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人民银行在执行《人民银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刘翠燕[1](2020)在《H市银保监分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 ——以广发银行H分行为视角》文中提出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当前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稳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关乎着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并影响着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持续健康地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涉及民生稳定问题,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我国金融业对全球开放的步伐正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而不断地加快,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必然将面临比以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监管部门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的任务也会愈发艰巨,难度也将会更大。广发银行作为我国第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开展全球化进程,并经历了持续的发展和创新,广发银在过去曾取得过一些发展成就,但随着业务发展,也逐步沉淀了不少的风险隐患。所以说,关于银保监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各种经营行为监管的研究,对于提高股份制商业银行适应监管的能力而言,是有帮助的。并且有利于它们迎接及应对各种新的金融全球化或者市场化机遇。本文试图从广发银行的角度出发进行相关研究,为丰富研究的理论依据,文章先是从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出发,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进行相应的探讨,并在总结中外各学者对于政府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研究的目的及内容。其次,文章对银行监管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总结,从而指出国内外学者针对银行业监管的研究在视角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但现有的研究成果在诸如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准入退出机制建设、监管方式创新、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构建全流程的风险监管体系等相关方面的深入研究相对比较少,这也就成为本文研究的一个主要突破口。文章主要从上述几个方面为切入点研究分析当前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情况。通过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历程的描述,可以了解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了解相对应时期的银行监管思路及方法有较大的的帮助,通过对中外银行监管历程和思路的对比,可以查漏补缺,发现当前监管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方向,有利于拓宽思考监管问题的思路。文章立足于当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实际发展水平和监管情况,通过分析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史和现状,并通过监管事件案例深入分析,论述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例如:一是市场准入机制执行流于形式;二是当前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业务监管检查方式已不适应银行业的发展和监管要求;三是监管信息的分析及综合运用不足;四是缺少完善的监管体系来对银行业务的全流程进行监管,导致事前预警不足,事中控制不到位,过分偏重于事后监管的风险处置模式。对广发银行H分行的风险案例事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地方监管机构在市场准入审核上缺乏主动权及主动作为,机构准入过分偏向于银行自身的发展需求,同时对银行业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核过于形式化和被动审批,对业务产品的推广也不一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客户群体情况;二是监管方法、监管手段相对滞后;三是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监管信息共享及开发运用不足;四是风险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通过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相应的剖析,从而提出完善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的监管对策建议,包括: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监管方式的创新发展,例如升级监管技术和手段,完善对监管者的监督及考核;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完善监管机构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二是畅通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整合监管资源,建立监管协作机制;构建全流程的风险监管体系,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全流程监管体系,查漏补缺完善监管流程,加强对银行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流程监管。重新构建完善的监管流程,离不开监管人才队伍人力资源的储备,只有不断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才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通过业务运营监控、创新信息综合分析平台、细化风险内控等方面来指导、完善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稳健经营的持续监管。多方面完善监管制度、监管体系、监管流程,才能使监管不断适应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障并促进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减少银行业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
