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含义、效力重读及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成向东[1](2021)在《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研究“国际合作”问题就是研究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国际合作现象与行为的普遍性与复杂性使理论研究成为一大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发展,人类文明也进入多层次、多元化、多问题碰撞交融、竞争合作的阶段,单一或局部的、简单的方式已经无法解决世界所面临的动态性、开放性、复杂性以及系统性的发展问题。在多元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人类的命运越来越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寻求合作将会更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如何走向和合共生、命运与共的道路既是扬弃旧的世界秩序,构建世界新秩序的过程,也是人类走向合作文明的重大实践课题。从全球的视野和胸怀去理解“合作”已经成为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要,“合作”理应成为当今世界“大理论”视阈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尽管现实主义者们看到的是世界之乱与大国冲突的种种现实,但人类终究是向前看的“智慧生灵”,需要以非凡的勇气、足够的“智慧”走出冲突的困境。冲突与合作是一个可以相互转化的统一体,只要有解决冲突的架构,就会有合作的基础。实践构成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逻辑。如何以“大合作”的实践形式走向未来是当代世界面临的共同课题。问题驱动发展转型,危机生成发展共识。当人类社会面临共同的发展难题时,如何促进人类对全球发展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和深刻反思,将决定着人类的未来走向。如果国际合作世界观、国家能力与国际制度三个变量系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在实践层面的增量改进与优化的共同作用下,实现国际秩序和谐化的可能性要素就会不断积累增加。“霸权稳定”的终结与新的“合作稳定”秩序的产生将不可避免,代替旧有观念的,将是新的“合作文明”的实践与真正“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本研究旨在全面系统分析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础概念、立论基础、范式结构、实践逻辑、现实困境与深化路径。具体而言,就是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方法出发,以系统化理论框架解释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探求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三个基本变量因素,即“世界观-能力-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际合作。中国与世界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怎样影响国际体系的变动,促进世界走向和平发展的历史进程这一规律。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建构的最终目的是从复杂的国际合作现象中发现合作的“中国逻辑”与“中国特色”。论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研究起点。集中阐释了国际合作的相关基本概念,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这一研究主题进行概念界定,并阐明“理论整体性”研究的意义。第二章是立论基础。主要从四个维度阐述了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渊源,构成了本文的立论基础。第三章是理论分析。尝试构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分析的系统框架,即国际合作的“世界观-能力-制度”系统结构,着力探讨世界观与国际合作的关系、国家能力与国际合作的关系、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根本上揭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规律性。第四章是实践考察。论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国际合作思想的历史演变;从“世界观-能力-制度”结构范式出发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创新进行案例分析;系统总结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本经验;第五章是现实困境。从世界观、国家能力、国际制度三个层面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入分析;第六章是深化路径。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路径。
梁雪[2](2020)在《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文中指出本文从人权法这一全新视角全面系统地阐释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完善的理念、原则、路径与方式。国际投资仲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人权救济机制,但由于国际投资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日渐紧密,外商投资可能会影响东道国当地居民的健康权、文化权、环境权、土着人民权利、水权等人权,使人们希望作为处理国际投资纠纷解决的国际投资仲裁也能处理与投资相关的人权申诉。然而,现有国际仲裁实践表明,人权法一直处于仲裁庭的边缘位置,与人权相关的申诉理由几乎都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仲裁庭在直接适用人权条款时,一般认为投资条约的管辖权条款与人权法无相关性、人权法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权利依据不足,且人权法在反诉中被局限于国内法范畴。在间接适用时,仲裁庭在“免责事由”的认定中,要么否定“紧急情势”的发生,要么认为以人权为由的监管措施没有“必要性”,甚至忽略“不排除措施条款”中有着人权意涵的“公共目的”。国际投资仲裁对人权法的忽略,在一定意义上归因于仲裁员对法律的解释。国际投资仲裁兼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特点使仲裁庭的解释变得混乱,而投资条约的空缺结构加深了这种混乱,使其具有双重解释障碍,即在形式理性下因囿于基础投资条约条文而忽略人权法的相关性,在实质理性下因目的解释的恣意性而规避了人权法的适用。因此仲裁庭在引入“承认规则”时需以论证的方式对其加以限制。现有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均衡理论,实质都是将自由经济市场内嵌于人权法中,将与人权法相关的一般法律原则填入条约空缺之处。但这些理论仍然不能解决司法裁量权的扩大化。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样态与形成于实践的生长结构,决定了它是一种自创生、自组织的复杂系统。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制度性分离使人权法位于系统之外,但在二者结构性耦合的基础上,人权法的论证路径只需遵照不同观察视角的筛选规则,从“环境”进入系统内部,最终转化为教义学语句,进而以价值证成的方式肯定人权法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位置,以制定法律原则的方式规整人权法的不确定性内涵。国际投资仲裁有三种难以调和的价值冲突:裁决公正价值和司法效率价值的冲突、投资自由价值和主体平等价值的冲突、经济发展价值和国际秩序价值的冲突。而国际人权法具有弥合上述裂缝、整合价值冲突的独特功能。具体而言,人权法的价值整合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以共识的人权观念连接价值沟通、以法律善治的形式进行价值关联,以权利限制与克减进行价值协调。正是由此,人权法借由“意义”维度得以恰当地流向国际投资仲裁系统内部,转化为规范意义上的投资仲裁裁决的准据法。对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适用原则可以从概念、解释、程序三个方面分别加以限定。具体而言,首先,人权法的适用需要遵守普遍性人权原则,可从人权客体、人权义务主体和人权义务履行标准三个方面限定条约解释中的人权概念。其次是投资关联原则。类似于“铰链”的开合,仲裁庭对外部人权法的引入也需要注意连接性与动态性,既要保证形式合理,对人权法的援引符合教义学理念,又要保证条约解释的整体性、有效性和补缺性。再次应遵从国际合作原则,将仲裁庭的“固有权力”置换为“沟通权力”,以仲裁程序的角色分化彰显仲裁程序的交涉价值,以主体间性重塑仲裁程序,促成“合作共赢”。就实践路径看,可以从条约解释与“法庭之友”的程序设置两方面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具体适用人权法的制度与方式。从内部看,应利用人权法细化裁决标准,根据公平公正待遇的人权意涵,将人权指标纳入合理期待中,把人权考量融入比例原则中。从外部看,应当理顺解释方法的适用逻辑,有效规整人权法的适用,确保法律意义脉络的融贯性,并检验解释内容的“目的——合理性”。就完善“法庭之友”程序而言,应当提高透明度、拓展参与主体范围,细化并统一人权意见接受标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融入人权法内容为中国带来启示。对此,中国应积极作为,以完善和优化相关制度。具体来说,中国的应对路径与方法主要表现为:一是优化国际投资条约的设计,将投资者人权义务纳入国际投资条约、完善ISDS条款以限制仲裁庭对人权案件的管辖权;二是作为被诉东道国,可援引待遇类条款进行人权抗辩或提起反诉,也应疏通援引一般法律原则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三是通过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管理来强化投资者履行人权责任的法律意识。
