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猕猴人工驯养繁殖技术(论文文献综述)
牛晨,吴林生[1](2021)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法益及其司法运用》文中研究表明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法益的正确理解有利于合理确定本罪处罚范围。本罪保护法益并非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而是野生动物多样性。在这一法益的指导下,通过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收购、运输、出售"作限制性解释,能够将形式上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但实质上未损及野生动物多样性的行为去罪化。在这一法益的指导下,明确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五种行为方式对法益侵害程度有别,因此对五种行为方式应适用不同罪量标准,这有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
郭怡然[2](2021)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法定犯,法官在此类案件中虽严格适用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被舆论认为判决不公、法不服众的现象频繁出现,如“深圳鹦鹉案”、“马戏团运输东北虎案”等。本文通过对本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发现问题本质、探究内在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以期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提供有益建议。除绪论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本罪司法适用现状的分析。通过数据统计及分层抽样等方法对本罪在全国范围内呈现的数量特征、地域分布特征以及具体司法适用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得出本罪数量不断增加、分布范围广且多集中于沿海地区和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区域以及司法机关对本罪的具体理解与认定较为混乱,未形成统一标准等问题。第二章是对本罪法益进行实质解释。从保护目的与保护方式两个层面进行梳理,将《野生动物保护法》认定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秩序的保护,即对秩序法益的保护;将《刑法》认定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即对实质法益的保护,具体表现为野生动物物种规模或数量的减少。第三章是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否认定为本罪犯罪对象问题的分析。通过明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降级保护态度、对成员国的义务要求以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纯粹的野生动物间区别,并通过文义解释、规范目的解释方法得出针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不可一概而论的结论。具体而言,对于《名录》中的一级保护动物和《公约》附录一中的动物,无论是否为人工繁育物种,一律按照野生动物予以保护,严格限制贸易活动;对于《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应结合具体物种种群数量、规模及案情等具体分析认定;对于《公约》附录二中的经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应从本罪保护范围内剔除,由前置法予以保护。第四章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的性质及内涵进行解释。通过体系解释和实质解释方法,指出本罪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同非法猎捕、杀害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同或相当。在此基础上,通过限制解释,将非法收购行为认定为以食用、杀害或加工利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非法运输行为的认定应结合运输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实质法益侵害可能性独立考察判断;并通过分析“鹦鹉案”中待售鹦鹉的性质,明确本罪出售行为的既未遂标准为犯罪对象被特定化时。此外,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行为人同时收购并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以数罪并罚。第五章是对本罪主观认识错误问题的研究。通过对故意构造与错误理论的选择与适用,得出本罪中认识错误判断的具体路径为:首先确定行为人能否认识到自然事实,在对自然事实具备完整认识的情况下判断行为人能否正确认识前置法。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对前置法的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阻却犯罪的成立,对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则应减免责任。
曲亮[3](2021)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对象及认识错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刑罚规制,从行为人这一源头打击了非法捕杀、交易、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从而保护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和大自然生态安全,保障了地球生物多样性。但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制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保护的对象、行为人主观认识等方面仍存在疑问,具体表现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争议性问题。因此,应结合我国刑事立法背景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运用多种方法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寻求刑法上的完善规制路径。本文除绪论和结论部分外,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对象及认识错误概述。以多个典型案例为初始研究对象,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及不同意见逐渐展开后,点明本文研究的两个主要问题,即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属于犯罪对象和认识错误情况下如何定性和处理。第二部分重点探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对象问题。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此概念的具体含义可能存在广义与狭义的不同理解,当前最主要、最明显、争议最热烈的分歧是“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单凭刑法条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词并不能确定本罪的对象范围,必须结合多种解释方法对其予以界定。第三部分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识错误问题进行具体展开分析。从刑法认识错误的一般理论入手,对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进行简要概述,重点分析“规范性构成要件的认识及其错误”这一问题,并认为理解行为的社会意义是判断的标准,最后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识错误分类讨论。
