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1%”提法不准确 听证会没有决策权(论文文献综述)
唐林垚[1](2020)在《“脱离算法自动化决策权”的虚幻承诺》文中认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22条应作权利而非禁令解,由此产生的"脱离自动化决策权"存在与"更正权"竞合之表象、与"获解释权"补强之曲解以及与"被遗忘权"混同之误判。界定该权利应把握两条主线:(1)GDPR序言第71条赋予数据主体的三种基本权利乃相互并列而非互为因果;(2)权利内涵随技术发展嬗变,在基于数据库编码的计算机自动化场景为脱离数据采集,在基于机器学习的算法自动化场景为脱离用户侧写,在基于神经网络的超级自动化场景为脱离平台交互。破除权利失语的关键在于适用条件去场景化以及自甘风险式的豁免进路让位于实现公共利益所必须的法定许可。若不囿于既定框架,陈情权和离线权的重构思路各有合理之处,但应防范可能产生过高的社会成本。
葛俊良[2](2020)在《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协商治理意味着环境治理由依靠政府威权解决问题向主体间达成合意的过程转变。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引导利益相关方理性互动,形成政策建议,有助于强化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而可视为健全环境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向。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试图回答地方政府如何影响和塑造环境协商治理实践以及地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如何具体运行这两个关键问题。本研究首先对国内外常见的环境治理范式进行宏观层面的考察和梳理,分析和比较不同环境治理范式的主要内容和实践现状,着重探讨协商治理与多中心治理、协同治理、整体性治理、网络化治理等环境治理范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认为协商治理是环境社会治理的一种基础性范式。在此基础上,依据环境议题属性和协商主体间关系标准,将国内环境协商治理实践划分为回应型、自治型、咨询型和监督型四种类型,并分别阐述其议题属性、协商功能、社会参与形式和制度化平台等。根据地方政府开展环境协商治理的利益动机,本研究从议题边界、功能定位、参与主体、程序流程和协商方式五个角度剖析国内环境协商治理的实践取向,指出其兼具公共性和工具性的双重治理动机,但基于治理有效性和社会控制的工具性取向更为明显。协商民主对公共理性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被解决特定环境问题、规范公众参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组织机构职能、提供环境政策咨询和推动环境政策落实等工具性的协商动机所取代。从环境协商治理实践出发,笔者认为现阶段国内民主协商的重心停留在治理层面,聚焦于包括环境议题在内的社会民生事务,注重对社会各阶层意见和诉求的包容、吸纳和整合。通过协商民主与地方或基层治理的整合,以推动社会的动员、整合和合作,进而达成有效治理的目标,这也是协商民主本土化实践的基本特点之一。在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呈现出的这种工具性取向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选取Z省J市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协商主体的行为逻辑、主体间相互关系和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等问题的阐述,勾勒出J市环境协商治理的整体图景;并采用多案例比较的研究方法,从环境协商议题、环境协商策略和环境协商成效三个维度出发,分析地方环境协商治理的运行机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发现,环境协商平台的搭建和协商参与者的挑选,体现出党委领导、利益相关和便于治理的原则;环境协商议题设置的关键在于响应者响应的有效性与积极性;公共性环境治理主体会根据具体协商情境,选取恰当的协商策略并加以组合式运用,使之与环境协商议题的特征相匹配;从所选案例来看,国内地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呈现出比较好的治理绩效,而环境协商治理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环境协商议题特征、协商策略运用以及这两者间的匹配性等因素的影响。
康俊莲[3](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胡学瑾[4](2020)在《行政决策法律规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以行政决策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围绕行政决策概念化、体系化,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对行政决策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逻辑结构、不确定法律概念、法律效果、学术争议等问题进行分析,陈述、提炼、辨析和论证行政决策的法学表达,构建行政决策法学理论体系。论文结构,依论文主题和逻辑顺序,分为五章。第一章研究行政决策的法学概念。提出行政决策概念化的意涵,分析在法学上实现行政决策概念化、体系化的主要困难,系统梳理分析学术上对行政决策概念化的态度及解决办法。为了证成行政决策法学概念成立的前提,对行政决策法学概念面临的主要批评进行回应,主要集中在行政学与行政法对行政决策之不同观点、行政决策与行政法逻辑体系之关系、行政决策作为法学概念之沟通交流功能。行政决策难以概念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行政决策无法以行政行为形式论建构,因而对行政法学方法论与行政决策之关系进行分析,内容涵盖行政行为形式论、行政过程论、行政法律关系论、行政法规制理论,提出研究与构建行政决策宜用行政法律关系论的观点。该章最后部分提出行政决策的法学概念,分析了概念构成,辨析了相近概念,并提出了行政决策法学概念的特征。第二章研究行政决策的价值理念。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共同构成行政决策价值的逻辑体系。科学的属性有经验主义、实证主义、逻辑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诸种不同,科学是理性的体现,行政决策以工具理性为旨归,效率是科学决策的价值内核。这一价值内核建立在事实与价值分离、科层官僚制、科学管理理论之基础上。行政决策科学化包括决策组织专业化、决策程序规范化、决策方法标准化、决策体系现代化四个方面。民主决策的理论渊源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理论经历了第一、第二、第三代理论发展,可以分为微观协商民主与宏观协商民主两类。民主决策对行政决策法律主体、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决策责任以及决策合法性等多个方面具有影响。依法决策的价值定位是形式合法,依法决策具有法律优越、法律保留、越权无效、行政公开、正当程序五个原则,其内容包括权限法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责任法定四个方面。行政决策的价值与行政决策的合法化危机直接相关。在行政决策的三大价值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需要对之进行整合,提出善治是行政决策最终价值目标。第三章研究行政决策的法律主体。对行政决策主体的法律文本和法学表达进行梳理,在反思和检讨行政主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行政决策法律主体的概念。决策机关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要从标准、排除事项、目录制度等方面予以确定。分析了决策机关具体职权,决策机关负责人法律地位以及党政合并合署法律主体问题。公众参与分析了主体资格标准、特定群体公众参与以及公众参与代表、代理问题,具体分析了公众参与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讨论了大数据下公众参与的法律主体问题,论证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专家作为行政决策法律主体之一,其权利包括独立开展论证工作的权利、充分发表论证意见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其义务包括保密义务、解释说明义务、回避义务等,专家的法律资格和法律地位主要来自于专家指向公共利益的属性。第四章研究行政决策的法律程序。行政决策法律程序分为决策草案形成、决策作出和决策执行三个阶段。在决策启动程序,重点研究决策启动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决策启动建议权。在公众参与程序,重点分析了听证的理论渊源、分类、功能定位、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听证笔录效力问题。在专家论证程序,研究了专家的功能定位、专家论证程序问题。在风险评估程序,研究了风险规制理论、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评估效果问题。在合法性审查程序,研究了合法性审查的内涵、主体、审查内容或范围、法律效力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研究了集体讨论决定性质、法律程序和免责条款问题。在决策后评估程序,研究了决策后评估的价值、启动条件、主体、后评估标准和内容、法律效力问题。在决策执行阶段,分析了决策调整和决策终结程序。第五章研究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和责任追究问题。行政行为的成熟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理论、诉的利益理论阻碍了行政决策纳入行政诉讼。行政审判从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决策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行政决策对外发生效力的批准行为和会议纪要、政府决策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五个方面为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提供了可能性方向。不过,行政决策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审查行政决策只能采取最低限度的审查方法。就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来说,存在问责触发机制单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责任形式类型繁杂、归责原则不清晰等困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治化,要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启动程序、调查程序和处分程序。
