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谈银监会设立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管(论文文献综述)
王毅[1](2020)在《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文中指出纵观中国经济发展史,开放与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主题,中国经济走过的历史实践中以开放为起点取得了诸多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回望百余年前,中国本土市场随鸦片战争首次开放,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开始由封建传统向近代化转型。尽管西方垄断资本主义和封建政府控制并阻碍了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转型进程,但历史可见的是,旧式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实现了部分的现代金融转型,并且本土金融业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垄断市场前便出现了现代金融业的雏形——新式银行。从对这段重要的开放历史的研究中发现,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被动的开放环境中展现了积极、主动转型的一面,在近代化转型的时代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史为鉴,1840-1927年间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呈现的强大生命力和内生性动力值得被历史铭记并为当前中国本土银行业在深化开放环境中提供借鉴。在经历战乱、新中国计划经济建设后,1978年,改革开放再次打开了中国封闭市场的大门,与1840年不同的是,这一次的市场开放是中国自己选择的主动开放。中国金融市场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扩大开放程度,同时,中国本土银行业在开放环境中加强自身改革、完善内部结构,从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出发,通过渐进式增量改革,最终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本土银行业格局。伴随中国金融市场开放规模不断扩大,在外部竞争压力下,本土银行业在竞争与学习中稳步发展,本土银行机构职能逐步清晰,银行实力和竞争力显着提升,当前扩大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银行部门参与竞争夯实基础。以史为鉴,回顾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部门的发展实例,银行这一经济部门窗口展现了包括又不限于金融业发展中的“中国道路”、“中国案例”的成功之处,同样成为今后中国本土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机构参与国际竞争中可以借鉴的历史蓝本。回顾并专门研究近代1840-1927年和1978年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开放条件下的发展历史,最重要的意义是挖掘其中涵盖的发展规律和理论价值,以为当下借鉴。就当前中国本土银行部门面临的发展环境而言,2016年中国入世15年缓冲期结束后,在西方国家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全面否定的冲击下,经济发展的外部不利因素不断影响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特别是自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上任以来,“美国优先”战略的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引起中美间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中美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上升,导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出现频繁波动。在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全新格局中,中国坚持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对内统筹改革,对外深化开放。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金融开放的12条具体举措;2019年,国务院再次出台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标志着中国金融开放进入快车道。在新一轮开放和发展战略中,如何正确把握中国银行部门的发展方向是当前中国银行业变革中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借鉴全球先进理念革新思维,另一方面需要更多地深入回顾并总结中国金融发展实践中的历史经验。“学史可以看成败、鉴得失、知兴替”,在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实践中获取、总结发展经验,以史为鉴,无疑对深化开放背景下中国本土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从理论上讲,金融开放对一国或地区特别是金融发展落后的国家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金融开放能够带给本国相对廉价的国际资本,改善一国投资结构,优化金融结构,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因而,金融开放往往成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转型的开端,落后国家的金融部门纷纷走上变革之路。然而,落后国家金融部门往往容易在金融开放中脱离本土实际,在西方国家的牵制中走上“依附他人”的发展之路。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理论成为发展中国家解决金融抑制问题的主要手段,但在多国或地区的实践中看,西方国家的金融发展理念并不具备普适性,大多数发展中金融改革最终因金融危机被迫暂停或永久性搁浅。2008年,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发展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使得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金融开放以及新古典主义的自由放任发展策略。以往实践经验带来的反思是,在金融开放背景下,究竟怎样的发展路径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金融部门实现“追赶”?中国作为金融后发国家的“试验场”,其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历史具有怎样的特征?中国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案例能够为未来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带来怎样全新的理论借鉴?为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回顾历史,结合实证研究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这一命题进行科学阐述。为了实现这一命题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本文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思路展开,以历史视角对中国自近代以来两时段金融开放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在理论分析和历史阐述后,结合实证分析方法验证本文在中国案例研究中总结出的相关历史经验以及提出的相关结论,最后在以史为鉴基础上提出发展展望。