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管理创新导向:从政府管理到公共治理(论文文献综述)
宋晓娟[1](2021)在《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文中认为社区是居民基于中意而结成的共同体。就私人生活而言,居民可能以个体或家庭的形式存在,但受房屋产权、物理位置、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居民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被纳入社区组织。同一社区空间内的组织之间共享社区环境与服务对象,甚至还可能存在成员重叠。居民之间、居民与社区组织之间、社区组织相互之间彼此依赖,休戚与共。生物学领域将不同种属按某种厉害关系生活在一起叫做共生,社会学领域也逐渐做出了相似的现象解释,而社区则成为了最常见的共生关系发生域,有鉴于此,本文采用共生理论来透视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重心几经调整。但到本世纪之初,城市社区问题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且管得着但不愿管的现象仍很普遍。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独具中国特色的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应运而生。就社会管理传统下的网格化管理(2004-2012)而言,其主体、资源和运行方式均源自于政府,因此从主质参量来看,其与政府管理方式同质,是后者向社区的进一步下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改革。作为社会的微观构体,城市社区的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在网格化管理强化的同时开始注重治理主体的培育,实践创新的单位则以区、街道为主。以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的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及提名成果中的城市社区为样本,经NVivo11软件分析得出,这三年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重点依次是:减负增效、三社联动和政社互动。从共生理论视角来看,城市社区的实践由同质延伸转向了异质化发展。研究共生行为模式的四个关键变量发现,社区有少量的异质治理主体存在,这些主体在通过党政主导的相关项目产生互动,互动中的物质信息交流以单向为主,互动的结果是非政府主体增殖能力的提升。变量数据表明,这一时期城市社区的共生行为模式属于偏利共生。实践步入近几年(2016至今)后,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单位由区、街道转向了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与社区治理要素又都取得了新的发展。从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来看,自2016年到新冠疫情暴发前,中国城市社区的网格化管理延续着常态化发展,核心在于对以往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和对已有问题的探索性解决;新冠疫情暴发后,网格化管理承接了社区疫情防控的重要使命,实践方式做了一些应急性调整与“补漏”式改进。就社区治理要素的发展而言,以民政部在2018年选出的101个优秀社区工作法(已对最新进展做了补充)为样本,经NVivo11软件研究发现,城市社区以协商共治为整体目标导向,形成了多主体参与、资源整合共享的治理格局,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治理实践方式。从共生行为模式的四个核心变量来看,城市社区生成了丰富的治理主体,这些主体发起了多样化的共治活动,活动中的物质信息呈多方多向流动,最终导向了驻区组织的非同步化发展,由此可见,此阶段的城市社区共生行为模式属于非对称性互惠共生。在中国城市社区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问题”似乎始终未曾远离。每一次新实践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也会伴随着新问题的产生,而新问题又成为了实践再次创新的动力。目前,非对称互惠共生的城市社区实践面临诸多问题,对称互惠共生是其进化方向。从非对称互惠共生到对称互惠共生的发展需要实现共生单元、共生界面与共生条件的多重转变,对称互惠共生的理想固然美好,但这一转变过程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基于当下的城市社区实践现状,结合实践所面临的问题,中国城市社区要想完成这一转变,首先需要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治理要素的充分发展与深度融合。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衷是强化政府对内部层级部门间网络的管理能力。城市社区治理要素发展的实质是社区内公私合作程度的提升与基层党政部门对公私合作网络管理能力的提高。在学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的语境下,公私合作程度与网络管理能力是理解网络化治理的两个维度。对比理论植根的实践来看,中国城市社区与美国社会的发展规律有异曲同工之处。有鉴于此,本文提出网络化治理是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治理要素双维度发展的最终指向,是城市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共生理论认为,动力与阻力是影响共生关系进化的两个重要因素,要想推动共生关系发展必须提升动力,消解阻力。网络化治理是城市社区实现对称互惠共生理想状态的技术工具,形塑网络化治理的动力同时也是推动主体增容(共生单元)、强化组织互动(共生界面)、加速物质信息流动(共生条件)之力;阻力则主要是由社区组织的互动方式(共生界面)与组织性质(共生单元)决定的。研究发现,动力因素主要有三个:党政领导力、利益驱动力和科技支撑力。这些动力并非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的。单一治理网络可以由多种动力来形成,但通常只有一种动力在发挥主导作用。综合比较前面所有的样本社区及笔者所调研的其他社区,笔者发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城建社区的动力因素最为全面,且已初步推进了网络化治理建设。以城建社区为例,本文从实践层面剖析了这些动力因素导向网络化治理的运作过程。此外,本文以形塑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系统的“向心力”中的最高施力方(基层党组织)领导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中的“离心力”为例,剖析了形塑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系统的内在张力。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动力与阻力明晰之后,当务之急就是要找寻强化动力、消解阻力之方法。价值冲突是主体间张力背后更深层次原因。价值理念是影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因素。共生(共生除可以是一种主体间形态外,还可以是组织行为的先导,即价值)是人类社会的原价值,是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价值理念。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是以社区非对称性互惠共生行为模式为基点的,所以前者的实施路径也是后者的发展路径,换言之,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和共生条件三个共生行为模式的核心要素(“成果配置”是共生关系最终呈现出的结果)也是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实施路径的基本面向。有鉴于此,本文从共生价值体系(价值理念)、治理组织建设(共生单元)、治理行动选择(共生界面)和科学技术支撑(共生条件)四个方面探寻了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实施路径。
周星[2](2020)在《公众参与我国共享经济协同监管的驱动机理及引导策略研究 ——以共享单车行业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和经济形态,是未来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趋势。然而,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的急速发展也带来诸多负外部性问题,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剧烈冲击和破坏,亟待政府将其纳入监管体系之中。但是,共享经济依托于互联网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导致传统基于产权而建立的管控型监管模式逐渐失效,引发了社会监管治理困境,迫切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参与协同治理。公众参与是共享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实现协同治理的基本要求。激励公众主动参与我国共享经济协同监管成为提升治理效能、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必然要求。本文以协同治理理论、回应性监管理论和共同生产理论为基础,以共享单车为案例,采用质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方法,从公众参与协同监管治理的视角对我国共享经济面临的监管难题展开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主要工作和结论如下:(1)当前我国共享经济的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具体考察了我国共享单车协同治理的变迁过程,发现社会公众在合作治理中的角色始终被忽视,多元协同合作在实践中往往被简化为政府-企业间的二元监管模式,存在公众参与不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博弈分析证明了公众应当是“共同生产者”而非单纯的企业顾客或被代表者,公众参与有利于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是改变传统政府监管模式、实现协同监管治理的必然要求。(2)影响公众参与共享经济协同监管的因素及作用机理。公众参与合作监管是共同生产的基本内涵。本文将公众参与共同生产过程划分为初始阶段和持续阶段,探索了公众在不同阶段参与共享单车协同监管的影响因素和驱动机理。首先,运用扎根理论方法探索了影响公众参与共享单车服务共同生产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交换因素(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社交激励和规范感召)、社会心理因素(自我效能、结果预期和服务认同)、社会环境因素(社会信任)以及骑行者属性。在此基础上将公众共同生产行为分为遵从共享单车服务规范和参与监管维护两个维度,进一步构建了驱动公众参与共享单车服务共同生产的作用机理。然后,使用问卷数据对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社会心理因素、社会交换因素会提升公众参与共享单车服务共同生产的积极性,但影响方式和强度存在着较大差异。当公众认同共享单车服务的公共价值,认为自己具备参与协同监管的能力,并且受到物质、精神的激励以及道德规范的影响时,他们会更积极地参与到共享单车的监管治理中。社会信任会起到正向的调节作用,有助于强化社会公众的心理认知,促进社会心理因素、社会交换因素向共同生产行为的转化。最后,共同生产活动是一项“认知-生产”的多阶段迭代行动过程,激发公众持续参与积极性成为确保共同生产良性运行、逐步构建协同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研究发现,公众感知价值既会直接影响其持续参与共享单车监管维护行为,也会通过满意度的中介作用间接产生影响。同侪影响会以理解、支持和鼓励等方式影响公众的价值感知与满意度,进而提升公众继续参与的行为意愿。制度环境作为外部因素,在公众价值感知、满意度和持续参与共享单车监管维护行为间起正向的调节作用。(3)公众参与我国共享经济协同监管的相关政策建议。本文从思想认知、制度构建、技术完善和社会信任四个维度提出了引导公众参与我国共享经济协同监管的政策建议。要推动传统思维升级,培育公众协同监管理念;加快体制机制建设,提升公众协同监管能力;破除信息技术壁垒,保障公众协同监管地位;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激发公众协同监管动力。本文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聚焦于我国共享经济引发的负外部性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共享经济协同监管治理面临的主要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丰富了共享经济的应用性研究,拓展共享经济的研究领域。其次,基于公众参与协同监管的视角对我国共享经济监管问题展开研究,证实了公众在协同监管中的角色和作用,并探索了影响公众参与共享经济协同监管的因素和作用机理,为破除我国共享经济面临的监管困境、构建起多元协同的监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最后,采用质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方法开展研究。通过扎根理论探索了影响公众参与我国共享经济协同监管的主要因素并建构出了作用机理模型,然后用实证分析进行了检验,使研究结论更为严谨可靠。
