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认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带的证明力(论文文献综述)
王纪锋[1](2021)在《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刑事诉讼领域,随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先后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得以确立,加之民用监控、商用监控以及公用安防监控系统的大力建设,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视频监控所起到的作用更加难以被其他传统类型证据所取代。然而与视频监控数据相关的收集程序研究相对滞后,存在“立法滞后于实践,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收集程序不规范,导致视频监控数据丧失证据资格的案例不胜枚举。本文在刑事诉讼法视域下,以视频监控数据为研究对象,以立法规范和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情况为基础,探索视频监控数据作为刑事证据,在收集程序中的法律制度之完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比较国内外关于视频监控数据收集制度的立法概况。第二,分析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现存之问题。第三,提出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对视频监控数据内涵的阐释以及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比较,厘清其在我国刑事证据种类中如何合理分类,为完善收集程序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通过案例研究和数据分析,发现我国在证据运用、监督管理、取证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考察域外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总结可为我国借鉴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收集程序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监督管理机制三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郭昌通[2](2020)在《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方法》文中研究表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催生了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三大诉讼法陆续将电子证据增设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审查判断电子证据也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电子证据区别于其它的传统证据种类,为了适应司法实务中审查判断刑事电子证据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解决电子证据在审查判断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有必要研究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和方法。研究这些规则与方法,要从界定电子证据的范围入手,将电子证据与其它的证据形式相区别,在充分了解电子证据在刑事证据证据体系中的定位的基础上,归纳概括刑事电子证据适用较为集中的案件类型。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真实性认定难、关联性确定难、权益平衡难的现象,为解决相关的规则缺失、技术人员不足、技术和设备落后等一系列问题,规则与方法的研究迫在眉睫。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离不开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就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而言,这三个证据属性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此外,传统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在电子证据审查判断中的应用有其共同特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有特有的规则。就其审查判断的方法而言,与其它传统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因其电子证据搜集、移送和审查判断等各个阶段的特殊性,其审查判断的方法也有值得归纳总结的经验。刑事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处理案件彰显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电子证据具有其独立的证据价值,其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方法也能够解决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适用的相关问题。鉴真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及最佳证据规则等传统性证据规则在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也大都围绕这些规则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此外,在审查判断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完整验证原则、技术标准原则、身份统一原则、义务提供与私权保护规则等规则。在刑事案件认定中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也越来越重要,具体的方法包括环节审查法、检验法、鉴定法、推定法、印证法、模拟试验法等。
李双其[3](2019)在《论侦查中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文中指出收集提取视频数据是视频侦查的基础工作。侦查中对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体现为对证据的调取。调取视频数据涉及调前准备、调取分析、监控点图制作、调取方法选择、调取流程确定、调取的视频数据资料管理、视频图像处理鉴定分析等问题。要实现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规范化、科学化,必须把视频数据收集提取归入具体的取证措施,应着眼于保证视频数据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实施收集提取,要确保作为证据使用的视频数据展示的完整性,还要用先进合理的手段收集提取,同时要依照技术规范实行收集提取,另外要在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与使用中进行费效比考核。
俞灵灵[4](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李强[5](2016)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王晨辰[6](2016)在《论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原则及其限制》文中提出欧陆法中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不受限制,采自由心证主义;英美法证据规则严格且周密,采严格证明主义。这一刻板印象已成中国主流观点。在这一观点影响之下,中国借鉴英美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美法所主张的正当程序价值论极大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进路上的发展。法律改革需要这种追求程序正义及人权保障的“气魄”,但同样需要事后的“理性”及“相对主义”的回归。换言之,在以程序正义及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的激情改革之后,重视实体正义及发现真相的刑事司法之根本不宜偏废。在这一背景下,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及其限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一方面,在欧陆刑事证据法方面,国内学者投注的精力不多,虽然德国的证据禁止理论在台湾学者的影响下已颇受关注,但功能上类似证据禁止的法国制度未有系统性的研究,因此,集中关注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及其限制可以弥补国内在这一方面的理论空白。另一方面,法国刑事司法在面对正当程序这一世界性潮流之时,仍然立足证据自由原则并作出适当限制,这种以“发现真相”为刑事司法价值根本的理性克制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国学说及判例在刑事证据自由及其限制方面的转向对我国司法实践亦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本文依循着“证据自由的历史演进——证据自由的基本理论——证据收集阶段的限制——证据使用阶段的限制(程序无效制度)”的思路进行系统解构,贯穿学说、立法及判例,最后总结该制度的特点并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结语部分主要是本文研究的回顾及展望。第一部分论述证据自由原则的历史演进,探讨证据自由原则在历史各个时期的发展踪迹。由于证据自由原则是自由心证制度的一部分,因此考察证据自由原则的历史演进无法脱离自由心证制度单独考证。立足严谨的法史资料,自由心证制度大致经历了古典时期的萌芽、中世纪的式微、法国大革命的确立及现代发展四个阶段。古希腊时期,古朴的自然正义观念为自由心证的萌生提供哲学支撑,法官通过个人良知形成判决在神启的外衣下获得了全部意义及实质发展;古罗马时期,西塞罗的《论法律》及哈德良皇帝的赦令是自由心证最清晰的文字源头,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及审判大会践行着自由心证,罗马帝国时期,法典化发展,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并存。