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司败诉当事人状告代理律师(论文文献综述)
余洋[1](2020)在《诉讼的话语:民国河口档案中民众的法律实践》文中指出档案的整理与利用,一直是法律史研究中最基础和重要的工作之一。相较于法典、法条,司法档案、审判记录展现了法律的运作痕迹,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自从“表达与实践”的范式被提出以来,司法档案研究成为研究的一个转向。过去常常将民国时期使用法院作为民众法律或是权力意识觉醒的标志,从宏观的角度上来说,这大体是不错的,因为这相比于私力救济或更为直接的说暴力,确实如此。但是从更为具体的观察角度来说,法院的使用者是否真的像宏观上说的那样具有法律诉讼意识或者具有怎么样的法律诉讼意识,值得更进一步观察。这意味着需要更为仔细的回答,民国时期基层民众是如何诉讼的?本项研究是关于民国基层社会民众在民国法庭实践经验的研究。希望将民国时期走进近代法院,以试图解决个人问题的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院初体验呈现出来。本文以民国中后期江西河口司法档案中的“细故”民事纠纷为主要资料,辅之以《江西法院志》、《铅山县法院志》等其他史料文献,采用历史社会法学的研究进路研究民国时期社会基层民众的法律实践,围绕民众在使用法庭的过程中书面或口头说了什么,以期呈现出民众直观的法庭想象和法律诉讼实践,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本次研究除绪论外,共分为五章以及结论,笔者试图以“司法舞台”和“司法剧目”的形式来展开。第一章主要是关于铅山县和河口法院及其法官们的介绍。河口法院设立在铅山县河口戴家弄。铅山作为内陆省份的县城,具有比较特色的本地产业,也曾经有过比较繁荣的经济形势。随着卷入以战乱为主的时局漩涡之中,带给该地区和当地民众的变动与震荡是全面且巨大的,这些虽然也曾随着地方驻军和重要机构的迁入而好转。但总体来说,仍体现为人口的锐减与无序流动、经济发展的停滞与畸形、社会关系的破碎与紊乱、基层民众的生活清苦,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为纠纷的滋生提供了社会土壤并扩大了它。在介绍了铅山县的情况后,笔者梳理了该地区的法院及其中法官们的情况。第二章主要围绕河口档案中的同居案件进行展开。河口司法档案中存有一批完整详尽的同居纠纷案件。笔者首先将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虽然当事人身份各异,向法院请求的案情也各有不同,但实际上无非是伴侣试图维持两人之间的亲密关系或是女性单方面想从中摆脱出来。在处理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原、被告的构成特点反映出当时民国基层社会中两性亲密关系在自由自主风气下真实的另一面,即在看似自由的非婚同居中,女性仍然谈不上自由,而在婚内同居关系中男性在小家庭的生活中似乎也不是那么自主。出于这样的情况,在目的上,使用法庭的民众希望法庭能发挥出法律作用的同时,也尝试利用法律以外的重启谈判、公开宣告等社会功能以获取新的话语资本,虽然这多半也依托于法律有可能被运作起来运作的潜在可能性。而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他们在法庭审理时依靠传统诉讼话语给法庭呈现出了“多次忍耐的男性”“单纯无知的妇人”等这些他们认为对自身有利的社会形象。第三章围绕河口档案中的回赎纠纷案件进行展开。以期读者能对民国河口地区的回赎纠纷能有快速了解,因此笔者首先集中梳理、介绍了河口地区民众回赎纠纷的案情概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借助于双方诉状和法庭询问记录,在这些民国时期河口地区的回赎纠纷中,双方之间不少其实存在着以亲属为主的千丝万缕的熟人联系。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交易之初,可能为交易双方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便利和信用上的保证。但当发生纠纷之时,处在熟人社区中的原、被告带着各种话语涌入法庭,以大揭对方老底的方式引用对方日常行经和社会职位,又或是以女性不识字或是改嫁等进行全面的法庭竞争。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民众对法庭的使用和体验变的更为复杂。这些法院的使用和体验,客观展现了民国时期基层社会民众法律意识“嫁接”的矛盾一面。这已经开始提醒我们民国河口地区民众在法律实践中“走上法院”与所谓“权利意识”之间的关联可能并不那么简单,往往更为复杂。第四章围绕河口档案中的债务纠纷案件进行展开。债务纠纷的司法档案在笔者所关注的河口司法档案中是最为多见的。作为相对频发、生活气息非常浓厚的债务案件,笔者首先对其进行了整理分类,并指出这些案件从侧面反映了当地民众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也暴露了民国时期河口地区经济、社会的波动和震荡。当地民众将这些日常发生的债务纠纷带入基层法院以寻求解决时,司法档案为我们呈现了这些法庭实践的丰富细节。面对使用法庭的第一关,民众有时会自力解决他们的法庭困扰,亲自动手撰写诉状;同样,民众也不会拒绝去寻求某些经验老到的民间土讼来撰写诉状,只不过他们的出品有时并不稳定;当然,民众也会愿意委任专业的律师职业群体介入到他们的诉讼过程中来,根据具体的情况,介入的程度也不一样,绝大多数时候是与土讼一样代拟诉状,有时则是作为律师出庭。而在这些河口地区的债务纠纷之中,为了在法庭竞争中获得胜利,不论是出于自己或是他人的帮助下,民众会尝试多样的诉讼策略,其中既会使用像诉讼时效等在债务纠纷中比较关键的法律知识,也会使用一些在笔者看来带有时局意味比较诡谲的策略,比如控告对方所谓赤化;并且民众仍会有针对性的使用传统诉讼策略引入“富人”“保长”“孀妇”等形象。这一系列法庭言说构成了民国时期河口地区诉讼的真实面相——传统和现代在拉锯中变迁。第五章着重谈论、总结和分析了民国河口地区民众这些法庭实践诉讼的话语类型。通过观察民国时期河口地区民众这些法庭实践,笔者指出民国时期河口地区民众的诉讼话语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运用新式法律知识,据法争讼的法律话语;另一类是带有明显传统诉讼话语痕迹,运用“冤抑”话语和夸张手法请求伸冤的道德话语。虽然也许并非直接传抄,但这两类诉讼话语都有其比较直接的示范来源,一类是大量刊印的新式诉讼指导用书,另一类则是由来已久的传统民间讼师秘本。从两者在诉讼实践中的兴退趋势来看,诉讼知识的转型已经在民国河口地区确实发生了,新式法律知识为代表的据法争讼法律话语将逐渐取代传统的道德诉讼话语在诉讼实践中更多被运用,则背后很关键的原因在于福柯意指的“权力与知识”关系:裁判权力与新式法律知识紧密结合。而从两者在当时的民众诉讼实践中确实被配合运用来看,一方面是出于当时法制变迁的现实过渡状况,犬牙交错必然的;另一方面,由于正义与合法之间所具有的天然亲近性,在民众的朴素观念中两者能一定程度被对接上,并且对诉权形式上比过去更少的限制放纵了这样情况或说被利用了。发生在法庭关于民众诉讼话语的一切,充分展现了民国时期河口地区民众为了让“制度的不利达到最小”的“适度遵从”与“谨慎反抗”。论文结语部分主要论及了河口地区民众日益广泛而复杂的近诉讼意识。在形式上,民众近代诉讼意识是广泛的,广泛而普遍地接受使用法院来解决问题,意味着这种终局性国家权力越发普遍地介入民众生活,伴随着渐强的诉讼意识还有对背后国家权力的依赖。在内容上,民众近代诉讼意识是复杂的,在认可法庭是运作法律场域的同时,也怀疑其不只是运作法律的场域,其他尝试也会试图加入进来。将使用法庭和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联系起来可能更为合适,而法庭在其中起到了平衡。
杨益航[2](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卢圣凤[3](2020)在《民事诉讼保险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审判制度为二审终审制,其本意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以及获得公正判决的权利,但在实际通往正义的过程中却真实存在着壁垒。这里所指的壁垒不仅仅指的是诉讼时间长耗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还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费用。尤其在民事领域没有相关法律援助规定的情形下,诉讼成本是一个可以左右当事人是否决定继续诉讼的一个关键因素,这与我国倡导的公平正义理念是背道而驰的。诉讼成本居高不下不止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也一样,并由此催生了诉讼保险制度,意在通过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来降低诉讼成本。有鉴于此,为保障我国公民的诉讼权益,我们可以对诉讼保险制度进行适当借鉴。本文拟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诉讼保险制度,法经济学是一门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的新兴学科,旨在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为传统法学研究提供新思路。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诉讼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其概念和特征,再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及价值基础,并对该制度与其他国内现行制度相比较;第二部分是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诉讼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对其法理和实践进行介绍和分析,再从实践经验中作总结;第三部分是为我国创立该诉讼保险制度提出一个大致的设想。
朱刚[4](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文中指出民事公益诉讼是因应现代工业文明快速发展和社会制度急剧变革所引发的侵害多数人利益的新型纠纷日渐增多而产生的新的诉讼类型。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始于清末,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环境诸多困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两造失衡、系争利益集合化与扩散化等特征,法院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等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程序规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证明规则、裁判规则等均与传统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异,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的完善。全文共五章,主体内容约22万字,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展开,落脚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引言部分对研究缘由与价值、研究方法、研究综述及创新之处等作了交代。第一章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具有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变革、民众意识觉醒、理论发展与制度借鉴等背景。公益诉讼于清末引入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即有探索,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其规范体系包括程序基本法、实体单行法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统分结合的立法体系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并凸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需要把握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诉讼构造、诉讼类型等。