一、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刘文琪[1](2021)在《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网络和高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娱乐方式已经从人与人之间的面对面式互动,进入到了人手一屏的移动互联网智能化时代。文化娱乐行业也随之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繁荣和消费水平的激增。信息网络的普及带动了网络文学产业兴起,网络文学作品凭借其无限制的大众化的创作主体、通俗亲民的内容、简易快捷的传播手段,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喜爱,产业规模不断壮大。网络文学作品从仅为文学爱好者的精神家园,逐步演化为以网络文学作品知识产权为核心,链接出版单位、影视、游戏和动漫等厂商多方主体,贯穿网络文学作品的写作平台、线下出版和衍生品开发等环节,实现跨领域版权开发的完整产业链。在各类产业链中,影视改编已然成为众多衍生产业链中发展最为壮大的环节,在近几年的影视产业中,网络文学作品的改编影视剧掀起了收视狂潮,发展劲头势不可挡。尽管网络文学作品作为产业链的上游与前端,在影视产业中风光无限,但互联网时代的特殊性,在网络空间中被改编的网络文学作品自身存在抄袭的缺陷,亦或是网络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权流转过程的杂乱,文字和影像的转化之间的矛盾等问题依然存在,网络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过程中所涉及的着作权问题层出不穷。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网络文学作品及影视改编的市场会遭受秩序破坏。因此,加强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着作权保护,是网络文学作品市场与影视改编市场共同繁荣与健康发展、我国文化事业顺利开展的必然要求。本论文立足于我国当下网络文学行业的发展现状,通过文献整理、案例梳理、对比分析等方法,对近几年网络文学作品在进行影视改编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试图发现其中保护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法律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为今后对更多的网络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中的着作权保护提供借鉴。论文共分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对比传统文学作品,介绍了网络文学作品的定义以及其“创作者大众化”、“互动性高”、“内容类型化”特点,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的特点以及传统文学作品的青黄不接,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迎来了快速的发展。而网络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涉及多方权利主体,授权环节需要明确权利归属,包括网络文学作品作者与平台之间的着作权归属、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剧本与影视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第二部分从我国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保护中的着作权保护机制展开,涉及影视改编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认定和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权利授予、使用、救济四方面,其主要内容即相应地介绍了实质性相似标准、影视授权的相关规定、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其相应的司法保护标准和赔偿救济制度,并引出下文所要讨论的重点。第三部分通过对前期绪言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目前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典型侵权现象和纠纷主要包括“融梗”抄袭、影视授权乱象和影视剧本魔改(即是指影视作品剧本改编时对原着作品进行大幅度的改编)三类,探讨从中所反映的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融梗”抄袭中所体现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与独创性理论在网络文学作品中适用的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责任原则与构成要件在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实质性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以及赔偿救济制度针对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实现问题;影视授权乱象中所体现的网络文学作品平台与作者、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拥有者与影视公司之间的合同签订问题;影视剧本魔改所体现的立法规定中概念的抽象化导致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冲突的问题。第四部分则针对第三部分的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相关着作权保护和保护中的不足与问题,结合国外优秀经验,对应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寻求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以及独创性理论在网络文学作品的新保护视野,完善侵权诉讼中责任归责与认定的适用,明确损害赔偿制度的实现标准与影视改编着作权相关权利的定义,规范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版权授权合同,最后从作为着作权权利人的网络文学作品作者、影视公司乃至影视行业出发对加强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保护意识提出建议。
陈宇,张丽昀[2](2020)在《委托创作合同法律性质辨析》文中研究说明在学理和实践中存在对委托创作合同定性的分歧,其所属的《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类型对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法律后果等都会受到影响。本文通过对现有学说结合法院判决分析,总结并厘清合同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希望对实践有所裨益。
