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正确行使兽药管理的权力?(论文文献综述)
李泽明[1](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2](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提出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康俊莲[3](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安玉莲[4](2020)在《鸡肉供应链中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协同控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鸡肉口感细腻,味道鲜美,营养丰富,自古以来是人们喜爱的佳肴。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鸡肉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伴随着鸡肉需求量和产量的快速增长,鸡肉质量安全问题普遍存在,影响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人们美好生活的实现,也影响着肉鸡养殖行业的发展及竞争力的提升。导致鸡肉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很多,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看,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控制活动不规范,肉鸡养殖场(户)与屠宰加工企业间不能实现质量协同控制是关键。本文依据供应链质量管理理论,借鉴畜产品供应链质量控制课题组(1)前期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系统分析、统计分析、结构方程计量模型分析、熵变模型分析、微分博弈分析和数据模拟仿真等方法,在论证供应链环境下鸡肉质量形成过程及其影响因素、质量协同控制基本问题的基础上,重点从现状描述性分析、影响因素计量分析、形成与实现机制、实现条件和对策建议等方面,研究了鸡肉供应链中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机制的相关问题。主要研究结论如下:依据鸡肉的生产工艺流程,阐明了供应链环境下鸡肉质量的形成过程与影响因素、标准与关键特性,提出并论证了鸡肉供应链中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概念与内涵、目标与标志、层次与内容。研究结果表明:鸡肉供应链是一种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供应链环境下的鸡肉具有产品整体属性,其质量标准除具有食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外,还有品类指标、营销指标、诚信指标和服务指标;为保障鸡肉质量,必须开展覆盖从养殖到屠宰加工最后到销售环节的全过程质量协同控制;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内容涉及环境维护、投入品来源、检疫检验、档案管理、动物福利和设施配置等方面。利用来自于9省的836份问卷调查数据,实证分析了肉鸡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对质量控制标准重要性的认知、质量控制水平现状,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肉鸡养殖场(户)与屠宰加工企业质量协同控制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肉鸡养殖场(户)与屠宰加工企业对质量控制标准重要性认知协同水平较高,对质量标准的了解程度以及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协同状况较差;屠宰加工企业的在环境维护等6个方面的质量控制水平总体上优于肉鸡养殖场(户),双方质量协同控制状况较差。肉鸡养殖场(户)与屠宰加工企业质量协同控制水平受经营特征、环境特征和协同控制认知特征显着的正向影响;肉鸡养殖场(户)的标准认知特征、经营特征、决策者特征及环境特征对协同控制认知特征有显着的正影响;肉鸡养殖场(户)经营特征和决策者特征对标准认知特征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运用因果分析、图析分析和耗散结构理论中的熵变模型,结合实地调研数据,剖析了肉鸡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质量协同控制的形成与实现机制。研究结果表明:肉鸡养殖场(户)与屠宰加工企业实施质量协同控制的动力来自于降低风险、提高质量、增加收益,信息流和价格发挥传导作用,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成熟的消费理念、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自主的行业协会发挥促进作用,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标准、充分的信息共享、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发挥保障作用。动力机制和传导机制构成主导机制,促进机制和保障机制构成辅助机制;增加负熵流和减少正熵流是促进两环节质量协同控制水平不断提高、实现质量协同控制效应的根本途径。借鉴供应链质量控制问题相关研究成果,考虑供应链环境下鸡肉质量形成的动态性,运用微分博弈模型和数据模拟仿真技术,分析并验证了Nash非合作博弈、Stackelberg主从博弈以及双方协同合作博弈模式下,肉鸡养殖场(户)与屠宰加工企业的最优质量控制水平,明确了双方质量协同控制的实现条件。研究结果表明,协同合作博弈模式下,肉鸡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的质量控制水平与鸡肉供应链的最优值函数均大于分散博弈模式下的质量控制水平与最优值函数;当且仅当供应链总体利润分配系数满足一定条件时,肉鸡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的个体利润达到帕累托最优,双方实现质量协同控制。基于前文研究结论,从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政府、行业协会和消费者五个层面提出了促进肉鸡养殖场(户)与屠宰加工企业实现质量协同控制的对策建议。具体包括:肉鸡养殖场(户)应该提高自身文化水平,提升经营特征,完善企业制度,同时加强与屠宰加工企业的沟通和交流;屠宰加工企业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和惩罚机制和协同度评价体系;政府应该出台更多的行业支持政策,尽快完善鸡肉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理顺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追溯制度;行业协会应出台协会质量标准,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督职能;消费者应该培养成熟的消费理念,提高维权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