第二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是其基本前提和难点,包括集合性公益和纯粹性公益。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英烈权益保护。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其理论发展促进了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扩张,起诉主体包括个人、团体、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与侵权责任方式和裁判方式关系密切,可分为预防性请求、恢复性请求、赔偿性请求、抚慰性请求以及费用请求等,其中赔偿性请求是研究重点。此外,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中的重复起诉问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牵连问题需要具体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存在一系列独特的规则,包括诉前程序制度、公告与告知制度、参加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禁止反诉制度等。第三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原告对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和具有基本因果关系负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仍旧存在一些受客观真实说影响的条款,而对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立法并未进行专门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为此,除了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对原告予以照顾外,设定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特殊制度也是保障程序义务实质均衡的重要方面,包括证据调查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行政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法院依职权取证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第四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对撤诉、和解与调解、自认等处分权的行使存在限制。公益诉讼原告仅对诉讼结果享有名义上的利益,而诉讼利益的真正归属应当回归到社会公众,因而诉讼利益的实现、分配、管理、使用等方面必须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现有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是适应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私益诉讼而确立的,其制度体系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存在冲突,构建单独的公益诉讼成本制度是我国公益诉讼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特殊规则集中体现在既判力扩张、预决效、执行力诸方面。第五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等诸方面的困境,包括公益保护的社会意识和力量的培育和发动不足、公共政策形成和权利生成功能孱弱、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法定案件范围有限、起诉主体范围过窄且不明确、证明规则有待完善、诉讼成本畸高、诉讼利益归属失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基础性障碍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包括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适时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创设和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完善诉讼利益归属制度、构建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体系、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梁潇[5](2016)在《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从实践逻辑出发,论文尝试通过实证分析和逻辑论证,考察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分析影响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各个因素,并进一步探求改善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可行路径。全文分导论和正文共七个部分,其中正文有六章。第一章是关于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一般理论,主要是从法律实效的概念和与法律效力、法律实现这两个相关概念的辨析入手,讨论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概念、考察方法、影响因素。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就是对行政诉讼在中国实际运行状态的考察和研究。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关注对象,可以从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三个角度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进行考察和分析,并且这三个角度不能截然分立,而是相互贯穿、共同解释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最后,参照影响法律实效的主要因素,笔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四方面:一是制度因素。主要是考察和分析制度因素与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关系。二是权力结构因素。主要从国家权力关系的维度探究我国行政诉讼的独立地位、审查深度、司法权威的广度和深度。三是行为主体因素。主要是考察和分析诉讼各方对行政诉讼的理解、运用的动机和目的及对该法发展的愿景。四是实施环境因素。主要考察和分析行政诉讼的实施环境与行政诉讼结案方式的关系。第二章是对中国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实效考察和制度因素的分析。通过对行政诉讼立法宗旨的解读和对司法实践的考察,笔者认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律本身的明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程度影响了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中规定的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已经完全被“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所掩盖,而“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并不是纠结于个案纠纷的彻底解决而立足于整个社会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追求,是对现实中多种利益的平衡。在行政审判的具体过程中法官追求的目标复杂并且多元,中国行政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在司法对各种效果的叠加追求中逐渐沦为鸡肋。第三章是对行政诉讼独立性的实效考察与权力因素的分析。中国的行政诉讼是囿于权力结构中的诉讼,权力因素是影响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关键因素。中国的法院既是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又是一个官僚机构,党委、地方政府、法院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院自身既受控于体制之中,又得益于这个体制。行政诉讼嵌入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之中,行政审判的裁判结果同地方政府政绩息息相关,审判结果在追求司法正义的同时还要符合党的大政方针和适应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划以满足法院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四章是对行政诉讼各方诉求的实效考察与主体因素的分析。主要探讨影响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主体因素,尝试从法官、律师、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的角度考察和分析行政诉讼参与各方对行政诉讼的理解、适用、看法和建议。通过田野调查和群众访谈等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视角分析研究行政诉讼的运作状况,关注行政诉讼中主体的真实感受。并从行政诉讼各方对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对行政诉讼的认知、法律意识以及行政诉讼中弱者的策略四个方面分析了行政诉讼运作中各方的参与逻辑。第五章是对行政诉讼结案方式的实效考察与实施环境因素的分析。中国的行政诉讼受司法实施环境的影响,不能充分发挥司法的独立性,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实质上是以行政诉讼为中介的柔性解决。中国的行政诉讼深深地嵌入在权力结构的漩涡之中,要单靠“非黑即白”的行政裁判完全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审判“不可承受之重”。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的不仅仅完全是裁判中立者的角色,也是各方面利益的协调者,法院小心翼翼地通过一系列“变通”的方法,以提建议、和解、向党委求助等多种方式化解行政审判中的难题,以期维护法院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第六章是对改善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路径分析。通过前面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考察和对法学理论上一般提升法律实效手段的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改善和提升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第一,树立行政审判的权威。通过对行政诉讼参与各方行政审判基本立场的考察和对“和解撤诉”满意度的调查,提出“行政判决”具有其他非司法方式不可比拟的作用。必须通过减少行政诉讼的随意性和提高行政案件判决结案的比例来树立行政审判权威;第二,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和解撤诉”。根据考察和行政诉讼各方对“和解撤诉”的选择、看法和建议,理出规范“和解撤诉”的思路,提高行政诉讼法的可操作性;第三,提升行政裁判的社会认同。行政诉讼的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过程,行政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很容易受到民众的曲解和误导。通过加强行政诉讼中的民意沟通和律师在诉讼中的释法说理可以有效提升行政裁判的社会认同;第四,尊重行政诉讼的阶段化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变是一个渐进性过程,本次修法尊重了行政诉讼发展的阶段性,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根据主体的不同需求和制度供求的不对称性所产生的高成本性和非均衡性可以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作一些预测。第五,顺应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行政、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是行政诉讼的演进动力,作为行政审判中的“变通”,协同式行政诉讼萌生于司法实践之中,顺应了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重新诠释了行政诉讼的价值,为行政诉讼的研究提出了新的命题。
