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义务关系分析辩护律师的诉讼现状

从权利义务关系分析辩护律师的诉讼现状

一、从权利义务的关系来分析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赵一平[1](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10月26日,新刑诉法修正案通过,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本土化“认罪协商”制度的开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确立,使得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构造随之发生转变,为回应立法初衷以及满足司法现状需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作用日益凸显,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得到承认与初步扩张。然而,问题接踵而至,由于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立法的原则性、模糊性,使得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内涵、实际运行、监督制约都出现了诸多的理论与制度的空白,反而制约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还需要积极发现、总结当前立法、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参照域外相关制度经验,尽快探索并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相关理论。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念、历史发展沿革进行了简要梳理,随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整理,并简评立法中的成功与不足;第二部分,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所造成的量刑失衡、证明标准把握不当、诉权任意行使等实践问题展开论述,并对司法现状中办案理念、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比较法视野下,通过对比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主流国家“协商性司法”模式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运行之异同,总结出能够适用于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改革的模式,并反思如何实现检察裁量权的良性扩张;第四部分,回归中国刑事诉讼背景下,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联系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两个层面,展望检察裁量权未来的发展趋势与发展路径;第五部分,以丰富与扩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为基本原则,以防范权力的扩张风险为基本视角,从改进量刑建议、规范追诉活动、扩大不起诉范围、下放权力层级、构建监督体系、塑造职业理念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维度的完善建议。

何东妮[2](2019)在《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缺席审判程序,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更可靠的法律程序保障,有助于推动反腐倡廉的建设。总体上,该程序的设计符合国情并能与国际规则相衔接,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在庭前审查与准备、法庭审判、审判救济三大阶段尚留有完善的空间。本文拟通过对比分析、文本分析等方法,寻找切实可行的程序完善建议,尽力降低被告人因缺席而遭受的权利克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的兼顾。本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介绍缺席审判程序的基础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程序完善的必要性,即程序不可避免会减损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一些消极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各诉讼阶段加强人权保障力度。第二部分将着眼于庭前审查与准备阶段,从适用条件和送达通知两方面进行权利保障的考察。首先,需严格限制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一方面要对适用范围进行适当性的考察和局部的细化;另一方面有必要增加起诉条件,提高诉讼门槛。其次,法院受理案件后,需格外注意被告人的知情权保障,因为缺席审判是因被告人实际知晓诉讼信息后自愿放弃庭审在场权才获得的正当性,送达工作至关重要。第三部分将重点探讨法庭审判阶段的辩护活动、证据活动以及量刑限制的问题。首先,被告人缺席庭审后,其辩护权将大受影响,即使适用强制辩护制度,其辩护权保护力度仍不足够。为了让被告人得到实质的律师帮助,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提出有效辩护的要求,以规避辩护流于形式的风险。其次,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无法当庭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这可以从人民法院、被告人两个角度提出应对建议。最后,法院在缺席审判过程中,应当禁止适用死刑,以减少引渡或遣返被告人时面临的阻碍。第四部分将讨论审判救济阶段的完善。除了需要完善一般救济路径外,还需重点细化特殊救济路径,即通过行使异议权获得重新审判的机会。在了解救济途径立法背景的基础上,扫清理论上的障碍,对异议权做出合理限制,构建重新审判的程序。

王霞[3](2019)在《刑事缺席判决制度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首次将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引入立法,为惩治腐败犯罪、追逃追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反腐败公约》国际义务的体现。我国规定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限定在特定的罪名以及缺席的理由根据被告人缺席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过程中缺席、审查起诉中缺席以及审理过程中缺席三种情形,对不同阶段要作分别处理。因缺席判决程序有着不同于对席判决程序的特点,更是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在适用过程中不仅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以及证据裁判原则,还需要设计与普通程序不同的制度与救济。域外的缺席判决制度已经相对成熟,从权利义务角度对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的法律进行分析得出,各国设置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同,有的国家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有的是为了维护法庭权威,有的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但各国都严格遵循程序法定主义,并设置了相应的权利保障方式,“缺席”被告人不仅可以委托辩护人,也可对判决结果申请“回复原状”,或者有上诉的权利。我国立法应当借鉴域外的经验,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缺席判决制度的案件范围、送达程序,更要通过设置足够的权利保障机制来弥补缺陷,完善“缺席”被告人对审判结果的异议权、上诉权及撤销权制度,以建立相对完善的缺席判决制度。

