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强法律意识 防止新闻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晓宇[1](2020)在《真人真事改编作品的人格权纠纷研究 ——以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为视角》文中认为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真人真事改编作品就引发了多起人格权纠纷案。随着时代的发展,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也越来越受到追捧,相关人格权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案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创作者未经原型人物许可,在作品中使用其肖像;创作者通过作品公开原型人物的隐私;作品中虚构的情节侵犯了原型人物的名誉权等等。创作者的创作自由和公民的人格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均为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如何平衡二者的权利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及其他经典案例进行归纳,指出作品侵犯人格权纠纷本质上是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和人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论述与分析,本文发现此类纠纷在司法实务中的不足主要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未予区分、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未经统一、漠视创作自由的保护与激励这三个方面。其次,针对此类纠纷,本文进一步研究了权利冲突的成因,主要包括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的关系的相互性、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益诉求的差异性等。再次,从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以及二者的平衡保护三个方面论证其必要性之所在。最后,从明确权利边界的界定标准、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统一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构建人格权财产利益救济的赔偿标准四个方面提出司法建议,以期形成体系化的解决机制,实现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
杨益航[2](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解东杰[3](2020)在《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文中认为体育是社会和人类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发展除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的发展与大众传播有着密切的联系,体育通过一系列媒介将体育中有价值的事实和信息传递出去,在传播中,报纸、杂志、书籍、电视、电台、电子设备等成为传播体育相关信息的媒介。其中,体育新闻是大众传播媒介对体育领域内所有的内容进行及时的报道和传播,其中包括体育领域政策性文件、运动赛事举办、体育公众人等具体内容进行报道。体育新闻传播中不仅可以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还可以让广大受众们进一步了解体育这一文化活动。随着体育运动和媒体双重的快速发展,体育新闻俨然成为新闻界和体育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在体育新闻传播中的失范现象也令人担忧,如何促进体育良性传播,这赋予体育新闻传播更加严峻的责任,同时,在体育新闻传播活动中时常发生侵权事件,导致侵权主体和被侵权主体往往以官司进行解决,使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发生变化。本文研究是基于前人学者们的观点,以体育新闻为背景,以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机制为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以及逻辑分析法,以研究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的立法现状以及国外有关体育新闻传播的相关内容,从而去完善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机制,进一步促进体育新闻法治化。研究过程分为四阶段:第一阶段是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分别对体育新闻、体育新闻传播中面临的问题、体育新闻传播中面临的侵权问题、新闻法律保障及体育新闻法律保障进行分析研究;第二阶段,分析体育新闻具体表现、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及国外有关体育新闻法律保障的相关内容;第三部分,研究内容为完善我国体育新闻传播的法律保障机制,分别从完善意义、原则和内容进行论述,完善内容从立法、守法和监督层面分别进行论述,确保法律保障机制的整体性。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通过研究大量文献发现,在体育新闻传播中出现侵权事件多是以侵犯体育公众人物为主,通过案例研究发现,更多侵权现象是以狭义的体育公众人物为侵权对象。2、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体育新闻的法律规范更为匮乏。3、我国除立法层面存在缺失,在守法和监督方面也存在缺陷。4、通过对域外新闻立法和体育立法层面进行剖析,给我国体育新闻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5、对于完善体育新闻法律保障机制应加快推进新闻立法或颁布有关体育新闻传播的条例,完善体育新闻传播的法律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对体育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和对体育从业者的评议机制。
石晨钊[4](2020)在《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要件的法律适用 ——基于我国2014~2019年290份终审民事案例的分析》文中指出新闻传播诽谤指作为当事人的新闻媒体,因传播虚假、不实新闻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名誉权是新闻传播侵权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侵害客体,也是传播侵权重点研究的对象之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法院判定侵权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本文主要采用量化研究法,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官方文书平台,以传统大众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作为研究对象,选取2014年-2019年共290份新闻传播诽谤诉讼的终审民事判决书作为统计样本,从四个责任构成要件对案例中新闻媒体的胜败原因进行整理和总结,力求全面、客观地描述司法中新闻媒体胜诉败诉的实然状态及原因。