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监督应合成一体(论文文献综述)
任翔[1](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康俊莲[2](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张黔生[3](2019)在《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对于一项农产品来说,只有质量安全得到了保证,守住了健康的底线,才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随着普洱茶产业的发展以及涉茶人员的不断增加,普洱茶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不同山头、不同树种、不同加工工艺都使得普洱茶价格产生了很大差别,这使得普洱茶的竞争,逐渐聚焦在质量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茶叶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茶叶生产领域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以及茶产品日常质量安全监管等政策措施的制定,为普洱茶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如何将各个环节的标准、体系、政策进行有效、合理地链接,构建一套可供操作的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体系,与种植农户、加工企业、销售者、政府部门等密切相关,也关系到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鉴于此,提出针对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研究,在分析可追溯行为管控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涉及普洱茶质量安全各利益相关者可追溯行为的管控体系。具体研究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分析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责任主体。在综述相关文献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普洱茶发展现状及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应用SCP理论进行普洱茶产业发展的分析,从普洱茶产业链视角确定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责任主体,基于MARS模型分析各责任主体的影响因素。第二,明确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影响因素。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必然受到来自于产业链上不同主体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对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影响又因主体的不同而产生差异。首先通过从动机、能力、角色感知和情境因素四个方面提取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影响因素,构建影响因素的结构模型;然后分别针对种植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监管者四类责任主体进行问卷调查,利用结构方程模型探讨这四类责任主体的影响因素差异性,最后提取四类责任主体共性影响因素,为下一章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模型设计奠定基础。第三,构建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模型。一个可供操作的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模型是提升普洱茶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前提。基于上一章的影响因素分析基础上,运用灰色关联法检验各指标对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关联系数,明确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关键影响因素,以种植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监管者四类责任主体为中心,从点-线-面构建包括核心层、中间层和表面层的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模型。第四,以云南景迈山古树普洱茶为例,进行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实施研究。在概述景迈山古树普洱茶的基础上,进行核心层、中间层和表面层的建设分析,检验在探讨关键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构建的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模型的合理性和实践性,通过景迈山的古树茶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实施策略和实施过程分析,基于8D理论进行质量改进,从而实现管控目的。论文的创新在于把政府宏观管理与产业链的内部控制相结合,融入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因素,明确管控的关键要素、关键环节、关键节点,以个体要素突破带动全局,通过实验法体现整个管控模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系统实现全要素、全时段、全过程的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值得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借鉴。
薛峰[4](2018)在《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文中认为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以来,综合监管一直是中国市场监管领域的热门词汇。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写道: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方案的颁布出台,正式拉开了中国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序幕。本文的产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中,希望以经济法的视角全面审视市场综合监管,为党和国家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添砖加瓦。首先第一章,笔者将从监管的概念分析到市场监管的概念,再延伸到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逐级阐明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定位。监管的通常含义是监督和管理,但其含义既不同于监督,亦不同于管理,它是现代管理的一个独立的从属概念。市场监管,指的是市场的监管主体对于市场上的活动参与主体以及对于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等这些干预活动的总和。但是市场监管又可以区分为对证券、金融等要素市场的监管和对于生产资料、消费品等商品市场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市场监管机制是由证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实施要素市场的监管,而由工商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质监局和物价局等作为专项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商品市场的监管。所谓市场综合监管,这一理论发源于管理学中的集成管理理论,即在组织行为学与科学监管理论的指引下,合理布局监管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等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信息等智力资源,建立起“全过程”、“集约化”的全新市场监管模式。市场综合监管总体上以机构整合为方向,以分类监管为目标,以专业运作为手段,以社会监管为支撑。之后第二章再从经济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入手,分析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选择和理论基础。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有几个阶段的演变过程:一是计划经济时代纯粹的“政府全能、市场无用”的政府主导阶段;二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互动型阶段;三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开始,至今天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主导阶段。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其中政府是一只“看得见的手”,是一种实际的物质存在。而根据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不是有形的存在,而是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这两只手共同构成推动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源泉。现阶段更要求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市场的自由度,减少缩小政府的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分析市场综合监管。该理论中心在于围绕交易费用节约,把交易作为分析对象,寻找到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运用什么样的机制来进行最为合理。交易成本根据事前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可以区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等。市场综合监管同样可以套样“交易成本”理论,综合分析进行市场监管的各项成本,得出综合监管为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的结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选择要“将分析扩充到市场外的另一选择——政治力量1”,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也是存在局限性的,必须通过公共选择的理论来审视政府监管的不足,而后即可通过政治制度的修改完善来弥补不足。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设有三项:第一、在政治活动之中进行运用的经济人假设。第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国家机构作为一个主体,但是构成机构的是一个个部门和一个个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在进行政府决策和实施政府行为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部门或者个人的利益得失;第三、政治的可交易性。即认为政府的决策、实施过程与经济市场中的交易行为相类似,政治过程就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解决政治冲突时进行利益交易(交换)从而达成协议的过程。由于对域外市场监管情况的研究可以很好的作为我国市场综合监管理论的映证和补充,所以在第三章笔者专门就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市场监管的历史发展、立法进程、重要监管法律等内容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美国食药市场监管的综合监管方式、综合监管理念,作为最后解决监管路径措施问题的比较法依据。美国的市场综合监管理论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撰写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的限制政府干预思想。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1912-2006)提出的“自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要受到自身的科学法则的约束。只要让市场竞争机制起到完全的应有作用,市场机制会比运用强制力的政府机制的调节作用更有效,也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美国市场综合监管的实证分析主要针对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1906年通过《食品与药品法案》并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从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市场监管的历史进程(从建立到强化,从加强到放松)的发展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对于市场综合监管的进一步认识。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监管实证对于我国未来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体制、树立先进的监管理念有哪些启示呢?第一,中国应树立逐步放松政府监管的理念。“市场本身纠正自身毛病要比政府纠正市场的毛病更为有效。因为市场上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生存竞争,竞争的压力迫使它必须讲究信誉,否则就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1”第二、建立合适的市场监管体系,运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第三、创新监管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科技的力量,达到既提高监管效率,又节约监管的人力、物力成本的监管效果。第四、要培育科学的市场监管理念,注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中国国内在2018年3月开始确立实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而在此之前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第四章着重分析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市场监管现状情况。此前长期的监管法律理念发展过程中,普遍重管理而轻培育,重事前监管轻事中、事后监管,重危机应对轻风险预防,重传统监管轻高科技监管,强面上监管弱精准监管。笔者以所居住的城市上海作为分析样本,从市场监管立法、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总结出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监管问题主要有:一、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二、监管机构繁多、规模庞大。三、监管机构权责不清、界限不明,相同事项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四、监管效率不高,行事拖沓。五、监管的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不足。六、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监管专业人员欠缺。总之,现有的市场监管机构立法不足、规模庞大、效率不高、人手不专、监督不够,有限的机构改革也不能完全克服系统的缺陷,结果就会容易陷入“缩小了又膨胀,压缩了又扩张”的怪圈。