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不是“做生意”的!(论文文献综述)
贾培[1](2021)在《《纽约时报》新闻机器翻译的译后编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说明本报告精选《纽约时报》第一版块七篇最新的新闻及其翻译作为研究对象。借助Deep L翻译工具对源文本进行机器翻译,并以德国功能翻译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 Nord)提出的功能文本分析为理论依据,对此进行译后编辑处理。首先,根据诺德在《目的行为性》一书中提出的四大文本功能对源文本进行分类,总结翻译要求并明确翻译目的;其次,从语言、语用、文化相关和特定文本等方面归纳总结机器翻译的翻译问题;最后,针对主要的机器翻译问题,并基于诺德的文献型翻译和工具型翻译策略,归纳总结了具体的翻译技巧,如直译翻译法、注释翻译法、意译翻译法、地道翻译法等。通过研究整个文本:一是,找出研究文本存在的诺德提出的所有四类机器翻译问题,归纳总结机器具体翻译问题出现的规律,这将成为新闻译后编辑翻译工作关注重点,有助于提高译后编辑的效率;二是,在诺德文献型翻译和工具型翻译策略的指导下,针对每一类翻译问题,归纳总结具体的翻译技巧,以保证译后编辑的翻译工作有据可循。由于新闻特点鲜明,讲求客观真实时效,译者首要原则就是尊重事实,把握新闻要点,明确新闻立场,采取不偏不倚的翻译态度。因此,如何恰到好处地进行译后编辑的翻译工作是对译者能力全方位的考量,译前准备工作以及译文的质量把关也必须纳入整个新闻翻译的流程。
盛雷鸣[2](2020)在《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辩关系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一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概述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完整的刑事诉讼中,审判是司法机关判断被指控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承担刑罚的最重要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确定被指控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程序中不能够产生实体的、有罪的法律效果,且在全部的审判程序中,一审的法庭审判处于中心地位。审判中心主义不仅体现在审判程序中,也应体现在审前程序中。审判中心主义词源来自日本,日本战后新宪法将有关国民人权的一系列诉讼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这些原则都为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奠定了基础。1审判中心主义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刑事诉讼法典的结构围绕审判程序来建构是其中之一。包括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不少国家都以审判为中心建构刑事诉讼制度,因此其刑事诉讼法典的篇章架构有着比较明显的审判中心主义特征。审判中心主义在诉讼结构上的表现形式也比较突出,由检察官、辩护律师与法官这三个诉讼主体形成三角型诉讼结构,在审前程序中也有其他形式的结构。审判中心主义的表现形式还包括司法的实践、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的终局性等。审判中心主义话题之所以被广泛关注,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和党中央的认可有关。事实上,脱离严格意义上的审判中心主义,就难以在决定公民刑事责任的程序中贯彻落实法治原则,但我们不能只看到“审判中心”这四个字,还应考虑大量的诉辩双方权利义务问题、诉辩平衡问题。因此,在诸多因素之权衡较量的进程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辩关系必须诉讼结构化,才能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的架构。而在诉辩关系诉讼结构化这一问题上,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关于刑事诉讼的目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表述得最准确。在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都能实现是理想状态,但两者也有冲突之时。追求实体真实有时会侵犯人权,保障程序正当有时会妨碍查明事实,哪种价值优先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的问题就在于没有完全把握好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的并重,诉辩关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基于刑事诉讼理论,我们可以认为,中央文件中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所追求的正是科学合理的诉辩关系。当然,诉辩关系的完善还在于实质庭审的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审前程序的正当等具体领域,同时还要考察诉讼公正与效率。审判中心主义作为一种普适性原则是正确的,但不能把审判中心主义走向极端,否则将使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难以平衡。第二章现代刑事诉讼格局下诉辩关系的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不能完全排斥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而单独成立,应当是结合审前程序来考量的一个立体的存在,而不应是一个孤立的、单一的概念。或者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辩关系不应当是一个线性的、偏激的存在。起诉便宜主义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前置与基础。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检察院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1起诉便宜主义使得诉辩关系中的和解成为可能,也保障了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这是起诉便宜主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意义所在。起诉便宜主义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运转。以审判为中心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而我国审前程序中的诉辩关系,又以检察机关的职能多元化问题最难以解决,这种体制不符合审判中心和司法最终裁决原理,应当予以改革。中国的诉辩冲突问题已经成为当代法治改革进程中鲜明的时代现象之一。