梁振林[4](2018)在《论刑事诉讼契约》文中认为契约理念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法学家开始讨论。契约早已是现在社会不可或缺的概念。我国对刑事诉讼契约的讨论多集中于个别程序之中,或者对国外刑事制度的评述。在如今司法资源越来越紧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全面引入契约理念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矛盾,构建、完善刑事诉讼契约相关制度在我国的诉讼制度框架下也能无缝衔接。本文主要由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第一章主要厘清契约与刑事诉讼契约的内涵、明确概念。第二章论证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指明刑事诉讼契约与刑事制度发展不断融合的趋势。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刑事诉讼契约对我国司法制度、社会的意义及介绍一些国家成熟的相关制度。第四章从契约的角度分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制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诉讼契约,并从契约的角度给予完善。最后,用司法机关法定告知、说明义务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在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改革的大背景下,利用法庭的力量保障刑事诉讼契约的合理性。最后,刑事诉讼契约中当事人的权益需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完善我国律师制度。

梁秋焕[5](2017)在《论法律程序的时间规则》文中指出法律程序的时间规则指的是在法律程序中,含有时间要素,并以时间要素为条件规范特定主体行为或特定客体效力的规则。法律程序时间规则在法律程序中普遍存在,任何法律程序活动的推进都离不开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适用。法律程序时间规则作为法律程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设置是否完善影响着法律程序的运行效果。对法律程序时间规则进行研究和探讨,对完善程序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从整体上对法律程序时间规则进行把握和了解,需要对我国程序法中存在的法律程序时间规则进行总结和梳理。首先,通过整理和探讨发现法律程序的时间规则具有程序法及其程序规则的一般属性:比如预置性、动态拟制性、对应性和集合性等,更具有其作为时间规则的特有属性:时间规定性和时间计量性。其次,在法律程序中,时间规则发挥着限制恣意、平衡权利义务、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以及设置法律程序责任的重要作用。最后,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设置和结构是否合理,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合理程度,取决于它在实体上是否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以及在程序上是否适度。因此,通过对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法律程序时间规则进行整理和分析,可以了解到其中的法律程序时间规则在设置上和结构上是否合理,并且能够寻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进而帮助我们管中窥豹,深化认识我国当前所有程序法中的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以供立法和实践参考。

张磊[6](2016)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以S省J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调研样本》文中研究指明刑事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相关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提供刑事辩护或代理服务给经济困难以及案件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并少收或者不收相关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首要意义在于维持控辩平衡,维护司法公正,体现“保障人权”等更深层次的宪法价值。建立优质而高效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感受到司法程序公正,让他们借助法律援助来弥补自身法律知识、诉讼技巧等方面的不足,取得与对方相抗衡的力量,平衡控辩双方的地位。另外,这项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挽救也有着重要作用,在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可以帮助他们认识到并改正自己的错误,使其能尽早的回归社会。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以及随后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都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以及援助阶段予以扩大,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来看,既是重要的发展机遇也是多方面的挑战。可以预料到的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会大量的增加,实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如供不应需、经费紧张、案件质量不高等将会更加的积重难返,十分需要加强保障的力度。本文以S省J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考察样本,针对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获得相关数据,进行调研所得数据的整理归纳与统计分析,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研究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基于对问题的分析找出成因,最终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与思考。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调研情况说明,这部分首先从理论层面,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与内涵。其次是调研背景,说明新刑诉法及相关法规对该制度的修改情况,以及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整体工作状况。再次是本文的写作意义,阐述了该制度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最后,说明了选取J市作为研究样本的原因以及列举本次调查报告所用的调研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现状。为了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该制度在当地的实施情况,反映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真实问题,笔者结合实际调研的情况,从中依次选取了当地刑事法律援助的总体现状,以及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受援范围、介入阶段、经费支持、案件质量等角度去采集和收集资料。第三部分对S省J市刑事法律援助运行中存在问题进行梳理,以及对造成这些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造成这些实务问题的原因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可以总结为:立法层面存在不足、相关主体观念存在偏差、法律援助经费短缺、专业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滞后、法律援助质量监督与评估体系不健全。第四部分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与对于成因的分析,结合国内外刑事法律援助实践的经验,提出对于解决现行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首先,刑事法律援助受援对象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其次刑事法律援助模式需要进行改革与创新,援助主体需要进一步拓宽;再次,要建立更加多元化的渠道对经费予以保障,设立专项经费;最后,针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特殊性,完善相关配套保障措施。争取能为该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

