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监控体系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程雪威[1](2020)在《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改进研究 ——基于利益攸关者视角》文中指出云南省地处亚欧板块和印度洋板块碰撞带的东南侧,板块构造运动较为强烈,全省均处于6度以上地震烈度设防区,84%的国土面积处于79烈度设防区,是我国地震活动最频繁、震灾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压力巨大。为了更好地应对地震灾害的冲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排和国民经济的顺利运行,云南省政府一直在尝试探索各种巨灾风险管理方式,健全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准备体系。2014年国务院颁布“新国十条”,鼓励各地破题起步,根据地方特色推出相应产品,利用保险市场的力量构筑灾害救助体系。云南省政府积极响应,并于2015年8月开展大理州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工作,成为我国第一批巨灾保险试点之一。随着2016年5月,原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云南省试点也逐渐推广范围,现有大理州、玉溪市两地试点,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亟待改进,例如缺乏配套法律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财政薄弱,保险公司承保及民众自主投保积极性不高。怎样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提升保障效应并将试点经验推广是目前云南地震保险制度深化改革路径选择要考虑的问题。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从利益攸关者的角度对大理州农房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各方的利益诉求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确定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制度的改进路径。文章首先介绍了大理州农房地震保险试点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和框架。接着介绍了地震巨灾保险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分析了地震巨灾保险的理论内涵,然后对地震巨灾保险云南试点实践过程、成效进行了梳理,介绍了大理试点的理论探索、试点落地、理赔检验等过程的发展历程与具体做法,从大量试点工作一手资料中归纳梳理出大理试点的成效和试点现状。在识别分析大理州农房地震保险利益攸关者的基础上,根据对试点实际的利益攸关者诉求进行问卷调查和走访,分析试点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问题分析结果,结合云南省实际,对地震巨灾保险改革实施的路径选择提出建议。
周晓蝶[2](2020)在《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激励机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研究 ——基于美国、德国和芬兰的经验》文中研究说明在正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时,养老保障主要由非正式制度提供,家庭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而随着工业化的发展,逐渐建立起正式制度的养老保险制度,家庭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正式的养老保险发挥着关键作用。养老的正式制度安排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从个人、政府与社会的参与程度来看,个人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也越来越重要。20世界70年代后,西方国家经济发展速度逐渐放缓,老龄化问题也日趋严重,使其现收现付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为继,纷纷进行了改革,逐渐将养老责任转移至社会和个人。20世纪末,许多西方国家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合理的分配了政府、社会及个人的责任,个人养老保险计划多为第三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越来越被重视。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目前发展失衡,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逐年下降,企业年金发展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激励机制缺失是其主要原因,因此本文从激励机制角度出发分析国外个人养老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的经验,启示目前正在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国外个人养老保险发展较好,大致可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保险特色浓厚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投资特色浓厚类型,芬兰则是由其保险公司重要作用而独具一格。其中,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制度(IRAs)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之下,采用EET和TEE相结合的税收优惠制度,资本市场发达投资工具多样化,也是最早探索金融教育的国家。德国里斯特改革之前的情况与我国目前状况类似,多层次养老保险发展不平衡,改革后引入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和吕库普养老金计划,完善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现今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发展势头虽减弱,但其税收优惠结合直接补贴的财务激励模式值得借鉴,以高额税收减免为特征的吕库普计划更是为自雇人员提供了养老保障。芬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达,将全体国民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市场化的经营模式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养老保险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我国调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提供了启示。因此,选取这3个国家从法律激励、财务激励、投资激励和金融教育四个方面分析其特征,为我国建立和完善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提供思路。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绪论。分析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下降、替代水平下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失衡的背下丰富完善个人养老报计划研究激励机制的意义,并国内外文献进行简单梳理。第二章,国外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激励机制的概述。分析激励机制内涵,将激励机制分为法律激励、金融教育、财务激励和投资激励,梳理了国外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演变历程、特点。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分析美国、德国和芬兰的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的激励机制和激励效果。其中,主要分析美国的传统IRA和罗斯IRA的法律激励和“EET”与“TEE”相结合的财务激励;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税收优惠与直接补贴相结合”的财务激励以及吕库普养老金计划以高免税额为特点的税收优惠;芬兰保险公司在其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作用以及多元化的投资。第六章,构建及完善我国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启示和建议。总结了国外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经验启示,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以及激励机制不足的缘由,并构建我国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提出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如下:首先,从激励机制新角度分析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提出应从法律激励、财务激励、投资激励和金融教育多方面推动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学术观点有一定的新颖性。其次,本文选择了美国、德国和芬兰三个国家,提炼不同国家在激励机制中的特色,如美国完善和多样的法律激励与财务激励、德国税收优惠和直接补贴结合的财务激励可覆盖不同类型的人群、芬兰激励金融机构在多层次养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这一视角研究的成果还不多。最后,总结国际经验并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激励机制的建议,如强化民众金融素养的培养,采取差异化的激励措施,具有较强的实现针对性。
李其成[3](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鲍颖焱[4](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何秋[5](2018)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气候变化已经对自然生态和人类社会带来有史以来危及生存的最大挑战,面对亟待解决的新兴环境法问题气候变化议题,法律界积极寻求有效的制度应对。美国对气候变化议题的规范和立场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格局和应对有着重要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在作为全球事务的气候变化国际框架中具有高度和独特的影响力。领先世界环境法的美国已经在联邦和地方层面进行了三十多年的气候变化规范过程,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表现在多层次和多面向的事前的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事中的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到事后的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制度之间的内嵌与衔接,契合成了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对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或重点于宏观制度,或侧重于细微局部,而从整体视角系统地梳理和剖析其制度体系、探索深层原因的文献比较少见,不足以揭示美国气候变化应对的全貌而通观全局。故本文以期将经济分析法学与具有科学性的气候变化制度进行对话,并弥补法学与科学、社会理性与科学理性之间的隔阂。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全貌是怎样的?其规律和特性为何?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是什么?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可借鉴之处为何?这是本文的核心问题。本文以美国联邦和地方气候变化应对为研究路径,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全盘梳理和分析,总结出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成因、规律和特性,从而廓清其气候变化法律应对的整体概况,以期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和未来方向提供思考和借鉴。本文的研究共分为六个部分,导论部分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及思路做出阐述。第一章研究美国气候变化的法律内涵和立法现实背景。首先探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所管控的温室气体概念,分析出气候变化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人为温室气体进行法律规范化。进一步研究气候变化的特性,凸显出气候变化治理需要法律介入规范的迫切需求。法律可以构建有效的治理模式,对气候变化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治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衍生于气候变化对美国自然生态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背景之下,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和立法进程显示,气候变化问题在从科学研究转为经济发展问题之后,进一步发展为国家行为主体间政治权力和利益的博弈。第二章研究美国气候变化风险预警与分担、命令控制型监管、市场导向和司法救济与监督等四种法律制度模式。以巨灾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为主的风险预警与分担模式透过制度的设计,分散和协调气候风险,发挥提供有效财务保障、提供风险分散和管理以及抑制气候变化风险扩大的功能。