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与中国电信市场的开放和管制(论文文献综述)
黄琳琳[1](2020)在《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型金融服务贸易应运而生,如电子银行、整合支付、移动支付、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远程信息处理、网络众筹等。1995年乌拉圭回合,国际社会首次达成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GATS将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并以附件的形式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普及,亟需形成以跨境交付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但近期以来,WTO陷入困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更是难以推进,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则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1中出现,但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具体规则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预探究FTAs中规则的差异所在?以及规则差异背后所映射出的发展趋势?同时总结归纳出规则适用的方式与特点?最终试图从价值层面判断与反思规则设计上与其适用实践中所具备的优势与缺陷,构建出既能够推动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又能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建议。本文除导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金融服务要素跨境为核心,包含传统服务提供模式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其依托网络空间规则,并且以金融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为关键性因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其产生以“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为基础,符合“破坏性创新”构成的三个要素,即“变革”、“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并且从“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行”等方面革新了以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从NAFTA中的初级规则演变到USMCA中的高级规则,展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特征:即市场准入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第二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与商业存在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对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显然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框架不利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跨境金融数据流动成为市场准入争议的焦点、例外规定阻碍自由化措施的实施、DSU不能有效解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等。WTO有关争端涉及到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包括跨境交付的含义问题、GATS第1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联系问题、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问题等。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从NAFTA到USMCA,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特定方面,基于跨境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也保持了一定的沉默。然而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三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非歧视性待遇是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维持国内外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合法的安全稳健性、国际义务与国家安全间的平衡性以及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原本GATS项下对于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服务原产地的认定问题、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以及事实上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等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新一代的FTAs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微弱的回应,但并未实质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应更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解决例外条款举证之困难、金融服务同类性判断标准不确定等问题,并构建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第四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决定了必须存在审慎规制,金融服务贸易分为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前者是以结果为导向,依赖普遍适用的原则,而后者则是指存在具体的监管细则。但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常处于不同的管辖权范围内,其所依赖的审慎例外条款则本身具有原则性监管的性质,因而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GATS早期对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存在较大的争议,阿根廷金融服务案是专家组做出的首例审慎例外条款解释的案件,但也存在解释过为宽泛的弊端,FTAs对于GATS审慎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从条款名称、关系需求、反滥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以期更加符合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然而,审慎例外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并且从GATS近30年的实践以及新的FTAs中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可见,各主权国家对于金融自由化的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无疑会增加达成一致性审慎例外条款的困难。欧盟在金融服务一体化市场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相互承认原则也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适用需要各主权国家的相互承认予以配合。第五章“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信息技术带来的贸易成本降低使得跨境金融服务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已经逐渐开始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予以关注。金融服务业开放是WTO服务贸易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业务范围和审慎规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涵盖服务贸易除商业存在模式外的三种模式。以CP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设定了高标准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规则对我国构成挑战。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无论在国内法律法规中还是在签订的FTAs中,都展现了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以及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出于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建议从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我国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完善等层面加以考虑。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将金融科技融入到审慎例外条款中。综上所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在FTAs中愈发重要,并且其规则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但相较于GATS,在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审慎例外等基本规则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以适用新金融服务贸易的出现。为对接并引领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可从完善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加快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等层面加以考虑。
Ivan Sarafanov[2](2020)在《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互联网经济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和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规模的数字化不仅引起经济理论和国民经济结构根本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贸易规则及新型合作机制探索的关注度。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交易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后,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和新的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由跨境数据流动构成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促进全球货物、服务、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以及改变各类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例如,当中小企业拥有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它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客户,并随时参与全球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体系。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和应用程序。不过,当前数字产品贸易除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还被视为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日益增多的领域之一。这些保护政策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宽容到严格的发展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系统的、严谨的数据管理制度。