李激汉[6](2015)在《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建立类似制度,目前解决证券多数人纠纷的诉讼形式是证券共同诉讼和即将展开实施的证券公益诉讼。从经济上看,当证券私人诉讼标的同类而人数众多的情况出现时,受损投资者的权利碎片化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信息、诉讼风险管理能力、资源等方面不对称推高了交易成本,导致了诉讼市场的“失灵”。一方面,权利的碎片化使受损投资者之间产生“集体行动问题”,使得个人的内在需求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表现出来;而另一方面,律师之间为了争夺客户,也会对小额请求权的投资者予以“选择性遗忘”。为了矫正这种市场“失灵”,法院司法监管就可能变得十分必要。立法支持司法监管的目的自然是为了重建制度来降低交易成本或者推动权利的重新配置。根据立法的要求,法院也不得不突破“中立”的传统观念,为诉讼“集团或者群体”提供额外的公共产品服务——司法监管。因此,本文提出的中心问题是:证券集团诉讼为什么需要司法监管,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监管。其衍生的问题还包括:司法监管与当事人自治是什么样的一种紧张关系?司法监管的程度如何控制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目前我国证券多数人诉讼立法政策的选择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首先运用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证券集团诉讼形式作为证券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替代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即在一方或者多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如果证券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所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市场就会出现“失灵”,这时,证券集团诉讼作为制度的替代物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其次,笔者找到了司法监管问题的起点,即证券集团诉讼中多数人一方或者双方因为“集体行动”问题面临如何形成“集团”的困境,而司法拟制“集团”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以此为起点,笔者继续研究两种典型集团诉讼中暴露出来的司法监管问题。如集团治理的法院参与、集团赔偿金和费用的分配的司法控制、集团与被告和解的司法监管等。再次,在比较分析中,笔者采纳了英国2000年《民事诉讼规则》修改的成果,将英国证券群体诉讼作为“加入制”证券集团诉讼的典型形态纳入,使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研究始终有两个典型可以相互对照。基于上述研究思路,文章主要包括分成两大内容;理论分析和制度解剖。理论分析包括引言和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七章。序言提出问题;第一章研究证券集团诉讼概念的界定是否应该包含司法监管这一要件;第二章则对为什么证券集团诉讼中需要嵌入司法监管制度而作出经济上的解释;第七章对证券集团诉讼如何设计司法监管制度做出理论上的反思。制度解剖试图解释英美两国如何从技术上构建司法监管制度。包括四章:第三章分析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确认的标准和方式;第四章分析证券集团诉讼治理法院参与的正当性和方式;第五章分析证券集团诉讼和解司法监管的方式和方法;第六章分析分析法院对赔偿金确定和分配控制的方式和方法。研究结果表明,赋予法院额外监管权力是证券集团诉讼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证券集团诉讼向正确方向运行的必要条件。有效的司法监管会使证券集团诉讼更有价值。首先,适当的司法监管能够减少当事人交易成本,更加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详言之,司法监管不仅能够破解多数人面临的“集体行动”问题,也能够解决集团诉讼确认后的“代理问题”。这些作用综合起来,即能够从整体上节约投资者进行诉讼救济的交易成本。其次,在考虑《证券法》上实施什么样的证券多数人诉讼制度时,还需要考虑证券损害赔偿案件自身的规律。投资者诉前的多样化投资风险转移和诉讼后的股东财产转移等特殊现象,决定了运用司法监管手段来平衡私人和公共目标的合理性。因为赔偿容易产生“过度赔偿”,而证券违法行为又产生很大的“外部性”,基于降低社会成本的角度,需要证券集团诉讼立法承载一定的公共政策。而这种公共政策只能通过司法监管即司法权的运用来调节。总之,任何国家或者学者没有必要对证券集团诉讼这种制度予以全盘肯定或者否定。这一制度是否给投资者带来福利,是否为社会带来“净收益”,主要决定于如何进行节约社会成本的具体制度设计。从科学的角度考虑,司法监管技术和措施必不可少。我们在设计自身证券多数人诉讼制度时,不应局限于哪一发达国家固有的证券集团诉讼模式。即使是目前世界上两种典型的证券集团诉讼形态,其内部制度也均具有改进的余地。其中关键就是要明白司法监管的作用,并对自身已经实施的司法监管之合适程度不断地进行反思。因此,证券集团诉讼这一制度的发展永远没有终点,如何结合本国证券监管和其他诉讼或者非诉制度的具体情况以及证券市场出现的新型违法问题,适时调整司法监管的力度,是驾驭这匹“烈马”面临的真正问题。借鉴普通法系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经验,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中应当引入适当司法监管措施,以发挥其在解决证券多数人纠纷中的应有作用。
王恩见[7](2014)在《业主维权的法律动员与法律机会结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对三个小区的业主维权进行了研究。业主维权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依法维权”,这已经在学术界达成了共识,随着法律正在进入一个社会学的时代,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切入业主维权研究以打破社会学与法学之间相互隔膜的知识传统显得愈加重要。然而,目前业主维权研究虽然强调法律是业主维权贯彻始终的枢纽,但多只是把法律作为一种背景性材料或结论性用语加以使用,并没有深入分析法律在业主维权中扮演的角色。缺乏法社会学的视角,导致业主维权研究中策略主义研究的泛滥、诉讼维权研究的缺席和对业主维权意义的过度解读,从而使法律在业主维权中的面目极其模糊和笼统。要真正探究法律在业主维权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就必须在业主维权研究中引入法社会学的视角并以其为基础建构业主维权的理论分析框架。本文借鉴法律与社会运动研究中的法律动员理论与法律机会结构理论作为本文的解释框架。法律动员是将不满、诉求和目标用法律话语转化为权利主张并在法律场域中实践的过程,它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变动不居的抗争环境。在中国的法律情境下,业主维权的法律机会结构主要包括五个维度:法律存量、法律行动的成本、同盟与反维权势力、法院的可接受度与法律意识。从这两个法律分析框架出发,本文分别对三个小区的业主维权行动进行了研究和比较。本文发现,在业主维权中法律既可以作为沟通实践,形塑着业主之间的交往、期待、理解和互动模式以及对社会和政治生活可能性的想象,法律话语、法律意识、法律象征意涵、法律符号和法律互动模式是其主要表现形式;法律又是一种治理技术,政府和法院能够运用法律来调节、应对甚至打压业主维权行动,并且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律还可以是业主维权的策略资源,具体表现在它可以成为业主维权的话语资源、动员资源、认知资源和合法性资源以及能进一步拓展其他资源。本文对业主法律动员过程进行了分析。业主法律动员过程包括确定抗争议题,主要通过命名、归因和形成法律诉求来实现;学法、普法和对诉讼策略与诉讼技术的学习;采取正式的法律行动——诉讼以及对业主法律动员的“遗产”进行分析和评估。在这三个小区中,业主法律动员都是在业主自力救济与行政救济失败后的一种“反应性的法律动员”,但是也出现了从“反应性法律动员”向“进取性法律动员”转化的趋势,尽管这种趋势并不明显。在对业主法律动员策略与非法律策略关系的研究中,本文发现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单向度的关系,前者对后者没有明显的影响,后者对前者则影响巨大,这一点区别于法律与社会运动研究传统认为的两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法律意识研究是法律动员研究的核心议题之一。本文发现业主在法律动员过程中法律意识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法律动员的推进不断发生变化:在维权初期,业主多秉持“敬畏法律”的法律意识;随着正式法律行动——诉讼的展开,业主的法律意识往往转变成“利用法律”的法律意识;诉讼结束后,诉讼结果使业主的法律意识产生了分化,败诉往往使业主的法律意识转变成“悬浮型法律意识”;胜诉则会进一步强化“利用法律”的法律意识。本文发现,近几年业主维权的法律机会结构在纵向上开放程度有了明显提升:法律存量增多,业主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由于业主采取种种诉讼策略或者不聘请代理律师以规避诉讼成本与举证能力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行动的成本;业主维权的同盟开始增多,反维权势力稍有所减弱;法院对业主诉讼的可接受度和业主的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提升。从横向看,通过对发生在不同地域的三个业主维权案例的比较研究,本文发现业主维权的法律机会结构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主要表现在同盟与反维权势力和法院的可接受度这两个维度上,因此,对业主维权法律机会结构的考察应注意区分不同城市的法律情境。本文进一步对业主维权研究的主流“意识形态”,即将业主维权视为建构公民社会路径的论断进行了澄清。本文发现M小区和X小区业主维权主要将法律视为维权的工具而非真正信仰法律,他们行动的伦理基础不是基于法治精神和权利意识的公民自主性实践伦理,而是基于传统儒家文化伦理和朴素的日常生活伦理。他们锲而不舍地上诉并非基于对法治信念的孜孜追求,而是基于传统意识中“上级比下级好”的“伸冤”逻辑,从这个视角来看,业主的法律救济逻辑与传统的上访等其他救济逻辑没什么两样,仍然不过是依仗高阶规则之权威要求低阶规则兑现国家既已赋予的权利而已。因此,这两个小区业主维权并没有生产出多少公民意识和公民勇气,更不是公民的主体性建构,他们的维权行动仍然囿于传统的伦理意识与臣民义务感的框架内。因此,对业主维权意义的解读应该具体考察其维权实践过程中的内在逻辑和实践伦理属性,而不能简单地进行浪漫化处理。
