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法律中的容隐制(论文文献综述)
郭婧[1](2021)在《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转化》文中研究指明亲亲相隐制度,也可称之为亲属容隐制度,指特定亲属间可以互相隐匿罪行,但是只有在特定罪名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历代统治者都沿袭了亲亲相隐制度。在西周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已生根发芽。春秋战国时期,在记载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论语·子路》中首次提出。随后这项制度在汉朝确立,也是在这个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开始由“单向隐匿”向“双向隐匿”发生了转变。在此后的唐宋元明清时期,亲亲相隐制度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作为封建思想被摒弃,并没有吸收到当时的法律中来。因为复杂多样的历史原因,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仍旧保留了亲亲相隐制度并且有所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并非只存在于我们国家内,西方国家同样有着亲属容隐的规定。最早可追溯于柏拉图所着的《游叙弗伦》中去,通过游叙弗伦想要状告其父一事,引出了子女不可控告父母的思想。可见,中西方都在历史早期就注意到了亲属容隐的问题。而且西方国家现今仍旧保留有亲属容隐的法律规定,其亲属可隐匿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现行立法中禁止亲亲相隐制度,倡导人们大义灭亲,使得人们在法律和亲情中进退维谷。实行亲亲相隐制度可以避免这种两难的境地,维护了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同时近年来,学术界也因此对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讨论愈发激烈,虽然褒贬不一,但是大部分学者对亲亲相隐制度持肯定态度。亲亲相隐制度中蕴含的人性关怀,秩序价值、效益价值和正义价值都是现代社会法律所追求的。探究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能在我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历史原因,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发展。为了亲亲相隐制度更好的转化到我国现行法律中来,应当对亲亲相隐制度有一个具体的立法建议。首先,应当明确该制度的权利属性。其次,应当给亲亲相隐制度在适用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要件、法律责任、不适用的地方划分出一个明确的范围。最后,对于亲亲相隐制度也应当有一个告知程序,在接受调查取证之前明白自身所拥有的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方超[2](2018)在《论“亲亲相隐”重归现代法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自先秦时起一直是古代中国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影响了中国二千余年的法治进程,但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却遭抛弃。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却逐渐重视起该法律制度,纷纷建立起体现亲亲相隐思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虽然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近亲属享有免于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但是亲亲相隐制度至今尚未在现代法律中得到全面贯彻,其仅在刑诉法领域的零星体现距离全面回归现代法律相差甚远。对比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不同遭遇,不得不令人感到疑惑,由此也引出了本文的主题:该制度和思想在现代有无全面回归现代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怎么回归?本文认为,亲亲相隐自先秦时期开始,延续到清末变法止,一直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亲亲相隐思想与法治及人权保障等现代理念有不谋而合之处。当前我国进入了在新时代,正全面开启法治国家建设,亲亲相隐制度重归现代法律对于振兴传统文化、促进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这一制度曾长期存在于我国古代社会,对国家、社会、家庭都具有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建国后很长时期内处于被否定的境地。因该项制度的不完善也带来了现代法律中的部分缺陷和不足,作为文明未曾中断的中华国家和社会,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律中仍具有深厚的适用基础,其作为一项优良的法律文化制度,在今天的中国仍有被继承和延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八十八条体现了亲亲相隐思想,说明立法者已经认识到该思想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该法在第188条第1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对于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不出庭,其中的正当理由就包括亲属关系,即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四类情况是可以不出庭的,该条所赋予亲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就是我国古代亲亲相隐思想比较明显的体现。在此法律规定和这几年来的实践背景下,本文的写作目标在于重拾亲亲相隐制度,使其重归到现代法律之中。写作的总体思路是: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在这一思路指导下,本文对这一制度重新回顾并进行了全面剖析:是什么。