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国地权模式的现实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玉,程霖[1](2022)在《中国土地经济学的构建:20世纪30-40年代地政学派的探索》文中指出当前,构建中国经济学的重要任务不仅是要确定一个整体框架,而且要在各分支学科都构建起"有血有肉"的内容。在土地经济学领域,成立于1933年的地政学派,是集土地问题研究团体和国家经济建设智囊团功能于一身的重要学术流派,对近代中国土地经济学的发展和土地政策的制定产生了深刻影响。文章从经济思想史角度考察地政学派的思想渊源、理论体系和制度设计。研究发现:(1)该学派的土地经济思想是在对中国传统土地思想的传承与创新、对西方土地学说的采择与变通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孙中山的土地纲领而形成发展起来的一套思想学术体系;(2)该学派对中国土地经济学进行了学科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土地经济学的基本框架,涵盖平均地权理论、土地金融理论、土地现代治理理论等理论探索,并提出了相应的土地改革政策设计方案;(3)该学派在土地经济学的继承、借鉴和构建过程中形成了"古今互动""中西贯通""知行合一"的思想特征,对于当前中国土地经济学乃至中国经济学的构建具有重要启示。
樊孝东[2](2020)在《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研究(1944-1958)》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历来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也是中国史学界长期关注的重要课题。以往有关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研究,在研究范畴和视角上,多从宏观层面着眼,微观和个案的考察较为欠缺;在研究时段上,常以1949年为界将边区时期的互助合作运动与19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割裂开来。然而,对于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农业合作化运动而言,一方面,宏观、微观和个案研究应该结合起来,三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考察中共乡村治理的历史可知,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很多制度在边区时期已经进行过实验或已形成雏形,因此不能将两个时期连接起来就不能完整地展现集体化时期中共的乡村治理政策和实践。本文以河北省饶阳县五公村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1944—1958)为个案,按照纵向时序对其进行了较长时段的追踪和考察。从建立冀中抗日根据地第一个“土地合伙组”开始,到“农业合伙组”阶段的急剧扩张和退组事件,到“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合并小社成立全村大社与整社,再到尝试向集体农庄过渡和转为高级社的完整发展历程进行了“解剖麻雀”式的研究。主要探析了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历程中每一阶段的变化和特征,包括中共合作政策的演变及其影响,合作社本身的发展变化,社员入社、退社心态的变化等。并通过对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各个时期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的考察,进而探析合作社与国家、社员之间的互动关系。文章认为,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一个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特例到全国典型的变迁过程。耿长锁及其农业生产合作社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标志性人物和示范性村庄,一方面是以耿长锁为代表的乡村精英人物的努力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合作社本身的发展契合了其时国家的政策需要和农民理想。但是,在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被树立成典型后,随着国家改造和重塑合作社的力度和进程逐步加大和深化,国家与合作社之间的管理边界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自主权逐步收缩,特别是关系到社员切身利益的地劳分红比例的变化更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的经营发展与收益分配,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宋浠睿[3](2020)在《孙中山民生主义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代的中国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以及长期的闭关锁国导致内忧外患,动荡不安。伟大的民族英雄、伟大的爱国主义者、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孙中山为了改变中国屈辱的命运,推翻了中国千年来的封建专制制度,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转型,并建立了中华民国。带着如何使中华儿女真正吃饱穿暖的现实思考,孙中山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案对策,并建立了民生主义思想体系。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将对民生问题的考察提升到为国家民族担当的高度,具有超越时代的理论价值。这一思想涉及土地、经济以及社会教育等多方面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改善民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研究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问题的研究提供较为丰富的理论素材。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做出了多角度、多方位的解读,但是只有全面把握民生主义的内涵,深入理解民生主义所凸显的理论局限与内在矛盾,才能在新的历史方位中更为切实地领会这一思想的时代价值。本文不仅研究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具体内涵,同时深入研究其详细的发展脉络,以求全面、客观地评价民生主义,梳理这些内容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以及把握其时代价值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的章节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及意义、当前的研究现状,简要做了相关概念的阐释,提出了研究途径与方法和论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是交代了孙中山民生主义的时代背景及理论溯源,通过对中国传统民生思想和西方社会的民生理论及政策实践的回顾与考察系统梳理了孙中山民生主义的思想渊源。任何思想家的理论学说都是经过了大量的理论铺垫与现实实践形成的,思想理论溯源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铺垫与支持。第三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内涵,简要分析了孙中山民生主义的根本、核心、基础与实现的途径。第二部分梳理了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发展历程,分别是民生主义的孕育萌芽阶段、发展过渡阶段和飞跃完善阶段。第四章通过历史文献对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历史流变进行了梳理与总结。围绕中国共产党对于民生主义的坚持与超越和中国国民党对于民生主义的发展与背离和进行了考察与分析。主要从政策和理论两个方面入手,通过纵向对比两党都是在继承孙中山三民主义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在民生方面的完善与超越和中国国民党在民生方面的缺失与不足。第五章是新时代视域下对孙中山民生主义加以评析。分别是民生主义的内在矛盾、民生主义的理论价值和民生主义的历史贡献与思想局限三个方面。旨在对孙中山民生主义进行相对系统、公正的评析。第六章整理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合理吸收,也就是当代价值。笔者在此将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当代价值整理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根本原则、坚持以发展生产力为物质基础、坚持以发展农业为基本目标、坚持以发展教育为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在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仍然可以从孙中山民生主义中提取许多的启示与价值。
欧阳亦梵[4](2020)在《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是事关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双轨制”。2015年至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取得重要制度成果,并已经落实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但当前各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缺乏关注。本项研究拟建构中国特色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并进一步针对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展开分类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这些研究在视角、方法和分析框架上有较大差异。其中,有不少研究往往脱离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而孤立地探讨续期问题。从域外经验看,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时的续期制度均是嵌入其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中国也不会例外。