周晓霞[8](2012)在《我国公益律师群体形成机制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转型社会多元利益需求引发的社会矛盾受到关注,律师在诉讼中承担的社会责任引起重视。伴随政府、市场职能分化的变迁,律师职业群体结构也发生了微细变迁:律师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目标上分工更加细化,在政府、市场、社会三个维度合作更加密切。政府构建了法律援助制度,用法律援助律师保证穷人打得起官司;一部分社会律师厌倦于客户至上的市场竞争时,反溯于公益法律服务带来的安宁与快乐;另一部分社会律师始终怀着忠诚于法律精神的理想,致力于运用法律工具推进民主法制文明的理想社会建构。追求大多数人正义实现法律理想的律师,聚集更多焦点于法律市场排斥的弱势群体,以及影响到公共利益或者推进法律进步的诉讼上,逐渐凝合了一批偏重职业理想的律师,形成了一个被称为“公益律师”的亚群体。我国公益律师群体具备几个鲜明特征:一主体结构多元,二形成机制复杂,三互动模式多样。我国目前的公益律师,统摄了政府法律援助律师、市场兼做公益的商业律师、民间社会专职公益律师、民间独立公益诉讼人、激进的人权律师、兼做公益法律的专家学者等诸类型主体。我国公益律师群体是通过三条路径建构起来的: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私人律师偶尔的市场偏离行为、民间社会自下而上自发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公益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维权律师”、“公益诉讼律师”等符号经常出现在一起,它们的社会意涵又被政府、市场、社会的不同主体平行建构着。政府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实现了保障穷人请得起律师的显功能,也承担着唤醒律师社会责任的潜功能。市场建构的“公益诉讼律师”,实现了奉行客户至上的律师忠诚于法律精神的显功能,也在实现推动制度进步的潜功能。社会建构的“公益律师”、“维权律师”,实现了倡导律师践行法律保障多数人正义的显功能,也实现着推动律师职业伦理重构的潜功能。不同的符号,建构出多元的公共法律服务空间,在这个开放的空间里,律师为没钱打官司的穷人提供法律援助,低报酬地为弱势群体解决法律问题,不遗余力地用影响性诉讼推动制度进步,让所有社会人得到分享正义的机会。在这个公共的空间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时参与,通过律师的媒介进行理性沟通、矛盾化解、秩序恢复,共同建构起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边界。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空间里,政府法律援助律师占据主控地位,市场中兼职参与公益的商业律师占主体地位,民间社会公益律师处于边缘地位。法律援助律师得到了国家正式制度的确认,身份认同比较容易建立,市场中兼职参与公益的商业律师,在公民社会空间遭遇困难时,还可以退回到市场空间。而民间社会律师要直接面对公民社会空间诸类沟通主体,在遭遇身份认同冲突时无处可退,使得他们不得不寻求在媒体与公众面前高调喊难的出口。合法性危机给公益律师造成一系列麻烦:公益律师更愿意选择以商业养公益,民间社会公益律师动员社会资源更为艰难,民间公益法律组织资金、人才、管理方面困境重重,与政府互动时表现出不稳定的“沟通障碍症”。本研究以我国公益律师群体为研究对象,以公益律师群体的形成机制为研究内容,考察其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向度内的互动融合过程。本研究把公共法律服务空间,看作一个化解社会冲突,关注社会正义的开放式空间,一个由政府、市场、社会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空间,一个为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划出分界线的空间。本研究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主体结构,依据社会功能的不同侧重,梳理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空间的多元主体。二是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三种建构路径,分析公益律师在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结构中共时发展的轨迹,梳理多元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建构过程。三是公益律师与政府、市场、社会的互动关系,探讨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在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空间,三种“控制—独立—合作”、“排斥—参与—合作”、“亲密—冲突—合作”不同互动模式。本研究选取社会空间理论与公民社会理论框架,分析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形成机制,为社会理性认知公益律师群体提供了经验材料,有助于推动律师共同发挥化解社会冲突,构建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有助于增进律师职业群体的共识,推动律师职业价值的重构、职业结构的调整。本研究也丰富了对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范围,增加了法律社会学的经验样本,填补了公益律师群体的研究空缺。笔者也期待通过社会学的经验研究,为公益律师群体的困境做出理论回应。
李轩[9](2011)在《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新世纪以来,如何寻觅促进司法公正、克服司法不公的良方成为中国法律界共同的话题,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可以视为一次有意义的尝试。但是,诉讼法学界对这次“小修小改”的质疑和批判使笔者意识到《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将有可能成为扭转当前民事司法现状甚至整个司法不公状况的最佳契机。在博士论文选题之际,笔者在导师的指导下选择了民事诉讼法中最为重要但目前还较少有人系统论述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作为研究对象,结合《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时代背景,将论文题目确定为《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研究》。论文从第一审普通程序赖以存在的制度支撑体系和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必要环节及其内在逻辑关联两个方面尝试进行批判性分析,提出了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由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在所有审判程序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所以厘清重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思路,无疑对其他审判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直接的参考价值。论文除引言与结论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导论:民事司法公正及其程序前提”。该章从民事诉讼的程序特征和价值理念入手,探讨了民事诉讼法的两大核心价值即诉讼公正价值和诉讼秩序价值及其相互关系,指出实现民事司法公正需要理性的程序加以保障;在此基础上简单分析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以“司法不作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消极职权主义和以“能动司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司法行政化倾向可能对程序公正导致的不利影响,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困境讨论了当前重构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必要性。第二章为“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原则与理念”。该章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为背景,重新审视和反思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体系及其具体内涵,对诉权保障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自由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充分辩论原则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对有关民事诉讼法原则的种种误解进行了澄清,特别讨论了检察监督、支持起诉、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内容是否应该纳入民事诉讼法原则体系,在综合提炼有关专家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应秉持的原则和理念。第三章为“制度创新: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增量设计”。该章重点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为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在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该增加设立以下重要诉讼制度: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交叉诉讼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委托调查制度、证人责任制度、诉前调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其中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交叉诉讼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委托调查制度、证人责任制度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具体补充;而诉前调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则涉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宏观调整。本章分别讨论了这些制度的含义,以及诉讼法学界对这些制度的探讨和司法界已经进行的相关尝试,进而提出相关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第四章为“制度改进: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局部修正”。