诉辩关系的非良性构建或者说非理性冲突严重影响审判质量,有可能将在中长期危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前中国的诉辩冲突,不仅存在于学界,也存在于实务界,例如诉辩双方所遵从和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同、诉辩双方所承担的诉讼角色冲突等。我国学者提出在侦查程序中构建司法审查和控制机制,使侦查程序中所有的重大限制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和诉讼轨道的观点是正确和必要的。在我国,诉方即检察机关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存在争议,从而影响审判中心主义的完全成立。中国的诉辩关系突出地表现为英美法系话语权和大陆法系话语权的争夺,并将在理性与非理性并存的道路上继续相当长的时间。王元化先生曾说过:“中国在个性长期得不到解放的状况下,容易产生一种暴烈的、狂热的情绪。”1马克思主义哲学观主张事物具有整体性与复杂性的特征,从而决定了正确的认识必须是多元性与复合性的,任何简而化之或跨阶段的过激想法只是一种臆想。中国的诉辩关系将呈现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两种图景。显性的诉辩冲突包括刑事庭审冲突、指控罪名冲突、量刑建议认识分歧等问题,但更让人感到隐忧的是隐性的诉辩冲突,主要表现为检察官与律师两大群体的对抗,这种对抗对司法改革发展的危害将是长期的。完善中国的诉辩关系,需要对诉辩关系的本质予以明确,诉辩关系的本质在于多元诉讼价值观念在当代中国的法治改革进程中不断地碰撞和融合。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由于诉讼价值观和历史习惯的不同,虽然各自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但可以发现两种诉讼结构都注重犯罪控制和程序正当等因素。当自由与安全、公正与效率这些诉讼价值观不同时,对诉辩关系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是不可能完全对等的,当然冲突也不可能在诉讼的基本方式和具体程序中消失。第三章诉辩关系的社会思潮基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紧密性决定了社会思潮对诉辩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诉辩关系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当代中国各种典型或非典型社会思潮的影响,这些社会思潮主要包括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与新左派。自由主义最明显的特征是其所持的批判态度;新保守主义则主张在保持现存秩序历史连续性的基础上,通过循序渐进、步步为营的方式实现社会进步。笔者推崇的是用新保守主义的思路来完善我国的诉辩关系。对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中国刑事诉讼体制而言,自由主义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陌生,也没有人为的那样隔绝,更不是天生的敌人,尤其是温和的自由主义,对于诉辩双方来讲都是如此。但法学界在偏激的自由主义这方面表现得也并不罕见,他们对西方法律文化不能作出正确的解读,把西方法律视为解决中国问题的样本,而根本没有意识到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受其经济、政治与文化等多种因素长期影响演变而来的。新保守主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含义。笔者所指的新保守主义改革观的基本思路是力求建立某种过渡性的机制,在尊重传统法律秩序和历史连续性的基础上渐进现代化的理念,这一主张主要由萧功秦等学者提倡。1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来源于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新左派实际上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浪漫主义。如果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抱有激进的看法(浪漫有时和激进是一回事),那么我国的诉辩关系将既无公平,又无效率。社会思潮对诉辩关系的切入是通过诉讼价值观而实现的。在社会思潮中持什么样的观点,就会持相应的诉讼价值观。诉讼价值观回答了刑事诉讼“应当为了什么”这个问题,它是社会思潮在法学界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当然它和诉讼目的在表达的层次和方式上有所不同。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不同是由于它们的诉讼目的即诉讼价值观的不同。进而决定了它们对诉辩关系看法相左。循此路径,社会思潮对诉辩双方的影响是通过诉讼价值观来决定诉讼结构而得以实现的。这些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形成的论述、观点、法律等,深刻地影响了诉辩关系的构建。一直到现在,虽然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但在各国诉讼的基本方式和具体程序中仍然保留着诉辩双方各自的特点,这其中就隐含着各种社会思潮分化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从中国文化的包容意义上来讲,诉辩双方没有必要你死我活。在发挥诉辩双方职能的基础上,对诉辩双方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并通过简化诉讼环节,降低刑事诉讼成本,从而加速刑事诉讼进程,更好地实现诉讼公正。诉辩关系重构的超前与滞后都会导致后果,我们在诉辩关系的构建上,既需要变又需要相对的不变。诉辩关系的重构既是永恒的主题,又不能激变。第四章诉辩关系中的诉讼结构诉辩关系的形成、发展与完善是伴随着诉讼结构的演变而产生和发展的,采取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法、德等国,其刑事诉讼中的诉辩关系更注重对效率的追求;1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英、美等国,其诉辩关系则更注重对自由与公正的追求。在没有形成现代刑事诉讼公认的三角型结构之前,诉辩关系难以科学合理地展开。2诉辩关系的诉讼三角型结构主要有:检察官、辩护人与被告人为两造,法官为裁方(如审判);辩护人与被告人、警察为两造,检察官为裁方(如审查逮捕、不起诉)。这种诉讼结构的充分化为诉辩关系所依托。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不是截然分开的,也有相互融合的趋势。笔者赞成中国选择诉讼结构的混合模式,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很成功,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一种模式中是职权主义因素多还是当事人主义因素多,决定了诉辩关系的不同。现代刑事诉讼文明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不告不理、诉审分离(分立)和无罪推定等,这些原则是中国诉讼结构采用混合模式的基础。审前程序的诉辩双方在诉讼结构中居于何种位置,其诉讼职能应当如何发挥等问题,应放眼于刑事诉讼结构的全局中来考量,不能局限于审判程序尤其是一审程序。检察官行使什么样的诉讼职能是由其行为决定的,因此检察官在不同情况下可能行使不同的诉讼职能。