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实际 贯彻执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曹瀚予[2](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杨成龙[3](2021)在《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研究 ——以上海高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高校党的建设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党的建设中具有特殊地位。高校基层党建工作是高校党建工作的基石,是有效推进高校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提升高校基层党建质量既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现实需要。本文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初步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视域下的高校基层党建质量概念,提出高校基层党建质量应包括正确的目标价值、组织建设质量、党员队伍建设质量、制度建设质量、考核评价质量等五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基层党建理论进行梳理和阐述,系统考察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提出马克思主义基层党建理论中国化的理论命题。在此基础上,论文阐明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基本特征,论述高校基层党建五个方面的目标——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学校治理、团结动员师生、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提出高校基层党建三大价值取向,即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阐述基层党建应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在初步构建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论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上海高校基层党建进行历史考察,分析上海高校基层党建工作的有益的经验和历史启示。同时对新时代上海高校基层党建现状进行分析,总结高校基层党建取得的五个方面的成绩,分析院(系)党组织建设、基层党支部建设、基层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制度建设及基层党建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从六个方面提升新时代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主要路径,在此基础上初步构建高校基层党建质量评价体系。
万筠[4](2020)在《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与政策变迁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间断均衡研究》文中指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日益成为城市品质提升的关键,它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社会的兴起,城市尤其是大中型城市的生活垃圾问题逐渐暴露并日趋严峻,据统计现在全国2/3以上的城市陷入“垃圾围城”困境。我国自八十年代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开始出台专项政策以来,经历了早期的随意丢弃简单处理、城乡环卫一体化的集中收集处理、发展到现在已经进入到了源头分类的综合治理阶段,然而其在发展变迁中却并非一帆风顺,曾面临着焚烧设施大规模兴建期和反焚烧冲突频发的矛盾,也在垃圾分类推广中出现时而暂缓停滞、时而积极热情的现象。基于这些实践观察和矛盾张力,本研究尝试探究的问题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在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究竟呈现出怎样的变迁形态?在中国的制度结构和政策运行中,如何理解这种变迁形态的运行机理和内在动力?随着政策变迁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可了政策变迁的非线性发展形态,结合着对中外政策变迁代表性理论的梳理,本研究从政策窗口开启的机会视角、行动者之间的博弈互动视角、制度与时机兼顾的转换视角对其不足和启示进行评析,并继而提出了“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分析框架用来分析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变迁的阶段形态、均衡式发展机理、及间断发生的因果机制,为政策优化和城市治理提供更好的政策建议,并进一步回应和推动本土化政策变迁理论的发展。在构建并利用“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框架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变迁的实证分析过程中,本研究综合运用了政策内容分析法、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fsQCA)、历史和逻辑统一法、半结构访谈法等方法来分析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变迁发展的形态特征、内在机理和因果机制。具体而言,本研究在实证分析过程中进行了以下安排:首先,在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变迁形态的分析判断上,借助政策范式理论的序列分布设定判断标准,通过与政策内容分析法的结合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处理和具体解读,并进而划分出四个时期,分别为:末端被动管理的第一个均衡期(1986—2003年)、鼓励市场参与的第二个均衡期(2004—2009年)、冲突频发和转向源头防治的间断期(2010—2016年)、以及源头防治和公众参与的新均衡期(2017—至今)。其次,在针对推动均衡式变迁的机理解释上,借助制度结构对中国政策运行过程的影响,推导出自上而下的“中央政策制定—地方偏好执行—社会反馈互动”政策运行“三阶段”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制度惯性在政策运行过程中的阻力及成本作用形式:中央政策制定阶段的价值导向固化提升认知成本、地方偏好执行阶段的路径依赖提升决策和交易成本、社会反馈互动阶段的参与渠道缺失提升信息成本,并进一步分析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变迁中的均衡期产生、维持及推动新均衡期重新出现的内在运行机理。再次,在针对间断发生的因果机制分析上,具体进入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政策在各地执行过程中因遭遇反焚烧冲突所形成的间断发生场域,通过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fsQCA)探讨并验证间断结果差异的影响因素及因果机制,并将其归纳为:扩大社会影响的“负面形象—媒体互激”、政府维稳压力下的“焦点—吸纳”、维稳压力与社会影响共存的“媒体互激—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动员—共识”四种模式,在将四种模式统一整合后补充了行动者之间如何互动导致间断结果出现的因果机制链条,也进一步完善了从机会之窗开启到间断结果出现的中间逻辑环节。最后,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对“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分析框架进行了补充完善,将均衡运行机理、间断因果机制的分析结论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顶层设计和过程优化进行结合,并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未来发展之路作以展望。