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还会计信息本来面目(论文文献综述)
胡菁兰[1](2020)在《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及其借鉴》文中指出我国的教师养老金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教师养老金制度,有利于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的稳定器作用。当前,我国教师养老金制度存在诸多变化与缺陷,如“双轨制”的结束、职业年金的初步发展、基金投资、法律建设等,都有待进一步改进。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具有自身特色,在立法、管理、监督、基金运营、平台建设等方面都颇有成效,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教师养老金制度。因此,论文深入研究了纽约市的教师养老金制度,了解其管理制度和运行效果,通过比较纽约市和上海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异同,为我国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寻找可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教师养老金制度遵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被纳入公职人员养老金计划中,但是又有着专属于教师的退休系统。基于此,论文主要运用文献收集和比较研究方法,来研究和探讨纽约市的教师养老金制度。首先,简要介绍纽约市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制度,接着详细阐述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从主要特点、形成原因、运行模式几方面,总结基本做法,评价其实施成效与面对的挑战;然后,概述上海市公立学校教师的养老金制度,在职业年金、投资运营风险、基金平衡、法律政策和信息发布几个方面对纽约市和上海市进行比较。最后,通过对两地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对比分析,思考未来完善上海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对策建议。论文对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根据纽约市的做法和启示,为改进我国上海市教师养老金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建立专属于教师的养老金制度,量身定制体现教师职业特征;注重发展职业年金,在投资操作、运营预算和配套税收政策几方面做出努力;采取渐进式改革来逐步实现基金平衡和财务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合理划定政府财政责任;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合理设置分权架构,建立健全监督和审查机制;加强养老金信息公开,建立教师退休制度网络平台,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祁畅[2](2018)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要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两个角度来分析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内涵并探索出相应的监管路径。一方面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和监管实践出发,分析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基于学理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剖析现阶段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有的内涵和监管路径。本文主要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双层监管路径,即分别从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视角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规范:对于广义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通过《公司法》进行统一规范,对公司分类、股东知情权等内容做出详细规范;对有具有特殊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如在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挂牌公司,则需要通过《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包括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主要介绍了三个基本内容:第一,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产生的原因,包括清理场外市场而形成的特殊公司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求、监管体制改革的原因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原因。第二,研究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实践,介绍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以及实践中三种情况:两网及退市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无固定交易场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第三,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场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状况,讨论了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以及新三板市场建设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这一部分首先从学理基础和立法实践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一方面,提出了契约自由与公共干预理论,证券监管模式变革以及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学理基础;另一方面,回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史变迁,分析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路径和特点。而后文章提出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四方面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的逻辑起点存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第三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这一章纵向上比较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横向上则分析了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文章从公司特征、证券交易制度及交易场所、具体监管路径三个角度比较分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区别,其核心区别在于:一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具公众性和封闭性两个矛盾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其交易场所具有半公开性,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交易场所宜采用自律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主要分析了美、日、英等国家的立法,对其市场分层制度、公司登记制度以及保荐制度予以借鉴和学习。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这一章前一部分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第一层次是以公众公司的统一监管为核心,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受到监管。第二层次对新三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采取选出式监管,以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后一部分指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安排:《公司法》解决其公司法法理上的逻辑起点的问题,也即其内涵特征——规范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基础,公众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内容,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证券法》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问题——公众公司外延特征的确定,对多面化的公众公司的监管设立具体规则。第五章,公司维度的监管路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本章从公司维度出发,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逻辑起点和监管体系。本章首先提出了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并根据这一分类基础定义了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分类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分类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则。其次提出了从公司角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以公众公司的登记制度和《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制度之完善为主。第六章,证券市场维度的监管路径: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这一部分一方面讨论了非公开发行制度与其他发行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并建议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另一方面研究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具体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在我国的实现路径:市场分层与公司分类披露信息,证券行政监管权的横向和纵向分权,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
张俊[3](2016)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提出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三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三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三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三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王孜[4](2016)在《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以及资本配置效率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话题,一方面,在过去30多年里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另一方面,中国在全球170多个国家的腐败排行中高居80位左右,清廉指数较低,当行政腐败蔓延至商业领域,腐败通常被看作是有损经济增长的绊脚石(Jiang and Nie,2014),但又如何解释这个“中国增长之谜”?政府审计是否能够对日渐增强的管理层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政府审计能否弥补激励制度缺陷从而发挥对良好的外部审计治理效应?政府质量在国家审计与高管腐败关系中扮演何种角色?高管腐败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这种寻租对公司而言是否影响了企业的资本配置效率?企业聘用的注册会计师是否能够通过对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方面的审计有效地发现和揭示高级管理人员的贪腐行为?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社会审计这种外部审计治理的监督和制约是当期效应还是滞后效应?信息透明度和实际控制股东的两权分离度在社会审计与高管腐败两者关系中可以起到怎样的作用?社会审计对高管腐败的治理作用是否可以影响企业当期或者未来的融资成本和投资效率?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和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能否通过对内控制度、财务合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方面监督有效地揭示高管人员的腐败行为?内部审计部门人数、职责、隶属与审计委员会勤勉度等方面是否能够治理高管腐败?薪酬管制以及政治关联在内部审计与高管腐败两者关系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高管腐败是否可以影响代理成本,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投资效率等资本配置效率?上述问题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证上得到解决。