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挪用1.88亿被判死刑(论文文献综述)
王刚[1](2021)在《我国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调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贪污受贿罪刑事立法由刑法和司法解释组成,表现为"不严不厉"的结构特征。"不严"系指刑事法网粗疏,犯罪构成的涵摄范围小。"不厉"系指重刑适用条件高,死刑条款被虚置。贪污受贿罪"不严不厉"的刑法结构背离了中央的从严从重惩腐政策,钝化了社会公众反腐倡廉意识,不利于建立"不敢腐"的反腐败机制,无法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央的反腐政策,结合我国国情,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应当由"不严不厉"转向"又严又厉"。一方面,长期维持现行入罪标准不变,扩大贿赂物内容,剔除多余的构成要件要素,扩展构成要件的涵摄范围;另一方面,删除司法解释的不当规定,制定死刑适用的指导性案例,保持并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邵景均[2](2021)在《百年反腐,从那些“第一次”说起》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是争取中国人民全面解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也是同腐败进行不懈斗争并不断胜利的历史。面对不断变化的形势和暴露出的腐败问题,中国共产党进行了许多开创性的实践,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一次",不断刷新党自我革命的新高度,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从炮弹到"糖衣炮弹"的警钟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本质上与腐败水火不相容。新中国成立前,党主要是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腐败政权和制度,为了实现这个任务,也对自身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保持高度警惕。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反腐倡廉实践,是在1923年7月至1924年底的江西萍乡的安源煤矿。当时,安源煤矿是全国产业工人最集中的地方之一,达1万多人。党的一大代表、湘区委员会书记毛泽东于1921年下半年两次去安源,推动建立安源党组织,开展工人运动。
全荃[3](2021)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构建体系化的犯罪记录制度首先应在理论上就犯罪记录制度进行证成。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标签理论与羞耻理论都可以为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提供理论资源。总体来看,我国犯罪记录的构建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呈现出非体系化、封闭性的特征。在未来建构中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时,需要改变此种封闭性的运作方式,这就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厘清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措施体系。具体而言,应当构建起犯罪信息登记制度、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机制、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并且优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违反犯罪记录制度规定的主体责任。从实践层面看,犯罪记录制度的构建需要处理好刑事司法体系内外两方面的关系。这就要求,一方面,必须要完善犯罪记录制度本身的制度设计,明确犯罪记录制度中禁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范围,同时必须要对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期间进行合理设置;另一方面,要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包括犯罪记录制度与前科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犯罪记录制度与违法记录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犯罪记录制度与社会信用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
张兆松[4](2020)在《当前我国惩治腐败犯罪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腐败行为入罪的比例越来越低,腐败犯罪轻刑化现象更加严重,其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犯罪构成过于严格,执法不严,放纵犯罪。刑罚惩治力度的不断减弱,影响"不敢腐"效应的形成,影响特殊预防的效果。鉴于此,要继续推进腐败犯罪立法,着力解决贪贿犯罪构成过于严格的问题;加大腐败犯罪查处力度,提高定罪处罚比例,实现量刑结构合理化;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防止选择性执法。
