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贵州省人民政府[1](2021)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黔府发[2020]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等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79年至2019年期间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2](2020)在《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中提出青政[2020]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的相关规定,省政府以2018年清理结果为基数,
曹海苓[3](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指出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珊丹[4](2020)在《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社会保障制度关系一个国家能否和谐稳定发展,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又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历史与实践,能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推进,在改革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仍然存在改革的法律制度体系和配套文件缺失、各部门之间衔接不够顺畅、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无法实现、经办机构压力巨大、不同群体间养老金差距持续拉大的困境,同时改革的初期让地方财政压力增大,改革尚未全面覆盖等不足,需要采取有效、更具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推进改革。文章认为,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健全制度体系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前提,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规范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打消不同群体间对养老金差距的顾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群众基础,同时要统筹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董晨雪[5](2020)在《基于差异的正义:我国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健康养老将健康理念引入养老领域,不仅关注老年群体的物质和生活需要,还关注其医疗照护、精神慰藉、社会参与等等,强调从生理、心理、社会三个方面统筹协调养老资源,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随着老龄社会的不断深化,健康养老已经成为推进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呈现不断增长且日益多元趋势,尽管与之相应的我国健康养老服务的供给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但却存在不平衡、不充分且城乡差异显着的问题。关注我国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供给的差异,在差异中寻求公平的正义,是聚焦老年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调查分析法、数据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归纳总结法,在归纳我国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健康养老的重要意义及发展现况,并以江苏省太仓市、合肥市肥西县、重庆市九龙坡区为例展开调查研究,对其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及供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无论是城乡间、还是地区间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的需求和供给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健康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的差异也有所不同。为此,本文将我国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困境归纳为:城乡需求差异显着,统筹协调存在困难;服务供给总体不足,供需矛盾较为突出;服务理念较为传统,健康养老有待深化;城乡供给差异显着,共建共享仍需加强;并将其原因归结为:城乡环境、生活观念存在不同,行为选择存在差异;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尚未健全,供给效果尚未凸显;健康养老服务理念发展较晚,相关探索有待加强;养老服务城乡供需结构失衡,统筹协调仍需推进。最后,基于罗尔斯的正义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以及社会福利理论,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的相关思考,分别为:正视差异,构建中国特色健康养老服务体系;精准供给,促进健康养老服务供给有效提升;更新理念,保障老年群体健康养老服务权益;统筹发展,促进区域城乡养老服务协调推进;以期能够对我国健康养老的发展提供相关思考,促进我国健康养老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廖堇言[6](2020)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研究》文中指出多年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集中于第一支柱之上,即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而在制度转型、注重当期支付的大背景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渐侧重追求短期的收支平衡,进而阻碍其向长期可持续状态的转变,动摇着社会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信心。对此,本文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基金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为对象,在认真梳理以往研究成果、分析制度运行现状的基础上,以政府责任为切入口,对以下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总结出相应的结论: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问题。良好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既能帮助参保人防控当期风险,又能最大程度保障远期收支平衡;既能回应现实发展需要,又能为未来资源分配和经济增长提供长久的动力。从表象来看,财政补助和中央调剂基金都能推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对后者产生正面的积极作用。且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法治的本土语境下,政府责任和国家责任常常交织在一起,无法区分来开,因此财政补助可能被纳入政府责任的讨论范围内。但财政补助和中央调剂基金分属于两条不同的路径,在资金来源、管理、监督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财政补助并不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我平衡的论证对象。简言之,抱着开放的心态来看,在认可政府财政兜底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财政补助进行适度的讨论,且在本文中,这种讨论主要服务于两个小主题,分别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济原理”和“财政补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的适用序位”。