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论权利法观念的弘扬(论文文献综述)
刘雷[1](2021)在《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路径研究——基于实证分析的整全性考量》文中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是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提升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中的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存在搁置制定规范,价值适用层面融贯性不够,适用说理不充分,缺乏对事实与规范之关系进行整体衡量等主要问题。为此,司法裁判者应当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基础和正当性前提,综合考量裁判要素的整全性,把握其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律规范和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融贯性,提升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杨陶[2](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李丽[3](2020)在《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要良好运行,健全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公民深厚的法治观念是其必要条件,法治观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精神支撑和动力。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既是农村法治社会有效建立的根本所在,也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然而与国家法治化进程相比,农民的法治观念还明显不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农民法治观念培育也愈显无力和低效。现实抵牾催促着我们对农民法治观念培育进行反思和检视,以实现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良性质变。缺乏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只有明晰基本理论问题,才能进一步把握培育农民法治观念的精髓和理想进路。法治是一种成熟、多元而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作为上层建筑,根植于社会现实土壤的中国法治必然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涵。法治观念是法治的个体观念表达,是个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象与法治规律的主观心理感受和把握,是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能动反映和内在自觉。法治观念包含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三个相互关联又逐层递进的结构要素。新时代中国农民的法治观念是指农民个体所具备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相适应的主观心理感受和内在自觉。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是培育者与农民的双向互动,既包括培育者的法治教育引领过程,又包括农民自主建构过程,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应包含培育主体、培育内容、培育方法、培育环境四要素,遵循法治知识的传授与教育、法治实践的体悟与认同,法治环境的联动与耦合的培育机理。我们对农民法治观念的内在结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要素和运行机理的理论解答,搭建起了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架构和模型。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指向的“农民”是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整体意义上群体,拥有广义的外延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判断,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规划,新时代背景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了新际遇。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农民法治观念的提升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也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创造了条件。理论概括是把握事物本质规律的重要方式,任何一项研究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引。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学说、农民教育思想作为其理论成长点和根基,并提取绵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基因,借鉴西方的成熟学说。这些理论成果为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了强有力的学理依托。历史是真理之母。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应链接历史,感悟历史经验对现实的启迪与昭示。改革开放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点。1978年以来,我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经历了准备阶段(1978年——1985年)、起步阶段(1986年——1996年)、展开阶段(1997年——2011年)和新时期(2012年——至今)。脉络的梳理使得培育经验愈加清晰,四十多年来,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遵循;采取“送法下乡”模式,将农村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紧抓依法治村,建立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践行民主法治观念提供制度平台;坚持德、法共治,发挥思想道德教育在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助推作用;开展农村立法、司法、执法建设,注重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带来的积极影响。透过历史之境,总结培育经验,为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历史参照与借鉴。疑乃思之始,问乃学之端。问题是创新的起点,是实践的指引,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最优良的方法论传统和最鲜明的方法论特征。新时代农民的法治观念既有积极表现,也确实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不断丰富,但法治认知模糊;法治期待产生,但司法认同度不高;守法观念形成,但依法办事观念欠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在新时代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农民主体性的缺场,“唯培育者为主体”倾向;培育内容多以法律知识为中心,忽视法治的价值内涵;培育多采用单向度灌输式方式,忽视法治实践与交往互动;各培育主体未形成有效合理,农村普法机制运行不畅;农村法治建设不完善,培育微观环境不佳等多维度困境和挑战。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层面全面、深入、辩证地挖掘问题根源,能深化我们对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研究当前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实抵牾,有利于定位化解矛盾的着力点,为构建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理路提供现实指引。在这样一个革故鼎新的伟大时代,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新要求,呼唤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回归和彰显,探究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路向。理论、历史、现实像是三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前进的道路。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必须坚持培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主体间性原则和本土化原则,以完善农村法治建设、促进农民全面自由发展为根本目标,以提高农民法治认知、强化法治情感体验、增强法治信任、培养法治思维为具体目标,构建多层次培育目标体系。根据农民心理发展特点,农村培育环境与资源,结合农民法治需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取向,培育应采用“唤起民众”式培育法、法治实践体验法、生活化培育法,重点培育农民的法律至上观念、权利保障观念、依法办事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可遵循以下路径开展:发挥党政的主导作用,扩大社会主体的参与范围,凸出重点农民群体的培育工作,明晰各培育主体责任,共同构建“党政、社会、农民”协同联动的培育大格局;通过完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机构设置、加紧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健全评估体系完善农村普法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农民在各类法治活动中,在依法治村的实践中,在纠纷处理解决中深化民主法治实践,提升农民法治体验;通过完善农村法治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发展、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构建“一核三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等途径优化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乡土环境。