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构建了一个嵌入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中国公有地权体系与其续期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反馈关系结构,即:一方面,我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内在规定性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起着决定、约束和塑造的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公有地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又必然是对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的表达,公有地权体系的内核也将通过续期制度得到再现和巩固,但续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又势必推动着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创新发展。同时,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其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土地“两权分离”中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资我们借鉴。对于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具有存续期限长、产权人数量众多、续期规模极大、与公民的居住权密切关联等特殊属性,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绝非一个单纯的合同期限延长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公有地权改革、事关政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变革。2007年《物权法》提出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自动续期”,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方向。本研究表明,自动续期的要义是土地使用权人无须申请,无须与原出让人达成合意,也无须交付对价即可自行启动续期程序。而要保障续期自动机制的实现,最终须将其落实到法定续期的轨道上,即使用权期间届满时使用权人可依法自动地完成续期,原出让人得依法予以配合。但是,自动续期程序之启动不以交付对价为要件,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须承担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收费制度,本研究引入特征价格模型,以杭州市住宅二手房市场成交数据为基础,对二手住宅成交价格的各项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长短对二手成交房价格具有正向影响,但相比较于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容积率、装修程度、户型等其他影响因素,剩余年限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这表明住宅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问题是有所反应的,购房者对未来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采取有偿续期是有预期的,但重新缴纳类似于建设用地首次出让时的高昂土地出让金则超出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本研究引入有偿续期的年金制度,在法定续期的制度框架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使用期间内应履行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在年金的征缴方式设计上,可通过设置房地产税附加,在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附加税率,对期间届满续期后的房地产按不同情形依法征缴数额不同的年金。对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个人业主相对较少,受众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其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多样性,且主要以私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与生产活动,这决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不宜采法定续期的方式,而应选择申请续期制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表达个人续期意志的空间和途径,以满足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上差异性土地利用活动的多样化续期需求。不同于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续期本质上是“合意续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合意续期”是在公法规范约束下的意思自治,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原出让人双方通过达成约定、订立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新的合同期限的延展。其中,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相对于原出让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公法给予一定的规范,这一制度逻辑体现在续期申请、行政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地上物处理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诸关键环节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续期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地域性、经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上虽然以公法规范为主,但在对外关系上则以遵从私法规范为主,这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总体上属于私法领域内对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走“合意续期”的路径。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相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合意”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可不予以干预。依私法自治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基本制度是:双方已作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须协商一致。在这一续期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发送续期申请,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则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至于集体内部对续期同意与否的决策,则应遵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规范。纵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在“意思自治”尺度上存在分异。本研究发现,在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逻辑中,公法规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呈递减状态,而私法规范作用的力度则呈递增状态。亦即,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的意思自治的广度与深度依次递增,续期的法定性程度则依次递减,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方案设计要遵从这一基本逻辑。在续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呈现出从“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相对优势地位”和“保护双方相对平等地位”的分异格局。
李金铮[5](2020)在《“相成相克”: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费孝通的城乡关系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城乡关系成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着名社会学家费孝通从乡村立场出发,对城乡关系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和研究,创造性地提出了"相成相克"的概念,认为相成与相克之间的张力影响和决定着中国城乡关系的历史演变。传统中国的城乡关系,虽然存在着城镇对乡村的统治和剥削,但更多的是一种"交流平衡"和"有机调整"的"相成"。"相成"的关键,是"农工一体"的农家经营模式下手工业生产的作用。近代以来,城乡关系由"相成"转变为分裂和对立的"相克",即都市对乡村的索取加大,吸附了大量乡村知识精英,对乡村手工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农民生活贫困化。解决城乡"相克"和实现城乡"相成"之道,重在乡村社会经济建设,尤其是要恢复和发展乡村工业。但乡村工业不完全是传统的手工业、副业,而是逐渐趋向机器化,并建立乡村工业合作社组织。时至今日,费孝通"相成相克"和建设乡村工业的理念依然闪烁着光芒。