于滨[3](2019)在《网络环境下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打破了着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传播壁垒,使得每个人都能成为传播者和创作者,促进了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目前,小说作品IP开发呈现出一片火热景象,IP衍生涉及电视剧、电影、动漫、游戏、网剧等多个领域。在小说作品IP改编繁荣的背后网络文学作品改编权的侵权危机也在不断蔓延,司法实践中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数量也在成倍增长。在这种背景下小说改编权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更加隐蔽,侵权范围更广甚至可能存在跨国侵权。而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也没有对改编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无疑增加了小说改编权侵权行为司法判定的难度。这意味着在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审判中必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案例统计分析的方法对当前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通过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小说改编权侵权行为司法认定过程中确实存在较多问题。网络环境下的小说改编权侵权开始由简单文字表达转向隐性的非文字表达要素,法院在适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对这些非文字表达要素进行思想与表达的区的认定结果不尽相同。部分法院在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认定规则进行侵权行为认定时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即先对在先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反推出两部作品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参照来源关系。另外,在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中法院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导致原告举证被告侵权更加困难。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说”,而在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审判中法院并没有对此严格适用。此外,在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上举证也十分困难,法院判赔的数额往往低于原告的诉请数额。一般在着作权侵权案件判决中都有适用合理使用免责事由的情形,但在小说改编权侵权中却十分罕见,这种排除适用很可能会导致侵权责任被扩大化。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判决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详细的完善建议十分必要。对《着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做出更详细的规定能有效解决法院在判决中适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分歧问题。重新构建着作权法中的“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规则,确立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适用的指导原则能全面解决小说改编权侵权行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法院在案件判决中僵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未严格适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问题,应从着作权立法入手。比如,规定在小说改编权侵权中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或者确立侵权责任认定严格适用构成要件的指导性原则。案件判决中小说改编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普遍较低,通过提高法定赔偿数额,降低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证明标准,引进证据披露制度能有效解决此问题。最后,关于小说改编权案件判决中部分法院排除适用合理适用免责事由的问题,本文从扩大合理使用的内容范围,增加合理使用的兜底条款,增加合理使用的一般指导性原则三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王海桃[4](2017)在《论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文中研究说明委托创作已成为作品创作的重要方式,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也日益成为一种常见现象。从预防纠纷和司法统一的角度,本文以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为研究对象,旨在以委托创作合同特殊的合同构成和给付特点为视角,通过文献研究、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分析委托创作合同的实质属性,为司法实务提供参照。本文认为,在关于委托创作合同法律性质的已有观点中,承揽及着作权转让合同说应予采信,但该说并不全面。委托创作合同在特定情形下还包含了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条款内容。不论何种情形下,委托创作合同都在实质上同时规定了两种典型合同的条款内容,该种合同类型属于非典型合同之混合合同。另一方面,创作人在委托创作合同里担负着两种给付义务,而出资人仅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因此,进一步根据双方当事人给付义务的特点,委托创作合同应当定性为混合合同之类型结合合同。
