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黄玥,韩立新[1](2022)在《日本核污水排放后我国远洋渔业立法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日本单方面决定将核污水排入海洋的行为在违反相关国际法公约的同时,对海洋生态环境及我国远洋渔业造成严重影响。国际法框架下远洋渔业监管主要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该公约延伸的BBNJ协定为基础,但综合性公约大多从海洋环境整体角度进行概括性规定,并未涉及核污水方面的内容。而在国际核能管制专项立法中,由于欠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后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因而从国际法角度很难约束核污水入海行为。由于我国很难通过制定规制国内核污染的法律对日本进行问责,因此,在应对核污水污染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上,国内法立法要点应集中于完善核污水排放入海后的远洋渔业立法。在遵守国际环境法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应制定远洋渔业捕捞专门法以形成健全的监管机制,同时推动完善远洋渔船监测系统及渔船登临检查体系,防止非法捕捞被核污水污染鱼类问题的发生。此外,我国还应通过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渔区的设定灵活扩大禁渔区范围,以防止核辐射鱼类的远洋捕捞。
房旭[2](2021)在《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之适用》文中认为发生在入渔国管辖海域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受入渔国和船旗国的双重管辖。船旗国管辖的主要目的是制裁远洋违法捕捞行为,有效规范远洋捕捞活动。鉴于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施加的合理限制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过罚相当"初衷,对发生在入渔国管辖海域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仍需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从"违法成本"视角来看,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应界定为:不得基于同一个远洋违法捕捞事实再给予与其危害性不相称的处罚。因此,对于已经被入渔国处罚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我国原则上可以依据国内法再次处罚,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要求,在远洋违法捕捞行为危害性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入渔国已经给予的处罚以及我国应当给予的处罚,进而决定具体适用何种类型、程度的处罚以及是否免于或减轻处罚。
郝会娟[3](2020)在《韩国管制IUU捕捞的国家法律措施评析》文中研究表明非法、不报告、不受管制(IUU)捕捞是国际渔业治理的主要问题之一。控制IUU捕捞需要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市场国的共同努力。韩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远洋捕捞国,为摘除IUU捕捞黑名单的帽子,近年来,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治理和修订国内渔业相关法规,创建出韩国打击IUU捕捞的国家措施模式。虽取得一些成效,但其修订的某些条款完全照搬欧盟和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引发了国内远洋渔业从业者的不满,导致其2019年再次被美国列入"预备非法捕捞国"。为此,2019年11月,韩国再次大幅修订渔业相关国内法。韩国的做法,可以为同样被指责过IUU捕捞的我国提供借鉴。虽然我国非常重视打击IUU捕捞,也在努力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港口国、市场国措施方面还有些不足,新修订法规的实施效果也令人期待。期望能从韩国的措施中吸取经验教训,也为面临同样问题的国家提供借鉴。
李星原[4](2021)在《静态对等原则下的法律文献汉英翻译 ——以《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翻译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唐建业,CHEN Jueyu,HUANG Yuxin[5](2021)在《中国远洋渔业的发展与转型——兼评《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及其远洋渔业是全球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参与方及组成部分之一,《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最初发展远洋渔业旨在解决动物蛋白供给和外汇需求等问题。1999年我国重点发展公海渔业并参与公海渔业治理,既有当时国际渔业法律、政治以及现实的需求,也为了通过发展公海渔业提升我国对内管理能力,缓解我国在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内捕捞能力过度集中投入的状况。本文拟从公海捕鱼国和入渔国两种身份角度,探讨在相关国际文书下我国应尽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义务,并结合我国的实践,评估《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本文认为,国内发展为我国远洋渔业未来发展提供了机遇,但参与公海渔业治理和双边渔业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6](2020)在《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2020)》文中研究指明2020年11月前言中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起步,根据相关双边渔业合作协议或安排,在合作国家管辖海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入渔合作。