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论文文献综述)
孙清白[1](2022)在《《民法典》有关保证方式推定的制度完善:基于民商区分的视角》文中提出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担保法》第19条一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属典型的"商化过度"。《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转而推定为一般保证,又无法体现出对民事保证和商事保证的区分规制。通过对域外立法例的考察可以发现,民事保证以一般保证为原则,商事保证则以连带责任保证为原则。我国应当完善《民法典》有关保证方式推定上的民商区分,实现对民事保证和商事保证合理的责任界定。
余亮亮[2](2021)在《《民法典》视域下商事一般保证的特殊性》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已废止的《担保法》将保证方式界定为以连带责任保证为原则,以一般保证为例外,并视先诉抗辩权为无须主张的抗辩权。这在实践层面导致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在理论层面背离了先诉抗辩权的实体法性质,是未区分商事保证与民事保证的结果。《民法典》视域下,保证方式应维持连带责任保证推定原则,并对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法则做出如下调整:法院对先诉抗辩事实承担积极释明的义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之意思表示可以默示方式为之。基于此,商事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负有向被保证人先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时,法院应当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同时,为不使先诉抗辩权成为保证人逃避责任的武器,当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履行债务能力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别寒露[3](2021)在《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文中认为有关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间的争议,自保证制度形成以来便一直存在,《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颁布删繁就简,从立法前沿角度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进行重新梳理,确定了保证期间的定义与性质,描绘出了保证制度中的时间脉络,直面条款与制度的矛盾冲突,明确了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起算、中断的适用。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保责任的存续期间而不是保证债务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并非诉讼时效,而是独立期间,有其特定的作用和目的,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存在着宏观与微观上的区别;综合分析域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则,准确把握中国现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相关规则的特质,并且明确中国的制度优势及发展方向;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是一段时间开始的起点,两者的起算并不一致,需分别讨论,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修改,与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相适应,也是考虑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兼顾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结果;保证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中断时保证期间及主债务诉讼时效运行情况需具体分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中断,《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未作具体规定,故应适用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规则;对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之关系,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几乎同等的地位都决定着不能仅依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就判定其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变化相一致。
程啸[4](2021)在《论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保证期间》文中指出《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时都应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主动审查与保证期间相关的事实。债权人未依法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债权人不能仅以一般保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不应当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
焦宇轩[5](2021)在《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理合同作为唯一的混合合同列入《民法典》合同编,正式成为典型合同,为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保理被引入我国并正式被立法确认的时间较晚,而其所蕴含的许多新的理念也促成了《民法典》中债权转让理论的变革。《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内容可以较好地支撑保理行业的继续发展,但囿于我国对该领域研究的起步较晚,以至于对有追索权保理的定性尚未形成统一结论、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范围不确定以及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权利瑕疵等问题的存在,因此保理相关的法律制度仍有完善的必要。本文第一章为绪论,从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研究内容等方面对本文的大致内容作出概括性介绍。对于具体问题的分析论述与研究详见第二章至第五章的内容:第二章从保理的起源与分类入手,厘清保理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模式,为下文的论述提供部分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现状及保理合同相关立法概况的介绍凸显完善保理合同立法之重要性。通过对《民法典》保理合同部分立法内容对传统债权转让规则的变革进行论述,引出本文研究的方向,即有追索权保理的性质认定、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让与的效力及限制、保理中虚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解决等问题。第三章的主要内容为探讨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对于有追索权保理而言,因其结构较无追索权保理更加复杂,学术界对其定性有较大分歧。本文通过对学界争议学说的对比以及有追索权保理特征的进一步分析,认为对于有追索权保理的定性而言不应以偏概全过分强调其担保性质,遵从其内部体系的协调性也是不应被忽视的一点。将其定性为附追索条款的债权让与,追索权本身则是一种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基础合同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依照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构造通过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通过间接给付向保理商承担赔偿责任完成追索权的行使,这样既能在理论上自圆其说,也呼应后文保理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在完成对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定性后还对于追索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追索权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部分论述。对于追索权是否适用一般保证责任模式,通过对现行法规定下的连带责任保证模式的对比,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第四章的主要内容为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问题。未来应收账款对外转让的效力得到了《民法典》的确认,但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范围的界定以及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中权利移转时间确定的问题上学界尚无定论,通过对比分析阐明未来应收账款与附条件债权的区别以及基础合同订立时间与保理合同订立时间的先后关系区分,并从合同要素的确定性方面对未来应收账款的范围作出限定。关于未来应收账款转让权利移转时点的确认,本文站在促进保理融资发展的角度上支持以合同签订时为未来应收账款转让权利移转的时点,该做法虽有转移破产财产的风险,但可以通过登记制度的配合来进行完善,明确未经登记的未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的,如若原债权人陷入破产状态,对于进入破产程序后新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对于第三人不享有优先顺位。此外,因未来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应从金融监管等层面对其参与保理融资进行适当的限制。第五章的主要内容为保理中应收账款权利瑕疵的化解。叙做保理的应收账款在实务中一般存在两种效力瑕疵,一为相关应收账款系虚构,二为相关应收账款叙做保理后再次被转让或被质押。针对虚构应收账款问题应当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除保理商明知应收账款为虚构的保理合同无效外,在保理商不应知情的情况下,保理商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基于保理合同向融资方主张债权,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也可以要求融资方回购。除此之外,保理商还可以追究与融资方通谋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侵权责任。针对应收账款多重让与权利冲突的问题,我国已确立了登记对抗的配套制度,但对比之下,登记生效的模式更能克服登记对抗模式低限度审查带来的不确定性,但转为采用登记生效模式必要性也不大,可以考虑借鉴登记生效模式的审慎精神及部分操作流程来完善现有的登记对抗制度。如此既能降低保理商对融资方虚构应收账款的举证难度,也可以降低保理应收账款被重复出让的风险。
