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纠纷(论文文献综述)
易继明,韩倩旎[1](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王君[2](2020)在《关于“家有”网络域名纠纷案的法律分析》文中指出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域名”应运而生并为大众广泛应用。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网络域名逐渐成为了企业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并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正因如此,一些人本着投机取巧的心里,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由此所带来的域名纠纷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根据现情况来看,我们亟须从根本上来减少域名纠纷的产生,并能合理有效地解决已经产生的纠纷。本文通过对“家有”案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域名的保护不足,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没有为域名确定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域名侵权认定的标准模糊、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时的法律适用不明确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加强对网络域名的立法保护,完善网络域名法律机制。首先应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认定其为知识产权新客体。其次制定完善的域名注册管理制度,争取从根本上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设立域名使用期限,杜绝域名囤积现象。再次明确域名侵权的认定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事件的产生。最后应为域名纠纷提供前置解决程序,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解决效率。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来说,网络域名将会越来越重要,其经济价值将越来越高,为其制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给予网络域名更好的保护,才更有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王若邻[3](2019)在《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文中指出在互联网环境下,域名是市场主体重要的商业标识和无形财产,从法律上看是一种具有商业标识性的民事财产权益。域名抢注行为是伴随域名商业化使用出现的一种新型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背后既有经济原因又有制度原因,急需法律介入加以规制,以保障域名持有人、商标等传统商标标识权利人、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认定问题是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并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引发了争议和分歧。产生这种分歧和争论的主观原因是“恶意”深藏于行为人头脑之中,通常不易为他人探知;客观原因是我国法学研究对“恶意”认识不够深入,“恶意”的内涵和外延迄今未有定论。“恶意”是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核心关键概念,是界定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成立的核心要件。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有“明知故犯”和“不正当目的”两个层面的意思,与“故意”和“善意”均不相同。从对立法的体系化考察和规范考察可以得出结论,恶意要件有必要继续存在。并且鉴于域名权益的不确定性,需要由同样不确定的恶意概念去规制,以保证损害填补和行为自由的平衡。在解决“恶意”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后,需要解决的下一个问题是如何使恶意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这需要对现有制度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做梳理和比较分析。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存在分散且不协调、概念不明、附属于商标法等问题。通过查阅我国历年域名抢注纠纷判决书,可以发现立法上的问题已经影响了司法裁判,存在以客观结果作为推定依据、裁判尺度不一和过分倾向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等问题。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给我国恶意认定标准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示。我国在保护对象、行为类型设置以及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借鉴和学习。最后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给出了完善建议。在宏观立法层面应当以《域名纠纷司法解释》为主体整合现有立法资源以实现域名纠纷两种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还应当重视制定案例汇编和审理指南,以总结审理经验、细化认定标准。在微观立法层面,应当采取“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修改现行规范,增加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的行为类型,增加排除恶意条款。在司法层面,可以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尝试总结恶意认定的一般审理思路,并且总结出一定的因素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时的考量因素。
朱恋[4](2019)在《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标许可增值利益产生于商标许可过程,但目前我国的商标许可制度更多的侧重于规制许可关系当事人行为,以保障商标功能的发挥,达到保护社会消费者利益的目的,未对商标许可产生的增值利益给予特别关注。基于现行商标许可制度构造,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默示规则是商标增值利益随着商标权的回归而由商标权人一并收回。但自2012年年来加多宝和王老吉因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发生的系列纠纷对上述默示规则形成了一定冲击,暴露出默示规则对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至此,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问题进入了商标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视野。针对该问题,本文主要依托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行司法实践和研究现状对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为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在我国的构建寻找出路。