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几点体会(论文文献综述)
李惟静[1](2021)在《论侵财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参与路径——以在线诉讼为切入点》文中提出用权利保障每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涉网侵财刑事案件连连高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该类案件中被害人虽然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但受时空地域限制,出于节约诉讼成本、保障诉讼效率、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被害人只能依附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而存在,成为了被忽略的"主角",既有损司法公信力,也为被害人挽回损失造成了很多不利影响。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参与现状入手,通过分析被害人在侵财案件中"隐身"的法律、历史、现实原因,受《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启发,尝试以在线诉讼为切入点破解被害人诉讼参与困境,探讨在线诉讼中侵财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参与的路径。
谢超[2](2021)在《民国铅山县土讼群体研究 ——以河口司法档案为中心》文中指出清末变法,中国引进近代程序重塑法律秩序。光绪三十三年,清廷颁行《试办诉讼状纸简明章程》。这个细微变化,不只是推动诉讼文书的规范化,还对民众提出严苛的程序要求。地方出现两类辅助群体,一是职业律师;再是土生的撰状人(简称土讼)。论文问题是新法律秩序中土讼的功能与意义。通过研究发现,新法律秩序一方面为土讼生存提供土壤,另一方面基于职业主义建构不得不抑制土讼群体,出现土讼现象的悖论。这是中国近代法律秩序自身所固有特点。区别于传统讼师,土讼知晓新旧法律知识,还能出庭诉讼。不同于律师群体,土讼依旧是灰色职业。就研究区域,位于江西省东部的铅山县,民国时期刚好是传统衙门理讼转向职业法官审判的典型区域。论文材料主要是铅山河口司法档案、民国报纸。文章分为五章,导论部分,阐述研究问题及其缘起。第一章聚焦研究的时空背景,民国铅山县有哪些环境要素,让土讼有生存的社会需要。铅山县县治在河口镇,地理上南临福建省的崇安县与光泽县。民国时期,铅山县开始打破传统法律模式,通过植入诉讼程序构建新司法秩序。本章通过重塑民国时期铅山的司法环境,回应当地当时具有哪些要素使得土讼群体有生存土壤。第二章近代法律秩序对土讼的态度及其行动。近代法律秩序中,土讼很难剥离讼师标签。清代的地方官员有查拿讼师的职责,最高层通过追责督导地方官员严格履责。民国时,专门检察机构负责查拿讼师。民国《申报》的报端,常见地方检察处查拿讼师,地方政府会联合检察机构联合采取查拿行动。此外,有地方政府开展息讼运动及查拿地方讼师治理讼滥。本章思考是近代法律秩序惩戒讼师原因及其对土讼的影响。第三章土讼对法律的解读与运用。在河口司法档案内,当事人留存的对话记录,可归约为书面形式的法律交谈。与外来执业律师不同,土讼快速捕捉地方民众对利益的表述,特别是表述所掩盖的信息。由于知晓新式法律知识,土讼顺利将民众利益表述转译成法律主张,再有效运用情理法资源说服司法官,为其当事人谋取利益。第四章现代司法与土讼的猫鼠关系。除为民众AI写作状词外,土讼在河口司法档案内还出庭诉讼。在铅山,土讼不仅是地方民众告状的顾问,还是基层权威的挑战者。无论是告状顾问或挑战者,土讼群体会遭遇法律风险,如土讼容易被视为诬告的怂恿者。本章思考是土讼群体是如何参与现代司法秩序以及现代司法对其反馈。论文结论部分是总结土讼现象及现象产生的悖论,从制度与文化两方面解释悖论出现原因。近代中国,改革者希望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生产、传播、执行新法律知识,打破旧社会秩序,进而构建新型民族国家。民众寻求法院的干预,其目的在追逐其利益。因此,民众对法律辅助人的选择出于利益盘算。文化上,国家推出职业律师,作为地方社会自然产物土讼可能比律师了解民众的法律意识,在新法律环境中谋得生存空间。土讼现象不可避免形成悖论。它是中国现代法律秩序自身所固有的一个特点。
梁鹏程[3](2020)在《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英国学者达夫曾言,司法裁判是否达到公正,与形成裁判的程序是否公正有着内在关联,即司法裁判的质量会因为程序不合理而受到损害。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率先兴起并占据主流程序法研究领域,昭示着刑事正义有了包含程序正义在内的新标准:使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亲自参与结果的产生过程,给予其表达与辩论的机会,以透明的过程向其证明司法裁判产生的根据和理由,从而使他成为一种理性的主体。只有这样,所作裁判才更具有可接受性、正当性与稳定性。刑事司法作为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将犯罪行为上升为是对公共法益的侵害而确立公诉程序后,在公权力介入下更是无往不胜地惩罚犯罪。公诉案件长久以来被认为是国家与被追诉方的二元对抗,后者难以抵挡国家公权的力量而存在合法权利被不当侵害的危险,因此近现代兴起的人权保护理念促使立法者对被追诉方在诉讼中的利益开始加以关注。不论域内外,每一重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会极其慎重地考量对被追诉方产生的冲击,不断赋予其诉讼权利、建立各项机制加以保护。然而相较之下,被害人这一主体,却得不到应有的司法关注而被边缘化,诉讼地位较为尴尬。被害人作为与公诉案件密切关联的一方,却缺乏在公诉程序中有效参与,让其对裁判公正性产生质疑。另外,作为探究深层程序构造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以帕克经典二分类法为代表的模式说也限于时代的视野局限而遗落了被害人,让公诉程序的改进路径长期忽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失衡的司法现状,随着人权保护理念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同以及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兴起后,开始遭到批判。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也在修改后,被害人开始被赋予当事人资格,其参与诉讼也就有了更合适的主体立场。然而不仅立法对于被害人的定义内涵尚存空缺,理论界概念纷呈也导致实践救济缺乏明确指引。并且,诉讼职能理论中的传统三职能说,对被害人这一主体所能发挥的功能也欠缺考察,导致实务界通常仅将其视作控方证人依附于公诉机关。被害人有着参与公诉的天然需求和理论动力,而且参与所蕴含的司法价值又是多元的,但这些均尚未在现有程序规范中得到积极回应,更何况不少质疑声音仍在反对赋予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被害人不仅容易被冷落遗忘,也容易遭到因程序不公正带来的“二次伤害”。现有零星散落于法律文本的诉讼权利不仅显得微不足道,在无其他配套机制的协助下,被害人更显羸弱。本文正是立足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出发,结合典型案件,关注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程序参与问题。从被害人的含义原理出发,阐释特征,再从历史维度上考察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嬗变,并概括被害人应有的诉讼职能。通过结合模式理论,尝试从主导诉讼的主体性质和被害人参与方式出发对诉讼模式进行新的视角下的分类,并论证被害人参与公诉这一第三种模式的理论魅力和时代所需。通过实证考察,从典型案例抽取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现实意义,总结若干司法阶段存在的参与缺失问题。并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相关立法经验,获取可行借鉴。最后提出对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予以完善的建议。最终期待构建起更加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符合诉讼人权观念的被害人参与公诉程序的规则和机制。
刘奕[4](2020)在《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设备接入到移动网络,新的服务与应用层出不穷,对移动网络的容量、传输速率、延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G技术的出现,使得满足这些要求成为了可能。而在5G全面实施之前,提高现有网络的性能及用户感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5G应用场景及目标入手,介绍了现网改善网络性能的处理办法,并针对当前5G关键技术 Massive MIMO 技术、MEC 技术、超密集组网、极简载波技术等作用开展探讨,为5G技术对4G 网络质量提升给以了有效参考。