综合以上分析,笔者最后第五章对于中国市场综合监管的立法、机构设置和市场综合监管的全面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路径与措施,希望能在经济法领域中为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推进与发展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撑。笔者认为,市场综合监管的总体路径框架应包括:一、市场综合监管立法要有力。必须迅速及时,抓紧进行市场综合监管类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同时市场综合监管立法必须体现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有机统一。立法必须注重前瞻,增强市场综合监管立法的趋势引领力。同时确保制度完备,加强立法内容表述的可执行性。更要加强整体设计,预防市场综合监管立法中的钱穆制度陷阱。立法时应注重层级清晰,该由法律规定的内容交给法律,该由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交给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程序上应适当引入更多市场活动参与者以及利益相关方进入立法环节,充分的听取各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和诉求。二、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设置必须做到“有效”。市场综合监管机构设置时必须遵循统一性、权威性、独立性、协调性、严密性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机构监管权的配置必须清晰化、程序化、透明化,必须注重监管权配置中的宽进严管。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塑造任重而道远,既要强化监管之手,充分运用各种科技先进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又要丰满监管之手,通过社会组织、个人监管等社会共治方式以及引入监管机构竞争机制等方法,加强市场综合监管的力量。最后还要约束监管之手,需要从监管立法、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机构制衡以及加强市场主体、社会各方面对于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监督等方向加以努力,做到监管之手的可控可约束。总而言之,通过各种方式,最终要使原有市场监管中错位的正位,缺位的到位,越位的归位,通过实施市场综合监管,使得监管的权威得以彰显,监管的脉络得以理顺,监管的效率得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不断增强。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市场综合监管的合理模式。
单新国[5](2018)在《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前者针对微观经济市场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后者针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市场监管权对于宏观调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可以为宏观调控权造就一个宏观调控的有序基础环境;二是市场监管权可以为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提供一种执行保障,将调控政策和指标具体化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由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其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更加的明显和有效,人们对市场监管权行使的结果感受也更为强烈。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由于具有间接性、引导性、软法性,其作用的发挥具有缓慢性、长期性、不确定性;而市场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的表现可以迅速的将行政经济管理的意志贯彻到经济市场的内部去。没有市场监管权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每一次宏观调控的失败都表现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失控和市场监管权力的失职。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监管权的异化即可以导致其违背公众对其“社会契约”的委托,也可能会误导市场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取向。更为严重的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在政治上既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伤害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在经济上使市场公平合法竞争得不到保护并导致投机炒作行为横行,整个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受到严重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行政体制改革,在举措上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效率,激发全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我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这其中发出的信号就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格局。治国在于治吏,发展经济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一切要点都在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细节决定事物的成败。无论多么宏伟的社会愿景或者激情无比的变革动机,在缺乏详细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者导致一败涂地。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力的改革需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上理清脉络,然后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做好准备。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监督好市场监管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基本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研究探讨。第一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的意义。法学研究需要界定好问题对象的基本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在哲学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将研究对象与其他事务区分开来,使问题研究的背景变得明晰;其次法律概念的明确在社会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深对它的认识,并在以后发展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对市场监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它是法律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第三,对市场监管权产生和发展的中外历史做了纵向梳理,揭示了市场监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的重要性。第四,对市场监管权的经济性、规则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五,分析了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以及进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第二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市场监管权依法监督的正当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依法治国等理论之上的。第二,对典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考察,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依法拥有对本国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在此方面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均无差别,但在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上有所不同。美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较大,独立监管委员会和议会审查制度使得政府监管权处处受限;德国更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英国的行政监督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英国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也比美国大得多,而美国偏重于议会和司法监督。这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对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监督机制建设要依据本国国情。第三,分析了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应有选择以及该选择对监管权规制立法的影响,强调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行政中心主义来加强立法对市场监管权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划分为政府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等类别。第三,要对市场监管权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依法建立其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和丧失制度,使主体地位的取得有法可依。第四,进一步从预算和立法授权角度探讨了完善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第四章,关于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论述了完善市场监管权力合理配置的理论原因,包括政治模式改革的需要和权力运行协调的需要。第二,分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市场监管权力分工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分工方式。第三,研究了市场监管权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工协作问题,并对“如何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行使进行监督”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关于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的权力大小和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领域范围。第一,分析了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三个角度。第二,分析论证了对市场监管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法明确其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中央规定的政府权利和责任清单制度。第六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促使法律主体守法的保障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市场监管权主体就会无所顾忌的滥用监管权。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分析了什么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以及其含义,接着对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下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二,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三,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谭安富[6](2018)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文中认为综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主题,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面向。在市场监管领域,由于传统市场监管模式陷入对“碎片化”体制、“官本位”思想和“人治化”方式的路径依赖,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相对弱化,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制度性成本,抑制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剧了市场失灵风险,难以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三中全会先后作出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改革部署。然而,在这场中国式“整体性治理”运动过程中,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为何综合?”、“综合什么?”和“如何综合?”三个基本问题的把握依然不够清晰。本文基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三重现实背景,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规范和实证研究方法,在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生成动因、基本面向、实践基础和影响因素展开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三维+三向”模式并提出模式优化的进路,力图为改革实践提供模式遵循和对策建议。本文研究了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的动因及综合执法模式的基本面向。研究结果表明,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的动因具有二重性,是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侧和市场监管供给侧合力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从需求侧来看,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时代诉求。于监管执法来说,高效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管理效率的诉求;服务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民本行政、公正行政和开放行政的诉求;法治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责任法定的诉求。