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的政府体制(论文文献综述)
刘洋[1](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指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康俊莲[2](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曾馨仪[3](2020)在《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城乡规划本质上是利益分配问题,政府利用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直接干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规划价值观向市场偏移,公权和私权矛盾愈演愈烈,而规划法私权救济内容的缺失,使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加剧社会矛盾。本文对昆士兰以“规划与环境法院”为核心特色的规划法救济制度展开系统性研究,探究如何在法律层面构建规划救济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理论研究方面,本文辨析了规划救济的概念和特殊性。规划涉及公共利益,对未来权利进行干预,权利关系极其复杂,因而规划救济不是几个原则就可以解决的,而是涉及整个规划体系的调整。规划救济是在承认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对被侵害的合法权利进行补救,协调和弥补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是规划运作过程中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纠错机制。规划救济的手段和渠道有很多,包括对公权的救济和对私权的救济。本文在昆士兰政治立法、司法体系等研究背景之上,梳理了昆士兰规划法和救济制度改革历史变迁。从IPA1997开始,昆士兰将开发评估系统(IDAS)和规划救济制度整合在一部规划法中,明确了七个规划行动主体,并清晰界定了各主体的合法权利。本文以SPA2009为主要研究对象,分别研究了昆士兰规划救济机构、救济事项和救济程序。规划救济机构包括规划与环境法院、建筑与开发争端仲裁委员会和检察员。规划救济事项包括开发申请和批准、合规评估、赔偿决定、强制执行通告、基础设施费用、拟议总体规划申请、地方法规、声明、开发罪行豁免等相关事项。昆士兰规划法制定了标准化的规划救济程序,并在规划与环境法院上诉程序中引入高效率低成本的ADR程序,同时规划处罚和强制执行程序都以落实规划目标为目标,其核心是“补救”。最后,本文总结了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经验和启示。首先,对规划体系权力和权利分配进行了开放性探讨。而我国规划体系与昆士兰有一定共性,所以昆士兰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梳理了我国规划救济现状的四个主要问题。然后,在规划体系重构性改革过渡期,从优化我国规划救济制度角度,总结了三项理论启示,即界定规划权利,明确救济范围;增加规划专门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明确处罚和强制执行目标,增强手段灵活性。最后,从重构我国规划救济制度的角度,提出两项经验建议,即理顺法律体系,健全规划法救济制度;设立专门的规划法院或自然资源审判庭。
王瑞军[4](2019)在《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已成为当前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行政审批设定不规范、审批范围过大,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现象依然存在,行政审批程序不规范、不透明,部分被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缺乏有效的衔接主体,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造成了损害政府公信力、增加行政成本、偏离服务型政府宗旨等负面影响。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现实所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都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基于此,本文从政府治理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的角度,研究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文章通过系统梳理政府治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涵及理论依据,探讨了政府治理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逻辑关系,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治理变革的重要工具,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政府治理理论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框架。两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依据是相互融合的,均强调服务和政府公信力、追求高效政府、突出政府责任、提倡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正是两者这种契合的关系,从政府治理视域下研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文章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功能定位、价值取向、目标设定以及改革基本原则等四个维度,构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治理理念的“GC模型”(Governance concept model),有效阐释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该模型认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治理能力创新是一个内在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滚动更新、持续完善的探索过程,是一个理念导向与治理手段相互促进的概念、制度、方法、实践的动态集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功能定位、基本原则均是围绕其改革的核心价值在动态演进的多维概念集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核心价值导向下,该集合包含的维度、概念、举措均有所变化。文章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历史进程、取得的成效、现状和问题作了总结归纳,剖析了制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因,认为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和迫切需求包括:“公开+精简”行政体制改革中阳光政务与审批服务良性互动,“公平+效率”市场经济框架下效能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互联网+政务”社会背景下智慧型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并选取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3个有代表性的域外国家和浙江、江苏、天津滨海新区等3个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国内地区,对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法进行深度探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围绕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以法律为基础,放松经济性管制、加强社会性管制,以渐进式的方式来推进改革。