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后铁路价格调整须听证(论文文献综述)
林文[1](2021)在《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年度报告(2020年)》文中研究说明引言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复杂多变的国际大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战略部署,以实干笃定前行,为反垄断工作开辟新局面、迈上新台阶。(1)市场监管者坚持人民至上,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大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垄断执法力度、促进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构建。
李天娇[2](2021)在《公用事业产品定价过程中公民参与问题研究 ——以电价听证会为中心》文中认为
张楠[3](2020)在《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加快,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决策的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的深度与广度也不断扩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更加体现出了国家层面对公民参与的重视。价格听证制度作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它的重要功能在于使政府的价格决策更充分地体现出民主原则,使公用事业和公共物品的价格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诉求。自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确立以来,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办了近万次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会,内容涉及居民用水用电、天然气、集中供暖、公共交通等多个民生领域,这些听证会的举办对于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随着价格听证制度的广泛应用,其凸显出来的公民参与问题也引起了公共管理领域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价格听证信息不对称、价格听证形式单一、公民参与有效性不足、公民参与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更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调查研究找到问题的症结,并逐步加以改进。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价格听证制度有着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将价格听证和公民参与问题相结合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立足于此,对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背景和公民参与情况进行阐述,并以通辽市为例,从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实践入手,探讨如何实现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民有效参与的问题。通过研究,对当前公民参与听证存在的问题和成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公民参与困境、提高公民参与有效性的对策措施,以期帮助广大公民进一步了解并参与到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来,促使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更为现实和有效,同时为地方政府规范听证管理及决策民主化提供参考。
刘刚[4](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刘曦雯[5](2019)在《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法律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价格改革是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价格改革的目的是要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促进公用事业企业合理定价,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我国公用事业定价模式有两种,分别是政府定价和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每种机制的适用各有侧重。伴随经济的发展,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已经成为公用事业改革的趋势,公用事业诸多行业涉及到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例如水务、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和电信等行业。但是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我国的公用事业领域应用时间较晚,且法律对于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规定相对不完善,导致很多问题出现在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施行过程中。因此,本文以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研究和数据分析的方法,对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的立法状况、实践状况和实践中政府管理状况的研究,分析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的发展现状。归纳总结出在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施行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方面:首先是法律依据不足包括专门性法律缺乏、有些行政法规的定价内容欠缺市场机制、有些规章的定价规定较为模糊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可能存在冲突;其次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行业覆盖面窄和计价方式缺乏市场活力;最后是实践中政府的管理问题包括成本监审范围过大、价格干预过多和价格补偿方式落后。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构建和完善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针对上文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的完善对策,主要包括:制定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引入市场机制、细化规章内容、化解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冲突;提升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在公用事业中的行业覆盖比例、激发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在公用事业计价方式中的市场活力;缩小成本监审范围、减少价格干预、优化价格补偿方式等以确保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的顺利发展,完善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法律对策。
