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行为法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田桐[1](2020)在《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由此引发了高空抛坠物案件的频繁发生,面对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应当如何救济受害者?《侵权责任法》第87条做出了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54条在其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延伸,完善了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治理规则。(2)《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中,最主要的修改亮点是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然而,该条的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弱,学术界与实务界对高空抛坠物致人受损时,物业是否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时的适用条件,一直存在不少问题和争议。理论上的争议导致实务中的适用困惑,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应当对以上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提出妥当的解决方案,才能在高空抛坠物致损发生时,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多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立法的规范意旨。本文除去引言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物业安保义务的理论基础。本部分首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进行剖析,进而以危险控制理论、合理信赖理论、获利报偿理论为切入点为物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正当性进行证成。之后本部分对物业安保义务的相关学说进行综合论述,进而论证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兼具约定和法定性质的竞合义务。上述论述皆是为后文相关责任要件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位。本部分重点讨论《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与《民法典》第1198条(1)规定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关系。通过将上述条文进行比较,本文明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第1198条规定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根本上的差异,这种差异是由实践需要决定的。因此二者虽然同属安全保障义务,却分属不同的机理,在实践中应用时适用规则也不应互相套用,这样才能在高空抛坠物案件发生时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救济,更加公平地分担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三部分,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首先,这一部分论述了为何要为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设置限定标准,明确对其作出限定的理论基础是法经济学原理和公平原则。其次,本部分将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试图提出一个更具可操作性的方案,就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进行具体的判断?标准应设置到什么地方?这些问题依次做出分析。本文认为需要综合适用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及法官综合裁量标准,并在综合裁量过程中适用“善良管理人”及获利情况等判断标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作出较为清晰的界定。第四部分,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本部分对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时,物业服务企业与抛坠物侵权人之间的赔偿关系做以探讨,明确物业和抛坠物侵权人按照比例承担与其各自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但是该责任承担比例只在二者的内部有效,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无法或暂时找不到抛坠物侵权人或抛坠物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再向抛坠物侵权人追偿。本部分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完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让其与抛坠物侵权人之间进行比较合理的责任分担,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救济。
陈炜同[2](2020)在《我国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纯粹经济损失是时代变迁的产物,结合其自身性质,导致了寻求救济的困难。纯粹经济损失一直是欧洲法研究的热点问题,在中国对其赔偿性问题研究有限,且尚未形成统一观点。目前,基于法律未臻妥善及司法裁判并未实现统一的现状,文章将以实证分析为切入点,厘清理论界与实务界有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分歧及难点。因为纯粹经济损失的涉及范围广,损失种类多样,所以对目前既有类型进行分析及评价,以便运用类型化解决方法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思路。同时运用比较法视野,考察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中较为典型的法国、德国,对其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分析,试图对纯粹经济损失合理赔偿寻求法律基础,并且探求合适的赔偿制度,以及从责任构成要件出发的控制方法。文章包含五个部分,其中: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该论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其解决问题所具备的现实意义与价值,并对学界当前的研究进度进行综述。目前,我国立法及司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对各种定义、特征的梳理,厘清纯粹经济损失之本质及其外延,并分析是否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观点,为下文的研究打下基础。第二章,相关理论与实践分析。通过对109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和总结,梳理出目前我国支持与反对赔偿的理由,并总结目前司法裁判中遇到的问题;同时结合纯粹经济损失的既有类型,认清类型化对于研究本问题的意义。通过对影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实现的立法及政策考量的探究,了解各国关于该问题的主要态度,为我国合理制定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比较法视野研究。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缘起于英美法系,英国法中按照类型化的处理方式从主观过错方面予以限定;法国法在开放的一般性规定之下,通过“直接性”在司法判例排除不适宜保护的损失类型;德国法在严谨的法条规定之下,同样在司法判例中纳入“因果关系”考量,合理判赔损失。第四章,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实现赔偿的途径。通过对《合同法》、《侵权法》规定的分析,探究在侵权法下做出相应扩张的合理对策。通过明确纯粹经济损失内涵、运用构成要件实现合理的赔偿与控制。最后是结语。对全文进行总结概括,梳理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合理性,厘清我国未来侵权法的立法政策。同时对未来我国有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做法进行一定的展望,以及反省本文研究存在的缺陷。