曹惠[5](2017)在《我国影视剧本开发现状及运行机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影视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影视剧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影视剧本重创作而轻开发的现象表现突出,不符合影视产业持续稳健发展的时代要求。结合我国影视产业发展实际状况分析我国影视剧本开发现状,探讨我国影视剧本开发运行机理,对于激发我国影视剧本市场活力,推动我国影视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界定影视剧本开发运行机理所涉及的相关概念,搭建理论框架。影视剧本开发是在影视产业链不同阶段中围绕影视剧本进行内容创造、市场价值挖掘的一系列行为,体现为影视剧本内容开发和影视剧本市场价值开发两个组成部分,由剧本生产、剧本交易、影视产品生产和影视产品消费这四个关键环节构成,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影视产业文化生态与产业生态的平衡。其次,结合我国影视产业发展实际状况分析影视剧本开发运行现状。剧本生产环节是影视剧本开发的基础,高质量的影视剧本是剧本开发取得第一步成功的关键;剧本交易环节是实现影视剧本从作品成为商品这一转换的必要过程,能够规范影视剧本后续开发中版权归属问题;影视产品生产环节是导演、演员、制片、编剧以及后期制作人员等多方主创人员对影视剧本进行的二度创作;影视产品消费环节既是影视剧本开发的终端,也是影视剧本作为核心版权资源转化为其他形态的文化产品的开端。再次,从影视剧本开发的三个关键方面分析我国影视剧本开发的运行机理:从外部环境来说,法律政策为影视剧本开发活动提供了外在制度保障,行业规范为其提供了内在契约支撑,社会文化环境则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影视剧本开发活动;从参与主体来说,编剧、剧本经纪人、制片人、导演、演员以及摄制人员等主创人员在影视剧本开发链各环节中发挥作用,各司其职;从开发方式来说,虽然在具体开发方式上各有不同,但影视剧本内容开发和影视剧本市场价值开发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都是为了实现影视剧本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的统一。最后,根据对我国影视剧本开发的现状及运行机理分析,探讨我国影视剧本开发的发展趋势:编剧话语权不断提高,表现在编剧薪酬不断提高以及日益重视编剧培养;IP改编剧本开发是一个双向开发过程,为我国影视剧本开发既带来了挑战又带来了机会,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实现IP资源的有效转化;产业化运作的编剧工作室采用分工协作的专业化、标准化集体生产方式,更能适应当前我国影视剧本市场发展的需要。
李善川[6](2016)在《委托创作合同质量争议的衡量标准》文中指出当今,委托创作合同质量争议随着委托作品需求的增长不断增多,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尚无法解决争议问题。鉴于此,可在合同法框架下,尊重意思自治并考量合同履行,采取运用客观标准缩小质量争议范围,运用推定标准审查作品采用程度,运用主观标准规范自由裁量行使的方法予以处理。此外,为防范质量纠纷产生及扩大,应限制约定抛弃任意解除权条款。
龚阳[7](2019)在《影视剧本剽窃认定的法律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迅速,伴随而来的是大量关于影视剧本剽窃的案件。尤其是近些年来,电影电视等相关行业被曝出了不少较有影响力的影视剧本剽窃侵权案件,比如近年来轰动一时的余征与陈喆着作权侵权纠纷案和最近的倪学礼与北京东方公司等侵犯着作权纠纷案。对他人享有着作权的影视剧本不加修改地剽窃毫无疑问属于侵权;但是,加入了部分属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即属于理论学界通说中的“有智力成果”式剽窃,而此种类型的剽窃是否构成侵犯着作权成为一个摆在司法实践审判者面前的难题。为此,本文以影视剧本剽窃认定中的法律问题来进行研究,本论文大体可以分类成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交代选题背景、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状况进行一定的说明,并做文献综述,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论文的框架结构。第二部分从文学理论入手,分析并总结了影视剧本剽窃行为的概念内涵以及其特点。第三部分对剽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法学理论基础分析,主要着重于两点:其一是独创性原则;其二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第四部分对影视剧本剽窃认定规则进行域外分析与借鉴,总结有如下四点借鉴之处:抽象概括法;接触加实质相似法;整体概念和感觉测试法;普通观众标准。第五部分剖析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影视剧本剽窃认定的判断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具体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存在随意性;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不明、方法单一;对“受众”在认定过程中的规定不明;“剽窃”裁判落空造成了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释法中的混淆。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对影视剧本剽窃的认定提出自己浅薄的四点建议:其一,明确进行思想与表达划分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利益;其二,修正适用整体概念和感觉测试法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其三,确定法定的鉴定机构,并对“受众”进行规定;其四,实现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统一。