第一章是理论梳理,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学界以“四要件”说为主流,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这四个构成要件就是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的证明客体,原告应该对四个构成要件承担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第二章第五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分别对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关于违法行为要件,法院对报道内容真实的认定已普遍接受“新闻真实”的标准;法院对新闻评论构成违法的认定比较客观;对于内容真实性的证明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关于主观过错要件,新闻传播诽谤中媒体故意侵权情形较少;判定是否具有过错主要基于媒体是否履行审核义务,可分为事前的审核义务和事后的更正义务;此外,法院认可媒体的言论自由具有优先保护权,原告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关于损害结果要件,诽谤可能造成三种结果: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构成侵权的必备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社会评价降低的判断需与原告自身原有的社会评价相比较,但也存在一定问题:“第三人知悉”作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主要认定标准,对三种损害结果的认定界限模糊,对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认定缺乏标准。关于因果关系要件,其认定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传播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当事人;二是在多因一果情况下对报道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传播行为指向特定当事人以“熟悉原告的第三人”为标准;当报道对象是不特定人数的群体时,报道是否指向原告的认定依然存在不一致现象;复合因果关系形态下因果关系的认定遵循相当因果关系学说,重视多因一果准则。总体而言,违法行为要件是法院提及次数最多的责任构成要件;判决理由中出现频次比较高的组合为“违法行为+过错”,在超过75%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完整地提及四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此外,通过与过去学者统计的名誉侵权结果进行比较,发现近年来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媒体高败诉率的局面已经发生改变,存在两大主因:一是法院保护媒体言论自由的意识在增强,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从“内容是否真实”向“报道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的转变,对过错要件的认定从“内容真实”向“采访真实”的转变;二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发生了转变。笔者根据研究情况提出建议:司法方面应完善相关细则、出台指导性案例;建立公众人物制度;引入社会调查法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闻媒体提出防范建议:报道要客观公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强化证据意识,注重证据保留。
江宇晨[5](2020)在《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进步,推动着我国信息传媒领域的大变革。自媒体平台的出现,在提升了信息传播和交互的效率的同时,也增大了人们交流中产生纠纷的概率,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矛盾也被激化。而公众人物理论作为倡导保护言论自由的“舶来品”,在国内尚缺少新闻舆论保护条款的大环境下,常常在名誉侵权案件中被当事人引作抗辩事由。名誉侵权中的公众人物理论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该理论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产物,通过实质恶意规则对新闻言论自由实行倾向性保护是其理论核心。该理论经由学界传入我国,并于本世纪初进入我国司法实践。虽然该理论并未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公众人物的概念和其容忍义务已被部分法官作为判词出现在我国的判决书中。我国学界对于是否引进该理论以及其概念的定义、边界等问题,也均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着眼于近年来我国涉及公众人物概念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探寻该理论在自媒体时代适用状况的研究较少。通过对公众人物理论追本溯源,对该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过程进行梳理。该理论发源于美国民权运动时期,实质恶意规则的出现为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在域外传播的过程中,他国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该理论中的“公因素”,加强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力度。后该理论传至我国,虽并未进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同时,对近年来我国涉及“公众人物”概念的名誉权案件进行梳理和数量分析,利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将该概念在我国相关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可视化。从结果可知该理论在我国名誉侵权案件的适用中被一定程度地简化,且在大多数案件中并未起到左右判决的实质作用,更多时候是对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的一种宣示。同时互联网的出现放大了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易放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通过对自媒体时代的名誉侵权新形势的分析,并结合我国《民法典》(草案)新闻舆论条款的相关规定,探寻该理论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可能性。新闻舆论条款的推出,为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提供了免责条款,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配合网络社区的自治作用,足以起到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理论被期望的保护公共言论自由的作用。
杨红卫,唐新伟[6](2017)在《新闻侵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新闻侵权纠纷已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机构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由于过错而使报道不实或评论不客观以致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新闻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在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上相比较有其特殊性。新闻行业在面对新闻侵权时由于其特殊性而享有特定的豁免权。如何在充分发挥媒体监督权的同时保障公民的私人权益成为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关键。