包括正文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亲亲相隐制度的制度含义,以及具有何种价值。为什么。正文在第三部分分析论证亲亲相隐制度回归现代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怎么办。正文第四部分部分是针对当下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些缺陷和不足而提出的解决方案,亦即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代法律中如何回归提出的设想。中华文明自古至今未曾中断,亲亲相隐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古代适用,在今天文明未曾断裂的当代中国也应当适用。在文化复兴的语境下,亲亲相隐回归现代法律具有法治建设和文化自信的双重意义。
程杰夫[3](2015)在《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意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经久不衰数千年。其引情入法,集人类情感、伦理功能、法治价值于一身,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同时,正视人固有之本性,为人类最本能最自然的血缘之爱留下一丝喘气的余地。作为一项中国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典型代表,亲亲相隐实际上并不为中国所独有。在西方国家,同样存在着亲亲相隐的相关规定。换言之,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并不能构成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特色,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然而,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国家本位主义等诸多因素使然,亲亲相隐这一满足人类普遍性需求的人性化制度,被视为封建糟粕而扔进历史的垃圾桶里,近乎芳踪难觅。反观西方国家,在人权思想的引导下,该制度几经改造,便完成其现代化的华丽转身,沿用至今。笔者不禁感到疑惑:中外的差别为何会如此之大?难道在当今的中国,亲亲相隐就没有其存在的意义?本着这样的困惑,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伦理价值、现代法律意义等方面尝试做了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演化入手,对中外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和比较它们各自的发展规律;第二部分利用价值分析法,从伦理和法律两个角度切入,尝试探寻亲亲相隐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第三部分剖析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亲亲相隐制度缺失的体现,并尝试找寻其缺失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在我国刑事法领域重新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看法,并对确立后可能带来的冲突问题以及确立的具体提倡问题尝试评析和探讨。
张淑君[4](2012)在《刑诉法二次修正草案中亲属拒证权的历史渊源》文中认为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正草案亲属拒证权的规定,既是对西方法律的借鉴成果,也是对中华法文化精华的继承,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正在接近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
齐乐[5](2011)在《古代容隐制度的法理分析及当代借鉴》文中指出容隐制度是一项既具有世界性又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和道德原则。从古至今,在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以及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都有亲属容隐的理念或者制度。对于一种在历史上或某一特定时期内相对比较长期存在的制度和规则,探察其存在的历史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是非常有必要的。容隐制度之所以能够为中外法律制度所共同选择,除了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原因之外,还有着深层次的人性基础或心理动因,这也正是容隐制度具有普世性、人类性价值的基础之一。本文以国内外相关学者对中国人行为和心理本土化研究成果为基础,从法理学的角度探析容隐制度存在的人文背景,并通过立法层面上的论证和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分析来探究容隐制度产生存续的人性理论根据和现实的心理基础以及与社会信任结构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该制度在当代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理应被吸纳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的结论,并以容隐制度在当前中外法律中的现状为参照,根据我国当前的情况,对其在刑事立法方面的借鉴作一个基本构想。全文分为六个部分:首先,导论部分:笔者对容隐制度在当前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同时表明笔者对容隐制度的态度。第一章:本章对容隐制度的起源及在我国古代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进而得出结论:容隐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历朝历代中均有表现。