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关系何时可变更(论文文献综述)
张永祥[1](2021)在《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程序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不同于审判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因为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不仅是程序主体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变更后的当事人要直接承受实体上的权利或义务。执行程序中出现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变更其继承人为新的被执行人,不仅涉及程序的正当性问题,还涉及实体的正当性问题。因此,研究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程序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应用性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对该制度相关文献和判例的研究发现,存在启动程序方式单一、审查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审查方式不统一、执行裁定中变更后的被执行人承担义务不明确和救济程序不完善的问题。本文以近三年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判文书为主要的支撑资料,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对于该制度的完善首先要确定程序启动方式,按照不同情况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或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方式进行;其次要规范审查程序,遵守变更法定原则和裁执分离原则,科学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统一审查步骤;再次作出的执行裁定明确变更后被执行人具体的法律义务;最后建立和完善完备的救济方式,形成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为主,执行异议和实体性救济为辅的执行救济程序。
张浩良[2](2021)在《涉他合同解释论》文中研究指明
温星[3](2020)在《民事疑难案件裁判中利益衡量的应用》文中提出民事纠纷的本质在于利益冲突,且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密切,这一冲突在主体和类型等方面都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在此情势下,民事疑难案件的裁判工作陷于困境。通过分析典型民事疑难案件,可以发现对于事实认定上的疑难案件,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偏向形式主义而无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迁和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对于法律适用中的疑难案件,因单一的法律形式主义或法律现实主义裁判思维过于简单化而不足以应对个案的千头万绪。于此,民事疑难案件的裁判结果在形式合法与实质合理上自然失其平衡。为了突破上述困境,有必要将既注重个案实质正义,又兼顾形式正义的利益衡量方法引入到司法过程。利益衡量方法在讲究依法裁判的同时对法律之外的情形有所考虑,力求疑难案件中冲突之利益于法于理上都能达到平衡。然而,利益衡量方法作为一种天生带有恣意性的思维方法在适用时极易脱离法律的框架。如何使利益衡量客观化,又不失其自身注重个案化和实质正义的方法特色,是这一方法运用于民事疑难案件时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本文首先提出应当以合法原则、利益最优原则以及正当激励原则对利益衡量的整个过程进行规制。其中合法原则是要求法官作为“法律的阐释者”应将民法条文以及背后的理念、精神的应有之义传达给民众。利益最优原则是要求法官立足于纵横两个维度,在纵向上参酌相对的利益位阶之安排,在横向上面对价值冲突时,以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前提,对利益位阶的排序予以适时适事的调整。正当激励原则要求法官在衡量时需确保衡量结果能正向启发民众之日后行为。其次,在以原则约束衡量行为的基础上,把握好衡量的标准也是确保衡量结果正当性的关键。本文认为利益衡量的最终标准应当是由法律、社会两大因素博弈而产生,具体而言,法律因素包含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目的,社会因素包含公共政策、基本道德、社会正义观念。此外,在衡量结果最终确定前,法官应预测其可能引发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追求二者的相统一。利益衡量的过程终究不是散漫无章的,需要遵循分析适用场域、调查利益、权衡利益及论证的基本步骤,如此利益衡量的操作便有迹可循。
陈信勇[4](2019)在《亲属身份行为的立法构造——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草案之完善》文中指出亲属身份行为应当成为身份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由于各种原因,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民法其他各编之间的不协调现象依然存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草案在亲属身份行为方面也存在不少疏漏。只有在勘定亲属身份行为边界的基础上,把握亲属身份行为的成立状态、效力性能和生效样态等动态特征,才可以为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草案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
蔡佳桐[5](2019)在《论我国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下时际冲突之解决》文中研究表明连结点作为一种媒介被用来确定准据法,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连结点一定会体现出某一法律关系与准据法之间的本质关联。在立法阶段,由于实际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立法者不可能设定完善的连结点,而只能从可供考虑的连结点中选择出一个或者多个最能体现出该种法律关系和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具有实质关联的连结点,然后据此来构造冲突规范。准据法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在确定准据法时,可能会遇到如先决问题、时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等情况亟需解决。其中,在时际法律冲突方面可能会遇到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冲突规范在涉外民事关系确立之后发生了变化;第二种情况是是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在法律关系确立之后发生了变化;第三种情况是连结点的事实因素在冲突规范确定之后发生了变化。连结点按照可变与否进行划分可以被分为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静态连结点是指连结点事实因素保持不变,常见的类型有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时间点限制在过去的连结点,其中比较典型的静态连结点如:婚姻缔结地、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动态连结点是指连结点指向的事实因素处于变动情形的连结点,比如国籍国、住所地、动产的物之所在地等均是动态的连结点。