吕慧娜[2](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何松龄[3](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姜良佼[5](2019)在《T市中国农业银行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在中国新时代发展的征程中,中国农业银行的存在具有高度的支撑作用。而政府对于中国农业银行实施有效且全面性的监管,无疑能够降低银行金融业务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目前,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内地的业务量,以及经营网点分布较广,其监管实施的分散性,也给目前政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监管带来一定的挑战性与难点。因此,政府因地适宜的采取有效的监管法规、制度、规范等手段,是保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运营安全的主要途径。本次研究以本人所在的T市中国农业银行政府监管问题,作为主要切入点,深入分析政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对T市中国农业银行监管的现状,以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与国内外监管经验,提出一些具有普适性的解决对策,从而更好的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保证政府监管质量,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对银行监管水平的提升。本次研究以T市中国农业银行作为案例调查对象,明确政府对国有银行监管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以及国家目前出台的一些政策,如何运用到现行监管方法中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次研究得到以下结论:第一,现有政府监管方法缺乏时效性,提高政府政令的实施,应从基础做起,如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学习,深刻领悟文件报告的精神,从有形的文件报告中,获取无形的政策信息,将国家的政令牢记于心,以己树之,再行政策的推进,真正实现政府监管方法的时效性跟进,全面推进金融政策信息的整合,以此来提高政府协调监管能力。第二,现有政府监管主观能动性差,需要通过深度学习国家政令措施,对现有农行运行情况深入调查,将发现的问题集中汇报反馈,而不是当问题发生再行解决之策,政府监管过程中的行政指令不应指停留在上指下派的这种传统方式,而是应由基层人员切实的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或将可能发生的问题上报,真实的反馈监管中需要政府完善的内容,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从而达成创新改革监管方法的目标,将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概率降低,真正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价值。第三,现有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完善性不足,部分内容存在重复。那么,优化政府监管法律法规的健全性,也成为政府监管途径拓展的重要内容。从优化管理、优化服务着手,全面落实基层央行管理与服务职责,推动依法行政监管,避免重复法条的出现,导致职能部门的交叉冲突。各方人员应该加强协调监管,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重复内容,进行集中研讨,对不能解决的内容通过上报国务院解决。第四,执法功能性发挥作用不强,需通过加强法规建设,提升政府监管监督的法律效力。第五,完善风险监管体系,利用互联网高科技手段,将非现场与现场监管有机结合,使现行的检查方法能够达到政府监管的即定目标。第六,强化政府实行监管统一化构建,进一步推动实现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创新改革,真正实现政府监管的职能作用发挥。
许栋友[6](2019)在《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业银行监管是一个研究已久的课题,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发展相对较早,在经历多次金融危机过程中,监管当局及学者对商业银行监管有了迫切的研究需求并进行了相关研究。相比西方国家距今80多年的研究历史,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研究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由于早期计划经济带来的影响,商业银行监管研究较少,更多依靠的是政府主导商业银行监管。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随着我国经济大力发展,经营规模及盈利能力得到了令人惊喜的成绩。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互联网兴起,云端大数据迅速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现象普遍,监管空白等问题逐渐显现,如何推进商业银行监管有效实施,已然上升到一个很重要的研究课题。文章首先对国内外商业银行监管理论研究进行了归纳总结,查阅了国内有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文献进行综述和评价,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进行分析,之后结合实践经验,以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对某银行开展监管评价活动、政府网站门户比对、宝能系入股万科等多个实例指出监管存在的不足。同时,通过对比分析,运用美、英、新国家先进监管经验,从而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建议与对策。本文坚持理论联系实践,存在问题部分具体到实例,对策部分贯穿着科技引领、大数据运用、共享概念、全民参与等多个时下新概念,对商业银行监管乃至未来智能化商业银行监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现实意义。
董哲[7](2019)在《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支付系统是市场经济下货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系统在金融体系中定位为“血液循环系统”,使其不仅成为连接商品交易和社会经济的血脉,而且成为风险传递的主要渠道。因此,其与国家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密切相关。而跨境支付系统由于涉及跨境因素,因而面临更多风险,更加需要注重与其相关的规则制度的完善。另外,跨境支付系统与国际政治格局、国际金融治理等也息息相关。美元的国际货币主导地位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的垄断优势,成为美国对其他主权国家动辄威胁进行单边金融制裁的重要依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上线,不仅有利于中国联合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对抗金融强权、完善国际治理格局,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与“一带一路”建设,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本文研究对象为提供大额跨境支付服务的跨境支付系统。根据服务对象与支付金额大小等标准,支付系统可以分为大额支付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其中,跨境支付系统往往提供跨境的大额支付业务,因而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关键,同时也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出现的高危地带之一。其也因此被归入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范畴。对跨境支付系统的研究,目标在于明晰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并据此提出完善建议,从而降低系统运行风险,促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跨学科分析等研究方法,遵循国际金融法的研究脉络,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分析入手,对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这三个方面的规则制度展开分析,以期为上线不久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提供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建议。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几章。第一章为总论,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研究的概念、特征等必要前提。