黄倩芸[5](2019)在《论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路径》文中研究指明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是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治理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有关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研究为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我国立法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目前,制约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实现的主要矛盾是有效参与不足。究其原因,首先,是立法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程序规定得较为粗略;其次,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长期以来的环境管理惯性,对社会组织的身份认同、能力认同都持有怀疑态度,影响社会组织环境行动的开展;再次,是社会组织本身的参与能力不足。探讨我国实现社会组织应然层面的参与权利,需要适当借鉴国外社会组织的经验,考察美国和欧盟的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立法和实践。根据情境变化和适应情况,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存在命令型环境治理模式和“参与-回应”型环境治理模式。为实现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应然之意,需要完善的、良性的制度作为保障,从环境法、社会组织管理法以及社会组织制度建设等多重角度提出完善建议。环境立法上,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决策权、环境监督权的保障;环境执法上,加强与社会组织环境合作,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环境事务的界限;环境司法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社会组织管理法应给予社会组织充分的生长空间,采取直接登记制度等管理手段;社会组织要通过自律自治等,提高自身环境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和谈判能力,提升环境参与水平与实效,以获得社会和政府的认可与支持。
姚林[6](2019)在《冲突与协调: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教育公平是教育政策的出发点,也是教育政策价值追求,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在多元文化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出台了诸多特殊性与优惠性兼具的原住民教育政策,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之下,原住民教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论文以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的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为考察对象,以各时期原住民教育所面对的冲突以及政策的协调应对为研究主线梳理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历史演变,结合当下原住民各级各类教育的政策内容与实践,阐释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政策实践及实际效果,总结归纳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基本特点,指出其困境与缺憾,并展望原住民教育政策未来的发展方向。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经验与教训为我国推动民族教育改革提供了参考与借鉴,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绪论部分重点阐述研究缘起与研究价值,梳理了研究现状,对研究论题、重要概念、理论参照和研究方法等做出了阐释,从而为全文的写作奠定基础。第一章“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缘起”,梳理在1970年代之前西方殖民者对澳大利亚原住民采取的种族灭绝、种族隔离和同化教育政策。过去的政策给原住民造成了深深的苦难,使得现在原住民成为澳大利亚社会中最弱势之群体。第二章“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发展演变”,利用社会冲突理论视角从历史背景、社会政治环境、原住民社会经济状况等角度分析了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制定与实施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外在驱动与内在动因,梳理澳大利亚各个执政党执政期间制定的原住民事务政策及其理念,重点分析了多个关键性原住民教育政策出台的背景、决策博弈的过程以及教育政策的内容与变化。第三章“以教育结果公平为核心的原住民普通教育政策”,梳理了各级原住民教育政策,从政策背景、政策实践和政策成效三个方面分别探讨了原住民中小学教育政策和高等教育政策,并对原住民高等教育政策的演变进行了阐述,利用统计数据和图表呈现了各级原住民教育政策的成效,力求全方位、立体化地展现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实践与效果。第四章“以原住民需求为核心的各类原住民教育政策”,分析了澳大利亚各类原住民教育政策,分析原住民双语教育政策、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的背景与演变历程。第五章“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特点”,归纳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四大特点:政策价值取向多元化;政策重心调整动态化;政策制定主体多元化;政策实施监督常态化。第六章“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困境与缺憾”,意在更加客观中立地看待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得与失。对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总结,反思了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缺憾,深化了对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认识。第七章“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展望”,展望了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利益协调——保障政府、学校与社区的协调机制;更新话语——放弃原住民教育“赤字”话语体系;教育扶贫——逐步克服原住民社会经济弱势地位;走向和谐——重构澳大利亚历史、知识与课程。
冯志峰[7](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周娟[8](2017)在《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为了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2015年教育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根据上述改革意见,我国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格局。但30余年的改革证明:政策路径根本无法实现高等教育治理模式的构建,要实现高等教育多元治理,就必须采取法治路径,将高等教育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但高等教育治理模式并不是全部需要进行法治化,而是应当对其重要的、稳定的内容进行法治化。从系统论的角度讲,高等教育治理系统重要的、稳定要素就是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系统元素)和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系统结构)。而要建立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模型,其核心就是对高等教育治理权责进行法治化。当然,在高等教育治理系统结构建立后,难免也会出现高等教育治理失序的现象。因此,为了避免高等教育治理失序,就应当对高等教育治理的运行从法律程序上进行过程控制,从法律责任上进行结果控制。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部分从选题背景出发,介绍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进行综述,并对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点进行介绍。第二章对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阐述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基础;阐述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模式的分析,明确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高等教育治理法律程序与法律责任。第三章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现状进行分析,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高等教育治理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立法欠缺;高等教育治理存在有法不依现象;政府高等教育改革随意性太强;高校办学偏重政府,难以实现面向社会办学等问题。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还存在政府方、高校方、社会方障碍,阻碍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另外,由于我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存在权力腐败、非营利组织异化与法治政府和法治理念欠缺,我国高等教育治理存在失序可能。第四章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进行理论分析。首先,界定了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概念与范围;其次提出了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的概念,其核心就是要通过法律赋予高等教育治理主体资格(权利能力),以保障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广泛性、独立性、组织性、专业性;第三,对高等教育治理主体中的政府主体、高校主体、社会主体的资格进行了探讨,主要论述了高校主体的独立行政法人资格的应然设计、社会主体资格确认的必要性与“法律松绑”。第五章对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进行论述。在界定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的基础上,提出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不是对高等教育治理关系全盘法治化,而是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关系,重要的、稳定的高等教育平权治理关系进行法治化,并对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模型、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的种类等内容进行探讨。