中国国际私法规范体系的主要立法中都有较为丰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是一些冲突规范的规定会由于连结点事实因素的变动而导致确定准据法困难的时际冲突问题。同时,时际冲突问题不仅会导致需要考量出最终所适用准据法的问题,在实践的层面上,还需要法官承担相应的说理义务而增加法官的负担。对于这种时际冲突,在立法与实践上国际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解决办法。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各国国际私法一般都从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的角度出发,采取不可变原则和可变原则两种做法来处理。在立法规定上,各国立法者也采用了类似增加连结点、使用补充性连结点等种种规定来减少时际冲突带来的困扰,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时际冲突问题的产生,降低了时际冲突问题的影响。这其中的一些操作方式可能会给中国的冲突法律适用,特别是针对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时际冲突问题提供解决规则的参考,即对动态连结点通过原则性规定加以解决、增加连结点、合理使用可变规则与不可变规则等。
廖晶晶[6](2019)在《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父母离婚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姓名扎根于我国历史文化传承之中,包含了社会伦理道德即情感寄托,具备特殊的人格利益,在法治文明化的今天,姓名权已经成为了人格标志的一部分。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部分,它包含了社会伦理、经济利益等各方面利益,在人们权利意识愈来愈强的今天,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也格外受到社会的关注。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姓名是伴随其成长的重要人格标志,基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需要,其姓名权包含的内容意义重大。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因为婚姻的破裂,很有可能导致监护人双方盲目用监护权去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权,在这种情况下,对未成年子女意义深远的姓名权益很可能遭到侵害。所以,笔者从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四个真实案例分析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争议焦点,分析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立足我国的现实情况,探究姓名权、监护权和亲权之间的关系,分析国外较发达的姓名立法,阐述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最后针对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对因父母离婚引起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纠纷的保护起到微薄的推动作用。
郭维[7](2019)在《个案工作介入空巢老人代际冲突研究》文中提出家庭类似于一个小型社会,充满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生活在家庭中的人们相互团结、相互依靠,同时成员之间也会产生冲突。代际矛盾理论认为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会产生复杂、错综的情感关系,这种情感包括认知、情绪的矛盾,使得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会表现得关系亲密,或者表现得相互敌对。而今天,我们主要研究的是在代际关系中消极对立的情感。本文主要以空巢老人为例,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对空巢老人及代际关系的概念进行界定,以社会交换理论和家庭系统理论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以空巢老人为服务对象,并对服务对象的家庭代际关系进行深入剖析,找出服务对象问题产生的背景。第三部分,针对空巢老人的亲子代际冲突,基于人类的独特性,制定社会工作的个案工作计划以满足家庭成员的不同需求,并针对性地开展服务计划,改善老人家庭代际关系。第四部分,总结出空巢老人家庭代际关系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依据老人家庭所面临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策略。
史慧敏[8](2019)在《夫妻共同遗嘱效力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多,家庭财产也在不断增加,公民订立遗嘱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夫妻共同遗嘱因其在维持财产稳定和家庭和谐方面具有的显着优势,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订立共同遗嘱的现象较为常见。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及相关立法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所援引的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不尽相同,不利于民众形成对此类案件的预期,也有损司法权威。因此对于共同遗嘱在我国立法中缺失的现状,需要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予以明确规定,以顺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为司法实务中处理夫妻共同遗嘱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以对夫妻共同遗嘱基本理论的介绍开始,并进一步分析此类遗嘱形式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现状,通过对国外立法的考察和对国内立法及理论观点的分析,提出构建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具体思路,以期对我国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和司法实务发挥一定的指导意义。在文章结构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夫妻共同遗嘱的含义、特点、类型以及与继承契约的区别等基础理论,为下文论述的深入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通过分析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研究总结出目前夫妻共同遗嘱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不同的司法判决进行评价。第三部分首先评析了我国学术界在共同遗嘱效力、以打印形式订立共同遗嘱的效力、生效时间以及是否可以变更和撤销等方面的理论争议,之后通过介绍国外相关立法,进一步分析比较法上的经验对我国构建夫妻共同遗嘱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构建夫妻共同遗嘱的建议,首先从认可共同遗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出发,论证我国承认此种类型的遗嘱效力之理由,并应当将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在民法典的继承篇中予以明确规定;另外,对第二部分论述的有关司法实践的困境作出回应并提出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
