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语言中的语用模糊(论文文献综述)
柴敏杰[1](2020)在《刑法中兜底条款的适用》文中认为“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就开始落后于时代”,这句话表达的是法律的滞后性。法律被制定出来之后,就作为一种实然的存在,调控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般来说,立法者对于法律规则的设计是基于当下的、现实的社会关系、社会矛盾,超越当前社会现实的法律是不存在的。但是,客观现实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进步,社会关系愈发变得新奇、复杂。如何使带有稳定性、滞后性的法律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相适应,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从法律条文的设置入手。刑法作为保障法,其发动需要遵循谦抑性的原则。但同时,其也不可过分强调保障人权而忽略了法益保护的机能。通过在刑法条文中设置一定的兜底条款,可以增强刑法条文的拓展性,从而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实现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的平衡。然而,兜底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觉。这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和司法适用对兜底条款适用范围的扩张,例如,将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将盗窃窨井盖等不具有明显加害性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这些兜底条款的触角似乎越伸越长。刑法当中这样的司法解释还有多少?兜底条款的适用现状究竟如何?如果这些问题大量存在,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都是本文将解决的问题。本文除导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刑法中兜底条款的基本界定,包括兜底条款的概念,特点、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兜底条款的基本类型。第二部分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刑法中兜底条款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包括兜底条款的司法解释现状和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通过对适用现状的分析,得出兜底条款在司法解释和司法适用过程当中都存在扩张适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前述扩张适用问题的解决。本文主张从规则、原则和制度这三个层面完善刑法中兜底条款的适用问题。笔者首先提出在对兜底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和规则。其中,原则包括明确性原则和谦抑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主要是指对兜底条款进行司法解释时力图明确、具体,不应当在兜底条款的司法解释中再设置兜底条款;谦抑性原则是指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保持审慎克制。明确各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不应机械地适用兜底条款而扩大入罪的范围。规则即是同类解释规则,笔者在传统的同类解释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在“同类”的认定上引入“规范保护目的”标准。并对规范保护目的如何认定提供了可行性的方案。最后一部分,笔者提出应当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更好地解释和适用刑法中的兜底条款。
陈钟梅[2](2019)在《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语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律作为一种规约性的语言分支,准确性是其重要特点。但在有些情况下,模糊表达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合理使用模糊语言能帮助立法者适应立法中变化莫测的情况,使法官、律师及法律活动其他相关人员更灵活地达成特定的交流目的。本文运用格莱斯的合作原则和利奇的礼貌原则对法律语言模糊性进行语用分析并探讨其语用作用。
王亚运[3](2018)在《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模糊语对比研究》文中认为语言的模糊性同语言的精确性一样,是自然语言的本质特征之一。模糊语,作为一种交际策略,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交流。自查德1965年提出模糊集理论以来,语言模糊现象逐渐受到了语言研究者们的广泛关注。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语言模糊现象进行了研究和探讨。21世纪,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着提高。体育运动受到了世界各地人们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提出将体育的发展,尤其是竞技体育,逐步上升到国家战略发展高度。