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王汉民论严打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袁珠萍[1](2017)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研究 ——以《人民日报》为文本》文中提出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业全局。法制宣传教育从根本上说是提升人们法律素质、法律意识的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塑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从“一五”到“六五”普法,我国基本实现全民法律素质的全面提高。当前,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已成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法制宣传教育也成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基础,随着“十三五”规划的提出,这也对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如何使社会成员普遍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任和遵守,进而外化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行为,这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法治需求,开展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全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法治实践,宣传法律常识中突出宪法核心地位,宣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人民日报》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报,其地位和权威举足轻重,任何的细微举动都可能被视为“风向标”,其内容贯穿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以《人民日报》作为文本,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论文总体框架包括历史考察、主题宣传和实践探索三个部分,即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历史考察;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经验总结。结构上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是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历史进行回顾,一方面梳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成就及其经验教训,另一方面梳理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成就及其启示。第二章,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对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恢复、进入全民普法教育阶段、法制宣传教育阶段的历史概述,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宣传教育理念的转变进行分析,分析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制建设”到“法治建设”、从“普及法律常识”到“弘扬法治精神”、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不同时期观念转变的原因,再从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日报》法制相关的报道进行研究,从版次、数量、题材三个方面分析,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日报》法制宣传趋势,并结合其特点,进行总体评价。第三章,即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以《人民日报》的视角,对现行宪法、现行宪法四次修改、普法教育中宪法宣传进行考察;通过对《人民日报》宪法宣传报道的内容分析,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宣传教育的特点及教训。第四章,主要是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考察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梳理《人民日报》对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群众生活密切的法律法规以及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第五章,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中心的宣传教育。第一部分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提出及其意义,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日报》对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途径。第二部分主要考察社会法治理念的提出及其意义,并从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基本内容进行考察;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人民日报》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中心宣传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第六章,即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考,主要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以《人民日报》为载体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成就及其经验,分析其问题和缘由,总结其启示,并对今后《人民日报》法制宣传教育作前瞻性的思考。