通过研究美国联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机动车辆排放管理制度以及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分析“自上而下”的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依靠环境监管干预的方式,在美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管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结合了经济原理和市场机制的气候变化法律之市场导向制度是美国目前主流管制的工具,引导温室气体排放机构基于经济诱因主动配合管控,以成本和效益最大化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管控目的。司法诉讼是美国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特色,美国的气候变化诉讼远远超过了世界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气候变化诉讼,法院成为多元气候变化参与主体沟通协调和解决争端的平台。司法在气候变化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功能、沟通功能、诠释和再造法律规范功能以及塑造社会影响力功能。第三章研究美国地方气候变化应对实践。在联邦政府层面长期缺乏有意义的行动和强有力的领导气候变化治理情况下,美国地方政府一直是气候变化的倡导者。本章从美国地方的气候变化倡议入手,以华盛顿州、加利福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等地方政府的气候应对实践为源展开研究,解读作为美国气候变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地方气候治理。美国地方政府依行政命令和立法方式启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自下而上”地推动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发展。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实践作为联邦气候变化应对的“试验田”,填补了联邦气候变化监管不积极的缺位,也为今后国家级气候变化应对提供了参考经验。第四章分析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规律和特性。面对气候变化这个具有集体行动特性的全球化议题,维系与保障美国国家利益最大化是美国的首要考量。在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美国注重成本效益因素,秉持资本市场和有限政府的气候管制理念,权衡气候变化应对中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本位的关系。减缓、适应并进和司法审查这两个灵活而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切合气候变化的治理需求,构成美国气候变化治理中重要的规范元素。通过层层检视美国应对气候变化实践,可以看到美国国内气候变化应对始终不辍,形成了由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四位一体”的气候变化监管体系,成为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范性法律架构。第五章解析美国经验的可行性借鉴和掣肘,及对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启示。从美国宪政制度和国家结构的角度分析,美国权力分立的宪政制度、党派分化以及“美国至上”的价值观是影响其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形成和实施的根本因素。权利分立的联邦制以及共和党和民主党气候政策理念的分化,造成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治理结构性和程序性失调。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演进,逐步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形态模式。在充分考量法律移植的基础上,我国可以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气候变化治理地方“先行先试”、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规范经验、以及推动气候变化司法等方面借鉴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作为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有益参考。本论文在系统分析与研究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第一是学科交叉分析后的制度梳理。气候变化是环境法新议题,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发展原有环境法制度功能或形成新的制度来解决。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形成了比较系统、规范且有成效的法律架构。本文以最新的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应对与国家结构、规范机制之间的一手丰富素材为基础,解读最新的法律法规,评析最新的气候政策,分析最新的气候诉讼等,结合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结构设计和具体实践经验,审视法律制度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联,分析出美国以风险预警与分担制度、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构建起“四位一体”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监管体系。第二是对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设计有实践价值。目前我国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基础阶段,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存在局限性。而我国已有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大多内容零散,局限于政策介绍或某单一机制基本层面的探讨,还没有展开全面体系化的研究。本论文深入地研究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结构,从联邦到地方,从政策到法律,从理论到实践,从治理初期到最新进程,进一步考察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适用性。提出我国可以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气候变化治理地方“先行先试”、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规范经验、以及推动气候变化司法等方面借鉴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有利于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整体框架体系的构建。因此,本论文对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进行完整而系统地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第三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美国注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考量气候政策和制度程序,本论文运用法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系统分析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运行的动力与合理性、法律制度与经济活动间结构性与制度性的逻辑关系,能够为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分析基础。
陈美桂[6](2017)在《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研究》文中提出近几年,我国保险中介业变革转型不断深入。兼业代理专业化、专业中介规模化、销售队伍职业化、中介业务规范化逐步推进,产销分离趋势明显。与此同时,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度及对风险管理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这就要求作为风险管理专家的保险经纪人具有更高的专业技术能力、经营能力等,这给保险经纪人带来了来自于自身专业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等数字化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保险公司开始积极布局互联网直销保险,继而减弱了保险中介的功能。在延伸联动检查严监管和互联网“去中介化”的形势下,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在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面临生死攸关的严峻挑战。如何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运用互联网等数字化技术更便捷高效地服务客户,获取自身生存发展的空间,成为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在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亟需思考的问题。此外,随着保险经纪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不断明显,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开始不断布局中国保险市场,抢占、争夺中国保险经纪市场份额。加之国内行业性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其细分的市场中加紧布局,我国保险经纪市场竞争愈来愈烈。而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也亟待保险经纪机构的支持,要充分发挥保险经纪机构的市场作用,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与快速变化的市场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相比,我国保险经纪公司还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经验积累、整体实力弱、缺乏国际化的视野和全球化的服务网络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能力与发展动力。在保险中介业和保险业变革转型的关键时期,面临互联网去中介化及国内保险经纪业竞争加剧的冲击,中国保险经纪机构如何提升自身竞争力、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摆在中国保险经纪业经营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需要对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力状况、水平进行全面的测度与评价。通过对中国主要保险经纪公司的纵向比较,探寻保险经纪公司综合竞争力的态势变化;通过对中外资、中外保险经纪公司间竞争力的比较找出差距,提出提升中国中资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有效对策。因此,本文将努力解决以下问题:(1)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力水平如何?(构建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对竞争力进行测度评价)(2)中、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间及中外保险经纪公司间竞争力的差距在哪里?(3)如何提升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此,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展开对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研究。第一部分是导论。首先介绍了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接着对国内外关于企业竞争力理论及相关研究、保险经纪人相关研究、保险经纪人及其他保险中介公司竞争力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与评述,指出了本文的写作空间;最后对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理论阐述。首先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力进行了界定,阐述其内涵与特征;其次,分别结合市场结构理论、资源基础理论、企业能力理论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力进行具体分析;最后,详细介绍本文竞争力研究的诸多方法。第三部分是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影响因素研究。本部分依次运用了价值链分析法、文献整理法、模糊德尔菲法对影响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因素进行了分析。价值链分析法主要从保险经纪公司的内部价值链和外部价值链两个方面的相关活动与竞争力的关系进行分析;文献资料的汇总,主要是根据以往的关于保险经纪公司或中介机构竞争力的研究文献进行整理;模糊德尔菲法通过专家问卷调查,对前面初步汇总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最终筛选确定影响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主要因素。第四部分是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与解析。本部分首先对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进行了陈述;接着,在分析国内已有保险中介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确定了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的内容与思路,并对中国国内及中外保险经纪公司分别设计了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这是本文与以往保险中介竞争力研究的不同之处;最后,分别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现实竞争力、环境竞争力、潜在竞争力及持久竞争力的各评价指标内涵进行了解析。