严俊[3](2020)在《论未成年人受侵害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民法总则》都未对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作出相关规定,这使得在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中,法院多倾向于不考察未成年人自身过失,而将监护人过失视作未成年人过失适用过失相抵减轻加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是责任自负原则,而在未成年人受害案中直接将监护人过失视作未成年人过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忽视未成年人的过失相抵能力即侵权责任能力,这恰恰违背了责任自负原则。其次,无论未成年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都要以监护人存在过失为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也不能实现过失相抵规则鼓励受害人调整自身行为以避免损害的功能。最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责任制度并不合理,无论未成年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监护人都需要对其致人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都过于严苛。故由一个并不合理的监护责任制度推导出未成年人受害案中,未成年人需要承受监护人过失适用过失相抵的结论不具有逻辑正当性。这也违背了设立监护责任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不利于民法优先、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意旨。关于未成年人遭受第三人损害案件如何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需要解决未成年人自身过失怎样相抵和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如何处理两大问题。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未成年受害人以自身过失适用过失相抵的标准,即应该以受害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为前提,过失相抵能力的法律性质采纳侵权责任能力,同时要求未成年人自身行为存在过失。而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则是以年龄加识别能力为标准具体判断。未成年人不具备侵权责任能力的,则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对于过失相抵中未成年受害人过失的判断采取的则是合理注意义务标准。其次,关于监护过失的处理,应该通过数人侵权,由加害人和监护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加以解决。加害人与监护人存在意思联络故意侵权的,构成共同侵权,应该对未成年人负连带责任。其他情形下,通常是监护人与加害人的行为偶然结合到一起造成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后果,此时,加害人和监护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承担按份责任。
雷雪[4](2020)在《责任保险与侵权人行为激励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责任保险保费保持高速增长,责任保险在侵权责任赔偿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这引发了学者们对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法相互作用的探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的作用是对行为人的决策施加约束,使行为人做出与社会利益一致的最优选择。不同的责任规则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不同的预防激励要求。过错责任激励侵权人对事故施加合理注意水平以实现侵权损害外部化;无过错责任严格限制侵权人行为,要求侵权人内部化侵权损害结果。在过错责任下,侵权人积极进行信息搜寻,获取与所从事活动相关的风险信息,投入合理注意水平,以达到侵权损害外部化的目的;在无过错责任下,信息的获取促使侵权人调整优化自身的注意水平投入,最小化事故成本。责任保险的加入为侵权人提供了侵权损害外部化的另一种选择,从而打破了侵权责任法与侵权人之间形成的稳定的激励机制。并且可以预见,随着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责任保险、侵权责任法与侵权人之间势必形成新的激励体系。侵权人付出信息成本进行信息搜寻,支付保费购买责任保险。换一种角度理解侵权人的决策行为,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消费者在信息和责任保险这两种不同价格商品构成的消费束中做出购买决策的模型。过错责任下,侵权人追求侵权损害外部化,信息和责任保险表现出替代效应;但是在无过错责任下,责任保险可以使侵权人外部化侵权损害成本,而信息只能使侵权人优化注意水平投入,进而减小预期事故成本,此时,侵权人表现出对责任保险的特殊偏好。通过经济学建模的方式,从“商品”消费的角度理解侵权人在信息与责任保险中做出的消费策略,进一步,探究影响侵权人做出这些策略背后的激励因素是什么,并将这些结论应用于责任保险推广过程中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助力责任保险市场发展。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分为六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为导论,该部分以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行为激励的经济分析为起点,结合责任保险对侵权人作用的经济学上的意义,提出研究责任保险参与下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行为激励这一问题的必要性,确立了研究主题。进一步,通过对责任保险、侵权责任法、侵权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上的系统梳理,找到研究的角度与起点;第二部分为责任保险与信息,这部分主要探讨了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行为激励的两种实现方式及其背后的经济意义。首先,从信息搜寻的角度分析了在没有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行为的激励,即信息搜寻;进一步,分析了侵权人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原因;最后,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在有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侵权人行为的四种策略选择,为后文的模型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侵权人行为决策分析的理论与基本模型,这部分首先梳理了不确定性下理性人行为决策分析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即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关系、期望效用理论以及风险厌恶和保险;进一步用理性人行为决策分析的基本理论构建本文对侵权人行为决策进行分析的基本模型;第四部分是过错责任下侵权人行为决策分析,这部分将基本模型运用于分析过错责任规则下侵权人的行为决策,通过模型计算分析侵权人的最优策略选择,并进一步探究出侵权人决策背后的行为激励因素;第五部分为无过错责任下侵权人行为决策分析,这部分将基本模型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下侵权人决策的情境,通过模型计算分析侵权人的最优策略选择,并进一步探究出侵权人决策背后的行为激励因素;第六部分为侵权人行为激励与责任保险推广中的公共政策,这部分首先将两种责任规则下侵权人策略选择背后的激励因素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分析了两种责任规则对侵权人激励的共性与特性,并据此对责任保险推广过程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应用提出建议与意见。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在于立意角度与研究方法两个方面。从立意角度来看,现有文献对责任保险参与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影响的研究大都从风险分配的角度出发。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的行为激励虽有被提及,但不够深入,且忽略了侵权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预防措施选择上的主观能动性。将责任保险和信息看作两种“商品”,进而将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的行为激励理解为侵权人在预算约束下的最优消费选择,立意角度新颖,且理论依据充足;从研究方法来看,自Shavell构建了事故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模型,后来的学者根据研究侧重点的不同,对基本模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拓展,拓展研究的方式虽不同,但有迹可循。在前人分析的基础上,将事故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模型与不确定性下行为人的决策分析模型进行整合,研究责任保险参与下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的行为激励。研究方法新颖,研究结论直观、有说服力。