检察官进行裁量起诉时,面对警察和律师是裁方,行使裁判职能;当检察官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行使的是控诉职能;而面对法官时,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为当事人。审前程序的诉裁结构也并非与法官没有关系,这是诉讼结构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建立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已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审判程序中的诉讼结构是典型的诉辩裁三角型结构。就审判的表现形式来看,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审判的主动权和维持审判合法性的责任归属于谁。第五章诉辩关系主体本文主要围绕辩护律师和检察官来展开诉辩关系主体的论述,并不关注非典型意义的诉辩双方。作为辩方的辩护律师同样负有客观义务,只是这一客观义务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内涵上并不完全等同,是更着重于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存在两大责任:一是对真相诚实,二是忠实于当事人。这两大责任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冲突。辩护律师既要获得并维持当事人的信任,还要获得法院的信任,方能更有效地为当事人辩护。许多涉及两种责任冲突的问题还没有最终得出结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困境同样需要克服。在我国检察一体的原则下,上命下从与客观义务在实践中也会发生冲突,此时检察官应该遵从客观义务的要求依法公正办案,但是检察官又不能置上级的指令于不顾,其中的关键是如何正确对待上级的指令。1笔者认为,可以让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共同的研修生活中互相砥砺,统一对法律知识、法律职业伦理的认识,塑造法律职业体的共同品质,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法治的最高价值在于被信仰,这是诉辩双方的立身之本。作为“在野法曹”,2辩护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角色。确立辩护律师的客观义务,有利于切实保证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从刑事诉讼结构来看,维系刑事诉讼的合理构架需要确立辩护原则,控辩对抗、法官居中听审裁判,在控、辩、裁三方组合诉讼结构中,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同为刑事诉讼结构的重要支点。各国的检察制度各有其特点,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分权理论的实践过程,中国的诉辩关系如果在这个框架内发生,就是正常的。良性的审前程序中的诉辩关系,需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检警一体化”。3检警合力的“超级警察”会使得辩护律师的举证质证在将来成为更为艰难的一项诉讼权利。根据中央精神,在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诉辩关系在监察委员会办结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之后才能发生。笔者认为,监察体制改革后的诉辩关系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架构,与监察体制改革并不矛盾。从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来看,理论上可以将其视为广义的、未来的诉方,从而符合本文分析的诉辩关系的大背景。第六章诉辩关系中的事实与证据的证明诉辩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是证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证据与诉辩体系构建的成败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这也是由证据裁判主义原则决定的。4各国刑事起诉的证明标准一般低于刑事辩护的证明标准。5在我国,诉辩双方的证明标准具有同一性,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法律规定上的同一性并不代表在实践中诉辩双方认识上的同一性。诉辩双方证明标准的同一性是符合我国诉讼规律的,法官作出决定需要考虑各方证据的可信性、判决形成的社会效果以及法律最终的公正执行等因素,诉辩双方证明标准一高一低将会给法官的判断带来不必要的困难。诉辩双方证明标准的同一性是审判中心主义这一诉讼规律在证据立法上的体现,符合公正与效率并重的价值观念,构成诉辩体系的基石之一,也足以体现既惩罚犯罪又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必须坚持证据相互印证的做法。证据相互印证是司法理性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1合理的内心确信的形成,确实是一个困难的课题,但只要坚持证据相互印证原则,这一难题就迎刃而解。诉讼活动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活动,坚持以证据相互印证为原则对于以审判为中心而言是基础中的基础。事实与证据以审判为中心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并可以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刑事诉讼法律事实的证明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最终是为了解决法官的内心确信问题。2形成内心确信则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这就决定了诉辩关系必须要以法律事实为核心。在中国化“法曹三者”的构想中,以诉辩关系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也应以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为核心。将法律事实作为审判中心的裁判依据和诉辩关系的重要问题来研究,其意义是重大的。没有什么绝对的事实,有的只是诉辩双方尤其是法官在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第七章诉辩关系的实践构建在中国的法治实践中重构诉辩关系,在根本上仍然是要锻造出一个适合中国社风民情的刑事诉讼模式,这一模式能够让绝大多数中国人感觉体贴舒适。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刑事和解从社会实践层面上升到了立法层面,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这些都被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采纳。虽然刑事和解在我国已经有比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但仍为我们在刑事和解的实践中思考和改进诉辩关系留下了不少空间。