在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种类上,重点介绍了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关系、高等教育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关系、理事会决策法律关系、契约法律关系、投资拨款法律关系、政务服务法律关系。第六章对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进行分析。在界定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的概念基础上,提出了高等教育治理权责分配的基本原则,包括均衡分配原则、分权治理原则、清单管理原则(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对政府权责、高校权责、社会权责进行了分配。第七章对高等教育治理过程序与结果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提出在过程控制方面,主要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法律程序、高等教育重大行政决策参与法律程序、理事会决策法律程序、招投标程序、治理纠纷解决程序;在结果控制方面,重点要完善政府越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违反高等教育公平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第八章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对策进行分析,提出通过将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内嵌于高等教育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当中,通过修订与制订《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法》《高等教育中介组织法》《高等教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高等教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形成高等教育治理法治体系,以确保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顺利开展。
汤晓江[9](2017)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利诉求多样化,我们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矛盾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当代法治的视角,探究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对公众个体权益、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现有法律对新兴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新兴权益,以及对其保护的现实路径,助益于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希冀在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困境中探索出新的实践道路。本文根据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考察,结合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法在规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方面和新兴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本文导论中,首先分析了目前热议的非法代孕案、冷冻胚胎案和基因歧视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文中以新兴权利保护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为主线,分析新兴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第一部分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的发展对社会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指的是,以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生命与公共健康技术为代表的当代尖端医学技术的总称。高新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变化更加明晰,从而使它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充。就其特征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物信一体化特征、智能化特征和自源化特征。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新的支点,它的不断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高新生命科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后者是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中最为重要的方面。面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的调整机制将会随之而失灵。人作为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物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身体器官和细胞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它们一旦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或者商品,公民的人格权利将得不到实现,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体系建设也会受到阻碍。这些新的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昭示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本章第二部分指出,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集中体现在,高速发展背后的社会秩序危机、悖离生命伦理、激发权益冲突等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福祉,其实与社会秩序危机并存。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最主要的影响是对当代法治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新的要求和挑战。法治发展进程中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领域行为的规制,就会产生负面的累积效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状态。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必要条件。秩序是由法律来创造的,虽然它首先表现在形式上。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同时它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当代社会,大量的此类科学技术被不当使用,与此同时又存在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有些方面不能适应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出现法律规制失利的状况,因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风险因素剧增。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高新生命科技在发展中经常悖离生命伦理。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给予混乱无序的人类社会活动一定的范式和结构。这一论断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理论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机能发挥作用,阻止社会出现混乱的无秩序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还是在安乐死的运用上,以及在人工授精科技应用方面都出现了违背生命伦理的情况。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还激发了新兴权益的冲突。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法律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生变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社会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利益的分化、多样化甚至冲突,促进了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制度设计的变化。这一过程也催生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新兴权利的生成,它是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产生的根本动因。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和矛盾。究其原因在于代孕、克隆、冷冻精子和卵子以及人兽生命体试验等高新生命科技践行方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这些权益诉求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是相对较新的领域,超出了原有法律规制的领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议题。在风险社会状态下,涵盖着每一个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种利益的斗争,这些利益往往都处于一种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风险社会中的多元权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第二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增加社会风险,并且指出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文中进一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之分类,以及这些风险的非估量性、隐蔽性和社会普遍性特征。在具体的风险方面,本文按照风险影响的小范围再到大范围,依次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和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从研究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形成的风险中,探索相关风险防控的实施路径。