李停[5](2020)在《养殖业抗生素利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我国禽肉产量总值1994万吨,与2017年相比增加12万吨,增长率约为0.6%。禽蛋产量3128万吨,增加32万吨,增长率约为1.0%。禽蛋、活家禽产量与上一年度相比均有较大提升。但这种成绩是通过滥用抗生素,以牺牲环境、人体健康以及降低产品质量为代价而获得的。在养殖业利用抗生素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问题包括动物源性食品抗生素残留、饲料抗生素含量超标、抗生素产品监管、抗生素产品的禁止性规制等问题。因此,以养殖业利用抗生素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为视角,第一,从抗生素对畜禽疫情的防治作用和促进生长周期的作用分析,与外部性理论相结合,总结养殖业利用抗生素对产品质量、出口贸易、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第二,分析我国相关兽药政策,探析其背后所存在的抗生素利用标准问题、执法主体和利用主体责任问题、法律依据缺失以及公众参与问题。第三,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抗生素利用过程中规范利用的法律经验。第四,结合我国养殖业抗生素利用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抗生素利用规范文件的基础理论,为制定养殖业抗生素利用法律规范提供理论支持;以整体性原则、生态效益原则、科学与实际相结合原则作为养殖业利用抗生素的基本原则;建立兽用抗生素利用法律标准体系,完善兽用抗生素合理利用标准、统一提高各类抗生素类药物最高残留量标准、制定抗生素类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升抗生素相关标准效力;同时制定抗生素产品检测制度,将生态红线与环境标准理论相结合,以绿色发展为基本原则,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抗生素产品生产检验标准和屠宰前抗生素含量检验标准,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出口贸易的发展;在以上抗生素相关标准完善的基础上,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制度;明确抗生素监管主体与利用主体的法律责任,保障追责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完善环境修复相关资金制度,从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保障环境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6](2020)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中认为京政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
房建恩[7](2020)在《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5年保持在96%以上,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部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已进入立法日程。全面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是立法修订中的重要问题之一。现行立法的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存在主体覆盖不全、义务配置不合理、责任追溯不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效果。如何在立法修订中解决这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还缺乏足够共识。能否全面规定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保障责任,把包括散户在内的全部农产品生产者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如何平衡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制中的产品达标与行为合规,真正实现“源头控制”?如何实现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机制中的行政追究与司法追究的互补与协调?理论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还缺乏充分的实证研究、有力的理论支撑,立法中相关制度设计难以展开。本文通过理论解构,将主体责任问题的研究限定在主体基础管理、义务配置、法律责任设定和法律责任追究四个层面,确定了本研究的基本框架和论域边界。围绕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完善,本文从五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基本范畴。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与“安全保障责任”等基本概念的解析,确定本研究的对象和研究边界。笔者将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界定为“农产品的生产者负有保障其生产的农产品安全性的责任,不仅强调农产品生产者在有违法行为后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liability),更强调农产品生产者有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安全性方面的法律义务(responsibility)”。由此,本研究对象——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安全的保障义务和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第二部分是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中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实证研究。本部分通过对立法文本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的司法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概括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现实问题,树立起本研究的“问题导向”。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中的主体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因“农产品”这一核心概念不清导致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范围边界模糊、法律规制对农产品生产者覆盖不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配置不合理、法律责任设定不科学、法律责任追究困难等问题。文章从认识根源和制度运行的客观制约条件方面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实施模式转化。制度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决定着制度样态,该部分首先探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价值追求,对现行立法不仅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还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二元价值目标进行反思;在法益主体的面向上探讨了保护农产品消费者利益与保护农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利益的平衡问题。制度运行模式也是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实施的主导机制上,对现行行政监管为主的实施模式进行反思,提出不仅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中的政府监管责任,更强调运用市场机制追究生产者基于契约和侵权法律关系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部分是制度研究的呈现部分,根据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研究的基本框架,从主体规制、义务配置、法律责任体系优化方面提出了制度完善的方向和建议。