体育新闻,作为报道体育事实,传播体育消息的专门途径,在大众体育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全球化的加剧及网络多媒体的发展,体育新闻受众不再局限于国内而开始面向全球。不同语言文化背景下,体育新闻报道中的模糊现象往往给跨文化交际带来阻碍,影响新闻信息的准确传播。部分学者对体育新闻报道中的模糊现象已经做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的研究主要局限于特定语言中模糊词或模糊限制语的特征及其功能的探讨,很少从对比的角度研究两种不同语言中模糊语的使用情况。鉴于此,采用对比的方法研究体育新闻报道中的模糊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何自然的语用模糊理论和维索尔伦的语境顺应论为理论基础,从语用学视角对比研究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模糊语的使用情况,重点研究了三个问题:(1)基于何自然对模糊语的分类,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模糊语的分布有何异同?(2)导致两者异同的可能深层原因有哪些?(3)基于语境顺应论,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模糊语是如何顺应物质世界,社交世界以及心理世界?本文以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的模糊语为研究对象,分别从《卫报》和《人民日报》网站选取了30篇关于2016里约奥运会体育新闻报道,自建两个平行语料库,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阐述问题。具体研究如下:首先,以何自然对模糊语的分类为标准,通过人工标记,分别对两语料库中的模糊语进行分类,对比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模糊语分布的异同;其次,进一步分析导致模糊语分布异同的可能深层原因;最后,结合维索尔伦的语境顺应论,探讨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模糊语的语用功能。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研究发现,模糊语在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普遍存在。1.两者在模糊语频率分布上总体相同,模糊限制语使用频率最高,其次是命名评价型模糊,再者是模糊连续统模糊,类属范畴型模糊使用频率最低;两者中每一类模糊语的频率分布均存在较大差异,且汉语体育新闻报道中每一类模糊语的频率要高于英语体育新闻报道。2.两者相同的可能深层原因有模糊语的不可避免性和体育新闻的典型特征;而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思维方式则可能导致模糊语频率分布出现较大差异。3.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的模糊语通过增强准确性,客观性和时效性以顺应物质世界;通过表现礼貌和避免消极作用以顺应社交世界;通过增强可读性和提高作者表达的灵活性以顺应心理世界。本文从语用学的角度对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的模糊语进行了研究,进一步证明了何自然对模糊语分类的合理性和可理解性以及维索尔伦语境顺应论的解释力。研究发现将有助于增强新闻作者,读者以及翻译工作者对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模糊现象的理解,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田力男[4](2016)在《模糊性法律语言的多样性及其法治意义》文中指出在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的确定性常常是相对的,由于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客观存在而带来的不确定性不可避免。模糊性法律语言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积极呼应法律明确性的基础上能够为法治提供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保障,有助于体现法治的人性基础,表达法治的人文关怀。
程骞[5](2016)在《公司人权义务的法哲学原理》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实力的增加,公司对人权的影响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理论界与实务界开始主张公司应当承担人权义务,然而,这一理念也遭受着质疑和抨击。这一议题在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都获得讨论,但学科间的对话却因为概念的混用和研究方法的差异而难以有效展开。法学界对这一议题的研究也多集中在有限的几个方面,缺乏基础性、系统性的研究。本文意在从法学基础理论的视角,澄清公司人权义务的概念,明确公司人权义务的内涵和性质,并且在此基础之上证成公司人权义务的合法性,梳理公司人权义务的具体内容,总结公司人权义务的制度实现路径。第一章是对公司人权义务这一概念的澄清。该章主要通过语义分析,结合相关学术文献、规范文本对“公司”与“企业”、“义务”与“责任”、“社会责任”与“人权义务”等概念加以辨析,从而明确公司人权义务是公司基于人权主体的人权需要而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尺度。第二章是对公司人权义务的理论基础的讨论。该章认为,公司兼具“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和“政治主体”这三种性质和功能。所谓市场主体是指公司作为股东用以行使财产权的方式,是参与市场竞争的营利组织。所谓社会主体是指公司可以被理解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它的设立与运行离不开社会所提供的资源,它的行为也对社会产生影响。