二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的政府责任问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范围内对政府责任进行讨论时,本文希望能坚持以制度讨论为核心,以优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为最终追求;并希望在多种责任形式的对比分析中,探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中政府责任的和谐状态。因此,本文所剖析的政府责任不仅仅是政府调剂责任,还涵盖了规范、监督等政府责任形式。而为了更深层次地接触上述责任的内核,则需要参透好有关理论和制度,以规范文本所体现的规则为参考对象,从运行规则中透视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中政府责任的真实范围。总的来说,在财政管理愈发严格的法治背景下,长期强调财政补助并不是合理的处理方式,也不利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代际循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的出台,促进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源的省际流动,提升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推动了共济功能的深化。而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中政府责任的探索,就像一面镜子,映照着政府行为的合理性、权威性,也影响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济能力的建设,是必要且有裨益的。
吕慧娜[7](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提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刘佳颖[8](2020)在《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多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相对迟缓,没有跟上社会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为全面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一样要加以改革和完善,这无疑为随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指明了方向。2015年1月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出台,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拉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序幕。这标志着长期以来“双轨制”的终结,对加快建设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选取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研究对象,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等核心概念和公平、需求层次、新公共服务等理论为基石,紧扣中央和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运用了历史分析、案例分析(以A单位为例)等研究方法,从发展历程、实施情况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改革发展现状及成效,发现存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撑、财政支出压力大、缴费基数计算不统一、配套制度的滞后性以及职业年金运营管理风险高等突出问题且分析原因,并针对性提出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多渠道缓解财政压力、规范计算缴费基数、加快配套制度改革进程以及完善职业年金制度五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9](2020)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豫政[2020]1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对2019年9月底前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89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王雪岚[10](2020)在《我国养老规划目标和政策主题演化关系研究 ——基于1978-2019年政策文本分析》文中提出老龄事业发展事关民生福祉,直接影响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政策,但宏观规划和政策制定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不足,政策执行成效偏离目标要求。从养老规划和养老政策文本着手探究问题的原因,是优化养老政策体系的重要途径。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政策文本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首先,在政策变迁理论和战略规划理论基础上,从政策环境、养老规划目标和政策主题具备的特征、影响因素等方面,提出了养老规划目标与政策主题匹配分析的框架。其次,构建了养老政策文本库,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方法,根据养老政策发文情况和政策高频词将我国养老政策变迁分为制定初期、社会化改革期、调整时期和发展时期四个阶段;分别提取各规划期对应养老政策的政策主题,可见政策主题数量不断增加,养老政策也从单一的养老保障扩展到养老服务、健康支持、宜居环境等方面。再次,采用“内容提取—归纳—概念化”的思路提炼出了我国养老规划目标体系,并梳理了八个规划期规划目标的阶段性变化;通过与政策主题比较,发现养老规划目标与政策主题的匹配关系,随着规划目标的逐渐明确、具体和形成体系,养老规划目标与政策主题的匹配度不断提高,但是仍存在养老战略规划系统性不足、横向规划目标与养老政策主题匹配不足、符合养老体系建设需求的政策主题完备性不足等问题。最后,根据政策文本分析结果,提出从增强养老规划目标的系统性、注重养老政策对规划目标的匹配性、完善养老政策制定中主题的完备性三个方面优化我国养老政策体系。总之,通过研究从政策变迁视角梳理我国养老政策主题、规划目标在不同变迁阶段的重点,总结养老规划目标和政策主题在四个阶段的匹配关系的特征,进而发现养老政策体系演化过程中政策项目的缺失,识别政策协调性的障碍,解析养老政策偏离的问题所在,基于此为我国“十四五”时期养老目标的设定和政策体系的完善提出优化建议。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3)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机关事业单位 |
二、养老保险制度 |
三、“新人”、“中人”、“老人” |
四、“准备期” |
五、养老保险双轨制 |
第二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公平理论 |
二、国家干预理论 |
第二章 国内外养老保险改革情况概述 |
第一节 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 |
一、日本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
二、德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历程 |
三、对我们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
二、“双轨制”的破除势在必行 |
第三章 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成果 |
第一节 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背景 |
第二节 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 |
一、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