在主体规制方面强调应当在信息规制、软法规制等多元规制理念和方法中强化对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全面规制,通过坚实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基础管理,将全部农产品生产者纳入监管视野;在义务配置方面,优化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分类,通过类型化的义务配置,进行农产品生产主体义务条款的法律设计;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优化上,根据时代变化、相关法律衔接配合、法律实施的实际需要等提高法律责任的惩戒力度,丰富法律责任类型,完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以及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的衔接。第五部分,本部分作为制度设计的延伸,主要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运行进行探讨。按照本文对责任基本范畴的界定,责任不仅包括违反法律义务后的责任追究,同时也包括法律义务主体对法律义务的主动履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中应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价格机制、信用机制发挥农产品生产者在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方面的积极性。在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追究中,一方面仍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制作用,要从强化执法能力、创新责任形式、严肃行政问责等方面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责任追究。另一方面要充分激发消费者和产业链下游环节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行为的关注,通过惩罚性赔偿、追溯机制、责任保险等制度设计,激活法律私人实施机制,分担行政执法压力,通过民事责任机制实现对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追究。
韩帅[8](2019)在《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中指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政府针对农业领域行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由政府成立专门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政府行使法定的检查权、处罚权。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农业农村部门职能转变、全面提升农业执法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通过全面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就,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农业系统执法的体制不顺、职责不明、保障不力等问题,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但当前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身份混乱、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保障能力欠缺、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依然亟待解决。本文立足实际、着眼于问题解决,选择以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现状为研究支撑,通过分析有关理论、回顾当下存在问题,探索问题原因,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提出完善路径和方法,力争为今后切实提高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效能提供参考。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通过分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研究背景,梳理相关方面的研究文献,简单阐述研究目的。第二部分是阐述概念和理论。首先对行政执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概念进行详细界定,以了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内涵和外延;然后阐述政府规制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行政效能理论等理论,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现状分析。本章首先对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简单回顾,介绍了其建设及运行现状,通过进行进一步的描述性分析和因子分析,指出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第四部分是问题及原因分析。这一章在第三章结论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问题分析,指出了目前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剖析了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五部分是提出对策建议。本章主要根据第四章的研究结论,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及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薛峰[9](2018)在《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文中研究表明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以来,综合监管一直是中国市场监管领域的热门词汇。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写道: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方案的颁布出台,正式拉开了中国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序幕。本文的产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中,希望以经济法的视角全面审视市场综合监管,为党和国家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添砖加瓦。首先第一章,笔者将从监管的概念分析到市场监管的概念,再延伸到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逐级阐明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定位。监管的通常含义是监督和管理,但其含义既不同于监督,亦不同于管理,它是现代管理的一个独立的从属概念。市场监管,指的是市场的监管主体对于市场上的活动参与主体以及对于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等这些干预活动的总和。但是市场监管又可以区分为对证券、金融等要素市场的监管和对于生产资料、消费品等商品市场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市场监管机制是由证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实施要素市场的监管,而由工商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质监局和物价局等作为专项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商品市场的监管。所谓市场综合监管,这一理论发源于管理学中的集成管理理论,即在组织行为学与科学监管理论的指引下,合理布局监管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等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信息等智力资源,建立起“全过程”、“集约化”的全新市场监管模式。