第二章:笔者对导致容隐制度产生、存续的因素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了探析,主要从人性、心理、伦理道德和法律价值四个方面进行了考察,探究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第三章:在本章中,笔者对于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借鉴容隐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支配容隐制度存续的因素在当今社会仍然有强劲的生命力,并且由于其在当前法治语境下所拥有的正义、人权价值而使这种存在的必要性更加坚挺。第四章:笔者对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应如何引入容隐制度进行了基本构想,同时明确了借鉴容隐制度所必须设定的必要限制,以期尽量发挥容隐制度的积极作用。最后,结语部分:容隐制度作为中外法律文化的共同传统,蕴含重要的法律价值,它符合刑法的人道性和谦抑性。所以,应该呼唤容隐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回归,认同其蕴含的价值,这将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大有裨益。
张淑君[6](2011)在《论亲隐制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构》文中指出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路径研究出发,立足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西方相关法律制度的视角,结合作者就相关问题所做的民意调查,从正反两面对亲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缺失和根源进行了探讨,对亲隐制度的当代价值及立法问题做出分析,为中国法治的制度化、体系化、程序化建设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本人写作本篇论文的现实原因,以及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焦点。正文由五个问题组成:第一个问题,论述了我国亲隐制度在现行刑法体系中的弊端和根源。由于中国社会重整体、轻个体,重义务、轻权利,重阶级性、轻人性的传统理念,和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手段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亲隐制度的缺失不但有违人性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理念,而且会使法律在现实中陷入尴尬境地,既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和人权发展。第二个问题,论述了亲隐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厘清了“亲亲相隐”与亲隐制度、亲属相犯、亲属相讼的界限,简要阐述了亲隐制度在中国从理念到理论到实践发展的现实状况。第三个问题,简述了亲隐制度在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存在现状,厘清了亲隐特权与西方期待可能性理论和沉默权的异同。第四个问题,论述了亲隐制度的法律价值、伦理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第五个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了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构建亲隐制度的设想。结论部分对本文的阐述作了概括性总结,对亲隐制度在现行刑法体系中的构建提出了希望。
李慧[7](2011)在《关于亲属间容隐行为出罪化的思考 ——以窝藏、包庇罪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亲属间的容隐行为,即亲亲相隐,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之间相互隐瞒、包庇犯罪的行为。亲属之间互相容隐,乃是基于亲缘关系的自然情感和人伦关怀的自然选择。因此出于对人性的尊重和对亲情的维护,无论是我国古代的传统法律文化还是外国的法律文化,对亲属间的容隐行为都给予了一定的宽松对待,包括减免处罚乃至不规定为犯罪。然而比较令人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刑法典都将亲亲相隐视为封建糟粕予以抛弃,因此无论是79刑法还是97刑法,对亲属间的容隐行为都未作特殊规定。对亲属间的容隐行为实行出罪化,不仅有着深刻的法理依据和明确的政策依据,而且在理论和现实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是亲属间容隐行为的概述。首先对“亲属”、“容隐”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其次,对亲属间容隐行为的本质进行剖析,指出亲属间容隐行为的本质,就是亲缘性,即容隐行为人与被隐匿对象之间存在着亲缘关系。第二章是古今中外关于亲属间容隐行为的处理。首先论述我国古代关于亲属容隐制度的立法例,其萌芽于春秋时期、发展于两汉时期、成熟于唐朝、延续至清末、民国。其次论述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亲属容隐的立法例,包括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最后论述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及反思,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存在极大缺陷,不仅缺乏人文关怀,而且容易导致法律与道德义务相冲突、无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第三章是关于窝藏、包庇罪中容隐行为出罪化的依据分析。首先从罪与非罪的一般原理入手,指出了罪的本质和基本标准乃是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亲属间的容隐行为因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符合罪的本质和标准。其次,分析了对亲属间窝藏、包庇罪出罪的政策依据,其不仅符合世界范围内的非犯罪化趋势,而且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后对亲属间窝藏、包庇罪出罪的法理依据进行了阐释。对亲属间的窝藏、包庇罪出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期待可能性和刑法谦抑性原理。第四章是关于亲属间容隐行为出罪的意义及立法完善。首先,提出了对亲属间的容隐行为出罪的意义,其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其次,提出了法律完善所应坚持的原则和具体制度安排。