林竹静[2](2014)在《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文中认为反腐败既要“打老虎”,又要“拍苍蝇”,这是共识。对于这一共识,可作一分为二的理解:一是在对象上,要“老虎”与“苍蝇”一视同仁,两头并重。二是在手段上,要“老虎”与“苍蝇”区别对待,轻重有别。受贿犯罪作为腐败的典型表现,历来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可正是在受贿罪的刑法规制中,却长期存在着量刑结果轻重失序,罪刑失衡的现象。因此,本文的研究亦一分为二:一是通过研究受贿罪的罪量构成要素,实现对受贿罪犯罪轻重的准确测量。区分在受贿犯罪中,何为“老虎”,何为“苍蝇”;二是研究如何根据罪量配置刑量,通过区别“老虎”、“苍蝇”决定是“重打”还是“轻拍”。基于实现受贿罪罪刑均衡这一目的,本文的研究路径始于罪量构成要素分析,最终落实于制刑量刑。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受贿罪罪量概述。首先,以质量统一论的视角分析犯罪,延引出犯罪的质(罪质)与犯罪的量(罪量)概念,指出犯罪与一切客观存在一样,是质与量的统一体。在受贿罪罪量要素的研究中,关于受贿罪罪量要素的分析必须在受贿罪罪质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进而在受贿罪罪质与罪量的具体分析中,确认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法益)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受贿犯罪是对公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损害,最终将受贿罪的“罪质”界定为是公权力与不正当利益之间的非法交易,即“权钱交易”。同时,将“罪量”概念定义为,以量化方式表达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并按照罪量构成要素与个罪罪质的关联程度,区分为罪量基本要素与罪量修正要素。笔者认为,罪量基本要素系以量化方式表达的基本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基本犯罪事实就是体现“罪质”的犯罪核心事实,也即构成要件事实。在受贿罪中,犯罪的核心事实就是权钱交易行为。其中,一方面是“外显”于罪名的收受贿赂的行为。在此行为侧面的罪量评价中,受贿罪罪量可以通过受贿数额的多少进行测算。另一行为侧面则是“内隐”于犯罪构成之中的渎职侵权(公权力)行为。在此行为侧面的罪量评价中,伴生于贿赂的渎职行为的罪量则只能通过“情节”中罪量基本要素,即“公权力”要素受侵害严重性程度的测算予以确定。关于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与罪量修正要素的区分是本文展开量化分析的逻辑基础。第二章关于受贿罪基本罪量要素中“受贿数额”的分析。作为罪量基本要素,受贿数额一直以来都是决定受贿罪罪量轻重的首要乃至唯一要素,而对此的质疑与批评也历久不绝。关于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唯数额论”是否恰当,应否修正,如何修正的问题,至今仍是个聚讼不断的话题。虽然,从当前的刑事立法实际和大多数刑法学者观点看来,受贿数额无论在应然还是实然的层面,都不是也都不应该是决定受贿罪罪量的唯一因素。那么,受贿数额在决定受贿罪罪量大小的司法判断中,到底应占有何种权重?受贿数额与受贿犯罪的其他情节、受贿所造成的后果相比,何者是判断受贿罪罪量的更重要因素?在本章中,笔者通过对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中“受贿数额”概念与性质、刑法规定的文本梳理、受贿罪司法量刑中数额权重过高不合理性的实证分析,明确了受贿数额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通过实证,笔者指出,在受贿罪的罪量计算中,受贿数额权重过高存在以下四方面的不合理性:一是数额标准权重过高与受贿犯罪危害本质不符;二是数额权重过高造成对“罪刑均衡”的双重背离;三是数额标准权重过高不能准确反映受贿罪罪量的实质变化;四是数额标准权重过高无法适应受贿范围扩大化的立法倾向。最后,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受贿数额的应然权重方面,本章认为,由于廉洁性与公信力均系民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正当履职与否的主观感受,不可能完全通过受贿数额精确量化。在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罪量计算中,在“钱”的比重应予削减的同时,“权”的比重应相应提高。第三章关于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中公权力要素的分析。本章将受贿罪罪状表述中属于罪量基本要素的公权力要素予以明确,指出:要准确测算公权力受侵害程度的大小,应同时对公权力重要性程度与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进行计量。并在对公权力要素有效量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通过法条梳理与案例实证,本章指出:作为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的“公权力”,其量化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公权力重要性程度缺乏量化,表现在受贿罪罪状规定中对公权力要素的定性不明与定量空白。二是对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缺乏量化,表现在现实案例中侵害公权力行为处于犯罪“临界状态”的案件得不到相当的刑罚评价。在指出公权力要素量化不足的同时,本章对受贿罪罪量计算中公权力要素的量化途径及其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进行了探讨。一是分别从职务高低与职权重要性程度上对公权力自身重要性程度进行了量化尝试;二是从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的量化可能性角度切入,将四类应通过法定情节明确的侵害公权力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并明确了侵害公权力行为类型化与法定化的标准。最后,对受贿罪中公权力受侵害程度的刑法表达及其权重设置进行了探讨,提出公权力要素应作为刑法第386条“情节”规定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关于“权”、“钱”权重的等值假设。第四章关于受贿罪罪量修正要素的分析。