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我国相关制度之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孙智[1](2021)在《地理标志保护全球化的历史变迁及启示》文中指出地理标志保护的早期历史即已反映出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商标所具有的来源识别、品质保证、商誉承载以及市场竞争等功能。从全球化视角,特别是近代以来主要国际条约,包括《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TRIPS协定》以及《日内瓦文本》等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变迁以及保护规则的具体设定来看,地理标志的保护经历了从"混淆保护"到"淡化保护"的演变历程,还存在"相对保护"与"绝对保护"的路径分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核心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止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二是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化"和"私有化"。在国际上,《里斯本协定》不太成功说明将地理标志视为一种静态的"绝对权利"来维护的极端做法,并非切合实际的路径选择,《TRIPS协定》针对不同商品类别设定的"双重保护标准"也备受争论和质疑。相对而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新出台的《日内瓦文本》,尽管也还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但是《日内瓦文本》对地理标志保护规则的重新设定,包括科学设定地理标志"声誉"这一核心保护要素,明文规定地理标志可以寻求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以及在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关系等方面的诸多新规定,则是较为科学合理的,能够为我国构建地理标志强保护规则提供启示和借鉴。
陈玉秀[2](2021)在《甘肃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
吴泓[3](2021)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陈燕翔[4](2021)在《论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地理标志商标是比普通商标更为特殊的一种标志,其在性质上具有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双重特征。地理标志商标表明某产品在特定区域内生产并具有一定的质量和声誉,而普通商标主要对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区分。这种差异导致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认定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标准存在争议,包括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中对商标近似的认定、混淆可能性的适用以及合理使用的界定等问题,反映于司法实践中便造成了不同法院对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不一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状。选取若干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对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并结合域外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提出完善路径。首先,通过对地理标志商标的组成要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明确判断地理标志商标相似性的关键要素应是标识结构中的文字标识部分。其次,二者均能起到识别来源、保障质量和承载商誉的作用。因此,认定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应当与普通商标保持一致,继续适用商标法的混淆标准而非误认标准。同时可对混淆标准的内涵进行延伸扩展,使其涵盖对来源和产品质量的混淆。第三,对地理标志的内容特性和对商标进行合理使用的相关理论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在结合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性的基础上,从使用方式、主观目的等方面对明确地理标志商标合理使用的条件提出建议。
王泽研[5](2021)在《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愈发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我国的地理标志资源十分丰富,其在实现精准扶贫、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和事先科学规划,导致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缺陷,尤其是在国家大力倡导统一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的背景下,一些现行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立法时天生的和后天在实践中产生缺陷更加突出。本文就地理标志与商标同时规定在《商标法》之中进行保护的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导致部分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无法获得完全的救济,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后出现的作用不清、使用管理难以监管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进行论述。同时,《中美经贸协议》和《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订,是我国地理标志领域对外合作的重要发展,两者都对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产生了影响,《中美经贸协议》的重点是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关系,《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重点是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两个协定对彼此的重点问题也都有涉猎。关于两协定的内容,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产生了何种影响,也是本文重点论述的内容。本文最终的结论是要完善我国关于“通用名称”和“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的法律规定,加强与国际协议的衔接,同时改变现有的法律制度模式,制定新的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
孔贻朱[6](2021)在《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无论是立法中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定问题。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兼具美国商标法保护与欧盟专门法保护的特点,制度安排层面出现了三套并行的地理标志保护运行方式,缺乏有效的沟通模式,权利的重叠加重权利人的负担,造成资源浪费,权利审查制度不完整,缺乏科学合理的地理标志管理制度,且监管制度不尽完善,未形成完善的异议程序及侵权救济方式。从司法层面来看,在侵权认定中,关于适用“混淆”还是“误认”标准司法实践并未统一,如“西湖龙井案”应用了“混淆”标准,而“阿克苏”案件中,则运用了“误认”标准;关于地理标志商标的正当使用方面,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是否应当经过商标控制组织的许可存在不同看法,当前法院认为只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则可进行正当使用。本文通过对比以欧盟为主的专门法保护模式及以美国为主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从中探寻我国未来地理标志保护路径。欧盟各国将地理标志划分为“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简称PDO)与“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简称PGI)两种形式,其拥有专门的保护机构,同时健全的保护体系也对地理标志的全方位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美国的《兰哈姆法》及TTB的相关规定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本文认为应完善当前“双轨制”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将地理标志划分为PDO与PGI进行分级保护,完善地理标志管理制度,明确权利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机构,完善地理标志申请审查及注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统一侵权认定标准,不应仅以来源误认作为认定标准,还应达到对品质的误认;地理标志对产地和工艺具有严格要求及其集体权利属性,仅证明其符合产地及品质要求则构成正当使用,而未经商标控制组织允许并不利于品质的保证,甚至有损地理标志的声誉,因此在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方面,应当相关使用人应当履行“申请-允许”程序,而普通地名的正当使用,必须要求使用人非商标性使用且主观善意。