限于作者有限的知识能力,本研究或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论贡献:其一,对政策变迁形态认知边界的拓展。本研究对间断均衡的变迁形态判断持肯定态度,在融合了政策范式理论后重新设定了形态判断标准,并通过对政策文本材料的内容分析,将原来应用在公共财政领域的研究材料和判断标准进行了拓展,并将间断期视为一段时期的矛盾凸显期。其二,通过对政策运行过程的提炼,分析了制度惯性对均衡式变迁的作用机制。聚焦决策环节的传统变迁理论分析是一种截面式的观察视角,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渐进式变迁逻辑的关注,本研究将中国的政策运行过程进行了自上而下的三阶段提炼,并通过制度惯性在其中的不同表现形式分析了均衡式变迁的内在机理,是一种关注政策长期发展的历时性视角。其三,通过间断发生场域概念的提炼和具体分析,补充了政策间断出现的因果机制。传统理论对“机会之窗”开启到间断出现的中间因果机制并未给予足够关注,本研究通过对焦点事件开启机会之窗后各主体的行为互动进行了 fsQCA分析,回应了传统理论对因果机制分析不足的问题,并由此对间断发生的变迁过程优化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5](2020)在《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中指出金府办发[2020]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第87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20年5月28日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落实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创新本区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宋照君[6](2020)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免罚清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免予行政处罚规定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行政处罚法》实施过程中,行政执法者中对免予行政处罚条款运用并不多,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二:一、在行政法大领域内,特定领域的行政部门法众多,行政执法人员难以把握特别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不敢轻易运用免予行政处罚;二、法律规定的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仍然不够清晰,执法人员对条款运用存在困惑。为了将免予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行政机关不断创新,试图寻找出能够促进免予行政处罚条款实行的好方式。2019年,多地行政机关发布针对市场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免罚清单,推动了行政处罚中免予处罚的执行,引起社会关注。免罚清单在2019年间流行,但其最早出现在2016年的横琴自贸片区,之后几年间仅有寥寥数个地区采用它,2019年它被多地拿起适用,有其特定的背景与原因,它是实现行政处罚目的、规范行政裁量权、降低行政成本、彰显行政执法人性化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原因换一个角度来看亦构成各地实行免罚清单的合理性基础。尽管免罚清单具有积极意义,对鼓励中小企业贸易、拉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违法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各地区已实行的免罚清单来看,其实际上还是较为“单薄”的,仅停留在一纸文件上,同时免罚清单这纸文件的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各地区公布的免罚清单文件本身出发,通过梳理免罚清单的具体内容,总结目前免罚清单的制定主体、文本形式和结构、免罚行为的主要范围及主要所涉领域等,在梳理与总结的过程中,发现免罚清单具有如下问题:一、免罚清单法律性质不明,该问题会引发免罚清单合法性存疑的问题,性质不明还导致难以明确免罚清单的地位,致使执法者对实践中如何运用免罚清单存在困惑;二、免罚清单中免罚行为标准不明,该问题会导致各地免罚清单差距过大,破坏法制统一,影响法律权威;三、从各地免罚清单的用词表述和制定主体上能看出免罚清单规制不足,缺少规制的免罚清单会给行政机关带来潜在的行政裁量权,成为行政权扩张的工具,这就违背了免罚清单出台的初心、影响了其积极作用的发挥。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地、深入地分析与研究,首先明确了免罚清单的法律属性,将其性质定位为行政裁量基准和行政规则,然后,本文结合行政裁量基准和行政规则的特性,根据当前学者们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与行政规则制度构建的建议,具体针对免罚清单的其他问题,从实体到程序、从立法到适用均提出了完善建议,这些完善建议有助于免罚清单未来构建成一套成规则、有体系的制度,对行政机关更好地制定与适用免罚清单具有现实意义。
张贝尔[7](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赵琴[8](2020)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污染问题是全球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我国,环境污染现象之一是“垃圾围城”,“垃圾围城”不仅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制约着美丽中国的建设和社会经济的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也给环境带来沉重的负担,延缓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降低了居民的幸福指数。“垃圾围城”的问题亟待解决,而对城市垃圾分类管理是治理垃圾的有效手段之一,垃圾分类是一项持续且复杂的项目,需全社会共同参与。近年来,国家在垃圾分类制度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并提出2020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35年全面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通过地方立法推行垃圾分类工作。然而统观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情况,垃圾产量大于清运量,生活垃圾存在无法清理彻底的情形,造成垃圾堆积,需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以减少垃圾堆积,缓解“垃圾围城”现象,还城市美丽样貌。本文运用法学、管理学等相关理论知识,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为主线,在国内视野上,对上海市和兰州市的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并经对比后,发现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国际视野上,对日本和德国垃圾精细分类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总结其成功经验,予以借鉴。最后,对我国垃圾分类管理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一,从加强垃圾分类的专项立法和健全废弃物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两方面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体系;第二,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处理补偿机制,缓解财政负担;第三,灵活运用市场化治理模式,完善并贯彻执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以维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良性秩序;第四,严格执法,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奖惩机制、监督机制。