中世纪顶着神性的光辉跨越了神意裁判的复苏、法定证据的建构及人文主义复苏。在这漫长的一千年中,随着法定证据不断发展至巅峰,自由心证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狭隘,几近毫无余地。但物极必反,在中世纪的最末端,自由心证在法律的漏洞及现实的需要中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空间,这也为接下来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大事件作了前期准备。法国大革命时期,绝对的自由心证得到确立,并开始发展以证据形式自由、证据评估自由及依内心确信裁判伦理责任为三大支柱的自由心证制度。现代发展阶段,自由心证制度受到挑战,包括理论上“纯粹主观主义”的批判、意识形态的挑战及科技进步的挑战,成文法面对这些挑战不断调整修改。第二部分阐述了证据自由原则的基本概念、合理依据及外延。区隔证据收集及证据使用两个阶段,将证据自由界定为证据方法及证据资料上的自由。在此基础上,辨析了与证据自由相关的术语,证据自由仅涉及中国语境下的证据种类及证据资格问题,不涉及证明力问题。尔后,基于四重要求说明证据自由原则的合理依据。最后,从司法适用、理论意涵及根本依据三个方面阐述证据自由原则的外延,并在根本依据一节引入与证据自由原则相对的两个重要原则:证据合法性原则及正当性原则,对其基本理论作了详尽阐释。通过对证据自由原则正反两面基本理论的剖析发现,证据自由原则有着相当丰富的意涵,与基于刻板印象所形成的知识前见有着显着区别。第三部分集中探讨了法国法在证据收集阶段所作的限制,这主要体现为法律及判例对公职人员各种取证手段(亦可称“侦查措施”)的限制。对于这些种类繁多的取证手段,以谱系图为依据作了翔实梳理。传统取证手段、科技取证手段及诱惑侦查手段的分类仅有理论上的意义,便于更为清晰地呈现和归类各种取证手段。但至为重要的还是探究法国究竟如何对这些取证手段作具体限制。所以,立足于精细化的要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几乎对每一种取证手段均规定了详尽的制度框架和程序细则。相关判例在推动成文法不断完善过程中至关重要,诸多判例规则直接纳入成文法当中。对于一些新型的取证手段,判例和法律还在发展当中,其中所呈现的争议颇具启发意义。从中可以看到,法国将“活的法”升级为“纸面上的法”所历经的过程。这对其他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而言极具深意。重视判例并非英美法的专利,任何一国要想全面促进法治国建设必须判例和成文法两手抓,让立法和司法形成良性互动。当然,对取证手段严格而繁琐的限制仅适用于公职人员,个人取证手段并不受此种限制。除非存在极端情况,个人取证手段几乎享有绝对自由。这一点虽然成文法未明示,但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庭的判例已作出充分肯定。第四部分则探讨了证据使用阶段的限制,即程序无效制度。集中关注程序无效制度的概念与适用对象、实质要件、程序要件及后续影响。该制度是对诉讼程序各个阶段非法性的制裁,但重点制裁对象仍是审前阶段证据调查行为的非法性及不正当性。作为落实程序性保障规则、规范取证手段的制度,程序无效制度显现出一定的刚性,但判例的不断转向及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的严格化又使其呈现出一定的柔性。老生常谈的理由自然是平衡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两种司法利益,但仅止于此无法透析制度现象背后的深层理由。任何一项完善的制度设置无外乎之前的预防性规定及之后的制裁性规定。证据制度亦不例外,证据调查之前及过程中,预防性规定发挥作用,自由、合法及正当三大原则坐镇指导;非法或不正当取证行为发生后,制裁性规定发挥作用,程序无效落实对相关行为及文书的撤销,形成直接有效的震慑效应。二者偏颇其一均可能导致制度运转不良,甚至形同虚设。因此,从宏观上对二者进行融贯式解析、透视原因、作出评价是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第五部分在之前几章的基础上对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及其限制的特点作了总结,并由此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法国立足于证据自由原则、证据合法性原则及证据正当性原则,在自由与限制之间保持平衡。虽然在制度框架上显示出偏重限制的一面,但正当性原则的灵活性及程序无效的刚中带柔实质上又弱化了限制的严格性。换言之,严格法定的外表之下是灵活裁量。由此推导出自由与限制平衡、原则与规则并举、法定与裁量并重这三大值得中国借鉴的要点。对于自由与限制的平衡,证据种类应采绝对自由主义,法律不对证据种类作封闭式的规定,所有限制应体现在证据收集及证据使用上,尤其对证据收集应严格限制。为实现这种平衡,原则与规则并举至关重要,中国在证据规范方面首先应确立指导性原则,其次法治化各项取证手段,且提升法律规则的质量,以使法律规则朝向精细化、明确化发展。由原则与规则并举必然推演出法定与裁量并重,因此,对于法律文本明确规定的违者排除情形,应予刚性制裁;对于法官裁量应推动而非限制。只有结合二者,法律规范才能在显现出确定性的同时不失灵活性,确保实效性最佳。
赵长江[7](2014)在《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学界关于“电子数据”的研究是纯粹的理论研究,其研究重点是探讨电子数据的独立性及特点,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一般也是通过转化成鉴定意见或书证进行使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明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在法律上的独立性获得肯定。此后,学界在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基于现行法开始对“电子数据”展开研究。由于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电子数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进一步界定,这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造成了一定的困扰。特别是在证据法领域,电子数据究竟如何界定,这一新型证据种类对现行的证据概念、证据分类体系有何冲击;与现行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如何区分;什么样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采性,电子数据的传闻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排除规则有何种特殊之处;如何应对越来越复杂的新型证据(如云数据、加密数据);对证明力规则是否有影响等等,这些问题就成为了刑事证据法应关注的重要问题。本论文从电子数据的基本概念入手,重述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及对证据规则有影响的四个特点和六种分类,在此基础上,对电子数据的鉴真规则、可采规则及证明力评判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全文逾十五万字,共有六章十七节:第一章对“电子数据”这一术语在刑事法领域的使用和研究历程进行了回顾,并通过对“电子”和“数据”的深入分析,界定了电子数据内涵和外延,即: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子设备生成、存储、传输而成的,以电子形态存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模拟数据与数字数据),可简言之为“以电子形态存在的数据”。电子数据是以“数据”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证据种类,以材料说的观点来看,证据内容是“信息”,即案件事实的信息;证据载体是“数据”(数字数据或模拟数据),案件“信息”是依附于“数据”这一载体上。电子数据与相关理论概念有何区别?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应等同视之、没有区分的必要,一没有理论价值,二没有实践意义,出于学术研究的习惯性考虑,可以允许电子证据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简称。电子数据与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是包含关系,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是电子数据的一个类别,是其种概念,不应存在交叉关系。电子数据与科学证据比较,只有“科学检验型”的电子数据才是科学证据,“科学描述型”的电子数据不属于科学证据,两者系交叉关系,上述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提示了电子数据的不同特性。第二章对电子数据对证据规则有影响的特点和分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电子数据对于传统证据理论的贡献在于产生了新的证据存在形态,即“数据”形态。基于波普尔三个世界的理论,证据除了可以存在于现实空间的人和物之上,还可以存在于虚拟空间之中,从依附于人或物的载体之上,变成了依附于虚拟空间的“数据”的载体之上,因此电子数据的首要特性是“虚拟空间的数据形态”。电子数据具有丰富的表现形态,本身具有“多重证据的属性”。因此,在处理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时,先首先对该电子数据进行识别,再分别适用物证、书证和人证的规则。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比较脆弱,但由于它同时可以被恢复及记录操作行为,因此系“脆弱性与稳定性并存”矛盾综合体。由于电子数据的脆弱性需要专业判断,因此,脆弱性仍然是电子数据适用时应首要考虑的要素。电子数据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可实现再生(复制、传输、存储等)无损耗,可实现精确的复制,多次复制也无损耗,可以真实记录原始数据所记载的案件事实信息,实现“无损耗再生”。以上四大特点直接导致了电子数据相关证据规则的特殊性。电子数据依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类别。根据证明内容的不同,电子数据可划分为事实信息数据和鉴真信息数据。事实信息数据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鉴真信息数据是指证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数据,一般是指数据电文在生成、存储、传输、修改、增删这一过程中引起的相关记录以及数据运行时所处的系统环境数据,其意义在于证明该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根据电子数据是否处于形成或传输之中的状态,可以把电子数据分为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该分类有利于深化对电子取证对人权保障的冲击。