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及设计(论文文献综述)
郑双双[1](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个人参与市场交易的增多,个人遭遇了很多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纠纷,弊端也随之显现,而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应对方法及现有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使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我国破产制度只针对企业法人,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确立公平、规范的债务清偿机制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在确认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目前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着立法和配套措施两方面的现实困境,表现在:在立法上,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立法模式选择的分歧,包括个人破产主体的立法模式选择、统一立法或分步立法的选择,选择上的不同决定着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发展方向;二是个人破产财产的范围界限不明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豁免财产和免责债务;三是个人破产保障限制不足,对破产个人的权利限制范围应予以明确;四是虚假破产犯罪的防范手段不足。在配套措施上,存在公共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存在漏洞以及破产审判专业化能力不足的问题。立法和配套措施上的问题亟待个人破产制度来破解。域外个人破产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德国及英国,借鉴其相关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中国第一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其在诸多内容上进行了制度性创新,也为未来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重要思路。未来我国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相关制度:首先,在立法模式方面,在主体上选择一般个人破产主体模式,在进程上选择统一立法模式;其次,在界定破产财产时,要明确豁免财产、免责债务范围;再次,构建失权与复权制度,对破产个人进行相关限制;最后,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范虚假破产犯罪。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配套措施的辅助才能发挥功效,为此,要加快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
甄正[2](2021)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关于“信”的讨论,古已有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活跃程度不断提升,信用这一概念逐渐在市场活动中产生了新的含义,与此同时,国外市场上,信用制度已经悄然蔓延开来。在我国市场经济接轨国际、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的今天,我国商业交易中的信用制度建设和管理显得滞后于市场,由此衍生出许多信用相关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伦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度让人们认为我国的信用体系已然全面崩塌,急需进行彻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改革,才能全面扭转信用缺失的社会风气,重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建立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运行机制,进行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中,惩戒制度是信用体系的最终保障和必须手段,想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如同《纲要》所说,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近年来我国信用机构也逐渐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正在朝着完整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迈进,作为整个信用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个人,却仍然面临着诸多信用服务方面的窘境,本文从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失信人的惩戒机制入手,探析个人信用服务中失信惩戒机制的不足。本文主要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语义和渊源上梳理关于“信用”、“征信”、“失信惩戒”的概念并进行了解释,同时指出学界关于此类概念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主要讲述我国目前失信惩戒的主要方式及其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问题,进而明确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缺陷。第三部分主要包含对当今几大信用管理模式的特点分析及其代表国家关于个人失信惩戒的措施的梳理,从中分析其异同,提炼其共性。第四部分,结合对于我国个人失信惩戒的缺陷分析,同时借鉴外国个人失信惩戒的经验,提出我国个人失信惩戒体系建设的框架,试由此建构符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需要的个人失信惩戒机制。
黎宇乔[3](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解决的是个人作为市场主体中的重要成员,当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债权同时让个人债务人顺利退出市场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展成熟,在此背景下关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尚未把个人列入破产主体范围内,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资格,一部没有个人破产内容的破产法不能被称作为一部完整的破产法。纵观其他经济发展繁荣的国家和地区,破产法的存在与不断发展完善是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迅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量不断攀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因为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破产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因负债累累而无法重整生活的例子也比比皆是。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并未包括个人破产的内容,当个人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出现过度负债而无法偿还的情况时并没有妥善合理的解决路径,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当构建起个人破产制度也尚未有统一意见。但是随着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消费信贷监控制度等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应当正确看待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基于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而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认识与探究需要先从个人破产的理论基础开始,从理论层面对个人破产的独有特点进行分析,对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有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个人破产立法上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既存的法律土壤弥补我国现行破产法存在的不足,为我国个人退出市场提供更完善的途径以解决由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缺失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可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注意防止个人破产被滥用,合理设置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与惩罚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原有的制度功能,完善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顺利退出市场提供更优化的渠道。