文章基于上述理论构造和实证研究,提出了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四个方面具体对策,即:科学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其中,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是文章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在“GC模型”的分析框架下,运用扎根理论方法构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体系,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主体机制、评估指标设计原则、评估指标设计、绩效管理动态流程和绩效结果使用与管理体系五个方面进行研究,较为系统的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管理方面的完善对策,通过大量的收集、占有、分析有关政策文件、网络和出版资料、访谈资料,进行初始编码、聚焦编码和轴心编码,确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效率、效益、公平、服务、制度保障5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88个三级指标,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一抽象行为运用扎根理论进行质性分析和指标量化。文章研究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在方法上合理的应用了文献计量法、扎根理论、案例比较等研究方法;在研究视角上,将政府治理作为研究导向和理论框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深入探究;在研究过程中,注重调研与实证研究,将国际经验做法与国内案例实证相结合。理论贡献主要有:在政府治理理念下,重新定义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集合;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持续、可控的研究构建了一个治理概念模型,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在新的模型分析框架下,有效的应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在今后改革导向、改革需求等外部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了一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的路径。论文的研究对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具有理论和方法层面的指导意义,在研究路径和研究视野方面对将来其他学者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价值。
聂圣平[5](2018)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新自由主义政府观与我国政治安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肇始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使人们再次把目光聚焦在新自由主义的各项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上。诚然,这场波及全世界的经济危机之所以会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思潮是导致此次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源。许多人把批判的矛头集中指向新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而忽略了新自由主义在其他方面的理论主张。但是,众所周知,政治和经济是紧密相连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在谈这场经济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新自由主义时,学界必须既要看到其经济理论,也要关注它的政治理论,尤其是在政府方面的理论主张。因此,以政府观为视角对新自由主义进行再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西方意识形态领域一直占据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共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其政府观也相应地出现了三种不同形式的嬗变,分别是古典自由主义时期的“守夜人”型政府观、现代自由主义时期的“全面干预”型政府观以及新自由主义时期的“新守夜人”型政府观。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理论主张可以概括为“小政府、大社会”。具体而言,新自由主义主张弱化政府,将政府的职能限定在有限的范围内,主要负责保护和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市场和社会。市场的运转依靠的是自发的自由竞争来维系,社会的秩序则依赖的是发达的公民社会组织来维持。新自由主义的两位代表人物诺齐克和哈耶克分别从各自的视角对新自由主义的政府观进行了系统的阐释,以论证其科学性。诺齐克采取的是政治哲学的视角,而哈耶克则采用的是经济哲学的维度。新自由主义政府观正因为其具有的一些科学性而在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受到了追捧,引起了巨大的影响。在理论界表现为,一大批学者对新自由主义政府观大加赞赏和大力推崇,学界一度形成“洛阳纸贵”的怪相。在实践领域则表现在,以撒切尔和里根为首的众多西方国家领导人大力推行新自由主义式的改革。但是,新自由主义政府观也因其局限性而不得不面对一些理论的责难和现实的困境。理论的责难主要体现为,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政府观采取的针锋相对式的批判性重构。除此之外,共和主义的代表人物佩迪特提出“无支配自由”尝试取代新自由主义的“无干涉自由”,而新自由主义政府观倡导的“权利正义观”本身就存在着阿喀琉斯之踵。新自由主义政府观面临的现实困境则主要体现在,以新自由主义政府观为指导的各国实践发展都不同程度地遭遇瓶颈甚至是重大危机,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是最好的实践证明。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理论主张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根源之一。依据之一,市场秩序长期依靠的是自发的自由竞争来维系,政府远离市场,疏于对市场监管,导致金融市场混乱并最终走向崩溃。