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监管(论文文献综述)
冉凤琴[1](2021)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管理费”问题司法治理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田千仟[2](2021)在《山东省建筑行业工程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筑行业产值不断扩大,成为我国重要经济产业,并因其吸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行业特点而在客观上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和作用。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也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建筑行业和市场的政府监管,起步较晚,一些监管政策机制尚在探索之中,还不够不完善。这使得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的违规招投标、工程监理缺失、建筑工程合同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大量存在。尽管近年来政府部门一再加大对建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但是监管现状仍然不容乐观,监管政策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监管政策为研究主题,通过对“青岛地铁一号线事件”的案例分析,在梳理当前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分析问题存在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建议。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在破坏建筑市场原有秩序的同时,还会为建筑工程留下质量和安全隐患,是山东省政府重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尽管山东省政府近年来为打击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出台了多项政策,包括规范企业资质管理、完善劳务保制度、优化政府监管程序、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强化违法处罚力度、设立群众监督路径等,但是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监管效果并不显着。基于传统政府监管理论制定的措施不适应当前山东省建筑市场发展规律,是政府部门需要面对的主要困境。主要存在部分监管措施客观上导致了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出现;政府日常监管巡查缺少科学统筹部署,违法违规行为的隐蔽性导致政府部门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很难及时查处和治理;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缺乏统一管理体系,为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创造条件;举报机制不完善,举报受理权责不清;监管体制反馈滞后等问题。本文以回应性监管理论和激励性监管理论为基础,通过结合山东省建筑市场现状,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拓宽劳务分包市场。第二,细化政府监管手段,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制定科学监管巡查计划、采用突击暗访模式进一步深化监管。第三,监理企业内部监管机制,采取正向激励手段鼓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第四,完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证书信息登记,严惩证书挂靠行为。第五,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完善奖惩体系,明确举报受理范围。第六,通过构件政府监管绩效评价体系,都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通过上述监管措施,对山东省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治理,维护省内建筑市场和谐发展。
吕小明[3](2021)在《政商关系视角下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诱因及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共工程招投标是政府快速实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抓手,然而作为政府管理和市场交易的重要接触面,通过政商关系非法获取公共工程成为部分企业常见的“搭便车”行为和腐败动力。部分商人甚至将政商关系式腐败作为企业运行的战略工具,可以说政商关系不仅刺激腐败,而且是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从政商关系视角分析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诱因并对其进行治理研究对优化公共工程营商环境至关重要。为此本研究基于两阶段文献检索成果,并通过咨询国内建设企业高管和公共工程招投标专家,总结出导致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的24个诱因和有利于腐败治理的26个指标。然后基于模块化理论利用自组织特征映射神经网络(SOM)将诱因指标归纳为不正当利益诉求、竞争压力过大、市场化水平过低、关系锚定程度过深及规制缺陷5个维度,其次利用贝叶斯网络对腐败诱因体系进行系列分析。最后将腐败诱因分析得到的关键因子作为扰动项加入腐败治理体系,利用系统动力学对腐败治理系统进行仿真和敏感性分析,确定各类腐败治理手段的实施水平和关键敏感因素,实现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诱因分析和治理研究的耦合。系列研究结果表明:①贝叶斯网络对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诱因分析具备较强适应性,诱因体系中规制缺陷、竞争压力过大、关系锚定程度过深3个潜在诱因对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的影响最为敏感。②招投标活动行政部门监督不力、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获得工程项目太困难、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政府公权力运作不规范是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的4个最大致因源头,且会通过“政府公权力运作不规范→关系锚定程度过深→招投标腐败”、“招投标活动行政部门监督不力→规制缺陷→招投标腐败”、“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获得工程项目太困难→竞争压力过大→招投标腐败”以及“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竞争压力过大→招投标腐败”4条主要致因链导致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③腐败治理仿真结果表明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治理水平未来将呈现先慢后快的指数型上升趋势,并且在各类治理手段中,合规措施的实施水平将维持在最高位,而现阶段实施水平最低的技术措施未来的实施水平将仅次于合规措施。④系统敏感性分析结果表明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治理手段中现阶段实施水平最低的技术措施对腐败治理水平的影响最为敏感,因此在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治理过程中要重点提升薄弱环节的实施水平。