周玉华[6](2021)在《从《民法典》关于担保规则的变化谈保证保险诉讼应对策略》文中研究表明保证保险在性质上存在保险说、保证说以及混合说,本文支持混合说,即保证保险既是保险,可以享受保证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带来的免责,又是保证,可以主张保证规则下保证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保证规则的改变使保证保险合同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包括《民法典》让保证方式回归本位,即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明确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保证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等。针对这些变化,保险公司经营保证保险业务应充分重视和利用《民法典》默示一般保证规则的变化;应看保证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补充责任;应对投保情况和底层资产全年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应了解是否存在其他导致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从而使保险人的从合同无效而不用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等。
杨永清[7](2021)在《《新担保司法解释》中有关保证合同的几个问题》文中研究指明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前提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仍然不能确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内涵应增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其他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没有约定的,按照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是否均已届满来认定。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影响保证人的权利,要分不同保证类型而定。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仍发挥作用。与保证期间有关的事实要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增信措施的性质可以概括为让与担保、保证、债务加入和合同四种类型。
林文学,杨永清,麻锦亮,吴光荣[8](2021)在《《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文中认为为正确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并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担保制度解释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以期对该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崔建远[9](2021)在《论保证规则的变化》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视情况分别适用职务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的保证合同,改无效旧制为可撤销模式;对于越权保证效力的认定,采取结合第50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的路径及方法;对于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连带负责和享有追偿权;不但承认国际贸易中的独立保证,而且有条件地认可国内贸易中的独立保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放弃了2年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方面放弃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则,只设置了起算规则;在主债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方面,大幅度地吸纳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一概否认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失之偏颇,应予修正;在无法识别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前提下适用关于保证的规定,有一定道理。
刘贵祥[10](2021)在《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文中研究指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担保的从属性包括发生、消灭、特定性和抗辩上的从属性,民法典区分了主合同无效和被解除对担保责任不同的影响。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在难以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时,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认定担保合同效力时,除了要考虑行为主体的担保资格外,还要审查标的物本身是否具有可流通性以及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作出决议,否则构成越权代表。共同担保中,仅在当事人对追偿有约定或者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时担保人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民法典在保证方式的认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上都有新的变化,并修改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尤其是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不仅扩大了正常经营中买受人的保护,而且确立了价金超级优先权。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有追索权的保理一起,构成非典型担保。
二、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有关保证方式推定的制度完善:基于民商区分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案例引发的思考 |
二、保证方式推定法律规范及其价值分析 |
1. 域外保证方式推定规则及其法律价值 |
2. 我国保证方式推定规则演进及其价值考量 |
三、商事保证的界定 |
四、完善保证方式推定制度的建议 |
(2)《民法典》视域下商事一般保证的特殊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难题:原《担保法》中保证推定规则引发的利益失衡 |
(二)理论障碍:先诉抗辩权被视为无须主张的抗辩权 |
二、问题之症结:未区分商事保证与民事保证 |
(一)商事保证的范畴 |
(二)商事保证方式的特性——以连带为原则,以补充为例外 |
三、修正的前提:确立商事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法则 |
(一)商事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
(二)关于商事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与法官释明 |
(三)关于商事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时期与场所 |
四、修正的路径:商事一般保证中起诉方式与举证责任的转换 |
(一)区分商事一般保证、民事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起诉规则 |
(二)区分商事一般保证、民事一般保证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五、结论:商事一般保证的特殊性彰显 |
(3)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学术争议 |
一、保证期间性质的学术争议 |
(一)相关学说列举 |
(二)保证期间为独立期间 |
(三)小结 |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
(一)理论观点梳理 |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宏观关系 |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微观关系 |
(四)小结 |
第二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立法规则分析 |
一、德国立法规则 |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则 |
三、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规则 |
(一)《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
四、我国立法与其他地区立法的比较分析 |
(一)同德国相关规定之分析 |
(二)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之分析 |
(三)小结 |
第三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一、保证期间的确定与起算—《民法典》第 692 条第 2 款评释 |
(一)保证期间的确定 |
(二)起算点的确定 |
(三)起算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典》第694 条评释 |
(一)起算点的确定 |
(二)起算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三、小结 |
第四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
一、保证期间的中断 |
(一)保证期间“中断”的相关规定 |
(二)保证期间不可中断的缘由 |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
(一)相关立法规定 |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保证期间之运行 |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之运行 |
三、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论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保证期间(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 |
(一)约定保证期间的意义 |