即数字贸易的出现使得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大大降低,导致类似于金砖国家这样的大型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保持着很多新型“虚拟”贸易壁垒和数据限制性政策。在这种背景下,若金砖国家将继续提高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或提出更严格的数据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必然会增加数据密集型行业内的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降低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以金砖国家为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衡量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影响,建立一种科学的定量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和政策措施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金砖国家采用的新型和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具体保护政策和措施作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发现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并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资料库。此外,使用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种指标,衡量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本文发现,根据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估结果,金砖国家呈现“一高、三中、一低”贸易保护程度结构,其中中国采取的保护水平最高,同时巴西、俄罗斯和印度保护度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而南非的水平最低。根据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在金砖国家范围内中国、俄罗斯和印度数据保护程度最高并正在逐步提升,而南非与巴西维持相对较低的保护程度。其次,为了计算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多维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根据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个反映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指标,构建数字贸易保护强度综合指数(DTPSI)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为了计算模型的因变量,本文使用GTAP 10数据库建立Levinson-Petrin非参数估计模型对金砖国家2004-2014年间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最终在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基础上,模拟分析三种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方案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发现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如邮电和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在性质上不属于数据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也受到了负面影响。此外,由低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负效应缺乏弹性,因此不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很大的下滑压力,而中级和高级数字贸易保护政策对全要素生产率富有弹性,因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再次,本文采用GTAP 10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将全要素生产率估计值代入到模型当中,进一步分析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壁垒措施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通过模拟结果发现,随着数字产品贸易保护强度水平的提升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由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使用大量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导致的损失更大一些。从各行业的产出规模来看,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导致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使得所有国家数据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规模萎缩,而数据密集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产出水平受到影响最小。从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由于金砖国家采取的一半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政策使用于限制国内数据跨境出口(传输),因而使得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下降,而进口贸易上升。最后,为了克服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政策对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值和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本文尝试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两种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实现方案。其中第一个是全面考虑发展中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以WTO为主和TiSA协议为辅GATS“+”多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第二个则为了加强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联系,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运行机制及软环境合作领域“三位一体”的合作框架。本文认为,金砖国家之间须要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开展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并努力实现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等目标。
高明[3](2019)在《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中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阶段,扩大服务业的开放能够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培育国际竞争的新优势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使得国际经贸规则面临重构的趋势,服务贸易新规则日益由“边境间”措施向“边境内”措施转变。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也决定了服务贸易障碍不可能沿用传统的关税、配额等边境间措施,而更多的表现为一国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在寻求服务业的有效开放时,究竟实施怎样的边境内措施,以及制定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以上问题的解决对实现服务业的有效开放和服务贸易的高质量增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世界范围内各国服务业市场结构普遍存在寡头垄断竞争,以及服务交易往往面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一些国内监管措施能够克服上述服务市场失灵现象。相反,严格的、低效的边境内措施同样对服务贸易构成障碍。区别于现有单纯分析开放或管制对贸易影响的研究,本文率先提出服务业“适度开放与有效管制”相结合的政策框架,有利于实现服务业对外扩大开放和对内加强监管之间的平衡。不同于主流文献采用服务贸易额等“事后间接”指标衡量服务业开放,本文系统分析的边境内措施是衡量服务业开放的“事前直接”指标。另外,归纳分析不同政策领域、服务业市场管制和不同服务贸易提供模式等视角的边境内措施,并构建不同层级的边境内措施指标开展国际比较。实证分析主要选取OECD-STRI和OECD-PMR指标,从不同方面检验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总量和质量影响。本文总共由四部分,九章内容组成。第一部分包括第1章和第2章。第1章为导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第2章对服务业开放政策、衡量指标以及服务业开放对服务贸易影响的文献进行评析,指出现有文献的不同分析视角和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理论分析,包括第3、4、5章。第3章对边境内措施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提出服务业“适度开放与有效管制”政策框架,分析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作用机制,并结合垄断竞争模型分析边境内措施差异性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第4章重点归纳分析“外资进入”、“自然人流动”、“竞争障碍”、“其它歧视”、“监管透明”不同政策领域,以及“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等服务提供模式视角的边境内措施内容和特征,并构建各层级的边境内措施指标用于第5章服务业开放不同方面的国际比较。第三部分为实证分析,包括第6、7、8章。第6章实证分析不同政策领域、不同类型国家以及不同要素密集型行业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差异性影响。考虑到不同国家对边境内措施要求不同,第7章实证分析了国家间边境内措施差异性对服务贸易的影响。除考虑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数量的影响外,第8章实证分析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质量的影响。第四部分为第9章本文的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以及研究不足和研究展望。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本文得到的结论主要有:(1)服务业开放的特殊性决定了边境内措施寻求的是降低管制(减少市场进入壁垒和服务运营障碍)和有效管制(促进公平竞争和加强监管)双向过程的综合。不同政策领域和贸易提供模式涵盖的边境内措施存在差异,其中,“竞争障碍”是边境内措施数量最多的领域,相比而言,“监管透明”领域涵盖的边境内措施数量较少,表明为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管制措施相对不足,而影响市场竞争和外资进入的边境内措施是管制的重点。另外,超过70%的边境内措施是针对模式3“商业存在”做出的限制,而针对模式4“自然人移动”的边境内措施相对缺乏。(2)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限制程度存在差距,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边境内措施的贸易限制普遍高于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当前发展中国家重视在外资进入、竞争障碍和其它歧视领域中的限制,而在自然人流动和监管透明领域制定的边境内措施限制较少,而发达国家重视竞争障碍、自然人流动和监管透明领域的管制,对外资进入领域限制较少。(3)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双边服务贸易存在显着的负向影响,其中,服务进口国STRI对服务贸易的阻碍程度高于服务出口国STRI,另外,“竞争障碍”政策领域STRI对双边服务贸易阻碍作用最严重。相对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服务贸易更容易受到边境内措施影响,相对劳动密集型行业而言,知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贸易更容易受到边境内措施的负向影响。另外,基于“答案”原则的STRIH对双边服务贸易阻碍程度高于基于“得分”原则的STRIH。一国整体市场管制放松的服务业开放对服务出口复杂度提升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并且“贸易投资障碍”领域的管制放松对服务出口复杂度提升作用依次大于“政府控制”和“企业障碍”。
