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分业还是混业?(论文文献综述)
温长庆[1](2020)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透视与监管应对——兼论中国金融监管的主框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自由竞争加速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监管框架内的适应性变革,其风险已经不再局限于混业风险;外部监管滞后和内部治理不健全有特殊的制度、市场、国情诱因。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当构建"伞形+双峰"的监管主框架,在既有的分业机构监管基础上,引入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内部治理路径包括公司治理、股东资格、市场自律机制和信息披露规则。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当从技术和市场双轮驱动的特殊性出发,构建综合监管框架,适当引入监管外包等创新性监管手段。
郑雪[2](2020)在《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综合经营是世界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是综合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研究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对于促进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和中国国情,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深入研究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发展现状与路径选择,开展风险分析与实证研究,并基于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特征,构建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对策。本文试图为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与风险防范建立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作为一项金融实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有着深刻的理论内涵。本文从历史、法律和市场三重视角,深刻剖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涵与联系。利用不同理论假说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理论解释,进而围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这一焦点问题,探究适用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内部风险管理理论与外部监管理论。从理论角度完成了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产生、发展与风险防范的理论重构。通过比较分析发达国家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背景、特征、利弊与立法路径,简要回顾中国商业银行40年来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与发展历程,总结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未来发展可以借鉴之处。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范围及组织形式,以及代表性商业银行的发展实践,分析指出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在内部经营与外部竞争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在行业发展、业务深度、组织形式、收入结构、人员素质等方面的症结亟待解决。风险及其有效防范是银行业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核心议题,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前提是对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与组织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从分析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所具备的一般性风险来源入手,着力研究三大类投资银行业务的典型合规风险表现,探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利益冲突、风险传递与风险集中等特殊风险的成因与传导路径,据此得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重点与难点。从国内外相关实证文献来看,理论界对于投资银行业务是否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经营效率,以及投资银行业务如何影响银行个体风险与金融系统稳定性等问题尚无定论,从实证角度研究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09-2018年19家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基于波动性风险分析理论、资产组合原理相关性分析框架及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方法,考察了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投资银行收入无明显周期性趋势,波动性明显高于利息净收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会加剧银行业收入的不确定性,但由于收入占比较小,投资银行业务并非造成我国银行业收入波动的主要因素。多数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收入与利息净收入表现为正相关性,商业银行难以通过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实现分散收入波动风险的目的。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风险影响的回归结果较为显着,随着投资银行收入在银行收入结构中的权重越来越大,商业银行多元化收入程度随之加深,银行利润损失风险随之下降。基于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与实证研究结论,论文构建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相结合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实现了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战略管理的统一和结合,明确指出各类型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选择,并设计了由公司治理框架、内部控制机制与风险管理流程共同构成的风险防范体系与风险管理实施平台。在银行组织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与之相适应、相补充,这一框架的设计包含监管目标与原则、市场结构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等基本要素。在构建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特定组织形式的风险隐患,以及给外部监管带来的全新挑战等问题展开讨论。并从强化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认识、增强银行组织对特殊风险的防范能力、提高应对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以及提升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性四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李其成[3](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李旭东[4](2019)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推进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由传统的多头监管向统一监管发展,甚至发展成为双峰监管。与此同时,强化中央银行监管职责也逐渐成为主流。我国在2003年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基本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总体稳定,为我国金融业发展做出了贡献。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金融混业经营不断深化,形成了许多体量巨大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催生了许多金融新业态,也形成了互联网金融巨头。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逐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增多,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造。