罪量修正要素是与罪量基本要素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所谓罪量修正要素是指在受贿罪的刑罚裁量中,法官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在受贿罪罪量基本要素的基础上,用以修正基本罪量值的那部分罪量要素。综合刑法第383条、第385条和第386条之规定,与受贿罪实际罪量对应的实际刑量由数额与情节共同决定,那么,罪量修正要素显然存在于“情节”之中。在当前的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权力要素的量化缺失,公权力要素亦隐匿于情节之中,在将“公权力”要素从受贿罪犯罪情节中剥离后,可进一步将受贿罪的主要法定量刑情节,即自首,坦白,立功,主、从犯;酌定量刑情节,即部分危害结果,罪后态度,一贯表现等界定为量刑修正要素。在本章关于罪量修正要素的相关论证中,除了对受贿罪危害后果做了区分罪量基本要素与罪量修正要素的界定与分层外,同时也对受贿罪中常见罪量修正要素的规范适用与罪量修正要素在量刑中的适用规则进行了探讨。第五章罪量要素与制刑量刑,将关于受贿罪罪量要素的研究最终落实到法定刑设置与量刑标准制定的具体应用层面。这是因为,如果犯罪行为没有最终在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层面得到落实,那么,一切关于罪量轻重的研讨或测算都是没有意义的。笔者指出,通过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条文解读,从中梳理出计算受贿罪罪量大小的诸种罪量要素,虽然是本文“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的核心内容,却并非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的目的或落脚点所在。本文关于“罪量”的研究,目的在于更精确的配置“刑量”,改变长久以来受贿罪在制刑与量刑过程中“罚不当罪”或“刻法绳人”的罪刑失衡状况。这也就是说,正是由于我们认识到“罪量”评价的多维性所导致的对比失距,我们转而将多维存在的“罪量”投射到一维的“刑量”上,通过刑量这一评价工具,完成对受贿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刑法评价。毋庸赘言,受贿罪罪刑均衡的最终实现正是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的核心价值所在。基于此目的,本文关于“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的论述重点在此最终由罪入刑。在本章中,基于实现罪刑均衡之目的,笔者对制刑量刑的法理与规范、罪量要素在制刑量刑中的应用、受贿罪罪量要素与罪刑系列立法、罪量要素与受贿罪量刑标准拟制等内容进行了探讨。进而在明确受贿罪罪质与罪量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将罪量要素在受贿罪制刑量刑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尝试应用罪量要素改造受贿罪罪刑系列立法、并作立法例设置;同时也对受贿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相应拟制。
孙琴[3](2013)在《论刑事立案监督》文中研究指明关于立案程序必要性的讨论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是坚持了原有的立法模式,这是因为限制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是我国设立立案程序的最主要目的,但由于立法上没有处理好侦查的发动与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拥有完整的侦查行为实施权和侦查程序决定权,导致公安机关随意立案、撤案等,加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因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空有其名,立案程序的预期作用受到很大影响。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侦查权的配置模式,重构我国的侦查权配置模式,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本文由“刑事立案监督权的一般理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现状”、“刑事立案监督运行现状”、“刑事立案监督之改革前瞻”四个章节构成。第1章论述了刑事立案监督权的一般理论。笔者首先从论述中外侦查权的配置与侦查启动程序选择的关系出发,说明我国刑事立案程序存在的必要性。进而从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以及刑事立案监督现阶段对于我国具有的特殊的价值层面的角度,来论证刑事立案监督在司法体制中的必要性。第2章首先详细阐述了我国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相关立法,分析了现有立法规定的优点,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进而分析了现有立法的一些不足如检警之间侦查权配置模式不合理、监督对象规定的不全面、监督措施的不足等。第3章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实证的考察和研究。结合全国及我省检察机关近些年刑事立案监督开展的总体情况,详细分析了这些年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监督撤案及监督自侦部门的一些数据,指出了我们在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所取得的一些成就及面临的一些难题和产生原因,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偏重数量、忽视质量,刑事立案监督不平衡问题突出,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形同虚设,初查成为监督盲区。第4章是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一些改革前瞻。首先基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这一现实,应当在“渐进论”和“较好论”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我们的司法改革,因此笔者首先提出了一些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完善建议,包括建立信息平台、拓宽监督渠道;细化监督工作、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更新司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丰富监督手段、强化监督效力等。随后突破现有立法规定,展望了未来可能的一些改革措施,如重新配置侦查程序处分权、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及强化监督效力的一些举措等。
