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王汇宇[1](2021)在《基于浙江省民营企业家感知的营商环境满意度影响因素及机理研究》文中指出民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活力和韧性所在,是当前纾困和激发市场活力的主力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不证自明,“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作为公共治理结果的呈现,营商环境是一种兼具物质形态和制度形态的特殊公共产品,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政府服务好不好,人民群众说了算”,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的优劣一定程度上体现为民营企业家对营商环境满意度的高低。然而,满意度是一个复杂构念,既有理论文献和实践经验显示,影响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因素较为繁杂,且公共服务客观绩效与公共服务满意度之间的相关关系仍是学界的争论点,营商环境客观绩效与民营企业家营商环境满意度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亦无定论。此外,学界及实务届关于营商环境的研究集中在辨析概念、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优化路径等方面,关于营商环境满意度的研究则更少,仅有少数文献提及应将营商环境满意度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缺乏对营商环境满意度影响因素及机理的系统性检视。因此,本研究立足可视范围内的理论借鉴与经验事实,从描述及解释两个路径,探讨基于浙江省民营企业家感知的营商环境满意度影响因素及机理。本研究聚焦“营商环境满意度是什么?”、“影响营商环境满意度的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满意度的?”等三个研究问题,以“文献述评—模型构建—实证分析—路径思考”为研究主线。论证过程分为两部分:扎根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首先,借助扎根理论法的思想和技术,对理论文献与经验线索进行系统编码,探析“营商环境满意度”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析取可能影响营商环境满意度的因素,并建构理论模型;其次,通过实证分析对理论模型与所提假设予以检验;最后,基于研究结果及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际,提出提升浙江省民营企业家营商环境满意度的路径思考。研究表明:(1)营商环境满意度即民营企业家对于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及法治环境的实际感知与其期望相比较之下心理状态的客观度量。(2)影响营商环境满意度的因素包括感知营商环境规范质量、感知营商环境功能质量、感知营商环境价值以及地方政府公信力。具体而言,感知营商环境规范质量包含专业性、公平性、透明性、公益性等4个维度;感知营商环境功能质量包含有形性、可靠性、及时性、便利性、技术性等5个维度;感知营商环境价值包含给定质量评价价格、给定价格评价质量等2个维度;地方政府公信力包含依法行政、民主化程度、行政人员形象、政府诚信等5个维度。(3)感知营商环境规范质量、感知营商环境功能质量是影响营商环境满意度的重要前置变量,均对营商环境满意度存在显着正向影响;感知营商环境价值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在“感知营商环境规范质量/感知营商环境功能质量→感知营商环境价值→营商环境满意度”路径中,感知营商环境价值所占中介效应量均接近40%;地方政府公信力发挥显着的调节作用,在“感知营商环境规范质量/感知营商环境功能质量/感知营商环境价值→营商环境满意度”影响路径中,地方政府公信力均发挥显着的“倒U型”调节作用。基于上述研究发现,论文可能在以下方面做出贡献:(1)沿用行为公共管理学视角,对营商环境满意度影响因素及机理等心理体验作了微观刻画,填补既有研究的学术空白,亦加强公共管理学与心理学学科对话。(2)检验了经典顾客满意度模型部分框架在营商环境领域的适用性,重申并验证了感知价值在营商环境满意度中的重要作用,并为探讨地方政府公信力在公众满意度形成中的作用机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3)基于扎根理论法及相关理论要旨,并参考SERVQUAL及SERVPERF评价模型,创新性地构建了感知营商环境质量的内涵维度。(4)遵循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方法范式,对既有关于满意度影响因素及机理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有益补充,并有效保证了研究结论的内部效度及外部效度。
徐浩[2](2019)在《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尤为世人所瞩目的是,中国在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还保持了政治和社会的持续稳定。中国奇迹成为中外学者持续关注的重大议题。论文从行政改革的一个环节——运行机制角度,以政府的行政执行为切入点,梳理1949—2019年行政执行的形态特征、转换机理与变化趋势,为在中国政治情境下探寻中国奇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弹性行政。弹性行政,指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行政主、客体以非强制手段,单方或共同对既有政策法规、决策部署的变通执行,或对新政策法规的创制。与弹性行政相对应的是刚性行政,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行政主、客体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命令性的执行手段,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决策部署。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并非截然二分,亦非有此无彼,在一定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情境,二者的显示度有高有低。在毛泽东时期,适应全能式政府需求,行政执行以刚性为主。这一时期的刚性行政源自三个动力:政治忠诚的激励机制、政治动员的运行机制、行政主体的“向上负责制”。这一时期刚性行政的效度正负相依。一方面,刚性行政保证了国家决策部署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刚性行政的确立更多地源于意识形态的引领、组织的强制力、领袖的超级权威,常常导致不可控的负外部性,或者说导致一种另类的弹性行政,如过度执行、虚假执行、目标置换和行政自主性丧失等。改革初期,面对文革带来的全面危机,推进改革,成为中国自救、脱贫的应然要求。改革从经济入手,经济改革又引发政治改革。行政改革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政府通过简政放权给新路的探索者留下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行政出现躁动。从体制机制因素看,弹性行政的躁动源于“政出一孔”和执行主体多样化的矛盾、层级结构下的执行偏离、基于制度缺陷的刚性缺失、权力交换的潜在需求。此外,政府追求发展的内在动力因素,包括不同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对行政效能的追求以及“政绩优先”的推动等,也进一步催生了弹性行政。基于改革探索的弹性行政大致分为两类:中央政府授权试点和地方政府自行探索。市场化推进时期,弹性行政快速扩张。一方面,中央政府为推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权让利”,但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能力有所衰减;另一方面,市场快速发展,但机制并不健全,市场对政府的反制能力相对较弱,从而导致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弹性行政的扩张。这一时期的弹性行政主要有纵向的央地博弈、地方合谋,横向的区域竞争、地方保护,以及权力失范下的过度弹性行政。博弈和竞争类弹性行政激发了地方的发展动能,但也带来了分散主义、恶性竞争等问题。随着弹性行政的蔓延,其负面效应日益凸显,包括导致制度弱化、行政效能低下、经济异常波动、滋生行政腐败、降低政府公信力等。针对上述负面效应,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措并举,对弹性行政进行了矫正。治标方面,主要是加强政治巡视、铁腕反腐、强化政务督查、推动政策落实审计;治本方面,从从严治党和依法行政两个路径来强化刚性行政,以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刚性挤压弹性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行政特别是各种过度弹性行政大幅收缩,刚性行政开始回归。这一时期刚性行政的刚性,主要源于制度约束。弹性行政这一貌似不合理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国家治理的一个部分。弹性行政的形成和发展,除了深受中国政治情境——帝制时代的行政遗产、古老大国的衰败与振兴、共产党人谋民族复兴的强烈诉求的影响,其躁动、扩张、收缩,还直接受到当代政府治理环境的制约,包括意识形态的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体制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社会发展的影响。既有的行政实践表明,弹性行政是特定组织环境中基于目标导向的带有亚制度化特征的非正式行为。它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转型,取得了明显的行政绩效,但也引发了对国家整体权威的分割和交易,并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当代中国政治情境中,弹性行政有其“临界点”,即坚守政治路线、维护中央权威、服务全局利益,以之为标准,中央政府随时可以纠正、叫停弹性行政。总体来看,弹性行政是在特定阶段的一种政治策略,一种过渡性行政行为方式,其发展方向是法治行政。强化法治行政,并不是简单地摒弃、杜绝弹性行政。一方面,要进一步压缩弹性行政的自由裁量空间,坚决减少不必要的弹性行政;另一方面,要避免机械追求行政执行的极端刚性,防止过于严苛的行政要求使懒政由个别现象变成普遍现象。因此,应允许保留适度的行政弹性,以保障政府灵活回应复杂社会、风险社会的需求,此外,还要通过容错纠错、激励担当等制度设计,鼓励政府官员大胆实施基于公共利益的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的弹性行政。
李梦侠[3](2019)在《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基层执法能力”为核心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具体的执法经验,探讨在既有条件下,基层政府如何通过自我调适来补强行政执法能力,在此基础上寻求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方法。文章认为,探讨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运行实践与建设方向,关键在于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有基础性的认识。以国家能力、科层制为理论基础,以多个地区的执法实践为经验基础,文章从执法权运行、人员组织、财政保障、执法动机、执法互动五个理论维度来理解基层行政执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基层政府补强执法能力的机制进行解释,最后总结基层执法能力的结构,并在明晰执法能力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制度建议。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存在显着缺陷,弱化了基层的行政执法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纵向上来看,多数执法权没有被配置到乡镇层面,只停留在县级层面,直面基层社会的乡镇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基层站所缺乏执法权,致使执法工作渗透性不足;横向上来看,执法权的配置高度分工化、部门化、专业化,分殊林立的权力结构难以被整合,致使执法工作缺乏综合性。执法权配置的制度缺陷影响了常规执法模式的效度。为了克服执法权配置的缺陷,基层政府通过联合执法模式、综合执法模式、综合治理模式来强化执法效能、补强执法能力。上述执法模式及其相应的权力调控体现了基层政府克服制度缺陷的努力,其中党政体制为执法权的调控提供了基础,从这一角度来看,党政体制对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具有强化作用。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齐的困境,基层政府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从社会中汲取人力资源,以提高执法能力。由于编制采用刚性的指标管理,因此基层政府很难通过补充公务员来充实执法人员数量,为了破解人员短缺给执法工作带来的困境,基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来组织人力。就政府内部而言,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被纳入执法队伍,成为基层部门不可或缺的正式执法力量;通过合同聘用,大量的行政辅助人员被吸纳到执法队伍当中;通过政治动员和自愿参与,村社干部与部分基层群众参与到执法工作当中。最终形成了“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协助人员”的队伍结构。