井毓芳[9](2019)在《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构建 ——以寿险保单贴现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寿险保单贴现交易最早发源于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临终者保单贴现,起初是为了解决患艾滋病的寿险被保险人的经济困境,后来其社会需求不断增加。保单贴现在90年代已非常盛行并逐渐出现证券化趋势,目前美国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寿险保单贴现市场。随着该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其监管和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其现行保险法中的不可撤销受益人条款、可保利益条款等都对寿险保单贴现的运作予以规制,并制定了专门立法来规范交易,包括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颁布的《保单贴现示范法》,以及美国各州依该法案自行制定的法案,这些法律法规对美国寿险保单贴现市场的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中国不仅人口众多,且目前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民保险意识逐渐提高,未来寿险保单贴现的需求量将大大增加。2018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表明我国将审慎开展该业务试点。该规定将对规范我国寿险保单贴现交易市场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该业务的发展在法律法规层面仍面临诸多挑战。如目前我国《保险法》并未涉及与寿险保单贴现相关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此交易的专门立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可以说,引入这一制度是开展寿险保单贴现业务的必要条件。如果保险合同或者保单贴现协议中没有不可撤销受益人条款,则保单受让人的保险受益权将得不到保障,且其利益受损的救济路径有限,还可能引发新受益人和保单受让人之间的权利纠纷,这些均不利于寿险保单贴现业务的开展。而规定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可实现对保单持有人违约的“事先预防”,且目前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很多国家都已建立这一制度,中国也应从中学习,并对该制度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的具体应用作出规定。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引入“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寿险保单贴现交易的含义、性质、交易模式以及该交易的权利主体。目前学界关于上述问题均存在争议,而对它们的定性正确与否将影响到寿险保单贴现的各流程及相关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到“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具体构建。其次,引入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说到底还应探讨我国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与受益权问题。现阶段,学界对于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主体、保险受益权的性质、保单受让人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等问题都争议颇多。这些问题影响到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适用的程序与法律效果,因此我们有必要予以厘清,以期获得可适用的结论。最后,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具体适用该制度,应当先明确不同交易模式中的不可撤销受益人为何人,寿险保单贴现两种交易模式四种交易方式中的不可撤销受益人及保险受益权受让人会有所差异;并制定寿险保单贴现交易格式合同,包括保单贴现公司或投资者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寿险保单贴现协议,以及投资者或SPV与保单贴现公司之间的保险受益权转让协议,明确规定合同中至少应约定的内容,以规范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将保单受让人变更为不可撤销受益人之后,还应探讨对其受益权的保护与限制,包括投保人退保权与受益权人保单受益权的平衡,质权人质权与受益权人保险金请求权的竞合,被保险人债权人与不可撤销受益人争夺保险给付,不可撤销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以及不可撤销受益人先于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金之归属,保险人对不可撤销受益人的抗辩及免责等,明确这些问题将有利于减少保单贴现业务开展过程中纠纷的发生。另外,我国《保险法》中应增设不可撤销受益人条款,完善与该制度相关的法规,并制定专门规制该业务的《保单贴现管理办法》。
古强[10](2018)在《变更判决之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程序法上的变更判决之诉,它是从实体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演变过来的,立法旨意在于判决生效后若出现无法预料的重大基础情势变化,按照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权利义务将会显失公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应该允许原生效判决有变更的机会。自罗马法以来,情势变更原则一直作为实体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实体性立法中或予以原则性规定或是在实体法的具体条文上明文立法规定,是作为实体法上变更请求权基础的规范。因此,这个显示出情势变更原则的规范放到民事诉讼法里予以立法规定是否恰当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但立法实践表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已经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变更判决之诉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提起变更判决之诉,具有扩充事后程序保障的功能。就程序法理论研究而言,以情势变更原则为事实基础的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构建涉及到变更判决之诉所属诉的类型的研究、变更判决之诉的诉讼标的研究、前诉的既判力研究、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要件研究、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运行研究等方方面面的程序性问题。本文试图从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创始国德国的相关理论和立法研究为出发点,通过梳理其创设变更判决之诉的制度基础即将来给付之诉以及定期金赔偿给付制度的发展趋势,以阐释变更判决之诉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脉络。同时,透过变更判决之诉的事实基础即“基础情势重大变更”的梳理,重点从诉讼标的入手去分析变更判决之诉的理论根据,即分析该制度究竟系对既判力的突破还是对既判力的重新确认,重点论述了这一诉讼制度反映在既判力排除理论层面上的丰富内容。