第一,明确支付、跨境支付、支付系统、跨境支付系统等基本概念,并对跨境支付法律关系以及其中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梳理。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第二节对全球跨境支付系统的起源与发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了美元、欧元、英镑等主要国际货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以及发展现状。随后文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发展历程,包括了CIPS上线前在CNAPS支持下人民币跨境支付模式及其挑战,以及CIPS上线的重要作用等内容。第三节主要意在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即对文章主题——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从国际金融法研究角度出发,该主题可以被分解为三个小问题:跨境支付系统的国际标准研究;跨境支付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研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支付完善建议。后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分析。第二章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建设与监管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支付经济学理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其中,支付经济学理论对支付经济学的发展历程,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作用与发展趋势,支付经济学视角下的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等内容进行分析。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则主要包括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与识别标准,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角度的金融风险应对,并结合美国与欧盟的实际标准,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重要性在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最后,文章分析了金融监管中常见的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并对二者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三章探讨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相关的国际标准的问题。第一节主要分析了国际标准发布的背景。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跨境运营监管面临诸多挑战。为应对挑战,相应国际监管机制合作以及国际监管规则合作随之出现。这也成为有关国际标准出台的背景与依托。第二节分析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与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原则。《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支付系统的内容,核心内容继承自《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发展与补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相关原则可以被总结归纳为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第三节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法律性质。现有研究或将其视为国际习惯法,或将其视为国际软法。文章对于国际习惯法与国际软法的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结合前述国际标准的具体内容与特征,认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具有国际金融软法性质。第四章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与监管法律基础的问题。文章第一节对于美国与欧盟的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总结。其中,美国模式表现为联邦法律与州一级法律相结合,而欧盟模式则是欧盟层级指令与条例与成员国层面的国内法结合。第二节结合美欧不同的立法模式,对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CHIPS与欧元跨境支付系统TARGET2与EURO1的法律基础进行了对比分析,包括了法律适用规则、结算最终性规则、恢复与处置规则等方面基本规则。在探讨前述跨境支付系统的所在地域的具体法律制度之后,文章在第三节对调整跨境大额支付法律关系的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进行了分析梳理,并将其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等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它们在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调整范围等方面异同。第五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问题。第一节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者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了组织架构、管理与决策机制等。其中,CHIPS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EURO1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二者均为私营机构所有并运营,并且具有公司类似的多层次决策机制。TARGET2则由欧元体系所有并负责运营,后者属于欧盟层面的公共性质实体机构,具有不同于公司形式的多层级的决策机制。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了初次准入标准、参与者层级管理与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等制度。第三节则探讨了它们的公共利益权衡、信息披露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其中,公共利益权衡部分,对于三个支付系统的公共利益体现与考量进行了比较分析。信息披露则主要分析了CHIPS所独有的利益冲突披露以及回避制度。第六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的问题。支付系统风险可以分为结算风险、运行风险与系统性风险这三类。文章第一节探讨了结算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界定与危害性,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二节探讨了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与商业风险的含义与表现,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三节系统性风险管理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系统性风险的界定与成因;系统性风险的传导与管理控制的原理;美国、欧盟与英国对于系统性风险管理控制的监管规则制度。相应的系统性风险管理国际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七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问题。