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证据 理智维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华[1](2021)在《榆林市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调研报告》文中认为
王春晖[2](2019)在《我国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国家治理大厦的基石,在城市化、后工业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有效的社区治理显得特别重要。物业服务是近年来社区治理中与群众利益最为直接、群众关切度普遍较高的领域,也是利益矛盾比较突出的领域。根据我国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制度安排。但是,多年来物业服务方面纷争不断,促使人们不断对该制度安排进行反思:该制度设计是否应当继续保留?如果保留,那么应当怎样改进?如果不保留,那么应当以何种制度代替它?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中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生产关系即研究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鉴于物业服务的特殊性,政治经济学方法能提供更独特的视角,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角研究物业服务中各利益主体利益状况,分析如何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是一条可行的路径。本文基于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研究思路,首先分析了物业服务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及产权形态,提出物业服务的公共品、准公共品特征,进而分析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商业主体与物业服务的公共品、准公共品特征不匹配,并指出这是物业服务矛盾多发的根本原因,认为应当依据不同的产权形态确定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论文给出了社区服务中相关主体权责界定的一个一般分析框架。然后,针对物业服务中的共有产权形态进行分析,认为物业区域涉及的共有产权又包括了不同业主群体集合,这种复杂性导致了理顺物业服务关系的困难。从业主维护共同利益的角度,相关业主群体应当实现集体行动,但是业主集体行动的自发实现存在着很大困难。论文运用多智能体博弈模型和Ostrom的综合方法,分析了小区封闭和开放两种状态下的业主集体行动问题,认为小区开放有利于业主实现集体行动,但是业主的自发集体行动存在脆弱性,仍然难以应对复杂的业主共同利益维护问题,而且要面对物业企业阻挠、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用发挥不到位等问题。对业主集体行动的可行路径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发挥我国政治优势,通过建立基层党组织,以党建带动业主集体行动和协调业主、物业企业、开发商关系的重要性。接下来,对小区封闭状态下物业服务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了讨论。重点就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链条进行了分析,认为由于物业服务任务的复杂性和部分任务的非指标性,业主利益主体很难做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准确考核。根据运用Holmstrom-Milgrom模型的分析结论,提出了改进物业服务中委托代理关系的措施,认为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规范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提高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可检测性,并使其努力程度与收益相对等。小区从封闭到开放,是近年来涉及物业服务的一个重大政策变动。对小区开放给各利益主体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比较了小区封闭和开放两种状态下的利益变化。通过对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协调的讨论,探索了封闭式小区实现开放的可行路径。探讨了小区开放后物业服务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借鉴域外开放式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模式,分析小区开放后应当进行怎样的制度安排,以实现利益协调和物业区域和谐。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指出物业服务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应有状态,对现有小区物业相关制度进行反思,认为物业服务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性重构。对涉及物业服务的法律法规、行政性规章、小区管理规约体系提出了修正建议,力求建立业主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各方利益诉求得到顺畅表达、各利益集团利益得到充分维护、各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保障物业服务和谐运行,提高基层治理水平。结论部分,对本研究的理论成果进行了简要总结和提炼,并就主要的政策建议和研究发现进行了综述;对物业服务下一步研究方向和重点进行了探讨,力求扩展本文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真正达到改进物业服务的效果。全文从政治经济学分析视角实证研究物业服务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和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现状,规范分析这种利益关系现状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给出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的思路。关于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主要是从政治经济学分析视角和分析范式讨论具体经济社会问题,是政治经济学应用研究的一个实际拓展,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有利于弘扬和发展政治经济学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殷俊[3](2019)在《长生生物强制退市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我国加快了上市企业退市制度完善的步伐,上市企业退市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随着我国退市制度的不断改革,我国证券市场正式步入退市常态化的正常轨道。上市企业要想从根本上避免被强制退市,需要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积极履行好社会责任,提高企业战略决策能力,使企业可持续发展。本文选取长生生物作为案例企业,其作为2018年退市制度完善后首个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强制退市的国企,其退市的经验教训对于没有履行社会责任的同行业上市企业以及资本市场具有警示作用。