王誉霏[4](2020)在《刑法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研究》文中认为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概念上的机械化认知,产生了诸多“奇案”,如深圳鹦鹉案等。这些案件中的相关行为在实质上并无社会危害性但却被认定为有罪,因而有必要从刑法理论上展开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在于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进行现实方面的考察,找出现实中问题之成因。这部分通过梳理立法现状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象进行探究,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刑事实务中所适用的200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动物案件解释》)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一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相当的缺陷。第二部分着重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定的相关理论进行辨析论证。首先,关于该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笔者认为,对其法益的解释应当立足于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将该类犯罪的实质法益解释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其次,规范解释立场应以形式解释为前提,在此基础上以国民可预测性为界限作实质违法性判断。最后,指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解释应当遵循相对独立性判断标准。第三部分着力于回归司法实践,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定的具体适用展开阐释。第一节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要素进行了重构,对其中争议较大的野生动物死体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在第二节进行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第三节提出完善路径,通过名录与解释的修订与补漏,协调行刑间衔接两方面进行分析。
薛培,叶小舟[5](2019)在《非法窃取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何定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基本案情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郭某四人经过事先密谋踩点后,于当夜凌晨3时许到某蛇类养殖场,窃取24条眼镜蛇销售给附近的一家蛇类餐馆予以宰杀烹调后再销售。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获取到的相应证据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成立。经四名被告人自认及相互攀供,四人所窃取的眼镜蛇并非完全从养殖场蛇舍内捕捉,也有在蛇舍外的田间地头所捕捉,但具体数目不尽吻合。经被告人供述、买方人陈述和市场询价,眼镜蛇的市场零售价为800元/千克,上述蛇类的总价值为31300元。证据显示,该养殖
钟健军[6](2019)在《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深圳鹦鹉案”“马戏团运输野生动物案”等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司法裁判结果被各大媒体曝光,关于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犯罪对象、主观方面认定问题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人工繁育技术相当成熟、数量极大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认定为本罪犯罪对象,将一些实质无罪的案件纳入犯罪圈,进而使得裁判结果难以为人民群众所接受。一方面,由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某些保护物种的人工种群数量稳定、较大,达不到实质意义上的珍贵、濒危标准,有的甚至已作为商品流通和利用。这种未不加以区分地将数量极大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视为犯罪对象的裁判模式,难以为公众接受。另一方面,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冗杂、修改频繁,在普法较为不充分的背景下,行为人完全可能由于缺乏违法性认识而实施危害行为。然而,对于行为人的辩解,法院或予以忽视、或认为不知法不免责。本文以司法实践现状为研究起点,从实践到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具体原因,进而提出对策。全文约4.6万字,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认定的现实问题进行考察。首先是犯罪对象司法认定的混乱,具体包括野生动物认定范围混乱、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保护程度不一。其次是主观方面司法认定的问题,具体包括重视事实性认识,忽略评价性认识;缺少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评价,强调不知法不免责的不当做法;意志因素的认定以行为态度为核心,忽视了行为人对结果的意志态度的重要性。第二部分针对本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原因剖析。其一,犯罪对象保护标准混乱主要是由于环境刑法伦理观定位存在偏差、个案法益认定失准、野生动物概念不明以及法院规范适用模式僵化造成的。其二,主观方面司法认定中呈现的问题是由于法院对犯罪故意构造的片面解读、忽视本罪作为法定犯的特殊性以及违法性认识错误评价体系的缺失导致的。第三部分针对本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之策。一是针对犯罪对象司法认定问题,通过树立共进的生态人类主义伦理观、澄清本罪法益实体是具有“珍稀性”的野生动物资源、界定野生动物概念、确立野生动物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以及增设物种濒危等级临时调查制度予以解决。其二,就主观方面司法认定问题提出三点对策,应当以评价性认识为核心判断主观明知、建构违法性认识错误评价体系、犯罪故意的认定坚持意志本位与结果本位。