王婧[8](2016)在《影视剧本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影、电视行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影视剧本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在着作权侵权认定中,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规则以着作权法的知识创新为理论基础,对着作权人的创造性给予保护的同时对非法使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给予制裁。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虽然没有被成文化,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十分广泛。《着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目前也在积极地推进中,虽然第三次修订草案中初次涉及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内容,但未将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写入其中。由于立法的不够完善,目前司法实践界对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学术界对此也讨论不一,主要表现有: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适用前提条件思想与表达的划分界限不清晰,作品中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是表达,二者界限不清晰;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不科学,整体观感法与部分比较法各有弊端;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不统一。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影视剧本侵权案例的分析比较,反映出我国在剧本侵权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上存在的若干问题。在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运用的实际情况,我国影视剧本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完善对策有:明确立法,将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写进条文中,并将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和标准成文化;明确思想和表达的划分方法,将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明确区分开来,保证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前提的明确性,最大限度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确定统一的读者标准,作品的消费群体是读者,读者从整体感受上判断作品存在相似的可能性,并通过自己的直观感受间接反映作品的价值,进而读者标准是检验作品实质性相似的重要标准;明确采用整体观感与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发挥两种方法的优势,这样既不会过度扩大,也不会过度缩小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时也切合着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宗旨。
李阳[9](2016)在《影视剧本的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着作权法是知识产权领域较为特殊的一项法律,影视作品着作权是着作权法中一项特殊的规定,其不仅涉及影视作品的着作权归属,还涉及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着作权问题等。着作权不同于专利与商标,其既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又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与实践操作性,其中一定程度地依赖于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影视作品是一种多阶层接触、受众范围广、关注度较高的作品,这些性质决定了对影视作品保护的特殊性,其中影视剧本是筑起影视作品这座堡垒的城墙,但近年来有关剧本剽窃、剧本改编、侵犯剧本编剧署名权案件的频发,说明了对影视剧本着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着作权法对于构成剧本着作权侵权问题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影视剧本独创性的认定,剽窃与非法复制、非法改编的区分,剧本间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以及创意是否应当受到着作权法保护等问题均不够明确,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解决影视剧本侵权问题造成了极大阻碍,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侵权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丰富影视剧本着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完善管理模式提供有益的建议,提高各界对编剧权益与影视剧本的着作权保护的重视。
李娟[10](2016)在《产业语境下中国电视剧编剧生存发展状况初探》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电视剧产业日益成为中国文化经济产业的重要力量,这一文化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的运作都不断透明化,编剧作为电视剧产业链结构中的重要一员,其生存状况取得了大幅的改善,编剧公司、编剧工作室、编剧工作委员会以及编剧联盟等各种形式的行业组织和运营集团不断涌现,对于国内一直单兵作战、维权无力的电视剧编剧而言都是有益的平台,这些市场主体和组织有效的整合了国内散、弱、小的编剧资源,为加强电视剧产业集中度提供了有利支持。然而在这些可喜的进步背后,电视剧编剧的生存状况依然隐藏着内在隐患,这一群体所面临的巨大困境和挑战,从近几年广受媒体关注的多起编剧维权事件中得到了清晰的呈现,对于编剧所处行业环境的描述、问题探究以及前景期待,不仅是电视剧产业化发展中不可规避的任务,也是对飞速发展的中国电视剧自身提出的要求。本文在结合文艺理论学、产业理论学、影视叙事学、影视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上,综合利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首先综述电视剧编剧的定义、人员构成以及编剧对于电视剧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其次从电视剧编剧培育体系低效、电视剧编剧工作地位尴尬、电视剧编剧群体自身隐患三个方面分析中国电视剧编剧行业目前面临的生存困境;然后分别以美国和中国两部优秀电视剧为例,将文本和行业相结合,研究其编剧团队运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分析其借鉴可行性;最后从编剧培育方式的改善、行业环境的优化、自身建设的加强三个方面对电视剧编剧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议和期待。希望通过上述的研究和分析,能够为中国电视剧打造专属编剧精英队伍,弥补电视剧市场创作人才缺口提供参考,同时希望通过本文呼吁学术界能够对于这一问题投入更多的关注和研究力度,让编剧充分发挥自身才能,为中国电视剧的健康发展提供高效的原创力。
