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板技术通报第4期(论文文献综述)
秦浩然[1](2021)在《注册制下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陆续在科创板与创业板推行。注册制改革要求证券发行人应当充分且真实地披露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信息披露成为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议题。招股说明书作为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核心材料,完善相应法律机制,提高其信息披露的质量,对于帮助投资者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无论是从法理逻辑出发,还是回归经济学理论分析,完善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都有其必要性。从法理逻辑上看,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发行阶段最重要的信息披露载体,当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转变为注册制后,其信息披露理念也转变为了以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为导向,而招股说明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要约邀请,对其信息披露的质量就有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发行人、证券发行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也要求提高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证券发行阶段中投资者与发行人两者间各自占有的信息是严重失衡的,保障招股书的信息披露质量可以一定程度均衡市场信息不对称。同时依据有效市场假说,我国证券市场仍是弱式有效市场,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可以促进有效市场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并不充分,如果单纯依靠证券市场来配置资源往往会导致信息供给与投资者信息需求之间严重不平衡,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从当前我国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的制度层面来看。一方面,我国当前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多层次的规范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其中涵盖了《证券法》、相关涉及招股书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制定的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自律性规则等。另一方面,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与科创板与创业板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也有确立了新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制度建设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畅、对简明性、全面性、差异化、重要事项的披露标准不明确、相关规范与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善等问题。科创板是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试验田,因此再结合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来发现实践中的问题是必要的。从上交所对科创板招股书信息披露的审核监管的层面来看,在上交所审核问询过程中,对于发行人基本情况与财务信息之外的其他“重要信息”的也十分关注,这些信息的披露程度影响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质量;而且通过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审核自律监管的观察,也可以发现科创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再进一步通过对选取的三个科创板企业招股说明书进行多方面地分析,也可以发现无论是非基本情况与非财务的其他“重要信息”事项的披露程度还是“共性问题”中的招股说明书语言的“简洁性”、“可理解性”;或是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差异化”等方面确实存在着许多不足。因此,可以从健全规范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则、完善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与追责机制、建立配套机制,提高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这三个方面入手,来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质量。具体而言,应健全并细化保障信息披露简明性、差异化、真实性与全面性规则来规范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内容,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以明确指引;完善保荐机构撰写招股说明书过程中的内核机制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以督促保荐机构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工作质量;建立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质量评价机制与投资者教育机制以强化市场力量对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有效性与质量的约束。
郭子豪[2](2021)在《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双层股权结构最大的问题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失配而存在非控制股东受侵害风险,而且实践中非控制股东受侵害事件也确有发生。因为这种风险不可避免,所以非控制股东保护将始终是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运行有效的重要影响因素。然而自2019年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以来,科创板有关非控制股东保护的规定基本未变,其“竞争对手”创业板却在2020年6月解禁双层股权结构的规则中对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做了完善。本文以此为契机,通过现状梳理发现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建议,试图完善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措施。具体而言,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必要性论证。完善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的理由有三个:一是理论上双层股权结构提升了非控制股东受侵害的可能性,实践中侵害事件也确有发生;二是科创板既未解决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本土化风险,其当下股东保护措施又无力应对非控制股东受侵害问题;三是若科创板不完善相关措施,政策上无法与创业板达到同等水平,其板块竞争力也可能因此而减弱。第二部分是现状梳理和问题发现。首先,将科创板现有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进行梳理。其次,根据梳理结果归纳各阶段存在的问题。事前层面的问题主要是限制不足,表现在对投资者的适当性限制易被规避,对特别表决权主体的限定过于广泛,未规定触发概率大的固定期限型日落条款以及对双层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事中保护的缺陷主要在机构监管与公司治理层面。机构监管重事前而轻事后。