此外,在比较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有关变更判决之诉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实例的基础上,本文明确了变更判决之诉的性质、制度价值、适用要件及范围、程序运行中的相关问题,从而更为清晰地把握这一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维护裁判统一、诉讼经济以及事后程序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而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构建我国本土化的变更判决诉讼制度奠定基础。除去导论和结语以外,本文主要内容共分为五章,具体如下:导论部分作为本文研究的开端,交代了论文选题的来源,明确了论文研究的目的,梳理了国内外有关变更判决之诉的文献资料并进行了述评,阐释了论文写作的实践价值与理论意义,说明了本文的创新之处及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变更判决之诉的基础理论。本章内容包括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变更判决之诉的概念辨析。本部分首先通过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变更判决之诉的概念的比较分析及变更判决之诉与其相近似的诉讼制度间的比较分析,进而对变更判决之诉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接着界定了变更判决的性质及分析了该制度设计的法律目的,以期对变更判决之诉的概念有一个全方位的理解与把握。第二,变更判决之诉的事实基础——情势变更原则。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法源及沿革,比较分析了域外国家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学说,然后重点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在程序法中适用情况及存在的争议,进而得出结论:对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而产生的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性研究,是大有实益的。第三,变更判决之诉的理论根基——既判力视角下的研讨。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既判力基准时与既判力遮断效的相关程序性理论,继而对既判力视角下变更判决之诉(后诉)与前诉之间的关系讨论,比如:衡平说理论下的既判力突破、确认说理论下的既判力重新确认、既判力强弱说理论下的既判力有限打破。该部分系统阐释变更判决之诉的既判力理论,是深入把握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理论基础的关键所在。第二章变更判决之诉的比较考察及启示。本章内容包括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国外变更判决之诉的考察。本部分研析了德国、日本有关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例,分别探讨了这两个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变更判决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立法理由等,并从司法实践中分析了其变更判决之诉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第二,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考察。本部分研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例,探讨了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变更判决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立法理由等,并从司法实践中分析了其变更判决之诉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第三,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比较与启示。本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状况,得出其各自的立法路径,为后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构建我国的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设想打下基础。第三章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现有相关规定及实践。本章内容包括了以下两个部分:第一,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现有相关规定及评析。本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相关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检视,得出在程序法意义上对变更判决之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研讨有着极强的现实需求。第二,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司法实践及评析。本部分通过近两年(截止于2017年5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的检索,概要性的分析了两大类型常见案件——家庭成员之间“扶养”义务定期金给付案件、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定期金给付案件中的司法实践运行情况,得出由于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缺失影响诉讼程序的法定运行的结论。第四章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本章内容包括以下两个部分:第一,变更判决之诉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分析。本部分通过进一步阐释了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的既有制度基础,通过分析了学者对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呼吁,得出在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可行性。第二,变更判决之诉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分析。本部分通过论证丰富和完善相关程序性立法的必要性、统一司法裁判规则需要的紧迫性两个方面,得出在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必要性。第五章我国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设计。本章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设计理念。本部分探析了变更判决之诉的诉讼标的,认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故在确立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时候,应当正视变更判决之诉中对既判力遮断效之例外性的排除理念。第二,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要件及范围。本部分作为本文的重点部分之一,对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要件的设想进行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分析论证。第三,变更判决之诉的运行机制构建。本部分参考日本学者提出的民事程序三阶段构造理论,将变更判决之诉程序分为了两部分研析,即起诉与受理阶段的问题研析及审判阶段的问题研析。在起诉与受理阶段,本部分讨论了变更判决之诉的管辖问题、立案登记还是立案审查制度的问题。在审判阶段,就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职权探知和审理对象进行了分析,就裁判文书的类型和裁判文书的法律效果(一审终审、能否有溯及既往力)等进行了分析。结语部分是在全文对变更判决之诉加以理论梳理、比较研究以及实例印证的基础上,在表明本文研究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重要意义之际,同时指出本文讨论的局限所在,并对我国变更判决诉讼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寄予美好希望。