王乙[7](2018)在《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减少。据估计,当前野生动物灭绝速度比自然状态快1000倍、比物种形成速度快100万倍,灭绝速度由每天1种增加到每小时3种。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想要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就必须保护野生动物。人类保护决策的主要原因是钱的问题,就是计算投入多少成本并带来多少回报,虽然决策也会受道德、美学、科学的影响,但主要依据是经济问题。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明确我国野生动物数量本底和质量本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就是研究测度野生动物的保护本底的理论和方法,对制定保护政策、配置保护资源、提升保护成效具有重要意义。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是在物种稀缺濒危的背景下,人类通过保护行为能够保存、延续并产生的野生动物总体价值,包括内禀价值和利用价值。内禀价值是物种延续自身存在和特征的价值,利用价值是野生动物对人类经济、生态、社会的贡献价值。本文首先明确了相关概念,指出内禀价值就是野生动物作为种质资源维系物种特征延续的价值,可以体现在稀有性、遗传资源信息、自然历史及进化信息、生产力供给能力和所处营养级等五个方面,尝试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对内禀价值进行评价方法设计,拓展了保护经济学和自然资源经济学理论的应用范围。其次,梳理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这些因素的作用机理,提出研究假设并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自身禀赋是影响保护价值的首要因素、生态服务价值最能代表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这些因素彼此关联并形成包括直接关系、中介关系和相关关系的复杂机理关系。第三,将保护价值影响机理研究结果与评价体系结合,以自身禀赋特征作为种质资源价值评价的主要指标,提出包括5个因素15个指标的种质资源价值评价体系。对已有价值评价方法进行改进,设计基于CE方法的非消费型游憩价值评价模型,构建包括4类、14项内容的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体系。根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与层次,明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保护名录以外野生动物保护价值的总体评价方法。最后,根据保护级别与层次分别选取丹顶鹤、黑熊、东北林蛙3个物种进行实证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种质资源保护、促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产业经济发展、恢复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功能、提高野生动物总体社会综合效益的政策建议。
刘章[8](2018)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的界定,当下存在着错误的机械化认识,导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偏差,违背了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导致了一系列诸如深圳鹦鹉案、马戏团案等实质无罪却被认定有罪的案件发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可能涵义存在广义和狭义理解,最主要的分歧在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基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纯粹的野生动物的比较,可以得出不可一概而论的结论。界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正确认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益。此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是野生动物资源,而不是抽象的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秩序或管理制度。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保护动物同野外的野生动物相比,其对于生态的意义大小有所不同。唯有在生态意义上与野外野生动物等同或者接近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才应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现行《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机械和一刀切,但简单废除也不可取,需要结合某一物种人工繁殖的目的、难度、数量、代际、对物种保护的意义以及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程度等进行判断,原则上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CITES附录一的野生动物应属于犯罪对象,原则上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CITES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不应属于犯罪对象,另应根据具体物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可以立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人工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人承担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的野生动物是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证明责任,防止不法分子借机“洗白”且倒逼其合法地进行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在司法解释、立法没有修改之前,司法机关应坚持实质解释论、目的解释决定论以及常识主义的立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益做正确理解,合理界定野生动物的范围,对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做非罪化处理。
曾鹏[9](2017)在《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和可持续经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广西野生动物驯养历史较为悠久,各地也已形成一定规模,但各地发展极不平衡。由于缺乏完善配套的养殖、管理技术和必要的市场指导,野生动物驯养产业发展无序,甚至造成种质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为全面掌握广西野生动物驯养产业的发展状况,找出其存在的问题,作者于2013年7月-2015年12月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抽样的调查的方法对广西野生物驯养繁殖和加工、经营利用、保护状况以及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广西野生动物驯养业可持续经营对策的关键问题,以期为解决广西野生动物驯养业发展的问题提供决策依据。结果如下:1.广西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有155种,隶属于4纲25目54科。种群数量较大的有眼镜蛇、滑鼠蛇等蛇类和竹鼠(Rhizomys)、果子狸(Paguma larvata taivana)、豪猪(Hystrix brachyurasubcristata)、猕猴(Macaca mulatta)、食蟹猴(Crab-eating Macaque)、梅花鹿(Cervusnippon)、暹罗鳄(Crocodylus siamensis)、虎纹蛙(tiger frog)、虎(Pantheratrigus)等为主。2.广西野生动物市场贸易物种共154种,隶属于4纲、17目、59科。在这些贸易物种中,中国分有分布的外来物种19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9种,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7种。列入CITES附录的物种有35种,其中,列入附录Ⅰ的1种,附录Ⅱ的26种,附录Ⅲ的8种。3.