赖凯利[7](2019)在《论媒体名誉侵权中的“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 ——以302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准则。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要坚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做到报道中每一个要素,每一处细节都与客观事实相符合。新闻的真实性不仅是一个新闻业务问题,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随着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媒体因为报道失实而被告上法庭,也大多因为失实而败诉,新闻真实性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基本真实”源于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基本真实”成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新闻报道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决定了媒体诉讼的胜败。“基本真实”是法律层面对于新闻真实的一种理解和认定,它与新闻真实是同“一种”真实下的不同认识活动,二者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法律没有对“基本真实”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得其标准较为模糊,该模糊标准不利于媒体去预知报道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利于媒体去把握“基本真实”的界限从而防范新闻侵权。因此,针对“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进行研究,全面剖析“基本真实”的内涵、与新闻真实的关系,以及其认定标准、认定逻辑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新闻真实性问题置于新闻学与法学的双重视角下,运用内容分析、个案分析等研究方法,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上302份媒体名誉侵权判决书作为研究样本,对“基本真实”的司法实践进行全面梳理与分析,以期为新闻真实的研究提供新视角和新思路,并为新闻媒体把握新闻真实、防范报道侵权提供启示和借鉴。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进行概述。通过对两条司法解释进行语义和历史考察,总结出“基本真实”的出台背景、历史由来,及其内涵。随后,对新闻真实的概念进行界定,并通过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的对比,进一步明确新闻真实的内涵。最后,基于以上分析总结出“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的关系。第二部分对新闻真实性问题的诉讼现状进行分析。主要通过对302份样本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涉及到新闻真实性问题的案件情况及案件特点,从而对诉讼中的真实性问题进行整体概貌上的把握。此外,针对“媒体高胜诉率”这一“反常”现象进行了深入探析,总结出三点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对“基本真实”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大量判决书,看法院对新闻报道真实与否是如何判断的,从而总结出“基本真实”的认定标准、认定逻辑,以及几种失实情形的认定。最后还总结出“基本真实”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第四部分对“基本真实”的影响和媒体应对做出总结。这部分基于前面几章的分析,总结出“基本真实”这一标准对我们新闻业的积极影响及挑战,并为媒体把握“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提出几点操作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法院在对“基本真实”进行认定时主要有四条标准,即是否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是否与权威消息一致、是否尽到真实性审查义务、是否具有明显倾向。依据这四条标准,法院按照两条逻辑思路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因此,媒体应当从这四条标准及法院逻辑出发,以“基本真实”为底线,以新闻真实为诉求,做到法律上不侵权的同时,履行职业使命。
周长乐[8](2018)在《“微媒体”侵权研究 ——以2010年以来的微博、微信侵权案件为样本》文中提出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进步,大众传媒也得到了发展。无论是在日常的沟通交流,还是参政议政,传媒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促进信息的传播,强化公众知情权以及实现社会监督上,大众传媒功不可没。但是由于法制的缺失,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运营商社会责任心不强,媒体侵犯人格权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何在保障公众言论自由的同时又防止侵犯他人人格权,是创造健康文明法治的网络传播环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没有传媒侵权法律制度,对媒体侵权的处理比较困难,在媒体侵权的过程中,有不少问题很难得到满意的解决。正因为如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探讨中国传播媒体的侵权纠纷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微博、微信中的侵权案例为研究对象,对2010年以来的微博、微信侵权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微博、微信侵权案例中存在着侵权主体范围扩大、辨识难度增强,侵权方式多样复杂、举证难度增强,有更直接的指向性,侵权后果影响更广等特点。本论文最后探讨了学术界争议不一的“媒体侵权”概念,认为使用“传播侵权”概念更具有科学性,同时也对侵权案件中侵权主体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了讨论,认为对于一般侵权主体适用过错原则,对于网络服务商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梳理了国内学者的相关文献,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传播媒体侵权的研究框架、研究对象、研究局限性和统计数据以及结论做了说明。第三章分析了2010年到2017年间微博、微信等侵权案例的表现形式及问题。第四章探讨了如何从制度上限制传播媒体的侵权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赵文婧[9](2017)在《浅析新闻采访中的新闻侵权行为》文中指出随着社会法制不断进步,公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民众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闻采访是新闻媒体工作的重要内容,而其正常的工作却有可能因为方式方法的不当,发生侵权行为。本文通过对新闻采访中的新闻侵权行为的探究,分析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采访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并提出避免新闻侵权问题的基本措施,旨在提高新闻采访人员的依法工作水平,促进新闻行业的科学发展。