刑事和解是有一定的实体法作依据的,刑事和解的程序法基础更为扎实。刑事和解中与诉辩关系有关的价值主要是公正价值。刑事和解制度兼顾了被害人、加害人的利益,有利于修补破损的社会关系,为社会注入和谐的因素;1还有效率价值。为了追求绝对的司法公正而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平均地投入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是不切实际的。必须对刑事和解与诉辩交易做个区分,当前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诉辩交易。我国之前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尚没有定型的和解模式,应当确定诉辩双方参与的和解启动模式,明确和解协议的监督机关和监督内容,明确刑事和解之后诉辩双方的处理尺度,建立和解不诉后诉辩衔接的非罪化处罚措施。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即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植入庭前会议这道中间程序。庭前会议制度的内在价值是法官心证之源泉、诉讼结构之支撑、证明标准之保障。庭前会议中的诉辩关系需要体现诉辩平衡。庭前会议中的审判人员应当平衡对待诉辩双方,给予诉辩双方同等机会。诉辩双方在相同的时间内出示证据,对于诉辩双方提供的意见予以同等关注,突破心理上的定势和倾向有利于将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庭前审查,属于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即在审查活动中法官仅承担从程序法角度评判起诉的案件是否具备了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件,以及是否应将被告人交付法庭,是对案件的接受和程序要件的审查,而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判。我国庭前会议制度需要限定范围,内容主要可以包括:1、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2、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3、对证据开示的意见;4、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5、对重新调取证据和重新鉴定的意见;5、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效力的意见;6、对量刑建议的意见等。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是目前各国法律的统一认识。对非法证据的取舍既体现了一国法律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价值取向(诉讼目的),也是诉辩关系的重要内容。如果一国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打击犯罪,那就会对非法证据“全部采用”,如果一国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保障人权,那就会对非法证据“全部排除”。在我国法治建设的现阶段,强调的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这决定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必然是采纳权衡说。从诉辩平衡的角度来看,在证据方面,只有诉方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调查和收集证据,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裁判者的法院保持绝对的中立,在双方证据的出示以及其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所提出的意见等方面给予同等的关注和保护,那么才能对在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的合法权益有更好的保护,避免和减少不公,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分析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主要现象和问题,对我们解决当前诉辩关系中的非法证据问题大有裨益。要保证诉辩平衡,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强辩方的权利、弱化诉方的权力,使诉方从“法官之上的法官”回到“法官之前的法官”的状态,积极推进诉方当事人化的进程,转变诉方不符合法治精神的理念。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一审庭审居于核心地位。1其间的诉辩关系,主要从质证制度的角度来考察,原因在于质证经典地体现了前文所述的刑事诉讼结构,也体现了诉辩关系以法律事实为核心。质证包括质疑和质辩两方面。质疑是对对方出示证据的怀疑、异议或否定;质辩是对对方质疑的解答、反驳和对已方证据的维护。证据应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法官听取各方意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以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直接言词原则,其贯彻以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为前提,因为直接言词的一个重要的内核是法官可以重新直接地向相关证人提取证言,从而形成法官心证,法官心证的形成当然以当庭的证据调查形成的结果为佳。但我国的刑事庭审不乏流于形式的情况,只有将来安排证人大比例出庭作证才能保证庭审的实质化进程。对于质证,我国诉辩双方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为:把握方向、合理吸收、排除干扰。把握方向,是指质证应始终围绕对定案至关重要的证据的可采性这一中心展开质疑和论辩,对其他无关联、无伤证据效力的证据的质疑,点到即止或不予理会;合理吸收,是指质证的过程实质上是对证据去伪存真的过程,从法理上而言,诉辩双方的质证本质和方向是一致的,即都是追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司法效果。诉辩双方应当排除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已经调查过的重复证据、事实上不可能调查的证据等;排除干扰,是指诉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一方有时会趁机干扰对方使其偏离方向或引诱对方掉入己方精心设计的质证圈套中,导致对方失败,因而,当一方在质证中有意歪曲控方鉴证的证明方向、效力时,另一方应义正辞严地据理力争,予以矫正,并指出对方质疑的不合逻辑或谬误之处,从而保证质证的正确进行和诉讼的成功。注意完善书面证言的规则。这是因为我国与日本类似,以检察官极为慎重的起诉判断为中介,精心而严格作成的侦查书面证据在审判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罪判决率几乎达百分之百。由于上述与日本相同的原因,在中国的庭审中,辩方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往往只能围绕法理发挥一些作用,所以更要注重质证策略。