方芳[3](2020)在《现象学视野下的旅游研究》文中提出在现当代的旅游质性研究中,旅游的本质被定义为“旅游体验”,旅游的基础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旅游体验”展开的。然而对“旅游体验”的研究,是否有成功地为旅游确立本质,弥补了旅游的基础研究薄弱的缺陷?文章认为,从纯粹意识层面定义“旅游体验”以把握旅游本质的观点,忽视了“旅游体验”的伴生性,即,“旅游体验”对“旅游实践”的依赖性,造成了旅游质性研究的缺陷。研究通过对旅游本质研究现状的批判性反思,运用现象学的原则和方法,扬弃了以“旅游体验”为旅游本质的相关观点,提出回到意指身体移动的“旅游实践”基点,整体地把握旅游现象,发展出一条“从旅游实践出发”的旅游质性研究路线。研究可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分,围绕着“旅游的本质是旅游体验”的观点,对“旅游体验”的相关研究进行批判性反思,在反思中寻找适用于旅游本质研究的现象学方法。包括了绪论、第一章和第二章。绪论从汉语“旅游”一词的词义中,解析旅游实践和旅游体验的含义,指出旅游实践与旅游体验的关系;探讨为什么现当代的旅游质性研究是围绕着“旅游体验”展开的;指出了围绕着从纯粹意识体验角度定义的“旅游体验”所建构的旅游研究整体框架的不足。第一章论述了现当代旅游质性研究发展的历史背景,通过论述旅游研究在几十年间的变化,确立了旅游意义世界的边界和旅游研究的视阈范围。第二章对“旅游体验”进行了反思和再认识,将旅游体验描述为依赖于旅游实践发生和结束的“一段旋律”;链接了“从旅游实践出发”的旅游本质研究与现象学方法,就此进入相关问题的研究。下半部分,围绕着“从旅游实践出发”的基本思路,在现象学视野中构建“旅游实践-旅游目的地-旅游世界”的框架,包括第三章“论旅游实践的本质”,第四章“旅游目的地系统和符号”,和第五章“旅游世界的图景”。这一部分主要观点包括:旅游实践生成旅游目的地,旅游目的地符号构建旅游世界;消解了旅游研究传统意义上的、以“旅游景观体验”为核心的“旅游体验”,而将其变为“旅游目的地体验”;阐述了旅游目的地符号的意义,并对唤起同感意识的“旅游目的地体验”进行了具体描述;以“旅游目的地”替代“地点”,展示了旅游世界的图景;形成了以“旅游实践-旅游目的地-旅游世界”为指引的旅游质性研究路径和基本框架。
郑实[4](2019)在《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文中认为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在为人类社会有序发展提供价值指引的同时,也蕴含着诸多危机。而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许多对人类生存造成严重威胁的全球性风险都迫使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交互关系出发,重塑一种合理的国际法价值体系,不仅有助于化解其内部潜在的危机,也能更有效地应对全球性风险所带来的挑战。全球化时代背景下,既有国际法价值体系在国际法实践中潜藏着深刻的危机。在具体内容上,该危机一方面表现为整体架构上的结构失衡:正义与秩序的价值紧张,以及自由、平等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而另一方面,该危机则表现为具体目标上的要素缺失:秩序价值存在着时代内涵的缺失,平等价值存在着形式化的价值局限,人权价值存在着人权保障功能的扭曲。透过危机的表象深入其里可知,导致国际法价值体系危机的原因有二:一则归因于自由主义价值观内部所存在的困境以及美国所主导的自由霸权秩序的衰落,二则归因于国际社会现代性转向与国际法滞后性因素的共同作用。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根基,它是指国际法对于实现价值主体的主体性所具有的意义。它的基本内涵由主体性要素、自然法本性以及主权与人权二元价值结构所构成。它的主要外延包括正义与秩序、自由、平等与安全以及人权。它还具有主体客观性、多元性和历时性的根本特征。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造表现为:正义价值可以通过整合自由与平等价值来构筑关于正义的原则体系,秩序价值的本质在于安全价值的制度性外化,人权价值的达成则在民主制度与法治实践中具体化为对于自由、平等与安全价值的实现,而正义与秩序价值最后将统一于和谐价值之中。由此,各项价值按照这种逻辑关系构成了静态意义上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历史演变则表现为:通过国际法各项价值目标之间主次序位的变更和替换,来完成国际法价值体系的自我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和更新的国际法社会基础。风险社会理论是检视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新视角,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在自然与传统终结之后的现代性风险,它是人类理性支配下制度化组织化的人为决策产物。从风险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看来,国际法是通过宏观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来对风险进行管控的。另一方面,风险社会具有现实与建构的两种维度,它在内容上主要是指贝克与吉登斯所代表的制度主义风险社会理论。从法学视野看来,法学界对于风险社会的理解是把风险社会当作了一种工业社会的社会转型理论,该理论对法律价值和制度都具有重塑作用。基于此,风险社会也将对国际法的价值体系产生变革性的影响。全球风险社会与国际法社会基础变迁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与风险全球化之间的紧密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全球风险社会的形成。另一方面,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由国家间交往作用形成的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存在共同构成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国际法社会基础变迁的新趋势应当是朝向全球风险社会的阶段迈进。全球风险社会治理与国际法价值体系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全球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综合了治理要素与权力要素的权威运作过程。它旨在解决全球性问题,而全球性问题实际上渗透着全球性风险。全球治理正逐步转变为全球风险社会治理。与此同时,有效的全球风险社会治理以达成全球风险社会治理的价值共识为前提。而国际法价值体系则为全球风险社会治理的价值观提供了基本框架,构成了全球风险社会治理的价值之维。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面临着一定的理论困难,即自由、平等与安全之间的价值博弈形成了一种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三元悖论”:国际法最多只能同时满足其中任意两项价值,而放弃另外一项价值。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张的自由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在实现自由价值的同时损害了平等与安全的价值。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平等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在实现平等价值的同时对自由构成了限制并引发了价值失灵。风险社会视角下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则是以应对全球性风险为目标,朝向以安全为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进行转变的过程。而在以安全作为主导价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过程中,风险分配的逻辑取代了财富分配的逻辑。因此,秩序价值的内涵由安全保障演变为了风险预防,平等价值的内涵由形式平等演变为了实质平等,而人权价值也由霸权政治的滥用演变为了协商民主之下带有程序性限制的人权保障。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在其实践路径上有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就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主体条件而言,遵循行为规范原则的大国是其核心主体,通过遵循行为规范原则的大国政治的运作才能有效遏制霸权政治价值观的输出。其二,就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主观条件而言,应当重塑从实践理性到交往理性过渡的国际社会公共性,并且在国家间交往模式的观念上也应当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转变,以避免主体性原则的绝对化。其三,就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客观条件而言,既有的国际法实践只有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始终保持能动与克制的平衡,才能使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得以可行。新时代背景下,中国为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提供了方案,它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中国的和平崛起将使中国基于身份自觉而逐步完成世界权力的转移,而和谐价值观必将为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奠定中国底蕴。其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确立了国际法价值观的中国立场,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和谐共生的国际关系。其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推动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理念,从实质上体现出了国际法价值的主体间性,其新安全观也使得构建以安全为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成为可能。其四,“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初步实践,不仅促成了经济融合,也增进了政治互信,在该倡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国际合作也必将创制新的国际法规范,进一步夯实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现实基础。