本文遵循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提出问题及寻找对策的论证逻辑,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证研究: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概述、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论证、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域外分析、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及其困境、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基于上述内容安排,论文除引言及结论外,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概述,是本文论证基础。本部分主要对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含义、构成及权益属性进行界定,将增值利益按照与商标关系的关系程度划分为商标内部增值利益和商标外部增值利益,并将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界定为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民事权益。第二部分是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研究。本部分提出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为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具有可分离性和可估值性的特征则为上述增值利益分配提供了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域外分析。此部分以比较法的方式,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日本为代表的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国际公约中与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探究就该问题的国际立法及司法现状,寻找可加以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及其困境的研究。本部分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法律制度现状、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研究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目前面临缺乏对利益增值性质界定、缺乏分配的请求权基础、忽视对被许可人利益保护及公民增值利益预分配利益淡薄等困境。第五部分是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本部分在前四部分的研究基础上,尝试构建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机制:在明确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应遵循的原则和分配涉及的主体后,提出应当制定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条款,适用后合同义务制度,并分别针对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不同构成——商标内部增值利益和商标外部增值利益分配提出具体的构建思路和建议。
陈长杰[5](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阿衣坐克然·亚森[6](2015)在《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的发展,作为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识别标志,网络域名便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的网络域名抢注活动,使得这类问题显得非常突出,由此一来非常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虽然国家颁布相关的法律文件,但是由于网络域名本身的特殊性,在某些方面,比如立法层面,司法管辖,许可注册等方面还是很难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重点研究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通过对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认定的分析,着重研究关于如何有效的规制网络域名抢注以及提出法律设想和建议。论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网络域名抢注的基础技术知识以及网络域名抢注的动因及分类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上述的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林进怡[7](2015)在《我国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率先研究出网络域名,而我国网络域名的立法与先进国家特别是美国相较甚为稀少,司法实践中域名与商标、商号等冲突频发。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注册审核程序采取形式审查原则,申请注册的域名只需满足形式要件即可,而司法途径与争议解决程序的依据也大不相同,二者程序和裁判规则的差异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结果,且知识产权较为复杂,即便相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结果也可能完全不同。本文着力于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笔者试图从域名的注册程序和法律完善方面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提出可供我国解决具体问题的制度设计促进域名发展。
于沐涵[8](2015)在《我国网络域名法律问题分析》文中提出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域名逐渐成为新的重要资源,但网络域名在给人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引起了诸多问题。然而我国有关网络域名的立法却存在不足甚至缺失,使得网络域名管理成为难题。而随着网络域名的发展,针对其展开的交易和服务也渐渐兴起,由于这些业务在传统业务的形式和特点之外,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无法完全适用传统业务的法律法规,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存在法律规制的空缺与矛盾,不利于网络域名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网络管理的良性运行。本篇论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包括:第一部分对网络域名进行概述,对网络域名及域名权的性质进行法律界定;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网络域名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展开讨论网络域名业务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探析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与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各国及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并根据我国实情,提出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则针对第二部分的分析结果,借鉴第三部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与实际国情,提出法律建议,因此该部分为本篇论文的重点研究部分。