上世纪90年代以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中国开始发展公海渔业,积极行使开发利用公海渔业资源的权利,同时全面履行相应的资源养护和管理义务。截至2019年底,中国拥有合法远洋渔业企业178家,批准作业的远洋渔船2701艘,其中公海作业渔船1589艘,作业区域分布于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公海和南极海域,以及其他合作国家管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7](2020)在《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文中研究说明2020年11月前言中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起步,根据相关双边渔业合作协议或安排,在合作国家管辖海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入渔合作。上世纪90年代以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中国开始发展公海渔业,积极行使开发利用公海渔业资源的权利,同时全面履行相应的资源养护和管理义务。截至2019年底,中国拥有合法远洋渔业企业178家,批准作业的远洋渔船2701艘,其中公海作业渔船1589艘,
刘一祎[8](2020)在《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习总书记提出了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明确大力发展远洋渔业。我国远洋渔业捕捞开始于1985年,经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了远洋渔业大国,正处于向远洋渔业强国的转型期,远洋渔业在我国海洋经济中占据重要位置,也是我国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支撑。当前国际海洋渔业重视对渔业资源的养护与海洋环境的保护,我国远洋渔业捕捞受到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的双重规范,而我国远洋渔业捕捞的法律缺乏与国际公约的衔接性,并且我国还尚未制定远洋渔业捕捞的专门法律,在对于远洋渔业捕捞的法律规范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因而,亟需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远洋渔业捕捞专门法律,对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提供法律指引,以弥补当前远洋渔业管理法律体系中远洋渔业捕捞规定存在的不足,以法律条文来规范远洋渔业捕捞的各项操作,为我国发展远洋渔业捕捞提供法律支撑。本文正文部分包括正文和结论,共由五个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远洋渔业捕捞概述。从远洋渔业捕捞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我国远洋渔业捕捞的分类以及发展历程。第二部分是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现状。对我国国内远洋渔业捕捞的法律规定、国际上远洋渔业捕捞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参加的双边协定进行梳理。第三部分典型国家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经验与借鉴。从国际远洋渔业捕捞现状出发,对典型国家日本、韩国远洋渔业捕捞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探索出完善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制度有益的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远洋渔业捕捞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从四个方面阐述,主要包括:远洋渔业捕捞专门性法律不足、国内法规与国际法不相适应、缺乏可操作性、处罚责任主体不明、缺乏安全保障相关立法等问题,针对问题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寻找原因。第五部分是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针对我国远洋渔业捕捞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具体包括:建立远洋渔业捕捞的特别法、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增加与国际法接轨的国内法律规定、明确远洋渔业捕捞处罚的责任主体、增加安全保障性法律法规。