本文采用事件研究的方法,分析危害公众健康坏消息的公布对企业事件期收益的影响,以及对其持续经营的影响。其次指出长生生物退市前其履行社会责任及监管存在的问题。然后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基于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监管理论,剖析长生生物被强制退市的原因。最后分别从政府层面、企业层面、利益相关者层面给与启示。研究发现,长生生物“疫苗事件”爆发后十五天,其累计超额收益率降到了-73.70%,资本市场对企业价值持有否定意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以及战略决策的失误会导致企业不可持续经营。分析长生生物退市前的年度报告,发现企业存在重销售轻研发、坏账计提过高等财务问题,另外企业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91亿元,导致企业经追溯后被强制退市。上市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价值,反之将会影响其可持续发展,进而被强制退市。因此,上市企业要想长期在资本市场生存,必须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战略决策的能力。
李文荣[4](2019)在《试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文中研究指明民以食为天,病多从口入,饮食是生命的基础,只有健康饮食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康健,进而关乎社会稳定。民之所向,政之所往,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对食药监管提出新要求,要实现创新型的食品药品监管方式,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进行有效监管,严厉打击问题产品、惩治不法制售者,还消费者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其实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食品药品安全的话题热度就一直只增不减,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也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食品药品安全早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就被多次强调,因为事关生命健康,所以要设定最严格的标准。不论是监管体制机制,还是监管力量,亦或是各方责任,都是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课题,坚决把好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每一道关口,要严防死守食品安全底线,从源头确保食品安全。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响应十九大号召,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领域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模式,着力创新,用心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的有效管理,更需要消费者协会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守住最后一道屏障。消费者个体受到侵害时,往往势单力薄,侵权者多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让消费者个人与之周旋抗衡,无异于鸡蛋碰石头,惨淡收场。而政府、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作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管理者、监督者、维护者,就应该在消费者受到侵害却诉诸无门时,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遏制风险、惩处不法商家,恢复食品药品消费的正常运行。本文在研究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基础上,探讨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职能的协调与衔接,厘清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对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以及证明责任进行梳理,回应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质疑,解读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内在影响,以期对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能够有所裨益。第一部分为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的概念与特征。本文第一章直切主题,明确何为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并对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的特征进一步阐述,在了解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现状的前提下,把握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的痼疾,进而对症下药,解决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第二部分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都是消费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的两种典型公益诉讼模式。其次明确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在消费公益诉讼领域并不是并驾齐驱的两架“马车”,所以更要分清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肯定消费者协会的优先性和检察机关的后补性,妥善处理两个适格主体在解决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中职能竞合的冲突。最后回归到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后补性,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条件,其中包括诉前的通知义务。而本章最大的亮点就是消费者协会怠于履职的责任追究,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行政抑或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追究其责任,但行政公益诉讼能否施之于消费者协会却有待商榷。消费者协会怠于履职时如何寻求救济途径便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大空白。第三部分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请求种类。消费公益诉讼往往多为面向未来的请求,在类型上即被限定为不作为之诉,而针对面向过去的请求,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应有之义,也一直备受关注、多有议论。立法的不明确、损害赔偿之诉自身的复杂性和后续性,使得损害赔偿之诉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应用受到重重阻挠。本章探讨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请求种类,肯定检察机关在消费公益诉讼领域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合理性,并对损害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加以研究。第四部分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证据证明问题。该部分对我国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和特殊分配原则进行评析,并对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存在的难题逐一梳理。此外,鉴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一直存在争议,认为这一赋权打破了证明责任原有的公平性,本章最后将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加以探讨,并对其完善提出些许建议。