徐芳芳[7](2021)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解决“三农”问题,农产品地理标志以高度亲农性在聚集区域农业资源和打造特色农业品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发展农村地区经济,帮助建立区域特色品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然而,当下假冒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现象泛滥,同时法律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使情况呈现恶化趋势,极大地损害了农产品权利主体进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因此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不仅有助于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提供有力且健全的法律保护,有益于打击侵权行为,还有利于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调动生产者、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乡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第一种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核心的商标法保护制度;第二种是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两个部门规章共同构成的专门法保护制度。但是因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起步和发展的时间比较晚也比较短,缺乏制度保护传统和强大的产业基础,这两种保护制度又都是向域外学习借鉴并结合国情内化形成的,在此形成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之处,而且它们之间缺乏合理衔接与协调的机制,所以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我国立法层面的发展处于混乱冲突状态。并由此产生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区域范围不明确、不同保护规定中农产品产品质量标准不一致、注册登记机制存在缺陷导致重叠保护以及侵权认定标准模糊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困扰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序发展,亟待寻找解决之法,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提供健全、有力且合理的制度保障。针对上述我国农产品地理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考察主要发达国家法国、美国两个国家国内法律以及国际条约中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具体规定,根据获得的关于保护制度选择、统一部分保护规定以及提高保护水平的三方面启示,具体可以从下面四点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第一点,综合农产品生长过程中涉及的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制定划分依据,明确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区域范围;第二点,通过实地走访、技术检测等手段获取最优产品质量标准,并将其统一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第三点,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规则,保持登记主体的一致性,避免重叠保护;第四点,通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采取与一般商标不同的特殊侵权认定标准以及明确构成正当使用的标准给予农产品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达到精准维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目标。
江英豪[8](2021)在《后TRIPS时代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研究》文中指出地理标志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价值,是表明某一产品来源于特定的地域的标识,由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造就的商品的标志。而在地理标志制度建设进程中,最早开始尝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是法国,法国最初是以原产地名称形式来纳入保护,国际上,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便开启了国际公约或者条约地理标志保护的先河,我国最新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的是《TRIPS协议》。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第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第三、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之后,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形成了“二合一”的局面,但实务层面,三套冲突性共存的保护模式等一系列问题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带来了巨大困难。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现状,借鉴域外先进的理论研究和保护模式,在WTO签订的《TRIPS协议》下做出改进,使之更加符合国情、更加适合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在结构方面,本文具体分为四个部分,具体设计如下:第一章主要从经济、社会、文化三个方面,采用文本分析和数据分析的方式,展现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然后逐一介绍与地理标志相关的法律术语的概念、性质、分类及区别。第二章先介绍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现状,再通过数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依据案由、裁判要旨、高频条文等因素找出现有制度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分析法律下游出现问题的原因,为下文给出完善建议做铺垫。第三章分析国外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先进经验,以及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中地理标志保护的流变、以欧盟为代表的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第四章对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程诺[9](2021)在《传统知识产品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扩大保护”是地理标志国际保护议题中热议话题,源于《TRIPS协定》中的双重保护格局,涉及部分传统知识相关产品如传统手工艺品、传统医药等。传统知识相关产品作为传统知识衍生产品,依托传统知识进而与特定区域形成必要联系,这种因人文要素产生的必要联系使传统知识相关产品与地理标志制度天然契合,但面临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不足以及各国国内保护模式与水平迥异导致保护不力的困境,能否藉此给予传统知识相关产品以保护争议颇多。