吴盛杰[5](2020)在《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文中指出本文采用“中观”的视角,以1949年以后南京地区城乡商业的变革为中心,尝试考察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及驱动要素。建政前,商业在南京的经济结构中占比很大,工业占比则较小。新政权建立后,提出了要将“消费的南京转向生产的南京”的总体目标。在这一基本方针的指导下,新政权逐步对南京城乡商业的结构和形态进行了重构。首先,新政权通过打击投机、稳定金融物价等措施逐步建立了新的经济秩序,与此同时,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南京的消费商业迅速衰落,新政权则乘势展开了对城乡商业的初步改造。急剧的变化使得私营商业一度陷入困境,经过政策调整以及广泛的开展城乡物资交流,城乡商业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朝鲜战争时期,由于加工订货的增多,私营商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这一进程被打断,且相比于私营工业,私营商业在运动中受到了更大的冲击。新政权则利用这个机会进一步展开对南京城乡商业系统的重构,南京市的经济结构自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南京首先根据中央的政策淘汰了私营批发商,其次由于市场大环境的变化,从统购统销的几个行业开始,私营零售商也逐渐接受改造。及至1956年开始的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南京的社会商业走向全面的公有化,但过快改造打乱了商业系统的运行,给城乡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不得不再次回到市场机制。本文以南京地区的报刊、档案资料为主,结合其他相关文献资料,在关注国家政策的制定的同时,也详细考察了南京市新政权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通过这个过程,本文展示了地方社会经济变革中的复杂性,特别是在私营商业的改造之外,也注意到了公营商业的发展及其在地方社会经济变革中的重要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与过往学术界关于新中国初期政治经济变革研究中的一些观点展开对话,并提出政治考量是驱动地方经济变革的主要因素。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共八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中共占领南京之后在南京建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过程,其中重点考察了中共接管大城市的经济政策的形成过程以及在南京的执行情况。第二章主要论述新政权对南京社会商业进行的初步改造,其中重点考察了针对南京市社会商业的具体情况,新政权在私营商业改造、城乡物资交流和工商关系的变革上所具体施行的办法。第三章主要论述第一次商业调整政策出台的背景、方案及其在南京推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第四章主要论述朝鲜战争开始后,南京市新政权面对战时状况对社会商业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处理。第五章主要论述南京的“三反”“五反”运动及其对社会商业变革产生的巨大影响。第六章主要考察南京地区地方国营商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成果与问题。第七章主要论述在进入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后,南京市新政权对私营批发商、私营零售商的改造过程,以及在城乡推行粮食统购统销的过程及其一系列的影响。第八章主要考察在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到来后,中央政府、南京市新政权与南京私商、小商小贩之间的三方互动及其结果。
谢晓专[6](2017)在《网络犯罪社群行动特征与防控策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犯罪社群是一种新型有组织犯罪形态,社群成员基于犯罪共意,或为家族式犯罪团伙,或由熟人创建,或由互不相识之人通过网络平台勾连,结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组织结构主要有严密的层级型、松散的资源分享型、紧密的企业型以及产业链型等多种形态;其组织文化有接近正常社会文化和黑社会帮派文化两种类型;它通过"信息流、知识流、情感流、指令流、资金流和物流"等"六流融合机制"实现虚拟化运行,依托互联网呈现"八方汇聚、来源复杂、规模庞大、分布广泛"的新特点;其反侦查手段多样,隐蔽性强,传统的以执法机构为中心的治安管理与案侦模式难以有效应对。基于公共治理理念,推进虚拟社区警务,由警察单兵作战转向网络社区协同参与;实施第三方警务,运用法律杠杆、合作与外包策略,说服、激励或强制各方承担网络安全责任;强化情报主导警务,加强情报搜集与综合分析研判,精确打击网络犯罪社群,是应对网络犯罪社群威胁的有效路径。
汤阳[7](2016)在《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与途径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兴起,全世界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用户已经被连为一体,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变得如此之近,以前人们所提出的“地球村”概念变成了现实。在互联网中,不仅可以采用文字、图片、声音等来传播信息,而且还可以通过视频来传递信息,这样丰富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得全世界形成了一个立体的信息空间。信息网络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但是该信息传播的新途径不仅应用了数字技术、移动技术,而且是和Web2.0、3G、4G等技术的推进有着密切的联系。从现有的发展态势来看,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已经成为继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这种信息传播方式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互联网用户可以自行对信息进行制作和传播。可以说互联网信息传播让人们体会到了另一种虚拟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大学生作为使用互联网最为频繁的群体,他们的思想更容易受到互联网的影响。互联网上每日的信息量非常大,大学生通过上网可以接触到民主、法制、平等等现代伦理意识信息,这对于拓宽广大学生的眼界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互联网中的信息鱼目混杂,涉及到很多不利于大学生浏览的内容,如黄色网站、暴力游戏等对大学生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这将给大学生的法制自律、法制判断等带来巨大的挑战。面对信息网络所带来的虚拟世界冲击,如何加强广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自律性,这关系到大学教育的成败。如何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境遇中创新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各大高校重点探讨和研究的课题,此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信息网络的特征与功能,以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作为研究对象,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来进行阐述,探讨针对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开展法制教育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共分九章,系统讨论了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途径等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是概论,主要阐述了本论文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的概况与本文的创新点。第二章是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与法制教育基本概念及相关问题。本章理论概念的解读与论述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从解析网络传播环境的概念出发,进而提出网络传播环境的定义、类型、特征与功能。着重分析了网络传播环境与传统环境下信息传播之间的迥异。传统环境是根植于传统媒介载体之上,表现为书信报纸,虚拟信号的电视与广播传播,具有信息传播单项性特点。而网络传播环境下的信息传播,主要成为了以0或1为主的数字化信息,其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以不特定人群信息发布为特征,其产生的信息交换方式是双向互动式,创作者与接受者的角色被模糊化,没有绝对的界限。