张俊[6](2016)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认为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三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三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三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三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曹娟[7](2014)在《论铁路总公司的公法义务》文中研究表明2013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公布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中提到:“改革的重点是,紧紧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此次改革涉及铁路系统改革,实现铁路政企分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原铁道部的企业职责。同时,《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了铁路总公司继续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这一改革后的局面将铁路总公司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凸显出来。现如今,铁路总公司既要承担公益职能,也要走向市场。这一现状将给我国相关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带来新课题与难题。剖析铁路总公司的特殊性以及所需承担的公法义务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论题“论铁路总公司的公法义务”包含着双向的努力:一方面,将铁路总公司放置在行政法的体系之下思考其特殊的企业性质;一方面,以公法的视角阐述铁路总公司的企业义务。基于此,笔者拟设立的论述框架由此显现,全文的论述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着笔在我国大部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之下,铁路改革中铁路总公司特殊企业属性的概述;第二部分在对现有理论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行政法知识,准确定义公法义务的含义后结合法律依据,从行政法视角对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求进一步揭示铁路总公司如何在改革之初发挥应有的企业作用。
刘佳丽[8](2013)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等几大自然垄断行业密集展开政府监管改革,到本世纪初达到最高潮。此后,改革渐趋于平稳,并呈现出停滞的态势。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改革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是遵循传统分析范式,即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及监管手段的角度进行监管改革路径设计。据此,我国自然垄断监管改革在监管机构(主体)、监管对象(客体)、监管工具、手段及方法等几个方面均作出过大胆的改革与尝试。从2003年7月我国自然垄断产业中第一个专业性监管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建立,到从“所有制结构调整”、“引入竞争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等不同侧面对监管客体进行改革,再到城市水务等公用事业产业对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机制的广泛运用,改革不可谓不系统。从表面上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似乎已经面面俱到、无“制”可改。但是,自然垄断行业事故频发、问题不止、争议不断的事实表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而造成目前进入“胶着”状态的原因可能就是“主体、客体、手段”的分析范式:一方面,片面地将政府监管体系简单地肢解为主体、客体及手段三个板块难免存在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之嫌;另一方面,主体、客体与手段之间的关联互动性很难在现有分析框架内得以体现与关注。因此,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破除以往基于“主体、客体、手段”片面的、局限的、平面式分析思维框架,重建一种全方位的、系统的、多维的、动态研究框架与分析范式,即以界区更准确、涵义更广泛、关联更紧密且能全面覆盖以往研究对象及其相互之间互动关系为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体系重新界区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功能模块,并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宗旨,探索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实现政府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本文的理论价值是:首先,在理论上提出围绕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的推进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新思路,即突破对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与监管客体的片面研究,建立在三者之间关系的适应性研究基础上进行关于监管制度、监管体制、监管机制相互匹配问题这样一个更高层次的研究。其次,在对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进行综合运用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论,为政府监管理论提供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最后,将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研究置于法经济学语境下,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研究的本土化,拓展政府监管理论的研究视野。本文的现实意义是:首先,进行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问题的创新研究,构建起适应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背景下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其次,触及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天花板,从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度把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通盘加以考量,深化我国转轨时期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再次,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入手,一方面,为转型期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筛选更具本土适应性的个性化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实现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在更高层面上的推进。最后,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民营化、市场化进程,切实提高自然垄断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增加和公共利益提供现实保障。本文首先对国内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创新性地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划分为监管迷信、监管质疑和监管重构三个阶段,继而提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改革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其次,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的理论基础。在清晰界定监管机制、体制和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构建功能耦合模型,探讨在理论层面上如何建立自然垄断行业最优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以及如何实现三者的功能耦合。再次,分别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针对其改革历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内容展开论述,并提供国际经验借鉴。