二、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纠纷案例梳理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概述 |
(一)网络文学作品与影视改编 |
1.网络文学作品的界定 |
2.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性 |
3.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发展 |
(二)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涉及的着作权归属 |
1.网络文学作品与发表平台的着作权归属 |
2.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剧本的着作权归属 |
3.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
二、我国针对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相关着作权保护机制 |
(一)影视改编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认定 |
(二)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的授予 |
(三)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的使用 |
(四)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的救济 |
三、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影视改编的网络文学作品“融梗”抄袭难遏制 |
1.着作权理论对网络文学作品保护存在缺陷 |
2.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诉讼中责任归责与认定等存在困难 |
(二)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版权授权合同问题难规制 |
1.网络文学作品发表平台与作者合同签订不平衡 |
2.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拥有者与影视公司合同约定不明晰 |
(三)网络文学作品影视剧本改编合理界限难界定 |
四、完善我国对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一)完善着作权理论对网络文学作品保护的适用 |
1.完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在网络文学作品中的适用 |
2.提高独创性理论与网络文学作品的适配 |
(二)细化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诉讼中的相应制度 |
1.完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的适用 |
2.确立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的指导原则 |
3.明确损害赔偿制度的实现标准 |
(三)规范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版权授权合同 |
(四)明确影视改编着作权相关权利的定义 |
(五)加强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着作权保护意识 |
1.提升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人权利保护意识 |
2.培养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方对着作权的尊重意识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委托创作合同法律性质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委托创作合同法律性质厘清的意义 |
二、委托创作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一)委托合同说 |
(二)承揽合同说 |
(三)无名合同说 |
三、属于无名合同可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
(3)网络环境下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环境下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判决现状的实证数据 |
(一)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数据统计概况 |
(二)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判决现状的数据分析 |
二、网络环境下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判决中存在的问题 |
(一)小说改编权侵权行为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二)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判决中因过错责任原则的僵化适用而致使举证困难 |
(三)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判决中未严格适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四)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难 |
(五)案件审理中因合理使用免责事由的排除适用可能导致侵权责任被扩大化 |
三、网络环境下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判决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
(一)应完善着作权法规定以解决小说改编权侵权行为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二)小说改编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完善 |
(三)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审判中应严格适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四)解决小说改编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困难的建议 |
