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壁垒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胡枚玲[1](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钱芳[2](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张黔生[3](2019)在《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对于一项农产品来说,只有质量安全得到了保证,守住了健康的底线,才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随着普洱茶产业的发展以及涉茶人员的不断增加,普洱茶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不同山头、不同树种、不同加工工艺都使得普洱茶价格产生了很大差别,这使得普洱茶的竞争,逐渐聚焦在质量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茶叶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茶叶生产领域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以及茶产品日常质量安全监管等政策措施的制定,为普洱茶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如何将各个环节的标准、体系、政策进行有效、合理地链接,构建一套可供操作的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体系,与种植农户、加工企业、销售者、政府部门等密切相关,也关系到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鉴于此,提出针对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研究,在分析可追溯行为管控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涉及普洱茶质量安全各利益相关者可追溯行为的管控体系。具体研究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分析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责任主体。在综述相关文献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普洱茶发展现状及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应用SCP理论进行普洱茶产业发展的分析,从普洱茶产业链视角确定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责任主体,基于MARS模型分析各责任主体的影响因素。第二,明确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影响因素。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必然受到来自于产业链上不同主体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对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影响又因主体的不同而产生差异。首先通过从动机、能力、角色感知和情境因素四个方面提取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影响因素,构建影响因素的结构模型;然后分别针对种植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监管者四类责任主体进行问卷调查,利用结构方程模型探讨这四类责任主体的影响因素差异性,最后提取四类责任主体共性影响因素,为下一章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模型设计奠定基础。第三,构建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模型。一个可供操作的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模型是提升普洱茶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前提。基于上一章的影响因素分析基础上,运用灰色关联法检验各指标对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关联系数,明确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关键影响因素,以种植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监管者四类责任主体为中心,从点-线-面构建包括核心层、中间层和表面层的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模型。第四,以云南景迈山古树普洱茶为例,进行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实施研究。在概述景迈山古树普洱茶的基础上,进行核心层、中间层和表面层的建设分析,检验在探讨关键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构建的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模型的合理性和实践性,通过景迈山的古树茶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实施策略和实施过程分析,基于8D理论进行质量改进,从而实现管控目的。论文的创新在于把政府宏观管理与产业链的内部控制相结合,融入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因素,明确管控的关键要素、关键环节、关键节点,以个体要素突破带动全局,通过实验法体现整个管控模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系统实现全要素、全时段、全过程的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值得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借鉴。
叶萌[4](2019)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技术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新时代,我国流通业进入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体制,构建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已成为极为迫切的任务。当今世界,标准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其已成为一个国家、产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技术要素,成为人类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所普遍遵守的技术规则,而标准化作为一种技术制度,是管理和规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保障和技术支撑,是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标准化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乃至综合实力的强弱,其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技术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果说流通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那么标准化则是流通业发展的基础支撑、技术导向和战略依据,是实现流通大国向流通强国转变这一“硬实力”战略目标的重要“软实力”战略手段。当前,尽管部分专家学者已从管理学角度对于流通业标准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然而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有关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则相对较少,故加强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将标准推向国际商品流通市场竞争的前沿”和“我国流通业发展新时代、新常态对标准化提出的战略需求”的两个大背景下,深入系统地研究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以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的经济影响为切入点,提出以下4个需要在研究过程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一是标准化究竟是如何通过其经济作用来影响流通业发展的?二是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经济影响的程度效果如何?三是当前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如何、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有哪些?四是基于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经济影响程度的结果分析,结合当前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以及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启示,应采取哪些措施来提升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推动我国流通业发展的经济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化经济效应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流通业标准化相关概念、核心问题等基本原理的阐释,运用西方经济学中的有关理论首先从宏观视角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的作用机制、从微观视角分析了标准化对流通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标准化无论是对流通业的整体发展和还是对流通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过程而言均具有积极作用。