传统知识相关产品能否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国际社会提供何种保护水平更为公平有效?以传统知识为基础的各类衍生产品又可否基于同一保护逻辑受到地理标志的保护?探究传统知识相关产品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研究具有文化经济双重意义,一则可助力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尽可能地阻止传统知识被无偿掠夺和跨国盗用的现象频生,二则其可借此获得市场准入机会进而占据市场份额获取巨大贸易利益。传统知识相关产品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不足实则是国际协定对保护范畴与水平的不一以及效力不定。《TRIPS协定》双重保护背后的不公以及一般保护不充分,《里斯本协定》的保护范围有限,欧盟及部分FTA将手工艺品排除于地理标志保护品类以外造成的保护范畴有限,传统知识相关产品既可能面临是否可以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门槛困扰,又要面对部分国际协定的歧视性规定。《TRIPS协定》的双重保护是国际贸易博弈的结果,而当下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格局与国际贸易格局同步,传统资源丰富国家加入到对双重保护的讨伐之中,也与欧盟一同合作以FTA形式提高其传统知识相关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水平。有效的地理标志保护应建立在保护正当性之上,理论与实践以及国际协定文本规定表明,传统知识相关产品可寻求地理标志制度的保护,这是将其纳入扩大保护讨论的前提与基础,传统知识相关产品背后的产业与贸易利益催发内生动力,推动各国走向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之路。高水平保护以非混淆范围保护为特征,可降低权利所有者举证责任和维权成本,为产品增加市场准入机会获得贸易利益。传统知识相关产品可因其蕴涵的传统知识与特定区域形成必要联系,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具有正当性,且传统手工艺品更不应受品类之争被质疑可否纳入地理标志保护范畴,传统知识相关产品于国际上获得高水平的地理标志保护为未来发展之势,其国际贸易利益可作为推动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体系重构的重要力量。传统资源丰富的国家也可由此获益,为传统知识的传承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亦可获得巨额国际贸易利益。传统手工艺品以及我国道地药材也可在此框架下,通过国内制度升级与双边或多边协定签署寻求国内国际的高水平地理标志保护。
杨舜[10](2021)在《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现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直接影响到区域经济和地方产业的长足发展,更关系到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品类日益丰富,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纠纷问题越来越多,但是现行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和地理标志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尚未完全实现体系化。除此之外,现有的三套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在衔接方面还存在很大问题,导致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三套法律制度的重叠保护,目前仍然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重大问题。2018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能被划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此背景下,我国应该走怎样的地理标志保护之路?是在三套保护制度之间做选择,还是进行制度的整合,还存在争议,对这方面进行研究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以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为视角,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全面梳理,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具体来说,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本文的主要结构包括引言、第一章至第四章为主要论述部分,第五章为最后部分。引言主要从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现状综述三个方面,阐述了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和主要问题。第一章到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第一章主要是对地理标志的产生进行了阐述,并把地理标志同商标、原产地名称等相关标记进行了具体的比较分析,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概念、法律性质和特征等。第二章分为两个板块,第一部分按时间顺序梳理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二部分简要介绍国际上的三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并进行比较和分析。第三章分三个部分,首先分别介绍三个法律制度立法历史,然后进行比较和分析,并引入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新动态,分析这种改革带来的用两种制度保护一种法益的可能性。第四章分制度讨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存的问题。第五章针对第四章的问题,提出对策。本文为学界提供一些地理标志保护路径选择的新思路,并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
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我国相关制度之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我国相关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地理标志保护全球化的历史变迁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理标志保护全球化的历史脉络 |
(一)《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地理标志保护全球化的肇端 |
(二)《里斯本协定》:地理标志强势利益国家的强势诉求 |
(三)《TRIPS协定》:地理标志保护全球化的集大成者 |
(四)《日内瓦文本》:“后TRIPS时代”的国际保护新发展 |
二、全球化进程中主要国际条约地理标志保护规则比较 |
(一)《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中的“相对保护” |
1. 保护标准———“混淆保护” |
2. 产地标记与普通商标及通用名称的关系 |
(二)《里斯本协定》中的“绝对保护” |
1. 保护标准———“淡化保护” |
2. 原产地名称保护与普通商标及通用名称的关系 |
(三)《TRIPS协定》向“相对保护”的回归 |
1. 保护标准———针对不同商品类别的“双重保护标准” |
2.《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保护限制及例外规则 |
(四)《日内瓦文本》中保护规则的新发展 |
1.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多元化选择 |
2. 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新设定———反淡化及“声誉”保护 |
3. 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及通用名称的关系处理 |
三、地理标志保护全球化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一)全球化脉络揭示地理标志保护的两大核心议题 |
(二)全球化经验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未来 |
四、结语 |
(4)论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地理标志商标理论及侵权认定现状 |
2.1 地理标志商标基本原理 |
2.1.1 地理标志商标性质的特殊性 |
2.1.2 地理标志商标功能的特殊性 |
2.1.3 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之辩 |
2.1.4 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范围 |
2.2 我国现行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 |