李磊明[4](2020)在《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文中研究指明法哲学与法理学在研究对象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刑法谦抑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学色彩。刑法谦抑的理论研究旨在探寻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和适用维度,以期在法的社会防卫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谦抑理论研究在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步较晚,在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的影响下,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刑法谦抑的引入为我们重新审视中国刑法理念奠定了基础,其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推崇和对报应主义、威慑主义等传统刑法理念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找到了突破口。刑法谦抑的法理内涵、价值追求与合理性根据作为理论前提,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理念,并在借鉴西方国家刑法谦抑实现之主流路径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刑法谦抑实现路径的最终选择。刑法谦抑是法哲学家们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在各自所处时代及其拥有的实证知识、人文精神、逻辑和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之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根据和发展方向的解读,从而得出的关于探寻刑法适用之合理维度的推论性总结。刑法谦抑并非人之意志创造的某种刑法特性,它客观存在于刑法的本质当中,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和利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刑事法理念的完善,人们对刑法谦抑的认识也将愈来愈全面,刑法谦抑的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正义、自由和效益是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法学家们的不断探索与发掘过程中逐渐呈现于世,对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刑法谦抑对刑法体系的作用与效能贯穿始终,也可以说,刑法史也是一部谦抑精神发展的历史。刑法谦抑萌芽于西欧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思想对刑法谦抑的萌芽起到重要作用,霍布斯、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法学家的学术贡献,让刑法谦抑在黑暗的中世纪初见光芒,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学术主张即成为刑法谦抑萌芽阶段的主要诉求。随着分析法学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它们在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扬弃的同时,将实证分析的思维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为铺设通往“理想世界”的“自由之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刑法谦抑从萌芽走向成型指明了方向。边沁将快乐与痛苦作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并将功利主义作为其刑罚论的哲学基础,为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划定了理论上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韦伯对于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特别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将刑法谦抑放在社会学的语境下进行实证解读,就刑法谦抑对刑法的干预能力予以了重新审视,直面刑法之于某些社会领域干预的无效性,对刑法干预范围的限制提出了新的的要求。虽然中国自古以来“重刑主义”的治国理念始终占据主流,但古代刑法依然向着轻缓、紧缩的“慎刑”观方向发展,这可以视为刑法谦抑在民主法治下的当今中国立足的本土基础。依法治国方略为实现中国本土文化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契合提供了可能,其法理内涵与刑法谦抑有着密切联系,并为刑法谦抑的中国之路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犯罪态势和滞后、稳定的成文刑法体系之间起到“粘合剂”的作用,通过对刑事司法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引,既为司法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轻重适度的刑罚手段指明了方向,也为他们在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量刑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这是刑法即有规范难以应对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而司法工作者的“机器思维”又使之无法胜任“抽象正义”之阐释者的合理化选择,也恰好契合了刑法谦抑在当今中国社会之实现和发展的需要。刑法谦抑不仅体现在对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上,更体现在刑法理念的完善上,只有具备正确的刑法理念,刑法谦抑在我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人权保障理念、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得到尊崇和推行的重要前提。如今,人权保障理念已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得到认可,但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的建立仍需努力。在以刑法谦抑为视角的刑法人权保障之路上,“犯罪圈”和国家刑罚权将日益紧缩,对应的,市民的自由权利和自决空间将日益扩张。形式理性理念强调法律适用的独立和统一性,反对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自逻辑体系的侵扰。实质理性理念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滋扰是我国刑法体系当前面临的重大难题,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将在实质理性的影响下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陷入罪行擅断的泥沼。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我国当前盛行的实质理性理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必须将形式理性理念的培养与贯彻作为未来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的必然要求。但时至今日,轻刑化理念仍活跃在学术层面,在我国刑事法实践中则进展缓慢,相较而言,重刑主义虽然在学界被普遍否定,但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仍然占据主流,与刑法谦抑的抑制性主张形成鲜明反差。配套制度和体系的建构是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前提条件。虽然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也大相径庭,但是判断刑法谦抑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进而可以分析得出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的实现会遇到重重障碍。如何兼顾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行使的理性平衡,对现有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中蕴涵的先进刑法理念值得我国借鉴,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与西方国家仍存在较大差异和距离,因此,目前无法成为我国刑法谦抑实现的唯一基本路径。市民刑法,是刑法规范在市民社会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紧缩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对市民自由和尊严的保障为前提,严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任意动用刑罚手段干预市民社会的自决权利。市民刑法恪守刑法谦抑的价值准则,将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作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为刑法谦抑的实现奠定了宪治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向市民刑法转变”是引导我国刑法实现谦抑的必然选择。