二、抚养关系何时可变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抚养关系何时可变更(论文提纲范文)
(1)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域外和地区的研究现状 |
2.国内该程序的研究现状 |
(三)采取的研究方法 |
一、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制度的基础理论 |
(一)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制度概述 |
1.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制度概念 |
2.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制度内容 |
(二)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制度依据 |
1.理论依据 |
2.程序法依据 |
3.实体法依据 |
(三)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制度价值 |
1.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稳定性 |
2.保障民事执行的效率与公正 |
二、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程序的实务现状 |
1.法律依据 |
2.举证责任 |
3.变更内容 |
4.救济方式 |
(二)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程序存在的问题 |
1.启动程序单一化 |
2.审查程序不规范 |
3.主体义务不明确 |
4.救济程序不统一 |
三、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程序完善 |
(一)启动程序 |
(二)审查程序 |
1.审查原则 |
2.审查方式 |
(三)主体义务 |
1.应当承担执行债务的遗产继承人 |
2.不应承担执行债务的遗产取得人 |
(四)救济程序 |
1.程序性救济 |
2.实体性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事疑难案件裁判中利益衡量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文章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民事疑难案件的现状及裁判困境 |
第一节 民事疑难案件的疑难表现 |
一、事实认定上的疑难 |
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 |
第二节 民事疑难案件的特殊性 |
一、利益冲突的多元化 |
二、利益冲突的不易调和性 |
第三节 民事疑难案件裁判的困境 |
一、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局限性 |
二、法律适用:裁判思维的简单化 |
三、裁判结果: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失衡 |
第二章 利益衡量方法的引入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理论内涵 |
一、利益衡量的本质 |
二、利益衡量的分解式解读——“利益”与“衡量” |
三、利益衡量方法的特征 |
第二节 民事疑难案件裁判中利益衡量的方法优势 |
一、利益衡量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调节 |
二、利益衡量是一种综合化的思维 |
三、利益衡量方法对形式合法与实质合理冲突的缓和 |
第三节 我国民事疑难案件中利益衡量应用的问题 |
一、衡量标准模糊 |
二、法律效果边缘化 |
三、衡量过程不规范 |
第三章 利益衡量应用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合法原则 |
一、“合法”的指向 |
二、法官的角色——法律的阐释者 |
第二节 利益最优原则 |
一、利益位阶中的利益最优——纵向维度 |
二、价值冲突时的利益最优——横向维度 |
第三节 正当激励原则 |
一、正当激励的内涵 |
二、司法裁判应有之功能 |
第四章 利益衡量应用的实践操作 |
第一节 衡量标准的具体化 |
一、作为尺度的法律规范标准 |
二、作为补充的社会情境标准 |
三、法体系对社会变革的选择性接纳 |
四、社会现实对法体系的合理化要求 |
第二节 衡量效果的综合考量 |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理论区分 |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实践统一 |
第三节 衡量步骤的明确 |
一、分析利益衡量的适用场域 |
二、调查个案所涉利益 |
三、权衡冲突中的利益 |
四、论证衡量结果得出的过程 |
第四节 利益衡量应用的实例展示 |
一、事实认定疑难案件——以“全国首例学校污染案”为例 |
二、法律适用疑难案件——以“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下时际冲突之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下的时际冲突 |
(一)连结点的常见类型划分 |
(二)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的情形 |
(三)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所导致的时际冲突问题 |
二、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下时际冲突解决规则的比较法考察 |
(一)国际上关于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下时际冲突的解决规则 |
(二)国际上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下的时际冲突解决规则评析 |
三、我国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下时际冲突的解决规则及其分析 |
(一)我国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下的时际冲突现状 |
(二)我国关于时际冲突的解决规则 |
(三)我国时际冲突解决规则的评析 |
四、我国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下时际冲突解决规则的完善 |
(一)确立合理的可变规则与不可变规则 |
(二)对连结点进行时间限定 |
(三)对客观性冲突规范进行软化 |
(四)合理适用主观性冲突规范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6)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父母离婚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典型案例探讨 |
第一节 “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
第二节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争议焦点 |
一、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是否属于监护权的行使范围 |