另一方面,从供给侧来看,传统市场监管模式在满足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需求上存在比较突出的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在监管供给效率方面,由于执法体制“碎片化”,以及“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执法重心“错位”,致使监管执法的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管理效率相对较低;在监管服务供给方面,传统市场监管服务的均等化、精准化和开放度不够导致监管执法服务质量提升不足;在法治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执法的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职责法定弱化,致使市场监管法治水平和法治能力相对较低。因而,要解决市场监执法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必须抓住综合执法改革这个“牛鼻子”,推动市场监管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实现执法体制由“碎片”到“整体”、执法理念由“官本”到“民本”、执法方式由“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提升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构建的实践基础,本文研究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改革实践。研究结果表明,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探索过程中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得到了一定整合和优化,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系统推进缺失,表现为“顶层设计”不够、“全面改革”不足、“统筹联动”缺位;二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内容深度缺乏。各地综合执法改革实践在职能整合、机构设置、流程设计方面虽然发生了“物理结构”变化,但是由于缺乏改革深度,深层的结构性调整缺位,并未产生“化学性质”的改变,难以实现提质增效;三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配套协同缺乏,表现为法制建设配套协同、事业单位改革协同和社会共治机制协同不足,制约了综合执法改革的整体进程。研究结果进一步表明,地方改革实践对综合执法的动因理解不深、内容把握不全、进路认识不清,导致缺乏应有的改革广度和深度。因而构建基本模式和明确改革进路是深化市场监管执法改革的迫切要求。为准确把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关键点,本文实证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理论整合和解释。因子分析的结果表明:监管法制类因素、监管职能配置类因素、监管机构设置类因素和监管流程设计类因素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影响显着。实证结果可以在理论上解释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受制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内外多重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是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的过程,是执法职能、执法机构、执法流程三个结构要素系统全面深刻的变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基本模式构建要全面统筹上述结构要素,是对市场监管制度结构、权力结构、组织结构、流程结构四个层次的系统性调整过程。本文以地方改革探索为实践基础,以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论为实证支撑,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行政自制理论,运用规范研究方法构建并论证了“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从整合维度来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三维”框架是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整合”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市场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主是对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的结构性调整。从整合向度来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三向”框架是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要素均应沿着纵向、横向和纵深三个基本方向进行“整合”。“纵向”整合是“三维”要素在纵向政府间的结构性调整;“横向”整合是指“三维”要素在同一行政层级政府职能部门间以及职能部门内部的结构性调整;“纵深”整合是指“三维”要素在政府与非政府主体间的结构性调整。本文对“三维+三向”整合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为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从理论规范上回应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要“综合什么”的命题。本文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基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研究发现的问题,以“三维+三向”模式为遵循,提出了“全面→纵深→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基本进路。一是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要牢固树立全面推进改革的理念,完善细化全面推进改革的顶层设计,着力强化全面推进改革的央地联动。二是纵深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深入精细地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职能转变、机构调整和流程优化。三是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协同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共治体制机制完善。沿着上述三条优化进路,文中对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对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一是审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角度具有创新性。本文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放在更宏观的视角加以定位,研究了综合执法模式与效能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将综合执法改革分别放在职能、机构和流程三个结构层次进行了微观研究。这相对于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理解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视角更加具有系统性。二是解析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动因与面向有创新性。本文认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是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强烈诉求而进行的市场监管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并指出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要实现“三个面向”。这一观点与单纯从行政体制改革(供给侧)分析综合执法改革的动因有所不同,充分认识到了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变革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执法模式的价值面向也具有多元性。三是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基本模式有创新性。本文提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将综合执法视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市场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是一个多维立体的结构性调整过程。这与传统研究将综合执法模式仅仅是视为职权合并或者简单拆并机构的观点不同。四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优化进路具有创新性。本文提出“全面、纵深、协调”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进路。这不同于将综合执法改革仅仅理解为在区县级政府层面进行单纯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不考虑改革的体制内外协同)的观点。
穆大伟[7](2017)在《城市建筑农业环境适应性与相关技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我国耕地紧张局势越加严重,城市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开展具备农业生产功能的城市建筑环境适应性与种植技术研究,能够有效补偿耕地面积,减少资源消耗,改善城市生态,使城市产生从单纯的资源消耗型向生产型的革新性转变,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生态和学术意义。课题以居住建筑和办公建筑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实地调研、理论整合、种植试验、计算机模型建构等方法进行研究。主要研究方面:系统梳理有农建筑理论,农业城市环境适应性、建筑环境适应性研究,建筑农业种植技术、品种选择技术研究、屋顶温室有农建筑范式研究。研究内容:(1)在生产性城市理论指导下,系统梳理有农建筑理论。有农建筑是在传统民用建筑基础上,采用现代农业技术和环境调控手段,系统耦合人居生活与农业生产活动,构筑“建筑—农业—人”一体化生态系统,具备农业生产功能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2)城市环境与传统农田环境差异较大,论文以城市雨水和城市空气条件下蔬菜适应性为切入点进行种植试验研究,测量蔬菜光合速率、根系活力、维生素含量和重金属含量等蔬菜品质指标和生理指标,探讨农业在城市环境中的适应性。(3)对比分析蔬菜和人体对环境的要求,提出人菜共生空间光照、温度、湿度、气流等环境指标。测量客厅、办公室、阳台、屋顶的光照强度、温度、湿度、CO2浓度,分析蔬菜在建筑环境中的适应性。进行建筑蔬菜种植试验,测量生理指标与产量,计算蔬菜绿量和固碳吸氧量,探讨蔬菜生产建筑环境适应性和生态效益。(4)结合设施农业技术和立体绿化技术,筛选建筑农业种植技术:覆土种植、栽培槽种植、栽培块种植、水培种植。提出建筑农业新技术:透气型砂栽培技术。该技术可实现不更换栽培基质持续生产,是更加适宜建筑环境的农业种植技术。进行透气型砂栽培生菜种植试验研究,论证透气型砂栽培技术可行性。(5)提出建筑农业品种选择基本原则,系统整理120种蔬菜环境要求数据,建立建筑蔬菜品种选择专家系统。以建筑农业微空间和中国农业气候区划为基础,进行建筑农业气候区划。(6)进行屋顶温室有农建筑专题研究,探索日光温室、现代温室和建筑屋顶结合的具体模式,并将光伏与屋顶温室进行结合,使建筑具备能源生产和农业生产的功能。利用Design Builder模拟屋顶温室、屋顶农业和普通建筑的能耗,探讨屋顶温室的节能性。论文阐述了有农建筑的内涵,通过调查研究、理论研究、试验研究、模拟研究对农业城市适应性、建筑适应性、建筑农业种植技术、建筑蔬菜品种选择技术、屋顶温室有农建筑模型与能耗进行了研究。结论如下:(1)城市雨水和城市空气环境下的蔬菜生长势弱,商品产量低,营养品质较好,重金属As、Cd、Pb含量满足国家标准食品安全要求,城市雨水可作为农业灌溉用水,交通路口不宜进行蔬菜商品生产;在人菜共生建筑空间中,蔬菜要求光照强度3000lux以上,远高于人居环境要求,需要解决补光而不产生眩光的问题,人菜温度、湿度、通风环境要求范围较为接近,人菜CO2和O2具有互补作用;通过办公建筑和居住建筑环境测量试验和种植试验研究证明人菜共生是可行的,种植试验表明,南向窗台、南向阳台和西向阳台单株生物量分别为163.15g、138.08g、132.42g,显着高于北向窗台19.01g和屋顶31.67g,不同空间蔬菜叶绿素含量、净光合速率、固碳吸氧量和绿量差异明显。(2)提出建筑农业三原则:对人工作和生活影响小、对建筑环境影响小、种植管理简单,筛选出建筑农业适宜技术:覆土栽培技术、栽培槽技术、栽培块种植技术、栽培箱种植技术、水培技术;提供新的建筑农业种植技术:透气型砂栽培技术,试验证明透气型砂栽培技术是可行的;建立120种蔬菜环境指标数据库,建立品种选择专家系统,进行建筑农业气候区划,解决了建筑蔬菜品种选择问题。(3)探索通过屋顶温室进行农业、能源复合式生产的有农建筑范式;Design Builder软件模拟表明屋顶现代温室和相连建筑顶层的全年能耗为80802 Kwh,露地现代温室+没有屋顶温室的建筑顶层全年能耗为90429 Kwh,全年节能9627 Kwh,露地日光温室+普通建筑顶层全年能耗为48806 Kwh,屋顶日光温室和建筑顶层全年能耗为46924 Kwh,全年节能1882 Kwh,证明屋顶温室是节能的。论文为有农建筑和生产型建筑系统构筑做了部分工作,属于生产性城市理论体系研究,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于垂直农业的生产型民用建筑系统构筑》(项目批准号:51568017)的部分研究成果,为生态建筑设计探索新方法,为可持续城镇建设提供新思路。
胡雯[8](2016)在《我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食品工业中广泛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以满足公众对食品的多样化和丰富化需求。但与此同时,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甚至在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等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因此,公众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要求。从进口检验监管角度来说,食品添加剂相比食品而言,其安全风险更容易控制。因为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成分更简单,进口流向路径更清晰,进口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的情况更易了解。因此,将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研究作为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切入口,具有显着优势。目前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仍然处于不断深入、完善过程中,现有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本文围绕“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和社会共治”的主线,主要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并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剖析一些案例,对食品添加剂进口环节中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相关法规建设、推进基于风险分析的食品添加剂进口准入监管制度、优化进口检验业务流程和完善追溯和召回制度等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提高我国现有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全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前三章为第一部分。