其次,探讨了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与范畴。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制教育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因此,首先要明确本研究中的“法制”内涵,以此来区别其他研究语境下的“法治”的不同,进而详细论述法制教育的内涵,最后引导出大学生法制教育内涵与主要内容。其三,对本研究中的创新部分进行概念阐述,即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与大学生法制教育关系解读,试图找到两者之间的研究的交集部分,进而发现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特点、功能及和现实法制教育的关系,最后将本研究视野拉回到宏观层面上,对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机遇与挑战进行解读。第三章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制教育理论基础。思想政治教育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的源泉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着作。因此,只有深深把握好经典着作及经典着作中关于法制教育的理论,才能形成正确的研究方向与目标,才能在实践应用中培养出符合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要求的当代大学生。本研究首先从马克思、恩格斯与列宁的着作中寻找马克思主义的法制教育观点与经典阐述,并从其中找出与本研究相适应的经典理论从而获得理论上支撑。其次,本研究也探讨了毛泽东同志的法制教育观点,毛泽东同志作为我党卓越领导人与理论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开拓者与奠基人,也是马克思主义活学活用的大家。因此,将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法制教育观点与理论进行挖掘,将给本研究带来启迪。最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法制教育理论部分的研究。“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谐发展”与“中国梦”都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当代实际相结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入全面的转型与发展时期。与时代接轨,与国际接轨,成为时代主旋律。在我国全面开放之后,法治社会建立是当务之急,并且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也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但是,法治社会如果仅仅依靠单一法律惩戒手段不足以达到,因此,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法制教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几代领导核心十分重视法制教育,因此剖析与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法制教育理论,从几代领导人的理论中寻找到当代我国法制教育理论,对本研究的指导意义非凡。第四章主要探讨的是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理论,人的本质代表社会关系总和原理,有关人的全面发展理论,需求理论等四个方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做支撑,阐述了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来源及思想基础,并对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相关学科的理论借鉴做了分析和阐释,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指导做了详细的说明和总结。第五章主要讨论国外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经验借鉴。首先讨论美国的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政策与体系。美国是互联网科技发源地与发展强国,其互联网对大学生影响的问题出现较早,相关研究与政策也较为全面与深入。互联网一方面带动美国经济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但同时互联网中的数字版权盗版问题,黑客盗取网络信息与各种社会化问题网络肆意传播,造成美国社会中的不安定状态。据调查发现,美国所发生的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的案件中,由大学生或具有大学学历以上公民犯罪的比例较大。这是因为,大学生往往比其他人接受更多现代化知识,所以其更容易从事互联网犯罪,这引起美国社会深深忧虑。因此,美国开始探索一系列的大学生互联网法制教育政策、方法与法案,希望借此遏制互联网所引起的社会问题。所以,本文从美国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制度解析入手,分析其制度的特点总结出对我国的现实启示。日本是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较好融合的国家,同时其也是最早发展互联网的国家之一。全球化的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问题,日本也是较早做出反应的国家。日本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制度主要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再与日本实际相结合而形成。因此,分析日本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制度,找出其如何将外来制度与方法与本国国情结合,对于我国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六章是关于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梳理。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大力发展互联网科技。互联网客观基础日益完善,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网络传播环境逐渐形成。但是,由于我国信息网络建设呈现“跨越式”增长,在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问题也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大学生几乎每天都要在互联网上浏览信息,互联网过杂的信息内容对于大学生的影响可能出现正反两个方面,如果大学生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很有可能被不良信息所侵蚀,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正是因为互联网对于大学生的成长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因此,大学生在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法制教育问题显得较为突出。本研究首先从当代大学生现实法制教育和网络环境下法制教育两部分实证调研入手,通过向6所高校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采集所需数据,经过对数据的实证分析提出今后一段时期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和途径,完善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培养体系。同时再从社会、学校、家庭与同辈人几个角度来分析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七章讨论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和形式。现阶段,根据信息网络的特点,法制教育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教育方式以及教育途径的选择上都与以往有所不同。各大高校在法制教育方面的新尝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一些潜在的问题。首先,在法制教育方面运用信息网络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还不够,没有充分将信息网络和学校、家庭、社会结合起来;其次,对于信息网络中的信息传播的途径、规律等还没有深入探讨,没有把握住其规律。因此,把握好信息网络中的信息传播的途径、规律,根据规律提出相应教育内容与形式,才能取得预期效果。