二、夫妻离婚后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名 |
三、变更子女姓名是否须取得子女同意 |
四、如何解决权利主体行使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矛盾 |
第二章 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与监护权、亲权的联系 |
第一节 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监护权、亲权的内容 |
一、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内容 |
二、监护权的基本内容 |
三、亲权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与监护权的联系 |
第三节 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与亲权之间的联系 |
第三章 国外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立法梳理及评述 |
第一节 国外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立法现状 |
一、德国 |
二、瑞士 |
三、日本 |
四、埃塞俄比亚 |
第二节 国外立法经验评述 |
第四章 解决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自然人姓名权制度的立法内容 |
一、完善出生子女的姓氏制度 |
二、完善姓名变更的相关内容 |
三、明确姓名变更的主体范围 |
四、内容上将姓与名分开规定 |
第二节 完善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之法律规范 |
一、增加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法律原则 |
二、明确离婚后监护人无权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
三、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需得到子女同意 |
第三节 加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建议 |
一、加强行政登记机关的审核 |
二、加大人民法院对子女真实意愿的考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个案工作介入空巢老人代际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理论基础及概念界定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二章 案主的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案主家庭的基本情况 |
一、案例一 |
二、案例二 |
第二节 案主家庭的主要问题分析 |
一、家庭形态 |
二、家庭互动模式 |
三、家庭关系与沟通状态 |
第三节 家庭代际冲突的原因 |
一、财产分配不公导致的代际冲突 |
二、不良代际交换导致的代际冲突 |
三、情感缺乏导致的代际冲突 |
四、价值观念差异导致代际冲突 |
五、代际沟通的被动导致代际冲突 |
第三章 个案工作介入家庭代际冲突的实务分析 |
第一节 个案工作模式的选择 |
一、理性情绪治疗模式 |
第二节 个案工作案主家庭的实务过程 |
一、介入目标 |
二、介入计划 |
三、个案介入过程分析 |
四、个案介入效果评估 |
第三节 结案 |
一、结案原因 |
二、后期跟踪 |
第四章 个案工作介入空巢老人家庭代际冲突的总结反思 |
第一节 介入过程的总结反思 |
一、工作方法的反思 |
二、理论模式反思 |
三、社会工作伦理的反思 |
第二节 改善代际冲突的相关建议 |
一、合理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代际冲突 |
二、改变家长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式 |
三、加强现代孝文化的教育和培养 |
四、加强再学习,改变自我认识 |
五、加强老年人自养能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案例一访谈提纲 |
附录二 案例二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案主家庭亲密度与适应性量表 |
(8)夫妻共同遗嘱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一、夫妻共同遗嘱概述 |
(一) 夫妻共同遗嘱的含义与特点 |
1. 夫妻共同遗嘱的含义 |
2. 夫妻共同遗嘱的特点 |
(二) 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 |
1. 相互的夫妻共同遗嘱 |
2. 共同指定第三人的夫妻共同遗嘱 |
3. 混合夫妻共同遗嘱 |
(三) 共同遗嘱与继承契约 |
1. 继承契约的基本特征 |
2. 共同遗嘱与继承契约的区别 |
二、我国夫妻共同遗嘱的现状 |
(一) 我国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夫妻共同遗嘱的司法实践现状 |
1. 对于司法实践现状相关数据的整体性分析 |
2. 一方书写,双方签字(按手印或盖章)遗嘱形式的不同认定 |
3. 夫妻共同订立打印遗嘱的效力和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 |
4. 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生效时间的不同认定 |
5. 夫妻共同遗嘱是否可以撤销和变更的不同认定 |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理论争议与比较法分析 |
(一) 学术界关于共同遗嘱的理论争议 |
1. 学界关于共同遗嘱效力的不同观点 |
2. 学界关于以打印方式订立共同遗嘱效力的不同观点 |
3. 学界关于共同遗嘱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
4. 学界关于共同遗嘱变更与撤销的不同观点 |
(二) 夫妻共同遗嘱在比较法上的借鉴 |
1. 共同遗嘱效力的不同立法例 |
2. 打印遗嘱效力的不同立法例 |
3. 域外相关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四、我国构建夫妻共同遗嘱的建议 |
(一) 我国承认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1. 必要性分析 |
2. 可行性分析 |
(二) 我国构建夫妻共同遗嘱的具体思路 |
1. 明确成立夫妻共同遗嘱的基本条件 |
2. 认可打印形式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
3. 明确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
4. 明确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构建 ——以寿险保单贴现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寿险保单贴现与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寿险保单贴现的定义与性质 |
一、寿险保单贴现定义探析 |
二、寿险保单贴现性质之争 |
第二节 寿险保单贴现权利人探究 |
一、寿险保单贴现人权利主体的确定 |
二、寿险保单贴现金取得人为被保险人 |
第三节 寿险保单贴现的交易模式 |
一、直接交易模式缺乏可靠风险隔离机制 |
二、间接交易模式应成为主流 |
第四节 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概述 |
一、不可撤销受益人定义 |
二、不可撤销受益人指定模式 |
第二章 引入“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必要性与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保单贴现中引入“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必要性 |
一、保单受让人保险受益权缺乏保障 |