陈炜[4](2017)在《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措施之一就是进行自由贸易区的探索。作为一个经济制度化的命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且有了很多成功的范例。研究自由贸易区必须和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并可以为下一步中国经济开放和市场体制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提供借鉴。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牵涉到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经济规制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改造,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本身虽然有地域的局限性,但是为中国彻底市场化经济改革与全球化经济开放提供制度范例,其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均不言而喻。区别于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一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度试验,是基于本国应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开放性的法律诉求,其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具有理论意义。这种试点,是超越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范畴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空间重构。本文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从竞争政策的视角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市场准入与自贸区的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及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等重点举措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竞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为建构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社会创新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综合考量,本文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的试点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尤其是市场竞争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制度上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对既有的行政性垄断予以颠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采用则为国家利益、公共诉求的保留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调控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利益并不能以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自贸区在准入制度上的改革,在竞争法上的意义也在于此。第二,自贸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市场准入的创新,也是政府自身对改革开放的一种现实回应,是对行政性垄断在制度上的改进。这种改革趋势使得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法律架构和制度安排上融入世界投资和贸易规则,并在对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国家利益进行了探索。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自贸区的竞争制度试验也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市场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举措将使得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真正触及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竞争政策为研究思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研究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在自贸区的建构和实施,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二是以利益分析来界定现实中的开放与规制、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自贸区竞争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三是以规制来分析自贸区市场准入问题与风险规避等命题之间的政府机制。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概念之中的市场竞争予以再定位,并在自贸区的概念中予以重新分析,以期对我国市场开放和竞争倡导的现实改革提供法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的新路径。
王艳晨[5](2015)在《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信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和网络性,常涉及到国家稀缺资源的分配使用、国家安全等因素,各国政府一直垄断着国内的电信市场,独占电信企业的经营权,并且对电信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管。随着信息全球化的到来,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电信行业也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各国政府在信息自由化的浪潮中,逐渐放开了国家的电信市场以适应全球化的发展,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机制己经成为各个国家的普遍做法。所以国际间电信服务贸易也越来越重要,信息以及存储和传送信息的基础设施已经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信息社会中,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已经涉及到国际经济、政治、文化交往等方面。WTO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电信方面的相关附件的目标是电信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要求各个成员国不得采取和GATS规定相冲突的方式来限制电信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但是,电信行业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各国在开放国内电信市场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按照WTO的要求,我国已经承诺开放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电信行业的法律环境和管理体制都不成熟,我国电信行业在很多层面上没有达到WTO的要求,我国电信行业现在面临的问题很难仅依靠制度改革和管理等方面来解决,我国电信市场需要一部完整统一的电信法。我国电信行业起步较晚,电信立法相对滞后,电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我国电信业的发展。本文在研究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以及《基础电信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的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的立法实践,全面分析了我国电信行业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运用了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及案例研究的方法,对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由以下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说明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介绍了国内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概述,该部分介绍了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相关概念,包括了电信服务的概念、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概念及其四种模式,还总结了了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以及WTO框架下电信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第三部分国外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立法实践,该部分运用比较研究,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印度四个国家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的立法实践,从这些实践中总结出对我国的立法启示。第四部分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分析,包括我国电信服务的入世承诺和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的立法现状,主要介绍了《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重点分析了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完善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的法律建议,该部分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的分析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并且提出建议,一是电信基本法的制定,二是完善电信行业的有效竞争法律规制,最后是完善我国电信管理公开透明机制。
武君[6](2015)在《互联互通比较法研究及热点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互联互通制度是电信管制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实现互联互通是现代电信管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随着电信市场自由竞争思想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立法者、电信管制机构的认同,互联互通制度得到各个国家的强化。其中,美国作为世界电信立法最为先进的国家,引领了世界互联互通立法趋势。本文将从互联互通立法进程、互联互通管制内容、运营商义务的规定以及互联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几个方面,对世贸组织、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我国电信立法中有关互联互通的条款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差异,得出对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同时,针对互联互通热门问题—南北互联问题,结合最新的情况,从法律关系、监管的角度展开分析。