第一节分析了CIPS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CIPS法律适用、结算最终性、恢复与处置规则以及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存在具体法律法规缺失或效力层级较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制度等不足,需要有针对性的立法进行完善。第二节分析了CIPS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完善。其中,CIPS运营者组织形式存在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决策机制不明等问题。CIPS参与者准入标准则存在国籍要求倒退,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问题与相应法律风险,未来需要结合CIPS全球运营状况,分阶段予以解决。另外,CIPS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未来可以结合组织形式完善一并解决。第三节分析了CIPS风险管理制度不足与完善。CIPS风险管理不足表现为结算规则疏漏、违约管理机制缺失、数据备份中心建设不足等问题,未来可以在借鉴CHIPS、EURO1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在系统性风险管理完善方面,未来中国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的规定,确定具有操作性的具体SIFIs识别标准,并明确由具体的部门承担SIFIs识别与监管职责等,降低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概率。
马鑫[8](2019)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百年金融经济史中,我们曾目睹过无数次的金融危机,也目睹过无数个金融机构与金融大佬在市场上厮杀逐利。在这些或辉煌或惨烈的历史背后,是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管制的轮回,是各国金融监管完善发展的辛酸与不易。随着2008年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向美国政府申请破产保护,一场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海啸迅速向全球蔓延,破坏力之强,波及面之广,足以载入国际金融史册。此时,国际金融界如梦方醒:看似固若金汤的全球金融体系竟是如此脆弱。2009年,我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委员会,这是我国银行监管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将全面参与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将使我国银行监管更为科学有效,并对推进我国银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审慎经营产生积极作用。毫无疑问,正式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我国银行业发展带来新契机,但对于风险的管控,与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相比较,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如何学习国际先进做法,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进行规范有效的风险管理,变得尤为重要。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结合当下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现状,探讨政府在其中应承担的责任。本文首先阐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包括: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出台的法律法规;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内容以及所采取的监管方式。其次,分析了我国政府在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政府监管缺乏独立性;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监管的重点不明确、不到位;政府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以及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分别从构建科学的政府监管体制;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法制;准确把握政府监管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政府监管人员素质等方面为政府在银行监管中有效发挥作用提出对策建议,以此来促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政府金融体制改革稳步向前。
张乂丹[9](2019)在《我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目前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旦某个重要金融国家发生金融危机,则会迅速蔓延至全球,影响各国的实体经济的发展,因此,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开放,在政策层面我国对混业经营并没有完全的认可,但是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态势已经表明,中国的金融体系的确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现象,这给我国的上市商业银行的法律规制带来的新的挑战。尤其是随着具有国有性质的商业银行也逐步开始了股份制和上市的进程,已经表明中国现有的有关银行的法律规制体系,尤其是有关上市银行的法律规制体系及规制方法已经不适应现有的金融背景。因此,在此金融背景之下以及中国目前现行适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下,无论是规制主体还是规制客体都面临着内部完善和外部接轨的实际问题,唯有从中国上市银行需要的处罚,对各方面进行改革完善,才能够适应这种国际背景和激烈的国际竞争。本研究从研究主题到研究内容,无不基于中国上市银行面临的这种国际态度去做相应的研究和分析。在对中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找出目前中国上市银行的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综合运用案例分析和理论分析结合的方法分析出问题的成因。然后充分探究国外上市银行监管立法的情形及特征,经过对其比较分析总结出能够借鉴和参考的经验,最后在全面考察中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进行全面考察和分析基础上,再充分结合总结的国外的经验现状,为我国的上市银行未来的规制改革或立法及实践操作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具体来说,本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分析,从法律规制的概念和经济法理念两个层面进行的细致的描述和分解;第二部分主要是从我国上市银行监管立法,主要是从立法进程和立法层级两个方面进行探究,然后从我国上市银行法律法规体系,规制主体的职能以及规制内容、规制方面等几个方面全面考察和分析我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的现状;第三部分主要是在考察和分析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找出问题及总结出原因出来,以便为研究最后的完善建议提供方向;第四部分主要是探究分析美国、英国和日本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现状及特征,然后综合比较三个代表性国家的规制现状,形成可借鉴和推广的经验;第五部分是本研究的画龙点睛的之处,在结合前文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我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未来的改革形成一定的可操作执行的建议。