依照这样的分析思路,本文主要设置以下6章内容:在文章第一部分(包括第1章)介绍本文写作的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在写作背景基础上介绍文章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同时,引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分析部分(包括第2章、第3章、第4章)。其中,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并且在对已有成果进行评述的基础之上指出已有研究仍存问题或漏洞,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第三章介绍近代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变迁历程,以市场开放为起点,分析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在华银行对本土金融业的资本侵略事实以及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通过对近代开放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的回顾,对近代时期被动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金融业的发展作以总结。第四章对中国金融开放的第二个关键时期,即改革开放后金融市场开放进行理论分析,从中央银行职能的建立和完善,体制内银行部门的发展以及体制外本土银行业的创立分别进行讨论。根据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分析,在市场开放的不同阶段对本土银行体系的发展进行深入探讨。本文认为,通过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这一主题进行理论分析,在中国案例两时段的纵向比较中可知,开放背景下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应当以本土特征和本土优势为基础,实施适应本土结构的发展战略;而市场开放的态度将直接决定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转型的彻底性,在这一方面,历史发展的案例已经给出答案。同时,历史地印证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本土银行业变革的成功,即坚持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第三部分(包括第5、6章)是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这一部分以近代被动开放和改革开放后主动开放两时段分别进行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之间的实证研究。第五章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对影响近代时期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转型发展的因素进行整合、验证。第六章利用面板回归模型和动态面板模型对主动开放下本土银行业的发展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包括第7章)基于前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对中国金融开放两时段的发展历史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以史为鉴,提出对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进一步发展的启示。本文历史地梳理了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脉络,对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经验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学方法对发展规律进行科学阐述。肯定了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以本土结构为基础,以开放学习结合本土优势进行渐进式发展的成功经验以及内生性发展动力的关键作用,这一历史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出有别于其他视角的发展建议,对当前及未来中国银行业开放发展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部门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刘翠燕[2](2020)在《H市银保监分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 ——以广发银行H分行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当前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稳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关乎着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并影响着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持续健康地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涉及民生稳定问题,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我国金融业对全球开放的步伐正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而不断地加快,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必然将面临比以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监管部门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的任务也会愈发艰巨,难度也将会更大。广发银行作为我国第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开展全球化进程,并经历了持续的发展和创新,广发银在过去曾取得过一些发展成就,但随着业务发展,也逐步沉淀了不少的风险隐患。所以说,关于银保监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各种经营行为监管的研究,对于提高股份制商业银行适应监管的能力而言,是有帮助的。并且有利于它们迎接及应对各种新的金融全球化或者市场化机遇。本文试图从广发银行的角度出发进行相关研究,为丰富研究的理论依据,文章先是从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出发,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进行相应的探讨,并在总结中外各学者对于政府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研究的目的及内容。其次,文章对银行监管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总结,从而指出国内外学者针对银行业监管的研究在视角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但现有的研究成果在诸如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准入退出机制建设、监管方式创新、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构建全流程的风险监管体系等相关方面的深入研究相对比较少,这也就成为本文研究的一个主要突破口。文章主要从上述几个方面为切入点研究分析当前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情况。