杨洋[9](2020)在《组织力: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的一个重大命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理论研究对接党中央提出的要求,把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纳入学术视野是一项现实任务。目前有关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研究正处于积极发展阶段,主要分为理论性和实务性研究,一是对组织力内涵、内容等理论建设和讨论,二是对如何提升党组织组织力的对策性建议。这两种研究的方式和思路是未来一个阶段开展相关研究的重要基础,然而,影响组织力的制约因素以及对其进行观察的方式尚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也就是说,连接二者之间的“桥梁”性研究可能是未来的重点之一。尽管组织力的研究热潮源自于十九大报告,但这一理论背后有着丰厚的思想渊源、理论论述和实践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直接提出组织力这一概念,也根本不可能为中国发展实际提供直接的思路,但他们的思想包含有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力理论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有关党的支部建设、组织建设、人民史观等等思想,是无产阶级政党加强组织力建设的思想指南,对中国共产党提高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新时代实践具有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人将其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就组织力建设发表过一系列的论述,为十九大形成组织力重大命题奠定了重要基础。党在对自身理论继承和创新的基础上,总结出了“组织力”这一党“**力”体最新的话语表达,为指导实践提供了话语支撑。十九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组织力命题推向深入,为基层党组织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的宏观背景下,全党开展了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一顶层设计与战略决策相结合的方式,为组织力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历了初步探索、全面推进和新的起点三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基层党组织建设都在不断推进。党中央持续加强部署城市基层党组织各项建设,经过不断的理论创新和科学实践,街道社区党组织在队伍建设、组织架构、主要职责等方面的规定更加合理更加精准。上海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探索中形成了以“凝聚力工程”为抓手的特色党建形式,在此基础上逐渐构建起“1+2”街道社区党建工作体制、“三三制”社区党建管理模式,这些兼具创新性和实效性的实践方式,为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建引领城市治理提供了科学的保障,也为其他城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研究选择了上海几个社区进行调研,辅以官方文件等相关资料,深入社区中观察社区党组织在自身建设和引领社区建设的各项状况,探讨和分析制约当前城市社区党组织组织力的影响因素。上海市主要有三种类型的居民社区,它们有着各自的特点也有着普遍性,经过初步调研和比较,最终决定选取四个社区开展进一步观察,分别为:一个历经了由差向好“根本性”扭转的大型社区、一个市中心老公房社区、一个市中心的纯商品房社区和一个兼具前三个社区部分特色的近郊商品房社区。组织力在这四个社区中呈现出强弱各异且有两极分化等的趋势。结合理论与实际,社区党组织组织力的强弱主要与党组织自身组织建设、功能建设,以及在社区中传播政党文化和树立政党权威有关,这样的观察结果就构成了制约组织力提升因素的分析框架,不仅对应着现实,也与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内涵相互照应。从主体性因素来看,主要是组织建设和功能建设问题。组织建设是基层党组织各项建设的根本,其中带头人队伍和组织体系建设是首要因素。具有很强个人能力和党性原则的干部队伍,能够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带头作用,具有科学合理和不断优化的组织结构能够为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功能建设的弱化必然导致党组织整体上的逐步弱化。自建立以来,党就凭借自身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发挥各项功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在新时代,社区党组织提升组织力必须以更新的时代任务为契机,按照党中央的精神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大力拓展以服务为中心的各项政党功能建设,在实现政党功能中提升党员素质,在推动自身对社区的有效领导和有效服务中打造坚强战斗堡垒,提升自身的组织力。从政党文化因素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发挥其从内部支撑向外部传播的问题。党的先进文化是党组织各项建设的价值支撑,这为推动服务型党组织的构建以及向外科学的传播提供了坚实的精神力量。文化是党和国家建设的推动性因素。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现今,一些错误价值取向和腐朽文化不断冲击着党的先进文化体系,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危害。在城市社区,党组织必须不断传播优秀的政党文化,才能抵制各类错误价值取向和腐朽文化,形成以党的文化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形成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根本性力量。通过文化的传播,在社区形成政党文化与其他优秀文化的良性互动,推动党组织组织力的提升。从政党权威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构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共同体问题。面对逐渐形成的原子化社会,党组织需要通过树立权威的形象,将持续分化的基层社会弥合起来。缺乏认同的社区难以跟上党组织各项建设的脚步,党组织的发展也缺乏强有力的支撑,这就形成了边缘化的态势。因此,无论是党员还是群众,增强其认同感是树立政党权威的根本。从社区角度出发,需要通过物理空间、组织空间和关系空间的建构,形成以党组织权威和核心的共同体,才能实现党组织组织力的有效提升。组织力的提升需要有效地破解思路。第一,增强队伍建设和组织结构优化是组织建设的主体内容,也是其他几项思路的基本前提。只有选优配强党组织的带头人队伍,才能为不断扩大的党组织工作覆盖面提供充足的人力支撑,才能不断满足来自党中央和社区两个方向上的合理期待。第二,强化功能建设是党组织开展有效服务的基本方式,对内的监督管理和规范方面、对外的服务整合和动员方面是社区党组织功能建设的重点,也是组织力提升的重要内容。第三,政党文化具有影响社区的持久性力量,厚植政党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和科学的传播将为凝聚社区,特别是为构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提供根本的精神依托。第四,在政党权威的建构下,党组织组织力将实现主动式和协同式的有效提升。尽管破解组织力难题的思路还有许多,但这几种思路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城市社区党组织提升组织力较为主要的优化路径。
