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单炜明[1](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认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侵权问题。由于新事物带来的新挑战,我们既要以新的角度去分析这些问题,又不能突破现有的理论和法律框架。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模式,仍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路径。在此路径下,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等问题,也都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需要从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的角度考察,从人工驾驶、系统驾驶两个维度考察,从各相关主体的利益权衡的角度考察。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问题,做一个细致、深刻的剖析。从新的角度,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阐释。论文引言部分,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制现状、侵权现状,指出5G时代的新技术发展,以及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罗列了各学者提出的、不同的侵权规制建议,并指出本文所采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分析路径。论文第一章,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分级。概念指出自动驾驶系统的特殊性和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这两方面特殊性呼应了后文的“系统驾驶”与“人的驾驶”;分级指出不同级别汽车的自动化程度不同,呼应了后文的分级讨论。同时,该部分还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对现行侵权法的挑战。从归责原则、产品缺陷、因果关系、责任主体等四个方面,论述自动驾驶汽车侵权与传统汽车侵权的异同。论文第二章,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归责原则。由于自动化程度的变化,驾驶人的地位也相应地变化。该部分即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不同情况下的交通侵权进行社会效果分析,对各方主体进行利益权衡,指出不同级别汽车侵权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论文第三章,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指出,在不同驾驶模式、不同级别、不同归责原则下,构成要件也有所区别。同时,由于系统驾驶的介入,生产商在交通侵权中的地位愈加重要,汽车硬件缺陷与系统缺陷的并存、因果关系的不明确,使得产品责任呈现出特殊之处。基于此,该部分对硬件缺陷和系统缺陷进行分别讨论,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苛以生产商,以解决上述的特殊问题。论文第四章,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包括责任主体、责任形态、免责事由等内容。详细论述了程序设计者、生产商、驾驶人的责任承担及理由,并对黑客、5G网络运营商、乘客等特殊主体的责任问题展开论述。
童斯楠[2](2021)在《正当防卫误判风险分担规则的建构》文中提出关于正当防卫误判风险的分担规则,事前标准说、事后标准说与归责标准说均存在缺陷,应从正当防卫客观要件是否含有推测性质及防卫人权利保护层面着眼判断。首先,从文字表述上看,"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不含推测性质,因此不法侵害是否开始/结束应采事后判断标准;而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则含推测性质,故应遵循事前判断立场。其次,正当防卫乃是主观权利的衍生权,在防卫手段必要性的判断上,事前标准乃是贯彻权利保护的必要机制。相反,只有事后确认存在不法侵害,才有权利保护可言,故在不法侵害是否开始/结束的判断上采取事后标准更为妥当。最后,即便采取事后标准,在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后,仍需检验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适用可能。
李焕集[3](2021)在《类型化视角下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兼论“生命冲突案”证成情形的适用根据》文中研究说明防御性紧急避险是指针对危险源实施的避险行为,可类型化为针对不可归责的危险实施的防御性紧急避险、预防性的防御性紧急避险以及"生命冲突案"中的防御性紧急避险三种类型。立足于防御性紧急避险中的各主体和各要件进行分析,可得出多元论的正当化根据。第一种类型由避险人视角下的法益保护原则,危险引起方视角下的风险管辖责任、法益值得保护性及基本权利限制,以及第三人视角下的法确证原则所证成;第二种类型由公民底线救济的基本权利、公权转移的最大克制原则以及法秩序和平状态的维系所证成;第三种类型主要由人权与尊严的宪法保障以及道德哲学层面的自尊原则,"人非工具"的道德准则、对生命的道德责任和自治原则所证成。多元论根据得以为防御性紧急避险的精确化适用奠定理论基础。
董惠姗[4](2021)在《刑法视域下被胁迫行为研究》文中指出刑法里的被胁迫行为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律事由,虽然其概念仅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中,但是其内容却被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只不过是称谓和定位不同。学界对于被胁迫行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关于被胁迫行为概念的界定与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构成可宽恕事由的理论分歧,关于被胁迫行为与胁从犯和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论文在大量阅读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聚焦刑法视域下被胁迫行为,科学界定被胁迫行为的内涵,明确提出被胁迫行为的分类与成立要素。