赵书波[4](2010)在《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美术作品原件和版权交易的发展,美术作品作者面对的财产权益纠纷越来越多。本文从美术作品的特殊属性出发,对与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整体性研究。认为在美术作品交易市场中,作者财产权益主要包括三方面:基于美术作品原件的财产权益、基于美术作品造形的着作财产权益和基于署名权的财产权益。现实中美术作品作者财产纠纷案例与此大体相对应,可分为美术作品原件财产权益纠纷、美术作品着作权纠纷和“冒名”造假纠纷三种类型。本文运用“制度的经济分析”工具进行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分析,发现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纠纷多发的原因在于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制度的无效率:一、在财产权初始界定方面,现行法律并没有反映美术作品作者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混合这一重要特点,美术作品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接触权及署名权的财产权属性没有得到有效界定,在《着作权法》及《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都是含糊其辞,权利初始界定的含混必然导致权利边界不清,权利纠纷就在所难免。二、在财产权利的交易和转让过程中,我国市场规制制度出现失灵,首先是市场发育不完善、欺诈等导致“市场失灵”;交易双方交易合同又出现“合约失灵”:由于计划向市场转型的影响,政府在治理和规制“市场失灵”时又出现了“政府失灵”:市场规制法和文化市场行政法出现有法不可依和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三、在纠纷救济方面,由于救济制度成本较高,作者维权的高成本与侵权者侵权的低成本形成鲜明对比,“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突出;公安和检察机关对美术作品犯罪存在“不作为”的倾向;法院审判中对于作品鉴定问题一直处于低效率状态,没有一个固定的制度来规范指导纷争作品的鉴定,法院还在审判中对于《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的适用出现“合法不合理”的困境。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文化产业体制问题。解决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屡遭侵害的问题不仅要有立法、执法力度的加强,更需要有适应经济全球化挑战、适应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的具体制度创新。本文通过对我国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中困境及困境原因的分析,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保护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认为加强我国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的途径,首先在于立法中界定清晰美术作品作者的各项财产权利,从源头减少纠纷;依据经济法形成非政府行业协会与政府干预互动的生动局面;形成非诉讼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依靠行业和专业组织,从而减少法院诉讼,减少作者维权成本,增强及时、有效处理纠纷的能力。
梁永才,李善钦[5](2001)在《抓住机遇 扎实工作 努力开创新世纪 开局之年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新局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二、广西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王汉民论严打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西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王汉民论严打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研究 ——以《人民日报》为文本(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的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国外研究现状 |
(四) 国内外研究的不足与趋势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及创新之处 |
(一)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二) 研究中的重难点问题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历史回顾 |
一、《人民日报》创刊前中国共产党根据地法制宣传教育 |
(一) 《人民日报》创刊前中国共产党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历史回溯 |
(二) 《人民日报》创办前中国共产党根据地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载体 |
(三) 《人民日报》创刊前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
(四) 《人民日报》创刊前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成就和启示 |
二、1949-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宣传教育 |
(一) 1949-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历史概述 |
(二) 1949-1978年《人民日报》法制宣传教育相关报道分析 |
