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检察官的权力(论文文献综述)
张建伟[1](2022)在《比较法视野下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文中研究表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是检察制度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认识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途径之一是将其置于不同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观察和比较之中。通过梳理在不同刑事司法制度下检察机关主导地位及其责任的表现,概括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模式,探究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影响因素,分析检察机关作用的争议问题,寻求其未来发展趋势,找出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一般规律,以便更好地揭示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深层结构,为我国检察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提供灵感。我国检察机关在多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这种作用将来可拓展的领域在自由权利保障方面。检察机关明确自身的改革目标,在维护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外,扮演好公民自由权利保障方面的角色,才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增长点,也是巩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着力点。
李修齐[2](2021)在《日本协议合意制度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赵一平[3](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10月26日,新刑诉法修正案通过,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本土化“认罪协商”制度的开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确立,使得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构造随之发生转变,为回应立法初衷以及满足司法现状需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作用日益凸显,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得到承认与初步扩张。然而,问题接踵而至,由于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立法的原则性、模糊性,使得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内涵、实际运行、监督制约都出现了诸多的理论与制度的空白,反而制约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还需要积极发现、总结当前立法、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参照域外相关制度经验,尽快探索并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相关理论。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念、历史发展沿革进行了简要梳理,随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整理,并简评立法中的成功与不足;第二部分,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所造成的量刑失衡、证明标准把握不当、诉权任意行使等实践问题展开论述,并对司法现状中办案理念、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比较法视野下,通过对比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主流国家“协商性司法”模式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运行之异同,总结出能够适用于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改革的模式,并反思如何实现检察裁量权的良性扩张;第四部分,回归中国刑事诉讼背景下,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联系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两个层面,展望检察裁量权未来的发展趋势与发展路径;第五部分,以丰富与扩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为基本原则,以防范权力的扩张风险为基本视角,从改进量刑建议、规范追诉活动、扩大不起诉范围、下放权力层级、构建监督体系、塑造职业理念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维度的完善建议。
金石[4](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陈江[5](2019)在《公诉裁量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发展,案件数量的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普遍存在。公诉裁量权作为公诉权派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权力,受到学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在起诉便宜主义影响下,赋予检察官公诉裁量权已成为各国之共识。两大法系在公诉裁量权上既存在较大差异,又有互补之意。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吸收起诉便宜思想,充实着公诉裁量权的内容,有扩大之趋势。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诉裁量权几乎不受限,需要完善制约和监督。公诉裁量权设计究竟孰优孰劣不宜简单评价,只要与其本国法治环境、社会需要、诉讼价值相一致,则应受到赞赏。目前我国公诉裁量权表现形式包括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量刑协商、强制措施裁量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司法改革写进了《刑事诉讼法》,该项制度明确了检察官享有量刑协商的权力,丰富了我国公诉裁量权表现形式,是完善公诉裁量权制度设计的有益探索。检察官充分正当行使公诉裁量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落实刑事政策,实现犯罪预防。但目前我国公诉裁量权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不足:相对不起诉在适用条件和当事人双方的救济途径上有待完善,未设置非刑罚类处罚措施以及对被不起诉人也未有配套的跟踪帮教和考察制度而影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条件模糊,所附条件不易操作,与相对不起诉的逻辑关系仍不清晰;量刑协商的从宽标准尚未明确,未将认罪认罚所处刑事诉讼的何种阶段纳入考虑因素;目前非羁押强制措施尚未完善,在强制措施裁量方面易出现长期羁押现象。除此之外,在实践层面上,公诉裁量权行使配套机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影响着公诉裁量权价值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在规范层面思考如何完善公诉裁量权的四种表现形式,同时也需要在实践层面思考如何充分、正确行使公诉裁量权。