之后,本文选取成本、技术创新、市场结构、产出增长、对外服务贸易作为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经济影响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5个方面,在就标准化对上述5个方面的影响机理进行简要阐释后,运用我国流通业发展及其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的相关经济数据,分别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和扩展后的C-D生产函数模型,利用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异方差检验、自相关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函数、方差分解等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从中观层面对定性理论分析进行了定量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的成本、技术创新、市场结构、产出增长、对外服务贸易均具有正向影响,其中: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每增长1%,代表我国流通业成本的社会物流总费用将会下降0.208384%,说明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可以降低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与代表其技术创新水平的专利申请量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动态关系和双向因果关系,一方面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对其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说明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化的增强可以减少其技术创新活动的重复性,并加速相关创新成果的传播和扩散;另一方面,我国流通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也对其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同样具有促进作用,说明商品流通领域以专利为代表的丰富技术创新成果可以为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与代表其市场结构情况的市场集中度之间同样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动态关系和双向因果关系,一方面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对其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说明商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流通业的市场结构,尽管我国流通业的市场集中度不高,但标准化可以强化执行相关标准流通企业的市场势力,同时提高商品流通市场准入门槛,规范其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我国流通业市场集中度的提高也对其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同样具有促进作用,说明我国流通企业的市场地位可以通过其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同时为强化这一市场地位需要更多优质、保证良性竞争的标准来支撑引导。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每增长1%,代表我国流通业增长的人均产出将会增加(或劳动生产率将会提高)0.187583%,说明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其产出增长。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每增长1%,代表我国流通业对外服务贸易水平的对外服务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将分别增加0.036979%和0.054960%,说明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其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随后,本文基于对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梳理,分析了其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的建设发展现状、成功经验与特点的比较,从中总结了对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发展的启示。研究发现我国流通业的标准化建设中仍在标准本身、标准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着弊端,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对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及其作用的认知有偏差和误区、观念亟需转变,与流通业标准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流通业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僵化,流通业标准化的运行机制滞后,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机制仍不健全;而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实行自愿性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体系、拥有多层次的商品流通领域技术法规体系、具备完善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实施监督体系、制定规范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由检验机构参与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起草和审查、通过政府授权民间机构主导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管理体制、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均遵循市场化原则、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服务呈现信息化趋、得到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持且流通业标准化经费的来源呈现多元化、将本国流通业国家标准的战略定位转向国际化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在标准体系建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战略定位等层面具有借鉴意义。最后,本文从将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上升到产业战略和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了我国实施流通业的标准化战略与促进其标准化水平提升的路径对策,主要包括:在指导思想上,应把提高我国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适应性和国际竞争力作为核心要务,应把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市场导向作为根本原则,应把支撑和引导我国流通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的;在发展导向上,应把注重制定具有自主技术创新成果的流通标准作为今后发展导向,应把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积极参与重点领域的国际标准竞争作为流通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导向,应把以自愿性标准为基础的体制作为流通业标准化体制转变的发展导向,应把重点支持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流通标准作为发展导向;在发展目标上,应按“两阶段”和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分别确定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在发展重点上,应把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重点在覆盖商业、物流业两个主要行业领域的基础上,还要包括农产品流通、电子商务、重要产品追溯、居民服务、商务服务以及其他与商品流通相关行业等领域的标准;在主要措施上,应健全提升流通标准独立自主创新技术含量的机制,建立参与流通业国际标准竞争的机制,建立以自愿性、推荐性标准为基础的流通业标准化模式,完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加强流通业标准化的基础条件建设,实施商品流通领域标准推动工程。
祁纪运[5](2019)在《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世界,标准化领域呈现以国际标准化活动为主导,区域标准化合作和双边标准化合作不断深入的趋势。ISO、IEC和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制定国际标准实现全球标准化,此外,WTO/TBT协定对标准化立法做出指导性示范。欧盟、东盟等区域经济体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领域已形成全面系统的标准化法律合作机制。反观金砖国家在标准化法律合作建树极少,仅个别成员国间存在零星的双边合作,甚至未就开展标准化合作达成共识,这与当今国际标准化合作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基于此,本文借鉴欧盟等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成功经验,尝试构建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希望金砖国家尽早在标准化领域形成全面、多层次的法律合作机制。本文由金砖国家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理论、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原则、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方式、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机构、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具体领域五个部分组成,对金砖国家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进行探讨。第一部分“金砖国家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理论”,阐述了标准的一般定义、标准、技术法规的法律定义、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标准化概念及其特征和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概念与特点,指出金砖国家国内标准化立法中关于“标准”、“技术法规”的定义存在差异;阐明了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标准化管理体系,指出因金砖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性质和职能的差异给标准化法律合作造成挑战;研究了国际标准化合作现状、其他区域标准化机制以及金砖国家间标准化合作现状,提出了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原则”,研究典型的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规范中合作原则的规定,指出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时应遵守协调原则、等效和互认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避免不必要贸易障碍原则。