陈祥[5](2020)在《“国家公民”视域下宪法教育的功能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纲,预示着我国正加速走向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研究宪法教育功能、推进宪法教育活动可谓正当其时,宪法教育有着推动我国宪法稳步实施、维护宪法与法治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要意义。宪法教育即是向受教育者传播宪法知识和宪治观念,培育普通民众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参与能力的一类教育活动。全面梳理宪法教育功能意在厘清宪法教育活动的本体性内容框架和具体构成,通过阐述功能命题导出宪法教育的主旨内容,从而为实践层面的宪法教育活动提供操作指引。以“国家公民”作为视域,则强调宪法教育的价值导向和根本目标在于提升社会公众整体的公民品质与宪法素养、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民。在厘清“国家公民”具体内涵的基础上,充分阐明宪法教育活动的价值定位,宪法教育功能紧紧围绕宪法教育价值定位展开、从价值定位中获取方向指导。可从价值、规范、实践视角切入宪法教育功能研究,发现宪法教育具有提升国民宪法素质、改善国民宪法思维和强化国民宪法实践能力三大功能。则可依据“功能内涵-功能实践困境-功能指引方向”这一思维路径,依次探讨宪法教育三大功能的具体内容构成。其中,素质功能可归纳为自治素质、共同体素质和宪治素质三个方面;思维功能可归纳为宪法观念、法治思维和国家认同三个方面;能力功能可归纳为理性判断能力、规范把握能力、法律实践能力三个方面。文章在细致厘清宪法教育三大功能具体内涵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和现实案例深入讨论落实各项宪法教育功能所面临的实践困境,最终详实地论述了保障宪法教育功能切实发挥的因应方案。
王楚楚[6](2020)在《《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文中研究说明“美好生活”是人们矢志不渝的追求。习近平总书记频繁提到“美好生活”,尤其提出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引起了媒体和学界的热议。为了更好探寻美好生活的实现,消解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问题,须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探寻科学的方法论,这既是我国自身建设的需求,也为马克思主义与时代共进的彰显。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正面阐述了有关美好生活的价值导向以及未来目标,这为我们探索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学理支撑。《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是在资本主义对人们残酷剥削和压迫的时代背景下所阐述的,当时雇佣劳动制约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无产阶级与资本家本身被资本逻辑所束缚,整个社会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和美好生活状态相差甚远。资产阶级不仅在物质方面压榨无产阶级,在政治方面对无产阶级进行迫害,而且企图占领无产阶级思想的主阵地,攻击无产阶级运动的指导思想,诋毁马克思主义理论。以杜林为代表的机会主义在德国社会民主党内泛滥兴起,其对未来社会先验主义的设想,阻碍了人们寻找美好生活实现的现实途径。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理论体系时,基于以圣西门为代表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合理构想,以及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思想,积极正面的阐述了关于美好生活的相关思想。在《反杜林论》这部百科全书式的着作里,恩格斯揭示了无产阶级所倡导的道德观念、人权观念、生态观念和法的观念,表示了人类社会应遵从的美好生活价值导向。恩格斯将科学社会主义立足于唯物史观,在所有制、阶级、城乡融合、教育等方面构建了促进人们全面自由发展的美好设想,为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构建提供了实现思路。《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体现了为人类求解放的人民性、注重立足现实的实践性以及正视辩证否定的发展性,彰显了鲜明的理论特征。《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消除了杜林学说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揭示了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规律,表明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确立了研究美好生活的科学方法以及美好生活需遵循的社会价值。在新时代中,我国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成为了满足美好生活的制约因素,但是《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为我们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提供了理论启示,对人们关于美好生活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
贾韬[7](2020)在《民国时期书法教育的转型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历史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事物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周期性与规律性,找到相似的时空场景与媒介轨迹,进行匹配与对照、筛选与分析,对当下的社会改革、教育创新与文化引领,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发价值。研究民国时期的书法教育,从宏观角度看,它包含对整个近代时期书法教育史的脉络提炼,即如何从传统教育形态进入国民教育序列与学校教育体制;从中观角度看,它包含对各种教育改造思潮、艺术教育论说或重要人物思想的发生原因及社会影响的延伸分析,即书法教育作为“传统文化的再生产”、“民族精神的再塑造”以及“美术育人的合法化”;从微观上看,它涵盖了对民国书法教育教学实践的具体写实与文本描述,包括教育理念、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系列教学活动构成。中国古代书法教育始于文字书写、兴于读书明理、盛于以书取仕,在着书立说、立国化民、广育群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伦理教化作用与社会稳定功能,然而正是书法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人身依附性与制度嵌入性,使书法教育在中国近代社会的新陈代谢过程中遭遇了“价值观念”上的肢解与“社会行动”上的剥离。民国是中国近现代教育思想体系开始确立并实施的时期,而在文化艺术领域,则是中国开启正规化艺术教育和美育的肇始时期。书法教育以其根深蒂固的“古典形态”,在二十世纪初的新兴学堂教育中,悄然兴起,潜滋暗长,“不仅完成了自身的‘革命’——从私塾师徒授受转向课堂教育,同时亦完成了社会意义上的‘革命’——从旧式教育体制走向新式教育体制”,书法教育则沿着实用书写教育和美术教育两条路线走进了学制框架体系内。书法教育在民国时期的学校制度中主要有两种表现情形:一种是在初、中等教育中作为“国文科”中的习字课程,以追求实用性、普及性的书写技能而存在,“习字一科,虽为国语教学之一部门,但关系于修学及应用者甚大”;一种是以师范教育与专科教育的制度形式,确立了书法向每个社会生活的扩张空间和渗透力量,以达致艺术性、专门性的书法美学而存在,“于艺术学校、大学校中,设书学一系,以培养一班高等书学人才”。书法教育在民国时期完成了学制化的转型。“教育”和“文化”构成了民国书法教育的两大维度,作为勾勒民国书法教育“全景式”文本图像的前提,必须从“文化”角度阐释和反思民国社会大环境与书法教育之间的互动逻辑,提供书法教育在社会思想结构中的宏观视野。当时书法的“本体危机”主要体现在“汉字革命”对汉字的简化与注音,颠覆了传统书法教育中的书写内容、书写文本与书写方式,带来了书法哲学“本体论”上的危机与困惑。而“美术革命”对中国绘画摹古不化之风、石谷之流弊的批判——“革王画的命”,亦规约了书法创作的美学形式、艺术类型与个性趣味,解构了传统书法教育中的美学体格与道德功用,带来了书法哲学“价值论”上的冲击与失落。于是,在异域教育理论的审视与参照下,在其他学科教育学研究的发展与比对下,书法教育需要学科逻辑的支撑与教育原理的基础,其核心与特征是“地道的逻辑思维——课程分布、课时分配、授课内容的环节安排、教学手段、教学思想、基本观念……,这一切都必须依靠严密的逻辑思维才能获得确立”,书法教育活动过程被程序化、模式化与预设化,以舍弃各种异质性因素去构建具有普适性与标准性的学科教学体系。为了追求书写的标准化与效率化,围绕写字学习材料、写字教学方法、写字工具等,书法教育开展了各种心理化、科学化的实证研究,促进了书法教育在教学原理、学习原理上的设计与实践、探究与应用。书法教育在民国时期完成了科学化的转型。在民国充满变革的浪潮中,“更新与改良是流行话语,同时,保存国粹更是国人关心的课题”,这就决定了书法艺术发展的社会规约力要比其“自律”大得多。书法教育“现代”的发展总是与危机意识和终极关怀紧密相扣,以中国文字之特有价值和民族精神,启发民众思想觉悟,塑造社会革新品格,通过平民教育、民众学校使书法从精英到大众,完成了书法教育的“新国民”想象,借助艺术或者美术的身份加持,在“美育救国”、“艺术救国”等民族使命的话语体系中改变遭际、重获价值,完成了书法教育的“新艺术”图景。民国书法教育的成长及其背后折射出了知识范式的生产、文明观念的辐射、思想文化的变迁,书法教育的诸种知识通过出版的“崭新诞生”与思想的“人物引领”,在中西互动的格局下逐渐形成,并通过报章杂志、着作、教科书等各种形式传播,从而成为某种程度上的公众知识与生活体验。同时,民国特殊的战乱背景使书家群体呈现出“聚集”和“流动”的时空特征,从雅集到社团构成了书法教育的“民间场域”,中国书学会标志着传统书法艺术的复兴与书法普及教育的推广,各种学生书法社团则见证这个时代书法社团的繁荣和现代学制内的书法影响;从内陆到粤港形成了书法教育的“香港景观”,在香港移民社会的国族想象和乡邦情结中,书法以保存国粹与发扬民族精神为重,书法教育则扮演了身份认同与民族抗争的重要功能。书法教育在民国时期完成了现代化的转型。历史车轮滚滚向前,近几十年来,随着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的发展,正在不断抽离日常书写的工具、文本与机会,中国汉字和书法的发展实际上又一次面临巨大的挑战和机遇。然而,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书法教育无疑成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国民素质教育的有效方式,书法教育的价值、前途等问题更值得我们去思考和讨论,我国书法教育经过多年的教学和实践,已在书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果,就目前来看,“应用化”与“艺术化”依然是书法教育的泛化前景,书法基础教育正在从写字转向审美,书法大众教育则面临着从功利走向情怀。在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学科”建构之路,“科学化”与“专业化”仍然是书法教育学科建设的重要命题,既要解决“身份危机”,又要争取纳入现代学科的框架体系中。“本土化”与“国际化”则是书法教育时代复兴的责任担当,书法作为东方文化在国际艺术语境中的身份显现,既面临着以输出中国书法文化理念来重建东方书法形象的历史重任,又需要以中国元素与国际审美形式相融合而获得审美普世化。