陈战[7](2016)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轻微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在现有刑事诉讼程序模式下,刑事司法效率较低,基层法院办案压力过大。因此建立多元化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当务之急。为了在特定地区实施针对某些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决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试点过程中展现出了其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实证分析角度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研究,总结速裁程序的问题,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就速裁程序的出台背景进行了简单阐述。并且就速裁程序的特点分别在受理范围、审理方式、被告人权利保障以及程序转换四个方面分别与简易程序进行横向比较。第二部分,笔者调查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适用率、上诉率、办案机关工作内容以及律师参与情况。统计各项数据后,笔者分析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优缺点,并且针对不足之处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三部分,笔者针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包括扩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实行一审终审制,试点不开庭审理,明确从宽量刑幅度。

徐长龙[8](2016)在《注释法学下的“律师伪证”——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的重新解读》文中指出《刑法》第30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42条自出现始即饱受争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各方面对"律师伪证"条文的存废,尚存在较大争议。律师伪证中存在诸多理论问题。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应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沿着对已有规范进行合理化解释的研究范式,对律师伪证的相关法律名词进行重新解读,是一条符合实际的道路。

陈君子[9](2015)在《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建立的司法保障制度,其建立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法治的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人权、正义、公平是法律援助的三项理论基础,法律援助的最基本目的就在于对人权的保护,法律援助本身是一项为真正实现保障人权而建立起来的制度;法律援助通过给予每个人平等享有财富、自由的权利,来实现正义的实质价值;法律援助以公平为前提,通过提供援助人员、经济支撑和实施条件等方式,彰显公平的最终价值。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美国刑事与民事法律援助分离模式、日本的司法保障模式、香港的各类法律援助计划模式,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也为我国法律援助提供了依据。虽然各地区法律援助采取的模式各有不同,但每个地区都制定了详细的认定标准,社会广泛参与到援助当中,进而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我国律援助制度自1994建立以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逐步壮大,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增加,政府的扶持力度增强。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它与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治体系在衔接上还存在一定问题,另一方面还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申请援助标准滞后、责任主体范围狭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诸多亟待完善的问题。法治社会的建立以立法为前提,一部行之有效的、符合社会发展的良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国情制定法律援助基本法,明确经济困难认定标准,构建国家和社会责任共担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机制,使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上起到重要作用。

孙宜峰[10](2014)在《我国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辩护律师会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中最核心的权利之一,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够更好地保障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尤其是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利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需要,更好地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本文在介绍我国刑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重点阐释我国刑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进步及不足之处,进而分析我国侦查期问的辩护律师会见制度同国外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制度之间的区别,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经验,深入剖析我国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对我国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制度的继续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概述。通过介绍会见权概念和历史演进过程,分析会见制度的存在价值以及在诉讼进程和法治进步中的重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外和国际通行的辩护律师会见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总结国外侦查阶段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和限制条款,以期能为完善我国辩护律师会见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第三部分:从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机关最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发,详细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制度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实现程度进行深度剖析。第四部分:针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法律上明确赋予被追诉人会见权、合理设定会见权行使的界限、赋予辩护律师会见过程中录音和录像的权利、设立中立看守所制度等等。