王永强[10](2019)在《银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银行保险在学术界有渠道说、产品服务说、经营策略说等几种不同见解,渠道说认为银行保险指银行利用自身渠道来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这是一种比较直接和表象的说法,产品服务说则认为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为满足客户金融需求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其反映了银行保险的销售特点但是未深刻揭示出银行保险本质所在,经营策略说认为银行保险是一种银行或保险公司为销售产品,扩大服务所采取的商业策略,更为全面的反映出银行与保险公司互相进行渠道与产品的资源整合,进而在保险文化上形成融合的银行保险本质。银行保险自引入我国并经过二十余年快速发展,形成了分销协议、金融控股、间接参股等多种模式,现阶段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资本融合加快,混业经营趋势愈加明显,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我国银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在法律层面上仍实行严格意义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监管部门“无法可依”及被监管部门无所适从的情况较为突出,同时银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配套也存在滞后,对银行保险从业人员问题、产品市场准入问题、银行保险违规销售问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具体问题的法律监管制度还存在疏漏和欠缺,导致当前我国银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与市场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也致使国内银行保险市场一度存在诸多市场乱象,诸如银行保险产品销售中销售人员资质参差不齐,掩盖保险产品的真实信息作出虚假宣传、误导销售,银行保险手续费恶意竞争等,不仅侵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剧了社会公众对银行保险产品的误读和偏见,也使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遭遇业务发展瓶颈,银行保险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迫切需求相关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加强我国银行保险法律监管,一方面需顺应当今世界金融混业发展潮流及国内金融控股集团出现所带来的实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在立法上修订《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放松或取消对混业经营的限制,从法律层面确认混业经营制度,制定和完善银行保险混业经营、规范化管理、功能性监管、监管协调等,搭建起完善的银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与我国银行保险的现实发展相适应;另一方面需对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细化,根据银行保险特点制定和设计具体规范的法律监管措施,改变原有的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实现对银行保险信息披露、市场准入、消费者权益等重点领域法律监管上“有法可依”,将银行保险纳入统一规范化法律监管体系;同时我国银行保险法律监管还需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监管理念和发展经验,将监管重点不仅放在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上,同时也要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监管目标,奠定银行保险健康发展的“基石”。
二、基层人民银行在执行《人民银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基层人民银行在执行《人民银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H市银保监分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 ——以广发银行H分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研究的意义 |
2.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目的与内容 |
1.研究的目的 |
2.研究的内容 |
(五)研究方法以及论文基本框架 |
1.研究方法 |
2.论文框架图 |
二、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概念 |
2.银行监管概念及其目标 |
(二)理论基础 |
1.政府管制俘获理论 |
2.政府规制中的公共利益理论 |
三、H市银保监分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现状 |
(一)银行业监管的发展概况 |
1.国内外银行业监管发展概况 |
2.银保监会监管的发展概况 |
3.广发银行的发展概况 |
(二)H市银保监分局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
1.H市银保监分局的机构搭建 |
2.H市银保监分局的职能 |
(三)H市银保监分局监管机制的基本框架 |
1、监管范围 |
2、监管方式 |
(四)H市银保监分局监管的必要性 |
1.银行业信息不对称 |
2.银行业的负外部性 |
(五)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现状及案例分析 |
1.监管现状 |
2.案例典型性分析 |
四、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市场准入机制执行流于形式 |
2.业务监管方式呆旧,不适应银行业务的创新发展 |
3.信息综合分析及运用较为缺失 |
4.对银行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监管体系不完善 |
(二)探究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1.地方监管机构在市场准入审核上缺乏主动权及主动作为 |
2.监管方法、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
3.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监管信息共享及开发应用不足 |
4.风险监管措施不到位,体系构建不完整 |
五、完善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对策 |
(一)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
1.建立健全监管法律制度,规范监管权限 |
2.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
(二)加强监管方式的创新发展 |
1.升级监管技术和手段 |
2.完善对监管者的考核及监督 |
(三)构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1.建立健全H市银保监分局与广发银行H分行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2.建立健全H市银保监分局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四)构建全流程风险监管体系 |
1.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全流程监管体系 |
2.重构全流程监管框架体系,查漏补缺完善监管流程 |
3.加强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T市中国农业银行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政府监管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内容、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依据 |
2.1 相关概念 |
2.1.1 商业银行 |
2.1.2 国有商业银行 |
2.1.3 中国农业银行 |
2.1.4 政府监管 |
2.2 相关理论依据 |
2.2.1 善治理论 |
2.2.2 责任政府理论 |