宫成秀[10](2020)在《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的“两社联动”模式研究 ——以徐汇区M社区为例》文中提出大国治理的根基在基层,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为社区居民打造和提供“绿色、宜居、共享”的社区环境是目前社区治理的重要工作,社区环境治理与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加强社区环境治理不仅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也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一个全球性共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在国家法律法规、居民环保意识、环境治理实践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逐步完善在社区的平台上,这就决定了动员社区内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环境治理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要性。本文从基层社区的研究视角出发,以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M村为研究样本,前期通过资料搜集发现该小区原本属于上海市的老旧小区,后来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深入社区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笔者发现该小区在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面所取得的显着效果恰恰体现了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本文首先介绍了M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社区管理体制,接着介绍了M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一般流程和“社区-社会联动模式”的运作流程。实施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前期,社区居委会面对繁多的社区事务和社区自治能力不足的问题,M社区党总支带头参与组织社区内的自治组织,并积极引入专业社会组织,与企业进行密切合作,以专业化的服务方式和项目化的运作流程来治理社区环境。扎根社区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主动配合居委会开发出许多贴近居民需求和喜好的环保项目,并指导成立了多个社区自治组织,为不同居民群体参与环境治理提供属于居民自己的多样化载体,由此拓展了居民参与的公共空间,提升了居民社区参与的能力和居委会开展社区自治活动的能力。通过上述案例研究,本文发现: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模式一方面是保障社区居民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自主性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社区内各个主体之间开展的“社区-社会联动模式”在社区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社区党委作为牵头,共同维护参与秩序和保障居民利益。本文认为,社区环境治理实践创新有赖于社区治理体制的创新,而“社区-社会组织联动模式”则是这种体制创新的必由路径,也是这种新体制的内在机制。在当下社区自治能力和居委会管理能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等传统体制内的组织,应主动吸纳或引入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人员参与社区治理实践,而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则应主动嵌入社区治理体制,助力基层政府、社区党委和居委会开展社区工作,共同建构政社分开与合作的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的新体制、新模式,共同提升社区服务的专业水平。
二、结合实际 贯彻执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结合实际 贯彻执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3)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研究 ——以上海高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和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研究的相关概念界定及基本理论阐释 |
第一节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内涵 |
一、基层党建的内涵 |
二、高校基层党建的内涵 |
三、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内涵 |
第二节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主要内容 |
一、高校基层党建的目标与价值 |
二、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 |
三、高校党员队伍建设的质量 |
四、高校基层党建制度建设质量 |
五、高校基层党建考核评价质量 |
六、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内在逻辑 |
七、影响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主要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列宁主义基层党建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二、列宁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第二节 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一、毛泽东基层党建思想 |
二、邓小平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三、江泽民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四、胡锦涛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第三节 习近平关于基层党建的重要论述 |
一、抓基层、打基础,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
二、创新组织形式,扩大党组织覆盖面 |
三、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 |
四、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 |
五、严肃党内生活,提高党内生活质量 |
六、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 |
七、加强党员发展,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高校基层党建的特征、目标、价值与导向 |
第一节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的基本特征 |
一、紧迫性——基于对农村、企业基层党建的比较分析 |
二、艰巨性——基于高校承担的特殊使命 |
三、复杂性——基于在职教师、学生、退休教师三类人员比较分析 |
四、创新性——基于对基层党建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
第二节 高校基层党建的目标 |
一、宣传党的主张的战斗堡垒 |
二、贯彻党的决定的战斗堡垒 |
三、领导学校治理的战斗堡垒 |
四、团结动员师生的战斗堡垒 |
五、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的战斗堡垒 |
第三节 高校基层党建的价值取向 |
一、坚持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
二、突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 |
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 |