二、从权利义务的关系来分析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权利义务的关系来分析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1.1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概述
        1.1.1 何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1.1.2 我国检察裁量权的演变:历史视角下的观察
        1.1.3 认罪认罚背景下的“检察官”与“检察机关”
    1.2 法律文本中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1.2.1 认罪认罚程序启动权
        1.2.2 起诉权:程序协商、量刑协商、选择性起诉
        1.2.3 强制措施适用权
        1.2.4 二审抗诉权
    1.3 简评
        1.3.1 充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1.3.2 初步扩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1.3.3 立法肯定“繁简分流”机制
        1.3.4 检察机关“放权”力度明显不足
        1.3.5 赋予选择性起诉权有待商榷
        1.3.6 立法过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
2 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裁量权的实践问题
    2.1 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1.1 相似罪状量刑不均
        2.1.2 隐性降低案件证明标准
        2.1.3 不批捕与不起诉比例偏低
        2.1.4 二审出现“报复性指控”行为
        2.1.5 权力行使缺乏监督制约
    2.2 理念、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2.2.1 部分检察官缺乏必要认知
        2.2.2 办案模式的严重制约
        2.2.3 参与机关职能定位不明
3 域外“协商性司法”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3.1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3.1.1 辩诉交易中检察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3.1.2 缺乏约束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1.3 检察权的膨胀与辩诉交易的失败
    3.2 大陆法系认罪协商程序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3.2.1 法国检察官主导下的庭前认罪协商程序
        3.2.2 德国以法官为主导的刑事协商程序
        3.2.3 日本混合型的合意程序、刑事免责程序
    3.3 小结:比较视野下域外经验之于我国的启示
        3.3.1 “检察官主导”与“法官主导”之选择
        3.3.2 探究实现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良性扩张
4 认罪认罚背景下检察裁量权的改革发展趋势
    4.1 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的发展路径
        4.1.1 优化“繁简分流”
        4.1.2 降低审前羁押
        4.1.3 实现恢复性司法
        4.1.4 巩固检察官司法定位
    4.2 构建检察权制度规范的基本思路
        4.2.1 合理管控检察官裁量幅度
        4.2.2 突出检察官个体作用
        4.2.3 证明标准的差异化
        4.2.4 检察环节驱动案件全流程简化
5 以风险防控为视角的制度完善建议
    5.1 逐步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
        5.1.1 量刑建议作为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支撑
        5.1.2 推进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
        5.1.3 总结制定《量刑指南》与《追诉规范》
        5.1.4 检法之间构建有效的量刑问题沟通机制
    5.2 扩大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范围
        5.2.1 丰富相对不起诉情形
        5.2.2 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种类
        5.2.3 探索控辩协商不起诉方法
    5.3 增强办案检察官相对独立性
        5.3.1 逐步突破审批制的办案方式
        5.3.2 层次性的检察权下放
        5.3.3 突出检察官个体对案件的主导
    5.4 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监督体系
        5.4.1 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
        5.4.2 源自公安机关、法院的相互制约
        5.4.3 认罪认罚从宽环节的公开、参与
        5.4.4 完善检察官“撤回权”与被追诉人“反悔权”
        5.4.5 预防报复性指控与恶意上诉
    5.5 相关辅助性制度
        5.5.1 适宜开展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5.5.2 加强检察队伍文化建设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2)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第一章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概述
    第一节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基础理论
        一、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定义
        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价值功能
        (一)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
        (二)完善诉讼法体系
        三、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消极影响
    第二节 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必要性
        一、权利保障价值的迫切需求
        二、加强权利保障的特殊要求
        三、加强权利保障的空间
        (一)庭前阶段
        (二)庭审阶段
        (三)救济阶段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庭前审查与准备阶段的完善
    第一节 庭前审查
        一、适用范围的考察与细化
        (一)适用范围的适度性考察
        (二)最高检核准案件的细化
        二、起诉条件的增加
        (一)提高诉讼门槛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应增加的起诉条件
        1.穷尽到案手段的证明
        2.案件严重性的认定
    第二节 庭前准备
        一、通知
        (一)保障知情权的必然要求
        (二)实际知晓的送达尽职标准
        (三)放弃庭审在场权的认定
        (四)送达方式与送达阶段
        二、确定辩护人
        (一)强制辩护的适用
        (二)确定辩护人的方法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法庭审判阶段的完善
    第一节 辩护活动的规制
        一、辩护流于形式的风险
        二、有效辩护的要求
        (一)有效辩护的标准
        (二)有效辩护的实现
    第二节 证明活动的挑战与应对
        一、证明活动的挑战
        二、人民法院的证据审查
        三、被告人的质证保障
    第三节 禁止死刑的适用
        一、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的要求
        二、量刑限制的利弊权衡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审判救济阶段的完善
    第一节 一般救济
        一、上诉程序
        二、再审程序
    第二节 特殊救济
        一、重新审判的立法背景
        二、需扫清的理论障碍
        三、异议权的合理限制
        四、重新审理的程序设想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概述
    (一)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概念
    (二)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特征
        1.被告人脱逃不影响审判程序的进行
        2.被告人自愿放弃出庭权
        3.适用特殊程序进行审判
    (三)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四)刑事缺席判决制度中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五)刑事缺席判决制度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关系
二、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正义原则
    (二)程序法定原则
    (三)证据裁判原则
三、域外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域外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比较
        1.美国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
        2.法国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
        3.德国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
        4.俄罗斯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
    (二)域外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借鉴
        1.制度设计的权利义务理念不同
        2.案件适用范围的划定理由不同
        3.严格遵循程序法定原则
        4.重视对缺席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四、我国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适用范围的划定不合理
    (二)送达程序不完善
    (三)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
五、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思考
    (一)合理划定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案件范围
    (二)实行送达方式多元化
    (三)构建缺席判决的撤销制度
    (四)完善异议制度
    (五)完善上诉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论刑事诉讼契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契约与刑事诉讼契约
    第一节 契约的概念
        一、契约的词源
        二、契约的内涵
    第二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界定
        一、契约的外延
        二、刑事诉讼契约概念的明确