但是随着2015年股灾、安邦保险事件等金融风险的发生,金融腐败案件浮出水面,这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许多挑战。事实不断证明,原先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已经不能经济和金融发展需要,暴露了许多弊端。进入新时代,建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重组银监会和保监会,组成银保监会,向统一监管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我国也加强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监管职责。在未来我国经济体量将重登顶峰,我国也将从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转变,我国金融国际化水平也将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未来大势是走向统一监管,甚至走向双峰监管,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仍然受金融发展情况和制度变换成本的挑战,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另外,我国作为超大规模国家,仅仅依靠中央单一垂直金融监管体制,无法解决地方金融监管问题,必须发挥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两方面的积极性。本文围绕这几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历史背景和国际背景,选题意义、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等。第二章主要介绍了金融监管的含义,分析比较分业监管、功能监管、统一监管和双峰监管等四种主要监管模式的优缺点,同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总结。第三章主要是回顾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历程,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取得的进步,还关注了地方监管改革情况。在回顾金融监管取得的成绩的同时,着重梳理了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是介绍了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四个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模式调整或改革措施,并同时给与相应的评价。第五章主要是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改革重点、总体目标以及配套改革建议,提出我国应该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中央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
胡鹏[5](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黄恋婷[6](2019)在《论我国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的系统性建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金融自由化的盛行,美国、日本等国家为了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纷纷实行混业经营模式,混业经营成为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我国顺应金融发展的主流趋势,对混业经营进行探索,金融混业集团顺势而生。金融混业集团有利于发挥规模效益和协同效益,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但金融风险也极易在金融混业集团内部发生串联,产生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因此,亟需建立隔离风险传播,防范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的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本文首先分析了构建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的必要性。接着阐述了金融混业集团的概念和特有风险及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的概念、概念辨析和功能及局限,对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随后分析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的现状,得出目前我国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存在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信息规范机制共享要素缺失,对关联交易限制较低,效率要素缺失以及与现行制度衔接协调性差等碎片化问题。基于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适度原则和动态调整原则作为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的指导思想,即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可过于宽松,应当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金融价值取向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最后,结合美国和日本金融防火墙制度的有益经验,从信息、业务、人事、资本和对外衔接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即完善信息共享和披露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加强对人事的限制,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公开要求,整合法律规范和自律指引等,以期构建和完善我国系统性的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
丁萍媛[7](2019)在《混业经营视角下我国保险公司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保险“经济助推器”、“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日益凸显。作为保险业经营主体的保险公司,其经营效率状况备受关注。自1995年起我国金融业开始实行分业经营,但伴随着金融全面对外开放、外资机构相继进入,严格的分业经营已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与发展,故从1999年起我国金融业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迹象。2002年国务院批准成立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标志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开始,2003年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的相继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标志着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的初步形成,混业监管既是满足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也将促进混业经营进一步深化。在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分析探讨混业经营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分析了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因素和混业经营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其次介绍了我国混业经营的现状。在此基础上选取了111家保险公司的数据运用DEA模型进行效率测算,分析探讨混业经营与单一经营、各类混业模式的产、寿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并运用Tobit模型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最后依据研究结论提出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我国保险公司均存在资源浪费,产险公司表现略好于寿险公司。我国混业经营寿险公司的各项效率值均低于单一经营的寿险公司,而产险公司的情况恰好相反。在各类混业模式中,保险为主型产、寿险公司的技术效率和纯技术效率均为最高,说明该类公司的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最强。第二,从整体上看,我国保险公司均未实现产、寿险之间的良好互动。银行牌照对产、寿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具有正向影响;证券牌照对寿险公司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具有显着负向影响,而对产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不显着;信托牌照仅与产险公司规模效率正相关。此外我国保险公司表现出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中资寿险公司的经营效率显着优于外资,而外资产险公司在技术效率与纯技术效率方面表现更好。第三,从各模式的寿险公司上看,保险为主型对金融牌照的整合能力较强,其可以充分利用非保险金融业务的优势提高自身经营效率。实业为主型也具有一定的牌照整合能力,但当其涉足产险、证券业务时会降低自身经营效率水平。银行为主型、非银行金融为主型只能利用自己主导业务的优势对公司经营效率产生正向影响。从各模式的产险公司上看,各混业模式均对非保险金融牌照具有一定的整合能力,其中保险为主型、实业为主型的整合能力稍强,银行与非银行金融为主型稍弱。