其中,协调原则要求金砖国家在同一类产品、工艺、服务采用同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效和互认原则要求其他成员国标准、技术法规在满足本国标准、技术法规相同目的时,本成员国可考虑接受该成员国具有相同目的的标准、技术法规;透明度原则要求金砖国家向其他成员国详尽、真实的提供本国与成员国贸易相关的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避免不必要贸易障碍原则要求金砖国家制定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除非符合正当目的,否则不得给其他成员国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第三部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方式”,研究了全球标准化法律合作,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例如欧盟标准化法律合作、双边标准化法律合作例如欧美汽车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合作,指出金砖国家缺少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机制,双边标准化法律合作较少;提出了金砖国家在ISO、IEC中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建议,以及金砖国家间深化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有必要签订区域标准化合作协议、构建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制定标准化战略,此外,金砖国家应当加强双边标准化法律合作。第四部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机构”,研究现行金砖国家合作现状以及欧洲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金砖国家通过签订区域合作协定,建立负责处理区域标准化活动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区域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化战略指导本区域内的标准化合作。第五部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具体领域”,研究典型的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中的具体措施,指出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中应明确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定义、建立技术贸易壁垒通报与预警机制、相互承认机制和标准化监督机制。金砖国家构建相关标准化合作机制对本区域内标准化活动进行规范,保证金砖国家标准化合作有效运行。本文主要结论:现有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深度不足,有必要深化成员国间标准化法律合作。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需遵守合作原则,通过签订区域合作协议、构建标准化机构等具体可行的措施保证合作的开展。
郑松彝[6](2019)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韩农产品贸易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虽然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关税税率不断降低,但不同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仍然存在,各种非关税壁垒层出不穷。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其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回顾往年中韩农产品贸易,可见韩国对华农产品需求量较大,农产品贸易常年处于逆差,并且逆差额也在不断扩大。考虑到韩国自身农业资源匮乏,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突出,由此对中国的农产品设置了严格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但韩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性质,抑制了中国对韩国的农产品出口,不利于中韩贸易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为了改善这一现状,中韩于2015年12月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但其实施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对韩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是以韩国对中国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要研究对象。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中韩农产品贸易TBT方面的文献进行总结归纳,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中韩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现状及特点进行了描述,系统分析了中韩农产品贸易TBT历程、特点及趋势。第三部分,基于中国对韩国的六种农产品出口额、韩国对中国农产品实施TBT-SPS通报次数等变量,利用变系数固定效应模型分析了韩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造成的实际影响。最后,从政府、行业和企业的层面提出了一些如何应对韩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措施。从而为促进中韩农产品贸易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些值得一试的参考途径。
田光辉[7](2019)在《环境规制、地方保护与污染密集型产业地理格局》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工业和城镇化的快速扩张,环境问题愈加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切,为应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压力,环境规制逐步增强,开始成为产业地理格局调整的重要因素。污染企业和产业对环境规制的响应成为各学科研究的热点。然而,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冲突是工业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世界性难题,出于财税动机和经济增长等地方利益考虑,地方保护会对环境规制的实施和执行形成干扰,也会影响污染产业的地理空间格局。因此,需要将环境规制和地方保护纳入统一的理论和模型分析框架中,才能更好的理解污染密集型产业地理格局变化。本文以“环境规制、地方保护与污染密集型产业地理格局的关系”为核心论题,基于环境规制理论、地方保护理论和区位论,从宏观和微观视角系统研究两因素对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影响,契合生态文明建设下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结合已有研究和相关理论,本研究系统阐述了环境规制、地方保护对污染密集型产业分布和产业动态作用的理论依据和作用机制,在考虑区域、产业和企业异质性的基础上,构建了综合性理论分析框架。同时,为更好的理解环境规制和地方保护的作用,本研究对环境规制和地方保护的演变轨迹进行了分阶段阐述,揭示其特点、问题和演进方向,分析其影响。依据所构建的分析框架,本文以中国28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作为主要研究区域进行实证分析,将污染密集型产业地理格局分为宏观层面产业分布变化和微观层面产业动态调整,产业动态包括企业进入、退出、企业利润率、企业创新、产业集聚和产业结构。共包含以下研究内容:环境规制和地方保护的时空格局及其交互机制,污染密集型产业的时空格局特征,环境规制、地方保护对产业分布的影响,环境规制、地方保护对产业动态的影响。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1)环境规制和地方保护的分布差异显着,存在负向空间关联特征;两者具有区域“模仿行为”和交互制约作用。地市层面环境规制分布呈现东高西低,高值不断向内陆转移;地方保护则由北高南低向中西高、东部低转变。两者均为空间集聚特征,其中,环境规制集聚程度趋于离散;地方保护空间集聚存在明显的东西和南北差异。两者存在负相关空间关联特征。在两者作用和竞争形态上。全样本估计中,环境规制和地方保护具有交互制约作用,均存在区域“模仿行为”。发现环境规制并非单向的“逐底竞争”,而是在利益争夺、地市博弈及环境恶化中累积向上。而邻近地区环境规制的空间溢出效应较弱。分阶段估计中,环境规制的“模仿制约”形态有所增强,环境规制“竞争向上”得到强化。分区域估计中,由东至西,环境规制对地方保护的作用形态分别呈现“模仿制约”、“独立制约”、“独立无效”;地方保护对环境规制的作用形态则呈现“独立无效”、“独立制约”和“模仿促进”。(2)污染密集型产业比重波动下降,由东部向中西部转移。时间变化上,污染密集型产业总量稳步提升,比重波动下降,内部组成结构相对稳定。先后经历缓慢增长、快速扩张和结构转型三个阶段,表现为“分散-集中-分散”趋势。空间分布上,省级层面,北京、广东、江苏和浙江是主要产能转出地,中西部则成为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主要承接地。地市层面上,京津冀、山东半岛、长三角和江苏省是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主要分布区,总体布局呈现东高西低、北高南低的特征;长三角和京津冀城市群为产能的主要转出地,重点开发区域则成为产能的主要增长地区。各行业的调整方向在地带间、城市群和地市间存在较大差异。(3)环境规制和地方保护对污染密集型产业分布的影响存在区域、产业、和空间异质性。环境规制与污染密集型产业规模呈倒“U”型关系,环境规制开始成为污染密集型产业空间格局变化的重要因素,尤其对高污染行业,证实“污染避难所”效应存在。省域层面,环境规制的作用在东西部突出,而在地市三大地带内均呈倒“U”型关系。环境规制对污染产业规模的抑制效应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上升而增大;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环境规制与污染密集型产业规模的关系呈现倒“N”型。地方保护推动污染密集型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尤其对高国有比重行业,而不符高利税产业倾向布局在地方保护高地区的假设。与邻近地区的地方保护博弈将削弱产业收益。省级层面,地方保护作用在中西部显着,而地市层面,由西至东,地方保护指数越高,污染密集型产业规模增幅越大。随着地方保护指数上升,地方保护与污染密集型产业规模呈现“V”型;而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地方保护先促进后抑制污染密集型产业增长。环境规制和地方保护的交互作用对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影响在考虑尺度、区域和产业异质性后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两者的交互作用在省域层面的东中部明显,而在地市层面,中西部更能体现出两者的交互作用。地方保护抑制环境规制对高污染行业的作用。(4)环境规制、地方保护对产业动态的影响受到区域、产业和企业异质性的影响。(1)企业进入高值呈现向西部移动的态势。环境规制提升了高污染企业的进入壁垒,而对国企、外资和大企业有所削弱。