    第三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诉讼契约对司法制度的完善价值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社会价值
第二章 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及其与刑事诉讼的调和
    第一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诉讼目的分析
        二、刑事诉讼谦抑论
        三、恢复性司法
        四、刑罚目的论
    第二节 刑事诉讼契约与刑事诉讼相关原则及制度的调和
        一、刑事诉讼契约与刑事诉讼原则的调和
        二、刑事诉讼契约理论与相关制度的呼应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契约的实践与保障
    第一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刑事诉讼契约
        一、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契约内涵
        二、附条件不起诉中刑事诉讼契约的完善
    第二节 刑事和解中的刑事诉讼契约
        一、刑事和解中的契约内涵
        二、刑事和解中刑事诉讼契约的完善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诉讼契约
        一、适用范围
        二、排除适用的规定
        三、从宽幅度
        四、程序阶段
        五、认罪证据
    第四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保障
        一、告知、说明义务法定
        二、坚持审判为中心
        三、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5)论法律程序的时间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第一章 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界定
    第一节 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含义
        一、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规则与程序法的含义探析
        二、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基本属性
    第二节 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行为性时间规则
        二、效力性时间规则
        三、制裁性时间规则
        四、辅助性时间规则
    第三节 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特征
        一、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特有的特征
        二、法律程序规则共有的规则
    第四节 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意义
        一、影响法律程序活动的效率
        二、规范法律程序活动的秩序
        三、控制法律程序活动的节奏
        四、促进法律程序活动公平化
第二章 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类型
    第一节 权力性时间规则和权利性时间规则
        一、权力性时间规则
        二、权利性时间规则
    第二节 约束性时间规则、保障性时间规则、复合性时间规则
        一、约束性时间规则
        二、保障性时间规则
        三、复合性时间规则
    第三节 期间性规则和时效性规则
        一、期间性规则
        二、时效性规则
    第四节 明晰性时间规则和模糊性时间规则
        一、明晰性时间规则
        二、模糊性时间规则
    第五节 显性时间规则和隐性时间规则
        一、显性时间规则
        二、隐性时间规则
    第六节 即时性规则和定时性规则
        一、即时性规则
        二、定时性规则
第三章 法律程序时间规则在程序中法的功能
    第一节 强化法律程序限制恣意的功能
        一、“隔音空间”的建立
        二、实现角色的功能自治
    第二节 平衡法律程序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分配权利义务归属
        二、规范权利义务实现的方式
    第三节 规范、约束权力和保障、制约权利
        一、规范、约束权力的功能
        二、保障、制约权利的功能
    第四节 设置法律程序责任
        一、设置违反时间规则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以特定时间内的违法行为作为责任构成要件
第四章 法律程序时间规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体现和不足
    第一节 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评判标准
        一、正当性
        二、程序性
        三、程序度
    第二节 法律程序时间规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体现
        一、法律程序时间规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分布
        二、法律程序时间规则《刑事诉讼法》中的分布
        三、法律程序时间规则在《行政诉讼法》中的分布
    第三节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法律程序时间规则设置的不足
        一、部分的环节缺乏时间规制或规制不足
        二、部分环节之间的衔接存在漏洞
        三、与法律程序时间规则匹配的法律程序责任不完善
        四、缺乏与法律程序时间规则对应的责任追究和认定机制
第五章 三大诉讼法中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疏漏的成因与对策
    第一节 三大诉讼法中法律程序时间规则存在疏漏的原因
        一、缺乏对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认识和重视
        二、理论上缺乏体系化的研究
        三、立法上缺乏整体的把握
    第二节 增强法律程序时间规则效用的建议
        一、转换研究法律程序时间规则的视角
        二、加强相关理论研究
        三、立法上“查缺补漏”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6)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以S省J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调研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对象及方法
二、S省J市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S省J市法律援助制度概况
    (二)S省J市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S省J市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问题的具体成因
    (一)立法层面存在不足
    (二)相关主体观念存在偏差
    (三)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四)专业律师队伍建设滞后
    (五)法律援助质量监督与评估体系不健全
四、关于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受援对象的范围
    (二)创新刑事法律援助模式,拓宽刑事法律援助主体
    (三)拓展经费来源渠道,设立刑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四)针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特殊性,完善相关配套保障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确立
    2.1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产生背景
        2.1.1 刑事审判程序多元化的国际趋势
        2.1.2 刑事司法资源的不足
    2.2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比较
        2.2.1 适用范围
        2.2.2 审理方式
        2.2.3 被告人权利保障
        2.2.4 程序转换
3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实证分析
    3.1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
        3.1.1 案件范围
        3.1.2 上诉率
        3.1.3 司法机关工作内容对比
        3.1.4 庭审时间与律师参与情况
    3.2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优势
        3.2.1 审限缩短
        3.2.2 庭审简化
        3.2.3 上诉率低
    3.3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行障碍
        3.3.1 总体适用率较低
        3.3.2 审前工作复杂
        3.3.3 适用的公平性难以把控
        3.3.4 律师参与不足
4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完善方案
    4.1 扩大适用范围
        4.1.1 扩大适用范围的必要性
        4.1.2 扩大适用范围的域外借鉴
        4.1.3 扩大适用范围的具体设计
    4.2 实行一审终审制
        4.2.1 一审终审的必要性
        4.2.2 一审终审的可行性
        4.2.3 一审终审的保障措施
    4.3 试点不开庭审理
        4.3.1 不开庭审理的必要性
        4.3.2 不开庭审理的可行性
        4.3.3 不开庭审理的具体设计
    4.4 明确从宽量刑幅度
        4.4.1 从宽量刑存在的问题
        4.4.2 从宽量刑的域外考察
        4.4.3 从宽量刑的具体设计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8)注释法学下的“律师伪证”——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的重新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 律师伪证中的理论问题———对五个法律名词的重新解读
    (一)《刑法》306条中“证据”的种类和来源
        1.“证据”不应包括言词证据
        2.“伪造证据”不包括律师未提供、出示、引用的证据
        3.“证据”不应包括律师自行收集的证据、律师隐匿的证据
    (二)“串供”的非罪性认识
        1.律师核实证据的比较法考察与实证分析
        2.翻供不等于串供
        3.串供与罪刑法定
    (三)“引诱”的正当性批判与限缩性解释
        1.条款明显违背平等原则和豁免原则
        2.“引诱”的正当性难以辨别
        (1)“引诱”与量刑证人
        (2)“引诱”与诱导性询问
        (3)“引诱”的判断难题
        3.“引诱”的限缩性解释
    (四)“证人”的含义:对嫌疑人、被告人举报辩护律师伪证的几点反思
        1.问题的提出
        2.对被告人举报辩护律师的几点反思
        (1)不构成立功:被告人举报行为的规范性分析
        (2)“一对一证据”:被告人举报行为的证据学分析
        (3)辩护事业的良性发展:被告人举报行为的利弊性分析
        3.结论: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 《刑法 》第306条的证人资格
    (五)“侦查机关”的理解:对新刑诉法两条司法解释的困惑
        1.新《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侦查机关”
        2.两条神秘的司法解释
        3.“机动管辖权”与“并案管辖”
三、结论