本研究根据信息网络中的信息传播大学生法制教育规律,提出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要分阶段与分内容,具体为:大学生懂法教育、守法教育、网络维权教育与网络安全教育,并且详细地分析与阐述了各个阶段教育内容与表现形式。第八章讨论了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信息网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虚拟和现实共存的多元化环境,面对这个新的教育领域,我们在法制教育的理念以及方式方法方面都应当有所创新,要树立虚拟与现实相结合的教育理念,要在继承传统优良教育方式的基础上,适当结合信息网络的特点,开展多形式、多内容的教育。要建立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相互融合的教育模式,将学校、家庭、学生、社会充分结合在一起,从而提升现代法制教育的立体形态。此外,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法制教育必须要赋予新的内容,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灌输,提升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素养。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创新教育方法,结合信息网络自身的传播优势来提高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创新法制教育途径,加强大学生伦理规范建设,加强传统教育媒介和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建立多管齐下的教育途径;同时也要根据网络环境特点来细化法制教育途径,根据大学生学习生活规律,本研究将其分为高校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校外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微时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通过不同网络环境特点,细化教育成果实现路径,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与多载体样式实现大学生法制教育预期成果。第九章是展望。本研究有助于推动宣传和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及其师生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法制教育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有助于他们更好的把握信息网络环境下法制教育的关键,从而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本文的研究有助于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理论,也对本研究的未来及相关研究提出展望与思考。
何永军[8](2015)在《看守所狱侦耳目的终结》文中指出在侦押一体的体制下,长期以来,我们事实上赋予了看守所侦查的职能。看守所除了监管犯罪嫌疑人外,还要协助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侦查破案,开展深挖余罪活动,这致使看守所狱侦耳目日渐制度化,助长了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和超期羁押等问题的滋生,导致了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使看守所部分失去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职责意识。因此,我们应当趁着制定《看守所法》这一历史性契机,明确宣布废除看守所狱侦耳目制度,并为彻底将其埋葬创设配置制度。
吴铭[9](2014)在《论我国逮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文中指出逮捕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追查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种剥夺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打击犯罪时,如果适用不当,势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在实施逮捕措施的同时,如何充分的保障公民的人权的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长期以来不断思索的话题。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之中,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人权保障机制,更是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与探讨的。本文共分为四章:文章的第一章探讨了逮捕制度中人权保障的界定及作用,即逮捕制度中人权保障的内涵和内容、逮捕制度中人权保障的作用。由此解决了逮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是什么、为什么的问题。文章的后三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逮捕制度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逮捕的启动、执行及救济三大基本程序中的法规和程序制度的方式,来保障逮捕制度中可能侵害到的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切身利益的基本权利。以期对我国逮捕制度中人权保障机制的改革有所裨益,使之能更好地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适应公民权力保障意识觉醒及人权保障的国际趋势对逮捕度制的要求。
汤茂仁[10](2013)在《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对中外知识产权法典、国际公约以及大量判例、学术着作和期刊论文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秘密审判实践,详细研究了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并就我国商业秘密纠纷处理中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全文共五章,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商业秘密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第一章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主要阐述了商业秘密的界定、权利归属、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参照TRIPS协议的规定对商业秘密作出界定,取消实用性要件,并对企业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提交的实验数据提供保护。商业秘密外延应不限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还应包括其他一些符合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管理经验类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归属应当坚持创新原则、投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因职务行为而完成的商业秘密归属于单位,同时允许单位与职工约定归属。单位应当就职务创造支付奖励和报酬。委托完成的商业秘密依据约定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开发者。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在于其为无形财产。商业秘密立法价值不仅是激励研究和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使用,还在于维护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这些理论决定了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的模式来为商业秘密提供多维保护。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认定商业秘密除了传统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标准外,还应当包括新颖性标准。新颖性标准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判断新颖性、秘密性、价值性的成立,要求有关信息区别于公知信息且公众难于从公开渠道直接取得,权利人为此也付出了一定劳动等。“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一消极事实,权利人举证较难,可以降低其证明标准。