张一凡[4](2021)在《论家庭住宅装修合同关系的认定——以朱某、付某等劳务责任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实务中,家庭住宅装修合同认定存在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之争。一方面,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联系密切;另一方面,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在主体、内容、履行、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别而使识别具有必要性。本文认为除前述两合同的普遍差异可作为识别要点外,尚应以装修规模、责任赋值、意思识别三方面作为家庭装修关系认定的考量因素。
孔令昌[5](2020)在《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一直是法律实务界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相应法律法规,认为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应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构成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内容。
黄杰[6](2020)在《我国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公共物品供给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作为一种供给模式,已被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类社会资本方广泛接受。在我国现有PPP项目体量较大、纠纷涌现的背景下,PPP模式仍存在较大现实困境,而且理论界、司法实践、规范文件等对PPP项目合同性质认定分歧较大,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也存在不确定性。对于这些困境,笔者认为其核心在于我国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围绕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合理定位这一研究核心,基于对PPP项目合同相关概念界定及其理论、价值、原则等的定位分析,作者在区分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分析各类观点学说及细分合同类型的基础上,主张PPP项目合同的性质除特殊情形外基本属于含有行政因素的民事合同。对此,作者收集、分析了大量案例,并对案例相关法官观点的分析、归纳等可以印证司法界对于该PPP项目合同的基本民事性质的确认是客观存在的。为论证本文观点,作者不仅从法律关系各要素进行了理论分析论证,而且从我国经济发展、制度供给、社会资本方权益保障、外资引入与对外投资、历史传统纠偏、合同争议有效救济等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论证。法律关系要素分析方面,作者认为PPP项目合同的主体包括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政府、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本方,认为其客体以及权利义务内容方面较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正是其独特的主体、客体以及复杂的权利义务内容,能够证明其基本的民事属性。同时,基于对我国各种社会因素的分析,不管是从经济发展、制度供给、社会资本方权益保障方面看,还是从对外开放、历史权力传统纠偏、合同争议实际解决方面说,我国社会客观上需要基本民事性质的PPP项目合同。基于PPP项目合同基本属于民事合同这一观点,作者从民事视角分析了该PPP项目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不同于合伙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相近似的典型合同。但基于领域广、数量多、资金大等特点,PPP项目合同已具备典型化的条件,其可以而且应当通过PPP特别法的方式实现PPP项目合同典型化。同时,在上述论述基础上,本文进一步阐述了PPP项目合同争议性质,主张其争议性质应区分于其合同本身的性质,建议依据其合同争议涉及的合同内容等采取民事与行政二元途径解决:合同中行政因素相关纠纷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其他争议可以采取民事诉讼、仲裁、专家裁决等多种方式解决。
刘鹤伦[7](2020)在《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至今,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业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但“阴阳合同”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建筑行业内部,致使建筑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明标暗定、违法招投标现象屡禁不止,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比比皆是,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侵害人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虽然《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对“阴阳合同”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因其规定的内容并不全面,指向性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存在一定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很好的填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对涉及“阴阳合同”的纠纷提供了较为统一的解决机制。本文主要分七个部分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在引言中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并对我国当前建设工程矛盾纠纷的审判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第二部分是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概述,介绍了“阴阳合同”的定义及特点,分析了“阴阳合同”形成的多种原因及其危害性,并对“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并对“阴阳合同”效力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展开讨论。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认定,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了实质性内容的范围界限。第五部分详细分析了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可以在实践中更好的区分“阴阳合同”。第六部分与第七部分介绍了我国两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规定,着重探讨了司法解释中的不足与积极意义,这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