该章提出,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密切相关的某些制度性安排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不能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因而该章重点从制度改进的角度提出为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建议在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该着重修改以下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主要是审判委员会“个案决定制”)、合议制度(主要是合议庭成员的组成方式)、回避制度、立案制度、第三人诉讼制度、答辩制度、证据交换制度、法庭辩论制度、司法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五章为“逻辑之维: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理性重构”。该章首先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主要环节进行了简要梳理,指出了第一审普通程序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和技术性问题,如章节安排不尽合理、审前准备程序不充分、缺乏证据交换和争点整理等环节、审后调解缺少独立性、评议环节缺乏规范性、法庭调查环节举证质证次序混乱,法庭辩论环节粗糙、当事人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缺乏制度保障等等,分析了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之间存在的严重冲突。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按照诉讼的逻辑进展将第一审普通程序细分为立案登记程序、诉状送达和被告应诉程序、审前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程序、审后调解程序、评议与判决程序、判决宣告与送达程序等七大环节,其中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司法告知和公告、审前会议(争点整理)、证据交换、审前调解等主要阶段,同时设立作为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诉前调解程序,就这些重构要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还在参考借鉴众多民事诉讼法、证据法或调解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尝试草拟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修改建议稿,作为附录收在论文的最后,希望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笔者期待,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和第一审普通程序合理重构之后,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民事司法公正,为广大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带来福音。
章剑生[10](2011)在《行政诉讼中的“法”与“理”——基于《民告官手记》(Ⅰ-Ⅴ)提供的素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引言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启动的国家级"法制建设"工程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包括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从西方法治先发达国家中大规模地搬运了许多现代法律制度,以资我国改革开放之急需。"行政诉讼"便是其中一例。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这些正式的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权力的协助大规模地介人中国社会,尤其是广大尚未完成现
二、官司败诉当事人状告代理律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官司败诉当事人状告代理律师(论文提纲范文)
(1)诉讼的话语:民国河口档案中民众的法律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处在边缘的话语 |
二、诉讼话语与司法档案的研究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诉讼的话语 |
第一章 舞台:铅山县及其法院与法官们 |
第一节 铅山的社会历史 |
一、铅山的建置 |
二、民国时期的铅山 |
第二节 铅山的法院 |
一、清末民初的审判机构 |
二、河口地方法院和高四分院 |
第三节 法院的法官们 |
一、人员编制 |
二、任免考核 |
三、经济待遇 |
第二章 “逃家的爱人”——河口档案中的同居纠纷 |
第一节 同居纠纷的类型与性别 |
一、请求同居 |
二、脱离同居 |
三、同居与脱离中的男女 |
第二节 为什么走进法院 |
一、获得更多交涉 |
二、发布社会宣告 |
第三节 如何更值得保护 |
一、多次忍耐的男性 |
二、单纯无知的妇人 |
三、以刑代民的手段 |
小结 |
第三章 “掯契抗赎”——河口档案中的回赎纠纷 |
第一节 回赎纠纷的案件概述 |
第二节 回赎纠纷的当事双方:熟人 |
一、以亲属关系为代表的直接关系 |
二、具有其他的临近间接社会关系 |
第三节 回赎纠纷的诉讼策略 |
一、民众会尝试使用法律 |
二、民众也会在法律之外尝试更多 |
小结 |
第四章 “欠债还钱”——河口档案中的债务纠纷 |
第一节 债务纠纷的案件类型 |
一、日常生活借贷之债务 |
二、存钱吃息之债 |
三、合伙纠纷之债 |
四、买卖之债 |
五、家庭原因之债务 |
第二节 债务纠纷诉状的作者 |
一、两造亲自出马 |
二、依靠土讼帮讼 |
三、聘请律师代理 |
第三节 债务纠纷的诉讼策略 |
一、法律的诉讼策略:以时效为例 |
二、诡谲的诉讼策略:“共产主义影响” |
三、传统的诉讼策略:“富人”“保长”“孀妇” |
小结 |
第五章 民众法庭实践中的话语兴衰与配合 |
第一节 民众法庭实践的话语种类 |
一、法律话语及其范本 |
二、道德话语及其范本 |
第二节 民众法庭实践的话语兴退 |
一、从道德到法律话语 |
二、知识与权力的内在变迁 |
第三节 民众法庭实践的话语配合 |
一、出于近代法制的现实变迁情况 |
二、由于正义与合法的天然亲近性 |
小结:适度遵从与谨慎反抗 |
结语:河口地区民众复杂的近代诉讼意识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民事诉讼保险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2章 诉讼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诉讼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
2.2 诉讼保险的价值基础 |
2.3 诉讼保险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差异 |
第3章 法经济学视角分析诉讼保险的可行性 |
3.1 法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
3.1.1 经济学基础概念 |
3.1.2 诉讼成本的概念及经济结构 |
3.2 法经济学与诉讼保险的法理基础 |
3.2.1 接近正义的司法理念 |
3.2.2 诉讼经济效益最大化 |
3.3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背景 |
3.3.1 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
3.3.2 诉讼风险的日益提高 |
3.3.3 诉讼费用具有可预测性 |
第4章 法经济学视角分析诉讼保险的必要性 |
4.1 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效益模型分析 |
4.1.1 诉讼成本的价值功能 |
4.1.2 诉讼成本的效益分析 |
4.1.3 诉讼成本对诉讼的影响 |
4.2 国家法律服务制度的现状 |
4.2.1 法律援助供给不充足 |
4.2.2 公共法律服务的不足 |
4.3 诉讼保险对诉讼风险的规制 |
4.3.1 提高公民的合法维权意识 |
4.3.2 避免不当诉讼 |
第5章 对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构思 |
5.1 诉讼保险的制度设计 |
5.1.1 保险模式的界定 |
5.1.2 承保项目的规定 |
5.1.3 免责事项 |
5.2 诉讼保险的具体流程 |
5.2.1 理赔方式的设计 |
5.2.2 关联利益方的责任划分问题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4)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由与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 |
第一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 |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 |
二、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调整 |
三、权利与诉讼意识觉醒 |
四、理论繁荣与制度借鉴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演进 |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与初创 |
二、现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 |
二、包容性、开放性与前瞻性 |
三、阶梯性与兜底性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构造 |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 |
一、公共利益学说概略 |
二、公共利益的类型 |
三、公共利益的特征 |
四、公共利益与相邻概念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性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学说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三、民事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意义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第五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复起诉 |
一、起诉阶段的合并管辖 |
二、公告阶段的参加诉讼 |
三、裁判生效后的禁止再诉 |
四、公益与私益诉讼的并行提起 |
第六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的特别制度 |
一、“诉前程序”制度 |
二、公告与告知制度 |
三、参加诉讼制度 |
四、支持起诉制度 |
五、禁止反诉制度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 |
一、证据调查令制度 |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三、行政机关取证制度 |
四、“法庭之友”制度 |
五、法院取证制度 |
六、检察机关取证制度 |
七、证据保全制度 |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处分权限制 |
一、处分权限制的法理 |
二、撤诉的限制 |
三、自认的限制 |
四、调解与和解的限制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 |
一、诉讼利益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功能 |