依据之二,政府长期被弱化,职能有限,无法应对风险社会时代的各种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国际金融危机就是这种风险的典型代表,而政府因自身能力有限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显得慌乱和乏力,从而使得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依据之三,政府不能干涉社会,社会秩序长期依赖公民社会组织来维持。但是,西方公民社会尚未发达到可以让社会离开政府保障的程度,很多社会问题是公民社会无法自行解决的,如社会失业问题、公民购买力的下降以及偿还能力的不足等等,这些都是加剧金融危机爆发的导火索。可见,新自由主义政府观是一种科学性与局限性并存的政府理论,学界应该全面而客观地看待它,并从中借鉴经验、吸取教训,这对我国的政府体制改革将不无裨益。政府体制改革关系到一国的政治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大局。新自由主义政府观及其诱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并没有因为国际社会经济的复苏和回暖而走向终结,世界进入了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危机的高峰已过,但其后续影响犹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环境出现了一些重大变化,即美国相对实力的削弱、中国相对实力的增长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这些变化对我国国家安全尤其是政治安全提出了诸多挑战。此外,后金融危机时代,俄罗斯的国际影响力逐渐回升。俄罗斯在意识形态领域,历史上曾经与中国有着深刻的渊源,再加上俄罗斯的改革就曾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因此,俄罗斯影响力的回升对我国政治安全尤其是意识形态安全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是政治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意识形态安全的维护关系到一国的文化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大局。可见,正确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环境变化对我国文化安全提出的挑战显得尤为必要。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分析,可以为我国政治安全建设尤其是具体的政府体制改革提供一条正确的路径:“大政府”是可能的,但必须强调的是这种“大”体现在政府的能力上而不是权力上。同时,通过对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的分析,可以为我国政治安全建设指明一个正确的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道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流阵地。
刘茂盛[6](2018)在《论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文中研究指明在政治经济社会高速转型时期,中国政府面对的权力腐败、经济发展不平衡、民生困顿、环境污染等公共问题愈加严峻复杂,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屡见不鲜,它反映出以政府管理为代表的公共行政模式陷入了危机。为应对危机挑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系统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明到2035年,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从政府管理到政府治理的转变,是我国治国理政方略的重大调整,是与法制政府迈向法治政府同步进行的过程,这一变革必将深刻影响我国行政法未来发展方向。本文从阐释政府治理的中国语义及其与行政法治的关系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梳理政府治理给以管理为特征的公共行政模式带来的变革,剖析形成于管理模式下的行政法体系在治理变革中面临的困境,并采用结构功能主义方法,探讨回应变革的未来行政法体系的建构路径。除导论之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相关范畴。“治理”是内涵丰富的概念,“政府治理”有着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本土语义,“善治”是政府治理能力的表现和结果,政府治理达到“善治”的媒介是法治。在中国语境下,政府治理的基本特征是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权力运行的多向互动,协商与合作为主的治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人为本的行政目的。“政府治理”不同于西方学者赋予“公共治理”、“元治理”的含义,它更强调政府对市场、社会和公民的责任与终极关怀,既要求政府以人为中心,培育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和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的能力,又要求政府改革自身体制和转变职能以建成现代政府。从我国政府的治道变迁历史观之,政府治理是对国家统治模式、政府管理模式的扬弃,它兴起于管理危机之中,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耦合性。政府治理与行政法在政治哲学、内在价值上的契合,且以良法善治来建构有限有为的法治政府为共同目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主要论述政府治理变革管理模式的形式与内容,以及受之影响下行政法的发展走向。政府治理以民主共治革新了权力垄断的管理模式。“治理”具有融合政治和行政的功能,政府治理是描述民主行政的最佳词汇。政府治理和民主行政互为表里,核心特征是民主。1978年以来中国行政法治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是优化政府权力结构并还权于市场和社会的过程,它破除了政府对公共权力的垄断,建立起了相对均衡化的权力格局,使得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协商合作处理公共事务成为必要。顺应这一形势,民主原则渗透进公共行政之中,保证了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和公民能够以主体身份直接参与公共行政。在此背景下,政府治理至少在两个方面改变着中国公共行政模式:一是内在维度变革,即政府对自身组织结构的治理,它要求政府职能由垄断管理转向合作服务,政府组织结构由官僚式管理向扁平化构造优化,政府行为价值取向由效率中心转向公平正义中心;二是外在维度拓展,即政府与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协商与合作治理,它表现为以多元主体结构变革“政府-相对人”二元结构,追求公共产品和服务均衡供给的治理目标最优化,促进单一化管理行为向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的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转变,更多地选用协商制定规则、公共服务外包、私营化等柔性治理方式。受之影响,行政法发展走向表现出理念与价值取向更加合理、行政主体多元、行政行为方式多样化、多元能动的监督与救济需求。第三章主要论述政府治理变革下传统行政法的困境。既有(传统)行政法是政府管理模式下创制,以建立法制政府为目标的法律体系,它对政府治理变革的解释与规范效用有限。从理念和价值取向来看,管理模式下的行政法是以保障行政权高效运行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已任,优先追求法的秩序和效率价值,而治理模式要求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利,注重法的自由和公平价值。