陈炫伯[5](2019)在《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由之路。就民事领域而言,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到2019年提起审议的《民法典人格编草案》,立法机关无不通过改善我国的法律环境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涉及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的核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损害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而是属于个人信息规则下的一种积极的处理行为。虽然从整体来看,在缺乏系统的《着作权法》与单行的个人信息法的规制下,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个问题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其写入新的一轮立法规划之中。本文从揭示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特点出发,围绕国内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展开研究,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来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文章介绍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下向着作权人或者国家机关提供涉嫌侵犯着作权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制度。又揭示了信息披露制度是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在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而诞生的。同时归纳了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显着特点。其次,文章通过对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总结出“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三部法律中的信息披露条款推动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笔者通过对于法律条文的分析发现我国着作权领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信息披露模式:“着作权人—ISP”模式与行政执法模式。文章结合司法判例“魔女幼熙案”与学术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这两种信息披露模式的差异,并归纳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再次,笔者通过对于以德国为代表的信息权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执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事程序救济模式,尤其美国的“确定侵权人传票”与匿名诉讼模式进行系统研究归纳出现阶段西方主要国家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状况。揭示了西方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与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的紧密联系。最后,文章揭示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矛盾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权与着作权人的财产权之间冲突,因此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利益平衡理论与证明妨碍理论的支持。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中汲取精华,结合我国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魔女幼熙案”中北京法院的判决意见,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典型判例对于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卢迎[6](2019)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法总则》第十条确立的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单维公序良俗标准存在严重背离商业交易逻辑的缺陷,因此探讨如何构建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相兼容的判定标准无疑是法律因应商业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群来看,即使制定法已经对法源构成、启动与查证等内容提供了相对完备的规则供给,但公序良俗仍然构成限制商事习惯法源资格的终极性标准。为此,底线标准的设定不仅是影响商事习惯法源功能的关键因素,而且也决定能否有效规制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立足于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以提出问题—构建标准—校验标准—具体运用为研究框架,本文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基本理论,立足于一个较为微观的研究视角来检视现行法构造下单维公序良俗的实践效果,从而在回归商业交易逻辑的基础上提供一种功能性判定标准的设定思路。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的适法性判定标准并不充分,应在坚持不违背强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引入由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构成的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建构交易秩序与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交易规则,本身即表征着商业交易活动运行的客观规律,其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设定也应充分考虑到如何消解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在民事思维支配民法典制定的现实背景下,《民法总则》第十条基于规制具有伦理性民事习惯的逻辑所确立的公序良俗标准,不仅混淆商事习惯区别于民事习惯的公序良俗色彩差异,而且难以回应司法实践极少适用公序良俗并出现多元判定立场的现实状况。因此,应从尊重商事习惯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基础出发去矫正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自由的具体目的,借助对交易社会负面效应的类型化界定,从而构建一种复合化功能性的评价标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展开系统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体系透视。首先,梳理从单行法到法典化演变进程中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所呈现出的公序良俗标准理论共识,并通过考察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来校验该审查标准的实际效果,反思理论共识与司法实践多元立场之间的分歧原因。其次,通过对立法机关确立习惯作为辅助性法源所做的权威解释、立法史料以及习惯规范分布特征的系统梳理,明确《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立法意旨与规制逻辑。随后,诠释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习惯在形成机制、技术品性以及适用场域等方面等存在的文化差异,在此基础上明确两者所具有的公序良俗程度的不同;最后,分析将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标准可能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指出消解这些不足的可能路径。第二部分,探讨构建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由于单维公序良俗标准难以有效消解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为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商事习惯本质上是一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交易规则,本部分首先从分析强制性法律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入手,指出法律强制介入商事习惯的目的在于消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其次,探讨强制性法律规范介入商事习惯的功能分类,指出可依据商事习惯对主体利益产生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对交易弱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两种类型,并分析解决这些不利影响的具体方式。随后,探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复合化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功能性标准所呈现出的一体两面的内外部关系。由于《民法总则》运用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平原则所具有的对交易弱者权益救济的保护功能,可以从经济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角度将公序良俗与公平与确立为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第三部分,探讨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功能性标准仅是通过理论推演而确立了公序良俗与公平两个复合原则,只有阐释何以不选取《民法总则》中的平等、自愿、合法、诚信以及绿色原则,才能强化本文所确立的功能性判定标准的正当性。设定商事习惯法源资格限制标准的目的在于防范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些原则要么本身很少与交易发生直接关联,要么更多地都构成一种过程性控制手段。商事习惯违反此类原则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归入到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涵摄范畴。第四部分,阐释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商事习惯合理性的判断要立足于客观的商业规律结合商业创新发展的需求而展开,置于特定时代背景下动态化的理解公共秩序,谦抑适用善良风俗介入影响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建构秩序。为此,首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类型及其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具体路径进行理论分析;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评判商事习惯合法性问题的基本立场,分析司法实践的问题与成因;随后,明确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应当坚持的的理性立场。最后,对公序良俗与商事习惯分别进行类型化的区分,明确不同类型商事习惯公序良俗判断的一般逻辑。第五部分,分析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首先,诠释公平原则的内涵以及具体类型,指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实践状况,指出其存在轻易以实质公平否定商事习惯的倾向做法并分析其具体成因;再次,通过分析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的基本理念、目标定位以及具体考量因素。应审慎适用公平干预商主体通过商事习惯而进行的权利义务配置。对商事习惯公平性的审查应当会回到商法关于公平的基本判断之上,不应过分关注结果公平,而应聚焦于过程性公平。同时,要关注到商事习惯成文化的显着趋势,考虑商事习惯作为商主体交易行为价格等构成要素的属性,修正以轻易以违反公平为由否定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做法,以充分发挥商事习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最后,依据适用商事习惯的主体类型,对如何区别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进行论述,通过微观视角的讨论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问题提供相应的参考。