陈翠[6](2019)在《我国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通过检察官行使起诉权力,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酌定不起诉制度指的是检察官对个案进行判断,对某些构成犯罪的案件做不起诉决定,是检察官裁量权的重要体现。酌定不起诉制度从保护人权的理念出发,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也有助于相关人员重返社会生活。并且从司法效益的角度出发,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是诉讼经济原则的体现。我国关于检察官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将从分析我国立法与实践现状出发,介绍国外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改进建议。第一部分是介绍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基础含义、价值理念和行使原则。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价值理念主要有刑罚谦抑理念、人权保障理念和诉讼经济价值;其行使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第二部分是介绍国外同类型制度的相关内容,主要有不限制罪名罪行的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和非重罪案件的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分析其中行使范围、行使方式和监督机制的可借鉴之处,为我国改进检察官刑事酌定不起诉制度提供思路。第三部分是我国检察官刑事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务问题分析,其主要问题有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低,没有发挥出程序分流作用、裁量标准不明确,结果差异化导致实质不公平、对犯罪嫌疑人无承担责任要求,有放纵犯罪的法律风险、程序繁琐制约多,检察官无适用裁量权积极性以及考核制度不合理,影响检察官裁量的公正性。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检察官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建议,包括适当扩宽检察官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案件范围、明确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裁量标准、明确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的要求、增加被害人同意的程序要件,简化审查程序和优化检察官行使裁量权的考核管理制度。
万毅[7](2018)在《论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兼论对我国检察改革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日本、韩国的检察制度基本是以法、德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为蓝本构建的。但是,法、德等欧陆国家与地处于儒家文化圈的日本、韩国,在经济、社会尤其是文化传统上毕竟存在着较大的不同,这种国情或区情上的差异,使得日本、韩国检察制度的发展逐渐呈现出自身的某些特色,形成了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并具体体现为:强化检察官的侦查权;发展"多检种联合作战"模式;塑造检察官独任制官厅地位。我国与日本地理上相邻、文化上相近。虽然两国在政治、经济体制上有重大差别,但并不影响我们在具体司法制度的设计上向日本学习、借鉴。我国当前正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检察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国情,又契合检察制度发展规律、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检察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在这一大背景下,以日本检察制度为代表的东亚模式,从其产生、发展的经验过程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检察制度改革,都极具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徐晓旭[8](2016)在《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战后日本建立了完备的检察官制度,在制度设计、内容安排和检察权的运行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自建立至今,检察官制度为日本的司法进步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研究日本检察官制度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对日本检察官制度的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目的和选题意义,并对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的研究状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研究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当前国内外学者对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在制度内容方面。本文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和历史考察法,在研究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的过程中加入政治文化角度,并从制度层面对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正文第一章介绍检察官制度的相关概念并对日本检察官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历史上日本检察官制度曾深受古代中国的影响,效仿唐朝官职设立了与现代检察官的职能相类似的官职。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政府效仿法国、德国检察官制度建立了近代日本检察官制度。二战后,日本建立现代检察官制度。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日本检察官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正文第二章围绕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的内容展开论述。战后日本建立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相结合的选拔制度选拔优秀人才成为检察官;建立察官培训制度使检察官岗前教育和岗位教育相结合:建立检察官保障制度为检察官提供有效的身份保障和薪金保障;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检察权力的滥用。第三章的主要对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的特点和作用进行评述。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深受日本文化影响,并在建立过程中结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日本检察官在侦查和起诉中占主导地位,检察官在起诉中实行证据的确凿性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对同本民主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也不乏问题和不足。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中的有利成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检察官制度。
刘国媛[9](2016)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认为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三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三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三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张永进[10](2015)在《日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对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改革的重点和关键,它包括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权保障机制和检察权监督机制。作为混合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日本,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独具特色,具体表现为:在检察权的运行机制上呈现出独立性和一体性,在检察权的保障机制上呈现出行政性与司法性,在检察权的监督机制上呈现出内部性与外部性。日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上述特点,对于中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二、日本检察官的权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日本检察官的权力(论文提纲范文)