朱燕佳[8](2010)在《试论容隐制度之现代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春秋时期“父子相隐”思想的萌芽,到汉朝“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形成,及至唐律的高度完善,容隐制度在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发挥了维护亲情伦理的重要作用,同时,其在西方国家中亦多有规定。我国古代甚至当代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容隐制度,这绝不是历史的巧合,正是因为容隐制度是一项充分考虑人伦道德和亲情人性的良善制度。当前我国刑事立法没有正式确立容隐制度,但并不否定亲情伦理、否定人性。因此,本文试图对容隐制度构建提出一些设想,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有所裨益,弥补这一遗珠之憾。本文除导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中外容隐制度的历史沿革。这一章首先回顾了我国传统容隐制度的演进过程,并分析我国当前容隐制度缺失的原因;其次对境外各国家和地区的容隐制度进行考察;最后对传统与现代容隐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内在属性的不同。第二章是容隐制度构建之理论基础。这一章首先分析了容隐制度构建的伦理道德基础,指出其体现了对人性的呵护和关爱、有利于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其次分析了容隐制度的法律基础,得出其与刑法谦抑、人道的基本价值相契合、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满足刑法的经济性要求、也能与现有的刑事法律中的相关制度有效衔接的结论。另外本章还从反面论述了容隐制度构建之障碍,指出容隐制度与法的效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利益与被害人救济等价值存在一定冲突与紧张关系。虽然在容隐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消除这些矛盾冲突,但是可以尽量缓解矛盾使其达到相当的协调状态。第三章是容隐制度在刑事法律中的构建。这一章明确了容隐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即近亲属一律平等原则和赋权原则,并设想了容隐制度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构建方式,明确了具体的条文设计,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白梅[9](2010)在《重构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亲属容隐制度》文中研究指明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中华法系的史册中存在了两千多年。该项制度的存在一方面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刑法的人道精神和对人伦亲情的关怀,具有深刻的价值蕴涵。然而,自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主义的立法体制将这一制度排斥出去,使得我们在现行刑事法治领域“难觅芳踪”。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转型》中说过: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而更易于推行。笔者认为亲属容隐制度在现行刑事法律中的缺失正是立法者没有处理好法与情关系的体现,不但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而且与我们今天追求的法治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不相吻合的。本文力图通过对亲属容隐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明确其对我国刑事立法的价值,并试图在刑事法律领域中重构这一制度,使法律更加人性化,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理念。本文首先阐述了中外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特点及其比较评判,提出容隐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而且已经作为一项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制度被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亲属容隐制度缺失的体现,提出我国刑事法律中设容隐制度的立法价值,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事法律中重构这一制度。但是重构该制度时,必须把握设计该制度的核心价值、严格适用条件限制及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发挥其价值。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提出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重构该制度时的具体条文设计。