本文以受托责任理论和权力制衡相关理论为起点,归纳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高管腐败、资本配置效率等理论方面的国内外文献,通过理论归纳和规范分析、实际调研与问卷分析以及实证研究方法,将三大审计的目标同职能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分析他们的内在机理,立足于高管腐败治理的目标形成协调一致的审计理论分析框架,研究三大审计发挥惩治高管腐败的治理功能,研究了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以发生高管腐败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并且利用国家审计结果数据,对收集到的高管腐败上市公司聘用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职责、隶属与审计委员会勤勉度、资本配置效率、公司治理以及财务指标等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探究了政府审计治理、高管腐败和资本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检验了社会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相关性,研究了内部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数理相关联系,分析了政府质量对政府审计与高管腐败的调节作用,探析了信息透明度和两权分离度在两者关系中的作用,剖析了薪酬管制与政治关联度对内部审计与高管腐败的影响,研究了高管腐败通过提高代理成本影响资本配置效率的路径。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得到下面五点结论:(1)在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的影响关系方面,政府审计治理水平越高,上市公司高管腐败行为越有可能被揭露,进一步研究表明政府审计在查出问题、处罚和移送人员方面对高管腐败起到了良好的揭发和惩治作用;社会审计治理水平越高,上市公司高管腐败行为被揭露的概率越大;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治理水平越高,上市公司高管腐败行为被揭露的可能性越大,随着细分变量中内部审计独立性、内部审计职责以及审计委员会勤勉度的提升,上市公司发生高管腐败的概率越大。(2)在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的调节路径方面,在政府质量较差地区的上市公司中,政府审计对高管腐败的治理作用越强;信息透明度对社会审计与高管腐败的关系产生了负向调节作用;在实际控制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差异越大的企业中,社会审计对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的治理水平更为显着;薪酬管制对内部审计与高管腐败的关系产生了正向调节作用;在高管具有政府、军队、人大或政协背景的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更能够有效地揭示公司的高管腐败。(3)在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的作用时间方面,经验证据表明滞后期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率越高,当期上市公司发生高管腐败行为的概率越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对上市公司高管腐败行为同时起到了揭示作用和抑制作用,内部审计对未来期间高管腐败的行为和程度不能构成有效的震慑和警示。(4)在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两者关系方面,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高管腐败增加了股权融资成本,在资本配置的融资阶段降低了资本配置效率,在资本配置的投资阶段降低了投资效率,损害了企业的资本配置效率;在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路径方面,随着高管腐败发生概率的提升,企业代理成本显着增高,企业导致融资成本的增加以及投资效率的减小,高管腐败带来的代理成本在融资阶段和投资阶段均降低了资本配置效率。(5)在审计治理与资本配置效率关系方面,当期社会审计对高管腐败治理作用在经济后果上存在滞后效应,并非在当期便能够直接发生作用于融资和投资阶段,而是通过治理高管腐败行为在未来的财务年度才能对资本配置效率产生积极的影响。基于实证研究和问卷调查发现的问题和研究,本文提出了构建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建议,将新设立“一会一院”,即审计监督委员和最高廉政审计法院,形成“一会一院一署”的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为反腐倡廉经济监察机制提供组织、人员、构架等方面的内外部监督,并提供国家审计制度与反腐倡廉运行机制的现实路径选择。本文的创新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实证研究政府审计对公司高管腐败的揭示效应,剖析审计对高管腐败的治理功能,探究内部审计与审计委员会对高管腐败的抑制作用,为审计治理文献作出增量贡献。探讨政府质量在国家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中的作用,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视阈研究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的治理机制,为三大审计在揭示、预防商业层面的腐败提供了经验证据和实证支持。(2)对高管显性腐败导致的经济后果进行经验研究,并探寻企业高管腐败的审计治理机制,对企业高管腐败影响资本配置效率的内在机理进行剖析,在隐性腐败的经济后果和显性腐败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基础上,补充高管腐败的研究文献,在现有文献仅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对隐性腐败揭示效应的基础上,扩展了社会审计对显性腐败的揭示效应及其在配置效率方面的经济后果。(3)研究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路径,分析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是否可以通过制约管理层腐败从而优化资本配置效率,探析政府审计能否通过割裂高管寻租和腐败的通道或改善政府治理质量来提升资本配置效率,剖析高管腐败对股权融资成本和投资效率的影响,对企业高管腐败影响资本配置效率的经济后果进行研究,在现有文献仅研究显性腐败制度诱因和治理对策的基础上,为资本配置效率作出边际贡献,在现有文献仅研究隐性腐败制度诱因和企业绩效后果的基础上,补充了显性腐败对代理成本及其影响资本配置效率的途径。(4)立足于高管腐败治理的目标形成统一的审计理论分析框架,创新地提出构建混合型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本文建立理论框架将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纳入国家审计制度的大体系之中,分析国家审计制度和体系的内在机理与边界框架,并以此为国家审计制度的顶层设计提出建议,为反腐倡廉经济监察机制提供组织、人员、构架等方面的内外部监督,并提供国家审计制度与反腐倡廉运行机制的现实路径选择,在国家治理理论中补充国家审计理论,拓展高管腐败理论。
胡舟丽[5](2015)在《声誉激励与独立董事监督行为 ——基于多重席位视角》文中认为自Ferris (2003)繁忙假说以来,多席位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起到的作用广受质疑。上市公司多席位董事数量越多,其平均分配在每家上市公司的时间与精力就越少。然而如果独立董事并不是平均分配时间与精力的呢,是什么激励着独立董事向任职的企业分配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在本文中我们研究一个重要的激励因素:独立董事声誉。独立董事的声誉受到任职企业规模的影响。企业规模越大,可见度越高,将为独立董事提供更高的声誉激励。因此本文首先将多席位独立董事所任职公司按照公司市值进行排序,以衡量不同董事席位对独立董事声誉激励差异对独立董事监督行为的研究。其次,为了研究独立董事声誉激励对企业业绩的影响,我们将独立董事分为受到声誉激励的独立董事与没有受到声誉激励的独立董事,以衡量受到声誉激励的独立董事占所有独立董事的比例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最后,在稳健性检验中,我们采用更直观的观测方式,运用媒体关注度对多席位独立董事任职公司进行排序,再次衡量不同董事席位的独立董事声誉激励差异对独立董事监督行为的影响。我们采用2008-2013年的数据,通过Logistic回归与OLS回归,研究发现:多席位独立董事并没有平等的对待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在规模较大的任职企业,其缺席董事会会议可能性较小,出勤率较高;受到声誉激励的独立董事占所有独立董事的比例与该公司业绩表现成正比。本文基于多席位视角,首次将独立董事多席位与声誉激励联系在一起,研究不同席位声誉激励差异对独立董事监督行为的影响。我们的研究丰富了声誉理论和繁忙假说:一方面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验证了声誉激励的有效性,为声誉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多席位独立董事并没有平等的对待不同的董事席位,加深了我们对于繁忙假说的理解,为上市公司聘请以及运用独立董事提供了新的意见。
蒋科[6](2014)在《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出资企业中经由国有股权支持当选的董事及监事,在企业中实际代表着国家履行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实质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其对实现国家既定的出资目的并防止国资流失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现行立法及理论均强调其董监事的私法身份而忽视其公法定位,使得其在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外壳”的保护下,利用私法上“合法”的职权,逐渐摆脱了应有的公务约束,并与非国有股董监事及经理层形成了利益同盟,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现行以私法为基础的制度构建缺乏对其本源意义上公法地位的思考,我们应当基于其公私法上身份竞合的特性,重新审视并构建我国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企业国家出资所有权来源上的全民性决定了其行使目标的公共性,而国家所有权人的虚拟性决定了在企业中设立其代表人的必要性。在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及其财产为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可直接无障碍地行使其所有权,故该类企业中不必设国家出资人代表。但在公司制企业,国家所有权已转化为国有股权,由于国有股权的私权局限,为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公共性本质得以延续,国家出资人当借由其国有股权支持使其代表人当选为公司董监事,在企业中代表国家履行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该自然人代表即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家所具的法律人格中,公法人格为其基本人格,私法人格为其附属人格。当国家作为出资人时,其公法人格无法褪除,经其立法授权的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也同时兼具公私法人格且其公法人格为其固生属性。而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董监事,其与委派机构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分别成立公法与私法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其既为公法上的义务主体也为私法上的义务主体。为防止国资委对其进行不当控制而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国有股东的利益,立法应当创设“影子董事”责任制度和国家民事赔偿制度,并确立其与公司经理层的隔离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其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首先是经国资委内部选拔,再经股东大会选举程序任命为公司董监事,其选任的行政性不可避免。当前市场化选任思路实际混淆了国家出资人代表与企业经营者(经理)的界限。基于其公务属性,我们应当坚持并完善其预先的行政性选拔机制,但同时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选任还需遵从公司法的规定。国资委对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管理,本属公法的范畴,包括考评、激励与监督等方面。而当前理论及实务界从其董监事的私法身份出发,认为对其应当建立以经济绩效为中心的考评体系,采取年薪及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构建基于公司内部分权制衡的监督机制等等,但该类规则实为公司普通董监事而设计,无法照搬适用于国家出资人代表。国家出资人代表主要承担着企业国资经营之监督性的公法职责,在某种程度上当与所在公司保持一定的距离,而现行制度设计无异于将其与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人控制。因此,应从恢复其公法上的考评、激励和监督的角度,借鉴私法上的合理因素,完善其现有相关制度。基于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私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法律责任的配置也当着重其对国资委的公法责任及其对企业的私法责任两方面。其对国资委的公法责任实际为一种行政上的惩罚性责任,主要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种。其对企业的私法责任为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七种情形。该请求权主体为企业,其责任追究适用董监事连带的严格责任,其责任减免适用经营判断规则,同时应建立董监事责任保险制度,并设置相应的限额以与其责任承担能力相匹配。