程子薇[9](2014)在《域名纠纷中的恶意认定研究——以不确定概念理论为分析工具》文中研究表明现阶段司法实践对"恶意"的认定呈现出浓厚的客观化色彩,而其合理性有待通过对不确定概念的解读加以检验。《域名纠纷司法解释》中"恶意"之引入,意在通过提高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要求来实现损害填补与保护行为人的行动自由之间的平衡,这便要求法院在进行恶意认定时更多地着力于探求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将更多的行为人特质纳入考量范围,从而与客观化的过失乃至重大过失的认定方式相区别。
邓志文[10](2014)在《我国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域名,英文名称是Domain Name,本来就是一个网络上的技术专用语,目的是准确的把在不同位置的计算机在国际互联网中的IP地址辨别和定位出来。随着国际互联网伸入世界的每个角落,电子商务也随之快速发展起来。而互联网中的域名不仅可以被用来辨别不同的网站,还可以被用来代表不同商家的不同商品或服务。使得域名在电子商务中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一个知名的域名,它所蕴含的巨大商机和社会财富都是巨大的。正因如此,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成为了一个令人所关注的问题。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分类。本文中所指的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为:经营者以争夺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牟利为目的,通过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损害其他正当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下四个要件是构成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必须的:第一,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是其主体;第二,客体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影响正常的网络竞争秩序;第三,主观恶意是其主观方面所必须具有的;第四,利用网络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是其客观方面。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域名盗用行为和域名仿冒行为则是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种类。第二部分是对域外经验的评介。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普及而普及到许多国家,为了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许多国家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都做了许多的工作,也制定了许多与之相关的政策与法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WIPO最终报告》和ICANN发布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美国和日本也制定了用来规制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通过借鉴域外的经验可以完善我国立法上的缺陷。第三部分是梳理我国规制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现状并剖析其存在的缺陷。在我国,由于人们对互联网和网络域名的发展规律认识不足,使得关于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活动难于取得大的突破。被人们奉为“市场经济大宪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讲,都应该能够使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是用来规制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武器。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对此并无相关具体规定,目前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适用其中的原则性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仍有许多不足,如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狭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有限等等。要想使我国的网络市场经济和维护我国网络市场经济秩序得以健康发展,就必须有效规制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应立法的对策措施,包括:扩大经营者的范围,增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增加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条款,完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恶意认定的完善,承认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保护,增加域名注册异议期间,取消域名注册终身制。
二、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纠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纠纷(论文提纲范文)
(2)关于“家有”网络域名纠纷案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情介绍 |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
(二)本案争议焦点 |
1.涉案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否具有相似性 |
2.被告使用域名是否具有恶意 |
二、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
(一)被告使用网络域名是否具有恶意的认定及法律分析 |
1.网络域名侵权中具有恶意的评判标准 |
2.案件中被告行为是否具有恶意的法律分析 |
(二)争议网络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具有相似性的认定及法律分析 |
1.域名侵权中相似性的认定标准 |
2.案件中涉案网络域名与商标之间不具有相似性的法律分析 |
三、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
(一)商标的知名度对网络域名侵权认定的作用 |
1.商标知名度的定义 |
2.商标知名度的作用 |
3.商标知名度对侵权认定的影响 |
(二)域名争议中“恶意”的划定边界 |
1.我国网络域名侵权中对恶意的判定 |
2.网络域名纠纷中恶意认定的具体考量因素 |
(三)域名争议中“相似性”的划定边界 |
1.关于相似性认定的法律规定 |
2.影响认定具有相似性的因素 |
(四)完善我国关于网络域名纠纷的法律制度 |
1.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司法制度现状 |
2.国外处理网络域名法律纠纷的借鉴 |
3.解决网络域名纠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四、关于解决网络域名纠纷的立法建议 |
(一)明确网络域名的法律性质 |
(二)建立完整的域名法律体系 |
1.完善网络域名的注册管理制度 |
2.规定域名使用期限 |
3.设立详细的域名侵权认定标准 |
4.设立网络域名纠纷的前置解决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域名抢注概述 |
第一节 域名抢注的概念 |
一、域名与域名抢注 |
二、域名抢注与域名恶意抢注辨析 |
第二节 域名抢注出现的原因 |