2.2.3 治理理论 |
第3章 T市中国农业银行的政府监管现状 |
3.1 T市中国农业银行的政府监管现状 |
3.1.1 政府对银行监管的内容 |
3.1.2 政府监管方法 |
3.1.3 政府管理途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运行情况 |
3.1.4 风险监管预警情况分析 |
3.1.5 政府监管依据 |
3.1.6 T市中国农业银行的监管政策文件梳理 |
3.2 T市中国农业银行的政府监管现状调查 |
3.2.1 研究对象 |
3.2.2 研究目标 |
3.2.3 研究方法 |
3.2.4 调查结果 |
3.2.5 变量阐述 |
3.2.6 问卷信度与效度检验 |
3.2.7 回归结果分析 |
第4章 T市中国农业银行的政府监管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T市中国农业银行的政府监管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
4.1.1 缺乏时效性 |
4.1.2 主观能动性差 |
4.1.3 法律法规不完善 |
4.1.4 执法功能性发挥不强 |
4.1.5 风险监管体系匮乏 |
4.1.6 检查手段落后 |
4.2 原因分析 |
4.2.1 信息传递效率原因分析 |
4.2.2 运作环节原因分析 |
4.2.3 无创新性原因分析 |
4.2.4 组织结构原因分析 |
4.2.5 法律环境原因分析 |
4.2.6 制度原因分析 |
第5章 国内外政府对银行监管的经验借鉴 |
5.1 国内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经验借鉴 |
5.1.1 金融简政放权 |
5.1.2 推广市场监管 |
5.1.3 监管创新 |
5.2 国外政府对银行监管的经验借鉴 |
5.2.1 政府监管主导模式 |
5.2.2 银行服务外包风险监管 |
5.2.3 国外政府监管制度的借鉴 |
5.2.4 强调内部信息披露的借鉴 |
第6章 优化T市中国农业银行政府监管对策建议 |
6.1 提高政府监管的时效性 |
6.1.1 按照政策文件执行 |
6.1.2 完善监管制度 |
6.1.3 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 |
6.2 提高政府监管的主观动能动性 |
6.2.1 创新政府监管方法 |
6.2.2 改革政府监管途径 |
6.3 健全政府监管法律法规 |
6.3.1 健全法律环境 |
6.3.2 修订监管法律制度 |
6.4 完善政府执法机制 |
6.4.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
6.4.2 优化内控监督 |
6.5 启动风险监管体系 |
6.5.1 完善政府监管规则体系建设 |
6.5.2 创新监管方式 |
6.5.3 强监管防风险 |
6.6 政府监管的统一化构建 |
6.6.1 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 |
6.6.2 加强五位一体化监管布局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差异性的问卷调查 |
附录二: 政府监管的影响变量问卷调查 |
致谢 |
(6)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的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
1.4 本文研究的内容 |
1.5 本文研究的难点以及创新之处 |
1.5.1 不足之处 |
1.5.2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商业银行 |
2.1.2 商业银行监管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利益论 |
2.2.2 政府监管理论 |
第3章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
3.1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目标及原则 |
3.1.1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目标 |
3.1.2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原则 |
3.2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发展历程 |
3.2.1 1949年至1978年,央行自身监管 |
3.2.2 1978年至1992年,监管探索阶段 |
3.2.3 1992年至2003年,分业监管体制阶段 |
3.2.4 2003年至今,央行及银保监会共同监管 |
3.3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 |
3.3.1 中国人民银行 |
3.3.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3.3.3 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 |
3.4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取得的成效 |
3.4.1 监管法律建设不断完善 |
3.4.2 监管主体架构不断优化 |
3.4.3 事前风险防范逐步形成 |
3.4.4 大型监管活动日益增多 |
3.4.5 监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
3.4.6 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 |
第4章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问题 |
4.1 政策体系建设方面 |
4.1.1 相关监管法规不够健全 |
4.1.2 相关监管职责不够明确 |
4.2 监管执行过程方面 |
4.2.1 监管目标不够清晰 |
4.2.2 执法标准不够统一 |
4.2.3 监管手段不够科学 |
4.2.4 沟通协调不够到位 |
4.2.5 质量考核不够完善 |
4.2.6 队伍建设不够全面 |
4.3 金融市场环境方面 |
4.3.1 监管以外的监管力量运用不充分 |
4.3.2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尚未健全 |
第5章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不同经济时期运行特点所影响 |
5.1.1 综合国情的发展需求 |
5.1.2 辩证理论的实践运用 |
5.2 受监管当局自身因素所制约 |
5.2.1 监管理念更新及时性不强 |
5.2.2 监管配套建设匹配度不足 |
5.3 受社会经济外部因素所制约 |
5.3.1 政绩导向下的基层行政干预 |
5.3.2 社会环境变化发展 |
第6章 主要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及其经验借鉴 |
6.1 美国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及其经验借鉴 |
6.2 英国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及其经验借鉴 |
6.3 新加坡商业银行管理体系及其经验借鉴 |
第7章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体系的建议 |
7.1 完善监管体系顶层设计 |
7.1.1 健全监管法律,及时更新法规 |
7.1.2 完善监管框架,明确工作职责 |
7.1.3 实现信息共享,整合监管资源 |
7.2 加强监管配套建设 |
7.2.1 优化系统建设,提升监管效率 |
7.2.2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质量 |
7.2.3 深化综合评价,增强监管效力 |
7.2.4 开展质量监督,促进监管规范 |
7.3 强化商业银行约束 |
7.3.1 夯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 |
7.3.2 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 |
7.4 引导社会公众力量 |
7.4.1 整治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
7.4.2 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 |
7.4.3 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
7.4.4 引导公众群体监督力量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创新点 |
缩略语表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跨境支付系统概述 |