张赛赛[8](2019)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债务创造及风险传染研究 ——基于债务金字塔结构视角》文中认为随着全球混业浪潮的逼近,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金融业的边际利润降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金融机构“内忧外患”。金融控股公司为金融业持续性发展提供一条可行性出路。自2002年以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已迅速发展为集金融与实体产业为一体的“超级金融超市”,满足实体产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然而,机遇与风险并存。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润空间的扩大的同时也掩盖真实的资金流向和债务水平。金融控股公司的高债务杠杆运作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加大,尤其是影子银行运作表现出极强的传染性。在缺乏有效“防火墙”设置的情况下,个别企业的风险极易在集团内部相互传染并向外部扩散,诱发金融不稳定。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债务金字塔结构视角分析金融控股公司债务创造本质和风险传染的问题。文章首先梳理了近年来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观点。现有研究肯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资源协同效应等优势,也分析了财务杠杆过高、内部关联交易、风险传染等问题。但是,现有的研究多侧重现象描述和实证检验的方法分析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绩效以及优势和风险,没有揭示金融控股公司的本质以及风险传染的内在机理。随后,文章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其次,文章基于债务金字塔结构理论,深入剖析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银行、NBFIs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经营活动过程中伴随的债务内生性创造、债务“金字塔”扩张、金字塔内部债务偿付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增信过程,解释大型企业热衷组建金融控股的本质原因。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银行债务增信过程中可能伴随的风险传染和转移。银行成为集团最后贷款人的同时也成为集团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最后,本文提出针对性建议,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本质在于内生性创造自己的债务满足经济体的真实金融需求,从而促进资本的有效积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银行NBFIs以及非金融企业等经济活动过程中不断在创造债务,这些债务构成了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债务金字塔机构。在债务金字塔中,位于高层级债务对低层债务自上而下的偿付过程中,银行发挥债务增信功能,为整个集团提供流动性支持,成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最后贷款人”。但是,债务偿付和增信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低层级债务的风险向高层级的银行传染和积聚,银行成为同时成为了集团风险的“最终承担者”,金融不稳定性已然成形。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内生性创造债务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担保和金融支持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风险传染和扩散,甚至会诱发系统性金融危机。
崔毅[9](2019)在《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包括美国、日本和欧洲在内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已不同程度的在金融产业中展开混业经营业务,混业经营模式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产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此国际大环境下,我国金融产业从严格的分业走向混业已经成为金融体制改革实践中的必然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因其形成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使得金融机构获得更大的市场,降低创新业务开发和推广的成本;可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导致整个金融行业效率低下和产生多样性风险的问题。但是随着金融衍生工具被广泛的应用,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随之增大。2007年由次贷危机引爆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形成重创,混业经营模式对金融产业系统安全性的正面影响开始被质疑。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其核心内容旨在加强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并没有提及将金融业回归到分业经营时代的意思。因此无论是投资者、消费者还是监管层都开始清楚的认识到,简单的将金融业划分为混业模式还是分业模式都不是可以避免危机发生和传播的好方法,选择合理的混业经营模式,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恰当的产业安全评价体系,才是能够发挥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效用、提高金融安全的保证。本文首先选择边际期望损失法对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测度,并对金融控股集团和独立商业银行各自的风控能力与盈利能力进行回归分析比较,发现在2007年的金融危机时和危机后时期,金融集团的风控能力与盈利能力均优于独立的商业银行;接着,本文就以上以上结果分析对金融安全程度有重要影响的部分因素,采用系统混沌动力学和可靠性动力学方法对它们本身及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进行金融安全稳定性和系统可靠性分析推演,发现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稳定性之间的相互作用会对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产生正面影响;最后,本文建立了金融安全评价体系,重点关注对混业经营模式敏感的关键因子,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关键因子得分和评价指数,选取金融危机前期、中期及后期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其结果显示,在测算数据选取期间,中国金融安全指数波动状况与经济发展走势相一致。基于以上研究,结合推动混业经营良性发展的目标,本文提出在加强法制建设和遵守行业监管规范的基础上,我国宜先建立银行控股公司来发展金融混业经营业务,待我国金融体系和国际环境更为成熟的时候,再适时的全面推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确保我国金融产业向完全混业经营模式的安全过渡。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提出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应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状况的混业经营模式一—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当中,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原传统银行业务的意愿和能力增加,迫使银行业也加速主动出击选择适当的创新业务来拓展市场,增加绩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法律要求,对当前金融产业选择以银行业为主导机构,建立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业向完全的金融控股集团转变的恰当模式。(2)提出了基于系统动力学的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优化策略。通过对影响整个金融产业系统安全的变量进行系统动力学分析,建立金融系统安全模型及优化的基本框架,推导其对系统安全可靠性的影响机理,认为提高产业布局可靠性、产业结构可靠性、产业组织可靠性等指标性能,是优化金融安全系统可靠性的有效策略。系统动力学强调系统、整体的观点和联系、发展、运动的观点,究其实质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系统综合推理的方法。通过此方法对金融产业系统内部各变量之间建立反馈机制,筛选出的金融产业系统安全可靠性影响变量更为精准,从而使得该优化策略的性能达到最佳得到了保证。(3)在导入产业安全理论基础上,建立金融安全指数评价体系,并采用算术平均法对金融安全的关键因子进行计算。基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处于大变革的时期,因此对此评价指标体系的关键因子选取上,侧重于选择对混业经营模式敏感的因子,并从对这些指标“同等无知”的统计学观点出发,采用算术平均法依次对关键因子和产业指数进行计算。经实证,该方法计算得出的产业安全指数波动情况与数据采集期的金融发展状况一致。该体系的建立为我国金融安全评价提供了一种符合时代特征的方法,其评价结果对当今的决策者而言更加具有参考性。