从政府治理的内在维度变革来看,管理模式下的政府职能设定和权力配置缺乏法定化,规范政府体制改革的法律规范缺乏,执行改革措施的程序阙如,且缺乏对改革成果的有效监督和评估。从政府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来看,传统行政主体理论不能解释以主体身份参与公共事务的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和公民的行政法律地位。行政组织法对治理模式下的政府主导权及其责任、合作共治的界域、非政府主体责任等缺乏规范。从政府治理行为多样化来看,行政行为法对政府行为正当性新基础、对行政法律关系新结构、对行为方式新型式的支持和规制不足,导致行政监督和救济能力降低。它同时呼唤变革单向度的行政程序法,矫正管理模式下缺乏民主性、单一公法性规则主导、流程性规制僵化的程序状态,改革非政府主体被动参与程序的防御性制度安排。从政府治理关系混合化来看,管理模式下单调的公法性监督与救济机制已无法有效调整公私混合的治理关系,这表现在监督行政中的监督权整合程度较低、对行政过程的监督松弛以及政府专业化监管能力不足,同时在权利救济中,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有限、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后进、多元救济机制功能配置失衡等制约了权利保障的广度与深度。第四章主要论述回应政府治理变革的行政法未来建构。公共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政府治理变革了公共行政的管理模式,行政法要有效规范政府治理,就必须回应变革来重塑结构和调适功能。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观之,行政法体系的结构应当在治理理念下构建谦抑的立法、自主的行政、能动的司法和监察,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目标追求,推动行政法在民主行政、行政正确、责任导向、行政自制、双重审查原则下新的发展。在行政组织法方面,应推进政府权力配置与职能定位的法定,构建执行和监督政府体制改革的法定程序和机制,并以行政目标与任务执行为导向,将政府、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公民个体多向互动形成的网络结构从整体上视为行政主体,依此设定行政担保责任来规制政府主导权,厘定公私共同治理的界域,确立非政府主体的辅助责任范围,以及通过辨别具体行为与公权力、公共职能关联的紧密程度来追究相应的责任。在行政行为法方面,应推进以公共行政为面向的行政行为理论革新,建立“规则制定-任务执行”的行政行为体系,采用公法与私法、硬法与软法有机融合、优势互补的混合法治方式,规范和控制政府选择行政行为形式的裁量权,并通过一案一审的司法极简主义将多样化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之治是多样化行政行为法治化的关键,行政程序法是未来行政法至为重要的制度组成。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设计应当将法的公平正义价值融入行政化程序规则中,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分享共用,联通政府内部行为与外部行政,注重保障政府治理过程的互动性,设置最低限度程序规则,创制协商制定规则和合作执行行政任务的交互性程序。在行政救济法方面,应推进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的机制革新,建立以监察委员会的政治监督为核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保障、行政机关的专业监督为关键的权力监督权力机制,同时创新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改革行政审判体制、调整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结构,建立权利中心主义的救济机制。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以司法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协同政府发现并改正治理漏洞,创新治理方式,跨越治理陷阱,展现政府治理的法治之道。
甄小东[7](2015)在《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形成原因分析》文中提出许多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经过斗争,在19世纪中期先后建立了责任制政府,取得了对内部事务的控制权。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白人移民及其后裔与英国的长期斗争。其次是英国的政治制度及变化与其在19世纪逐渐推行的自由贸易政策。其它一些因素也推动了殖民地建立责任制政府。
孙迎春[8](2014)在《澳大利亚整体政府信息化治理》文中认为为了突破新公共管理改革带来的管理碎片化和政府空心化困境,发达国家整体政府建设的显着特征就是以跨部门协同的方式应对社会突发性和复杂性问题。尽管行政改革确实能部分地解决部门间的利益冲突、职能重叠和各自为政等问题,但从整体治理实践活动的各个环节来看,忽视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很难达到整体性治理模式的预期目标,因为整体治理需要依赖信息网络技术搭建政府管理服务平台、改善政府内部的业务流程。本文利用澳大利亚鲜活的实践案例,系统梳理整体政府信息化治理的发展背景、体制结构和运行机制,借以为中国推行国家治理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提供及时有效的工具参考和借鉴。
刘志超[9](2012)在《转型期我国政府体制成本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今天,任何组织、机构和国家都必须具有强烈的成本意识。然而,中国是全世界政府体制成本最高的国家。高昂的政府体制成本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社会负担,弱化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动力,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且降低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绩效,扭曲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长此以往,必然影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必然拖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近年来,虽然党和政府采取大量的措施和手段来降控成本,但收效甚微。本文从政府体制成本论这一研究视角,试图从理论上明确政府体制成本的内涵,从宏观上和微观上分析我国政府体制成本过高的现状、成因,进而为政府降控成本提供一些对策建议。论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引言部分。引言详述了本文选题的理由及意义,介绍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的理论和现状,并确定了本文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正文部分,共包括四章内容。首先,在现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府体制成本这一研究视角,分析了政府体制成本的内涵、分类等。其次,通过对政府体制成本的国内纵向和国际横向比较分析,呈现出中国政府体制成本过高的现状。再次,系统的分析了我国政府体制成本过高的原因,即成本观念缺位、政府职能错位和政府体制滞后等因素分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降控政府体制成本的对策建议。即强化成本意识,形成收益与效益观念;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企业型政府;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John Mcmillan,胡庆乐[10](2012)在《监察专员与法治》文中研究说明"如果法院不控制这些越权行为,那就没有人能够这么做了。""法院是唯一那个能够保证公民的宪法权利免受政府侵犯的机关。""法院能够,也只有法院能够,监督中央政府的各官员和部门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显然,在难民法领域,澳大利亚的司法机关是最后的那个堡