张贝尔[4](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崔馨月[5](2020)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债务人作为社会成员需要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继续参与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其人格不会因为破产而消灭,因此债务也不会自然消灭,这时需要一个制度帮助破产的债务人重新返回到经济生活中,这个制度就是破产免责制度。破产法在建立之初,采取破产有罪主义惩罚欠债不还的债务人,认为破产者是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者,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有罪主义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运而生,直至今日,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立了破产免责制度,但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此制度的规定还尚属空白。自破产免责制度出现以来,其存在的价值和理论基础一直备受关注,学界普遍认同免责对个人债务人承担有限责任及其尊严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也从风险配置、社会效用以及外部效应三方面对其存在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进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去,消费贷、现金贷等个人信贷交易日趋频繁,个人过度负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同时,在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个人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导致法院执行困难,此类执行案件目前尚无退出机制。如今在个人债务危机愈演愈烈以及涉及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社会迫切需要新的可以解决个人之间债权债务纠纷有效机制,希望破产免责制度成为过度负债者救济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世界上包括美、英、日、德、澳在内的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区都早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且已经有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美、英等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甚至数百年的历史,已经较为成熟,有系统的成文的破产法典。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分为启动、效力、限制和撤销四部分,在免责的启动方面,美、英、台采取当然免责主义,德、日采取许可免责主义;在免责的效力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均对债务人获得免责之后对债务人自身、债权人以及第三人所产生的后果作出了法律规定,美、德等采取自然债务说,且免责的效力不及第三人,另外为了保障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区别对待,美国还对禁止歧视对待债务人作出了规定;在免责的限制方面,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拒绝免责的情形,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以及免责的撤销事由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为了减轻免责程序的负担,防范免责制度被滥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时还规定了前置程序和破产犯罪制度。我国曾经在2004年讨论修改破产法时,将破产免责制度尝试写入草案,但是遗憾的是,由于当时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基础,最终颁布实施的破产法中并没有采纳草案中的建议,未能将该制度真正确立下来。目前仅2019年台州市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有关个人债务清理的暂行文件,对个人破产免责提出了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并不能作为司法实践中裁判的依据。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借鉴已经有成熟立法和长期实践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将个人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纳入我国的破产法中,建立起完善的破产法体系。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需要从立法例、适用主体、条件、效力、例外以及撤销等方面入手进行立法。为了避免权利滥用,降低道德风险,立法之初,我国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制度模式,即许可免责主义;免责的适用主体应当与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一致,适用于所有个人;免责对债务人的效力应采取自然债务说,且免责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对免责的限制和撤销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设置合理清偿比例和免责期限,在采取许可免责模式下,清偿比例和免责期限的设置不宜太过严格,同时还要合理规定免责的例外情形和撤销事由。在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还需要考虑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有关破产犯罪的法律规制,为无偿债能力的个人债务人提供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帮助破产债务人重获新生。
冉垫[6](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文中指出我国破产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个人不具有破产主体资格,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半部破产法”明显已经难以适应,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可以促进破产立法模式转变,解决部分“执行难”、过度借贷、政策性安排等问题,加快与国际接轨。我国在各个方面都已大体满足个人破产立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得到逐步完善,《企业破产法》实施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执行领域具有许多成功改革经验,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也得到了建设发展。当前,我国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借鉴其他国家个人破产法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个人破产制度。积极而不盲目地汲取发达的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成果是有必要的,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立法借鉴有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学习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优秀之处。多个国家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个人破产简易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和电子化处理等方面成果显着,值得我们借鉴学习。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核心就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细致分析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后,通过研究破产利益公平分配机制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度设计上应该灵活运转,结合个人破产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以达到公平、高效的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等各方之间的利益的目的,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和破产失权复权等配套制度也应综合考虑来合理设置。因此,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台时机已基本成熟,且利大于弊。从审慎的角度来看,我国引入个人破产法应避免通盘移植国外经验,大体可遵循“先严格,后适当宽松”的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结合社会现实,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