李祥[10](2016)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文中提出由于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公民对其人格权的保护日益重视,新闻自由的空间受到质疑,新闻媒体具有舆论监督作用,甚至被认为是“第四种权力”,所以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不可避免发生冲突,并且日益激烈,而我国对于新闻侵权案件未有专门立法,特别是关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没有明确规定,而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实质上就是对人格权和新闻自由进行权衡的结果。不明确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不利于保障人格权和对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的保障。实际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已经形成部分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但是这些抗辩事由存在适用效力和说服力的问题。第一部分是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分析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的构成要件,明确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主要是从新闻媒体不存在过错、未形成因果关系方面对抗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不承担新闻侵权责任。第二部分是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案例,分析我国目前有法律依据的抗辩事由和司法实践中承认的具体抗辩事由,将其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第三部分是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当中比较具有典型性和借鉴性的国家以及这些国家的抗辩事由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寻找可适用于我国实践的抗辩事由以及借鉴具体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适用规则。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司法实践中适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面临的问题予以分析,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缺乏有效法律规定,实践中形成的抗辩事由适用存在混乱,主张确立新闻媒体审慎原则,使新闻媒体负有严格审核义务,以此作为判断新闻媒体是否存在过错的参照性因素;将具体抗辩事由的适用标准和范围细化和量化,建议尽快将已经趋于成熟的抗辩事由予以立法;主张根据新闻案件的特殊性确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以指导新闻案件的审理。
二、增强法律意识 防止新闻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增强法律意识 防止新闻侵权(论文提纲范文)
(1)真人真事改编作品的人格权纠纷研究 ——以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的现状考察 |
一、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
(一)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之样本概述 |
(二)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之作品内容 |
(三)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之利益性质 |
二、现有司法裁判在解决真人真事改编作品纠纷上的不足 |
(一)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未予区分 |
(二) 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未经统一 |
(三) 漠视创作自由的保护与激励 |
第二章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的成因 |
一、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的关系的相互性 |
二、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
三、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益诉求的差异性 |
第三章 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平衡保护的必要性 |
一、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保护的必要性 |
二、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 |
三、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与人格权需要予以平衡保护 |
第四章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解决的司法建议 |
一、明确权利边界的界定标准 |
(一) 区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
(二) 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公民 |
二、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
(一) 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 |
(二) 利益平衡原则在真人真事作品改编纠纷中的特殊性 |
(三) 利益平衡原则在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的适用标准 |
三、统一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一) 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二) 隐私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三) 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四、构建财产利益救济的赔偿标准 |
(一)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
(二)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1 文献综述 |
1.1 关于体育新闻的研究 |
1.2 关于体育新闻传播中面临失范现象的研究 |
1.3 关于体育新闻传播中面临侵权的研究 |
1.4 关于新闻法律保障的研究 |
1.4.1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新闻法律保障 |
1.4.2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新闻法律保障 |
1.5 关于体育新闻法律保障的研究 |
1.6 小结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专家访谈法 |
2.2.3 案例分析法 |
2.2.4 逻辑分析法 |
3 概念及体育新闻的具体表现 |
3.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3.1.1 体育新闻 |
3.1.2 新闻侵权 |
3.1.3 体育新闻侵权 |
3.1.4 体育公众人物 |
3.2 体育新闻的出现及特征 |
3.2.1 体育新闻的出现及发展 |