袁江平,欧福永[5](2020)在《论中国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国际法依据》文中研究指明开展境外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是最有效的打击跨国跨境犯罪、腐败犯罪的手段。我国先后加入了多个国际公约以更好地开展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与多个国家签订了相关的引渡条约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这些多边、双边条约为我国的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要在西方话语权占据主导地位的现有国际追逃追赃制度框架下完全实现自身诉求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因此,必须结合现有的国际法框架,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我国可通过加强双边、多边条约的签署,与国际立法接轨,完善我国引渡制度,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明确资产追回的主体,借鉴英美国家的民事没收制度与资产分享制度,在新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制度。
梁娟[6](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张松[7](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相赐[8](2019)在《中国贿赂犯罪立法运行效果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形成于上个世纪末,至今未有较大立法修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腐败治理进入了新时期,有必要及时对贿赂犯罪刑事立法运行状况展开实证分析,以明确新时期下立法修正的方向和重点。对此,在构建立法“规制功能”、“惩治功能”和“预防功能”评估框架的基础上,本文在无讼案例库中全面选取314份贿赂犯罪判决书作为样本,对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定罪量刑等数据进行提取、归纳与分析。研究发现,在规制功能上存在受贿罪适用率过高、非典型贿赂罪(指受贿罪之外的贿赂犯罪)规制功能不明显、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存在司法虚化现象等问题;在惩治功能上,存在刑度不合理、刑种单一、刑罚梯度与量刑情节匹配度较低的问题;在预防功能上,存在资格刑、财产刑的适用不足、立法前置化不足等问题。据此,应当调整贿赂犯罪立法理念,确立“积极治理主义”的立法观;修正贿赂犯罪体系,合并单位贿赂犯罪与自然人贿赂犯罪,废止介绍贿赂罪;修正受贿罪和行贿罪构成要件,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以及入罪数额和情节,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正为“与职务活动相关”;完善受贿罪基本犯与加重犯的立法规定;创设新型罚金刑执行方式,并完善资格刑。
刘希雅[9](2017)在《受贿罪的死刑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得以完善,死刑进一步得到限制适用。然而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及适用条件,学界还未予以重视。重新审视受贿罪的死刑立法及司法实践,受贿罪适用死刑具有以下五个特点,即:死刑案件数量少且死缓比例高;数额是死刑适用的决定性因素,且数额标准正不断提高;受贿人均拥有较高职位与权力;死刑的适用具有较大的地区差异;受贿罪适用死刑个案差异较大。同时,通过对受贿罪适用死刑的现状和特点进行分析,受贿罪在死刑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即受贿罪不具有独立的死刑适用标准、死刑适用条件不明和死刑不同执行方式适用条件不明。而若不对上述三个问题予以完善将导致罪刑不均衡、司法混乱等理论和实务困扰。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为受贿罪设置独立的死刑适用标准,明确受贿罪死刑适用条件,明确受贿罪不同死刑执行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实现明确但不统一的受贿罪死刑适用标准,有效打击贪腐犯罪。
文雷[10](2017)在《G省G市贪污受贿狱内罪犯监狱教育改造调查报告》文中认为在诸多的类型的罪犯中,贪污受贿狱内罪犯可以说是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他们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思维层次,在犯罪人群中属于高智商犯罪的典型代表,是当前社会重点关注和国家重拳出击的犯罪人群,不但社会危害极大,更严重阻碍法治社会的构建。2012年年底十八大过后,大量的贪污受贿罪犯落网伏法,监狱教育改造的目标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由于贪污受贿狱内罪犯与普通刑事罪犯存在明显差异该类罪犯在监狱中服刑改造,许多疑难问题在贪污受贿狱内罪犯监狱改造过程中尤为突出。本文结合理论与实务中疑难问题,对G省G市贪污受贿狱内罪犯的基本信息和情况进行统计,以改造现状为蓝本,对贪污受贿狱内罪犯监狱改造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监狱法的立法完善和贪污受贿狱内罪犯监狱改造提供借鉴。
二、贪污挪用1.88亿被判死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贪污挪用1.88亿被判死刑(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当前刑法结构理论反思 |
(一)现有刑法结构理论 |
(二)刑法结构理论重构 |
三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应然分析 |
(一)贪污受贿罪的刑事政策 |
(二)贪污受贿罪的犯罪现状 |
四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实然状态 |
(一)不严:贪污受贿罪法网粗疏 |
(二)不厉:贪污受贿罪刑罚不厉 |
1. 贪污受贿罪自由刑的裁量情况 |
2. 贪污受贿罪死刑的裁量情况 |
五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调整的方案 |
(一)贪污受贿罪“又严又厉”刑法结构的理论基础 |
1. 消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2. 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理论 |