第四节 基层党建的导向 |
一、坚持目标导向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结果导向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海高校基层党建的历史考察(1949-2012) |
第一节 上海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公开与建设(1949-1956) |
一、基层党组织的公开与积极建党 |
二、团结教育改造知识分子与党员发展 |
第二节 上海高校基层党建的快速发展(1956-1966年) |
一、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快速发展 |
二、注重在高级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与“左倾错误”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与上海高校基层党组织的瘫痪(1966-1976) |
一、基层党组织受到极大冲击,基本瘫痪 |
二、知识份子沦为“臭老九”,党员发展缓慢 |
第四节:上海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恢复与发展(1976-1989) |
一、基层党组织的恢复与发展 |
二、拨乱反正与积极发展党员 |
第五节 上海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改革发展(1989—2012) |
一、“八九”动乱与基层党组织的改革发展 |
二、“八九”动乱反思与党员快速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上海高校基层党建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新时代上海高校基层党建高质量创新发展 |
一、实施高校党建重点任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进一步增强 |
二、注重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高校党员发展质量不断提升 |
三、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明显提升 |
四、从严要求,高校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层层落实 |
五、加大支持,队伍建设和制度保障日趋增强 |
第二节 新时代上海高校基层党建问题分析 |
一、院(系)党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
二、基层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三、基层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
四、党员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五、基层党建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
六、基层党建考核评价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时代上海高校基层党建质量提升的路径 |
第一节 提升院(系)党组织建设质量的基本路径 |
一、加强院(系)党组织班子建设 |
二、增强院(系)党组织政治功能 |
三、提升院(系)党组织组织力 |
四、健全院(系)党组织党建责任考核评价机制 |
五、强化院(系)党组织的支撑保障 |
第二节 提升基层党支部建设质量的基本路径 |
一、优化党支部设置 |
二、选优建强党支部班子 |
三、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 |
四、提升党支部组织力 |
五、健全党支部考核、保障体系 |
第三节 提升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质量的基本路径 |
一、完善配套政策,做好顶层设计 |
二、明确职业标准,加强队伍选聘 |
三、着力选优配强,重点抓好三支队伍建设 |
四、强化培养管理,提升队伍素质能力 |
五、完善考核激励,激发队伍活力 |
第四节 提升高校党员队伍建设质量的基本路径 |
一、提升发展党员质量 |
二、提升党员教育管理质量 |
第五节 提升高校基层党建制度质量的基本路径 |
一、健全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
二、完善基层党建工作制度 |
三、进一步健全基层党建工作督查制度 |
四、健全党建投入和队伍保障制度 |
第六节 提升高校基层党建考核评价质量的基本路径 |
一、健全基层党建考核评价制度 |
二、充实基层党建考核评价主体 |
三、完善基层党建考核评价指标 |
四、优化基层党建考核评价方法与程序 |
五、强化基层党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高校基层党建质量评价的内涵 |
一、评价目标 |
二、评价内容 |
三、评价指标 |
四、评价方法 |
五、评价主体 |
六、评价结果运用 |
第二节 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评价内容及指标 |
一、院(系)党组织建设质量评价及主要指标 |
二、党支部建设质量评价及主要指标 |
三、基层党务工作队伍建设质量评价及主要指标 |
第三节 高校党员队伍建设质量评价内容及指标 |
一、发展党员工作质量评价及主要指标 |
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质量评价及主要指标 |
第四节 高校基层党建制度建设质量评价内容及指标 |
一、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质量评价 |
二、高校党员队伍建设制度质量评价 |
三、高校基层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制度质量评价 |
四、高校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激励制度质量评价 |
第五节 高校基层党建考核评价质量评价内容及指标 |
一、基层党建考核评价主体质量及指标 |
二、基层党建考核评价内容质量及指标 |
三、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质量及指标 |
四、高校基层党建考核评价方法的质量及指标 |
五、高校基层党建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质量及指标 |
附 1:高校基层党建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情况 |
致谢 |
(4)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与政策变迁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间断均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立意和议题选择 |
第二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本研究政策相关概念的梳理辨析 |
三、国外政策变迁理论的回顾述评 |
四、国内政策变迁研究的理论进展 |
第四节 研究对象和问题分解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问题的分解 |
第五节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论文结构和篇章布局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的政策变迁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关于政策变迁的三个解释视角 |
一、对不确定性的关注: 政策窗口开启的机会视角 |
二、对理性选择的关注: 行动者之间的博弈互动视角 |
三、对子系统的关注: 制度与时机兼顾的转换视角 |
四、解释视角的不足和启示 |
第二节 “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 一个解释框架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二、制度惯性的作用形式 |
三、注意力转移的驱动因素 |
四、分析框架的具体说明 |
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历程 |
第一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体系 |