戴劼馨[7](2014)在《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上市公司违规事件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象征着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全面正式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然而,这一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盛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却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一些独立董事成为“花瓶”,一些沦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帮凶”,还有一些则选择在危难时做“逃兵”。如何有效激励独立董事,促使其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英美发达国家,对于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依靠声誉激励,声誉激励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核心。为了探究独立董事声誉市场的有效性,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本文选取了2004-2009年被监管机构公告违规的上市公司,并以此为基础,手工搜集违规公司独立董事的个人信息。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利用市场模型,以违规公告(-200,-10)天为估计窗,分别以违规公告(-1,0)、(-2,2)、(-5,5)天三个时间段作为事件窗,利用违规公司和独立董事关联公司在违规公告前后的股票非正常报酬来考察独立董事声誉受损的市场反应,研究声誉变化对独立董事关联公司价值的影响。本文进一步研究了声誉受损对独立董事的惩罚机制:一方面会影响他们未来能获得的独立董事任职机会,另一方面会影响他们年均的独立董事薪酬。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是通过对比违规事件发生当年独立董事的独董席位兼职数量以及年均独董薪酬和事件发生后三年的独董席位兼职数量和年均独董薪酬。最后,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从独立董事个人因素、董事会因素和公司因素三个层面考察声誉机制对独立董事的惩罚力度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研究发现:(1)独立董事在违规事件中承担的责任越大,其未来三年经济利益的受损情况越严重;(2)独立董事的个人能力或者社会地位越高,其声誉惩罚力度也越小;(3)独立董事现在任职公司的业绩越好,市场对独立董事的评价也越高,其因为上市公司违规而遭受的经济利益净损失也越小。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检验声誉激励的存在性,为研究独立董事的监督行为奠定了理论基础。
陈会平[8](2013)在《论公司社会治理》文中研究表明公司制度是人类的伟大创造,它优化了资源配置方式,解放了生产力,丰富了人类赖以生存与生活的物质世界,极大地增加了社会公众的福利,已经并将继续推动人类历史阔步向前。公司占有、控制和运用资源的行为对公司以外的个人、组织乃至整个社会实际上是一种权力的行使,它是政治权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为了使权力科学有效地运行并防止权力被滥用,必须科学地配置权力并对权力进行制衡与监督。对公司权力进行分立、科学配置并加以制衡与监督的机制就是公司治理。公司从其理论渊源上来说,是个人或者众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使的方式,因此,传统上公司治理的目标被认为是为了实现个人或众人财产价值增值的最大化。从公司这一组织体层面而言,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公司利润或者价值的最大化。然而,公司毕竟是人类社会的存在物,它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中,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绝大多数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于那些所谓“使用”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投资者。公司利用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与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很多利益相关者建立合同关系或者非合同关系,从而对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产生广泛的影响。社会公众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公司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多层次的合同或者非合同法律关系。公司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产生广泛影响,这种影响既包括正面的,也包括负面的。尽管如此,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并未对公司的影响特别是负面的影响作出足够的正确反应。传统的强制性的“公法”在公司外部以“控制——命令”为调整手段的救济方法已经被实践证明不足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以“私法”的方法让社会公众直接以合同或者非合同的方法参与到公司内外部治理当中成为一种必然。公司社会治理是对传统公司治理机制反思,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公众参与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与制衡的机制,实现社会公众和公司之间当前和长远,物质、文化和精神利益的平衡。本文除了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六章。各章具体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公司治理概念、理论和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发展困境。该章通过对美、德、日等国公司及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的介绍,分析其治理模式的异同及其深层次的原因,并着重对公司内、外部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得出了公司治理内外关系的重要结论,并形象地用“双气球理论”加以说明。该结论是指公司外部治理的效应与内部治理的效应成反比,如果公司外部治理例如竞争是充分的,那么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则可以简约化;反之,如果公司外部缺乏竞争,则必须完善、充实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在股权不够分散,股权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制衡与监督的情况下,必须让外部力量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形成较强的制衡与监督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本章根据“双气球理论”和美、德、日等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了公司治理的危机与困境,揭示了公司社会治理的萌芽,论证了实行公司社会治理的紧迫性。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公司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动因,分析了公司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分别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以及唯物史观等哲学视角;从国家学说、公民社会经济权利、权力配置、公众参与等政治学视角,从社会成本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共财政理论、从剩余索取者和集体行动等经济学视角,从法理学、宪法和商法规范的目的和作用法学视角论证了公司社会治理的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介绍并分析了前苏联、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和西方国家对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大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教训,指出了这些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治理的本质不同。这些差异表现在公司社会治理体现的是市民社会条件下公司治理的一种民商事“私法”关系,是社会自治的一部分,而前苏联、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公司的管理实际上是一种公权力对资源的配置的“公法”关系,是一种近乎纯粹的行政法或者经济法法律关系。第三章论述了公司社会治理的基本问题,这是本文重点。论文通过对文献和公司治理实践的梳理,结合对“社会治理”、“公司社区治理”、“利益相关者”治理的比较分析,界定了公司社会治理的内涵。论文分析了公司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认为公司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与商法的一般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公司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论文从失范救济、权利保障、维护公正和实现和谐四个方面论证了公司社会治理的功能。公司社会治理的类型包括直接治理和间接治理。直接治理是公司社会治理的主体直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当中的治理,包括社会董事治理、社会监事治理和社会治理委员治理等。间接治理方式最广义的“社会”概念的角度而言是指从公司外部通过施压的方式实现权益诉求的治理,主要包括政策治理、法律治理、媒体治理、非政府组织治理、市场竞争治理等。直接治理与间接治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第四章论述公司社会治理的适用条件。间接公司治理是公司外部的客观存在物,几乎对每个公司都产生影响。直接公司社会治理并不是公司治理的普遍法则。它的存在与否必须考虑直接公司社会治理与公司效率目标之间的平衡。公司外部治理力量不足、而公司对社会公众利益又能产生重大影响是直接公司社会治理的条件。基于这种平衡和条件,直接公司社会治理通常属于垄断公司外部市场竞争治理的不充分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在这种垄断类型的公司中,如果不在直接治理方面进行强化,公司有效、均衡和稳定的治理机制可能被破坏,从而造成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需要实行直接社会治理的公司限于从社会整体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出发必须存续的无法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垄断公司,在我国主要是指国有垄断公司。对这些垄断公司以外的公司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或者法律规制的方法加以解决。第五章分析我国国有垄断公司社会治理问题。该章研究了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的理论与政策变迁,分析了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的现状,明确了我国国有企业应然的属性与定位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论证了国有垄断公司直接社会治理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适用这一治理方式的条件,构建了我国国有垄断公司社会治理的理论和机制,并在此基础上从主体制度,直接治理机制、间接治理机制和治理监督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具有垄断地位国有公司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设。第六章论述了公司社会治理的展望。论文从资本运动规律和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出发,预测了公司社会治理的发展规律。从跨国公司权力扩张和各国人民经济权利意识觉醒的角度论述了公司社会治理必要性和可能性,从经济民主和环境权利发展态势上论述了各国社会公众参与跨国垄断公司社会治理的国际趋同。总之,公司社会治理不再是一个“要不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做什么”和“怎样做好它”的问题。直接公司社会治理是具有垄断地位公司平衡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运行机制。不论其名称谓何,其本质都是一样的,是对公司治理单一目标的纠正;同时,直接公司社会治理也是根除必须存续的垄断公司弊病的重要方法。