杜鸿国[7](2013)在《台湾宽带电信产业自由化及发展策略研究》文中认为众所周知,作为一项通用技术,信息技术对于当今社会的作用如同人体的神经系统,对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了颠覆性的改变。很多研究已经证实信息化是经济增长新的引擎,一国信息化的发展水平与该国的国际竞争力息息相关,因此,在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如何制订合理的信息业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化基础设施,发展本国的信息产业显得尤为重要。与其他各国情况相同,台湾宽带电信业开始均由政府独占经营,继美国和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相继实行了宽带电信产业自由化改革之后,台湾的电信业也开始了自由化的历程,主要是逐步放松了市场准入,完善行业竞争的相关法规,在十多年的时间中,电信业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宽带电信产业是国内经济大幅成长的动力之一。然而,2002年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工O)之后,电信业却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界贸易组织的纷争解决案例发生的趋势正逐年增加,事实证明,台湾原有的电信业行业规范和相关的产业政策必须作出适应的调整,以期在WTO框架下促进台湾宽带电信产业的发展并进一步实现其对于台湾经济的支柱作用。正是籍于此,本文对于台湾加入WTO之后,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台湾宽带电信业所受到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作者认为,一方面,WTO贸易协定中的专利制度使得台湾固有的竞争优势得到削弱,另一方面,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使得电信业直接面临国际竞争,使得宽带电信产业遭受巨大的冲击,再有就是台湾原有的关于电信业的相关规定在WTO的框架下对于台湾宽带电信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实证检验也验证了我们的结论。我们选取中华电信、远传电信和台湾大哥大三家电信公司为代表,采用数据包络分析的方法,考察了这三家公司从公元2000年到公元2012年的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结果发现以技术效率的观点而言,台湾宽带电信产业的三家主要电信运营商的平均总体效率值为95.1%,这表示台湾宽带电信产业的主要三家运营商经营绩效所能改善的空间大约有4.9%的改善空间,以达到平均总效率最大。由于此一改善空间相较于十年前的26%已有长足的进步,但是其成长的速率已有明显放缓的现象。就规模效率的面向观察台湾地区三家指标性运营商的整体投入资源经营造成约0.1%的无效率,这意味着台湾地区的电信市场已经发展到饱和程度。在此基础上,就台湾宽带电信业的自由化道路所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进行了详细阐述。目前台湾地区最明显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将执照频谱化及执照频谱化以后所产生的频谱价值判断与可否自由交易等市场交易机制与电信三法技相关配讨法令如何修整等问题,这个问题与台湾电信产未来的发展的方向是否与先进国家接轨有深远的影响。其次就是解决目前固网市场属于一家运营商垄断的现象(亦即最后一哩的解决机制),只有这一问题最终解决,才能实现电信业真正的自由化,促进行业竞争,提高效率。最后就是数字汇流的政策必须要尽速调整,以免摇摆不定造成投资决策者无所适从,成了台湾信市场与有线电视市场厘定阻碍,尤其是数位内容服务提供商一直被局限在有线电视产业为大宗。由于宽带电信产业特性具备自然独占性、垂直整合性、社会公共性等三大特性,此特性与有线电视产业的特性大同小异。因为台湾的数字汇流政策的摇摆不定使得数字内容服务的规模与内容将会有巨幅的摆荡,同时为了提升电信事业的服务产值以符合全球电信事业发展趋势,因此在电信事业政策制定时不可忽视电信事业结构中三大特性的存在,据此必须探讨重要的传输网络—有线电视产业。如何将有线电视系统融入电信网络以形成一个更完整的传输网络则须有完整的考虑,换句话说,此一融和的趋势必须以使用者的角度观察网络所提供的服务,绝不可因运用不同的网络技术提供服务以至于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必须配合改变的现象发生,因此细究有线电视产电业传输网络后,发现有两项法规面议题必须要讨论,其一是平等接续的义务,其二是用户回路开放义务。而且如果在技术面上能将此二大网络系统整合则可以大幅的降低新进业者跨入门坎,换句话说,市场可以融入更多的服务提供商。另外一个面向则是在有线电视产业中的各项数位内容服务也等待着数字汇流法修整后可以在电信的传输网提供服务,对于服务使用者而言,所在意的是数字服务内容的质量与多样化,至于是运用电信传输网络或是有线电视系统的传输网络并不是重点。因此如能有效的将传输实体网路进行有效的整合进而有效降低进入台湾宽带电信产的门槛与解决经营者重复投资的困扰,将会大幅提升台湾宽带电信产业的产值。
温寒[8](2013)在《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电信业有较高的技术限制,在发展初期一直属于具有垄断特征的公共服务部门。上世纪80年代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业的技术垄断被打破,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破除垄断、引入竞争的电信革命。至此,电信业原有的体制被打破,从政府垄断逐渐过渡到政企分离和市场竞争的局面。作为一种服务产业,对电信业的规制也越来越多受到贸易规制的影响,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之后,其扩大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部分对国际电信业有直接的调整和冲击。因此,围绕电信服务相关竞争政策,本文主要透过其在WTO框架下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四章及结语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既有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问题。其余四章主要内容如下:。要分析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一个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先对国际竞争政策有清晰的认识。因此,第一章主要立足对“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范畴剖析”,一方面也考察了贸易政策体系下的电信竞争政策。多边竞争政策的规则制定存在两种方式。国际社会一直试图在WTO层面构建一种统一的竞争规则。最终签订《基础电信协议》的成员达成一致,决定在电信服务上制定具体的法律准则以规制各成员在电信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另一方面考察了竞争政策视角下的电信服务业。为了保持和促进本国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使得消费者的权益能够有更好的保障,国家一般都制定了管制企业反竞争行为的法律或政策,这些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有与竞争有关的政策,被称为竞争政策。一国电信服务的良性发展需要有电信市场的竞争,但更离不开竞争政策的调整与规制电信服务竞争政策首先是在主要经济体国家的相关体制下被创设的,也是由这些国家主导引入国际体制中去的,第二章从“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现状检视”角度重点选择了两个主要经济体——美国与欧美体制下的竞争立法以及多边经贸体制的代表——WTO下《基础电信协议》的规则谈判为对象,重点审视其立法规则或政策体制中的特点与难点,把握其发展规律性。另一方面,注意到竞争中立政策的出现将会对全球竞争政策,特别是针对电信服务等服务贸易竞争规则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第三章重点是对“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实践考察”。《参考文件》是GATS框架下一份非常有价值的文件,相较于其他相关电信服务的文件,《参考文件》中的管控原则是最重要也是最具有突破意义的。其重要价值在于其先例性,该文件给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以前从未有过的指导准则。在对《参考文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后,本文专门对WTO反垄断第一案——墨西哥电信案结合专家组的裁决报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该案对世界服务贸易竞争政策的影响。通过对墨西哥电信案相关背景分析,并结合《参考文件》分析竞争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本文认为专家组对反垄断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是正确的,很好的解释了这类由政府和企业联合实施的“反竞争”措施损害了服务贸易中的竞争环境。本案案第一次说明了为什么竞争规则需要扩大到跨境贸易中,同时也阐明了由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实施的‘混合型’限制措施应该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第四章“中国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探索和改革”是全文的落脚点,在对国际电信竞争政策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后,回到中国电信市场存在的竞争机制问题。经过几次改革,中国的电信产业仍然问题重重,电信市场一直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竞争,本章首先就中国现存电信服务市场中部分可能违反WTO规定的问题,如透明度、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竞争保障等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有两个措施可能违反GATS框架下的相关义务。一方面,基础电信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过高问题,对比其他成员的电信市场,若通过转售的形式经营电信业务,则高额的注册资本要求不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强制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经营电信业务需要选择国有电信企业作为合作方,并且要求合作的中方企业已取得电信营运许可。另一方面,近年来欧美推行竞争中立政策,对我国新时期的经济策略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其一方面希望通过新游戏规则,避免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利用政府手段扶持其国有企业。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中立标准的制定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为欧美企业开拓全球市场提供制度支持。竞争中立政策关系到我国的长期利益和发展战略,如不能解决当下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未来我国将面临非常严峻的经贸形势。对于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一方面在竞争政策上,我国《反垄断法》的改革方向应该更多的考虑国际上关于竞争政策的通行做法,在对电信服务市场调整中,要顺应电信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完善市场准入的机制与加大力度,引入真正的竞争机制,解决基础电信业的产权结构问题,实行多元化产权主体,更多的发挥市场的作用。