一、城市生活垃圾界定及属性 |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理念及原则 |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职能与体系构成 |
第二节 间断均衡期划分的判断标准 |
一、政策范式理论 |
二、判断标准的说明 |
第三节 基于扎根理论的政策内容分析 |
一、阶段历程的划分 |
二、扎根理论的选择依据 |
三、具体操作步骤 |
第四节 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发展历程 |
一、1986—2003年: 末端被动管理的均衡期 |
二、2004—2009年: 鼓励市场参与的均衡期 |
三、2010—2016年: 冲突频发和转向源头防治的间断期 |
四、2017—至今: 源头防治和公众参与的新均衡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制度惯性: 均衡式变迁的内在机理分析 |
第一节 制度惯性与政策运行过程 |
一、制度结构对中国政策运行过程的影响 |
二、制度惯性的作用过程: 自上而下的三阶段政策运行 |
第二节 制度惯性的阻力及成本分析 |
一、中央政策制定: 价值导向固化提升认知成本 |
二、地方偏好执行: 路径依赖提升决策交易成本 |
三、社会反馈互动: 参与渠道缺失提升信息成本 |
第三节 制度惯性对均衡式变迁的塑造、延续与调整 |
一、第一个均衡期: 初步构建、塑造成型 |
二、第二个均衡期: 方向延续、阻力对抗 |
三、新均衡期实现: 成本支付、政策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注意力转移: 基于间断发生场域的因果机制分析 |
第一节 间断发生场域和影响因素模型 |
一、政策间断的发生场域 |
二、影响因素模型和变量设计 |
第二节 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过程 |
一、fsQCA的选择依据 |
二、具体运算过程 |
三、真值运算结果讨论 |
第三节 间断发生的模式提炼和因果机制分析 |
一、扩大社会影响的“负面形象—媒体互激”模式 |
二、政府维稳压力下的“焦点—吸纳”模式 |
三、维稳压力与社会影响共存的“媒体互激—吸纳”模式 |
四、社会力量参与的“动员—共识”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策变迁: 理论阐释、实践对策与发展之路 |
第一节 “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框架的理论启示 |
一、对政策变迁形态的认知拓展 |
二、制度惯性维持均衡式变迁 |
三、注意力转移助推间断发生 |
第二节 均衡性与顶层设计: 管理体系的制度建设 |
一、层级治理迈向法理分权 |
二、转向协商共识的公共决策 |
三、完善创新扩散的试点机制 |
第三节 间断性与过程优化: 冲突应对和消解策略 |
一、冲突应对: 多元行动者参与的嵌入式治理 |
二、消解冲突: 多元利益诉求的制度化吸纳 |
第四节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政策的未来发展之路 |
一、源头主动防治,兼顾前瞻性与协调性 |
二、鼓励公众参与,多元主体共同治理 |
三、践行“三化”原则,构建配套政策体系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理论贡献 |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已发表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一、工作目标 |
二、工作机构 |
(一)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
(二)行政调解委员会 |
(三)行政调解工作室 |
三、工作范围 |
四、工作原则 |
五、工作重点 |
六、工作方式 |
(一)直接调解 |
(二)间接调解 |
(三)公开调解 |
(四)联合调解 |
七、工作程序 |
(一)简易程序 |
(二)一般程序 |
(三)特别程序 |
八、组织保障 |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二)全面梳理基础工作 |
(三)分步完成组建工作 |
(四)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
(五)优化资源整合及保障工作 |
附件1 |
附件3 |
(6)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免罚清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创新之处及研究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免罚清单:地方落实免予行政处罚的探索 |
第一节 免罚清单的初步实践 |
一、从“首违不罚”暂行规定到免罚清单 |
二、免罚清单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免罚清单的理论起点:免予行政处罚 |
一、明晰免予行政处罚 |
二、免予行政处罚的理论基础 |
三、免予行政处罚的法条依据 |
第三节 实践中免罚清单的梳理 |
一、免罚清单的制定主体 |
二、免罚清单的文本形式及结构介绍 |
三、免罚清单中的免罚行为 |
第二章 免罚清单的出台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实现行政处罚目的的需要 |
一、行政处罚的目的 |
二、免罚清单有利于行政处罚目的的实现 |
第二节 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需要 |
一、当前免予行政处罚的法规定会导致裁量权滥用 |
二、免罚清单有利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
第三节 降低行政成本的需要 |
一、降低行政成本是重要的施政理念 |
二、免罚清单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 |
第四节 实现执法人性化的需要 |
一、执法人性化的大趋势 |
二、免罚清单有利于实现执法人性化 |
第五节 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
一、优化营商环境在全国掀起浪潮 |
二、免罚清单有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
第三章 实践中免罚清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免罚清单的法律性质不明 |
一、免罚清单法律性质不明的现状 |
二、免罚清单法律性质不明可能造成的危害 |
第二节 免罚清单中免罚行为认定标准不明 |
一、免罚行为认定标准不明的现状表现 |
二、免罚行为认定标准不明可能造成的危害 |
第三节 免罚清单缺少规制 |
一、免罚清单缺少规制的实践表现 |
二、免罚清单需要规制的原因 |
第四章 免罚清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免罚清单的法律性质 |
一、免罚清单契合行政裁量基准 |
二、免罚清单属于外部化行政规则 |
第二节 划定免罚范围、细化免罚行为认定的考量因素 |
一、划定免罚范围,排除不可免罚事项 |
二、细化免罚行为认定的考量因素 |
第三节 规范免罚清单的实体规则 |
一、统一法律用词 |
二、重构免罚清单的制定主体 |
第四节 构建免罚清单的程序规则 |
一、强化公众参与 |
二、建立免罚清单的备案审查机制 |
三、公开相关说明、制定依据等 |
第五节 确立免罚清单的适用原则 |
一、灵活适用免罚清单,坚持用比例原则进行个案考察 |
二、建立免罚清单不适用理由说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8)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论文创新点及其不足 |
1.5.1 论文创新点 |
1.5.2 论文不足点 |
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概述 |
2.1 城市生活垃圾的定义及其分类 |
2.1.1 城市生活垃圾的定义 |
2.1.2 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 |
2.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理论基础 |
2.2.1 循环经济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绿色发展理念 |
3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及实践情况 |