(二)贪污受贿罪“又严又厉”刑法结构的实现路径 |
1. 严密刑事法网 |
2. 保持刑罚严苛 |
(2)百年反腐,从那些“第一次”说起(论文提纲范文)
从炮弹到“糖衣炮弹”的警钟 |
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重拳 |
把历史经验变为思想武器 |
(3)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的现实意义 |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既有研究的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规范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 |
第一章 犯罪记录与犯罪记录制度 |
第一节 犯罪记录的定义与性质 |
一、宣告犯罪说 |
二、刑罚处遇说 |
三、混合性质说 |
四、定罪科刑说 |
五、特殊适用说 |
六、五种学说的综合命题:功能取向的动态界定方案 |
第二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概念与学说 |
一、法定的犯罪记录制度 |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学说 |
第三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上下”与“内外” |
一、我国古代的犯罪记录制度 |
二、我国当代的犯罪记录制度 |
三、西方的犯罪记录制度 |
第四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特征 |
一、个体性 |
二、终身性 |
三、负面性 |
四、不可抹除性 |
五、影响不可控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哲学根基 |
第一节 价值维度的个人分析:正义理论在分析犯罪记录制度中的优劣 |
一、正义理论的历史和代表性理论的选取 |
二、一生的不法性理论:理论割裂和制度发展停滞 |
三、回溯性理论:过于功利化 |
第二节 价值维度的制度分析:功利主义理论在分析犯罪记录制度中的优劣 |
一、功利主义的核心理念和代表理论选取 |
二、效用理论:无法寻求犯罪记录制度的计算基准 |
三、威慑理论:假定失效和犯罪记录制度无法被证立 |
第三节 事实维度的分析:犯罪哲学视角下的犯罪记录制度 |
一、标签理论:犯罪记录制度无法完成人权保障 |
二、羞耻理论:犯罪记录主体心理受损 |
第四节 本文的观点:并合理论作为犯罪记录制度的基础 |
一、并合理论的核心观点及其与犯罪记录制度分析的契合性 |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Ⅰ:犯罪预防的需要 |
三、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Ⅱ:并合理论对废除论的反驳 |
四、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Ⅲ:并合理论对保留论的延伸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域外观照 |
第一节 德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规制工具:有限记载 |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价值依系:衡平原则 |
第二节 英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结构限制:社会复归 |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行动规准:遵循比例 |
第三节 美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双重功能取向之一:服务公众 |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双重功能取向之二:服务司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观念论建构 |
第一节 体系化动议: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非体系化徵候 |
一、跨域适用相对封闭 |
二、封存制度暂时悬搁 |
三、信息查询缺乏统合 |
四、规范评价界限模糊 |
第二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基点与标靶 |
一、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理论基点 |
二、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目的理性 |
第三节 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应然结构 |
一、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常设系统 |
二、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救济系统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实践论展开 |
第一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内运作 |
一、统一的国家犯罪记录信息系统是运行基础 |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运行体系 |
三、犯罪记录制度的检察监督 |
第二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社会性运作 |
一、明确犯罪记录的禁止封存范围 |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前科制度之间的衔接 |
三、犯罪记录制度和违法记录制度需要有效衔接 |
四、犯罪记录制度与社会信用制度之间的衔接 |
五、设置科学合理的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期限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当前我国惩治腐败犯罪面临的挑战和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腐败犯罪惩治力度减弱的主要表现 |