刘艳璟[5](2017)在《劳动者私力救济的正当性 ——以民法和劳动法的关系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农民工的维权问题,极易引发广泛讨论。虽然国家和政府一直在努力,但是依然不能解决所有劳动者的维权问题。劳动者的私力救济无法避免,公力救济主导的社会不鼓励私力救济,但同样也无法阻止劳动者进行自救。我们应该正视劳动者的私力救济行为,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挖掘背后的原因,而不是一味地持否定意见。因此本文从劳动者的利益出发,通过对劳动者私力救济的特殊性、现状、原因、困境等方面进行分析,剖析劳动者私力救济的行为。同时本文也对劳动者私力救济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探求劳动者私力救济正当性的边界。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发展起来的,二者关系密不可分,法学界普遍认为劳动法和民法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劳动法未涉及到的问题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是从行政法发展而来,长期以来劳动法和民法之间存在理论的脱节,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但是司法实践产生了一个误区,认为劳动关系只能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反而忽视了民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补充作用。因此,本文认为民法和劳动法可以实行互补,从而为劳动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救济。本文主张用民法的理论来研究劳动者的私力救济行为,为劳动者的维权行为提供一个新的思路。本文对劳动法和民法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劳动者利用民法进行私力救济的可行性,同时也提出了两种解决办法,并对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在写作过程中,本文主要采取了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本国和外国法律的比较,分析本国法律和事实的特殊性,同时对外国法律进行借鉴,来解决本国现存的法律问题,目的在于解决我国劳动者私力救济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从民法和劳动法的关系角度入手,为劳动者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救济办法。正文总共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劳动者私力救济的概念及特殊性分析,对劳动者私力救济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厘清本文的分析对象,同时将劳动者私力救济与民事私力救济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劳动者私力救济的特殊性,从而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对劳动者的救济行为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对劳动者私力救济的现状及原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劳动者私力救济的现状的论述及与公力救济进行对比分析,探析劳动者行为的原因,找到劳动者的利益诉求。第三部分写了劳动者私力救济的困境,通过对劳动者行为的分析,找出劳动者私力救济行为面临的困境;同时通过对国内和国外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的对比分析,找出目前我国劳动法与民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可以为解决劳动的私力救济困境提供一些新思路。第四部分是对劳动者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分析。从劳动者私力救济的理论依托入手进行分析,同时也提出劳动者私力救济的行为并不是无限制的,只有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实施的私力救济才是正当的行为,提出了劳动者私力救济时应该遵循的原则。第五部分民事契约制度在劳动者私力救济中的适用,这一部分是民事合同的理论运用到劳动合同中,借助民事合同的内容为劳动者私力救济提供一个新的思路,主要包括留置权制度和抗辩权制度,其中在留置权制度中对现行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找到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找到劳动者适用留置权的可行性及特殊性。抗辩权制度则是将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制度引入到劳动者私力救济中,帮助劳动者利用合同的原理解决合同纠纷。
潘菁琪[6](2017)在《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文中提出当公民开始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意味着我国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私力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然而过度的维权行为频现的问题也随着浮现,有很多出现过激行为,甚至触及刑法的边界,其中有部分更已经被定罪按法律处理。近年来,常常有维权过度行为涉及犯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同案异判较为突出,刑法理论上亦存在不同意见。在性质方面而言,过度维权行动显然是在权利范围内行使。但是缺乏正确的维权意识和恰当的维权手段,维权者的行为不得超过他人合法权益边界和社会合法权益的的边界的法律规定被无视时,这样的行为就是很明显的滥用权利,不仅仅是事出有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滥用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公众的情绪会影响审判,民众明显倾向于同情维权者,认为他们就是典型的弱势群体。而且中国刑法中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法定刑过重,审判实践中对于明显应该入罪的过度维权行为给予无罪处理。