通过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历程的描述,可以了解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了解相对应时期的银行监管思路及方法有较大的的帮助,通过对中外银行监管历程和思路的对比,可以查漏补缺,发现当前监管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方向,有利于拓宽思考监管问题的思路。文章立足于当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实际发展水平和监管情况,通过分析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史和现状,并通过监管事件案例深入分析,论述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例如:一是市场准入机制执行流于形式;二是当前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业务监管检查方式已不适应银行业的发展和监管要求;三是监管信息的分析及综合运用不足;四是缺少完善的监管体系来对银行业务的全流程进行监管,导致事前预警不足,事中控制不到位,过分偏重于事后监管的风险处置模式。对广发银行H分行的风险案例事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地方监管机构在市场准入审核上缺乏主动权及主动作为,机构准入过分偏向于银行自身的发展需求,同时对银行业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核过于形式化和被动审批,对业务产品的推广也不一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客户群体情况;二是监管方法、监管手段相对滞后;三是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监管信息共享及开发运用不足;四是风险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通过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相应的剖析,从而提出完善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的监管对策建议,包括: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监管方式的创新发展,例如升级监管技术和手段,完善对监管者的监督及考核;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完善监管机构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二是畅通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整合监管资源,建立监管协作机制;构建全流程的风险监管体系,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全流程监管体系,查漏补缺完善监管流程,加强对银行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流程监管。重新构建完善的监管流程,离不开监管人才队伍人力资源的储备,只有不断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才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通过业务运营监控、创新信息综合分析平台、细化风险内控等方面来指导、完善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稳健经营的持续监管。多方面完善监管制度、监管体系、监管流程,才能使监管不断适应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障并促进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减少银行业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
何松龄[3](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提出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尚佳冰[4](2020)在《子公司制转型下A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规模化和创新化发展,资产管理行业的市场主体呈现多样化增长趋势,金融创新业务和创新产品不断增多,已正式进入“大资管时代”。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引导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资管行业重要参与主体商业银行要实现打破刚兑、净值化管理、结构转型和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转型困难重重,需要顺应监管政策,建立理财子公司,将理财业务独立化运作。在机构化、独立化、市场化的转型中,以崭新身份与各类资管主体同台竞技、平等竞争。A银行在资管行业所占份额大,并且发展历程长,一直处于资管行业的龙头地位,也是第一批通过银保监会理财子公司筹建批复的银行。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案例研究、对比分析和定性分析等方法,结合相关数据及资料,系统性的对于子公司制转型下A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作为刚从母行承接理财业务的子公司——A银理财,在成立初期面临着众多问题与挑战。从战略布局来看,理财子公司在母行资产管理布局中定位不明确,高度依赖母行资源的同时与A银行的其他资管类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从理财业务的产品、投资以及销售三方面进行分析:在理财产品方面,子公司处置母行存量理财资产转置困难的同时难以兼顾新产品的研发,理财产品种类较少;在投资能力方面,子公司目前投资能力不适应扩大的可投资领域,投资研究专业人才短缺;在理财销售方面,子公司目前客户资源集中来源于母行过于单一,并缺少对投资者的理财教育工作。从理财业务背后的支持保障来看,理财业务的科技助力发展能力弱,对新监管制度的适应性有待提升,风险管理体系不够全面。结合A银行及其子公司自身优势,并借鉴国外商业银行资管业务和国内同类资管公司发展经验,针对子公司制转型下理财业务的发展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A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强化与母公司的战略协同与业务联动,找准在未来大资管生态圈中的自身定位。二是优化理财产品体系,建立净值化管理为核心的理财产品体系并设计理财转让业务。三是建设专业投资研究体系,组建高水平投资研究团队的基础上打造内外合作的投资研究体系。四是重构销售链条,增扩营销渠道并加强投资者教育。五是增强理财业务发展的科技、合规及风险保障支持。
钱俊成[5](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认为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李其成[6](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陆岷峰,时磊,李立群,李琪,安嘉理[7](2019)在《奋斗足迹:五大阶段谋成长》文中指出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经济体制渐进式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之路经历了长期的探索与创新过程。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为标志,可以将中国银行业70年的发展分为两大时期: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发展时期和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发展时期。其中,1949-1978年的计划经济阶段,为服务"一化三改造"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国银行业充当着"第二财政",承担财政出纳的任务,负责信贷资金的调配和流转;1979年至今的市场经济阶段,