这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并从进口前中后过程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进口食品添加剂监管制度的主要问题。我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制定流程长、速度慢,复杂配方的食品添加剂制度不完善,而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弹性过大,造成了法规标准制度方面的问题。准入、进口和后续追溯缺乏电子化系统的配合,信息不对称现象影响了监管制度的落实。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发达国家在进口食品添加剂监管方面是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通过对比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建设,介绍了各国特色的进口监管制度。尤其是在准入管理上美国采用了iRISK系统、日本采用肯定列表制度,在进口预警制度上欧盟采用的RASFF系统,对我国现有进口食品添加剂监管制度向电子化、“互联网+”方式转型起借鉴和启示作用。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文第三部分提出现行的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在尽快完善标准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的责任人意识、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制度的建设。在准入制度中强化风险分析、风险交流的模块。对进口检验、风险预警等常态化检验监管以及后续追溯监管中优化流程,发挥电子信息技术优势,构建共享、透明的大数据。目前对食品进口检验监管已经开始趋向电子化、大数据管理,本文梳理了食品添加剂进口监管的难点,并对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的进一步科学化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张磊[9](2014)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有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至2013年的历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都有部分内容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但是,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断敲响着食品安全问题的警钟。各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表明,一个卓有成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虽然不是培育良好食品安全格局的充分条件,却是遏制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必要条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指出:“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法制、标准等方面存在缺陷,地方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涉及监管体系、监管者与监管对象的关系、监管者彼此关系等多个方面。但是无论哪个方面,其背后的主导性影响力量是监管权的配置问题。对于这个重要议题的研究,国内学术界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从监管权配置的角度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探索。从这个意义而言,本研究一定程度上是一项新的探索和努力。因此,与大多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角度不同,本文以食品安全监管权的配置为切入点,尝试回答以下几个核心问题:(1)现阶段,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是如何配置的,配置的逻辑是什么?(2)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如何变迁,其变迁的规律是什么,哪些因素导致其变迁?(3)从监管权配置角度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本文围绕着研究的核心问题,采取的是静态的截面研究与动态的纵贯研究相结合的分析策略展开。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括:监管权配置有关的相关理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构架,为后继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回答第一个核心问题,即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如何配置,配置的逻辑是什么?此部分采用截面研究,选择了静态分析视角,分为两个观察维度,第一是横向维度,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横向配置外在表现,揭示其内在逻辑,介绍现阶段横向配置所面临的争议与挑战。第二个是纵向维度,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纵向配置外在表现,揭示其内在逻辑,介绍现阶段纵向配置所面临的争议与挑战。第三部分,主要回答第二个核心问题,即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如何变迁,变迁的规律是什么,哪些因素导致其变迁?这个部分采用纵贯研究,选择了动态视角。依据彼得·霍尔的政策范式变迁框架和其他相关理论,构建起一个观察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变迁的分析模型。通过分析模型考察食品安全监管权横向变迁与纵向变迁的进程,对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的变迁的规律进行解释和深化。第四部分,在前面基础之上,进行系统总结,回答第三个核心问题,从监管权配置角度就如何改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出政策建议,并对未来研究进行展望。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并取得一些发现:(1)依据行政组织理论将食品安全监管权的横向配置分为“分部门型监管模式”、“分部门协调型监管模式”和“整合型监管模式”三种模式,前两者统称“分散监管模式”。根据这个划分,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标志整合型监管模式的形成。其逻辑是为了突破分散监管模式下各部门之间“集体行动的困境”。在这种困境中,当作为政府整体的监管目标或利益与拥有某环节监管权的部门目标或利益出现不相容的时候,各监管部门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的机会主义行为会极大削弱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果。(2)依据行政组织理论将将食品安全监管权的纵向配置分为“中央一体垂直监管”、“中央派出垂直监管”、“协作化监管”、“省内垂直监管”和“属地监管”五类模式。根据这个划分,我国现阶段是“属地监管”模式,其逻辑基础是“层级代表”假定。按照此假定,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只是简单的“命令-服从关系”。由此,体现配置的不同功能,分别是:“分工效率论”、“压力型体制论”、“偏好与信息不完全论”、“降低政治风险论”。但现实中,属地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层级代表”假定已不符合实际。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利益结构分化进程大大加快。地方政府已演变成拥有相对独立的利益结构的行为主体,简单的“层级代表”的“命令-服从”关系已被利益主体自身利益目标函数主导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替代,由此形成的“委托-代理难题”影响食品安全属地化监管效率,具体表现为:多层委托-代理导致监管激励不足;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致使监管中机会主义的形成;代理人双重角色干扰监管;代理人监管能力不平衡和面对跨区域食品问题的监管碎片化导致监管效果受影响。(3)将政策范式理论、制度变迁理论、政策源流理论等众多视角有机结合,形成观察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变迁的分析框架。此框架的结构由外至内,由具体配置、监管权属性、政策总体目标三层组成,其变迁的动力机制由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组成。依据此框架,描述了从1979年至今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变迁的表现,解释其变迁的内在机制。拓展了观察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视野。(4)本研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变迁是从“卫生监督”范式到“安全管理”范式的转移过程。在“卫生监督”范式中,食品问题是一种卫生问题,局限在消费环节;其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其视野仅涉及医学领域。在“安全管理”范式中,食品问题是一种安全问题,涉及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其监管的总体目标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背后蕴含的基本的价值观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这种范式的视野为多学科综合,从医学问题升华为以“政府责任”为核心的政治性问题。在这两个范式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是从“安全管理”范式走向“安全治理”范式。在“安全治理”范式中,食品问题不仅是安全问题,更是一个治理问题,不仅是食品产业的问题,更涉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监管的总体目标是:不仅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注重在多元化监管主体、多样化监管手段、多渠道的合作与协调机制基础上进行的社会性治理;其学科视野注重多学科综合,多主体综合、多手段综合,多渠道综合,从政治问题升华为“社会治理”为核心的社会性问题。
隋洪明[10](2014)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综合规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风险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风险社会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现代社会最令公众关注的典型问题。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因为其多发性、普遍性和严重性已成为近年社会问题的热点而备受关注,学界也倾注了相当的精力,但总体上总有一种表层解读的肤浅、单一之感,作为与人们的生活、生命与身体健康密切联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应只得到简单的、分散的、孤立的回应,而应该在理论、制度和实务等诸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论证,以解决现实中的复杂性难题。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从较早的“大头娃娃”事件、“苏丹红”事件,到近几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恒天然乳品”事件,无不刺激公众的神经,对公众造成伤害,为解决这些频频出现、影响恶劣的事件,专家学者亦纷纷提出各种对策,建言献智,精辟的论证已然不少,但大多拘泥于就事论事地单一探究,没有在特定的环境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进行思考,往往顾此失彼,一项措施的实施反而影响另一项对策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研究的方法出现了偏差,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必须从宏观背景出发,以整体性、联系性、综合性的思维方式,运用不同的理论与学科知识进行系统性研究。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试图在吸取前人精华,去除固有不足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交叉使用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系统研究的方法,从不同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与传统认识不同的新观点,得出更为切合实际的结论,为我国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较为完善的对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从风险社会的基本理论入手,考察风险社会产生的基础和原因,揭示风险社会的产生是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科技基础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经的历史阶段,提出身处风险社会的大环境中,必须时刻牢固树立风险社会的意识,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我国正处于风险社会的危险和敏感时期,经济发展不均衡引发的贫富矛盾风险,转型时期公私权利(力)对立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风险,体制改革不彻底决定的政府效率低下风险,传统经济增长带来的负面隐患风险等等有可能集中爆发,发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风险离我们并不遥远,以风险社会理论为指导观察我国的现实问题,对于理解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二章——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与相关理论的契合。理论与制度相互依存,在理论与制度的关系上,科学的理论是制度建设的源泉与依据,制度如果没有科学的理论做指导,必然是晦涩与僵化的教条,既不能得到人们的内心真正认同,也难以成为公众行为的“最高准则”而得到遵守。将食品安全问题与相关理论结合起来,以理论为指导,将理论的提炼与食品制度建设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为制度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是研究食品制度研究的必然选择和可行路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基本权利理论,二是社会发展理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等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之上,而物质基础的核心与根本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食品,所以,不能孤立简单地看待食品安全的问题,将食品安全问题等同于普通的商品质量事件,必须将食品安全与人权联系起来,将食品安全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才能有助于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同时,食品安全是社会安全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食品安全已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实现不可能脱离基本的食品安全环境的改善,只有在企业、政府、公民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解决人类都需面对的难题,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追求,必须建立在基本生存安全保障的基础之上,社会发展理论的精髓与食品安全内涵存在着无法割裂的契合。