李仲林[10](2018)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文中指出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银行业自身携带的“高负债、高风险”的先天基因,世界各国不得不对其采用严苛的监管策略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勃兴,社会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固守传统借贷业务,只能使银行业的收益、业务范围不断萎缩。在此语境下,选择变革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利器,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务范围的开疆拓土,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渐次演变为具备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非但没有降低源于银行“高负债”先天基因所带来的风险,反而会与传统监管策略与方式之间产生隔阂与错配积聚更为严重的风险,2008年的金融危机正是典型的范例。由此观之,对于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应当成为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认真对待的话题。金融监管的核心使命在于有效的防控金融市场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进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在不断满足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我国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当局的重大课题之一。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当以分业监管为主体框架的监管体制,面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的种种风险时,能够调用的规制策略、思路、方式往往却是杯水车薪。可以说,二者之间的背离与抵牾之处,正是金融监管寻求变革的逻辑起点。基于上述论断,本文选择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以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衍生的种种客观风险为根基,采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现实状况—供给需求及非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域外经验—方案完善”的论证框架,利用法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制度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历史演进的归纳和梳理,总结出确保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是推动监管制度变迁的重大力量,并指出综合化经营监管是未来的趋势,而不是回到原来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在分析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和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规避监管弱化金融调控效率、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四大风险特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供求及非均衡分析,梳理出金融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与规则监管非均衡、跨行业业务特征与分业监管体制非均衡、易发系统金融风险与宏观审慎制度非均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五大特征,为将来监管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实证检验,其收益在于可以保证金融安全即防范银行风险,其成本在于影响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效应即效率损失,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应该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进行权衡;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原则监管导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监管适应性变革提供参考;结合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域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善方案,内容不仅包括了原则导向监管的具体建构,还有注重成本收益、监管协调、风险预警新型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不同业务模式的具体监管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和动力。
二、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分业还是混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分业还是混业?(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透视与监管应对——兼论中国金融监管的主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与监管步伐 |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问题与短板 |
(一)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滞后 |
(二)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治理不健全 |
四、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治理对策 |
(一)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治理的国际和国内动向 |
1. 国际动向 |
2. 国内动向 |
(二)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完善 |
1. 构建“伞形+双峰”的监管主框架 |
2. 树立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构建协调监管机制 |
3. 完善具体监管规则,丰富监管手段 |
(三)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治理的改进 |
1. 完善公司治理规则 |
2. 完善机构独立性标准,构建自律监管机制 |
3. 构建和完善混业经营环境下的信息披露规则 |
五、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思路 |
(一)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特殊性 |
(二)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思路 |
1. 搭建综合监管的制度体系 |
2. 以数据为中心创新监管手段 |
3. 引入监管任务外包制度 |
六、结语 |
(2)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成本与效率的影响 |
1.2.2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
1.2.3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与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关系 |
1.2.4 论文创新之处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及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 |
2.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相关概念剖析 |