(一)腐败犯罪人数占所有刑事案件数的比例越来越低 |
1.腐败犯罪总数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不断下降 |
2.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腐败分子刑事责任的人数偏少。 |
(二)腐败犯罪轻刑化现象更加严重 |
三、我国腐败犯罪惩治力度减弱的主要原因及其危害 |
(一)腐败犯罪立法不完善,犯罪构成苛严 |
(二)司法解释背离立法宗旨 |
1.大幅度提高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
2.贪贿犯罪中“情节”的独立性没有充分体现。 |
3.宽严失衡,解释的针对性、有效性不足。 |
(三)执法不严,放纵犯罪 |
1.影响“不敢腐”效应的形成。 |
2.背离平等原则。 |
3.影响犯罪预防效果。 |
四、新时代提高腐败犯罪惩治力度的建议 |
(一)继续推进腐败犯罪立法,降低入罪门槛 |
1.重构犯罪构成要件,扩大贿赂犯罪范围。 |
2.增设利益冲突罪,注重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犯罪。 |
(二)调整司法解释,严格司法 |
1.调整腐败犯罪数额标准。 |
2.提升“情节”在贪贿犯罪中的法律地位。 |
3.重构宽严情节。 |
4.进一步明确减轻处罚幅度。 |
5.严格缓刑、免刑适用条件。 |
(三)加大腐败犯罪查处力度,提高定罪处罚比例,实现量刑结构合理化 |
(四)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防止选择性执法 |
五、结语 |
(5)论中国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国际法依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联合国框架下国际合作的国际法依据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二、双边国际合作的国际法依据 |
三、区域性合作法律机制的软法性文件 |
四、当前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国际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 |
(一)国际公约履约率低,纲领性较强,规定较为笼统 |
1. 追逃国际合作国际法律依据利用率低 |
2. 追赃国际合作法律依据缺失 |
(二)引渡条约数量不足,各国国内法的差异致使缔约困难 |
1. 引渡条约数量不足,尤其是与犯罪人员外逃主要目的国缺乏引渡条约 |
2. 我国引渡程序复杂,各国死刑制度的差异致使缔约困难 |
(三)现有的境外追赃国际法依据中追赃路径实施困难 |
1. 直接追回主体资格不明 |
2. 间接追回过于依赖资产所在国的合作 |
五、完善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法律制度:遵循法治、多维兼顾 |
(一)遵循法治与科学的精神 |
1. 在追逃追赃的过程中加强双边、多边条约的签署,使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有法可依 |
2. 科学立法,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接轨 |
(二)兼顾尊重主权与保护人权,寻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
1. 在境外通过民事返还之诉追赃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资产追回的主体 |
2. 突破“先刑后民”的传统,借鉴英美国家的民事没收制度 |
3. 构建我国的资产分享制度 |
(6)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中国贿赂犯罪立法运行效果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贿赂犯罪立法运行效果评价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的一般功能 |
第二节 刑法的规制功能 |
一、刑法规制功能的理论基础 |
二、基于刑法规制功能的罪状设计 |
第三节 刑法的惩治功能 |
一、刑法惩治功能的理论基础 |
二、基于惩治功能的刑罚设计 |
第四节 刑法的预防功能 |
一、刑法预防功能的理论基础 |
二、基于预防功能的罪刑配置 |
第二章 贿赂犯罪立法运行效果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案例样本选取及统计指标设计 |
一、案例样本选取 |
二、统计指标设计 |
第二节 贿赂犯罪客观要素的统计 |
一、“利用职务便利”的统计 |
二、受贿行为类型的统计 |
三、贿赂对象的统计 |
四、行为发生领域及持续时间统计 |
第三节 贿赂犯罪责任要素的统计 |
第四节 贿赂犯罪量刑因素的统计 |
一、犯罪形态的统计 |
二、自首、坦白、立功的统计 |
三、数额、情节与量刑对应情况 |
四、缓刑适用率 |
第五节 贿赂犯罪立法运行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规制功能方面的问题 |
二、立法惩治功能方面的问题 |
三、立法预防功能方面的问题 |
第三章 贿赂犯罪立法运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贿赂犯罪立法规制功能不足的原因 |
一、罪名设置缺乏体系协调性 |
二、部分犯罪构成要素的定罪功能不足 |
第二节 贿赂犯罪立法惩治功能不足的原因 |
一、犯罪数额对腐败“容忍度”的消极影响 |
二、刑罚结构的关系失衡 |
第三节 贿赂犯罪立法预防功能存在不足的原因 |
一、表层原因——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罚性不足 |
二、深层原因——刑法立法理念的滞后 |
第四章 中国贿赂犯罪立法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确立积极治理主义的立法理念 |
一、积极治理主义理念内涵及其价值 |
二、积极治理主义理念的内在要求 |
第二节 罪名体系及个罪规定的立法完善 |
一、调整贿赂犯罪体系 |
二、修正贿赂犯罪个罪 |
第三节 贿赂犯罪刑罚的立法完善 |
一、贿赂犯罪加重犯的立法完善 |
二、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完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受贿罪的死刑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我国受贿罪死刑适用现状 |