三、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归属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 |
一、民事公益诉讼成本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成本制度的特点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一、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扩张 |
二、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
三、生效裁判的执行力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
一、社会层面:公益保护意识亟需培育 |
二、价值层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孱弱 |
三、制度层面:缺乏独立完备的程序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体系 |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规则体系 |
四、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 |
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
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写作背景和研究现状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章的主要观点和创新 |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一般理论 |
一、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概念解析 |
(一)法律实效及相关概念 |
(二)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释义 |
二、影响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主要因素 |
(一)制度因素 |
(二)权力结构因素 |
(三)主体因素 |
(四)实施环境因素 |
第二章 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实效考察与制度因素的分析 |
一、对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揭示 |
(一)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概述及其在中国的演变 |
(二)行政诉讼立法目标选择的客观条件 |
二、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现实考察 |
(一)吴某某告区政府等共同赔偿复垦损失案 |
(二)广西省北海市营盘镇白龙村公所坪底村社员不服县政府土地确权案 |
三、利益平衡机制下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实践偏移 |
(一)行政审判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二)行政审判的社会学模式 |
(三)行政审判法官的利益平衡逻辑 |
四、小结 |
第三章 行政诉讼独立性的实效考察与权力因素的分析 |
一、立案选择主义:行政诉讼中司法与行政的默契 |
(一)选择性立案之“原告不适格”:以浙江宁海361名村民不服征地审查状告省政府案为例 |
(二)选择性立案之“被告不适格”:以横垌仔村村民起诉廉江市政府发布的砂场招标方案侵占其土地提起行政诉讼案为例 |
(三)立法庭对行政案件的选择 |
二、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胜诉难” |
(一)被滥用的“驳回起诉” |
(二)可怜的胜诉权保障 |
三、权力结构下的行政诉讼 |
(一)放任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与难以落实的司法监督 |
(二)不够完善的人大制度与有限的司法审查 |
(三)对行政裁判结果举足轻重的地方党委 |
四、权力结构下的行政审判法官 |
(一)科层制下的行政审判法官 |
(二)对现有体制产生依赖的法官 |
五、小结 |
第四章 行政诉讼各方诉求的实效考察与主体因素的分析 |
一、行政审判法官的理想和回应 |
(一)行政审判法官的现实困境 |
(二)行政审判法官的理想 |
二、律师的理想与回应 |
(一)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意愿分析 |
(二)律师眼里的行政诉讼 |
(三)律师与民众对争议处理结果的理解分歧 |
三、行政人员的理想与回应 |
(一)行政人员对救济途径的选择和认知 |
(二)行政人员对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评价 |
(三)行政人员对行政诉讼法的评价和建议 |
(四)行政人员眼里的司法独立 |
四、普通民众的理想与回应 |
(一)普通民众眼里的行政审判法官 |
(二)普通民众对行政争议救济途径的选择和认知 |
(三)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与期望 |
五、行政诉讼运作中各方的参与逻辑 |
(一)诉讼各方对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和考量 |
(二)行政诉讼各方对司法活动的认知 |
(三)行政诉讼各方的法律意识 |
(四)行政诉讼中弱者的策略 |
六、小结 |
第五章 行政诉讼结案方式的实效考察与实施环境因素的分析 |
一、无法落实的生效判决:以吴志雄等人请求确认南山区住建局不予备案的行为违法案为例 |
二、面对现实的行政诉讼与柔性司法的兴起 |
(一)司法建议的运用:以孙庆龙诉兴化市教育局等不履行办理入学及进编手续法定职责案为例 |
(二)数量巨大的和解撤诉案件 |
三、行政诉讼柔性司法解决机制的成因分析 |
(一)能动司法观念之兴起 |
(二)纠纷解决的多种途径 |
(三)回应行政审判尴尬之处境 |
四、小结 |
第六章 改善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路径分析 |
一、完善法律实效的一般方法 |
二、树立行政审判的权威 |
(一)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的随意性 |
(二)提高行政案件判决结案的比例 |
三、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和解撤诉” |
(一)行政诉讼各方对“和解撤诉”的基本立场 |
(二)对“和解撤诉”的规范 |
四、提升行政裁判的社会认同 |
(一)加强行政诉讼中的民意沟通 |
(二)重视律师在诉讼中的释法说理 |
五、尊重行政诉讼的阶段化发展 |
(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本次修法的循序渐进 |
(二)主体的需求及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预测 |
六、顺应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 |
(一)行政诉讼的演进动力:行政、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 |
(二)行政审判中的“变通”:协同式行政诉讼 |
(三)协同式行政诉讼重新诠释了行政诉讼的价值 |
七、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页 |
行政诉讼运作状况调查问卷(原告卷) |
政诉讼运作状况调查问卷(律师卷) |
行政诉讼运作状况调查问卷(行政人员卷)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及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司法监管与证券集团诉讼的界定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为何难以界定 |
一、证券损失赔偿责任面临的特殊问题 |
二、证券集团诉讼所指范围常常纠缠不清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界定中被忽略的要素: 司法监管 |
一、证券集团诉讼的两种典型形态 |
二、证券集团诉讼界定的重要要素: 司法监管 |
三、证券集团诉讼的定义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关系 |
一、我国立法是否区分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 |
二、美国对证券集团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区分 |
第二章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的经济解释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产生的经济逻辑 |
一、证券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面临“失灵”现象 |
二、证券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均“失灵”的原因 |
三、证券集团诉讼如何克服诉讼“失灵”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实施司法监管的理由 |
一、司法监管在保障诉讼启动中的作用 |
二、司法监管破除证券集团诉讼中“集体行动”问题 |
三、司法监管降低证券集团诉讼中的“代理成本”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的司法监管方式 |
一、通过预先拟制“集团”的方式管理诉讼 |
二、通过指定集团代表人和律师的方式监督诉讼 |
第三章 证券集团诉讼的司法确认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确认方式的选择 |
一、选择当事人拟制“集团”方式? |
二、选择司法拟制“集团”方式? |
三、拟制“集团”方式的理性选择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中“集团”确认的标准 |
一、英美两种证券集团诉讼形态确认标准的简单比较 |
二、对英美两种证券集团诉讼共同确认标准的分析 |
三、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确认中特别标准“优先性”的分析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确认中成员范围的确定 |
一、“加入制”证券集团诉讼中成员范围的确定 |
二、“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中成员范围的确定 |
三、德国和日本相应的当事人组织方式 |
第四章 证券集团诉讼治理中的法院参与 |
第一节 法院参与证券集团诉讼治理的正当性 |
一、法院参与治理的理由 |
二、法院参与治理的正当性 |
三、法院参与治理的现实挑战 |
第二节 代表人利益冲突治理中的法院参与 |
一、代表人利益冲突治理中的法院参与 |
二、法院通过审查“充分代表性”来控制利益冲突 |
三、法院通过对代表人“典型性”要求的审查来防止利益冲突 |
四、证券集团诉讼中首席代表人产生的程序 |
第三节 集团律师利益冲突治理中的法院参与 |
一、集团律师与集团成员的利益冲突 |
二、法院参与律师“利益冲突”治理的基本途径 |
三、法院审查律师“充分代表性”的标准 |
第五章 证券集团诉讼和解的司法监管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和解的动力学分析 |
一、原被告双方追求和解的动力 |
二、证券中间商被告为什么不阻止和解 |
三、集团诉讼确认程序对和解的影响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和解中律师道德风险的司法控制 |
一、和解中集团律师机会主义行为的表现 |
二、法院控制集团律师道德风险的基本方法 |
三、法院控制律师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 |