基于刑事立法的视角,阐述被胁迫行为同紧急避险与胁从犯二者之间的关系,讨论我国关于被胁迫行为作为宽恕事由的理论依据,明确现行刑法规范中被胁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考察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关于被胁迫行为法律性质的定位,对比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的异同,英美法系理论界对于被胁迫行为的研究主要有传统宽恕抗辩事由、正当化事由、独立抗辩事由与新的宽恕抗辩事由等四种学说,大陆法系理论界对于被胁迫行为的研究主要有紧急避险学说、独立的阻却事由说与共犯事由学说。通过上述研究,在理论层面,明确我国被胁迫行为在刑法中的定位;在实践层面,厘清被胁迫行为认定标准,明确犯罪情节认定标准,明确刑事责任的承担,目的是完善与重构我国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的规范。论文的新意体现在:充分考虑主观与客观因素,全方位对被胁迫行为的概念予以界定,明确解析被胁迫行为构成可宽恕事由的理论分歧,规范与重构刑法体系中被胁迫行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实践。
陈刚,张溪娟[5](2020)在《紧急避险视野下的共同海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剖析民事上的紧急避险制度与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制度的异同,提出共同海损作为一种特殊的紧急避险,多方共同受益是其成立条件之一,共同海损行为之紧急避险人、利益受损人、受益人、险情引发人存在多方主体混同,指出业界对《海商法》第197条存在的误读,并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共同海损措施导致海洋污染损害的责任承担,以及内河水运中是否可以适用共同海损制度等问题提出开拓性解决思路。
王垚[6](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指出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纪坤[7](2020)在《我国民事紧急避险适用边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紧急避险,是基于民事权利的动态私力救济,其主旨是为了避免本人、他人或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实施避险行为,从而侵害他人或本人更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民事紧急避险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与学术界对其的理论研究有一定的出入,这也导致了紧急避险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适用不清,边界模糊等问题,显示出了紧急避险在司法适用中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以及北大法宝网搜集民事紧急避险型的案例,之后通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紧急避险的司法适用在2013年后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并持每年上涨的态势发展。在这样的前提背景下,正确适用紧急避险制度,厘清适用边界更是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围绕紧急避险的适用边界的主题,依据紧急避险行为边界、制度边界的两条主线,以司法实践操作所反映出的适用边界问题为切入,结合学术理论与实践操作对我国紧急避险制度司法适用边界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民事紧急避险在司法适用过程容易发生边界冲突的一些民事相关制度、刑事相关制度的边界厘清。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主体部分为四章第一章,在探讨我国目前民法紧急避险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以紧急避险的经典案例为切入,分析民事紧急避险在司法实践所展现出具体的适用边界问题,并结合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第二章,主要从民法领域视角对紧急避险进行理论基础的铺垫与认定,包括民事紧急避险的概念认定,民事紧急避险的责任规则以及民事紧急避险的正当性理论。第三章,主要厘清与民事紧急避险相关的一些民事制度边界,包括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制度的边界认定及解决办法、民事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制度的边界界定。除此之外,也包括自招风险下,民事紧急避险制度的边界认定。第四章,主要厘清与民事紧急避险相关的刑事制度,从刑法领域对紧急避险进行行为边界与制度边界的厘清。紧急避险制度既规定在民法体系中,又规定在刑法部门法中,在民刑关系趋近的潮流下,必须面对二者的交叉与衔接。
吕明彦[8](2020)在《论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保护》文中认为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文化内核的一部分,从礼法合一的封建时期就被作为律法来巩固统治,其也从道德范畴走向法律范畴。在现代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总则》第183条对见义勇为作了规定,但是其就见义勇为行为人受损还作了规定,其中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并不明确,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而且,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之间也存在关联性,确定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才能将其纳入到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同时,以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护为中心,分析其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将其中出现的问题纳入到现行法律框架下解决,以期实现在合理限度内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通过对见义勇为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并且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得到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为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责任不明确,见义勇为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关系不明确,导致适用法律时的差异。