根据电子数据生成时电子设备与人的交互关系,可以把电子数据分了电子生成数据、电子存储数据与人机交互证据。电子生成数据系电子设备自动生成,没有人为的因素,适用物证的规则。电子存储数据如果包含了人的陈述,应同时考虑适用书证和人证的规则;电子交互数据系人机交互形成,应考虑适用物证和人证的规则。按电子数据是否直接来自原始出处,可以将电子数据分为原始电子数据与传来电子数据,对于电子数据而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之区分可能没有意义,因为传来证据可以与原始证据完全一致。根据电子数据是否加密,可以分为加密数据与非加密数据,此类分类主要考虑加密技术对取证难度的增加,进而考虑在嫌疑人拒不提供密码时可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根据电子数据所处的网络环境,可分为封闭电子数据与网络电子数据,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提示电子数据取证应提取全面的信息,否则构成证据瑕疵。第三章对电子数据给现行证据分类体系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从国际范围上看,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态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均开始大量出现,但从立法上看,大多数国家没有把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态予以规定,一般通过扩大书证的办法容纳电子数据。我国在立法中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态,系我国诉讼法特定的证据分类模式下的独创性规定。由于电子数据与其他数据在分类标准上的不同,造成了同一种材料依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证据种类的尴尬局面,在逻辑上和实践中均造成一定的混乱。为化解此类尴尬局面,应取消视听资料,划入电子数据;凡是以“数据”形态展现的书证、物证均应划分至电子数据这一门类,同时承认电子数据既有“数据”属性,又具有物证、书证、人证的属性,即电子数据系多重证据属性的证据,要考虑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第四章研究了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可行性。具备关联性的电子数据,应通过鉴真判断其真实性,以此证明证据提出者所提出之证据就是其所主张之证据。电子数据的鉴真是指证据提出者证明其举示的电子数据为所主张电子数据的诉讼行为和义务,实现的方法主要是提出证据形式相关性及过程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其目的是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同时确保依据真实的证据而做出裁判。鉴于电子数据的脆弱性以及电子数据中均包括生成、存储、传输等实物证据性质的信息,鉴真应当成为一切电子数据可采的首要规则。电子数据鉴真的证明责任不是由控方、而应由证据举示方承担,辩方在举示电子数据抗辩时也应承担鉴真的责任。鉴真的证明标准达到优势证据即可,无须实现排除合理怀疑。电子数据的鉴真,可以采用实物证据鉴真的通用方法,通过举示合法来源证明、证据保管链证明以及旁证证明实现鉴真,但更应该通过特殊方法进行鉴真。这些方法包括对鉴真信息的使用、特征值的识别与比对以及电子数据专用软件的使用。除此而外,特定类型的电子数据还可以自我鉴真,主要包括电子公文、经公证的电子数据。控辩双方通过合意的方式,也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鉴真。第五章探讨了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规则。在完成鉴真后,对于具备言词证据属性的电子数据,应判断其是否构成传闻,如构成传闻则应当排除,除非构成电子数据传闻的例外。对于具有实物证据属性的电子数据,证据提出者还应解决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在判断电子数据是否适用传闻规则时,应考虑电子数据中是否有传闻的要素,即是否有“陈述”及该陈述系用来证明陈述的内容为真。对于电子存储数据和电子交互数据,其生成之过程包含了人的言词内容,如陈述之表达、权利之主张、事实之描述、默示之行为等,因而应适用传闻证据规则。电子生成数据是完全由电子设备依赖信息技术自动生成的数据,传闻规则的适用基础并不存在。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以及特定电子文书的可靠性高,电子数据传闻应设置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在日常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业务记录和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公共记录,其共同特点在于常规性、完整性以及非特别为个案准备。从最佳证据规则的产生来看,其目的是为司法提供“最好的证据”,最佳证据规则的实质是通过证据的原始性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提供了最好的证据。但是对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而言,最佳证据规则对原件的要求就面临了尴尬。基于现实空间证据的“复制受损”、依赖“原始载体”的最佳证据规则在电子数据“可复制性”、“无损再生性”面前,明显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必要性。此外,电子数据的“原件”与“复制件”界限模糊,并且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原件甚至都不复存在。各国近十几年来均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基本上都放弃了对原件的严格要求。电子数据应树立新型的“完整性”标准,不应考虑其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只要具备完整性的电子数据,均为原件,并且该标准应适用于一切电子数据,包括具有实物证据特性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指电子数据生成时所含有的全部案件信息的确定状态,包括事实信息与鉴真信息在形成后的完整状态,可以从时间、主体、再生、校验几个方面来判断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美国、日本等一些信息技术发达国家专门成立了电子数据收集与保全服务公司,向社会提供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保全服务,由类似机构认证的电子数据也应视为具备完整性。非法电子数据是否应当排除?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看,并未考虑具有人证特性的电子数据,而是将其视为物证,划入物证的裁量排除的范围,电子数据的排除规定模糊,并且受到了排除的“优待”——仅有的排除范围小于物证、书证。非法电子数据还享有“排除特权”,使用一般侦查措施所获得的电子数据仅在具有程序性瑕疵且不能“合理说明”时才被排除,“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不能成为排除的理由;使用技术性侦查措施所获得的电子数据即便违法也不排除。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的排除规则看,电子数据基本处于一种不排除的状态。电子数据不应当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对于电子形态的言词证据(如录音、录像、电子文书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应绝对排除,以引诱、欺骗的方式获取的应以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三标准进行裁量排除。对于电子形态的实物证据,以侵犯宪法权利及基本人权的方式获得的应绝对排除。以违反程序法或程序性规定的方式获得的,应以裁量排除为主,并建立是否影响公正审判及证据真实性的综合考量指标,允许控方对其进行补正(说明或合理解释),如果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则该电子数据不排除;如果无法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则该电子数据应当排除。对于违反技术操作规范而获得的,一般不予排除,除非无法进行鉴真并且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第六章分析了电子数据证明力评判的特殊性。电子数据的科学证据属性以及虚拟证据属性,使得裁判者在衡量其证明力时,其经验与逻辑受到严重的挑战,一是无法解读电子数据中的信息技术信息,二是无法实现虚拟空间数据与现实空间行为的关联。对电子数据这一形态的证据,法官在判断其证明力时,应同时允许法官聘请电子数据专家辅助人,其工作职责不仅是解读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且还包括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答疑,为审判法官提供咨询意见。鉴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虚拟性与脆弱性以及电子取证技术的发展对人权保护的威胁,电子数据应同时提供辅助证明,一方面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可间接防止取证措施的滥用造成对人权的侵犯。辅助证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与现实空间相联系的证据,主要有电子设备持有或使用证明、排除他人使用证明、成为犯罪工具的能力证明、时间使用证明及环境稳定性证明。二是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的证据,以该证据来证明电子数据本身的技术可靠性,包括技术通用性、成熟性证明、检测证明、缺陷及容错率证明、技术人员资质证明等等。