刘晓燕[10](2009)在《论容隐制度 ——以刑法为视角》文中提出容隐制度是一项基于维护家庭伦理亲情,反映了道德刑法化的制度。每当提及容隐制度,不少法学家存在误解,认为亲属容隐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有的原则或制度。事实上,它不仅仅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有诸多相关规定,而且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初具容隐观念。现代中国法律将容隐制度视为封建糟粕而不再沿用,现行刑法或其他法律中也已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反观西方国家,容隐制度在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直至资本主义法的洗礼之后,不仅没有消亡反而更加完善地规定于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中外对待容隐制度的不同态度不禁让人思索容隐制度在现代法律中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容隐制度蕴含了对人性和亲情的尊重,符合“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无论是出于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借鉴抑或是对西方法律文化的移植,将容隐制度引入中国现代刑事法治建设是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本文分为引言、三个章节和结论共五部分:引言:主要是对论文的简介,包括论文的选题目的、研究对象、选题的意义和文献研究情况等内容。第一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容隐制度的含义和内容,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中外容隐制度的立法沿革。本章首先阐述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从萌芽期——孔子的“父子相隐”到形成期——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再到成熟期——唐代的《唐律》完善的规定,容隐制度从伦理规范上升为刑法规范并一直沿用到国民党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国民党《六法全书》视为封建糟粕,毫无保留的全盘抛弃,至此在中国大陆容隐制度消亡了。其次介绍的是外国的容隐制度: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到近现代,外国容隐制度经过不断的完善得以保存至今。本章通过介绍中外容隐制度的立法沿革,指出我国法律在容隐制度方面的空白,同时结合西方国家和其他亚洲国家现行刑事法律中有关容隐制度的条款规定,使读者加深对容隐制度的理解,也为在中国构建容隐制度提供立法借鉴。第二章: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本章从正价值和负价值两方面来阐述,正价值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容隐制度与人伦关系、容隐制度与现代刑法价值、容隐制度与刑法期待可能性和容隐制度与刑法经济性。负价值主要从容隐制度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冲突、对司法的妨碍以及无法及时救济被害人来探讨。最后在衡量正负价值的基础上,得出在我国构建容隐制度利大于弊的结论。第三章:提出在我国刑法中构建容隐制度的几点立法建议。本章主要从容隐主体范围界定,容隐行为的界定,亲属间犯罪的容隐和对容隐行为的处罚、容隐罪名的界定这五个问题来探讨,总结出我国现行刑法中可适用容隐制度的几个罪名,并且在参考国外相关立法,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加以借鉴,提出具体的立法设计。结论。总结前文对容隐制度的研究和论述,进一步指出容隐制度是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的,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二、台湾法律中的容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台湾法律中的容隐制(论文提纲范文)
(1)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转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2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及其发展 |
2.1 亲亲相隐制度的涵义 |
2.2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变迁 |
2.3 亲亲相隐制度存在原因 |
2.3.1 家国同构的社会本质 |
2.3.2 宗法制度的政治基础 |
2.3.3 儒家思想的伦理基础 |
3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今立法中的现状 |
3.1 亲亲相隐制度在域外立法中的现状 |
3.2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现状 |
3.2.1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中的立法现状 |
3.2.2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港澳台地区中的立法现状 |
4 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探究 |
4.1 亲亲相隐制度中的人文关怀 |
4.2 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 |
4.2.1 有利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
4.2.2 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维护社会稳定 |
4.3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理分析 |
4.3.1 期待可能性理论 |
4.3.2 法的秩序价值 |
4.3.3 法的效益价值 |
4.3.4 法的正义价值 |
5 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 |
5.1 明确亲亲相隐制度是权利并非义务 |
5.2 明确亲亲相隐制度的限制范围 |
5.2.1 限定主体范围 |
5.2.2 限制行为方式的范围 |
5.2.3 明确亲亲相隐制度的主观要件 |
5.2.4 明确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责任 |
5.2.5 适用的例外 |
5.3 亲亲相隐制度的程序设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2)论“亲亲相隐”重归现代法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现状述评 |
(三) 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一 亲亲相隐制度概述 |
(一) 亲亲相隐制度古今中外发展概述 |