(1)比较法视野下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导作用的内涵及其判断标准 |
二、域外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四种角色模式 |
(一)“侦查主(导)”角色: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及侦查指挥权 |
(二)“法律守护者”角色: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与法律监督职责 |
(三)“原告官”角色:检察机关在起诉和审判中的主导作用 |
1. 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的公诉提起权与不起诉裁量权 |
2. 英美法系检察机关的公诉提起权与不起诉裁量权 |
3. 英美法系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举证包揽模式 |
(四)“刑事工作管理者”角色:检察机关在执行中的主导作用 |
三、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影响因素及未来走向 |
(一)检察机关“侦查主(导)”作用的范围:缩小的可能性 |
(二)“法律守护者”超然角色受到质疑 |
(三)公共自由保障者的角色:当代检察机关又一角色定位 |
四、我国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制度建构 |
(一)“法律守护者”作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 |
(二)检察机关应在侦查监督和引导侦查方面扩大作用空间 |
(三)检察机关特定范围的主导责任没有“权力过大”的疑虑 |
(四)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增长点 |
结语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
1.1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概述 |
1.1.1 何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
1.1.2 我国检察裁量权的演变:历史视角下的观察 |
1.1.3 认罪认罚背景下的“检察官”与“检察机关” |
1.2 法律文本中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
1.2.1 认罪认罚程序启动权 |
1.2.2 起诉权:程序协商、量刑协商、选择性起诉 |
1.2.3 强制措施适用权 |
1.2.4 二审抗诉权 |
1.3 简评 |
1.3.1 充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
1.3.2 初步扩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
1.3.3 立法肯定“繁简分流”机制 |
1.3.4 检察机关“放权”力度明显不足 |
1.3.5 赋予选择性起诉权有待商榷 |
1.3.6 立法过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 |
2 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裁量权的实践问题 |
2.1 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2.1.1 相似罪状量刑不均 |
2.1.2 隐性降低案件证明标准 |
2.1.3 不批捕与不起诉比例偏低 |
2.1.4 二审出现“报复性指控”行为 |
2.1.5 权力行使缺乏监督制约 |
2.2 理念、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2.2.1 部分检察官缺乏必要认知 |
2.2.2 办案模式的严重制约 |
2.2.3 参与机关职能定位不明 |
3 域外“协商性司法”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
3.1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
3.1.1 辩诉交易中检察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
3.1.2 缺乏约束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3.1.3 检察权的膨胀与辩诉交易的失败 |
3.2 大陆法系认罪协商程序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
3.2.1 法国检察官主导下的庭前认罪协商程序 |
3.2.2 德国以法官为主导的刑事协商程序 |
3.2.3 日本混合型的合意程序、刑事免责程序 |
3.3 小结:比较视野下域外经验之于我国的启示 |
3.3.1 “检察官主导”与“法官主导”之选择 |
3.3.2 探究实现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良性扩张 |
4 认罪认罚背景下检察裁量权的改革发展趋势 |
4.1 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的发展路径 |
4.1.1 优化“繁简分流” |
4.1.2 降低审前羁押 |
4.1.3 实现恢复性司法 |
4.1.4 巩固检察官司法定位 |
4.2 构建检察权制度规范的基本思路 |
4.2.1 合理管控检察官裁量幅度 |
4.2.2 突出检察官个体作用 |
4.2.3 证明标准的差异化 |
4.2.4 检察环节驱动案件全流程简化 |
5 以风险防控为视角的制度完善建议 |
5.1 逐步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 |
5.1.1 量刑建议作为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支撑 |
5.1.2 推进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 |
5.1.3 总结制定《量刑指南》与《追诉规范》 |
5.1.4 检法之间构建有效的量刑问题沟通机制 |
5.2 扩大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范围 |
5.2.1 丰富相对不起诉情形 |
5.2.2 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种类 |
5.2.3 探索控辩协商不起诉方法 |
5.3 增强办案检察官相对独立性 |
5.3.1 逐步突破审批制的办案方式 |
5.3.2 层次性的检察权下放 |
5.3.3 突出检察官个体对案件的主导 |
5.4 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监督体系 |
5.4.1 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 |
5.4.2 源自公安机关、法院的相互制约 |
5.4.3 认罪认罚从宽环节的公开、参与 |
5.4.4 完善检察官“撤回权”与被追诉人“反悔权” |
5.4.5 预防报复性指控与恶意上诉 |
5.5 相关辅助性制度 |
5.5.1 适宜开展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
5.5.2 加强检察队伍文化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公诉裁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公诉裁量权的法律属性 |
2.1 公诉裁量权内涵 |
2.2 公诉裁量权特征 |
2.2.1 法定性 |
2.2.2 灵活性 |
2.2.3 程序性 |
2.3 公诉裁量权缘起 |
2.4 公诉裁量权价值 |
2.4.1 提高诉讼效率 |
2.4.2 落实刑事政策 |
2.4.3 实现犯罪预防 |
第3章 两大法系国家公诉裁量权考察与评析 |
3.1 英美法系国家公诉裁量权考察 |
3.1.1 英国公诉裁量权主要特点 |
3.1.2 美国公诉裁量权主要特点 |
3.2 大陆法系国家公诉裁量权考察 |
3.2.1 德国公诉裁量权主要特点 |
3.2.2 日本公诉裁量权主要特点 |
3.3 两大法系公诉裁量权之比较 |
3.4 两大法系公诉裁量权之借鉴 |
第4章 我国公诉裁量权表现形式与不足 |
4.1 相对不起诉 |
4.2 附条件不起诉 |
4.3 量刑协商 |
4.4 强制措施裁量 |
第5章 完善我国公诉裁量权的思考 |
5.1 规范层面 |
5.1.1 完善相对不起诉之建议 |
5.1.2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之建议 |
5.1.3 完善量刑协商之建议 |
5.1.4 完善强制措施裁量之建议 |
5.2 实践层面 |
5.2.1 鼓励行使公诉裁量权 |
5.2.2 倡导精准化量刑协商 |
5.2.3 注重当事人权利保障 |