这种做法有其现实必然性可也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参考过度维权行为在国内外的大量司法研究及判例,对于过度维权行为不同法系的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有不一样的判决案例和学说理论。一般来说,从大多数国家今天的司法审判实例和法律建设来看,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一直强调财产秩序的建设,过度维权行为成立犯罪处罚的可能性基于审判实践中的案例不断增加而加大。基于我国过度维权行为呈上升趋势发展,不利于我国财产秩序的良性构建,我国应该总结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社会形势,逐步对于严重的影响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利益的维权行为进行处罚,要求人们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闫武[7](2017)在《论警务盘查相对人不服从权利的保护》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社会转型加快,公民的法治意识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能协调发展,公民对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人民警察正常执法活动的抵抗情绪也越来越多,抵抗的程度也越来越激烈。盘问检查是警察日常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公安民警开展行政调查的必经程序,由于盘问检查多发生于街头、车站等特定的公共场合,有极强的随意性、例行性,盘检的相对人常常会认为个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所以体现出不配合、拒绝服从甚至对抗执法的行为。公安民警如果执法行为不当,极易引起群众围观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对于公安民警的人身权利和法律的公定力以及社会的法治秩序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不服从是公民抵抗权的一部分,公民抵抗权是公民的一项天然权利,可以说是人权守护之权。由于盘查制度的保护、引导不力,这样一个彻底的保护性权利,正在现实的中国被行政相对人错误的理解和行使,以至于盘查执法不能正常进行,同时造成治安秩序的破坏、法律信仰的缺失。因此必须要总结和反思盘查执法遭到越来越多对抗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盘查执法甚至普通行政执法所面临的困境,即在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引导或要求行政相对人利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行政执法,为社会营造出尊重法律、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法治环境。此文通过对比文史资料、网络寻例、总结归纳等方法,从公民抵抗权的概念角度入手,简要介绍了公民抵抗权的理论基础和演化脉络;然后提出了行政相对人对抗盘查强制力的原因,提出盘查法律依据和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不足的问题、盘查强制措施不完善的问题、行政相对人不服从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最后以完善盘问检查制度的构建原则、法律体系建设为出发点,进一步探讨了行政相对人不服从权利的引导和各种救济途径的改善。警务行政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它有强烈的对抗性、紧急性和不可预测性,特别是盘查执法是警察常见的最大威胁之一。虽然不可否认现阶段的警务盘查执法依据有不合理情况,常常会伴随有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强制力,非法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但是随着社会矛盾激化,秩序管控和国家稳定的需要,盘查强制力必须在某些方面得到加强,比如警械、武器的使用条件方面。当然盘查强制力的加强不应成为侵犯公民各项权利的借口,也不应该成为行政机关扩大社会控制力的权柄,保障公民在盘查当中的各项权益仍然是完善盘查强制力的当务之急和先决条件。可以说行政相对人的不服从是公权力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常常提醒着执法者不依法行政所会带来的阻扰。如果在完善警务盘查法律的基础上能够使行政相对人合理监督依法进行的警务执法活动,同时利用各种救济途径能够充分保障自身权利,将会实现公民不服从权利的维护并且将极大的提高警务效率,促进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增强社会的法治信仰,从而改善全民的法治思维模式和加快中国的法治社会进程。
胡杨[8](2017)在《和谐医患关系视野下医闹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以张某等六人扰乱医疗秩序案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由于医药卫生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医疗事故与正常的医疗风险交织在一起,患者在面对庞大的医疗系统选择正常的维权渠道时相对艰辛,再加上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暴力杀医、伤医事件频频发生,聚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更是不在少数。在“医闹”入刑前,实务中也有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评价的相关判决。自2015年11月1日起将“医闹”正式纳入《刑法修正案(九)》后,刑法第290条便成为医院及司法机关面对医闹行为的尚方宝剑,但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司法机关在面对医闹行为时对罪与非罪厘定不清,造成对该行为一味地严打。最终,不仅没有根治医患矛盾,还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因素。本文针对一起医闹案件,围绕对该案的定罪量刑展开论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涉及医闹及聚众型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本案中张某等六人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问题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本案的研究结论。希望借此厘清医闹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类似案例提供些许帮助,同时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出自己的拙见。本文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3.4万余字,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本部分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案由。张某等六人扰乱医院秩序案。二,案情介绍。介绍张连等六人因亲属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情绪激动扰乱医疗秩序的过程及定罪量刑结果。三,分歧意见。本案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对张某等六人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和量刑。四,争议焦点。