李沐熹[8](2020)在《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自我国引入资本主义国家广泛使用的竞争性订约方式——招投标制度以来,其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被大量运用。在推动行业加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法律上的回应仍不够明确与完善,招投标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实践中涌现的新矛盾也逐渐得到关注。比如,现实中,签发中标通知后因一方悔标或者弃标而拒绝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的现象屡次发生,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秩序和发展前景产生了重大影响。而针对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提供明确答案,因此亟需进一步妥善解决。本文首先从司法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类典型案例切入,对两者进行分析和比较,再发掘分歧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而提出签发中标通知后应运用预约合同理论来思考双方达成合同的效力,在此基础上,拒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为违反中标预约的违约责任。本文包括前言等章节共五个部分。前言部分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三个方面。正文第一部分为本文论述的基本背景,探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件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类明显相异的判决结果这一情况。正文第二部分提出争议发生的本质,指出目前关于签发中标通知后的合同效力存在四种观点类型,每一观点类型对应到法律责任问题又有着不同的思考路径,引出本文写作的主题和本文论证下“拒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为违反中标预约的违约责任”的观点。正文第三部分为笔者所提出观点的构建:借以预约合同的相关原理来思考签发中标通知后的合同效力更为适宜,由此拒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为违反中标预约的违约责任。从预约成立条件、效力类型重点论证中标通知书的预约合同定位及其“应当缔结”效力,同时由于招投标活动本身具有特殊的程序性、公开性、严肃性等特点,关系到社会基本民生建设的稳定,因此在中标预约违约责任的体系构建中,应特别强调继续履行担责方式的重要地位,形成以继续履行为主,定金、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其他担责方式辅助的责任体系。最后,正文第四部分为本文结论,在该部分中笔者就该论题研究讨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说明,并建议我国加快构建预约制度,以利用预约原理解决现实中如招投标缔约等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明确中标通知发出后拒签书面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解决法律责任的前提——中标通知发出后的合同效力问题,以此回应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争议,维护法律统一与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良好秩序。综合实践层面与理论层面的分析,本文认为签发中标通知后如任意一方拒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为违反中标预约的违约责任。此外,在具体的担责形式方面,基于中标预约“应当缔结”的效力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特殊性,继续履行的担责方式应得到强化。
刘娜[9](2020)在《北京公交集团L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建设工程系列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地勘单位、施工单位等)的行为准则,其内容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风险分配比例情况。现实中,参建单位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合同风险管理经验,善于使用建设工程系列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建设单位仍旧依赖地位优势疏于合同风险管理,从而容易导致自身损失。因此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系列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以快速有效提高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效率。本文以L公司产业园项目为案例,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以建设工程系列合同为研究基础,分析L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合同审核审批流程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总结出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真实有效的解决措施,以期加强合同规范管理,维护企业利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本文将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法,利用图书馆和网络查阅国内外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文献资料,为进一步的研究做好材料和理论准备;其次通过观察法,在于公司员工协作交流过程中以及与合同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往来中进行认真观察总结。对目前公司在合同管理中缺少合同履约风险预警机制,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合同文本用词不严谨,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履行过程中合同变更频繁等问题加以分析和总结;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L公司项目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项目管理人员变动频繁、合同监管机制不到位、整体缺乏行业敏感性。针对上述问题,结合L公司实际业务情况,从完善合同管理精细化模式,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合同管理程序化控制等方面对L公司遇到的合同管理问题进行优化和改善。