宋书琦[8](2013)在《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领域也相对应地出现了科技性较强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两种证据在我国研究和发展起步较晚,且出现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相继出台,电子数据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被赋予法律地位和效力后,两种证据的相互关系问题便逐渐成为了新的重点探讨课题。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均脱胎于现代科学技术,二者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在新的证据制度分类下,于比较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现实且必须的。本文以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比较分析为基点,从概念、特征和分类三方面进行详细对比,明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相同之点与不同之处,这是整个文章的基础和支撑。鉴于我国关于两种证据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不如两大法系国家长久和深入,故可以借鉴吸收国外相关的成果与经验。而通过评析我国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立法与实践情况,能够归纳出易混淆导致二者在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从明确证据分类、构建具体规则和规范审查流程等方面提出发展建言,希冀以此为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法律思维与进路,以促进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体系构筑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完满实现。
卢惠贞[9](2013)在《论口供》文中研究指明口供制度是证据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口供制度涉及到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体现了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的现状,显示出现代国家社会和谐与人文关怀的状况,关系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以及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在中国,口供制度不尽完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重口供、翻供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口供与自白、自认以及有罪答辩在概念上有所区别。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特有的概念,就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而言,口供不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的供述,还应当包括说明本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自白是西方的一项历史悠久的诉讼制度,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并没有这一术语,并且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中并未明文规定类似“口供”这样一类的证据,自白等同于中国口供制度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供述,而辩解则不属于自白的范畴。英国、美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区分了自白与自认,英美证据制度中的被告人的正式承认与有罪答辩的效果相同,有罪答辩在英美法系独有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意义是程序上的,而非证据上的。口供具有特定性、直接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的属性,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功能。口供作为直接证据可以帮助司法官员发现、搜集证据,审查、核实和判断其他证据,是侦查人员尽量避免盲目侦查逐渐缩小范围,从而减少侦查时所需的人力和物力。口供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口供的收集、口供的审查判断、非法取得口供的效力以及作出口供者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具体制度的总称。口供制度包括口供鉴别制度、口供收集制度和口供的审查采纳制度。从口供的历史发展角度来说,古代中国口供制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刑讯逼供史”,究其原因在与中国古代侦查技术落后、水平低下,其他证据收集困难重重,导致司法者过度依赖口供。中国古代在封建专制王权统治下,严重缺乏人权和法治意识,且奉行有罪推定原则,将百姓视为被统治对象,使得口供成为了各类证据中名副其实的证据之王。同样,在古代西方国家,证据制度也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和英美法系的由判例建立起来的一系列证据规则的发展历程,口供制度从最初的制度化的刑讯逼供走向越来越理性、文明的方向。大陆法系中关于证据制度的两大重要概念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而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所采用的概念为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中国证据法学界在研究鉴于中国证据制度的建构更加近似于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故本文在分析比较了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概念的基础之上,从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方面对口供的证据属性进行探讨。在口供的证据能力方面,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普遍规定了自白任意性规则,认为只有具有任意性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在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形成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使得违反口供收集的正当程序而获取的非任意性自白被排除在法庭适用范围之外。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阐述口供收集的正当程序,应当在沉默权、权利告知、获得律师帮助、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等基本原则的指引下构建合理的口供收集程序。在口供的证明力方面,最重要的制度为补强规则。口供的证明力是指口供作为证据的一种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作用的程度。口供补强规则,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口供补强规则具有双重目的,一是防止司法人员过分偏重口供以致非法获取口供,二是防止仅仅基于不真实的自白而错误地认定被告人有罪。口供补强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补强范围、补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补强程度三项内容,研究补强规则的使用,必须要从这三方面进行具体考察。在中国于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口供制度的立法有着一定程度的进步性规定,如新增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讯问过程可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刑事诉讼法典等等。但仍然存在的许多问题和缺陷,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如,无罪推定原则仍然没有真正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没有沉默权;口供补强规则基本范畴明显缺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够完善;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度依然很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不够彻底等等。鉴于此,本文对口供制度一般原理进行研究,并针对中国国情,希望在吸取世界各国口供制度的共同原理的同时,根据口供收集中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完善建议,从原则上讲,要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反对强迫白证其罪原则;从具体制度设计上讲,包括:首先,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具体制度包括:限制侦查机关直接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建立侦查、羁押分管制度;完善讯问前的权力告知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加强辩护律师对口供收集程序的参与度,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建立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制度。其次,完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再次,建立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及完善口供补强规则。