市场综合监管总体上以机构整合为方向,以分类监管为目标,以专业运作为手段,以社会监管为支撑。之后第二章再从经济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入手,分析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选择和理论基础。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有几个阶段的演变过程:一是计划经济时代纯粹的“政府全能、市场无用”的政府主导阶段;二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互动型阶段;三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开始,至今天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主导阶段。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其中政府是一只“看得见的手”,是一种实际的物质存在。而根据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不是有形的存在,而是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这两只手共同构成推动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源泉。现阶段更要求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市场的自由度,减少缩小政府的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分析市场综合监管。该理论中心在于围绕交易费用节约,把交易作为分析对象,寻找到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运用什么样的机制来进行最为合理。交易成本根据事前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可以区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等。市场综合监管同样可以套样“交易成本”理论,综合分析进行市场监管的各项成本,得出综合监管为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的结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选择要“将分析扩充到市场外的另一选择——政治力量1”,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也是存在局限性的,必须通过公共选择的理论来审视政府监管的不足,而后即可通过政治制度的修改完善来弥补不足。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设有三项:第一、在政治活动之中进行运用的经济人假设。第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国家机构作为一个主体,但是构成机构的是一个个部门和一个个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在进行政府决策和实施政府行为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部门或者个人的利益得失;第三、政治的可交易性。即认为政府的决策、实施过程与经济市场中的交易行为相类似,政治过程就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解决政治冲突时进行利益交易(交换)从而达成协议的过程。由于对域外市场监管情况的研究可以很好的作为我国市场综合监管理论的映证和补充,所以在第三章笔者专门就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市场监管的历史发展、立法进程、重要监管法律等内容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美国食药市场监管的综合监管方式、综合监管理念,作为最后解决监管路径措施问题的比较法依据。美国的市场综合监管理论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撰写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的限制政府干预思想。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1912-2006)提出的“自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要受到自身的科学法则的约束。只要让市场竞争机制起到完全的应有作用,市场机制会比运用强制力的政府机制的调节作用更有效,也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美国市场综合监管的实证分析主要针对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1906年通过《食品与药品法案》并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从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市场监管的历史进程(从建立到强化,从加强到放松)的发展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对于市场综合监管的进一步认识。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监管实证对于我国未来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体制、树立先进的监管理念有哪些启示呢?第一,中国应树立逐步放松政府监管的理念。“市场本身纠正自身毛病要比政府纠正市场的毛病更为有效。因为市场上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生存竞争,竞争的压力迫使它必须讲究信誉,否则就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1”第二、建立合适的市场监管体系,运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第三、创新监管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科技的力量,达到既提高监管效率,又节约监管的人力、物力成本的监管效果。第四、要培育科学的市场监管理念,注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中国国内在2018年3月开始确立实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而在此之前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第四章着重分析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市场监管现状情况。此前长期的监管法律理念发展过程中,普遍重管理而轻培育,重事前监管轻事中、事后监管,重危机应对轻风险预防,重传统监管轻高科技监管,强面上监管弱精准监管。笔者以所居住的城市上海作为分析样本,从市场监管立法、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总结出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监管问题主要有:一、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二、监管机构繁多、规模庞大。三、监管机构权责不清、界限不明,相同事项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四、监管效率不高,行事拖沓。五、监管的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不足。六、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监管专业人员欠缺。总之,现有的市场监管机构立法不足、规模庞大、效率不高、人手不专、监督不够,有限的机构改革也不能完全克服系统的缺陷,结果就会容易陷入“缩小了又膨胀,压缩了又扩张”的怪圈。