所谓政治主体是指公司对政治产生直接与间接的影响,并且承担着部分政治职能。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受到财产权限制、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等法律原则的制约,应当承担法律和社会所施予的人权义务。作为社会主体的公司,社会契约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都可以借以论证其人权义务的本源。作为政治主体的公司,公司公民理论认为公司应当和其他公民一样对人权承担义务,公司宪政理论认为公司应被纳入政治考量的范畴,使其实现宪政的人权价值。这些理论均为证成公司人权义务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章是对公司承担人权义务主体资格的讨论。该章认为人权义务主要具有法律和道德两层属性,因此需要从这两个层面展开分析。在法律层面,在国内法上公司具有法律人格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国际法上也有诸多实践的证据支持公司的法律人格。在道德层面,公司在一定范围之内具有道德能力、接受道德评价,在理论和事实上均可成为道德主体。法律人格和道德人格为公司承担人权义务提供了可能性。第四章是对公司人权义务内容的论述。该章认为公司人权义务的基本内容是尊重人权。尊重人权意味着公司在对待人权的时候应该密切地关注和认真地考量,对人权的存在及其价值应该加以承认和赞同,应当接受和服从人权原则和规则的权威,并且以一定的受到约束的行为模式对人权的尊重进行外在的表达。从正面来看,公司应当以“人权尽责”的形式主动识别、管理人权风险。从反面来看,公司除了应不直接侵害人权之外,还应避免涉入直接同谋、间接同谋、受益同谋和沉默同谋等形式的间接侵害。第五章是对公司人权义务制度与规范的研究。该章认为国际法、国内法和非正式制度构成了公司人权义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国际法上,国际软法和国际硬法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形式对公司人权义务进行了规定。在国内法上,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公司人权义务的多层规范体系,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和人权法等法律部门构成了公司人权义务的多面规范体系。在非正式制度上,公民社会组织、行业组织和公司之间基于不同的机制形成了多利益相关方规范、第三方规范和行业规范,它们发挥着软法的作用。本文的结论是,公司是人权义务的合格主体,公司承担人权义务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公司人权义务的本质是尊重人权,而为了对其进行规范,国际法、国内法与非正式制度均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制度表达。本文认为,公司人权义务的制度化是法律发展的趋势,对中国的公司和政府而言均构成法律上的挑战。它们应该通过诸如树立公司人权义务意识、强化公司人权义务治理、发布公司人权义务指引、制定国家工商与人权行动计划等措施主动回应这一问题。
刘维静[6](2015)在《语用学视角下医患会话模糊性语言现象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模糊是自然语言的固有属性。作为特殊场景下的机构性话语,医患会话中同样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语言。分析模糊性语言在医患会话中的语用功能可知,模糊性语言增强医患交际双方语言表达的灵活性、客观性,顺应交际双方互相尊重的礼貌原则,同时也是进行自我保护的语言体现。适当模糊度下的模糊性语言在医患会话中的合理应用,一定程度上缓和医患交际矛盾,可为在语言层面上寻求和谐医患关系构建新的途径。
赵永平[7](2015)在《论法律语言研究的语用学转向》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初在哲学界引发的语言学转向以及相应的法学语言学转向将语言学理论及其研究方法置于关注的焦点,引发了科学研究的语言学思维。到了20世纪后半叶,语言哲学的发展又引发了哲学领域的语用学转向,逐渐形成了科学解释的语用思维。与哲学发展的趋势相一致,法律语言研究也有一个从语言的语义和句法为主的静态研究向语用为主的动态研究转化的过程。语用学方法是法律语言研究最适合的参照方法,语用视角的法律语言研究可从言语行为理论及会话合作原则、礼貌现象、语用预设、语用模糊及顺应论等层面展开。
钱永红[8](2014)在《语言模糊现象研究的话语转向》文中指出目前为止,语言模糊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语言本体模糊阶段,主要研究由于语言本身的意义模糊不清而导致的语言模糊,主要包括传统的边界不清语义模糊和其他相近的语义模糊研究,以及模糊限制语的研究;第二个阶段是语言进入交际语境中产生的模糊现象,主要是语用模糊研究,如含意不清和施为用意不清等导致的模糊。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提出语言模糊研究正进入话语模糊研究阶段,即从话语层面上动态地考察语言的模糊现象,以期进一步推动语言模糊研究的发展。
赵永平[9](2014)在《法庭话语中的语用模糊分析》文中指出模糊性是法律语言的固有属性,普遍存在于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中。在法庭活动中,作为一种语用策略,庭审的不同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目的,会选择使用语用模糊。法庭话语中的语用模糊有多种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使用模糊限制语、间接应答、回避、指称等。法律模糊性的真正的消除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来完成。作为庭审主导者的法官会利用话语权力适时控制模糊性的出现与增强,使庭审活动朝着确定性的方向发展。