二、澳大利亚的政府体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澳大利亚的政府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个案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一、新时代 |
二、高新区 |
三、管理体制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第三节 比照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三、研究启示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一、功能优化 |
二、职能转变 |
三、权力重构 |
四、机构改革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2)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公平性问题:公权和私权的冲突 |
1.1.2 国家治理体系建设难点:政府规划价值观偏移 |
1.1.3 依法治国的窘境:规划法私权救济的缺失 |
1.1.4 课题选取: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的先进性 |
1.1.5 研究基础:1997/2009/2016昆士兰规划法全文翻译 |
1.2 关键问题与研究对象 |
1.2.1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2.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 研究目的和创新点 |
1.3.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2 创新点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综述 |
2.1 规划救济理论研究概况 |
2.2 规划救济的概念和特殊性 |
2.2.1 救济的内涵 |
2.2.2 规划救济的定义 |
2.2.3 规划救济的特殊性 |
2.2.4 规划的可诉性分析 |
2.3 规划救济的必要性 |
2.3.1 规划运作过程必定存在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 |
2.3.2 规划救济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纠错机制 |
2.3.3 规划救济协调和弥补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 |
2.4 规划救济的方法渠道 |
2.4.1 救济方法分类 |
2.4.2 规划救济类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变迁 |
3.1 昆士兰规划法的发展 |
3.1.0 昆士兰立法和司法权力架构 |
3.1.1 早期昆士兰规划法变迁 |
3.1.2 昆士兰规划法改革 |
3.2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的发展 |
3.2.1 规划与环境法院的建立 |
3.2.2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条文变迁 |
3.2.3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内容发展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机构 |
4.1 规划与环境法院 |
4.1.1 法院的建立和组成 |
4.1.2 法院的审判权和权力 |
4.2 建筑与开发争端仲裁委员会 |
4.2.1 仲裁委员会的建立和组成 |
4.2.2 仲裁委员会的裁判权 |
4.3 检察员 |
4.3.1 检察员的任命 |
4.3.2 检察员的权力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事项 |
5.1 开发申请和批准相关事项 |
5.1.1 昆士兰整合开发评估系统(IDAS) |
5.1.2 开发申请批准和拒绝相关事项 |
5.1.3 开发批准延期和变更申请相关事项 |
5.1.4 建筑、给排水开发申请相关事项 |
5.2 合规评估相关事项 |
5.2.1 合规评估 |
5.2.2 合规评估请求和许可相关事项 |
5.3 赔偿决定相关事项 |
5.3.1 赔偿补偿和购买、征用土地 |
5.3.2 赔偿和补偿上诉事项 |
5.4 强制执行相关事项 |
5.5 基础设施费用相关事项 |
5.6 拟议总体规划申请相关事项 |
5.7 地方法规相关事项 |
5.8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相关事项 |
5.9 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声明 |
5.9.1 规划与环境法院的声明 |
5.9.2 仲裁委员会的声明 |
5.10 开发罪行 |
5.10.1 开发罪类型 |
5.10.2 开发罪豁免 |
5.11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机制和程序 |
6.1 诉讼程序 |
6.1.1 规划和环境法院诉讼程序 |
6.1.2 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ADR) |
6.1.3 仲裁委员会诉讼程序 |
6.2 裁判法院违法罪行诉讼 |
6.3 强制执行程序 |
6.3.1 强制执行通告 |
6.3.2 强制执行令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经验和启示 |
7.1 规划体系权利关系 |
7.1.1 规划的权力和权利 |
7.1.2 规划体系的权力和权利分配 |
7.1.3 规划体系比较及两国的共性 |
7.2 我国规划救济概况和现状问题 |
7.2.1 法律制度分散,边界模糊 |
7.2.2 权利界定不清晰,救济事项不明确 |
7.2.3 违法处罚强制执行目标不明确 |
7.2.4 救济机构专业性有待提高 |
7.3 对优化我国现有规划救济制度的启示 |
7.3.1 界定规划权利,明确救济范围 |
7.3.2 增加规划专门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 |
7.3.3 明确处罚和强制执行目标,增强手段灵活性 |
7.4 对重构我国规划救济制度的经验建议 |
7.4.1 理顺法律体系,健全规划法救济制度 |
7.4.2 设立专门规划法院或自然资源审判庭 |
7.5 本章小结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昆士兰可持续规划法2009》翻译成果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选题的意义 |
一、选题的现实意义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基于CiteSpace文献计量的研究热点与前沿分析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现状 |