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完善书面证言的运用规则要确立某些形式的书面证据具有更高的真实性和可采性。结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辩关系的应然,应当做到诉辩关系的结构化。诉辩关系必须诉讼结构化,才能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的架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辩关系的应然,还需要考虑刑事诉讼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都能实现是理想状态,但两者也有冲突之时。哪种价值优先是个很大的问题,在理论上重点在于关注两者关系应如何定位。诉辩关系的应然,还在于实质庭审的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审前程序的正当等具体领域。诉辩关系还需要考察诉讼公正与效率。审判中心主义作为一种普适性原则是正确的,但不能让审判中心主义走向极端,否则将使得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两者之间的平衡难以实现。通常认为,当代存在着三种思潮鼎立的局面,即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与新左派。社会思潮对诉辩关系的切入是通过诉讼价值观来实现的,在社会思潮中持什么样的观点,就会持相应的诉讼价值观,从而也就会对诉讼目的和诉讼结构持各种不同的观点,最终决定其对诉辩关系持什么样的看法。诉辩双方证明标准的同一性是符合我国诉讼规律的,法官作出决定需要考虑各方证据的可信性、判决形成的社会效果以及法律最终的公正执行等因素,诉辩双方证明标准若一高一低,将会给法官的判断带来不必要的困难。确立辩护律师的客观义务,有利于切实保证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从刑事诉讼结构来看,维系刑事诉讼的合理构架需要确立辩护原则,控辩对抗、法官居中听审裁判,在控、辩、裁三方组合诉讼结构中,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同为刑事诉讼结构的重要支点。诉辩关系的应然,固然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视野下审视,但是不能完全排斥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而单独成立,它应当是结合审前程序来考量的一个立体的存在,而不应是一个孤立的、单一的概念。在审判中心的视野下,良性的诉辩关系以追求实体真实和程序正当的刑事诉讼目的为依托,以社会思潮影响的诉讼价值观为基础,以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中的诉讼结构为展开,以实践中的重构为细节。这使得诉辩关系有了构建的合理性,为审判中心在我国的成立奠定了基础,也为自身的成长寻找到了空间,还为将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长提供了可能。这些都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中央提出的重要命题作出了有力的理论呼应,也最终成为笔者对理想的诉辩关系之愿景的期待。
卢道津[3](2020)在《《大韩民国在提问》韩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翻译实践报告在信息论的指导下,对《大韩民国在提问》一书中《广场》一章部分语句的汉译方法进行了分析。《大韩民国在提问》一书的形式为访谈录,是韩国诗人、小说家兼记者文亨烈对文在寅进行访谈记录的内容。此书一度曾在韩国畅销,据韩国最大图书连锁店教保文库网站的统计,在2017年政治社会领域的畅销书排名中,《大韩民国在提问》一书位居第三。访谈涉及到文在寅的记忆与历史,文在寅关注的人权与政治,以及将要实现的民主主义、崭新的大韩民国。全书共六章,《广场》是此书中第三章,《广场》这一章涉及到了韩国的热点政治事件、当权政府、社会、民生等领域的内容,访谈对话明晰直接、语言精炼深刻。本翻译实践报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实践报告,第二部分是附录。第一部分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为翻译项目简介,主要介绍了作者及作品,并分析了翻译项目的选题原因与意义。第二章介绍了翻译项目的过程,主要分为译前准备、翻译的过程以及翻译中遇到的问题。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该翻译实践报告的理论支撑——信息论,以及信息论在访谈录翻译中的应用。第四章在信息论的指导下,从语言与文化两方面具体分析了翻译实践过程中运用的翻译方法与翻译技巧。最后一章为结论部分,主要对此次翻译实践的收获与不足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附录了翻译实践的韩国语原文与汉语译文。目前,信息论指导下的韩汉翻译研究并没有广泛开展,而信息论指导下的访谈录翻译研究更是少之又少。访谈录记录了访谈的内容,访谈的过程可以视为对话双方进行信息交换、传递的过程。而翻译可被看作是一种信息传递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信息论可以为访谈录的翻译实践起到指导作用,笔者将在信息论的指导下,尝试对访谈录的韩汉翻译进行研究,通过将韩国政界人士的访谈录译介到国内,以增进国人对邻国韩国及其政界人士的理解。在本实践报告的最后,对此次翻译实践的翻译经验与不足进行了总结。通过此次翻译实践,主要有以下四点收获:第一,要透彻了解翻译原文的体裁及语言、表达方式的风格特点,选择与翻译原文相适用的翻译理论;第二,在翻译之前,要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第三,同时要注重培养母语的表达能力;第四,深刻认识到“活到老,学到老”“翻译无止境”,要想成为杰出的翻译家,不能仅着眼于语言和翻译本身,要对各领域的知识都有所涉猎。信息论主张要充分考虑译入语读者的信道容量,准确调整传送信息的冗余度与信息量。本翻译实践报告遵循以上原则,对信息的增加与省略、句子结构调整、隐藏含义的翻译、译文形式的调整等类型的翻译方法进行了分析。为访谈录的韩中翻译引入了新的理论指导与翻译研究视角,笔者认为对访谈录的韩中翻译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之后还需对其他章节或同类韩语访谈录原文进行翻译实践,深入研究、细化信息调整的类型,并使之更体系化,以进一步总结韩国语访谈录汉译的翻译技巧。
郑杨航[4](2019)在《拉萨市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习惯法与制定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拉萨市作为西藏自治区的首府,近年来法治化进程平稳推进,制定法框架日趋完善。但制定法并非无处不在,习惯法在当地纠纷解决中仍起到主要作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地居民因为习俗宗教的影响、司法成本过高却效率低下等因素,并不会采用诉讼等制定法途径,而是采取和平手段、次暴力手段等习惯法解决途径,这就形成了习惯法与制定法相互交合,优先使用习惯法解决途径的纠纷解决机制。该套机制应运而生,在其中制定法为习惯法提供保障,习惯法填补制定法的空白,在以往的岁月中为拉萨市居民纠纷解决提供了途径,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但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内在缺陷在二者结合时产生了诸如习惯法与制定法相冲突、纠纷解决机制出现真空地带等问题,对未来的发展形成了阻碍。为了完善当地的纠纷解决机制,维持社会的稳定,笔者倡议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替代性解决途径,并将习惯法解决途径纳入到法制监管的同时持续推进法治化建设,以期能够建立一个高效、融洽的纠纷解决体制。