王秋荣[10](2012)在《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据关联性规则是证据规则体系的基础,在英国甚至被冠以“黄金规则”之称。在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有大量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围绕证据关联性而设计。相比之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难以找到证据关联性的明确界定,司法中证据关联性的评价也大多交给法官自由裁量。然而,在现代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下,证据关联性的判断除了应当遵循良心与理性,还应有适度的章法可循。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实质,就在于为自由心证加上某些必要的法律限制,以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对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关联性规则体系做了一个系统的梳理与粗浅的分析,试图针对我国证据规则立法中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缺陷,提出关于完善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若干具体设想。本文由导论、证据关联性规则概述、证据关联性规则基础理论、证据关联性采纳规则、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科学证据关联性规则共六个部分组成。在导论部分,笔者从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不足与现实尴尬出发,引出了完善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现实意义,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做了简要说明。在第一章证据关联性规则概述部分,笔者首先对证据关联性概念的内涵及其研究背景进行了比较,指出我国学者传统上是将关联性作为证据的根本属性或者特征之一来研究,强调其“证明力”的要求,这种证据关联性的研究不具有事先排除证据的用途。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厘清一些关联性外围概念:证据的根本属性是指证据能力(法律属性)和证明力(自然属性),而传统的证据“三性”(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实际上均属于某个证据进入审判必须具备的证据能力要素,决定着其可否采纳为诉讼证据;而被采纳之后的证据是否为法庭最终采信,又取决于其关联性程度的大小,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所谓证据能力的实质是关联性的有无,证明力的实质是关联性的大小,关联性规则既包括证据能力规则,又涉及证明力规则。其次,笔者对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讲,证据关联性规则是指规定证据关联性有无以及关联程度大小的一系列规则的统称;但是从狭义上讲,证据关联性规则是指一般性的证明力规则和关联性排除规则的统称。所谓一般性证明力规则是指除了推定、证明标准、司法认知等特别证明力规则以外的证明力规则,主要包括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和间接证据印证规则;所谓关联性排除规则,是指因关联性微弱而排除的规则,有别于因虚假性明显而排除的其他证据能力规则。在第二章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基本理论部分,笔者基于对英美证据关联性规则价值取向的分析认为,关联性规则除了关注真相查明基础上的实质正义之外,还体现着提高司法效率、贯彻社会公共政策,鼓励尽快化解纠纷等价值。笔者认为,在证据关联性规则中,关联性的判断标准包含实质性、证明性、适格性三个方面内涵,其关键是对证明力的定性限定规则。笔者将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结构体系按照英美证据法的现状,结合自己的分析归类为采纳规则和排除规则。采纳规则即对某类证据的关联性主要从正面进行确定的规则。排除规则即对某类证据的关联性主要倾向于排除的规则。在第三章证据关联性采纳规则部分,笔者主要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介绍并分析了关联性采纳规则的体系以及立法内容。其中,对各国证据法中最佳证据规则的立法特色做了一般评介;对美国习惯证据规则的可采性做了一般评介,提出引入习惯证据采纳规则的必要性;分析了单个证据补强规则的具体规则应进一步明确化的方法;比较了英美证据法上的间接证据的概念,并主张在印证原则之外增设若干例外。在第四章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部分,笔者在详细梳理英美法上富有特色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系列原则与例外基础上,认为其体现了控辩平衡、公平、效率等普适价值。在概率证据规则方面,笔者基于对概率证据的缺陷分析,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原则上禁止将其作为主要证据用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但允许设置例外;此外,对事后补救与救助行为无关联性规则、诉讼中和解与答辩意见无关联性等其他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做了分析。在第五章关于科学证据关联性规则部分,笔者认为科学证据的概念应当区分为专家意见(或鉴定意见)和其他科学证据。专家意见关联性规则主要包括作为证据能力的专家资格、专门性、终局性等规则,以及作为证明力的科学原理检验、专业领域和论证过程等规则。关于其他科学证据,笔者认为对于测谎结论应确立关联性原则排除规则,但以被测试人自愿为例外;对于电子证据应确立最佳证据规则及可靠性推定规则。关于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设想,笔者认为,我国现有证据关联性规则存在过于原则、粗疏、零散,实践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之弊端,基于对关联性规则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考虑,笔者认为首先应完善以最佳证据规则、习惯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间接证据印证规则等为主的关联性采纳规则体系;其次,可借鉴美国相关立法例,确立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概率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事后补救、救助无关联性规则、责任保险无关联性规则等关联性排除规则体系;最后,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科学证据的关联性规则。
二、如何确认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带的证明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确认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带的证明力(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概述 |
1.1 视频监控数据的内涵 |
1.2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之必要性 |
1.2.1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理论之必要性 |
1.2.2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现实之必要性 |
1.3 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现存之问题 |
2.1 证据运用方面的问题 |
2.1.1 重视频监控线索而轻视频监控证据的收集 |
2.1.2 视频监控数据的“孤证”困境 |
2.1.3 视频监控数据存储和销毁时限规定不一 |
2.1.4 收集、处理视频监控数据缺乏隐私保护手段 |
2.2 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 |
2.2.1 监控安装主体缺乏法律规制 |
2.2.2 私人监控范围向公共区域的延伸缺乏规制 |
2.3 取证主体方面的问题 |
2.3.1 收集、取证主体资格不当 |
2.3.2 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有所欠缺 |
2.3.3 司法人员受传统思维之累导致证据误用 |
3 域外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考察 |
3.1 美国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2 欧盟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3 英国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4 日本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5 澳大利亚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6 域外立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制度完善之启示 |
4 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则之完善 |
4.1 视频监控数据取证的基本原则之完善 |
4.1.1 程序合法性原则 |
4.1.2 收集及时性原则 |
4.1.3 主体限定性原则 |
4.1.4 范围限定性原则 |
4.2 监督管理机制之完善 |
4.2.1 明确视频监控管理者的责任 |
4.2.2 规定监控视频所有权归属 |
4.2.3 明确视频监控监管主体 |
4.3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规则之完善 |
4.3.1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的科学化要求 |
4.3.2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的规范化要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刑事电子证据概述 |
(一) 电子证据的界定 |
(二) 电子证据的特点 |