2.1.1 商业银行及其业务的理论内涵 |
2.1.2 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理论内涵 |
2.1.3 三种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 |
2.1.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组织形式辨析 |
2.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经济学解释 |
2.2.1 金融中介功能观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融合的启示 |
2.2.2 金融创新理论对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业务创新上的阐释 |
2.2.3 资产专用性假说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要素配置的解释 |
2.2.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所隐含的制度变迁供求关系探析 |
2.3 综合经营风险管理理论研究 |
2.3.1 从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转化 |
2.3.2 从风险控制向风险管理转变 |
2.3.3 从单一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化 |
2.4 后危机时代综合经营监管理论探究 |
2.4.1 更为严格的综合经营市场准入监管 |
2.4.2 综合经营监管的宏观审慎原则 |
2.4.3 综合经营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
3.1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现状分析 |
3.1.1 德国全能银行发展的历史沿革与特征 |
3.1.2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演进与立法设计 |
3.1.3 英国银行母公司发展的背景与利弊 |
3.1.4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
3.2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分析 |
3.2.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 |
3.2.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组织形式 |
3.2.3 主要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实践 |
3.2.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 |
3.3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在问题分析 |
3.3.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承担的内部经营压力 |
3.3.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 |
3.3.3 牌照资质差异导致经营局限性与业务深度不够 |
3.3.4 组织形式不一致,行业发展不平衡 |
3.3.5 收入结构不均衡,利润贡献度低 |
3.3.6 现有人员素质难以满足投资银行业务深入发展的需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来源、成因与传导路径 |
4.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一般来源与特征 |
4.1.1 信用风险的来源 |
4.1.2 市场风险的成因 |
4.1.3 操作风险的来源与表现 |
4.1.4 流动性风险的来源与差异 |
4.1.5 声誉风险的传导路径 |
4.2 投资银行业务合规风险的表现形式 |
4.2.1 代理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2.2 委托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2.3 自营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3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特殊风险成因与传导路径 |
4.3.1 利益冲突风险的生成途径 |
4.3.2 风险传递的主要途径与运行机制 |
4.3.3 资本重复计算的动因与实现路径 |
4.3.4 透明度风险的表现与特征 |
4.3.5 内部交易造成风险集中的基础与传导路径 |
4.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4.4.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对系统性风险的分解分析 |
4.4.2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差异 |
4.4.3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关联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目的与样本选取 |
5.1.1 研究目的与假设 |
5.1.2 数据来源与说明 |
5.2 基于波动性风险理论的银行业收入构成波动性分析 |
5.2.1 银行业收入构成与波动状况 |
5.2.2 银行业收入波动性分析设计 |
5.2.3 样本总体收入波动性分析结果 |
5.3 资产组合理论框架下的银行收入构成相关性分析 |
5.3.1 银行收入构成相关性分析设计 |
5.3.2 样本个体收入相关性分析结果 |
5.4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影响的回归分析 |
5.4.1 研究设计 |
5.4.2 变量选取 |
5.4.3 模型设定 |
5.4.4 实证结果与影响机制分析 |
5.4.5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
6.1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1.1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
6.1.2 导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重要性 |
6.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战略定位与路径选择 |
6.2.1 大型国有银行实现投资银行业务规模效应的发展路径 |
6.2.2 股份制商业银行发挥投资银行业务协同效应的主要路径 |
6.2.3 中小商业银行适度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选择 |
6.2.4 区域性、农村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选择 |
6.3 公司治理框架与组织结构的优化 |
6.3.1 强化董事会职能与利益制衡机制 |
6.3.2 确立风险管理层级和运行流程 |
6.3.3 导入金融综合经营风险管理文化 |
6.4 内部控制机制与合规管理流程的设计与构建 |
6.4.1 以风险防范为目的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
6.4.2 建立会计并表与风险并表双重管理机制 |
6.4.3 设置差异化的“防火墙”制度 |
6.5 风险管理流程再造与实施步骤 |
6.5.1 确立组织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 |
6.5.2 开发风险识别与监测工具 |
6.5.3 设计风险度量与评估程序 |
6.5.4 规范风险控制与报告路径 |
6.6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6.1 确立监管架构与监管主体 |
6.6.2 设定监管目标与原则 |
6.6.3 明确市场准入与股东标准 |
6.6.4 设置业务资格与范围限制 |
6.6.5 确立市场化退出要求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
7.1 补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 |
7.1.1 风险防范理念与风险管理文化方面的欠缺 |
7.1.2 风险管理体系与组织发展战略相脱节 |
7.1.3 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匹配 |
7.1.4 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存在局限性 |
7.1.5 风险防范自律机制发挥不足 |
7.2 应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带来的监管挑战 |
7.2.1 强化金融监管的迫切性 |
7.2.2 多头监管与监管规则不一致 |
7.2.3 信息协调与并表监管机制不完备 |
7.2.4 对金融集团控股股东存在监管缺位 |
7.3 强化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全面认识 |
7.3.1 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影响的重新认识 |
7.3.2 对不同组织形式风险差异的辨识 |
7.3.3 提高对银行集团风险隐患的重视程度 |
7.4 增强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特殊风险的防范能力 |
7.4.1 建立防范利益冲突风险的“中国墙”制度 |
7.4.2 控制内部交易造成的风险集中 |
7.4.3 强化自律性质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建设 |