陈晓[7](2019)在《跨文化语境下的国产商业电影研究(2002-2017)》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将国产商业电影置于产业研究、文本研究、文化研究的交叉视野之中,在电影史、电影理论及电影批评的框架下,旨在厘清2002-2017年国产商业电影的纷繁面貌。首先,在时间上对其进行微观层面的断代划分,历时考察国产商业电影的生发环境及流变状况。第二,结合“本土性”表达及“国际化”表达两条共时线索,力图解释国产商业电影生成、变化、发展的主体因素,勾画出该领域范畴内丰富立体的文化图景。第三,综合实证研究方法,尝试以跨文化视角透视国产商业电影的输出问题,并给予相应的方法论延伸及讨论。基于此,本文将分作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绪论”部分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对已有的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述评,指出目前研究中缺乏对国产商业电影集中化、系统化、理论化的论述,并由此提出本文的主体研究架构。第一章“国产电影商业环境的生成”描述新世纪后的国产商业电影延续了中国早期电影的娱乐属性,生发于政策-经济生态圈、媒介生态圈以及跨域合作生态圈所构成的复杂语境当中。政策-经济生态圈以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通过股份制、院线制的建立,促成中国电影产业的体系化发展。媒介生态圈以内容生产领域的“IP转化”及内容流通领域的“互联网+电影”战略性格局,建立国产商业电影的跨媒体运营模式。跨域合作生态圈广泛利用资金与人才优势,以“合拍片”生产为基本路径,使国产商业电影迈入全球化商品行列。第二章“国产商业电影的意识形态表述”指出国产商业电影受到内在文化势力的深刻影响,官方、资本方、大众三股力量的互动,根本性地决定了国产商业电影的差异性面貌与本土性表达。官方以向大众输出主流意识形态为根本目的,通过与资本方的联姻,促成“主旋律”电影转向“主流商业片”。从对“主旋律”的商业化重述,到对“样板戏”的娱乐化改写,主流话语从显性在场转变为隐性在场。资本方以商业营利为根本目的,在实践层面搭建不同文化相互沟通的桥梁,生产出兼顾多方文化需求的电影产品。其中,商业电影的历史空间呈现出想象性叙述的特征、动作类型片自觉践行主流意识形态的“询唤”功能、贺岁片全面迎合流行文化与消费语境、文艺片流露出电影艺术的退守与反抗姿态。大众文化从“沉默者”转为一股显在力量,既处在官方与资本方的引导之下,又因其自反性而促使电影市场不断进行自我更新。电影“粉丝”通过协商性参与的方式,进入商业电影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以“青春片”为代表,大众群体自身的属性成为资本方的创作指南。“新主流”电影的出现,既表明“现象级”作品源自于大众文化“时代面向”的刺激和培育,也反映出多股文化力量共同促动了集体欲望的影像化宣泄。第三章“国产商业电影影像美学新质”指出国产商业电影受到外来文化引导,文本实践逐渐与世界商业电影范式达成共识,并自觉进行着影像美学现代性的重新建构。在影像符号层面,国产商业电影对异域景观实行“标签化”处理,在银幕上勾勒出世界范围内的“文化认知地图”。一方面,大量涌现的西方符号明示着西方文化的强力渗入;另一方面,在外来文化的映照下,跨文化个体同时流露出对本地文化强烈的复归心态。在镜头修辞层面,制造影像“吸引力”成为国产商业电影重塑“电影性”的重要目的与途径。对“蒙太奇”的活用展现出国产商业电影的速度“变奏”;“数字长镜头”标示出国产商业电影的数字技术转向。在故事题材层面,国产商业电影在类型化叙事的流变过程中,不断分化、变异、繁殖出多样式的类型片。“奇幻片”糅合西方元素与本土文化,成为国产商业电影类型融合的先驱范例;“一本多拍”作为新样态的跨国改编形式,彰显出类型深度融合的可能性。在母题内涵层面,情感母题、寻找母题及英雄母题均与世界电影的创作潮流构成互文关系,指向人类共通的价值选择。第四章“国产商业电影的海外之旅——以北美市场为参照系”将北美地区中国商业电影的市场接受作为切入口,论述国产商业电影所遭遇的真实文化壁垒。古装大片的热潮与失落印证着北美市场的“选择性阅读”模式,而“华狮”及“华语片”的推广开拓了各类型商业电影的发行路径。国产商业电影“输出”的基本困境在于面临着结构性的文化霸权,中国电影作为“外语片”,难以获得“准”商业片待遇,始终未能进入北美主流市场。国产商业电影遭受“冷遇”的另一重因素在于中美观众的文化认知差异,基于对中美在线影评网站的实证考察,美国观众重“形式”、重技术以及自觉的跨文化立场与中国观众形成鲜明对比。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指向中美不同的文化语境,即普遍意义上的高/低文化语境差异,以及不同的观影模式,即审美机制上的类型/故事传统差异。《英雄》与《长城》作为两部具备典型“访美”特质的作品,值得重点关注。《英雄》之于中国电影商业化、国际化取向的历史功绩应当予以重新追认;《长城》标志着中美合作的深度开展,而“杂交”文本的缺陷阻碍了其背后深刻世界性主题的有效传播。第五章“国际坐标内国产商业电影的精进路径”尝试以更高的标准要求当前历史语境中的国产商业电影。国产商业电影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时刻遭遇着本土文化裂变与外来文化冲击所带来的种种难题。面对如此纷杂的跨文化语境,国产商业电影的发展方向应当坐落于世界电影的版图之中,以文化之间的良性互动为基础,回归具有主体性特质的中国电影范畴,扮演好国家电影、文化商品、图像档案等多重角色。
谢锐勤[8](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蒋力啸[9](2019)在《全球治理视角下国际法遵守理论研究》文中认为国际法遵守理论曾是国际法学科中最有活力的研究领域之一。然而,该理论目前却陷入了困境,表现为执行理论与管理理论的对立。执行理论和管理理论争论的焦点是:强制措施是否是促进国际法遵守的必要条件?该问题本质上涉及法律强制力的来源问题。对此,法哲学中的唯理论和进化论持不同观点:前者认为,法律是人之理性所创造的,表现为外部规则;后者认为,法律是自生自发形成的,表现为内部规则。全球治理理论与唯理论和进化论思想是相通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组织的秩序;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则符合进化论的思想。理论上,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相互对立,但在实践中两者却可以相互转化。因此,经过较长时期的治理实践,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可以孕育出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就像组织的秩序可以转化为自生自发秩序一样;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也会发展出构建自上而下治理架构的内生性需求。静态地看,在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中,国际法之所以被遵守主要依靠外部强制力;在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中,行为体对国际法的遵守主要基于其对规则的认同。动态地看,一方面,随着治理进程的深入,行为体对国际法的遵守可能实现从基于强制力到基于对规则认同的转化;另一方面,当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成功催生出一套自上而下的治理架构后,对国际法的遵守除了依靠行为体对规则的认同之外,也需要借助一定外部强制力。另一个问题是如何促进国际法的遵守?综合考虑经济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兼容性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中,国际监督机制是促进国际法遵守的最佳措施,而在自下而上的模式中,争端解决机制是较好的选择。此外,有些遵守措施短期看效果不佳,但长期看却可能有助于巩固和传播治理价值,调动行为体的积极性。这就意味着,在遵守措施的设计中,还要考虑如何积极引导内部规则的生成。
严永灵[10](2018)在《善意原则在南海仲裁案之缺失:表现、动因及出路》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基于构建国际法本土性理论的强烈需求、国际法本身的局限性、善意原则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相脱节的尴尬现状三方面,以南海仲裁案为基点,对该案中违背善意原则的表现、动因以及相应的出路等问题进行研讨,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本部分梳理和阐述善意原则的法理基础,内容包括善意原则的主要含义和局限性、善意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的体现及其适用和善意原则的具体化三方面,以便为下文做好铺垫。二、南海仲裁案中善意原则缺失之具体表现。南海仲裁案中的缺失表现包括程序性和实体性两方面,程序性方面的违反主体是菲律宾和临时仲裁庭,他们违反善意原则的行为极其明显,实体性方面集中于“明显违背《公约》的规定,恶意曲解’历史性权利’的内涵”和“仲裁庭采取激进标准,肆意地进行’司法造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中国的行为是否遵循善意原则的问题。三、南海仲裁案中善意原则缺失之动因分析。南海仲裁案之所以出现严重违背善意原则的现象,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恶意利用国际法中以《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缺陷;肆意的“司法造法”倾向化;极度推崇和运行“国际法工具主义”;滥用缺乏监督和规制的国际法“无政府”体系。四、善意原则的出路及中国的选择。通过对善意原则在该案中的缺失解读和动因分析,探讨出其今后的出路以及对中国的启示,具体内容包括:强化对原则的理性认知,是进行合理适用的前提;坚持“双重属性”的辨证统一,契合国际法的现实需求;加强原则具体化的理论研讨与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中国与善意原则的合理适用。善意原则是一个动态发展中的范畴,从国内法逐渐地被引入国际法,其内涵及外延不断地被挖掘,适用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商事领域,其灵活性和塑造性很强,通过对其进行合理适用,可以进一步地推进国际法律制度的良性发展和促进各国的可持续发展。
二、WTO含义、效力重读及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含义、效力重读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难点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相关概念辨析与研究议题界定 |
第一节 基础概念及关系辨析 |
一、“合作”与“国际合作” |
二、国际合作与竞争、斗争 |
三、国际合作与冲突、战争 |
四、国际合作与和平发展 |
第二节 研究议题界定 |
一、理论与实践的“中国特色”之辩 |
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合作”之题 |
三、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整体性”之维 |