最后,综合上述研究,在系统阐述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目标及现存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思路及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有四:首先,在文献资料的梳理方面,一改以往学者对国外有关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研究按照时间顺序的简单铺陈。遵循监管思想史和监管改革史梳理并重的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发展与演变创新性地归结为三个阶段,即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监管迷信期、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监管质疑期和引入激励性监管的监管重构期。在充分咀嚼世界范围内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准确定位。其次,在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界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引用“耦合”这一物理学概念,积极探索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关联,并因此形成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功能耦合”研究。再次,重塑监管理念,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将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作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核心目标,并以此为基础通盘考量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最后,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解决新监管经经济学中理想化的最优监管机制设计向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安排转换的难题,弥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理论“供给”与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同步做好与监管机制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搭建、监管制度安排。
方堃[9](2012)在《论美国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兴衰》文中研究表明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一直是美国宪政史中绕不开的话题,这种分权制衡,既包括了联邦与各州之间关于权力的划分,也包括了联邦政府内部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权力之间的划分。但从19世纪后半段开始,美国联邦行政管制开始兴起、膨胀,并极大了冲击了原有的权力制衡的体系。而在这一过程中,独立管制委员会——这个不属于联邦政府原有三权之中任何一权规制的“无头第四部门”无疑是一个助推器。正是由于其不断发展、壮大,才推动着美国联邦行政管制的发展,促使了二战以前国家行政管制的迅速扩张。由于把持着美国的经济命脉,时至今日,独立管制委员会依然是美国行政管制权力中一支极为重要的力量。尽管从新政以后,由于总统权力的扩张,使得独立管制委员会在美国联邦整个行政管制机构中的地位已不如之前那般显赫,委员会其自身的弊端也开始显现出来。但无论批评之声曾经何等强烈,其自身需要怎样的改革,至少在今日,美国社会依然非常习惯于由独立管制委员会在联邦行政管制中去发挥其专业的经济管制功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研究美国独立管制委员会,既可以反映出联邦政府行政管制是怎样兴起和膨胀的,又可以反映出行政管制的这种不同于传统三权的混合权力在经济管制等领域中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而独立管制委员会这种“无头第四部门”的怪胎形式,通过其兴衰的历史演进,又值得人们进一步地深思:管制需要怎样的机构形式,如何通过一种机制的确立,使得行政管制的权能既能够发挥其在经济管制等方面的效率,又可以防止其权力不被滥用。因此,如果要对美国行政管制进行深入研究,独立管制委员会这个“无头第四部门”应当是一个必须要参考的样本。文章所要做的努力,就是通过对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历史梳理,通过对独立管制委员会这种美国特色(集准立法、行政和准司法权力于一身的“无头第四部门”)的勾勒,力求展现出美国行政管制机构兴起、发展、膨胀以及相关改革的形态,表现出美国社会对于行政管制是如何认识的,而独立管制委员会又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按此设想,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分七章对于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历史演进进行了梳理。在导论对于独立管制委员会模式简要说明以后,正文部分便开始了对于独立管制委员会历史进程的梳理。文章的第一章首先对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其“无头第四部门”的特性;机制的特色,权力的大小等基本要素都进行了说明,通过这些梳理,能清晰地反映出独立管制委员会在美国行政管制机制中的重要性以及其的“美国特色”。第二章论述的是联邦行政管制是怎样产生的,独立管制委员会这个“无头第四部门”为什么会出现。本章讨论了在铁路危机之下州际商业委员会的产生背景和产生过程,并对其早期的发展进行了梳理。笔者认为:1887年的《州际商业法》以及其所成立州际商业委员会只是各方利益妥协的权宜之计,但州际商业委员会的形成却如同一颗没有发芽的种子,直到十余年后才由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意识到了其价值并将其发掘出来,而州际商业委员会的出现,可以视为美国联邦政府行政管制权力确立的一个标志。第三章论述的是独立管制委员会是怎样兴起的。本章讨论的是在20世纪前20年美国进步时代的背景之下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发展。作者首先分析了进步时代对于美国社会传统自由主义经济体制的冲击,指出了无序的经济需要联邦政府对此进行强有力的监管,独立管制委员会能够兴起是有其时代背景的,进而又通过对于美联储、联邦贸易委员会等一批独立管制委员会成立的勾划,展现出那个时期独立管制委员会这个“无头第四部门”作为美国经济管制的主体力量,是如何推动联邦行政管制权力扩张的。第四章论述的是新政时期的独立管制委员会。本章分析了独立管制委员会随着总统权力的膨胀而逐渐扩张并达到了顶峰的过程。本章首先分析了行政管制扩大、福利国家形成的背景,并特别提到了在这一个过程当中总统是如何排除联邦最高法院等因素的干扰,开始主导美国行政管制的;随后又对这一时期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劳工委员会等机构的成立进行了梳理。笔者认为:独立管制委员会是伴随着美国行政管制的膨胀而膨胀的,但本章同时也特别指出:新政时期在行政管制大幅扩张的背景下,独立管制委员会这个“无头第四部门”的膨胀也是其衰败的开始,特别是当总统在汉弗莱案中插手独立管制委员会的企图被挫败之后,开始主导行政管制的总统便不再满足于通过独立管制委员会来主导行政管制权力,羽翼渐丰的总统已经有了属于自己的一套行政机构,独立管制委员会在联邦行政管制中的地位无形中开始下降。第五章论述的是在美国社会恢复常态下的独立管制委员会的重组与转型。本章首先简要论述了从新政和二战再到战争结束后这一个美国社会从非常态走向常态的过程中涉及行政权规制的几个标志性事件:布朗洛委员会报告、《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以及战后初期对美国社会涉及机构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两次胡佛委员会报告。这些都意在说明在美国非常态的时期结束之后,对日益庞大的行政机构进行改革,进行规制已经成了社会的共识,独立管制委员会由于在美国行政权中的重要地位也成为了要求改革的焦点。随后,本章重点对涉及独立管制委员会的两份报告——《兰迪斯报告》和《艾什报告》进行了评析,这两份报告系统地论述了各大独立管制委员会面临的重要问题,并由此引发了肯尼迪政府对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全面改组等行动。第六章论述的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时独立管制委员会的相应改革。本章首先论述了尼克松政府时期一类不同于独立管制委员会的新机构——独立行政机关的出现,其的出现表明独立管制委员会的种种问题已经令要求提高效率的“帝王总统”尼克松难以容忍,机构的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再加上70年代美国的滞涨危机,担负经济管制任务的许多独立管制委员会不得不寻求改革。