陈秀兰[7](2020)在《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个人征信系统全覆盖的趋势,个人征信信息的应用目的由金融风险防范逐渐转向综合社会治理。大数据征信时期,个人征信信息在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和风险。因此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征信业市场健康发展与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旨在通过梳理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立法体系与制度内容的演化路径,寻找隐藏于经验之中的规律,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新的思路与路径。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归纳演绎法、统计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整理与鉴别,分析国内外立法现状与研究现状,总结现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的研究趋势。对个人征信信息及其法定类型、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关系进行分析后,选择个人信息保护理论、信息周期理论和法律制度构成理论来夯实相关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论述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法律关系与相关各项法律制度的演化路径。通过对法律制度演化路径全面深入的研究过后,指出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化、注重制度内容向治理效能的转化的好成绩,但同时存在诸如相关立法效力等级较低,区域发展不平衡;各项制度规范内容分散,缺乏跨境转移制度和第三方监管机构;个人征信信息采集、使用范围有底线不上限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从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一是继续加快立法进程,敦促全国各地方政府本土化相关法律制度;二是系统化完善制度内容,考虑建立信息专员制度、着重解决跨境转移难题;三是在审慎态度之上,增加信息主体新型权利,提升消费者保护意识。旨在通过完善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筑牢社会诚信基石。
徐明轩[8](2020)在《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作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工具,上承“黑名单”等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下接信用主体的信用重建,是失信主体打开惩戒之锁的“钥匙”,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特别是信用惩戒制度的不断纵深发展,导致信用惩戒制度与信用修复制度失衡,对信用法治化发展进程产生了一定的“迟滞”效应。而且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制度可操作性低、修复形式主义、法律冲突等问题,也使得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陷入了合理性与实效性危机。故,本文试图通过丰富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理论,搭建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完善框架,设计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完善内容,从而平衡我国的信用惩戒制度与信用修复制度,化解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形式主义危机,提升其实效性与合理性。并以此为主线,以经济法视角为主视角,辅以其他部门法学加之社会学角度,依次渐进展开对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研究,推进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正确进入法治轨道,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发挥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价值。第一部分以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现行立法及理论为切入点,聚焦于廓清自然人信用修复概念,明确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边界,确立本文研究方向,并通过分析自然人信用修复的特点与法律、经济、社会三维度价值阐释,搭建自然人信用修复的理论框架;为有针对性的研究我国信用修复制度,从第二部分开始,以国内制度为视角,通过规范分析法,梳理我国现行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内容,并将主要内容概括为修复条件、方法、程序、情形以及监督机制五个方面;第三部分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之上,从实际出发,开始探讨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存在立法位阶较低、实体处理机制不健全、程序性制度不规范及监督机制欠缺的问题,并对上述问题细化后进行深层次分析;最后第四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法,考察借鉴国外成熟制度及相关领域经验,在宏观思路和微观建议两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完善路径,通过制度设计强化信用修复制度的正外部性,以期将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从宏观方面主要是明确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修复模式以及确定失信行为与修复行为相统一原则、效率原则、修复信息公开原则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四遵循,从微观方面主要为提高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立法位阶、健全自然人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规范自然人信用修复运行程序、完善自然人信用修复法律监督机制四维度。
郭千钰[9](2020)在《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都纷纷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借贷模式,这一新型业务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繁荣。但今日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发展——平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网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使网贷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反思P2P网络借贷交易市场一系列的违约或暴雷事件等恶性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就是网贷交易中的出借人。为何网络借贷作为新兴、普惠的交易模式在国外发展势头正好,而在我国无法行得通。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两个维度研究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建构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规则,试图从理论上来寻求一条我国网贷交易出借人权利保护之路。网络借贷缘起于穆罕默德·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领域,我国网贷发展得益于我国寡占型的金融抑制以及利基人群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信贷权利意识的觉醒的市场基础。网络借贷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完全依靠信息来达成合意,网贷交易的基本逻辑就是依靠信用——信任——信息来产生、推进、完成整个交易。我国的网贷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以及复合型中介平台。无论何种交易模式,确定主要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出借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对于网贷经营者而言,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承认并确定平台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属性既是迎合了我国网贷市场的需要,也能保证网贷交易借贷双方基本权利的实现。出借人的利基人群特性决定了应将其上升为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并予以保护。对于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基础的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网贷交易特殊性决定了平台与借贷双方的服务合同要对委托合同的适当延展,以及承认双方代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来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设计以及对平台义务的重新界定。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法学和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角度理论上来看均具有必要性。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民法和经济法角度来看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需要。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下无法予以矫正,网贷交易蕴含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法缓解,投资者的理性偏差进一步加剧了交易风险,使出借人权利保护问题成为网贷交易规则设计上最为重要的一环。而从实践上来看,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交易安全权遭受严峻的考验,交易知情权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无法保证,甚至是人身权中的金融隐私权也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面临种种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的现实困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使出借人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予以保障和救济。