从而得出,道德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局限性,而法律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法治发展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建构性和全面性。基因技术滥用的风险、人工生殖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风险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或隐蔽或突出,或大或小,距离人们的生活或近或远。如果我们对风险因素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广泛性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当使用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风险因素的增加,这与它在社会进程中的地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高新科技飞速发展下引起的常态内容,而不是突发的应急性内容。特别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异军突起,使得社会原有的理念和格局发生深刻变迁,导致了社会整体性的灾难发生概率急剧上升。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技术风险。在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中,当代医学已经将人的个体差异进一步降低,在生理层面上,越来越将人体基本上等同于一个生理和生化的过程。如果不合理或者没有实质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会使高新生命科技的负面影响逐渐放大,形成技术风险。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人伦风险。在技术进步浪潮中,人类在经历技术革新与伦理困境存在的严重紧张关系之后,愈加应当重视技术革命带来的人伦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从而加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危机,造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混乱。高新生命科技也会形成安全风险。当代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作用是深信不疑的。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高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与此相反,有些伦理性的问题会随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唯科技论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扭转,导致其毫无节制地被滥用,势必对人类整体的安全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个体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和个体隐私权益方面。虽然目前的中国法律禁止代孕,但是,人们还是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进行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伤害的是代孕母的妊娠反应、流产等自身的生命健康,直接损害代孕母的生命权、健康权。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但是,由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对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尚不足以全面地估量和全面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发展相对于技术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滞后性,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得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公民的隐私权利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也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以社会财富的多少来占有高新生命科技资源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动摇社会结构平衡发展的基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非法行为,为他人滥用高新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当代风险社会法治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宜采取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这能够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高新生命科技发展领域进行调整。因为道德防控具有其内在局限性。社会共同体在规模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时候,由伦理、道德来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是自发的,也是足够的。但是,它不足以解决当下高新生命科技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纷繁多杂的问题。法律要求严格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系统性的解释和执行,在这一方面法律也较之于道德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在法治环境中,强调了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的。法治保障人类的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具有全面性和建构性。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发展是全人类的事业,高新生命科技法治是人类共同探索治理风险和克服困境的应对策略。第三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冲击的应有原则。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诸种利益存在矛盾之处,冲突频发。我们欲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首先就要弄清利益冲突的类型。首先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个人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特殊的平等主体间利益冲突也存在于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该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就确立了整个协议保护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权利一律平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RIPs协议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利益再分配失灵,最终进一步加剧了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PEX国际(PEX International)模式正在兴起,对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就说明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必须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方面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我们只有分析了高新生命科技应有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深入研究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由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带来的权利研究和保护问题进一步地显现了出来。新生事物在属性上往往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其在法律层面加以定性,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绝非易事。权利保护难题的案件也将会激增。现阶段的法治进程中,权利保护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固有观念的保守、立法滞后和权利理论研究不足。权利的生成和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观念加以支撑。除了学界关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比较多之外,在整个社会固化的观念中,生命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并不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反过来也影响了学界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益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高新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完备,权利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导致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利理论的范式难以解释新问题,使得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相关权利保护出现问题。在现代商业的推动下,人的基因更加具有独立性、财产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地更新。在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对传统法的冲击问题上,应有原则包括: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中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的调整,需要国际法调整与国内法调整两者相结合。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达成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以体现人类利益至上原则。