(二)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的原因 |
二 亲亲相隐制度概述及价值分析 |
(一) 亲亲相隐制度的利弊分析 |
(二) 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三 亲亲相隐制度重归现代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一) 必要性 |
(二) 可能性 |
四 亲亲相隐制度回归设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词 |
(3)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意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流变 |
第一节 亲亲相隐在我国古代 |
第二节 亲亲相隐在域外国家 |
第三节 各自的发展规律及比较 |
第二章 亲亲相隐制度的正当性探寻 |
第一节 合乎人固有之本性 |
第二节 对家庭伦理之保全 |
第三节 符合刑法谦抑性之要求 |
第四节 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之要求 |
第五节 契合法律的原初价值——秩序 |
第三章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缺失及反思 |
第一节 当前的立法现状 |
一、实体法 |
二、程序法 |
第二节 缺失的反思 |
一、团体本位思想作祟 |
二、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 |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惯性 |
第四章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确立的设想 |
第一节 确立可能带来的冲突问题评析 |
一、是否有违刑法正义之要求 |
二、是否完全对国家利益有害而无利 |
三、是否放纵犯罪而完全弃被害人于不顾 |
第二节 确立的具体提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刑诉法二次修正草案中亲属拒证权的历史渊源(论文提纲范文)
一、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制度 |
1. 亲亲相隐概念辨析 |
2. 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渊源 |
3. 亲亲相隐与亲属拒证权制度、亲属相犯、亲属相讼 |
二、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研究与扬弃 |
1. 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从理论到实用的研究 |
2. 扬弃中国传统法文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必经途径 |
(5)古代容隐制度的法理分析及当代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容隐制度的起源及历史演变 |
一、容隐制度的起源 |
二、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 两汉与南北朝时期——容隐制度的发展期 |
(二) 隋唐至明清时期——容隐制度的成熟期 |
(三) 清末至民国时期——容隐制度的转变期 |
第二章 容隐制度的法理分析 |
一、容隐制度的人性基础 |
二、容隐制度的心理动因 |
三、容隐制度的伦理道德依据 |
四、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 容隐制度的秩序价值 |
(二) 容隐制度的司法和效率价值 |
第三章 容隐制度当代借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容隐制度当代借鉴的必要性分析 |
(一) 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看容隐制度当代借鉴的必要性 |
(二) 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看容隐制度当代借鉴的必要性 |
(三) 从法律的人性基础看容隐制度当代借鉴的必要性 |
(四) 从证人权利保障和社会和谐的价值追求看容隐制度当代借鉴的必要性 |
(五) 从刑事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看容隐制度当代借鉴的必要性 |
二、容隐制度当代借鉴的可行性分析 |
(一) 容隐制度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 |
(二) 容隐制度符合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
(三) 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已在一定程度上蕴涵着容隐的理念 |
(四) 我国已具备将容隐制度纳入到现有法律体系中的现实基础 |
第四章 容隐制度当代借鉴之基本构想 |
一、容隐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构建 |
(一) “容隐”应是权利而非义务 |
(二) 在容隐制度中注入平等精神 |
(三) 容隐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 |
(四) 容隐的行为方式 |
(五) 容隐的刑事责任 |
二、容隐制度当代借鉴的必要限制——对象范围 |
(一) 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 |
(二)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犯罪 |
(三) 损害亲属利益的犯罪 |
(四) 利用“容隐”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基于不当图利的目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论亲隐制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亲隐制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缺失 |
一、亲隐制度缺失的弊端 |
1. 亲隐制度的缺失有悖人性 |
2. 亲隐制度的缺失有违中华民族传统 |
3. 亲隐制度的缺失加剧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
4. 亲隐制度缺失使现行法律制度陷入尴尬境地 |
5. 亲隐制度的缺失不利于社会和谐 |