赵安琪[3](2020)在《地方政府治理中融媒体监督效应研究 ——以山东省R市电视问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众参政议政意识的觉醒,地方政府治理中的公共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地方政府的有效治理变得尤为重要。有效治理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媒体作为公众与地方政府间沟通的渠道,为公众行使监督权提供了路径。在媒体融合的时代背景下,融媒体拓宽了公众的监督途径,丰富了公众与媒体的监督形式,使得融媒体监督在地方政府治理中发挥出更显着的效应。当前,学界对于地方政府治理的研究多是从治理模式、治理路径的宏观方向出发,对于媒体监督在地方政府治理的作用研究则多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论证,缺少结合时代背景深入分析融媒体监督效应的研究,因此,以治理理论、政治沟通理论为理论基础,围绕地方政府治理、融媒体、监督效应等关键词进行研究,对促进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提升融媒体监督效应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此,探讨融媒体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监督路径与发挥监督效应的一般性规律问题是本论文的主旨。在既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论文选取具体的实证案例进行研究。电视问政作为借助融媒体平台而开辟的全新问政节目,是媒体和公众行使监督权利、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形式,也是提升地方政府治理有效性的具体实践。选取电视问政这一地方政府治理中的融媒体监督实践为研究切入点,切合研究主题,使得论证更具应用性。通过介绍电视问政节目的流程与角色设置,可以分析融媒体平台如何发挥监督作用,公众又是如何借助融媒体平台行使监督权利。通过分析出电视问政对于地方政府治理的监督效应,归属到地方政府治理中融媒体监督效应的一般性规律,对于改进电视问政的内容与形式,更好的发挥融媒体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监督效应提供一定的思考与借鉴。本论文以监督效应为中心展开论述,从山东省R市电视问政的具体监督实践出发,梳理2017年—2019年之间的14期电视问政节目的内容,分析R市电视问政与政府治理的关系和监督现状。再选取样本,既对监督效应进行实际效果的微观量化,又对监督效果进行宏观的分析,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全面论证电视问政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监督效应。最终由电视问政这一具体案例延伸,对地方政府治理中融媒体监督效应进行分析,探究地方政府治理中融媒体监督效应不足的困境与原因,以此提出构建以电视问政为中心的民主监督体制、公众协同治理的完善对策,完善融媒体监督机制,来实现地方政府的有效治理,使得地方政府向着政治民主化、治理现代化方向迈进。
王张华[4](2020)在《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文中提出从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来看,影响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众多因素当中,科学技术总会占有一席之地,历史上历次的重大技术变革都或多或少会对各国国家治理的理念、价值、制度、方式等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当下,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驱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发生,对国家治理的变革性作用逐渐开始受到全球性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作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大国,我国陆续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进行了战略性规划和顶层设计,突出了人工智能对提升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充分说明,加速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同国家治理的融合已经成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历程中,中国政府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采用和适应性改革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为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总结和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社会试验场”。面对百年来未有之历史机遇,摆在中国公共管理者面前的是必须从现实的真实世界出发,进行理论提炼和话语创新,充分汲取中西方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丰富营养,推动人工智能时代政府形态的构建,并探索出与之相适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视角聚焦至政府治理中的人工智能应用问题,试图对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理论和实践议题展开分析,以求为加速人工智能同政府治理的融合进程提供助益,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和智慧化转型。全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指出探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迎合了时代变迁的整体境域,也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所必然面临的焦点议题;进一步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论证命题的合理性,阐明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意义内嵌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之中,具有内在的规律性意义和革命性潜质,从技术自身的生产力本质和赋能“政府—社会”关系的价值维度论证命题的可行性,人工智能将会对政府治理的理念、工具、机制、方式和结构带来颠覆性的影响;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认识更新、技术治理、制度跟进和机制创新四个维度探讨了政府如何实现善用人工智能的行动策略。通过上述研究,研究概括了三个关键性的结论:一是人工智能将成为政府新一轮历史变革的关键力量。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精准算法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互联网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数据出现井喷式爆发,使人工智能逐渐获得了与人类相匹敌的“智识”,在诸多方面展现出了超越和替代人类行为的能力,引发了政府治理新一轮的历史性变革。可以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会更加深入广泛地嵌入政府治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不仅会引发政府治理技术层面的变革,同时还会给传统政府治理的技术体系、价值目标、伦理结构乃至思维理念带来重要影响。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这种影响,相关部门必须积极研判和主动应对,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审慎对之,正视其给政府治理所带来的影响。二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内在的技术逻辑。从技术的种属来看,人工智能被视为是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阶段,虽然被贴上传统信息技术的标签,但是其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冲击和影响仍然遵循着自身独特的技术逻辑,在探究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时必须兼顾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和治理结构影响两个层面。从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层面看,决定人工智能独特属性的是三大核心要素:数据、计算资源和算法,可概括为数据和算法两种驱动逻辑;从技术治理的结构影响层面看,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结构化影响是区别于互联网、大数据所解决的信息“连接”和“数据”问题,汲取了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精髓,三者共同构建了一个彼此交互、高度融合的整体生态,解决的是信息社会网络相互连接端对大数据内容主体的智能化处理问题。三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逻辑进路。为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向善”与“为恶”的双重属性,全文所引入和进一步阐释的“善智”概念,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参考,为发挥人工智能之于政府治理的重要作用提供了理论上可能进路。从“善智”和“善治”的关系出发,阐发了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何以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以“善智”实现“善治”的有效路径。当然,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嵌入政府治理的过程仍然处于一种“进行时”状态,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出现,几乎可以断定的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其对政府治理的影响势必会更为深刻和广泛,其方式也会更加多样和复杂。围绕研究的核心议题,全文主要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人工智能技术“替代人”的社会属性以及由数据、算法和算力驱动的技术属性出发,将其从传统信息技术的种属中抽离出来,视其为一种全新的技术形态(智能技术)加以考量,并以此为切入探讨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可能的颠覆性影响;与大多数研究将其置于传统信息技术框架下展开所不同的是这样做有利于聚焦人工智能独特的技术属性(由数据、算力和算法共同驱动),由此揭示出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数据驱动、算法支配和智能融合的技术逻辑。第二,针对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双重面相所带来的争论,引入“善智”的概念,并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对其进行了重新解读,试图以此超越人工智能技术乐观与悲观的对立之争,为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描绘一种最佳状态,并以“善智”与“善治”的关系为切入点,尝试在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找到联结点,为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与谋求良政善治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周瑜[5](2020)在《数字技术影响公共服务的经济学机理与实现路径研究》文中提出公共服务是人类聚居的产物,与城市起源同步,又随着时代发展不断丰富,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党的十九大提出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公共服务作为缓解社会主要矛盾的关键,成为中国进入新时代的一个历史性命题。