第三章——食品安全问题多学科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是综合性问题,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涉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领域的相关问题,因此,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就不能局限于某一个学科进行单一的分析,否则,从单一的角度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但难免以偏概全,不能整体地认识食品安全的问题,为解决一直以来传统单一学科研究的不足,需要从更广的范围开拓视野,从不同的角度观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得出更合理全面的结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安全法律不完善,执法不严,诉讼机制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密切相关。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可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无法根治的原因在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利益是食品安全制造者铤而走险、道德沦丧的原动力,由于不安全食品的违法成本低导致违法者可以从中谋取暴利,而鉴定成本高、诉讼成本高、执行成本高等导致维权成本高,严重制约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出现违反市场规律的逆选择效应,解决的出路是改变成本倒置的状态,增加违法成本,减少维权成本。从社会学角度观察,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社会秩序,关乎社会稳定。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城乡二元化结构的扭曲对食品安全问题有着重要的影响,居住、就业、社保、教育等各方面不公平和差距,致使农村成为假冒伪劣的集散地,使得农村的食品安全环境难以得到有效的改善。从心理学的角度探究,食品安全的主体都站在自己的角度或多或少地出现不正确、不健康的心理状态,食品生产经营者抱着侥幸、放任、唯利是图的心理状态,不顾基本的社会道德底线谋取不该获得的利益。消费者总是以一种受害者的弱势心态面对屡屡发生的食品不安全现象,使不安全食品的制造者肆无忌惮,也将自己置于任人宰割的境地。食品安全监管者面对越来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借口职责不清、法律规定不明、监管力量不足,推诿拖延,消极应对,放任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心理状态的错位,使不安全食品事件的发生成为见怪不怪的常态。按照自然科学的原理,自然科学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也可能因为利用不当造成一定危害,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对科学进行全面深刻的认识。第四章——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缺失探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是保障制度缺失的现实反映,由于制度的供给不足,导致食品安全的治理难以形成根本性的有效机制,尤其是在市场制度转型的过程中,旧的制度未能彻底退出,新的制度尚没有成功建立或处于构建的过程中,新旧交替的摩擦产生的负面作用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保障的效果,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还相差太远,从总体上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并不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食品安全”先进理念的统领;二是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配及行使混乱;三是法律责任规定失当。在具体法律制度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是企业自律制度缺失;二是食品添加剂管理混乱;三是食品安全标准落后;四是信用制度不健全;五是法律责任规定失当。从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入手,梳理、分析、反思其不足,对于进一步完善立法,堵塞漏洞,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五章——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综合规制的主旨。食品安全的复杂性决定需要综合规制,食品安全的综合规制并不是各种具体措施的简单相加和罗列,而是具备一定逻辑内涵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在这一整体中,应包括作为具体行动指导的共同的理念、共同的原则和为实现理念与原则而必须的方法,以统一的主旨贯彻综合规制的始终,成为食品安全综合规制制度构建的灵魂,有基本价值追求的哲学基础为指导,食品安全的综合规制的内涵才会具有丰富的内容。我国食品安全的综合规制应该树立食品安全至上理念、激励公众参与理念、利益平衡理念、服务理念、预防为主理念和严法重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真正使食品安全第一成为政府、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共同信条。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改进食品安全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提高《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将整体性原则、预防性原则、风险分析原则、可追溯原则等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填补立法的空白,创建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第六章——食品安全综合保障制度的构建。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与复杂性呼唤完善的保障机制的迅速构建、完善与创新,建立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综合保障制度,才能事半功倍地解决长期困扰政府部门,导致公众恐慌的食品安全问题,形成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公众参与制度实质是将对不法行为的监督权赋予不特定的公众,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体现在食品安全制度中,实现对执法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的救济与补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当自己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时,理应由自己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的任务是设置当事人维护自己利益的制度,而不是替他们做出安排甚至以公权力和社会秩序为借口剥夺他们的权利。同时,诉讼的困难也阻碍了消费者索赔的热情,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可以允许不特定的人向管理部门投诉,在政府部门的主持下,处理食品安全案件,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信息透明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基础与必要条件,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信息传导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市场失灵。在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的市场中,各方都无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选择,要提高市场效率,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和强制措施,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使信息发挥更大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处于空白状态,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使得保险没有法律依据,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往往依赖政府的力量进行解决,但总难以取得令各方满意的效果,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助于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为此,应大力加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工作,完善国家或地方法规、行业准入制度等配套政策,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纳入有关法规体系。以传统监管治理为核心的事后处置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实面前发挥的作用不断受到质疑,公民生命受害的不可逆转性和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决定必须在完善惩罚式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构筑屏蔽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护墙”,监管者、消费者以及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转变固有的思维模式,走出“对抗、惩罚、索赔、推诿”的困境,在预防理念的指导下,共同构建保障社会共同利益的食品安全预防法律制度,改变事后处置的多输格局,实现事前预防的共赢。预防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摆脱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上消极、被动、事后、弥补的态势,转化为积极、主动、事前、预防的健康局面,我国在食品安全处于严峻的形势下,走出“监管失灵”“法律失灵”“市场失灵”的困境,彻底根治危害食品安全的不良因素,形成防患于未然的良性机制。食品召回制度是在国外已得到证明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我国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首次提出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2009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使食品召回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是,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极大的障碍,究其原因,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根据我国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同时,正确处理召回与补偿的关系,召回与惩罚的关系,以及召回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使食品召回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食品安全的公众性与公众所处的弱势地位对于公益诉讼有内在的需求,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与食品安全受关注的现实程度极不相称,因此,以整体公益诉讼理念为指导,适应公众迫切期望公益诉讼制度迅速建立的“民心所向”,在食品安全领域积极探索统一公益诉讼实务运作路径,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选择。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促进公平正义的追求,改善食品安全环境,实现权利司法救济的落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和不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都要求及时调整和修改法律责任的理念、原则以及具体的责任形式,发挥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引导性、预防性、惩罚性和救济性功能,以宽严适当的责任形式,改变问题处理过程中的混乱局面。建立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需要贯彻严厉处罚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保护受害人原则、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明确责任主体,以刑事责任为威慑,经济责任为主体,民事、行政责任为辅助,完善传统责任,创新新型责任,不同责任形式相互衔接,构建有机联系的严密的责任体系。
二、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监督应合成一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监督应合成一体(论文提纲范文)
(1)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2)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3.1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责任主体研究 |
1.3.2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影响因素研究 |
1.3.3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模型构建 |
1.3.4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实施研究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研究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
2.1.1 结构-行为-绩效理论 |
2.1.2 MARS模型、结构方程与灰色关联 |
2.2 文献综述 |
2.2.1 农产品质量安全综述 |
2.2.2 茶叶质量安全综述 |
2.2.3 可追溯系统研究综述 |
2.2.4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研究综述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责任主体研究 |
3.1 普洱茶发展概况 |
3.1.1 普洱茶的历史 |
3.1.2 普洱茶的市场发展 |
3.1.3 普洱茶的生产组织模式 |
3.2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现状及问题 |
3.2.1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现状 |
3.2.2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存在的问题 |
3.3 基于结构-行为-绩效范式的普洱茶发展分析 |
3.3.1 普洱茶的市场结构分析 |
3.3.2 普洱茶的市场行为分析 |
3.3.3 普洱茶的市场绩效分析 |
3.3.4 SCP框架下的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分析 |
3.4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责任主体 |