内部治理中监事会独立性不足,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充分,是否规定控制人信义义务尚不明确。事后层面问题在诉讼发动困难,诉讼中对滥用特别表决权的认定困难以及补偿机制缺失。第三部分是经验借鉴。首先,选择双层股权结构运用较为成功的美国,同是新兴资本市场的新加坡,解禁时间与科创板接近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借鉴对象。其次,评价三者之间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在启示与借鉴部分结合我国国情讨论科创板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完善过程中的应为与不为。监管尺度方面,认为科创板的规定应当更具体化。第四部分是针对问题提出建议。第一,针对事前层面的问题,科创板应对双层股权结构严格限制,包括对投资者的限制,对特别表决权主体的限制,增加适用固定期限型日落条款的选择权和提升信息披露要求。第二,事中保护层面既要加强部门监管,也要完善公司治理,发挥监事、独立董事作用,加强对控制股东的要求。第三,事后层面要保证诉讼的可操性,建立特别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认定预期。在制度建设层面应及时完善事后退出与补偿机制。
胡晓璇,杨京津,刘雨萱[3](2020)在《科创板开放双层股权结构的风险剖析及控制权约束》文中研究说明双层股权结构作为西方资本市场的"舶来品",其既有研究不足,有关制度构造建议主要照搬域外经验,而未对潜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监督与救济等制度研究更显薄弱。有关双层股权的制度在我国内地的推行尚需斟酌和进行本土化改造。立足当前中国内地的市场和法律背景,双层股权制度的内地适用存在外部控制权市场失灵、内部监督机制失灵、信息黑幕可能性增大、关联交易风险增大四大风险。针对上述风险,企业应当通过特别表决权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信息监管制度、控制股东制度、证券纠纷解决制度五个方面作出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
杜方正[4](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李大奎[5](2020)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源地在美国,最初是由专门的投资机构筹集富人的钱并投资于风险较大的高科技中小企业,从此之后,私募股权基金便逐渐发展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正值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私募股权基金被引进国内,历经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在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运营水平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行业监管的漏洞开始逐渐显现。近年来,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失联、基金管理人卷款跑路、投资者求助无门的事件经常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社会公众对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其监管问题已经不容忽视。当前,我国法律体系的滞后和具体制度的不完善是制约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论文主要针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法律地位、募集制度、投资管理、托管制度、信息披露、退出渠道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指出其存在的监管漏洞,包括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地位不明晰、登记备案制的缺陷、募集方式不规范、基金投资存在道德风险、托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基金管理人违法成本较低、退出渠道不畅通。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论文一方面考虑到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阶段和现状,另一方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理念和相关具体制度,对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包括从立法层面加强其法律地位;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完善登记备案制、规范基金的募集方式、建立基金管理人跟投制度和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基金管理人的违法成本、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合理规范相关的退出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建议。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全方位的严监管,既能规范、合理地引导其健康发展,又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以此来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引擎。
钟楠[6](2020)在《注册制背景下科创板市场内投资者保护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2019年6月科技创新板(下文均简称为“科创板”)正式成为上交所板块,科创板初次试点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为我国建成多层级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在上市、交易、退市等多个环节中实施新的规定,为科创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意在推动我国科技增量发展,助力我国经济转型。投资者保护历来是每个新兴市场建立后的重点关注内容,要尽量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控制住狂热、不理性的投资浪潮,减少灰犀牛、黑天鹅事件对资本市场的稳定性造成的危害。本文将深入解读科创板的基本制度架构,探索出投资者保护的最佳路径。从科创板市场的具体制度出发,对科创板市场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探索,分析科创板的具体制度及其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缺陷,研究国内外新兴市场内的各项制度并总结出其经验教训,最后从具体的制度建设建议入手,以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本文内容分为六个部分:导论和第一部分研究了科创板设立的背景和现实需求,研究了注册制、科创板和投资者保护三方面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对科创板市场的核心制度的评析,通过详细分析相关制度具体规定,解读出它们在投资保护中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是研究科创板市场中的投资者保护的缺陷问题,存在披露信息质量较低、内容不全,平台不够以及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不严等问题;中介机构缺乏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束缚,服务能力不到位;作为监管主体的自律监管机构、证监会等存在监管权限区分不明的情况,并且还未建成内部沟通一致的监管信息互通系统;未建成完整统一的投资者保护法,投资者保护缺乏最直接的法律规定,违法追责和补偿机制不完善,集体诉讼制度还处于初级建设阶段。第四部分是对域内外特色股票市场制度比较,研究了我国主要市场板块、中国香港创业板市场、英国的AIM市场和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的各项制度,总结出完善科创板市场内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有益经验。第五部分部分是对完善科创板市场内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要建立以投资者为导向、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加强科创板内的投资者教育和中介机构管理,监管主体要更新监管理念、使用科技化监管手段建立起协调统一、信息互通互联的监管系统,最后要建立独立的投资者保护法,完善诉讼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最后一部分是对科创板市场的展望,结合当下的美股熔断、临港新区建设、贸易战等现实背景下对于科创板建设意义进行说明。