(三) 电子证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定位的学理争论及评价 |
(四) 刑事电子证据适用较为集中的领域和案件类型 |
(五) 研究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与方法的必要性 |
二、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与方法应用的前提及标准 |
(一) 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与方法应用的前提 |
(二) 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与方法应用的标准 |
三、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 |
(一) 传统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在电子证据审查判断中的应用 |
(二) 国外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则 |
(三) 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应遵循的规则 |
四、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
(一) 电子证据审查判断方法在刑事案件中运用的基本原理 |
(二) 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论侦查中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做好调取前的准备 |
2.1 视频数据调取范围与目标的确定 |
2.2 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
2.3 准备好调取存储工具 |
2.4 意外情况应对 |
3 视频数据调取分析与视频监控点分布图制作 |
3.1 视频数据调取分析 |
3.1.1 从时间关系确定需要调取的视频数据 |
3.1.2 从空间关系确定需要调取的视频数据 |
3.1.3 根据犯罪现场遗留物调取视频数据 |
3.1.4 依据逻辑关系调取视频数据 |
3.1.5 通过关联信息扩展调取视频数据 |
3.2 视频监控点分布图制作 |
4 视频数据调取方法选择 |
4.1 实物提取法 |
4.2 复制法 |
4.3 软件下载法 |
4.4 视频采集法 |
4.5 屏幕抓拍法 |
4.6“一步式”提取分析法 |
5 视频数据调取流程 |
5.1 查找发现目标监控点 |
5.2 确定视频数据资料持有者 |
5.3 调阅与观看视频图像资料 |
5.4 调取图像数据与播放程序 |
5.5 图像处理研判 |
5.6 记录调取工作和图像资料情况, 履行相关手续 |
6 视频数据资料管理、视频图像处理与鉴定 |
6.1 视频数据资料管理 |
6.2 视频图像处理与鉴定 |
6.2.1 视频图像处理 |
6.2.2 视频图像鉴定 |
7 视频图像分析 |
8 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
8.1 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规范化 |
8.2 视频数据收集提取的科学化 |
8.2.1 用先进合理的手段收集提取视频数据 |
8.2.2 依照技术规范实现对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 |
8.2.3 在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与使用中引入效益理念, 进行费效比考核 |
9 结语 |
(4)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5)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的意义 |
1.1.1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调查核实权长期存在争议 |
1.1.2 如何妥善运用权能,存在许多难题需要探究 |
1.1.3 违法行为调查的起源、作用、运行等问题值得研究 |
1.2 研究现状分析 |
1.2.1 主导性观点逐渐形成 |
1.2.2 成果数量多,但专门研究居少 |
1.2.3 具体制度、具体规则认识差异大 |
1.2.4 本文初步考量 |
1.3 研究目的、方法及价值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价值 |
第2章 调查核实权的本体论阐释 |
2.1 调查核实权概念阐释及辨析 |
2.1.1 调查核实权的概念阐释 |
2.1.2 实施主体 |
2.1.3 行使对象 |
2.2 调查核实权的特征、功能探析 |
2.2.1 调查核实权的特征探讨 |
2.2.2 调查核实权的功能剖析 |
2.3 调查核实权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
2.3.1 合法原则 |
2.3.2 比例原则 |
2.3.3 效益原则 |
2.4 关联术语辨析 |
2.4.1 调查核实与法院调查取证 |
2.4.2 调查核实与律师调查取证 |
2.4.3 调查核实与法官职务犯罪侦查、违法行为调查 |
第3章 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配置的历史沿革 |
3.1 新中国早期阶段可资借鉴的立法内容规范 |
3.1.1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 |
3.1.2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3.2 法制恢复阶段可资借鉴的相关规范及实践 |
3.2.1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3.2.2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
3.2.3 1990年《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
3.2.4 1991年民诉法相关规范剖析 |
3.2.5 1992年《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 |
3.3 强化发展阶段的相关规范及实践 |
3.3.1 1993年高检院授权民事检察部门直接行使法官职务犯罪侦查权 |
3.3.2 1999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 |
3.3.3 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
3.4 结构调整阶段的调查核实规范剖析 |
3.4.1 2011年《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
3.4.2 2011年民诉法修改草案(法工委征求意见稿) |
3.4.3 2012年新修订民诉法相关条款 |
3.4.4 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剖析 |
第4章 调查核实权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类型化剖析 |
4.1 调查核实权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
4.1.1 调查核实权在抗诉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1.2 调查核实权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2 调查核实权在审判违法行为监督中的具体运用 |
4.2.1 调查核实权在违法送达监督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
4.2.2 调查核实权在违法保全监督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
4.2.3 调查核实权在其他审判违法监督案例中的运用 |
4.3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监督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
4.3.1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裁定决定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3.2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3.3 调查核实权在怠于执行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4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虚假诉讼、职务犯罪的运用 |
4.4.1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
4.4.2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虚假诉讼中的运用 |
第5章 调查核实权构造和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 调查核实权构造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1 《办案规则》在调查取证权配置上存在的不足 |
5.1.2 《监督规则》在调查核实权配置上存在的不足 |
5.2 调查核实权运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1 内生性方式方法有限,尚不足以适应实践需求 |
5.2.2 系统性整合不够,运行环境差强人意 |
5.2.3 地区之间好恶不均,使用频度差异较大 |
5.2.4 存在着乱作为、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
第6章 调查核实权制度的整合和完善 |
6.1 关于调查核实权相关称谓的归纳整理 |
6.1.1 确立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权的合理性 |
6.1.2 摒弃民事检察部门直接行使初查权侦查权的用法 |
6.1.3 实现再审型调查核实权能的适度强化 |
6.2 调查核实权具体手段规则的优化整合 |
6.2.1 调卷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
6.2.2 询问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
6.2.3 勘验鉴定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
6.2.4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核实规则的完善 |
6.3 调查核实权约束制衡机制的完善 |