一、域名与商标等商业标识的相似与交叉 |
二、域名商业价值巨大 |
三、域名注册制度的缺陷 |
第三节 域名抢注规制的法律途径 |
一、域名抢注纠纷的解决机制 |
二、各国域名抢注纠纷适用的法律 |
第二章 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解析 |
第一节 “恶意”内涵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恶意”的内涵 |
二、“恶意”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三、“恶意”在域名抢注认定中的地位 |
第二节 “恶意”概念的体系化考察 |
一、采用“恶意”概念的立法目的考察 |
二、“恶意”作为域名抢注行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
第三章 我国域名抢注行为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困境 |
第一节 立法困境 |
一、分散而低层级的立法现状 |
二、附属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尴尬地位 |
三、法律规定的混乱与模糊 |
第二节 司法困境 |
一、被架空的“恶意”要件 |
二、对关键概念理解不统一 |
三、过分倾向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 |
第四章 “恶意”认定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ICANN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UDRP关于“恶意”的规定 |
二、相关案例评述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恶意”的规定 |
二、ACPA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英国与澳大利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仿冒之诉概述 |
二、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司法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台湾地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的恶意认定条款 |
二、“台湾地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恶意认定条款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域名抢注行为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制定集中统一立法 |
一、整合分散立法 |
二、出台案例汇编与审理指南 |
第二节 采用“列举+排除”的恶意认定立法模式 |
一、修改现有恶意认定行为类型 |
二、增加新的恶意认定行为类型 |
三、增加“恶意”抗辩事由 |
第三节 构建恶意认定的一般思路与考量因素 |
一、恶意判定一般思路的初步构想 |
二、提炼恶意认定中的考量因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对王老吉、加多宝案的分析论证 |
(二)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所存在的困境 |
(三)现有解决思路研究 |
(四)增值利益中商誉的分配 |
(五)增值利益中包装装潢等利益的分配 |
(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制度构建建议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概述 |
一、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概念 |
二、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的构成 |
(一)商标内部增值利益 |
(二)商标外部增值利益 |
三、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权益属性 |
第二章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
一、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正当性 |
(一)劳动财产权理论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商标法》立法宗旨 |
二、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可行性 |
(一)商标与增值利益可分离性 |
(二)商标增值可估值性 |
第三章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域外研究 |
一、英美法系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分析 |
(一)成文法律规定 |
(二)判例法律规则 |
(三)学界理论研究 |
二、大陆法系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分析 |
三、国际公约中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分析 |
四、域外制度评述 |
第四章 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及其困境 |
一、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 |
(一)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定现状 |
(二)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理论与实践 |
(三)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现状的评析 |
二、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困境 |
(一)商标许可利益增值的性质缺乏界定 |
(二)增值利益分配缺乏请求权基础 |
(三)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利益及风险配置不对等 |
(四)许可合同当事人增值利益预分配意识淡薄 |
第五章 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机制的构建 |
一、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
(一)意思自治优先性原则 |
(二)公平原则 |
二、商标许可增值利益的分配主体 |
(一)被许可商标权利人 |
(二)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创造者 |
三、制定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条款 |
(一)引导增值利益分配中当事人意思自治 |
(二)设置增值利益分配条件 |
(三)明确增值利益分配方式 |
(四)指导性条款拟定建议 |
四、商标内部增值利益分配中对添附制度选择性借鉴 |
(一)添附制度中所有权转移限制 |
(二)添附制度下增值利益分配规则 |
五、明确商标外部增值利益的归属 |
(一)使用在先规则的适用 |
(二)“贡献”标准的适用 |
(三)权利区分规则的适用 |
六、后合同义务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的适用 |
(一)停止使用与合理转移 |
(二)协助转移与容忍 |
(三)避免混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分类 |
三、域名的结构 |
四、域名系统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6)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网络域名抢注的概述 |
(一)网络域名抢注的界定 |
1、网络域名的概念及性质 |
2、网络域名抢注的定义、构成要件及特征 |
(二)网络域名抢注的动因 |
1、网络域名与商标、商号、企业名称权之间冲突 |
2、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 |