初征[10](2020)在《施工资质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的工程领域频频发生各种豆腐渣工程,楼歪歪、桥面塌陷等经常见诸报端,让我们将目光聚集于工程领域施工质量问题。建筑施工资质管理作为一项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在司法领域主要通过将缺乏资质主体签订合同做无效认定,来达到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有序发展的立法目的。建筑施工资质相关规范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源于建筑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违反施工资质合同无效,但是该无效认定是否合理值得探讨。文章首先通过学术界对违反施工资质合同的效力几种观点和理由进行概述并评析。违反资质被认定无效,可以反推得知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认定理论依然不完善,认定路径不明晰,比较国外的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发展路径,资质管理的效力性强制规范之认定缺乏合理性。继而基于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法律后果进行分析,着重阐述了工程价款结算条款制度中需要遵守的原则,从不同角度对制度存在之合理性进行评析。以上两点为在现有的法律明文规定合同无效并工程价款结算参照适用基础上,进行全方位评析,从法律规定的自洽性角度出发,做出对违反施工资质合同认定无效之反思。认定违反资质合同无效却可以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的主要权利得以实现,但因合同认定无效使得一些遗留问题得不到解决。反思制度合理性采用了制度施行后的实效性的方式,发现违反施工资质规定存在着违反合同诚信之原则,却使得相关背信主体获得不正当利益,直接导致立法目的实现性存疑。所以,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合同认定无效和工程价款参照适用使工程施工方主要权利得以实现的立法缺乏自洽性。在分别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认定的理论性和工程价款结算参照适用的实效性两个视角进行深入剖析之后,提出对违反资质规定建设合同效力规则重建。法律规则创建需要资质管理之牢固根基,所以,基础出发点是资质管理制度的优化,重中之重为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的跟进。通过研究建筑行业的相关制度,结合现有的建筑行业管理水平以及国际发展状况,提出工以程保险制度、监督制度和公司信用制度为主的组合措施之构建来保障工程质量。在资质管理水平提升和工程质量保障的基础上,突出市场主导政府辅助之原则,做到谨慎认定相关规范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本着合理区分的原则,优先认定管理性强制规范。弱化资质管理通过认定合同无效实现而是由政府行政处罚来管制,这也与政府职能转变内涵契合。即使认定违反资质管理规范为效力性强制规范,也创设性提出合同无效之后的缓和,以期可以解决现实问题。
二、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监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2)山东省建筑行业工程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既有研究成果 |
1.2.1 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
1.3 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工程转包 |
2.1.2 违法分包 |
2.1.3 建筑工程分包 |
2.1.4 政府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回应性监管理论 |
2.2.2 激励性监管理论 |
第三章 山东省对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监管现状与成效 |
3.1 监管现状 |
3.1.1 规范企业资质管理 |
3.1.2 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
3.1.3 优化政府监管程序 |
3.1.4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 |
3.1.5 强化违法处罚力度 |
3.1.6 设立群众监督路径 |
3.2 监管成效 |
第四章 “青岛地铁1号线事件”的案例分析 |
4.1 案例概述 |
4.2 成因分析 |
4.2.1 “包工头”转型弊端 |
4.2.2 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 |
4.2.3 传统政府监管理论的局限性 |
4.3 不良影响 |
4.4 案例反思 |
第五章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5.1 部分政府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客观上导致了建筑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
5.2 政府日常监管缺乏统筹部署 |
5.2.1 认定标准宽泛 |
5.2.2 各部门巡查内容交叉重复 |
5.2.3 监管未能覆盖建设单位 |
5.3 监管责任规定不明确,社会举报难度大 |
5.4 政府监管的效果评价体系不完善 |
5.5 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缺乏统一管理 |
第六章 完善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违法分包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自觉把握建筑市场发展规律,适当放宽施工资质准入资格 |
6.2 细化政府监管手段,多种途径监管 |
6.2.1 引入第三方机构 |
6.2.2 合理制定巡查计划 |
6.2.3 采用突击暗访模式 |
6.3 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正向激励自查自纠 |
6.4 完善资质信息登记,严惩证书挂靠行为 |
6.5 拓宽群众监管渠道,精准管控奖惩并举 |
6.6 构建绩效评价体系,动态完善监管政策 |
第七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政商关系视角下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诱因及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2.1 政商关系相关理论 |
2.1.1 关系定义 |
2.1.2 B2B关系与B2G关系 |
2.2 关系与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的联系 |
2.2.1 关系影响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 |
2.2.2 关系在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中的作用机制 |
2.2.3 关系发生原因 |
2.2.4 关系与腐败的异同 |
2.3 贝叶斯网络相关理论 |
2.3.1 贝叶斯网络理论简介 |
2.3.2 贝叶斯网络概率基础与图论介绍 |
2.3.3 贝叶斯网络的构成 |
2.3.4 贝叶斯网络学习和推理 |
2.4 系统动力学相关理论 |
2.4.1 系统动力学的内涵 |
2.4.2 系统动力学的特点 |
2.4.3 系统动力学基本方法 |
2.4.4 仿真软件介绍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指标选取及诱因模型构建 |
3.1 指标选取原则 |
3.2 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诱因和治理体系因素识别 |