3.4.1 普洱茶产业链 |
3.4.2 四个责任主体 |
3.4.3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分析 |
3.4.4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影响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影响因素研究 |
4.1 结构方程模型简介 |
4.2 研究设计 |
4.2.1 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设 |
4.2.2 相关指标分解 |
4.2.3 问卷设计的原则与发放 |
4.3 问卷数据统计与检验 |
4.3.1 基本情况统计分析 |
4.3.2 信效度分析和相关因子分析 |
4.4 结构方程模型建模分析 |
4.4.1 模型建立 |
4.4.2 研究模型路径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模型构建 |
5.1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关键影响因素 |
5.1.1 灰色关联方法 |
5.1.2 影响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灰色关联评价 |
5.2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模型设计 |
5.2.1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模型构建思路 |
5.2.2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核心层 |
5.2.3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中间层 |
5.2.4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表面层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实施研究—以景迈山古树普洱茶为例 |
6.1 景迈山古树普洱茶概况 |
6.1.1 景迈山古树茶简介 |
6.1.2 景迈山古树茶茶叶收购方式 |
6.1.3 景迈山古树普洱茶加工概况 |
6.2 景迈山古树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核心层建设 |
6.2.1 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责任主体选择 |
6.2.2 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策略 |
6.3 景迈山古树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中间层建设 |
6.3.1 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可追溯信息采集 |
6.3.2 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可追溯信息采集证明 |
6.4 景迈山古树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的表面层建设 |
6.4.1 问题初步了解 |
6.4.2 质量改进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7.2.1 研究不足 |
7.2.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问卷调查表 |
附录 A1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管控体系研究(种植者) |
附录 A2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管控体系研究(生产者) |
附录 A3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管控体系研究(经销商) |
附录 A4 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管控体系研究(政府监管部门、协会) |
附录 B 景迈山古树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实施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像片 |
附录 C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附录 D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
(4)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难点及主要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市场综合监管概说 |
第一节 监管与市场监管的概念 |
一、监管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的概念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 |
一、市场综合监管的法律含义 |
二、市场综合监管主体的法律分析 |
三、市场综合监管客体的法律分析 |
四、市场综合监管行为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综合监管应有的法律理念分析 |
一、树立精准监管的法律理念 |
二、树立注重风险防控的法律理念 |
三、树立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理念 |
四、树立加强柔性监管的法律理念 |
第二章 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概论 |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 |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进 |
四、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交易成本理论 |
一、科斯为代表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 |
二、政府监管的成本分析 |
第三节 公共选择理论 |
一、对以布坎南为主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认识 |
二、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对市场综合监管的审视 |
第三章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产品市场监管的理论和立法发展 |
第二节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一、美国 FDA 的发展与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监管演变情况 |
二、美国食品药品监管立法进程分析 |
三、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剖析 |
四、美国FDA注重防控的监管理念分析 |
五、美国FDA的综合监管方式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前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试点情况分析 |
一、2014年起全国各主要地区(上海以外)市场综合监管试点情况分析 |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试点情况 |
第三节 改革前国内市场监管领域的主要问题——以上海为例 |
一、监管立法繁多而缺乏统一性 |
二、监管机构平行分列而缺乏综合性 |
三、监管理念陈旧而缺乏先进性 |
第五章 我国实施市场综合监管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立法要“有力”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效” |
一、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的综合性分析 |
二、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监管权的配置 |
三、市场综合监管机构体制应当确保激励相容 |
第三节 塑造市场综合监管之手 |
一、强化监管之手 |
二、丰满监管之手 |
三、约束监管之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市场监管权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概述 |
一、市场监管权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的历史镜像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特征 |
一、市场监管权内容上的经济性 |
二、市场监管权功能上的规制性 |
三、市场监管权监管手段的综合性 |
四、市场监管权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
五、市场监管权的法定性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自由理论 |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民主理论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法治理论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考察 |
一、美国议会主导模式 |
二、英国专门机构模式 |
三、德国行政主导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反思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本土要素 |
三、行政中心主义模式对我国市场监管权规制法律的影响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我国选择 |
第三章 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 |
一、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类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资格的功能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四章 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 |
一、政府治理模式改革 |
二、市场监管权的协调配置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央地之间的纵向配置 |
一、市场监管权央地纵向配置的回溯 |
二、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 |
一、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对象 |
二、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内容 |
三、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存在的问题 |
四、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实践需要 |
三、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法律要求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方式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限定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权力清单 |
第六章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 |
一、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 |
一、市场监管违反法律程序 |
二、市场监管权超越权限范围 |
三、市场监管权的滥用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一、不当监管行为的纠正责任 |
二、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
三、不当监管的其他责任 |
四、不当监管法律责任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总体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五、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文献综述、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的文献述评 |
一、研究相关的国外文献回顾 |
二、研究相关的国内文献回顾 |
三、研究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的评价 |
第二节 研究相关的概念界定 |
一、市场监管的概念界定 |
二、行政执法的概念界定 |
三、综合执法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行政自制理论 |
第二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动因及面向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历史逻辑 |
一、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阶段分析 |
二、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二重动因 |
三、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路径依赖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需求侧动因 |
一、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效监管的需求 |
二、经济社会发展对服务监管的需求 |
三、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监管的需求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供给侧动因 |
一、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提升不够 |
二、市场监管的服务质量改进不够 |
三、市场监管的法治能力提升不够 |
第四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面向 |
一、市场监管执法体制:“碎片”到“整体” |
二、市场监管执法理念:“官本”到“民本” |
三、市场监管执法方式:“人治”到“法治” |
第三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基础 |
第一节 研究设计与样本来源 |
一、研究设计 |
二、样本来源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的进展分析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配置分析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分析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优化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的局限分析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系统设计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内容深度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配套协同 |
第四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一、市场监管效度的衡量标准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假设 |
一、法律法规因素 |
二、权力配置因素 |
三、权力运行因素 |
四、执法保障因素 |
五、执法干扰因素 |
六、风俗文化因素 |
七、企业行为因素 |
八、社会诉求因素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
一、数据来源 |
二、样本描述 |
第四节 因子分析及理论解释 |