3.2.2 体育新闻的特征 |
3.3 体育新闻的作用 |
3.3.1 体育新闻对体育本身的作用 |
3.3.2 体育新闻对其他方面的作用 |
3.4 体育新闻传播中面临的失范现象 |
3.4.1 报道内容失实 |
3.4.2 异化现象严重 |
3.4.3 人文关怀缺失 |
4 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 |
4.1 我国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保障的现状 |
4.1.1 宪法 |
4.1.2 体育法 |
4.1.3 其他基本法律和司法解释 |
4.1.4 行政法规 |
4.1.5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4.1.6 规章 |
4.2 我国体育新闻法律保障机制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状况 |
4.2.1 体育新闻传播侵权的主要形式 |
4.2.2 体育新闻传播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
4.2.3 小结 |
4.3 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机制失灵的原因分析 |
4.3.1 立法缺失,无法可依 |
4.3.2 对体育媒体监管机制不健全 |
4.3.3 体育新闻媒体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职业道德 |
5 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的域外经验 |
5.1 域外新闻法律保障的研究 |
5.1.1 域外制定专门的新闻立法形式 |
5.1.2 域外不制定专门的新闻立法形式 |
5.2 域外体育立法中有关体育新闻传播的研究 |
5.2.1 韩国 |
5.2.2 越南 |
5.2.3 南非 |
5.3 域外经验的总结与借鉴 |
6 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
6.1 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机制完善的意义 |
6.1.1 保护公民的知情权 |
6.1.2 保护体育人的主体权利 |
6.1.3 体育发展与新闻发展呈现共赢局面 |
6.2 完善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机制的原则 |
6.2.1 公平公正原则 |
6.2.2 新闻自由原则 |
6.2.3 正面舆论导向原则 |
6.3 完善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机制的内容 |
6.3.1 促进我国体育新闻法定化 |
6.3.2 完善对我国体育新闻媒体监督机制 |
6.3.3 建立体育新闻从业人员评议机制 |
6.3.4 完善我国体育媒体行业的内容和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4)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要件的法律适用 ——基于我国2014~2019年290份终审民事案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依据与现状 |
第二节 研究价值与目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研究方法 |
二、样本案例统计说明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方面 |
二、研究发现 |
三、方法创新 |
第一章 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证明责任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案例概貌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
二、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说” |
三、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适用情况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证明 |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双重意义 |
二、新闻传播诽谤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
第二章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违法行为要件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中违法行为的类型 |
一、新闻传播诽谤行为实施方式 |
二、新闻传播诽谤的特点 |
三、三种真实性标准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违法行为的否定 |
一、符合新闻真实 |
二、原告未能证明内容失实 |
三、保持客观公正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违法行为的认定 |
一、内容失实 |
二、证明责任倒置:媒体未能证明内容真实 |
三、评论失当 |
本章结论 |
第三章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主观过错要件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中过错归责原则及其证明 |
一、新闻传播诽谤诉讼归责原则及过错证明的要求 |
二、新闻传播注意义务及诽谤过错判断的客观化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主观过错的否定 |
一、媒体没有主观恶意 |
二、媒体履行了审核义务 |
三、媒体尽到更正义务 |
四、原告未能证明媒体有过错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主观过错的认定 |
一、媒体故意诋毁 |
二、被告未尽到审核义务而有过错 |
三、被告未履行更正义务而有过错 |
四、被告未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
本章结论 |
第四章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损害结果要件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中损害结果的类型 |
一、新闻传播诽谤损害的侵权必备要素事实:社会评价降低 |
二、新闻传播诽谤的附带性损害: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损害结果的否定 |
一、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
二、原告不能证明名誉受损的事实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损害结果的认定 |
一、自然人名誉损害的认定 |
二、法人名誉损害的认定 |
本章结论 |
第五章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中的行为指向和因果关系认定 |
一、新闻传播诽谤行为指向特定当事人 |
二、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 |
三、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的否定 |
一、传播行为未指向特定当事人 |
二、报道非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 |
三、原告不能证明具有因果关系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报道指向特定当事人 |
二、报道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
本章结论 |
结论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适用情况 |
一、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总体适用频率 |