许立成[8](2019)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银行监管制度的演进逻辑与未来展望》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系统地梳理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银行监管的演进轨迹及特点,并从中得出三个基本结论:一是经济金融的变化深刻影响银行监管制度的变迁,监管的理念引领监管的变革;二是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主要体现为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渐进变迁方式,金融风险暴露常常是监管体制改革的催化剂;三是随着经济金融的转型变革,在不同时期银行监管制度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先后经历了指令型、发展型、专业型、监管型四个阶段。下一步,关键是要精准定位银行监管的核心职责,增强银行监管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打造高质量银行监管供给体系,推动银行监管机构从行业利益的代表者真正转变为公众利益的守护者。
周中雄[9](2019)在《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商业银行在近几年发展迅速,资产规模越做越大,经营利润逐年上升,这些变化的发生离不开商业银行对信息科技的开发和利用。但是信息科技的使用也让商业银行面临着很多风险,积极面对这些风险需要商业银行自身不断加强信息科技安全在技术和制度方面的建设,同时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等政府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科技建设有监管职责。本文通过参照国内外大量银行业监管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方面的资料例子,以监管一线工作人员的视角梳理研究了我国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建设情况的监管工作,在研究了国内外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现状和理论的基础上,分析研究了国外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的经验,阐述了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现状从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的主体、主要内容、法律依据、主要手段和执行过程等方面进行了梳理概述,采用非结构化访谈等多种研究方法,使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发掘了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监管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监管手段运用不够充分、监管资源配备明显不足、多头负责造成重复监管等四方面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对问题原因进行了分析,以期明白来龙去脉,最后就如何完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提出了转变理念充分运用监管手段、丰富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水平、建立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借鉴先进经验健全法制体系等四个方面的建议,以期给后期的监管思路和具体方法提供借鉴。
钱清华[10](2019)在《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村镇银行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式实现精准扶贫、支农支小的政策目标,主要面向对象为“三农”以及小微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形式或个人,在十二年的发展过程中村镇银行基本维持稳定运营的状态,但宽进严管的监管方式加大了监管难度。面对金融业乱象滋生的现状,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的监管职责,对违规行为进行规制,对村镇银行的监管问题进行总结并且分析原因,立足于支农扶贫的市场定位,寻求适宜村镇银行发展的监管道路,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基本权益,完善村镇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并且建立起健全完善的村镇银行规制机制。本文的引言部分主要表述了本篇论文的选题背景,表明本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分析研究问题的思路,以及本篇论文在写作中可能实现的创新之处。第二章,分析村镇银行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区别,立足其“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从理念、标准和方式上分析村镇银行监管的重点,引出村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第三章,简要分析村镇银行从试点发起设立到现在的政策转变,按照目前村镇银行的经营情况和监管问题,可以转变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推动村镇银行监管向从严规制转变,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基本权益,来达到维护农村金融环境的公平、高效。我国村镇银行监管目前存在诸多问题,自原银监会废止了设立村镇银行时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之后,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就一盘散沙,致使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权威性,监管主体也存在权责不明的现象,给农村金融环境带来恶劣影响,在这个形势下,监管理念也应当调整,推行严进严管的监管方式。第四章,从上一章的阐述的村镇银行乱象入手,分析村镇银行监管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银行逐利本质导致支农支小的政策目标完成状况出现偏差,另一方面就是制度建立缺乏合理性,监管主体权责不清的背后原因是监管部门力量薄弱,更重要的一个原因还是村镇银行内部制度构建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到位现象频发,使得村镇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第五章,针对村镇银行监管弊端提出具有可操作性且贴合实际的改善建议,整合目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村镇银行监管方式进行改进,建立起内外部协调一致的监管制度,完善我国公平有序的农村金融环境。
二、试谈银监会设立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谈银监会设立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结构安排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基础理论与相关文献评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对金融开放的理解 |
2.1.2 对中国金融开放阶段的历史界定 |
2.1.3 对被动开放和主动开放的理解 |
2.1.4 对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界定 |