地方利税保护动机降低西部,而提升了东中部的进入门槛;国企保护动机则降低了企业进入门槛。大企业更易进入地方保护动机高的地区,国有企业易进入利税保护动机高的地区,而东中部国有比重高的地区则限制国有企业进入。环境规制提升了东西部地方利税保护动机高地区的企业进入壁垒,国有企业保护动机则抑制环境规制的作用。(2)污染企业的退出率和内部退出结构的高值区域逐渐西移,东部企业退出规模有所提升。环境规制并非污染企业退出的关键因素,年龄大的企业受影响较高。东西部地方利税保护动机降低了污染企业的退出概率,而国有企业保护动机则增加了企业退出数量。国有和外资企业在地方保护程度高的地区退出壁垒较高,环境规制推动地方利税保护动机高的地区污染企业退出,而国有企业保护动机则对环境规制作用的发挥具有抑制作用。(3)企业利润率的空间格局呈现东部总体较优,中西部发展迅速的特征。强“波特假说”未得到验证,“合规成本”可以用来解释环境规制与企业利润率的关系。保护利税动机有利于提升企业利润率,而除国企、外资和大企业外,国有企业保护动机不利于利润率提升。利税保护动机改变了环境规制遵循成本效应,而国企保护动机和环境规制的负向效应具有叠加作用。地区异质性上,中部地区环境规制遵循成本效应较强,降低了利税比重高地区的利润,而西部国企即使面对严格的环境规制,其利润也能得到保障。(4)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产品创新主要集中在环渤海和长三角,逐步向中部和成渝地区扩展。未证实弱“波特假说”存在,环境规制有利于推动国企和外资企业的创新,但对大企业具有“挤压效应”。地方保护利税动机能够推动企业创新水平提升,其中,外资和民营企业是创新主力。国企保护动机则阻碍创新增长,且不利于环境规制的创新补偿效应发挥。(5)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专业化集聚格局各有不同特点,但整体变化相对稳定。在全国和中部,环境规制促使产业集聚分散,而在东西部,环境规制则推动产业集聚提升。环境规制利于民营企业为主的地区产业集聚,而在国企和大企业为主的地区,环境规制增强不利于产业集聚。地方利税保护动机促使产业分散,除东部外,国企保护动机推动产业集聚。环境规制总体上降低了地方保护动机高地区的产业集聚水平。(6)产业结构“污染化”格局呈现西高东低,产业结构趋于“清洁化”。环境规制有利于推动地区产业结构向“清洁化”转型,尤其是对内部规模经济大的产业,而对民营企业比重大的行业作用不明显。除内部规模大的产业外,地方利税保护动机会推动产业向“清洁化”转型。国有企业保护动机则不利于产业向“清洁化”转型。环境规制有利于抑制地区利税占比高地区的产业增长,但环境规制的作用易受国企保护动机的干扰。根据相关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加强环境治理和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环境规制效率;(2)推动市场化和国有体制改革,减少不良干预;(3)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区域向好竞争;(4)综合统筹、合理谋划,做好产业迁出和承接工作;(5)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措施;(6)增强企业创新能力;(7)发展绿色产业,致力产业结构“清洁化”转型。创新之处:在理论上,将环境规制和地方保护同时纳入分析框架,并分析二者对污染产业地理格局的作用机制;构建地市层面环境规制和地方保护测度方法,并考察两者的作用形态;从宏观、微观和异质性视角探讨环境规制、地方保护对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影响,丰富了相关研究。
李冠群[8](2019)在《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与监管问题研究 ——从“认证乱象”谈起》文中研究说明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我国在二十一世纪伊始建立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制度),实施至今已十六年有余。在此期间,CCC认证制度在保护社会公众人身健康与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往来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升产品质量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制造技术的不断提高,在新环境下发生的各类“认证乱象”屡禁不止,使CCC认证制度的实施与监管面临着愈发严峻的考验,CCC认证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本文为研究CCC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公共物品理论与政府管制理论思想的指导下,梳理了认证的概念与原理。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模型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等方法,从实施与监管两方面对现行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顶层设计方面,法规体系存在缺失与冲突,政策间互相缺乏支撑与协调,认证机构形成寡头垄断;实施执行方面,认证实施规则不够完善、检测质量有待提高;监督管理方面,监管的越位与缺位并存,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足,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梳理近年来制度改革的措施与成效,探讨改进制度实施与监管成效的建议与措施,包括完善制度建设,增加认证实施机构数量使业内形成良性竞争;抓住标准源头,发挥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作用规范认证实施;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永久退出、终身禁业等措施对违规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HONG JI MIN(洪志旼)[9](2019)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韩电气电子产品贸易的影响研究 ——以韩国电波法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家之间FTA一直日益增加,21世纪开始贸易自由化,国家之间的交易活动蓬勃兴起。但是与此相反,持续观察到执行关税率的下降和与此相反的非关税措施的增加现象。各个国家为了保护及培养本国产业,也在逐渐强化贸易技术壁垒(TBT)限制。在非关税措施中WTO通报比重最大,2018年向WTOTBT委员会通报的贸易技术壁垒为3,065个。由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出口国中小企业对进口国技术限制信息获取不易,国家之间交易时形成不必要的障碍因素。一些限制不符合国际标准,使得他国企业难以进入市场。贸易对象国家设定贸易壁垒时对出口国而言,由于贸易出口成本增加,将造成贸易障碍。2017年在韩国,因加湿器杀菌剂事件而强化电气用品及生活用品安全管理法和电波法。该产品是以地毯杀菌剂的用途通过有害性检擦,以后将用途改为对人使用的加湿器杀菌剂,但未进行进一步的有害性检查。政府依然给予了安全认证标志,导致许多受害者。此后政府以加强消费者安全为宗旨,推进加强电气用品及生活用品安全管理法。此次强化电气用品及生活用品安全管理法,不仅局限于日常生活用品,也适用于电气用品,强化了韩国电波法。从2018年韩国政府正式实施电波相关强制认证,对进口电气电子产品进行强制认证,造成中韩电气电子产品贸易困难。本文研究基于韩国电波法强化的背景、韩国电波法强化对中韩两国电子产品进出口规模现状及进出口存在的问题、中国电气用品管理法和韩国电波法,并建议相应的解决对策。本文提出3种对策,其中最佳措施是签署中韩MRA。签署MRA是准守法规的安全措施。目前韩国电波法实施不久,对此方面需要继续研究。
蔡静静[10](2018)在《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技术壁垒是在当前全球贸易摩擦不断蔓延和升级背景下拓展出的新型非关税壁垒。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经济竞争方式和手段日趋多元化,科技竞争成为全球竞争的核心,创新驱动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不断提升国家竞争力、适应经济社会需求深刻变化的关键战略。以要素和投资驱动的发展方式已逐步转变为以创新驱动的发展方式,跨国经营、产业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使国际贸易领域从传统贸易方式向技术领域不断扩展。全球贸易摩擦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贸易摩擦对象由传统产业向高技术、新兴产业转移,贸易摩擦形式则由传统的贸易救济手段向技术壁垒扩展。随着我国全球贸易地位的迅速崛起和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快速增长,近年来我国遭遇的国外技术壁垒许多开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支撑,其中波及最深的当属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敏感的高技术产品,我国的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正在遭受技术含量颇高的技术壁垒。因此,研究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成为我国政府完善贸易摩擦治理机制和出口企业冲破进口国技术壁垒的关键问题。本文正是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急剧变化、贸易保护主义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背景下,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基于系统思维综合运用管理科学、技术经济、产业经济、公共政策与计量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研究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如下:(1)从技术壁垒形成的理论前提与内在动机着手,全面揭示了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与作用机制。具体地,从贸易保护、市场失灵、“南北”差异以及博弈论等多个角度阐释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从价格抑制、数量控制以及动态作用三个方面全面解析技术壁垒的作用机制。这为下文构建技术壁垒影响出口贸易的理论框架及进行实证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2)综合全球视角和典型国家视角,分析了技术壁垒的实践特征,揭示了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进口国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和趋势。具体地,全面收集1995-2016年全球技术壁垒通报数据,基于全球视角和典型国家视角,构建了全球技术壁垒大样本案例库,深入剖析了全球技术壁垒的实践特征和发展趋势;基于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现状的多维度分析,揭示了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进口国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和趋势。