通过对豪猪、竹鼠、虎纹蛙三种养殖区域广、养殖量大、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全国各地人工驯养及经营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并与广西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广西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存在的问题为:①广西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已初具一定的规模,但还存在产业认识不够,政策管理滞后;②驯养繁殖规模偏小,技术力量薄弱,科技含量偏低,专业人才缺乏;③没有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野生动物深加工产品,经济效益不高;④野生动物繁育和利用企业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近亲繁育种源退化等问题。通过对广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加工、经营利用、保护状况以及存在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建议依法建立和维护野生动物正常的经营秩序,加强对野生动物野外资源保护监管。培育繁育利用龙头企业,建立种源基地,合理开发利用国内外野生动物优质种质资源,促进野生动物驯养业可持续发展。
云南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10](2017)在《云南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发展的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云南省是我国乃至全世界野生动物物种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素有"动物王国"之称,分布有各类陆生野生动物1366种,许多种类具有极高的经济、科研和观赏价值。加上我省优越的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可以说我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是一项朝阳产业,不仅发展速度较快,而且增加了林业经济总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了林下资源产业的发展,
二、猕猴人工驯养繁殖技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猕猴人工驯养繁殖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法益及其司法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 |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法益探寻 |
(一)秩序法益观之反思 |
1. 过于抽象以致法益保护机能弱化 |
2. 导致刑罚圈扩张 |
3. 刑事可罚性过度提前 |
(二)实质法益观之支持 |
1. 符合目的解释 |
2. 利于发挥法益的解释指导机能 |
3. 拓宽出罪路径 |
三、实质法益观下的处罚范围限缩与罪刑设置 |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限制解释 |
(二)“收购、运输、出售”的限制解释 |
(三)不同行为应适用不同罪刑 |
四、结语 |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本罪司法适用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各地区发案率分布不均 |
第二节 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比例逐年增高 |
第三节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仅作为量刑情节且认定标准不一 |
第二章 本罪法益界定 |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与本罪间关系 |
第二节 本罪对实质法益的选择 |
一、质的差异论角度 |
二、实质解释角度 |
三、体系解释角度 |
第三节 实质法益的具体内容与表现 |
一、内容:野生动物资源 |
二、表现:种群数量或规模减少 |
第三章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性质界定 |
第一节 当前立法及司法解释认定与不足 |
一、前置法认定与不足 |
二、刑法及司法解释认定与不足 |
第二节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正确认定 |
一、文义解释:丧失“野生性”应排除 |
二、规范保护目的:不具有法益侵害可能性应排除 |
第三节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保护 |
第四章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的解释与认定 |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的解释 |
一、体系解释:应具有严重破坏性 |
二、实质解释:可能导致重大损害或死亡结果 |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的认定 |
一、收购行为:以食用、杀害或加工利用为目的 |
二、运输行为:独立判断是否具有法益侵害可能性 |
三、出售行为:以对象特定化为“着手”时点 |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的罪数认定 |
一、选择性罪名不应排除数罪并罚的可能性 |
二、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同一行为的罪数认定 |
三、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不同行为的罪数认定 |
第五章 本罪主观认识错误的具体判断与认定 |
第一节 故意构造与错误理论在本罪中的选择与适用 |
第二节 本罪主观认识错误判断路径展开 |
一、对自然事实是否存在认识错误 |
二、对前置法是否存在认识错误 |
三、对《刑法》及司法解释是否存在认识错误 |
第三节 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判断标准与尺度 |
一、前置法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标准认定 |
二、刑法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标准认定 |
三、违法性认识可避免性的判断尺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对象及认识错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状况 |
(二)国内研究状况 |
(三)总结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对象及认识错误概述 |
第一节 相关典型案例 |
一、刘世坤、林建平买卖鹦鹉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各方观点 |
二、赵龙淘宝网购马来闭壳龟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各方观点 |
三、刘玉甫非法猎捕、杀害鸮形目鸟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各方观点 |
四、曹林花鸟市场收购鹦鹉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各方观点 |
五、董红岩、赵志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各方观点 |
第二节 相关典型案例引发的争议 |
一、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属于犯罪对象 |
二、认识错误情况下如何定性和处理 |
第三节 处理争议案件的基本思路 |
一、重视刑法的安定性 |
二、重视刑法的严格性 |
三、重视刑法的谦抑性 |
四、要考虑民众的认知和感受 |