与此同时,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应用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带来深刻影响,为公共服务发展同时带来挑战与机遇。因此,本论文的核心问题是数字技术的普及应用对公共服务产生了什么影响?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具体的作用机理是什么?如何利用数字技术优势来推动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使其既适应于中国人口资源约束的基本国情,又能够可持续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首先,本文对论题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解析,认为公共服务应被视为一个追求社会经济动态平衡的系统,其发展不是停留在引入新变化的浅层意义上,而应具有动态适应的演化逻辑。数字技术的发展应用为实现公共服务的动态平衡和变化适应提供了可能性,使之能够变得更加柔性,更能在“不可或缺”与“过犹不及”中找到恰到好处的位置,恰如其分的力度。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公共服务的发展历程和现状问题,提出了公共服务发展面临的时代挑战,并指出问题根源在于自上而下、条块分割的传统公共服务模式与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多中心、扁平化、即时性等难以适配。因此,需要从根本上重塑公共服务理念,在制度层面推动深层次变革,为公共服务持续改善提供全方位的理论指引。本文基于对公共服务的系统认知,指出供给主体、治理机制、技术工具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件,这些组件之间的关系结构和耦合变化将推动形成新的公共服务模式。因此,文献综述部分梳理了有关公共服务主体及主体关系,组织及治理机制,技术创新应用的国外内文献,并提出了现有研究的不足。国内外学者对于数字技术如何影响公共服务还缺乏整体性认识和深入本质的研究,但同时学者们正在慢慢地从降维的单一视角转向使用更加系统和接近现实的视角来理解当代社会中人类互动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因此,本文将城市复杂系统理论作为统领性理论,以集体行动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新公共治理理论等多学科理论作为支撑性理论,构筑起跨学科的理论基础。本文将城市复杂系统理论应用于公共服务研究,认为公共服务具有不可或缺、过犹不及和动态平衡的系统特点,并对公共服务进行复杂系统的解构。在此基础上,剖析数字技术应用带来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如何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集体行动,以及降低供需匹配的交易成本等作用于公共服务,从而将新兴数字技术的特性纳入公共服务发展范式。基于本文的理论框架,本文对数字技术应用影响公共服务效率进行实证检验。通过测量模型对问卷数据进行处理,得到信息对称程度、集体行动能力和供需匹配成本这三个潜变量,再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模型对公共服务领域投入产出数据进行处理得出公共服务效率,然后构建三个潜变量与公共服务效率之间的结构方程模型,论证了数字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效率具有正向相关性,三个潜变量发挥了重要的中介作用。为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本文对英国、新加坡、爱沙尼亚以及中国等若干将数字技术应用于公共服务的先行实践进行总结借鉴。鉴于城市群成为我国公共服务密度最高、压力最大的区域,本文还结合雄安新区的设立,将公共服务置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城市群背景下,指出公共服务对于雄安新区和城市群发展的“杠杆”作用,并剖析雄安新区数字孪生城市建设为数字技术推动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实现路径,使公共服务从“单一主导”向“多元互动”,从“层级管控”向“平台生态”,从“路径依赖”向“数据驱动”,从“同质固化”向“情境适应”转变,呈现出公共服务多种主体“价值共创”的新格局。最后,本文从树立“价值共创”公共服务理念,率先推动政府职能和角色转变;以数据信息资源为关键纽带,建立激励相容的协同发展机制;搭建开放共用的赋能平台,形成动态适应的服务能力生态圈等三个主要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未来,更多的公共服务将以高度联通的方式跨越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之间的边界来提供,甚至形成一个接受自主选择的公共服务市场,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在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之间找到良好平衡,探索出一条有别于西方福利国家,适应中国基本国情和更可持续的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路径。
段传龙[6](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杜庆昊[7](2019)在《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机器人、无人机等新产品不断升级,迭代速度原来越快;电子商务、网约车、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不断涌现,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共享经济、云制造、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不断发展,数字经济正在重塑整个社会生态,已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数字经济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诸如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产权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业垄断等问题不断涌现和放大,现有监管方式已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的治理,如何做到同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维护数字经济发展秩序,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研究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看,传统的监管理念以政府监管为主,监管手段也以监管人员的线下监管为主,已经难以适应数字技术变化快、技术壁垒高、融合联通能力强的特点,政府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难题、信息难题、成本难题和法治难题。而数字经济的创新性、虚拟性、跨界性、流动性和平台性等特征,亟待多元主体发挥各自治理优势和作用,共同参与数字经济治理。从实践上看,首先,协同治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应用在对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治理,具备一定的经验积累;其次,一些发达国家互联网治理起步较早,在协同治理应用实践上取得了可借鉴的积极成效,而中国正在经历传统政府监管模式的转型,数字经济领域的协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最后,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主体的治理水平已发育到一定程度,具备参与协同治理的能力。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和实践看,还是从国内和国外现状看,运用协同治理模式推动中国数字经济治理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构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理论分析框架是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指导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国内外一些学者从理论层面尝试了构建协同治理分析模型,从已有研究成果看,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分析模型是“JM模型”,也有国内学者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关系、互动与协同模型”。理论分析模型必须要与治理对象的实际相结合,才能焕发理论的光芒。考虑到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主体的复杂性,既要考虑不同类主体之间的协同,也要考虑同类主体内部的协同,仅政府内部就存在中央和地方、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协同,因此本文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实际,对现有理论分析模型作了适应性修正,形成“关系、互动与协同模型(修正)”,重点增加了主体协同这一重要要素,以此为理论框架指导构建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主要包括关系协同、主体协同和机制协同。一是关系协同,这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前提。要做到目标协同,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增进人的福祉为协同共治的目标;要做到理念协同,以人民性、法治性、科学性的共治理念推动协同;要明确协同原则,既鼓励创新、又审慎包容;既强调自律、又坚持底线。二是主体协同,这是实现协同共治的关键。要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等主体各自在数字经济治理中的角色分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自治作用和社会的共治作用;要重点做好同类主体内部的协同,实现主体内部职责明确、关系融洽,提高治理的效率和效果;要做好不同类主体之间的协同,重点实现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技术平台的协同。三是机制协同,这是实现协同共治的保障。根据爱莫森的协同治理统一模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建立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多元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多元主体协调与利益平衡机制、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机制、国际合作治理机制等,以确保多元治理主体的实质参与、共同行动和高效协同。当然,数字经济与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是个新的不断发展的研究课题,推动数字经济治理研究还要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统计体系,明确数字经济的范畴和测算依据。此外,还要建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效果的评判提供重要参考。