董凡[5](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宋敏[6](2017)在《论侵权法上的义务》文中研究表明侵权法是一部有关责任的法律规范。虽义务与责任具有天然的紧密关系,但自义务之角度研究有关责任的侵权法,却非通常的进路,故理论上对侵权法上的义务作体系化研究颇少。本文对于侵权法上的义务的研究,是基于义务在责任法中的基础地位之认识,试图用侵权法上的义务去梳理和解释侵权法律规范的逻辑体系,完成其在侵权法中的制度安排。本文共分为六章,首先界定侵权法上的义务并分析其基本特征,从侵权法上的义务的历史发展中研究并充分揭示问题,论证侵权法上的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地位,通过类型化分析建构侵权法上的义务体系,探求侵权法上的义务配置基础和基本要素,并在侵权法的责任构成上思考侵权法上的义务对其价值和影响,最终目的是从侵权法上的义务角度评价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得失,为制度完善提供一种可能的思路。侵权法上的义务作为法律义务包含两个基本要素:行为的应当和责任的可能。行为的应当是对他人权益安全合理注意的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标准,因此侵权法上的义务在内容上都是一种注意义务。侵权法上的义务是法定性和绝对性义务,但是其义务主体经历了从普遍性到特定性的发展。通过对两大法系的侵权法上的义务历史的考察可以发现,义务成为现代侵权法应对变革的重要工具,义务理论甚至改变了大陆法系传统侵权法的方法论,发生从“权利——权利侵害——责任‖向英美侵权法的“义务——义务违反——责任”的规范模式的转变,以权利的控制为基础,辅之以行为层面的考察,从行为面向进行分析,采用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做出论断,不再是从权利到责任,而是从义务到责任。侵权法上的义务在现代侵权法律制度中的角色扮演引人思考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应然地位。通过侵权法的本质、功能演变及实现以及其在民法中的特殊性之分析,本文提出侵权法上的义务中心论的观点,主张侵权法作为责任法,义务性规则是侵权法律规范的中心和逻辑起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侵权法中的表现为义务性规则的确定及对义务之履行,此乃权利保护和实现的前提。就侵权法的适用而言,义务的存在是责任追究的前提,义务对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决定性影响,应该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作为核心要素体现。在侵权法中强调义务中心,不是否定和重构民法的价值目标,而是为侵权法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定位提供理论论证,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将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体系,侵权法的义务中心论为侵权法编应独立于债法并有别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法寻找合理性,这种从权利到义务到责任的推导也不会破坏整个法典的体系化。对侵权法上义务作类型化分析之目的在于构建侵权法上的义务体系,描述侵权法的发展轨迹。侵权法的义务之类型中最基本的分类是不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大陆法系的不作为义务都是一种制定法上的义务,一般通过“不可侵害合法权益”的规定反面推导出来的,但制定法并不限于民事法律规范,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以及习惯、惯例以及行业规范也可以成为法定义务的来源。现代侵权法基于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平衡限制普遍性的不作为义务,如何确定不作为义务的边界,英美法上注意义务确立的可预见性规则、邻人规则以及公共政策的三要素原则值得借鉴。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法律出于对个人行动自由之尊重以及自我负责之原则要求,仅在例外的情形下对行为人课加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有一部分来源于制定法,但大部分表现为非制定法上的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一般注意义务。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一般注意义务的类型主要包括行为人导致或控制危险、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以及基于利益衡平而产生作为义务三种。据此对侵权法上的义务群进行了体系描述,侵权法通过其义务群的扩张与限制,并以注意义务的分层实现过错归责到无过错归责之间的流动,反映了现代侵权法的变迁和进步。侵权法上的义务配置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法哲学角度分析,涉及到以下几个范畴:自由与安全、效率与公平以及底线伦理与美德伦理。侵权法上的义务配置通过合理性标准实现行为自由和权益安全之间的平衡,效率与公平在义务配置中并非对立的关系,“合理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具有重合。作为伦理原则集合的侵权法,其义务配置的基础应该固守底线伦理,首先是不害他人,然后才是爱他人。不害他人是一种普遍的不作为义务,而要爱他人却是一种有条件的作为义务,对其配置应该谨慎。以过错责任的经济学模型分析可以得出,义务应该在潜在加害人与潜在受害人之间分配。如果受害人的注意水平为0,可能存在使潜在的加害人被强加不正确的注意标准的危险。对双方而言,最优的策略是采取使社会成本(l)最小化的应有的注意水平(x*和y*),此时是最有效率的,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而如何计算x*和y*以确定潜在加害人与潜在受害人的行为标准,影响因素有三:第一是注意成本(b),第二是事故概率(p),第三是事故发生时的损失数量(d),从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来看,当事人的最高注意并不一定是最优的注意水平。汉德公式从边际成本上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分析同样支持了这个结论。研究义务配置的考量要素,是给具体的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的确定提供参数。这个参数包括可预见、可避免以及公共政策的衡量,在作为义务的配置上还应该考虑受害人的合理期待。公共政策的要素是义务配置中很重要的价值判断工具,但也不能是漫无边际的,否则会使义务配置中的其他考量要素流于形式意义了。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是侵权法的中心内容,侵权法上的义务之影响主要是在责任构成方面。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二元结构是现代侵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样态,侵权法上的义务为这种二元结构体系提供了统一的逻辑关联,那就是义务存在以及义务违反是不同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不是主观上的“过错”的有无,而是客观上的行为标准的不同,是侵权法对行为人高低不等的义务要求,行为义务的多寡通常与行为导致的危险程度大小成正比关系,从而实现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过渡。而在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上,因为过错认定的客观化以及对违法性要件的判断从结果无价值转向了行为无价值,侵权法上的义务在过错要件和违法性要件的进化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种变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违法性和过错两个要件的独立性,使以义务违反来统一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成为可能。侵权法上的义务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影响在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两个层面上都有涉及。侵权法上的义务通过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弥补了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在事实性和相当性方面的不足,而在责任范围认定的因果关系中,将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构成行为人过错的注意义务的范围相关联,实现义务的政策性价值判断的工具效用。对侵权法上的义务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检视现行的侵权法律制度和侵权理论建构,因此论文的最后基于前文的研究,以义务中心论审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得失。现行侵权法基于救济法的定位表现出权利中心的体系,但这种权利中心并未在总分结构中贯彻一致,从而使侵权法的逻辑含糊不清。学者草案对现代侵权法的理论发展都有不同程度的回应,尤其在一般条款和过错的客观化等涉及义务的条款规范上,但遗憾的是这些在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得以体现。通过研究,笔者对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制度安排提出如下设想: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应继续采“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总分结构。在总则部分,通过侵权法上的义务构建全面的一般条款,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基于侵害权益或违反义务,侵权责任构成因此采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三要件,放弃在一般条款中对具体的权利和权益的列举,代之以不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分则部分,以加害人的行为作为体系展开的原点,依义务样态来完成侵权行为的类型化,通过在每一种行为责任下规定义务的内容及义务违反的认定,完成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的规范。如此,通过侵权法上的义务,不仅在总则和分则的各部,而且在总则和分则之间,都寻找到了统一的逻辑联系和主线,以完成侵权法律规范体系建构。