第二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立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合作思想的指导 |
一、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力:生产力的发展 |
二、国际合作的本质属性:国家的阶级性 |
三、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民族独立自主平等 |
四、国际合作的价值旨归:人类的解放 |
第二节 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髓的滋养 |
一、人的范畴:人性善与道义传统 |
二、国家范畴:“和合主义” |
三、世界范畴:“天下主义” |
第三节 苏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合作的经验教训 |
一、苏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合作的积极探索 |
二、大国沙文主义的危害 |
三、大国争霸的历史镜鉴 |
第四节 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的批判 |
一、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立场”批判 |
二、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观点”批判 |
三、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方法”批判 |
第三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分析:一种系统框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分析的系统框架 |
一、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结构范式 |
二、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现机理 |
三、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现形式 |
第二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本运行规律 |
一、世界观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二、国家能力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三、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属性 |
一、人民性 |
二、实践性 |
三、发展性 |
四、包容性 |
五、正义性 |
第四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思想的历史演进 |
一、起点与基础:实现“站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二、开创与拓展:实现“富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三、传承与创新:实现“强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第二节 三种类型国际合作的实践创新——基于“世界观-能力-制度”的案例分析 |
一、“维护支持型”国际合作:中国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实践 |
二、“参与塑造型”国际合作:上海合作组织 |
三、“倡导引领型”国际合作:“一带一路”合作倡议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经验 |
一、党的领导:国际合作的根本保证 |
二、独立自主: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
三、求同存异: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 |
四、互利共赢:国际合作的基本精神 |
五、和平发展:国际合作的核心目标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国际合作的“世界观”认同困境 |
一、西方价值观的弊端与分化 |
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挑战 |
三、中国和平发展的“信任”困境 |
第二节 国际合作能力面临的现实挑战 |
一、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
二、大国博弈与国际秩序的不确定性 |
三、国际合作的责任能力的不对称性 |
第三节 全球合作体制“低效失灵” |
一、联合国权威体系受到挑战 |
二、全球合作治理的制度供给滞后 |
三、国际合作机制运行功能紊乱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深化路径 |
第一节 增强国际合作“世界观”的认同 |
一、“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认同” |
二、“和平发展”的“诚意决心” |
三、“和合共生”的“文化自觉” |
第二节 提升实现和平发展的竞合“能力” |
一、国际合作中的动力与原则底线 |
二、国际合作中的竞争与斗争本领 |
三、国际合作中的能力与责任共担 |
第三节 推进全球合作体系的“制度”创新 |
一、国际合作的“核心”体制 |
二、国际合作的“制度”供给 |
三、国际合作的“关系”网络 |
结论:人类合作文明的理论前景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说明 |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法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出现 |
一、社会背景与现实因素 |
二、国际投资条约与人权法的交叠 |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现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的构成要素 |
一、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主体 |
二、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客体 |
三、研究范围: 东道国及其居民的人权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关联 |
一、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显性关联 |
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隐性关联 |
三、表象: 关联度不足 |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在条约解释中的人权法疏漏 |
第一节 仲裁庭在直接适用人权法中的解释谬误 |
一、管辖权条款与人权法并无相关性 |
二、人权法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权利依据不足 |
三、人权法在反诉中的解释局限于国内法 |
第二节 仲裁庭在认定“免责事由”中忽略人权法 |
一、不排除措施条款中“公共目的”的认定 |
二、人权法中“紧急状态”的认定 |
三、《国家责任条款》中危急情况“必要性”的认定 |
第三节 内因: “安置命题”下的条约解释障碍 |
一、规范冲突时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方法 |
二、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下仲裁庭的解释误区 |
三、仲裁庭忽略了“安置命题”的证成理由 |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理论反思 |
一、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均衡理论 |
二、嵌入式二元关系理论对解释障碍无裨 |
三、论证之解决: 由简单走向复杂 |
第二节 整合的前提: 国际投资法复杂性机理的识别 |
一、功能分化: 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样态 |
二、向上因果联动: 国际投资法的网状生成结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论证路径 |
一、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关系界定:从分离到耦合 |
二、三阶观察的法律证成:价值分析 |
三、二阶观察的论据限制:限定原则 |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价值冲突 |
一、裁决公正价值和司法效率价值的冲突 |
二、投资自由价值和主体平等价值的冲突 |
三、经济发展价值和国际秩序价值的冲突 |
第二节 人权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价值整合功能 |
一、以共识的人权观念进行价值沟通 |
二、以法律善治的形式实现价值关联 |
三、以权利限制与克减谋求价值协调 |
第五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运行的限定原则 |
第一节 概念限定: 普遍人权原则 |
一、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的客体界定 |
二、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义务主体限定 |
三、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义务履行标准 |
第二节 解释限定: 投资关联原则 |
一、条约解释中纳入人权法的建构性思路 |
二、连接性: 人权法适用的形式合理要素 |
三、动态性: 人权法适用的条约解释方法 |
第三节 程序限定:国际合作原则 |
一、对仲裁庭“固有权力”的拆解 |
二、仲裁程序中的角色分化 |
三、以“合作共赢”为导向的主体间性重建 |
第六章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适用人权法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利用人权法细化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标准 |
一、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人权意涵 |
二、“合法期待”中的人权指标 |
三、“比例原则”中的人权考量 |
第二节 条约解释方法规整仲裁庭对人权法的适用 |
一、多种解释方法综合运用:整体性原则 |
二、确保条约解释的融贯性:有效性原则 |
三、检验解释内容的“目的—合理性”:补缺性原则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法庭之友”的程序完善 |
一、提高“法庭之友”的透明度 |
二、丰富“法庭之友”的参与主体 |
三、细化并统一“人权意见”接受标准 |
第七章 中国的应对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优化国际投资条约的设计 |
一、将投资者人权义务纳入国际投资条约 |
二、完善ISDS条款以限制仲裁庭对人权案件的管辖权 |
第二节 作为被诉东道国时的应对路径 |
一、援引待遇类条款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 |