钱永红[10](2014)在《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中的模糊话语研究 ——批评语用学视角》文中认为电视直销这种销售方式进入中国之后很快带来了火爆的销售业绩,但所引发的问题也呈现层出不穷之势。一些商家利用新兴产业出现初期行业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和消费者警惕性不足而采取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经济、健康或心理上的多重损失,以致电视直销广告几乎成了欺诈性话语的代名词,引起了各界学者的关注。以往学者对欺诈性话语的研究结果显示,模糊手段的使用是话语欺诈的手段之一。事实上,国内学者已经对广告中的模糊语言可能存在的误导作用展开了研究,发现模糊语言在广告中大量存在,并且具有误导与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和客观效果,但相关研究往往倾向于将模糊语言的使用与欺诈效果直接挂钩,倾向于认为模糊语言的使用必然会导致欺诈的效果,因此难免存在较强的主观性。笔者认为,广告中模糊语言的使用与欺诈的研究尚有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模糊语言的使用与欺诈效果之间存在的关系到底如何?某些模糊语言的使用为什么能够达成广告商的欺诈的目的?是通过什么样的工作机制实现的?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学术背景之下,笔者通过分析被工商部门定性为非法电视直销广告实例中的模糊话语,采用理论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借鉴相关语用学理论,引入受众视角,旨在系统、深入地探讨模糊话语的使用与涉嫌欺诈意图解读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中模糊话语的使用误导消费者解读的工作机制,以期提高广大消费者对误导性模糊话语的识别和防御能力,同时也为电视直销广告的健康运行提供相关理论规范。本研究的主要发现如下:(一)非法电视直销广告大量使用模糊话语,特别是偏爱由使用边界不清的语言导致的模糊话语。就内容而言,相关模糊话语主要涉及产品说明。模糊话语在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中使用频繁,平均每两小句中就会出现一次模糊现象。就模糊话语的成因来看,由于边界不清语言而形成的模糊话语占到模糊话语总数的70%左右;与此相对的是,近似性语言和不确定性语言导致的模糊话语则被有意地回避使用,可能是因为使用这类模糊话语容易给人造成一种信心不足的印象,不利广告宣传。此外,就模糊话语涉及的内容来看,涉及产品说明方面的模糊话语使用频率最高,而其中产品说明内容中的模糊话语使用又主要集中在产品的作用和效果方面,占到所有涉嫌欺诈的模糊话语的八成以上;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产品说明方面的内容与广告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达到宣传和销售的交际目的,非法电视直销广告商常常会在产品说明方面极力渲染,突出其质量、作用和效果等等。(二)模糊话语策略是非法电视直销广告商偏爱使用的策略,大多数模糊话语被认为涉嫌欺诈,小部分模糊话语因不涉及关键内容因素而被认为不具有欺诈效果。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中的模糊话语策略在所有欺诈性话语策略中占到很大的比重,是非法直销广告语言欺诈策略中的重要手段。与以往研究直接认定模糊话语具有欺诈目的和效果不同,本研究基于受众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中使用的所有模糊话语当中八成以上的模糊话语嫌疑欺诈,其中以边界不清性模糊话语为主要手段,涉及的内容部分则主要围绕在产品说明、言据和指称等关键内容部分;另外还存在两成左右的模糊话语被认为不具有欺诈效果,这些模糊话语涉及各种模糊成因,其内容主要涉及到其他方面(如消费者自身经历的描述,或是询问等方面),与消费者切身利益联系不是特别紧密。(三)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中欺诈性模糊话语的理解涉及到语用充实过程,而语用充实过程除了受到客观语境因素的制约,还会因个人的主观性而产生不同的语用充实结果;造成主观性差异的原因可能跟社会不同群体的心理因素密切相关。非法广告商正是利用了这些心理因素,通过模糊话语策略实施欺诈目的。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中的模糊话语需要受话人进行一定的语用充实才能达到充分理解,而语用充实的方向除了受到客观语境、百科知识的制约,还受到听话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对模糊话语的语用充实过程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在对相同的模糊话语进行语用加工时会选择不同的参照点和充实方向,从而得出不同的充实结果,而这个充实的结果往往会决定受众对相关广告的信任程度,最终导致不同受众对相同的广告话语作出不同的心理和行为反应。个体之间语用充实结果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个体受到相关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程度。非法电视直销广告商在广告中利用模糊话语对消费者的相关社会心理进行了负面的顺应。可见,与同样可能会使用模糊话语的合法广告商不同,非法电视直销广告商会利用话语模糊充实的主观性,意图引导消费者对模糊话语中的模糊信息朝着他们希望的方向去进行语用充实,钻话语模糊语义不确定的空子,采取一些名不副实的促销行为,并促成其消费行为,从而成功实施欺诈。