二、保单受让人利益受损救济路径有限 |
三、新受益人与保单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
四、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实现对保单持有人违约的事先预防 |
第二节 保险受益人与受益权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
一、保险受益权性质不明 |
二、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主体存在争议 |
三、保单受让人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有待明确 |
第三章 寿险保单贴现中“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保单贴现交易中不可撤销受益人的指定 |
一、明确保单贴现不同交易模式中的不可撤销受益人 |
二、制定寿险保单贴现交易格式合同 |
第二节 保单贴现交易中不可撤销受益人受益权的保护与限制 |
一、投保人退保权与受益权人保单受益权的平衡 |
二、质权人质权与受益权人保险金请求权竞合 |
三、被保险人债权人与不可撤销受益人争夺保险给付 |
四、不可撤销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 |
五、不可撤销受益人先于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金之归属 |
六、保险人对不可撤销受益人的抗辩及免责 |
第三节 制定并完善与保单贴现和受益人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一、完善《保险法》中与该制度相关的规定 |
二、制定《保单贴现管理办法》进行专门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变更判决之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来源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及可预期的创造性成果 |
第一章 变更判决之诉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变更判决之诉的概念认知 |
一、变更判决之诉的概念辨析 |
二、变更判决之诉的性质界定 |
三、变更判决之诉的目的导向 |
第二节 变更判决之诉的事实基础——情势变更原则 |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源及沿革 |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 |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程序法中的适用及争议 |
第三节 变更判决之诉的理论根基——既判力视角下的研讨 |
一、既判力基准时与既判力之遮断效 |
二、既判力视角下前诉与后诉的关系学说 |
第二章 变更判决之诉的比较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变更判决之诉的考察 |
一、德国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实践及总结 |
二、日本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实践及总结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变更判决之诉的考察 |
一、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考察 |
二、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实践考察 |
三、小结 |
第三节 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比较与启示 |
一、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比较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现有相关规定及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现有相关规定及评析 |
一、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现有相关实体法检视 |
二、我国涉及变更判决之诉的现有相关程序法检视 |
第二节 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相关司法实践及评析 |
一、“扶养”费定期金给付案件中的相关司法实务及评析 |
二、人身损害赔偿金定期金给付案件中的相关司法实务及评析 |
第四章 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变更判决之诉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的既有基础 |
二、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对于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呼吁 |
第二节 变更判决之诉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丰富和完善相关程序性立法的内在要求 |
二、司法裁判过程中统一规则的需要 |
第五章 我国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设计 |
第一节 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设计理念 |
一、理清变更判决之诉中的诉讼标的 |
二、正视变更判决之诉中对既判力遮断效之例外性的排除 |
第二节 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要件及范围 |
一、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要件 |
二、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变更判决之诉的运行机制构建 |
一、起诉与受理阶段的运行程序 |
二、诉讼审判阶段的运行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抚养关系何时可变更(论文参考文献)
- [1]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程序问题研究[D]. 张永祥.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涉他合同解释论[D]. 张浩良.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民事疑难案件裁判中利益衡量的应用[D]. 温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亲属身份行为的立法构造——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草案之完善[J]. 陈信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06)
- [5]论我国连结点事实因素变动下时际冲突之解决[D]. 蔡佳桐.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父母离婚为研究视角[D]. 廖晶晶.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7]个案工作介入空巢老人代际冲突研究[D]. 郭维.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8]夫妻共同遗嘱效力问题研究[D]. 史慧敏. 云南大学, 2019(03)
- [9]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构建 ——以寿险保单贴现为视角[D]. 井毓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10]变更判决之诉研究[D]. 古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