执法队伍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专业化”是执法队伍未来的发展方向,立足于实践中的执法队伍结构,文章对“专业化”进行了重新理解,认为满足基层执法工作需求的“专业化”应包括政治性、技术性和经验性三个要素。立足于执法队伍结构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建设是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可行思路。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着财政保障不力的困境,主要表现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能力难以满足执法工作日益增长的技术需求。为了破解财政保障的困局,基层执法部门通过项目制获取必要的专项经费,通过选择性支出保障重点工作,通过“中心工作”制压缩执法的人力成本。三种应对措施背后体现了项目制、科层制和政治动员三种治理机制对基层财政困局的不同反应。执法的财政保障水平以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为基础,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政府的财政水平,“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限制了基层政府的财政自主性,晋升锦标赛体制则影响了基层政府的支出方向,三个因素共同制约了基层政府的财政水平,同时也限制了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在制约因素当中,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晋升锦标赛体制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因此只能从“分税制”和“乡财县管”制度寻求提升基层政府财政活力的突破口。上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适当松动“乡财县管”制度有助于提升基层政府的财政活力,进而提升基层政府对执法的财政保障力度。基层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目标替代”的困境,体制压力、部门利益和体制激励在不同程度上替代了法律规范,成为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动机和出发点。在体制压力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偏向于依据上级部门的政策安排执行法律;在部门利益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倾向于依据部门本身的利益执行法律;在体制激励的作用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热衷于容易凸显政绩的执法工作。科层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层级结构和分工结构是“目标替代”得以存在的体制根源。“目标替代”消解了依法行政,生成了依法行政的实践困境。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之下,加强依法行政是执法能力建设的应有之意,然而由于缺乏激励功能,依法行政在基层难以从理念走向实践。以贯彻依法行政为目的,各级党委政府应该重视政治教化对于法治的推进作用,通过作风建设将依法行政的理念外部化、行为化。执法互动最大的困境在于执法部门对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缺乏回应性,国家对于社会的吸纳、国家的社会控制因此受到影响。执法部门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存在着三种模式:压制型模式、俘获型模式和妥协型模式。压制型模式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社会较强的控制力,但因为缺乏回应性而频繁陷入“维稳”困局;俘获型模式通过吸纳地方精英来贯彻执法意图,执法部门因此注重回应地方精英的需求,致使基层社会出现“精英俘获国家”的现象;妥协型模式能够让执法具备一定的回应性,但是容易弱化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多元化的利益格局、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和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共同构成了三种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有助于回应基层群众的法治需求,有助于法治意识的传播和国家的社会控制。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基层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适应性,该特性使得基层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能够在既有条件下对执法能力进行补强,但是这种补强的作用有限,依据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变革是建设执法能力的可行方式。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由执法权调控能力、人员组织能力、财政保障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互动能力构成;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复杂构成说明执法能力受到众多复杂因素的制约,提升行政执法能力需要从复杂的制约因素入手。相应地,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议。
谢锐勤[4](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单新国[5](2018)在《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前者针对微观经济市场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后者针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市场监管权对于宏观调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可以为宏观调控权造就一个宏观调控的有序基础环境;二是市场监管权可以为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提供一种执行保障,将调控政策和指标具体化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由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其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更加的明显和有效,人们对市场监管权行使的结果感受也更为强烈。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由于具有间接性、引导性、软法性,其作用的发挥具有缓慢性、长期性、不确定性;而市场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的表现可以迅速的将行政经济管理的意志贯彻到经济市场的内部去。没有市场监管权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每一次宏观调控的失败都表现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失控和市场监管权力的失职。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监管权的异化即可以导致其违背公众对其“社会契约”的委托,也可能会误导市场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取向。更为严重的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在政治上既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伤害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在经济上使市场公平合法竞争得不到保护并导致投机炒作行为横行,整个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受到严重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行政体制改革,在举措上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效率,激发全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我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这其中发出的信号就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格局。治国在于治吏,发展经济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一切要点都在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细节决定事物的成败。无论多么宏伟的社会愿景或者激情无比的变革动机,在缺乏详细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者导致一败涂地。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力的改革需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上理清脉络,然后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做好准备。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监督好市场监管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基本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研究探讨。第一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的意义。法学研究需要界定好问题对象的基本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在哲学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将研究对象与其他事务区分开来,使问题研究的背景变得明晰;其次法律概念的明确在社会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深对它的认识,并在以后发展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对市场监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它是法律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第三,对市场监管权产生和发展的中外历史做了纵向梳理,揭示了市场监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的重要性。第四,对市场监管权的经济性、规则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五,分析了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以及进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第二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市场监管权依法监督的正当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依法治国等理论之上的。第二,对典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考察,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依法拥有对本国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在此方面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均无差别,但在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上有所不同。美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较大,独立监管委员会和议会审查制度使得政府监管权处处受限;德国更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英国的行政监督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英国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也比美国大得多,而美国偏重于议会和司法监督。这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对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监督机制建设要依据本国国情。第三,分析了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应有选择以及该选择对监管权规制立法的影响,强调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行政中心主义来加强立法对市场监管权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划分为政府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等类别。