商业秘密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开的信息,不影响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因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而成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包括权利人主观上有保密意愿、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两方面。保密措施只要合理就可以,不能要求成本过于昂贵。如果一个有正常心智和法律理念的理性人,已经意识到权利人的有关信息是保密的,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已经被感知,则该保密措施就应该是合理的。第三章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笔者认为,凡是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对“使用”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文义,还包括行为人虽作修改但其技术内容实质上是来源于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保密义务不仅限明示,还有默示义务存在。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时也存在侵害债权行为。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与违反保密义务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他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是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主观要件,这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为解决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接触+相似—合法来源”以及“相似(源于原告秘密的极大可能性)-合法来源”可用以推定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我国不应当采用美国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处理客户名单纠纷必须正确平衡与协调好客户名单持有人与雇员、新雇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客户信息在其特定化,为公众难于取得,且系开发人作了劳动投入的,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客户基于对原单位雇员的特定信赖而自愿与职工本人或职工新单位发生交易的,适用客户信赖例外规则,雇员不构成侵权。第四章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适用于一般财产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申请发布临时禁令。其条件包括申请人实胜诉的极大可能性;如不采取临时禁令,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下发禁令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停止侵权责任应当设定时间和范围,以被告正常开发商业秘密所需时间为准。停止侵权这种责任也可因公共利益等因素而排除适用,以责令行为人支付许可费等方式解决。确定侵权赔偿额的原则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创新原则和比例原则。可以参照专利侵权的规定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方法确定赔偿额。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有适用的情形存在。第五章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反向工程、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劳动者生存权,以及诉讼权益可以适度限制商业秘密权利的行使。要对竞业限制予以适当限制以维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职工可以自由使用剩留知识。当事人不能因为证据涉及商业秘密而不予提交对方质证,法庭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责令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参加质证的人员范围等。
二、侦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几点体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侦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几点体会(论文提纲范文)
(1)论侵财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参与路径——以在线诉讼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有米难炊:由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发还引发的思考 |
二、原因初探:侵财刑事案件中“时隐时现”的被害人 |
(一)法律根源——被害人诉讼参与规定不明 |
1. 实体上缺乏独立的诉讼权利地位。 |
2. 程序上诉讼权利受限。 |
3. 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害人关注不够。 |
(二)现实根源——保障诉讼效率的现实需要 |
1. 部分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
2. 保障诉讼效率的需要。 |
三、进路探寻:侵财刑事案件被害人在线参与诉讼的正当性证立 |
(一)侵财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参与规则的基本遵循 |
1. 公正与效率为本。 |
2. 尊重与保障人权为核。 |
3. 适度参与为界。 |
(二)侵财刑事案件被害人在线参与诉讼的可行性 |
1. 法理有据可依。 |
2. 政策有理可循。 |
3. 实践有技可用。 |
(三)侵财刑事案件被害人在线参与诉讼的必要性 |
1. 有效缓解诉讼效率压力。 |
2. 提高司法透明度和权威性。 |
3. 助力查清案件事实。 |
四、未来设想:在线诉讼中侵财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参与的路径 |
(一)被害人在线诉讼范围界定 |
1. 以合法自愿为基本前提。 |
2. 以知情权保障为主要内容。 |
(二)侵财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参与主体探析 |
1. 个人参与和诉讼代表人参与。 |
2. 公检法全体参与。 |
(三)被害人在线诉讼的异步参与和随时退出 |
1. 被害人在线诉讼异步参与。 |
2. 被害人在线诉讼随时退出。 |
结语 |
(2)民国铅山县土讼群体研究 ——以河口司法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
四、结构安排 |
五、研究方法:司法档案的叙事及其意义 |
第一章 民国铅山的司法环境与土讼生存土壤 |
第一节 铅山县的司法环境 |
一、民国江西的司法设施 |
二、民国铅山的司法设施 |
第二节 土讼生存的传统土壤 |
一、帝制时期的官定状式 |
二、民国时期的缮状制度 |
第三节 撰状的铅山民间供给 |
一、铅山县撰状业务的市场规模惊人 |
二、铅山县有限的律师群体 |
三、铅山县土讼的社会需要 |
第二章 近代法律秩序对土讼态度及其行动 |
第一节 清代立法的禁止态度 |
一、清时期“教唆词讼”例 |
二、清地方官查拿讼师行动 |
第二节 民国初期官方对土讼的查拿行动 |
一、民国初期地方的查拿讼师行动 |
二、近代法律秩序惩戒讼师的特点及其影响 |
第三章 土讼对法律的解读与运用 |
第一节 土讼对法律作意义的解读 |
第二节 意义解读的主要手段 |
一、就民众的利益表述进行转译 |
二、借助转译形成法律关联 |
三、转译后法律意义间竞争 |
第四章 司法与土讼的猫鼠关系 |
第一节 土讼参与司法的模式 |
一、告状顾问:土讼与现代告状 |
二、挑战者:通过诉讼与基层官员斗法 |
第二节 司法的容忍度 |
一、司法对土讼的克制 |
二、司法对土讼挑战的回应 |
结论土讼现象的悖论及其解释 |
一、土讼现象的悖论 |
二、制度视角的解释 |
三、文化视角的解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正文援引河口司法档案材料摘要)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被害人主体地位与诉讼职能理论辨析 |
第一节 被害人含义之原理解析 |
一、刑事被害人之内涵解读 |
二、刑事被害人之特征概括 |
三、本文所涉被害人的范围 |
第二节 被害人诉讼地位之历史嬗变 |
一、私力追诉时代亲力亲为 |
二、国家公诉时代依附放逐 |
三、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复归 |