6.3.1 恪守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 |
6.3.2 强化权利保护观念 |
6.3.3 强化权力制衡约束 |
结语 |
附录:民事检察办案运用调查核实权情况实务调研提纲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论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原则及其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目的 |
五、研究方法 |
六、本文创新 |
第一章 证据自由原则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古典时期自由心证制度的萌芽 |
一、古希腊 |
二、古罗马 |
第二节 中世纪自由心证制度的式微 |
一、中世纪早期:神意裁判复苏 |
二、中世纪中期:法定证据构建 |
三、中世纪晚期:人文主义复苏 |
第三节 法国大革命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 |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哲学思想及历史背景 |
二、法国大革命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过程 |
第四节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 |
一、理论挑战 |
二、成文法的发展 |
第二章 证据自由原则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证据自由原则的概念 |
一、证据的概念 |
二、证据自由的概念 |
三、证据自由相邻术语辨析 |
第二节 证据自由原则的合理依据 |
一、刑事诉讼的特殊属性 |
二、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必然结果 |
三、提高打击犯罪效率的需要 |
四、揭示案件真相的要求 |
第三节 证据自由原则的外延 |
一、证据自由原则实际适用的外延 |
二、证据自由原则外延的理论意涵 |
三、证据自由原则外延的根本依据 |
第三章 证据收集阶段的限制 |
第一节 传统取证手段的限制 |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
二、询问证人 |
三、人身检查 |
四、搜查与扣押 |
第二节 科技取证手段的限制 |
一、录音录像 |
二、电信截听 |
三、获取信息数据 |
四、人身提取 |
五、DNA提取 |
六、司法鉴定 |
第三节 诱惑侦查手段的限制 |
一、基本理论 |
二、监视及卧底侦查 |
三、新型诱惑侦查手段 |
第四节 个人取证手段限制之例外 |
一、雇主安装监控 |
二、配偶秘密录音 |
三、社团测试种族歧视 |
四、结论 |
第四章 证据使用阶段限制 |
第一节 程序无效的概念及适用对象 |
一、程序无效的概念 |
二、程序无效的适用对象 |
第二节 程序无效的实质要件 |
一、受理程序无效请求的条件 |
二、宣告程序无效的条件 |
第三节 程序无效的程序要件 |
一、请求主体 |
二、请求限制 |
三、裁判主体 |
第四节 程序无效的后续影响 |
一、对当事人的影响 |
二、对撤销范围的影响 |
三、对撤销行为或文书本身的影响 |
第五章 法国证据自由原则及其限制的特点及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法国证据自由原则及其限制的特点 |
一、证据正当性原则灵活调整 |
二、程序无效制裁刚中带柔 |
第二节 法国证据自由原则及其限制的借鉴意义 |
一、自由与限制平衡 |
二、原则与规则并举 |
三、法定与裁量并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第一章 电子数据概念的重述 |
第一节 电子数据概念的引入及发展 |
一、“电子数据”术语的发展历程——从混用到统一 |
二、电子数据的概念 |
第二节 电子数据与相关理论概念的区分 |
一、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 |
二、电子数据与计算机证据及数字证据 |
三、电子数据与科学证据 |
第二章 电子数据的特点、分类与常见形态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的特点及对证据规则的影响 |
一、虚拟的证据存在状态:虚拟空间的数据形态 |
二、复杂的证据定位:电子数据的多种特性 |
三、矛盾的证据可靠状态:脆弱性与稳定性并存 |
四、全新的证据再现方式:无损耗再生性 |
第二节 电子数据的理论分类及对证据规则的影响 |
一、事实信息数据与鉴真信息数据 |
二、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 |
三、电子生成数据、电子存储数据与电子交互数据 |
四、原始电子数据与传来电子数据 |
五、加密数据和非加密数据 |
六、封闭电子数据与网络电子数据 |
七、其他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的常见形态 |
一、计算机数据 |
二、智能手机数据 |
三、网络数据 |
第三章 电子数据对证据分类体系的冲击 |
第一节 电子数据独立法律地位之分析 |
一、电子数据在其他国家的法律地位 |
二、电子数据独立性相关的各类学说评析 |
第二节 证据分类体系的混乱与解决 |
一、根源:分类标准不一 |
二、出路:取消视听资料、缩小物证书证范围、扩充电子数据 |
第四章 电子数据与鉴真规则 |
第一节 鉴真的概念及性质 |
第二节 鉴真规则在英美及我国的规定 |
一、英美法代表性国家关于鉴真的规定 |
二、中国刑诉法关于鉴真的规定:鉴真规则是否存在?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的鉴真方法:基于美国法的考察与比较 |
一、电子数据鉴真的通用方法 |
二、电子数据鉴真的特殊方法——基于科学证据的属性 |
三、我国电子数据鉴真的现行方法 |
第四节 中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建构 |
一、鉴真是一切电子数据可采的前提 |
二、中国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的设置 |
第五章 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传闻证据规则与电子数据:适用与例外 |
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 |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电子数据 |
三、电子数据传闻规则之设置 |
第二节 最佳证据规则与电子数据:扬弃与发展 |
一、最佳证据规则及发展概述 |
二、最佳证据规则在中国刑诉法中的规定 |
三、最佳证据规则调适电子数据时的困境 |
四、代表性国家和组织对电子数据“原件”的调整 |
五、由“原件”到“完整性”——我国电子数据最佳证据规则的建构 |
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电子数据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理论根源 |
二、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三、中国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现状 |
四、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原因与构想 |
第六章 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评判 |
第一节 自由心证及其例外 |
一、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
二、自由心证及其受到的冲击 |
三、中国现行证明力规则的现状及原因 |
第二节 电子数据对自由心证的冲击 |
一、电子数据的科学属性对自由心证的影响 |
二、电子数据的虚拟性对自由心证的影响 |
三、司法人员对电子数据证明力评判的规避 |
第三节 电子数据证明力评判之应对 |
一、电子数据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 |
二、电子数据的辅助证明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的研究背景 |
1.2 课题的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比较分析 |
2.1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概念比较 |
2.1.1 视听资料的语义概念 |
2.1.2 电子数据的语义概念 |
2.1.3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概念比较 |
2.2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特征比较 |
2.2.1 视听资料的特征 |
2.2.2 电子数据的特征 |
2.2.3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特征比较 |
2.3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类比较 |
2.3.1 视听资料的分类 |
2.3.2 电子数据的分类 |
2.3.3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类比较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的域外考察 |
3.1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3.1.1 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视听资料的规定 |
3.1.2 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电子数据的规定 |
3.1.3 英美法系国家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比较 |
3.2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3.2.1 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视听资料的规定 |
3.2.2 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电子数据的规定 |
3.2.3 大陆法系国家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比较 |
3.3 两大法系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相互关系对我国的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易混淆导致两种证据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现状 |