3.1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 |
3.1.1 宪法 |
3.1.2 法律 |
3.1.3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3.1.4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
3.1.5 其他规范性文件 |
3.2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实践情况 |
3.2.1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情况分析 |
3.2.2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实践情况 |
3.2.3 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实践情况 |
3.2.4 上海市和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比分析 |
4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
4.1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
4.1.1 缺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项立法 |
4.1.2 缺乏废弃物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 |
4.2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征收不规范 |
4.3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治理模式不良 |
4.4 执法乏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
5 域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1 域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 |
5.1.1 日本 |
5.1.2 德国 |
5.2 域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2.1 重视循环经济理念 |
5.2.2 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5.2.3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
6 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建议 |
6.1 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体系 |
6.1.1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项立法 |
6.1.2 健全废弃物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 |
6.2 规范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征收制度 |
6.2.1 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6.2.2 完善垃圾处理补偿机制 |
6.3 维护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良性秩序 |
6.3.1 灵活运用市场化治理模式 |
6.3.2 完善并贯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6.4 严格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
6.4.1 完善问责机制 |
6.4.2 建立奖惩机制 |
6.4.3 健全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9)组织力: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的一个重大命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文献评价 |
(一)研究综述 |
(二)文献评价 |
三、核心概念 |
(一)组织力 |
(二)基层党组织组织力 |
四、研究内容与思路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提升党组织组织力命题的思想、论述和实践基础 |
一、支部与群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渊源 |
二、党员与组织:历史实践中对组织力的理论论述 |
(一)历史文献中关于组织力的理论论述 |
(二)基层党组织组织力重大命题的形成 |
三、部署与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创新 |
(一)全面从严治党的顶层设计与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建设的命题形成 |
(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丰富了党的工作路线思想内容 |
第二章 社区党组织组织力建设的历史发展与上海实践特色 |
一、社区党组织建设的发展:从探索到新起点 |
(一)初步探索 |
(二)全面推进 |
(三)新的起点 |
二、上海的实践特色:凝聚力工程与制度创新 |
(一)以“凝聚力工程”为抓手的基层党建实践 |
(二)以服务群众为核心的工作方向 |
第三章 社区党组织组织力建设的社会观察与制约因素 |
一、若干社区观察点选取的考虑 |
(一)三种社区类型的介绍与比较 |
(二)上海四个社区观察点的选取 |
二、四个社区组织力建设的情况 |
三、深入四个社区观察点的发现 |
四、制约组织力建设的原因分析 |
(一)组织建设与功能建设:有效领导与服务的前提 |
(二)政党文化:由内向外推动价值统合的精神支撑 |
(三)政党权威:以党组织为核心构建的社区共同体 |
(四)城市社区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的影响因素的分析 |
第四章 从组织覆盖到功能强化:组织力提升的主体性因素 |
一、组织建设:提升社区党组织有效领导的根本方式 |
(一)内聚与延伸:队伍建设与对社区的示范效应 |
(二)优化与覆盖:自身架构与社区的工作覆盖面 |
(三)规范与期待:党与社区两个方向的合力塑造 |
二、功能建设:提升社区党组织有效服务的基本方式 |
(一)结构与目的:社区中政党功能的意涵与指向 |
(二)一致与差异:政党功能与组织力之间的关联 |
(三)向内与向外:政党功能聚焦发力的四项内容 |
第五章 向内支撑到向外传播:组织力提升的政党文化因素 |
一、服务型党组织:政党文化支撑与承载的具体指向 |
(一)政党文化在社区中的“服务”属性 |
(二)政党文化是服务型党组织的内核 |
二、吸引与传播:城市社区政党文化的主要建设方向 |
三、统合与转化:以政党文化提升组织力的内在逻辑 |
(一)政党文化对社区的统合 |
(二)文化力向组织力的转化 |
第六章 服从合作到主动认同:组织力提升的政党权威因素 |
一、服从与合作:政党权威在社区中的双重实质 |
二、两种认同:政党权威与组织力提升的关联性 |
三、三个空间:政党权威推动组织力建设的重点 |
第七章 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优化路径 |
一、组织建设视角下的组织力提升 |
二、政党功能视角下的组织力提升 |
三、政党文化视角下的组织力提升 |
四、政党权威视角下的组织力提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文献资料 |
二、学术着作 |
三、期刊论文 |
四、学位论文 |
附录 |
一、访谈提纲 |
二、调查问卷 |
三、访谈对象 |
四、文档资料 |
后记 |
(10)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的“两社联动”模式研究 ——以徐汇区M社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 |
1.3.2 国外相关研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观察法 |
1.5.3 访谈法 |
1.6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城市社区生活垃圾 |
2.1.2 垃圾分类处理 |
2.1.3 “社区-社会组织联动”模式(简称“两社”联动模式) |
2.2 理论基础 |