(五)应完善小说改编权侵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规定以解决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论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关于委托创作合同法律性质的观点评析 |
2.1 委托合同说评析 |
2.2 承揽合同说评析 |
2.3 无名合同说评析 |
2.4 承揽及着作权转让的混合合同说评析 |
2.5 雇佣合同说评析 |
3 委托创作合同体现承揽法律关系 |
3.1 委托创作约定体现承揽法律关系 |
3.2 作品创作交付体现承揽法律关系 |
4 委托创作合同体现着作权移转法律关系 |
4.1 约定作品着作权归属体现着作财产权转让法律关系 |
4.1.1 关于作品着作权归属的相关问题澄清 |
4.1.2 约定作品着作权归属体现的法律关系实质 |
4.2 未约定作品着作权归属体现着作财产权默示许可法律关系 |
5 委托创作合同应为承揽和着作权移转法律关系的类型结合的混合合同 |
5.1 委托创作合同应为混合合同 |
5.2 委托创作合同系承揽与着作权移转类型结合 |
6 适用委托创作合同法律性质的相关实务纠纷处理建议 |
6.1 承揽法律关系在实体纠纷中的适用 |
6.2 类型结合性质下阶段性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归属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5)我国影视剧本开发现状及运行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影视剧本版权争端研究 |
1.3.2 编剧地位问题 |
1.3.3 国外影视剧本开发经验 |
1.3.4 我国影视剧本市场行为问题 |
1.3.5 总体评价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第2章 影视剧本开发运行机理 |
2.1 影视剧本开发运行机理 |
2.1.1 影视剧本 |
2.1.2 影视剧本开发 |
2.1.3 影视剧本开发运行机理 |
2.2 三种生产机制下影视剧本开发的运行机理 |
2.2.1 制片人中心制下影视剧本开发的运行机理 |
2.2.2 编剧中心制下剧本开发的运行机理 |
2.2.3 导演中心制下剧本开发的运行机理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影视剧本开发现状 |
3.1 剧本生产 |
3.1.1 剧本生产者 |
3.1.2 剧本生产方式 |
3.1.3 剧本类型 |
3.2 剧本交易 |
3.2.1 剧本交易形式 |
3.2.2 剧本交易主体 |
3.3 影视产品生产 |
3.4 影视产品消费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影视剧本开发运行机理 |
4.1 外部环境 |
4.1.1 法律政策 |
4.1.2 行业规范 |
4.1.3 社会版权意识 |
4.2 参与主体 |
4.2.1 编剧 |
4.2.2 剧本经纪人 |
4.2.3 制片人 |
4.2.4 导演、演员及摄制人员 |
4.3 开发方式 |
4.3.1 影视剧本内容开发 |
4.3.2 影视剧本市场价值开发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影视剧本开发的发展趋势 |
5.1 编剧地位将进一步提高 |
5.2 IP改编剧本将带来挑战与机会 |
5.2.1 挑战 |
5.2.2 机会 |
5.3 产业化运作的编剧工作室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委托创作合同质量争议的衡量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由来——委托作品需求的增长 |
二、性质探究——纠纷法律依据的选择 |
三、现状分析——既有验收标准的局限 |
四、对策建议—系统衡量标准的创设 |
五、余论 |
(7)影视剧本剽窃认定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框架 |
第2章 影视剧本剽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2.1 影视剧本剽窃的概念 |
2.2 影视剧本剽窃的特点 |
2.2.1 影视剧本剽窃行为人通常为多人 |
2.2.2 影视剧本剽窃重在剧而不在本 |
2.2.3 影视剧本剽窃涉案金额通常较大 |
第3章 对影视剧本剽窃认定的理论基础分析 |
3.1 独创性原则 |
3.1.1 英美法系对独创性原则的规定 |
3.1.2 大陆法系对独创性原则的规定 |
3.1.3 我国对独创性原则的规定 |
3.2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
3.2.1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合理性 |
3.2.2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局限性 |
第4章 影视剧本剽窃认定的域外借鉴 |
4.1 抽象概括法 |
4.2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法 |
4.3 整体概念和感觉测试法 |
4.4 普通观众标准 |
第5章 我国对影视剧本剽窃的认定标准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 我国司法实践对影视剧本剽窃的认定标准 |
5.1.1 “接触加实质相似”法的适用 |
5.1.2 “抽取——过滤——对比”法的适用 |
5.2 我国司法实践对影视剧本剽窃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1 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存在随意性 |
5.2.2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不明、方法单一 |
5.2.3 对“受众”在认定过程中的规定不明 |
5.2.4 “剽窃”裁判落空造成了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释法中的混淆 |
第6章 完善我国影视剧本剽窃认定的建议 |
6.1 划分思想与表达时综合考虑相关利益 |
6.2 修正适用整体概念和感觉测试法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 |
6.3 确定法定的鉴定机构,并对“受众”进行规定 |
6.4 实现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统一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影视剧本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影视剧本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概述 |