第一节 跨境支付与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一、支付与跨境支付 |
二、支付系统及其上位概念 |
三、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与发展 |
一、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 |
二、境外跨境支付系统发展现状 |
三、发展中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的提出 |
一、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与性质 |
二、跨境支付系统规则与制度安排的国际经验 |
三、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支付经济学理论 |
一、支付经济学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
二、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重要作用与发展趋势 |
三、由支付经济学目标看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 |
第二节 系统重要性与SIFIs理论 |
一、SIFIs的定义与识别 |
二、SIFIs的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的应对 |
三、作为SIFIs的跨境支付系统的识别标准 |
第三节 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 |
一、功能监管理论分析 |
二、机构监管理论分析 |
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国际标准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出台背景 |
一、FMIs建设、运营与监管面临的挑战 |
二、构建国际组织应对挑战 |
三、制定国际规则应对挑战 |
第二节 《FMIs原则》有关规则研究 |
一、法律基础相关原则分析 |
二、治理结构相关原则分析 |
三、风险管理相关原则分析 |
四、其他相关规则分析 |
第三节 《FMIs原则》的法律性质探析 |
一、《FMIs原则》的性质争议 |
二、国际习惯与国际软法比较分析 |
三、《FMIs原则》的国际金融软法性质及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立法模式 |
一、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美国模式 |
二、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欧盟模式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基本规则比较研究 |
一、法律适用规则分析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分析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分析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分析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研究 |
一、《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范围与效力 |
二、《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
三、《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与相关规则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治理结构 |
第一节 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一、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三、公共实体形式及其影响 |
第二节 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一、系统参与者初次准入标准 |
二、系统参与者层级管理制度 |
三、系统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机制 |
第三节 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一、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
二、信息披露与利益冲突处理 |
三、运营者内部审计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 |
一、结算风险的界定 |
二、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运行风险管理 |
一、运营风险的界定 |
二、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性风险管理 |
一、系统性风险的界定 |
二、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 |
一、法律适用规则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 |
第二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不足与完善 |
一、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二、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三、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第三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一、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
二、运行风险管理制度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
2.1.2 国有商业银行 |
2.1.3 国有商业银行的政府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监管理论 |
2.2.2 政府干预理论 |
3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举措 |
3.1.1 明确了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 |
3.1.2 出台多部法律法规规范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 |
3.1.3 明确了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内容 |
3.1.4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 |
3.2 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3.2.1 政府监管缺乏独立性 |
3.2.2 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
3.2.3 政府监管的重点不明确且不到位 |
3.2.4 政府监管手段相对单一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政府监管体制改革不彻底 |
3.3.2 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
3.3.3 政府监管缺乏针对性和连续性 |
3.3.4 政府监管人员能力不足 |
4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国外商业银行政府监管的经验借鉴 |
4.1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国外商业银行政府监管的概况 |
4.1.1 美国:“双重多头”监管模式 |
4.1.2 英国: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 |
4.1.3 德国:混业监管模式 |
4.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国外商业银行政府监管的经验启示 |
4.2.1 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 |