董政[8](2019)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新中国的国家建设,当代中国法理学也走过了七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这段艰辛的学术探索的历程中,当代中国法理学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逐渐建构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事业得到更加全面与深入的推进,这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学术契机。因此,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反思和总结自身的不足,并努力寻找新的理论突破点与增长点。这样就需要从国家观入手,一方面通过梳理、分析与评判中国法理学在不同阶段所持之国家观来反思国家与法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呈现出的不同样态;另一方面,在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之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构“国家的法理论”这一理论构想。简言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既是一种寻找“国家”的学术反思,又是一种找回“国家”的学术构想。为了能清晰地描绘当代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内容与变迁过程,需要建立了三个理想型,即“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三个理想型是对中国法理学三个历史阶段的概括或模型化:第一阶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这一阶段的法理学属于一种“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典型;第二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2005年左右),由于这个阶段法理学业已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地位,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且各种法理论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因而这个五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理论属于“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夏勇教授为代表的民权哲学、以公丕祥教授为代表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学;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以来至今,纵然有一些法理论还未形成气候,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但是这些法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主动地将“国家”置于其理论学说的核心位置,自觉地探究国家与法之关系的基本原理与规律,这些法理学属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一法理论的典型有以强世功教授为代表的立法者的法理学、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大国宪制论。“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所以是“强”国家观的法理论,是因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中,国家在价值层面上居于统摄地位,法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国家理论的附属品。换言之,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家(理论)比起法(理论)而过于强势,国家与法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强”一样,所谓“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弱”也是从国家与法之关系的角度界定的,只不过这种“弱”表现出更多的复杂特性。首先,国家观之“弱”表现为相对弱势,是相较于“强”国家观之绝对强势而言的。其次,国家观之“弱”还意味着包含国家视角、叙事、利益、精神、价值的国家理论的式微。再次,国家观之“弱”也指明了国家主题不再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换言之,法理学对国家主题的关注只是法学理论自身研究的一个附带结果而已。最后,国家观之“弱”还体现为尚未建构起与法学理论相关的系统性的国家理论框架。正是基于这四点特性,国家(观)较之于法律(观)在这种法学理论模型中居于一种弱势地位。“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是指以国家为研究“视域”的法学理论范式。这一法学理想型中从国家出发重新审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路、研究旨趣等,将国家重新纳入到了法学基本理论的讨论之中,并且国家与法的关系构成了这一法理论的基本研究范畴。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到“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再到“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国家观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虽然目前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意识到国家之于法学理论的重要价值,但是总体而言将国家与法之关系作为法理学基本研究范畴的自觉性还不强,尚未建构起足以解释当代中国重大法治实践的理论模型、分析框架与方法论。因此,正是在反思与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可以从时代语境、研究对象与主题构成三个方面对“国家的法理论”进行论纲性的阐述。首先,“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新时代”有四重内涵,即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中华民族奋斗的新目标、担当国际秩序的新角色,以及这一新时代依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这是新时代基本属性的不变性。新时代对于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它为当代中国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命题,“国家的法理论”实际上就是在这些大的题域的统摄下对具体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说,新时代为当代中国法理学迈向“国家的法理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研究契机,其具体表现为注重交叉学科研究的契机、注重法学宏观范式的研究契机、注重探寻国家精神的研究契机,这些契机也是“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深化研究的立足点。其次,由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因此作为一种法理学的“国家的法理论”当然也是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只不过这一法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即现代国家在以法建国、以法治国过程中的法律规律、原则、方法与价值。正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国家的法理论”在研究中虽然以国家作为中心视角、从国家出发来观察法律,但其落脚点是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最后,“国家的法理论”对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研究不是漫无目的地展开,而是在更为具体的研究主题之下去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因此,还需着重分析“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国家的法理论”包含着三大主题即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当然,“国家的法理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这三大主题,而是集中地考察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的互动关系,这一互动关系组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也即形成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立宪的政党—国家理性。
王拓[9](2019)在《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先秦法家思想为研究对象,以先秦法家思想中蕴含的法治、改革、富强精神为前提,以先秦法家思想的合理内核为逻辑起点,以历史性遵循与创造性转化为目的;运用管理学的方法,站在哲学的高度,全面审视先秦法家思想的内涵实质与核心要义,通过对先秦法家文献的梳理与综合,探究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主旨概念、生成过程、内在结构、作用机制、及当代转化,以求深入挖掘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在历史发展进程及人类管理实践活动中的作用与价值。深入研究以先秦法家管理哲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管理哲学理论,提炼中国传统管理文化的当代价值,在全球化进程中彰显中国管理哲学的魅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哲学思想体系,是本研究的宗旨与基本目标。法家作为先秦子学中的晚出学派,其生成过程包含了对于先秦诸子思想的吸纳和继承,在秦统一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应有的功用,在实践中充分展示了它的理论价值与管理效用。先秦法家管理哲学的核心是通过“法”的管理手段完成“治”的管理目标,主张“一断于法”,重视建章立制,强调破陈出新,提倡富国强兵,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之道、管理之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思想渊源来看,先秦法家管理哲学经历了由实用法学向法哲学演进的发展过程,李悝、吴起、商鞅等人的变法实践经由韩非的总结进一步理论化、系统化;而先秦诸子的学说也为法家管理哲学的形成提供了外在驱动:道家的自然天道观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儒家贵贱有等的治理模式为其提供了实践参照,墨家的尚同思想为其提供了方法论保障。