一是有的主张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有的主张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不需要作为犯罪处理。二是涉医案件中应否考虑被害人的过错。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从刑法对聚众犯罪的打击范围和打击目的等来论述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是否必须存在,从而进一步论述群众的自发行为是否属于“聚众”;其次,结合立法精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刑法第290条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失”进行解释;然后对妨害公务的性质与情节分析;最后进一步论述了涉医案件被害人过错认定问题。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结论。本部分在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必须存在,张某等人自发行为不构成聚众犯罪;张某等人行为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用行政处罚法即可对其进行规制;判决没有考虑被害人医院的过错,量刑失当。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在本文结尾部分提出司法机关在面对医闹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宽严相济和刑法谦抑原则,并对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自己的意见。
杨玲媛[9](2016)在《初探对初中思想品德错题归因反思的应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学生对自己在测试中的错题进行归因和反思,通过教师对学生考试结果进行归因和反思,双方都寻求改进学习和教学的策略,能更好地养成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能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教学艺术和水平。
赵倩[10](2016)在《山东省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山东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发展势头向好。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税收、贷款等利好政策相继出台,省内民营经济发展尤为活跃,中小型民营企业数量与质量均连年大幅提升,伴随而来的是劳动关系领域出现诸多棘手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成为妨碍全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的重大因素。近年来,山东省内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呈现矛盾集中爆发、诉求趋向多元等主要特征。政府相关部门、中小型民营企业、企业职工、社会力量在参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构成阻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因素。因此,为推动山东省内中小型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形成,必须凝聚力量,多措并举,加快建立和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相关领域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有效机制和良好局面,合力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程加快,贡献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探讨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分析、梳理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劳动关系的研究历程和现状,阐述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以对劳动关系、中小型民营企业相关概念阐述为切入点,分析劳动关系的内涵,界定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具体范围,论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运作规则,阐释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含义,为山东省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归纳山东省内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现状,分析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各方面原因,为下一步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提供切实依据。第四部分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参考相关文献资料,列举省内优秀民营企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成功举措,并积极总结先进经验,为中小型民营提供有效指导和有益参考。第五部从政府、中小型民营企业、企业职工、社会组织四方面入手,立足其各自特征,结合其主要职责,提出使各方充分发挥优势、创新举措,推动山东省中小型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通过全文五部分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充分认识当前山东省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问题和风险。通过原因剖析、案例分析等方法,结合省内中小型民营企业实际情况,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日益迫切的现实之下,探索政府部门、中小型民营企业、企业职工、社会组织各施所长,分工协作,共同推动山东省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走向和谐的对策建议。
二、保留证据 理智维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留证据 理智维权(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问题提出和研究对象 |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4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5 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研究视角 |
2.1 相关文献综述 |
2.1.1 产权、产权界定与物业服务 |
2.1.2 我国物业服务的准公共品特征 |
2.1.3 准公共品供给中的集体行动问题 |
2.1.4 物业服务中的契约问题 |
2.1.5 其它学科对物业服务问题的研究 |
2.1.6 国内外文献评述 |
2.2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角 |
2.2.1 利益集团、利益关系与政治经济学 |
2.2.2 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 |