李婧[7](2017)在《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基于私人自治与政府规制的经济学思考》文中提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方面贯穿着两条主线: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性引入,二是属地法和属人法的顺序化处理。从经济学视角评析我国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既要论证规则采纳之经济学原理,又要分析规则存在之立法不足。立法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基于效率视角下成本降低之考虑,但在规定协议选择侵权准据法时却增加了时间限制,缺乏合理性,应予取消;对属地法和属人法所做的顺序化处理主要基于规制视角下政策利益孰轻孰重之权衡,但在规定侵权行为地法时却未能明确侵权行为地的具体含义,在属人法的规定上又将连结点限于经常居所,这些问题还需立法进一步完善。
孙那[8](2016)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主,法定赔偿为辅,用以填平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侵权方式的隐蔽性,现行立法难以准确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依据现行立法,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低于其实际损失,无法真正起到补偿被侵权人损失的目的。纵观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恶意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我国在现行的《商标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专利法》和《着作权法》中还未正式引入该制度。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对待惩罚性赔偿,在将其引入到我国司法中如何与现有的损害赔偿体系相衔接,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应如何操作该制度,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沿袭了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在保持原有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设定相应的配套限制机制,防止该制度被过度运用。在知识产权制度层面上要设置相应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完善许可备案登记制度,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市场交易中设定侵权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建立相应的信誉机制,纳入国家的社会诚信体系。最大限度地通过制度设计防止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为权利人的创新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陈红梅[9](2014)在《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环境权益的保护需要环境法与众多传统法律部门的协同与配合。相邻环境权益就是发生在相邻关系领域中由相邻主体所享有的环境权益。在私法中,相邻关系制度是最能凸显民法与环境法内在联系的法律制度,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首先影响到的就是“邻居”。自罗马法开始,民法相邻关系制度就有对环境权益保护的内容。早期的相邻关系制度主要是通过对相邻环境财产权益的调整来达到实现环境保护的功能,调整相邻关系的法律一般不调整人身伤害或是人格权侵害。随着现代社会环境的急剧恶化,相邻关系中通风、采光、眺望、生活安宁等环境人格权益的保护逐渐得到了重视。本文主要从相邻环境人格权益的视角来谈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与传统相邻关系制度的法律调整不同,相邻环境权益既具有相邻权的属性,又具有环境权和人格权的属性。因此,如何在相邻关系的制度框架内,通过借鉴国外优秀的理论和制度,规定我国环境权益侵害的理论构成,增加环境权益的私法救济内容,具体化规定责任承担的方式,以方便法律实践操作就是本文思考的起点。相邻环境权益常与人们最基本的生存利益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基本人权,也关系到个人的人格尊严。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权益冲突,各国学说和立法纷纷提出禁止权利滥用、容忍限度、强制牺牲等各种利益衡量理论,并通过法律经济分析的路径来衡量双方利益冲突,以谋求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实现。在衡量对策方面,各国立法及判例则充分通过相邻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来调整纷繁复杂的相邻环境权益冲突。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救济包括物权法救济和侵权法救济。在物权法救济方面,随着传统相邻关系理论的不断拓展,对具有人格利益属性的相邻环境权益予以物权法的救济不再具有理论上的障碍。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物权法救济有两种方式:当行为同时导致环境权益和相邻不动产物权受妨害时,相邻环境权益可通过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达到间接救济的目的;当行为仅导致相邻环境权益受到妨害,却并未导致不动产物权妨害的情形,则可以通过类推物权请求权,以准物权请求权的方式来实现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救济。同作为绝对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准物权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原理。在大陆法系相邻环境权益妨害构成要件中,容忍义务是判断相邻环境权益妨害违法的标准。容忍义务的判断需要通过各种因素加以衡量。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相邻境权益妨害,权利人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对其权益予以救济。在侵权法救济方面,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侵权责任无论是在归责原则方面,还是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都与环境侵权有所区别。在归责原则方面,两大法系均采取了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客观过错理论”或是“过错推定原则”作为相邻环境权益侵害归责原则。由此导致在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责任构成要件上,各国主要集中在对侵害行为“过度性”与损害后果“实质性”的认定上加以判断。为了平衡两个相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法院通常需要综合考量案件中的各种因素,最终判断该侵害行为是否符合过度性及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实质性进而得出是否承担责任的结论。通过考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救济方式虽有不同,但难以区分孰优孰劣。最后,本论文通过审视我国有关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立法、司法实务及理论见解的现实情况,分析其内在原因,检讨存在的问题,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并基于上述研究所得,针对现行立法提出对策,主张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生态化扩展,使现行的法律权利救济制度能够更加适合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救济;针对未来发展提出立法建议,主张将这些环境权益作为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环境人格权,在立法中具体体现出来,为相邻环境权益提供更为完善的私法保护和救济。