第三,要对市场监管权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依法建立其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和丧失制度,使主体地位的取得有法可依。第四,进一步从预算和立法授权角度探讨了完善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第四章,关于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论述了完善市场监管权力合理配置的理论原因,包括政治模式改革的需要和权力运行协调的需要。第二,分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市场监管权力分工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分工方式。第三,研究了市场监管权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工协作问题,并对“如何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行使进行监督”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关于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的权力大小和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领域范围。第一,分析了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三个角度。第二,分析论证了对市场监管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法明确其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中央规定的政府权利和责任清单制度。第六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促使法律主体守法的保障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市场监管权主体就会无所顾忌的滥用监管权。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分析了什么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以及其含义,接着对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下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二,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三,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谭安富[6](2018)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文中认为综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主题,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面向。在市场监管领域,由于传统市场监管模式陷入对“碎片化”体制、“官本位”思想和“人治化”方式的路径依赖,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相对弱化,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制度性成本,抑制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剧了市场失灵风险,难以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三中全会先后作出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改革部署。然而,在这场中国式“整体性治理”运动过程中,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为何综合?”、“综合什么?”和“如何综合?”三个基本问题的把握依然不够清晰。本文基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三重现实背景,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规范和实证研究方法,在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生成动因、基本面向、实践基础和影响因素展开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三维+三向”模式并提出模式优化的进路,力图为改革实践提供模式遵循和对策建议。本文研究了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的动因及综合执法模式的基本面向。研究结果表明,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的动因具有二重性,是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侧和市场监管供给侧合力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从需求侧来看,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时代诉求。于监管执法来说,高效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管理效率的诉求;服务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民本行政、公正行政和开放行政的诉求;法治监管表现为执法要实现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责任法定的诉求。另一方面,从供给侧来看,传统市场监管模式在满足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需求上存在比较突出的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在监管供给效率方面,由于执法体制“碎片化”,以及“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执法重心“错位”,致使监管执法的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管理效率相对较低;在监管服务供给方面,传统市场监管服务的均等化、精准化和开放度不够导致监管执法服务质量提升不足;在法治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执法的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和职责法定弱化,致使市场监管法治水平和法治能力相对较低。因而,要解决市场监执法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必须抓住综合执法改革这个“牛鼻子”,推动市场监管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实现执法体制由“碎片”到“整体”、执法理念由“官本”到“民本”、执法方式由“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提升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构建的实践基础,本文研究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改革实践。研究结果表明,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探索过程中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得到了一定整合和优化,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系统推进缺失,表现为“顶层设计”不够、“全面改革”不足、“统筹联动”缺位;二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内容深度缺乏。各地综合执法改革实践在职能整合、机构设置、流程设计方面虽然发生了“物理结构”变化,但是由于缺乏改革深度,深层的结构性调整缺位,并未产生“化学性质”的改变,难以实现提质增效;三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配套协同缺乏,表现为法制建设配套协同、事业单位改革协同和社会共治机制协同不足,制约了综合执法改革的整体进程。研究结果进一步表明,地方改革实践对综合执法的动因理解不深、内容把握不全、进路认识不清,导致缺乏应有的改革广度和深度。因而构建基本模式和明确改革进路是深化市场监管执法改革的迫切要求。为准确把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关键点,本文实证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理论整合和解释。因子分析的结果表明:监管法制类因素、监管职能配置类因素、监管机构设置类因素和监管流程设计类因素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影响显着。实证结果可以在理论上解释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受制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内外多重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是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的过程,是执法职能、执法机构、执法流程三个结构要素系统全面深刻的变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基本模式构建要全面统筹上述结构要素,是对市场监管制度结构、权力结构、组织结构、流程结构四个层次的系统性调整过程。本文以地方改革探索为实践基础,以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结论为实证支撑,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行政自制理论,运用规范研究方法构建并论证了“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从整合维度来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三维”框架是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整合”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市场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主是对执法职能、执法机构和执法流程的结构性调整。从整合向度来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三向”框架是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要素均应沿着纵向、横向和纵深三个基本方向进行“整合”。“纵向”整合是“三维”要素在纵向政府间的结构性调整;“横向”整合是指“三维”要素在同一行政层级政府职能部门间以及职能部门内部的结构性调整;“纵深”整合是指“三维”要素在政府与非政府主体间的结构性调整。本文对“三维+三向”整合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为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从理论规范上回应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要“综合什么”的命题。本文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基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研究发现的问题,以“三维+三向”模式为遵循,提出了“全面→纵深→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基本进路。一是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要牢固树立全面推进改革的理念,完善细化全面推进改革的顶层设计,着力强化全面推进改革的央地联动。二是纵深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深入精细地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职能转变、机构调整和流程优化。三是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协同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共治体制机制完善。沿着上述三条优化进路,文中对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对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一是审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角度具有创新性。本文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放在更宏观的视角加以定位,研究了综合执法模式与效能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将综合执法改革分别放在职能、机构和流程三个结构层次进行了微观研究。这相对于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理解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视角更加具有系统性。