二、援引一般法律原则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 |
第三节 强化投资者人权责任意识 |
一、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与提升服务 |
二、加强对海外投资者的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现象学视野下的旅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三个问题 |
一、“旅游体验”是如何变成旅游的本质的? |
(一)“游”史 |
(二)“旅”+“游” |
(三)从“旅游实践”到“旅游体验” |
二、旅游体验与审美体验的区分 |
三、旅游者去哪里了? |
(一)主体之“死” |
(二)旅游者之主权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一、旅游研究中的现象学方法:文献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困境 |
三、“面向实事本身” |
第三节 研究框架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框架 |
二、主要观点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不足 |
第二章 从旅游研究到旅游世界 |
第一节 显现:从特殊到日常 |
一、第一阶段:经济现象 |
二、第二阶段:反日常现象 |
(一)多种社会科学的介入:以人类学为例 |
(二)旅游发生的背景:现代社会的“反常” |
(三)旅游内在动机:逃离和对反向生活的好奇 |
(四)旅游活动:人格的反常和活动的精神性 |
(五)反日常旅游的定义 |
三、第三阶段:日常现象 |
(一)“反日常”的例外 |
(二)“日常”的源头:旅游发生学 |
(三)“日常”理论之一:旅游作为一种社会实践 |
(四)“日常”理论之二:生活美学时代中的旅游 |
(五)“日常”理论之三:原真性+存在主义 |
第二节 矛盾:旅游世界与研究方法 |
一、社会学实践理论消解旅游实践 |
二、意识审美体验替代旅游体验 |
三、存在主义瓦解旅游的意义 |
(一)不稳定的意义和混乱 |
(二)滥用存在主义原真性 |
(三)“本真”的幻想 |
第三节 突围:游戏观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对“旅游体验”的反思与再认识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作为“本质”的旅游体验 |
一、争执:异地体验还是非惯常体验? |
二、异地空间体验 |
(一)空间问题的特殊性 |
(二)异-空间感知体验 |
(三)“异-空间感知体验”在旅游研究中的独特性 |
三、非惯常环境中的主体间性 |
(一)复数的人 |
(二)他者与常人 |
四、“旅游体验”的双重特征 |
第三节 旅游体验的“结构” |
一、研究回顾 |
二、旅游想象、旅游体验、旅游回忆 |
(一)旅游想象(I) |
(二)旅游回忆(M) |
(三)旅游体验 |
(四)“想象-体验-回忆”与“期望-心理感知-评价” |
三、“旅游体验”再认识 |
(一)作为一段“旋律”的旅游体验 |
(二)旅游体验与旅游回忆 |
(三)旅游体验与审美体验 |
第四节 旅游的本质与现象学方法 |
一、现象学方法与某种“体验”的本质 |
二、现象学方法与对活动经验的认识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论旅游实践的本质 |
第一节 从身体移动到旅游实践 |
一、背景:“Tourism”的起源 |
二、客观主义、心理主义中的移动性 |
三、作为一种源始的文化符号的身体移动 |
第二节 “旅游”作为移动性符号 |
一、“旅游”的“语言-言语”分析 |
二、“旅游”作为移动性的符号:语义辨析与悬置 |
(一)权力关系背景:自由移动/流放 |
(二)生存背景 |
(三)目的性假设 |
(四)源始样式:观光旅游 |
三、旅游实践的含义 |
第三节 观光旅游:“观”与“旅”的交织 |
一、何谓“观光旅游” |
(一)旅游研究中的“观光旅游” |
(二)旅游史中的“观光旅游”:最初的设定 |
二、观光旅游=“观”+“旅” |
三、观光的“看” |
(一)空间构造的“看” |
(二)实存论的“看” |
(三)知觉的“看” |
四、观光旅游的特征:“观”与“旅”的交织 |
(一)观光旅游作为一种新的实践方式 |
(二)观光旅游作为一种表达 |
(三)观光旅游创造一种主观旅游空间 |
第四节 旅游实践的“作品”:旅游目的地 |
一、实践的表达与创作 |
二、作品:旅游目的地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旅游目的地系统与符号 |
第一节 旅游目的地的一般性定义 |
一、旅游目的地定义:集合式和整体式 |
(一)集合式:想象与体验 |
(二)整体式:形象与实践 |
二、旅游目的地系统 |
第二节 旅游目的地的符号化 |
一、旅游吸引物符号化与旅游目的地符号化 |
二、“舞台”,还是“作品”? |
(一)作为“舞台”的旅游目的地 |
(二)作为“作品”的旅游目的地 |
三、旅游目的地符号 |
(一)旅游目的地感知和想象 |
(二)旅游目的地欲望 |
(三)旅游目的地-旅游实践-异乡世界 |
第三节 旅游目的地的现代性 |
一、条件背景:交通与信息 |
(一)三个阶段 |
(二)信息技术引起质变 |
二、旅游目的地想象 |
(一)对“异乡世界”的想象 |
(二)旅游想象与旅游实践 |
(三)旅游想象与“家园意识” |
三、旅游目的地体验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旅游世界的图景 |
第一节 “休闲”的旅游世界 |
一、“我们”的暴力:同化与掠夺 |
(一)贬低性的想象 |
(二)贸易与战争:游牧者、航海者 |
二、“我们”与“他们”的休闲 |
(一)旅游经济:休闲经济 |
(二)旅游活动:新殖民? |
(三)旅游活动:低俗? |
(四)旅游者:“我们-他们”中的“我” |
三、“我们”中生成的“他们” |
第二节 “与异乡人共在”的旅游世界 |
一、旅游世界的内部结构:以遗产旅游为例 |
二、“原住民-旅游目的地-旅游者”结构 |
(一)遗产旅游:供给还是需求? |
(二)谁的家园?旅游者还是原住民? |
三、旅游世界的框架 |
第三节 “家园”的旅游世界 |
一、“家园感”的失落和重拾 |
(一)何谓“家园感”:返乡之路 |
(二)“家园感”的失落:回忆性与都市生活 |
(三)“家园感”的重拾:空间想象 |
二、旅游回忆:“回忆”与“想象材料” |
(一)回忆-旅游回忆 |
(二)旅游实践-旅游回忆 |
(三)旅游回忆中的“想象材料” |
(四)返乡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危机 |
第一节 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价值体系危机的具体表现 |
一、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结构失衡 |
二、国际法价值体系的要素缺失 |
第二节 国际法价值体系危机的根本原因 |
一、自由主义的困境与自由霸权秩序的衰落 |
二、国际社会的现代性转向与国际法的滞后性 |
第二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根基与逻辑结构 |
第一节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根基 |
一、国际法价值的基本内涵 |
二、国际法价值的主要外延 |
三、国际法价值的根本特征 |
第二节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逻辑结构 |
一、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造 |
二、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历史演变 |
第三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新视角:风险社会理论 |
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社会 |
一、风险的概念辨析 |
二、风险社会的理论内涵 |
第二节 全球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国际法社会基础 |
一、风险的全球化与全球风险社会的形塑 |
二、变动中的国际法社会基础:面向全球风险的国际社会 |
第四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逻辑重塑:全球风险社会的价值回应 |
第一节 全球风险社会治理与国际法的价值体系 |
一、全球治理与全球风险社会治理 |
二、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全球风险社会治理的理念之维 |
第二节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三元悖论”:自由、平等与安全的价值博弈 |
一、自由主导下国际法的价值失衡:以两种自由概念为框架 |
二、平等主导下国际法的价值矫正:以国家主权原则为中心 |
三、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三元悖论”及其化解:安全价值主导下的均衡与变革 |
第三节 全球风险社会中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新发展:秩序、平等与人权的价值重构 |
一、从安全保障到风险预防:秩序价值的内涵演变 |
二、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平等价值的实质转向 |
三、从霸权政治到协商民主:人权价值的程序限制 |
第五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实践路径:全球风险的共同应对 |
第一节 霸权政治价值观输出的遏制:价值重塑的主体条件 |
一、国家主权的权力属性与霸权政治价值观输出的运作逻辑 |
二、大国政治的行为规范原则与霸权政治价值观输出的遏制 |
第二节 国家间交往理性观念的形塑:价值重塑的主观条件 |
一、国际社会公共性的重新塑造:从实践理性到交往理性 |
二、国家间交往模式的观念重构: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
第三节 国际法实践中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衡平:价值重塑的客观条件 |
一、国际法实践中的价值实现:以国际司法为中心 |
二、国际司法中能动主义的价值功能错位 |
三、国际司法中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调和 |
第六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方案 |
第一节 中国的和平崛起与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中国底蕴 |
一、中国的和平崛起与世界权力的转移 |
二、和谐价值观: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中国底蕴 |
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基本定位 |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价值的中国立场 |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相互性:国际法价值的中国解读 |
第三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理念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价值诠释 |
二、“新安全观”与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一带一路”倡议: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实践 |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基本理念:从经济融合到政治互信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合作: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实践基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研究创新点 |