第二章通过各地方以及学界对于见义勇为的定义中得出见义勇为的构成,即没有特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主体不要求有民事行为能力等。同时分析见义勇为的民法学性质,见义勇为不论从构成要件上还是价值取向上都属于无因管理。分析见义勇为是否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见义勇为制度可以很好的平衡见义勇为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利益平衡,以及从最高法院在《民通意见》中的态度,都可以看出见义勇为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分析了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其具有交叉关系,有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调整的是见义勇为行为人与受益人、侵权人之间,侵权人造成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的法律救济,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则是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对侵权人、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的免责。第三章通过对见义勇为中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将其中的问题放在现行法律框架中进行解决。见义勇为中有多方主体,一定包括的有见义勇为行为人、受益人,可能有的是侵权人、第三人。本章以见义勇为行为人为中心,分别讨论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害问题的解决以及时见义勇为行为人致损问题的解决。同时针对见义勇为制度的具体落实即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的具体衡量,应当建立动态衡量机制,以受益人受益情况、当事人经济情况以及当地发展水平为考量因素。同时建立多元化救济机制,以见义勇为基金,政府筹集、以及保险等对见义勇为人的损失予以填补,以期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更完备的保护。
廖奕闻[9](2020)在《《民法典》184条紧急救助条款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民法典》第184条确立了对紧急救助行为人的免责规则,其旨在鼓励见义勇为,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但是根据184条的表述,其中未对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时的例外情形予以规定,如何调和救助人与受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避免受助人受到二次损害便成为摆在司法者面前的难题。本文立足于人们比较关心的救助人权益和受助人权益保护的问题,运用一些基本的民法理论和观点来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望为社会公平,民事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贡献微薄之力。本文论述主要分以下几个部分,主要观点如下:一、紧急救助条款面临着法律体系混乱、救助人权利过大、受助人权利过小等现实困境。二、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概念应该是:“在紧急情形下,不具有约定义务的人亲自地采用合乎常理,有效的方式来救助或者维护受助人即将受到损害的人格权利,财产权利的一种行为。”三、紧急救助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与紧急避险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存在交叉关系,不是一方包含另一方的关系,它有自己的法律性质。四、紧急救助制度的适用要件应该有以下:救助者在主观上要有利他意思、客观条件“紧急”、采用了合理的救助行为、救助行为造成了损害。五、完善紧急救助制度的法律建议从司法、立法、和行政三个层面来考虑。司法层面可以在实践中引入比例原则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立法上完善本制度的同时,应该修改一下其它相关制度,并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行政上可以制定行政救助政策,效仿英美法系国家设立紧急救助基金会。
胡辉[10](2020)在《论民事紧急避险的责任分担机制》文中提出近十年来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紧急避险制度的研究明显不足,相关文献稀少,但数据显示民事紧避险案件越来越多,故研究民事紧急避险制度有现实意义。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民事紧急行为属性的争议分为:合法行为说、违法行为说和放任行为说。虽有学者认为放任行为说犯了法律“骑墙主义”错误,但笔者认为紧急避险行为属放任行为更符合我国民法体系。《民法典》将民事紧急避险条文置于民事责任部分,而不是民事权利部分。笔者主张避险人应承担责任,与险情人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我国民法存在避险人承担责任的规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避险人承担责任情形。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避险人不担责,可适当补偿”的变化为“不可抗力”和“公平责任”在紧急避险中的具体化体现,不能视为一般情形下避险人免责的依据。