陈文林[6](201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地位、发展规律及其实现方式等的认识不断深化,在理论形态上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这一重大理论成果是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性应对社会公正新情况、新问题的行动指南。它对于有效解决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的不公正现象和有力克服在公正问题上的错误观念,进一步形成新时代人民共享改革成果、开创和谐文明公平正义发展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公正观、马克思主义公正观、毛泽东公正观以及西方社会公正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民族文化渊源、理论基石、理论准备和有益借鉴。中国传统公正观的整体主义思维方式、防止两极的中庸思维方法、“民本,”、“均平”、“抑高举下”等重要思想,有许多值得吸取的科学合理成分,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文化因子和宝贵的精神财富。马克思主义公正观强调要从生产方式本源来认识社会公正,应当把保障人民平等权利、促进人的发展作为公平正义的根本目的,把社会公正问题的解决建立在科学基础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理论根基。毛泽东公正观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方向、道路和制度及其在权利和经济利益上的平等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奠定了坚实基础并提供了理论准备。西方社会公正观重视个人权利,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在实现个人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方面也有不少合理成分,可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有益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依据。从不同发展阶段的主题与理论内容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经历了从形成到丰富、再到新发展的历史过程。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共产党人一脉相承,不断推进公平正义理论创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与时俱进的基本特征。邓小平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四重基本内涵,即发展是前提,共同富裕是目标,人民民主、按劳分配和适度平衡是基本原则,制度建设是保障,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形成。江泽民、胡锦涛逐步把公平正义提升到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历史任务和本质要求层面,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主张通过建设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科学发展、反腐败、治党、保护人权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极大丰富。习近平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纳入到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既从理论上深刻阐释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一矛盾统一体的性质和结构,又在实践中通过整体性战略谋划提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和方案,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实现了新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公平正义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理论认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它主要由六大板块构成:即社会公平正义的地位论;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论;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则论;社会公平正义的领域全覆盖论;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论,它们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内在理论系统。从公平正义的地位看,中国共产党在认识的高度和深度上均超越了西方对公平正义的定位,提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执政责任。从公平正义的目标看,依据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提出了公平正义的远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从公平正义的规则看,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发展经济视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将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作为处理发展经济与促进社会公平这两个社会主义重大任务关系的基本原则;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三位一体”视为公平正义的运行性规则;并以共享规则、短板规则和兜底规则的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促进平等和实现共同富裕。从公平正义的覆盖领域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和政策已经全面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和群体,领域全覆盖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指导思想。从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条件和组织保障;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体制机制。从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看,引导人民形成公平正义共识,以改革为手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营造理性、有序、渐进追求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氛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是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中国化的科学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价值支撑。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凝心聚力,为迎接改革开放新阶段的到来、为实现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也为走出公平正义困境指明了方向。
陈杰[7](2019)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群众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的工作。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团结凝聚了被视为“一盘散沙”的人民群众,铸成了什么力量也打不破的“铜墙铁壁”,汇聚了陷敌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推翻了“三座大山”,赢得了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历史证明,只要相信群众,相信党,中国无论什么事情都能做成。因此,从话语建构视角对群众工作提出一个新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而窥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群众工作话语体系与马克思主义“三化”历史进程,就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革命面貌焕然一新。这里的“新”包含三层意蕴:一是中国人民有了崭新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作为指导思想;二是中国诞生了“为民立命,为民谋利”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三是十月革命提供了依靠人民群众赢得革命胜利的范例。但这里的“新”,也不能忽视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民本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这样一个事实。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群众工作话语体系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与中国传统民本思想跨界融合、创造创新发展的必然结果。换言之,20世纪20年代国际国内特殊的时代语境孕育了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阐发之基,发轫之根。所谓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把能融通党“为民立命、为民谋利”的思想主张、政治观点、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在贯穿党的各领域各方面群众工作实践中面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言说与转化的宏大话语有机系统。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具有意识形态性、社会建构性、内容开放性、党群互动性等特性,具备理论的建构与转化、文化的诠释与传承、价值的引导与认同等功能,呈现出政治话语、时代话语、理论话语、大众话语的表现类型,涵盖了话语间性、话语预设、话语内容、话语形式、话语语境、话语交往等要素。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将思想付诸于使用实践力量的人,才能实现转化。这种“使用实践力量的人”,就是掌握和运用理论的人民群众。只要实现了这种彻底的理论对群众的掌握,也就实现了“理论——群众——物质力量”的转化。那么,问题的关键是中国共产党如何在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实践中实现理论掌握群众,群众运用理论的跨界融构呢?无疑,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就是阐释这一转化发展机制的重要注脚之一。话语体系受制于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又建构着新的社会结构。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建构绝不是单纯的理论叠加或话语重塑,而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内外特殊时代语境中孕育而出的知识、话语和信仰体系。它贯穿于“照着说”“接着说”“用着说”的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发展理路中,融构于俄式话语向中国话语转换发展的宏大叙事框架中,是党同群众沟通的符号系统,是党群和谐共生的动态系统,更是党对群众思想主导与价值引领的统一体系。