就理论内涵来看,先秦法家遵循“一断于法”的管理准则,凭借“严罚厚赏”的管理手段,结合“循名责实”的管理权术,形成了“法、术、势”相结合的管理体系,从管理思想史角度来看,可将其视为当代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来源之一。就实践效用来看,通过对先秦法家思想的爬梳,系统审视其中涉及管理学的一般原理、原则、规律等内容,归纳总结出其独特的管理人性观、管理控制观、管理行为观以及管理认识论、管理方法论和管理价值论,能为我国新时代的管理实践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发展路径。先秦法家思想中包含的法治精神、改革精神、富强精神和权力制约观念在当下依然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本文基于如下逻辑线索:第一章是对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概念的简述;第二章在梳理了时代背景、内在基础、外在驱动之后总结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生成过程;第三章着重探讨先秦法家在管理人性观、管理控制观、管理行为观等维度的理论观点;第四章主要探讨先秦法家的管理认识论、管理方法论、管理价值论,用以指导实践;第五章基于上述对于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探讨,深入挖掘这一思想遗产的合理内核,并从价值层面对其进行反思、纠偏、补救,从而实现新时代背景下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对于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构建而言,如果说中国传统管理思想能提供某种启示,那么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是其中绕不过去的智识资源。以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为语境,在对以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管理哲学思想的批判性继承和创造性转化的基础上,同时借鉴西方现代管理理论的合理要素,对中国特色管理模式的构建具有理论参考与路径借鉴意义。在管理理论的发展进程中,中国管理哲学应有其相应的话语、理念和贡献。如果缺失中国传统管理文化的融合,那么世界管理思想将因局限于西方管理传统而欠缺丰富性与普世性。对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研究,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支撑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文化自信,并为当代中国的管理实践提供传统智识资源,这亦是中国管理哲学学科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路径方法与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江梓豪[10](201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推进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重点工作和必要举措。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认真审视和分析国内外现状后,将民主政治发展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推进法治化的新要求和新目标,并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新论断。总体上,民主政治经历了三种形态的演变,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最高形态,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规律相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党的领导为政治核心,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以依法治国为治理方式,在经济制度、哲学基础和实践形式上区别于西方民主,展现出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从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到法治化的转变,对新时代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向现代化进程的具有重要意义,既是推进法治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又是顺应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潮流和历史趋势的必然结果。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基本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引领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法治是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新论断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它不仅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主发展、法治建设和政党治理等思想作为理论支撑,同时也有探索时期的教训和改革开放到十八大的经验作为历史依托,并且是在充分考察和理性分析十八大以来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后提出的,因此,推进法治化是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民主政治的具体现实相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过程中所体现和凝聚的实践硕果与智慧结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最本质内容和最根本原则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和互助性,是促进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的积极因素和强大保障。因而,必须完善党内民主建设,推行党内法规体系健全和完善,实现对人民民主的科学引导和有效促进。同时,还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在恪守党作为根本领导的前提下,不仅要落实和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而且要拓宽民主渠道和强化民主监督,并注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观念的弘扬与传播,树立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科学认识和坚定信念。
二、简论权利法观念的弘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简论权利法观念的弘扬(论文提纲范文)
(2)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基本问题概说 |
2.1 法治观念的透析 |
2.1.1 法治观念的界定 |
2.1.2 法治观念的结构 |
2.2 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界定 |
2.2.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含义 |
2.2.2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要素 |
2.2.3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机理 |
2.2.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新时代际遇 |
2.3 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思想溯源 |
2.3.1 理论根基: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 |
2.3.2 文化基因:中国农民培育的相关理论 |
2.3.3 西学借鉴:西方法治教育的相关理论 |
第3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回溯 |
3.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进程 |
3.1.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准备阶段(1978 年——1985 年) |
3.1.2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起步阶段(1986 年——1996 年) |
3.1.3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展开阶段(1997 年——2011 年) |
3.1.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新时期(2012 年——至今) |
3.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经验总结 |
3.2.1 党的领导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根本遵循 |
3.2.2 “送法下乡”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主要模式 |
3.2.3 村民自治为农民践行民主法治观念提供了制度平台 |
3.2.4 思想道德教育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助推器 |
3.2.5 注重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带来的积极影响 |
第4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实检视 |
4.1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实效 |
4.1.1 法律知识不断丰富,但法治认知模糊 |
4.1.2 法治期待产生,但基层司法认同度不高 |
4.1.3 守法观念形成,但依法办事观念欠缺 |
4.2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呈现“唯培育者主体”倾向,农民主体性缺场 |
4.2.2 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以法律知识为中心,忽视了法治的价值内涵 |