陈恩才[10](2012)在《国家补充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国家补充责任”一词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并不存在,是我们基于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概念创造的一个新词。在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和实践中,为了解决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在适用中的不足,创造了“补充责任”形态,适用于经营者、教育机构等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学生等遭到第三人侵权而第三人没有赔偿责任的能力或者第三人下落不明的情形。从理论的角度讲,肇始于德国的交易安全义务(我国称之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我国理论界提出补充责任的起因;从制度的角度讲,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早使用了“补充责任”一词,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吸收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增加了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民事侵权创设的“补充责任”虽然属于侵权责任的形态,但是却有效地扩大了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国家侵权责任中存在着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同的问题,如何扩大国家责任的范围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的对象,也是实务界的强烈要求。基于民事补充责任制度的经验,我们尝试创设国家补充责任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国家承担补充责任的方式扩大国家责任的范围,这样也为如何扩大国家责任找到一个新的、可行的视角。论文由导论和主体内容构成,基本上依逻辑的顺序展,具体内容如下:导论可以概括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国家补充责任: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补充责任问题的缘起;选择该题目的目的和研究意义;对当前民事补充责任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论。第二部分介绍我们将如何研究国家补充责任。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的思路和研究的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所在。第一章为“国家补充责任的界定”,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补充责任制度的产生,主要包括补充责任制度的产生背景、民事补充责任概念的形成以及民事补充责任制度的建立。第二节为“国家补充责任的内涵与外延”,主要内容是对国家补充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做出界定。第三节为“国家补充责任与民事补充责任的界限”,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分析国家赔偿责任所具有的浓厚的民事责任背景;其二是分析国家补充责任与民事补充责任的差异性。第二章为“国家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共分为两节。第一节阐述国家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从法哲学的角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阐述国家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二节进一步阐述国家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从民事补充责任和国家责任两个角度展开,民事补充责任的视角意在阐述补充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国家责任的视角意在阐述国家承担补充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三章为“国家补充责任的现实基础”,共分为两节。第一节阐述了构建国家补充责任的必要性,首先对当下国家责任研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国家责任的途径。在分析了必要性之后,第二节阐述了构建国家补充责任的可行性,具体而言:首先有民事补充责任的经验可资借鉴;其次是侵权行为法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我们认为教育机构在实质上具有公法特征,因此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可以作为国家补充责任的先导,也是从民事补充责任到国家补充责任的桥梁;再次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肯定了公安机关失职的国家赔偿责任,该责任是实质上的国家补充责任;第四是域外国家对国家的间接侵权责任早有规定,只是没有采用补充责任的形式,而是用连带责任的形式加以涵摄,我国创设国家补充责任更加科学。第四章为“国家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共分为两节。本章主要是阐述国家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鉴于侵权行为在类型化部分已经有所涉及,而侵权行为的后果不太具有分析的理论价值,所以本章主要从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展开。第一节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国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国家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层层递进进行分析。第二节阐述国家补充责任的因果关系,在分析民事补充责任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国家补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第五章为“国家补充责任的财政保障”,共分为两节。第一节分析国家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补充责任在内)引致的财政压力,在此基础上提出化解财政风险的可行的途径。第二节具体阐述化解国家赔偿财政风险的途径,包括(1)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国家赔偿基金;(2)建立责任事故的赔偿基金;(3)建立国家侵权赔偿的责任保险制度。
二、侵权行为法的经济学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侵权行为法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是否具有正当性 |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 |
(三)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承担 |
(四)安全保障责任的性质 |
(五)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
(六)追偿权的享有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法解释论的方法 |
(二)案例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
(二)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
二、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 |
(一)合理信赖理论 |
(二)危险控制理论 |
(三)获利报偿理论 |
三、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
(一)约定义务说 |
(二)法定义务说 |
(三)竞合义务说 |
(四)本文观点 |
第二章 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位 |
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几类主体 |
(一)物业服务的小区不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 |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二、《民法典》第1254条与《民法典》第1198条的关系 |
(一)《民法典》第1254条与第1198条规定的机理存在根本差异 |
(二)《民法典》第1254条应独立适用 |
第三章 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物业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一、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的基本原则 |
(一)“合理限度范围”的界定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
(二)“合理限度范围”的界定应当符合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
二、“合理限度范围”的界定思路 |
(一)判断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的标准 |
(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各标准之间的关系 |
三、对法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完善 |
四、对法官综合衡量规则的完善 |
(一)法官综合衡量需要考虑的因素 |
(二)法官综合衡量的具体标准 |
五、公平确立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
第四章 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
一、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责任与抛坠物侵权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责任不因抛坠物侵权人责任的存在而消灭 |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与抛坠物侵权人责任的性质 |
(三)物业服务企业与抛坠物侵权人的责任分配 |