3.2.1 腐败诱因和治理体系因素初选 |
3.2.2 指标体系确定 |
3.2.3 问卷发放及描述性分析 |
3.2.4 样本信度和效度分析 |
3.3 腐败诱因指标降维分析 |
3.4 贝叶斯网络模型构建 |
3.4.1 模型适用性分析 |
3.4.2 贝叶斯网络模型结构建立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诱因分析 |
4.1 贝叶斯网络模型参数学习 |
4.1.1 数据匹配 |
4.1.2 参数学习结果 |
4.2 贝叶斯网络模型推理分析 |
4.2.1 逆向推理分析 |
4.2.2 敏感性分析 |
4.2.3 致因机理分析 |
4.3 分析结果整合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治理仿真分析 |
5.1 腐败治理因子分析 |
5.2 腐败治理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 |
5.2.1 建立系统因果关系图及反馈结构流图 |
5.2.2 相关变量类型设定 |
5.2.3 模型变量方程式的建立 |
5.3 模型仿真和敏感性分析 |
5.3.1 腐败治理水平系统仿真 |
5.3.2 腐败治理敏感性分析 |
5.4 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治理建议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诱因及治理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家庭住宅装修合同关系的认定——以朱某、付某等劳务责任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裁判 |
二、认定理由梳理及评释 |
三、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之差异 |
四、实务中界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之考量 |
(一)装修规模之考量 |
(二)责任赋值之考量 |
(三)意思识别之考量 |
五、结语 |
(5)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的规定 |
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主张 |
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应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合同,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已经完全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的所有内容,能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成立合同 |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成立合同的时间应该是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 |
1.中标通知书发出时,虽产生法律约束力,但不是产生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民事法律约束力,而是行政监管的法律约束力 |
2.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 |
五、正确认定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时间对于认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意义重大 |
(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达中标人之前招标人或中标人悔标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
(二)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或中标人悔标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6)我国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现实困境与问题提出 |
(一)现实困境 |
(二)问题提出与研究思路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研究意义和目的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PPP项目合同概念界定 |
一、PPP、PPP项目合同等概念 |
(一)PPP的概念及其与特许经营、BOT的关系 |
(二)PPP项目合同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
二、PPP项目合同的理论基础、定位价值与定位原则 |
(一)定位理论基础 |
(二)定位价值选择 |
(三)定位指导原则 |
第二章 性质基本定位:含有行政因素的民事合同 |
一、PPP项目合同基本民事性质认定 |
(一)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的区别 |
(二)PPP项目合同各种性质学说分析 |
(三)PPP项目合同的类型及其性质分析 |
(四)案例分析:PPP项目合同具有民事属性 |
二、PPP项目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
(一)PPP项目合同之法律关系 |
(二)法律关系主体 |
(三)法律关系客体 |
(四)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 |
(五)PPP项目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
三、PPP项目合同定性的实证分析论证 |
(一)经济可持续发展初衷要求 |
(二)制度供给之客观体现 |
(三)社会资本权益保障之内在要求 |
(四)外资引入与对外投资之外在需要 |
(五)历史传统纠偏之逻辑要求 |
(六)合同争议有效救济的必然需求 |
第三章 民法上的定位:可以典型化的非典型合同 |
一、PPP项目合同是非典型合同 |
(一)PPP项目合同不同于合伙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
(二)PPP项目合同基于其特有性质属于一种非典型合同 |
二、PPP项目合同可以而且应当典型化 |
(一)PPP项目合同具备典型化的条件 |
(二)PPP项目合同应当典型化 |
(三)当下PPP项目合同典型化的路径 |
第四章 合同争议解决:民事与行政的二元处理 |
一、行政因素的民事合同性质与二元化诉讼处理方式 |
(一)PPP项目合同性质应区分于其争议的性质 |
(二)PPP项目合同争议性质的识别及其实现路径 |
二、合同中行政因素之争议应采取行政途径解决 |
三、PPP项目合同争议民事纠纷多种解决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我国PPP项目合同典型案例 |
致谢 |
(7)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纠纷现状 |
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概述 |
2.1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定义 |
2.1.1 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定义的几种观点 |
2.1.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定义 |
2.2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特点 |
2.3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 |
2.3.1 合同双方因利益驱动而采取的合谋行为 |