2.1.5 对发展的理解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内生增长理论 |
2.2.2 自组织理论 |
2.2.3 理论基础的适用性分析 |
2.3 相关文献评述 |
2.3.1 市场开放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
2.3.2 1840-1927年间中国本土金融机构的发展 |
2.3.3 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业发展 |
2.3.4 对现有文献的评价 |
第3章 被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840-1927年) |
3.1 五口通商与近代金融市场被动开放 |
3.2 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银行对华资本牵制 |
3.2.1 外国在华银行市场进入及市场垄断 |
3.2.2 外国在华银行对旧式金融机构的资本牵制 |
3.2.3 中外金融机构互动实质:资本侵略 |
3.3 旧式金融机构的历史沉浮 |
3.3.1 本土钱庄的近代化转型 |
3.3.2 本土票号的时代衰落 |
3.4 现代银行业的曲折探索 |
3.4.1 发展背景:外商银行干涉与封建势力阻挠 |
3.4.2 “官护”银行兴起阶段 |
3.4.3 华资银行新设阶段 |
3.4.4 本土银行业联合发展阶段 |
3.5 历史价值评价 |
第4章 主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后) |
4.1 改革开放与中国金融市场主动开放 |
4.2 市场开放与中国银行业“顶层设计”(1978-2001年) |
4.2.1 “开大门”的金融开放 |
4.2.2 建立中央银行制度 |
4.2.3 探索国有银行改革 |
4.2.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搭建二级银行体系 |
4.3 扩大对外开放后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调整(2001-2008年) |
4.3.1 全面对外开放 |
4.3.2 准确定义中央银行地位 |
4.3.3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
4.3.4 “准体制外”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化改革 |
4.3.5 发展城市商业银行 |
4.3.6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本土银行业增量改革 |
4.4 后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多元化布局(2008年后) |
4.4.1 中国银行业“走进”国际视野 |
4.4.2 中央银行制度完善 |
4.4.3 农村金融机构深化发展 |
4.4.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建立多元银行体系 |
4.5 历史价值评价 |
第5章 被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5.1 实证分析背景 |
5.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2.1 研究方法 |
5.2.2 研究对象 |
5.2.3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3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 |
5.3.1 研究假设 |
5.3.2 研究方法介绍 |
5.3.3 样本的基本特征与相关性分析 |
5.3.4 验证性因子分析 |
5.3.5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5.3.6 中介效应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主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6.1 变量介绍及数据来源 |
6.1.1 数据来源 |
6.1.2 研究模型介绍 |
6.1.3 变量介绍 |
6.1.4 变量基本统计量 |
6.1.5 共线性和相关性检验 |
6.2 主动开放影响实证分析 |
6.2.1 全样本分析 |
6.2.2 第二阶段分析 |
6.2.3 第三阶段分析 |
6.3 不同银行异质性影响分析 |
6.3.1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 |
6.3.2 股份制商业银行 |
6.3.3 城市商业银行 |
6.3.4 农村商业银行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内生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6.6.1 全样本影响结论 |
6.6.2 不同阶段影响结论 |
6.6.3 不同类型银行影响结论 |
第7章 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逻辑、特征、经验及启示 |
7.1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逻辑 |
7.1.1 历史的变迁:两次金融开放的变迁递进 |
7.1.2 政策(环境)的变迁:不同政策效能的变迁差异 |
7.1.3 理念的变迁:金融机构变迁发生的关键 |
7.2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特征 |
7.2.1 以金融开放作为发展起点 |
7.2.2 以渐进式改革作为发展思路 |
7.2.3 以个体发展带动整体变革 |
7.2.4 以增量改革促进存量改革 |
7.2.5 以机构改革和功能完善协调推进机构发展 |
7.3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经验 |
7.3.1 以发挥本土优势为导向 |
7.3.2 在开放学习中坚持本土适应性 |
7.3.3 发挥主体的内生性带动作用 |
7.3.4 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动力 |
7.3.5 坚持发展的与时俱进 |
7.3.6 结合宏观调控与微观主体能动性 |
7.4 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发展启示 |
7.4.1 立足国情:保持对外开放与国家战略的一致性 |
7.4.2 依托本土:激发本土银行部门发展的自觉能动性 |
7.4.3 政府定位:完善金融开放中的政府作用 |
7.4.4 以史为鉴:推广金融发展实践和理论的中国方案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表 |
致谢 |
(2)H市银保监分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 ——以广发银行H分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研究的意义 |
2.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目的与内容 |
1.研究的目的 |
2.研究的内容 |
(五)研究方法以及论文基本框架 |
1.研究方法 |
2.论文框架图 |
二、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概念 |
2.银行监管概念及其目标 |
(二)理论基础 |
1.政府管制俘获理论 |
2.政府规制中的公共利益理论 |
三、H市银保监分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现状 |
(一)银行业监管的发展概况 |
1.国内外银行业监管发展概况 |
2.银保监会监管的发展概况 |
3.广发银行的发展概况 |
(二)H市银保监分局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
1.H市银保监分局的机构搭建 |
2.H市银保监分局的职能 |
(三)H市银保监分局监管机制的基本框架 |
1、监管范围 |
2、监管方式 |
(四)H市银保监分局监管的必要性 |
1.银行业信息不对称 |
2.银行业的负外部性 |
(五)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现状及案例分析 |