2.1 受贿罪死刑适用基本情况 |
2.2 受贿罪死刑适用特点 |
2.2.1 死刑案件数量少且死缓比例高 |
2.2.2 数额是死刑适用的决定性因素,且数额标准正不断提高 |
2.2.3 受贿人均拥有较高职位与权力 |
2.2.4 死刑适用地区差异较大 |
2.2.5 死刑适用个案差异较大 |
第3章 受贿罪死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3.1 受贿罪不具有独立的死刑适用标准 |
3.2 受贿罪死刑适用条件不明 |
3.2.1 无期徒刑与死刑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未作区分 |
3.2.2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不明 |
3.2.3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不明 |
3.3 死刑不同执行方式适用条件不明 |
3.3.1 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条件不明 |
3.3.2 终身监禁适用条件不明 |
3.3.3 死刑缓期执行适用条件不明 |
第4章 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完善 |
4.1 完善根据 |
4.1.1 理论根据 |
4.1.2 实务依据 |
4.2 完善的目标与方式 |
4.2.1 完善的目标:明确但不统一 |
4.2.2 完善的方式: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 |
4.3 完善内容 |
4.3.1 设置独立的受贿罪死刑适用标准 |
4.3.2 明确死刑适用条件 |
4.3.3 明确死刑不同执行方式的适用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研究成果 |
(10)G省G市贪污受贿狱内罪犯监狱教育改造调查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研究范围界定 |
(一)贪污受贿狱内罪犯的界定 |
(二)研究目标的设定 |
1、监狱的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如何融合 |
2、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实行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如何组织罪犯参加劳动亦存在疑问 |
3、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改造的目标,目前,改造目标的指标体系与改造措施如何设计更是监狱改造的难题 |
4、监狱减刑、假释考核体系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缺乏理论支撑,在实务中更存在龃龉 |
5、监狱改造罪犯坚持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但是社会教育如何开展及责任分担也存在实务难题 |
(三)调查地域范围的选定及其原因 |
(四)调查方法的选取 |
1、访谈法 |
2、档案卷宗查阅法 |
3、数据资料统计法 |
4、文献调查法 |
第三章 G省G市贪污受贿狱内罪犯概况 |
(一)G省G市贪污受贿狱内罪犯处遇 |
(二)G省G市贪污受贿狱内罪犯特征 |
1、人数变化及其原因分析 |
2、刑期变化及其原因分析 |
3、年龄差异及其原因分析 |
4、文化差异及其原因分析 |
5、罪犯职务类型与职务关系及其分析 |
6、团伙犯罪及原因分析 |
(三)G省G市贪污受贿监狱罪犯改造现状 |
1、改造流程 |
2、改造方法 |
3、与其他罪犯的改造区别 |
第四章 贪污受贿狱内罪犯监狱改造完善 |
(一)监狱改造目标及其理论 |
(二)监狱改造流程的完善 |
1、入监初期 |
2、入监教育结束后进入服刑改造期。 |
3、最后是减刑假释的呈报 |
(三)监狱改造方法的完善 |
(1)惩罚机能和改造机能相融合 |
(2)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
(3)制定科学服刑规划方案,加强入监教育,结合类别教育与个别教育、真正做到因人施教 |
(4)建立合理、科学的减刑、假释体系 |
(四)刑事处遇与社会处遇的结合 |
(五)监狱改造效果的评估 |
余论—贪污受贿狱内罪犯行刑之刑事政策 |
(一)终身监禁的提出及其刑罚合理性 |
(二)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对于当前监狱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贪污挪用1.88亿被判死刑(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贪污受贿罪刑法结构调整研究[J]. 王刚. 廉政学研究, 2021(02)
- [2]百年反腐,从那些“第一次”说起[J]. 邵景均. 廉政了望, 2021(12)
- [3]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D]. 全荃.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当前我国惩治腐败犯罪面临的挑战和应对[J]. 张兆松.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05)
- [5]论中国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国际法依据[J]. 袁江平,欧福永.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20(04)
- [6]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7]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8]中国贿赂犯罪立法运行效果评估研究[D]. 相赐. 东南大学, 2019(05)
- [9]受贿罪的死刑适用研究[D]. 刘希雅. 湘潭大学, 2017(02)
- [10]G省G市贪污受贿狱内罪犯监狱教育改造调查报告[D]. 文雷. 贵州师范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