4.2.3 农民法治观念多采用单向度灌输式培育,法治实践与交往互动重视不足 |
4.2.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未形成有效合力,农村普法机制运行不畅 |
4.2.5 农村法治建设不完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微观环境不佳 |
4.3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困境的根源剖析 |
4.3.1 社会层面:“半熟人社会”的乡土社会结构 |
4.3.2 经济层面:“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利弊考量 |
4.3.3 政治层面:“非利益捆绑”的村镇关系 |
4.3.4 文化层面:传统乡土法文化的掣肘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基本对策 |
5.1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原则 |
5.1.1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5.1.2 坚持主体间性原则,凸显农民主体地位 |
5.1.3 坚持法治观念培育与乡村“本土资源”相结合 |
5.2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目标 |
5.2.1 全局性的根本培育目标安排 |
5.2.2 系统性的具体培育目标设定 |
5.3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内容 |
5.3.1 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法规普及 |
5.3.2 凸出对法治价值内容的教育与引导 |
5.4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方法 |
5.4.1 “唤起民众”式培育法 |
5.4.2 法治实践体验法 |
5.4.3 生活化培育法 |
5.5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具体路径 |
5.5.1 明晰培育主体,推进党政、社会、农民协同联动 |
5.5.2 完善农村普法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
5.5.3 深化农民法治实践,提升农民法治体验 |
5.5.4 优化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一: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访谈提纲 |
(4)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法谦抑之法理解读 |
第一节 刑法谦抑之语义辨析 |
一、刑法谦抑的内涵 |
二、刑法谦抑的外延 |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追求 |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
(一)一般价值 |
(二)法律价值 |
二、核心法律价值:正义、自由和效益 |
(一)价值追求之一:正义 |
(二)价值追求之二:自由 |
(三)价值追求之三:效益 |
第三节 刑法谦抑的功能 |
一、导向功能 |
(一)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渐紧缩 |
(二)刑罚方式走向文明与缓和 |
二、制约功能 |
(一)禁止类推解释 |
(二)反对模糊立法 |
三、评价功能 |
第二章 刑法谦抑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奠定刑法谦抑的萌芽 |
一、霍布斯: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一)人性论与契约精神 |
(二)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 |
(三)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二、孟德斯鸠:刑法是公民自由的根本保障 |
(一)刑法保障公民自由 |
(二)刑法不规制思想 |
三、贝卡利亚:刑罚应当具备必要的限度 |
(一)刑罚的正当性溯源 |
(二)刑罚人道主义 |
(三)呼吁废除死刑 |
第二节 分析法学派促进刑法谦抑的成型 |
一、边沁:功利主义与刑罚的量度 |
(一)刑罚论的哲学基础 |
(二)刑罚的量度及原则 |
二、韦伯:刑法的紧缩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结果 |
(一)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性 |
(二)刑法紧缩源于法律秩序的有限性 |
三、平野龙一:紧缩刑法机能的再思考 |
(一)应注重个体需求 |
(二)无涉思想和道德 |
第三节 自由主义法学推动刑法谦抑的发展 |
一、自由主义兴起与“非犯罪化” |
(一)自由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
(二)“非犯罪化”紧缩“犯罪圈” |
二、刑罚权正当性思辨与“非刑罚化” |
(一)刑罚权正当性思辩 |
(二)“非刑罚化”紧缩刑罚体系 |
第四节 刑法谦抑的演变规律和根本原因 |
一、规律之一:以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宗旨 |
(一)限制刑法扩张 |
(二)改革刑罚体系 |
(三)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
二、规律之二:以实现社会法治为目标 |
(一)刑法谦抑与形式法治 |
(二)刑法谦抑与实质法治 |
三、规律之三: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根本途径 |
四、主要原因:国际人权运动对刑法谦抑的重新诠释 |
(一)摆脱了哲学的束缚 |
(二)提供良好的宪治环境 |
(三)营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 |
第三章 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慎刑”观——传统基础 |
一、“慎刑”观的法理解读 |
(一)刑主礼辅 |
(二)德主刑辅 |
二、“慎刑”观为刑法谦抑提供本土立足条件 |
(一)思想基础 |
(二)理论基础 |
(三)“慎刑”观与刑法谦抑的本质区别 |
第二节 依法治国——政治基础 |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法理解读 |
(一)预示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
(二)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契合 |
(三)主张法治不能过度依赖刑法 |
二、依法治国理念为刑法谦抑搭建政治平台 |
第三节 宽严相济——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解读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法谦抑搭建政策平台 |
(一)正当性根据 |
(二)搭建实践平台 |
第四章 刑法谦抑视角下中国刑法理念的审视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
一、人权保障的法理解读 |
二、审视中国刑法人权保障理念 |
(一)保障犯罪人人权观念的确立 |
(二)中国刑事立法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形式理性理念 |
一、形式理性的法理解读 |
(一)形式理性提升法律思维 |
(二)形式理性演进历程 |
二、审视中国刑法形式理性理念 |
(一)犯罪概念的形式理性辨析 |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形式理性判断 |
第三节 轻刑化理念 |
一、轻刑化的法理解读 |
(一)轻刑化概念辨析 |
(二)轻刑化理念的合理根据 |
二、审视中国刑法轻刑化理念 |
(一)刑罚幅度和类型配置有待改善 |
(二)死刑观念有待改善 |
(三)紧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力度 |
第五章 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挑战和路径 |
第一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判断依据 |
一、犯罪划定的效益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
二、刑罚配置的正当性和宽容性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实现的障碍 |
一、刑法思维工具化 |
二、犯罪划定扩张化 |
三、刑罚配置严苛化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中国路径 |
一、“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本土审视 |
(一)审视中国的“非犯罪化” |
(二)审视中国的“非刑罚化” |
二、向市民刑法的转变 |
三、市民刑法对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意义 |
(一)奠定宪治基础 |
(二)奠定思想基础 |
(三)奠定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国家公民”视域下宪法教育的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家公民”的提出 |
(一)经典公民观的理论内涵 |
(二)“国家公民”的现实要义 |
二、“国家公民”视域下宪法教育的价值定位 |
(一)宪法教育的类型化要义 |
(二)宪法教育的经典价值面向 |
(三)宪法教育的价值重心调适 |
三、素质功能:提升“国家公民”的自治素质、共同体素质与宪治素质 |
(一)功能内涵 |
(二)功能实践困境 |
(三)功能指引方向 |
四、思维功能:改善“国家公民”的宪法观念、法治思维与国家认同 |
(一)功能内涵 |
(二)功能实践困境 |
(三)功能指引方向 |
五、能力功能:健全“国家公民”的理性判断能力、规范把握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 |
(一)功能内涵 |
(二)功能实践困境 |
(三)功能指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6)《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美好生活及其思想相关论述 |
一、美好生活相关论述 |
二、美好生活思想相关论述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的历史语境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的历史语境 |
一、资本逻辑限制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 |
二、杜林假社会主义阻碍美好生活达成 |
第二节 《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的理论基础 |