本章选取了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联邦核能委和联邦能源委这三个各具代表性的改革模式进行了分析,意在说明管制的方式并没有统一的模式,独立管制委员会也可以有多种形态,但无论模式和形态怎样,其核心都要保证管制效率的提高。第七章论述的是70年代后期以来在美国社会降低管制潮流当中独立管制委员会的衰落。本章首先论述了美国社会当时降低管制和新自由主义思潮兴起的背景,并特别指出了在当时降低管制潮流中总统希望通过管理和预算局等机构全面参与管制事项的趋势。文章进而选取了两个富有代表性的独立管制委员会在这一个降低管制的潮流当中的命运进行分析:一个是当时不断被人诟病,最需要进行改革的民航委员会;另一个则是百年老字号——州际商业委员会,通过这两个独立管制委员会的撤销,笔者意在说明:在降低管制的浪潮中,独立管制委员会这个“无头第四部门”的地位显然大不如前。但笔者也同时分析了在这一时段表现突出的美联储,这个反例却也表明:虽然无论管制的政策如何,美国社会都不会再允许出现类似州际商业委员会这种独立王国式的管制机构,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地位也大为降低,但如果现在判断其由此必然消失,倒也为时尚早。在上述七章对于独立管制委员会的百年历史进行梳理和分析后,笔者将独立管制委员会置于政治结构和经济管制这两个环境中试图得出一些结论。在政治架构中,独立管制委员会最富有特色的便是其“无头第四部门”的特性,笔者认为:独立管制委员会这个“无头第四部门”是在联邦政府传统权力未能涉及的情况下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出现,以及随后美国行政管制的膨胀,虽然对旧有的三权分立体制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但却并没有破坏联邦政府权力制衡的情况。独立管制委员会也并不可能绝对独立,在今后的发展中,其也需要与传统的三权部门之间加强协调,相互形成稳定的制约机制。而在经济管制领域,在降低管制的背景下,独立管制委员会曾经面临着被撤销的危机,而这种趋势又是否会被延续?笔者认为:美国社会更注重的是一种功能主义而非形式主义,因此,比起管制机构的设置,美国社会更为关心的便是管制效果的好坏。虽然二战以后,独立管制委员会的设置已经不再如半个世纪之前是美国管制经济领域机构设置的潮流,但只要管制效果得当,人们就不会介意管制机构的模式到底是怎么样的。再往前进一步,笔者也粗浅地联想到:对于当前大部制改革的中国,改革的目标并不是要按照独立管制委员会或是其他西方机构的模式把我们的机构改成什么样,而是能否根据我们的国情设计出合理的制度,使其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功效,如果文章对于美国独立管制委员会的介绍能引起一些对这方面的思考的话,那将是大有裨益的。
王钦维[10](2011)在《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首次将价格听证制度引入到价格决策领域中,这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建设和行政法治的建设都有着重大价值。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发展,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已经深入人心。然而,由于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2001年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乔占祥律师诉铁道部春运期间票价上浮没有组织价格听证,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郝劲松以铁路车票价格上涨没有组织价格听证而再次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北京律师董正伟向铁道部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铁道部针对动车组运行以来公众普遍反映的票价偏高问题,公布动车组、城际高速列车的火车票定价程序、依据和价格听证安排。依据以上案件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的铁路价格听证会在实践过程中的缺失与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铁路价格听证制的几点建议:首先,主要是对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分析,包括对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含义的分析、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理论渊源及对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规则设置的理论价值分析的探究;其次,主要针对的是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作了系统阐述,包括对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现实分析及对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存在的具体问题的论述等;再次,主要是全面阐述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完善的建议,此处是全文的重点。在引入行政听证程序的同时,必须对铁路价格听证程序所设制度进行合理的构建。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并完善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铁路价格听证程序,主要是完善铁路价格听证程序、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组织时间、逐步扩大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关于铁路价格听证主持人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关于铁路价格听证的参加人员规定等。
二、今后铁路价格调整须听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今后铁路价格调整须听证(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年度报告(2020年)(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处罚概况 |
(一)反垄断法律体系建设概况 |
(二)行政处罚整体分析 |
二、行政处罚地域分布 |
三、行政处罚行业分析 |
(一)行业处罚总体情况 |
(二)汽车销售行业处罚情况 |
(三)建筑材料行业处罚情况 |
(四)医药行业处罚情况 |
(五)行业协会处罚情况 |
(六)公用企业处罚情况 |
(七)涉价格垄断分析 |
1.价格垄断整体概况 |
2.价格垄断行为分类 |
四、违法主体分析 |
(一)违法主体性质分析 |
(二)违法主体性质类别 |
五、案件线索来源分析 |
六、行政处罚调查期限 |
七、垄断行为类型分析 |
(一)垄断行为类型整体情况 |
(二)横向垄断协议类型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四)纵向垄断协议 |
八、反垄断违法法律责任 |
(一)法律责任立法体系 |
(二)没收违法所得分析 |
(三)行政罚款概况 |
1.行政罚款整体情况 |
2.“上一年度”认定 |
3.相关商品市场界定 |
4.罚款计算基础说明分析 |
5.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
6.罚款比例分析 |
7.罚款数额分析 |
九、法定考量因素 |
(一)法定考量因素实践 |
(二)法定考量因素行为类型 |
十、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
十一、垄断协议宽恕制度适用 |
十二、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 |
十三、行政处罚听证 |
十四、行政执法授权 |
十五、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十六、消费者福利影响 |
十七、行政处罚证据 |
十八、因行政垄断引起经济垄断案件分析 |
十九、反垄断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统计 |
(一) 2020年反垄断国家级文件 |
(二) 2020年反垄断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
(三) 2020年反垄断征求意见稿 |
(四)《反垄断法》修订建议 |
1.抓紧研究制定反垄断配套规则 |
2.完善行政垄断的规制制度 |
3.完善反垄断司法救济程序 |
(3)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公用事业 |
二、价格听证 |
三、公民参与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众参与阶梯理论 |