最后,通过年龄、性别和文化水平三个因素下的分组数据统计分析,笔者发现,涉嫌欺诈的模糊话语似乎会对不同人群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总的来说,年龄较大的人群、女性群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群体对模糊话语的识别能力似乎相对较低,可能是因为这类人群在对模糊话语进行语用加工理解时,可能更容易受到崇尚科学或权威的心理、贪图便宜的心理等相关消费者心理因素的影响。本研究的主要成果和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理论层面来看,本研究在前人语言模糊研究和语用模糊研究的基础之上,从话语层面和交际层面的角度来动态地考察话语中包含的模糊现象,提出了“模糊话语”的概念;并基于前人研究成果概括总结了模糊话语的形成原因,推进了模糊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本研究还揭示了模糊话语实施欺诈的内在机制,发现模糊话语策略的实施与其涉及的内容方面和消费者的社会心理因素密切相关。这个研究结果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模糊研究的维度,同时也使得模糊研究更具有目的性和现实性,对今后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此外,以往语用充实的研究主要认为对相关话语的理解是根据客观语境因素制约而得出的一个必然的理解结果。然而,本研究发现,话语的语用充实除了受客观语境因素和百科知识的制约和限制之外,还在一定范围之内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也就是说,不同的人对相同的话语进性语用充实之后,可能会因受到相关社会心理因素影响程度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充实结果。这一发现进一步丰富、补充和完善了原有的语用充实理论。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本研究采用了现实生活中的非法商业话语为语料,揭示了其中使用的模糊话语的形成欺诈的内在机制,进一步深化了公众对商业话语欺诈的了解,提高了人们对该类商业性话语的警惕意识。本研究一方面以语言研究的专业性结果为公众鉴别欺诈话语提供更好的专业意见,另一方面也为工商部门审查相关节目提供理论支撑和专业性指导,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最后,从研究方法层面来看,与以往单纯采用研究者视角下运用理论思辨来进行批评分析的方法不同,本研究采用受众调查和受众访谈方法引入受众视角,采用理论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批评语用学分析框架和工具开展了一项比较系统的批评语用研究,取得了相对更加客观的研究结果,这无疑为批评语用学的学科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批评语用的方法论。由于研究者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本研究还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主要包括:1)在判定模糊话语类别时没有十分客观的标准和手段,难免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人为误差;2)由于语料收集的数量不够多,参与调查的受众人员数量不够大,人群选择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因而研究得出的结果可能还不够全面和具有代表性,有待日后在大量数据和受众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本研究结果进行修正;3)本研究对多模态因素的考察及多模态与语言的互动关系考察不够,这一点还需以后的研究进一步进行补充和拓展。综上所述,本研究尚存众多不成熟之处,权当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研究者不吝指正,共同切磋,以期进一步丰富批评语用学理论与实践。
二、法律语言中的语用模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语言中的语用模糊(论文提纲范文)
(1)刑法中兜底条款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法中兜底条款的基本界定 |
第一节 兜底条款的概念 |
第二节 兜底条款的特征 |
一、补充性 |
二、严厉性 |
三、模糊性 |
第三节 兜底条款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一、兜底条款与例示性条款 |
二、兜底条款与弹性条款 |
第四节 兜底条款的基本类型 |
一、定罪条件兜底条款 |
二、量刑条件兜底条款 |
第二章 刑法中兜底条款的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刑法中兜底条款的适用现状 |
一、兜底条款的司法解释现状 |
二、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 |
第二节 刑法中兜底条款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兜底条款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
二、兜底条款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刑法中兜底条款的适用完善 |
第一节 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的原则 |
一、坚持刑法的明确性原则 |
二、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第二节 明晰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 |
一、同类解释规则的概念 |
二、同类解释规则的性质 |