(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与没有约定均应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 |
(三)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特殊情形 |
三、法院应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的相关事实 |
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
(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属于主张权利 |
(二)债权人能否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三)共同保证中的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 |
(四)债权人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
五、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是否适用保证期间 |
(一)两种不同的观点 |
(二)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不应适用保证期间 |
六、最高额保证中保证期间的起算 |
七、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 |
(5)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对国内外文献综述的评价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5 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
1.6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保理制度概述 |
2.1 保理的概念和起源 |
2.2 保理的分类 |
2.2.1 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 |
2.2.2 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 |
2.2.3 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
2.2.4 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 |
2.2.5 批量保理与逐笔保理 |
2.3 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概况 |
2.4 我国保理合同的立法进程 |
2.5 保理合同对传统债权转让理论的变革及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第3章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性质及追索权行使问题辨析 |
3.1 对有追索权保理性质争议的解析 |
3.2 有追索权保理中追索权的行使 |
3.2.1 追索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
3.2.2 追索权行使的责任形态 |
小结 |
第4章 保理合同中未来应收账款转让问题及规制 |
4.1 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的概念限定 |
4.2 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权利移转时点之争 |
4.3 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规制 |
4.3.1 对未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的内部法律规制 |
4.3.2 对未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的外部监管 |
小结 |
第5章 保理中应收账款权利瑕疵及应对 |
5.1 保理中虚构应收账款及其法律后果 |
5.2 保理中应收账款多重让与及其顺位规则 |
5.2.1 通知优先原则 |
5.2.2 签约优先原则 |
5.2.3 登记优先原则 |
5.2.4 我国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公示路径的选择 |
5.3 我国保理登记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从《民法典》关于担保规则的变化谈保证保险诉讼应对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险合同独立性问题的历史演变 |
二、《民法典》担保规则变化梳理 |
(一)《民法典》让保证方式回归本位,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 |
(二)《民法典》否认了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当然的追偿权,而留给当事人自行约定 |
(三)明确保证期间的性质 |
(四)明确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标准 |
(五)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和撤销权 |
(六)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 |
(七)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
(八)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发生转让 |
(九)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发生变更 |
(十)最高额保证 |
(十一)保证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
(十二)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
(十三)混合担保 |
三、保证保险业务诉讼应对策略 |
(8)《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担保制度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
二、担保制度解释的指导思想 |
三、担保制度解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
四、担保制度解释的主要内容 |
(一)关于一般规定部分的重点内容 |
1. 关于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
2. 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
3. 关于担保的资格。 |
4.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 |
5. 关于共同担保。 |
6. 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7. 关于担保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重点内容 |
1. 关于保证类型的识别。 |
2. 关于一般保证。 |
3. 关于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 |
4. 与保证期间有关的事实查明。 |
5. 关于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
6. 关于撤诉是否影响保证期间。 |
7. 关于保证合同无效时的保证期间。 |
(三)关于担保物权部分的重点内容 |
1. 关于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效力。 |
2. 关于抵押财产转让。 |
3. 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
4. 关于抵押预告登记。 |
5. 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
6. 关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
7. 关于价款优先权。 |
8. 关于仓单质押。 |
9.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 |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部分的重点内容 |
1. 关于所有权保留。 |
2. 关于融资租赁。 |
3. 关于保理。 |
4. 关于让与担保。 |
5. 关于保证金质押。 |
(五)关于担保制度解释的时间效力 |
(9)论保证规则的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证人的资格与保证合同的效力 |
二、保证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时的法律效力 |
三、越权保证的法律效果 |
四、共同保证的效力 |
五、独立保证及其效力 |
六、约定担保责任范围的效力 |
七、保证与债务加入之甄别 |
八、以新贷还旧贷与担保(含保证)存续与否 |
九、保证期间规则及其相关规则 |
1.保证期间的长短 |
2.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 |
3.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
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
十、主债合同的变化与保证责任 |
1.主债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 |
2.主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 |
3.主债务转让与保证责任 |
4.主债合同解除与保证责任 |
十一、保证人的追偿权 |
十二、余论 |
四、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有关保证方式推定的制度完善:基于民商区分的视角[J]. 孙清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民法典》视域下商事一般保证的特殊性[J]. 余亮亮.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4)
- [3]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D]. 别寒露. 烟台大学, 2021(12)
- [4]论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保证期间[J]. 程啸. 财经法学, 2021(03)
- [5]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焦宇轩.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6]从《民法典》关于担保规则的变化谈保证保险诉讼应对策略[J]. 周玉华.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1(02)
- [7]《新担保司法解释》中有关保证合同的几个问题[J]. 杨永清. 法律适用, 2021(02)
- [8]《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J]. 林文学,杨永清,麻锦亮,吴光荣. 人民司法, 2021(04)
- [9]论保证规则的变化[J]. 崔建远. 中州学刊, 2021(01)
- [10]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J]. 刘贵祥. 法律适用, 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