4.2.2 严格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标准 |
4.2.3 创造良好的监管外部环境 |
4.2.4 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
4.2.5 改善对银行的监管方式 |
5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优化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
5.1 构建科学的政府监管体制 |
5.1.1 实现政府监管方式的转变 |
5.1.2 建立激励相容政府监管制度 |
5.1.3 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
5.2 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法制建设 |
5.2.1 建立健全政府监管法制体系 |
5.2.2 加快对监管主体的法律建设 |
5.2.3 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
5.3 准确把握政府监管的重点 |
5.3.1 由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 |
5.3.2 拓展政府监管范围 |
5.4 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政府监管人员素质 |
5.4.1 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
5.4.2 完善政府监管人员培训制度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我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1.1 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的概念 |
1.1.1 法律规制的内涵 |
1.1.2 法律规制的外延 |
1.2 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的经济法理念 |
1.2.1 上市银行法律规制与经济法的产生具有同一性 |
1.2.2 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立法应体现经济法理念 |
2.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的现状 |
2.1 上市银行法律规制情况 |
2.1.1 立法进程概述 |
2.1.2 立法层级概述 |
2.2 中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现状 |
2.2.1 法律、法规、规章体系 |
2.2.2 法律规制主体的职能规制 |
2.2.3 法律规制内容和规制方式 |
3.目前中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
3.1 上市商业银行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法律框架设计略粗 |
3.1.2 监管机制仍需理顺 |
3.2 问题分析 |
3.2.1 立法层面的原因 |
3.2.2 执行和监督层面的原因 |
3.2.3 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 |
4.国外上市银行法律规制及启示 |
4.1 各国对上市银行的规制剖析 |
4.1.1 美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体制剖析 |
4.1.2 英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体制剖析 |
4.1.3 日本上市银行法律规制体制剖析 |
4.2 美英日各国上市银行规制法律体系的特征对比 |
4.2.1 银行规制法律体系具有共同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
4.2.2 在银行规制法律内容上具有趋同性 |
4.3 国外上市银行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4.3.1 各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立法是与各国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 |
4.3.2 银行法律规制有效的治理方式 |
4.3.3 权力制衡 |
4.3.4 立法明确规定规制主体的管控目标 |
5.中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完善的路径 |
5.1 整合我国银行外部规制法律体系 |
5.1.1 完善银行外部规制权力的配置 |
5.1.2 完善外部规制机构权力的协调与制约 |
5.1.3 强化银行外部规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
5.2 完善银行的内控和外部规制联结、行业外部协调及维权机制 |
5.2.1 建立并加强银行内控机制和外部规制的联结机制 |
5.2.2 完善银行行业外部协调和维权机制 |
5.3 上市银行法律规制主体的改善 |
5.3.1 规制理念的转变 |
5.3.2 规制主体间的协调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10)银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银行保险法律监管的起源与发展 |
(一) 银行保险的概念及经营模式 |
(二) 我国银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三) 我国银行保险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
二、我国银行保险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银行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 银行保险监管体制需加快改革 |
(三) 银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有欠缺 |
三、其他国家银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
(一) 其他国家银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
(二) 其他国家银行保险监管经验借鉴 |
四、我国银行保险法律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
(一) 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保险法律监管基本制度 |
(二) 梳理完善我国银行保险法律监管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附件 |
四、基层人民银行在执行《人民银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H市银保监分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 ——以广发银行H分行为视角[D]. 刘翠燕.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D]. 何松龄.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T市中国农业银行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姜良佼.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2)
- [6]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建设研究[D]. 许栋友. 湖南农业大学, 2019(08)
- [7]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D]. 董哲. 武汉大学, 2019(08)
- [8]《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研究[D]. 马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2)
- [9]我国上市银行法律规制研究[D]. 张乂丹.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10]银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王永强. 山东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