第五部分是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测度与评价。是本文的重点之一。本部分按照市场份额大小选取了 17家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的样本,对2015年的静态竞争力和2013-2015年的竞争力态势进行了测度与评价。为发现不同类型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力差距,本文分别对不同股东背景、不同经营模式、不同资本类型保险经纪公司的竞争力进行了比较。为了解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综合竞争力的发展态势,本文对2013-2015年我国主要保险经纪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进行了纵向比较,多视角分析了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状况与差距。第六部分是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国际比较。此部分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根据全球保险经纪公司市场份额排名,本文选取了全球知名的4家英美保险经纪巨头与中国17家保险经纪公司重新组成了新样本,作为中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研究的样本。样本区间仍然选择2015年。运用同样的实证方法对样本公司的现实竞争力、环境竞争力、潜在竞争力、持久竞争力及综合竞争力进行了分类测度与评价。最后,通过比较,找出中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差距的具体原因。第七部分是提升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对策。本部分在对中国保险经纪公司所处的发展环境进行研判后,提出提升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六个具体对策: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明确清晰的战略定位,完善人才管理与激励机制,塑造成功的企业品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企业创新。与已有的研究文献相比,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题新颖。现有文献对工商企业或银行、保险企业竞争力研究较多,但对保险中介企业的竞争力很少关注。本文以保险经纪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其竞争力,在研究对象上有所创新;二是构建了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本文在企业竞争力理论基础上,结合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特性,针对研究对象的不同,构建了中国及中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构建使得本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性;三是竞争力研究应用方法上的创新。考虑到问卷问题及专家思维的模糊性,本文摈弃传统的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引入模糊德尔菲法和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主要影响因素及指标权重,以实现评估指标及指标权重确定的相对客观性。鉴于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官方公开披露数据较少,一些既往年度的定性指标获取困难。因此,本文在对竞争力水平进行纵向比较时,仅选择近三年的综合竞争力进行了态势分析,缺乏更长时间段的研究。同时,由于缺乏多年的定性、定量数据,本文也没有对影响因素与综合竞争力的影响机制进行研究。若能利用时间序列考察其影响机制,则可使研究结论更加深化。在官方公开披露数据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将予以研究弥补。
李曼[7](2015)在《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受到新公共管理的巨大影响。香港公营部门改革,倡导将市场机制与企业的管理方法引进政府部门,新的管理方法渗透到高等教育领域,改变了传统的教师聘任方式。香港实行高等教育扩展计划,本着节能增效的原则,将新公共管理理论引进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设计中。20世纪90年代末,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香港政府对高等教育削减资金,这对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的高等教育来说是个严峻的挑战,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高校不得不对自身的管理方式做出调整,在教师聘任制度上引进市场运行机制与企业管理模式。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发展具备合理的体制环境。在外部治理上,大学具有完全的教师聘任权,政府无权干预,香港政府成立了教育统筹委员会、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香港学术评审局等中介组织,主要通过拨款、监督和评估三种手段间接影响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在内部治理上,香港各大学的治理模式可以简单的归纳为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各委员会通过校长向校董会汇报工作,但行政事务的管理与学术事务的管理是相对分离的,校董会对学术事务没有最终的决策权,学术事务由教务会及下设各委员会负责,而行政事务由校董会下设的各委员会负责,校友评议会作为大学的咨询监督机构。各部门职责明确,权力界限明晰而又相互制衡,同时各权力机构又能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大学教师的聘任属于学术事务的范畴,校董会下设的行政与计划委员会负责统筹,由教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以及系务委员会负责实施,实现学术权力由上到下逐步转移。从规范层面分析,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包括了教师的准入、晋升、考核、薪酬、退出等一系列规范,是各大学学术制度运作的法律根基,这使得教师从准入到退出这一完整流程“有法可依”。综观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各个流程,可以发现其具有浓厚的新公共管理特征,体现出了新公共管理倡导的市场运行机制,大学教师准入、晋升、考核、薪酬与退出制度与新公共管理市场运行机制中的市场选择、市场竞争、市场监控、市场交易、质量保障不谋而合。从组织层面分析,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规范文本表达的是“法律的逻辑”,是规范制度操作中“有可为”与“有可不为”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度的表层。由表及里,可以发现任何一个制度的设计背后都体现着一定的治理理念,表达着权力的分割博弈与权力的运行模式,这体现出制度的“治理逻辑”。深度剖析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发现也蕴涵着新公共管理的一些显着特点:首先,教师聘任的权力分散在各院系成立的叙聘委员会以及系主任和院长手中,他们对教师聘任均没有完全的决定权,彼此间形成相互制衡与咨询协商的关系,体现出新公共管理所倡导的“分权”这一观点;其次,教师聘任的权力由大学校董会通过权力的层层转授实现的,招聘副教授的权力由学术副校长转授于院长,招聘助理教授的权力由院长转授于系主任,这体现出新公共管理倡导的“权力重心下移”的主张;再次,教师的准入、晋升、考核等均由资深教授决定,发挥了学术卡里斯玛与教授治校精神,体现出新公共管理倡导的“公共问责”;最后,教师聘任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既带有官僚制注重效率的特征也带有学术制度民主性的特征,与新公共管理主张的“绩效管理”暗合。从文化层分析,香港地区大学组织文化突出表现为法治精神彰显、自由主义传统和人文主义取向,附着在这种组织文化基础上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具有权威性、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2003年,北京大学人事制度改革引入了香港科技大学的教师聘任制度,两所大学教师聘任制度规范文本的设计理念相同,都将市场运行机制引入到教师聘任当中,但却出现了不同的治理逻辑,究其原因,香港科技大学的成功主要在于教师聘任制度与组织文化生态的融合。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带有很大的新公共管理特征,它强调引入仿市场竞争机制,这的确促进了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关注,学者的晋升也更加透明,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导致了学者学术发展水平的“马太效应”。以市场机制为设计理念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存在着危机:商业性与学术性发生冲突,教学与科研的分离,量化的教师考核制度抹煞了学术职业的特性,薪酬政策的变化对教师的激励作用不明显。因此,如何在学术资本主义的大学时代秉承理性大学的优点,克服市场化和企业管理模式给教师的学术发展带来的弊端成为未来改革的方向。具体到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而言,未来的发展走向主要集中在推行终身教职职后评审政策、减少和限制终身教职的职位数量、加大绩效工资的比例以及确保同行评价在教师晋升中的主导地位上。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是现代大学学术制度的主体部分,受我国大学“后发外生型”特征的影响,中国内地大学教师聘任制度一开始就带有国家计划的色彩,在当时的环境下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高校作为一个独立学术主体的作用被遮蔽。近年来,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不容忽视,但在改革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内地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我们需要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引进西方大学制度,同时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对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和深层思考,如制度背后蕴藏着的大学精神、大学理念、学术责任、学术自由以及组织文化等。通过研究香港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可以发现香港之所以取得成功在于从三个层面共同推进人事制度的改革。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成功经验可以归结为三元建构:即完善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规范文本、健全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组织架构、融合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文化生态。目前,内地的人事制度改革已经从制度移植层面转向了组织建构层面,香港与内地同根同源,文化层面的建设可以通过两地携手合作。内地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在规范文本建设上需要以学术职业发展为根基,在组织结构建设上需要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在文化生态的建设上需要理性自觉的文化意识。
朱广娇[8](2013)在《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研究 ——基于金融地理学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区域金融中心是现代地区经济发展的发动机,金融中心的建立和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各地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国际上已经形成多层次的区域国际金融中心格局,当前研究我国在东北地区建立区域金融中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基于金融地理学视角下的空间金融中心相关理论为依据,分析了建立区域金融中心的可能性;在对区域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即必要性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区域金融地理力进行实证分析,区域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是具有互相促进的关系,确定建立区域金融中心的最佳城市。借鉴国内外重要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模式和经验,提出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模式和未来发展策略。本文的研究内容及创新点如下:首先,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东北地区建立区域金融中心的条件进行分析。东北地区三省总面积79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面积的8.3%。东北三省与俄罗斯、蒙古、朝鲜接壤,与日本和韩国相邻,地处东北亚的核心位置,拥有巨大的存量资产、良好的产业基地、明显的科教优势,具有后发优势。2011年,东北地区的生产总值为45377.67亿元,占全国的9.6%,同比增长12.6%,高于全国平均增速9.2%。其次,对建立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必要性即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之间相关性进行实证检验,选取了五个经济金融指标,包括经济增长指标、金融相关比率、金融效率、金融深度和投资水平。通过分析得出金融相关比率指标、固定资产投资水平、金融效率指标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计算结果表明,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具有相互促进发展的关系,建立区域金融中心会促进东北地区的金融和经济增长。再次,运用因子分析法及聚类分析法,对东北建立金融中心的城市确定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建立区域金融中心金融地理力指标体系,包括5个一级指标,22个二级指标和78个三级指标,沈阳、大连、长春和哈尔滨四市的金融竞争力评价进行实证分析。表明大连在金融产业绩效、金融机构实力、区域经济持续力、金融生态环境和聚类分析结果均排在首位。最后,借鉴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模式和成功经验,根据大连金融业发展现状和建立金融中心的优劣势,提出大连建立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产生模式和功能发展模式,最后提出了未来发展策略及保障措施。