4.1.1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立法情况 |
4.1.2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实践情况 |
4.2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
4.3 造成现存问题的主要原因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正确区分运用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建议 |
5.1 明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证据分类 |
5.2 构建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具体规则 |
5.2.1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适用的统一规则 |
5.2.2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适用的各自标准 |
5.3 规范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审查流程 |
5.3.1 视听资料的审查流程 |
5.3.2 电子数据的审查流程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论口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韩文摘要 |
导言 |
第一章 口供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口供概述 |
一、口供的概念 |
二、相关概念:自白、自认和有罪答辩 |
三、口供的功能和作用 |
第二节 口供的属性 |
一、特定性 |
二、直接性 |
三、复杂性 |
四、反复性 |
第三节 口供制度 |
一、口供鉴别制度 |
二、口供收集制度 |
三、口供审查制度 |
四、口供采纳制度 |
注释 |
第二章 口供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古代证据制度中的口供制度 |
一、中国古代口供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二、西方国家古代证据制度中的口供 |
第二节 近现代证据制度中的口供制度变化与发展 |
一、近代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口供制度 |
二、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中的口供 |
三、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的口供 |
注释 |
第三章 口供的证据能力制度 |
第一节 口供的证据能力 |
一、证据属性的争论 |
二、英美法和大陆法证据法概念的比较 |
三、口供的证据能力 |
第二节 自白任意性规则 |
一、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内涵 |
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
一、“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概念辨析 |
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
第四节 口供收集的正当程序 |
一、“人权”概念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
二、口供收集的方法 |
三、口供收集的原则 |
四、口供收集的正当程序 |
注释 |
第四章 口供的证明力制度 |
第一节 口供的证明力 |
一、证据的证明力概述 |
二、口供的证明力 |
第二节 口供补强规则概述 |
一、口供补强规则的含义和性质 |
二、口供补强规则的功能 |
第三节 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 |
一、补强范围 |
二、补强证据的证据能力 |
三、补强的程度 |
第四节 共犯口供补强规则 |
一、共犯口供的概念 |
二、共犯口供的证据能力 |
三、共犯口供是否需要补强及如何被补强 |
四、共犯口供能否作为其他共犯的口供补强证据 |
注释 |
第五章 中国口供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新刑诉法中口供制度的修正 |
一、1949年后《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历程 |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口供制度的修正 |
第二节 中国口供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原则确立 |
二、制度设计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的意义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证据关联性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证据关联性概述 |
一、证据关联性的概念 |
二、证据关联性的分类 |
第二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概述 |
一、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概念 |
二、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实质 |
三、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国外概况 |
评价与建议 |
第二章 证据关联性规则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价值取向 |
一、维护实质正义 |
二、提高司法效率 |
三、贯彻公共政策 |
四、恢复和平安宁 |
第二节 关联性的判定 |
一、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
二、关联性的判断方法 |
第三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基本体系结构 |
一、证据关联性采纳规则 |
二、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 |
三、科学证据的关联性规则 |
评价与建议 |
第三章 证据关联性采纳规则 |
第一节 最佳证据规则 |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概念 |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立法表达方式考察 |
第二节 单个证据补强规则 |
一、口供补强规则 |
二、其他言词证据补强规则 |
第三节 间接证据印证规则 |
一、间接证据理论概述 |
二、间接证据印证规则的内容 |
第四节 习惯证据的采纳规则 |
一、习惯证据的概念 |
二、习惯证据规则的概念 |
三、习惯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 |
评价与建议 |
第四章 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 |
第一节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
一、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
二、品格证据排除的理论依据 |
三、被告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
四、被害人与证人品格证据规则 |
第二节 概率证据排除规则 |
一、概率证据的概念及内容 |
二、概率证据排除的理论依据 |
三、概率证据规则的内容 |
第三节 其他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 |
一、事后补救措施关联性排除规则 |
二、和解、答辩中的妥协关联性排除规则 |
三、其他证据关联性排除规则 |
评价与建议 |
第五章 科学证据关联性规则 |
第一节 科学证据的概念辨析 |
一、“科学证据”之既存概念解析 |
二、“科学证据”概念之厘清 |
第二节 专家意见的关联性规则 |
一、专家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二、专家意见的可靠性规则 |
第三节 其它科学证据的关联性规则 |
一、测谎结论 |
二、麻醉分析和催眠询问 |
三、警犬识别 |
四、电子证据 |
评价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参加的项目 |
四、如何确认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带的证明力(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问题研究[D]. 王纪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2]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方法[D]. 郭昌通. 山东大学, 2020(11)
- [3]论侦查中视频数据的收集提取[J]. 李双其.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9(01)
- [4]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5]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2)
- [6]论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原则及其限制[D]. 王晨辰.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7]刑事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D]. 赵长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 [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比较研究[D]. 宋书琦. 燕山大学, 2013(08)
- [9]论口供[D]. 卢惠贞. 复旦大学, 2013(03)
- [10]证据关联性规则研究[D]. 王秋荣. 复旦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