在社会公平原则方面,我们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只有在当代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公平原则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应用中应对新问题。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把人权转化为公民权,人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权的法律设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宪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宽泛或者有些具体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规定。另一种是在具体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在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和详细,能够应对具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实定法的明确规定为全面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上述三个应然原则体现得不明显,甚至是缺失的状态。第四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主要分析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相应权利不同之处。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等新颖权利的研究,并且对这些权利,提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构想。在人格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会随着新的人格利益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得到扩充。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新兴权利的崛起和伦理准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法律科学重新审视新生事物,逐步地在权利的运用上扩展到允许公民将自身的身体组成部分在合法合理(治疗有关的情形)的前提下转让给有需要的公民。这种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体现了对于公民支配权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体现在人身自由权的发展上。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法治的主要任务是强调积极的自由,主动在立法机制上对风险社会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制度化的设计,积极规定公民在当代社会事务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逐步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在身份权的发展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生育成为人类能够精确掌控的事物,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这使得人类对有性生殖概念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身份关系上分析,贡献卵子的妇女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代理母亲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准则等规范,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给法律规制代孕行为提出了新的难题。此外,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逐步缩小,以前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根本治愈,使许多不能形成的婚姻关系能够在当代缔结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达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医学上的依据。原因之一在于高新生命科技对同性恋的新的认知。如果要对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加以规定,则应当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同性婚姻权利得到确定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立,同性恋者的身份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在医学上对同性恋群体重新加以客观地评价,这对纠正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偏见,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财产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推动了物权和债权的发展。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它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从积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器官或组织的占有、处分和使用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中应当包含的收益权能基于器官移植的捐献性质以及人的尊严的特殊性,则不宜归入此处的所有权范畴,以区别于传统法治理论中的所有权。从消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的非法获取或侵害。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对非法获取或侵害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这就是物上请求权所起的作用。但新的问题是,如果被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成功植入到第三人的人体中,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所有权人均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因为,原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该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属于第三人人格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第三人人格的完整性,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以上权利。在债权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对侵权之债具有影响。人格权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格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侵权法中,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与财产权发生冲突,人格权显然比财产权更加重要,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体现了当代侵权法乃至整个法治理论中,把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性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的价值取向。此外,买卖胚胎行为,代孕行为、器官克隆行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有些侵权行为还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新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这也是当代侵权之债立法研究的重要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也有促进作用。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高新生命科技突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来讲,一物一权的传统民事法律理论能够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而且权利的归属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而言,现有法律的调整能力就显得杯水车薪。另外,在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一些科研工作是对客观实在的揭示,显然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人体生物客观实在的筛选和技术处理,以及高新生命科技处理后的临床应用技术成果,则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这是知识产权法积极地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现,其适应了未来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建设的需要。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主要领域而言,应当对基因权利再认识。首先是基因平等权,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其次,在基因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必须确立基因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利和利益都必须要相互得到维护。第三,基因公开权在基因科技应用中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基因公开权作为基因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是一种积极的人格权。基因公开权也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因公开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它反映了基因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这一系列基因权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发展方面,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捐精者的身份应当予以保密,保密的方式宜采取“双盲原则”。