2.2.3 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西方经济学具体方法的借鉴 |
2.3 小结 |
第3章 物业服务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基础 |
3.1 多元共治与作为物业服务供给者的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 |
3.1.1 学者对基层多元共治的讨论 |
3.1.2 物业服务承担上的权责边界及服务供给方式 |
3.1.3 物业企业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自治组织服务之间的关系 |
3.1.4 地方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如何良性互动 |
3.2 以产权为基础确定相关利益主体权责边界 |
3.2.1 法律法规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
3.2.2 法律法规对各有关利益主体的权责界定 |
3.2.3 物业服务涉及到的典型产权问题 |
3.3 小结 |
第4章 业主集体行动的影响因素和现实路径 |
4.1 业主自治和维护共同利益需要实现集体行动 |
4.2 业主集体行动的困难 |
4.2.1 模型构建 |
4.2.2 模拟系统及模拟实验 |
4.3 打开封闭小区有利于业主实现集体行动吗? |
4.3.1 小区打开对集体行动的影响 |
4.3.2 实践证据 |
4.4 解决集体行动难题的现实路径 |
4.5 小结 |
第5章 封闭状态下的利益主体及其关系 |
5.1 物业服务中的利益关系 |
5.1.1 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的利益关系 |
5.1.2 物业服务运行中的利益关系 |
5.1.3 业委会、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利益关系 |
5.1.4 物业服务中的其它利益关系 |
5.2 物业服务中有关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
5.2.1 基本的假设和定义 |
5.2.2 完全理性条件下的模型 |
5.2.3 模型结论 |
5.3 小结 |
第6章 开放状态下利益主体及其关系的变化 |
6.1 打开封闭小区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 |
6.1.1 对业主利益的影响 |
6.1.2 对政府利益的影响 |
6.1.3 对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影响 |
6.1.4 对建设单位利益的影响 |
6.2 打开封闭小区需要协调各方利益 |
6.2.1 法律法规是处理利益关系的依据 |
6.2.2 利益相关方协商是小区顺利打开的基础 |
6.2.3 搞好补偿和财物交接对利益协调 |
6.3 现阶段打开封闭小区的实现路径 |
6.4 小结 |
第7章 使利益关系合理化的制度设计原则 |
7.1 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厘清利益主体权责边界 |
7.1.1 现有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 |
7.1.2 规范相关利益主体的权责边界 |
7.1.3 保障有关社会组织成立和有效发挥作用 |
7.1.4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 |
7.2 通过完善物业相关财务制度理顺利益关系 |
7.2.1 健全物业服务的财务制度 |
7.2.2 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 |
7.2.3 健全小区共用部位经营收入的有关制度 |
7.2.4 完善物业服务费缴纳和管理制度 |
7.2.5 明确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依法活动的经费来源 |
7.3 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1 业主访谈问卷 |
附录1.2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访谈问卷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长生生物强制退市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强制退市的相关理论及规则 |
2.1 强制退市的相关理论 |
2.1.1 企业治理理论 |
2.1.2 监管理论 |
2.1.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 强制退市的规则 |
2.2.1 退市的概念 |
2.2.2 强制退市的程序 |
第三章 案例介绍 |
3.1 案例背景 |
3.1.1 我国疫苗行业发展现状 |
3.1.2 我国上市企业退市概况 |
3.1.3 我国上市企业强制退市存在的问题 |
3.2 长生生物强制退市情况介绍 |
3.2.1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
3.2.2 从盈利企业变成ST |
3.2.3 企业强制退市 |
3.3 长生生物的社会责任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4.1 事件研究法 |
4.1.1 选取目标事件 |
4.1.2 计算过程 |
4.1.3 事件分析 |
4.2 长生生物强制退市前的问题 |
4.2.1 重销售轻研发 |
4.2.2 坏账计提过高 |
4.2.3 信息披露违规 |
4.3 长生生物强制退市的原因分析 |
4.3.1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薄弱 |
4.3.2 国有控股较少 |
4.3.3 企业内部监管执行不到位 |
4.3.4 企业战略决策不当 |
4.3.5 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善 |
第五章 案例启示 |
5.1 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政府层面 |
5.2.2 企业层面 |
5.2.3 利益相关者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试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的概念、特征 |
一、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的概念 |
二、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的特征 |
第二章 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的司法救济 |
一、消费者个人提起的消费私益诉讼 |
二、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 |
三、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 |
第三章 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
第一节 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角色担当 |
一、消费者协会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优先性 |
二、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后补性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
一、检察机关的通知义务 |
二、消费者协会怠于履职时的救济途径 |
三、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条件 |
第四章 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请求种类 |