二、改革的实施情况 |
第三节 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成效 |
一、破除了“双轨制”,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 |
二、扩大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覆盖范围 |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基金收入和支出走上正轨 |
第四章 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困境 |
第一节 改革的法律制度体系缺失 |
第二节 改革的配套文件缺失 |
第三节 各部门之间衔接不够顺畅 |
第四节 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无法实现 |
第五节 经办机构压力巨大 |
第六节 不同群体间养老金差距持续拉大 |
第七节 改革的初期让财政压力增大 |
第五章 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困境的对策 |
第一节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
第二节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
第三节 尽早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 |
第四节 制定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
第五节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
第六节 打消不同群体间对养老金差距的顾虑 |
一、打消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顾虑 |
二、打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顾虑 |
三、打消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顾虑 |
第七节 缓解财政压力 |
一、全力推进改革,缓解财政压力 |
二、年金记账方式,灵活多变 |
三、节省开支,增加收入渠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于差异的正义:我国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健康养老是推进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重要方式 |
(二) 我国健康养老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且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
(三) 我国健康养老服务供给水平不断提升但仍不平衡、不充分且城乡差异显着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现有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调查分析法 |
(三) 数据分析法 |
(四) 对比分析法 |
(五) 归纳总结法 |
五、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图 |
(一) 研究内容 |
(二) 技术路线图 |
六、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工具 |
一、基本概念 |
(一) 健康 |
(二) 老年健康 |
(三) 养老 |
(四) 健康养老 |
(五) 健康养老服务 |
(六) 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
(七) 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供给 |
二、理论工具 |
(一)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二) 正义论 |
(三) 社会福利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现状 |
一、我国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现状 |
(一) 宏观需求 |
(二) 中观需求 |
(三) 微观需求 |
二、我国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供给现状 |
(一) 我国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的制度供给现状 |
(二) 我国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的投入供给现状 |
第三章 我国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对比分析——基于三个地区的调查 |
一、三个地区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情况 |
(一) 数据来源 |
(二) 样本基本情况 |
(三) 三个地区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现状 |
(四) 三个地区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分析 |
二、三个地区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供给情况 |
(一) 信息来源 |
(二) 三个地区推进健康养老服务的背景 |
(三) 三个地区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供给现状 |
(四) 三个地区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供给分析 |
三、三个地区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对比分析 |
(一) 总体服务供给和需求存在差异 |
(二) 城乡间供给和需求存在差异 |
(三) 地区间城乡供需差异有所区别 |
第四章 我国城乡健康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我国城乡健康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困境 |
(一) 城乡需求差异显着,统筹协调存在困难 |
(二) 服务供给总体不足,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
(三) 服务理念较为传统,健康养老有待深化 |
(四) 城乡供给差异显着,共建共享仍需加强 |
二、我国城乡健康养老服务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城乡环境、生活观念存在不同,行为选择存在差异 |
(二) 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尚未健全,供给效果尚未凸显 |
(三) 健康养老服务理念发展较晚,相关探索有待加强 |
(四) 养老服务城乡供需结构失衡,统筹协调仍需推进 |
第五章 基于差异的正义——构建我国特色健康养老服务体系的相关思考 |
一、正视差异,构建中国特色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
(一) 建立覆盖全民的统一的健康养老制度 |
(二) 构建“基本+补充”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
二、精准供给,促进健康养老服务供给有效提升 |
(一) 扎根健康养老实际需求 |
(二) 夯实健康养老基础建设 |
(三) 完善健康养老服务内容 |
(四) 加强健康养老人才保障 |
(五) 优化健康养老资源配置 |
三、更新理念,保障老年群体健康养老服务权益 |
(一) 深化健康养老研究探索 |
(二) 推进健康养老理念传输 |
四、统筹发展,促进区域城乡养老服务协调推进 |
(一) 统筹配置城乡养老资源 |
(二) 特别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
(三) 协调区域健康养老差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附录 |
后记 |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的学理基础 |
(一)法理学基础:社会保险权利 |
(二)保险学基础:社会共济机制 |