2.2.1 构成商标相近似 |
2.2.2 具有混淆可能性 |
2.2.3 合理使用的限制 |
2.3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理论基础 |
2.3.1 公平正义理论 |
2.3.2 法律秩序理论 |
2.3.3 博弈平衡理论 |
第3章 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的实践困境 |
3.1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的司法实践困境 |
3.1.1 对近似性的判定存在分歧 |
3.1.2 混淆可能的适用存在争议 |
3.1.3 合理使用的界定不够明确 |
3.2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困境的原因分析 |
3.2.1 法律规范不协调 |
3.2.2 规制内容不明晰 |
第4章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域外考察 |
4.1 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
4.2 混淆标准的具体内容 |
4.3 合理使用的制度规定 |
第5章 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完善 |
5.1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基本思路 |
5.1.1 立法上对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进行特殊规定 |
5.1.2 司法上对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思路进行调整 |
5.2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具体建议 |
5.2.1 明确地理标志商标构成近似的认定 |
5.2.2 扩大地理标志商标混淆标准的内涵 |
5.2.3 明确地理标志商标合理使用的要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
(二)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地理标志与商标 |
2.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 |
(三)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规定 |
1.保护地理标志“地理指示”功能的立法 |
2.发挥地理标志“品质担保”功能的立法 |
3.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立法 |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立法缺陷 |
(一)《商标法》中地理标志与商标的保护规定存在冲突 |
1.地理标志和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不同 |
2.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规定不符合《商标法》的本质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不利于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后作用不清、难以监管质量 |
三、域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经验借鉴 |
(一)欧盟及美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
(二)中美经贸协议 |
1.主要条款评析 |
2.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影响 |
(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 |
1.主要条款评析 |
2.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影响 |
四、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一)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与国际协议的衔接 |
1.关于通用名称 |
2.关于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
(二)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 |
1.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必要性分析及基本原则 |
2.《地理标志保护法》框架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价值及意义 |
1.1.3 研究方法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地理标志界定 |
2.1 地理标志法律特性 |
2.2 地理标志与商标 |
2.3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及司法问题 |
3.1 地理标志保护立法问题 |
3.1.1 审查程序不完善 |
3.1.2 欠缺管理及权利保护规定 |
3.2 地理标志保护司法问题 |
3.2.1 典型案例裁判比较 |
3.2.2 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 |
3.2.3 正当使用认定标准不统一 |
3.3 小结 |
第四章 域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及借鉴分析 |
4.1 域外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
4.1.1 专门法保护 |
4.1.2 商标法保护 |
4.2 基于关联性要素不同保护制度分析 |
4.2.1 主观关联性与客观关联性之分歧 |
4.2.2 制度构造差异 |
4.3 比较法视野下的借鉴分析 |
第五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建议 |
5.1 坚持地理标志保护“双轨制”立法 |
5.2 完善地理标志管理制度 |
5.3 明确司法裁判基准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校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内涵及保护价值 |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内涵 |
1.相关概念界定 |
2.特征 |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价值 |
1.调动权利主体积极性 |
2.维护公平正义 |
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 |
(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 |
1.并行的两种保护制度 |
2.不同效力位阶的保护规定 |
(二)存在的问题 |
1.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区域范围不明确 |
2.产品质量标准规定不一致 |
3.注册登记机制存在缺陷 |
4.侵权认定标准模糊 |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一)有关外国的相关规定 |
1.法国——专门立法予以保护 |
2.美国——商标法予以保护 |
(二)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 |
1.巴黎公约 |
2.里斯本协定 |
3.《TRIPS》协定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1.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选择 |
2.统一相关保护规则 |
3.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
四、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区域范围 |
(二)统一产品质量标准 |
(三)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机制 |
(四)明确侵权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后TRIPS时代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关键词释义 |
1.2.1 货源标记 |
1.2.2 原产地名称 |
1.2.3 地理标志 |
1.2.4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法律现状 |
1.3.2 国内法律现状 |
1.3.3 国内外法律现状评论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2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 |
2.1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有模式 |