罗卫[8](2019)在《智慧城市视角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正在形成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协同供给格局,信息技术也逐步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实践,但“互联网+”和“智慧文化”建设思维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应用不深: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无法同日益增长的用户需求相匹配,所供非所需,供给滞后于需求并且需求发掘能力缺失;公共文化资源利用率低,资源闲置与浪费的问题普遍存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机制未能实现与信息化的有效融合。这些问题都亟待通过深入研究智慧城市视角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来取得突破。智慧城市是复杂的巨系统,通过系统分析方法将其抽象为由理念、技术、人、组织和治理五要素构成的整体,五要素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产生直接影响。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须遵循“真、善、和、美”的发展理念;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在智慧城市技术支持下能显着提高对公共文化资源的科学管理水平与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信息共享与跨领域整合能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主动性、精准性和科学性;人的微观需求及变化会引导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进行调整;智慧城市的组织变革也促使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相关组织单位需要进行诸如业务流程不断优化的内部的革新与进步;智慧城市的治理之道为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功能弱化和碎片化问题提供了新动能。基于现有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存在的不足和智慧城市要素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影响,提出智慧城市视角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该模式依系统分析方法设计出由需求端和供给侧为主要构成的结构模型。需求侧主要从需求主体、需求表达渠道、需求分析、需求形成四部分展开研究,分析了需求侧的系统构成、运行逻辑和工作产出。供给侧主要从供给主体功能规划、公共文化资源分类与整合、供给过程优化三方面展开研究,提出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应用新兴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使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智慧城市视角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作为一项理论方案要运用于实践,必须遵循一定的实施路径。首先是建设智慧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平台,其过程表现为由“风险管理→方案设计→平台建设→用户反馈”组成的螺旋模型。进而提出以整体性治理推进智慧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策略包括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激励与约束并存机制、以信息技术推动数据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务联合体建设。最后落脚到智慧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实施项目的分类建设上来,包括自上而下推动国家级工程项目落地实施、立足特色推进区域性民族民俗文化建设、综合创新实现高水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建设策略。
李凌方[9](2019)在《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城中村土地资源价值攀升,城中村农民、村干部等利益主体对土地资源的争夺白热化,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同时,在城镇住房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结构变化及社会心态变迁的背景下,城中村违法建设现象变得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和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以城中村违法建设为研究对象,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博弈理论及治理理论,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承袭“发生逻辑-困境解析-治理机制”要素因果链,遵循“理论演绎-实证检视-机制优化”的研究进路,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研究。基于以上思路和对湖北省H市的田野调查,通过对访谈、观察和问卷调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以社会整体结构演进和个体特征结构演化的制度嵌合视角,提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及治理的分析框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致使利益冲突多发,城中村违法建设成为土地和住房资源分配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发生和治理中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博弈结构。沿着理论分析和实证检视的研究逻辑,在深入分析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联动影响因素基础上,可以构建治理机制优化路径。(2)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博弈理论,可以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给出自恰性理论阐释和实证检视。研究认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分析与验证是一个系统性过程,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不仅可以推进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规律探究的历史维度深度,也可以进一步拓展现实动态因素关联的广度。历时性维度揭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的历史演变脉络和规律,共时性维度基于现时情境,进一步阐释城中村违法建设在当前时空情境下相关影响因素的联动逻辑。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城中村违法建设的历时发生逻辑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基本生存阶段;二是谋利发展阶段;三是从众炫耀阶段,渐次表现为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以及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共时性角度看,三种类型的违法建设共存于现在阶段,都受到制度约束、个体策略、政府失效以及治理困境四个方面影响。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农民、村干部和地方政府,农民和村干部是违建参与主体,地方政府是违建治理主体,分别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农民和村干部作为参与主体,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有限理性、不完全信息及机会主义。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其行为特征表现为强制性和服务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以及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理性。(3)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和蔓延受扩散效应的影响。通过分析违建扩散模式和违建扩散阶段,总结违建扩散机理,揭示违建扩散效应。从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来看,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具有三种模式:一是辐射式扩散模式;二是“点-线-面”网状扩散模式;三是“差序格局”式扩散模式。其扩散表现为初发、蔓延、“井喷”及慢增四个历史阶段。(4)归纳基层管理实践中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发现现有治理机制失效,致使违法建设治理困境形成。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组成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选择了专项式治理、网格化管理及多元联动监管三种政策工具,在治理过程中表现出了阶段性、反复性及动态性特征。现有治理机制无法彻底阻断违法建设的发生,致使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陷入困境,其成因包括违建治理政策失范、政府治理能力弱化、执法人员行为异化。(5)针对违建治理困境,基于治理理论,本文从优化思路设计及具体路径选择关联递进的方式构建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路径。构建更优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需要从宏观维度和微观路径两种思路进行嵌合设计。宏观维度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和推进机制整合;微观路径包括构建多元联动治理体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及强化执法人员激励约束。总体来说,优化思路体现在制度建构、利益引导及治理创新三个方面。具体优化路径为: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刘悦[10](2018)在《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管理效率优化研究 ——以北京市共享单车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移动数据网络与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分析思想已经被应用到各个领域中,可以有效地进行预测与规制,极大提升管理效率。近年来我国政府与企业也逐渐认识到应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管理效率优化的重要性。作为“互联网+”思维下产生的新兴物品,城市共享公共物品按其本质属性来看属于准公共物品范畴,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显着负外部性问题,急需治理。考虑到城市共享公共物品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应用大数据技术对其进行管理效率优化继而减少负外部性影响是最佳选择。鉴于此,本文重点选取城市共享公共物品作为研究对象,基于大数据分析思维进行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管理效率优化研究。为了对大数据时代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的管理效率进行优化研究,本文首先对相关理论研究综述进行了梳理,对公共物品理论、准公共物品理论和大数据理论等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国内外大数据技术应用方面的研究进展。接着,本文对我国现阶段的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详细地介绍,涉及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的成因和内涵,我国现阶段主要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的发展情况,以及城市共享公共物品涉及的基本主体以及主要矛盾。接下来,本文将视角落到北京市,从微观层面对北京市共享单车管理效率进行实证分析,探究如何将大数据分析思维应用到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管理效率优化之中,其中涉及的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大数据技术方法,问卷调查法,统计分析法(应用STATA进行面板数据分析),并针对实证分析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方案。最后本文将视角上升到宏观层面,提出针对我国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管理效率优化的政策建议。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管理效率的优化提升需要政府和企业协作完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点建议,包括基于大数据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大数据开放共享,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以及政府补贴等。