孟铂林[7](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王睿[8](2019)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证监会”)颁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在同年11月分别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修订完善了《股票上市规则》及《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新规的重点在于完善了重大违法公司退市、恢复上市以及重新上市制度,这也被认为是监管层筹谋多年退市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借此助推上市公司退市的常态化。退市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给我国中小股东保护制度带来很大的挑战,退市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完善、有效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本文首先对已有59家强制退市公司进行类型化分析,除了发现退市类型逐渐多元化这一趋势外,退市标准的历次修订及实施效果也反映出制度设计者的谨慎与犹豫。此外,本文对现有和以往针对中小投资者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本应在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司法制度却长期处于被动状态,而真正发挥作用的却是保守、谨慎的退市制度。本文对本应在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退市股票交易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股票交易制度不完善,存在如退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退市股票长期停牌等现象,严重侵害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另一方面,多数退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中小股东寻求司法救济时,理应发挥作用的司法制度却时常处于“失灵”状态,难以对中小股东诉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本文认为,中小股东保护不力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疏漏,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相关职能部门长期依赖政治性资源调动解决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下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即是通过财政补贴以及政府主导下的资产重组帮助上市公司规避退市风险,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然而,政治手段难以对中小投资者形成长期、有效的保护机制,亦无法从根本上帮助濒临退市的公司摆脱经营困境等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首先要摒弃求稳不退的老观念,应从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保障退市股票交易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等方面予以完善。
倪华强[9](2019)在《政策执行与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的个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研究领域为中国证券市场。基于中国证券市场没有成为准确反映实体经济发展趋势“晴雨表”的客观事实,本文研究的问题是探索参与其中的诸多利益相关者群体,在重大政策执行过程中作为行动者的利益博弈、互动关系及策略应对等,是如何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执行,论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逻辑;在相关个案的质性研究基础上,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行动者的利益博弈、互动关系及策略应对等的案例分析,提出社会学的思考与方法,分析中国证券市场不能准确反映实体经济发展趋势相关性因素。本文研究的基础理论是法国学派的组织决策分析理论。作为一种行动理论,组织决策分析基于个案研究的深入的推理逻辑,不仅在质性研究的整体方法上与本文研究相对一致,其具备的分析概念与分析框架,也为政策执行过程的研究,提供一种具有更强解释力的分析工具,更适合于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研究。在研究框架的规范下,除了导论、文献综述、文献目录等章节,本文在第三至第六章的4个章节,重点研究政策执行与策略行动者互动关系及其具体行动体系结构的建构。其中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结构里,都预先将相关的证券市场政策制定过程作为个案加以梳理与阐释,并在其后的具体研究时,运用组织决策分析理论,具体展开证券市场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通过策略行动者与政策制定者之间、策略行动者之间的应对、互动,对于相关个案加以研究分析。社会学经典作家对于证券市场有过一般性论述,但针对证券市场的个案研究,在社会学研究方面尚不多见,这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难点。本文对作为个案的中国证券市场三个阶段性过程的具体政策执行分别进行考察,将行动者操作化为利益相关者,并在个案分析时进一步细化为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组织决策分析的概念系统及研究工具,分别对策略行动者的具体应对态度与互动关系、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博弈,以及IPO注册制预期的“游戏规则”等,通过案例研究方法进行探讨。将组织决策分析的概念工具引入政策执行研究,弥补政策执行理论的一些不足;传统的政策执行研究有许多有价值的成分,如动态的过程视角等,然而对执行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所忽视,对不同执行主体之间通过策略性互动构建起的动态的权力关系重视不足。而组织决策分析能够为证券市场政策执行研究提供更具解释力的分析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更有效地认识和理解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组织的实际运作及博弈互动方式。基于具体个案研究分析,本文研究结论认为在策略行动者与相关政策博弈、应对、互动的独特观察视角下,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逻辑是不连续的,有时是割裂的、甚至于是矛盾的,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受到一系列非市场化因素的掣肘和制约;证券市场与实体经济都存在结构性问题,相互间的关系不清晰、定位不准确,造成中国证券市场不能成为反映实体经济的晴雨表,无法准确反映实体经济的发展趋势。中国证券市场也此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普遍具备的晴雨表特征存在着显着的差异。这一研究结论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本文研究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在运用组织决策分析理论梳理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问题基础上,借鉴克罗齐耶和费埃德伯格对于具体行动系统的研究成果,特别是从“某种职业在某个特殊的地域可能构成一个具体行动系统”,到“经济学的市场也是具体行动系统”的理论推导,明确提出证券市场事实上也是“具体行动系统”观点;在探讨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时,借鉴具体行动系统的“社会控制工具”功能,为进一步解释证券市场政策执行与行动者策略应对引发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个具有操作性的“从行动策略到具体行动系统”的社会学思路与方法,对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有较好启示。