二、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特点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的走势与原因 |
一、新闻媒体已经走出高败诉率泥潭 |
二、新闻媒体胜诉率较高的原因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的司法及防范建议 |
一、新闻传播诽谤判定的司法建议 |
二、新闻媒体诽谤侵权的防范建议 |
结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理论与制度 |
第一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美国的兴起与发展 |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源起 |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域外其他国家的传播与演进 |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传播与发展 |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传播与实践 |
三、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演进的经验总结 |
第三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
一、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发展历程 |
二、公众人物理论进入我国司法的实践状况 |
三、自媒体时代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
第二章 自媒体时代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司法状况 |
第一节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数量分析 |
一、案件平台与主体身份统计 |
二、案件中身份认定标准统计 |
三、实质恶意规则适用情况 |
四、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特征 |
第二节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具体分析 |
一、吴静怡与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
二、张靓颖与《北京青年》杂志社案 |
第三节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众人物身份认定缺乏标准 |
二、概念发生错位 |
三、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
第三章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完善 |
第一节 自媒体时代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挑战 |
一、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侵权新形势 |
二、自媒体时代传统公众人物理论受到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名誉权纠纷案件公众人物理论的适用空间 |
一、我国国情与制度因素的影响 |
二、我国法律框架下适用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当前我国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制度回应 |
一、我国《民法典》新闻舆论保护条款的提出 |
二、对于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影响 |
第四节 完善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处理的进一步方案 |
一、深化新闻舆论条款的细节 |
二、充分发挥网络社区的自净和调解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新闻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闻侵权的基础理论 |
(一)新闻侵权的定性 |
(二)新闻侵权的特征分析 |
1. 侵权主体 |
2. 侵权方式 |
3. 侵害对象 |
二、新闻侵权的数种衍化类型 |
(一)新闻内容失实 |
(二)披露他人隐私 |
(三)新闻侮辱 |
(四)新闻诽谤 |
三、新闻侵权的认定 |
(一)侵权行为发生在传播过程中 |
(二)被报道的公民或者法人确实有人格权利遭受损失的客观事实 |
(三)侵权行为与人格权利损失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四)新闻媒体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
四、新闻侵权责任豁免及其抗辩理由 |
(一)新闻侵权责任豁免 |
(二)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1. 报道属实 |
2. 当事人同意 |
3. 权威的消息来源 |
4. 善意批评与公正评论 |
5. 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 |
五、新闻侵权的对策性建议 |
(一)严格新闻采用核查及用稿制度 |
(二)准确的“角色定位” |
(三)加强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 |
(四)完善新闻侵权立法 |
(五)提高新闻工作者行业素质 |
六、结语 |
(7)论媒体名誉侵权中的“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 ——以302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概述 |
第一节 “基本真实”概述 |
一、《解答》和《解释》的语义考察 |
二、《解答》和《解释》的历史考察 |
三、“基本真实”的内涵 |
第二节 新闻真实概述 |
一、新闻真实概念界定 |
二、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 |
三、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 |
第三节 “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的关系 |
一、两者都是对报道真实性的认定 |
二、“基本真实”是法律对新闻真实的要求 |
三、“基本真实”是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平衡的产物 |
四、新闻真实是“基本真实”的一项价值追求 |
第二章 涉及新闻真实性问题的诉讼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样本情况介绍 |
一、样本来源 |
二、样本选择 |
三、样本分析 |
第二节 涉及新闻真实性问题的案件情况 |
一、82%的媒体名誉侵权案件都涉及新闻真实性问题 |
二、媒体胜诉率77%,败诉率23% |
三、“基本真实”是媒体胜诉的主要理由 |
四、“内容失实”是媒体败诉的主要原因 |
第三节 涉及新闻真实性问题的案件特点 |
一、数量多、占比重,是新闻报道侵权的主要类型 |
二、案件以“新闻真实”为争议焦点 |
三、涉案新闻以批评性报道为主 |
四、媒体胜诉率较高 |
第四节 媒体高胜诉率的原因探析 |
一、证明责任有所转移:从“谁报道谁举证”到“谁主张谁举证” |
二、证明程度有所变化:从证明“真实”到证明“确信真实” |
三、媒体胜诉空间较大:从“客观真实”到“基本真实” |
第三章 “基本真实”判断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法院对于“基本真实”的认定标准 |
一、是否具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 |
二、是否与权威消息一致 |
三、是否尽到真实性审查义务 |
四、是否具有明显倾向性 |
第二节 法院对于“基本真实”的判断实践 |
一、“基本真实”的认定逻辑 |
二、影响评价的“细节失实” |
三、“基本内容失实”的情形 |