以英国和美国的网贷出借人保护机制为参照,各个国家因网贷交易模式以及监管模式的不同,对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方式亦有不同。英国更加强调信用审查、自律管理和底线监管、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多元的救济途径。而美国以证券形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从理念上更加强调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思想,通过完善的市场化征信和信息审查、社交平台以及利率限制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网贷出借人面临的权利侵害的现状以及借鉴域外网贷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首先,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实现传统征信与新兴的市场化征信有效对接,打破征信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平衡信息支配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其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信息披露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但是信息披露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因此应当从出借人友好的角度来进行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再次,考虑到我国普通民众接触投资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应当充分提供出借人获得投资教育的机会,确保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功能,使出借人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出借人理性投资,避免受到欺诈等风险。最后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平衡自律组织、自律成员、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来实现自律成员的自我治理和自觉履行的目的。如果说权利保障机制更多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那么如果出借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是学界和实务界更为关心的问题。首先,面临网贷平台经营不善,通过破产程序来确保大多数出借人的权利损失降到最低的方案设计。其次,从侵权责任为路径来保障出借人的金融债权,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明晰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方式。最后,结合域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我国交易主体遇到纠纷后解决的模式选择——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和强化投诉救济渠道,并探索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为出借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本文试图从法律原理上研究网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障路径,探讨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和制度构建提供理论铺垫,以期能够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法律理念的创新提供参考。
李颖[10](2020)在《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今的社会越来越重视信用,名人偷逃税案件引发了社会大众的热议,一时间自然人的纳税信用问题到了风口浪尖。我国的人口数量世界第一,但是长期以来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而且自然人缴纳的税款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较低,与人口数量不匹配,这背后的原因引发人的思考。在提到纳税信用时,我们更多地关注以企业为核心的法人纳税信用,因为他们有账簿、发票,能让管理工作有迹可循。然而自然人长期以来靠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税改革后才逐步扩大了自行申报的比重,由于自然人的自身特点,增加了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难度。其次面对我国众多的人口,复杂的情况,管理工作量级庞大,如何能针对我国自然人的特点设计出一套有效的制度来进行管理纳税信用,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希望通过制度的构建,提高大部分自然人的税收遵从意识,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流失,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健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本文的基础理论包括博弈论、契约理论和税收遵从理论,同时还解释了自然人纳税人、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两个基本概念,总结出与自然人相关的众多税种,为后文的开展奠定基础。然后进行现状分析,先梳理了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的具体表现,总结缺失的原因有哪些,然后得出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的必要性。接下来借鉴国外在涉税信息采集、涉税信息共享,以及国外个人信用制度三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构建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的基础和路径,首先要夯实基础:健全税收法律法规、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和统一自然人的管理,然后在具体的构建路径上,包括如何获取自然人的涉税信息,如何评价和应用信用结果,以及如何进行信用监管四个方面。最后为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提出三个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完善电子支付监管手段,还要注重对纳税人信息的保护。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及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及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 |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内容特殊性 |
第二节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基础 |
二、法理基础 |
第三章 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立法方面 |
一、立法模式选择存在分歧 |
二、破产财产范围界限未明 |
三、个人破产保障限制不足 |
四、虚假破产犯罪防范手段不足 |
第二节 配套措施方面 |
一、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
二、财产登记制度存在漏洞 |
三、破产审判专业化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域外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及评析 |
第一节 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英国 |
第二节 域外评析 |
第五章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方面 |
一、确定立法模式选择 |
二、明确豁免财产、免责债务范围 |
三、构建失权与复权制度 |
四、综合各种手段防范虚假破产 |
第二节 配套措施方面 |
一、加快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
二、完善财产登记制度 |
三、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一)交叉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文本分析法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对失信惩戒研究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失信惩戒之一般认知 |
一、信用的定义 |
(一)语义上的信用 |
(二)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 |
(三)社会学意义上的信用 |
(四)法学意义上的信用 |
(五)本文对信用的认知 |
二、信用制度 |
(一)制度简述 |
(二)信用制度的构成 |
三、征信与征信制度 |
(一)何谓征信 |
(二)征信制度 |
四、失信惩戒 |
(一)失信惩戒的概念 |
(二)失信惩戒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现状 |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提出 |
二、我国个人失信惩戒现状 |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法律规制 |
(二)现行法规中的个人失信惩戒措施 |