陈小龙[9](2013)在《电信网互联互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电信网互联互通是个技术性相对比较强的概念,要研究其法律问题并非易事。但研究互联互通法律问题是揭开电信法律问题重要的切入口。本文寻找到了揭示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三个重要法律问题,即互联接入、互联协议和互联争议解决法律问题。这三个问题并非相互孤立和割裂的,而是相互依存、具有一定内在逻辑联系的问题。互联接入是一切互联互通的前提,也是互联互通最本质的动作。互联协议则是实施互联互通的必备形式要件,一切互联互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在互联协议中体现。实施互联互通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互联争议,如何解决互联争议是阐述互联接入和互联协议之后必须面对的问题。作者结合了十几年的工作实践,抓住了互联接入、互联协议和互联争议解决这三个互相依存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引言和五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写作难点。互联互通是电信网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研究互联互通法律问题是研究电信网法律制度的重要切入点。国内外研究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文献不多,且均存在不够系统和深度不够的问题。在我国电信法尚未出台的现实背景下,研究互联互通法律制度并提出完善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取了比较分析法、案例法、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重点剖析了互联接入、互联协议和互联争议解决等三个法律问题。本文在资料收集和基础理论问题分析均存在不小的难度。第一章是“电信网互联互通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详细分析了互联互通的定义及其重要作用,介绍了GATS框架下的《电信附件》、《基础电信协议》及《参考文件》等重要法律文件,提炼了合理非歧视的互联接入、市场开放原则、监管原则等互联互通的相关法律规范。作为国际电信服贸易的重要一环,互联互通最重要的两种表现形式是跨境服务和商业存在。因此本章还详细介绍了跨境服务与商业存在中的互联互通的相关问题,进一步从国际服务贸易的角度揭示互联互通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二章是“互联接入法律问题研究”。互联接入是研究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首要概念。本章在分析互联接入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介绍了互联接入的强制接入和平等接入义务。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强制实施互联接入义务主要是针对主导运营商而言。从法理基础看,主导运营商的强制互联接入义务主要源于关键设施原则,即占有主要基础电信设施的运营商,由于其强大的市场控制能力,法律便要求主导运营商无正当理由必须向其他非主导运营商提供互联接入,否则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不对称管制政策的具体要求,即监管机构必须对市场上实力悬殊比较大的运营商采取不对称的管制措施,而强制要求主导运营商提供互联接入是最重要的举措。第三章是“互联协议法律问题研究”。互联协议是实施互联互通的必备形式要件。互联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签约自由原则在互联协议法律制度中是受限制的。主导运营商基本上没有不签订互联协议的选择权。同时,依法成立的互联协议并不当然立即生效。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互联协议须经监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本章还论述了互联协议的三项特殊制度,即互联协议的标准文本制度、对外公开制度和内容申报制度。主导运营商不得随意变更协议内容,制定好的互联协议必须对社会公开,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仅留存于协议方。对于确须保留的内容,必须事前向监管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留。最后,本章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论述了互联协议主要涉及到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国际法律责任。第四章是“互联争议解决的法律问题研究”。互联接入或者互联协议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争议。本章针对互联争议的解决探讨了管辖权、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等三个问题。出现互联争议时,争议方是先向监管机构申请裁决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各国规定均不大一致。大多数国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多数争议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法院还是监管机构在裁决互联争议时均可适用电信法律和反垄断法律。裁决争议最重要的是证据。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原则,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由于主导运营商掌握着重要的网络设施,因争议而涉及的几乎所有数据和材料都掌握在主导运营商手里,按照正常的举证原则,非主导运营商几乎无胜算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才能有利于互联争议的解决,更好地保护非主导运营商的利益。第五章是“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虽有相关法律规范,但法律体系非常不完善,监管机构独立性不强,互联接入、互联协议和互联争议解决中的法律制度许多是空白。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思路,建立以《电信法》为核心的电信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既独立于企业又独立于政府的监管机构法律地位,引申关键设施原则科学界定主导运营商,建立互联协议的文本公开制度、内容申报制度等,明确生效须经批准,直接给予争议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选择权,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解决互联争议。
安佰生[10](2011)在《论WTO与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委托—代理”机制》文中研究表明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定以国际标准为标尺协调成员的技术法规,从而确定了WTO与标准化组织关于标准制定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这一"委托—代理"机制规定存在的诸多模糊之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的实质性约束有限。导致模糊规定的内在原因是成员方对管制主权的坚守。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模糊规定的澄清增加了规则的可执行性,但也引起成员方对其"越权"的担忧。为此,成员方可能在贸易纠纷中回避争端解决机构而寻求双边解决方案。
二、WTO与中国电信市场的开放和管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与中国电信市场的开放和管制(论文提纲范文)
(1)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金融服务”的概念与种类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 |
第二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 |
二、破坏性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的革新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与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的融合 |
第三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特征归纳 |
一、市场准入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 |
二、非歧视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 |
三、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 |
第二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内涵 |
一、市场准入规则的含义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演变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供给不足 |
二、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的含义问题 |
三、GATS第16条的解释问题 |
四、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的回应 |
一、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无效性 |
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限制性措施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关系不大 |
三、跨境金融信息流动自由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 |
四、新金融服务条款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三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的特殊性 |
一、非歧视性待遇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性待遇的特殊性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 |
二、跨境金融服务原产地的确认问题 |
三、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 |
四、监管环境能否成为歧视性待遇的抗辩理由问题 |
五、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问题的回应 |
一、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关系问题的回应 |
二、对服务贸易原产地问题的回应 |
三、对于“同类性”问题的回应 |
四、对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回应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应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 |
一、非歧视待遇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必要性 |
二、现有的非歧视待遇条款并没有满足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要求 |
三、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 |
第四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 |
第一节 审慎例外条款的性质界定 |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
二、审慎例外条款归属于原则性监管 |
第二节 GATS下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模糊性 |
一、GATS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 |
二、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争议 |
三、阿根廷金融服务案对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解释 |
第三节 FTAs对 GATS审慎例外规则的改变 |
一、含有审慎例外条款的FTAs |
二、FTAs对 GATS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需要相互承认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相互承认的必要性 |
二、GATS及 FTAs中相互承认的实践 |
三、欧盟相互承认原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可借鉴性 |
第五章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 |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FTAs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二、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 |
第三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 |
二、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 |
三、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 |
第四节 完善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 |
二、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三、将金融科技融入审慎例外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经济学贸易壁垒理论综述 |
2.1.1 国际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因素 |
2.1.2 国际贸易壁垒主要类型 |
2.2 数字贸易理论、发展情况及规则研究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研究综述 |
2.2.2 国外研究综述 |
2.3 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2.4 关于度量数字贸易壁垒的行业和经济效应研究的文献综述 |
2.5 国内外文献综述小结 |
第3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
3.1 金砖国家社会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概述 |
3.1.1 金砖国家组织成立和发展历程、结构及主要经济合作领域 |