(3)揭示了技术壁垒对产品出口的影响机制,构建了技术壁垒影响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扩展引力模型,多维度剖析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论文从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两个方面全面解析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理论分析方面,论文以技术经济学分析的理论框架为基础,揭示了技术壁垒对出口贸易的抑制机制与促进机制;实证分析方面,考虑高技术产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性,论文构建了技术壁垒影响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扩展引力模型,并运用平衡面板数据对理论模型进行验证,在识别高技术产品出口影响因素的同时,进一步从总体层面、国家层面、行业层面以及国家-行业层面多维度剖析技术壁垒与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间的关系。(4)基于技术创新与演化博弈理论,从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意愿、资源配置、策略选择与创新效果四个层面,分层次深入剖析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论文综合运用技术创新与演化博弈理论,在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产生和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分析框架;从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路径、系统构成以及影响机制三个维度,分析了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资源配置效应;基于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模型的演化稳定分析,揭示了技术壁垒下影响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关键因素;理论模型构建和实证检验相结合,分析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效果的影响,揭示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动因。
二、技术壁垒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技术壁垒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3.1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责任主体研究 |
1.3.2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影响因素研究 |
1.3.3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模型构建 |
1.3.4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实施研究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研究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
2.1.1 结构-行为-绩效理论 |
2.1.2 MARS模型、结构方程与灰色关联 |
2.2 文献综述 |
2.2.1 农产品质量安全综述 |
2.2.2 茶叶质量安全综述 |
2.2.3 可追溯系统研究综述 |
2.2.4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研究综述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责任主体研究 |
3.1 普洱茶发展概况 |
3.1.1 普洱茶的历史 |
3.1.2 普洱茶的市场发展 |
3.1.3 普洱茶的生产组织模式 |
3.2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现状及问题 |
3.2.1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现状 |
3.2.2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存在的问题 |
3.3 基于结构-行为-绩效范式的普洱茶发展分析 |
3.3.1 普洱茶的市场结构分析 |
3.3.2 普洱茶的市场行为分析 |
3.3.3 普洱茶的市场绩效分析 |
3.3.4 SCP框架下的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分析 |
3.4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责任主体 |
3.4.1 普洱茶产业链 |
3.4.2 四个责任主体 |
3.4.3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分析 |
3.4.4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影响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影响因素研究 |
4.1 结构方程模型简介 |
4.2 研究设计 |
4.2.1 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设 |
4.2.2 相关指标分解 |
4.2.3 问卷设计的原则与发放 |
4.3 问卷数据统计与检验 |
4.3.1 基本情况统计分析 |
4.3.2 信效度分析和相关因子分析 |
4.4 结构方程模型建模分析 |
4.4.1 模型建立 |
4.4.2 研究模型路径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模型构建 |
5.1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关键影响因素 |
5.1.1 灰色关联方法 |
5.1.2 影响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灰色关联评价 |
5.2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模型设计 |
5.2.1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模型构建思路 |
5.2.2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核心层 |
5.2.3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中间层 |
5.2.4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表面层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实施研究—以景迈山古树普洱茶为例 |
6.1 景迈山古树普洱茶概况 |
6.1.1 景迈山古树茶简介 |
6.1.2 景迈山古树茶茶叶收购方式 |
6.1.3 景迈山古树普洱茶加工概况 |
6.2 景迈山古树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核心层建设 |
6.2.1 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责任主体选择 |
6.2.2 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策略 |
6.3 景迈山古树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中间层建设 |
6.3.1 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可追溯信息采集 |
6.3.2 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可追溯信息采集证明 |
6.4 景迈山古树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表面层建设 |
6.4.1 问题初步了解 |
6.4.2 质量改进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7.2.1 研究不足 |
7.2.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问卷调查表 |
附录 A1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管控体系研究(种植者) |
附录 A2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管控体系研究(生产者) |
附录 A3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管控体系研究(经销商) |
附录 A4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管控体系研究(政府监管部门、协会) |
附录 B 景迈山古树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实施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像片 |
附录 C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附录 D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
(4)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与评价 |
1.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对已有研究的简要评价 |
1.3 研究范围界定 |
1.3.1 流通业研究范围的界定 |
1.3.2 流通业标准化对象研究范围的界定 |
1.3.3 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产生经济影响研究范围的界定 |
1.4 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思路 |
1.4.3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数据资料说明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数据资料说明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点 |
1.6.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流通业标准化的基本原理及其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商品流通及其过程 |
2.2 流通标准及流通标准化的内涵与特征 |
2.2.1 流通标准及流通标准化的内涵 |
2.2.2 流通标准及流通标准化的特征 |
2.3 流通标准化的原理与形式 |
2.3.1 流通标准化的原理 |
2.3.2 流通标准化的形式 |
2.4 流通标准化与流通差异化的关系 |
2.5 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框架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的宏观作用机制研究 |
3.1 标准化对促进流通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分析 |
3.1.1 标准化在规范商品流通市场运行秩序中的作用 |
3.1.2 标准化在推动流通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
3.1.3 标准化在维护流通业发展安全中的作用 |
3.2 标准化对提高流通业经济效益和全社会福利水平的作用分析 |
3.2.1 标准化在提高流通企业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