一、空想社会主义对未来合理的美好设想 |
二、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论 |
第二章 《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的理论内涵和特征 |
第一节 《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的理论内涵 |
一、道德观念:批判永恒道德,建立道德准则 |
二、人权观念:构成实质内容,实行真正平等 |
三、生态观念:辩证看待自然,遵守自然规律 |
四、法律观念:立足现实社会,维护统治意志 |
第二节 《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的进一步发展 |
一、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占有 |
二、阶级差别和对立将消失 |
三、旧分工与城乡分离消除 |
四、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
第三节 《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的理论特征 |
一、为人类求解放的人民性 |
二、注重立足现实的实践性 |
三、正视辩证否定的发展性 |
第三章 《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的理论贡献与新时代启示 |
第一节 《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的理论贡献 |
一、消除了杜林错误学说的相关影响 |
二、阐明了未来美好社会的基本特征 |
三、建构了科学社会价值导向与方法 |
第二节 《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的新时代启示 |
一、经济方面 |
二、政治方面 |
三、文化方面 |
四、生态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7)民国时期书法教育的转型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民国时期书法教育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习字崇文——古代书法教育的学校形态 |
一、作为常识的小学书法教育 |
二、作为专业的书学专门教育 |
第二节 以书取仕——高等书法教育的政治依附 |
一、学以养士:书法教育的政治嵌入 |
二、书判取士:书法教育的权力依附 |
第三节 启蒙晨曦——晚清书法教育的形态转捩 |
一、普及识字:书法教育课程形态的初现 |
二、推广新知:书法教育艺术形态的萌芽 |
第二章 民国时期书法教育的社会背景 |
第一节 凄风苦雨——民国时期政治经济的秩序危机 |
一、民国时期政治的革命多样化诉求 |
二、民国时期经济的资本多元化干预 |
第二节 波澜横生——民国时期文化艺术的新旧递嬗 |
一、民国时期文化的意识形态革命 |
二、民国时期艺术的观念形态涤荡 |
第三节 多元竞进——民国时期教育发展的革故鼎新 |
一、民国时期教育近代化的多元探索 |
二、民国时期教育合法化的制度实践 |
第三章 民国时期书法教育的学制序接 |
第一节 私塾与学堂之争——民国时期书法教育学制化序曲 |
第二节 习字与国文之争——民国时期中小学书法教育定型 |
一、国文初定启新生:书法教育“国文化”的科目归属 |
二、乱世飘摇书低落:书法教育“习字化”的功能式微 |
第三节 师范与专科之争——民国时期专业化书法教育衍生 |
一、薄艺在身:书法技能训练在师范教育中的映射 |
二、敬惜字纸:书法文化素养在艺术教育中的嵌入 |
第四章 民国时期书法教育的内核危机 |
第一节 尊今与疑古——汉字存废的娓娓道来 |
一、废除汉字:根本解决之根本解决 |
二、简化汉字:调和解决之折衷解决 |
第二节 标准与大众——书法危机的自我救赎 |
一、书虽小道,国魂所系 |
二、字字标准,笔笔皆活 |
第三节 争锋与迷思——书画革命的观念分化 |
一、“善”与“美”:“美术革命”翻转书写审美 |
二、“新”与“旧”:“艺术革命”重塑书法教育 |
第五章 民国时期书法教育的科学逻辑 |
第一节 体系化与程式化——书法教育科学化肇始 |
一、书法教学体系的规范化建构 |
二、书法教学过程的程序化设计 |
第二节 标准化与效率化——书法教育科学化实证 |
一、书法教育的学科知识“心理化” |
二、书法教育的教学实践“科学化” |
第三节 人本化与个性化——书法教育科学化改良 |
一、书法教育教学原理的设计与实践 |
二、书法教育学习原理的探究与应用 |
第六章 民国时期书法教育的社会功用 |
第一节 救亡图存与塑造民众——书法教育的政治现代性 |
一、从精英到大众:书法教育的“新国民”想象 |
二、从守护到拓进:书法教育的“新艺术”图景 |
第二节 建造常识与大众传播——书法教育的知识现代性 |
一、民国时期书法教育出版的“崭新诞生” |
二、民国时期书法教育思想的“人物引领” |
第三节 颠沛之路与精神存扬——书法教育的民族现代性 |
一、从雅集到社团:书法教育的“民间场域” |
二、从内陆到粤港:书法教育的“香港景观” |
第七章 民国时期书法教育的回眸展望 |
第一节 “应用化”与“艺术化”——书法教育的泛化前景 |
一、书法基础教育:从写字转向审美 |
二、书法大众教育:从功利走向情怀 |
第二节 “科学化”与“专业化”——书法教育的学科审思 |
一、“书法学”的身份迷雾:历史交互与文化邂逅 |
二、“书法学”的学科建制:现实透视与理想期待 |
第三节 “本土化”与“国际化”——书法教育的时代复兴 |
一、书法教育的寻根弘道:从守正到创新 |
二、书法教育的西方传播:从输出到重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术成果 |
(8)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 |
五、理论模型的建构 |
(一)理想型的概念引入 |
(二)理论模型的建构基础 |
(三)三种理论模型 |
(四)三种理论模型的时空关联 |
第一章 “强”国家观的法理论 |
第一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时代型塑 |
第二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 |
第三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方法统摄 |
第四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批判分析 |
第五节 “真理的片段”: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弱”国家观的法理论 |
第一节 权利本位论 |
一、权利本位论的两条线索 |
二、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显露 |
三、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隐匿 |
第二节 民权哲学 |
一、权利概念: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
二、民权哲学:个人对抗国家的政治资格 |
(一)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民权 |
(二)“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 |
(三)政治冷漠与权利觉醒 |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理论 |
一、法制现代化理论与韦伯的理性观 |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与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 |
三、立国者(代表)与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政治解读 |
第四节 本土资源论 |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一种实用主义哲学的视角 |
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经验主义、后果论与法律的“科学游戏” |
三、开放还是保守:法学的价值虚无主义 |
第五节 法律文化学 |
一、法律文化学的方法论:“事实”的突破与“意义”的想象 |
(一)“事实”的突破 |
(二)“意义”的想象 |
二、谱系学:宗法国家的诞生 |
(一)驱动化的军事战争 |
(二)附庸化的经济结构 |
(三)超越化的儒学思想 |
(四)严苛化的法律统治 |
三、构造学:宗法国家的文化构成 |
(一)身份文化 |
(二)礼法文化 |
(三)士人文化 |
四、文化解释学的困境与文化载体的变迁 |
(一)文化解释学的困境 |
(二)文化载体的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 |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理学 |
一、法理学的本体重构:从法律人到立法者 |
(一)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国家性 |
(二)法律人的法理学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 |
二、立法者与不成文宪法 |
(一)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的政治形态 |
(二)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内部面向:政党法治国 |
(一)走出“法律帝国” |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
(三)法治的中国模式:政党法治国 |
四、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外部视野:帝国与国际法 |
(一)地缘政治学与“麦金德时代” |
(二)帝国:做世界的立法者 |
(三)帝国的悖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
第二节 政治宪法学 |
一、政治宪法学的本体论:宪法的政治性 |
(一)思想的轨迹:从国家哲学到政治宪法学 |
(二)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意涵 |
(三)政治的状态: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 |
二、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宪制发生学 |
(一)“历史—规范主义” |
(二)“生命—结构主义” |
(三)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 |
三、政治宪法学的价值论:宪法的规范性 |
(一)政治宪法学的“左”与“右” |
(二)宪法的规范性:政治立宪主义 |
第三节 大国宪制论 |
一、农耕中国的时间之维 |
(一)大历史观:在长时段中拾起历史 |
(二)“拧干时间” |
二、农耕中国的空间构造 |
(一)家 |
(二)国 |
(三)天下 |
三、农耕中国的制度肉身 |
(一)皇帝 |
(二)士人 |
(三)国人/村民 |
四、农耕中国的治理之术 |
(一)文韬:农耕中国的文化宪制 |
(二)武略:农耕中国的军事宪制 |
(三)经世济民:农耕中国的经济宪制 |
五、大国末路:农耕中国的宪制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 |