陈晨[9](2020)在《我国过洋性渔业入渔风险评价体系构建及应用》文中研究表明“十二五”期间,随着“海洋强国”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实施,国家和各沿海省市加大了对远洋渔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了我国远洋渔业快速发展。但随着我国远洋渔业规模快速发展以及国际海洋生物资源竞争加剧,我国远洋渔业涉外安全事件有所增多,企业无序入渔等会使经济损失严重,入渔国家政局不稳定等因素也会使入渔不稳定,这些都对我国远洋渔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远洋渔业发生渔业涉外安全事件、企业经济损失、入渔不稳定等,既可能是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也可因合作国家社会政治等因素造成,这一现象不可避免,须客观认识此类远洋渔业发展的问题,加强预警与保障体系建设。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过洋性渔业入渔风险因素分析,建立一套过洋性渔业的预警防范指标体系,为我国过洋性渔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技术保障。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创建过洋性渔业入渔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基于科学性、全面性、定量定性结合等指标选取原则,借鉴国内外相关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过洋性渔业风险特点研究以进行风险识别,构建出入渔国家、入渔合作基础和合作方式和外部环境共3个一级指标、经济稳定性、政局稳定性、经济法律环境等14个二级指标的指标体系。并对定性的三级指标进行分级,定量的三级指标划分范围,统一打分标准,第一等级为10分,第二等级为5分,第三等级为1分。(2)西非过洋性渔业入渔风险评价。通过搜集整理西非15个国家2009-2018年近10年的风险评价指标数据,运用专家综合评价法确定指标权重,计算出15个国家近10年的入渔风险评价值,并划分预警等级。研究表明:政局稳定性、渔业合作类型、“十三五”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布局等是对综合风险评价值影响较大的评价指标。风险逐步降低的国家有:毛里塔尼亚、塞拉利昂、科特迪瓦、加蓬、安哥拉5个国家;风险保持不变或波动的国家有:摩洛哥、塞内加尔、几内亚等9个国家;风险增加的国家有:几内亚比绍。在地理分布上,西北非、西南非国家入渔风险相对较小,几内亚湾附近的国家风险相对较大。入渔风险与国家战略和政策实施有关。(3)印度洋过洋性渔业入渔风险评价。通过收集2009-2018年印度洋沿海14个国家相关数据和资料,基于过洋性渔业评价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理论,计算出近10年入渔风险评价值,并绘制风险变化趋势图和风险预警图。研究表明:入渔国政局、合作类型对入渔风险影响较大,内战、政治危机等影响政局稳定的事件都会增加入渔风险。风险逐步降低的有6个国家:坦桑尼亚、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塞舌尔和斯里兰卡;风险保持不变或波动的有7个国家,且以印度洋北部国家为主,主要有阿曼、伊朗、巴基斯坦、印度、孟加拉国、南非、马绍尔;风险增加的为也门1个国家。分析发现,印度洋北部国家入渔风险相对较小,印度洋西南部国家入渔风险相对较大,但近年有持平的趋势。(4)过洋性渔业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对策研究。通过研究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的理论以及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渔业应急管理体系的现状,从应对主体、应对国家、应对层面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1)应对主体方面,政府应建立过洋性渔业总体应急预案,完善过洋性渔业应急管理机制,推动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做好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具体而言,一是在项目申请时,要求上报应急预案和风险管理措施;二是鼓励企业成立风险控制相关部门,或与国内研究单位合作,落实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三是明确责任归属,强化主体责任。设立过洋性渔业应急管理部门,提高研判、决策、部署能力。其次,协会编写风险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带动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最后,企业应贯彻落实风险管理到项目审核前和日常生产中,重视风险管理重要性。2)应对国家方面,对于未入渔国家,依据风险评价等级,国家管理部门应弹性控制入渔规划。对低风险和较低风险的国家,采取适度增加船队数量的管理,对高风险和较高风险的国家,采取减少企业入渔规模的管理。对于已入渔国家,依据风险评价等级,国家管理部门密切关注较高风险以上的国家,给出预警信号并做好应急准备,做好撤渔救援等工作,监督督促企业做好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3)应对层面,在技术上,应该建立过洋性渔业风险评价体系,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在管理上,建立起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的基本规范,让企业有章可循。对于过洋性渔业企业,管理部门要引导各方企业学习善经营扛风险的民营企业的理念和做法,推广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规范。4)预警风险等级方面。对于低风险预警,保持定期关注;对于较低风险预警,保持适度关注;对于较高风险预警,做好风险防范化解风险,采取多预案多举措应急;对于高风险预警,保持高度关注,做好应急准备,对于不可避免的风险事件,尽早发布预警信息,在科学研判下可提前撤渔。