从此种意义上说,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价值意蕴在于始终恪守着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政治话语,阐释着中国革命实践语境的理论话语,动员群众自觉行动的大众话语。同时,从争取革命胜利的政治问题、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民生问题、密切党群关系的存亡问题、事关国家民族发展的战略问题等方面对人民群众进行话语主题设置。从完善意识形态话语权主导机制,在保障群众物质利益基础上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以制度认同促进群众的政治参与,区分群众工作对象而实现资源整合与社会认同,导引群众工作认知范式与话语系统,将群众“组织起来”走“延安道路”等方面实现人民群众对“理论”的路径认同,并将这种“理论”掌握群众后产生的“物质力量”纳入到中国共产党革命的“道义”范围和话语范式,化作人民群众支持革命与战争的持久力量。简言之,谁拥有了创造话语的权力和选择词汇并赋予其含义的权力,谁就可以向人民大众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解释和表达,继而拥有了控制大众思想的权力。这既是群众工作话语体系过程性与结构性统一的历史视野,也是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生成——存在”结构分析法解释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的理论框架。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研究是一个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同思共构的统一过程。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建构实践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话语和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创新发展的结果,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群众——物质力量”创造性转化的结果,更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三化”历史发展的结果。从马克思主义“三化”宏大叙事视角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建构实践中积累形成了理论自信是前提、人民利益是基础、意识形态是关键、党组织建设是保证、党心民心是根本的基本经验,但也遭受了党内滋生的盲动主义、教条主义、个人崇拜等错误倾向的干扰,而产生了值得汲取的历史教训。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建设必须要继承和发展“为民立命,为民谋利”核心价值,充分汲取和挖掘民主革命时期党在“理论——群众——物质力量”创造性转化过程中的中国智慧、中国价值,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建设在创新党的领导、坚守人民利益观、密切党群关系、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优势、提升意识形态话语权、汲取传统文化精髓等方面提供以资借鉴的智慧、力量和价值。
刘芮[8](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王玉[9](2019)在《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研究(1933-1949)》文中研究表明民国时期的地政学派成立于1933年,是中国近代史上集当时最高水平的土地改革学术团体和国家经济建设智囊团功能于一身的重要学术流派。地政学派的土地学术和思想居于当时社会中的主流和中心地位,对民国土地经济学的发展、国民党政府土地政策的制定等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目前学界关于地政学派的研究成果不多,这与该学派当时的学术地位与社会影响尚有距离。本文在广泛收集有关地政学派的各类原始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地政学派的活动和思想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性的考察,以期拓宽近代土地思想史的研究,同时厘清国民政府关于土地制度的政策演变逻辑。民国以来,局势不稳、军阀混战、外敌入侵等诸多因素导致政局动荡,但同时也激发社会各阶层探讨国家发展之路的热情,形成了一股思想开放、学术自由的活跃的文化氛围,近代也就成了经济思想发展转折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土地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心内容,更是封建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换的关键所在,因此各类土地思想也开始涌现。在蒋介石的授意下,1933年由萧铮组织发起了中国地政学会,将当时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从事地政工作的领导分子的力量聚集起来,是地政学派早期的正式组织,由此也标志着民国时期地政学派的正式形成。1947年为吸收更广泛的社会人士以及农民群体,萧铮又组建了中国土地改革协会,该协会性质为社会团体,以便深入民众,以此推动土地改革的发展。自此至1949年,地政学派步入了地政学会与土地改革协会两会并行的阶段。地政学派以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为指导,以亨利·乔治”单一税”理论、达马熙克土地改革学说为参照,在“研究土地问题,促进土地改革”宗旨引领下,为国民政府实行土地制度改革进行具体的理论阐述和政策设计。地政学派主要的学术活动包括发行《地政月刊》、《人与地》等地政刊物,出版地政论着,译介国外土地学说。地政学派的历届年会也会密切结合时政形势,围绕最为迫切的土地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决议,以此影响政府当局的政策,并推动民众土地观念之改变。同时,地政学派积极兴办地政教育,先后依托地政学院、地政研究所、私立建国法商学院等机构,为国民政府推行土地改革培养了大批地政人才。本文通过对地政学派相关资料发掘,系统梳理了地政学派的基本内容,提炼出地政学派土地改革主张的基础理论为平均地权、政策支柱为土地金融、配套设计为现代土地治理。以这三个层面作为土地思想主线,地政学派对民国时期土地制度进行了整体谋划。地政学派土地思想演化的脉络具有鲜明的以诱致性土地制度变迁为基础的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特征,是顺应统制经济思潮以政府为主导解决农民对土地制度非均衡的诉求问题,但是在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实践中,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逐渐脱离了诱致性土地变迁基础,地政学派的土地思想及制度主张不得不以妥协的形式实现,严重制约了土地改革的价值发挥。本文对地政学派同时期的中外土地学说进行研究对比。相较于中国共产党的为了推翻既有的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的土地革命论,地政学派为国民政府设计的土地改革方案则是在既有政治和经济制度框架内寻求农业发展的路径,这是由两者政治党派背景、经济学分析范式、适应经济阶段以及经济目标的不同所决定的。而相较于世界各国的土地改革事业,地政学派的土地改革主张也顺应了资本主义建立和发展以来土地改革的总体趋势,一是对土地私有制的行使范围大加限制,二是扶植农民收购土地,以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地政学派作为民国土地学界的重要组织,其土地思想和学术活动繁荣了民国的土地研究事业。尽管地政学派的土地思想在向土地制度转化的过程中,受到了诸多现实问题的影响而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在一定程度上付诸了实践。尤其是在抗战胜利后,地政学派的土地金融思想在推动台湾省政当局土地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说明地政学派的土地思想在特定历史时期及条件下是能够转化为具有现实张力的政策实践的,其思想内涵对当下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汪平西[10](2019)在《城市旧居住区更新的综合评价与规划路径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空间向外扩张的压力持续增加;但在中央政府“18亿亩耕地红线”的刚性要求下,城市空间增长方式必将逐渐从“外延扩张型”转向“内涵增长型”。在此时代背景下,旧城更新将成为未来我国城市空间增长方式转型的重要举措;相应地,旧居住区更新必然成为这一转型过程中的重要议题。针对以往旧居住区更新理论和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拟将评价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引入到旧居住区更新研究中,搭建了层次化的旧居住区更新综合评价框架;从使用者需求和价值取向的视角,构建了旧居住区更新前和更新后的指标体系与方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旧居住区更新的规划路径。首先,本文对我国旧居住区更新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我国旧居住区更新的主要特征、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其次,本文阐述了旧居住区更新综合评价的概念与内涵,并以评价学理论为基础,构建了旧居住区更新的综合评价框架。再次,本文重点研究了旧居住区更新的现状调查与评价、更新使用后评价的指标体系与方法,并分别以南京市秦淮区三个旧居住区和合肥市西园新村为例进行实证研究。最后,以“评价”为基础分别从整体层面、物质空间层面和社会空间层面提出了旧居住区更新的规划路径。本文主要创新点总结如下:(1)本文将评价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引入到旧居住区更新评价研究中,构建了层次化的旧居住区更新综合评价框架。(2)针对现有旧居住区更新事前、事后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运用层次分析、模型分析、模糊评价等量化方法研究旧居住区更新,进而为旧居住区更新前后的问题诊断、更新时序选择、更新策略制定等提供必要的判定依据。(3)本文以“评价”为基础,提出了旧居住区更新的规划路径。全文约21万字,各类图表172幅。
二、对中国地权模式的现实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中国地权模式的现实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土地经济学的构建:20世纪30-40年代地政学派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地政学派对中国传统土地思想的赓续:历史语境与现实观照的互动 |
三、地政学派对西方土地学说的借鉴:适用性评析与变通性应用的结合 |
四、地政学派土地思想体系的本土化构建:理论阐述与实践导向的统一 |
五、结论与启示 |