2.3.2 因发包方与承包方地位失衡导致的竞争关系扭曲 |
2.3.3 变相实施违法行为 |
2.4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危害 |
2.4.1 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
2.4.2 破坏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
2.4.3 建筑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
2.4.4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制衡、责任无法约束 |
2.5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 |
2.5.1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
2.5.2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
2.5.3 “阴合同”签订在中标同日 |
3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的效力 |
3.1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前的效力分析 |
3.1.1 合同的成立 |
3.1.2 合同的效力 |
3.2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后的效力分析 |
3.2.1 合同的成立 |
3.2.2 合同的效力 |
3.3 “阴合同”签订于中标同日的效力分析 |
3.4 关于“阴阳合同”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
3.4.1 关于合同主体的问题 |
3.4.2 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 |
3.4.3 关于合同签订时间确定的问题 |
4 对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与认定 |
4.1 《合同法》关于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4.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的确定 |
4.3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
4.4 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 |
5 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 |
5.1 合同的变更 |
5.2 “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
6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6.1 适用条件 |
6.2 效力认定的空缺 |
6.2.1 第二十一条对合同效力问题的直接回避 |
6.2.2 第二十一条忽视了合同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
6.2.3 强制适用第二十一条结算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 |
6.2.4 机械适用第二十一条结算可能侵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6.3 解释的积极意义 |
7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7.1 出台背景 |
7.1.1 建筑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 |
7.1.2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规范发生巨大变化 |
7.2 关于“阴阳合同”的规定 |
7.2.1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
7.2.2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
7.2.3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
7.2.4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
7.3 解释存在的不足与积极意义 |
7.3.1 解释二仍未解决“阴阳合同”效力的问题 |
7.3.2 解释二的积极意义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选题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 国内文献综述 |
2. 国外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1. 文献分析法 |
2. 案例分析法 |
3. 比较分析法 |
一、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法律责任“同案异判”之现状 |
(一) “同案异判”的行业背景和法律背景 |
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现象分析 |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法律责任规定之阙如 |
(二) 我国“同案异判”的司法现象分析 |
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法律责任争议案件情况统计与分析 |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法律责任的司法观点与理由 |
二、争议本质: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效力理解之差异 |
(一)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效力学说的类型化 |
1. 合同未成立 |
2. 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
3. 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且生效 |
4. 预约合同成立且生效 |
(二) 各学说类型对于法律责任的不同选择路径 |
1. 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引发缔约过失责任 |
2. 违反建设工程合同义务而引发违约责任 |
3. 违反预约合同义务而引发违约责任 |
三、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预约违约责任之构建 |
(一)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预约合同成立之证成 |
1. 预约合同成立条件之界定 |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预约合同成立条件之达成 |
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预约成立之正当性考量 |
(二) 继续履行的担责方式在中标预约违约责任中之强化 |
1. 继续履行担责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
2. 中标预约“应当缔结”效力对继续履行的必然要求 |
3. 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对继续履行的价值追求 |
4. 非必招项目在继续履行中的特殊性 |
(三) 中标预约违约责任其他担责方式之补充 |