二、高空抛坠物中物业服务企业赔偿责任履行的规则 |
(一)外部关系即履行顺序的问题 |
(二)内部关系即追偿的问题 |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其他可能加害人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
(一)《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的可能加害人责任 |
(二)《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起 |
第二节 本文的研究意义与价值 |
第三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内涵 |
二、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限制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法 |
二、比较法的分析方法 |
三、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情况实证分析 |
一、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概况 |
二、司法实践中予以支持判决理由类型 |
三、司法实践中不予支持判决理由类型 |
四、目前我国司法裁判保守态度之检讨 |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 |
一、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研究的意义 |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现有类型 |
三、对现有类型的反思与重构 |
第三节 影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实现的立法政策考量 |
一、诉讼泛滥风险 |
二、优先法益原则 |
三、保险因素影响 |
四、法经济学成本权衡理论 |
第三章 比较法视野中的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路径及其借鉴 |
第一节 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问题之英美法系解决模式 |
一、英美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二、故意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 |
三、违反法定义务 |
四、“过失”侵权行为 |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问题之大陆法系解决模式 |
一、“开放的”法国法 |
二、“严谨的”德国法 |
第三节 两大法系纯粹经济损失保护模式之总结 |
一、英美法系模式的评析 |
二、大陆法系模式的评析 |
三、两大法系模式对中国制度构建之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合同法》框架下纯粹经济损失救济可能性证成 |
一、我国《合同法》的既有规定 |
二、扩张合同法上责任之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纯粹经济损失救济可能性证成 |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现行一般规定 |
二、未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政策选择 |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视角下构建我国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制度 |
一、受害人存在财产性利益损害 |
二、通过构成要件限制赔偿责任 |
三、以遗嘱无效类型为例的典型考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论未成年人受侵害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以未成年人自身过失相抵的必要性 |
(一)受害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的必要性 |
(二)过失相抵能力的法律性质之争 |
(三)未成年人应以自身过失适用过失相抵 |
二、未成年受害人适用过失相抵的标准 |
(一)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
1.概念的界定 |
2.判断标准 |
(二)未成年受害人过失认定标准——合理注意义务标准 |
1.过失相抵之“过失”的内涵 |
2.过失相抵语境下受害人过失的判断标准 |
(三)对未成年人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限制 |
三、监护人过失适用过失相抵的不合理性之检讨 |
(一)监护责任的不合理性 |
(二)监护人过失不得过失相抵的依据 |
四、未成年人受害案中监护人过失之处理 |
(一)未成年人受害案中监护人过失之处理:数人侵权 |
1.监护人不作为构成过失 |
2.监护人不作为构成故意 |
(二)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责任保险与侵权人行为激励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2.1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0.2.2 信息搜寻与预防 |
0.2.3 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法 |
0.2.4 信息搜寻与责任保险 |
0.2.5 小结 |
0.3 研究思路和基本内容 |
0.4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0.4.1 研究方法 |
0.4.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责任保险与信息 |
1.1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激励:信息搜寻 |
1.1.1 信息搜寻理论 |
1.1.2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的信息搜寻激励 |
1.2 侵权人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原因分析 |
1.3 责任保险与信息:侵权人策略选择 |
1.4 本章小结 |
2.侵权人行为决策分析的理论与基本模型 |
2.1 不确定性下理性人行为决策分析的理论基础 |
2.1.1 风险与不确定性 |
2.1.2 期望效用理论 |
2.1.3 风险厌恶和保险 |
2.2 侵权人行为决策分析基本模型 |
2.2.1 合理注意水平 |
2.2.2 侵权人期望效用 |
2.2.3 侵权人风险溢价 |
2.3 本章小结 |
3.过错责任下侵权人行为决策分析 |
3.1 过错责任下侵权人行为策略分析 |
3.2 购买信息并施加合理注意水平 |
3.3 保持“不知情”,购买责任保险 |
3.4 求解过错责任下侵权人的最优行为策略 |
3.5 过错责任下侵权人行为激励分析 |
3.5.1 风险的“内部”定价与“外部”定价激励 |
3.5.2 侵权损害外部化激励 |
3.5.3 预防需求特性的激励 |
3.6 本章小结 |
4.无过错责任下侵权人行为决策分析 |
4.1 无过错责任下侵权人行为策略分析 |
4.2 保持“知情”,不购买责任保险 |
4.3 保持“不知情”,购买责任保险 |
4.4 “知情”且购买责任保险 |
4.5 求解无过错责任下侵权人的最优行为策略 |
4.5.1 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侵权人获取信息的激励 |
4.5.2 获取信息的情况下,侵权人购买责任保险的激励 |
4.5.3 无过错责任下侵权人的最优行为策略 |
4.6 无过错责任下侵权人行为激励分析 |
4.6.1 侵权人购买责任保险激励充足 |
4.6.2 侵权人购买信息激励不足 |
4.6.3 未被保险的剩余风险 |
4.7 本章小结 |
5.侵权人行为激励与责任保险推广中的公共政策 |
5.1 侵权人行为激励的研究结论 |
5.1.1 信息与责任保险的“替代”与“取代”关系 |
5.1.2 两种责任规则对侵权人的行为激励因素对比 |
5.1.3 两种责任规则对侵权人的行为激励共性 |
5.1.4 两种责任规则对侵权人的行为激励特性 |
5.2 责任保险推广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应用 |
5.2.1 信息的披露、共享与监管 |
5.2.2 审判中的弱者分级保护 |
5.2.3 差异化扶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论侵权法上的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背景 |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侵权法上的义务之概述 |
第一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的界定 |
一、法律义务及其要素 |
二、侵权法上的义务的定义 |
三、侵权法上的义务的抽象性 |
第二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的性质 |
一、侵权法上的义务是法定性义务 |
二、侵权法上的义务是绝对性义务 |
第三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的历史发展 |
一、侵权法上的义务在英美法系的发展 |
二、侵权法上的义务在大陆法系的发展 |
三、比较分析的结论 |
小结 |
第二章 侵权法上的义务之地位 |
第一节 侵权法的本质 |
一、侵权法的责任法本质 |
二、义务与责任的关系决定其在责任法中的基础性地位 |
第二节 侵权法的功能 |
一、侵权法的功能定位 |
二、现代侵权法的功能演变 |
三、侵权法上的义务与侵权法的功能实现 |
第三节 侵权法的特殊性 |
一、侵权法在民法中的特殊 |
二、侵权法的权利本位通过义务体现 |
第四节 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定位 |