3.2.2 标准化在提高流通业整体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
3.2.3 商品流通领域内标准化的实施在提升全社会福利水平中的作用 |
3.3 标准化对推进商品贸易流通现代化的作用分析 |
3.3.1 标准化在协调和促进商品贸易流通中的作用 |
3.3.2 标准化在处理商品贸易流通纠纷中的作用 |
3.3.3 标准化在建立国际商品贸易流通优势地位中的作用 |
3.4 标准化对推动流通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作用分析 |
3.4.1 标准化在加速商品流通领域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
3.4.2 标准化在带动流通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
3.5 标准化对加快流通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分析 |
3.5.1 标准化在流通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
3.5.2 标准化在流通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
3.6 标准化对提升流通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分析 |
3.6.1 标准化在流通企业科学管理中的作用 |
3.6.2 标准化在构筑流通企业竞争优势中的作用 |
3.6.3 标准化在影响流通业市场结构中的作用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经济效益的微观作用机制研究 |
4.1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的贡献分析 |
4.1.1 标准化对降低流通企业成本的贡献 |
4.1.2 标准化对提高流通企业竞争力的贡献 |
4.1.3 标准化对维护流通企业客户关系的贡献 |
4.1.4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技术创新的贡献 |
4.1.5 标准化对减少流通企业风险责任的贡献 |
4.2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经济效益产生影响的领域分析 |
4.2.1 标准化对商品或服务数量变化的影响 |
4.2.2 标准化对商品或服务价格变化的影响 |
4.2.3 标准化对生产经营成本变化的影响 |
4.2.4 标准化对交易成本变化的影响 |
4.2.5 标准化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变化的影响 |
4.3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创造价值活动的影响分析 |
4.3.1 流通企业的价值创造链 |
4.3.2 流通企业创造价值主要活动中标准化的影响 |
4.3.3 流通企业创造价值次要活动中标准化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的实证研究 |
5.1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成本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1 标准化对流通业成本影响的机理分析 |
5.1.2 研究假设 |
5.1.3 变量指标选取、数据来源和模型设定 |
5.1.4 基于多元回归模型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1.5 实证检验结论 |
5.2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
5.2.1 标准化与流通业技术创新的互动机理分析 |
5.2.2 标准专利化趋势对流通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分析 |
5.2.3 研究假设 |
5.2.4 变量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
5.2.5 基于VAR模型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2.6 实证检验结论 |
5.3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市场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1 标准化对流通业市场结构影响的机理分析 |
5.3.2 研究假设 |
5.3.3 变量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
5.3.4 基于VAR模型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3.5 实证检验结论 |
5.4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产出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
5.4.1 标准化对流通业产出增长影响的机理分析 |
5.4.2 研究假设 |
5.4.3 变量指标选取、数据来源和模型设定 |
5.4.4 基于扩展后C-D生产函数模型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4.5 实证检验结论 |
5.5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对外服务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
5.5.1 标准化对流通业对外服务贸易影响的机理分析 |
5.5.2 研究假设 |
5.5.3 变量指标选取、数据来源和模型设定 |
5.5.4 基于多元回归模型和主成分法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5.5 实证检验结论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与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及经验借鉴 |
6.1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分析 |
6.1.1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历程 |
6.1.2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总体状况与成就 |
6.1.3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现状 |
6.2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6.2.1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6.2.2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中问题的成因 |
6.2.3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影响 |
6.3 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及经验分析 |
6.3.1 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概况 |
6.3.2 发达国家流通业的标准化体制 |
6.3.3 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与特点 |
6.4 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建设对我国的借鉴启示 |
6.4.1 流通业标准体系建设层面的借鉴启示 |
6.4.2 流通业标准化管理体制层面的借鉴启示 |
6.4.3 流通业标准化运行机制层面的借鉴启示 |
6.4.4 流通业标准化战略定位层面的借鉴启示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路径与对策 |
7.1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指导思想 |
7.1.1 以提高我国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适应性和国际竞争力为核心要务 |
7.1.2 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市场导向为根本原则 |
7.1.3 以支撑和引导我国流通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 |
7.2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发展导向 |
7.2.1 注重制定具有自主技术创新成果的流通标准 |
7.2.2 有效采用流通业国际标准并积极参与商品流通重点领域的国际标准竞争 |
7.2.3 向建立以自愿性流通标准为基础的流通业标准化体制转变 |
7.2.4 重点支持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流通标准 |
7.3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发展目标 |
7.3.1 总体目标 |
7.3.2 具体目标 |
7.4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发展重点 |
7.5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主要措施及建议 |
7.5.1 健全提升流通标准独立自主创新技术含量的机制 |
7.5.2 建立参与流通业国际标准竞争的机制 |
7.5.3 建立以自愿性、推荐性标准为基础的流通业标准化模式 |
7.5.4 完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 |
7.5.5 加强流通业标准化的基础条件建设 |
7.5.6 实施商品流通领域标准推动工程 |
7.6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研究的主要结论 |
下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成本影响实证分析的相关原始数据 |
附录B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技术创新、市场结构、产出增长影响实证分析的相关原始数据 |
附录C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对外服务贸易影响实证分析的相关原始数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金砖国家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理论 |
(一)标准化法律合作中的若干概念 |
(二)金砖国家标准化管理体系 |
(三)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四)小结 |
二、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原则 |
(一)协调原则 |
(二)等效互认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避免不必要贸易障碍原则 |
(五)小结 |
三、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方式 |
(一)全球标准化法律合作 |
(二)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 |
(三)双边标准化法律合作 |
(四)小结 |
四、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机构 |
(一)机构的性质 |
(二)机构的构建 |
(三)机构的标准化战略 |