一、“新时代”的多重意蕴 |
二、新时代的法理论命题 |
三、迈向“国家的法理论”的时代契机 |
第二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研究对象 |
一、法理的概念意涵与多维属性 |
二、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 |
第三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 |
一、国家理性 |
(一)国家福祉 |
(二)治国技艺 |
二、法律理性 |
(一)法律的实质理性 |
(二)法律的形式理性 |
三、政党理性 |
(一)中国梦 |
(二)执政能力 |
四、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 |
(一)政党—国家理性:政党领导的现代中国 |
(二)立宪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双向型塑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思路与主要创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概述 |
第一节 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界定 |
一、管理哲学的内涵与中国管理哲学 |
二、中国管理哲学的主要内容 |
三、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分类与体系 |
一、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分类 |
二、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体系 |
第三节 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主要特征 |
一、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理论特征 |
二、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实践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生成过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先秦时期的重要历史特征 |
一、宗法制的特征 |
二、历史文化特征 |
三、氏族统治特征 |
第二节 内在基础:先秦时期的重大社会变迁 |
一、井田制瓦解促成了新的管理实践活动 |
二、奴隶制崩溃催生了新的管理形态 |
三、礼法分离、以法去礼形成了新的管理理念 |
四、成文法运动总结了管理哲学的规律 |
第三节 思想资源:先秦诸子思想的重要影响 |
一、道家对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影响 |
二、儒家及墨家对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影响 |
三、名家及兵家对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理论维度 |
第一节 “自利自为”的管理人性观 |
一、“自利自为”管理人性观的逻辑起点 |
二、“自利自为”管理人性观的主要内容 |
三、“自利自为”管理人性观的总体评价 |
第二节 “一断于法”的管理控制观 |
一、“一断于法”管理控制观的逻辑起点 |
二、“一断于法”管理控制观的主要内容 |
三、“一断于法”管理控制观的总体评价 |
第三节 “法、术、势”结合的管理行为观 |
一、“法、术、势”结合的管理行为观的逻辑起点 |
二、“法、术、势”结合的管理行为观的主要内容 |
三、“法、术、势”结合的管理行为观的总体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实践指向 |
第一节 “事异备变”的管理认识论 |
一、“事异备变”管理认识论的逻辑起点 |
二、“事异备变”管理认识论的主要内容 |
三、“事异备变”管理认识论的总体评价 |
第二节 “不法常可”的管理方法论 |
一、“不法常可”管理方法论的逻辑起点 |
二、“不法常可”管理方法论的主要内容 |
三、“不法常可”管理方法论的总体评价 |
第三节 “贵法不贵义”的管理价值论 |
一、“贵法不贵义”管理价值论的逻辑起点 |
二、“贵法不贵义”管理价值论的主要内容 |
三、“贵法不贵义”管理价值论的总体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当代价值 |
第一节 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现实维度与创造性转化 |
一、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现实维度 |
二、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的创造性转化 |
第二节 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与深化改革及依法治国 |
一、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
二、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思想借鉴 |
第三节 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与现代化国家治理 |
一、先秦法家管理哲学与现代化宏观管理 |
二、先秦法家管理哲学与现代化国家治理模式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国内背景 |
(二)国际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化概述 |
一、相关概念 |
(一)民主政治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
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意义 |
(一)重要性 |
(二)必要性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基本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引领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建设 |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
(三)法治化是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
第二章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依据 |
一、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民主政治的思想 |
(二)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探索 |
(三)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
(四)江泽民、胡锦涛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 |
(五)习近平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阐释 |
二、历史依据 |
(一)社会主义探索时期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教训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宝贵经验 |
三、现实挑战 |
(一)人治思想残存,法治观念淡化 |
(二)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有滋生与蔓延 |
第三章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根本要求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推进法治化建设进程中的领导地位 |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
(二)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 |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行不悖 |
二、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 |
(一)党内民主是推进人民民主的根本力量 |
(二)完善党内民主建设 |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一)三者内在统一并相互联系,是不可分割之整体 |
(二)积极稳健地推进政治体制领域的改革 |
(三)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增强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本领 |
第四章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具体路径 |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
二、拓宽公民参政渠道,强化民主监督体系 |
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定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自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简论权利法观念的弘扬(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路径研究——基于实证分析的整全性考量[J]. 刘雷. 法律方法, 2021(02)
- [2]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3]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D]. 李丽.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4]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D]. 李磊明. 吉林大学, 2020(08)
- [5]“国家公民”视域下宪法教育的功能研究[D]. 陈祥. 西南大学, 2020(12)
- [6]《反杜林论》中的美好生活思想意蕴[D]. 王楚楚. 喀什大学, 2020(07)
- [7]民国时期书法教育的转型与发展研究[D]. 贾韬.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8]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D]. 董政. 吉林大学, 2019(02)
- [9]先秦法家管理哲学思想研究[D]. 王拓. 黑龙江大学, 2019(05)
-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研究[D]. 江梓豪. 大理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