二、协商民主理论 |
第二章 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民参与现状 |
第一节 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公民参与情况 |
一、研究思路 |
二、通辽市公民参与价格听证的现状 |
第二节 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公民参与情况的调查问卷分析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问卷的发放和回收 |
三、基础数据统计 |
四、分类数据统计 |
第三节 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公民参与情况的访谈 |
第三章 通辽市公民参与价格听证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信息不对称 |
一、政府听证信息发布渠道单一 |
二、公用事业经销商的价格信息垄断 |
三、政府的信息沟通作用有限 |
第二节价格听证形式单一 |
一、传统听证会形式局限性明显 |
二、价格听证相关服务工作不到位 |
第三节 公民参与价格听证的有效性不足 |
一、公民参与主体的代表性不足 |
二、听证专业户层出不穷 |
三、缺乏有效的听证结果反馈机制 |
第四节 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不足 |
一、公民缺少对价格听证的了解 |
二、公民对自己参与权利认识不足 |
三、公民缺乏参与听证的研究分析能力 |
第五节 价格听证制度保障和组织管理不到位 |
一、公民听证代表的招募和遴选机制不科学 |
二、公民参与的制度保障不健全 |
第四章 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民参与问题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信息发布及传递机制不健全 |
第二节 价格听证形式缺乏创新 |
第三节 价格听证反馈机制不完善 |
第四节 缺乏对普通公民的宣传和培训 |
第五节 价格听证缺乏管理规范和法律救济 |
第五章 改进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公民参与问题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拓宽听证信息发布渠道 |
第二节 探索创新听证形式 |
第三节建立健全听证反馈机制 |
第四节加强价格听证宣传和对公民代表的培训 |
第五节 强化价格听证的组织管理和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中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方面 |
二、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 |
三、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法律体系方面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公用事业价格形成机制的界定 |
一、公用事业的界定 |
二、公用事业的类型 |
三、价格形成机制的制约因素 |
第二节 公用事业价格形成机制的模式 |
一、政府定价模式 |
二、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模式 |
第三节 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范围界定 |
一、政府定价范围 |
二、市场化的定价范围 |
第二章 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立法现状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 |
三、规章 |
四、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实践状况 |
一、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发展状况 |
二、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计价方式 |
第三节 我国政府对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实践状况的管理 |
一、成本监审 |
二、价格制定 |
三、价格补偿 |
第三章 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法律依据不足 |
一、专门性法律缺乏 |
二、有些行政法规的定价内容欠缺市场机制 |
三、有些规章的定价规定较为模糊 |
四、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可能存在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在实践中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行业覆盖面窄 |
二、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计价方式缺乏市场活力 |
第三节 政府对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实践状况管理不力 |
一、成本监审范围过大 |
二、价格干预过多 |
三、价格补偿方式落后 |
第四章 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法律对策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一、制定专门性法律 |
二、行政法规引入市场机制 |
三、细化规章内容 |
四、化解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在实践中的完善 |
一、提升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行业覆盖率 |
二、激发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计价方式的市场活力 |
第三节 政府对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实践状况的管理优化 |
一、缩小成本监审范围 |
二、减少价格干预 |
三、优化价格补偿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从我国改革谈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和分类 |
一、权力概念的多义性与确定性 |
二、权力概念的核心要素 |
三、权力的分类 |
第二节 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涵义 |
二、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公共性 |
三、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推论 |
第三节 公权力的异化与矫正 |
一、公权力的异化 |
二、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
三、公权力异化的矫正 |
第二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 |
第一节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 |
一、国家观念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历程 |
二、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 |
三、国家企业权力的定位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支持 |
一、企业性质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二、公共物品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第三节 我国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 |
一、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现象梳解 |
二、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 |
三、对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立法反思 |
第三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 |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一、国家企业权力问题的宪政张力 |
二、宪法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制度安排 |
三、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 |