2.1.1 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商标法保护模式 |
2.1.2 地理标志产品的专门法保护模式 |
2.1.3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模式 |
2.1.4 其他法律保护模式 |
2.2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产生的问题 |
2.2.1 多重制度导致法律适用繁杂 |
2.2.2 地理标志的授权确权困难 |
2.2.3 地理标志的侵权认定标准困难 |
2.2.4 异议或撤销机制未明 |
3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经验 |
3.1 国际条约中地理标志保护的流变 |
3.1.1 《巴黎公约》的基础性保护 |
3.1.2 《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的补充保护 |
3.1.3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全面保护 |
3.1.4 TPP协定谈判等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另类新安排 |
3.2 欧盟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 |
3.2.1 《510/2006号条例》对地理标志的基础保护 |
3.2.2 《1511/2012号条例》对地理标志的具体保护 |
3.2.3 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3.3 美国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
3.3.1 商标法保护 |
3.3.2 联邦行政规章对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保护 |
3.3.3 美国地理标志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 |
4.1 制定基于客观关联性的单行法以专门保护 |
4.1.1 统一地理标志的法律术语 |
4.1.2 明确地理标志侵权的责任认定标准 |
4.1.3 建立以专家审查为核心的确权制度 |
4.1.4 完善的撤销或退出机制 |
4.2 修改基于主观关联性的商标法以辅助保护 |
4.2.1 修正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定义 |
4.2.2 合理协调与单行法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9)传统知识产品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传统知识相关产品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不足 |
(一)部分传统知识相关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受到质疑 |
(二)一般保护不充分且特别保护难以覆盖传统知识相关产品 |
(三)部分传统知识相关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缺失 |
二、传统知识相关产品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不足原因分析 |
(一)国际贸易博弈为传统知识相关产品地理标志特别保护设置障碍 |
(二)国内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备影响保护效力 |
三、传统知识相关产品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不足的解决 |
(一)传统知识相关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依据 |
(二)参照适用地理标志特别保护范式 |
(三)完善升级国内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10)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1.国内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2.国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地理标志界定 |
(一)地理标志概况 |
1.地理标志的起源 |
2.地理标志与相关标记之间的关系 |
3.地理标志的概念 |
(二)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
1.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
2.地理标志的法律特征 |
二、地理标志的世界保护考察 |
(一)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1.最初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巴黎公约》 |
2.葡萄酒和烈性酒特别保护的起源--《马德里协定》 |
3.建立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里斯本协定》 |
4.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迄今最全面的规定--《TRIPs 协议》 |
(二)各国立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1.地理标志的三种基本保护模式 |
2.三种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 |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立法进程 |
1.我国地理标志适用商标法模式的发展历程 |
2.我国地理标志适用专门法模式予以保护的发展历程 |
(二)对我国地理标志不同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及评价 |
1.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比较 |
2.对各保护模式的评价 |
四、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商标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1.烈性酒和葡萄酒地理标志的“误导”测试问题 |
2.缺乏专家审查制度 |
3.缺少文字真实但容易产生“误导”的地理标志的规定 |
(二)专门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2.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模式选择 |
1.模式选择原则 |
2.模式选择原因 |
(二)针对商标法模式的对策 |
1.对烈性酒和葡萄酒地理标志取消“误导”测试 |
2.建立专家审查制度 |
3.增加“文字真实但容易产生误导”的地理标志的规定 |
(三)针对专门法模式的对策 |
1.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对策 |
2.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我国相关制度之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地理标志保护全球化的历史变迁及启示[J]. 孙智.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1(04)
- [2]甘肃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D]. 陈玉秀.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3]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D]. 吴泓. 江南大学, 2021
- [4]论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完善[D]. 陈燕翔.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D]. 王泽研.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6]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D]. 孔贻朱.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2)
- [7]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研究[D]. 徐芳芳.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8]后TRIPS时代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研究[D]. 江英豪.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1)
- [9]传统知识产品的地理标志国际保护问题研究[D]. 程诺. 吉林大学, 2021(01)
- [10]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D]. 杨舜.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