关于代孕母堕胎权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人工生殖法》应当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代孕契约,根据契约形成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契约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堕胎权的相关问题条款写入代孕契约,对缺乏法定堕胎条件的任意堕胎行为加以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堕胎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堕胎行为的随意性。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享有终止代孕契约的权利。在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相关权利发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两条解决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宪法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另一条进路是民事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本文倾向于在目前情境下,最重要的是,首先采取民事权利规制范围内对知情权进行研究和完善的路径。此外,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具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之分。自主决策权的内在界限针对的是权利主体自身决定的自主性,实现自我意识的正当性。外在界限应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体要素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系现实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第三,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权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设立器官移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强调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为此,我们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核心进行构建。针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引起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立法,是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性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对高新生命科技相关立法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对高新生命科技法进行体系性建构。高新生命科技立法应与伦理相结合,前者的理论发展动力来源于生命伦理。高新生命科技法和生命伦理是相伴相生的交融关系。最后本文还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了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加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深入构建的思路。
冯磊[10](2015)在《论司法政策》文中提出司法政策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关键词"之一。这从其在学术研究、时评热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可以得到印证。然而,耳濡目染的熟识并不等于深刻的认识。纵观我国关于司法政策的研究,我们遗憾地发现,理论空白与认识混乱共存。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政策政治感召式和意识形态化的认识远远大于对其如何具备科学性和正当性的认识。本文将首次系统地对司法政策的理论进行全景式的勾勒,并在初步澄清司法政策含义、建立司法政策运行理论的基础上,希冀通过对其的研究来剖析实践中司法政策运行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完善的建议。笔者也希望通过司法政策这个窗口,观察和描绘中国司法制度的实在面貌,为中国司法制度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二、“51%”提法不准确 听证会没有决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51%”提法不准确 听证会没有决策权(论文提纲范文)
(1)“脱离算法自动化决策权”的虚幻承诺(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DPID到GDPR:历史沿革与理论争议 |
(一)DPID第15条的历史遗留问题 |
(二)规则演进与责任豁免 |
(三)“权利”与“禁令”的实质之争 |
二、必也正名乎:三权并立的联动体系 |
(一)“脱离自动化决策权”非“获解释权”之补强 |
(二)“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不与“被遗忘权”混同 |
(三)GDPR权利体系重构:回归序言第71条 |
1.“获解释权”的补强条款:GDPR第35条 |
2.“被遗忘权”的上位条款:GDPR第21条 |
3. 从“不是”到“是”:揭开“脱离自动化决策权”面纱 |
三、破除权利虚幻承诺:去场景化适用与法益衡量 |
(一)去场景化适用:破除传统人工智能二分法 |
(二)有限豁免:自甘风险让位于社会责任 |
(三)超越GDPR:保护人类自主性的额外可能 |
结语 |
(2)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协商民主与协商治理的研究 |
1.2.2 关于环境民主的研究 |
1.2.3 关于当前中国环境治理困境的研究 |
1.2.4 关于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研究 |
1.3 核心概念阐释 |
1.3.1 环境与环境治理 |
1.3.2 环境社会治理 |
1.3.3 协商治理 |
1.3.4 环境协商治理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章节安排 |
2 环境协商治理理论与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常见的环境治理范式 |
2.1.1 环境单中心治理范式 |
2.1.2 环境多中心治理范式 |
2.1.3 环境协同治理范式 |
2.1.4 环境整体性治理范式 |
2.1.5 环境网络化治理范式 |
2.1.6 环境协商治理范式 |
2.2 环境协商治理的理论基础 |
2.2.1 环境建构主义理论 |
2.2.2 生态现代化理论 |
2.2.3 环境正义理论 |
2.2.4 环境民主理论 |
2.3 环境协商治理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
2.4 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3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的四种实践 |
3.1 国内地方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类型划分 |
3.2 回应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3 自治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4 咨询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4.1 人民政协制度框架下的环境协商 |
3.4.2 环境议题的协商式电视问政 |
3.5 监督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5.1 专题询问会 |
3.5.2 环保社会组织的协商监督 |
4 民主协商:我国地方环境治理的一种工具性机制 |
4.1 环境协商治理的议题边界 |
4.2 环境协商治理的功能定位 |
4.3 环境协商治理的主体挑选 |
4.4 环境协商治理的程序设计 |
4.5 环境协商治理的方式选择 |
5 环境协商治理何以可能:基于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案例分析 |
5.1 Z省J市开展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基本情况 |
5.1.1 Z省J市开展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主要背景 |
5.1.2 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参与主体及相互间关系 |
5.1.3 Z省J市各方力量参与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行为逻辑 |
5.2 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建构 |
5.2.1 环境公民身份的塑造 |
5.2.2 环境协商治理具体机制的建构 |
5.3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运行机制的多案例比较 |
5.3.1 选取案例的基本情况介绍 |
5.3.2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运行机制的组织基础 |
5.3.3 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议题设置:环境问题如何被建构为环境协商议题? |
5.3.4 环境协商治理的策略选择:注重与环境协商议题特征的匹配性 |
5.3.5 环境协商治理的效果 |
5.3.6 小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3)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行政决策法律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范围限定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决策的法学概念 |
第一节 行政决策概念化 |
一、概念化意涵 |
二、理论困境 |
三、解决方法 |
第二节 批评与回应 |
一、行政学、行政法与行政决策 |
二、行政法逻辑体系 |
三、行政决策概念的沟通交流功能 |
第三节 方法论视角 |
一、行政行为形式论 |
二、行政过程论 |
三、行政法律关系论 |
四、行政法规制理论 |
五、结论 |
第四节 行政决策的法学概念 |
一、概念界定 |
二、概念辨析 |
三、概念特征 |
第二章 行政决策的价值理念 |
第一节 科学决策 |
一、科学的属性 |
二、科学决策的本质 |
三、行政决策科学化 |
第二节 民主决策 |
一、理论渊源 |
二、协商民主理论对行政决策的影响 |
第三节 依法决策 |
一、价值定位:形式合法 |
二、依法决策主要内容 |
三、行政决策法治化路径 |
第四节 行政决策的价值 |
一、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危机 |
二、行政决策价值的内在张力 |
三、价值整合学术观点评析 |
四、行政决策的价值目标:善治 |
第三章 行政决策的法律主体 |
第一节 概述 |
一、行政决策主体的法学表达 |
二、从行政主体到法律主体 |
三、文本梳理和分析 |