(四)小结 |
五、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具体措施 |
(一)明确“标准”和“技术法规”定义 |
(二)建立技术贸易壁垒通报与预警机制 |
(三)建立相互承认机制 |
(四)建立标准化合作监督机制 |
(五)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韩农产品贸易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发展趋势 |
1.2.1 国内相关文献评述 |
1.2.2 国外相关文献评述 |
1.2.3 文献的评论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不足以及本文创新点 |
1.4.1 论文的不足 |
1.4.2 本文创新点 |
2 技术性贸易壁垒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概念 |
2.1.1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 |
2.1.2 TBT在农产品贸易中的兴起原因 |
2.1.3 TBT在农产品贸易中的表现形式 |
2.2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论 |
2.2.1 技术差距论 |
2.2.2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
2.2.3 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
3 中韩农产品贸易TBT现状分析 |
3.1 中韩农产品贸易现状 |
3.2 中韩农产品贸易TBT历程 |
3.2.1 韩国对农产品实施的TBT历程 |
3.2.2 中国对农产品实施的TBT历程 |
3.3 中韩农产品贸易TBT的特点 |
3.3.1 韩国对农产品实施的TBT特点 |
3.3.2 中国对农产品实施的TBT特点 |
3.4 中韩农产品贸易TBT的变化趋势 |
4 韩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4.2 协整检验 |
4.3 基于面板回归下的TBT次数对农产品出口的实证研究 |
5 中国的应对TBT对策 |
5.1 中国政府应对韩国农产品贸易TBT的对策 |
5.1.1 进一步完善中国蔬菜农药残留标准体系 |
5.1.2 向农产品流通领域提供大量资金补贴 |
5.1.3 建立具有规模性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
5.1.4 建立和完善有关韩国敏感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 |
5.2 中国行业应对韩国农产品贸易TBT的对策 |
5.2.1 多元化中国出口的蔬菜品种 |
5.2.2 加强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团结协作 |
5.2.3 行业协会应积极响应农产品企业的利益诉求 |
5.3 中国企业应对韩国农产品贸易TBT的对策 |
5.3.1 熟悉韩国进口标准,咨询相关认证检测机构 |
5.3.2 加快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建设 |
5.3.3 提高农产品质量以及科技含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环境规制、地方保护与污染密集型产业地理格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制造业地理格局已从向东部地区集聚转向中西部地区扩散 |
1.1.2 严峻的环境形势推动环境治理体系持续完善 |
1.1.3 污染企业对环境规制的区位响应成为经济地理学研究的重要命题 |
1.1.4 地方保护和区域竞争是影响环境规制执行力度和效果的重要因素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章节安排 |
1.5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5.1 技术路线 |
1.5.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文献述评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产业地理格局 |
2.1.2 污染密集型产业 |
2.1.3 环境规制 |
2.1.4 地方保护 |
2.1.5 区域、产业和企业异质性 |
2.2 相关研究进展 |
2.2.1 环境规制与地方保护研究 |
2.2.2 污染密集型产业地理格局研究 |
2.2.3 环境规制与产业地理格局研究 |
2.2.4 地方保护与产业地理格局研究 |
2.2.5 环境规制与地方保护关系及其对产业地理格局的影响 |
2.3 研究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3.1 理论依据 |
3.1.1 产业空间格局理论 |
3.1.2 政府行为理论 |
3.1.3 环境规制理论 |
3.1.4 地方保护理论 |
3.2 作用机制分析 |
3.2.1 环境规制对污染密集型产业分布的影响 |
3.2.2 地方保护对污染密集型产业分布的影响 |
3.2.3 环境规制和地方保护的交互作用 |
3.2.4 环境规制、地方保护与污染企业空间动态 |
3.2.5 环境规制、地方保护与企业创新 |
3.2.6 环境规制、地方保护与产业集聚 |
3.2.7 环境规制、地方保护与结构转型 |
3.3 本文理论分析框架 |
第四章 环境规制、地方保护的演变及定量测度 |
4.1 环境规制演变与定量测度 |
4.1.1 环境保护制度演变阶段 |
4.1.2 环境规制实施与效果 |
4.1.3 环境规制强度的测度 |
4.2 地方保护演变及定量测度 |
4.2.1 地方保护演变阶段 |
4.2.2 地方保护的影响 |
4.2.3 地方保护的测度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规制与地方保护的时空格局及交互作用 |
5.1 地方竞争: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权衡 |
5.2 数据处理与研究方法 |
5.2.1 研究数据与处理 |
5.2.2 空间关联分析方法 |
5.2.3 模型构建、变量选择与空间矩阵设定 |
5.3 环境规制与地方保护的空间格局 |
5.3.1 时间特征 |
5.3.2 空间分异特征 |
5.4 环境规制与地方保护的空间关联 |
5.4.1 全局空间自相关分析 |
5.4.2 单变量局部空间自相关分析 |
5.4.3 双变量局部空间自相关分析 |
5.5 环境规制与地方保护的交互作用 |
5.5.1 估计方法 |
5.5.2 全样本估计结果 |
5.5.3 分阶段与分地区估计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污染密集型产业的时空格局 |
6.1 引言 |
6.2 省域尺度污染密集型产业时空格局演变 |
6.2.1 数据来源 |
6.2.2 省域尺度污染密集型产业分布的时空变化 |
6.3 地市尺度污染密集型产业的时空格局 |
6.3.1 数据来源 |
6.3.2 地市尺度污染密集型产业的时空格局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环境规制、地方保护与污染密集型产业分布 |
7.1 引言 |
7.2 省域尺度的计量模型分析 |
7.2.1 计量模型构建 |
7.2.2 变量选择 |
7.2.3 指标处理和模型检验 |
7.2.4 实证分析结果 |
7.3 地市尺度计量模型分析 |
7.3.1 计量模型构建 |
7.3.2 变量选择 |
7.3.3 指标处理和模型检验 |
7.3.4 实证分析结果 |
7.4 地市尺度空间异质性分析 |
7.4.1 模型设定 |
7.4.2 门槛变量检验 |
7.4.3 门槛回归及结果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环境规制、地方保护与污染密集型产业动态 |
8.1 引言 |
8.2 产业动态的指标量化 |
8.2.1 企业进入和退出 |
8.2.2 企业利润率和企业创新 |
8.2.3 区域工业集聚 |
8.2.4 产业转型 |
8.2.5 数据来源与处理 |
8.3 产业动态的时空演化特征 |
8.3.1 企业进入 |
8.3.2 企业退出 |
8.3.3 企业利润率 |
8.3.4 企业创新 |
8.3.5 专业化集聚 |
8.3.6 产业结构 |
8.4 模型设计与数据介绍 |
8.4.1 模型设计 |
8.4.2 变量选择及数据来源 |
8.5 实证结果与分析 |
8.5.1 环境规制、地方保护对企业进入和退出的影响 |
8.5.2 环境规制、地方保护对企业利润和企业创新的影响 |
8.5.3 环境规制、地方保护对产业集聚和产业结构的影响 |
8.6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3 创新之处 |
9.4 研究不足和展望 |
9.4.1 研究不足 |
9.4.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8)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与监管问题研究 ——从“认证乱象”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数据集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政策引导:提升认证公信力 |
1.2.2 完善管理:提高认证的有效性 |
1.2.3 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环境 |
1.2.4 服务社会:保护双方切身利益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相关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 |
1.4.2 比较研究 |
1.4.3 模型分析 |
1.4.4 案例分析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理论基础及内涵外延 |
2.1 政策基础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政府管制理论 |
2.3 认证的概念与原理 |
2.3.1 认证与认可的概念 |
2.3.2 认证的实施对象与主体 |
2.3.3 认证与认可的辨析 |
2.3.4 认证的原理 |
2.4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成果与作用 |
2.4.1 支撑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制度交易成本 |
2.4.2 打破技术贸易壁垒,促进我国产品出口 |
2.4.3 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
2.4.4 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
2.5 国外相关制度对比 |
2.5.1 欧盟CE标志认证制度 |
2.5.2 日本PSE认证制度 |
3 实施与监管现状 |
3.1 实施主体及程序 |
3.1.1 实施主体 |
3.1.2 实施程序 |
3.2 监管体系及方式 |
3.2.1 监管制度 |
3.2.2 监管内容 |
3.2.3 执法主体 |
3.2.4 监管方式 |
3.3 制度在实施与监管间的博弈关系分析 |
3.3.1 实施机构与监管部门 |
3.3.2 实施机构之间 |
3.4 博弈模型的假设、建立与分析 |
3.4.1 实施机构与监管机构间的博弈 |
3.4.2 实施机构之间的博弈 |
3.5 监管的重要作用与改革的必要性 |
3.6 近年在实施与监管方面改革的措施及成效 |
3.6.1 优化实施程序 |
3.6.2 创新监管模式 |
4 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案例一:机构管理松懈——问题产品CCC证书依然有效 |
4.2 案例二: 行风亟需整顿——认证潜规则屡禁不止 |
4.3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顶层设计 |
4.3.2 实施执行 |
4.3.3 监督管理 |
4.4 成因分析 |
4.4.1 监管视角:缺乏统筹下的深化制度改革 |
4.4.2 实施视角:寡头垄断下的权力寻租与内生动力不足 |