陈洁[10](2018)在《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文中指出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纵观其发展历程,过度行政干预的影子无处不在,与之相伴随的行政监管缺陷造成的乱象层出不穷。而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票市场监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具体监管措施的批判抑或对某一特定监管制度的局部研究,缺少对监管目标、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边界划分等根本问题的探究,偶尔涉及,往往也只是割裂开来的讨论,缺少站在全局把握和宏观构建的角度,从理论基础到方法设计继而由权力划分再到制度革新的系统性的研究。这种失去关联性的点状问题的研究,往往会造成研究的片面和盲目。须知,股票市场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运行机制,涉及到监管目标的达成、监管理念的确立、监管权的划分和配置以及监管具体制度的构建的整体考量,因此在研究上必须力求系统化。孤立的研究或分析问题只会造成研究结果过于片面,失去实际价值。基于这种现状,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理论和监管经验以及同一经济政治体制下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采取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以“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监管的特点,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目标作为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将市场与监管的“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对我国证券监管权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的四条权力边界逐一厘清,继而在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我国股票市场及其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该章节从介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介绍了与之相伴随的监管目标的改变、监管理念的演变、监管手段的更新和延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中国股票市场和监管机制的发展阶段,在整理我国股市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总结出我国股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价暴涨暴跌等特征,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措施简单粗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监管效率低下等监管问题。第二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剖析。该章节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主要缺陷及造成的乱象进行分析,究其根源,总结出造成这些缺陷和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管层角色定位、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均存在的错位,以及监管权边界的模糊等,明确指出匡正监管机构自身的定位,结合我国国情,树立适合我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据此厘清监管权的权力边界,才是解决证券监管问题的正确之道。第三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该章节分为股票市场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通过凯恩斯主义、公共利益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私人利益学派、经济管理学派这一纵向发展的监管经济理论流派的梳理得出经济学家秉持着同一理念: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认同经济市场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管;继而确认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的思想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宪政理论中收缩政府监管权力边界和保护人民的个体权利的理念也为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法律不完备论和监管博弈论的分析得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即扩大立法和执法权,并在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中寻找权力配置的最优解。第四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比较与借鉴。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制的比较和借鉴。通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成熟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从监管体制的发展、监管模式、权力配置、监管特点等多方位进行对比,折射出各国在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政府监管与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间的关系的共性和差异。由此得出各国在监管目标上逐渐趋同;各国在监管理念上并非一成不变,过分强调政府管制或过分强调市场自治的监管理念在市场发展的潮流下均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现今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均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寻找政府监管权力运行和市场自治的平衡点。这些启示对我国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达成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二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较为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理念中政府干预的思想较淡,以及卖空机制的完善形成了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这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同样提供了参考意义。第五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设计。