第三章 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问题与成因 |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基础问题 |
(一)个人信用评分制度及标准混乱 |
(二)失信惩戒主管机关权责不清 |
(三)失信惩戒的罚则不明 |
(四)事后申诉机制缺失 |
二、个人失信惩戒的适用领域问题 |
(一)金融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
(二)司法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
(三)医疗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
(四)交通领域的个人失信处罚 |
三、个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践问题 |
(一)联合惩戒措施内容过度细化 |
(二)联合惩戒措施范围过于宽泛 |
(三)失信联合惩戒缺乏权力监督机制 |
四、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问题成因 |
(一)缺少核心法律的调整 |
(二) “失信”的地方认定标准不统一 |
(三)失信惩戒程度失当 |
第四章 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市场主导型信用模式的代表——美国 |
(一)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 |
(二)美国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
二、政府主导型信用模式的代表——德国 |
(一)德国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 |
(二)德国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
三、会员制信用模式的代表——日本 |
(一)日本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 |
(二)日本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
四、对国外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借鉴 |
(一)健全信用法律制度 |
(二)惩罚与保护兼顾 |
第五章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制度设计 |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沿革 |
二、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出发点 |
三、个人失信惩戒制度设计 |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数据库 |
(二)失信惩戒措施的具体内容 |
(三)失信惩戒后的救济途径 |
(四)失信者法律责任的明确 |
(五)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外文资料 |
致谢 |
(3)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个人破产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理论问题概说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缘起及发展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考察 |
二、个人破产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破产主体的严格法定限制 |
二、我国解决个人过度负债的现有制度 |
第三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要 |
二、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制度的系统性考虑 |
三、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障 |
四、个人破产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优化 |
第四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个人财产登记的制度背景 |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成 |
三、以个人信贷有效监控为制度支撑 |
第二章 个人破产成立的认定与适用条件 |
第一节 个人破产认定的前提与宗旨 |
第二节 个人破产的破产原因 |
第三节 对我国个人破产适用主体范围的思考 |
第四节 我国不适用个人破产的例外情形 |
第三章 对个人破产人的权利限制及恢复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理论 |
一、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含义 |
二、制度目标:威慑惩戒与激励教育 |
第二节 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第三节 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比较 |
一、英国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二、美国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三、日本的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第四节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构建的立法设计 |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对个人破产人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理论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含义 |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理念 |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 |
一、当然免责与许可免责的立法主义 |
二、破产免责的限制与例外 |
第三节 对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思考 |
一、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二、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 |
三、我国破产免责限制与例外的考量 |
四、对我国不列入个人破产财产的范围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5)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认识 |
(一) 个人破产的基本概念 |
(二) 破产免责的基本含义 |
(三) 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渊源 |
(四) 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 |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风险配置理论 |
(二) 社会效用理论 |
(三) 外部效应理论 |
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 |
1、我国个人负债的现实情况 |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 |
(二)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1、个人破产能力 |
2、个人信用体系 |
3、我国的司法实践基础 |
四、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
(一) 个人破产免责的启动 |
1、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例 |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适用的主体 |
(二) 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
1、个人破产免责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 |
2、个人破产免责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 |
3、个人破产免责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 |
(三) 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 |
1、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 |
2、个人破产免责的例外 |
3、个人破产免责的撤销 |
(四) 其他具体的法律规则 |
1、个人破产免责的前置程序 |
2、破产犯罪制度 |
(五) 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启示 |
五、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 |
(一)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 |
1、个人破产免责的启动 |
2、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
3、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 |
4、个人破产免责的前置程序 |
(二)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之完善 |
1、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
2、完善破产犯罪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来源和研究意义 |