3.1.2 金砖国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3.1.3 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演变情况概述 |
3.1.4 金砖国家成员国内外贸易规模及其结构 |
3.2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概述 |
3.2.1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分析 |
3.2.2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分析 |
3.2.3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领域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分析 |
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 |
3.3.1 云计算概念界定、基本功能、发展规模及其对数字贸易起到的作用 |
3.3.2 云计算服务主要类型、发展优势及其主要制约因素 |
3.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分析 |
3.4 金砖国家数字内容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
3.4.1 金砖国家计算机和手机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2 金砖国家视频点播和音乐流媒体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3 金砖国家数字出版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5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数字支付和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
3.5.1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发展情况分析 |
3.5.2 金砖国家数字支付发展情况 |
3.5.3 金砖国家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领域主要壁垒和限制措施分析及其水平评估 |
4.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含义、主要类型和特点分析 |
4.1.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的含义 |
4.1.2 数字产品新型贸易壁垒主要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
4.2 新型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2.1 数据保护与隐私政策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2.2 数据本地化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3 私人和公共网络安全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4 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3 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3.1 市场准入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3.2 与投资相关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4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与数据限制性政策保护程度评估 |
4.4.1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4.2 金砖国家数据限制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模型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
5.1 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介绍 |
5.1.1 模型设定 |
5.1.2 研究方法介绍 |
5.2 指标选择、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介绍 |
5.2.1 数据密集型行业识别方法与实现步骤 |
5.2.2 基于L-P非参数方法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计算 |
5.2.3 建立金砖各国数字贸易保护强度指数(DTPSI)的方法与实现步骤 |
5.3 实证模型实现步骤及其结果 |
5.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5.3.2 面板数据模型豪斯曼检验 |
5.3.3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5.4 低级、中级和高级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15个行业TFP影响模拟分析 |
5.4.1 不同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方案对各行业TFP影响模拟方法与结果 |
5.4.2 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数据密集型行业TFP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5.4.3 模拟分析结果主要结论和本章主要发现 |
第6章 基于GTAP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6.1 GTAP10数据库和模型介绍 |
6.1.1 GTAP10模型的基本简介及其主要特点 |
6.1.2 GTAP模型使用于评估数字贸易壁垒影响的局限性 |
6.2 基于GTAP10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 |
6.2.1 模拟方法介绍及其实现过程 |
6.2.2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下实际GDP变化模拟结果分析 |
6.2.3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2.4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进出口贸易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上升背景下的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与运行机制构建 |
7.1 全球与金砖国家现有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框架分析 |
7.1.1 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2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3 金砖国家现有关于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合作框架协议 |
7.2 金砖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2.1 合作模式一:WTO框架内的多边协议–数字贸易领域多边协议 |
7.2.2 合作模式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议,以信息技术协定框架为主 |
7.2.3 合作模式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框架内的诸边协议 |
7.2.4 以WTO为主Ti SA协议为辅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 |
7.3 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3.1 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路线 |
7.3.2 以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作模式 |
7.3.3 以BRICS支付系统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运行机制的实现 |
7.3.4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软环境建设合作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实现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附录A 金砖国家采用的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政策 |
附录B NAICS行业与GTAP行业分类之间的一致性表 |
附录C 论文购买数据库和软件使用许可证明 |
附录D 简字缩语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思路、篇章结构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与篇章结构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服务业开放的相关政策分析综述 |
2.1.1 当前服务贸易与投资规则变化的新趋势 |
2.1.2 服务业开放面临的主要障碍 |
2.1.3 文献评析 |
2.2 服务业开放的衡量指标归纳与评析 |
2.2.1 衡量服务业开放的“事后间接”指标:基于服务贸易和投资额 |
2.2.2 服务业开放的“事前直接”衡量指标:基于服务业开放的具体措施 |
2.2.3 文献评述 |
2.3 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影响的文献综述 |
2.3.1 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生产率的影响 |
2.3.2 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升级的影响 |
2.3.3 文献评析 |
2.4 服务业开放对服务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4.1 服务业开放对服务贸易总量的影响 |
2.4.2 服务业开放对服务贸易质量的影响 |
2.4.3 文献评析 |
2.5 小结 |
第3章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影响的理论分析 |
3.1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的概念界定及政策框架 |
3.1.1 边境内措施的概念界定 |
3.1.2 边境内措施“适度开放和有效管制”的政策框架 |
3.2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总量的影响 |
3.2.1 边境内措施影响服务贸易总量的作用机制 |
3.2.2 边境内措施的差异性对服务贸易总量的影响:一个理论模型 |
3.3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质量的影响 |
3.4 小结 |
第4章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体系分析及指标测度 |
4.1 区分不同政策领域的边境内措施分析 |
4.1.1 不同政策领域的边境内措施体系 |
4.1.2 边境内措施的指标测度 |
4.1.3 边境内措施差异性的指标测度 |
4.2 强调服务业市场管制的边境内措施分析 |
4.2.1 服务业市场有效管制的边境内措施体系 |
4.2.2 服务市场管制措施的指标测度 |
4.3 区别不同贸易提供模式的边境内措施分析 |
4.3.1 不同贸易提供模式的措施体系 |
4.3.2 指标测度 |
4.3.3 不同政策领域、服务业市场管制及不同提供模式的比较分析 |
4.4 小结 |
第5章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的国际比较分析 |
5.1 不同政策领域的边境内措施比较 |
5.1.1 以OECD-STRI为核心的不同政策领域比较 |
5.1.2 以OECD-PMR为核心的不同政策领域比较 |
5.2 不同服务行业的边境内措施比较 |
5.2.1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比较 |
5.2.2 国家间边境内措施的差异性比较 |
5.3 以中美为例的综合性比较分析 |
5.3.1 区分不同政策领域的比较 |
5.3.2 强调不同贸易提供模式的比较 |
5.4 小结 |
第6章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基于引力模型分析框架下的估计方法 |
6.2 计量模型、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6.2.1 计量模型设定 |
6.2.2 变量选取 |
6.2.3 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
6.3 国家层面的实证结果分析 |
6.3.1 基准回归 |
6.3.2 区分不同政策领域的稳健性分析 |
6.3.3 替换核心解释变量的稳健性分析 |
6.3.4 划分不同类型国家的稳健性分析 |
6.4 服务行业层面的实证结果分析 |
6.4.1 基准回归 |
6.4.2 划分不同类型国家服务行业的稳健性分析 |
6.4.3 区别不同要素密集型服务行业的稳健性分析 |