二、城市管理创新导向:从政府管理到公共治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城市管理创新导向:从政府管理到公共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1)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以社区网格化管理为关注热点的社区管理研究 |
(二)以社区网络化治理为前沿议题的社区治理研究 |
(三)社区由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的发展研究 |
(四)共生理论的发展及其应用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城市社区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 |
(三)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 |
(四)共生 |
二、理论基础 |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共生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同质下延: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兴起 |
一、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缘起 |
(一)城市社区管理的初始历程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创形态(2004) |
(三)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步成长(2005-2012) |
二、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同质化下延分析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主体多数属于体制内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资源主要来自于政府 |
(三)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推进了政策执行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成效与限度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成效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偏利共生:网格化管理强化与治理主体培育 |
一、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新探(2012 年末-2015) |
(一)2013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减负增效 |
(二)2014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三社联动 |
(三)2015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政社互动 |
(四)2013-2015 年城市社区新实践的总特征 |
二、中国城市社区偏利共生行为模式研判 |
(一)共生单元具备:少量的异质治理主体存在 |
(二)共生界面生成:党政主导的相关项目设立 |
(三)共生条件满足:单向为主的物质信息交流 |
(四)共生成果配置:非政府主体增殖能力提升 |
三、中国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成果与困境 |
(一)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成果 |
(二)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对称互惠共生:网格化管理新突破与治理要素新发展 |
一、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的新实践(2016-至今) |
(一)近年来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新突破 |
(二)近年来城市社区治理要素的新发展 |
(三)近年来城市社区新实践的整体特征 |
二、中国城市社区非对称互惠共生行为模式剖释 |
(一)共生单元具备:丰富的治理主体生成 |
(二)共生界面生成:多方发起的活动开展 |
(三)共生条件满足:多向的物质信息交流 |
(四)共生成果配置:组织间非同步性进化 |
三、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实践的收效与问题 |
(一)近年来城市社区实践的收效 |
(二)近年来城市社区实践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导向对称互惠共生:城市社区前行的目标、动力与阻力 |
一、网络化治理:中国城市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目标 |
(一)对称互惠共生:城市社区发展的理想状态 |
(二)网络化治理:实现理想状态的工具设计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系统结构 |
(四)网络化治理系统结构建构的基础条件 |
二、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动力 |
(一)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党政领导力 |
(二)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利益驱动力 |
(三)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科技支撑力 |
三、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阻力 |
(一)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
(二)目标和利益冲突下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在张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实现路径 |
一、共生: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价值理念 |
(一)价值冲突是主体间张力背后更深层次原因 |
(二)价值理念是影响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因素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共生价值体系 |
二、丰富共生主体: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组织建设 |
(一)在双向需求导向下,选择刚性约束 |
(二)在目标需求导向下,采用弹性约束 |
(三)在利益需求导向下,实施有效激励 |
三、完善共生界面: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行动选择 |
(一)以协商为基础,形成主体间的共识共信 |
(二)以共治为主线,强化主体间的共担共监 |
(三)以共享为旨归,推动全主体的双维进化 |
四、优化共生条件: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技术支撑 |
(一)以用户为中心,建设治理网络平台 |
(二)以平台为依托,联通社区治理主体 |
(三)以问题为导向,健全运行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公众参与我国共享经济协同监管的驱动机理及引导策略研究 ——以共享单车行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1 问题提出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各章节结构安排 |
1.3.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共享经济 |
2.1.2 监管 |
2.1.3 治理与协同治理 |
2.1.4 公众与公众参与 |
2.2 理论基础 |
2.2.1 协同治理理论 |
2.2.2 回应性监管理论 |
2.2.3 共同生产理论 |
2.3 研究综述 |
2.3.1 国内外关于共享经济研究现状及热点 |
2.3.2 推动我国共享经济协同监管治理的研究概述 |
2.3.3 社会公众参与我国共享经济协同监管治理的研究概述 |
2.3.4 研究评述 |
第3章 我国共享经济协同监管与治理的现状分析与评价 |
3.1 我国共享单车协同监管与治理的过程分析 |
3.1.1 我国共享单车的背景概述 |
3.1.2 我国共享单车协同监管与治理的变迁过程 |
3.1.3 对我国共享单车协同监管治理实践的反思 |
3.2 共享单车监管过程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三方博弈分析 |
3.2.1 模型的描述与假设 |
3.2.2 政府部门和共享单车企业的博弈模型分析 |
3.2.3 公众参与下的三方博弈模型分析 |
3.2.4 公众参与下单车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博弈空间 |
3.3 结果分析与讨论 |
3.3.1 研究结论 |
3.3.2 讨论与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公众参与共享单车管理服务共同生产的影响因素 |
4.1 案例背景和基本问题 |
4.2 研究总体策略与思路 |
4.3 质性研究设计:基于“扎根理论” |
4.4 基于扎根理论的分析过程 |
4.4.1 开放式编码 |
4.4.2 主轴编码 |
4.4.3 选择性编码 |
4.4.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4.5 质性研究结果 |
4.5.1 综合理论模型的构建 |
4.5.2 综合理论模型影响机制阐释 |
4.6 结果分析与讨论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公众参与我国共享单车协同监管的驱动机理 |
5.1 研究假设与理论框架 |
5.2 变量测量与分析方法 |
5.2.1 数据来源 |
5.2.2 变量的描述与测量 |
5.2.3 分析方法 |
5.3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分析 |
5.3.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3.2 变量相关性分析 |
5.4 实证分析和假设检验 |
5.5 量化研究结果 |
5.6 结果分析与讨论 |
5.6.1 结果分析 |
5.6.2 讨论与启示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公众持续参与我国共享单车协同监管的驱动机理 |
6.1 公众参与共享单车服务共同生产的再思考 |
6.2 研究框架与理论假设 |
6.2.1 研究模型 |
6.2.2 研究假设 |
6.3 变量测量和研究方法 |
6.3.1 数据来源 |
6.3.2 变量的描述与测量 |
6.3.3 变量的信度与效度分析 |
6.3.4 分析方法 |
6.4 描述性统计和信度、效度以及相关性分析 |
6.4.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6.4.2 变量相关性分析 |
6.5 实证分析和假设检验 |
6.5.1 直接效应分析 |
6.5.2 中介效应分析 |
6.5.3 调节效应分析 |
6.6 量化研究结果 |
6.7 结果分析与讨论 |
6.7.1 结果分析 |
6.7.2 讨论与启示 |
6.8 本章小结 |
第7章 公众参与我国共享经济协同监管的引导策略 |
7.1 改变传统角色定位,培育公众协同监管理念 |
7.2 加快体制机制建设,保障公众协同监管地位 |
7.3 破除信息技术壁垒,提升公众协同监管能力 |
7.4 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激发公众协同监管动力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8.2.1 研究局限性 |
8.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关于公众参与共享单车服务共同生产的访谈提纲 |
附录 B:公众参与共享单车协同监管的问卷 |
附录 C:公众持续参与共享单车协同监管的问卷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3)地方政府治理中融媒体监督效应研究 ——以山东省R市电视问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相关概念与基本理论 |
(一)相关概念辨析 |
1.地方政府治理 |
2.融媒体监督 |
3.监督效应 |
4.电视问政 |
(二)理论基础 |
1.治理理论 |
2.政治沟通理论 |
二、地方政府治理中融媒体监督的现状 |
(一)山东省R市的基本情况 |
1.R市政府治理与融媒体建设的现况 |
2.R市电视问政的兴起 |
(二)R市电视问政的监督程序分析 |
1.R市电视问政的监督形式 |
2.R市电视问政的问题来源 |
3.基于融媒体平台的电视问政角色分析 |
(三)R市电视问政在政府治理中的监督内容 |
1.各期问政节目的监督内容 |
2.R市电视问政中反映的问题分析 |
(四)R市电视问政在政府治理中的监督现状分析 |
1.2019年第4期电视问政的案例回顾 |
2.2019年第4期电视问政的监督成果 |
3.R市电视问政在政府治理中的监督现状 |
三、电视问政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监督效应分析 |