侯荣海[10](2019)在《我国远洋渔船监管所面临的挑战及法律对策》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社会不断强调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共同责任、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力度,船旗国积极履行渔船监管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义务已成为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在远洋渔船涉外事件频发的现状下,我国远洋渔船监管薄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该问题的暴露既包括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和各沿海国加强对渔业资源管理、不断完善渔船监管措施的外部挑战,也包括我国在渔业法律构架方面滞后于国际立法,以及配套监管处罚措施缺失等自身存在不足的内部挑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远洋渔船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践和面临挑战方面加强研究和应对,才能实现对远洋渔船的有效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遏制和震慑作用,从而实现远洋渔业持续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促进双边渔业合作,构筑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简要介绍渔业和渔船、远洋渔业和远洋渔船概念、引出远洋渔业发展现状和渔船监管问题;其次重点运用行政法相关原理,阐述远洋渔船监管的定义、目的和特点,明确研究定位;从国家、行业、资源三个方面阐述完善远洋渔船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梳理归纳了国际主要海洋渔业法律公约中对远洋渔船监管提出的倡议、要求和行动计划,总结出渔船登记、捕捞许可、船位监测、登临检查、观察员随船、渔捞日志、违法行为处罚、港口国措施等十项主要执法要求,并以此为参照分析了我国远洋渔船监管法律框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初步分析远洋渔船监管薄弱的问题产生原因。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详细分析了我国现有远洋渔船监管所面临的挑战,面对国际社会对渔船监管日趋严格的形势,国内法律法规已经出现落后情况,并从法理角度对因为缺乏有效制裁,深入具体对造成远洋渔船监管失效做了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远洋渔船监管的对策,也是本文的创新点,具体阐述了进行国际合作、提高相关法律位阶和配套处罚机制的设想,并结合实践工作说明理由。结论是我国远洋渔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远洋渔船监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但是也不能回避目前远洋渔船监管的不足,经过比对当今世界海洋渔业主要法律公约,和对国内相关法律的分析,发现远洋渔船监管面临巨大的挑战,经具体分析认为,我国远洋渔船监管薄弱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立法滞后于国际立法,以及配套监管处罚措施缺失。针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本文提出开展远洋渔船监管国际合作、提升相关法律位阶和配套监管处罚措施三个方面的法律对策。
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核污水排放后我国远洋渔业立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核污染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综合性公约 |
(二)国际核能管制专项立法及不足 |
二、核污水排放侵犯我国远洋捕鱼权益 |
三、我国远洋渔业立法在应对核污水入海问题上的不足 |
四、核污水入海现状下我国远洋渔业立法趋势及完善建议 |
(一)制定包含规制辐射鱼类捕捞的远洋渔业捕捞专门法 |
(二)推动完善远洋渔船监测系统及渔船登临检查体系 |
(三)以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灵活扩大禁渔区范围 |
(四)立法规定远洋水产品进出口监管认证制度 |
(五)强化《渔业法》域外效力 |
(2)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显现: 理论与实践的张力 |
二、 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可适用性 |
(一) 相关的国家实践存在差异 |
(二) “属人最高权”不足以排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
(三) 过罚相当: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可适用性证成 |
三、 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与“不再罚” |
(一) “一事”: 同一个远洋违法捕捞事实 |
(二) “不再罚”: 不得再给予与远洋违法捕捞行为危害性不相称的处罚 |
1. 远洋渔业行政处罚的特殊性 |
2. “违法成本大于预期收益”: 远洋违法捕捞行为规制的经济学路径 |
四、 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规则之构建 |
(5)中国远洋渔业的发展与转型——兼评《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远洋渔业发展背景及初衷 |
二、我国参与公海渔业及其治理的转型 |
三、从公海捕鱼国与入渔国的双重身份看我国的《白皮书》 |
(一)公海捕鱼国身份 |
(二)入渔国身份 |
四、未来机遇与挑战 |
I.The Background and Original Intentions of Developing China’s Distant-Water Fisheries in the Early Stage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
II.The Transformation:China’s Participation in High Seas Fisheries and Their Governance |
III.Reviewing the White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High Seas Fishing State and Access Fishing State |