(三)经济学基础:国家干预理论 |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解构 |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履行的功效分析 |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配置的宏观分析 |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配置的微观分析 |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配置的制度局限 |
(一)政府调剂责任定位模糊 |
(二)政府责任分置不够明晰 |
(三)政府监管责任有待加强 |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优化重构的法律路径 |
(一)革新理念:定位政府调剂责任 |
(二)规范立法:增强顶层设计效用 |
(三)优化管理:实现责任分置管理 |
(四)强化监督:系统内外共同监督 |
(五)奖惩得当:增强地方的积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加的项目和发表的论文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2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机关事业单位 |
2.1.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2.1.3 职业年金 |
2.1.4 “老人”、“中人”、“新人” |
2.2 理论基础 |
2.2.1 社会保障理论 |
2.2.2 公平理论 |
2.2.3 需求层次理论 |
2.2.4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状和成效——以A单位为例 |
3.1 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状 |
3.1.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
3.1.2 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 |
3.2 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 |
3.2.1 健全缴费基数征缴细则和退休待遇计发办法 |
3.2.2 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 |
3.2.3 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
4 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撑 |
4.2 财政支出压力大 |
4.3 缴费基数计算不统一 |
4.4 配套制度的滞后性 |
4.5 职业年金运营管理风险高 |
5 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
5.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5.2 多渠道缓解财政压力 |
5.3 规范计算缴费基数 |
5.4 加快配套制度改革进程 |
5.5 完善职业年金制度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养老规划目标和政策主题演化关系研究 ——基于1978-2019年政策文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关键词阐释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主要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政策变迁理论 |
2.1.1 政策变迁的类型 |
2.1.2 政策变迁的动因 |
2.1.3 政策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2.2 战略规划理论 |
2.2.1 公共部门战略管理中的战略规划 |
2.2.2 战略规划的特征和作用 |
2.2.3 战略规划与政策目标的关系 |
2.3 养老规划目标与政策主题分析框架与方法 |
2.3.1 分析框架 |
2.3.2 分析方法 |
3 我国养老政策主题演化特征的文本分析 |
3.1 研究思路与文本库构建 |
3.1.1 主题挖掘方法 |
3.1.2 养老政策文本库构建 |
3.1.3 文本分析步骤 |
3.2 我国养老政策文本总体情况 |
3.2.1 养老政策文本制定的总体情况 |
3.2.2 养老政策文本高频词 |
3.3 我国养老政策主题变迁阶段分析 |
3.3.1 1978 -1985年:养老政策制定初期 |
3.3.2 1986 -1995年:养老政策社会化改革期 |
3.3.3 1996 -2010年:养老政策调整时期 |
3.3.4 2011 -2019年:养老政策发展时期 |
4 我国养老规划目标和政策主题匹配关系分析 |
4.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4.1.1 规划目标提取的方法 |
4.1.2 规划目标数据来源 |
4.2 养老规划目标的阶段性变化 |
4.2.1 1978 -1985年制定初期 |
4.2.2 1986 -1995年社会化改革期 |
4.2.3 1996 -2010年调整时期 |
4.2.4 2011 -2019年发展时期 |
4.3 我国养老规划目标和政策主题匹配关系的阶段性特征 |
4.3.1 养老规划目标与政策主题制定初期的分离模式:1978-1985年 |
4.3.2 养老规划目标与政策主题社会化改革期的集中模式:1986-1995年 |
4.3.3 养老规划目标与政策主题调整时期的专业化模式:1996-2010年 |
4.3.4 养老规划目标与政策主题发展时期的重组模式:2011-2019年 |
4.4 我国养老规划目标与政策主题演化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
4.4.1 纵向养老战略规划系统性不足 |
4.4.2 横向规划目标与养老政策主题匹配不足 |
4.4.3 符合养老体系建设需求的政策主题完备性不足 |
5 我国养老规划目标与政策制定的建议 |
5.1 增强养老规划目标的系统性 |
5.1.1 精准研判养老规划的宏观环境 |
5.1.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目标导向 |
5.1.3 优化养老规划目标网络 |
5.2 注重养老政策对规划目标的匹配性 |
5.2.1 通过目标分解细化任务分工 |
5.2.2 提升养老政策执行的效力 |
5.2.3 定期核实规划目标落实情况 |
5.3 完善养老政策制定中主题的完备性 |
5.3.1 增补前期缺失的政策主题 |
5.3.2 吸纳新兴政策主题匹配养老需求 |
5.3.3 以前瞻性视角制定养老政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政策文本列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J].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01)
- [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J].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汉文版), 2020(21)
- [3]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4]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及对策研究[D]. 珊丹.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20(02)
- [5]基于差异的正义:我国城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比较研究[D]. 董晨雪. 苏州大学, 2020(03)
-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研究[D]. 廖堇言. 西南大学, 2020(01)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D]. 刘佳颖.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J].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10)
- [10]我国养老规划目标和政策主题演化关系研究 ——基于1978-2019年政策文本分析[D]. 王雪岚.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标签: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论文; 养老服务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