第二节 决策机关 |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二、行政机关具体职权 |
三、决策机关负责人法律地位 |
四、党政合并合署法律主体 |
第三节 公众 |
一、公众参与主体资格 |
二、公众参与权利 |
三、大数据下的公众参与 |
四、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
第四节 专家 |
一、专家的权利 |
二、专家的义务 |
三、专家的法律地位 |
第四章 行政决策的法律程序 |
第一节 决策草案的形成 |
一、决策启动 |
二、听证制度 |
三、专家论证 |
四、风险评估 |
第二节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
一、合法性审查 |
二、集体讨论决定 |
第三节 决策后评估和调整 |
一、决策后评估 |
二、决策调整 |
三、决策终结 |
第五章 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与责任追究 |
第一节 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 |
一、司法审查行政决策的理论思考 |
二、司法审查行政决策的可能性方向 |
三、司法审查行政决策的限度 |
四、结论 |
第二节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
一、行政决策法律责任追究的困境 |
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
三、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论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社会组织范畴的界定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正当性 |
第一节 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理论依据 |
一、关于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基础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主张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意义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
一、2014 年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款 |
二、2014 年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确认 |
第二章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实现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困境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困境形成的原因分析 |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
二、执法层面的原因 |
三、社会组织自身的原因 |
第三章 我国社会组织实现环境参与权的路径探讨 |
第一节 国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经验比较 |
一、美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经验 |
二、欧盟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经验 |
三、对国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经验的评述 |
第二节 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实现路径的比较 |
一、命令控制型环境治理模式下的实现路径 |
二、“参与-回应”型环境治理模式下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优化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制度环境 |
一、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立法建议 |
二、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执法建议 |
三、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司法建议 |
四、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质量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冲突与协调: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 对澳大利亚原住民政策的研究 |
(二) 对原住民教育政策历史的研究 |
(三) 对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立法的研究 |
(四) 对各级各类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研究 |
(五) 对研究现状的评析与展望 |
三、概念界定 |
(一) 原住民与少数民族、弱势群体 |
(二) 教育政策与公共政策 |
(三) 多元文化主义教育 |
四、理论参照与研究方法 |
(一) 理论参照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缘起 |
第一节 英国殖民者的种族灭绝政策 |
第二节 澳大利亚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 |
第三节 同化教育政策以及“被偷走的一代” |
第二章 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发展演变 |
第一节 变革的开端:多元文化教育政策摸索期(1967-1989) |
一、认识先于行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取代白澳政策 |
二、挣扎中启程:糟糕透顶的原住民教育亟需变革 |
第二节 蹒跚中前行:多元文化教育政策淡化期(1990-2007) |
一、举步维艰:原住民政策改革徘徊不前 |
二、缓慢地推进:从价值理性向工具理性变迁 |
三、行动的勇气:原住民教育政策实质性推进 |
第三节 争议中再出发:原住民教育政策革新期(2008至今) |
一、走向民族和解:陆克文总理代表国家道歉 |
二、一揽子协调政策:“缩小差距”政策 |
三、原住民教育政策纲领:颁布系列指导性文件 |
第三章 以教育结果公平为核心的原住民普通教育政策 |
第一节 原住民中小学教育政策 |
一、原住民中小学教育政策的背景 |
二、原住民中小学教育政策的实践 |
三、原住民中小学教育政策的成效 |
四、克服教育不均衡:离家上学奖学金与支持性服务 |
第二节 原住民高等教育政策 |
一、原住民高等教育政策背景 |
二、原住民高等教育政策实践 |
三、原住民高等教育政策成效 |
四、服务与支持:高校原住民学习与支持中心 |
第四章 以教育需求为核心的原住民各类教育政策 |
第一节 原住民双语教育政策 |
一、原住民双语教育政策的背景 |
二、澳大利亚语言教育政策的演进 |
三、北领地双语教育政策的内容 |
第二节 原住民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 |
一、原住民职业与培训教育政策的背景 |
二、原住民职业与培训教育政策的内容 |
三、原住民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的成效 |
第五章 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特点 |
第一节 政策价值取向多元化: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四种取向 |
一、社会公正取向 |
二、文化认同取向 |
三、社区开发取向 |
四、技能补偿取向 |
第二节 政策重心调整动态化:国家教育宣言的话语变迁 |
一、《霍巴特宣言》强调多元文化主义 |
二、《阿德莱德宣言》注重受教育机会平等 |
三、《墨尔本宣言》突出教育结果公平 |
第三节 政策制定主体多元化:原住民教育诉求的表达 |
一、原住民教育政策重视多方的深度合作 |
二、深度合作是协调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 |
三、缺席与在场:难以摆脱的殖民主义思想 |
第四节 政策实施监督常态化:追求教育统计结果的平等 |
一、国家评估成为教育政策效果的常态化监督手段 |
二、国家评估使得原住民教育陷入“应试教育” |
三、国家评估不应成为教育政策唯一评价手段 |
第六章 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困境与缺憾 |
第一节 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困境 |
一、殖民主义“遗产”:过去政策影响难以根除 |
二、贫困代际传递:制约政策成效的重要因素 |
三、冲突的爆发:原住民疏离学校与抵制教育 |
第二节 原住民教育政策的缺憾 |
一、认知缺陷:原住民“教育难题”复杂性认识不足 |
二、路径依赖:“表面种族中立的教育政策” |
三、文化诉求:对原住民文化的独特性重视不足 |
四、原住民师资不足:文化断裂与师生冲突 |
第七章 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展望 |
第一节 利益协调:保障政府、学校与社区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更新话语:放弃原住民教育“赤字”话语体系 |
第三节 教育扶贫:逐步克服原住民社会经济弱势地位 |
第四节 走向和谐:重构澳大利亚历史、知识与课程 |
结语 |
一、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的总体评价 |
二、教育政策连续性是取得成功的基本保障 |
三、经费保障是教育政策成功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
四、多元化少数民族师资队伍是民族教育发展的引擎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大事年表 |
附录二 专用名词缩写表 |
附录三 澳大利亚高校原住民高等教育中心一览表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7)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高等教育治理理论 |
1.2.2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理论 |
1.3 研究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基础理论 |
2.1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概念分析 |
2.1.1 高等教育治理的概念 |
2.1.2 法治化的概念 |
2.1.3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概念 |
2.2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
2.2.1 治理理论 |
2.2.2 法治理论 |
2.2.3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理论 |
2.3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原因 |
2.3.1 治理需要法治化 |
2.3.2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治理,也需要法治化 |
2.4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范围 |