(一)R市电视问政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微观监督效应分析 |
1.样本选择与变量设定 |
2.R市电视问政中的政府回应效度 |
3.R市电视问政的问题整改效度 |
4.小结 |
(二)电视问政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监督积极效应 |
1.促进公共问题的解决,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 |
2.扩大监督覆盖面,提升地方政府治理透明度 |
3.建立民意诉求新渠道,提升地方政府治理效益 |
(三)电视问政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消极效应 |
1.监督趋于流于形式 |
2.缺乏有力的问责功能,被问政单位消极应对 |
(四)电视问政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监督溢出效应 |
1.促进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 |
2.提高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 |
四、地方政府治理中融媒体监督存在消极效应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电视问政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消极效应表现 |
1.问政内容缺乏公共性,难以形成公共政策 |
2.问政主体参与不够,监督效果打折扣 |
3.问政程序反馈不够,监督缺乏有效性 |
(二)地方政府治理中融媒体监督存在消极效应的问题分析 |
1.融媒体的公信力危机 |
2.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危机 |
3.舆论与法治的冲突 |
(三)地方政府治理中融媒体监督存在消极效应的原因分析 |
1.媒体自身体制的制约 |
2.融媒体监督中法律法规的缺位 |
3.民主监督的机制缺陷 |
4.地方政府治理中的行政文化困境 |
五、地方政府治理中提升融媒体监督效应的路径分析 |
(一)构建以电视问政为中心的民主监督机制 |
1.创新电视问政的监督形式,提升监督效能 |
2.明确融媒体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 |
(二)深挖监督问题公共性,实现公众协同治理 |
1.完善监督问题的公共性机制 |
2.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实现协同治理 |
(三)突破传统行政文化桎梏,增强行政执行的过程监督 |
1.创新行政文化 |
2.增强行政执行的过程监督 |
(四)强化问责功能,完善政府决策评价体系 |
1.强化治庸问责功能 |
2.完善行政决策评价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时代境遇之必然:人工智能时代的大幕初启 |
1.1.2 治理转型之诉求:面向智能时代的政府治理变革趋向 |
1.1.3 研究问题之提出:如何善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 |
1.1.4 研究意义之阐发:描绘人工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智治图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回顾 |
1.2.2 国内研究回顾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知识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认识人工智能:一项正在“挑战人”的新兴技术 |
2.1.2 政府治理模式:理念、结构和方式 |
2.2 典型范式 |
2.2.1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具体释义 |
2.2.2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关系辨析 |
2.3 理论源流 |
2.3.1 汲取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想养分 |
2.3.2 审视技术治理理论的合理面向 |
2.3.3 数字治理理论催生的智慧政府 |
2.3.4 现代系统管理理论的理论启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理路 |
3.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逻辑 |
3.1.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关联 |
3.1.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客观基础 |
3.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 |
3.2.1 以“数据”促“善治”的数据驱动逻辑 |
3.2.2 以“算法”谋“善治”的算法主导逻辑 |
3.2.3 从“链接”到“互嵌”的智能融合逻辑 |
3.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价值逻辑 |
3.3.1 公平与公正——应确保公平公正对待所有人 |
3.3.2 安全与隐私——应确保安全可靠、尊重隐私 |
3.3.3 开放与包容——应实现开放参与、人人赋能 |
3.3.4 透明与责任——应实现易于理解、透明负责 |
3.4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目标逻辑 |
3.4.1 由传统扩张型政府走向收缩型政府 |
3.4.2 由传统封闭型政府走向开放型政府 |
3.4.3 由传统粗放型政府走向精细化政府 |
3.4.4 由传统电子化政府走向智能化政府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运作机理 |
4.1 技术与结构的互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结构 |
4.1.1 技术的原始吸纳:治理绩效需求催生人工智能技术引入 |
4.1.2 技术与组织互构:人工智能技术驱动政府组织形态变革 |
4.1.3 政府的自我重塑:政府组织形态变革引致治理模式转型 |
4.2 渗透·传导·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微观机制 |
4.2.1 渗透:人工智能引致政府治理理念转变 |
4.2.2 传导:人工智能带来政府治理结构调整 |
4.2.3 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方式创新 |
4.3 理念·结构·方式: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具体维度 |
4.3.1 思维理念的更新:智慧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核心理念 |
4.3.2 治理结构的重塑:多元协同成为政府治理的关系结构 |
4.3.3 治理方式的转换:智能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行动特征 |
4.4 以“善智”促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现进路 |
4.4.1 “善智”引入之必要: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的双重面相 |
4.4.2 “善智”之多维解读:基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 |
4.4.3 以“善智”实现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关联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践审视 |
5.1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客观挑战 |
5.1.1 人工智能场景下公共行政的责任困境 |
5.1.2 人工智能挑战公共管理者的传统角色 |
5.1.3 人工智能对传统公共行政文化的挑战 |
5.2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技术风险 |
5.2.1 安全失序 |
5.2.2 公平丧失 |
5.2.3 隐私泄露 |
5.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典型案例 |
5.3.1 智能化治理的中国场景:浙江、广东和上海实践 |
5.3.2 智能化治理的世界经验:美国、“英国—欧盟”和韩国 |
5.3.3 国内外智能化治理实践的实践反思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行动策略 |
6.1 认识更新:提升对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理性认知 |
6.1.1 意识层面:重视人工智能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影响 |
6.1.2 知识层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相关理论的宣传讲解 |
6.1.3 行为层面:打造善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组织内文化 |
6.2 技术治理:构建确保人工智能向善的完备治理体系 |
6.2.1 技术治理行动者的协同:优化人工智能治理的主体生态 |
6.2.2 技术治理内容的全覆盖:聚焦人工智能治理的要素层次 |
6.2.3 技术适用情景的精准化:开发面向政府场景的人工智能 |
6.3 制度跟进:健全政府治理运用人工智能的制度规则 |
6.3.1 完善面向智能行政场景的制度法规 |
6.3.2 建立起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互通规则 |
6.3.3 建构智能场景下技术责任应对体系 |
6.4 机制创新:完善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实践机制 |
6.4.1 建立起人工智能的专业机构和领导体系 |
6.4.2 建立起专业的人才管理制度和培养机制 |
6.4.3 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应用科学评估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和展望 |
7.1 研究结语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5)数字技术影响公共服务的经济学机理与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解析 |
一、公共服务内涵界定 |
二、数字技术及其影响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公共服务及其创新的研究 |
二、关于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研究 |
三、关于公共服务治理机制的研究 |
四、关于公共服务技术创新的研究 |
五、小结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城市复杂系统理论 |
二、集体行动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四、交易成本理论 |
五、新公共治理理论 |
六、小结 |
第三章 数字技术影响公共服务的经济学机理 |
第一节 公共服务的系统特性和解构 |
一、公共服务的系统特性 |
二、对公共服务的系统解构 |
第二节 数字技术影响公共服务的经济学机理 |
一、数字化减少了公共服务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 |
二、网络化提高了公众成功参与集体行动的可能 |
三、智能化降低了公共服务供需匹配的交易成本 |
第三节 数字技术影响下公共服务的发展转向 |
一、公共服务由“单一主导”向“多元互动”转变 |
二、公共服务由“层级管控”向“平台生态”转变 |
三、公共服务由“路径依赖”向“数据驱动”转变 |
四、公共服务由“同质固化”向“情境适应”转变 |
第四章 我国公共服务发展现状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建国以来我国公共服务发展的主要阶段 |
一、计划经济时期:单一配给制 |
二、改革开放初期:城乡双轨制 |
三、政府职能转变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二节 我国公共服务发展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
一、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城乡地域差距仍然较大 |
二、公共服务渠道较为单一,公共服务成本居高不下 |
三、公共服务呈现碎片化,跨部门联动协同严重不足 |
四、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多样,供给响应速度相对滞后 |
五、数字化应用实践活跃,缺乏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 |
第三节 我国公共服务发展面临的时代挑战 |
一、公共服务成为破解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 |
二、公共服务“线上线下”环节亟待深度融合 |
三、“数字鸿沟”可能带来新的公共服务差距 |