笔者尝试以不真正连带责任构建民事紧急避险责任分担体系,避险人只承外部赔偿责任,最终的赔偿责任由险情人承担。若险情人责任能力有限,承担责任的避险人可依据无因管理制度请求受益人补偿。避险人在避险时受损的,既可以请求险情人承担,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请求受益人补偿。按照社会连带责任理论,将避险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转移给受害人,受益人、避险人和险情人应共同承担避险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险情人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避险人承担程序上的义务,受益人承担特殊情况下的补偿义务,以减轻受害人的义务。紧急避险的民刑区分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涉及法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笔者认为民法和刑法在紧急避险的认定上应保持一致性,以解决刑事紧急避险案件涉及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
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与分级 |
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对现行侵权法的挑战 |
(一)自动化程度不同导致归责原则不能统一适用 |
(二)技术复杂化导致产品缺陷的举证困难 |
(三)“人车混合”模式导致因果关系的认定困难 |
(四)主体多元化导致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与传统汽车相撞时的过错推定责任 |
(二)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时的无过错责任 |
(三)驾驶人的“警惕+接管”义务 |
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汽车所有人的检查、维护、修理义务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缺陷 |
(二)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 |
(三)因果关系的推定 |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的责任承担 |
一、自动驾驶程序设计者的责任 |
(一)程序设计错误的责任 |
(二)模块代码错误的责任 |
二、生产商的责任 |
(一)责任承担的原因 |
(二)补充责任的承担 |
(三)发展风险抗辩免责事由的排除适用 |
三、驾驶人的责任 |
(一)驾驶人的单独责任 |
(二)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事由 |
(三)紧急避险的免责事由 |
四、其他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 |
(一)黑客 |
(二)5G网络运营商 |
(三)乘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2)正当防卫误判风险分担规则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对代表性学说的检讨 |
(一)事前标准说 |
1.学说主旨 |
2.关于侵害存在与否的判断应以裁判时查明的事实为准 |
(二)归责标准说 |
1.学说主旨 |
2.关于侵害持续与否的判断应以裁判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 |
三、本文立场: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判断标准 |
(一)形式标准:正当防卫客观要件是否含推测性质 |
(二)实质标准:防卫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其界限 |
1.课予受损方忍受义务的可能论证路径 |
(1)受损方的自我意愿 |
(2)维护公共利益的需求 |
(3)本文立场:主观权利的保护 |
2.转换适用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可能性 |
结论 |
(3)类型化视角下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兼论“生命冲突案”证成情形的适用根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内涵与类型 |
二针对不可归责危险而防御的正当化根据 |
(一)避险人视角下的法益保护 |
(二)危险引起者视角下的分析 |
(三)第三人视角下的法秩序确证 |
(四)小结 |
三预防性的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 |
(一)权利人得以提前实施避险措施的根据 |
(二)避险人须满足“不得已”要件的根据 |
(三)小结 |
四生命冲突中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 |
(一)适用生命不可衡量论的否定 |
(二)适用社会团结义务论的否定 |
(三)笔者观点 |
1. 基于危险引起方的视角判断 |
2. 基于道德哲学立场的避险人视角判断 |
3. 人权与尊严保障的合宪性证成 |
(四)小结 |
五结论 |
(一)“多元论”根据之原因 |
(二)各正当化根据之间的关系 |
(三)“多元论”根据之意义 |
(4)刑法视域下被胁迫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刑法规范中被胁迫行为的概述 |
2.1 刑法规范中被胁迫行为的概念 |
2.2 刑法规范中被胁迫行为的分类 |
2.2.1 依据保护对象不同的划分 |
2.2.2 依据程度的划分 |
2.2.3 依据来源的划分 |
2.2.4 根据法律后果的分类 |
2.3 刑法规范中被胁迫行为成立要素 |
2.3.1 被胁迫行为的前提要件 |
2.3.2 被胁迫行为的特殊情况 |
3 我国被胁迫行为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 |
3.1 我国被胁迫行为理论观点的争鸣 |
3.1.1 主张适用紧急避险理论 |
3.1.2 主张适用胁从犯理论 |
3.2 我国被胁迫行为的法律规定与缺陷 |
3.2.1 我国被胁迫行为的法律规定 |
3.2.2 我国被胁迫行为法律规定的缺陷 |
4 域外被胁迫行为的考察与启迪 |
4.1 英美法系被胁迫行为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考察 |
4.1.1 传统宽恕抗辩事由的被胁迫行为 |