卢雄鹰[9](2013)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股权激励制度最早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出现在美国,七八十年代开始在西方盛行,并在九十年代推广到世界各地,其产生的背景主要是着眼于解决因委托代理带来的利益矛盾,它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将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统一,激励管理层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减少其短期行为。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规直到2005年底才出现,虽然目前已有不少公司开始了股权激励的尝试,然而与股权激励机制密切联系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过程中还产生了股权激励是否从“金手铐”演变为“金手表”等不同意见。国内虽然已有较多文献研究了股权激励问题,但多从从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这个角度展开,忽略了股权激励中容易滋生管理层的机会主义等问题。本文通过中外股权激励制度比较分析、建立计量经济模型分析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等,为有针对性地监管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建议。通过考察中外股权激励的环境差异和制度差异,研究发现股权激励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在英、美两国股权激励的发展过程中,美国规定法定股票期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英国则规定行权收益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税收优惠,税收制度发挥了明显的导向作用。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也是在2005年底股权激励一系列制度出台之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才得以有序发展。要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离不开税收缴纳、费用处理、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从目前来看,我国尤其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在税收政策上予以突破。以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公告股权激励预案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使用SAS数据处理系统,分别采用风险调整模型和Basu (1997)模型(经适当修改),经研究发现,管理层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即通过信息披露、盈余管理等影响业绩和股价,使之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另外,在股权激励的授予决策、授予对象、行权价格、授予数量、行权条件等环节,都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既有监管机构过度干预方案设计的细节问题,也有公司自身设计方案考虑不周全的问题。股权激励制度本意是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有效监督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是达到激励效果的前提条件。但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和利益是有差异的,而且企业经营者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因此,强化内外监督和约束、防范股权激励的负面影响,是推进股权激励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自2006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65份股权激励方案为研究对象,发现不少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的选任是通过政府组织部门任命的,行政任命的选任方式考虑的因素较多,而不是简单地看其经营才能,这与股权激励制度的运作机理背道而驰。另外,国有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链冗长,股权激励只是对其中的最后一环进行激励,却没有关注这个多级代理链中政府作为委托人的动力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建立国有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链条中的多个环节同时激励的系列机制,来使各级委托都能够有效监督下一级代理人,各级代理人人都能够被有效激励,从而解决各级委托人动力不足的问题,提高整个链条的代理效率。以民营上市公司自2006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286份股权激励方案为研究对象,发现民营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比较简单,其主要问题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另外,民营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劳动密集型行业,需要通过股权激励以弥补民营公司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的不利地位。因此,一方面要减少行政干预,提高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自主决策力;另一方面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范因为股权激励过度稀释中小股东的股权价值,防范股权激励操作中通过盈余管理和市场操纵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最后,对全文的研究结论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在深入剖析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对全球股权激励的发展经验和历史教训做出了深刻的思考,并就如何进一步推进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施廷博[10](2012)在《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美国法的考察和我国的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管薪酬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同时,它也是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回顾历史,20世纪90年代,导致英国率先发动公司治理运动的重要导火索就是高管薪酬的迅速增长。时至今日,高管薪酬问题不仅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在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不仅金融企业的高管薪酬成为了众矢之的,当前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实践也再次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各界要求加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呼声不断高涨。尽管与美国上市公司动则千万美元的高管薪酬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高管薪酬水平仍谈不上“过高”,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证角度来看,我国当前的高管薪酬实践同样存在着诸多类似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将有赖于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拟以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将公司治理实践与监管法律制度相结合,在对美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具体而言,除“绪论”与“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六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概述。本章首先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随后,作为高管薪酬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本章分析了现代股份公司经营者激励问题的产生,以及对高管进行薪酬激励的必要性。由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法学问题,法律是否应当介入高管薪酬问题?如果有介入的必要,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介入?如果对高管薪酬进行监管,监管的限度和内容又将如何?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回答,都需要建立在高管薪酬实践的基础之上,因此,在对股份公司高管的激励问题进行讨论之后,本章紧接着对国内外高管薪酬制度的历史变迁、发展现状等问题加以分析,通过剖析我国高管薪酬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论述高管薪酬监管的现实需要。第二章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自治与监管。本章主要围绕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自治与监管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本章首先从公司法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在不足,以及经济法下外部监管对内部监督这种不足的补充两个角度,具体研究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自治与监管之间的互动关系。尽管相关分析从总体上揭示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正当性,但有鉴于外部监管也存在着局限性,而且高管薪酬的外部监管也不可能脱离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更不可能转而取代内部监督机制在高管薪酬中的作用,因此,外部监管在对内部监督的不足进行弥补的同时,其作用的发挥实际上也无法离开内部监督的有效配合。从这个意义上,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外部监管不仅应与内部监督积极地互动与协调,而且还必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基于这一考虑,本章在接下来的部分进一步探讨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所应保持的合理限度:一方面,基于高管薪酬的自治属性,监管不应对高管薪酬安排的内容,如数额、构成等,作出限制;另一方面,出于对薪酬机制失灵的纠正,监管主要应侧重于强化薪酬决定主体和程序的独立性,以及提高高管薪酬信息的透明度。第三章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理论基础。高管对其自身薪酬的影响力已经成为了各界对高管薪酬问题批评的焦点。特别是在卢西恩·伯切克教授和杰西·弗里德教授提出了高管薪酬的管理层权力理论之后,管理层权力如何影响高管薪酬安排更是成为了高管薪酬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有鉴于此,本章基于管理层权力理论的分析路径,对传统最优契约理论下的高管薪酬实践加以重新审视,全面分析当前薪酬实践中管理层权力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从产生高管薪酬安排的公司治理程序中的缺陷入手,结合对相关约束力量局限性的分析,揭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必要性。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经济基础、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管理层权力产生的根源和表现可能不尽相同。厘清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更为准确地把握高管薪酬监管制度设计和完善的重点,而且也将有助于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本土化。因此,出于分析完整性与论述严谨性的考量,本章还将特别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权力进行论述,相关分析主要将涵盖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的形成、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的表现形式、管理层权力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影响等几个方面。第四章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监管。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监管是减少管理层权力对薪酬决定程序的不当影响,增强高管薪酬决定过程独立性的一个重要举措。由于美国薪酬委员会的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的自律监管规则上,所以本章将首先对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的相关规则进行介绍和分析。总体上而言,美国的相关规则主要以规范化薪酬委员会的设置,强化薪酬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赋予薪酬委员会信息披露义务等制度设计,对薪酬决定主体及其决策程序加以监管,通过营造一个独立、客观的高管薪酬决定程序,以此实现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监管。随后,作为域外法研究的自然延伸,本章将对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监管制度加以反思,基于我国有关薪酬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薪酬委员会制度的运行现状,针对我国薪酬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美国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监管提出相应的制度建议。具体而言,相关监管制度应着重完善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薪酬委员会的设置目的、薪酬委员会的组织与运作、薪酬委员会的会议要求、薪酬委员会的职责、薪酬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评估、以及薪酬委员会成员的提名等。第五章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监管。信息披露一直以来都是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进行监管的传统手段。在美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薪酬信息披露规则来实现的。