1、选题来源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1、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2、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内容与结构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与结构 |
(四)研究结论、创新与不足 |
1、研究结论 |
2、创新与不足 |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必要性 |
1、促进破产法立法模式转变 |
2、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 |
3、解决过度借贷问题 |
4、政策性安排的需要 |
5、加快与国际接轨 |
(二)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可行性 |
1、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
2、《企业破产法》实施积累的丰富经验 |
3、我国民事执行领域的系列改革经验 |
4、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发展 |
三、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理念与原则 |
(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理念 |
1、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2、兼顾债务人利益 |
3、维护社会利益、优化营商环境 |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原则 |
1、公平原则 |
2、高效原则 |
3、自治原则 |
四、个人破产立法的域外借鉴 |
(一)家庭财产处理 |
1、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破产机制 |
2、住宅贷款清偿程序 |
(二)个人破产的简易程序 |
1、少额管理程序 |
2、小规模个人再生程序 |
3、小额营业所得者简易重整程序 |
(三)消费者破产程序规定 |
1、消费者破产特殊程序 |
2、消费者司法外和解 |
(四)个人破产电子化处理 |
五、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主要制度设计 |
(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制度设计 |
1、破产条件 |
2、破产申请和受理 |
3、破产财产的范围 |
4、主管和管辖 |
5、债权申报 |
6、财产分配 |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配套性制度设计 |
1、个人信用和财产申报制度 |
2、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3、债务人权益保护机制 |
4、刑事破产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7)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内外立法现状 |
1.2.1.1 国外立法现状 |
1.2.1.2 国内立法现状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1 研究现状与分期 |
1.2.2.2 主要研究内容与学术观点 |
1.2.2.3 相关研究结论与未来研究趋势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个人征信信息及其法定类型 |
2.1.2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个人信息保护理论 |
2.2.2 信息生命周期理论 |
2.2.3 法律制度构成理论 |
第三章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立法进程与立法体系的演化 |
3.1 传统征信立法萌芽时期(1979 年-1996 年) |
3.1.1 立法背景与相关立法:个人征信业发展缓慢,立法体系萌芽 |
3.1.2 立法特点:法律间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 |
3.2 网络征信立法建立时期(1997-2012 年) |
3.2.1 立法背景与相关立法:个人征信业快速发展,立法体系建立 |
3.2.2 立法特点:地方法间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 |
3.3 大数据征信立法健全时期(2013 年-今) |
3.3.1 立法背景与相关立法:个人征信呈全覆盖趋势,立法体系健全 |
3.3.2 立法特点:多层次法律法规直接保护个人征信信息 |
3.4 现行立法体系的整体评价 |
3.4.1 立法体系评价:多层次立法相互配合 |
3.4.2 标准体系评价: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为主、信用标准起步 |
第四章 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内容的演化 |
4.1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关系的演化 |
4.1.1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权利主体从部分走向全体 |
4.1.2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义务主体从单一走向多元 |
4.1.3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实质客体从“隐私”到“数据” |
4.2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信息生命周期各项法律制度的演化 |
4.2.1 采集制度:采集范围扩大,“知情同意”机制升级 |
4.2.2 使用制度:跨境转移环节亟需立法,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升级 |
4.2.3 评估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为核心,从信息系统安全到网络安全 |
4.2.4 监管制度:管理与监督双管齐下,实现内控与外防目标 |
4.2.5 问责制度:法律责任的追究细化,法律救济措施增加 |
4.2.6 典型案例分析: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
第五章 结论、问题与建议 |
5.1 结论 |
5.1.1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化 |
5.1.2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注重制度内容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
5.1.3 未来研究趋势 |
5.2 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5.2.1 相关立法效力等级较低,区域发展不平衡 |
5.2.2 制度规范内容分散,缺乏跨境转移制度和第三方监管机构 |
5.2.3 个人征信信息采集、使用范围有底线不上限 |
5.3 建议 |
5.3.1 加快立法进程,敦促全国各地方政府本土化相关法律制度 |
5.3.2 系统化完善制度内容,考虑建立信息专员制度、着重解决跨境难题 |
5.3.3 审慎态度之上,增加信息主体新型权利,提升消费者保护意识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3.1 实践意义 |
1.3.2 理论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理论概述 |
2.1 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之概念廓清 |
2.2 自然人信用修复之特点分析 |
2.2.1 人格性 |
2.2.2 有限性 |
2.2.3 激励性 |
2.2.4 制度宽泛性 |
2.2.5 主体权威性 |
2.2.6 修复任意性 |
2.3 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之价值阐释 |
2.3.1 基于信用体系完善之要求 |
2.3.2 基于对自然人权利之保护 |
2.3.3 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 |
2.3.4 基于社会信用秩序之需要 |
第三章 我国现行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考察 |
3.1 中央层面自然人信用修复现行制度考察 |
3.2 地方层面自然人信用修复现行制度考察 |
3.3 行业领域信用修复现行制度考察 |
3.4 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现行制度主要内容 |
3.4.1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条件 |
3.4.2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方法 |
3.4.3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程序 |
3.4.4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范围 |
3.4.5 自然人信用修复的监督 |
第四章 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问题分析 |
4.1 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立法位阶较低 |
4.2 自然人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不健全 |
4.2.1 自然人信用修复方式匮乏 |
4.2.2 修复行为与失信行为之间关联性弱 |
4.2.3 自然人信用修复行为规制宽泛 |
4.3 自然人信用修复程序性制度不规范 |
4.3.1 自然人信用修复流程不标准 |
4.3.2 自然人信用修复时限不统一 |
4.3.3 自然人信用修复异议程序不充分 |
4.4 自然人信用修复法律监督机制欠缺 |
4.4.1 对于信用修复机关的监督不足 |
4.4.2 对信用主体事后监督缺位 |
4.4.3 对第三方信用修复机构监管缺失 |
第五章 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理论思路 |
5.1.1 明确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政府主导模式 |
5.1.2 确定完善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原则 |
5.2 完善我国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具体建议 |