第一节 面向将来的请求 |
第二节 面向过去的请求 |
一、人身补偿的诉讼请求 |
二、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
第五章 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的证据证明问题 |
第一节 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
一、主观的举证责任 |
二、客观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食品药品类消费纠纷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存在的难点 |
一、标的物来源的证明 |
二、因果关系的证明 |
第三节 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
一、检察机关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劳动者私力救济的正当性 ——以民法和劳动法的关系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立法 |
第二章 劳动者私力救济的概念及特殊性分析 |
2.1 劳动者私力救济的概念 |
2.1.1 劳动者 |
2.1.2 私力救济 |
2.1.3 劳动者私力救济 |
2.2 劳动者私力救济与民事私力救济的比较 |
2.2.1 私力救济的一般规则 |
2.2.2 劳动者私力救济与民事私力救济 |
第三章 劳动者私力救济的现状及原因 |
3.1 劳动者私力救济的现状 |
3.2 劳动者私力救济的原因 |
3.2.1 公力救济的局限性 |
3.2.2 劳动者的本能选择 |
第四章 劳动者私力救济面临的困境 |
4.1 劳动者私力救济面临的实践困境 |
4.1.1 劳动者缺乏对行为的辨别 |
4.1.2 行为的尺度难以把握 |
4.1.3 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 |
4.2 劳动者私力救济面临的理论困境 |
4.2.1 国内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现状 |
4.2.2 国外相关理论与立法例的借鉴 |
第五章 劳动者私力救济的界限 |
5.1 劳动者私力救济正当性的理论依托 |
5.1.1 劳动者私力救济是底线救济 |
5.1.2 劳动者私力救济是实现实体正义的要求 |
5.2 劳动者私力救济的正当性的具体判断标准 |
5.2.1 劳动者私力救济需遵循比例原则 |
5.2.2 劳动者私力救济需要遵循目的正当性原则 |
5.2.3 劳动者私力救济需要遵循合身份性原则 |
第六章 民事制度在劳动者私力救济中的法律适用 |
6.1 留置制度在劳动者私力救济中的法律适用 |
6.1.1 劳动者留置权适用的困境 |
6.1.2 劳动者留置权存在的依据 |
6.1.3 劳动者留置权存在的必要性 |
6.1.4 劳动者留置权存在的构成要件 |
6.2 合同抗辩权制度在劳动者私力救济中的法律适用 |
6.2.1 合同抗辩权的制度优势 |
6.2.2 合同抗辩权适用的依据 |
6.2.3 劳动合同可以适用履行抗辩权的规则 |
6.2.4 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论况说明 |
致谢 |
(6)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过度维权案件的审判实践 |
(一)审判实践的现状考察 |
(二)过度维权案件的争议焦点 |
二、过度维权案件的审判实践分析 |
(一)过度维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
1.过度维权行为具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
2.过度维权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法理基础 |
(二)过度维权行为入罪呈限制性趋势 |
(三)过度维权行为司法实践中定性乱象的原因 |
(四)过度维权行为明确定性的必要性 |
三、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域外考察及我国相关学说 |
(一)域外关于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罪的学说与判例 |
1.过度维权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
2.过度维权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二)国内学说的认定 |
四、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具体界定及相关思考 |
(一)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具体界定 |
(二)对过度维权行为规制的相关思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警务盘查相对人不服从权利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相对人的不服从与盘查强制权的冲突 |
第一节 抵抗权是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为的本质 |
一 抵抗权是行政相对人应有的权利 |
二 抵抗权利存在的理论基础 |
三 公民不服从的脉络 |
第二节 警务盘查权要求更强的即时强制性 |
一 警务盘查有独特的即时强制性 |
二 即时强制没有发挥足够的作用 |
第三节 强制权与抵抗权的较量 |
第二章 不服从与盘查强制冲突的根源 |
第一节 不服从权利滥用侵犯了警务盘查权 |
一 公民对不服从权的作用理解有偏差 |
二 不服从权的边界不清晰 |
第二节 盘查强制没有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
一 警务盘查的法律不健全 |
二 盘查即时强制无法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 |
三 警务强制性规定不合理 |
第三章 保护盘查相对人不服从权利的途径 |
第一节 引导盘查相对人的合法抵抗行为 |
一 明确行政相对人不服从权行使的条件和范围 |
二 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
第二节 改善盘查的强行性规范 |
一 建立独特的盘查强制法律体系 |
二 改善使用枪支法律的授权 |
第三节 约束盘查执法走向合理 |
一 建立盘查说明理由程序 |
二 警务盘查中对“嫌疑”的把控 |
三 严格盘查启动的各种要素 |
第四节 完善更多的救济渠道 |
结论 公民不服从权利的保护与规制并行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和谐医患关系视野下医闹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以张某等六人扰乱医疗秩序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案由 |
(二)案情简介 |
(三)分歧意见 |
(四)争议焦点 |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医闹”的概念界定 |
(二)对“聚众犯罪”的再分析 |
(三)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的解读 |
(四)对妨害公务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析 |
(五)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认定 |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
(一)对聚众犯罪中“聚众”的性质分析与结论 |
(二)张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
(三)对张某等人妨害公务行为的定性分析 |
(四)被害人医院长时间未作处理结果的行为存在过错 |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