该章首先厘清了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并设计了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即从监管目标入手,将监管目标确立为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基于监管目标,确立监管理念,并将监管理念作为贯穿证券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思路和指导思想,通过监管权边界的划分,继而通过权力划分后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的配套更新,最终又达致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具体监管制度重构→监管目标实现。而监管权边界划分作为监管机制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环,上述路径也同样为监管权边界的划分方法路径,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继而,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证券法》、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组成结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欠佳的监管实情,重新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及对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特点的把握,确立了“市场回归本源,同时监管回归本源”的“双向回归”的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权划分及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使得市场回归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本源,另一方面使得监管回归其引导、监督、规范市场的本源。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指引之下,投资者得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主选择,而监管者专注于对市场的引导、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真正达致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具体划分。该章节为本文的重点,秉承前章确立的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运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和划分思路,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监管的具体特点,对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权的边界进行划分。首先,该章节将证券监管权边界界定为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共四条边界,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构成的政府监管权力和市场自治权利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权)的边界;以及政府监管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即证监会和地方监管机构间、和地方政府间的央地权力划分。继而该章对上述四条边界划分逐一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七章为权力划分下股票监管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重构。该章在前章监管权边界的重新厘定和划分下,在监管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使得上述应然状态的权力划分得有制度的依托。该章从股票市场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入手,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的重新构建,使得监管权在股票市场运行的各个阶段得以适当介入,最终完成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具体而言,首先,在股票发行阶段解析我国特色的注册制改革,着重介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介组织在注册制下的职权的重新定位,提出我国不宜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完全隐退模式的注册制,建议我国证监会保留部分“对不对”问题的合规性审核权,而将“好不好”的价值判断的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并保留谨慎的否决权;继而,在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上需对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执法进行加强,并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最后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完成一系列监管机制重构,使得监管回归本源,并使得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最终达致投资者保护这一终极目标。
二、主板技术通报第4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主板技术通报第4期(论文提纲范文)
(1)注册制下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一、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 |
(一)法理学基础 |
1.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招股书信息披露的理念革新 |
2.注册制下招股书作为特殊要约邀请的法律属性 |
3.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经济学基础 |
1.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以平衡市场信息不对称 |
2.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以影响有效市场的形成 |
3.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
二、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的制度述评 |
(一)我国规范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述评 |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制定的相关法律 |
2.证监会制定的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3.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自律性规则 |
(二)科创板与“沪深主板”的招股书信息披露规则述评 |
1.相关《内容与格式准则》“总则”部分规定的异同 |
2.相关《格式与内容准则》“招股说明书部分”规定的异同 |
三、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实践——以科创板为例 |
(一)上交所对科创板招股书信息披露的审核监管评析 |
1.上交所对科创板招股书信息披露的问询重点 |
2.上交所对科创板招股书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 |
(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评析 |
1.“简洁性”、“可理解性”与“客观性”分析 |
2.非基本情况或财务的其他“重要信息”披露程度分析 |
3.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分析 |
四、完善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
(一)完善规范招股书信息披露内容的行为规则 |
1.细化规范招股书信息披露“简明性”的规则 |
2.优化规范招股书信息披露“差异化”的规则 |
3.健全规范招股书信息披露“真实性与全面性”的规则 |
(二)强化对招股书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追责 |
1.加强对保荐机构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内核程序监管 |