3、管理制度不完善 |
4、中文网络域名出现 |
(三)网络域名抢注的表现形式 |
1、网络域名的善意抢注 |
2、网络域名的恶意抢注 |
二、我国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我国网络域名注册方面的立法现状 |
1、网络域名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
2、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方面的法律规定 |
(二)我国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1、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2、网络域名司法管辖方面的存在的问题 |
3、网络域名管理注册方面的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确立多元化的法律保护机制 |
1、立法层面上细化对处理网络域抢注争议的法律依据 |
2、在相关的法律中须明确网络域名的性质 |
3、转变法律过度保护商标权的局面 |
4、允许个人申请网络域名 |
5、现有法律中加入对物诉讼及法定赔偿金制度 |
(二)完善网络域名纠纷的解决途径 |
1、进一步明确管辖权法院的范围 |
2、提供多元化的解决纠纷途径 |
3、明确注册机构的法律性质 |
(三)完善网络域名注册许可制度 |
1、建立统一的检索系统便于网络域名申请的审查 |
2、建立公告告示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章 网络域名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域名的概念和特征 |
一、网络域名的概念 |
二、网络域名的特征 |
第二节 网络域名的产生和发展 |
一、ICANN对网络域名的管理 |
二、网络域名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网络域名法律保护的意义 |
一、网络域名保护的必要性 |
二、网络域名保护的重要性 |
第二章 网络域名性质的评析 |
第一节 网络域名性质初探 |
一、域名权利否定说 |
二、域名为民事权利 |
三、域名为知识产权 |
第二节 网络域名应为新兴知识产权 |
第三章 网络域名纠纷类型划分初探 |
第一节 域名纠纷概述 |
一、网络域名纠纷含义 |
二、域名纠纷产生的原因 |
第二节 域名纠纷的类型 |
一、域名纠纷类型初探 |
二、域名侵权纠纷 |
第四章 我国网络域名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注册和管理机制之考察 |
一、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
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
第二节 我国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之考察 |
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对域名纠纷的调整 |
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确立的程序规则 |
第三节 我国域名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之考察 |
一、最高院《域名司法解释》对域名纠纷的调整 |
二、《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域名纠纷的调整 |
三、《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域名纠纷的调整 |
第四节 我国域名管理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存在瑕疵 |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 |
三、缺乏系统全面的域名保护立法规范 |
第五章 国外及国际组织的网络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机制评析 |
第一节 互联网络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网络域名纠纷解决机制 |
一、ICANN的UDRP争议解决政策之适用 |
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之适用 |
第二节 美国网络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机制 |
一、美国NSI网络域名注册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
二、美国域名纠纷之司法救济 |
第三节 日本网络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机制 |
第四节 国外域名注册及争议解决机制对我国域名保护的影响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网络域名保护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明确域名注册机构的法律责任 |
二、增加域名注册机构的审查义务 |
三、确立域名公示与异议程序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法律保护 |
一、提升域名规则的效力层级 |
二、完善网络域名之司法解释 |
三、完善网络域名之司法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我国网络域名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网络域名概述 |
1.1 网络域名的定义和法律界定 |
1.1.1 网络域名的定义 |
1.1.2 网络域名的法律界定 |
1.2 网络域名权的含义和法律界定 |
1.2.1 网络域名权的定义 |
1.2.2 网络域名权的法律界定 |
第二章 我国网络域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
2.1 有关网络域名的典型案例 |
2.1.1 美国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域名纠纷案 |
2.1.2 案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
2.2 网络域名注册规则 |
2.2.1 网络域名注册申请人资格范围不合理 |
2.2.2 网络域名注册缺乏有效的审查机制 |
2.2.3 网络域名注册内容缺乏法律限制 |
2.2.4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的不合理 |
2.2.5 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的异议权 |
2.3 网络域名与相关标识的联系及冲突 |
2.3.1 网络域名与相关标识的联系 |
2.3.2 网络域名与相关标识的冲突 |
2.3.2.1 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为网络域名 |
2.3.2.2 将网络域名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 |
2.3.2.3 同一网络域名可能为多个法律主体所有 |
2.3.2.4 故意注册与他人网络域名相近似的网络域名 |
2.3.2.5 将姓名注册为网络域名 |
2.4 网络域名权的权利内容及期限 |
2.4.1 网络域名权的权利内容 |
2.4.2 网络域名权的权利期限 |
2.5 网络域名交易及服务 |
2.5.1 网络域名交易 |
2.5.1.1 网络域名买卖 |
2.5.1.2 网络域名出租 |
2.5.1.3 网络域名抵押 |
2.5.2 网络域名服务 |
第三章 国外网络域名立法经验借鉴 |
3.1 英美法系网络域名立法 |
3.1.1 美国 |
3.1.2 英国 |
3.2 大陆法系网络域名立法 |
3.2.1 德国 |
3.2.2 法国 |
3.2.3 日本 |
3.3 国际组织关于网络域名的立法 |
3.3.1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 |
3.3.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3.4 国外网络域名立法经验借鉴 |
第四章 关于我国网络域名立法完善建议 |
4.1 完善网络域名注册规则 |
4.1.1 合理限定网络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身份范围 |