IV.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in the Future |
(6)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2020)(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全面履行船旗国义务 |
二、严格实施远洋渔业监管 |
三、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
四、强化远洋渔业科学支撑 |
五、推进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
六、加强远洋渔业国际合作 |
结语 |
(7)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全面履行船旗国义务 |
(一)实行远洋渔业许可制度。 |
(二)实行投入和产出控制措施。 |
(三)建立远洋渔业数据收集和报送体系。 |
(四)推行并完善渔捞日志制度。 |
(五)推行并完善国家观察员制度。 |
(六)主动实施公海自主休渔。 |
(七)全面提升履约绩效水平。 |
二、严格实施远洋渔业监管 |
(一)加强远洋渔船船位监控。 |
(二)加强公海渔获转载监管。 |
(三)推动开展公海登临检查。 |
(四)逐步建立远洋渔船港口检查制度。 |
(五)实施远洋水产品进出口监管。 |
(六)严厉打击非法捕鱼活动。 |
三、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
(一)主张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原则。 |
(二)支持生态和环境友好型捕捞。 |
(三)重视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 |
(四)关注气候变化与渔业可持续问题。 |
四、强化远洋渔业科学支撑 |
(一)不断加强科技和管理支撑。 |
(二)切实加强资源调查与监测。 |
(三)积极开展资源养护管理研究。 |
(四)充分合理分享科学数据。 |
五、推进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
(一)支持渔船更新改造,扩大高效节能装备应用。 |
(二)建设远洋渔业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 |
(三)开展履约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履约能力。 |
(四)加强海上安全生产,积极参与国际救助。 |
六、加强远洋渔业国际合作 |
(一)开展双边合作交流。 |
(二)加强多边合作交流。 |
(三)参与国际和区域渔业治理。 |
(四)支持发展中国家渔业发展。 |
结语 |
(8)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远洋渔业捕捞概述 |
(一)远洋渔业捕捞的概念 |
1.国外关于远洋渔业捕捞的界定 |
2.我国关于远洋渔业捕捞的界定 |
(二)我国远洋渔业捕捞的分类 |
(三)我国远洋渔业捕捞的发展历程 |
二、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现状 |
(一)国内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现状 |
(二)国际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现状 |
(三)中国签订的双边渔业协定 |
三、典型国家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经验及借鉴 |
(一)国际远洋渔业捕捞现状 |
(二)典型国家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经验 |
1.日本 |
2.韩国 |
(三)日本与韩国远洋渔业捕捞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
四、我国远洋渔业捕捞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我国远洋渔业捕捞存在的法律问题 |
1.远洋渔业捕捞缺少专门法 |
2.远洋渔业捕捞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
3.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衔接不佳 |
4.远洋渔业捕捞处罚责任主体不明 |
5.安全保障立法不足 |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1.主观原因 |
2.客观原因 |
五、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制定远洋渔业捕捞的特别法 |
(二)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
(三)提高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的衔接性 |
(四)明确远洋渔业捕捞处罚的责任主体 |
(五)增加安全保障性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附件 |
(9)我国过洋性渔业入渔风险评价体系构建及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科学问题提出 |
1.2 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1.3.1 远洋渔业领域的研究进展 |
1.3.2 我国远洋渔业管理的研究进展 |
1.3.3 渔业风险评价的研究进展 |
1.3.4 我国过洋性渔业风险评价的研究进展 |
1.3.5 研究存在问题 |
1.4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我国入渔国家的渔业概述 |
2.1 我国过洋性渔业情况分析 |
2.1.1 我国近10年来过洋性渔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
2.1.2 入渔企业的现状 |
2.2 入渔国家渔业现状 |
2.2.1 入渔国家的渔业资源状况 |
2.2.2 资源开发潜力 |
2.2.3 渔业管理现状 |
2.3 入渔国家社会经济现状 |