(三) 1949-1978年《人民日报》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特点 |
(四) 1949-1978年《人民日报》法制宣传教育的启示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分析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分期 |
(一) 法制宣传教育的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阶段(1978-1984) |
(二) 进入全民普法教育阶段(1985-1996) |
(三) “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阶段(1997-2016)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理念的转变 |
(一)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 |
(二) 从“法制建设”到“法治建设” |
(三) 从“普及法律常识”到“弘扬法治精神” |
(四) 从“法制宣传教育”到“法治宣传教育” |
三、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日报》法制相关报道分析 |
(一) 《人民日报》法制相关报道版次分析 |
(二) 《人民日报》法制相关报道数量分析 |
(三) 《人民日报》法制相关报道题材分析 |
(四) 对《人民日报》法制相关报道的改进建议 |
第三章 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制宣传教育 |
一、关于现行宪法的宣传教育 |
(一) 关于“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宣传教育 |
(二)关于现行宪法草案及其现行宪法的宣传教育 |
二、关于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宣传教育 |
(一) 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
(二) 关于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宣传教育 |
三、普法规划中宪法宣传教育 |
(一) 普法规划中宪法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
(二) 普法规划中的宪法宣传教育 |
四、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宣传报道研究 |
(一) 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宣传报道的版面分析 |
(二) 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宣传报道的特点分析 |
(三) 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宣传报道的改进建议 |
第四章 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心的宣传教育 |
一、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一)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历程 |
(二)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 |
二、宣传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律法规 |
(一) 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 |
(二) 宣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的法律法规 |
(三) 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的法律法规 |
三、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心宣传教育的特点及其反思 |
(一) 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心宣传教育的特点 |
(二) 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心宣传教育的反思 |
第五章 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中心的宣传教育 |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
(一)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概念及其意义 |
(二)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路径 |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 |
(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及其意义 |
(二)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 |
三、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中心宣传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 |
(一) 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中心宣传教育的特点 |
(二) 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中心宣传教育的启示 |
第六章 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考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 |
(一) 具有高度政治性、指导性和权威性 |
(二) 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资源 |
(三) 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主要成就和经验 |
(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成就 |
(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经验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问题和缘由 |