皮六一[9](2013)在《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变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本市场的功能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证券交易活动,相应地,证券交易制度始终是证券市场的关键制度之一。证券交易所历来是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的核心,在经济发展和竞争进入全球化时代的今天,证券交易制度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个证券市场的竞争优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现代金融学和制度经济学的重要领域。因此,证券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变革研究不但是中国证券市场研究的核心课题,更是中国如何建设一个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相匹配的强大的证券市场必须回答的紧迫课题。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综合采用了形式逻辑、数理模型、几何分析、计量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博弈论、行为金融学分析方法、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等多种研究分析工具。本文试图通过对大量第一手资料的比较分析,由此来分析和验证国内外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的关键因素、演变过程和发展趋势,从中抽象出具有一般意义的经济理论,从而逐步建立一个中国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的整体研究框架。世界各地的证券交易所无论其规模大小和业务多少,其核心功能始终是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制度也因此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核心制度。世界证券市场200多年的发展历史表明证券交易制度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无论哪个市场在设计与变革证券交易制度时都必须认识规律、尊重规律,顺势而为。现行的中国证券交易制度适应封闭条件下新兴加转轨时期的中国资本市场,但不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时代的全面开放和走向成熟的中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在组织证券交易的能力上与国际一流交易所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致命弱点之一。为此,本文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对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变革进行系统研究,逐一分析证券交易制度怎么做的、现在怎么样、谁来变、将来怎么变等重大问题。本文首先专题研究海外市场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实践,回答全球证券交易制度到底是“怎么做的”。交易制度是为交易业务服务的,因此服从于业务发展,受制于实现模式。考察证券交易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可以发现两条主线:一是交易机制,二是交易组织体系。交易机制旨在解决使用什么交易方式去交易证券,以及如何控制交易进程的问题。交易组织体系旨在解决证券与机制的搭配问题和市场定位问题。不同的证券市场在其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分别形成了复杂型和简单型的交易组织体系。本文比较研究了海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具体实践,专门分析证券交易所交易组织体系的范例、成因及发展趋势,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重点剖析证券交易业务的基本类型、创新策略与发展趋势。其次,本文把中国证券交易制度放在国际视野中进行比较分析,回答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现在怎么样”。如何客观地评估一个市场证券交易制度是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从横向的国际比较与纵向的历史分析两方面来回答这一问题。一是根据证券交易制度设计的目标与原则,建立了证券交易制度评价指标体系,从横向上基于国际视野对我国市场证券交易制度的现状进行评估。二是从纵向角度,通过建立证券交易制度效率指数,为计算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同一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制度的质量提供了定量分析工具。基于上述工作,本文设计了纵向与横向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配套的一整套的证券交易制度比较分析工具。本文重点研究了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的主要影响因素,回答“谁来变”的问题,通过分析证券交易制度的发展演变历史,可以发现证券交易所历来在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中起着关键作用,而且随着从会员制向公司制的演变,证券交易所的决定权也不断扩大,交易制度的设计目标也逐步由注重公平转向强调效率。本文通过系统研究沪深证券交易所前端控制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发展趋势,揭示出了隐藏在中国证券交易制度中的“监管之手”,提出监管者的意志嵌入是是中国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研究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这也是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异化现象以及在国际比较中处于落后地位的重要原因所在。本文提出证券交易制度位于证券市场制度体系的基础部位,对证券交易制度的研究与变革能起到多米诺骨牌的效应,即通过改革在制度中位于最基础部位的制度结构,像推倒多米诺骨牌那样地对相互关联的制度结构进行改革。本文重点了研究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战略及具体实施方案,回答了未来中国证券交易制度“将来怎么变”的问题。本文认为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关键在于解决两大主要问题,一是必须真正把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二是监管体系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性。因此,中国证券交易制度变革必须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和差异化的目标,处理好创新、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处理好产品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相互匹配的关系;处理好现货产品与衍生品平衡发展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参与各方利益均衡的关系。本文专门设计了证券交易制度变革的三维空间战略,即市场变革战略、交易方式变革战略、产品变革战略。本文具体设计了五类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和柜台市场)根据各自产品类型和交易方式两维度结合后的系列创新矩阵,作为今后交易制度变革发展的指导框架。本文提出了建立差异化交易制度、大力发展大宗交易市场、尽快建立基础衍生品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逐步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制度等五项证券交易基础制度变革的具体措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已经从一个完全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发展成为一个开放程度日益深化的经济体,随着人民币海外化进程的深入,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保护程度最高的部分之一也正面临全面的开放。而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基于美元本位制度之上的动荡不安的全球经济金融环境,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主要国家通过把持国际组织、联合制定国际标准并强制其他市场采用等方式事实上垄断着国际证券交易制度,因此,深入研究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设计,积极推进其变革完善,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李响玲[10](2012)在《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中认为资本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引擎,证券交易所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自律监管是证券交易所的核心功能,也是其本质属性。从国际上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经历了生动曲折的发展过程,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在成熟资本市场中,交易所自律监管出现了新的动态、产生了新的问题。全球证券交易市场呈现交易所治理结构公司化、证券交易方式电子化、证券市场发展国际化、证券市场监管专业化等新趋势。这些变化既改变着交易所的存在方式,也使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规模与国际地位发展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尚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在中国特殊环境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发生了严重异化,进而影响到自律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在证券交易所治理结构公司化、证券交易方式电子化、证券市场发展国际化、证券市场监管专业化的新市场环境下,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面临着诸多变革、困境和挑战。一是我国证券交易所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推进交易所公司制改革,交易所公司化必然带来自律监管职能的变革,自律监管职能如何调整和配置,是必须要面对和回答的紧迫问题。二是随着电子化交易的迅速推广,证券交易行为、交易方式等发生巨大的变化,交易所市场监管面对新的市场趋向,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维护交易安全、防范市场风险、应对市场交易异常情况、有效打击新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目前交易所面对的是全球竞争,在交易所市场主体、市场结构国际化的环境下,市场监管也需要国际化,需要采取加强跨境监管合作等一系列措施。四是全球证券市场监管正朝着专业化的趋势发展,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行政化气氛浓厚,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与成熟市场还存在差距,在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大背景下,今后我国交易所自律监管应该是以专业化取代行政化,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在众多的学科领域中,特别是在法学领域,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内涵、性质、功能、运行机理等诸多基本问题,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对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对的举措,也有了一些关注。对于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所面临的问题,虽然从各个角度和方面分别进行了研究,却缺乏全面性、系统性的研究和阐述。在此背景下,本论文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研究对象,以我国交易所面临之新趋势为着眼点,系统梳理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在新趋势下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试图探讨影响和制约交易所自律监管功能行使和发挥的因素。