三、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发挥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 |
一、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和优势 |
二、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 |
三、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语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法律语言和模糊性 |
(一) 法律语言 |
(二) 模糊性 |
三、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语用分析 |
(一) 合作原则及其应用 |
(二) 礼貌原则及其应用 |
四、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语用功能 |
(一) 提高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通用性 |
(二) 提高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
(三) 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 |
(四) 使语言更有说服力 |
(五) 更加礼貌 |
(六) 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 |
五、结语 |
(3)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模糊语对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ABSTRACT |
摘要 |
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
1.1 Research Background |
1.2 Purpose of the Research |
1.3 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
1.4 Organization of the Thesis |
Chapter Two LITERATURE REVIEW |
2.1 Conceptualization |
2.1.1 Definitions of Vagueness |
2.1.2 Terms Related with Vagueness |
2.1.3 Sports News |
2.2 Previous Studies on Vagueness |
2.2.1 Relevant Studies on Vagueness Abroad |
2.2.2 Relevant Studies on Vagueness at Home |
2.3 Previous Studies on Vagueness in Sports News and the Limitations |
2.3.1 Previous Studies on Vagueness in Sports News |
2.3.2 Limitations with Previous Studies |
Chapter Three THEORETICAL FRAMEWORK |
3.1 Pragmatics and Vagueness in Pragmatics |
3.2 Classifications of Vagueness |
3.3 Adaptation Theory |
Chapter Four RESEARCH METHODOLOGY |
4.1 Research Questions |
4.2 Data Collection |
4.3 Data Analysis Methods |
Chapter F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VAGUENESS IN ENGLISH AND CHINESE SPORTS NEWS REPORTS OF RIO OLYMPIC GAMES |
5.1 Distribution of Frequency of Vagueness in Each Corpus |
5.1.1 Fuzzy Continuum |
5.1.2 Taxonomic Category |
5.1.3 Nomenclative Evaluation |
5.1.4 Hedging |
5.2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Vagueness in English and Chinese Sports News Reports of Rio Olympic Games |
5.2.1 Similarities of Vagueness in English and Chinese Sports News Reports of Rio Olympic Games |
5.2.2 Differences of Vagueness in English and Chinese Sports News Reports of Rio Olympic Games |
5.2.3 Causes for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Vagueness in English and Chinese Sports News Reports of Rio Olympic Games |
5.3 Pragmatic Functions of Vagueness in English and Chinese Sports News Reports of Rio Olympic Games |
5.3.1 Functions as Adaptation to the Physical World |
5.3.2 Functions as Adaptation to the Social World |
5.3.3 Functions as Adaptation to the Mental World |
Chapter Six CONCLUSION |