(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 |
(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问题缘由 |
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启示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与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2)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楔子 |
二、受贿罪立法的历史回顾 |
三、新中国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修订 |
四、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受贿罪规定 |
第一章 受贿罪罪量概述 |
第一节 犯罪质量统一论界说 |
一、质量统一论的科学依据 |
二、质量统一论的哲学解读 |
三、质量统一论与经济分析 |
四、质量统一论与犯罪量化 |
第二节 受贿罪的罪质 |
一、罪质的概念界定 |
二、受贿罪的罪质界定 |
第三节 受贿罪的罪量 |
一、罪量概念之界定 |
二、罪量概念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刑法中的罪量规定 |
四、受贿罪的罪量构成要素 |
第二章 罪量基本要素——受贿数额 |
第一节 受贿数额的概念与性质 |
一、犯罪数额的概念界定 |
二、受贿数额作为罪量基本要素的构成要件属性分析 |
三、问题的提出:数额在受贿罪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 |
第二节 受贿数额刑法规定的文本梳理 |
一、“计赃论罪”的刑法传统 |
二、新中国成立后受贿罪数额规定的立法沿革 |
三、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数额刑法规定的评述 |
第三节 受贿数额权重过高的实证分析 |
一、数额标准权重过高与受贿犯罪危害本质不符 |
二、数额标准权重过高对“罪刑均衡”的双重背离 |
三、数额标准权重过高不能准确反映受贿罪罪量实质变化 |
四、数额标准权重过高无法适应受贿范围扩大化的立法趋向 |
第四节 受贿数额在罪量计算中的应然权重 |
一、受贿数额规定的域外考察 |
二、数额标准在不同贿赂类罪中的权重考察 |
三、受贿罪数额标准的应然权重——基于类罪对比的初步作答 |
第三章 罪量基本要素——公权力 |
第一节 公权力及其商品化 |
一、定义公权力 |
二、公权力何以商品化 |
三、贿赂——公权力商品化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公权力在受贿罪中的刑法表达 |
一、我国受贿罪中的“公权力”规定 |
二、我国受贿罪中“公权力”规定的理论解读 |
第三节 公权力重要性程度量化 |
一、从量化的角度看受贿罪公权力规定之不足 |
二、对公权力自身重要性程度的量化尝试 |
第四节 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量化 |
一、从量化角度看侵害公权力行为规定之不足 |
二、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的量化可能 |
三、对侵害公权力行为严重性程度的量化 |
第五节 公权力受侵害程度的刑法表达及其权重设置 |
一、公权力受侵害程度的刑法表达 |
二、公权力要素的权重 |
第四章 罪量修正要素 |
第一节 寻找罪量修正要素 |
一、受贿罪中的“情节” |
二、受贿罪的罪量修正要素 |
第二节 “不纯正”罪量修正要素——危害结果 |
一、危害结果的界定 |
二、受贿罪危害结果的特征 |
三、受贿罪的罪量要素与危害结果分层 |
四、几类常见受贿罪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程度分析 |
第三节 受贿罪中常见罪量修正要素的规范适用 |
一、罪量修正要素司法适用情况的实证考察 |
二、对四项常见罪量修正要素规范适用的探讨 |
第四节“讲政治”——罪量修正要素适用的潜规则 |
一、罪量修正要素适用实例 |
二、罪量修正要素选择适用的“潜规则” |
三、适用罪量修正要素“讲政治”的有限合理性与底线 |
第五章 罪量要素与制刑量刑 |
第一节 制刑量刑的法理与规范 |
一、制刑量刑的法理基础 |
二、罪刑均衡的规范体现 |
第二节 罪量要素在制刑量刑中的应用 |
一、罪量要素在制刑中的应用 |
二、罪量要素在量刑中的应用 |
第三节 受贿罪罪量要素与罪刑系列立法 |
一、罪刑系列立法概述 |
二、罪量基础要素在罪刑系列立法中的运用 |
三、关于受贿罪罪刑系列改造的立法设计 |
第四节 罪量要素与受贿罪量刑标准拟制 |
一、量刑标准拟制与适用 |
二、现行受贿罪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三、受贿罪量刑标准(细则)拟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刑事立案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刑事立案监督的一般理论 |
1.1 我国刑事立案程序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
1.1.1 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权配置与侦查启动模式 |
1.1.2 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权配置与侦查启动模式 |
1.1.3 我国刑事立案程序的必要性 |
1.2 刑事立案监督的理论基础 |
1.2.1 权力分工与制衡理论 |
1.2.2 权利本位与诉讼人权保障理论 |
1.2.3 正当程序理论 |
1.3 刑事立案监督的价值基础 |
1.3.1 刑事立案监督的工具性价值 |
1.3.2 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性价值 |
1.4 刑事立案监督的现实需要 |
第2章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现状 |
2.1 刑事立案监督立法体系 |
2.1.1 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现状 |
2.1.2 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 |
2.2 刑事立案监督立法问题检视 |
2.2.1 检警之间侦查权配置模式不合理 |
2.2.2 刑事立案监督对象规定不全面 |
2.2.3 刑事立案监督措施缺乏刚性 |
2.2.4 刑事立案监督标准高、实现难 |
第3章 刑事立案监督的运行现状 |
3.1 近几年刑事立案监督基本情况 |