王松[5](2019)在《血衣》文中指出我发现,奇怪的事都没有先兆。但一件奇怪的事,却可能是另一件奇怪的事的先兆。比如这个早晨,我已经养了几年的两只鹩哥突然死了。鹩哥比八哥聪明,但再聪明也是鸟,用我姥姥当年的话说,也是畜牲。我姥姥把一切不是人的生物都统称为畜牲。这两只鹩哥不是一般的鹩哥。一般的鹩哥是黑羽,这两只却一身白。倘若放出笼子,让它们站在书桌上,简直白得耀眼。它们还有一个奇怪之处,一只会说人话,另一只只会叫,可是会叫的不说人话,会说人话的又不会叫。但
范敏之[6](2017)在《律师职业的实践反思与伦理探究》文中提出律师职业旨在对权利瑕疵予以救济,促进社会理性秩序的实现,职业特性决定其本身内在地具有伦理道德性。律师执业之维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律师必须立足于特定的职业道德、伦理价值、伦理关系和伦理评价。律师一直没有能够取得社会的信任和认同,相反,公众表达了对律师“特权”的不满和唏嘘。这种所谓的“特权”正是目前所尊崇的“党派性忠诚”对律师职业伦理原本目的的扭曲。特别在我国规则化的建构思路下,对伦理品格的忽视使律师职业伦理被塑造成客观化、中立化的规范模式,导致律师伦理与大众道德渐行渐远。因此,应该注重律师自身实践理性的能力,在不断反思中修正有偏差的伦理准则,包括批判“律师角色的标准概念”、反对凌驾于“共同道德”之上的特殊“角色道德”观念。在具备正确认知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提出一套旨在校正、提升与教化律师人性结构的职业伦理准则。其中,守护良知是律师道德伦理底线、践行正义是最为终极的职责、保持独立是职业的根本属性、勇担社会责任是时代的使命。规则化后的律师职业伦理的实现主要依靠内化道德规范为律师个体德性力量来保证自律,并建立起一系列配套保障制度督促律师恪尽职守。
哲贵[7](2016)在《猛虎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那年春天,陈震东决定翻开人生新篇章。陈震东首先找他爸陈文化。陈文化这天在厂里值夜班,工厂离他们家有十多分钟路程。吃了晚饭,陈震东手里提着两个刚刚上市的本地甜瓜荡过去。陈震东还没到车间门口,陈文化两个徒弟先看见他,这两人年纪跟陈震东差不多,一胖一瘦,胖的叫陈铜,瘦的叫李铁。李铁远远看见他手里的甜瓜,用舌头舔了舔嘴唇说":甜瓜。"陈震东没理他们,脸上堆着笑容,站在车间门口,对陈文化招招手,喊道":爸,你出来一下。"陈文化没有出来,陈震东只能走进去,对着陈文
何尤之[8](2015)在《圆缺》文中认为一女人进罗兰金店的时候,天色已经悄然暗了下来。凌州大道上的路灯,长长的一排沿街站着,像一长串的金色灯笼挂过去。路灯如一朵朵太阳,在夜幕中泻下一片片昏黄的阳光。这个时段于罗兰金店来说,是最辉煌的时刻了。外面的世界越黑暗,金店的灯火越璀璨。玉敏早早开了灯,罗兰金店内顿时金光闪烁,金碧辉煌,与外面昏黄的街道形成鲜明的反差。镶在柜台内的灯带全都亮了起来,像一条条银蛇,闪着沉静而
浮石[9](2011)在《皂香之尘世浮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一章一那段时间,洪均所在的市规划局气氛有点异样,看谁都是一副鬼鬼祟祟或莫测高深的样子,似乎有一种夹杂着兴奋与激动的暗流在涌动。原因很简单,原来是有个副局长马上就要到年龄退休了,上面放出话来,他空出的位置将会通过内部竞争上岗的
海剑[10](2009)在《反渎风暴》文中提出写在前面2009年1月,北京京西宾馆。本年度中纪委第一次工作会议如期召开。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尤为强调指出:"要严肃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二、律师不是“做生意”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律师不是“做生意”的!(论文提纲范文)
(1)《纽约时报》新闻机器翻译的译后编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Chapter 1 Introduction |
1.1 Background of the Study |
1.2 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
1.2.1 Academic Value |
1.2.2 Practical Significance |
1.3 Task Description |
1.4 Outline of the Report |
Chapter 2 Theoretical Framework |
2.1 Introduction of 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
2.2 Functional Text Analysis by Christian Nord |
2.2.1 A Translation-Oriented Model of Text Functions |
2.2.2 The Role and Function of ST Analysis,Translation Brief |
2.2.3 Translation Problem |
2.2.4 Documentary Translation and Instrumental Translation |
2.3 Functional Text Analysis of the Source Text |
Chapter 3 Translation Problem in MT |
3.1 Linguistic Translation Problem in MT |
3.2 Pragmatic Translation Problem in MT |
3.3 Convention-related Translation Problem |
3.4 Text-specific Translation Problem in MT |
3.5 Summary |
Chapter 4 Translation Strategy of PE for Translation Problems inMT |
4.1 Translation Technique of PE for Linguistic Problems in MT |
4.1.1 Combination of Literal Translation and Free Translation |
4.1.2 Literal Translation |
4.1.3 Free Translation |
4.2 Translation Technique of PE for Pragmatic Translation Problems in MT |
4.2.1 Free Translation |
4.2.2 Idiomatic Translation |
4.2.3 Literal Translation |
4.2.4 Philological Translation |
4.3 Translation Technique of PE for Convention-related Translation Problem in MT |
4.3.1 Idiomatic Translation |
4.3.2 Free Translation |