4.1.2 完善网络域名注册审查机制 |
4.1.3 完善网络域名注册内容的法律限制 |
4.1.4 应当对“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进行补充规定 |
4.1.5 完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异议权的规定 |
4.2 合理解决网络域名与相关标识的冲突 |
4.2.1 规制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为网络域名 |
4.2.2 明确将网络域名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的法律规定 |
4.2.3 明确同一网络域名为不同法律主体所有的法律规定 |
4.2.4 规制故意注册与他人网络域名相近似的网络域名 |
4.2.5 明确将姓名注册为网络域名的法律规定 |
4.3 明确网络域名权的权利内容及期限 |
4.3.1 明确网络域名权的权利内容 |
4.3.2 明确网络域名权的权利期限 |
4.4 规范网络域名的交易及服务 |
4.4.1 规范网络域名交易 |
4.4.1.1 规范网络域名买卖 |
4.4.1.2 规范网络域名出租 |
4.4.1.3 规范网络域名抵押 |
4.4.2 规范网络域名服务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我国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
一、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一) 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二) 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1、行为主体的特殊性 |
2、利用媒介的特殊性 |
二、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 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 |
(二) 客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网络竞争秩序 |
(三) 主观方面:主观恶意 |
(四) 客观方面:利用网络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三、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
(一) 恶意抢注域名行为 |
(二) 域名盗用行为 |
1、域名盗用从事同业竞争行为 |
2、域名盗用诋毁在先权利人 |
(三) 域名仿冒行为 |
第二章 国外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WIPO最终报告》及《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的规定 |
(一) 《WIPO最终报告》 |
1、签订域名注册合同 |
2、域名注册前检索 |
3、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认定 |
4、驰名商标排他性保护制度 |
(二)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 |
1、《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的强制适用性 |
2、注册申请人陈述与保证 |
3、恶意和恶意除外的认定 |
二、美国调整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
(一)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 《反域名侵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1、恶意认定标准 |
2、司法赔偿 |
三、日本调整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
(一) 规制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措施 |
1、单一域名原则 |
2、申请域名注册的审查与注册 |
3、域名的临时注册 |
4、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诚实告知义务 |
(二) 恶意的认定标准 |
(三) 域名持有人拥有该域名合法权利的认定 |
第三章 我国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与缺陷 |
一、我国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我国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规范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 |
1、经营者的范围狭窄 |
2、该法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适用于传统经济领域 |
3、责任条款不足以规制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 |
4、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难以实施 |
(二) 对于恶意的规定存有缺陷 |
(三) 不承认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保护 |
(四) 缺乏对域名注册异议期间的规定 |
(五) 域名注册终身制存在缺陷 |
第四章 我国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
(一) 扩大经营者的范围 |
(二) 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三) 增加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条款 |
(四) 完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
二、恶意认定的完善 |
三、承认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保护 |
四、增加域名注册异议期间 |
五、取消域名注册终身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和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四、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2]关于“家有”网络域名纠纷案的法律分析[D]. 王君. 渤海大学, 2020(05)
- [3]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D]. 王若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4]我国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研究[D]. 朱恋.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5]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 陈长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 [6]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研究[D]. 阿衣坐克然·亚森. 新疆大学, 2015(03)
- [7]我国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研究[D]. 林进怡. 福建师范大学, 2015(02)
- [8]我国网络域名法律问题分析[D]. 于沐涵. 兰州大学, 2015(01)
- [9]域名纠纷中的恶意认定研究——以不确定概念理论为分析工具[J]. 程子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1)
- [10]我国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D]. 邓志文. 福州大学, 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