(2)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研究(1944-195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重点、难点与创新 |
四、主要人物、概念及相关说明 |
第一章 饶阳县与五公村的自然环境 |
第一节 饶阳县的基本情况 |
一、饶阳县的建置沿革 |
二、饶阳县的自然条件 |
三、饶阳县的人地关系 |
四、自然环境制约下的农家经营行为 |
第二节 五公村的基本情况 |
一、五公村的建置沿革和自然条件 |
二、五公村的人地比例关系和土地分配关系 |
小结 |
第二章 “合伙组”时期的自发组织(1944-1949) |
第一节 从打绳组到土地合伙组 |
第二节 合伙组的迅速扩张与退组风波 |
第三节 抗战胜利至新中国成立前后合伙组的发展 |
小结 |
第三章 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的省、国模范(1950-1951) |
第一节 从“合伙组”到“农业生产合作社” |
第二节 从河北省农业劳模到全国丰产模范 |
小结 |
第四章 一波三折的大社(1952—1955年) |
第一节 初建“大社” |
第二节 “整社” |
第三节 恢复“大社”与尝试向“集体农庄”过渡 |
小结 |
第五章 平稳过渡的高级社(1956-1958) |
第一节 成立高级社 |
第二节 高级社的巩固与发展 |
小结 |
第六章 制度与绩效: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
第一节 合伙组时期的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
第二节 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的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
第三节 大社和高级社时期的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
一、社员入社、出社 |
二、组织系统和干部选举 |
三、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3)孙中山民生主义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1.5 相关概念阐释 |
1.5.1 民生主义的概念 |
1.5.2 民生主义中的经济范畴 |
第二章 孙中山民生主义的时代背景与理论溯源 |
2.1 民生主义形成的时代背景 |
2.1.1 近代中国社会民族危机的持续加剧 |
2.1.2 民族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兴起与发展 |
2.2 民生主义的本体文化根源 |
2.2.1 古代中国社会中的民本思想 |
2.2.2 近代中国社会中的民生理念 |
2.3 民生主义中的西方参系 |
2.3.1 西方经济思潮与政策实践 |
2.3.2 西方社会文化与法律制度 |
2.4 马克思主义对民生主义的现实启示 |
2.4.1 孙中山对共产主义学说的思考 |
2.4.2 十月革命后苏俄的政策实践 |
第三章 孙中山民生主义的思想内涵与发展历程 |
3.1 民生主义的思想内涵 |
3.1.1 “平均地权”是根本 |
3.1.2 “节制资本”是核心 |
3.1.3 “振兴实业”是途径 |
3.1.4 “发展教育”是基础 |
3.2 民生主义的孕育萌芽 |
3.2.1 民生主义的萌芽 |
3.2.2 “平均地权”的提出 |
3.2.3 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设想 |
3.3 民生主义的发展过渡 |
3.3.1 民生主义的宣传 |
3.3.2 《实业计划》的完成 |
3.3.3 教育思想的完善 |
3.4 民生主义的飞跃完善 |
3.4.1 “节制资本”的明确 |
3.4.2 从“平均地权”到“耕者有其田” |
3.4.3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完善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对孙中山民生主义的超越与背离 |
4.1 中国共产党对民生主义的坚持与超越 |
4.1.1 民生主题的坚持 |
4.1.2 政策措施的借鉴 |
4.1.3 理论层面的超越 |
4.1.4 政策措施的超越 |
4.2 中国国民党对民生主义的发展与背离 |
4.2.1 民生主题的继承 |
4.2.2 政策措施的发展 |
4.2.3 民生哲学的发展 |
4.2.4 政策措施的背离 |
第五章 新时代视域下孙中山民生主义的评析 |
5.1 民生主义的内在矛盾 |
5.1.1 对社会主义的认同问题 |
5.1.2 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问题 |
5.1.3 对马克思及其社会理想的认识问题 |
5.2 民生主义的理论价值 |
5.2.1 促进资本主义发展 |
5.2.2 倡导社会主义思想 |
5.2.3 饱含人文主义精神 |
5.3 民生主义的历史贡献与思想局限 |
5.3.1 民生主义在三民主义中的地位 |
5.3.2 民生主义的历史贡献 |
5.3.3 民生主义的局限性 |
第六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合理吸收 |
6.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根本原则 |
6.1.1 把民生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着力点 |
6.1.2 坚持唯物史观的人民主体性 |
6.1.3 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与担当 |
6.2 坚持以发展生产力为物质基础 |
6.2.1 持续发展生产力 |
6.2.2 加强基础设施与实业建设 |
6.2.3 缩小收入差距 |
6.3 坚持以发展农业为基本目标 |
6.3.1 强调农业的基础地位 |
6.3.2 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
6.3.3 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
6.4 坚持以发展教育为重要手段 |
6.4.1 平衡教育资源 |
6.4.2 促进教育公平 |
6.4.3 发展素质教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4)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若干问题 |
2.1.1 自动续期的内涵 |
2.1.2 自动续期的期限问题 |
2.1.3 续期次数问题 |
2.1.4 自动续期有偿无偿的争论 |
2.1.5 自动续期的程序 |
2.1.6 自动续期的立法安排 |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2.3 地上建筑物续期的法律后果 |
2.4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域外研究 |
2.4.1 国内外关于英美法系土地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4.2 国内外关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5 评论与展望 |
3.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
3.1 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的续期因果反馈结构 |
3.2 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的理论构造 |
3.2.1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分立 |
3.2.2 公有土地所有权“公私二重性” |
3.2.3 公有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 |
3.2.4 土地使用权“物债二分” |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分析框架 |
3.3.1 逻辑起点: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债权续期的分野 |
3.3.2 制度内核:土地用益物权续期的有期性与有偿性 |
3.3.3 制度路径:国有与集体土地续期“意思自治”的分异性 |
3.3.4 改革目标:用益物权在地权体系中的轴心地位 |
3.4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及类型化 |
3.4.1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 |
3.4.2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的类型化 |
4.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两大法系下土地权利制度的差异 |
4.2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2.1 英国租赁地产权 |
4.2.2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租业权 |
4.2.3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3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3.1 德国地上权 |
4.3.2 日本借地权 |
4.3.3 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 |
4.3.4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4 两大法系土地权利续期的比较与启示 |
4.4.1 续期的法律关系 |
4.4.2 续期机制 |
4.4.3 续期期限 |
4.4.4 续期有偿性 |
4.4.5 地上物处置 |
5.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
5.1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5.1.1 住宅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
5.1.2 民意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诉求 |
5.1.3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5.2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制度逻辑 |
5.2.1 法定续期权 |
5.2.2 土地出让制度的重大创新 |
5.2.3 续期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 |
5.2.4 防止土地占有不公的长期固化 |
5.3 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有偿性的预期与响应 |
5.3.1 二手房价格与剩余年限的关系 |
5.3.2 特征价格模型及其理论的适用性 |
5.3.3 基于杭州市二手房数据的实证分析 |
5.4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5.4.1 自动续期制度的法定续期机制 |
5.4.2 自动续期的法定义务:年金制 |
5.4.3 不予自动续期的情况及纠纷处理机制 |