二是解析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动因与面向有创新性。本文认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是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效监管、服务监管和法治监管的强烈诉求而进行的市场监管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并指出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要实现“三个面向”。这一观点与单纯从行政体制改革(供给侧)分析综合执法改革的动因有所不同,充分认识到了市场监管执法模式转换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变革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执法模式的价值面向也具有多元性。三是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基本模式有创新性。本文提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维+三向”的基本模式,将综合执法视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市场监管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是一个多维立体的结构性调整过程。这与传统研究将综合执法模式仅仅是视为职权合并或者简单拆并机构的观点不同。四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模式的优化进路具有创新性。本文提出“全面、纵深、协调”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进路。这不同于将综合执法改革仅仅理解为在区县级政府层面进行单纯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不考虑改革的体制内外协同)的观点。
王超锋[7](2018)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所谓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是相较于传统的行政区大气污染执法而言的,意指大气污染执法主体可以超越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开展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活动的一种全新的大气污染执法类型,其实施不仅符合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客观规律,也契合严峻的区域大气污染形势对我国传统大气污染执法体制所提出的改革要求,并且对消除我国传统大气污染执法体制的弊端、实现区域大气环境的一体化保护也具有重要的作用。鉴于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在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独到作用,我国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92条明确提出了在重点区域实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要求,以此规定为基础,我国地方政府也相继开展了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实践,从而有效推动了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持续开展。不过,由于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是我国大气污染执法领域的新事物,当前对于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具体实施,我国既无丰富的经验可循,国外也无可靠的路径、模式可鉴,这一切都阻碍了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深入开展。在此情况下,从学理上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基本理论及其主体、客体、实施程序以及保障机制的建构问题展开探讨,不仅有助于丰富我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理论体系,更能推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机制的建立健全,从而有效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稳定实施。为此目的,本文在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概念、特征、理论依据、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予以系统论述之后,从执法的主体、客体、程序、保障四个方面入手,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机制进行完善性构建。首先,是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与传统的行政区大气污染执法相比,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领域是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在内的大气环境区域,从而使其在执法主体的设置上也需要采取不同于传统大气污染执法的路径。具体来说,依据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具体实施模式,可以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主体作出三种路径的设计。具体来说,在统一执法模式下,可以将跨地区的环保机构作为实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主体,这种跨地区环保机构既可以经由我国原有环境保护机构的重组而成,也可在我国现有环保机构之外新设产生。不过,基于我国现有的环境执法体制考虑,目前通过新设路径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的方法更为可行;在交叉执法模式下,则应把区域内地方政府的共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主体,由其抽调区域内地方政府所属的大气污染执法人员组成临时性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队伍,并授权上述大气污染执法人员以其名义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活动;在联合执法模式下,可将区域内地方政府所属的大气污染执法机构成立的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小组作为名义上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并由其承担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协调职能,但在实践操作中,为了保障联合执法模式与我国传统执法体制的吻合,联合执法小组所享有的大气污染执法职权仍应由其成员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在各自的行政管辖区域内行使,而到自己管辖区域之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参与执法活动的小组成员则主要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其次,是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为了节约宝贵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资源,并合理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与传统大气污染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还需要从执法领域和执法对象两个层面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客体进行界定。其中,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领域的界定可分为两个层次进行:其一,是将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作为适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宏观领域;其二,则是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行政交界区域界定为实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微观区域,以确保将有限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资源主要用于行政交界区域之内的大气污染项目或活动之上。此外,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对象的界定则可采用执法名录的方式,将容易导致区域性大气污染的行业、项目、活动等事项列入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名录之中,从而有效增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并有效防止不执法、乱执法现象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出现。再次,是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设计。为了有效约束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并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稳定实施,需要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程序作出系统安排。当前,我国时间概念上的执法流程和步骤已经相当成熟,因而我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可以直接采用,故本文对此不予赘述。不过,相较于传统的大气污染执法,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还需要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因而其空间概念上的协调程序要比传统大气污染执法程序更为复杂。鉴于此,在设计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时,应将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程序作为其程序的建构重点。为此,本文从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启动程序、运行程序、终结程序以及监督程序四个方面入手,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协调程序进行重点设计,以充实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内容,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稳定实施。最后,作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延续,还需要为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稳定实施而设定相应的保障机制,而这又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以确保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相关信息能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相关主体所知悉并共享,从而增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之间的信任,并提升其实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意愿;其二,还需要对区域内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和均衡,以便调动区域内地方政府参与并支持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热情。为此目的,则需要建立区域内地方政府之间的激励和帮扶机制,并持续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内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其三,作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必要保障,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提升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防范不执法、乱执法以及干扰执法等违法现象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领域的发生。