四、“严重失实”的情况判断 |
第三节 “基本真实”实践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
一、存在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 |
二、法院对于记者调查审核的过分要求 |
三、法院对于匿名消息来源保护的忽视 |
第四章 “基本真实”标准对新闻业的影响及媒体应对 |
第一节 “基本真实”标准对新闻业的积极影响 |
一、遵循了新闻传播规律 |
二、保护了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
三、有利于新闻业的良性发展 |
第二节 “基本真实”标准对新闻业的挑战及要求 |
一、“基本真实”标准可能会引发新闻业懈怠 |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致使媒体较被动 |
三、标准模糊会降低媒体批评报道的积极性 |
第三节 对于媒体把握“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的建议 |
一、确保报道具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 |
二、对消息进行充分的真实性审查 |
三、准确把握权威消息的“已定”事实 |
四、报道呈现要客观全面,必要时进行模糊化处理 |
五、新闻采写过程中注重证据保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附录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附录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附录 C 302 份样本判决书一览表 |
致谢 |
(8)“微媒体”侵权研究 ——以2010年以来的微博、微信侵权案件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1.2 研究综述 |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4 研究方法 |
2.“微媒体”新闻侵权案例的研究设计 |
2.1 微媒体侵权案例的选取标准 |
2.2 案例统计的要素设定 |
2.3 样本的选取与统计 |
2.4 统计结果数据分析 |
3.“微媒体”侵权的四大特点 |
3.1 侵权主体范围扩大、辨识难度增强 |
3.2 侵权类型集中,举证难度增强 |
3.3 侵权方式多样复杂、指向性愈加明显 |
3.4 侵权后果影响更广 |
4.我国微媒体侵权法律制度的思考 |
4.1 加强侵权多元主体的法律意识 |
4.2 突出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 |
4.3 加强对“微媒体”平台传播的管理 |
4.4 加大追责惩罚力度 |
5.结论与不足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浅析新闻采访中的新闻侵权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新闻侵权行为的概念 |
新闻采访中可能出现的新闻侵权行为 |
1.侵犯采访对象隐私权的新闻侵权行为 |
2.侵犯采访对象名誉权的新闻侵权行为 |
3.侵犯采访对象肖像权的新闻侵权行为 |
避免新闻侵权行为的基本措施 |
1.加强新闻采访人员的法律意识 |
2.提升新闻采访人员的职业素养 |
3.不断培养新闻采访人员从法律角度看问题的意识 |
结语 |
(10)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概述 |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构成 |
1、新闻侵权的概念 |
2、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
3、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
(二)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的界定及分类 |
1、抗辩事由概述 |
2、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界定 |
3、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分类 |
二、我国实践中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具体体现 |
(一)真实性抗辩 |
(二)公众人物抗辩 |
(三)公共利益抗辩 |
(四)公正评论抗辩 |
(五)新闻价值性抗辩 |
(六)特许权抗辩 |
(七)其他抗辩事由 |
三、域外国家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
1、英国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
2、美国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
(二)大陆法系国家中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
1、德国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
2、日本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
(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不足和完善 |
(一)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不足 |
1、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无原则性规定 |
2、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分类标准不统一 |
3、我国审判中新闻侵权抗辩事由适用缺乏明确标准 |
(二) 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完善 |
1、确立新闻媒体审慎原则 |
2、明确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及适用标准的规定 |
3、确立我国新闻侵权案例指导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四、增强法律意识 防止新闻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 [1]真人真事改编作品的人格权纠纷研究 ——以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为视角[D]. 王晓宇. 苏州大学, 2020(03)
- [2]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D]. 解东杰.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4]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要件的法律适用 ——基于我国2014~2019年290份终审民事案例的分析[D]. 石晨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5]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适用研究[D]. 江宇晨.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8)
- [6]新闻侵权问题研究[J]. 杨红卫,唐新伟. 金陵法律评论, 2017(02)
- [7]论媒体名誉侵权中的“基本真实”与新闻真实 ——以302份判决书为样本[D]. 赖凯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微媒体”侵权研究 ——以2010年以来的微博、微信侵权案件为样本[D]. 周长乐. 暨南大学, 2018(06)
- [9]浅析新闻采访中的新闻侵权行为[J]. 赵文婧. 新闻战线, 2017(22)
- [10]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D]. 李祥. 新疆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