一、国有企业的域外分类例证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家企业权力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三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 |
一、外部规制主体 |
二、内部规制主体 |
第四章 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权规制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 |
二、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 |
三、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
第二节 企业业务权规制——以政策性银行为例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与业务权力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力失范 |
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业务权规制镜鉴 |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国家调控权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 |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企业调控权力 |
二、国家价格调控权力的规制 |
第五章 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 |
一、国有资本运营的权力性与异化风险 |
二、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及突出问题 |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体制定位 |
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预算权规制 |
一、公共财政的控权功能 |
二、公共财政对国家资本权力的预算规制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制 |
第三节 企业合并权规制 |
一、《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合并的落空 |
二、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本质是规制政府权力 |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进路 |
第六章 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分析 |
三、民营化中权力退出的路径与规制 |
第二节 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权力规制 |
一、民营化的决策规制 |
二、民营化的产权交易规制 |
三、民营化的员工持股规制 |
第三节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权力退出规制——以铁路民营化为例 |
一、垄断行业民营化的竞争规制与规制机构 |
二、民营化中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规制 |
三、民营化中的铁路企业权力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铁路总公司的公法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方法 |
2 研究思路 |
二、铁路总公司的特殊企业属性 |
(一) 铁路总公司的企业性质 |
1 垄断性 |
2 公益性 |
3 行业基础性 |
(二) 铁路总公司的行政法地位 |
三、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必要性 |
(一)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性质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法律依据 |
(二) 铁路总公司承担公法义务的现状 |
四、铁路总公司所需承担的公法义务 |
(一)信息公开义务 |
1 铁路总公司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
(1) 必要性 |
(2) 特殊性 |
2 铁路总公司信息公开的行政法依据 |
3 公开事项的概述 |
(二) 受第三方监督义务 |
1 票价方面 |
2 质量安全方面 |
(三) 正当法律程序义务 |
1 价格听证会制度 |
(1) 铁路票价听证制度的含义及法理基础 |
(2) 我国铁路票价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
(3) 完善我国铁路票价听证程序 |
2 先行告知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0.2.1 理论价值 |
0.2.2 现实意义 |
0.3 研究方法 |
0.3.1 归纳与演绎分析 |
0.3.2 比较研究 |
0.3.3 案例分析 |
0.3.4 博弈分析 |
0.3.5 法经济学分析 |
0.3.6 耦合分析 |
0.4 研究内容和创新 |
0.4.1 研究内容 |
0.4.2 创新 |
第1章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文献综述 |
1.1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 |
1.1.1 监管迷信: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1.2 监管质疑: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1.3 监管重构:激励性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2 国内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 |
1.2.1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手段的研究 |
1.2.2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主体的研究 |
1.2.3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的研究 |
1.3 文献综述简评 |
第2章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分析 |
2.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
2.1.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内涵 |
2.1.2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外延 |
2.2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 |
2.2.1 耦合的涵义 |
2.2.2 耦合的理论模型 |
2.2.3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理论分析框架 |
2.3 法经济学语境下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体制与制度关系 |
2.3.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法经济学解释 |
2.3.2 法经济学语境下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 |
第3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分析 |
3.1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 |
3.1.1 自然垄断的动态性 |
3.1.2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的嬗变 |
3.2 主要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3.2.1 “全方位、立体式”放松监管改革 |
3.2.2 垂直分解和剥离重组结合,引入竞争机制 |
3.2.3 放开市场准入,为竞争开辟通道 |
3.2.4 实行非对称监管,维护、保证公平竞争 |
3.2.5 激励性监管机制的运用 |
3.2.6 放松监管的成效 |
3.2.7 关于自然垄断产业监管机制适用性的若干思考 |
3.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分析 |