5.2.1 提高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立法位阶 |
5.2.2 健全自然人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 |
5.2.3 规范自然人信用修复运行程序 |
5.2.4 完善自然人信用修复法律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借贷基本概念及类型 |
一、P2P缘起及基本概念 |
二、网贷交易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三、网贷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厘定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地位 |
一、网贷平台的适格性 |
二、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观点梳理 |
三、出借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
第三节 廓清网贷多层次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 |
二、服务合同中的居间合同内容 |
三、服务合同对委托合同规则的准用 |
四、二元说代理权源及双方代理的正当性 |
五、网贷平台义务的认定标准 |
第二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适应性问题 |
第一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
二、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网贷交易蕴含的风险分析 |
四、网贷的非有效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偏差 |
第二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交易安全权遭遇挑战 |
二、交易知情权难以保证 |
三、金融隐私权屡被侵犯 |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
第一节 英国模式 |
一、英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英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二节 美国模式 |
一、美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美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澳大利亚 |
第四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
二、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的法律建构 |
三、确定金融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
第二节 强化信披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 |
一、信息披露的价值意蕴 |
二、构建出借人友好的制度取向 |
三、建立分类式的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节 发挥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式功能 |
一、树立出借人风险防范意识 |
二、明确出借人教育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 |
一、发挥软约束力的功能优势 |
二、行业自律的实施前提 |
三、行业自律的实施机制 |
第五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通过破产程序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一、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路径探索 |
二、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以侵权责任为路径保障金融债权 |
一、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在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
二、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划分责任分配方式 |
第三节 导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权利救济渠道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 |
二、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
三、强化投诉的救济渠道 |
四、探索特色商事调解制度 |
五、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适当延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主要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主要的创新点 |
二、论文不足 |
第一章 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的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自然人纳税人 |
二、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 |
三、与自然人相关的税种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博弈论 |
二、契约理论 |
三、税收遵从理论 |
第二章 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的具体表现 |
一、纳税不遵从心理普遍存在 |
二、高收入人群逃税问题比较严重 |
三、自然人纳税信用地位相对较低 |
第二节 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的原因 |
一、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
二、自然人纳税人的特点 |
三、税收宣传教育不到位 |
四、缺少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的体系化管理 |
第三节 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
一、纳税信用基础性 |
二、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第三章 自然人纳税信用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自然人涉税信息采集 |
一、自然人涉税信息登记和申报制度 |
二、自然人涉税信息采集的相关配套制度 |
第二节 国外自然人涉税信息共享 |
一、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 |
二、税务局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
三、税务局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 |
第三节 国外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
一、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
二、个人纳税信用应用 |
三、个人信用修复制度 |
第四章 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构建的基础及路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基础 |
一、健全税收法律法规 |
二、加强税收宣传教育 |
三、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
四、统一自然人的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构建 |
一、建立自然人涉税信息获取机制 |
二、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机制 |
三、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应用机制 |
四、搭建自然人纳税信用监管网络 |
第三节 保障措施 |
一、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
二、完善电子支付监管手段 |
三、注重保护纳税人的信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及设计(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D]. 郑双双.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D]. 甄正. 兰州大学, 2021(02)
- [3]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D]. 黎宇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5]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崔馨月. 山东大学, 2020(12)
- [6]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D]. 冉垫. 江西师范大学, 2020(01)
- [7]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化研究[D]. 陈秀兰. 山西大学, 2020
- [8]自然人信用修复制度研究[D]. 徐明轩. 河北大学, 2020(08)
- [9]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 郭千钰. 吉林大学, 2020(08)
- [10]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构建研究[D]. 李颖.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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