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内涵、产生背景与特点 |
2.1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1.1 信息披露的内涵 |
2.1.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背景 |
2.2.1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与“避风港”原则的诞生 |
2.2.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 |
2.3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2.3.1 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制度 |
2.3.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多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结果 |
2.3.3 国家机关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
3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类型、特点与不足 |
3.1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下的“着作权人—ISP”模式 |
3.2.1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的历史贡献与废止原因 |
3.2.2 “着作权人—ISP”模式的理论探究 |
3.2.3 “着作权人—ISP”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3.3 着作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
3.4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3.4.1 两种披露模式并存 |
3.4.2 行政执法模式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 |
3.4.3 “着作权人—ISP”模式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模式 |
3.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5.1 现行规范的法律位阶层级较低 |
3.5.2 法律术语表述不规范,前后规范缺乏衔接 |
3.5.3 民事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先存后废 |
3.5.4 没有得到立法者应有的重视 |
3.5.5 忽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
3.5.6 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 |
4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1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类型 |
4.1.1 德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2 法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3 民事程序救济模式的概况 |
4.2 美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2.1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概况 |
4.2.2 美国采用司法途径救济着作权的原因 |
4.2.3 匿名诉讼合理性探究 |
4.2.4 匿名诉讼规则在美国的适用情况 |
4.2.5 “十分充足的理由”标准的评析 |
4.2.6 平衡测试法评述 |
4.2.7 提出匿名诉讼异议的理由 |
4.2.8 匿名诉讼规则在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案件中的适用 |
4.3 研究小结 |
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理论依据 |
5.1.1 利益平衡理论 |
5.1.2 证明妨碍理论 |
5.2 建议与举措 |
5.2.1 借鉴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 |
5.2.2 减少行政执法模式的使用 |
5.2.3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与网络着作权执法体系的联系 |
5.2.4 贯彻《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 |
5.2.5 “接入商”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
5.2.6 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条件与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6)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透视 |
第一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理论共识与实践分歧 |
一、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理论共识 |
二、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实践立场的多元化 |
三、理论共识与多元立场的分歧反思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逻辑审视 |
一、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意旨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规制逻辑 |
三、商事习惯区分于民事习惯公序良俗程度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评析 |
一、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体系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不足 |
三、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不足的成因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确立 |
第一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基础 |
一、商事习惯在企业法中的历史沿革与功能阐释 |
二、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溯源及启示 |
三、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目的:消除交易社会负面外部效应 |
第二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功能分类 |
一、防范对不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二、防范对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交易弱者利益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 |
一、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一:公序良俗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二:公平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的一体两面的关系界定 |
小结 |
第三章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校正 |
第一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 |
一、平等原则的内涵与法律属性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二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 |
一、自愿原则的基本内涵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的关系厘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关系的司法再校验 |
第三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合法原则 |
一、合法原则的法律表达与规范类型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强制性法律规范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任意性法律规范 |
第四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 |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基本功能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五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 |
一、绿色原则条款的规范性质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作为绿色原则的关系解析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关系的司法实证 |
小结 |
第四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基本类型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类型 |
三、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司法实践样态 |
二、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司法实践问题的成因解析与完善思路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判断商事习惯适法性的理性立场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审慎谦抑介入 |
二、矫正公序良俗原则的泛化适用 |
三、公序良俗原则具体适用时的动态理解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认定 |
一、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分析 |
二、不同类别商事习惯公序良俗的判断 |
小结 |