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美国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规则几经变化。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2006年修订后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规则最为完善。因此,在美国法的考察方面,本章将主要对2006年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规则加以分析。尽管美国2006年规则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相关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就整体而言,该规则的披露要求加强了高管薪酬信息的可读性与透明度,为股东监督高管薪酬奠定了基础。而相较之下,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规定还较为笼统、概括,在实施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高管薪酬信息过于分散、披露形式过于单调、高管薪酬结构的披露不够充分、有关薪酬委员会的信息披露缺乏针对性、缺乏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之间关联度的披露要求等。针对上述不足,我国非常有必要借鉴美国在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上的成熟经验,从改良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模式、拓宽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范围、以及增强薪酬委员会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等几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加以完善,为股东监督高管薪酬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第六章次贷危机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最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为了回应次贷危机中所暴露的一系列问题,美国国会于2010通过了旨在填补一系列金融监管漏洞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虽然该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直指危机中问题重重的美国金融市场监管,但对于危机中备受争议的高管薪酬问题,该法案同样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其中,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联邦监管权在在高管薪酬问题上的运用,创设了薪酬话语权的规定,并且扩展了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规定。本章除了将分别对该法案中的薪酬话语权和薪酬追回制度进行介绍和评析之外,还将结合我国的市场和公司治理现状,具体分析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归纳而言,考虑到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和市场环境,薪酬话语权制度目前在我国可能并无太大的用武之地,甚至还可能徒增上市公司的成本,所以,在尚未具备相关现实基础的情况下,我国不应盲目地引入这项制度。但在另一方面,由于追回高管的不当薪酬有助于约束高管的行为,而且还能在制度层面形成奖惩兼具的激励模式,因此,我国有必要充分借鉴美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综合考虑我国实际,建立相应的高管薪酬追回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监管。
二、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还会计信息本来面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还会计信息本来面目(论文提纲范文)
(1)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及其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的精细化立法和成熟化运行 |
1.1.2 我国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和职业年金的建立 |
1.1.3 我国教师养老金法律缺失和监管体制不完善 |
1.1.4 学术界对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研究欠缺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查阅法 |
1.3.2 比较研究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纽约市及国外教师养老金的研究 |
1.4.2 上海市及国内对教师养老金的研究 |
1.4.3 评价 |
1.5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 |
2.1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2.1.1 萌芽与初创阶段(1857年-1920年) |
2.1.2 迅速发展阶段(1920年-1970年) |
2.1.3 完善与改革阶段(1970年至今) |
2.2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构成 |
2.2.1 纽约市公共雇员养老金制度 |
2.2.2 纽约市警察养老金制度 |
2.2.3 纽约市消防员养老金制度 |
2.2.4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 |
2.2.5 纽约市教育委员会养老金制度 |
2.3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
2.3.1 都提供固定福利(DB)计划 |
2.3.2 多元化的的养老金体系 |
2.3.3 五个养老基金财务独立并由各自的董事会管理 |
2.3.4 立法和法律与养老金的运行密不可分 |
2.4 纽约市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推动力量 |
2.4.1 纽约市精算办公室的引领和指导 |
2.4.2 纽约市养老金委员会的发起和维护 |
2.4.3 纽约市议会的推动和支持 |
第三章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以纽约市公立教师作典型研究 |
3.1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体系的框架 |
3.1.1 社会保障计划 |
3.1.2 政府和雇主养老金计划 |
3.2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概述 |
3.2.1 教师的身份界定 |
3.2.2 教师参保资格的选择 |
3.2.3 合格养老金计划(QPP) |
3.2.4 延税年金(TDA)计划 |
3.3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
3.3.1 由州和地方政府立法建立的养老金制度 |
3.3.2 推行DB和DC相结合的年金计划 |
3.3.3 强制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的参与方式 |
3.3.4 养老金费用三方共担 |
3.4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形成原因 |
3.4.1 联邦社会保障的滞后发展 |
3.4.2 缩小与私营部门的待遇差距 |
3.4.3 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的需要 |
3.4.4 投资政策和法律的引导 |
第四章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的运行模式 |
4.1 筹资来源和待遇给付 |
4.1.1 QPP和 TDA的缴费 |
4.1.2 基金的投资收入 |
4.1.3 资格条件和退休待遇 |
4.1.4 退休福利支出 |
4.2 基金的投资运营 |
4.2.1 合格养老金基金的收支 |
4.2.2 延税年金基金的收支 |
4.2.3 基金的投资回报与评价 |
4.3 管理模式 |
4.3.1 退休委员会 |
4.3.2 参与公司治理 |
4.4 教师养老金法律 |
4.4.1 完善的养老金法律体系 |
4.4.2 精细化的法律条文 |
第五章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运行的绩效评价 |
5.1 基本做法 |
5.1.1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参加职业年金 |
5.1.2 采用多元化投资工具并调整投资比例 |
5.1.3 根据财政状况调整雇主缴费比例 |
5.1.4 取消强制退休,鼓励正常退休 |
5.2 实施成效 |
5.2.1 教师退休系统保障了教师充足的退休财富 |
5.2.2 多元化投资方式和长期投资策略获得投资收益 |
5.2.3 良好的财务状况保证了退休系统的可持续运行 |
5.3 问题与挑战 |
5.3.1 较长的服务年限影响退休金财富 |
5.3.2 较高的教师流失率对财政造成威胁 |
5.3.3 较高的投资风险致使投资收益不稳定 |
5.4 经验总结 |
5.4.1 建立了教师养老金制度 |
5.4.2 完善的治理机构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
5.4.3 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基金的安全性 |
5.4.4 通过精算估值实现财务平衡 |
第六章 上海市与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比较 |
6.1 上海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基本情况概述 |
6.1.1 基本养老保险概述 |
6.1.2 职业年金概述 |
6.1.3 教师养老金的政策释义 |
6.2 职业年金比较 |
6.2.1 纽约市DB型和DC型年金 |
6.2.2 上海市DC型年金 |
6.3 投资运营风险比较 |
6.3.1 纽约市投资风险 |
6.3.2 上海市委托代理风险 |
6.4 养老金精算平衡比较 |
6.4.1 纽约市精算估值和雇主缴款 |
6.4.2 上海市基金平衡问题 |
6.5 法律与政策比较 |
6.5.1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法律 |
6.5.2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
6.6 信息发布比较 |
6.6.1 纽约市年度报告制度 |
6.6.2 上海市信息公开 |
第七章 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对上海的启示 |
7.1 建立适用于教师的养老金制度 |
7.1.1 量身定制体现教师职业特性 |
7.1.2 构建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
7.2 发展教师职业年金 |
7.2.1 细化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办法 |
7.2.2 配套税收扶持政策 |
7.3 通过渐进改革逐步实现基金平衡 |
7.3.1 坚持精算平衡原则 |
7.3.2 合理划定政府财政责任 |
7.4 加强对教师养老基金的监管 |
7.4.1 合理设置分权架构 |
7.4.2 建立健全监督和审查机制 |
7.5 加强教师养老金信息公开 |
7.5.1 建立教师退休制度网络平台 |
7.5.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2)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产生原因 |
一、清理场外市场中发行乱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 |
二、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制度供给 |
三、资本市场监管权力的变革:地方分权向中央集权的转变 |
四、促进投资手段多元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及实践 |
一、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践 |
第三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新三板市场 |
一、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其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系 |
二、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学理基础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历史与现状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历史变迁 |
三、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现状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法理基础 |
一、公司法路径:公司自治与公共干预 |
二、证券法路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
三、第三条道路: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逻辑起点不明晰 |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 |
一、公司特征的比较分析 |
二、证券交易制度及场所的比较分析 |
三、监管路径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域外监管经验镜检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畴的域外规范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市场监管的域外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 |
第一节 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的双层路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模式的总体框架——双层监管路径 |