本论文试图总结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教训,针对公司化、电子化、国际化、专业化趋势下我们面临的困境、矛盾和挑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我们目前的状况形成清醒的认识,进而理清思路,找准前行的方向。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及其面临的新趋势,第二至四章分别对公司化、电子化、国际化、专业化四个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予以探讨,全文约19万余字。本文第一章“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及其面临的新趋势”。证券市场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兴证券市场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在政府职能范围、政府干预的程度、监管目标、理念的侧重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新兴市场而言,目前紧迫的不是探究如何减少或否定监管,而是确立适当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范围,并加以谨慎实施,以调整和改善监管。全球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一般可分为政府主导型、市场自律型、中间型三种。不管是哪种监管模式,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因历史背景、市场结构、运行环境、监管模式等差异,各国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容因地而宜、因时而变。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功能的行使,和一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市场架构、监管职能分配以及交易所组织形式、法律性质等密切相关。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从职能属性来看,是一个履行自律监管职能的公共机构;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到底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法律上一直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定性;从成立的历史和运营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之名但无会员制之实,与国际上传统的会员制交易所相去甚远。在中国特色环境下,我国证券交易所同时带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监管的下属机构的部分特征。这种特殊的法律性质,也影响到了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行使。第一章首先阐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一般理论以及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特性,概述了世界主要证券监管模式和发展趋势,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监管权的配置;然后从理论角度探讨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涵、属性、比较优势和内容;从实证角度分析我国证券交易所之法律属性,以及交易所自律监管之职能内容、组织架构和监管措施;最后简要分析了我国交易所当前面临的新趋势和挑战,为后续四章的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做铺垫。本文第二章“困境与出路:公司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以组织结构为标准,证券交易所可以分为会员制交易所和公司制交易所。传统的交易所大多为会员制交易所,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纷纷从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交易所公司化改革成为潮流和趋势。公司化改革本身不是目的,全球波澜壮阔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运动,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交易所竞争的加剧和公司制本身的优越性。进行公司化改革,建立现代交易所治理机制,是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战略性选择。交易所公司化,也会随之给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公司化后,如何解决交易所利益冲突的矛盾,应该选择何种自律监管模式,自律监管职能如何分配和行使,成为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第二章在介绍了全球交易所公司化的趋势、公司制交易所的优越性、公司化后证券交易所面临的自律监管的变革之后,探讨境外主要交易所自律监管变革的理论探索、实践选择和现实范例,对我国交易所公司化的步骤和方法、公司法后自律监管模式的选择、公司化后自律监管职能的具体安排提出了解决思路。本文第三章“机遇与挑战:电子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电子网络的惊人扩张,全球金融市场形成电子化、网络化的趋势。电子技术和互联网的应用,促使网上证券交易快速推广、电子交易平台迅猛发展、证券交易技术日新月异。这些变化,打破了证券交易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所地方性垄断与割据的市场环境已经不复存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在较早的时候就开始推行证券交易电子化,目前已经实现了交易撮合的无纸化、证券交易的异地化、交易席位的无形化、资金清算的电子化、委托方式的多样化。由于电子网络的影响遍及全球,加上网络具有广泛的可进入性,证券交易电子化的深入发展无疑会给我国证券业带来巨大影响。电子化交易背景下,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给交易所带来了更多的竞争和挑战,同时也给证券市场监管带来新的问题。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信息传播的方式和途径增多,使投资者获取信息更加便捷、掌握的信息更加全面,有利于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同时,也使得辨别真假信息的成本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新变化,新型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不断出现。电子化交易环境下,交易所如何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防范市场风险、应对市场异常交易情况、预防和制止新型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三章论述了证券交易电子化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影响。电子交易平台的迅猛发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快速推广、证券交易技术的日新月异,不仅改变了证券交易所的竞争格局,也推动交易所监管技术的发展和监管方式的变革。借鉴境外的监管政策及监管系统建设之经验,第三章从电子化交易相关立法及交易所自律监管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之策。本文第四章“开放与合作:国际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证券市场国际化是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新兴工业加快崛起,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审时度势,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放松了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纷纷以各种方式和手段,来吸引外国公司和政府发行证券,并吸引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的证券市场在筹资、投资、业务、制度的国际化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市值规模已跻身世界前列,但还需加快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随着本土市场的逐步开放,境外的投资者会进入本土市场,市场品种日益多样,投资者构成日益多元化,与国际证券市场的联动性日益显着,市场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需要协调不同的法律和规则体系,开展跨境监管。第四章介绍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涵义及趋势、境外国家或地区以及证券业国际组织推动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与启示;以交易所的跨境监管工作为视角,论述我所证券交易所当前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主要路径;最后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交易所的跨境监管合作提出了思路和建议。本文第五章“创新与发展:专业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以证券市场监察为例”。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正逐步走向成熟,但是我国自律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与成熟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行政化气氛洪厚,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也带上了行政监管的很多色彩。在境外证券市场监管日益专业化、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大背景下,今后自律监管的总体方向应该是以专业化取代行政化,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监管与发展的相互关系,采取适度、有效的监管,促进证券市场在合规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证券市场交易监管即证券市场监察职能,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之一。我国沪深交易所都建立了市场监察部,行使证券市场交易监管职能。在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大背景下,市场监察不可避免地也受到了渲染。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对市场创新与发展的推动作用,今后市场监察也应重在专业化的建设,以专业化取代行政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消化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建设专业化的市场监察体系。第五章站在境外证券市场监管日益专业化、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大背景下,以证券市场监察为例,探讨如何提高我国交易所自律监管包括市场监察的专业化水平。本章首先介绍了国际证券市场监察的理念演进及域外主要交易所市场监察专业化的实践经验,分析了我国交易所市场监察面临之形势,从法律基础、职能定位、程序保障三个角度对我国交易所市场监察进行了剖析,指出其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监察的专业化。
二、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监控体系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监控体系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改进研究 ——基于利益攸关者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进展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进展 |
三、简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方法、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实践能力水平评估与不足之处 |
一、实践能力水平评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制度 |
二、地震指数保险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利益攸关者理论 |
二、准公共品理论 |
第三章 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的进程与探索 |
第一节 试点进程 |
一、理论研究探索 |
二、试点签单落地 |
三、灾后理赔检验 |
第二节 试点机制探索 |
一、聚焦农民农房基本保障 |
二、创新采用指数保险形式 |
三、拓展多灾种灾害链保障 |
第三节 试点现状 |
一、政府财政资金放大效应初步显现 |
二、巨灾保险制度试点经验得到积累 |
三、继续推广试点覆盖范围遇到阻碍 |
第四章 基于利益攸关者视角的试点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利益攸关者的识别及分类 |
一、利益攸关者的识别 |
二、利益攸关者分类 |
第二节 核心利益攸关者诉求满意度分析 |
一、地方政府的满意度分析 |
二、保险行业的满意度分析 |
三、受保障民众的满意度分析 |
第三节 基于利益攸关者视角的问题分析 |
一、地方政府角度 |
二、保险行业角度 |
三、受保障群众角度 |
第五章 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改进思路 |
一、丰富巨灾保险的保障机制 |
二、探索市场主导的长效机制 |
三、建立帕累托改进的效率机制 |
第二节 路径选择 |
一、将农房地震保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 |