第三节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法院批准和解的具体程序 |
一、法院批准和解的目的与范围 |
二、和解批准的庭审程序 |
三、和解批准的通知程序 |
第六章 证券集团诉讼赔偿金确定和分配的司法控制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中集团赔偿金的确定 |
一、赔偿金确定的标准和方法 |
二、法院确定集团赔偿金时面临的特殊问题 |
三、是否应引入被告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制度 |
第二节 法院对证券集团诉讼中律师费用分配的裁定 |
一、法院裁定律师费的不同规则 |
二、法院裁定律师费用的目的 |
三、法院裁定律师费用的标准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中法院对赔偿金分配的监管 |
一、法院对一般分配程序的监管 |
二、法院对和解赔偿金分配的监管 |
第七章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的反思与借鉴 |
第一节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如何才算“适度” |
一、司法监管对英国证券集团诉讼活力的影响 |
二、司法监管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活力的影响 |
第二节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是否有助于诉讼目标的实现 |
一、司法监管是证券集团诉讼两大目标实现的基础 |
二、证券集团诉讼目标实现可能遭遇的阻碍 |
三、司法监管是平衡证券集团诉讼目标的关键 |
第三节 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如何满足正当程序要求 |
一、司法监管与代表人适格 |
二、司法监管与集团成员的“退出权” |
三、司法监管与既判力问题 |
第四节 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是否应当引入适当司法监管 |
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改革方向 |
三、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司法监管问题 |
四、《证券法》上建立代表人诉讼的实施机制可行吗?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业主维权的法律动员与法律机会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从法社会学视角研究业主维权的理论意义 |
1.1.1 有助于克服策略主义研究的泛滥 |
1.1.2 有助于将业主诉讼维权置于学术话语分析中心 |
1.1.3 有助于澄清业主维权的政治意蕴 |
1.2 从法社会学视角研究业主维权的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述评 |
2.1 公民社会视角 |
2.1.1 业主委员会的公民属性 |
2.1.2 业主的公民性建构 |
2.1.3 业主的中产阶级属性 |
2.1.4 业主的政治参与 |
2.1.5 对业委会及业主维权政治意蕴的质疑 |
2.1.6 小结 |
2.2 社会运动视角 |
2.2.1 政治机会结构与资源动员理论下的维权策略研究 |
2.2.2 业主维权的社会网络视角研究 |
2.2.3 业主维权的情感视角研究 |
2.2.4 业主维权困境的研究 |
2.2.5 小结与讨论 |
2.3 空间政治视角 |
2.4 小结:法社会学视角的缺失 |
第3章 理论框架:法律动员与法律机会结构 |
3.1 社会运动中的法律 |
3.1.1 社会运动中法律概念的界定 |
3.1.2 法律作为社会运动合法性的“解释框架” |
3.1.3 社会运动者关于法律的态度 |
3.2 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关系 |
3.2.1 法律动员 |
3.2.2 法律动员阶段 |
3.2.3 法律与社会运动研究的新议题 |
3.2.4 小结 |
3.3 社会运动的法律机会结构理论 |
3.3.1 克里斯希尔森的研究 |
3.3.2 艾伦·安德森的研究 |
3.3.3 赞布罗塔·法西奥的研究 |
3.3.4 格斯娜·福斯的研究 |
3.3.5 小结 |
3.4 社会运动的法律意识 |
3.5 构建新的法律机会结构:基于中国的法律情境 |
3.6 社会运动的诉讼策略研究 |
3.6.1 两条研究路径 |
3.6.2 对诉讼本身的争论 |
3.6.3 对诉讼结果的争论 |
3.6.4 对诉讼中律师角色的争论 |
3.6.5 小结 |
3.7 从政治机会结构到法律机会结构:业主维权研究的理论拓展 |
3.7.1 政治机会结构的理论渊源 |
3.7.2 从政治机会结构到法律机会结构的视角拓展 |
第4章 M 小区业主维权的生成和发展 |
4.1 “美丽的承诺” |
4.2 “残酷的现实” |
4.3 维权行动生成的伦理基础:“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被打破 |
4.4 对簿公堂 |
4.5 小结与讨论 |
4.5.1 法律动员的“缺席”与“激活” |
4.5.2 封闭的法律机会结构 |
4.5.3 法律动员策略与非法律策略的脱节 |
4.6 突破法律底线:“流血流泪的一年” |
4.6.1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维权的生成与蔓延 |
4.6.2 维权升级:“上楼与堵道” |
4.6.3 对维权行动突破法律底线的解释 |
第5章 M 小区第二阶段业主维权的法律动员与法律机会结构 |
5.1 业委会选举“暗潮涌动” |
5.2 “文字游戏”:从《表决单》到《调查表》再到《表决单》 |
5.3 “程序违法”与“内容欺诈”:《物业服务合同》的偷偷签订 |
5.4 行政救济的无效 |
5.5 状告业委会:法庭上的博弈 |
5.5.1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 |
5.5.2 关于业委会委员不具业主身份的诉讼 |
5.5.3 关于《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诉讼 |
5.6 维权业主法庭外的非法律策略 |
5.7 法庭外业委会的反击 |
5.8 小结与讨论 |
5.8.1 诉讼维权的特征 |
5.8.2 诉讼维权的间接效应 |
5.8.3 法律动员过程 |
5.8.4 法院的应对策略与诉讼的意外后果 |
5.8.5 诉讼:“万能药”抑或“精神的寄托”? |
第6章 X 小区业委会法律动员及其法律机会结构 |
6.1 小区“管家”被“炒” |
6.2 “最后通牒”与诉讼维权的发起 |
6.3 剧情反转:业委会成为被告 |
6.4 “官办业委会”的诞生 |
6.5 官办业委会主动撤诉与招聘新的物业 |
6.6 自力救济:“罢免”官办业委会与新业委会的诞生 |
6.7 将官办业委会告上法庭 |
6.8 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 |
6.9 小结与讨论 |
6.9.1 败诉:封闭的法律机会结构 |
6.9.2 屡败屡诉的伦理基础 |
第7章 美丽园业委会法律动员及其法律机会结构 |
7.1 “拧干湿漉漉的物业费”:一审败诉与终审胜诉 |
7.2 再审较量 |
7.2.1 物业提出新的证据 |
7.2.2 业委会的反击 |
7.2.3 再审胜诉 |
7.3 胜诉:开放的法律机会结构 |
第8章 结语 |
8.1 业主维权中法律扮演的多重角色 |
8.1.1 作为沟通实践的法律 |
8.1.2 作为治理技术的法律 |
8.1.3 作为策略资源的法律 |
8.2 业主维权中的法律动员 |
8.2.1 法律动员过程 |
8.2.2 法律动员的属性:反应性法律动员 |
8.2.3 法律动员策略与非法律策略:单向度的关系 |
8.2.4 法律意识的变迁 |
8.3 法律机会结构 |
8.3.1 纵向视角:法律机会结构的开放 |
8.3.2 横向视角:法律机会结构的地域差异 |
8.4 诉讼维权的政治意涵:它是公民社会的建构路径吗? |
参考文献 |
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8)我国公益律师群体形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1.1.1 社会弱势群体公共法律需求难以充分满足 |
1.1.2 律师职业群体身份与职业责任的制度变迁 |
第二节 问题提出 |
1.2.1 实践困境:我国公益律师的英雄与悲情 |
1.2.2 制度困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排他性 |
1.2.3 问题归纳:我国公益律师形成机制困境 |
第三节 研究说明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研究意义 |
1.3.3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章节安排 |
第二章 理论梳理 |
第一节 律师职业群体研究述评 |
2.1.1 国外律师职业群体研究述评 |
2.1.2 国内律师职业群体研究述评 |
2.1.3 国内外律师职业群体研究小结 |
第二节 社会空间与公民社会理论 |
2.2.1 社会空间理论 |
2.2.2 公民社会理论 |
2.2.3 空间与公民社会理论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构成主体 |
第一节 政府法律援助律师 |
第二节 民间社会公益律师 |
3.2.1 民间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
3.2.2 兼做公益法律的专家学者 |
3.2.3 独立公益诉讼人 |
3.2.4 激进的人权律师 |
第三节 兼做公益的商业律师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三种构建路径 |
第一节 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 |
4.1.1 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制度构建 |
4.1.2 挂靠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初创 |
第二节 商业律师的市场偏离:商业律师的公益行为 |
4.2.1 政府摊派给律所的法律援助 |
4.2.2 商业律师事务所的公益部门 |
4.2.3 商业律师个人的公益法律服务 |
第三节 自下而上的法律实践:民间自发的公益律师 |
4.3.1 挂靠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壮大 |
4.3.2 独立发起公益诉讼的个人出现 |
4.3.3 民间公益法律组织的诞生和发展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政府与公益律师的互动关系:控制—独立—合作 |
第一节 政府对公益律师的认知偏差 |
第二节 政府对公益律师的制度控制 |
5.2.1 公益律师不被政府认同的合法性危机 |
5.2.2 律师执业管理制度限制公益律师身份 |
第三节 政府对公益法律组织的制度控制 |
5.3.1 双重管理制度限制公益法律组织的合法性 |
5.3.2 税法制度限制公益法律组织身份的确定性 |
第四节 政府制度控制的功能分析 |
5.4.1 正功能:推动了公益律师的职业整合 |
5.4.2 负功能:挤压了公益律师职业流动空间 |
第五节 政府与公益法律组织的合作模式 |
5.5.1 依附型合作:依附政府资金的公益法律组织 |
5.5.2 隐身型合作:假以商业外型的公益法律组织 |
5.5.3 资源型合作:多维资源整合的公益法律组织 |
第六节 小结 |
第六章 市场与公益律师的互动关系:排斥—参与—合作 |
第一节 商业律师对公益律师的认知 |
6.1.1 商业律师与公益律师的角色异同 |
6.1.2 商业律师对公益律师的身份认知 |
6.1.3 商业律师与公益律师的观念异同 |
第二节 商业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模式 |
6.2.1 商业律师与政府的受控型互动 |
6.2.2 商业律师与商业律所的被动型互动 |
6.2.3 商业律师个人职业理念的自由意志 |
第三节 商业律师与公益律师的合作模式 |
6.3.1 行动者网络:跨地域跨部门的空间合作 |
6.3.2 组织间合作:公益诉讼的组织策略转向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七章 社会与公益律师的互动关系:亲密—冲突—合作 |