第五章 数字技术应用对公共服务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实证分析的研究假设 |
一、数字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效率具有正向相关性 |
二、信息对称程度对数字技术应用和公共服务效率的关系具有中介作用 |
三、集体行动能力对数字技术应用和公共服务效率的关系具有中介作用 |
四、供需匹配成本对数字技术应用和公共服务效率的关系具有中介作用 |
第二节 解释变量的问卷设计与计算 |
一、问卷设计与测试 |
二、解释变量的计算处理 |
第三节 基于DEA模型的公共服务效率评价 |
一、效率评价DEA模型设定 |
二、效率评价指标数据选取 |
三、数据处理和效率评价结果 |
第四节 变量之间的影响分析 |
一、人口特征与各变量的交叉分析 |
二、北京、上海、广州的数字技术应用及公共服务效率对比 |
第五节 数字技术应用对公共服务效率的回归分析 |
一、二阶结构方程模型设定 |
二、数字技术应用对公共服务效率的影响 |
三、信息对称程度对数字技术应用和公共服务效率关系的中介作用 |
四、集体行动能力对数字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效率关系的中介作用 |
五、供需匹配成本对数字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效率关系的中介作用 |
第六节 实证分析结论 |
第六章 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的先行实践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英国:“政府即平台”战略 |
一、建立政府数字服务统筹机构 |
二、倡导开放标准和通用模块 |
三、基于用户需求而不断迭代 |
第二节 新加坡:建设领先的电子政府 |
一、以总体规划为指引,明确愿景目标和战略重点 |
二、采取多层次集成的组织方式,形成强大发展合力 |
三、以对公民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十分注重实际成效 |
第三节 爱沙尼亚:数字上的国家 |
一、兼顾数据互通和数据保护 |
二、私营在线服务与电子政务互促 |
三、重视发展自动化和智能化服务 |
第四节 中国:一站式移动服务平台 |
一、上海“随申办市民云”APP |
二、广东“粤省事”移动小程序 |
第五节 案例总结与启示 |
一、公共服务创新类型的多样性 |
二、避免分散和封闭式信息系统 |
三、以公民为中心设计服务体验 |
四、以开放式平台构建创新生态 |
第七章 数字技术影响公共服务的实现路径——以雄安新区为场景 |
第一节 公共服务是京津冀协同和雄安新区发展的杠杆解 |
一、基于城市群系统分析雄安新区设立的意义 |
二、公共服务对于雄安新区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
第二节 建设数字孪生城市为公共服务提供了创新条件 |
一、数字孪生城市的提出与概念内涵 |
二、数字孪生城市与传统智慧城市的区别 |
第三节 数字孪生城市背景下公共服务发展的实现路径 |
一、以全面数字化为起点打通城市数据 |
二、将社会“自组织”纳入公共服务体系 |
三、在公共服务过程中动态学习和适应 |
四、推动公共服务内容模块智能化耦合 |
第八章 利用数字技术推动公共服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树立“价值共创”公共服务理念,率先推动政府职能和角色转变 |
一、扮演好公共数据信息经纪的角色 |
二、建立与公民的持续互动合作关系 |
三、设立功能集成的数字化建设机构 |
第二节 以数据信息资源为关键纽带,建立激励相容的协同发展机制 |
一、建立数据资源利益共享机制 |
二、建立主体间的责任分担机制 |
三、建立公共服务全时透明机制 |
四、建立低成本的信任生成机制 |
第三节 搭建开放共用的赋能平台,形成动态适应的服务能力生态圈 |
一、提供平台化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 |
二、激励市场提供个性化民生服务 |
三、全方位提高各类人群的数字素养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数字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调查问卷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社会形态从农业社会演变到信息社会 |
二、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动能 |
三、数字经济发展挑战社会治理能力 |
四、数字经济治理研究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文献研究综述 |
一、互联网治理的发展演变 |
二、协同治理的研究综述 |
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相关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内涵及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治理相关概念界定 |
一、数字经济 |
二、数字经济治理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理论内涵 |
一、协同的内涵 |
二、治理理论 |
三、协同治理的内涵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逻辑基础 |
一、逻辑起点:防范和化解数字经济风险 |
二、现实困境:传统政府监管已不适应数字经济特征 |
三、动力引擎:数字经济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 |
四、路径选择: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外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政府主体协同治理方面 |
二、非政府主体协同治理方面 |
三、系统协同治理方面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注重战略制定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格局尚未形成 |
三、数字经济治理主体的协同性亟待提高 |
第三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模式理论分析框架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关系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治理目标的协同 |
一、直接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二、根本目标: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
三、最终目标:增进人的福祉 |
第二节 数字经济治理理念的协同 |
一、坚持人民性的价值立场 |
二、遵循法治的治理理念 |
三、注重科学性的治理导向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原则 |
一、国际互联网治理原则 |
二、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原则 |
第四节 数字经济治理议题的协同 |
一、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正当性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边界性 |
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权力主体 |
四、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国别特色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主体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主体分析 |
一、政府主体分析 |
二、企业主体分析 |
三、社会主体分析 |
第二节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分析 |
一、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
二、发挥政府主体的主导作用 |
三、加强企业主体的自我规制 |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民的共治作用 |
第三节 数字经济治理主体的内部协同 |
一、政府主体的内部协同 |
二、企业主体的内部协同 |
三、社会主体参与协同治理 |
第四节 数字经济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 |
一、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保障分析 |
二、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要素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机制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分析 |
一、协同治理机制分析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的要素分析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建设 |
一、共同行动保障: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 |
二、共享动机保障:多元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 |
三、实质参与保障:多元主体协调与利益平衡机制 |
四、高效协同保障: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机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数字经济国际治理的机制建设 |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二、注重中国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协同 |
三、发挥新型国际组织的治理作用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智慧城市视角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述评 |
1.3.1 智慧城市基本内涵与应用的研究综述 |
1.3.2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研究综述 |
1.3.3 智慧城市与公共文化服务交叉研究综述 |
1.3.4 研究趋势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与主要创新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智慧城市内涵及其建设 |
2.1.1 智慧城市的缘起 |
2.1.2 智慧城市的内涵 |
2.1.3 智慧城市建设原则 |
2.1.4 智慧城市建设实践 |
2.2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内涵 |
2.2.1 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 |
2.2.2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内涵 |
2.3 智慧城市视角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理论依据 |
2.3.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2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3.3 政务流程再造理论 |
第3章 智慧城市要素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影响 |
3.1 智慧城市的要素 |
3.1.1 智慧城市要素的选取 |
3.1.2 智慧城市要素的组成 |
3.2 智慧城市要素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影响 |
3.2.1 智慧城市理念要素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影响 |
3.2.2 智慧城市技术要素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影响 |
3.2.3 智慧城市人的要素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影响 |
3.2.4 智慧城市组织要素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影响 |
3.2.5 智慧城市治理要素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影响 |
第4章 智慧城市视角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构建 |
4.1 智慧城市视角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的提出 |