6.4.4 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基于中国服务行业层面的数据分析 |
6.5 小结 |
第7章 国家间边境内措施差异性对服务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
7.1 计量模型、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7.1.1 计量模型设定 |
7.1.2 变量选取 |
7.1.3 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
7.2 国家层面的实证结果分析 |
7.2.1 基准回归 |
7.2.2 划分不同类型国家的稳健性分析 |
7.3 服务行业层面的实证结果分析 |
7.3.1 基准回归 |
7.3.2 划分不同类型国家服务行业的稳健性分析 |
7.3.3 区别不同要素密集型服务行业的稳健性分析 |
7.4 小结 |
第8章 服务业边境内措施对服务出口复杂度影响的实证分析 |
8.1 计量模型、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8.1.1 计量模式设定 |
8.1.2 变量选取 |
8.1.3 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
8.2 静态面板模型的实证结果分析 |
8.2.1 基准回归 |
8.2.2 区分不同政策领域的稳健性分析 |
8.3 动态面板模型的实证结果分析 |
8.3.1 内生性问题处理 |
8.3.2 考虑金融危机影响的稳健性分析 |
8.4 小结 |
第9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1.1 区分不同政策领域及贸易提供模式的分析结论 |
9.1.2 服务业开放边境内措施的国际比较结论 |
9.1.3 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边境内措施“适度开放与有效管制”相结合的政策建议 |
9.2.2 扩大具体服务行业开放的政策建议 |
9.2.3 以服务业开放促进服务贸易“提质增量”的政策建议 |
9.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9.3.1 研究不足 |
9.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和意义 |
一、现实层面 |
二、理论层面 |
三、研究的切入点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的制度化脉络 |
一、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倡导的协调 |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沿革和理论分析 |
三、政府和市场:竞争政策中的规制问题 |
四、关于自贸区“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 |
第三节 分析路径和方法 |
第四节 文章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基本议题: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总体设计思路 |
第一节 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
一、国际贸易投资谈判 |
二、亚太经济合作 |
三、地缘政治关系 |
第二节 措施: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 |
一、自贸区准入的制度目标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第三节 路径: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体系的设计 |
一、市场竞争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
二、结构性改革的案例分析 |
三、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
第二章 制度架构:基于市场准入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分析 |
一、市场准入概述 |
二、基于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设计 |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国际规则 |
第三节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四节 基于现实问题的自贸区准入改革 |
一、国际规则在自贸区实现的要求 |
二、国内准入制度现有障碍和规则出路 |
第三章 制度比较:各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
第一节 国际竞争视域的“负面清单” |
一、负面清单的竞争性特征 |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梳理 |
第二节 各国准入制度的竞争性分析 |
一、各国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安排 |
二、自贸区准入制度比较 |
三、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双重规制 |
第三节 投资准入的中国实践 |
一、历史沿革 |
二、以负面清单为对象的分析 |
第四章 竞争中立:自贸区竞争体系的制度展开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竞争中立的价值内核 |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
二、竞争中立的内容范畴 |
三、自由公平市场的制度基础 |
四、竞争中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
第三节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 |
一、完善法律规制,弱化行政管制 |
二、建立社会化综合监管体系 |
三、拓宽优化监管途径 |
第五章 竞争倡导:自贸区竞争政策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竞争倡导与反垄断规制 |
一、行政性垄断的外部性分析 |
二、自贸区反垄断的法理基础 |
三、竞争倡导的建构原则 |
第二节 竞争倡导与市场准入框架 |
一、扩大开放制度 |
二、深化政府改革制度 |
三、功能制度突破 |
四、法律制度创新 |
五、探索涉外税制改革 |
六、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
第三节 开放与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授权 |
一、 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基本框架 |
二、上海自贸区贸易管理基本框架 |
三、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基本框架 |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基本框架 |
五、上海自贸区重点服务业基本框架 |
六、以风险防范、规范运作为中心的法制架构 |
七、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基本制度 |
八、上海自贸区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
第六章 风险管控:制度不确定条件下的市场规制 |
第一节 制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竞争风险管控 |
一、以开放为目标的竞争风险管控 |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冲突限制下的竞争体系建设 |
第二节 竞争风险管制的法律维度 |
一、基于“行政法定”的风险规制 |
二、基于“私法自治”的风险规制 |
三、基于“平衡和谐”的风险规制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一、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例外的内核 |
二、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三、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第七章 结论: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竞争政策 |
第一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设定 |
第二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界限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的制度建议 |
一、竞争政策的制度化路径 |
二、竞争政策的执行路径 |
三、竞争政策的司法规制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本文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法律概述 |
2.1 电信服务概述 |
2.1.1 电信服务的定义 |
2.1.2 电信服务市场的开放及利弊分析 |
2.2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概述 |
2.2.1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含义 |
2.2.2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主要模式 |
2.3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法律框架 |
2.4 WTO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法律规则 |
2.4.1 GATS 规则 |
2.4.2 《电信服务的附件》规则 |
2.4.3 《基础电信协议》规则 |
3 外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立法实践及启示 |
3.1 外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立法实践 |
3.1.1 美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立法实践 |
3.1.2 英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立法实践 |
3.1.3 日本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立法实践 |
3.1.4 印度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立法实践 |
3.2 外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立法启示 |
3.2.1 电信基本法的制定 |
3.2.2 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
3.2.3 促进有效竞争的法律环境 |
4 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及存在问题 |
4.1 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
4.1.1 我国电信服务贸易入世承诺 |
4.1.2 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
4.2 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
4.2.1 电信基本法缺失 |
4.2.2 电信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 |
4.2.3 电信业缺乏有效竞争法律规制 |
4.2.4 电信管理缺乏公开透明机制 |
5 完善我国涉外电信服务贸易法律建议 |
5.1 制定电信基本法 |
5.1.1 明确电信立法基本原则 |
5.1.2 改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
5.1.3 健全电信互通互联法律制度 |
5.1.4 建立独立电信监管机构 |
5.2 完善电信业有效竞争法律规制 |
5.2.1 加强反垄断法对电信市场的规制 |
5.2.2 改革电信产权制度 |
5.3 完善电信管理公开透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6)互联互通比较法研究及热点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
1.1 互联互通概念及本文研究范围 |
1.2 互联互通的内容 |
1.3 互联互通的重要性 |
1.4 互联互通管制的必要性 |
1.5 本文引用法律文件名称缩写 第二章 互联互通立法演进比较研究 |
2.1 各国、地区立法进程简析 |
2.1.1 WTO |
2.1.2 欧盟 |
2.1.3 美国 |
2.1.4 中国大陆 |
2.1.5 中国台湾地区 |
2.2 比较分析 |
2.2.1 电信立法速度比较分析 |
2.2.2 电信立法层级比较分析 |
2.2.3 世界各国、组织之间立法的相互影响 |
2.3 对我国互联互通立法的启示、借鉴 第三章 互联互通监管范围比较分析 |
3.1 互联互通定义及监管范围简析 |
3.1.1 WTO |
3.1.2 欧盟 |
3.1.3 美国 |
3.1.4 中国大陆 |
3.1.5 中国台湾地区 |
3.2 比较分析 |
3.2.1 关于适用网络 |
3.2.2 关于适用业务范围 |
3.3 对我国立法建议 第四章 运营商义务比较分析 |
4.1 互联互通立法中运营商义务总体分析 |
4.2 各国、地区运营商义务简析 |
4.2.1 WTO |
4.2.2 欧盟 |