7.5 提高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 |
7.5.1 保持资本充足水平与补充能力 |
7.5.2 以并表管理为基础防范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
7.5.3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
7.6 提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性 |
7.6.1 夯实立法基础与监管标准 |
7.6.2 持续革新监管工具 |
7.6.3 利用市场力量约束利益冲突的发生 |
7.6.4 建立法人防火墙与业务防火墙“双墙制度” |
7.7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1.研究内容 |
2 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及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全球主要金融监管模式分类 |
1.分业监管 |
2.功能监管 |
3.综合监管 |
4.双峰监管 |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
1.金融信息不对称理论 |
2.金融垄断理论 |
3.搭便车与公共物品 |
4.行为经济学理论 |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与现状 |
(一)我国金融目前发展状况 |
1.多种多样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形成 |
2.后起之秀的互联网金融巨头快速发展 |
3.进一步的金融开放给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 |
4.金融监管面临严峻的金融反腐斗争形势 |
(二)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历史进程 |
1.中央金融监管改革四个阶段 |
2.新时代下的中央金融监管改革 |
3.我国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1.中央银行监管权力比较弱小 |
2.分业监管导致监管行动缺乏协调 |
3.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盲区 |
4.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 |
5.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不利于金融创新 |
6.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乏力 |
7.地方金融监管后劲不足 |
四、国外金融监管改革与启示 |
(一)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模式 |
1.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改革背景 |
2.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改革 |
3.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改革的评价 |
(二)美国金融监管模式 |
1.金融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模式 |
2.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
3.评价与启示 |
(三)英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 |
1.改革背景 |
2.改革目标与措施 |
3.评价与启示 |
(四)日本金融监管模式 |
1.日本金融监管历史沿革 |
2.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日本采用金融监管措施 |
3.日本金融监管改革成效与启示 |
五、改革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 |
1.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统一 |
2.注重提高金融监管能力 |
3.建设激励相容性监管制度 |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
1.建设维护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监管体系 |
2.构建中央与地方统一协调的双层金融监管体系 |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配套改革 |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
2.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 |
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
4.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金融同业自律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论我国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的系统性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概论 |
1.1 金融混业集团的概念、类型及风险 |
1.1.1 金融混业集团的概念 |
1.1.2 金融混业集团的类型 |
1.1.3 金融混业集团的风险 |
1.2 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的概念及与其他概念的辨析 |
1.2.1 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与格拉斯—斯蒂格尔墙辨析 |
1.2.2 中国墙与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辨析 |
1.3 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的功能 |
1.3.1 减少风险滋生 |
1.3.2 阻止风险传播 |
1.3.3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
2. 我国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之现状及问题 |
2.1 我国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之现状 |
2.1.1 我国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的演变 |
2.1.2 我国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的现状 |
2.1.3 我国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的局限 |
2.2 我国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之问题 |
2.2.1 缺乏明确统一的指导思想 |
2.2.2 信息规范机制共享要素缺失 |
2.2.3 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要求较低 |
2.2.4 防火墙制度效率要素缺失 |
2.2.5 防火墙制度与现行制度衔接和协调性差 |
3. 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的设计原则 |
3.1 动态调整原则 |
3.2 适度原则 |
3.3 公平交易原则 |
3.4 例外原则 |
4. 我国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之系统性建构 |
4.1 国外金融防火墙制度经验之借鉴 |
4.1.1 美国金融防火墙制度借鉴 |
4.1.2 日本金融防火墙制度借鉴 |
4.2 构建我国金融混业集团系统性防火墙制度之建议 |
4.2.1 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双管齐下 |
4.2.2 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
4.2.3 加强人事任职的限制 |
4.2.4 提高资本充足和公开要求 |
4.2.5 加强法律规范和自律规则的整合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7)混业经营视角下我国保险公司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混业经营与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一、效率及效率影响因素 |
二、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及其评价方法 |
三、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混业经营影响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理论分析 |
一、混业经营及其模式 |
二、混业经营影响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作用机制 |
第二章 我国混业经营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混业经营的现状分析 |
一、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的混业 |
二、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的混业 |
三、保险业与实业之间的混业 |
第三章 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效率测算及其分析 |