6.1 Major Findings |
6.2 Limitations of the Research |
6.3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Research |
REFERENCES |
PUBISHED PAPERS |
APPENDIX |
(4)模糊性法律语言的多样性及其法治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客观存在 |
模糊性法律语言的表现形式 |
我国刑法中模糊语言的分布及类型 |
法律语言模糊性对法治的影响 |
点睛 |
点睛 |
(5)公司人权义务的法哲学原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际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研究方法与框架 |
第一章 概念的界定与澄清 |
第一节 概念澄清的法哲学意义 |
第二节 “公司”与“企业”的辨析 |
第三节 “义务”与“责任”的辨析 |
第四节 从“社会责任”到“人权义务” |
第五节 “公司人权义务”的概念界定 |
第二章 公司人权义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 |
一、财产权限制的思想与法律原则 |
二、公序良俗与人权义务 |
三、公共利益与人权义务 |
第二节 作为社会主体的公司 |
一、社会契约论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节 作为政治主体的公司 |
一、公司公民理论 |
二、公司宪政理论 |
第三章 公司人权义务的主体资格 |
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人权义务主体资格 |
一、公司的国内法主体地位 |
二、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
三、国际人权法上的公司 |
第二节 公司的道德人权义务主体资格 |
一、有关公司道德人格的讨论 |
二、对公司道德人格的质疑 |
三、为公司道德人格的声辩 |
第四章 公司人权义务的内容 |
第一节 公司人权义务的内容 |
一、尊重人权 |
二、人权尽责 |
三、避免间接侵害 |
第二节 公司人权义务的范围 |
一、人权类型 |
二、影响范围 |
第三节 公司人权义务的分类 |
一、自设义务和他设义务 |
二、法律义务、社会义务、道德义务、自愿义务 |
三、规则义务和美德义务 |
四、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 |
第五章 公司人权义务的制度与规范 |
第一节 国际法制度 |
一、既有的国际“硬法” |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软法”文件 |
三、联合国对公司人权义务的立法尝试 |
四、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及方向 |
第二节 国内法制度:基于中国实践的分析 |
一、宪法与法律 |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三、对中国公司人权义务法律规范的评论 |
第三节 非正式制度 |
一、多利益相关方规范举要 |
二、第三方规范举要 |
三、行业规范举要 |
四、非正式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
结语 |
一、本文的主要观点 |
二、中国对公司人权义务的回应之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语用学视角下医患会话模糊性语言现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语用模糊的研究背景 |
二、医患会话中模糊性语言的客观存在性 |
( 一) 自然语言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医患会话中模糊性语言的存在 |
( 二) 医学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医患会话中模糊性语言的存在 |
( 三) 人类认知和思维的模糊性决定了医患会话中模糊性语言的存在 |
三、医患会话中模糊性语言的语用功能 |
( 一) 增加会话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
( 二) 表达对交际双方的礼貌和尊重 |
( 三) 进行自我保护 |
四、医患会话模糊性语言模糊度的把握与消除 |
( 一) 如何正确把握语言的模糊度 |
( 二) 医患会话模糊性语言去模糊化策略 |
结论 |
(8)语言模糊现象研究的话语转向(论文提纲范文)
1 导言 |
2 语言本体模糊研究 |
2. 1 关于语义边界模糊的研究 |
2. 2 相近的语义现象研究 |
2. 3 模糊限制语研究 |
2. 4 模糊语法研究 |
3 语言交际模糊研究 |
3. 1 语用模糊研究 |
4 话语模糊: 语言模糊研究的新阶段 |
4. 1 模糊话语与话语模糊 |
4. 2话语模糊的研究对象、视角和方法 |
( 一) 研究对象 |
( 二) 研究视角 |
( 三) 研究方法 |
5 结语 |
(9)法庭话语中的语用模糊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语用模糊 |
二、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其相关研究 |
三、庭审活动与语用模糊的使用 |
四、法庭话语中语用模糊的实现方式 |
(一)使用模糊限制语 |
(二)间接应答 |
(三)回避 |
(四)指称 |
五、法庭话语中语用模糊的消除 |
六、结语 |
(10)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中的模糊话语研究 ——批评语用学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本研究的社会背景 |
1.1.2 本研究的学术背景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目标 |
1.4 研究意义 |