(一)影视剧本侵权的概念及具体类型 |
1. 影视剧本侵权的概念理解 |
2. 影视剧本侵权的具体类型 |
(二)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
1. 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内涵 |
2. 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相关规定及适用现状 |
1. 我国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相关规定 |
2. 我国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适用现状 |
二、影视剧本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思想和表达界限不清晰 |
1. 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存在混乱情况 |
2 法官区分界限时自由裁量权过大 |
(二)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不明确 |
1. 整体观感法易扩大判断的范围 |
2. 部分比较法易降低保护力度 |
(三)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统一性 |
1. “普通第三人”标准过于强调主观性 |
2. “巧合”标准缺乏说服力 |
3. “接触”标准证明难度大 |
三、影视剧本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完善对策 |
(一)立法上对实质性判断规则进行明确规范 |
(二)明晰思想和表达两者的划分界限 |
(三)采用整体观感与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 |
(四)确定读者标准为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重要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影视剧本的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影视剧本的着作权概述 |
第一节 影视剧本的概念 |
第二节 影视剧本的分类 |
一、原创影视剧本 |
二、演绎影视剧本 |
第三节 影视剧本的着作权归属 |
一、单独创作剧本的着作权归属 |
二、合作创作剧本的着作权归属 |
三、委托创作剧本的着作权归属 |
第四节 影视剧本着作权的保护现状 |
第二章 影视剧本的改编权侵权及认定标准 |
第一节 琼瑶诉于正侵犯着作权案 |
第二节 影视剧本改编权侵权的概述及其认定 |
一、影视剧本改编权侵权的概述 |
二、影视剧本改编侵权的认定 |
第三章 影视剧本的署名权侵权及认定标准 |
第一节 署名权侵权纠纷案例介绍 |
第二节 署名权与署名权侵权概述 |
第三节 署名权侵权的认定 |
一、合作剧本的署名权侵权认定 |
二、委托创作剧本的署名权侵权认定 |
三、未经授权擅自改编侵犯署名权 |
四、对署名方式的侵犯 |
第四章 影视剧本的其他侵权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影视剧本剽窃的概述及侵权的认定 |
一、影视剧本剽窃的概述 |
二、剧本剽窃的认定 |
三、剽窃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第二节 影视剧本摄制权的侵权认定 |
第五章 完善影视剧本着作权的保护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影视剧本着作权保护存在的缺陷分析 |
第二节 影视剧本着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产业语境下中国电视剧编剧生存发展状况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中国电视剧产业中的编剧 |
2.1 电视剧编剧的定义及人员构成 |
2.1.1 电视剧编剧的定义 |
2.1.2 电视剧编剧人员构成 |
2.2 编剧对于电视剧产业的重要作用 |
2.2.1 独立艺术对编剧的独特需求 |
2.2.2 高质生产对编剧的崭新要求 |
第三章 中国电视剧编剧生存现状 |
3.1 电视剧编剧培育体制低效 |
3.2 电视剧编剧工作地位尴尬 |
3.2.1 剧本委托创作转让权利 |
3.2.2 剧本“二次修改”引发矛盾 |
3.2.3 剧本评估体系压制地位 |
3.3 电视剧编剧群体自身隐患 |
第四章 国内外电视剧编剧成功经验 |
4.1 美国电视剧编剧室工作模式 |
4.1.1 编剧室层级式人员构成 |
4.1.2 编剧室专业化集体创作 |
4.2 中国“编剧中心制”特有形式 |
4.2.1 “编剧中心制”团队模式 |
4.2.2 编剧个人化独立创作方式 |
第五章 中国电视剧编剧生存发展建议 |
5.1 编剧培育方式的改善 |
5.1.1 编剧专业化教育范畴拓展 |
5.1.2 编剧职业化培育理念变革 |
5.2 编剧工作环境的优化 |
5.2.1 电视剧版权法律法规完善 |
5.2.2 电视剧生产者契约精神强化 |
5.2.3 电视剧编剧群体理性转型 |
5.3 编剧自身建设的加强 |
5.3.1 创作理念:艺术追求和道德底线 |
5.3.2 创作能力:突破思维和坚持原创 |
5.3.3 职业素养:法律意识和沟通能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四、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文学作品影视改编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刘文琪.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委托创作合同法律性质辨析[J]. 陈宇,张丽昀. 法制与社会, 2020(34)
- [3]网络环境下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D]. 于滨. 吉林大学, 2019(10)
- [4]论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D]. 王海桃. 浙江大学, 2017(08)
- [5]我国影视剧本开发现状及运行机理研究[D]. 曹惠. 山东财经大学, 2017(05)
- [6]委托创作合同质量争议的衡量标准[J]. 李善川.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3)
- [7]影视剧本剽窃认定的法律研究[D]. 龚阳. 南昌大学, 2019(02)
- [8]影视剧本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研究[D]. 王婧. 安徽财经大学, 2016(04)
- [9]影视剧本的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 李阳. 黑龙江大学, 2016(03)
- [10]产业语境下中国电视剧编剧生存发展状况初探[D]. 李娟.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