五、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 |
第二章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属于野生动物 |
第一节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符合野生动物的文理 |
一、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带有野生基因 |
(一)词性词义来看 |
(二)本质属性来看 |
二、 “珍贵”可以直接修饰“动物” |
第二节 从保护目的看应该包括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 |
一、环境生态法益 |
二、公共秩序、安全法益 |
第三节 法律体系上来看本罪对象包括人工繁育类 |
一、法律相关规定 |
二、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
三、司法解释及复函批复 |
四、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
第四节 从立法过程看本罪对象包括人工繁育类 |
第五节 从比较解释看不同的法律规定应作不同的解释 |
一、巴西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规定 |
二、美国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规定 |
三、国际公约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规定 |
四、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规定 |
第三章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识错误问题 |
第一节 基于刑法一般认识错误理论得出的分析路径 |
一、法律认识错误 |
二、事实认识错误 |
(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 |
三、刑法认识错误中的难点问题 |
四、处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识错误的路径 |
第二节 没有理解社会意义的情形 |
一、在正规的市场购买 |
二、祖居深山荒僻处的人实施的行为 |
三、被人请求完成的行为(不知情的帮助行为) |
四、出于救助性质的购买行为 |
第三节 理解了社会意义的情形 |
一、野外捕猎类案件 |
二、不正规路径的购买案件 |
三、高价网购型案件 |
四、人工繁育类案件 |
第四节 合理处理认识错误类案件的意见 |
一、利用但书规定排除犯罪 |
二、刑罚轻缓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法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定之现实考察 |
第一节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定之立法考察 |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定立法梳理 |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定立法问题 |
第二节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定之司法考察 |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定之司法现状 |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定之司法问题 |
第二章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定之理论辨析 |
第一节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 |
一、秩序法益与实质法益的争论 |
二、生态中心论与人类中心论的交锋 |
第二节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范解释立场 |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 |
二、形式解释为前提的立场选择 |
第三节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相对独立性判断 |
一、解释相对独立性之依据 |
二、相对独立性解释之坚持 |
第三章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认定的具体适用之展开 |
第一节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内涵界定 |
一、“动物”的界定 |
二、“野生动物”的界定 |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 |
第二节 两类典型案件的具体应用 |
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类案件 |
二、野生动物死体类案件 |
第三节 对象认定之完善路径 |
一、完善名录与相关解释 |
二、协调行刑之间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非法窃取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何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案情 |
二、分歧意见 |
三、评析意见 |
(一)人工驯养的眼镜蛇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二)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犯罪对象的涵摄范围,本案应定性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6)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认定问题之考察 |
(一)犯罪对象司法认定问题之考察 |
1.野生动物认定范围混乱 |
2.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保护标准不一 |
(二)主观方面司法认定问题之考察 |
1.以事实性认识认定主观明知 |
2.缺少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评价 |
3.以行为意志径直推定罪过形式 |
二、司法适用问题之原因剖析 |
(一)犯罪对象认定问题之原因剖析 |
1.环境伦理观定位偏差 |
2.个案法益认定失准 |
3.野生动物概念不明 |
4.规范适用模式僵化 |
(二)主观方面认定问题之原因剖析 |
1.对犯罪故意构造的片面解读 |
2.忽视法定犯的特殊性 |
3.违法性认识错误评价体系的缺失 |
三、司法适用问题之应对之策 |
(一)犯罪对象司法认定问题之对策 |
1.共进的生态人类主义之提倡 |
2.本罪法益实体之澄清 |
3.犯罪对象之应然界定 |
4.犯罪对象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之确立 |
5.增设物种濒危等级临时调查制度 |
(二)主观方面司法认定问题之对策 |
1.以评价性认识为核心认定主观明知 |
2.违法性认识错误之具体处理 |
3.以对结果的意志态度判定罪过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基础理论分析 |
2.1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野生动物 |
2.1.2 保护价值 |
2.1.3 价值评价 |
2.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的特征 |
2.2.1 复杂特殊性 |
2.2.2 综合影响性 |
2.2.3 动态变化性 |
2.2.4 保护约束性 |
2.2.5 种间差异性 |
2.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相关理论 |
2.3.1 劳动价值论 |
2.3.2 效用价值论 |
2.3.3 环境价值论 |
2.3.4 能值理论 |
2.3.5 认知心理学理论 |
2.3.6 野生动物可持续经营理论 |
2.3.7 保护经济学理论 |