4.1.2 正当化事由的被胁迫行为 |
4.1.3 独立抗辩事由的被胁迫行为 |
4.1.4 新的宽恕抗辩事由的被胁迫行为 |
4.2 大陆法系被胁迫行为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考察 |
4.2.1 归属于紧急避险理论 |
4.2.2 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 |
4.2.3 作为共犯事由的被胁迫 |
4.3 域外被胁迫行为的理论与实践启迪 |
4.3.1 域外被胁迫行为的理论启迪 |
4.3.2 域外被胁迫行为的实践启迪 |
5 我国刑法规范中被胁迫行为的重构 |
5.1 明确被胁迫行为在刑法中的理论定位 |
5.2 破解被胁迫行为在刑法中的实践困境 |
5.2.1 厘清被胁迫行为认定标准 |
5.2.2 明确犯罪情节认定标准 |
5.2.3 明确刑事责任的承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5)紧急避险视野下的共同海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上的紧急避险 |
(一)民事上紧急避险的概念 |
(二)中国紧急避险民事责任制度 |
(三)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
1.紧急避险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2.紧急避险是为了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3.紧急避险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 |
4.紧急避险可能导致他人和本人权益损害 |
二、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 |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
(二)共同海损的法律性质 |
三、紧急避险视野下的共同海损 |
(一)共同海损制度与紧急避险制度的相似之处 |
(二)共同海损制度与紧急避险制度的差异性 |
(三)作为特殊紧急避险的共同海损的法律性质和司法实践问题探讨 |
四、紧急避险制度对共同海损制度发展的启迪 |
1.从紧急避险角度,讨论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问题 |
2.从紧急避险角度,辨析共同海损措施导致海洋污染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
3.从紧急避险角度,探讨内河水运中是否可以适用共同海损制度的问题 |
(6)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民事紧急避险适用边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案例导入 |
2.问题提出 |
3.研究思路 |
4.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民事紧急避险适用边界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 |
1.1 民事紧急避险的适用概况 |
1.2 民事紧急避险的适用边界及主要问题 |
1.2.1 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的边界认定不清 |
1.2.2 自招风险下紧急避险的“判断标准”不明 |
1.2.3 民事紧急避险责任分担存在“同案不同判” |
1.2.4 民事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司法适用的混同 |
1.3 民事紧急避险适用边界问题的原因分析 |
1.3.1 民事紧急避险的概念不清 |
1.3.2 民事紧急避险行为边界模糊 |
1.3.3 民事紧急避险与相关制度适用边界不明 |
第二章 民事紧急避险适用边界的理论基础 |
2.1 民事紧急避险的定性 |
2.1.1 定义规范 |
2.1.2 民事紧急避险性质的梳理 |
2.2 民事紧急避险中的责任规则分析 |
2.2.1 民事紧急避险责任承担的种类 |
2.2.2 紧急避险赔偿责任与补偿义务的界定 |
2.2.3 民事紧急避险归责原则的明确 |
2.3 民事紧急避险制度的正当性 |
2.3.1 民事紧急避险正当性理论的发展 |
2.3.2 社会连带责任理论的新思考 |
2.3.3 小结 |
第三章 民事紧急避险与民事相关制度适用边界的厘清 |
3.1 民事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的边界 |
3.1.1 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认定边界的形成原因 |
3.1.2 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认定边界的处理 |
3.2 民事紧急避险与民事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边界 |
3.2.1 民事紧急避险与民事正当防卫制度的主观要素边界 |
3.2.2 民事紧急避险与民事正当防卫的情势要件边界 |
3.2.3 民事紧急避险与民事正当防卫的行为边界 |
3.3 自招风险下民事紧急避险的判断依据 |
第四章 民事紧急避险与刑事紧急避险司法适用边界的厘清 |
4.1 民事紧急避险与刑事紧急避险的分立 |
4.1.1 民法体系下紧急避险的适用边界 |
4.1.2 刑法体系下紧急避险的适用边界 |
4.1.3 小结 |
4.2 民事紧急避险与刑事紧急避险的融合 |
4.2.1 民、刑紧急避险制度的关系梳理 |
4.2.2 正确借鉴刑事制度的理论成果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硕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立法中的保护现状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保护现状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定性 |
第一节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见义勇为的民法学性质 |
一、防止侵害行为说 |
二、紧急救助论 |
三、无因管理说 |
第三节 见义勇为与其他制度的联系 |
一、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 |
二、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见义勇为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损害救济 |
一、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到的损害 |