4.2.3 美国 |
4.2.4 中国大陆 |
4.2.5 中国台湾地区 |
4.3 比较分析 |
4.3.1 互联互通强制性义务比较 |
4.3.2 非歧视原则立法比较 |
4.3.3 透明公开原则立法比较 |
4.3.4 互联协议达成时间比较 |
4.3.5 号码可携带义务 |
4.4 对我国立法借鉴及建议 |
4.4.1 通过立法明确运营商义务 |
4.4.2 变革管制思维 第五章 互联互通争议解决比较分析 |
5.1 各国争议解决立法简析 |
5.1.1 WTO |
5.1.2 欧盟 |
5.1.3 美国 |
5.1.4 中国大陆 |
5.1.5 中国台湾地区 |
5.2 比较分析 |
5.2.1 争议解决流程及时限比较分析 |
5.2.2 行政决定的司法前置性对比及评析 第六章 “南北互联”法律问题探析 |
6.1 “南北互联”问题简述 |
6.1.1 概念及背景 |
6.1.2 南北互联问题产生的影响 |
6.2 原因分析 |
6.2.1 技术障碍 |
6.2.2 垄断市场格局 |
6.2.3 监管难度大 |
6.2.4 司法管辖权不明确 |
6.3 解决思路 |
6.3.1 增加骨干互联点 |
6.3.2 增加运营商数量 |
6.3.3 互联互通举证责任分配探讨 |
6.3.4 明确司法管辖权 |
6.3.5 监管方式改革 |
6.4 小结 |
6.5 续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台湾宽带电信产业自由化及发展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目的与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主要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创新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研究文献 |
2.1.1 理论分析 |
2.1.2 实证分析 |
2.1.3 总结 |
第二节 宽带电信产业自由化相关研究文献 |
2.2.1 国外宽带电信产业运营绩效相关研究文献 |
2.2.2 国内宽带电信产业运营绩效相关研究文献 |
2.2.3 总结 |
第三章 台湾宽带电信产业发展与自由化历程 |
第一节 台湾宽带电信产业之基本特征 |
3.1.1 自然独占性 |
3.1.2 垂直整合性 |
3.1.3 公共性 |
第二节 台湾电信自由化历程 |
3.2.1 电信管制发展历程 |
3.2.2 宽带电信产业开放历程 |
第四章 台湾宽带电信业自由化对于企业绩效影响的DEA分析 |
第一节 研究架构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4.2.1 资料包络分析法发展历史与基本概念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4.3.1 投入项与产出项资料 |
4.3.2 技术效率分析 |
4.3.3 规模效率分析 |
4.3.4 改善分析 |
第五章 台湾宽带电信产业自由化之策略 |
第一节 电信汇流服务发展 |
5.1.1 数位宽带汇流趋势的意义 |
5.1.2 数字宽带汇流网络的发展 |
第二节 宽带电信产业普及服务议题 |
5.2.1 传输型态与内容管制的不同 |
5.2.2 规范目的的不同 |
第三节 数字内容之规范与标准 |
5.3.1 数位汇流的定义 |
5.3.2 台湾现行管制架构 |
第四节 关键设施(用户回路)的开放与阻碍竞争 |
5.4.1 用户回路租用于台湾电信法制之规范与发展 |
5.4.2 台湾电信法制之规范与发展 |
5.4.3 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有无主动开放接续之诱因 |
5.4.4 竞争法之搭售行为 |
5.4.5 普及服务反竞争效果之避免 |
5.4.6 次级市场的法律争议解释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电信政策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链接 |
第二节 电信政策与国家经济利益之链接 |
第三节 后续研究方向 |
6.3.1 尽速修改与GATS不符之规范 |
6.3.2 积极参与新回合贸易谈判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意义和背景 |
二、 国际竞争政策发展的历史沿革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一章 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范畴剖析 |
第一节 多边视角下的电信服务竞争政策 |
一、 竞争政策的含义及多边规制路径 |
二、 各国电信服务竞争政策制定的方式 |
三、 多边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规制目标 |
第二节 服务贸易视角下的电信服务竞争政策 |
一、 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分析 |
二、 服务贸易规则对竞争政策的影响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美欧电信竞争政策的发展状况 |
一、 美国电信服务监管竞争政策体系 |
三、 欧美竞争中立政策的引入 |
第二节 WTO 体制中的电信服务竞争政策 |
一、 WTO 电信服务竞争的谈判发展 |
二、 GATS 中有关电信服务的竞争规则 |
三、 GATS 电信服务竞争政策条款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参考文件》中的竞争管控原则 |
一、 竞争管控的主要规制对象 |
二、 竞争管控中的保障原则 |
三、 电信竞争管制的基本原则 |
四、 经济主权与自由化的平衡 |
五、 普通竞争法引入的革新思考 |
第二节 WTO 墨西哥电信争端中竞争政策问题 |
一、 墨西哥电信案的背景 |
二、 《参考文件》的原则与墨西哥的抗辩理由 |
三、 《参考文件》中反垄断条款的解释 |
四、 墨西哥电信案对世界贸易与竞争的影响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改革探索 |
第一节 中国电信服务业的现状与问题 |
一、 电信业的产权制度与竞争制度问题 |
二、 WTO 框架下中国电信市场竞争现状与外资准入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中国电信市场竞争政策改革的原因与建议 |
一、 欧美竞争中立政策对我国的影响 |
二、 我国竞争立法对电信市场的作用 |
三、 我国电信竞争政策的发展与完善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电信网互联互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电信网互联互通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
1.1 互联互通的定义及其重要作用 |
1.1.1 互联互通的定义 |
1.1.2 互联互通的重要作用 |
1.2 互联互通的相关法律规范 |
1.2.1 合理非歧视的互联接入 |
1.2.2 市场开放 |
1.2.3 监管原则 |
1.3 跨境服务与商业存在中的互联互通 |
1.3.1 跨境服务式国际电信服务贸易中的互联互通 |
1.3.2 商业存在式国际电信服务贸易中的互联互通 |
2 互联接入法律问题研究 |
2.1 互联接入的界定 |
2.1.1 接入的定义 |
2.1.2 接入与互联互通之间的关系 |
2.1.3 互联的单项接入和双向接入问题 |
2.2 互联接入的强制义务 |
2.2.1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中的互联接入 |
2.2.2 强制接入义务 |
2.2.3 平等接入义务 |
2.2.4 不对称管制与平等接入 |
2.3 主导运营商的接入义务 |
2.3.1 主导运营商的界定 |
2.3.2 主导运营商的接入义务 |
2.4 互联接入的关键设施原则 |
2.4.1 关键设施原则的源起 |
2.4.2 关键设施原则的主要内容 |
2.4.3 电信服务关键设施原则的必备条件 |
2.4.4 违反关键设施原则的法律制裁依据 |
本章小结 |
3 互联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
3.1 互联协议的签订和效力 |
3.1.1 互联协议的定义及其特点 |
3.1.2 互联协议的签订是一种受限制的契约自由 |
3.1.3 互联协议的效力 |
3.2 互联协议的特殊制度 |
3.2.1 互联协议的标准文本制度 |
3.2.2 互联协议的对外公开制度 |
3.2.3 互联协议的内容申报制度 |
3.3 互联协议的法律责任 |
3.3.1 互联协议的民事责任 |
3.3.2 互联协议涉及的行政责任 |
3.3.3 贸易争端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4 互联争议的法律问题研究 |
4.1 互联争议的管辖权 |
4.1.1 互联争议的解决程序 |
4.1.2 互联争议管辖权 |
4.2 互联争议的法律适用 |
4.2.1 电信法律的适用 |
4.2.2 反垄断法律的适用 |
4.3 互联争议解决的举证责任 |
4.3.1 互联争议的举证原则 |
4.3.2 举证责任倒置在互联争议中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5 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5.1 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1.1 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现状 |
5.1.2 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不足 |
5.2 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互联互通法律体系的完善 |
5.2.2 互联接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3 互联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4 互联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专着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三、外文专着类 |
四、外文论文类 |
后记 |
(10)论WTO与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委托—代理”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标准代理机制规定模糊 |
(一) “伪代理”:WTO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授权并不充分 |
1. WTO对于国际标准的界定不清晰 |
2. 国际标准在WTO内的法律地位:WTO未强制要求成员采用国际标准 |
(二) “超代理”:没有监督的“委托—代理机制” |
二、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标准代理机制局限的原因 |
(一) 谈判初衷与结果的背离:事与愿违 |
1. 发展中国家成员“普遍无知” |
2. 发达国家的认知局限和实用主义选择 |
(二) 完善协定的失败:基于认知差异及私利的美、欧分歧 |
1. 美、欧标准化规则之争 |
2. 美、欧标准化规则之争难以弥合的原因 |
3. 标准化私人治理趋势及成员谈判的激励问题 |
三、 成员权力让渡约束下管制协调的困境 |
(一) 自由贸易与管制主权的冲突及WTO内的协调 |
(二) DSB裁决的“越权”嫌疑 |
1. 从GATT到《TBT协定》:对管制主权的更多遵从 |
2. DSB关于“必要性”的解释:越权嫌疑 |
(三) 回避DSB:技术性贸易壁垒多边协定双边化 |
1. 欧盟荷尔蒙案:DSB裁决执行难的根源 |
2. 科学与民主程序在国内法和WTO规则内定位的脱节 |
3. 成员在纠纷中回避DSB:以信息技术标准为例 |
四、 标准代理及管制协调的实效:WTO与欧盟的比较 |
(一) 标准代理和管制协调的福利分析 |
(二) 标准代理与管制协调的实践效果 |
(三) 标准代理与管制协调的前瞻:持续的悲剧及悲剧的持续 |
五、 小 结 |
四、WTO与中国电信市场的开放和管制(论文参考文献)
- [1]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黄琳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D]. Ivan Sarafanov.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5)
- [3]服务业开放的边境内措施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D]. 高明.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4]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D]. 陈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5]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D]. 王艳晨. 河北经贸大学, 2015(07)
- [6]互联互通比较法研究及热点问题探析[D]. 武君. 北京邮电大学, 2015(08)
- [7]台湾宽带电信产业自由化及发展策略研究[D]. 杜鸿国. 南开大学, 2013(07)
- [8]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法律问题研究[D]. 温寒.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7)
- [9]电信网互联互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陈小龙. 武汉大学, 2013(10)
- [10]论WTO与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委托—代理”机制[J]. 安佰生.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