综合以上分析,笔者最后第五章对于中国市场综合监管的立法、机构设置和市场综合监管的全面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路径与措施,希望能在经济法领域中为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推进与发展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撑。笔者认为,市场综合监管的总体路径框架应包括:一、市场综合监管立法要有力。必须迅速及时,抓紧进行市场综合监管类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同时市场综合监管立法必须体现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有机统一。立法必须注重前瞻,增强市场综合监管立法的趋势引领力。同时确保制度完备,加强立法内容表述的可执行性。更要加强整体设计,预防市场综合监管立法中的钱穆制度陷阱。立法时应注重层级清晰,该由法律规定的内容交给法律,该由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交给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程序上应适当引入更多市场活动参与者以及利益相关方进入立法环节,充分的听取各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和诉求。二、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设置必须做到“有效”。市场综合监管机构设置时必须遵循统一性、权威性、独立性、协调性、严密性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机构监管权的配置必须清晰化、程序化、透明化,必须注重监管权配置中的宽进严管。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塑造任重而道远,既要强化监管之手,充分运用各种科技先进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又要丰满监管之手,通过社会组织、个人监管等社会共治方式以及引入监管机构竞争机制等方法,加强市场综合监管的力量。最后还要约束监管之手,需要从监管立法、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机构制衡以及加强市场主体、社会各方面对于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监督等方向加以努力,做到监管之手的可控可约束。总而言之,通过各种方式,最终要使原有市场监管中错位的正位,缺位的到位,越位的归位,通过实施市场综合监管,使得监管的权威得以彰显,监管的脉络得以理顺,监管的效率得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不断增强。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市场综合监管的合理模式。
申海平[10](2016)在《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着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二、怎样正确行使兽药管理的权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怎样正确行使兽药管理的权力?(论文提纲范文)
(1)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鸡肉供应链中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协同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供应链质量控制研究 |
1.2.2 食品(畜产品)供应链质量控制研究 |
1.2.3 鸡肉供应链质量控制研究 |
1.2.4 已有观点与主要不足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阐释 |
2.1 鸡肉供应链 |
2.1.1 鸡肉整体产品概念 |
2.1.2 鸡肉的质量标准与关键质量特性 |
2.1.3 鸡肉供应链的结构、特征 |
2.2 供应链环境下鸡肉质量的形成与影响因素 |
2.2.1 鸡肉质量的形成过程 |
2.2.2 鸡肉质量的影响因素 |
2.3 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在鸡肉质量形成中的作用 |
2.3.1 肉鸡养殖场(户)的作用 |
2.3.2 屠宰加工企业的作用 |
2.4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基本问题 |
2.4.1 质量协同控制的概念与内涵 |
2.4.2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内容 |
2.4.3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目标与标志 |
2.4.4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策略的含义与内容 |
2.5 本章小结 |
3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描述性分析 |
3.1 调查问卷设计与样本数据特征 |
3.1.1 调查问卷的设计 |
3.1.2 数据来源 |
3.1.3 样本数据特征 |
3.2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分析思路与判断依据 |
3.2.1 质量协同控制认知比较分析的思路及判断依据 |
3.2.2 质量协同控制活动比较分析的思路及判断依据 |
3.3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认知状况的比较分析 |
3.3.1 质量控制标准重要性的认知比较 |
3.3.2 质量控制标准了解程度的比较 |
3.4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活动的比较分析 |
3.4.1 采用质量标准的比较 |
3.4.2 环境维护质量控制的协同状况 |
3.4.3 投入品来源质量控制的协同状况 |
3.4.4 检疫检验质量协同控制状况 |
3.4.5 动物福利质量协同控制状况 |
3.4.6 档案管理质量协同控制状况 |
3.4.7 设施配置质量协同控制状况 |
3.5 本章小结 |
4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 |
4.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4.1.1 理论分析 |
4.1.2 研究假说 |
4.1.3 变量说明 |
4.2 信度和效度检验 |
4.2.1 信度检验 |
4.2.2 效度检验 |
4.3 模型检验与结果分析 |
4.4 模型最终估计结果 |
4.5 本章小结 |
5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形成与实现机制分析 |
5.1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形成机制分析框架 |
5.2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形成的主导机制 |
5.2.1 动力机制 |
5.2.2 传导机制 |
5.3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形成的辅助机制 |
5.3.1 保障机制 |
5.3.2 促进机制 |
5.4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实现机制 |
5.4.1 耗散结构理论概述 |
5.4.2 熵变模型构建 |
5.4.3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实现过程分析 |
5.4.4 减少系统内部正熵,逐步实现质量协同控制目标 |
5.4.5 增加负熵流,实现促进机制 |
5.4.6 减少正熵流,实现保障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6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微分博弈分析 |
6.1 问题描述与基本假设 |