李凯伟[8](2016)在《环境执法风险防范研究 ——基于行政自制的视角》文中指出当前社会是风险社会,负责控制社会风险的政府的违法行为可能是风险的最初形成要素。行政执法领域是官民接触最为频繁、社会矛盾最容易激化的领域。因此,实现“官民和谐”、达到公权与私权的良性和谐互动,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条件。环保问题是涉及民生的重点问题,新环保法的制定与实施给环境执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环境执法在协调各主体利益关系的过程中会存在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近年来环保类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说明环境执法风险是行政执法风险中最为“突出”的领域。本文以环境执法风险防范为题进行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界定环境执法风险,并以风险管理理论、行政自制理论为基础,从环境行政权行使过程的角度建构环境执法风险的内部防范机制,以规范环境行政权,同时为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环境执法风险是环境执法主体在行使环境管理权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环境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之间发生纠纷与冲突,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以及被复议、被诉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与权威丧失等各种不利后果的可能性。环境执法风险具有一般执法风险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即客观性、不确定性和连锁性。同时也具有自身的个性特征,即环境执法风险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以及环境执法决策于未知中的复杂性等特征。根据引起执法风险的原因不同将风险分为作为引起的风险和不作为引起的风险;根据执法的风险点不同将风险分为内生型执法风险和外引型执法风险,根据执法风险与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关系分为与实体有关的风险和与程序有关的风险。环境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直接原因包括执法主体和执法相对人的原因。执法主体的原因包括环境行政权的不规范行使、执法理念的落后、执法方式的不当以及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执法相对人由于法律意识不高、利益表达方式的不当,采取暴力抗法行为和拒绝执法行为是造成执法风险的另一方面原因。深层原因包括环境立法的不完善,环境执法体制不科学,以及环境执法过程中复杂多样的利益关系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环境执法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涉及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协调即公共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涉及与环境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地方保护主义在环境执法领域表现尤为明显。甚至出现了地方政府消极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命令、不正当干预环境执法活动、致使环境执法不公等降低政府公信力的行为。环境执法风险防范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根据风险管理理论和行政自制理论进行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借鉴风险管理理论中的“风险”概念,对环境执法风险做出界定。将风险管理理论中的风险预测、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引入到环境执法风险防范中。风险管理理论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为环境执法风险防范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行政自制理论的目标定位是控制行政权,这与环境执法风险防控的目标是切合的。通过反思传统行政权控权理论,论证应用行政自制理论防范环境执法风险的正当性与可行性。环境执法风险的防范包括外部防范措施和内部防范措施,本文仅根据环境执法行为的过程和行政主体自我防控的角度建构环境执法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并不排斥风险的外部防范措施。环境执法风险防范制度包括环境执法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应对。事前防范包括建立环境执法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环境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加强环境执法人员行政伦理的培养。事中控制包括完善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执法,转变环境执法方式。事后应对包括建立环境执法风险评价制度、完善环境执法自我纠错机制和环境执法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基于行政自制的视角研究环境执法风险防范的意义在于纠正以往单纯依靠外部规制行政权的倾向,运用内部行政法的作用对行政权进行内部控制,即从行政权自身的角度来研究权力运作的风险及防控,建构行政执法风险事先的自我预防、事中的自我遏止、事后的自我纠正,这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朱颖[9](2014)在《央地利益博弈视角下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行政分权和分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与地方关系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地方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兴起和加剧提供了可乘之机。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极大,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本文通过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理论研究与存在现状的分析,认为地方保护主义之所以兴起和发展,它的根源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失衡。正是在这种思维逻辑的指引下,本文以利益博弈理论及其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分析了地方保护主义对我国政治、经济造成的危害,并深入探讨了其产生的原因,据此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笔者从博弈的角度分析了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时,地方政府为何会采取对抗而不是合作。首先,中央与地方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地方政府采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其次,中央与地方博弈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使地方政府面临以国家利益为主还是以地方利益为主的选择时,会舍弃集体理性或国家利益而选择个体理性或者地方利益;再次,约束中央与地方博弈的制度缺失,直接导致处在博弈优势的地方政府违背博弈规制,采取不合作行为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所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不仅制约着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效果和全国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且还妨碍着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刻不容缓,需要从多方面下功夫:第一,依法规范地方政府的自利性行为;第二,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第三,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第四,完善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机制;第五,尽快制定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法及其配套的法律体系;第六,完善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制度等等。
王成伟[10](2014)在《论中国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影响与对策:一个政治学的分析框架》文中研究表明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包括党委、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力部门的广义政府)在由高度集权体制下的非利益主体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有较大自主性的利益主体转化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极端狭隘的只顾局部利益而不顾全局利益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方式。地方保护主义与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地方主义、分裂主义、民族主义等现象不同,也不同于新中国成立后所出现的本位主义、山头主义和分散主义等,地方保护主义是建立市场经济以来的新现象、新产物。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为党政官员谋取政治资本,其不敢公然违抗中央和上级政府的决定,更不敢追求政治分裂或独立。但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国家政令统一、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之始,地方保护主义便开始产生并蔓延。究其政治成因,一是中国儒家传统文化、政治等观念的影响,以及计划经济的惯性影响;二是错位的政府职能,突出表现为政企边界不清,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过多、过深;三是改革开放后的放权让利改革,降低了中央的控制力,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同级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四是缺漏的考核监督机制。片面地以经济发展为主要指标的政绩考核机制,使地方政府有动力去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权力监督机制的不力,使地方政府有能力去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政治影响是消极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中国政府的对内对外形象,影响了党的领导权威,助长了权钱交易,滋生了社会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中央政府的政令畅通,严重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扩大了地区之间的差异,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助长了“人治”的倾向。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要实事求是,从中国具体实际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首先,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破除“父母官”、“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等狭隘政治观念的影响;其次,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增强其宏观调控能力,提升其公共服务职能;再次,改善政府间关系,强化中央权威,实现政府间关系的规范化、法制化。最后,制定完善科学的政绩考核机制,完善监督机制。
二、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浙江省民营企业家感知的营商环境满意度影响因素及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1.4.1 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1.4.2 技术路线图 |
1.4.3 研究方法 |
2 文献回顾与述评 |
2.1 关于顾客满意度与公共服务满意度影响因素及机理的研究 |
2.1.1 顾客满意度模型研究 |
2.1.2 公共服务满意度影响因素及机理的模型研究 |
2.1.3 影响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因素及影响机理研究 |
2.2 关于营商环境满意度的研究 |
2.2.1 营商环境的内涵与测量研究 |
2.2.2 公众满意度的内涵与测量研究 |
2.3 关于感知营商环境质量的研究——来自服务质量及公共服务质量的启示 |
2.3.1 感知营商环境质量的内涵研究 |