一、义务中心论的理由 |
二、义务中心论的内容 |
第三章 侵权法上的义务之类型化 |
第一节 不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 |
一、不作为义务的边界性问题 |
二、作为义务的来源 |
三、作为义务的扩张与限制 |
第二节 制定法上的义务与非制定法上的义务 |
一、制定法的范围及限制 |
二、非制定法上的义务:一般注意义务 |
三、非制定法上的义务的确立规则 |
第三节 合理注意义务与高度注意义务 |
一、罗马法对注意义务的分层:用以判断过失的有无 |
二、现代侵权法对注意义务的分层:实现过错归责到无过错归责之间的流动 |
小结 |
第四章 侵权法上的义务之配置 |
第一节 侵权法上义务配置的法哲学基础 |
一、自由与安全 |
二、效率与公平 |
三、底线伦理与美德伦理 |
第二节 侵权法上义务配置的法经济学解读 |
一、侵权义务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 |
二、最优注意水平 |
三、汉德公式对义务配置的解释 |
第三节 义务配置的考量要素 |
一、可预见性 |
二、可期待性 |
三、可避免性 |
四、公共政策 |
小结 |
第五章 侵权法上的义务之影响 |
第一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对归责体系的修正 |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 |
二、侵权法上的义务对二元归责的统一 |
第二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对“过错”要件的影响 |
一、过错的主观和客观 |
三、过错的判断要素:注意义务 |
第三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对“违法性”要件的影响 |
一、“违法性”要件的源起 |
二、德国法上“违法性”要件的发展:结果不法说与行为不法说 |
三、侵权法上的义务对违法性判断的影响 |
四、从侵权法上的义务看违法性和过错的关系 |
第四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影响 |
一、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认定 |
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之义务射程说 |
小结 |
第六章 义务中心论下的侵权法之审视 |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体系结构的审视 |
一、《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 |
三、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表现 |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具体制度的审视 |
一、注意义务的法定化:安全保障义务 |
二、注意义务的法定化:分担义务 |
第三节 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制度安排 |
一、义务中心论下的侵权法体系 |
二、义务中心论下的一般条款 |
三、义务中心论下的具体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基于私人自治与政府规制的经济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济学分析视角下的私人自治与政府规制 |
(一) 实现事故成本最小化的效率视角 |
(二) 实现一国实体政策最大化的规制视角 |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涉外侵权领域的经济学思考 |
(一)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经济学论证 |
(二) 我国涉外侵权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效率分析 |
(三) 我国涉外侵权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不足 |
三、涉外侵权领域属地法与属人法之争的经济学思考 |
(一) 属地法和属人法的基本经济学原理 |
(二) 我国涉外侵权领域属地法和属人法之争的规制分析 |
(三) 我国涉外侵权领域属地法和属人法规定的不足 |
1. 对侵权行为地法未作进一步界定 |
2. 侵权属人法连结点限于经常居所存在漏洞 |
四、经济学视角下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 对我国涉外侵权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建议 |
(二) 对我国涉外侵权领域属地法和属人法规定的完善建议 |
1. 进一步界定侵权行为地法 |
2. 采取多元选择制的属人法连结点模式 |
(9)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问题意识 |
四、研究进路及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权、环境权益与相邻关系 |
一、环境权与环境权 |
(一) 环境权的提出及保护困境 |
(二) 环境权益的正当性分析 |
(三) 环境权益的内涵 |
二、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 |
(一) 环境法对环境权益的保护 |
(二) 其他部门法对环境权益的保护 |
三、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 |
(一) 相邻关系法对环境权益保护的意义 |
(二) 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特点 |
(三) 相邻环境权益的涵义、类型及法律性质 |
四、小结 |
第二章 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历史流变 |
一、农牧业时期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调整 |
二、工业化时期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调整 |
(一) 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考察 |
(二) 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考察 |
(三) 特点 |
三、环境危机时代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调整 |
(一) 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考察 |
(二) 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考察 |
(三) 特点 |
四、小结 |
第三章 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衡量的基础理论 |
(一) 对利益概念的认知 |
(二) 利益与法的关系 |
(三) 利益冲突的本质 |
(四) 利益衡量的途径及原则 |
二、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的价值取向 |
(一) 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的必要性 |
(二) 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对正义价值的实现 |
(三) 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对效率价值的实现 |
三、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的法律应对 |
(一) 设定权利边界 |
(二) 进行权利限制 |
(三) 实行权利消灭 |
(四) 开展权利通约 |
四、小结 |
第四章 相邻环境权益的物权法保护 |
一、相邻关系制度对环境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
(一) 相邻权的本质: 从所有权限制与扩张到利益冲突与衡量 |
(二) 相邻权的功能: 从注重物权效率到注重精神利益和生活环境 |
(三) 相邻权的理论基础: 从所有权社会化到物权的生态化 |
二、相邻环境权益的物权法保护方式 |
(一) 从物权请求权到准物权请求权 |
(二) 准物权请求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
三、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构成及救济方式 |
(一) 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基本含义 |
(二) 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违法性判断: 容忍义务 |
(三) 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法律救济方式 |
四、小结 |
第五章 相邻环境权益的侵权法保护 |
一、相邻环境权益侵害与环境侵权的比较 |
(一) 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点 |
(二) 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特点 |
二、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归责原则 |
(一) 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 |
(二) 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 相邻环境权益侵害归责原则的选择 |
三、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构成及救济方式 |
(一) 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构成 |
(二) 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救济方式 |