5.2.4 健全权力行使配套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概述 |
(一) 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含义 |
1.裁量权的含义 |
2.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含义 |
(二) 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价值理念 |
1.刑罚谦抑理念 |
2.人权保障理念 |
3.诉讼经济价值 |
(三) 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原则 |
1.合法性原则 |
2.合理性原则 |
3.客观性原则 |
二、外国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比较与借鉴 |
(一) 不限制罪名罪行的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 |
1.英国—“公共利益”裁量标准 |
2.美国—无强制性程序制约 |
3.日本—起诉便宜主义法定化 |
(二) 非重罪案件的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 |
1.法国—追诉适当原则 |
2.德国—罪行与公共利益考量 |
(三) 外国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1.行使范围—明确且非重罪 |
2.行使方式—不起诉而不免责 |
3.监督机制—适当且必要 |
三、我国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立法现状与实务问题 |
(一) 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立法现状 |
1.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
2.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
(二) 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实践问题 |
1.适用比例低,没有发挥出程序分流作用 |
2.裁量标准不明确,结果差异化导致实质不公平 |
3.不起诉也不担责,有放纵犯罪的法律风险 |
4.程序繁琐制约多,检察官无适用积极性 |
5.考核制度不合理,影响适用裁量权的公正性 |
四、完善我国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建议 |
(一) 适当拓宽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范围 |
(二) 明确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
1.犯罪嫌疑人的裁量标准:犯罪行为及犯罪后的表现 |
2.被害人权益保障的裁量标准:所受损害得到有效恢复 |
3.公共安全的裁量标准:不对公众安全产生普遍威胁 |
(三) 明确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的要求 |
(四) 增加被害人同意的程序要件,简化审查程序 |
(五) 优化检察官行使裁量权的考核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7)论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兼论对我国检察改革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什么是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 |
(一) 检察官侦查权的实质化 |
(二) 创设检察事务官、构建“多检种联合作战”模式 |
(三) 明确检察官独任制官厅地位 |
二、为什么会产生“东亚模式”检察制度 |
(一) 内因: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客观规律 |
(二) 外因:查缉黑金、反贪肃贪的现实需要 |
三、“东亚模式”对我国检察改革有何启示 |
(一) 加强法律监督, 重在“功能强化”而非“权力扩张” |
(二) 确立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 重在“还权”而非“授权” |
(三) 检察官的角色定位重在“事实官”而非“法律官” |
(8)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目的及意义 |
0.1.1 选题目的 |
0.1.2 选题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本文研究方法 |
0.4 本文创新点 |
1 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概论 |
1.1 日本检察官制度的相关概念 |
1.1.1 检察官的内涵 |
1.1.2 检察官制度的内涵 |
1.2 战前日本检察官制度概况 |
1.2.1 中国影响下的日本古代检察制度 |
1.2.2 法、德影响下的日本近代检察官制度 |
1.3 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概况 |
1.3.1 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的确立 |
1.3.2 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的改革 |
2 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的内容 |
2.1 战后日本检察官选拔制度 |
2.1.1 司法考试制度 |
2.1.2 司法研修制度 |
2.1.3 任命制度 |
2.2 战后日本检察官保障制度 |
2.2.0 战后日本检察官的职位安排 |
2.2.1 战后日本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制度 |
2.2.2 战后日本检察官的薪金保障 |
2.3 战后日本检察官培训制度 |
2.3.1 岗前培训 |
2.3.2 岗位培训 |
2.4 战后日本检察官运行机制 |
2.4.1 战后日本检察官的管理机制 |
2.4.2 战后日本检察官的监督机制 |
3 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评述 |
3.1 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的特点 |
3.1.1 富有日本文化特色 |
3.1.2 结合两大法系的有利因素 |
3.1.3 检察权的广泛性 |
3.1.4 起诉的确凿性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 |
3.2 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的积极作用 |
3.2.1 提高司法效率 |
3.2.2 维护公共利益 |
3.2.3 改善司法环境 |
3.3 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的缺陷 |
3.3.1 检察权的滥用 |
3.3.2 对检察权监督乏力 |
3.3.3 检察官过分关注定罪率 |
3.4 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4.1 完善我国检察官选拔制度 |
3.4.2 完善我国检察官职业培训制度 |
3.4.3 检察官身份保障和监督制约相结合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检察权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2 域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结构主义及其启示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2 古代中国司法中的检察权权能及近代检察制度的移植 |
2.1 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 |
2.1.1 批捕权与公诉权附属于审判权 |
2.1.2 对官员犯罪的侦查权属于监察机关或上级官员 |
2.1.3 君主对司法权的操纵 |
2.2 中国古代检察权权能行使的效果分析 |
2.2.1 自下而上:权力依附与权责相离 |
2.2.2 自上而下: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失效 |
2.2.3 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权力结构的历史合理性 |
2.3 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的移植 |
2.3.1 移植的背景 |
2.3.2 清末检察制度的创立及其与皇权至上传统的关联 |
2.3.3 从权力结构看清末检察权的地位 |
2.3.4 民国时期的检察制度与检察权概况 |
3 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权 |