2.3.2 感知营商环境质量的测量研究 |
2.4 关于感知营商环境价值的研究——来自顾客感知价值的启示 |
2.4.1 感知营商环境价值的内涵研究 |
2.4.2 感知营商环境价值的测量研究 |
2.5 关于地方政府公信力的研究 |
2.5.1 地方政府公信力的内涵研究 |
2.5.2 地方政府公信力的测量研究 |
2.6 已有文献的简要述评 |
3 研究分析框架 |
3.1 基于扎根理论法的模型构建与要素分析 |
3.1.1 扎根理论法介绍及其适用性分析 |
3.1.2 本研究中扎根理论法的应用设计 |
3.1.3 三级编码与理论饱和度检验 |
3.2 理论模型的案例叙述与进一步阐释 |
3.2.1 理论模型的案例叙述 |
3.2.2 理论模型的进一步阐释 |
3.3 概念界定与维度划分 |
3.3.1 概念界定 |
3.3.2 维度划分 |
3.4 研究假设的提出 |
3.4.1 感知质量、感知价值与满意度的相关假设 |
3.4.2 地方政府公信力的相关假设 |
3.5 本章小结 |
4 问卷设计与实际测度 |
4.1 问卷设计 |
4.1.1 问卷的基本结构 |
4.1.2 问卷的题项设计 |
4.2 信效度检验 |
4.2.1 效度检验 |
4.2.2 信度检验 |
4.3 研究取样 |
4.3.1 问卷发放与回收 |
4.3.2 样本的同源偏差检验 |
4.4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假设检验与结果讨论 |
5.1 验证性因子分析 |
5.1.1 因变量验证性因子分析 |
5.1.2 自变量验证性因子分析 |
5.2 相关性分析 |
5.3 结构方程模型拟合与中介效应计算 |
5.3.1 结构方程模型拟合 |
5.3.2 中介效应计算 |
5.4 调节效应检验 |
5.4.1 调节效应检验一 |
5.4.2 调节效应检验二 |
5.4.3 调节效应检验三 |
5.5 量化分析结果讨论 |
5.5.1 感知营商环境质量的直接效应 |
5.5.2 感知营商环境价值的直接效应与中介效应 |
5.5.3 地方政府公信力的调节效应 |
5.6 本章小结 |
6 提升民营企业家营商环境满意度的路径思考 |
6.1 以质量感知为基础,提升整体性治理水平 |
6.2 以价值感知为导向,推动政企间价值共创 |
6.3 以信用体系为中枢,增强地方政府公信力 |
6.4 以期望管理为核心,引导民营企业家预期 |
6.5 以民企感受为关切,发挥第三方评估效应 |
7 主要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7.3 研究不足与后续展望 |
附录一: 扎根理论访谈提纲 |
附录二: 营商环境满意度调研问卷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2)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 |
二、探寻中国奇迹的一个视角:弹性行政 |
三、中国政治情境中行政的刚性与弹性 |
第二节 核心概念与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 |
二、文献综述 |
三、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论文框架 |
第二章 毛泽东时期刚性行政的锻造(1949—1977) |
第一节 集权体制下的全能式政府运行模式 |
一、全能式政府之生成 |
二、全能式政府的运行模式 |
第二节 刚性行政:全能式政府的应然需求 |
一、革命建政体制形塑的“命令一服从”体制 |
二、刚性行政的内生动因 |
三、刚性行政对政府执行力的提升 |
第三节 刚性行政的困境 |
一、过度执行 |
二、虚假执行 |
三、目标置换 |
四、行政自主性缺失 |
第三章 改革初期弹性行政的躁动(1978—1991) |
第一节 改革破冰与渐进路径的选择 |
一、现实倒逼改革 |
二、经济改革牵动政治改革 |
三、渐进主义改革路径的择定 |
第二节 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和弹性行政的躁动 |
一、改革冲动呼吁更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 |
二、简政放权与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 |
三、弹性行政躁动的体制因素 |
四、弹性行政躁动的主体诉求 |
第三节 基于改革的弹性行政的主要类型 |
一、中央政府授权试点 |
二、地方政府自行探索 |
第四节 改革初期弹性行政的两面性 |
一、弹性行政助推改革进程 |
二、缺少反制的过度弹性行政 |
三、四项基本原则、稳定压倒一切对弹性行政的约束 |
第四章 市场化推进时期弹性行政的扩张(1992—2011) |
第一节 政府职能转变与弹性行政的扩张 |
一、市场经济的“姓氏”之辩和改革再出发 |
二、市场化改革与弹性行政的内在关联 |
三、深化行政改革与弹性行政的扩张 |
第二节 央地博弈和区域竞争 |
一、政府的层级结构与职责同构 |
二、纵向利益抵牾与央地博弈 |
三、层级博弈的衍生品:地方合谋 |
四、区域竞争与地方保护 |
第三节 权力失范下的过度弹性行政 |
一、政府官员的自利性膨胀与角色错乱 |
二、低成本高收益的违规行为助推过度弹性行政 |
三、晋升的“零和博弈”与政府官员行为扭曲 |
第四节 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对弹性行政的有限抑制 |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对弹性行政的抑制 |
二、依法行政的推进对弹性行政的抑制 |
第五章 十八大以来对弹性行政的矫正(2012—2019) |
第一节 弹性行政负外部性的凸显 |
一、接近临界点的弹性行政 |
二、矫正弹性行政:态势和挑战 |
第二节 全面从严治党对弹性行政的遏制 |
一、完善党内制度建设 |
二、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三、强化政治巡视 |
四、“零容忍”的铁腕反腐 |
第三节 依法(规)行政对弹性行政的管控 |
一、强化依法(规)行政 |
二、治理型政府的应然诉求 |
第四节 政务督查、政策落实审计对弹性行政的挤压 |
一、政务督查的强化:力破“中梗阻” |
二、审计监督的拓展:重大政策落实审计 |
第六章 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限度之辨析 |
第一节 中国政治情境中行政执行之审视 |
一、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的历史维度 |
二、弹性行政与刚性行政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弹性行政的亚制度化特征及其“临界点” |
一、弹性行政的亚制度化特征 |
二、弹性行政“临界点”的把控 |
第三节 弹性行政的宽度与刚性行政的强度之辨析 |
一、行政执行与法治行政 |
二、法治视角下弹性行政的宽度 |
三、法治视角下刚性行政的强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 |
二、概念说明与文献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田野调查与章节安排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能力理论 |
一、国外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二、国内学者的国家能力理论 |
第二节 科层理论 |
一、韦伯的理性官僚制 |
二、科层制的负功能 |
三、官僚最大化理论 |
四、中国的党政体制 |
第三节 理论启示与分析维度 |
一、理论启示 |
二、分析维度 |
第二章 执法权配置局限及其克服 |
第一节 执法权配置的现状与局限 |
一、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二、执法权配置影响常规执法效度 |
第二节 作为应对策略的执法权调控 |
一、联合执法模式 |
二、综合执法模式 |
三、综合治理模式 |
第三节 执法权调控模式的机制分析 |
一、执法权调控的原因 |
二、执法权的调控手段 |
三、执法权调控的体制基础 |
第四节 党政体制对执法能力的加强 |
第三章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队伍的组织困境 |
第二节 执法部门的应对措施 |
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组织 |
二、行政辅助人员及其组织 |
三、协助行政人员及其组织 |
第三节 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一、科层理论中的“专业化”及其反思 |
二、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及其内涵 |
第四节 执法队伍的建设方向 |
第四章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及其应对 |
第一节 执法的财政保障困境 |
第二节 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运行机制 |
一、基层政府的应对措施 |
二、应对措施的运行机制 |
第三节 执法财政保障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水平决定保障能力 |
二、财政体制限制财政自主性 |
三、晋升锦标赛体制影响支出选择 |
第四节 加强执法财政保障的两条进路 |
第五章 执法的“目标替代”困境及其破解 |
第一节 “目标替代”的三种类型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规则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规则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规则 |
第二节 “目标替代”的生成机制 |
一、“体制压力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二、“部门利益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三、“体制激励替代法律”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目标替代”的体制根源 |
一、科层组织的自主性 |
二、科层组织的层级结构 |
三、科层组织的分工结构 |
第四节 “目标替代”的后果及其破解 |
一、“目标替代”消解依法行政 |
二、通过作风建设强化依法行政 |
第六章 执法互动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一节 执法互动的三种模式 |
一、压制型模式 |
二、俘获型模式 |
三、妥协型模式 |
第二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一、压制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二、俘获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三、妥协型模式的生成机制 |
第三节 执法互动模式的生成空间 |
一、模糊的“委托-代理”结构 |
二、多元化的利益格局 |
三、灵活变通的执行传统 |
四、结果导向的激励结构 |
第四节 迈向回应型的执法互动模式 |
结论 |
一、基层行政执法体制的适应性 |
二、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结构 |
三、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市场监管权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概述 |
一、市场监管权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的历史镜像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特征 |
一、市场监管权内容上的经济性 |
二、市场监管权功能上的规制性 |
三、市场监管权监管手段的综合性 |
四、市场监管权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
五、市场监管权的法定性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自由理论 |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民主理论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法治理论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考察 |
一、美国议会主导模式 |
二、英国专门机构模式 |
三、德国行政主导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反思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本土要素 |
三、行政中心主义模式对我国市场监管权规制法律的影响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我国选择 |
第三章 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 |
一、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类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资格的功能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四章 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 |
一、政府治理模式改革 |
二、市场监管权的协调配置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央地之间的纵向配置 |
一、市场监管权央地纵向配置的回溯 |
二、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 |
一、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对象 |
二、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内容 |
三、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存在的问题 |