3.3.1 价格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2 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3 激励性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4 非对称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第4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分析 |
4.1 中国主要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实践 |
4.1.1 电信产业:逐步走向监管下的竞争 |
4.1.2 电力产业:弱监管下的强垄断 |
4.1.3 铁路运输产业:政企双重角色缺位下的业内垄断 |
4.1.4 航空运输产业:竞争下的过度监管 |
4.1.5 邮政产业:垄断经营模式下的体制改革滞后 |
4.1.6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缺失下的公益性矛盾 |
4.2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问题及成因 |
4.2.1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 |
4.2.2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4.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问题的成因 |
4.3.1 行政体制缺陷 |
4.3.2 监管体制自身的缺陷 |
4.4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借鉴 |
4.4.1 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
4.4.2 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与协调 |
4.4.3 监管机构的动态调整 |
4.4.4 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体系 |
4.4.5 对中国的启示 |
第5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研究 |
5.1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
5.1.1 针对监管主体考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
5.1.2 针对监管客体考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
5.2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5.2.1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制度与价格听证制度 |
5.2.2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5.2.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改进 |
5.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的若干缺陷 |
5.3.1 监管体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3.2 监管客体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3.3 监管机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4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 |
5.4.1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变迁 |
5.4.2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分析 |
5.4.3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 |
5.4.4 对中国的启示 |
第6章 完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政策建议 |
6.1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目标 |
6.1.1 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目标 |
6.1.2 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与协调 |
6.1.3 监管改革与城镇化步伐的同步 |
6.1.4 消费者话语权的制度保障 |
6.1.5 垄断一般和特殊的权衡 |
6.1.6 综合性的研究领域,开阔的研究视角 |
6.2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制约因素 |
6.2.1 监管理念及理论发展的滞后 |
6.2.2 并未真正破除的原有垄断格局和垄断利益 |
6.2.3 “俘获”现象严重,监管执行不力 |
6.2.4 政府职能转变迟缓 |
6.2.5 法治的薄弱 |
6.2.6 改革的参差不齐、互不配套 |
6.2.7 转轨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压力 |
6.2.8 国际竞争环境对国内经济的压力 |
6.2.9 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相背离 |
6.2.10 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改革的不匹配 |
6.3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新思路 |
6.3.1 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转化 |
6.3.2 监管机制调整要求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的适应性变化 |
6.2.3 监管制度、监管体制改革需要监管机制支撑 |
6.3.4 监管体制传动、整合监管机制和监管制度 |
6.3.5 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路径 |
6.4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实施路径 |
6.4.1 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通盘考量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与制度功能耦合问题 |
6.4.2 完善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设计,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 |
6.4.3 搭建合理的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衔接监管机制的实施与监管制度安排 |
6.4.4 进一步健全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充分考量其与监管体制、机制的匹配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9)论美国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兴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对象 |
三、 文献梳理 |
四、 框架结构 |
五、 现实启迪 |
第一章 何为独立管制委员会 |
第一节 无头第四部门 |
一、 第四部门 |
二、 “无头”的特性 |
第二节 独立管制委员会的要素 |
一、 总统免职权 |
二、 委员会制 |
三、 交错任期制 |
四、 不明显的党派特征 |
第三节 混合的职权 |
一、 准立法权 |
二、 行政权 |
三、 准司法权 |
四、 传统三权的控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登场 |
第一节 镀金时代的铁路管理 |
一、 双轨制下的问题 |
二、 联邦权力的缺失 |
第二节 《州际商业法》诞生始末 |
一、 斗争与妥协 |
二、 《州际商业法》的内容 |
三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诞生 |
第三节 强势司法权的阴霾 |
一、 自由放任的司法哲学 |
二、 恶化的形势 |
第四节 对付铁路管理人的唯一办法 |
一、 西奥多·罗斯福与《赫伯恩法案》 |
二、 《曼—埃克金法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联邦行政管制的兴起 |
第一节 行政管制发展的时代 |
一、 福利国家的来临 |
二、 不再曲高和寡的行政法 |
第二节 银行家股掌中的美联储 |
一、 暗渡陈仓的《联邦储备法》 |
二、 争执焦点 |
三、 实际的控制者 |
第三节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