2.完善招股书信息披露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
(三)健全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的其他配套机制 |
1.探索构建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质量评价机制 |
2.注重完善提高投资者信息分析能力的教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与实践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加强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下非控制股东易受侵害 |
一、理论上非控制股东面临不可避免的风险 |
二、实践中非控制股东受害确有发生 |
第二节 科创板下非控制股东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加 |
一、科创板未解决双层股权结构引入的本土风险 |
二、科创板现行股东保护措施难以保障非控制股东权益 |
第三节 完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是板块竞争下的要求 |
一、创业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措施优于科创板 |
二、科创板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应不亚于创业板 |
第二章 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现状及不足 |
第一节 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现状 |
一、非控制股东的事前保护 |
二、非控制股东的事中保护 |
三、非控制股东的事后保护 |
第二节 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的不足 |
一、事前限制尚有不足 |
二、监管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足 |
三、救济、退出与补偿措施不完善 |
第三章 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保护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措施及启示 |
一、较为成熟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 |
二、启示与借鉴 |
第二节 新加坡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措施及启示 |
一、新兴资本市场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 |
二、启示与借鉴 |
第三节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保护措施及启示 |
一、谨慎的非控制股东保护措施 |
二、启示与借鉴 |
第四章 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事前法律限制措施 |
一、有效发挥投资者适当性作用 |
二、缩小特别表决权主体适用范围 |
三、自主选择下的固定期限型日落条款 |
四、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
第二节 完善监督与管理机制 |
一、部门监管事前、事中全过程发力 |
二、内部治理的完善 |
第三节 完善事后救济、退出与补偿措施 |
一、增强股东代表诉讼在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可操性 |
二、建立特别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认定预期 |
三、建立非控制股东的退出与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私募股权基金的概述 |
2.1 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 |
2.2 私募股权基金当事人及其关系 |
2.3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
2.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 |
2.5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现状 |
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
3.1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地位不明晰 |
3.2 基金募集存在的缺陷 |
3.2.1 登记备案制的不足 |
3.2.2 基金募集方式不规范 |
3.3 基金投资存在道德风险 |
3.4 托管制度不健全 |
3.4.1 监管机构未要求强制托管 |
3.4.2 托管机构权责不明 |
3.5 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
3.5.1 披露的内容不全面 |
3.5.2 基金管理人违法成本较低 |
3.6 退出渠道不畅通 |
3.6.1 IPO退出的法律困境 |
3.6.2 并购退出的法律困境 |
4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建议 |
4.1 应制定《私募基金法》以统一法律适用 |
4.2 完善基金募集制度 |
4.2.1 完善登记备案制度 |
4.2.2 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
4.3 完善基金投资制度 |
4.4 加强托管制度的建设 |
4.5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4.6 完善基金的退出制度 |
4.6.1 完善IPO退出制度 |
4.6.2 完善并购退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注册制背景下科创板市场内投资者保护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科创板市场内投资者保护制度理论基础 |
(一)注册制改革 |
(二)科创板由来及现实需求 |
1.科创板设立及成效 |
2.科创板创立的现实需求 |
(三)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
1.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 |
2.现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
二、注册制下科创板市场核心制度评析 |
(一)实施轻市值、重价值的上市制度 |
(二)贯彻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三)新增投资者门槛的适当性管理制度 |
(四)加重中介机构责任 |
(五)构建史上最严退市制度 |
三、科创板市场下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困境 |
(一)信息披露制度缺陷 |
1.披露信息质量良莠不齐、披露信息不全面 |
2.信息披露平台少、信息披露主体不负责 |
3.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惩罚机制不健全 |
(二)科创板市场主体制度缺陷 |
1.科创板的投资者权利不明确 |
2.科创板中介机构未切实履行勤勉义务与注意义务 |
(三)科创板市场监管缺陷 |
1.监管效率低,未建成内部信息统一的监管信息互通模式 |
2.科创板市场内监管主体权责不清、分工不明 |
(四)科创板市场法律规制缺陷 |
1.没有系统明确的投资者保护法体系 |
2.违法责任体系不健全,诉讼机制不完善 |
四、域内外投资者保护制度法律比较 |
(一)域内投资者保护制度比较 |
1.内地场内市场 |
2.香港的创业板市场 |
(二)域外高科技证券市场投资者制度比较 |
1.英国的AIM市场 |
2.美国纳斯达克市场 |
(三)经验借鉴 |
五、科创板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法律完善 |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1.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
2.实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加强投资者管理教育及中介机构制度 |
1.加强投资者管理和教育制度 |
2.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 |