第三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与职能性质剖析 |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律界定 |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理阐释 |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职能的创新归纳 |
(一)控告职能 |
(二)作证职能 |
(三)监督职能 |
第二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模式理论 |
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诉讼模式的一般理论 |
一、刑事诉讼模式基本内涵解析 |
二、公诉案件程序参与模式之分类 |
(一)主导诉讼的主体视角下的分类 |
1.公权主体主导控制模式 |
2.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模式 |
(二)被害人参与方式视角下的分类 |
1.被害人直接参与模式 |
2.被害人间接参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合理性分析 |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参与模式的机理阐释 |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多元价值 |
(一)促进程序公正和尊严保障 |
(二)增强裁判共识与社会和谐 |
(三)提高司法手段恢复性作用 |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质疑与回应 |
(一)理论与实务的质疑 |
(二)对于上述质疑的回应 |
第三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现状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审视与反思 |
一、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云南李心草案件 |
二、审判程序量刑环节——杭州保姆纵火案 |
三、刑事刑罚执行阶段——云南孙小果案件 |
四、涉案财物处置阶段——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 |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问题分述 |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二、公诉案件立案过程中的参与问题 |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四、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中的参与问题 |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中的参与问题 |
第四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
第三节 总结与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的基本遵循 |
一、公正与效率结合原则 |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
三、被害人适度参与原则 |
第二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规则构想 |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二、公诉案件侦查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四、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第三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配套工作 |
一、构建理性参与公诉程序的氛围 |
二、加强被害人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
三、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4G网络现处理办法 |
2 4G网络可应用的5G关键技术 |
2.1 Msssive MIMO技术 |
2.2 极简载波技术 |
2.3 超密集组网 |
2.4 MEC技术 |
3 总结 |
(5)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资料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四、几个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建立南京城市经济的新秩序 |
第一节 中共接管城市的经济政策 |
第二节 南京市新政权的建立 |
第三节 建立市场和金融的新秩序 |
第四节 增加财政收入的措施 |
第二章 城乡商业的初步改造 |
第一节 中共中央的商业政策 |
第二节 南京公营商业体系的初步建立 |
第三节 私营商业的初步改造 |
第四节 城乡交流与商业转型 |
第五节 重塑工商关系 |
第三章 南京的第一次商业调整 |
第一节 第一次商业调整的背景 |
第二节 中共中央调整商业的政策 |
第三节 南京调整商业的过程 |
第四节 南京调整商业后的情况 |
第四章 抗美援朝时期的商业与政治 |
第一节 战时经济政策及其在南京的执行 |
第二节 公营贸易体系的发展 |
第三节 战争动员对社会商业的影响 |
第五章 “三反”“五反”运动与商业的转型 |
第一节 “三反”运动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
第二节 工商界的“五反”运动 |
第三节 “五反”运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
第四节 第二次商业调整 |
第六章 国营商业走向计划经济模式 |
第一节 国营商业推行经济核算制 |
第二节 全面推行经济核算制的难点与问题 |
第三节 国营商业向计划经济的过渡 |
第四节 国营商业体制的继续变革 |
第七章 私营商业与自由市场的改造 |
第一节 改造私营批发商 |
第二节 粮食的统购统销与市场的剧变 |
第三节 国家资本主义与私营零售商的改造 |
第八章 走向全面公私合营 |
第一节 突如其来的全面公私合营 |
第二节 对私营工商业者的改造 |
第三节 对小商小贩的改造 |
第四节 “反冒进”与市场的回归 |
结语 |
一、“中观”视角下地方社会经济变革的复杂性 |
二、政治驱动:商业改造中的决定性要素 |
三、南京社会经济变革中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
参考资料 |
后记 |
(6)网络犯罪社群行动特征与防控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研究方法 |
三、网络犯罪社群行动特征剖析 |
(一)社群组建方式与活动平台 |
(二)组织结构与形态 |
(三)组织文化特征 |
(四)虚拟运行机制 |
(五)社群规模与行动范围 |
(六)反侦查行为 |
四、公共治理范式下网络犯罪社群防控策略 |
(一)社区警务与第三方警务战略框架下的防控策略 |
(二)情报主导警务战略框架下的防控策略 |
五、结语 |
(7)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与途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难点 |
1.4.2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与法制教育基本概念及相关问题 |
2.1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的基本概念 |
2.1.1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的定义 |
2.1.2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的主要类型 |
2.1.3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的主要特征 |
2.1.4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的主要功能 |
2.2 大学生法制教育内涵 |
2.2.1 法制内涵 |
2.2.2 法制教育内涵 |
2.2.3 大学生法制教育内涵及主要内容 |
2.3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相关问题 |
2.3.1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概念 |
2.3.2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特点 |
2.3.3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功能 |
2.3.4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与现实法制教育的关系 |