一、 为《谢尔曼法》装上牙齿 |
二、 法案的内容 |
三、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性质 |
四、 初期的无权状态 |
第四节 其他早期的委员会 |
一、 联邦海事委员会 |
二、 早期能源委 |
三、 联邦通讯委员会 |
第五节 早期委员会的共性 |
一、 兴起的原因 |
二、 初期的特点 |
三、 委员会与联邦管制的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总统控制的加强 |
第一节 罗斯福与联邦行政管理 |
一、 总统主导福利国家 |
二、 行政法学家们的舞台 |
三、 汉弗莱案对总统免职权的限制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委员会法》 |
一、 1933 年《证券法案》 |
二、 建立独立管制委员会的新法案 |
三、 成立后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
第三节 独立于劳工部的劳工委 |
一、 早期的劳工管制机构 |
二、 《瓦格纳—康纳利法案》 |
三、 劳工关系委员会的运转 |
第四节 夹缝中的国家烟煤委员会 |
一、 内务部下的机构 |
二、 《古菲—文森法案》 |
第五节 总统不愿设立的民航委 |
一、 《民航委员会法》 |
二、 新委员会的优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重组的社会诉求 |
第一节 改革提上了日程 |
一、 布朗洛委员会眼中的“无头第四部门” |
二、 胡佛委员会报告中的机构改革 |
三、 行政程序法的规制 |
第二节 《兰迪斯报告》 |
一、 出台的背景 |
二、 问题与建议 |
三、 社会影响 |
第三节 肯尼迪的管制重组计划 |
一、 计划的提出 |
二、 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权力的下放 |
三、 联邦通讯委员会:加强审查力度 |
四、 民用航空委员会:加大主席的权力 |
五、 联邦贸易委员会:扩大对委员的授权 |
六、 劳工关系委员会:二元管制的协调解决 |
七、 州际商业委员会:唯一抵制改组计划的委员会 |
八、 联邦能源委员会:效率优先 |
九、 其他独立管制委员会 |
第四节 《艾什报告》 |
一、 独立管制委员会过时了 |
二、 过激的建议 |
三、 普世性路径的探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困境中的机制变革 |
第一节 新的变体:以环保署为例 |
一、 尼克松的算盘 |
二、 原因的评析 |
第二节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
一、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机构 |
二、 一个新的尝试 |
第三节 新兴的核能委 |
一、 战后的管制立法 |
二、 从国家管制到市场主导 |
三、 《凯梅尼报告》与核能委的建制 |
第四节 能源委的重组 |
一、 危机与改革 |
二、 参众两院的协商 |
三、 大部制下的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衰落是不可避免的吗 |
第一节 总统主导下的降低管制 |
一、 从福特到里根 |
二、 管理和预算局:总统的工具 |
第二节 《民航放松管制法》 |
一、 最需要放松管制的部门 |
二、 肯尼迪听证 |
三、 法案撤销了民航委 |
四、 放松管制下的民航业 |
第三节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百年孤影 |
一、 运转中的改革 |
二、 《州际商业委员会终结法案》 |
三、 水陆运输委员会的留守 |
第四节 逆风高飞的美联储 |
一、 属于格林斯潘的年代 |
二、 保持适度的独立性 |
三、 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论:“无头第四部门”的兴起与变革 |
一、 权力的制衡 |
二、 经济的管制 |
三、 反思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华政园里的断忆 |
(10)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分析 |
(一) 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含义 |
(二) 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理论渊源及法理基础 |
1. 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理论渊源 |
2. 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 |
(三) 对铁路价格听证程序规则设置的理论价值分析 |
1. 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具有理论研究价值 |
2. 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具有现实意义 |
(四) 国外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分析-以日本、美国为例 |
1. 日、美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内容 |
2. 日、美铁路价格听证的程序 |
二、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现实分析 |
(二) 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
1. 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现实不足 |
2. 铁路价格听证程序没有规定具体的组织时间 |
3. 目前铁路价格听证只适用部分旅客列车 |
4. 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及参加人没有具体的规定 |
5. 铁路价格听证代表人的选择及法律地位没有相关规定且缺少消费者表达机制 |
6. 缺少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审查、规则设置、法律责任等规定 |
7. 关于铁路价格听证记录的约束力没有相关的规定 |
8. 缺少通过听证确定铁路价格调价及定价方案的规定及定位问题 |
三、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完善的建议 |
(一) 完善铁路正式听证制度 |
(二) 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组织时间 |
(三) 逐步扩大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
(四) 完善铁路价格听证主持人及铁路价格听证的参加人员规定 |
(五) 完善铁路价格听证代表人的选择及确定法律地位 |
(六) 进一步完善关于对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审查 |
(七) 关于铁路价格听证记录的约束力 |
(八) 要慎重对待铁路价格调整及定价方案且确定听证会的定位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今后铁路价格调整须听证(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年度报告(2020年)[J]. 林文.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21(00)
- [2]公用事业产品定价过程中公民参与问题研究 ——以电价听证会为中心[D]. 李天娇.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1
- [3]通辽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D]. 张楠.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20(02)
- [4]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5]公用事业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法律对策研究[D]. 刘曦雯. 新疆财经大学, 2019(01)
- [6]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7]论铁路总公司的公法义务[D]. 曹娟. 南京师范大学, 2014(02)
- [8]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D]. 刘佳丽. 吉林大学, 2013(08)
- [9]论美国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兴衰[D]. 方堃.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10]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分析[D]. 王钦维. 内蒙古大学,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