四、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实践需要 |
三、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法律要求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方式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限定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权力清单 |
第六章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 |
一、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 |
一、市场监管违反法律程序 |
二、市场监管权超越权限范围 |
三、市场监管权的滥用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一、不当监管行为的纠正责任 |
二、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
三、不当监管的其他责任 |
四、不当监管法律责任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总体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五、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文献综述、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的文献述评 |
一、研究相关的国外文献回顾 |
二、研究相关的国内文献回顾 |
三、研究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的评价 |
第二节 研究相关的概念界定 |
一、市场监管的概念界定 |
二、行政执法的概念界定 |
三、综合执法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行政自制理论 |
第二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动因及面向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历史逻辑 |
一、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阶段分析 |
二、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二重动因 |
三、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变迁的路径依赖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需求侧动因 |
一、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效监管的需求 |
二、经济社会发展对服务监管的需求 |
三、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监管的需求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供给侧动因 |
一、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提升不够 |
二、市场监管的服务质量改进不够 |
三、市场监管的法治能力提升不够 |
第四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面向 |
一、市场监管执法体制:“碎片”到“整体” |
二、市场监管执法理念:“官本”到“民本” |
三、市场监管执法方式:“人治”到“法治” |
第三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基础 |
第一节 研究设计与样本来源 |
一、研究设计 |
二、样本来源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的进展分析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配置分析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分析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优化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践的局限分析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系统设计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内容深度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缺乏配套协同 |
第四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一、市场监管效度的衡量标准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度的影响因素假设 |
一、法律法规因素 |
二、权力配置因素 |
三、权力运行因素 |
四、执法保障因素 |
五、执法干扰因素 |
六、风俗文化因素 |
七、企业行为因素 |
八、社会诉求因素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
一、数据来源 |
二、样本描述 |
第四节 因子分析及理论解释 |
一、因子分析概述 |
二、原始数据处理 |
三、因子分析的过程 |
四、公共因子的理论整合及解释 |
第五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维+三向”模式 |
第一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整合维度 |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转变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优化 |
第二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整合向度 |
一、综合执法改革整合向度的理论基础 |
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纵向整合 |
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横向整合 |
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纵深整合 |
第三节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一、统筹协调 |
二、精简高效 |
三、权责一致 |
四、行政法治 |
第六章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进路优化 |
第一节 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牢固树立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理念 |
二、完善细化全面推进改革的顶层设计 |
三、着力强化全面推进改革的央地联动 |
第二节 纵深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能转变 |
二、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调整 |
三、纵深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流程设计 |
第三节 协同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 |
一、协同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 |
二、协同推进市场监管事业单位改革 |
三、协同推进社会共治体制机制改革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7)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宏观层面的研究现状 |
(二)中观层面的研究现状 |
(三)微观层面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的研究思路 |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论证结构 |
第一章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概念 |
一、跨区域概念的推演 |
二、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概念的界定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概念的总结 |
第二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特征 |
一、执法主体的复合性 |
二、执法领域的限缩性 |
三、执法程序的复杂性 |
四、执法保障的全面性 |
五、执法依据的多元性 |
第三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理论依据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直接理论依据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间接理论依据 |
第四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功能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示范功能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增信功能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纠偏功能 |
第二章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主体 |
第一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类型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决策主体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协调主体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实施主体 |
第二节 统一执法模式下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 |
一、统一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现状 |
二、统一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范畴 |
三、统一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建构 |
第三节 交叉执法模式下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 |
一、交叉执法模式概述 |
二、交叉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实践探索 |
三、交叉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界定 |
第四节 联合执法模式下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 |
一、联合执法模式概述 |
二、联合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现状 |
三、联合执法模式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客体 |
第一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客体概述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概念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内涵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特征 |
第二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历程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界定的相关政策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界定的相关法规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界定的实践探索 |
第三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举措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原则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标准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层次 |
第四章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程序 |
第一节 功能视角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现状审视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功能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现状 |