2.3.5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第3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制教育的思想基础 |
3.1 马恩列法制教育思想 |
3.1.1 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教育思想 |
3.1.2 列宁法制教育思想 |
3.2 毛泽东法制教育思想 |
3.2.1 加强立法,重视法制建设 |
3.2.2 贯彻群众路线 |
3.2.3 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特权 |
3.2.4 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立足改造罪犯 |
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制教育思想 |
3.3.1 法治中国:思想的承继性 |
3.3.2 法治中国:实践的开拓性 |
3.3.3 法治中国:理论的创新性 |
第4章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考量 |
4.1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论域 |
4.1.1 马克思主义中有关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理论 |
4.1.2 马克思主义中有关人的本质代表社会关系总和的原理 |
4.1.3 马克思主义有关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
4.1.4 马克思主义需求理论 |
4.2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相关学科的理论借鉴 |
4.3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指导 |
第5章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国外经验借鉴 |
5.1 美国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 |
5.1.1 美国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解析 |
5.1.2 美国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特点 |
5.1.3 美国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启示 |
5.2 日本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 |
5.2.1 日本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解析 |
5.2.2 日本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原则 |
5.2.3 日本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启示 |
第6章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梳理 |
6.1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调研状况 |
6.1.1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调研设计 |
6.1.2 当代大学生现实法制教育调研的主要内容 |
6.1.3 当代大学生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法制教育调研的主要内容 |
6.2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教育者观念的问题 |
6.2.2 大学生心理的问题 |
6.2.3 教育内容与方法的问题 |
6.2.4 教育环境的问题 |
6.3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6.3.1 学校教育管理原因 |
6.3.2 家庭教育原因 |
6.3.3 社会综合原因 |
6.3.4 同辈群体的影响 |
第7章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和形式 |
7.1 大学生网络懂法教育内容和形式 |
7.1.1 以提升网络道德与法律为内容的懂法教育取向 |
7.1.2 大学生网络懂法教育具体形式 |
7.2 大学生网络守法与维权教育内容和形式 |
7.2.1 以开展诚信守法为内容的网络守法与维权教育取向 |
7.2.2 大学生网络守法与维权教育具体形式 |
7.3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 |
7.3.1 以心理行为引导为内容的网络安全教育取向 |
7.3.2 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具体形式 |
第8章 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 |
8.1 高校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 |
8.1.1 建立大学生法制教育主题网站 |
8.1.2 建立大学生法制教育网络课堂 |
8.1.3 建立大学生法制教育电子阅览室 |
8.1.4 建立多媒体网络技术法制教育应用平台 |
8.2 校外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 |
8.2.1 建立法制教育社会网吧 |
8.2.2 建立法制教育商务网站 |
8.2.3 建立“BBS”网络舆论引导法制教育平台 |
8.2.4 建立“E-mail”法制教育网络交互式交流平台 |
8.3 “微时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 |
8.3.1 建立法制教育手机微平台 |
8.3.2 建立QQ法制教育传播微平台 |
8.3.3 建立博客法制教育培养平台 |
8.3.4 建立法制教育手机媒体、IM和SNS网络移动平台 |
第9章 展望 |
9.1 强化政府在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当中的引导作用 |
9.2 当代大学生法制教育应该突显法律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的新认知 |
9.3 高校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重要保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国外互联网部分重要法律法规目录 |
致谢 |
读博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8)看守所狱侦耳目的终结(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看守所狱侦耳目的基本情况 |
(一)耳目建设是我国警察院校狱内侦查学课程的核心内容之一,每一名监所警察上岗前都必须接受关于建立和使用耳目的各种技能和知识的培训 |
(二)耳目建设和使用是看守所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通常也是考核看守所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
(三)耳目建设逐渐制度化,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制度 |
三、看守所狱侦耳目的弊端和危害 |
(一)狱侦耳目常常沦为刑讯逼供的工具和帮凶,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构成严重威胁 |
(二)狱侦耳目常常误导案件的侦办,最终酿成冤假错案 |
(三)狱侦耳目常常发展成为牢头狱霸 |
(四)狱侦耳目制度的存在催生了新的司法腐败场域 |
(五)看守所狱侦耳目所获取材料通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耳目也不具有证人资格,其所作工作没有法律意义 |
四、终结看守所狱侦耳目的基础和前提 |
(一)在定位上,要确立看守所羁押和执行部分刑罚的机关的性质,消除人们关于看守所也是监狱、也是侦查机关等陈旧认识 |
(二)明确看守所的职能和任务,使其不再承担侦查职能,使看守所的狱侦耳目失去制度支撑 |
(三)厘清看守所与侦查机关的关系,最好将看守所独立或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实在不行,应当改变看守所所长的任命程序,使看守所的中立性在体制上或人事上具有保障 |
(9)论我国逮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逮捕制度中人权保障的界定及作用 |
第一节 逮捕制度中人权保障的界定 |
一、 逮捕制度中人权保障的内涵 |
二、 逮捕制度中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逮捕制度中人权保障的作用 |
一、 保障司法公正推动国家民主法治化建设 |
二、 抑制公权力滥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
第二章 逮捕启动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
第一节 严格规定逮捕适用的条件以保障人权 |