3.1 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1.1 “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1.2 “一元分立”体制下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2 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中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 |
3.2.1 “三权分立”体制中检察权特征 |
3.2.2 “一元分立”体制中检察权特征 |
3.2.3 不同宪政体制中检察权的共性特征 |
3.3 检察权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争议 |
3.3.1 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 |
3.3.2 我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3.3.3 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特色”解析 |
3.3.4 关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争议 |
4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 |
4.1 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4.1.1 “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的定位 |
4.1.2 “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4.2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警察权 |
4.2.1 域外检警关系模式 |
4.2.2 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
4.2.3 我国检警关系的发展方向 |
4.3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辩护权 |
4.3.1 域外控辩关系类型 |
4.3.2 我国刑事诉讼中检辩关系现状分析 |
4.3.3 我国检辩关系的发展方向 |
4.4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审判权 |
4.4.1 域外检察权与审判权关系考察 |
4.4.2 我国检审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
4.4.3 我国检审关系的发展方向 |
5 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 |
5.1 域外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 |
5.1.1 域外检察权运行结构模式 |
5.1.2 域外检察权的权能结构 |
5.1.3 域外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
5.1.4 域外检察组织结构的一般性原则与特点 |
5.2 我国检察权的双重领导体制 |
5.2.1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
5.2.2 执政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
5.2.3 检察权行使的相对独立性 |
5.2.4 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 |
5.3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权力配置及其运行 |
5.3.1 宏观层面的权力配置 |
5.3.2 中观层面的权力配置 |
5.3.3 微观层面的检察权能 |
5.3.4 我国检察权的运行结构分析 |
6 结构之维检察权完善建议 |
6.1 结构之维检察权完善视角:共时性与历时性 |
6.1.1 共时性与历时性 |
6.1.2 检察权创立的共时性分析 |
6.1.3 检察权创立的历时性分析 |
6.1.4 完善检察权结构的指导思想 |
6.2 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 |
6.2.1 检察权属性的隔岸观察: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6.2.2 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正当性分析 |
6.2.3 以“检察监督”替代“法律监督”定位检察权属性 |
6.3 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 |
6.3.1 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 |
6.3.2 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 |
6.3.3 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 |
6.4 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 |
6.4.1 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 |
6.4.2 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 |
6.5 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
6.5.1 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
6.5.2 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日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检察制度概述 |
二、日本检察官的职权 |
三、日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
(一)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独立性和一体性 |
1. 检察权运行的独立性 |
2. 检察权运行的一体性 |
3. 检察机关内部主体权限关系 |
(二)检察权保障机制的行政性与司法性 |
1. 检察官的资格保障 |
2. 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
3. 检察官的待遇保障 |
(三)检察权监督机制的内部性与外部性 |
1. 内部监督:检察一体化原则 |
2. 外部监督:检察审查会制度 |
三、中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问题 |
(一)检察权运行机制的一体性 |
(二)检察权保障机制的行政性 |
(三)检察权监督机制的内部性 |
四、日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中国的启示 |
(一)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适度独立性 |
(二)检察权保障机制的适度司法性 |
(三)检察权监督机制的适度外部性 |
四、日本检察官的权力(论文参考文献)
- [1]比较法视野下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J]. 张建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2(01)
- [2]日本协议合意制度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启示[D]. 李修齐.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研究[D]. 赵一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4]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5]公诉裁量权研究[D]. 陈江. 湖南大学, 2019(07)
- [6]我国刑事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研究[D]. 陈翠.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7]论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兼论对我国检察改革的启示[J]. 万毅. 东方法学, 2018(01)
- [8]战后日本检察官制度研究[D]. 徐晓旭. 辽宁大学, 2016(02)
- [9]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D]. 刘国媛. 武汉大学, 2016(06)
- [10]日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对中国的启示[J]. 张永进. 日本问题研究, 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