6. 亲隐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我国人权发展 |
二、亲隐制度缺失的根源 |
1. 重整体、轻个体,重阶级性、轻人性 |
2. 重义务、轻权利,重公权、轻私权 |
3. 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手段 |
第二章 亲隐制度是中华传统法律制度的精华 |
一、亲亲相隐与亲隐制度 |
1. 亲亲相隐概念辨析 |
2. 亲隐制度的渊源 |
3. 亲亲相隐与亲隐制度、亲属相犯、亲属相讼 |
二、亲隐制度的研究与扬弃 |
1. 我国亲隐制度从理论到实用的研究 |
2. 扬弃中国传统法文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必经途径 |
第三章 亲隐制度与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 |
一、亲隐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典中的体现 |
二、亲隐制度与期待可能性理论 |
三、亲隐特权与沉默权 |
第四章 亲隐制度的价值 |
一、亲隐制度的法律价值 |
1. 有利于证据制度的完善 |
2. 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的价值目标 |
3. 亲隐制度更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
4. 亲隐制度有利于民主法治 |
二、亲隐制度的伦理价值 |
1. 伦理道德是法律实施的精神支柱 |
2. 亲隐制度可以使法律和伦理矛盾在冲突中得以两全 |
3. 亲隐制度利于加强道德建设 |
三、亲隐制度的社会历史价值 |
1. 维护了国家的政治和法治秩序 |
2. 促进了亲属间的血缘亲情、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和谐 |
3. 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无限膨胀 |
四、亲隐制度的经济价值 |
1. 处罚亲隐行为不具有不可避免性 |
2. 亲隐制度能够获得长远的经济价值 |
第五章 我国亲隐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对亲隐制度适用范围的界定 |
1. 对亲隐主体的确定 |
2. 适用犯罪形式 |
二、构建亲隐制度的内容 |
1. 适用原则 |
2. 亲属享有特别拒证权 |
3. 亲属犯包庇、窝藏、伪证罪的,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4. 例外情况 |
三、构建亲隐制度的程序 |
1. 告知和申请程序 |
2. 审核程序 |
3. 救济程序 |
4. 放弃亲隐特权的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7)关于亲属间容隐行为出罪化的思考 ——以窝藏、包庇罪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亲属间容隐行为的概述 |
一、亲属间容隐的含义及特点 |
(一) 亲属的含义 |
(二) 容隐和包庇的含义 |
二、亲属间容隐行为的本质 |
第二章 古今中外关于亲属间容隐行为的处理 |
一、我国古代关于亲属容隐的立法例 |
(一) 亲亲相隐制度萌芽于春秋时期 |
(二) 亲亲相隐制度发展于两汉时期 |
(三) 亲亲相隐制度成熟于唐朝 |
(四) 亲亲相隐制度延续至清末、民国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亲属容隐的立法例 |
(一) 大陆法系国家 |
(二) 英美法系国家 |
(三) 港澳台等地区 |
三、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及反思 |
(一) 现行刑法规定 |
(二) 现行规定指导下的刑事判例 |
(三) 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反思 |
第三章 关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出罪化的依据分析 |
一、罪与非罪的一般原理 |
(一) 罪的本质 |
(二) 罪与非罪的标准 |
(三) 对亲属间容隐行为的分析 |
二、政策依据 |
(一) 世界范围内的非犯罪化趋势 |
(二) 我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
三、法理依据 |
(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方面——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 |
(二) 期待可能性 |
(三) 刑法谦抑性 |
第四章 亲属间窝藏、包庇罪出罪的意义及立法完善 |
一、出罪的意义 |
(一) 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
(二) 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 |
(三) 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
二、立法完善 |
(一) 立法完善的宏观方面——坚持的原则 |
(二) 立法完善的微观方面——具体制度安排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试论容隐制度之现代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中外容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我国传统容隐制度的演进 |
一、春秋战国时期容隐思想之萌芽 |
二、封建时期容隐制度的初步确立至最终成熟 |
三、近代法制改革大潮冲击下的容隐制度 |
四、容隐制度的当代命运 |
第二节 境外容隐制度的考察 |
一、西方古代文明中的容隐思想 |
二、近现代容隐制度的嬗变 |
第三节 传统与现代容隐制度之比较 |
一、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强调“尊卑远近有别” |
二、传统的“亲亲相隐”强调以义务为本位 |
第二章 容隐制度构建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容隐制度构建之伦理道德基础 |
一、容隐制度体现了对人性的呵护和关爱 |
二、容隐制度有利于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
第二节 容隐制度构建之法律基础 |
一、与刑法的基本价值相契合 |
二、符合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
三、满足刑法的经济性要求 |