二、见义勇为行为人导致的损害 |
(一)受益人受损 |
(二)侵权人受损 |
(三)第三人受损 |
第三节 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的衡量标准 |
一、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衡量标准 |
二、建立多元化救济机制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民法典》184条紧急救助条款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2 国内外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及启示 |
2.1 国内紧急救助行为立法现状和现实困境 |
2.1.1 地方性法规有关紧急救助行为的规定 |
2.1.2 《民法典》184条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过程 |
2.1.3 国内紧急救助行为立法遭遇的现实困境 |
2.2 国外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现状 |
2.2.1 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
2.2.2 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
2.2.3 比较法视野下的启发和借鉴 |
3 紧急救助行为的概念界定和法律性质 |
3.1 紧急救助行为的概念界定 |
3.2 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性质 |
3.2.1 紧急救助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 |
3.2.2 紧急救助行为与紧急避险行为 |
3.2.3 紧急救助行为与无因管理行为 |
3.2.4 紧急救助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事实行为 |
4 紧急救助制度的适用条件 |
4.1 主观上要有明确的利他意思 |
4.2 客观条件“紧急”的认定和范围 |
4.3 救助行为具有合理性 |
4.4 救助行为造成了“损害” |
4.5 小结 |
5 完善我国紧急救助制度的法律建议 |
5.1 司法适用层面的建议 |
5.1.1 运用比例原则 |
5.1.2 引入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
5.2 法律制定层面的建议 |
5.2.1 完善本制度的立法 |
5.2.2 完善其它制度的立法 |
5.2.3 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
5.3 行政政策层面的建议 |
5.3.1 增加专门行政救助的政策 |
5.3.2 建立紧急救助基金会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索引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论民事紧急避险的责任分担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选题的动机 |
二、选题的目的 |
三、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民事紧急避险行为的属性研究 |
一、民事紧急避险行为的概念 |
二、民事紧急避险行为的属性与责任承担 |
(一)民事紧急避险行为属性及学说观点 |
(二)避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
三、民事紧急避险行为构成要件 |
(一)紧急避险行为起因要件 |
(二)紧急避险行为的必要性 |
(三)避险行为人具备避险意识 |
(四)紧急避险的其他要件 |
四、民事紧急避险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与历史沿革 |
(一)民事紧急避险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民事紧急避险的历史沿革 |
第三章 我国现行民事紧急避险的责任分担机制 |
一、我国现行民事紧急避险的责任分担 |
二、我国现行民事紧急避险制度的诸多缺憾 |
(一)立法上的瑕疵 |
(二)司法上的瑕疵 |
第四章 我国民事紧急避险责任分担制度的完善 |
一、避险人和险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
二、民事紧急避险与无因管理的关系 |
三、一般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制度的完善 |
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制度的改进 |
(一)避险人和受益人重合的责任分担 |
(二)避险人和险情人重合的责任分担 |
(三)避险人和受害人重合的责任分担 |
(四)受益人和受害人重合的责任分担 |
(五)受害人和险情人重合的责任分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研究[D]. 单炜明. 沈阳师范大学, 2021(02)
- [2]正当防卫误判风险分担规则的建构[J]. 童斯楠. 西部法学评论, 2021(02)
- [3]类型化视角下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兼论“生命冲突案”证成情形的适用根据[J]. 李焕集. 人权研究(辑刊), 2021(01)
- [4]刑法视域下被胁迫行为研究[D]. 董惠姗.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5]紧急避险视野下的共同海损制度研究[J]. 陈刚,张溪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6)
- [6]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7]我国民事紧急避险适用边界问题研究[D]. 纪坤. 天津商业大学, 2020(12)
- [8]论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保护[D]. 吕明彦.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民法典》184条紧急救助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 廖奕闻.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10]论民事紧急避险的责任分担机制[D]. 胡辉. 苏州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