二、建设巨灾保险法律框架和基础设施 |
三、引入智能系统,对接征信系统 |
四、构建多层次保险产品组合 |
五、提升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的宣传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关于保险公司利益诉求与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2 :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农村居民调查问卷 |
致谢 |
(2)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激励机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研究 ——基于美国、德国和芬兰的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的总体评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2.国外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激励机制的概述 |
2.1 个人养老保险计划及激励机制的内涵与相关理论 |
2.1.1 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的概念与定位 |
2.1.2 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激励机制的内涵 |
2.1.3 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激励机制的理论概述 |
2.1.4 激励机制的分类 |
2.2 国外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背景分析及其演变 |
2.2.1 国外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激励机制背景分析 |
2.2.2 国外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激励机制的演变 |
2.3 国外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特点 |
2.4 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构建及完善激励机制的积极意义 |
3.美国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的激励机制分析 |
3.1 美国养老保险体系及其激励机制的演进历程 |
3.1.1 美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与个人养老保险计划 |
3.1.2 美国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激励机制的演进历程 |
3.2 美国的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的激励机制 |
3.2.1 法律激励 |
3.2.2 金融教育 |
3.2.3 财务激励 |
3.2.4 投资激励 |
3.3 美国IRAS的激励机制特点及效果 |
3.3.1 美国IRAs激励机制特点 |
3.3.2 美国IRAs激励效果评述 |
4.德国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的激励机制分析 |
4.1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及激励机制演进历程 |
4.1.1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与个人养老保险计划 |
4.1.2 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激励机制的演进历程 |
4.2 德国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的激励机制 |
4.2.1 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激励机制 |
4.2.2 吕库普养老金计划的激励机制 |
4.3 德国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特点与效果评述 |
4.3.1 激励机制特点 |
4.3.2 激励机制效果评述 |
5.芬兰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的激励机制分析 |
5.1 芬兰的养老保险体系与个人养老保险计划 |
5.2 芬兰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演进历程 |
5.3 芬兰个人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 |
5.3.1 法律激励 |
5.3.2 财务激励 |
5.3.3 投资激励 |
5.4 激励机制特点与效果评述 |
5.4.1 激励机制特点 |
5.4.2 激励机制效果评述 |
6.构建及完善我国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启示与建议 |
6.1 国外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经验分析 |
6.1.1 法律先行,为计划的建立和开展保驾护航 |
6.1.2 促进金融教育的发展,积极应对未来更加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 |
6.1.3 财务激励丰富多样,针对不同激励人群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 |
6.1.4 鼓励金融机构广泛参与,产品设计具有灵活性,满足差异化需求 |
6.1.5 从多层次角度出发,促进第一、第二、第三层次养老保险互动发展 |
6.1.6 投资多样化,分散风险的同时,注重权益类投资保证投资收益 |
6.2 我国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6.2.1 我国个人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
6.2.2 我国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现状和问题 |
6.2.3 我国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不良现状的原因分析 |
6.3 构建及完善我国个人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建议与思考 |
6.3.1 完善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的激励机制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撑 |
6.3.2 增强民众金融素养,为金融知识的获取提供多元化途径 |
6.3.3 多样化财务激励方式,不同群体采用差异化激励方式 |
6.3.4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灵活并丰富个人养老保险产品 |
6.3.5 完善个人养老基金投资规则,为个人养老基金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立法背景 |
第一节 气候变化之内涵 |
一、气候变化的学理内涵 |
二、气候变化的法律内涵 |
三、温室气体的意涵 |
四、气候变化之特性分析和法律规范需求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衍生的背景 |
一、美国温室气体排放结构体系和现状 |
二、气候变化对美国的影响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之政策和立法进程 |
一、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历程 |
二、美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框架中的角色 |
三、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规范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联邦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
第一节 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 |
一、气候变化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的特征及作用 |
二、气候变化保险制度之原则和可保性研究 |
三、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绿色保险”与气候变化 |
四、美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巨灾风险转移的保险形式 |
第二节 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 |
一、传统管控法律制度在气候变化法律中的功能和特点 |
二、气候管控基础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及实践价值 |
三、评估和管理气候影响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理论支撑 |
四、整合环境许可和气候变化之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 |
五、交通运输领域减排之机动车辆排放管理制度 |
六、成本效益最优之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 |
第三节 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 |
一、气候变化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之规范内涵和发展脉络 |
二、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
三、碳税在美国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未来评析 |
第四节 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 |
一、美国气候变化诉讼演进趋向 |
二、美国气候变化诉讼原则和实践 |
三、美国气候变化诉讼之侵权公害诉讼和大气信托诉讼 |
四、司法在气候变化管控上的功能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理路:以三个州为例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在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中的角色演绎 |
一、地方气候变化法律和政策评析 |
二、美国区域气候变化法律管控之倡议 |
三、地方在气候变化规制上之动因和动力 |
第二节 华盛顿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框架 |
一、华盛顿州政治体系及气候变化之影响 |
二、华盛顿州气候变化主体法律框架和制度构建 |
三、案例研究之西雅图市气候行动介评 |
四、华盛顿州气候变化法律评析 |
第三节 加利福尼亚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 |
一、加利福尼亚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渊源 |
二、加州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交易法律制度体系 |
三、加州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证成 |
第四节 马萨诸塞州气候变化法案解读 |
一、《马萨诸塞州全球变暖解决法案》之法律架构和意义 |
二、马萨诸塞州之减排项目 |
三、马萨诸塞州第569号行政令解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理论特征及基本模式 |
第一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理论渊源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法源与内涵 |
二、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本质内涵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内核分析:法经济学视角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法经济学基础:碳的社会成本 |
二、美国气候变化应对之成本效益分析 |
三、美国气候变化制度之内核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
一、减缓和适应并进原则 |
二、司法审查原则 |
第四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核心理念 |
一、构建理念之一:衡平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本位 |
二、构建理念之二:资本市场和有限政府之气候管制 |
第五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基本模式:“四位一体” |
一、风险预警与分担法律制度 |
二、命令控制型监管制度 |
三、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 |
四、司法救济与监督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审思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之深层剖析 |
一、美国宪政制度下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 |
二、美国环境联邦主义下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 |
三、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下的司法功能 |
第二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结构性和程序性之掣肘 |
一、美国气候变化法律治理结构功能失调 |
二、美国气候变化法律治理程序性局限 |
第三节 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决策中考量SCC(碳的社会成本) |
二、气候变化治理“试验田”借鉴之地方“先行先试” |
三、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之规范经验 |
四、司法救济与监督:推动气候变化司法 |
第四节 中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构建 |