第一节 公益律师与社会公众的亲密关系:专业与公共角色合一 |
7.1.1 媒体与公益律师的互动网络 |
7.1.2 公众与公益律师的互动网络 |
第二节 公益律师与社会公众的冲突关系:专业与公共角色冲突 |
7.2.1 职业身份与公共身份的纠结 |
7.2.2 专业角色与社工角色的混同 |
7.2.3 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的疏离 |
第三节 公益律师与社会公众的合作:平等互惠 |
7.3.1 公益律师与街道社区的合作 |
7.3.2 公益律师与民间组织的合作 |
7.3.3 公益律师与大众传媒的合作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八章 结语与讨论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8.1.1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主体结构多元特征 |
8.1.2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多簇符号互动特征 |
8.1.3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公民社会拓展特征 |
8.1.4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职业伦理凝合特征 |
第二节 研究局限 |
第三节 发展建议 |
8.3.1 政府构建公益律师的制度体系 |
8.3.2 强化公益律师与市场的合作 |
8.3.3 建立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
8.3.4 加强公益律师自身能力建设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与研究成果 |
(9)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民事司法公正及其程序前提 |
一、民事诉讼的缘起及其功能 |
二、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 |
(一) 法的一般价值分析 |
(二) 法律价值的内在关系 |
(三) 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及其相互关系 |
三、民事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 |
四、当前中国民事诉讼的困境与程序重构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原则与理念 |
一、民事诉讼法原则的一般解读 |
二、民事诉讼法原则的体系 |
(一) 诉权保障原则 |
(二) 当事人平等原则 |
(三) 处分自由原则 |
(四) 程序法定原则 |
(五) 审判独立原则 |
(六) 审判公开原则 |
(七) 直接言词原则 |
(八) 充分辩论原则 |
三、关于民事诉讼法原则的种种误解 |
四、关于检察监督原则等几项传统原则的辨析 |
五、关于调解应否成为民事诉讼法原则的特别讨论 |
六、完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总体思路 |
(一) 诉讼法学界的主要观点 |
(二) 笔者的思考 |
第三章 制度创新: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增量设计 |
一、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非正当当事人的积极甄别机制 |
(一) 当事人不适格与当事人资格异议 |
(二) 当事人资格异议理论探讨的缺失 |
(三) 当事人资格异议的制度建构及其程序设计 |
二、交叉诉讼制度: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诉讼的合理优化 |
(一) 交叉诉讼概念的由来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
(二)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诉的合并制度及其相关缺陷 |
(三) 我国引入民事交叉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 |
三、行为保全制度: 亟待确立的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 |
(一) 行为保全的性质与意义 |
(二) 我国法律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 |
(三) 民事诉讼法上行为保全制度的系统构建 |
四、委托调查制度: 司法调查权的合理转移 |
(一) 当事人"调查取证难"催生"委托调查" |
(二) 委托调查制度司法尝试的成功范例 |
(三) 委托调查制度的具体构想 |
五、证人责任制度: 完善证据制度的关键环节 |
(一) 我国证人制度的主要缺陷 |
(二) 完善我国证人责任制度的主要建议 |
(三) 完善证人责任制度的配套措施 |
六、诉前调解制度: 区别于立案调解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
(一) 立案调解的由来及其弊端 |
(二) 区分诉前调解、审前调解和审后调解的必要性 |
(三) 诉前调解的制度构建 |
(四) 保障诉前调解制度有效运行的相关措施 |
七、公益诉讼制度: 寻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司法救济 |
(一) 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及其意义 |
(二) 民事公益诉讼的系统构建 |
第四章 制度改进: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局部修正 |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废除"个案决定制" |
(一) 审判委员会制度概述 |
(二) 审判委员会"个案决定制"的历史由来 |
(三) 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要弊端 |
(四) 司法实践中试图克服审判委员会"个案决定制"弊端的种种努力 |
(五)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
二、合议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破除合议庭固定制、审判长常任制和主审法官制 |
(一)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及其主要弊端 |
(二) 司法实践中完善合议制度的改革尝试 |
(三) 完善我国合议制度的若干建议 |
三、回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从回避理由多元化到无因回避 |
(一) 现行回避制度概述 |
(二) 现行回避制度的主要弊端 |
(三) 回避制度的改革建议 |
四、立案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从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 |
(一) 我国实质审查主义的立案制度及其缺陷 |
(二) 现行立案制度下"立案难"的个案实证 |
(三) 以形式审查主义为导向修改与完善立案制度 |
(四) 取消"年终结案率": 新"立案机制"的必然要求 |
五、第三人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融合参加之诉与交叉之诉 |
(一)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 |
(二)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
(三) 第三人诉讼与交叉诉讼的对接与融合 |
六、答辩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建立强制答辩与答辩失权机制 |
(一) 我国现行答辩制度的主要缺陷 |
(二)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强制答辩制度的启示 |
(三) 以建立强制答辩机制和答辩失权机制为重点完善答辩制度 |
七、证据交换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确立举证次序机制与质证归纳机制 |
(一) 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缺陷 |
(二) 确立举证次序机制,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
(三) 确立质证归纳机制,完善证据交换和法庭调查中的质证环节 |
八、法庭辩论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落实充分辩论原则 |
(一) 现行法庭辩论制度的主要缺陷 |
(二) 以规范法院辩论焦点提示义务和辩论权保障义务为中心完善法庭辩论制度 |
九、司法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完善法院内控与监督机制 |
(一) 我国司法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反思 |
(二) 以加强法院内控和监督机制为核心促进司法质量监督管理 |
第五章 逻辑之维: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理性重构 |
一、《民事诉讼法》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要梳理 |
二、现行第一审普通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 |
(一) 《民事诉讼法》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结构性缺陷 |
(二) 《民事诉讼法》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技术性问题 |
(三) 相关司法解释与第一审普通程序立法存在严重冲突 |
三、制度改造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合理重构 |
(一) 立案登记程序 |
(二) 诉状送达和应诉程序 |
(三) 审前准备程序 |
(四) 开庭审理程序 |
(五) 审后调解程序 |
(六) 评议与判决程序 |
(七) 判决宣告与送达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修改建议稿 |
四、官司败诉当事人状告代理律师(论文参考文献)
- [1]诉讼的话语:民国河口档案中民众的法律实践[D]. 余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民事诉讼保险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D]. 卢圣凤. 长江大学, 2020(02)
- [4]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D]. 朱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5]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研究[D]. 梁潇.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6]证券集团诉讼司法监管问题研究[D]. 李激汉. 南京大学, 2015(01)
- [7]业主维权的法律动员与法律机会结构研究[D]. 王恩见. 吉林大学, 2014(03)
- [8]我国公益律师群体形成机制研究[D]. 周晓霞. 南开大学, 2012(08)
- [9]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研究[D]. 李轩.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行政诉讼中的“法”与“理”——基于《民告官手记》(Ⅰ-Ⅴ)提供的素材[J]. 章剑生. 公法研究,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