(9)法律援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与特点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特点
    二、法律援助的产生与发展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二)法律援助的发展趋势
    三、法律援助的价值基础
        (一)人权价值
        (二)正义价值
        (三)公平价值
    四、法律援助的现实基础
        (一)保障弱势群体诉权
        (二)平等享有司法资源
        (三)增强法律意识
第二章 法律援助制度的域外法考察
    一、域外法律援助制度介绍
        (一)美国刑事与民事法律援助分离模式
        (二)日本国选辩护人制度
        (三)香港法律援助计划模式
    二、域外法律援助制度启示
        (一)制定专门法律
        (二)认定标准详细
        (三)明确权利义务
        (四)责任主体多样
第三章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援助的立法现状
        (一)《法律援助条例》
        (二)地方立法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法律援助机构逐步壮大
        (二)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增加
        (三)政府的扶持力度增强
    三、法律援助的制度缺陷
        (一)缺乏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二)申请援助标准滞后
        (三)责任主体范围狭窄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
第四章 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法律援助法》
        (一)提升立法层级
        (二)扩大援助范围
        (三)注重立法质量
    二、明确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一)以可动用的财产为依据
        (二)结合最低工资标准
    三、构建国家和社会责任共担机制
        (一)明确援助机构职责
        (二)扩大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范围
    四、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机制
        (一)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二)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后记