一、完善我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之构想 |
二、强化气候变化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问题的提出 |
(三)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企业竞争力相关研究 |
(二) 保险经纪人相关研究 |
(三) 保险经纪及其他保险中介公司竞争力研究 |
(四)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 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理论阐述 |
第一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界定 |
一、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内涵 |
二、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特征 |
第二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理论分析 |
一、产业市场结构是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 |
二、企业内部资源是保险经纪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 |
三、核心能力是保险经纪公司长期保持竞争优势之源泉 |
第三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研究方法 |
一、模糊德尔菲法 |
二、模糊层次分析法 |
三、综合指数评价法 |
四、聚类分析法 |
第二章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影响因素研究 |
第一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综合影响因素分析 |
一、基于价值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二、基于文献资料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三、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影响因素初步汇总 |
第二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影响因素的最终确定 |
一、问卷发放与回收 |
二、评估因子筛选 |
三、影响因素层级架构确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与解析 |
第一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
一、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第二节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的内涵解析 |
一、现实竞争力评价指标内涵撕 |
二、环境竞争力评价指标内涵撕 |
三、潜在竞争力评价指标内涵撕 |
四、持久竞争力评价指标内涵解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测度与评价 |
第一节 样本公司选取及数据来源 |
一、样本公司选取 |
二、数据来源 |
三、样本区间 |
第二节 2015年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 |
一、样本数据的标准化 |
二、评价指标的聚类筛选 |
三、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
四、竞争力分类评价 |
第三节 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综合比较 |
一、不同类型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比较 |
二、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态势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样本公司选取和数据来源 |
一、样本公司选取 |
二、数据来源 |
三、样本区间 |
第二节 2015年中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评价 |
一、现实竞争力评价指标的聚类筛选 |
二、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
三、竞争力分类评价 |
第三节 中外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影响因素之比较 |
一、竞争力外部影响因素之比较 |
二、竞争力内部影响因素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提升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的对策 |
第一节 正确研判中国保险经纪公司所处发展环境 |
一、保险产业发展环境趋好 |
二、多样化风险管理的需求增加 |
三、数字化技术运用的不断深入 |
第二节 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提升的具体对策 |
一、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
二、明确清晰的战略定位 |
三、完善人才管理与激励机制 |
四、塑造成功的企业品牌 |
五、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
六、加强企业创新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7)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界定 |
五、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六、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七、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第一章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发展的体制环境 |
第一节 政府与大学教师聘任的关系 |
一、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法律规定 |
二、香港政府对大学间接管理的中介机构 |
三、政府对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发展的间接调控手段 |
第二节 大学内部管理机构与教师聘任的关系 |
一、大学内部权力结构的设置及其关系分析 |
二、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实施的权力机构及其运行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规范文本 |
第一节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准入制度 |
一、大学教师准入制度:市场选择机制的运用 |
二、大学教师准入制度安排 |
第二节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晋升制度 |
一、大学教师晋升制度:市场竞争机制的运用 |
二、大学教师晋升制度安排 |
第三节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考核制度 |
一、大学教师考核制度:市场监控机制的运用 |
二、大学教师考核制度安排 |
第四节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薪酬制度 |
一、大学教师薪酬制度:市场交易机制的运用 |
二、大学教师薪酬制度安排 |
第五节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退出制度 |
一、大学教师退出制度:质量保障机制的运用 |
二、大学教师退出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运行机理 |
第一节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治理逻辑 |
一、分权:学术制度运作的“分层负责制” |
二、权力重心下移:学术治理“权力的转授” |
三、公共问责:“学术卡里斯玛”与“教授治校”精神 |
四、绩效管理:“官僚制”下的“民主制” |
第二节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文化生态 |
一、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权威性:法治精神彰显 |
二、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灵活性:人文价值取向 |
三、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多样性:自由主义传统 |
第三节 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比较:以香港科技大学和2003年北京大学人事制度改革为例 |
一、两所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比较 |
二、香港科技大学成功之谜:教师聘任制度与组织文化生态的融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
第一节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学术职业的冲突 |
二、非升即走政策加速了教师群体的分化 |
三、量化的教师考核制度抹煞了学术职业的特性 |
四、薪酬政策的变化对教师的激励作用不明显 |
第二节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发展趋势 |
一、推行终身教职职后评审政策 |
二、加大绩效工资的比例 |
三、减少和限制终身教职的职位数量 |
四、确保同行评价在教师晋升中的主导地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对内地的启示 |
第一节 计划经济体制下内地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困境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内地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内地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弊端 |
第二节 社会转型期内地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政策演变与实践探索 |
一、社会转型期内地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改革的政策演变 |
二、内地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 |
三、从中港比较中反思内地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改革 |
第三节 基于香港经验对内地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改革的构想 |
一、香港经验: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三元建构 |
二、香港经验的可取之处以及面临的困难 |
三、内地大学教师聘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主要学术科研成果 |
(8)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研究 ——基于金融地理学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
1.3.1 研究内容 |
1.3.2 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2.相关概念及文献综述 |
2.1 区域金融中心概念综述 |
2.1.1 金融中心与区域金融中心的内涵 |
2.1.2 区域金融中心的功能和分类 |
2.1.3 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条件和作用 |
2.2 金融地理学理论综述 |
2.3 文献综述 |
2.3.1 国外研究现状 |
2.3.2 国内研究现状 |
2.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3.东北地区建立金融中心的条件分析 |
3.1 东北地区地理及社会发展分析 |
3.2 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分析 |
3.2.1 东北地区规模速度及阶段分析 |
3.2.2 东北地区产业结构效益分析 |
3.3 东北地区金融发展分析 |
3.3.1 金融行业发展分析 |
3.3.2 银行业发展分析 |
3.3.3 保险业分析 |
3.3.4 证券业分析 |
3.4 小结 4.东北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
4.1 研究方法和指标选取 |
4.1.1 研究方法 |
4.1.2 指标选取 |
4.2 东北地区金融发展的衡量指标 |
4.2.1 东北地区经济增长的衡量指标 |
4.2.2 东北地区金融发展的衡量指标 |
4.3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结果分析 |
4.3.1 单位根检验 |
4.3.2 协整检验 |
4.3.3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
4.4 结论 5.东北地区四市金融地理力评价——选址分析 |
5.1 区域金融中心金融地理力指标体系和设计原则 |
5.1.1 区域金融中心金融地理力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
5.1.2 东北区域金融地理力指标体系总体结构 |
5.2 数据分析方法和数据来源 |
5.2.1 数据分析方法 |
5.2.2 数据来源 |
5.3 东北地区四市金融地理力的因子分析 |
5.3.1 对金融产业绩效的因子分析 |
5.3.2 对金融机构实力的因子分析 |
5.3.3 对金融发展度的因子分析 |
5.3.4 对区域经济持续力的因子分析 |
5.3.5 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因子分析 |
5.4 东北四市金融地理力汇总分析 |
5.5 东北四市金融地理力的聚类分析 |
5.6 小结 6.借鉴国内外金融中心发展模式及经验 |
6.1 区域金融中心发展模式研究 |
6.2 东京金融中心——经济拉动型 |
6.3 新加坡金融中心——政府推动型 |
6.4 香港金融中心——经济拉动型 |
6.5 上海金融中心——经济拉动型和政府推进型 |