6.2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微分博弈模型 |
6.2.1 Nash非合作微分博弈模型 |
6.2.2 屠宰加工企业主导的Stackelberg主从微分博弈模型 |
6.2.3 协同合作微分博弈模型 |
6.2.4 比较分析 |
6.3 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实现条件与模拟仿真 |
6.3.1 质量协同控制的实现条件 |
6.3.2 质量协同控制的模拟仿真 |
6.4 本章小结 |
7 促进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协同控制的对策建议 |
7.1 肉鸡养殖场(户)自身的对策建议 |
7.1.1 提高决策者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
7.1.2 扩大养殖规模,改善经营特征 |
7.1.3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质量行为 |
7.1.4 加强与屠宰加工企业交流沟通 |
7.2 屠宰加工企业层面的对策建议 |
7.2.1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协同 |
7.2.2 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与风险共担机制 |
7.2.3 制定质量协同控制评估体系 |
7.3 政府层面的对策建议 |
7.3.1 加大行业政策支持,改善外部环境 |
7.3.2 健全法律体系,确保有法可依 |
7.3.3 理顺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水平 |
7.3.4 完善鸡肉质量可追溯制度 |
7.4 行业协会层面的对策建议 |
7.4.1 制定协会质量标准 |
7.4.2 加强协会信息披露的职能 |
7.4.3 加强监督和行业内部惩罚制度 |
7.5 消费者层面的对策建议 |
7.5.1 培养成熟的消费理念和安全购买能力 |
7.5.2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
7.5.3 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鸡肉供应链质量协同控制调查问卷:养殖场(户) |
附录二 :鸡肉供应链质量协同控制调查问卷:屠宰加工企业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5)养殖业抗生素利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养殖业抗生素利用概述 |
2.1 抗生素的概述 |
2.1.1 抗生素的概念 |
2.1.2 养殖业利用抗生素的原因 |
2.2 抗生素利用的外部性影响 |
2.2.1 影响动物源性食品产品质量 |
2.2.2 影响动物源性食品产品出口贸易 |
2.2.3 危害人体健康 |
2.2.4 对生态的影响 |
第三章 养殖业抗生素利用法律问题分析 |
3.1 养殖业抗生素利用政策问题分析 |
3.2 养殖业抗生素利用法律规范问题分析 |
3.3 养殖业抗生素利用标准问题分析 |
3.3.1 养殖业抗生素利用与残留标准问题 |
3.3.2 养殖业抗生素排放标准问题 |
3.4 养殖业抗生素利用监管问题分析 |
3.4.1 执法监管职责问题 |
3.4.2 监管机构设置问题 |
3.4.3 执法人员专业问题 |
3.5 养殖业抗生素利用过程中责任认定 |
3.5.1 人身侵权的法律责任认定 |
3.5.2 环境诉讼中的法律责任认定 |
3.6 公众参与制度分析 |
3.6.1 公众参与形式问题 |
3.6.2 公众参与制度问题 |
第四章 对国外养殖业抗生素利用法律规制的借鉴 |
4.1 国外对养殖业抗生素滥用的法律规制 |
4.1.1 美国建立国家抗菌药物耐药监测系统 |
4.1.2 德国立法规制抗生素的利用 |
4.1.3 日本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
4.2 国外养殖业抗生素法律规制体系的影响 |
第五章 养殖业抗生素领域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 |
5.1 养殖业抗生素利用规范基础 |
5.1.1 秩序价值理论 |
5.1.2 安全价值理论 |
5.1.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5.2 明确养殖业抗生素利用环境法律原则 |
5.2.1 整体性原则 |
5.2.2 生态效益原则 |
5.2.3 科学与实际相结合原则 |
5.3 制定养殖业抗生素利用专项法律规范 |
5.4 养殖业抗生素利用环境标准体系的完善 |
5.4.1 制定养殖业抗生素利用标准 |
5.4.2 统一养殖业抗生素残留标准 |
5.4.3 制定含抗生素类污染物排污标准 |
5.4.4 保障养殖业抗生素标准规范效力 |
5.5 制定养殖业抗生素产品检测制度 |
5.5.1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 |
5.5.2 制定养殖业抗生素类药物生产检验标准 |
5.5.3 制定动物屠宰前抗生素含量检测制度 |
5.6 养殖业抗生素利用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5.6.1 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
5.6.2 保障公众参与工作的落实 |
5.7 明确主体法律责任 |
5.7.1 确定养殖业抗生素监管主体责任 |
5.7.2 确定养殖业抗生素利用主体责任 |
5.8 构建环境修复制度 |
5.8.1 完善环境修复相关资金制度 |
5.8.2 提高环境修复技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农产品及农产品生产者 |
一、农产品 |
二、农产品生产者 |
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 |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内涵 |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念的历史变迁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 |
一、“责任”的语义分析 |
二、责任、义务与法律责任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核心问题 |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现状、问题与原因 |
第一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 |
一、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 |
二、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一、实证研究的资料来源 |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民事案例统计分析及研究发现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案例统计分析及研究发现 |
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农产品生产者范围模糊 |
二、农产品生产者义务配置不当 |
三、农产品生产者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 |
四、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中的异化 |
第四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益立场 |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实施机制环境与实施条件 |
第三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价值取向与模式转换 |
第一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价值取向 |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二元价值目标的历史逻辑 |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二元价值取向的反思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价值转向:从二元目标到一元目标 |