(三)完善监管制度 |
1.树立公平、有序、竞争、理性的监管理念 |
2.严格监管主体权责,优化监管手段 |
(四)规范法律法规体系 |
1.构建投资者保护法 |
2.完善中小投资者诉讼制度 |
六、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8)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概况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类型化分析 |
一、连续亏损退市 |
二、面额退市 |
三、重大违法退市 |
四、暂停上市后未披露定期报告退市 |
第二节 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措施 |
一、保守、谨慎的退市制度 |
二、通过行政手段促成“保壳” |
三、退市后股票交易制度 |
四、司法救济制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不力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强制退市后股票退出通道不畅 |
一、退市整理期制度已“形同虚设” |
二、强制退市后股票交易系统不完善 |
第二节 缺乏有效的事后救济制度 |
一、缺乏退市公司多级上诉渠道 |
二、中小股东诉讼索赔困难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小股东保护不力根本性制度缺陷及未来展望 |
第一节 中小股东保护不力的根本性制度缺陷 |
一、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疏漏 |
二、长期以政治性资源调动方式替代司法制度 |
第二节 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强化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职责 |
二、完善中小股东事后救济制度 |
三、设计合理的退市股票交易制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历年被强制退市公司信息汇总 |
致谢 |
(9)政策执行与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缘起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背景 |
1.1.2 个案研究背景 |
1.1.3 迥异的市场现象 |
1.2 研究综述 |
1.2.1 利益相关者的定位 |
1.2.2 政策研究综述 |
1.2.3 社会学的证券市场研究 |
1.2.4 对经济学、社会学相关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的问题与意义 |
1.3.1 研究问题 |
1.3.2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社会学相关理论与分析框架 |
2.1 政策执行研究 |
2.1.1 “自上而下”模式 |
2.1.2 “自下而上”模式 |
2.1.3 整合型网络模式 |
2.2 组织决策分析 |
2.2.1 盎格鲁-撤克逊学派 |
2.2.2 法国学派 |
2.2.3 法国学派的主要观点 |
2.3 核心概念、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 |
2.3.1 核心概念 |
2.3.2 分析框架 |
2.3.3 案例研究方法及章节安排 |
2.4 研究资料收集 |
第三章 政策行动闭合:创设证券市场的政策执行与投资者的策略 |
3.1 建立证券市场政策的闭环 |
3.1.1 顶层设计行动取向 |
3.1.2 地方利益的行动嵌入 |
3.1.3 自由裁量权策略 |
3.2 投资者策略:确立行动态度 |
3.2.1 投资者的政策判断:把握行动机会 |
3.2.2 策略应对一:行动者的热情和行动 |
3.2.3 策略应对二:运用投票权表达态度 |
3.3 上市公司策略:立体化行动取向 |
3.3.1 对政策的判断 |
3.3.2 策略应对:确保行动的可行性 |
3.4 监管部门策略:确立行动基点 |
3.4.1 对政策的把握 |
3.4.2 策略应对一:抓住行动者的痛点 |
3.4.3 策略应对二:拓宽行动者的市场基础 |
3.5 小结:重视行动者的态度和多元互动关系 |
第四章 行动创新:“股改”的政策执行与上市公司的策略 |
4.1 “股改”的政策演变 |
4.1.1 “股价分置”和“利益分置 |
4.1.2 凝聚“股改”共识的博弈过程 |
4.1.3 “股改”方案的政策通道 |
4.2 上市公司策略:推进行动者的市场化 |
4.2.1 理解政策 |
4.2.2 策略应对一:与利益相关者互动 |
4.2.3 策略应对二:以投资者接受的“对价”交换市场化 |
4.3 投资者策略:不确定性中的“对价”博弈 |
4.3.1 评估政策 |
4.3.2 策略应对一:把握不确定性中的可控因素 |
4.3.3 策略应对二:谋求合理的“对价” |
4.4 监管部门策略:行动力整合 |
4.4.1 细化政策 |
4.4.2 策略应对一:发挥行政权力的整合优势 |
4.4.3 策略应对二:有效汇聚相关行动者的合力 |
4.4.4 策略应对三: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 |
4.5 小结:重视证券市场的博弈与“不确定性” |
第五章 行动共建:IPO政策执行与监管部门的策略 |
5.1 IPO政策演进 |
5.1.1 IPO政策变迁的逻辑 |
5.1.2 以“科创板”推进“注册制”试点 |
5.2 监管部门策略:按游戏规则出牌 |
5.2.1 梳理IPO脉络 |
5.2.2 策略应对一:积极阐释未来行动方向 |
5.2.3 策略应对二:维护行动者的运行环境 |
5.3 机构投资者策略:侧重自身的利益思考 |
5.3.1 回应IPO注册制改革 |
5.3.2 策略应对:以市场化行为表达态度 |
5.4 上市公司策略:落实行动目标 |
5.4.1 分享IPO制度红利 |
5.4.2 策略应对一:利用好游戏规则 |
5.4.3 策略应对二:把握好游戏愿景 |
5.5 小结:完善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 |
第六章 “具体行动系统”的建构 |
6.1 政策执行逻辑的梳理 |
6.2 投资者行动策略的思考 |
6.3 对利益相关者集体行动的反思 |
6.4 “具体行动系统”的建构 |
6.4.1 “具体行动系统”的意涵 |
6.4.2 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具体行动系统” |
6.4.3 证券市场也可能成为“具体行动系统” |
6.5 小结:“具体行动系统”解决思路的意义 |
第七章 结论:从行动策略到具体行动系统 |
7.1 研究结论 |
7.1.1 结论的总体陈述 |
7.1.2 组织决策分析理论的独特作用 |
7.1.3 从行动策略到“具体行动系统” |
7.2 研究贡献 |
7.3 问题与建议 |
7.3.1 问题 |
7.3.2 建议 |
附录: 图表页码索引 |
主要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成果 |
作者其他公开发表的成果摘要 |
致谢 |
(10)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与监管机制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阶段(1981年-1992年) |
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扩张阶段(1992年-1997年) |
三、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阶段(1997年-2005年) |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纵向探索阶段(2005年-今)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发展变迁 |
一、监管机制的雏形阶段——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分散监管(1981年-1992年) |
二、监管机制的摸索阶段——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多头监管(1992年-1997年) |
三、监管机制的确立阶段——全国集中统一监管(1997年-2005年) |
四、监管机制的磨合阶段——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中寻求平衡(2005年-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权力之架构 |
一、证监会享有股票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 |
三、自律机构享有少数的特定监管权 |
四、证监会对自律机构的权力行使享有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缺陷及具体表象 |
一、行政干预市场严重——从“政策市”到“政府救市” |