1.5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术语界定 |
2.1.1 模糊语言与语言模糊 |
2.1.2 模糊话语与话语模糊 |
2.1.3 电视直销广告 |
2.1.4 欺诈与撒谎 |
2.2 关于语言本体模糊与语言交际模糊的研究概述 |
2.2.1 语言本体模糊研究 |
2.2.2 语言交际模糊研究 |
2.3 广告话语中模糊语言的相关研究 |
2.3.1 语用学、修辞学视角 |
2.3.2 批评话语分析视角 |
2.3.3 批评语用学视角 |
2.4 电视直销广告研究 |
2.4.1 电视直销广告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
2.4.2 电视直销广告的语言学研究 |
2.5 文献述评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话语分析的批评语用视角 |
3.1 批评话语分析:历史沿革与分析框架 |
3.1.1 批评话语分析的起源及流派 |
3.1.2 批评话语分析的研究目标与对象 |
3.1.3 批评话语分析研究的理论基础 |
3.1.4 批评话语分析框架 |
3.2 批评语用学 |
3.2.1 批评语用学起源 |
3.2.2 批评语用学的目标和对象 |
3.2.3 批评语用学的理论与方法 |
3.2.4 批评语用学的分析方法 |
3.3 本研究的批评语用分析思路与方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研究设计 |
4.1 研究问题 |
4.2 受试 |
4.2.1 问卷调查的受访对象 |
4.2.2 访谈的受访对象 |
4.3 语料收集方法及程序 |
4.3.1 涉嫌违法欺诈的电视直销视频语料的收集方法 |
4.3.2 受访对象调查视频语料来源及问卷调查数据收集方法 |
4.3.3 访谈语料来源及收集方法 |
4.4 语料分析 |
4.4.1 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中模糊话语使用频率的统计方法 |
4.4.2 涉嫌欺诈的模糊话语的分类及统计方法 |
4.4.3 模糊话语涉及的内容分类方法 |
4.4.4 模糊话语诱发错误解读的理解机制的分析方法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电视直销广告中的模糊话语使用情况考察 |
5.1 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中模糊话语的总体使用情况 |
5.2 不同成因的模糊话语的使用情况 |
5.2.1 由语言本体模糊而导致的模糊话语 |
5.2.2 由语境因素等导致的模糊话语 |
5.3 模糊话语涉及的内容类别及频率分布情况 |
5.4 小结 |
第六章 电视直销广告中模糊话语与欺诈的关系:个案视频研究 |
6.1 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中涉嫌欺诈的模糊话语和非模糊话语 |
6.1.1 模糊性欺诈话语与非模糊性欺诈话语的分布情况 |
6.1.2 涉嫌欺诈的模糊话语的比例 |
6.2 模糊话语成因与欺诈嫌疑之间的关系 |
6.3 涉嫌欺诈的模糊话语与广告内容之间的关系 |
6.4 受众识别的欺诈模糊话语频次考察及分析 |
6.4.1 被标注频率较高的欺诈性模糊话语 |
6.4.2 仅被标注一次的欺诈性模糊话语 |
6.4.3 未被认为具有欺诈性嫌疑的模糊话语 |
6.5 小结 |
第七章 模糊话语诱发误读的社会心理机制 |
7.1 语用充实:模糊话语的理解机制 |
7.1.1 电视直销广告中模糊话语理解的语用收缩 |
7.1.2 电视直销广告中模糊话语的语用扩充 |
7.1.3 语用充实过程中的主观性 |
7.2 理解涉嫌欺诈的模糊话语时的社会心理导向 |
7.2.1 广告话语的常见社会心理诉求 |
7.2.2 模糊话语理解中涉及的社会心理因素 |
7.3 不同人群对涉嫌欺诈的模糊话语的理解 |
7.3.1 不同年龄群体对涉嫌欺诈的模糊话语的理解 |
7.3.2 不同性别人群对涉嫌欺诈的模糊话语的理解 |
7.3.3 不同文化水平人群与涉嫌欺诈模糊话语的理解 |
7.4 欺诈性模糊话语对社会心理的负顺应:批评语用分析 |
7.4.1 模糊话语的使用和理解是一种双向的选择过程 |
7.4.2 模糊话语对消费者社会心理的负顺应 |
7.5 小结 |
第八章 结论 |
8.1 本研究的总结及主要发现 |
8.2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 |
8.3 研究不足与未来研究展望 |
8.3.1 研究的不足 |
8.3.2 未来研究展望 |
8.4 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1:受众调查问卷 |
附录2:电视直销广告视频转写语料 |
四、法律语言中的语用模糊(论文参考文献)
- [1]刑法中兜底条款的适用[D]. 柴敏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语用研究[J]. 陈钟梅. 戏剧之家, 2019(16)
- [3]里约奥运会英汉体育新闻报道中模糊语对比研究[D]. 王亚运. 江苏科技大学, 2018(03)
- [4]模糊性法律语言的多样性及其法治意义[J]. 田力男. 人民法治, 2016(05)
- [5]公司人权义务的法哲学原理[D]. 程骞. 武汉大学, 2016(08)
- [6]语用学视角下医患会话模糊性语言现象分析[J]. 刘维静. 琼州学院学报, 2015(06)
- [7]论法律语言研究的语用学转向[J]. 赵永平.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1)
- [8]语言模糊现象研究的话语转向[J]. 钱永红. 外国语言文学, 2014(04)
- [9]法庭话语中的语用模糊分析[J]. 赵永平.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4(02)
- [10]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中的模糊话语研究 ——批评语用学视角[D]. 钱永红. 南京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