2.4.1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模式的选择 |
2.4.2 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内容 |
第3章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现状、障碍与问题 |
3.1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现状 |
3.1.1 高等教育治理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立法欠缺 |
3.1.2 高等教育治理存在有法不依现象 |
3.1.3 政府高等教育改革随意性太强 |
3.1.4 高校办学偏重政府,难以实现面向社会办学 |
3.2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障碍 |
3.2.1 政府方障碍 |
3.2.2 高校方障碍 |
3.2.3 社会方障碍 |
3.3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存在失序可能 |
3.3.1 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导致高等教育治理失序 |
3.3.2 权力腐败导致高等教育治理失序 |
3.3.3 非营利组织的异化导致高等教育治理失序 |
3.3.4 法治政府理念与治理理念欠缺导致高等教育治理失序 |
第4章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法治化 |
4.1 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的界定 |
4.1.1 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含义与范围 |
4.1.2 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的含义 |
4.2 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法定资格 |
4.2.1 政府法定资格:依组织法自动取得资格 |
4.2.2 高校法定资格:独立行政法人的应然设计 |
4.2.3 社会主体资格:必要性与法律“松绑” |
第5章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关系的法治化 |
5.1 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的界定 |
5.1.1 高等教育治理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
5.1.2 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的内涵、外延与结果 |
5.2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中的法律关系 |
5.2.1 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模型的必要性 |
5.2.2 法律关系多元化是高等教育治理的必然选择 |
5.2.3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的种类 |
第6章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 |
6.1 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
6.1.1 均衡分配原则 |
6.1.2 分权治理原则 |
6.1.3 清单管理原则 |
6.2 政府的权责配置 |
6.2.1 政府权力 |
6.2.2 政府方主体的权利 |
6.2.3 政府责任 |
6.3 高校的权责配置 |
6.3.1 高校权力 |
6.3.2 高校权利 |
6.3.3 高校责任 |
6.4 社会主体的权责配置 |
6.4.1 社会主体权力 |
6.4.2 社会主体权利 |
6.4.3 社会主体责任 |
第7章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过程与结果的法律规制 |
7.1 过程的法律规制: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法律程序 |
7.1.1 行政管理法律程序 |
7.1.2 高等教育重大行政决策参与法律程序 |
7.1.3 理事会决策法律程序 |
7.1.4 招投标程序 |
7.1.5 治理纠纷解决程序 |
7.2 结果的法律控制: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法律责任制度 |
7.2.1 政府越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
7.2.2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 |
7.2.3 违反高等教育公平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 |
第8章 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对策分析 |
8.1 修订《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治理进行顶层设计 |
8.1.1 确立高等教育政府、高校、社会多元共治基本原则 |
8.1.2 明确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法律资格与各治理主体的主要权责 |
8.1.3 建立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模型以实现治理的灵活性 |
8.1.4 设立法律责任专章,规定各治理主体的主要法律责任 |
8.2 制定《高等学校法》,规范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
8.2.1 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
8.2.2 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
8.3 其他方面的立法完善 |
第9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的崛起及其社会价值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概念演进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主要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一、社会秩序危机 |
二、悖离生命伦理 |
三、新兴权益冲突 |
第二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综述 |
一、高新生命科技滥用的社会风险 |
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分类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特征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具体风险 |
一、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侵害 |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 |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法律在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一、道德对风险防控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二、法律对风险防控的明确性和系统性 |
三、法治对风险防控的建构性和协调性 |
第三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 |
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三、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传统法应对冲击的价值理念缺失 |
一、人类利益至上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全面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传统法对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
一、传统法的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方式 |
二、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三、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的总体分析 |
一、人格权——扩展人格利益和人身自由 |
二、身份权——冲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 |
三、财产权——限缩物权适用和更新债权制度 |
四、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 |
第二节 基因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隐私权 |
三、基因公开权 |
第三节 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生育权 |
二、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 |
三、代孕母的堕胎权 |
第四节 器官移植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知情权 |
二、自主决策权 |
三、隐私权 |
结语 |
一、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
二、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先导进行建设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应与生命伦理紧密结合 |
四、加强以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51%”提法不准确 听证会没有决策权(论文参考文献)
- [1]“脱离算法自动化决策权”的虚幻承诺[J]. 唐林垚. 东方法学, 2020(06)
- [2]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D]. 葛俊良. 浙江大学, 2020(02)
- [3]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4]行政决策法律规范研究[D]. 胡学瑾.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5]论我国社会组织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路径[D]. 黄倩芸. 深圳大学, 2019(12)
- [6]冲突与协调:澳大利亚原住民教育政策研究[D]. 姚林.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2)
- [7]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8]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研究[D]. 周娟. 南昌大学, 2017(12)
- [9]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10]论司法政策[J]. 冯磊. 司法, 2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