四、结论和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北京公交集团L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
2.1.1 建设工程合同含义 |
2.1.2 建设工程合同特点 |
2.1.3 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
2.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概述 |
2.2.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含义 |
2.2.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特点 |
2.2.3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原则 |
3 L公司产业园项目合同管理现状和问题分析 |
3.1 L公司产业园项目概况 |
3.1.1 L公司基本情况 |
3.1.2 L公司产业园项目分析 |
3.2 L公司产业园项目合同体系分析 |
3.2.1 L公司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
3.2.2 L公司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3.2.3 L公司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3.3 L公司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
3.3.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组织结构 |
3.3.2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管理 |
3.3.3 建设工程合同审批流程管理 |
3.3.4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管理 |
3.4 L公司产业园项目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
3.4.1 缺少合同履约风险预警机制 |
3.4.2 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 |
3.4.3 合同文本用词不严谨 |
3.4.4 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 |
3.4.5 履行过程中合同变更频繁 |
3.5 影响L公司产业园项目合同管理原因分析 |
3.5.1 项目管理人员变动频繁 |
3.5.2 合同监管机制不到位 |
3.5.3 整体缺乏行业敏感性 |
4 L公司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优化研究 |
4.1 完善合同管理精细化模式 |
4.1.1 定期开展合同自查 |
4.1.2 加强合同档案管理 |
4.1.3 增强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
4.2 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
4.2.1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
4.2.2 重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规则 |
4.2.3 推行合同管理评估考核制度 |
4.3 实现合同管理程序化控制 |
4.3.1 合同谈判环节管理 |
4.3.2 合同签订环节控制 |
4.3.3 合同履约环节管理 |
5 结论与展望 |
5.1 主要结论 |
5.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索引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施工资质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施工资质相关规定制度沿革 |
第二节 施工资质管理制度的现状 |
第三节 违反施工资质的主要形式 |
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争议 |
第一节 建筑施工资质性质认定 |
第二节 违反施工资质规定合同效力认定的观念纷争 |
一、有效说 |
二、无效说 |
三、工程合格有效说 |
第三节 施工资质强制性规定认定正当性分析 |
第三章 违反施工资质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之反思 |
第一节 合同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
一、不同层级合同效力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 |
二、合同无效后行政责任承担 |
第二节 中国工程价款结算参照适用制度 |
一、工程价款结算参照适用原则 |
二、工程价款结算参照适用制度评析 |
第三节 施工合同无效认定制度实效性探究 |
一、合同无效遗留问题 |
二、违反资质管理规范违法成本分析 |
三、违反施工资质规定之恶意抗辩 |
第四章 违反施工资质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之规则重构 |
第一节 资质管理制度完善及重构 |
一、优化资质管理结构 |
二、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
三、构建多主体多样化质量监督机制 |
四、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构建 |
第二节 施工资质效力性强制规定识别标准 |
一、审慎认定资质效力性强制规范 |
二、设定弹性资质效力性强制规范制度 |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制度重构 |
一、违反施工资质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
二、合同无效之后的缓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监管(论文参考文献)
- [1]建设工程合同中“管理费”问题司法治理的研究[D]. 冉凤琴. 淮北师范大学, 2021
- [2]山东省建筑行业工程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田千仟. 山东大学, 2021
- [3]政商关系视角下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诱因及治理研究[D]. 吕小明. 扬州大学, 2021(09)
- [4]论家庭住宅装修合同关系的认定——以朱某、付某等劳务责任纠纷案为例[J]. 张一凡. 上海房地, 2021(01)
- [5]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分析[J]. 孔令昌. 招标采购管理, 2020(12)
- [6]我国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探讨[D]. 黄杰.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7]建设工程项目“阴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刘鹤伦.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研究[D]. 李沐熹. 山东大学, 2020(02)
- [9]北京公交集团L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研究[D]. 刘娜.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3)
- [10]施工资质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研究[D]. 初征.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