一、 严格限定逮捕适用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
二、 适当的提高逮捕适用的刑罚要件 |
三、 增加对绝对适用逮捕条件的必要性审查 |
第二节 建立透明化的审查批捕听证制度 |
一、 书面化的审查批捕模式之改变 |
二、 审查批捕听证制度之构建 |
第三节 完善逮捕的羁押替代措施 |
一、 完善取保候审的羁押替代措施 |
二、 完善监视居住的羁押替代措施 |
第三章 逮捕执行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
第一节 构建逮捕执行程序中被羁押人基本生活权利保障机制 |
一、 完善法律关于基本生活权利的标准 |
二、 建立逮捕执行程序中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 |
第二节 构建逮捕执行程序中刑讯逼供防范机制 |
一、 执行程序捕押分离——实现羁押场所的中立性 |
二、 建立律师在场的讯问制度 |
第四章 逮捕救济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完善解除捕后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 |
一、 健全捕后羁押的申请救济机制 |
二、 完善捕后羁押的主动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完善非法逮捕的刑事赔偿机制 |
一、 完善错捕的刑事赔偿机制 |
二、 完善超期羁押的刑事赔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由、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论文写作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 |
三、有关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四、中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五、小结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
一、确定权利主体的原则 |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
三、我国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及规范评点 |
第三节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学说及评点 |
二、本文的观点 |
三、商业秘密立法的价值取向 |
四、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章 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
第一节 新颖性标准 |
一、新颖性标准之争 |
二、新颖性标准的独立性 |
三、关于新颖性的认定 |
第二节 秘密性标准 |
一、“公众所知悉”的理解 |
二、秘密的证明 |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地域性问题 |
第三节 价值性标准 |
一、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理解 |
二、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 |
第四节 保密措施标准 |
一、保密措施的内涵 |
二、保密措施的类型 |
三、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判断 |
四、保密措施的意外疏忽 |
第三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
二、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四、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过错要件 |
一、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中的过错问题 |
二、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过错要件 |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 |
一、一般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
二、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
三、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条件 |
四、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
五、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推定 |
一、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中的几种推定方式 |
二、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
第五节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 |
一、处理客户名单纠纷的原则 |
二、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认定 |
三、侵权认定中的客户信赖例外规则 |
第四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概述 |
一、消除危险 |
二、返还财产 |
三、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
第二节 停止侵权 |
一、禁令的形式 |
二、临时禁令的适用 |
三、永久禁令(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 |
第三节 损害赔偿 |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原则 |
二、侵害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及期限 |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 |
四、关于合理使用费 |
第五章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 |
第一节 反向工程 |
一、反向工程的含义 |
二、反向工程与秘密性丧失 |
第二节 国家利益 |
一、国家利益的界定 |
二、国家利益对商业秘密的限制 |
第三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立法考察 |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
三、限制商业秘密权行使的公共利益的内容 |
四、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限制 |
第四节 劳动者的生存权利 |
一、竞业限制 |
二、剩留知识 |
第五节 诉讼权益 |
一、涉及商业秘密证据的质证问题 |
二、防止秘密泄露的有效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侦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几点体会(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侵财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参与路径——以在线诉讼为切入点[A]. 李惟静. 第十四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下), 2021
- [2]民国铅山县土讼群体研究 ——以河口司法档案为中心[D]. 谢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D]. 梁鹏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J]. 刘奕. 数码世界, 2020(04)
- [5]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D]. 吴盛杰. 南京大学, 2020(12)
- [6]网络犯罪社群行动特征与防控策略[J]. 谢晓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 [7]当代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与途径研究[D]. 汤阳. 武汉理工大学, 2016(02)
- [8]看守所狱侦耳目的终结[J]. 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3)
- [9]论我国逮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D]. 吴铭. 华南理工大学, 2014(01)
- [10]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D]. 汤茂仁. 南京师范大学, 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