三、文献述评 |
第四节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五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选题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治理与行政审批概述 |
一、治理的兴起及政府治理内涵 |
二、政府治理的本质及价值取向 |
三、行政审批的内涵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政府治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系辨析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治理变革的重要工具 |
二、政府治理现代化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
三、政府治理理论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框架 |
第三节 政府治理视域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GC模型”构建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功能定位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和改革现状 |
第一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沿革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历史进程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 |
第二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 |
一、“公开+精简”行政体制改革中阳光政务与审批服务良性互动 |
二、“公平+效率”市场经济框架下效能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 |
三、“互联网+政务”社会背景下智慧型政务与审批服务有机结合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和启示 |
第一节 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
一、改革背景 |
二、改革路径 |
第二节 澳大利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
一、改革背景 |
二、改革路径 |
第三节 日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
一、改革背景 |
二、改革路径 |
第四节 借鉴和启示 |
一、美澳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性 |
二、美澳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个性 |
三、美澳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部分地方政府改革实证调研与案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浙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成效及问题 |
一、改革背景 |
二、面临的问题 |
三、改革策略 |
第二节 江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成效及问题 |
一、改革背景 |
二、面临的问题 |
三、改革策略 |
第三节 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成效及问题 |
一、改革背景 |
二、面临的问题 |
三、改革策略 |
第四节 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综合比较分析与评述 |
一、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共性 |
二、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个性化探索 |
三、浙苏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策 |
第一节 科学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
一、行政审批设定和调整原则 |
二、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及调整程序 |
第二节 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
一、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
二、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局限性 |
三、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一、大数据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
二、大数据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困境 |
三、“互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完善措施 |
第四节 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 |
一、构建合理多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主体机制 |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
三、基于扎根理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评估指标设计 |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管理动态流程 |
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结果使用与管理体系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后金融危机时代新自由主义政府观与我国政治安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评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路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径 |
1.4 研究重难点和创新点 |
1.4.1 研究重难点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学理分析 |
2.1 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概念廓清 |
2.1.1 政府与政府观 |
2.1.2 新自由主义 |
2.2 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理论溯源 |
2.2.1 古典自由主义时期——“守夜人”型政府 |
2.2.2 现代自由主义时期——“全面干预”型政府 |
2.2.3 新自由主义时期——“新守夜人”型政府 |
2.3 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主要内容 |
2.3.1 政府的起源 |
2.3.2 政府的职能 |
2.3.3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2.3.4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