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机制转换 |
一、从政府到市场的责任实施主导机制 |
二、从行政责任到民事责任的重心转移 |
第三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制重心转换 |
一、以产品达标为重心的规制模式及其问题 |
二、从产品达标到行为合规的转型动因 |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设计理念与思路 |
一、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设计理念 |
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设计思路 |
第二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管理制度创新 |
一、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管理的理论依据 |
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基础管理的困难与克服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基础管理的实践探索 |
四、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中的主体基础管理制度创新 |
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保障义务配置 |
一、农产品生产者类型化义务配置 |
二、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保障义务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的设计 |
第四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法律责任体系优化 |
一、加重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
二、完善法律责任与义务的衔接 |
三、增加信用责任 |
四、完善各类责任间衔接机制 |
第五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制方式选择 |
一、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激励性规制 |
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信息规制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软法规制 |
第五章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义务主动履行机制 |
一、优质优价的价格导向机制 |
二、“红名单”与差异化监管 |
第二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 |
一、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行政追究 |
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中的私人执行机制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中的公益诉讼 |
第三节 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社会约束 |
一、行业自律的信息优势与责任形式 |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约束 |
三、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社会监督 |
参考文献 |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建议稿)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框架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行政执法 |
2.1.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2 组织结构理论 |
2.2.3 行政效能理论 |
第三章 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
3.1 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从无到有 |
3.1.1 起步阶段 |
3.1.2 优化发展阶段 |
3.1.3 全国行业综合行政执法推广完善阶段 |
3.2 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效果显着 |
3.2.1 查处涉农违法案件数量、质量均有提升 |
3.2.2 高度重视重大案件查处,多次开展大规模整治活动 |
3.2.3 重点开展农资市场监管 |
3.2.4 做好涉农法律法规宣传 |
3.2.5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全面持证上岗 |
3.3 四川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显着 |
3.3.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健全 |
3.3.2 农业行政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
3.3.3 日常执法行为一定程度上获得规范 |
3.3.4 农业生产经营秩序有效好转 |
第四章 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4.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律地位、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 |
4.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不健全 |
4.3 农业行综合政执法行为需进一步规范 |
4.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有待提高 |
4.5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
4.5.1 执法人员编制不足,人数不够 |
4.5.2 执法队伍结构不合理,身份混乱,专业性欠缺 |
4.5.3 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
4.5.4 执法人员奖惩激励机制缺乏 |
4.6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 |
4.6.1 内部监督缺乏 |
4.6.2 外部监督不足 |
第五章 完善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
5.1 整合职能职责,明确法律地位 |
5.2 理顺执法层级,明确执法权限 |
5.3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
5.4 落实执法经费,夯实执法保障 |
5.5 加强队伍建设,统一人员身份 |
5.6 强化重点执法,加强执法监管 |
5.7 严格队伍管理,严肃监督问责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难点及主要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市场综合监管概说 |
第一节 监管与市场监管的概念 |
一、监管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的概念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 |
一、市场综合监管的法律含义 |
二、市场综合监管主体的法律分析 |
三、市场综合监管客体的法律分析 |
四、市场综合监管行为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综合监管应有的法律理念分析 |