3.1.1 全国近几年刑事立案监督基本情况 |
3.1.2 某省近几年刑事立案监督基本情况 |
3.2 刑事立案监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3.2.1 刑事立案监督案源少、缺乏主动性 |
3.2.2 刑事立案监督偏重数量、忽视质量 |
3.2.3 刑事立案监督不平衡问题突出 |
3.2.4 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形同虚设 |
3.2.5 初查成为监督盲区 |
第4章 刑事立案监督之改革前瞻 |
4.1 现有立法框架内的完善路径 |
4.1.1 建设信息平台,拓宽监督渠道 |
4.1.2 细化监督工作,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4.1.3 更新司法理念,强化监督意识 |
4.1.4 丰富监督措施,强化监督效力 |
4.1.5 自侦案件立案监督上提一级 |
4.1.6 合理制定业务考评标准,树立正确导向 |
4.1.7 完善检察官考评制度,发挥激励作用 |
4.2 突破现有立法的改革建议 |
4.2.1 重新配置侦查程序处分权 |
4.2.2 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 |
4.2.3 赋予检察机关侦查行为实施权 |
4.2.4 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研究缘起和目的 |
二 研究概念的界定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内容 |
五 研究方法 |
六 本文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范围:美术作品作者的财产权益 |
第一节 美术作品的涵义 |
一 美术作品的概念 |
二 美术作品的外延 |
第二节 美术作品的属性 |
一 美术作品原件是作品的核心价值 |
二 美术作品复制品可满足视觉审美需要 |
三 署名影响美术作品的价值 |
第三节 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 |
一 作者基于美术作品原件的财产权益 |
二 作者基于美术作品造形的着作财产权益 |
三 作者基于署名权的财产权益 |
第二章 问题:美术作品作者的财产权益纠纷 |
第一节 美术作品原件产权纠纷 |
一 历史遗留的作者财产权问题——以刘春华《毛主席去安源》五案为例 |
二 壁画毁坏问题——以"壁画《赤壁之战》被毁案"为例 |
第二节 侵犯美术作品着作财产权问题 |
一 对复制权的侵犯——以陈湘波诉娃哈哈酒店案为例 |
二 外观专利与着作财产权冲突问题——以《孔雀舞》剪纸案为例 |
三 企业商标对着作财产权的侵犯——以"三毛"漫画形象案为例 |
四 美术作品着作权"合理使用"的界定——以广州《五羊雕塑》案为例 |
第三节 美术作品"冒名"造假问题 |
一 拍卖"反向冒名"美术作品——以吴冠中《毛泽东画像》、《池塘》两案为例 |
二 制作销售"冒名"作品问题——以范曾诉盛林虎以临摹品冒充原作案为例 |
三 美术作品鉴定问题——以珠海"黎雄才关山月作品展"假画风波为例 |
四 美术作品"被出版"问题——多起名家"冒名"假画册案例 |
第三章 原因: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制度的无效率 |
第一节 分析工具: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 几个基本概念:交易成本、最大化、均衡、效率 |
二 产权的初始界定 |
三 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
四 制度的"需求-供给"分析 |
第二节 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初始界定不清 |
一 受政府部门委托创作的革命或公益美术作品着作权归属 |
二 为行使着作财产权而保护美术作品原件完整的权利 |
三 基于美术作品"冒名"的财产权益界定 |
第三节 美术作品交易市场规制制度不健全 |
一 美术作品交易市场出现"市场失灵" |
二 政府治理"市场失灵"时出现部分"政府失灵" |
三 美术作品交易市场中出现"合约失灵" |
第四节 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救济制度的无效率 |
一 美术作品作者维权的高成本与侵权者侵权的低成本 |
二 公安和检察机关对美术作品犯罪的不作为 |
三 美术作品相关案件在法院审判中的困境 |
第四章 对策: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制度的创新与变迁 |
第一节 明晰相关权利的界定 |
一 美术作品作者着作财产权对所有者原件物权的合理制约 |
二 美术作品基于商品属性的权利义务 |
第二节 美术作品版权交易之上的产业化运作 |
一 畅通美术作品版权使用许可制度 |
二 建立美术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 |
第三节 完善美术作品交易市场的行业自治与政府干预 |
一 成立非政府画廊行业协会 |
二 发挥税收的监管与引导作用 |
第四节 建立多元的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机制 |
一 诉讼外解决 |
二 诉讼解决 |
结论 |
一 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的特点 |
二 我国美术作品交易中的作者财产权益纠纷问题 |
三 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纠纷的原因 |
四 加强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等 |
致谢 |
四、广西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王汉民论严打制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研究 ——以《人民日报》为文本[D]. 袁珠萍. 武汉大学, 2017(06)
- [2]受贿罪罪量要素研究[D]. 林竹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3]论刑事立案监督[D]. 孙琴. 吉林大学, 2013(08)
- [4]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研究[D]. 赵书波.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10(09)
- [5]抓住机遇 扎实工作 努力开创新世纪 开局之年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新局面[J]. 梁永才,李善钦. 标准计量与质量, 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