第一节 数据与指标选择 |
一、样本公司与数据选择 |
二、投入与产出指标选取 |
第二节 我国保险公司整体经营效率的测算及其分析 |
一、我国寿险公司整体经营效率的测算及其分析 |
二、我国产险公司整体经营效率的测算及其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各类混业模式下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测算及其分析 |
一、各类混业模式下寿险公司经营效率的测算及其分析 |
二、各类混业模式下产险公司经营效率的测算及其分析 |
第四节 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比较分析 |
一、我国保险公司整体经营效率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混业经营与单一经营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比较分析 |
三、我国各类混业模式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比较分析 |
第四章 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基于混业经营视角 |
第一节 变量选择、数据来源与模型构建 |
一、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选择与构建 |
第二节 混业经营视角下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实证回归结果分析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效率测算及其分析的相关结论 |
二、我国混业经营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影响因素分析的相关结论 |
第二节 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对策建议 |
一、合理进行业务拓展,理性追求金融牌照 |
二、提高资源整合能力,促进产寿互动经营 |
三、培养混业经营人才,健全人才管理体制 |
四、完善混业经营立法,建立伞形监管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债务创造及风险传染研究 ——基于债务金字塔结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分业与混业: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
1.2.2 金融控股公司的本质和运作 |
1.2.3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传染 |
1.2.4 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标、方法和整体框架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框架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金融控股公司债务分析的相关理论基础 |
2.1 内生货币理论 |
2.1.1 货币的债务属性 |
2.1.2 债务内生性创造 |
2.2 债务金字塔结构理论 |
2.2.1 债务层级与金字塔结构 |
2.2.2 债务偿付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现状 |
3.1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
3.1.1 金融混业与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界定 |
3.1.2 金融控股公司与全能银行的比较 |
3.1.3 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 |
3.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
3.2.1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全球背景 |
3.2.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演进历程 |
3.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
3.3.1 金融控股公司爆发性增长 |
3.3.2 “融融结合”、“产融结合”趋势明显 |
3.3.3 债务创造过程中的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融控股公司债务本质:债务金字塔结构视角 |
4.1 金融控股公司债务创造 |
4.1.1 债务金字塔结构 |
4.1.2 金融控股公司债务创造过程 |
4.1.3 金融控股公司的债务金字塔图景 |
4.2 “金字塔”中的债务偿付 |
4.2.1 自上而下的债务偿付 |
4.2.2 债务偿付过程中的债务转换 |
4.3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金融机构的债务增信 |
4.3.1 银行债务增信 |
4.3.2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务增信:以证券公司为例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染:机理及演化 |
5.1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染 |
5.1.1 债务金字塔内纵向风险传染 |
5.1.2 基于债务链的横向风险传染 |
5.2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风险传染 |
5.2.1 基于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传染 |
5.2.2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传染 |
5.2.3 金融不稳定性演化路径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体制 |
6.2.2 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
6.2.3 加强“防火墙”设置,防范风险传染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问题及意义 |
1.1.1 研究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 |
1.4 本文创新点 |
1.5 论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金融安全理论 |
2.1.2 经济安全观和产业安全观 |
2.1.3 系统科学与工程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金融混业与经营绩效 |
2.2.2 金融混业与金融风险 |
2.2.3 金融混业与制度变迁 |
2.2.4 金融监管、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 |
2.2.5 文献评述 |
3 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分析 |
3.1 金融混业的范畴及功能 |
3.1.1 金融混业的基本范畴 |
3.1.2 金融混业经营的功能 |
3.2 主要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现状、比较与启示 |
3.2.1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2.2 英国银行母公司控股模式 |
3.2.3 日本渐进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2.4 德国和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模式 |
3.2.5 比较与启示 |
3.3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 |
3.3.1 中国金融业构成 |
3.3.2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演进 |
3.3.3 中国金融混业发展现状与普惠金融 |
3.3.4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特征 |
3.3.5 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意义 |
3.4 本章小结 |
4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安全的关键要素:风险与绩效 |
4.1 金融系统性风险测度 |
4.1.1 金融系统性风险指标体系 |
4.1.2 计量模型 |
4.1.3 样本与数据来源 |
4.1.4 结果与分析 |
4.2 金融系统经营绩效分析 |
4.2.1 计量方法 |
4.2.2 结果与分析 |
4.3 混业经营优选模式——银行控股公司 |
4.3.1 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
4.4 本章小结 |
5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安全分析 |
5.1 金融系统安全概念模型 |
5.2 金融系统安全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分析 |
5.3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稳定性理论 |
5.3.1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 |
5.3.2 金融系统稳定性的混沌动力学分析 |
5.3.3 数值模拟与仿真 |
5.4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优化策略 |