6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6.1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6.1.1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范围界定 |
6.1.2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特征 |
6.1.3 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6.2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制度逻辑 |
6.2.1 公私法交融下的合意续期 |
6.2.2 反映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
6.2.3 体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位的相对优越性 |
6.3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6.3.1 合意续期的域外范式 |
6.3.2 申请续期程序 |
6.3.3 续期土地出让金 |
6.3.4 地上物的处理 |
6.3.5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续期 |
6.3.6 续期纠纷的处理机制 |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7.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7.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界定 |
7.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质 |
7.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实践之验视 |
7.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逻辑 |
7.2.1 对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续期 |
7.2.2 保持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
7.2.3 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 |
7.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7.3.1 发送续期通知 |
7.3.2 续期的集体决议 |
7.3.3 续期价格评估 |
7.3.4 行政审核 |
7.3.5 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
7.3.6 土地续期中的纠纷 |
8.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5)“相成相克”: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费孝通的城乡关系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城乡关系“相成相克”概念的提出 |
二、传统城乡关系的“平衡”与相成 |
三、近代城乡关系的相克与分裂 |
四、重建城乡之间的有机循环 |
结 语 |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理由及意义 |
1.1.1 选题理由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基本方法 |
1.4.1 历史的方法 |
1.4.2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
1.4.3 多学科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 |
1.5 基本概念 |
1.5.1 公正 |
1.5.2 公正观 |
1.5.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 |
1.6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问题指向 |
2.1 改革开放以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巨大成就 |
2.2 社会各领域的不公正问题 |
2.2.1 区域、城乡、行业和居民收入差距问题 |
2.2.2 腐败问题 |
2.2.3 民生问题 |
2.2.4 生态正义问题 |
2.3 思想领域的错误公正观 |
2.3.1 平均主义的公正观 |
2.3.2 效率至上的公正观 |
2.3.3 个人权利至上的公正观 |
第3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思想来源 |
3.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民族文化渊源 |
3.1.1 中国古代公正观 |
3.1.2 中国近代公正观 |
3.1.3 中国传统公正观评析 |
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理论基础 |
3.2.1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批判性思维 |
3.2.2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主要内容 |
3.2.3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逻辑进路 |
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理论准备 |
3.3.1 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公正的根本保障 |
3.3.2 权利平等是社会公正的主要内容 |
3.3.3 按劳分配、利益兼顾是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 |
3.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重要借鉴 |
3.4.1 批判视域下的新自由主义公正观 |
3.4.2 借鉴视域下的社群主义公正观 |
第4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历史发展 |
4.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形成与发展的依据 |
4.1.1 经济依据 |
4.1.2 制度依据 |
4.1.3 文化依据 |
4.1.4 社会依据 |
4.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发展阶段划分的依据 |
4.2.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主题的变化 |
4.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理论内容的变化 |
4.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形成 |
4.3.1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公正的根本前提 |
4.3.2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公正的实现过程和目标 |
4.3.3 人民民主、按劳分配、适度平衡是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 |
4.3.4 制度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
4.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丰富 |
4.4.1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
4.4.2 从严治党、保护人权、民主法制是促进社会公正的重大举措 |
4.4.3 实现科学发展是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前提 |
4.4.4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
4.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新发展 |
4.5.1 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理论剖析 |
4.5.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探索 |
4.5.3 习近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 |
第5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内在结构 |
5.1 社会公平正义的地位论 |
5.1.1 社会主义本质体现论 |
5.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论 |
5.1.3 中国共产党执政责任论 |
5.2 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论 |
5.2.1 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是党认识公平正义发展阶段的理论武器 |
5.2.2 远期目标论 |
5.2.3 阶段性目标论 |
5.3 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则论 |
5.3.1 发展经济论 |
5.3.2 效率公平统一论 |
5.3.3 “三位一体”论 |
5.3.4 共享论 |
5.3.5 短板论 |
5.3.6 兜底论 |
5.4 社会公平正义的领域全覆盖论 |
5.4.1 城乡区域公平 |
5.4.2 收入分配公平 |
5.4.3 教育公平 |
5.4.4 社会保障公平 |
5.4.5 公民权利公平 |
5.5 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论 |
5.5.1 党的领导保障论 |
5.5.2 制度保障论 |
5.5.3 法治保障论 |
5.6 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论 |
5.6.1 共识论 |
5.6.2 改革论 |
5.6.3 环境论 |
第6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价值意蕴 |
6.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理论价值 |
6.1.1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中国化的科学理论成果 |
6.1.2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价值支撑 |
6.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实践价值 |
6.2.1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强国凝聚力量 |
6.2.2 为迎接改革开放新阶段的到来奠定思想基础 |