一、树立精准监管的法律理念 |
二、树立注重风险防控的法律理念 |
三、树立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理念 |
四、树立加强柔性监管的法律理念 |
第二章 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概论 |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 |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进 |
四、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交易成本理论 |
一、科斯为代表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 |
二、政府监管的成本分析 |
第三节 公共选择理论 |
一、对以布坎南为主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认识 |
二、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对市场综合监管的审视 |
第三章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产品市场监管的理论和立法发展 |
第二节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一、美国 FDA 的发展与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监管演变情况 |
二、美国食品药品监管立法进程分析 |
三、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剖析 |
四、美国FDA注重防控的监管理念分析 |
五、美国FDA的综合监管方式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前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试点情况分析 |
一、2014年起全国各主要地区(上海以外)市场综合监管试点情况分析 |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试点情况 |
第三节 改革前国内市场监管领域的主要问题——以上海为例 |
一、监管立法繁多而缺乏统一性 |
二、监管机构平行分列而缺乏综合性 |
三、监管理念陈旧而缺乏先进性 |
第五章 我国实施市场综合监管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立法要“有力”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效” |
一、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的综合性分析 |
二、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监管权的配置 |
三、市场综合监管机构体制应当确保激励相容 |
第三节 塑造市场综合监管之手 |
一、强化监管之手 |
二、丰满监管之手 |
三、约束监管之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内涵 |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
三、行政收费的外延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项目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 |
二、行政收费的功能 |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发展演变 |
二、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特点 |
三、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主体与权限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
一、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统计的数据来源 |
二、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二、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
三、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我国《宪法》、《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三、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不宜法律保留 |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具有优先设定权 |
二、设定权主体应当为立法主体 |
三、应当符合不同法律规范创制权的规定 |
四、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
一、现有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观点述评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配置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权限划分 |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原则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特殊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标准:给付的特定性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例外标准 |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 |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怎样正确行使兽药管理的权力?(论文参考文献)
- [1]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3]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4]鸡肉供应链中养殖与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协同控制机制研究[D]. 安玉莲. 山东农业大学, 2020(08)
- [5]养殖业抗生素利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李停. 河北大学, 2020(08)
-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J].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6)
- [7]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研究[D]. 房建恩.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8]四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 韩帅.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9]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D]. 薛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10]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D]. 申海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标签:食品安全论文; 市场监管论文;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 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