2.2.1 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 |
2.2.2 社会资本理论的基本内容 |
2.2.3 上述理论对上海中心城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启示 |
第3章 上海中心城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概况 |
3.1 上海中心城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历程 |
3.2 上海中心城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现状 |
3.2.1 上海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已达100% |
3.2.2 上海中心城区生活湿垃圾处理能力已基本覆盖垃圾产量 |
3.2.3 垃圾计量收费制度正在酝酿推出 |
第4章 徐汇区M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社区-社会组织联动”的田野调查 |
4.1 进入田野 |
4.2 M社区的概况 |
4.2.1 M社区的特点 |
4.2.2 M社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4.2.3 M社区现行的社区管理体制 |
4.3 M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一般过程 |
4.3.1 源头分类收集 |
4.3.2 中端分类投放 |
4.3.3 末端分类处理 |
4.3.4 末端处理物的再利用 |
4.4 M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社区-社会组织联动”模式的建立与发展 |
4.4.1 “社区-社会组织联动”模式的建立 |
4.4.2 “社区-社会组织联动”模式的发展 |
4.5 M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社区-社会组织联动”模式的运作逻辑 |
4.5.1 社区党委: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推进的主导力量 |
4.5.2 社区居委会: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组织者 |
4.5.3 社会组织: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 |
4.5.4 社区工作者: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创新推动者 |
4.6 M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社区-社会组织联动”模式的运作效果 |
4.6.1 初步建立起社区环境治理的居规居约 |
4.6.2 引进和培育相关的专业性社会组织 |
4.6.3 提高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效率和效益 |
4.6.4 有效整合了社区内外资源 |
第5章 M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社区-社会组织联动”模式的理论分析与面临困境解读 |
5.1 M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社区-社会组织联动”模式的基本特征 |
5.1.1 社区党组织充分发挥核心引领作用 |
5.1.2 社区热心居民的广泛参与 |
5.1.3 实施“开放式”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
5.2 “社区-社会组织联动”模式在M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面临的困难 |
5.2.1 社区垃圾分类处理的企业成本与居民时间成本较高 |
5.2.2 与社区层面的惩罚机制相配套的软硬件设施不到位 |
5.2.3 社区治理人才与社区工作者的能力提升途径有限 |
5.2.4 社区内专业化与特色化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服务能力不强 |
5.2.5 社会组织持续参与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动力不足 |
5.3 “社区-社会组织联动”模式在M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面临困难的成因分析 |
5.3.1 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刚性约束措施欠缺 |
5.3.2 社区社会组织的项目与人员引进缺乏经济保障 |
5.3.3 社区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 |
5.3.4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利益回报机制不健全 |
第6章 上海中心城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社区-社会组织联动”模式的优化建议 |
6.1 建立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
6.1.1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
6.1.2 建立并实施奖惩制度 |
6.2 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度 |
6.2.1 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强化居民主体意识 |
6.2.2 鼓励居民正式参与社区管理,丰富居民参与形式 |
6.3 增强各参与主体间的沟通协调 |
6.3.1 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
6.3.2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6.3.3 社区社会工作者负责“穿针引线” |
6.4 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 |
6.4.1 积极培育内生型社会组织 |
6.4.2 大胆引入外生型社会组织 |
6.4.3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利益协调机制 |
第7章 结语 |
7.1 研究结论 |
7.2 局限与未来展望 |
7.2.1 研究局限 |
7.2.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访谈提纲 |
附录 B 访谈记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结合实际 贯彻执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3]高校基层党建质量研究 ——以上海高校为例[D]. 杨成龙.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4]制度惯性、注意力转移与政策变迁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间断均衡研究[D]. 万筠. 山东大学, 2020(08)
- [5]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J].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07)
- [6]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免罚清单研究[D]. 宋照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8]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D]. 赵琴. 兰州财经大学, 2020(02)
- [9]组织力: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的一个重大命题研究[D]. 杨洋.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8)
- [10]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的“两社联动”模式研究 ——以徐汇区M社区为例[D]. 宫成秀.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