(一) 解决扰乱医疗秩序案件要以人为本,不可盲目严打 |
(二)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法谦抑原则 |
(三)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引导公民通过正常渠道维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山东省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问题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阐释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民营企业 |
2.1.2 劳动关系 |
2.1.3 和谐劳动关系 |
2.1.4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 |
2.2.2 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 |
2.2.3 帕累托改进理论 |
2.2.4 隐形合约理论 |
第3章 山东省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考察 |
3.1 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背景分析 |
3.1.1 中小型民营企业影响扩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刻不容缓 |
3.1.2 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劳动关系隐患不容忽视 |
3.2 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
3.2.1 政府:民不告、官不究问题突出 |
3.2.2 企业:守合同、重制度情况亟待改进 |
3.2.3 职工:就业、讨薪问题层出不穷 |
3.2.4 社会组织:劳动关系调解作用微弱 |
3.3 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
3.3.1 政府乏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措施有待强化 |
3.3.2 企业疲弱: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管理者水平有限 |
3.3.3 职工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维权能力不足 |
3.3.4 社会组织缺位: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渠道不畅 |
第4章 山东省中小型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
4.1 山东省中小型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 |
4.1.1 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先进企业文化促企业和谐发展 |
4.1.2 山东寿光天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快乐成长,企业稳步发展 |
4.1.3 青岛绿谷农业专业合作社:广泛借助力量,实现合作共赢 |
4.2 山东省中小型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案例启示 |
4.2.1 政府为实现劳动关系和谐提供强大支撑 |
4.2.2 企业做强自身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的前提 |
4.2.3 职工参与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的首要因素 |
4.2.4 社会组织是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力量 |
第5章 构建山东省中小型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
5.1 政府:积极探索,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者 |
5.1.1 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功能作用 |
5.1.2 加大调整力度,配强基层劳动关系力量 |
5.1.3 持续健全完善劳动关系领域法律体系 |
5.1.4 推动法律法规及协调机制落到实处 |
5.1.5 建立基层劳动部门与法律援助机构衔接协作机制 |
5.2 企业:强化自身,承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体责任 |
5.2.1 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激发职工主人翁意识 |
5.2.2 理顺工会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
5.2.3 适应发展潮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
5.3 职工:提升能力,积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5.3.1 学习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扞卫权利 |
5.3.2 参与劳动关系建设,督促企业规范劳动关系行为 |
5.3.3 理性选择维权方式,多渠道低成本维权 |
5.4 社会组织:主动作为,助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
5.4.1 法律援助机构:强化自身建设,拓展服务覆盖 |
5.4.2 异地商会:发挥多重优势,推动劳资矛盾缓和化解 |
5.4.3 行业协会:突出专业性特征,指导各类问题有效解决 |
5.4.4 媒体:施展传播能量,发挥积极作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保留证据 理智维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榆林市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调研报告[D]. 刘华. 西北大学, 2021
- [2]我国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D]. 王春晖. 山东大学, 2019(02)
- [3]长生生物强制退市案例研究[D]. 殷俊. 湖南科技大学, 2019(06)
- [4]试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类消费公益诉讼[D]. 李文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劳动者私力救济的正当性 ——以民法和劳动法的关系为视角[D]. 刘艳璟. 天津商业大学, 2017(02)
- [6]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D]. 潘菁琪. 江西财经大学, 2017(03)
- [7]论警务盘查相对人不服从权利的保护[D]. 闫武. 郑州大学, 2017(12)
- [8]和谐医患关系视野下医闹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以张某等六人扰乱医疗秩序案为视角[D]. 胡杨.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9]初探对初中思想品德错题归因反思的应用[J]. 杨玲媛. 生活教育, 2016(20)
- [10]山东省中小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D]. 赵倩. 山东师范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