1.监管现状 |
2.案例典型性分析 |
四、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市场准入机制执行流于形式 |
2.业务监管方式呆旧,不适应银行业务的创新发展 |
3.信息综合分析及运用较为缺失 |
4.对银行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监管体系不完善 |
(二)探究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1.地方监管机构在市场准入审核上缺乏主动权及主动作为 |
2.监管方法、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
3.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监管信息共享及开发应用不足 |
4.风险监管措施不到位,体系构建不完整 |
五、完善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对策 |
(一)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
1.建立健全监管法律制度,规范监管权限 |
2.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
(二)加强监管方式的创新发展 |
1.升级监管技术和手段 |
2.完善对监管者的考核及监督 |
(三)构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1.建立健全H市银保监分局与广发银行H分行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2.建立健全H市银保监分局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四)构建全流程风险监管体系 |
1.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全流程监管体系 |
2.重构全流程监管框架体系,查漏补缺完善监管流程 |
3.加强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子公司制转型下A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四节 内容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A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
第一节 A银行及其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
一 A银行简介 |
二 A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
三 A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变化 |
第二节 A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现状 |
一 A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历程 |
二 A银行理财子公司组织架构 |
三 A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分析 |
四 A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现状 |
第三章 子公司制转型下A银行理财业务现存问题 |
第一节 理财子公司在A银行资产管理布局中定位不明确 |
一 理财子公司与A银行关系转变困难 |
二 理财子公司与A银行其他子公司形成利益冲突 |
第二节 理财业务产品现存问题 |
一 存量理财资产转置难 |
二 新产品开发困难且品类较少 |
第三节 理财业务投资现存问题 |
一 不适应新投资领域 |
二 投资研究人才不足 |
第四节 理财业务销售现存问题 |
一 客户资源过度依赖母行 |
二 投资者教育工作不到位 |
第五节 理财业务发展保障现存问题 |
一 科技助力理财子公司发展能力弱 |
二 对新监管制度的适应性有待提升 |
三 理财子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不全面 |
第四章 子公司制转型下A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
第一节 强化理财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战略协同与业务联动 |
第二节 优化理财产品体系 |
一 建立符合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体系 |
二 设计理财转让业务 |
第三节 建设投资研究体系 |
一 重视投资团队的建设 |
二 加强投资研究体系建设 |
第四节 重构理财销售链条 |
一 营销渠道多元化 |
二 加强投资者教育 |
第五节 增强理财业务发展保障 |
一 科技保障 |
二 合规保障 |
三 风险保障 |
第五章 结论及展望 |
第一节 总结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5)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奋斗足迹:五大阶段谋成长(论文提纲范文)
1949-1977年萌芽·新中国金融“从无到有” |
七十年行业记忆 |
大一统银行体制 |
中国人民银行创建 |
发行人民币 |
初设金融机构 |
1978-1993年起步·走向“真正的银行” |
七十年行业记忆 |
专业银行设立 |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
企业化经营 |
股份制银行组建 |
银行业对外开放 |
1994-2003年求变·商业化改革启动 |
七十年行业记忆 |
政策性银行设立 |
国家专业银行转变 |
资产管理公司设立 |
股份制银行快速发展 |
农村信用社改革 |
城市信用社改革 |
法制化、市场化转变 |
2004-2013年收获·迎来“黄金十年” |
七十年行业记忆 |
分业监管体系建立 |
开启股份制改造 |
“走出去”战略实施 |
农信社第三次改革 |
中小银行快速发展 |
2014年至今变革·再次蝶变 |
七十年行业记忆 |
金融监管迈入新时代 |
回归本源高质量发展 |
金融科技重塑银行业生态 |
(8)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银行监管制度的演进逻辑与未来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银行监管制度演进的轨迹及特点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银行监管(1949—1977年) |
1. 在银行管理上,实行“大一统”管理模式。 |
2. 在监管方式上,主要采取计划控制。 |
(二)改革开放后的银行监管(1978年至今) |
1. 人民银行承担银行监管职责时期 |
2. 原银监会和银保监会承担银行监管职责时期 |
三、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银行监管制度演进的逻辑 |
(一)经济金融变化深刻影响银行监管制度的变迁,监管理念引领监管制度的变革 |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主要体现为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渐进变迁方式,金融危机常常是监管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
(三)随着经济金融的转型变革,在不同时期银行监管制度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
四、政策建议 |
(9)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文献简要述评 |
(三)理论工具 |
1、新公共服务理论 |
2、金融监管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
1、研究目标 |
2、研究内容 |
(六)创新与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现状 |
(一)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相关概念 |