二、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三、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为核心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则制度安排 |
一、规则基础:《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再认识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第一节 公众公司的概念重构 |
一、公众公司的概念辨析与重构 |
二、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学理概念完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完善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分类与名称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重构 |
一、公众公司登记制度完善 |
二、股东知情权与信息披露 |
三、现阶段的监管模式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证券发行监管路径 |
一、公开发行制度的监管范畴界定 |
二、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 |
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互通机制——转板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理论内涵的完善 |
二、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实现的可能性与具体表现形式 |
三、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具体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从我国改革谈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和分类 |
一、权力概念的多义性与确定性 |
二、权力概念的核心要素 |
三、权力的分类 |
第二节 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涵义 |
二、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公共性 |
三、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推论 |
第三节 公权力的异化与矫正 |
一、公权力的异化 |
二、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
三、公权力异化的矫正 |
第二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 |
第一节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 |
一、国家观念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历程 |
二、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 |
三、国家企业权力的定位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支持 |
一、企业性质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二、公共物品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第三节 我国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 |
一、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现象梳解 |
二、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 |
三、对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立法反思 |
第三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 |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一、国家企业权力问题的宪政张力 |
二、宪法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制度安排 |
三、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 |
一、国有企业的域外分类例证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家企业权力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三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 |
一、外部规制主体 |
二、内部规制主体 |
第四章 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权规制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 |
二、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 |
三、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
第二节 企业业务权规制——以政策性银行为例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与业务权力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力失范 |
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业务权规制镜鉴 |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国家调控权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 |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企业调控权力 |
二、国家价格调控权力的规制 |
第五章 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 |
一、国有资本运营的权力性与异化风险 |
二、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及突出问题 |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体制定位 |
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预算权规制 |
一、公共财政的控权功能 |
二、公共财政对国家资本权力的预算规制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制 |
第三节 企业合并权规制 |
一、《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合并的落空 |
二、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本质是规制政府权力 |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进路 |
第六章 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分析 |
三、民营化中权力退出的路径与规制 |
第二节 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权力规制 |
一、民营化的决策规制 |
二、民营化的产权交易规制 |
三、民营化的员工持股规制 |
第三节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权力退出规制——以铁路民营化为例 |
一、垄断行业民营化的竞争规制与规制机构 |
二、民营化中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规制 |
三、民营化中的铁路企业权力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企业高管腐败大行其道 |
1.1.2 三大审计具有治理高管腐败的功能 |
1.1.3 审计治理视角下高管腐败的经济后果与治理机制研究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的理论价值 |
1.2.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4 研究的政策意义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主要创新点 第2章 文献回顾与评述 |
2.1 政府审计治理文献回顾 |
2.1.1 政府审计与公司盈余管理 |
2.1.2 政府审计与公司会计稳健性 |
2.1.3 政府审计与公司投资效率 |
2.1.4 政府审计与行政腐败治理 |
2.2 社会审计治理文献回顾 |
2.2.1 社会审计治理与盈余管理、财务重述 |
2.2.2 社会审计治理与大股东掏空 |
2.2.3 社会审计治理与高管变更 |
2.2.4 社会审计治理与代理成本、企业绩效 |
2.3 内部审计治理文献回顾 |
2.3.1 内部审计治理与管理层舞弊 |
2.3.2 内部审计治理与财务报告质量 |
2.3.3 内部审计治理与内部控制、盈余管理 |
2.3.4 内部审计治理与公司绩效 |
2.4 高管腐败研究文献回顾 |
2.4.1 高管腐败的诱发因素 |
2.4.2 企业高管腐败的表现途径 |
2.4.3 企业高管腐败的经济后果 |
2.4.4 高管腐败的治理机制 |
2.5 资本配置效率研究文献回顾 |
2.5.1 管理层寻租与资本配置效率 |
2.5.2 债务融资与资本配置效率 |
2.5.3 制度环境与资本配置效率 |
2.6 文献评述与启示 |
2.6.1 鲜有文献直接研究三大审计对高管腐败的治理和监督作用 |
2.6.2 尚未形成高管腐败治理导向的审计理论分析框架和研究路径 |
2.6.3 缺乏对显性高管腐败的经济后果研究 |
2.6.4 高管腐败的治理机制研究中较少涉及审计治理 |
2.6.5 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路径研究尚不完善 第3章 审计治理理论分析框架 |
3.1 核心概念界定 |
3.1.1 审计治理 |
3.1.2 高管腐败 |
3.1.3 资本配置效率 |
3.2 审计治理分析框架 |
3.2.1 审计治理理论框架图 |
3.2.2 基于国家治理的审计治理理论 |
3.2.3 基于权力制衡的审计治理理论 |
3.2.4 基于受托责任的审计治理理论 |
3.3 高管腐败的审计治理机制 |
3.4 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路径 |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政府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实证研究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1 政府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 |
4.2.2 政府审计治理、政府质量与高管腐败 |
4.2.3 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 |
4.3 研究设计 |
4.3.1 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4.3.2 主要变量选取与计量 |
4.3.3 模型建立和变量说明 |
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4.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4.4.2 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
4.4.3 政府审计治理、政府质量与高管腐败的检验结果 |
4.4.4 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关系的检验结果 |
4.4.5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测试 |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社会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实证研究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社会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 |
5.2.2 社会审计治理、信息透明度与高管腐败 |
5.2.3 社会审计治理、两权分离度与高管腐败 |
5.2.4 社会审计治理与资本配置效率 |
5.3 研究设计 |
5.3.1 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5.3.2 主要变量选取与计量 |
5.3.3 模型建立和变量说明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4.2 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
5.4.3 社会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的检验结果 |
5.4.4 社会审计治理、信息透明度、两权分离度与高管腐败的检验结果 |
5.4.5 社会审计治理与资本配置效率关系的检验结果 |
5.4.6 社会审计与高管腐败的内生性分析 |
5.4.7 稳健性测试 |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内部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的实证研究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1 内部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 |
6.2.2 内部审计治理、薪酬管制与高管腐败 |
6.2.3 内部审计治理、政治关联与高管腐败 |
6.2.4 高管腐败、代理成本与资本配置效率 |
6.3 研究设计 |
6.3.1 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6.3.2 主要变量选取与计量 |
6.3.3 模型建立和变量说明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6.4.2 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
6.4.3 内部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的检验结果 |
6.4.4 内部审计治理、薪酬管制、政治关联与高管腐败的检验结果 |
6.4.5 高管腐败、代理成本与资本配置效率关系的检验结果 |
6.4.6 内部审计与高管腐败的内生性分析 |