一、因子分析概述 |
二、原始数据处理 |
三、因子分析的过程 |
四、公共因子的理论整合及解释 |
第五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维+三向”模式 |
第一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整合维度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转变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优化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整合向度 |
一、综合执法改革整合向度的理论基础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纵向整合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横向整合 |
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纵深整合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一、统筹协调 |
二、精简高效 |
三、权责一致 |
四、行政法治 |
第六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进路优化 |
第一节 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牢固树立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理念 |
二、完善细化全面推进改革的顶层设计 |
三、着力强化全面推进改革的央地联动 |
第二节 纵深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转变 |
二、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 |
三、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设计 |
第三节 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协同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 |
二、协同推进市场监管事业单位改革 |
三、协同推进社会共治体制机制改革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7)城市建筑农业环境适应性与相关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都市农业 |
1.2.2 设施农业 |
1.2.3 立体绿化 |
1.3 研究范围的界定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框架 |
1.6 创新点 |
第2章 有农建筑与产能建筑 |
2.1 有农建筑 |
2.1.1 垂直农场 |
2.1.2 有农建筑 |
2.2 产能建筑 |
2.2.1 被动房 |
2.2.2 产能房 |
2.3 生产型建筑 |
第3章 农业的城市环境适应性研究 |
3.1 城市雨水种菜可行性试验研究 |
3.1.1 国内外研究进展 |
3.1.2 材料与方法 |
3.1.3 结果与分析 |
3.1.4 结论 |
3.2 城市道路环境生菜环境适应性研究 |
3.2.1 材料与方法 |
3.2.2 结果与分析 |
3.2.3 讨论 |
3.2.4 结论 |
第4章 农业的建筑环境适应性研究 |
4.1 建筑农业环境理论分析 |
4.1.1 蔬菜对环境的要求 |
4.1.2 人菜共生环境研究 |
4.2 建筑农业环境试验研究 |
4.2.1 材料与方法 |
4.2.2 结果与分析 |
4.3 建筑农业环境适应性和生态效益研究 |
4.3.1 材料与方法 |
4.3.2 结果与分析 |
4.3.3 讨论 |
4.3.4 结论 |
第5章 建筑农业种植技术研究 |
5.1 建筑农业蔬菜种植技术 |
5.1.1 覆土种植 |
5.1.2 栽培槽 |
5.1.3 栽培块 |
5.1.4 栽培箱 |
5.1.5 水培 |
5.1.6 栽培基质 |
5.2 建筑农业新技术:透气型砂栽培技术 |
5.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5.2.2 透气型砂栽培床 |
5.2.3 砂的理化指标研究 |
5.2.4 水肥控制技术研究 |
5.2.5 砂栽培的特点 |
5.3 透气型砂栽培技术试验研究 |
5.3.1 研究现状 |
5.3.2 材料与方法 |
5.3.3 结果与分析 |
5.3.4 讨论与结论 |
第6章 建筑农业品种选择技术研究 |
6.1 品种选择原则 |
6.1.1 研究现状 |
6.1.2 品种选择原则 |
6.2 品种选择专家系统 |
6.2.1 蔬菜品种数据库 |
6.2.2 品种选择专家系统 |
6.3 建筑农业气候区划 |
6.3.1 建筑农业空间微气候类型 |
6.3.2 建筑农业气候区划 |
6.3.3 建筑农业气候区评述 |
第7章 温室与屋顶温室 |
7.1 温室 |
7.1.1 日光温室 |
7.1.2 现代温室 |
7.1.3 温室环境调控系统 |
7.2 光伏温室:农业与能源复合式生产 |
7.2.1 研究现状 |
7.2.2 农业光伏电池 |
7.2.3 光伏温室的光环境 |
7.2.4 光伏温室设计 |
7.2.5 实践案例 |
7.3 温室环境试验研究 |
7.3.1 材料与方法 |
7.3.2 结果与分析 |
7.3.3 结论 |
7.4 屋顶温室 |
7.4.1 研究现状 |
7.4.2 实践案例 |
7.4.3 屋顶温室类型 |
7.5 屋顶温室模型构建 |
7.5.1 生产性设计理念 |
7.5.2 屋顶日光温室 |
7.5.3 屋顶现代温室 |
7.5.4 屋顶温室透明覆盖材料 |
7.6 屋顶温室生产潜力研究 |
7.6.1 评估模型的建立 |
7.6.2 天津市屋顶温室面积 |
7.6.3 屋顶温室的生产潜力 |
7.6.4 自给率分析 |
7.6.5 结果与讨论 |
7.7 屋顶温室能耗模拟研究 |
7.7.1 能耗模拟分析软件 |
7.7.2 建筑能耗模型 |
7.7.3 能耗模拟参数设置 |
7.7.4 能耗模拟结果与分析 |
7.7.5 能耗模拟结论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我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关于公众对食品添加剂认识问题 |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分类与风险分析的研究 |
三、关于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研究 |
四、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标准体系及监管机构 |
二、我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的构成 |
第二节 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一、由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 |
二、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
三、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现状及分析 |
第一节 食品添加剂进口监管现状 |
一、现行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 |
二、食品添加剂进口监管成效 |
第二节 食品添加剂标准与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国家标准从制定到发布的流程长 |
二、对特殊食品添加剂检验依据不足 |
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统一 |
第三节 准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准入环节信息不对称 |
二、企业申请动力不足 |
第四节 进口检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流程不畅、检验效率不高 |
二、缺乏现代化的电子政务系统支撑 |
第五节 后续追溯及召回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后续监管力度不足 |
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不畅通 |
第四章 国外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 |
一、美国食品添加剂法律体系 |
二、美国食品添加剂管理机构 |
三、美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的主要制度 |
第二节 欧盟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 |
一、欧盟食品添加剂法律体系 |
二、欧盟食品添加剂管理机构 |
三、欧盟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的主要制度 |
第三节 日本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 |
一、日本食品添加剂法律体系 |
二、日本食品添加剂管理机构 |
三、日本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的主要制度 |
第四节 国外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一、扩大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
二、在准入、检验环节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
三、在后续管理中转变政府职能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加强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相关法规建设 |
一、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进口经营者监管 |
二、梳理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 |
第二节 建设基于风险分析的进口准入管理制度 |
一、应用风险评估进行食品添加剂的准入安全评价 |
二、完善事先审核、不断调整的风险分析制度 |
三、推动风险交流制度的构建 |
第三节 优化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业务流程 |
一、加快进口检验监管的电子政务流程再造 |
二、以发展电子政务作为实现行政机构扁平化的推进力 |
第四节 完善食品添加剂进口追溯及召回监管制度 |
一、加快电子和网络技术的研发和使用 |
二、引导企业构建主动召回制度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核心问题与研究意义 |
1.2 主要概念界定 |
1.2.1 食品安全 |
1.2.2 监管 |
1.2.3 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 |
1.3 文献综述 |
1.3.1 食品安全监管研究评述 |
1.3.2 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研究评述 |
1.3.3 简要评论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分析框架与文章结构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管权与监管权的配置 |
2.1 监管权溯源 |
2.1.1 监管权的内涵 |
2.1.2 监管权的类型 |
2.1.3 监管权的特征 |
2.2 监管权的相关理论 |
2.2.1 监管权的合法性基础:公共利益视角 |
2.2.2 对监管权控制的依据:利益集团视角 |
2.2.3 对监管权理解的拓展:制度主义视角 |
2.2.4 监管权研究的新焦点:社会性监管视角 |
2.2.5 简要评论 |
2.3 监管权配置的理据 |
2.3.1 监管权配置的原则 |
2.3.2 监管权配置的依据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食品安全问题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构架 |
3.1 食品安全问题的缘起 |
3.1.1 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 |
3.1.2 食品安全问题的基本性质 |
3.2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表现 |
3.2.1 改革开放前的食品安全问题 |
3.2.2 改革开放后的食品安全问题 |
3.3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构架 |
3.3.1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3.3.2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3.3.3 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体系 |
3.3.4 食品安全监管安全标准体系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的横向配置:从分散模式到整合模式 |
4.1 行政学理论中的监管权横向配置 |
4.1.1 监管权横向配置的必要性 |
4.1.2 监管权横向配置的类型 |
4.1.3 食品安全监管权横向配置的一般模式 |
4.2 食品安全监管权横向配置的形式 |
4.2.1 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权整合形式的大部制 |
4.2.2 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的内容 |
4.2.3 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的主要职能 |
4.2.4 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的机构设置 |
4.3 食品安全监管权横向配置的逻辑与争议 |
4.3.1 监管权横向配置整合模式的形成基础:分散型监管的悖论 |
4.3.2 监管权横向配置整合模式的逻辑:突破集体行动的困境 |
4.3.3 监管权横向配置整合模式的争议:挑战与磨合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的纵向配置:垂直管理还是属地监管 |
5.1 行政学理论中的监管权纵向配置 |
5.1.1 监管权纵向配置的必要性 |
5.1.2 监管权纵向配置的类型 |
5.1.3 食品安全监管权纵向配置的一般模式 |
5.2 食品安全监管权纵向配置的形式 |
5.2.1 属地化监管与地方政府职能 |
5.2.2 属地化监管与地方政府责任 |
5.2.3 食品安全属地化监管的内容 |
5.2.4 食品安全属地化监管的机构设置 |
5.3 食品安全监管权纵向配置的逻辑与争议 |
5.3.1 监管权纵向配置属地化模式的逻辑:层级代表关系 |
5.3.2 监管权纵向配置属地化模式的困境:委托代理难题 |
5.3.3 监管权纵向配置属地化模式的争议:维持或转型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卫生监督范式到安全管理范式 |
6.1 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变迁的基本机制 |
6.1.1 政策范式变迁与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 |
6.1.2 政策范式变迁的动力机制 |
6.1.3 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变迁分析模型 |
6.2 食品安全监管权横向配置的变迁过程 |
6.2.1 食品安全监管权横向配置的“卫生监督”范式(1979-2004) |
6.2.2 食品安全监管权横向配置的“安全管理”范式(2004至今) |
6.3 食品安全监管权纵向配置的变迁过程 |
6.3.1 食品安全监管权纵向配置的“卫生监督”范式(1979-2004) |
6.3.2 食品安全监管权纵向配置的“安全管理”范式(2004至今) |
6.4 解释与评论 |
6.4.1 对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结构与变迁的解释 |
6.4.2 食品安全监管权横向与纵向配置变迁的比较 |
6.4.3 局限性与简单评论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政策建议与研究总结 |
7.1 政策建议 |
7.1.1 具体配置:构建高效合理的机制 |
7.1.2 监管权属性定位:保持独立性与可控性的平衡 |
7.1.3 监管总体目标:实现“食品安全管理”向“食品安全治理”转型 |
7.2 研究总结与未来展望 |
7.2.1 研究回顾与主要发现 |