2.3.1 入渔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现状 |
2.3.2 与中国外交关系 |
2.3.3 国家法律制度 |
2.3.4 市场汇率 |
2.4 小结 |
第三章 过洋性渔业风险分析及其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1 过洋性渔业及其产业特点 |
3.2 指标选取原则与借鉴 |
3.2.1 指标选取原则 |
3.2.2 国内外相关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分析与借鉴 |
3.3 指标选取及原因 |
3.3.1 指标选取 |
3.3.2 指标选取原因 |
3.3.3 指标划分标准 |
3.4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过洋性渔业国家入渔风险评价实证分析 |
4.1 材料和方法 |
4.1.1 数据来源 |
4.1.2 研究方法 |
4.2 研究结果 |
4.2.1 西非过洋性渔业入渔风险评价实证分析 |
4.2.2 印度洋过洋性渔业入渔风险评价实证分析 |
4.3 讨论与分析 |
4.3.1 西非国家 |
4.3.2 印度洋周边国家 |
4.4 小结 |
第五章 过洋性渔业入渔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对策研究 |
5.1 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理论 |
5.1.1 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的辨析 |
5.1.2 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性 |
5.2 我国应急管理现状 |
5.2.1 我国应急管理体系 |
5.2.2 我国渔业应急管理体系 |
5.3 过洋性渔业突发事件 |
5.4 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对策 |
5.5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10)我国远洋渔船监管所面临的挑战及法律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远洋渔船监管问题 |
(一) 远洋渔业和远洋渔船 |
1. 渔业和渔船 |
2. 远洋渔业 |
3. 远洋渔船 |
(二) 远洋渔船监管 |
1. 远洋渔船监管的定义 |
2. 远洋渔船监管的目的 |
3. 远洋渔船监管的特点 |
(三) 完善远洋渔船监管的必要性 |
1. 国家层面的需求 |
2. 行业自身的需求 |
3. 资源特性需求 |
二、远洋渔船监管适用的法律框架 |
(一) 代表性国际规则 |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2.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
3. 执行公约 |
4. IUU捕捞国际行动计划 |
(二) 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
1. 渔业法 |
2.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
3. 渔船登记、检验和捕捞许可 |
4. 远洋船位监测 |
5. 国家观察员 |
6. 标准化渔捞日志 |
三、远洋渔船监管所面临的挑战 |
(一) 国际社会对渔船监管日趋严格 |
(二) 我国远洋渔船监管法律亟待更新 |
1. 法律已落后于形势发展 |
2. 立法位阶低且体系分散 |
3. 执法监管缺乏域外效力 |
4. 与国际规定接轨困难 |
(三) 渔船违法违规缺乏有效制裁 |
1. 法律处罚环节缺失 |
2. 违法违规行为过罚不相当 |
四、完善远洋渔船监管的法律对策 |
(一) 开展远洋渔船监管国际合作 |
1. 加入《港口国协定》 |
2. 中西太平洋巡航常态化 |
(二) 提高我国远洋渔船监管的法律效力 |
1. 增加域外效力 |
2. 明确违法行为 |
(三) 完善配套监管处罚机制 |
1. 追加经济处罚 |
2. 活动全程监管 |
3. 强制船位监测 |
4. 派出执法观察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核污水排放后我国远洋渔业立法思考[J]. 黄玥,韩立新. 北方法学, 2022(02)
- [2]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之适用[J]. 房旭.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 [3]韩国管制IUU捕捞的国家法律措施评析[J]. 郝会娟.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20(00)
- [4]静态对等原则下的法律文献汉英翻译 ——以《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翻译为例[D]. 李星原. 上海海洋大学, 2021
- [5]中国远洋渔业的发展与转型——兼评《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J]. 唐建业,CHEN Jueyu,HUANG Yuxin.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1(01)
- [6]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2020)[J].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0(12)
- [7]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J].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0(04)
- [8]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问题研究[D]. 刘一祎. 大连海洋大学, 2020(02)
- [9]我国过洋性渔业入渔风险评价体系构建及应用[D]. 陈晨. 上海海洋大学, 2020(03)
- [10]我国远洋渔船监管所面临的挑战及法律对策[D]. 侯荣海.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