2.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方法 |
2.4.1 直接市场法 |
2.4.2 间接市场法 |
2.4.3 虚拟市场法 |
2.4.4 路径分析法 |
2.4.5 层次分析法 |
2.5 本章小结 |
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分析 |
3.1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3.1.1 影响因素结构 |
3.1.2 影响因素内容 |
3.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机理 |
3.2.1 影响因素的直接关系 |
3.2.2 影响因素的中介关系 |
3.2.3 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 |
3.3 影响机理模型构建及变量预设 |
3.3.1 影响机理模型构建 |
3.3.2 观测变量预设 |
3.4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假设实证研究 |
3.4.1 问卷设计及数据收集 |
3.4.2 数据分析及检验 |
3.5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假设实证结果分析 |
3.5.1 假设验证结果分析 |
3.5.2 模型路径拟合分析 |
3.5.3 观测变量差异分析 |
3.6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实证研究解释 |
3.7 本章小结 |
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体系构建 |
4.1 保护级别对评价体系的约束 |
4.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构成分类体系构建 |
4.2.1 种质资源价值构成分析 |
4.2.2 经济价值构成分析 |
4.2.3 生态价值构成分析 |
4.2.4 社会价值构成分析 |
4.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方法体系设计 |
4.3.1 种质资源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2 经济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3 生态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4 社会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5 预期收益折现方法设计 |
4.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指标设定及内涵阐释 |
4.4.1 种质资源价值指标设定 |
4.4.2 活体价值指标设定 |
4.4.3 一次性产品价值指标设定 |
4.4.4 多次性产品价值指标设定 |
4.4.5 消费型游憩价值指标设定 |
4.4.6 非消费型游憩价值(CE方法)指标设定 |
4.4.7 能量供给价值指标设定 |
4.4.8 有害物种控制价值指标设定 |
4.4.9 植物授粉及种子传播价值指标设定 |
4.4.10 科学研究价值指标设定 |
4.4.11 社会生产力价值指标设定 |
4.4.12 文化、美学及遗产价值指标设定 |
4.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总体评价方法 |
4.5.1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5.2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5.3 国家保护名录外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6 本章小结 |
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案例研究 |
5.1 案例研究的原因、物种选取标准及数据来源 |
5.1.1 案例研究的原因 |
5.1.2 案例物种选取的标准 |
5.1.3 参照物种选取的标准 |
5.1.4 案例物种保护价值构成的确定依据 |
5.1.5 数据来源 |
5.2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丹顶鹤(Grus Japonensis)保护价值评价 |
5.2.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2.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2.3 丹顶鹤保护价值评价 |
5.3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Ursus thibetanus)保护价值评价 |
5.3.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3.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3.3 黑熊保护价值评价 |
5.4 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东北林蛙(Rana Chensinensis)保护价值评价 |
5.4.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4.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4.3 东北林蛙保护价值评价 |
5.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案例的比较分析及解释 |
5.5.1 影响因素对案例物种价值评价结果影响分析 |
5.5.2 案例物种保护价值评价结果的比较及解释 |
5.6 本章小结 |
6 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提升的对策建议 |
6.1 加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种质资源保护 |
6.1.1 重点保护高度濒危野生动物 |
6.1.2 加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 |
6.1.3 加强历史孓遗野生动物保护 |
6.2 促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产业经济发展 |
6.2.1 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产业 |
6.2.2 发展野生动物生态旅游产业 |
6.2.3 探索野生动物新型保护经营模式 |
6.3 恢复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功能 |
6.3.1 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
6.3.2 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 |
6.4 提高野生动物总体社会综合效益 |
6.4.1 开展野生动物科普教育 |
6.4.2 推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8)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概述 |
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涵义及其犯罪对象 |
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立法沿革与演进 |
(一)立法沿革 |
(二)演进 |
(三)小结 |
三、“野生动物”的可能涵义 |
(一)“野生动物”的文理解释 |
(二)“野生动物”的体系解释 |
(三)“野生动物”的历史解释 |
(四)“野生动物”的比较解释 |
(五)“野生动物”的目的解释 |
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与纯粹野生动物的比较 |
(一)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概念 |
(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存在的原因 |