6.4.7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测试 |
6.5 本章小结 第7章 构建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
7.1 建立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
7.1.1 构建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需求 |
7.1.2 构建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需求 |
7.1.3 构建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现实需求 |
7.2 混合型国家审计制度的架构 |
7.3 审计监督委员会从无到有及由虚变实 |
7.4 行政导向国家审计制度向混合型的转变 |
7.5 最高廉政审计法院的廉政问责职能 |
7.6 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向垂直领导的演变 第8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审计治理与高管腐败实证研究结论 |
8.1.2 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实证研究结论 |
8.1.3 审计治理与资本配置效率实证研究结论 |
8.1.4 政策建议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局限与不足 |
8.3 研究启示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声誉激励与独立董事监督行为 ——基于多重席位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文章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文章结构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 |
一、研究视角上的创新 |
二、研究方法上的创新 |
三、研究数据上的创新 |
第二章 声誉理论与独立董事多席位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声誉理论 |
一、独立董事声誉的内涵及其本质 |
二、独立董事声誉的重要性及其激励作用 |
三、独立董事声誉激励作用的影响因素 |
四、独立董事声誉对任职企业的影响 |
五、国内关于声誉理论的研究 |
第二节 独立董事监督行为影响因素 |
一、独立董事的背景 |
二、独立董事的薪酬 |
三、独立董事的声誉 |
四、上市公司治理效率 |
第三节 独立董事多席位 |
一、国外关于独立董事多席位的文献研究 |
二、国内关于独立董事多席位的文献研究 |
第四节 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
第三章 独立董事监督的制度背景和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分析 |
一、独立董事人数 |
二、独立董事薪酬 |
三、独立董事身份背景 |
四、独立董事多席位 |
第四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设计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激励约束理论 |
三、独立董事声誉理论 |
四、繁忙假说 |
第二节 研究假设 |
一、繁忙假说与独立董事监督行为 |
二、声誉理论与独立董事监督行为 |
三、独立董事声誉激励与公司业绩表现 |
第五章 声誉激励与独立董事监督行为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数据与研究样本 |
第二节 研究变量的定义 |
一、被解释变量 |
二、解释变量 |
三、控制变量 |
第三节 研究模型的设计 |
第四节 声誉激励与独立董事监督行为实证结果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三、逻辑回归实证结果分析 |
第五节 声誉激励与独立董事监督行为稳健性检验 |
第六章 声誉激励与上市公司业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样本和数据 |
第二节 研究变量定义 |
一、被解释变量 |
二、解释变量 |
三、控制变量 |
第四节 声誉激励与上市公司业绩实证结果分析 |
第五节 声誉激励与上市公司业绩稳健性检验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相关概念的评析 |
1.2.2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地位 |
1.2.3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相关制度的构建 |
1.3 本文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 本文研究方法 |
第2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的立论基础 |
2.1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2.1.1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性质与功能 |
2.1.2 市场经济转轨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2.1.3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2.1.4 小结:企业国有资产性质与功能之结论 |
2.2 企业国有资产功能实现机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设立 |
2.2.1 国家出资人代表设立的理论依据 |
2.2.2 国家出资人代表设立的现实意义 |
2.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界定 |
2.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内涵 |
2.3.2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特征 |
2.3.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类型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地位 |
3.1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法上的法律地位 |
3.1.1 国家出资人代表与国家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3.1.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上的权力 |
3.1.3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上的义务 |
3.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私法上的法律地位 |
3.2.1 国家出资人代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
3.2.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司法上的权力 |
3.2.3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司法上的义务 |
3.3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与平衡 |
3.3.1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 |
3.3.2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平衡 |
第4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制度 |
4.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的理论依据 |
4.2 国家出资人代表现行选任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的问题及原因 |
4.2.2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标准的问题及原因 |
4.2.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方式与程序的问题及原因 |
4.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制度的完善 |
4.3.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的完善 |
4.3.2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标准的完善 |
4.3.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方式与程序的完善 |
第5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管理制度 |
5.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制度 |
5.1.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机理 |
5.1.2 现行国家出资人代表考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3 国家出资人代表考评制度的完善 |
5.2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激励制度 |
5.2.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激励原理 |
5.2.2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2.3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制度的完善 |
5.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监督制度 |
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监督的法理言说 |
5.3.2 国家出资人代表现行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3.3 国家出资人代表监督制度的完善 |
第6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
6.1 国家出资人代表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理阐释 |
6.2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 |
6.2.1 国家出资人代表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
6.2.2 国家出资人代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
6.2.3 国家出资人代表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 |
6.2.4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6.3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人的公法责任 |
6.3.1 经济处罚 |
6.3.2 行政处分 |
6.3.3 禁入限制 |
6.3.4 小结 |
6.4 国家出资人代表追责机制 |
6.4.1 损害赔偿责任与公法责任双重适用的争论 |
6.4.2 损害赔偿责任的追责机制 |
6.4.3 公法责任的追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7)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上市公司违规事件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对象的界定 |
第三节 研究目的和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文章结构 |
第五节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独立董事声誉及其重要性 |
第二节 声誉对独立董事的影响 |
第三节 独立董事声誉激励作用的影响因素 |
第四节 独立董事声誉对任职企业的影响 |
第五节 文献综述小结 |
第三章 独立董事监督的制度背景和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四章 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研究假设 |
第五章 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的实证研究设计 |
第一节 研究样本和数据 |
第二节 研究变量设计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第六章 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的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七章 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的研究局限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公司社会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图表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题目溯源 |
四、本文的研究范围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六、本文的框架与内容 |
七、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公司治理制度变迁及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公司治理理论与制度变迁 |
一、公司与公司治理的概念 |
二、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 |
三、公司治理的制度变迁 |
四、公司治理差异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传统公司治理的困境 |
一、公司治理危机 |
二、公司治理改革 |
三、公司社会治理的萌芽 |
第二章 公司社会治理的动因 |
第一节 理论动因 |
一、哲学上的动因 |
二、政治学上的动因 |
三、经济学上的动因 |
四、法学上的动因 |
第二节 实践动因 |
一、前苏联国营企业历史教训 |
二、我国国营企业历史教训 |
三、西方国家国有公司的实践启示 |