5.4.1 金融系统安全优化对象 |
5.4.2 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动力学流图及仿真 |
5.4.3 金融安全系统可靠性优化策略 |
5.5 本章小结 |
6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安全指数 |
6.1 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指数评价 |
6.2 关键因子及评分标准 |
6.2.1 经济实力与经济运行 |
6.2.2 治理能力与政策有效性 |
6.2.3 国际收支与外部影响 |
6.2.4 金融运行与金融发展 |
6.2.5 金融稳健性与控制力 |
6.3 结果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法制环境建设方面 |
7.2.2 行业综合性监管体制建立方面 |
7.3 论文存在的不足与进一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分析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之涵义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法律制度供求理论 |
二、法律制度成本收益理论 |
三、法律制度均衡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在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中的应用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分析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三、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及趋势 |
第一节 我国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第一阶段:一元金融监管时期(1949—1979年) |
二、第二阶段:初级综合化经营监管时期(1980—1992年) |
三、第三阶段:分业经营监管时期(1993—2000年) |
四、第四阶段:综合化经营监管探索时期(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美、英、日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 |
二、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历史检视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与趋势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及风险特征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 |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在驱动 |
二、市场竞争倒逼转型升级 |
三、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 |
四、金融监管环境提供条件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
一、内部路径:业务综合化 |
二、外部路径:金融集团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特征分析 |
一、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 |
二、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 |
三、规避监管弱化调控效率 |
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及非均衡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当局:确保金融安全与提高金融效率 |
二、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与提高经营效率 |
三、金融消费者:综合金融服务与权益保护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主体及组织架构 |
一、供给主体:一委一行两会 |
二、基本框架:分业监管供给体制 |
三、协调方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的具体维度 |
一、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供给 |
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供给 |
三、风险暴露监管制度供给 |
四、信息透明度监督制度供给 |
第四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一、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二、金融创新与规则监管非均衡 |
三、跨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非均衡 |
四、系统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非均衡 |
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
一、监管制度的收益分析 |
二、监管制度的成本分析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收益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指标 |
二、样本选择及期间 |
三、模型设定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结论及启示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的实证检验 |
一、模型设定 |
二、样本选取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结论及启示 |
第六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之域外借鉴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宏观审慎体系 |
一、新型伞式的美国监管体系 |
二、一线多头的日本监管体系 |
三、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中国借鉴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原则导向 |
一、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 |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 |
三、原则导向监管之中国借鉴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消费者保护 |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之中国借鉴 |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原则导向监管之转型 |
一、加快综合化经营监管的原则导向转型 |
二、实现综合化经营监管的监管工具优化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之优化 |
一、引入成本收益理念 |
二、健全机构协调机制 |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第三节 监管规范体系之健全 |
一、完善综合化业务监管规范体系 |
二、创制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范体系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之构建 |
一、确立消费者保护目标 |
二、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 |
三、实现保护机制多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分业还是混业?(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透视与监管应对——兼论中国金融监管的主框架[J]. 温长庆. 金融论坛, 2020(05)
- [2]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D]. 郑雪. 辽宁大学, 2020(01)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D]. 李旭东.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5]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论我国金融混业集团防火墙制度的系统性建构[D]. 黄恋婷. 广西大学, 2019(01)
- [7]混业经营视角下我国保险公司效率研究[D]. 丁萍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债务创造及风险传染研究 ——基于债务金字塔结构视角[D]. 张赛赛.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6)
- [9]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D]. 崔毅. 北京交通大学, 2019(12)
- [10]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D]. 李仲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