4.4.3 利益视角:低违法成本下的恶性循环 |
5 建议与措施 |
5.1 持续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
5.2 增加机构数量,完善制度建设 |
5.3 抓住标准源头,规范认证实施 |
5.4 拓宽监管渠道,加大惩处力度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附件 |
(9)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韩电气电子产品贸易的影响研究 ——以韩国电波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2.1 中文研究评述 |
0.2.2 外文研究评述 |
0.3 本文内容与方法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4 本文创新之处 |
1 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发展的机制与途径 |
1.1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进口 |
1.2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出口 |
2 中韩电气电子产业贸易及技术壁垒现状 |
2.1 中国对韩国电气电子产品贸易现状 |
2.2 中国对韩国电气电子产品贸易存在的问题 |
2.3 韩国电气电子产品整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 |
3 中韩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以电气·电子产品为例 |
3.1 中国电气电子产品相关法规内容 |
3.2 韩国电气电子产品相关法规内容 |
4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韩电气电子产品贸易的影响——以强制认证为例 |
4.1 强制产品认证 |
4.1.1 中国3C认证 |
4.1.2 韩国KC认证 |
4.2 电波法对中国对韩国进口的影响 |
5 对策建议与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非关税壁垒 |
1.2.2 技术壁垒 |
1.2.3 高技术产品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2 研究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技术壁垒的历史演进 |
2.1.1 技术壁垒协定 |
2.1.2 典型WTO成员国的技术性措施体系 |
2.2 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与作用机制 |
2.2.1 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 |
2.2.2 技术壁垒的作用机制 |
2.3 国内外技术壁垒研究综述 |
2.3.1 技术壁垒的概念与性质研究 |
2.3.2 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研究 |
2.3.3 技术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
2.3.4 技术壁垒对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 |
2.3.5 文献述评与展望 |
2.4 本文研究的切入点与理论分析框架 |
2.4.1 本文研究的切入点 |
2.4.2 本文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全球技术壁垒概况及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分析 |
3.1 全球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 |
3.1.1 全球技术壁垒通报的数量特征 |
3.1.2 全球技术壁垒通报的标准分类特征 |
3.1.3 全球高技术产品遭遇技术壁垒的总体情况 |
3.2 典型国家(地区)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 |
3.2.1 美国技术壁垒实践 |
3.2.2 欧盟技术壁垒实践 |
3.2.3 日本技术壁垒实践 |
3.2.4 我国技术壁垒实践 |
3.3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 |
3.3.1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现状 |
3.3.2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 |
3.3.3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趋势 |
3.4 我国应对国外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的案例分析 |
3.4.1 对美国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通报措施的评议 |
3.4.2 对欧盟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通报措施的评议 |
3.4.3 对其他国家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通报措施的评议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 |
4.1 技术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机制 |
4.1.1 技术壁垒对出口的抑制作用 |
4.1.2 技术壁垒对出口的促进作用 |
4.2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影响的理论框架与模型设定 |
4.2.1 引力模型理论框架 |
4.2.2 扩展引力模型设定 |
4.2.3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4.3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 |
4.3.1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总体分析 |
4.3.2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行业差异性分析 |
4.3.3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国别差异性分析 |
4.3.4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国别-行业差异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
5.1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影响 |
5.1.1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产生 |
5.1.2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差异性 |
5.2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影响 |
5.2.1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路径分析 |
5.2.2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系统构成 |
5.2.3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影响机制 |
5.3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影响 |
5.3.1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演化博弈 |
5.3.2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模型构建 |
5.3.3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演化动态 |
5.4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效果的影响 |
5.4.1 理论框架与模型设定 |
5.4.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4.3 实证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应对技术壁垒的策略 |
6.1 政府层面 |
6.1.1 建立与技术壁垒通报国的磋商机制 |
6.1.2 推进与技术壁垒通报国的认证互认进程 |
6.1.3 培育中国标准国际竞争新优势 |
6.1.4 建立高技术产品技术标准监管体系 |
6.1.5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
6.2 企业层面 |
6.2.1 积极主动表达对技术性措施的合理诉求 |
6.2.2 充分发挥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主体作用 |
6.2.3 加强对科研人员和科研设备的投入力度 |
6.3 其他应对策略 |
6.3.1 建立对技术壁垒通报法规的动态跟踪与分析机制 |
6.3.2 加强熟悉贸易规则和通报法规的律师团队建设 |
6.3.3 推动高校与科研院所参与技术壁垒应对工作实务 |
6.4 本章小节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我国高技术产品统计分类表 |
附录 B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统计分类转换表 |
附录 C 本研究中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国家名单 |
附录 D 2000-2015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年度数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技术壁垒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研究[D]. 张黔生.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6)
- [4]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研究[D]. 叶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3)
- [5]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研究[D]. 祁纪运.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韩农产品贸易的影响研究[D]. 郑松彝.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环境规制、地方保护与污染密集型产业地理格局[D]. 田光辉. 河南大学, 2019(06)
- [8]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与监管问题研究 ——从“认证乱象”谈起[D]. 李冠群. 北京化工大学, 2019(06)
- [9]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韩电气电子产品贸易的影响研究 ——以韩国电波法为例[D]. HONG JI MIN(洪志旼). 辽宁大学, 2019(01)
- [10]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D]. 蔡静静.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