第三章 公司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社会治理的概念 |
一、公司社会治理概念界定 |
二、公司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界定 |
三、公司社会治理与公司治理关系界定 |
第二节 公司社会治理的价值 |
一、维护安全 |
二、促进效率 |
三、保证公平 |
第三节 公司社会治理的功能 |
一、权利保障 |
二、失范救济 |
三、维护正义 |
四、实现和谐 |
第四节 公司社会治理的类型 |
一、间接公司社会治理 |
二、直接公司社会治理 |
三、直接与间接治理的转化 |
第四章 公司社会治理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司社会治理的适用条件 |
一、间接公司社会治理的适用条件 |
二、直接公司社会治理的适用条件 |
三、直接与间接治理协同时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公司社会治理的适用类型 |
一、适用社会治理的公司类型 |
二、垄断型公司的社会治理机制 |
三、跨国垄断公司的社会治理机制 |
第三节 所有制与公司社会治理 |
一、所有制与公司社会治理的关系 |
二、公有制条件下的公司社会治理 |
三、私有制条件下的公司社会治理 |
第五章 我国国有垄断公司社会治理 |
第一节 国有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
一、国有公司治理理论与政策变迁 |
二、国有公司治理改革的具体内容 |
三、国有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评析 |
第二节 国有垄断公司的属性与定位 |
一、实然的属性与定位 |
二、应然的属性与定位 |
第三节 国有垄断公司社会治理机制 |
一、构建国有垄断公司社会治理机制的必要性 |
二、构建国有垄断公司社会治理机制的可行性 |
三、国有垄断公司社会治理机制的具体模式 |
第四节 国有垄断公司社会治理法律制度 |
一、公司社会治理主体法律制度 |
二、间接公司社会治理法律制度 |
三、直接公司社会治理法律制度 |
四、公司社会治理监督法律制度 |
第六章 公司社会治理展望 |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公司社会治理 |
一、资本运动及经济全球化 |
二、经济全球化的负效应 |
三、经济全球化与公司社会治理 |
第二节 经济权利与公司社会治理 |
一、经济权利的兴起与扩张 |
二、政治参与向经济参与的转变 |
三、经济民主与公司社会治理 |
第三节 环境权利与公司社会治理 |
一、环境权利的兴起与扩张 |
二、环境权利与公司社会治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第二节 股权激励理论综述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人力资本产权理论 |
三、剩余索取权理论 |
四、博弈论 |
五、激励理论发展的新趋势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和结构框架 |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二、本文的结构框架 |
三、本文的主要创新 |
第二章 股权激励制度的运作机理与海外实践 |
第一节 股权激励简述 |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 |
二、股权激励的运作原理 |
三、股权激励的成本分析 |
四、股权激励的效率分析 |
五、股权激励的定价分析 |
第二节 股权激励在海外的发展与实践 |
一、现代股权激励制度在海外的起源和发展 |
二、海外股权激励的发展特点及其背景分析 |
三、海外股权激励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分析 |
第三节 海外股权激励实践的效果分析 |
一、海外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
二、海外股权激励制度的缺陷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企业薪酬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进程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演变分析 |
一、监管方政策演变分析 |
二、出资方政策演变分析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国内实践 |
一、实施股权激励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
二、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的总体概貌 |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特征 |
四、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主体的特征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分析 |
一、研究方法和样本选取 |
二、短窗口的市场反应 |
第二节 股权激励与会计稳健性关系分析 |
一、模型设计 |
二、描述性统计 |
三、回归结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股权激励方案的共性问题分析 |
一、股权激励的授予决策 |
二、股权激励的授予对象 |
三、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 |
四、股权激励的授予数量 |
五、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
第二节 股权激励配套制度的问题分析 |
一、信息披露问题 |
二、会计处理问题 |
三、税收支持问题 |
第三节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相关问题分析 |
一、国有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较复杂 |
二、国有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机制较为薄弱 |
三、推进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制度建议 |
第四节 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相关问题分析 |
一、民营公司自身特点决定其股权激励的重要性 |
二、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三、推进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关键点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一、股权激励的推进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 |
二、股权激励潜在的负面效应需要积极防范 |
三、股权激励方案的科学性需要予以足够重视 |
四、改进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两大关键 |
五、改进民营企业股权激励的两大关键 |
附录一 检验市场反应的样本公司股权激励情况表 |
附录二 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一览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美国法的考察和我国的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概述 |
第一节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 “高管”的概念及其范围 |
二、 “高管薪酬”的概念、类型及其影响因素 |
三、 “上市公司”与“高管薪酬监管”的概念 |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激励 |
一、 股份公司与经营者激励问题的产生 |
二、 高管薪酬激励的必要性分析 |
三、 高管薪酬激励的目标及其实现 |
第三节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实践基础 |
一、 国外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实践概述 |
二、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实践概述 |
三、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自治与监管 |
第一节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 |
一、 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内部监督 |
二、 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司外部监管 |
三、 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督的互动与协调——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方向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限度 |
一、 高管薪酬的“自治”属性 |
二、 监管的目标不在于限制高管薪酬 |
第三章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理论基础——管理层权力理论 |
第一节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一、 高管薪酬的最优契约理论 |
二、 对最优契约理论下高管薪酬的重新审视——以管理层权力理论的视角 |
三、 基于管理层权力影响的高管薪酬监管 |
第二节 我国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 |
一、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的形成 |
二、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的表现形式 |
三、 管理层权力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影响 |
四、 管理层权力的约束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 |
第四章 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监管 |
第一节 美国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监管 |
一、 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基本架构 |
二、 薪酬委员会的设立要求 |
三、 薪酬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四、 薪酬委员会成员的提名 |
五、 薪酬委员会章程 |
六、 小结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监管的反思及建议 |
一、 薪酬委员会制度的价值 |
二、 我国的薪酬委员会制度 |
三、 我国薪酬委员会的现状 |
四、 我国薪酬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
五、 我国薪酬委员会监管的相关建议 |
第五章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监管 |
第一节 美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 美国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立法沿革 |
二、 2006 年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规则 |
三、 2006 年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规则的不足及其完善 |
四、 《多德—弗兰克法案》有关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规定 |
五、 小结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监管的反思与建议 |
一、 我国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 |
二、 我国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建议 |
第六章 次贷危机后美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最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次贷危机后美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最新发展 |
一、 薪酬话语权 |
二、 薪酬追回制度 |
三、 小结 |
第二节 美国最新立法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一、 薪酬话语权 |
二、 薪酬追回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还会计信息本来面目(论文参考文献)
- [1]纽约市教师养老金制度及其借鉴[D]. 胡菁兰.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20(05)
- [2]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D]. 祁畅.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3]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4]审计治理、高管腐败与资本配置效率[D]. 王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5]声誉激励与独立董事监督行为 ——基于多重席位视角[D]. 胡舟丽. 浙江工商大学, 2015(08)
- [6]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D]. 蒋科. 湖南大学, 2014(09)
- [7]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上市公司违规事件的实证分析[D]. 戴劼馨. 浙江工商大学, 2014(08)
- [8]论公司社会治理[D]. 陈会平. 复旦大学, 2013(03)
- [9]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D]. 卢雄鹰. 华东师范大学, 2013(10)
- [10]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美国法的考察和我国的借鉴[D]. 施廷博.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