四、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立法构建 |
一、我国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现状 |
(一) 现行立法评析 |
(二) 理论上的主张 |
(三) 司法实务上的做法 |
二、关于我国现行立法的对策: 环境利益的纳入 |
(一) 私法方面的完善 |
(二) 公法与私法的协调 |
三、我国未来立法的建议: 环境人格权的设定 |
(一) 建立环境人格权的意义 |
(二) 设定环境人格权的可能性 |
(三) 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国家补充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目的 |
(二) 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 民事补充责任的研究现状 |
(二) 国家赔偿责任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的思路 |
(二) 研究的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 |
(一) 理论的创新 |
(二) 制度的创新 |
第一章 国家补充责任的界定 |
第一节 补充责任制度的产生 |
一、补充责任制度的产生背景 |
(一) 补充责任:我国民事侵权责任的一个创新 |
(二) 民事补充责任制度的产生背景 |
二、民事补充责任概念的形成与制度的建立 |
(一) 民事补充责任概念的形成 |
(二) 民事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 |
(三) 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补充责任” |
第二节 国家补充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
一、国家补充责任的内涵 |
(一) 国家补充责任的含义 |
(二) 国家补充责任的特征 |
二、国家补充责任的外延 |
(一) 国家权力性行为的补充责任 |
(二) 国家非权力性行为的补充责任 |
第三节 国家补充责任与民事补充责任的界限 |
一、国家赔偿责任具有浓厚的民事责任背景 |
(一) 大陆法系国家赔偿法的历史考察 |
(二) 英美法系国家赔偿法的历史考察 |
二、国家补充责任与民事补充责任的差异性 |
(一) 公法和私法界分的理论 |
(二) 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公法性质——以公共利益为区分标准 |
第二章 国家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责任的法哲学基础 |
(一) 本文研究国家责任的方法 |
(二) 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哲学基础 |
(三) 国家补偿责任的法哲学基础 |
(四) 国家责任法哲学理论基础的归纳与评述 |
二、国家责任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一) 国家侵权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 国家侵权的微观经济学分析范式 |
(三) 国家侵权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范式 |
(四) 国家侵权的公共选择分析范式 |
第二节 国家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民事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基于民事责任的法理分析 |
(一) 民事责任的法理概述 |
(二) 民事补充责任的法理 |
二、国家补充责任的法理——基于国家责任和民事补充责任的分析 |
(一) 国家责任的视角 |
(二) 补充责任的视角 |
第三章 国家补充责任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构建国家补充责任的必要性 |
一、当下国家责任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
(一) 国家责任的含义辨析 |
(二) 国家责任研究存在的不足 |
二、完善国家责任的途径 |
(一) 建立统一的国家责任制度 |
(二) 构建国家补充责任制度 |
第二节 构建国家补充责任的可行性 |
一、民事补充责任的经验 |
(一) 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的相似性 |
(二) 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似性的具体表现 |
(三) 借助民事补充责任制度的经验构建国家补充责任制度 |
二、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分析——国家补充责任的先导 |
(一) 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核心 |
(二) 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对构建国家补充责任的价值 |
三、公安机关失职的国家赔偿责任——实质上的“国家补充责任” |
(一) 法释[2001]23号的内容与背景 |
(二) 法释[2001]23号的价值与局限 |
四、域外国家的“国家补充责任”——以连带责任的形式涵摄 |
(一) 关于概念的说明 |
(二) 德国司法实践中的不作为的交易安全义务 |
(三) 英美法系上不作为的过失侵权责任 |
第四章 国家补充责任的规则归责原则与因果关系 |
第一节 国家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
(一)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重要性 |
(二) 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国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
(一) 国家责任的侵权性假设 |
(二) 创建统一的国家侵权归责原则体系 |
三、国家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 研究国家补充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必要性 |
(二) 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国家补充责任的因果关系 |
一、民事补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
(一) 侵权责任中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和实践 |
(二) 民事补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分析 |
二、国家补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
(一) 国家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
(二) 国家补充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分析 |
第五章 国家补充责任的财政保障 |
第一节 扩大国家责任范围引致的财政压力 |
一、我国国家侵权赔偿的财政支出现状 |
(一) 预算内的国家侵权赔偿财政支出 |
(二) 预算外的国家侵权赔偿财政支出 |
(三) 扩大国家侵权赔偿范围的财政压力 |
二、国外国家承担侵权责任的财政保障途径概述 |
(一) 增加财政预算和统筹国家赔偿资金 |
(二) 设立赔偿基金 |
(三) 开展责任保险 |
第二节 国家侵权(补充)责任的财政保障途径 |
一、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国家赔偿基金 |
(一) 开列和增加国家财政预算 |
(二) 建立统一的国家赔偿基金或者协调机制 |
二、建立责任事故的赔偿基金 |
(一) 责任事故侵权赔偿基金的现状 |
(二) 国内外责任事故赔偿基金的实践 |
三、建立国家侵权赔偿的责任保险制度 |
(一) 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 |
(二) 建立国家侵权赔偿的责任保险制度 |
结束语 |
后记 |
主要参考文献 |
四、侵权行为法的经济学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D]. 田桐.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2]我国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研究[D]. 陈炜同.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论未成年人受侵害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D]. 严俊. 武汉大学, 2020(04)
- [4]责任保险与侵权人行为激励的法经济学分析[D]. 雷雪.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5]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论侵权法上的义务[D]. 宋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10)
- [7]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基于私人自治与政府规制的经济学思考[J]. 李婧. 河南社会科学, 2017(01)
- [8]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 孙那. 私法, 2016(02)
- [9]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D]. 陈红梅. 南京大学, 2014(05)
- [10]国家补充责任研究[D]. 陈恩才. 南京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