4.4 Translation Technique of PE for Text-specific Translation Problem in MT |
4.4.1 Free Translation |
4.4.2 Idiomatic Translation |
4.5 Summary |
Chapter 5 Conclusion |
5.1 Major Findings |
5.2 Limitations and Expectations |
References |
Acknowledgements |
Appendix |
(2)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辩关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概述 |
第一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一般理论 |
一、审判中心主义综览 |
二、审判中心主义内涵分析 |
第二节 审判中心主义相关问题评析 |
一、审判中心主义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系 |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辩关系 |
第二章 现代刑事诉讼格局下诉辩关系的构建 |
第一节 审判中心与审前程序 |
一、审判中心的非线性化 |
二、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辩冲突 |
第二节 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辩模式 |
一、诉方角色不明影响审判中心主义的成立 |
二、诉辩双方的理性与非理性分析 |
三、诉辩双方显性冲突 |
第三节 诉辩关系的构建 |
一、诉辩关系的中国模式 |
二、诉辩关系的透析与前瞻 |
第三章 诉辩关系的社会思潮基础 |
第一节 社会思潮述评 |
一、自由主义 |
二、新保守主义 |
三、新左派 |
第二节 社会思潮与诉讼价值观 |
一、社会思潮通过诉讼价值观实现对诉辩关系的切入 |
二、诉辩关系的新保守主义走向 |
第四章 诉辩关系中的诉讼结构 |
第一节 刑事诉讼结构分析 |
一、当事人主义模式 |
二、职权主义模式 |
三、混合模式 |
第二节 诉讼结构充分化的诉辩关系 |
一、中国诉讼结构模式的选择 |
二、诉辩关系之诉讼结构层次 |
第五章 诉辩关系主体 |
第一节 诉辩关系的立人与立制 |
一、立人为先 |
二、立人与立制的兼顾 |
第二节 辩护律师 |
一、辩护律师的客观义务释义 |
二、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研究 |
第三节 检察官 |
一、检察制度沿革 |
二、诉辩关系与“检警一体” |
第六章 诉辩关系中事实与证据的证明 |
第一节 诉辩双方基于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评析 |
一、诉辩证明标准不一致的普遍性 |
二、诉辩证明标准一致的必要性论证 |
第二节 以审判为中心中的事实与证据 |
一、以证据相互印证为原则 |
二、公正与效率并重 |
三、诉辩关系以法律事实为核心 |
第七章 诉辩关系的实践构建 |
第一节 刑事和解中的诉辩关系 |
一、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 |
二、刑事和解中的诉辩关系价值研究 |
三、对诉辩交易的考察 |
四、我国诉辩关系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中的诉辩关系 |
一、庭前会议中的诉辩关系价值 |
二、庭前会议中诉辩关系完善构想 |
第三节 诉辩关系与非法证据排除 |
一、非法证据排除与诉讼目的 |
二、非法证据排除与诉辩平衡 |
第四节 一审庭审中的诉辩关系 |
一、诉辩双方的质证原则 |
二、诉辩双方的质证应变策略 |
三、诉辩双方完善证言运用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大韩民国在提问》韩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中文摘要 |
摘要 |
正文 |
参考文献 |
附件 |
(4)拉萨市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习惯法与制定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拉萨市民间借贷的现状 |
第一节 拉萨市概况 |
第二节 拉萨市民间借贷起源及现状 |
第二章 拉萨市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拉萨市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 |
第二节 拉萨市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 |
一、轻司法 |
二、手段更平和 |
三、宗教色彩浓厚 |
第三章 拉萨市民间借贷纠纷解决中的制定法与习惯法 |
第一节 制定法难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
一、拉萨法治建设不完善,运用制定法层层受阻 |
二、运用制定法的成本极高但收益效果不佳 |
第二节 习惯法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占据主导地位 |
一、人情关系和商业利益保障了习惯法的有效性 |
二、宗教提供了习惯法的合法性基础 |
三、习惯法解决途径的低成本性 |
第三节 民间借贷纠纷中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 |
一、习惯法填补了制定法的空白 |
二、制定法保障了习惯法的有序运用 |
第四节 民间借贷纠纷中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的问题 |
一、习惯法与制定法存在冲突 |
二、纠纷解决机制出现真空 |
第四章 包含替代性解决途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替代性解决机制 |
第二节 推进法治化建设,完善制定法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6)律师职业的实践反思与伦理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伦理道德乃律师职业之内在基础 |
第一节 伦理参与是律师执业过程的内在理性要求 |
一、伦理与道德的关系之辩 |
二、律师执业过程体现丰富的伦理内涵 |
第二节 律师职业伦理是关于律师执业行为的道德评价 |
一、律师职业伦理是对律师自身的认知 |
二、律师职业伦理是对律师道德的评价 |
三、律师职业伦理是对律师行为的规制 |
第三节 律师伦理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律师职业的道德特质 |
一、法律实践活动蕴含一定道德观念 |
二、法律主体交互性奠基司法关系道德特性 |
第四节 律师伦理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为律师职业合理定位 |
一、律师职业伦理为律师职业提供理性支持 |
二、律师职业伦理为律师职业提供信义担保 |
第二章 律师职业伦理与大众道德渐行渐远 |
第一节 律师职业伦理困惑剖析 |
一、律师伦理脱离了日常道德体验 |
二、律师伦理忽视了律师实践理性 |
三、律师伦理放缓了反思发展步伐 |
第二节 律师角色的标准概念批判 |
一、标准概念致使律师伦理沦为职业特权 |
二、标准概念导致律师伦理陷入工具主义 |
第三节 角色道德优先观念的批判 |
一、角色道德特殊性导源于身份角色差异 |