二、人为控制供给数量——股票估值体系混乱 |
三、执法不力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
四、制度缺陷抑制做空——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者角色定位成因:所有者与监管者,调控者和监管者角色错位 |
二、监管目标成因:宏观调控目标与监管目标错位 |
三、监管理念成因:行政管制理念与行政监管理念错位 |
四、权力配置成因:边界模糊、配置失当、协调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三、公共选择学派 |
四、私人利益学派 |
五、监管经济学派 |
六、政府监管经济学理论流派对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启示 |
第二节 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 |
一、奥地利学派 |
二、宪政理论 |
三、奥地利学派和宪政理论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启示 |
第三节 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不完备论 |
二、监管博弈论 |
三、法律不完备论和博弈论对监管权边界划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之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政府主导型监管 |
二、英国——自律主导型监管 |
三、日本——严格政府主导型监管 |
四、对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节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启示 |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解构 |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重新划分的方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 |
一、证券监管目标之解析 |
二、证券监管需应对的现状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指导思想 |
一、监管理念的概念厘定 |
二、监管理念的内涵明晰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理念的重新确定——市场和监管的“双向回归”理念 |
第三节 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监管权配置的内在逻辑——“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下证券监管目标的路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划分设计 |
第一节 监管权的内外部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划分设计 |
一、证券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管制到市场自治的两极推演 |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三、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市场分权探讨 |
第二节 监管权边界的纵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设计 |
一、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监管权配置趋势 |
二、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三、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第三节 监管权边界的横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司法权)边界设计 |
一、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的方式和特点 |
二、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监管中政府监管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第四节 监管权边界的央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证券监管权划分 |
一、我国证券监管央地分权历史变迁及现状 |
二、我国证券监管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央地划分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股票市场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股票发行阶段监管制度重构——注册制改革 |
一、现行核准制的缺陷 |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 |
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重构之一——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市场失灵的修正:信息披露以公开原则为核心 |
二、防止政府失灵:信息披露以适度原则为补充 |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强化路径 |
第三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之二——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 |
一、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 |
二、证券执法价值的重构 |
三、执法及行政处罚和现行法律的协调——以内幕交易执法为例 |
第四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三——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 |
一、我国融资融券现实情况分析 |
二、多空平衡是投机市场的本质特征 |
三、完善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股票退市阶段监管制度重构——完善退市机制 |
一、我国现行股票市场“退市难”问题 |
二、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主板技术通报第4期(论文参考文献)
- [1]注册制下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秦浩然.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科创板双层股权结构非控制股东的法律保护[D]. 郭子豪.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科创板开放双层股权结构的风险剖析及控制权约束[J]. 胡晓璇,杨京津,刘雨萱. 司法改革论评, 2020(01)
- [4]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5]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大奎.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6]注册制背景下科创板市场内投资者保护制度法律研究[D]. 钟楠.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7]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情形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研究[D]. 王睿.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2)
- [9]政策执行与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的个案研究[D]. 倪华强. 上海大学, 2019(03)
- [10]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D]. 陈洁. 东南大学, 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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