四、能与现有的刑事法律中的相关制度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容隐制度构建之障碍 |
一、容隐制度与法的效率之冲突 |
二、容隐制度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之冲突 |
三、容隐制度与国家利益之冲突 |
第三章 容隐制度在刑事法律中的构建 |
第一节 容隐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一、近亲属一律平等原则 |
二、赋予近亲属容隐权原则 |
第二节 容隐制度在刑法中的构建 |
一、适用容隐制度的犯罪种类 |
二、容隐的行为方式 |
三、容隐的主体范围 |
四、容隐的主观目的 |
五、容隐的限制条件 |
六、容隐的刑事责任及处罚 |
第三节 容隐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构建 |
一、境外国家立法情况概述 |
二、我国应尽快确立拒绝作证权 |
第四节 容隐的具体条文设计 |
一、刑法中的条文设计 |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重构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 |
一、中国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 容隐制度的产生 |
(二) 容隐制度的法律化 |
(三) 亲属容隐制度的成熟和完备 |
(四) 亲属容隐制度的变革和发展 |
二、外国容隐思想的产生与制度确立 |
(一) 近代以前容隐思想的萌芽 |
(二) 近现代容隐制度的法律化 |
三、中外容隐制度的发展特点及比较 |
(一) 中国传统容隐制度的发展特点 |
(二) 外国容隐制度的发展特点 |
(三) 中外容隐制度之比较 |
第二章 我国亲属容隐制度之现状及其刑事立法价值 |
一、我国亲属容隐制度之现状考察 |
(一) 刑事实体法中该制度的缺失 |
(二) 刑事程序法中该制度的缺失 |
二、我国设立亲属容隐制度的立法价值 |
(一) 容隐制度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及人文关怀 |
(二) 容隐制度符合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和谦抑性原则 |
(三) 容隐制度具有较高的程序法价值 |
(四) 容隐制度暗合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 |
第三章 重构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亲属容隐制度 |
一、重构时应该把握的总体思路 |
(一) 亲属容隐制度设立的核心价值 |
(二) 亲属容隐制度适用的条件限制 |
(三) 亲属相隐的法律责任 |
二、法律条文的具体设计 |
(一) 刑法条文的具体设计 |
(二) 刑事诉讼法条文的具体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论容隐制度 ——以刑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容隐制度概述 |
一、容隐制度的含义和内容 |
(一) 容隐与容隐制度的含义 |
(二) 容隐制度的内容 |
二、中国容隐制度的立法沿革 |
(一) 古代 |
(二) 近代 |
(三) 现代 |
三、外国容隐制度的立法沿革 |
(一) 古代 |
(二) 近代 |
(三) 现代 |
第二章 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容隐制度的正价值 |
(一) 容隐制度与人伦关系 |
(二) 容隐制度与现代刑法价值 |
(三) 容隐制度与期待可能性 |
(四) 容隐制度与刑法经济性 |
二、容隐制度的负价值 |
(一) 容隐制度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 容隐制度与妨害司法 |
(三) 容隐制度与被害人权利救济 |
第三章 将容隐制度引入我国刑事立法的设想 |
一、容隐制度的主体范围界定 |
(一) 容隐行为人的范围 |
(二) 允许容隐的亲属范围 |
二、容隐制度的行为界定 |
(一) 容隐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 容隐行为的例外 |
三、亲属间犯罪的容隐 |
(一) 亲属间财产犯罪的容隐 |
(二) 亲属间人身犯罪的容隐 |
四、容隐制度的刑事责任 |
(一) 容隐制度与非犯罪化 |
(二) 容隐制度的处罚原则 |
(三) 容隐制度的处罚模式 |
五、容隐制度的罪名界定 |
(一) 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适用容隐的罪名 |
(二) 我国现行刑法中容隐条文的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台湾法律中的容隐制(论文参考文献)
- [1]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转化[D]. 郭婧.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2]论“亲亲相隐”重归现代法律[D]. 方超. 南京大学, 2018(01)
- [3]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意蕴[D]. 程杰夫. 华南理工大学, 2015(01)
- [4]刑诉法二次修正草案中亲属拒证权的历史渊源[J]. 张淑君.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 2012(05)
- [5]古代容隐制度的法理分析及当代借鉴[D]. 齐乐. 中南民族大学, 2011(07)
- [6]论亲隐制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构[D]. 张淑君.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7]关于亲属间容隐行为出罪化的思考 ——以窝藏、包庇罪为视角[D]. 李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8]试论容隐制度之现代构建[D]. 朱燕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
- [9]重构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亲属容隐制度[D]. 白梅.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1)
- [10]论容隐制度 ——以刑法为视角[D]. 刘晓燕.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