1、商业银行 |
2、商业银行信息科技 |
3、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 |
(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
1、金融稳定需要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 |
2、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优质产品服务的强烈需求 |
3、商业银行对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引起更多风险 |
(三)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的执行主体 |
1、中国人民银行 |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3、公安部 |
(四)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 |
(五)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的法律依据 |
(六)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的主要手段 |
1、现场检查 |
2、非现场监管 |
3、信息科技评级 |
(七)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的执行过程 |
1、事前监管 |
2、事中监管 |
3、事后监管 |
三、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一)访谈分析 |
1、访谈对象确定 |
2、访谈内容整理 |
(二)主要问题 |
1、监管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
2、监管手段运用不够充分 |
3、监管资源配备明显不足 |
4、多头负责造成重复监管 |
(三)原因分析 |
1、监管理念不适应外部环境 |
2、科技发展创新带来新挑战 |
3、监管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 |
4、合力监管局面还没有形成 |
四、国外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经验与借鉴 |
(一)监管政策制定,完善监管体系 |
(二)监管部门设立,实现充分赋权 |
(三)沙箱机制建设,提前暴露风险 |
(四)监管科技创新,增强监管能力 |
五、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的建议 |
(一)转变理念充分运用监管手段 |
1、树立正确监管理念 |
2、加强监管科技建设 |
3、综合运用监管手段 |
(二)丰富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水平 |
1、加强培养综合素养 |
2、合理分配监管任务 |
3、引入社会科技力量 |
(三)建立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1、加强跨行业合作 |
2、加强跨部门合作 |
3、加强国际间合作 |
(四)借鉴先进经验健全法制体系 |
1、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
2、构建新的监管体系 |
3、建立沙盒监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
致谢 |
(10)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目标 |
1.3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第二章 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2.1 村镇银行概念解析 |
2.1.1 村镇银行概念 |
2.1.2 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别 |
2.2 村镇银行监管 |
2.2.1 监管理念 |
2.2.2 监管标准 |
2.2.3 监管方式 |
2.2.4 监管必要性 |
第三章 村镇银行监管情况分析 |
3.1 村镇银行监管政策演变 |
3.1.1 2007-2010 年--制度构建 |
3.1.2 2011-2015 年--政策鼓励 |
3.1.3 2016 年至今--调整规制 |
3.2 村镇银行监管目标 |
3.2.1 引导村镇银行“支农支小”市场定位 |
3.2.2 维护农村金融公平与效率 |
3.2.3 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
3.2.4 规范村镇银行经营行为 |
3.3 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村镇银行监管法律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
3.3.2 监管理念存在滞后性 |
3.3.3 监管主体权责不清 |
3.3.4 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
第四章 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4.1 银行逐利性根深蒂固 |
4.2 监管主体力量不足 |
4.3 村镇银行制度构建不合理 |
4.3.1 村镇银行准入制度不完善 |
4.3.2 市场退出监管亟待调整 |
4.3.3 股权结构存在弊端 |
4.3.4 风险控制机制不足 |
第五章 强化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整合村镇银行监管制度内容 |
5.2 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理念 |
5.3 建立外部监督制度 |
5.3.1 加强政府监管主体建设 |
5.3.2 成立村镇银行自律监管组织 |
5.3.3 完善大数据监管制度 |
5.4 完善村镇银行内部管理体制 |
5.4.1 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 |
5.4.2 加强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
5.4.3 利用新三板拓宽融资渠道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试谈银监会设立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管(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D]. 王毅. 吉林大学, 2020(01)
- [2]H市银保监分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 ——以广发银行H分行为视角[D]. 刘翠燕.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3]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D]. 何松龄.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4]子公司制转型下A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问题研究[D]. 尚佳冰. 郑州大学, 2020(02)
- [5]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7]奋斗足迹:五大阶段谋成长[J]. 陆岷峰,时磊,李立群,李琪,安嘉理. 中国银行业, 2019(10)
- [8]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银行监管制度的演进逻辑与未来展望[J]. 许立成. 金融监管研究, 2019(08)
- [9]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政府监管研究[D]. 周中雄. 郑州大学, 2019(08)
- [10]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钱清华.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