2.4 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基本特点 |
2.4.1 有限性 |
2.4.2 消极性 |
2.4.3 法治性 |
2.5 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巨大影响 |
2.5.1 撒切尔和里根的追捧 |
2.5.2 “华盛顿共识”的面世 |
第三章 两种维度下的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逻辑展现 |
3.1 政治哲学之维——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政府” |
3.1.1 “最弱意义上的政府”的理论基石——个人权利 |
3.1.2 “最弱意义上的政府”的产生——对无政府的否定 |
3.1.3 “最弱意义上的政府”的功能——对多功能政府的驳斥 |
3.1.4 “最弱意义上的政府”的意义——一种用于乌托邦的结构 |
3.2 经济哲学之维——哈耶克的“有限政府” |
3.2.1 “有限政府”的理论基石——自发秩序 |
3.2.2 “有限政府”的功能——政府职能有限 |
3.2.3 “有限政府”的路径——政府不得干预市场 |
3.2.4 “有限政府”的形式——法治政府 |
3.3 两种逻辑演绎的简单比较 |
第四章 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理论困境、现实境遇和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4.1 理论困境之一: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责难 |
4.1.1 社群主义 |
4.1.2 社群而非个人 |
4.1.3 公益政治而非权利政治 |
4.1.4 强化政府而非弱化政府 |
4.2 理论困境之二:其他学派对新自由主义政府观的挑战 |
4.2.1 “无支配自由”与“无干涉自由”的争论 |
4.2.2 “权利正义”的阿喀琉斯之踵 |
4.3 现实境遇:新自由主义政府观在各国的实践遭遇 |
4.3.1 两极分化严重 |
4.3.2 经济社会危机频发 |
4.4 新自由主义政府观与国际金融危机 |
第五章 后金融危机时代新自由主义政府观对我国政治安全的影响 |
5.1 后金融危机时代和政治安全的概念界定 |
5.1.1 后金融危机时代 |
5.1.2 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 |
5.2 新自由主义政府观、国际金融危机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环境的影响 |
5.2.1 国际环境的主要变化 |
5.2.2 俄罗斯的日渐崛起及其国际影响力的回升 |
5.3 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环境变化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安全的影响 |
5.3.1 国际格局变动与全球化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影响 |
5.3.2 俄罗斯国际影响力的回升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产生的消极影响 |
第六章 政府体制改革维度下的我国政治安全建设 |
6.1 新自由主义政府观对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警示 |
6.1.1 现代社会的风险性要求政府积极有为 |
6.1.2 政府积极有为需要的是能力强的政府而非权力大的政府 |
6.1.3 培育公民社会组织以弥补政府从社会退出后留下的职能空白 |
6.1.4 审慎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6.2 新自由主义政府观对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启示 |
6.2.1 政府的合理角色定位: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 |
6.2.2 健全法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
6.2.3 呼吁人权:保护和尊重公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利 |
6.2.4 重视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第七章 意识形态安全维护视角下的我国政治安全建设 |
7.1 摒弃“华盛顿共识”,坚持“中国道路” |
7.1.1 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的“中国道路” |
7.1.2 “中国道路”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条正确路径 |
7.2 应对国际环境新变化,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 |
7.2.1 增进相互信任,坚持做责任大国 |
7.2.2 主动参与文化全球化,扩大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国际影响力 |
7.2.3 提高国内民众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感,防止“和平演变” |
7.2.4 正确处理指导思想一元化与国际联系密切后带来的社会思想多元化之间的关系 |
7.2.5 紧跟国际变化,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和完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容 |
7.3 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俄罗斯影响力的回升,降低其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负面影响 |
7.3.1 戈尔巴乔夫改革并非社会主义意义上的改革 |
7.3.2 俄罗斯的现行体制并非西方传统意义上的民主体制 |
7.3.3 俄罗斯的现行体制并非完美 |
7.4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占领主流意识形态阵地 |
7.4.1 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内核 |
7.4.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 |
7.4.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维护 |
第八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6)论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问题与价值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与动机 |
三、研究价值 |
第二节 既有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创新 |
一、研究思路、结构与方法 |
二、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相关范畴 |
第一节 政府治理的范畴解析 |
一、中国语境的政府治理概念 |
二、政府治理的基本特征 |
三、政府治理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四、统治、管理到治理的治道变迁 |
第二节 政府治理在中国兴起的动因 |
一、外在动因是管理失灵 |
二、内在动因是管理的行政正当性不足 |
第三节 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关系分析 |