6.2.3 为走出公平正义困境指明方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7)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国内外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的思路 |
1.3.2 研究的方法 |
1.4 研究的内容及创新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 话语体系的要义把握 |
2.1 话语及话语体系的基本概述 |
2.1.1 话语的内涵、特点及功能 |
2.1.2 话语体系的内涵、特点及功能 |
2.2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研究的原初语境及中国逻辑 |
2.2.1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研究的原初语境 |
2.2.2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研究的中国逻辑 |
2.3 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概念厘定 |
2.3.1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概念 |
2.3.2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类型要素 |
2.3.3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主要内涵 |
第3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理论溯源 |
3.1 理论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群众工作话语梳理 |
3.1.1 马克思主义群众工作话语论述 |
3.1.2 列宁主义群众工作话语论述 |
3.2 历史借鉴: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滋养启示 |
3.2.1 传统民本思想对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形成发展的滋养 |
3.2.2 辛亥革命对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形成发展的启示 |
第4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历史发轫 |
4.1 催生马克思主义话语传播并与群众实践结合的国内语境 |
4.1.1 “五四”时期群众性运动的实践洗礼 |
4.1.2 马克思主义话语的传播与论战 |
4.2 唤起中国人民觉醒并推动革命运动高涨的国外语境 |
4.2.1 第一次世界大战对中国及人民群众的影响 |
4.2.2 十月革命、共产国际对中国及先进知识分子的影响 |
第5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形成发展 |
5.1 “照着说”——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移植与实践(1921.7-1927.7) |
5.1.1 “工人运动的怒涛”中俄式话语的全面植入 |
5.1.2 “打倒列强除军阀”对俄式话语的适应性嬗变 |
5.1.3 “农民运动‘好得很’”中国共产党群众观初步萌发 |
5.2 “接着说”——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探索与转换(1927.8-1938.11) |
5.2.1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苏维埃革命话语建构 |
5.2.2 “百分之百布尔什维克”对中国革命实际的背离 |
5.2.3 “发展群众创立新苏区”长征时期的话语调适 |
5.2.4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话语主导权的成功转化 |
5.3 “用着说”——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再造与认同(1938.12—1949.9) |
5.3.1 “兵民是胜利之本”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话语实践 |
5.3.2 “群众路线”话语的创造性表述 |
5.3.3 “人民斗争的新高涨”迎接解放区群众工作话语新发展 |
5.3.4 “第二条战线”开辟蒋管区群众工作话语新阵地 |
5.3.5 “学会管理城市”面临城市群众工作话语新挑战 |
第6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 话语体系:价值、主题和路径 |
6.1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价值意蕴 |
6.1.1 恪守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政治话语 |
6.1.2 阐释中国革命实践语境的理论话语 |
6.1.3 动员群众自觉行动实践的大众话语 |
6.2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主题设置 |
6.2.1 争取革命胜利的政治主题 |
6.2.2 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民生主题 |
6.2.3 密切政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存亡主题 |
6.2.4 事关国家和民族长远利益的战略主题 |
6.3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认同路径 |
6.3.1 强化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嵌入及主导作用 |
6.3.2 满足群众物质利益基础上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
6.3.3 注重制度建设以实现群众有效政治参与和政治认同 |
6.3.4 区分不同阶级阶层群众的资源整合与社会认同 |
6.3.5 以群众路线导引群众工作认知范式与话语系统 |
6.3.6 将群众“组织起来”走“延安道路” |
第7章 马克思主义“三化”进程中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的经验、反思和启示 |
7.1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建构的基本经验 |
7.1.1 坚定和笃信理论自信是前提 |
7.1.2 实现和扞卫群众利益是基础 |
7.1.3 创新和强化意识形态建设是关键 |
7.1.4 建设和净化党政组织是保证 |
7.1.5 凝聚和赢取党心民心是根本 |
7.2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建构的历史反思 |
7.2.1 话语体系模式化与群众工作中的盲动主义 |
7.2.2 话语体系僵化与群众工作中的教条主义 |
7.2.3 话语体系神圣化与群众工作中的个人崇拜 |
7.3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建构的现实启示 |
7.3.1 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群众工作中的创造性领导 |
7.3.2 树立正确人民利益观是群众工作话语体系合法性的根本所在 |
7.3.3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本质在于永远保持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 |
7.3.4 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与政治认同的话语优势 |
7.3.5 提升话语传播能力适时抢占群众工作意识形态制高点 |
7.3.6 立足国情汲取优秀传统文化以涵养群众工作话语体系 |
结语 群众工作话语体系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 |
(8)“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研究(1933-194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述评 |
一、关于民国时期土地思想的研究 |
二、关于地政学派及其土地思想的研究 |
三、关于地政学派思想来源的研究 |
第三节 主要研究任务与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政学派的创立和发展 |
第一节 地政学派的创立背景 |
一、国外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掠夺 |
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严峻挑战 |
第二节 地政学派的创立概况 |
一、地政学派的初期发轫 |
二、地政学派的正式成立 |
三、地政学派的组织发展 |
四、地政学派的成员群体 |
第三节 地政学派的学术活动和教育事业 |
一、举办年会 |
二、发行刊物 |
三、出版书籍 |
四、兴办地政教育 |
第二章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渊源与制度经济学架构 |
第一节 地政学派的理论指导 |
一、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理论 |
二、亨利·乔治的“单一税”理论 |
三、达马熙克的土地改革理论 |
第二节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的制度经济学架构 |
一、制度变迁及土地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地政学派的土地制度变迁分析 |
第三章 平均地权:地政学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土地问题剖析 |
一、土地问题的界定 |
二、土地政策的内涵 |
第二节 对土地改革纲领的研究 |
一、“平均地权”诠释 |
二、“耕者有其田”诠释 |
第三节 土地改革的政策主张 |
一、设置地政机关作为推行主体 |
二、推广土地整理作为基础前提 |
三、落实地价税制作为核心举措 |
四、改革租佃制度作为耕者保障 |
五、规划市地利用作为城建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土地金融:地政学派的政策支柱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土地金融问题剖析 |
一、土地金融的界定 |
二、土地金融发展瓶颈的成因 |
第二节 对融通土地资金必要性的研究 |
一、对土地金融与“平均地权”关系的探讨 |
二、对土地金融与“地尽其利”关系的探讨 |
三、对土地金融与工业化关系的探讨 |
四、对土地金融与城市改造关系的探讨 |
第三节 土地金融体系的构建主张 |
一、设立土地银行作为专营机关 |
二、发行土地债券作为资金来源 |
三、完善农业保险作为风险补偿 |
四、发展合作信用作为有益补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现代治理:地政学派的配套设计 |
第一节 对土地法制现代化的思考 |
一、修改《土地法》的探讨 |
二、推动土地纲领入宪的倡议 |
第二节 对人地关系现代化的探讨 |
一、土地人权保障论 |
二、内地殖民政策论 |
第三节 对土地利用现代化的分析 |
一、土地生产技术应用观 |
二、土地经营方式改良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地政学派对同时代中外土地思想的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研究 |