二、角色道德特殊性包含于共同道德普遍性之中 |
三、律师伦理规则化意味高标准的共识性道德要求 |
第三章 提出旨在校正、提升的伦理准则 |
第一节 守护良知是律师执业的伦理底线 |
一、律师的职业良知根植于忠于法律的基础之中 |
二、律师的职业良知决定律师的执业态度 |
三、律师职业良知督促律师恪尽职守 |
第二节 践行正义是律师执业的终极职责 |
一、保障人权,实现个案正义 |
二、监督权力,维护公正司法 |
第三节 保持独立是律师职业的根本属性 |
一、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需维持在一定限度内 |
二、律师为当事人保密的内容应有严格限制 |
第四节 勇担社会责任是律师职业的时代使命 |
一、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职业价值实现 |
二、律师承担的具体社会责任 |
第四章 发挥德性力量与完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内化职业伦理规范为律师德性 |
一、德性促使律师始终保持自律 |
二、德性推动律师不断践履德行 |
第二节 配套制度体系保障伦理规范被良好践行 |
一、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
二、以强化反思的预防制度为主 |
三、以落实监督的惩戒制度为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猛虎图(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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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十九 |
二十 |
二十一 |
二十二 |
二十三 |
二十四 |
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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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二十九 |
三十 |
三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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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
三十五 |
三十六 |
三十七 |
三十八 |
三十九 |
四十 |
四十一 |
四十二 |
四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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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 |
四十七 |
四十八 |
四十九 |
五十 |
五十一 |
五十二 |
五十三 |
五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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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 |
五十七 |
五十八 |
五十九 |
六十 |
六十一 |
六十二 |
六十三 |
六十四 |
六十五 |
六十六 |
六十七 |
六十八 |
六十九 |
七十 |
七十一 |
七十二 |
(8)圆缺(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9)皂香之尘世浮生(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第二章 |
一 |
二 |
三 |
四 |
第三章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四章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五章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六章 |
(10)反渎风暴(论文提纲范文)
写在前面 |
渎职猛于虎! |
第一章小小土地爷引发的官场大地震 |
新理念下的批租土地风潮 |
老板吃肉喽啰喝汤 |
政坛“明星”差点栽给开发商 |
“共享”情人搭建的利益“铁三角” |
第二章惊天的税收“黑洞” |
刚参加工作四年的吴芝刚 |
小学学历的泥瓦工陈学军 |
一拍即合 |
渎职犯罪凸现在案件背后 |
第三章外商凭空赚了一个亿 |
招商引资有猫腻 |
回避招标埋祸根 |
以“代建制”擅自发包 |
交通局长前“腐”后继 |
第四章学者型高官的黯然谢幕 |
李达昌其人 |
挪用1000万美元 |
不当省长当教授 |
数亿元“大陷阱” |
在拿下“中川国际”后向李达昌伸手 |
用父女情和师生情俘虏李达昌 |
第五章梦断“蓝田神话” |
帮了别人, “双规”了自己 |
决策者说, 帮蓝田上市差点变成幕后推手 |
受贿者说, 帮女儿买股票变成自己受贿证据 |
渎职者说, 帮企业贷款变成滥用职权 |
刻骨铭心, 终于知道法律是铁面无情 |
第六章司法腐败新标本 |
案发当事人家属举报 |
第一宗罪:为律师“勾兑”案子 |
第二宗罪:收取当事人感谢费 |
第三宗罪:大肆贪污, 使石狮蒙羞 |
第四宗罪:与胞弟联营“司法家族企业” |
背叛的不止是法律 |
第七章药监之殇 |
郝和平:第一根被点燃的“导火索” |
卒子和掮客:药监局窝案的“催化剂” |
王国荣:和药厂老总联手炮制假药 |
曹文庄:“学以致用”的法学博士 |
卢爱英:聚沙成塔 |
郑筱萸:失去“药效”的药监局局长 |
第八章“裸体做官”者的滑铁卢 |
庞家钰其人 |
8次爆管之痛的“祸民工程” |
违规创造“政绩”, 国家损失三个多亿 |
知情人数次举报 |
真相水落石出 |
“裸体做官”现象 |
仅仅谩骂是不够的 |
第九章制造上海社保案的“漩涡中心” |
仕途轨迹 |
“面疙瘩”区长 |
拉帮结派的小圈子 |
各种角色粉墨登场 |
边腐边升的“典型” |
两面人 |
三声“对不起” |
尾声 |
四、律师不是“做生意”的!(论文参考文献)
- [1]《纽约时报》新闻机器翻译的译后编辑实践报告[D]. 贾培.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辩关系构建研究[D]. 盛雷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大韩民国在提问》韩汉翻译实践报告[D]. 卢道津. 山东大学, 2020(11)
- [4]拉萨市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习惯法与制定法[D]. 郑杨航.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5]血衣[J]. 王松. 江南, 2019(02)
- [6]律师职业的实践反思与伦理探究[D]. 范敏之.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猛虎图[J]. 哲贵. 江南, 2016(04)
- [8]圆缺[J]. 何尤之. 芳草(小说月刊), 2015(08)
- [9]皂香之尘世浮生[J]. 浮石.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1(06)
- [10]反渎风暴[J]. 海剑. 中国作家, 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