6.6 启示及小结 7.大连建立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模式及发展策略 |
7.1 大连金融业发展分析 |
7.1.1 银行业和保险业 |
7.1.2 期货和证券 |
7.1.3 优劣势分析 |
7.2 大连建立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模式选择 |
7.3 大连建立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策略 |
7.3.1 产生模式——混合模式发展策略 |
7.3.2 功能发展模式——内外分离型模式发展策略 |
7.4 大连建立东北金融中心的保障措施 |
7.5 小结 8.结论与建议 |
8.1 主要研究成果与结论 |
8.2 主要创新点和进一步研究设想 |
8.2.1 主要创新点 |
8.2.2 进一步研究设想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
(9)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S |
目录 |
第一章 前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结构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国际市场证券交易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证券交易制度的国际实践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组合方式 |
第三节 证券交易业务的基本类型 |
第四节 证券交易业务的创新策略 |
第五节 证券交易业务的发展趋势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沪深证券交易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沪深证券交易制度的国际比较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制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的评价指标体系 |
第四节 沪深证券交易制度的评价结果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沪深证券交易制度的效率评估 |
第一节 证券交易制度的效率评估 |
第二节 研究数据与方法 |
第三节 沪深证券交易制度效率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证券交易制度效率指数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证券交易制度的发展演变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体制与证券交易制度 |
第二节 交易所合并趋势下的证券交易制度 |
第三节 沪深证券交易制度的历史演变 |
第四节 沪深证券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前端控制制度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前端控制制度 |
第二节 前端控制制度的历史演变 |
第三节 前端控制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第四节 前端控制制度的发展趋势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沪深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战略 |
第一节 沪深证券交易制度的主要不足 |
第二节 中国证券市场亟待深层次变革 |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变革战略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证券交易制度变革三维空间战略 |
第五节 香港证券交易制度变革剖析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沪深证券交易制度变革方案设计 |
第一节 建立差异化交易制度 |
第二节 大力发展大宗交易市场 |
第三节 尽快建立基础衍生品市场 |
第四节 建立做市商制度 |
第五节 逐步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制度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清单 |
附录2 国际市场代表性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制度比较 |
附录3 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以来交易制度变革大事记 |
附录4 香港证券交易所2007年以来交易制度变革大事记 |
附录5 图表清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 研究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及其面临的新趋势 |
第一节 证券市场监管之理论及演进 |
一、 证券市场监管之理论概述 |
二、 证券市场主要监管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
三、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实践演进 |
四、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权之配置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之法理分析 |
一、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涵透视 |
二、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属性分析 |
三、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之比较优势 |
四、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容简析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之实践分析 |
一、 我国证券交易所之法律属性辨析 |
二、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职能内容 |
三、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组织架构 |
四、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监管措施 |
第四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面临之新趋势 |
一、 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的公司化 |
二、 证券交易方式的电子化 |
三、 证券市场发展的国际化 |
四、 证券市场监管的专业化 |
第二章 困境与出路:公司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
第一节 公司化趋势下证券交易所面临之困境 |
一、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是世界潮流所趋 |
二、 公司化是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战略选择 |
三、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对自律监管之影响分析 |
第二节 境外公司制交易所自律监管变革的经验借鉴 |
一、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变革的理论探索 |
二、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模式的实践选择 |
三、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现实范例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及自律监管之出路 |
一、 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的步骤及安排 |
二、 我国交易所公司化后自律监管模式的选择 |
三、 我国交易所公司化后自律监管职能之设想 |
第三章 机遇与挑战:电子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
第一节 证券交易电子化之发展趋向分析 |
一、 电子交易平台之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
二、 网上证券交易的涵义及优势简析 |
三、 证券市场新交易技术及其应用介绍 |
第二节 证券交易电子化之影响及监管形势分析 |
一、 证券交易所竞争形势和竞争格局发生巨大变化 |
二、 证券交易所监管技术和监管方式发生变革 |
三、 证券交易安全维护和风险防范任务加重 |
四、 网络欺诈等新型违法违规行为成为监管难点 |
第三节 电子化交易的域外监管经验借鉴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
一、 境外证券监管政策及监察系统之比较借鉴 |
二、 我国电子化交易相关立法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三、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应对措施 |
第四章 开放与合作:国际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
第一节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与挑战 |
一、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含义及规律 |
二、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实践演进 |
三、 上交所国际板的筹备及面临之挑战 |
第二节 境外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与启示 |
一、 境外主要国家或地区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 |
二、 证券业国际组织促进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 |
三、 境外证券跨境监管合作对我国之启示 |
第三节 我国交易所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当前路径分析 |
一、 签署合作备忘录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 |
二、 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跨境执法和司法合作 |
三、 建立多边交流和合作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我国交易所跨境监管合作的思路与建议 |
一、 推动跨境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完善 |
二、 通过备忘录等形式与境外同行深化跨境监管合作 |
三、 协助监管机构深入开展跨境执法和司法合作 |
四、 创新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方式和手段 |
第五章 创新与发展:专业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以证券市场监察为例 |
第一节 域外证券市场监察之专业化趋势及我国面临的形势 |
一、 国际证券市场监察理念的演进及专业化的趋势 |
二、 证券市场监察专业化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 我国证券市场监察面临之形势分析 |
第二节 推动证券市场监察专业化的路径之一:健全法制基础 |
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察的法律及规则依据 |
二、 证券市场监察现有依据之不足及完善必要性分析 |
三、 健全证券市场监察之规则与制度的若干建议 |
第三节 推动证券市场监察专业化的路径之二:改善监管职能 |
一、 证券市场监察在我国证券稽查执法体系中的地位 |
二、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察的职能定位 |
三、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察职能之若干建议 |
第四节 推动证券市场监察专业化的路径之三:完善监管程序 |
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察的主要工作程序 |
二、 我国证券市场监察之程序适当性解析 |
三、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察之程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监控体系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改进研究 ——基于利益攸关者视角[D]. 程雪威.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2]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激励机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研究 ——基于美国、德国和芬兰的经验[D]. 周晓蝶.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D]. 何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6]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竞争力研究[D]. 陈美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08)
- [7]香港地区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研究[D]. 李曼. 西南大学, 2015(01)
- [8]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研究 ——基于金融地理学视角[D]. 朱广娇.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3(10)
- [9]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变革研究[D]. 皮六一. 华东师范大学, 2013(10)
- [10]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D]. 李响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