一、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一般关系 |
二、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内在契合 |
三、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耦合共进 |
四、政府管理模式下传统行政法特征及转型必然 |
第二章 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走向 |
第一节 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正当性回归 |
一、中国政府迈向治理之前的管理改革成果 |
二、政府管理改革下公共权力结构的转变 |
三、权力结构变化催生行政民主化需求 |
四、通过民主行政提高行政正当性的政府治理变革 |
第二节 政府治理的内在维度变革 |
一、政府职能有限与有效的优化 |
二、政府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改造 |
三、政府行为价值取向的公平与效率调适 |
第三节 政府治理的外在维度变革 |
一、多元治理主体结构的制度设计 |
二、公共服务供给最优化的治理目标 |
三、公私混合的多样化治理行为方式 |
第四节 政府治理变革下行政法的发展走向 |
一、权力有限和公平优先的行政法理念革新 |
二、多元主体结构呼唤拓展行政组织法调整范围 |
三、治理行为方式多样化要求扩张行政行为范畴 |
四、多元、能动的行政监督与救济机制改进 |
第三章 政府治理变革中传统行政法的困境 |
第一节 传统行政法功能与价值导向的困境 |
一、权力维护功能与权力有限的治理之间矛盾 |
二、秩序、效率导向与治理的自由公平追求冲突 |
第二节 传统行政组织法对多元主体结构的规范困境 |
一、传统行政组织法的现代局限 |
二、传统行政组织法对政府内在维度变革的规范不足 |
三、传统行政组织法对多元主体结构的规范匮乏 |
第三节 传统行政行为法对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规制困境 |
一、传统行政行为及其程序规制的现代启示 |
二、传统行政行为法对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规制乏力 |
三、传统行政程序法对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规制松弛 |
第四节 传统行政法对混合性治理关系的监督与救济困境 |
一、传统行政监督与救济机制的变革呼唤 |
二、传统监督行政的权力制衡机制薄弱 |
三、传统行政救济的权利保障机制滞后 |
第四章 政府治理变革下行政法的未来建构 |
第一节 行政法的结构与功能革新 |
一、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方法要旨及其局限性 |
二、行政法体系的结构功能主义解读 |
三、治理变革中传统行政法体系的结构失稳 |
四、结构回稳与行政法体系的功能转换 |
五、功能转换下行政法的内涵式发展 |
第二节 行政主体多元化的行政组织法建构 |
一、政府职能定位与机构设置的组织法定 |
二、行政主体多元化与行政组织法发展 |
第三节 行政行为多样化的法律控制 |
一、行政行为的功能导向革新 |
二、行政行为形式多样化的实体法控制 |
三、行政行为形式多样化的程序法规制 |
第四节 行政监督与救济的复合多元机制建构 |
一、权力制衡的多元监督行政机制改善 |
二、权利保障的多元救济机制改进 |
三、政府治理的司法再造 |
结语:为了更美好的生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形成原因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8)澳大利亚整体政府信息化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澳大利亚政府信息化治理的发展背景 |
二、澳大利亚政府信息化治理的体制建设 |
三、澳大利亚政府信息化治理的能力保障 |
四、澳大利亚政府信息化治理的运行机制 |
(一)澳大利亚(电子)政府体制架构 |
(二)国家协同框架 |
(三)国家标准框架 |
五、对中国政府信息化治理的启示 |
(9)转型期我国政府体制成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引言 |
(一) 选题理由 |
(二)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2、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二、 政府体制成本的理论分析 |
(一) 政府体制成本内涵的界定 |
1、 政治体制与政府体制分析 |
2、 政府成本与行政成本分析 |
3、 政府体制成本分析 |
(二) 体制成本与效益分析 |
(三) 政府体制成本的理论基础 |
1、 社会契约理论 |
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3、 企业体制成本论 |
三、 政府体制成本过高的现状分析 |
(一) 政府体制成本的国内纵向比较分析 |
(二) 政府体制成本的国际横向比较分析 |
四、 政府体制成本过高的原因分析 |
(一) 成本观念错位分析 |
1、 成本意识淡薄 |
2、 公共财政私人化严重 |
3、 预算最大化、忽视效率最大化 |
(二) 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分析 |
(三) 体制滞后因素分析 |
1、 制度体制供给不足因素 |
2、 监督、评价机制因素 |
3、 制度技术化不规范因素 |
4、 权力来源与运行因素 |
五、 降控政府体制成本的对策分析 |
(一) 强化成本意识 |
1、 增强各级政府的成本意识 |
2、 政府体制人员的服务意识及成本意识 |
(二) 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 |
1、 政府体制流程再造 |
2、 创新政府管理模式 |
(三) 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
1、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
2、 完善监督机制、法律机制、评价机制 |
3、 推动体制成本技术化创新 |
4、 推进体制改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澳大利亚的政府体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21(07)
- [2]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3]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D]. 曾馨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政府治理视域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王瑞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后金融危机时代新自由主义政府观与我国政治安全研究[D]. 聂圣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01)
- [6]论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D]. 刘茂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7]英国白人移民殖民地责任制政府形成原因分析[J]. 甄小东. 德州学院学报, 2015(05)
- [8]澳大利亚整体政府信息化治理[J]. 孙迎春. 中国行政管理, 2014(09)
- [9]转型期我国政府体制成本分析[D]. 刘志超. 中共中央党校, 2012(02)
- [10]监察专员与法治[J]. John Mcmillan,胡庆乐. 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