7.2.2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综合规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本文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二、 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研究现状述评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结构 |
四、 创新点 |
五、 局限和不足 |
第一章 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 |
第一节 风险社会中食品及食品安全的基本认知 |
一、 风险社会中食品与食品安全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 食品的概念 |
(二) 食品安全的概念 |
二、 风险的客观存在与现实认知 |
三、 风险社会理论的形成基础 |
(一) 风险社会产生的基础 |
(二) 风险社会理论在我国的现实存在 |
第二节 风险社会前国内外食品安全问题的历史沿革 |
一、 国外食品安全问题的历史演变 |
二、 我国古代食品安全问题 |
三、 新中国成立后对食品安全的规范发展 |
第三节 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 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
(一) 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越来越严重 |
(二) 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 |
(三) 食品流通过程管理不规范 |
(四) 食品安全犯罪现象严重 |
二、 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环境恶化提出的现实命题 |
(一) 食品安全风险是局部性风险还是系统性风险 |
(二) 如何应对风险社会下的食品安全问题 |
三、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治理困境 |
(一) 运动式治理效果的递减效应难题 |
(二) 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难题 |
(三) 政府监管力量薄弱难题 |
(四) 监管部门职责界定难题 |
(五) 监管利益难题 |
四、 建立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制度需求 |
(一) 风险社会对食品监管制度的基本要求 |
(二) 风险社会对食品企业自律的要求 |
(三) 风险社会对信息建设的需求 |
第四节 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 |
一、 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 |
(一) 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 |
(二) 对消费者的财产造成损失 |
二、 对经济的危害 |
(一) 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
(二) 危害经济的正常发展 |
三、 对政府信誉的损害 |
四、 对社会秩序的危害 |
五、 对国家形象的损害 |
六、 对企业本身的危害 |
第二章 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与相关理论的契合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理论 |
一、 食品安全与人权理论 |
二、 食品安全与生存权理论 |
三、 食品安全与健康权理论 |
第二节 食品安全与社会发展理论 |
一、 食品安全与责任理论 |
(一) 企业的社会责任 |
(二) 政府的社会责任 |
二、 食品安全与和谐社会理论 |
三、 食品安全与科学发展理论 |
第三章 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多学科分析 |
第一节 食品安全问题法学分析 |
一、 食品安全法律不健全增加了司法治理的难度 |
(一) 法律体系不健全 |
(二) 法律体系不协调 |
(三) 法律责任不适度 |
二、 执法不严是食品安全问题加剧的主因 |
三、 诉讼机制的缺失使法律丧失最后保障的底线 |
第二节 食品安全问题经济学分析 |
一、 由于查处几率低产生的非法利益追求效应 |
(一) 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进行地方保护 |
(二) 官商利益共同体形成 |
(三) 监管机构的放任纵容了违法者的不当利益追逐 |
二、 由于法律惩罚过轻产生的逆选择效应 |
(一) 法律规定的处罚过轻降低了违法者的预期成本 |
(二) 实际执行的处罚过轻使违法者得到实在的好处 |
三、 维权成本过高影响受害人维权的积极性 |
(一) 鉴定成本高 |
(二) 诉讼成本高 |
(三) 执行成本高 |
四、 违法成本低助长了违法者的低风险博弈趋向 |
五、 不法获利空间大引发的逆向行为效应 |
第三节 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学分析 |
一、 城乡二元化结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 |
二、 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思想偏差导致食品安全环境恶化 |
三、 思想道德的滑坡导致失去基本的是非标准 |
四、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异扭曲了食品本身的特性 |
第四节 食品安全问题心理学分析 |
一、 食品生产经营者心理分析 |
(一) 侥幸心理 |
(二) 放任心理 |
(三) 从众心理 |
(四) 道德缺失 |
(五) 唯利是图心理 |
(六) 推卸责任心理 |
二、 消费者心理分析 |
(一) 恐惧心理 |
(二) 无奈心理 |
(三) 抱怨心理 |
(四) 憎恨心理 |
(五) 无辜心理 |
(六) 无知心理 |
(七) 轻信心理 |
(八) 从众心理 |
(九) 忍受心理 |
三、 食品安全监管者心理分析 |
(一) 放任心理 |
(二) 推诿心理 |
(三) 借口心理 |
第五节 食品安全问题自然科学分析 |
一、 自然科学的两面性 |
(一) 推动食品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 |
(二) 造成食品安全危害 |
二、 自然科学的不确定性 |
(一) 自然科学的复杂性 |
(二) 自然科学的专业性 |
(三) 自然科学发展的无止境性 |
第四章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缺失探究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问题之实证研究 |
一、 问题的提出 |
(一) 食品安全的监管难题能否克服? |
(二) 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是否是造成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 |
(三) 如何判断食品安全法律的健全程度? |
(四) 不规范的小企业是否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主体? |
(五) 违法者对于自己的问题产品的心理状态是否明知? |
二、 样本的选取 |
(一) 选取标准 |
(二) 典型事件基本情况概要列举 |
三、 基于实证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分析 |
(一) 违法企业类型分析 |
(二) 处理结果分析 |
(三) 违法心理状态分析 |
(四) 涉案主体自我纠正情况分析 |
(五) 处理机关性质分析 |
(六) 食品安全事件发现途径分析 |
四、 结论 |
(一) 职责不清不是造成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 |
(二) 小企业不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主力 |
(三) 法律不完善不是食品安全法治化不足的主因 |
(四) 运动式责任追究掩盖了普适性责任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总体检视 |
一、 并不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食品安全”先进理念的统领 |
(一) 先天不足的管理机关设置为食品安全的治理埋下缺陷 |
(二) 不同法律规范的各自为政割裂了食品安全治理的根基 |
(三) 处罚尺度的不同分散了食品安全治理的合力 |
(四) 责任主体与适用条件的错位弱化了法律责任的效力 |
二、 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配及行使混乱 |
三、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陷入困境 |
(一) 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对监管提出的难题 |
(二) 政府监管力量薄弱短期内无法解决 |
(三) 监管部门之间职责界定难以厘清 |
第三节 食品安全具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企业自律制度缺失 |
(一) 企业自身质量体系保障机制建设不完善 |
(二) 过度无序竞争削弱了企业的自律意识 |
(三) 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企业的自我约束 |
二、 食品添加剂管理混乱 |
(一) 食品添加剂的概念歧义 |
(二) 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种类的复杂性 |
(三)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两难困境 |
三、 食品安全标准落后 |
四、 信用制度不健全 |
(一) 信用意识的淡薄 |
(二) 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落后 |
(三) 信用评价制度不完善 |
五、 法律责任规定失当 |
(一) 总则与具体责任形式不协调 |
(二) 法律责任过轻 |
(三) 可操作性不强 |
第五章 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综合规制的主旨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综合规制理念的确立 |
一、 食品安全至上理念 |
(一) 食品安全至上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 |
(二) 无处不在的风险要求食品安全至上 |
(三) 食品危害不可逆转的特性决定食品安全至上 |
二、 激励公众参与理念 |
(一) 制衡理论的运用 |
(二) 激励理论的实现 |
三、 利益平衡理念 |
四、 服务理念 |
五、 预防为主理念 |
六、 严法重责理念 |
第二节 食品安全综合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 严厉处罚原则 |
(一) 严厉的法律规定 |
(二) 严格的执法 |
二、 惩罚性赔偿原则 |
三、 保护受害人原则 |
四、 严格责任原则 |
第三节 食品安全综合规制的方法论 |
一、 国外经验精髓的借鉴移植法 |
(一) 完备的立法 |
(二) 科学的管理机构设置 |
(三) 严厉的法律责任 |
二、 多元综合施治法 |
(一) 从一元监管到多元综治模式的转型 |
(二) 多种救济方式的有机运行 |
三、 立足全局的整体协调法 |
(一) 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 |
(二) 立法与实施的协调 |
(三) 与国际接轨的内外法律制度协调 |
(四) 监管机构职能协调 |
第六章 风险社会食品安全综合保障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食品安全基础制度的建设 |
一、 食品安全保障全民参与制度化 |
(一) 全民参与的理论依据 |
(二) 公众参与资格的赋予 |
(三) 质询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 |
(四) 公众监督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实施 |
(五) 受害人请求赔偿制度的完善 |
二、 信息制度的嵌入与应用 |
(一) 建立信息制度的必要性 |
(二) 信息不充分产生的后果 |
(三) 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三、 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 |
(一) 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建立的理论动因 |
(二) 我国现行强制保险制度的缺失带来的现实问题 |
(三) 食品安全事件的特殊性要求建立强制保险制度 |
(四) 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五) 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重点内容 |
第二节 食品安全预防制度的建立 |
一、 我国食品安全预防法律制度的缺失 |
(一) 食品安全预防理念的虚无 |
(二) 食品安全预防法律规范的不足 |
(三) 食品安全预防具体应对措施的缺失 |
二、 食品安全预防法律制度缺失的后果 |
(一) 食品安全事件的当事各方均受损失 |
(二) 事后处理的复杂性无法取得满意的效果 |
(三) 加剧了违法者投机的不健康心理 |
(四) 食品安全环境恶化 |
(五) 现行食品安全基本制度受到质疑 |
三、 我国食品安全预防制度缺失的原因 |
(一) 思想认识错误 |
(二) 传统法律制度原因 |
(三) 社会制度原因 |
四、 建立食品安全预防制度的必要性 |
(一) 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决定必须建立预防制度 |
(二) 食品安全监管难题的无解性要求构建预防制度 |
(三) 经济学成本理论对预防制度的建立提供规律性指导 |
(四) 市场经济的秩序性对食品安全预防制度的建立提出内在要求 |
五、 食品安全预防制度构建的主要内容 |
(一) 经营者预防制度 |
(二) 管理机构预防制度 |
(三) 消费者预防 |
第三节 食品安全救济制度的完善 |
一、 食品安全召回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一) 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 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完善 |
(三) 正确处理召回与其他责任制度的关系 |
二、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 公益诉讼制度之本义 |
(二) 食品安全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障碍 |
(三) 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四) 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与路径 |
三、 食品安全责任的补足与重构 |
(一) 责任主体的确定 |
(二)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形式的构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监督应合成一体(论文参考文献)
- [1]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2]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3]普洱茶质量安全可追溯行为管控研究[D]. 张黔生.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6)
- [4]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D]. 薛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5]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D]. 单新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D]. 谭安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7]城市建筑农业环境适应性与相关技术研究[D]. 穆大伟. 天津大学, 2017
- [8]我国食品添加剂进口检验监管制度研究[D]. 胡雯.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
- [9]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张磊. 复旦大学, 2014(01)
- [10]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综合规制法律制度研究[D]. 隋洪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