(10)我国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会见权概述
    1.1 会见权的概念
    1.2 我国会见制度的演进过程
    1.3 会见权存在的必要性
        1.3.1 保障会见权的有效实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
        1.3.2 程序正义要求在侦查阶段完善会见权利
        1.3.3 实体正义要求在侦查阶段完善会见权利
第二章 中外对于会见权的相关规定及最新发展
    2.1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
        2.1.1 英国
        2.1.2 美国
        2.1.3 日本
        2.1.4 法国
        2.1.5 德国
    2.2 国际通行规则的相关规定
    2.3 我国相关法律对侦查阶段会见权的规定
        2.3.1 刑事诉讼法对会见权的规定
        2.3.2 律师法对会见权的规定
    2.4 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2.4.1 公安部规定
        2.4.2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
        2.4.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5 国内理论研究及发展
第三章 我国侦査阶段会见权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3.1 我国侦查阶段“会见难”存在的问题
        3.1.1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会见权启动难
        3.1.2 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规定不健全
        3.1.3 看守所会见缺乏中立性
        3.1.4 会见过程中证据收集问题
        3.1.5 对限制律师会见权的违法行为,缺乏救济途径
        3.1.6 会见许可制度的规定比较模糊
    3.2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过程中需要防范的问题
        3.2.1 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串供问题
        3.2.2 律师同犯罪嫌疑人会见中私传物品问题
    3.3 我国侦查阶段“会见难”原因分析
        3.3.1 我国法律思想观念的影响
        3.3.2 我国立法上存在的疏忽
第四章 我国侦査阶段会见权的若干完善建议
    4.1 明确赋予被追诉人享有会见权这一基本权利
    4.2 明确规定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4.3 确立中立的看守所制度,保障会见权有效实现
    4.4 赋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录音、录像、拍照权
    4.5 加大会见权保障力度,完善救济途径
    4.6 明确会见许可案件的具体罪名,完善会见许可制度
    4.7 规范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会见
    4.8 规范律师执业,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四、从权利义务的关系来分析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研究[D]. 赵一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2]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完善[D]. 何东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问题的研究[D]. 王霞. 内蒙古大学, 2019(09)
  • [4]论刑事诉讼契约[D]. 梁振林. 广西民族大学, 2018(01)
  • [5]论法律程序的时间规则[D]. 梁秋焕.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6]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以S省J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调研样本[D]. 张磊.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1)
  • [7]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D]. 陈战. 浙江大学, 2016(02)
  • [8]注释法学下的“律师伪证”——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的重新解读[J]. 徐长龙.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01)
  • [9]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 陈君子. 沈阳师范大学, 2015(10)
  • [10]我国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研究[D]. 孙宜峰. 青岛大学,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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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义务关系分析辩护律师的诉讼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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