一、对原中共红色区域的土地政策研究 |
二、地政学派受到的中国农村派辩驳 |
第二节 国外土地政策的研究 |
一、世界土地制度发展的趋势 |
二、部分国家土地改革运动的特点 |
第七章 地政学派的学术贡献和应用价值 |
第一节 地政学派与民国土地研究发展 |
一、对中国传统土地思想的传承与创新 |
二、对孙中山土地思想的阐述与发展 |
三、对民国土地思想研究的引领与繁荣 |
第二节 地政学派与民国土地政策实践 |
一、以推进土地改革事业为政治追求 |
二、参与国民政府土地理论阐述和政策设计 |
第三节 为台湾土地改革积累经验 |
一、夯实台湾农地改革的基础准备 |
二、完善土地金融与土地行政体系 |
第八章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来土地制度变迁 |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土地制度演变 |
二、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1978年间的土地制度演变 |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演变 |
第二节 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土地产权制度性缺失 |
二、土地金融供给不足 |
三、土地规模化经营受限 |
第三节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的现实启示 |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
二、发展土地金融市场 |
三、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
附录 |
地政学派主要成员简介 |
地政月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城市旧居住区更新的综合评价与规划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1.3 概念界定 |
0.2 国内外旧城更新研究述评 |
0.2.1 样本选取与样本描述 |
0.2.2 国内旧城更新研究进展 |
0.2.3 国外旧城更新研究进展 |
0.2.4 国内外旧城更新研究反思 |
0.2.5 国内外研究总结 |
0.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0.3.1 研究目标 |
0.3.2 研究内容 |
0.4 研究方法与框架 |
0.4.1 研究方法 |
0.4.2 研究框架 |
第一章 中国城市旧居住区更新的现状与问题 |
1.1 我国旧居住区更新的发展历程 |
1.1.1 计划经济时期的旧居住区更新(1949~1978 年) |
1.1.2 改革开放初期的旧居住区更新(1978~1998 年) |
1.1.3 市场经济时期的旧居住区更新(1998~2010 年) |
1.1.4 旧居住区更新的价值转向(2010 年以后) |
1.2 我国旧居住区更新的主要特征 |
1.2.1 更新趋于全面、综合、整体、系统、可持续发展 |
1.2.2 更新目标受经济因素影响,强调社会效益的发挥 |
1.2.3 更新方式因更新主体不同而存在差异 |
1.2.4 更新参与体现为多方利益的博弈 |
1.3 我国旧居住区更新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矛盾 |
1.3.1 鉴于开发商、政府和居民三个利益群体的矛盾 |
1.3.2 出于传统与现代认知的冲突 |
1.3.3 基于大规模拆迁与小范围更替方式的纠结 |
1.4 我国旧居住区更新产生问题的原因 |
1.4.1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健全 |
1.4.2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缺失 |
1.4.3 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方法滞后 |
1.4.4 城市更新决策机制的不完善 |
1.4.5 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健全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旧居住区更新相关理论基础 |
2.1 更新的动因:对社会、经济、政治因素变化的分析 |
2.1.1 需求理论:对社会因素变化的分析 |
2.1.2 租隙理论:对经济因素变化的分析 |
2.1.3 新自由主义政策论:对政治因素变化的分析 |
2.2 更新的目标:人类对可持续住区的追求 |
2.2.1 居住环境的可持续性内涵辨析 |
2.2.2 人与环境和谐共生居住模式的提出 |
2.3 更新的评判标准:对旧居住区更新的衡量 |
2.3.1 国外旧居住区更新的评判标准 |
2.3.2 国内旧居住区更新的评判标准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城市旧居住区更新的评价理论与体系构建 |
3.1 评价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
3.1.1 概念阐述:评价、综合评价与评价体系 |
3.1.2 评价流程:评价的基本流程与步骤 |
3.1.3 评价方法:相关综合评价方法汇总 |
3.1.4 评价主体:居民、政府、规划师、市场 |
3.2 旧居住区更新评价的内容与意义 |
3.2.1 旧居住区更新评价的内涵 |
3.2.2 旧居住区更新评价的内容 |
3.2.3 实施旧居住区更新评价的意义 |
3.3 旧居住区更新评价的技术方法 |
3.3.1 访谈 |
3.3.2 实地观察 |
3.3.3 问卷调查 |
3.3.4 文献研究 |
3.3.5 认知地图 |
3.3.6 数据分析 |
3.4 体系建构:旧居住区更新的综合评价体系 |
3.4.1 评价程序:旧居住区更新评价的流程分解 |
3.4.2 评价标准:制定原则、制定依据与相关参照标准 |
3.4.3 指标体系:设置原则、构建过程与体系建构 |
3.4.4 权重设置:权值评价与层次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城市旧居住区更新现状调查与评价 |
4.1 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
4.1.1 概念阐述:现状调查的内涵 |
4.1.2 理论基础: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的引入 |
4.1.3 流程架构:现状调查与评价的流程整合 |
4.2 体系构建:旧居住区更新现状综合评价体系 |
4.2.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意义与思路 |
4.2.2 旧居住区现状评价的主要因素 |
4.2.3 现状调查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4.3 权重设置: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
4.3.1 权重方法的选择 |
4.3.2 层次分析法计算流程 |
4.4 模型建构:旧居住区更新现状评价模型 |
4.5 实证研究:以南京市秦淮区旧居住区现状调查与评价为例 |
4.5.1 评价主体与评价对象选择 |
4.5.2 调查问卷与数据采集 |
4.5.3 调查结果统计与分析 |
4.5.4 现状综合评价及其结果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城市旧居住区更新使用后评价 |
5.1 使用后评价(POE)概念解析 |
5.1.1 使用后评价的内涵与特征 |
5.1.2 使用后评价的类型与层次 |
5.1.3 使用后评价的功能与意义 |
5.1.4 使用后评价在旧居住区更新中的意义 |
5.2 使用后评价在旧居住区更新中的应用 |
5.2.1 概念解析:旧居住区更新使用后评价内涵 |
5.2.2 流程解析:旧居住区更新使用后评价流程 |
5.3 旧居住区更新使用后评价的指标体系构建 |
5.3.1 文献回顾 |
5.3.2 旧居住区更新使用后评价指标体系 |
5.3.3 旧居住区更新使用后评价指标体系特征 |
5.4 旧居住区更新使用后评价标准与量化方法 |
5.4.1 评价标准的确定 |
5.4.2 层次分析法与权重设置 |
5.4.3 模糊综合评价的原理与方法 |
5.5 实证研究:以合肥市西园新村更新使用后评价为例 |
5.5.1 西园新村概况 |
5.5.2 研究设计 |
5.5.3 调查结果统计与分析 |
5.5.4 指标权重计算 |
5.5.5 模糊综合评价 |
5.5.6 问题分析与总结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城市旧居住区更新的规划路径 |
6.1 城市旧居住区更新的总体思路 |
6.1.1 确定合理的更新单元 |
6.1.2 正确处理旧居住区建筑实体的存留 |
6.1.3 保持旧居住区空间的异质性 |
6.2 物质空间更新规划路径 |
6.2.1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 |
6.2.2 旧居住区功能优化 |
6.2.3 道路系统组织架构 |
6.2.4 公共空间重构 |
6.3 社会空间更新规划路径 |
6.3.1 居住区同质与异质的理性思辨 |
6.3.2 居住区人口构成及其空间分布相关研究 |
6.3.3 有机混合的空间模式分析和模型建构 |
6.3.4 混合住区人口构成及空间分布调整策略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本文创新点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后记 |
四、对中国地权模式的现实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土地经济学的构建:20世纪30-40年代地政学派的探索[J]. 王玉,程霖. 财经研究, 2022
- [2]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研究(1944-1958)[D]. 樊孝东. 河北大学, 2020(03)
- [3]孙中山民生主义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宋浠睿. 吉林大学, 2020(08)
- [4]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D].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2020(06)
- [5]“相成相克”: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费孝通的城乡关系论[J]. 李金铮. 中国社会科学, 2020(02)
-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研究[D]. 陈文林.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1)
- [7]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话语体系研究[D]. 陈杰.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7)
- [8]“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研究(1933-1949)[D]. 王玉.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9(10)
- [10]城市旧居住区更新的综合评价与规划路径研究[D]. 汪平西. 东南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