4.1.1 国内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的基本情况 |
4.1.2 智慧城市视角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的优势 |
4.1.3 智慧城市视角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的总体架构 |
4.2 智慧城市视角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需求侧分析 |
4.2.1 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主体 |
4.2.2 公共文化服务需求表达渠道 |
4.2.3 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分析 |
4.2.4 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内容 |
4.3 智慧城市视角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供给侧分析 |
4.3.1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功能规划 |
4.3.2 公共文化资源分类与整合 |
4.3.3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优化 |
第5章 智慧城市视角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实施路径 |
5.1 加强智慧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平台迭代发展 |
5.1.1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平台迭代的实质 |
5.1.2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平台迭代的螺旋模型 |
5.2 推进智慧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整体性治理 |
5.2.1 智慧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整体性治理的实施意义 |
5.2.2 智慧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整体性治理的基本内涵 |
5.2.3 智慧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整体性治理的推进策略 |
5.3 探索智慧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分类建设道路 |
5.3.1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建设的基本布局 |
5.3.2 自上而下推动国家级工程项目落地实施 |
5.3.3 立足特色推进区域性民族民俗文化建设 |
5.3.4 综合创新实现高水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
第6章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9)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违建概念及内涵研究 |
1.2.2 违建发生原因研究 |
1.2.3 违建社会影响研究 |
1.2.4 违建执法困境研究 |
1.2.5 违建治理对策研究 |
1.2.6 研究述评 |
1.3 核心概念 |
1.3.1 城中村 |
1.3.2 违法建设 |
1.3.3 制度供给 |
1.3.4 政府治理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案例研究法 |
1.5.2 访谈法 |
1.5.3 观察法 |
1.5.4 问卷调查法 |
1.5.5 制度分析法 |
2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1.2 博弈理论 |
2.1.3 治理理论 |
2.2 分析框架 |
3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 |
3.1 H市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田野调查整体描述 |
3.1.1 田野调查的基本过程和整体描述 |
3.1.2 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基本情况 |
3.2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 |
3.2.1 农民 |
3.2.2 村干部 |
3.2.3 地方政府 |
3.2.4 其他利益主体 |
3.3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 |
3.3.1 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基本生存逻辑 |
3.3.2 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谋利发展逻辑 |
3.3.3 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众炫耀逻辑 |
3.4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 |
3.4.1 制度约束: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与灰色市场形塑 |
3.4.2 个体策略:规则认知与策略性行为 |
3.4.3 政府失效:制度供给失衡与政策工具选择失当 |
3.4.4 治理困局:利益合谋与博弈无序 |
3.5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实证检视 |
3.5.1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验证 |
3.5.2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检视 |
3.5.3 城中村村民违建行为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 |
3.6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机理 |
3.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模式 |
3.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阶段 |
3.7 本章小结 |
4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行为分析 |
4.1 利益冲突与制度结构 |
4.2 利益相关者行为特征 |
4.2.1 违建参与主体行为特征 |
4.2.2 违建治理主体行为特征 |
4.3 利益主体博弈与分利格局形塑 |
4.4 本章小结 |
5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与困境 |
5.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制度环境 |
5.1.1 正式制度空间 |
5.1.2 非正式制度情境 |
5.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 |
5.2.1 治理政策工具选择 |
5.2.2 治理特征与效果 |
5.3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困境 |
5.3.1 违建治理政策失范 |
5.3.2 政府治理能力弱化 |
5.3.3 执法人员行为异化 |
5.4 本章小结 |
6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 |
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思路 |
6.1.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宏观维度 |
6.1.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微观路径 |
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 |
6.2.1 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 |
6.2.2 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 |
6.2.3 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 |
6.2.4 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 |
6.2.5 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
6.3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点与局限性 |
7.3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田野调查提纲 |
附录3 访谈提纲 |
附录4 违建执法人员调查问卷 |
附录5 城中村农民调查问卷 |
(10)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管理效率优化研究 ——以北京市共享单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定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和框架 |
第2章 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2.1 相关理论概述 |
2.1.1 公共物品理论 |
2.1.2 准公共物品理论 |
2.1.3 大数据理论 |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2.1 大数据与公共服务的相关研究 |
2.2.2 大数据与城市管理的相关研究 |
2.2.3 大数据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相关研究 |
2.2.4 大数据资源共享的相关研究 |
第3章 我国城市共享公共物品发展现状 |
3.1 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的成因和内涵 |
3.2 我国现阶段主要城市共享公共物品发展现状 |
3.3 城市共享公共物品涉及的基本主体及主要矛盾 |
3.3.1 政府部门:利用面板数据,缺乏治理精确性 |
3.3.2 企业:利益至上,较少顾及公共治理问题 |
3.3.3 公民:对城市共享公共物品表现出复杂矛盾心理 |
第4章 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管理效率优化实证分析——以北京市共享单车为例 |
4.1 前期数据调研 |
4.2 研究方法介绍 |
4.2.1 大数据分析技术 |
4.2.2 面板模型 |
4.3 实证分析 |
4.3.1 变量测量 |
4.3.2 回归分析与结果讨论 |
4.4 北京市共享单车管理效率优化方案 |
第5章 大数据时代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管理效率优化对策 |
5.1 国内外经典实例与经验总结 |
5.1.1 国内外经典实例 |
5.1.2 经验借鉴与总结 |
5.2 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管理效率优化政策建议 |
5.2.1 基于大数据的城市基础设施规划 |
5.2.2 大数据开放共享 |
5.2.3 法律法规体系构建 |
5.2.4 政府补贴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城市管理创新导向:从政府管理到公共治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D]. 宋晓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2]公众参与我国共享经济协同监管的驱动机理及引导策略研究 ——以共享单车行业为例[D]. 周星. 天津大学, 2020(01)
- [3]地方政府治理中融媒体监督效应研究 ——以山东省R市电视问政为例[D]. 赵安琪.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4]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D]. 王张华. 湘潭大学, 2020(10)
- [5]数字技术影响公共服务的经济学机理与实现路径研究[D]. 周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D]. 杜庆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智慧城市视角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研究[D]. 罗卫. 湘潭大学, 2019(12)
- [9]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D]. 李凌方.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10]城市共享公共物品管理效率优化研究 ——以北京市共享单车为例[D]. 刘悦. 天津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