(三)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与纯粹野生动物的区别 |
五、小结 |
第二章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法益的界定 |
一、秩序法益与实质法益的争议 |
(一)一般理论 |
(二)秩序法益与实质法益之争 |
二、实质法益论中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议 |
(一)生态中心主义立场下的法益 |
(二)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下的法益 |
三、法益解释机能在“野生动物”界定中的实现 |
第三章 对《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的检讨 |
一、《动物案件司法解释》对“野生动物”的界定 |
二、《动物案件司法解释》之批判 |
(一)一刀切式“立法”模式明显不当 |
(二)超越立法目的或保护法益 |
(三)超越CITES的宗旨和成员国义务 |
(四)与其他国家、地区相比过于严苛 |
(五)导致机械司法现象严重 |
第四章 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的界定及其完善 |
一、应然界定 |
二、完善路径 |
(一)修改司法解释 |
(二)相关立法建议 |
(三)《动物案件司法解释》修改前的出罪路径 |
第五章 余论:非人为死亡的野生动物是否是犯罪对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和可持续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野生动物驯养的意义 |
1.3.1 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和促进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
1.3.2 有利于减少野外野生动物资源的消耗 |
1.3.3 有利于开发野生动物资源的经济价值 |
1.3.4 促进了野生动物旅游业的发展 |
1.3.5 有助于娱乐狩猎业的发展 |
1.4 中国野生动物驯养现状 |
1.5 中国陆生野生动物繁育与利用现状 |
1.5.1 动物资源调查 |
1.5.2 繁殖利用历史 |
1.6 野生动物养殖的问题与争议 |
1.6.1 动物福利与伦理争议 |
1.6.2 生态安全的影响 |
1.6.3 食品安全与重大疾病隐患 |
1.7 中国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业存在的问题 |
1.7.1 养殖技术不过关 |
1.7.2 先进技术难以推广应用 |
1.7.3 行业生产杂乱无序 |
2 研究方法 |
2.1 调查内容 |
2.1.1 调查广西各地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的种类分布、规模状况 |
2.1.2 调查广西各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加工情况 |
2.1.3 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产业发展情况 |
2.2 调查方法 |
2.2.1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人工种群调查 |
2.2.2 陆生野生动物产品加工情况调查 |
2.2.3 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产业发展分析 |
3 调查结果 |
3.1 广西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种类 |
3.2 广西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驯养繁育情况 |
3.3 广西外来物种驯养繁育情况 |
3.4 虎纹蛙养殖调查与分析 |
3.5 豪猪的养殖调查与分析 |
3.6 竹鼠的养殖调查与分析 |
3.7 广西陆生野生动物贸易情况 |
3.7.1 野生动物贸易状况 |
3.7.2 各市调查结果与分析 |
3.8 广西陆生野生动物驯养方式总体分析 |
3.8.1 养殖技术落后,集约化程度差 |
3.8.2 信息不畅,资金投入不足 |
3.8.3 尚未建立养殖野生动物产品深加工以及销售体系 |
4 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产业存在的问题与动物资源保护及其繁育利用产业效益分析 |
4.1 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产业存在的问题 |
4.1.1 产业认识不够,政策管理滞后 |
4.1.2 繁育规模偏小,技术力量薄弱 |
4.2 陆生野生动物对动物资源保护 |
4.2.1 保护珍稀物种 |
4.2.2 减少野外种群压力 |
4.2.3 促进野外种群恢复 |
4.3 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产业效益分析 |
4.3.1 经济效益分析 |
4.3.2 社会效益分析 |
4.3.3 生态效益分析 |
5 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产业可持续发展对策 |
5.1 完善促进产业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 |
5.2 规范管理体系 |
5.3 进一步加大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
5.4 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持 |
5.5 加强行业协会管理 |
5.6 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 |
5.7 强化宣传,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附件 |
致谢 |
四、猕猴人工驯养繁殖技术(论文参考文献)
- [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法益及其司法运用[J]. 牛晨,吴林生. 山西能源学院学报, 2021(05)
-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郭怡然.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对象及认识错误研究[D]. 曲亮.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刑法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研究[D]. 王誉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非法窃取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何定性[J]. 薛培,叶小舟. 中国检察官, 2019(16)
- [6]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D]. 钟健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D]. 王乙. 东北林业大学, 2018(01)
- [8]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研究[D]. 刘章.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0)
- [9]广西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和可持续经营研究[D]. 曾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01)
- [10]云南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发展的建议[A]. 云南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第七届云南省科协学术年会论文集——专题二:绿色经济产业发展, 2017
标签:濒危野生动物论文; 野生动物保护组织论文; 动物论文; 猕猴论文; 认识错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