第二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启动程序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启动主体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启动条件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启动流程 |
第三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运行程序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运行基础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运行环节 |
第四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终结程序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决定的作出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工作的善后 |
第五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监督程序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监督程序概述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国家监督程序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社会监督程序 |
第五章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保障 |
第一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信息保障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信息保障的内涵 |
二、完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信息公开机制 |
三、建立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信息共享机制 |
第二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责任保障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责任保障的概念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责任保障的现状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责任保障的完善 |
第三节 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利益保障 |
一、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利益保障的由来 |
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利益保障的内涵 |
三、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利益保障的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环境执法风险防范研究 ——基于行政自制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执法风险概论 |
一、环境执法风险的概念 |
(一)环境行政执法 |
(二)环境执法风险 |
二、环境执法风险的特征 |
(一)环境执法风险与一般执法风险的共性特征 |
(二)环境执法风险的个性特征 |
三、环境执法风险的要素 |
(一)环境执法风险因素 |
(二)环境执法风险事故 |
(三)环境执法风险损失 |
四、环境执法风险的种类 |
(一)作为引起的风险和不作为引起的风险 |
(二)内生型环境执法风险和外引型环境执法风险 |
(三)与实体有关的风险和与程序有关的风险 |
第二章 我国环境执法风险现状分析 |
一、我国环境执法风险的概况 |
(一)执法冲突风险 |
(二)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
(三)环境执法机关被复议、被诉讼的风险 |
(四)政府公信力降低和权威丧失的风险 |
二、环境执法行为中的风险分析 |
(一)环境行政决策中的风险 |
(二)环境行政审批中的风险 |
(三)日常环境执法中的风险 |
(四)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风险 |
第三章 环境执法风险的原因分析 |
一、环境执法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
(一)环境执法主体的原因 |
(二)环境执法相对人的原因 |
二、环境执法风险产生的深层原因 |
(一)环境立法不完善 |
(二)环境执法体制不健全 |
(三)环境执法中利益的多元化与复杂化 |
(四)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 |
第四章 环境执法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管理理论 |
(一)风险概念的历史考察与回归 |
(二)风险管理的过程 |
(三)风险管理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二、行政自制理论 |
(一)行政自制理论的目标定位 |
(二)行政自制理论防范环境执法风险的正当性 |
(三)行政自制理论防范环境执法风险的可行性 |
第五章 环境执法风险防范的制度建构 |
一、环境执法风险的事前防范 |
(一)建立环境执法风险评估制度 |
(二)建立环境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
(三)建立环境执法内部伦理机制 |
二、环境执法风险的事中控制 |
(一)完善环境执法信息公开 |
(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执法 |
(三)转变环境执法方式 |
三、环境执法风险的事后应对 |
(一)建立环境执法风险事后评价机制 |
(二)建立环境执法自我纠错机制 |
(三)建立环境执法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央地利益博弈视角下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央地利益博弈视角下地方保护主义的理论分析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关系及其博弈的内涵 |
2.1.2 地方保护主义的涵义 |
2.2 央地利益博弈视角下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理论依据 |
2.2.1 利益博弈理论 |
2.2.2 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理论 |
2.2.3 公共选择理论 |
2.3 央地利益博弈视角下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必要性分析 |
2.3.1 有利于促使中央政府政令畅通和维护中央权威 |
2.3.2 有利于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 |
2.3.3 有利于推进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3章 央地利益博弈视角下地方保护主义的现状分析 |
3.1 央地利益博弈视角下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 |
3.1.1 不顾全国性利益而实行经济封锁 |
3.1.2 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行政执法和司法 |
3.1.3 利用制度空隙争夺财政资源 |
3.1.4 趋利避害地扭曲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
3.2 央地利益博弈视角下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危害 |
3.2.1 地方政府权力过度膨胀影响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效果 |
3.2.2 造成全国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 |
3.2.3 破坏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妨碍经济结构调整 |
3.3 央地利益博弈视角下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的主要原因分析 |
3.3.1 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 |
3.3.2 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 |
3.3.3 规范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的制度缺失 |
第4章 央地利益博弈视角下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思考 |
4.1 依法规范地方政府的自利性行为 |
4.1.1 明确界定地方政府合理的自利行为 |
4.1.2 依法控制不合理的地方政府自利行为 |
4.2 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4.2.1 清除市场封锁以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市场 |
4.2.2 打破地区垄断以创造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环境 |
4.2.3 加强市场监管且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
4.3 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 |
4.3.1 调整和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 |
4.3.2 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均衡机制 |
4.4 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机制 |
4.4.1 建立健全约束和监督机制 |
4.4.2 建立健全惩罚和激励机制 |
4.4.3 建立健全信息和信誉机制 |
4.5 建立健全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领域的法律体系 |
4.5.1 尽快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专门法 |
4.5.2 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专门法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 |
4.6 完善地方政府官员绩效考核制度 |
4.6.1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
4.6.2 完善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10)论中国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影响与对策:一个政治学的分析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三)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 基本概念的界定与相关理论 |
(一)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 地方保护主义的相关理论 |
二、 地方保护主义的政治成因 |
(一) 历史因素的遗毒 |
(二) 政府职能的错位 |
(三) 政府关系的无序 |
(四) 考核监督机制的缺漏 |
三、 地方保护主义的政治影响 |
(一) 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 |
(二) 影响社会的稳定 |
(三) 影响依法治国的实施 |
四、 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
(一) 改变落后观念 |
(二) 归位政府职能 |
(三) 改善府际关系 |
(四) 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浙江省民营企业家感知的营商环境满意度影响因素及机理研究[D]. 王汇宇. 浙江大学, 2021(01)
- [2]中国政治情境中的弹性行政研究(1949-2019)[D]. 徐浩. 南京大学, 2019(07)
- [3]当代中国基层行政执法能力研究[D]. 李梦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4]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D]. 单新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构建与进路优化[D]. 谭安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7]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研究[D]. 王超锋. 苏州大学, 2018(12)
- [8]环境执法风险防范研究 ——基于行政自制的视角[D]. 李凯伟. 吉林大学, 2016(08)
- [9]央地利益博弈视角下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研究[D]. 朱颖. 湖南大学, 2014(04)
- [10]论中国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影响与对策:一个政治学的分析框架[D]. 王成伟. 吉林大学, 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