第五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类型梳理 |
一、公平原则的内涵 |
二、公平原则的类型 |
三、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基本立场 |
二、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体系适用 |
一、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与商法效率原则的关系厘定 |
二、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基本理念 |
三、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目标定位 |
四、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关注的具体要素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类型化适用 |
一、商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二、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三、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跨文化语境下的国产商业电影研究(2002-201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产业浪潮:“国产商业电影”作为研究对象 |
二、间性思维:“跨文化语境”作为研究视角 |
三、他山之石:西方理论视野与中国商业电影 |
四、激荡新世纪的国产商业电影 |
第一章 国产电影商业环境的生成 |
第一节 政治-经济生态圈:电影产业的体系化发展 |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开放形势 |
二、股份制:电影企业作为主体 |
三、院线制:全国放映网络的建立 |
第二节 媒介生态圈:国产商业电影的跨媒体运营 |
一、内容生产:从叙事文本到IP转化 |
二、内容流通:“互联网+电影”格局初显 |
第三节 跨域合作生态圈:商业电影作为全球化商品 |
一、资金与人才:“合拍片”的双翼 |
二、“铁三角”:地缘文化想象中的内地/香港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产商业电影的意识形态表述 |
第一节 国家形象:主流意识形态的宏观构建 |
一、从“主旋律”到“主流商业片” |
二、重大历史题材的商业化重述 |
三、“样板戏”的娱乐化改写 |
第二节 商业资本:体制与市场的博弈空间 |
一、历史空间的想象性叙述 |
二、动作类型片的“询唤”功能 |
三、贺岁片:消费时代的文化“共谋” |
四、文艺片:“艺术”的退守与抗争 |
第三节 大众选择:“沉默者”的广泛参与 |
一、超越“盗猎”:“粉丝”文化的协商性 |
二、青春片:定制“怀旧”与城市想象 |
三、“新主流电影”:集体欲望的影像化转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产商业电影影像美学新质 |
第一节 异域景观:符号与“文化认知地图” |
一、“标签式”的区域符号 |
二、普遍“在场”的西方符号 |
三、跨文化个体符号的复归 |
第二节 语言形式:镜头与“吸引力”修辞 |
一、分流与面向:重塑“电影性” |
二、蒙太奇:电影速度的“变奏” |
三、长镜头:数字“渐近线”的生成 |
第三节 故事题材:情节与类型化叙事 |
一、分化与异变:多元化的类型电影 |
二、类型融合:奇幻片的“皮”与“骨” |
三、“一本多拍”:新样态的跨国改编 |
第四节 母题内涵:普遍化的价值共鸣 |
一、“真情至上”:人际关系与情感母题 |
二、“在路上”:“漂泊/归乡”与寻找母题 |
三、“中心视点”:个体呈现与英雄母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产商业电影的海外之旅——以北美市场为参照系 |
第一节 “访美”之选:国产商业电影的北美发行现状 |
一、选择性阅读:古装大片在北美的热潮与失落 |
二、发行新势力:“华狮”与“华语片”的推广 |
三、期待错位:文化霸权下的“外语片” |
第二节 “他者”之镜:比较视野下的中美在线网站影评 |
一、非对称性:国产商业电影的正/负向传播 |
二、高/低语境之辩:“故事”传统与“类型”传统 |
第三节 《英雄》的全球视野与“东方主义”再考察 |
一、电影偏向力:基于商业与市场的试验 |
二、毁誉参半:差异性的文化分野 |
三、策略性本质主义:对“东方主义”的回应 |
第四节 “杂交”的《长城》:本地、国际与“墙” |
一、混搭的类型:奇幻、怪兽与西部片 |
二、黏合“分裂”:英雄与禁军的形象塑造 |
三、环球议题:“饕餮”危机与有“缝隙”的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坐标内国产商业电影的精进路径 |
第一节 中国电影:主体性的再确认 |
第二节 资本并流:多样化的再生产 |
第三节 图像档案:人文价值的再书写 |
本章小结 |
结语:商业电影尚在进行时 |
参考文献 |
附录A: 2002-2017年年度国产电影票房前十数据统计 |
附录B: 2002-2017年北美上映国产院线电影名录 |
博士期间发表成果 |
致谢 |
(8)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全球治理视角下国际法遵守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本文创新之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篇章安排 |
第一章 概念厘清与理论综述 |
第一节 全球治理: 概念与进程 |
一、全球治理: 主体、客体、价值与资源 |
二、全球治理的进程 |
第二节 国际法遵守理论评述 |
一、遵守的含义 |
二、国际法遵守理论主要流派及其基本观点 |
三、争论中的国际法遵守理论 |
四、既有国际法遵守理论的不足与未来发展方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法遵守理论新拓展:为何遵守? |
第一节 法的本质与法的遵守 |
一、支持法律强制力来源于外部的观点举隅 |
二、支持法律强制力来源于规范本身的观点举隅 |
三、法律为何被遵守的深层解释 |
第二节 关于法的本质和遵守问题的深层解析 |
一、唯理论与进化论:哈耶克法学思想的启示 |
二、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互动关系 |
三、尚存的问题与实践理论的补充 |
第三节 全球治理进程的再思考与国际法遵守的新认识 |
一、国际法是法律吗? |
二、国际法规则性质的变化 |
三、国际法治化与国际宪政化 |
四、全球治理视角下国际法何以被遵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法遵守理论新拓展:如何促进遵守? |
第一节 促进国际法遵守的措施 |
一、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
二、国际制裁与反措施 |
三、国际监督机制 |
四、指数监督 |
五、争端解决机制 |
六、能力建设 |
第二节 国际法遵守措施的制度分析 |
一、执行措施与管理措施二分法的不足 |
二、强制力分析 |
三、合法性分析 |
四、结构性分析 |
第三节 全球治理进程中遵守措施的设计 |
一、遵守措施的设计原则 |
二、横向治理进程中遵守措施的配置 |
三、纵向治理进程中遵守措施的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国际法遵守 |
一、全球气候治理发展简史 |
二、国际气候变化法遵约机制演化 |
三、国际气候变化法的遵守 |
第二节 全球投资治理中的国际法遵守 |
一、国际投资法演化简史 |
二、国际投资法何以被遵守 |
三、国际投资法遵守措施的演化 |
四、全球投资治理未来发展方向 |
第三节 四个治理议题的对比分析 |
一、全球气候治理与全球核安全治理的对比 |
二、全球投资治理与全球贸易治理的对比 |
三、对比结果简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 |
一、对既有国际法遵守理论的再思考 |
二、全球治理中国际法的遵守 |
三、余论: 三点启示 |
参考文献 |
(10)善意原则在南海仲裁案之缺失:表现、动因及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 |
(一) 善意原则的主要含义和局限性 |
1. 善意原则的主要含义 |
2. 善意原则的局限性 |
(二) 善意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的体现及其具体适用 |
1. 善意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的体现 |
2. 善意原则在国际(准)司法中的具体适用 |
(三) 善意原则的具体化方面 |
二、南海仲裁案中违背善意原则之具体表现 |
(一) 违背善意原则的程序性方面 |
1. 菲律宾方面 |
2. 临时仲裁庭方面 |
(二) 违背善意原则的实体性方面 |
1. 违背《公约》的规定,恶意曲解“历史性权利”的内涵 |
2. 仲裁庭采取激进的标准,肆意地进行“司法造法” |
(三) 中国的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原则 |
三、南海仲裁案中善意原则缺失之动因分析 |
(一) 恶意利用国际法中以《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缺陷 |
(二) 肆意的“司法造法”倾向化 |
(三) 极度推崇和运行“国际法工具主义” |
(四) 滥用缺乏监督和规制的国际法“无政府”体系 |
四、善意原则的出路及中国的选择 |
(一) 强化对原则的理性认知,是进行合理适用的前提 |
(二) 坚持“双重属性”的辩证统一,契合国际法的现实需求 |
(三) 加强原则具体化的理论研讨与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 |
1. 关于条约必须遵守方面 |
2.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方面 |
3. 关于禁止反言方面 |
4. 关于善意解释方面 |
(四) 中国的选择与善意原则的合理适用 |
1. 中国在国际法上的立场调适 |
2. 中国的选择和善意原则的合理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四、WTO含义、效力重读及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研究[D]. 成向东. 兰州大学, 2021(09)
- [2]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D]. 梁雪. 吉林大学, 2020(03)
- [3]现象学视野下的旅游研究[D]. 方芳. 浙江大学, 2020(01)
- [4]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D]. 郑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5]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陈炫伯. 武汉大学, 2019(01)
- [6]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D]. 卢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跨文化语境下的国产商业电影研究(2002-2017)[D]. 陈晓. 南京大学, 2019(06)
- [8]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全球治理视角下国际法遵守理论研究[D]. 蒋力啸.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4)
- [10]善意原则在南海仲裁案之缺失:表现、动因及出路[D]. 严永灵. 海南大学,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