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实信用原则浅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玲玲[1](2021)在《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及完善策略——基于民商法角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民商法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为市场经济发展主体公司的战略和社会个体的举措提供了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并在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力。由于民商法对该原则的规范不够清晰,并且存在一些待完善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以及现存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路径。
潘亚楠[2](2021)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近年来,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呈现出了复杂化的趋势,不稳定和可变因素明显增加。由于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其适用存在一些障碍。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策略,以期使该项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王超[3](2021)在《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文中提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和标准。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社会中会出现一些违规现象,此现象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营造了一种不好的社会氛围,使得社会风气变得恶劣,所以这就需要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使得社会形成一种正气之风。将"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的适用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解决当前民事诉讼案件的需要,是社会不断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当今民事诉讼案件现状的真实反映。本文将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况。
刘佳璐[4](2021)在《我国财产保险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
喻锋[5](2021)在《民商法诚实信用的完善路径》文中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民事立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市场经济发展实践中企业和个人规范化开展各项工作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构建和谐市场经济体系方面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本文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入手,在系统解析民商法诚实信用内涵的基础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力求能进一步彰显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得到充分系统的发挥。
孙山[6](2020)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在商标救济程序中的体系化适用》文中研究说明《商标法》自2013年修改后,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条款。该条款旨在应对商标的恶意抢注,前期研究的准备不足导致我们对该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缺乏体系性思考。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禁止性效力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引入旨在通过解释的方式实现对意思自治的合理限制,该条款应当被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只能适用于事先知晓他人在先合法利益存在的私法主体之间,知晓的前提多是特定信任关系的存在,应依知晓的程度和原因而确立有差异的义务。在商标评审的救济程序中,《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既可以充当具体规则模糊用语的解释依据,也可以充当规则缺位时的兜底补充条款;《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可以充当恶意异议和恶意无效宣告的救济依据。在司法救济程序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用于过错的推定,充当自由裁量的依据。
周璇[7](2020)在《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诸项基本原则中处于“帝王条款”的地位,它作为民事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对监督和制约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起到了关键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交易的稳定。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现行的法律规则难以面面俱到,司法中必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应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新挑战、新问题。当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比较模糊,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法官在司法中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正确理解,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把握不准,没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矫正恶法、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反而存在大量没有实质意义的罗列型适用以及破坏严格规则的的逃逸型适用,这极大的影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司法中正确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一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和研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适用的理论基础是什么,究竟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加以完善,一直都是司法实务中关注的焦点,学界关注的并不多。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的研究方法,首先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基础理论,肯定了兼具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内涵,梳理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历史发展的脉络,促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发挥补充、调节、解释等功能。通过对公报和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典型案例进行统计调查和剖析,对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的案件归纳总结,对解释型适用、补充型适用等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司法适用进行类型化研究,从罗列型适用和逃逸型适用中找出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情况,结合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特点,选择性地借鉴域外的经验和做法。综上,笔者进一步提出了建立系统的诚信原则体系,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破除诚信理论与实践的壁垒,充分发挥利益衡平功能的具体完善措施。
李程[8](2020)在《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经济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实践中各种类型的司法案件层出不穷,在此过程中部分法律不可避免的“过时了。”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不可操作性等缺点,导致很多案件需要法官适用法律原则甚至超越法律原则来裁决。在劳动法领域,适当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和维护正常的社会劳动秩序、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目前的实践中,存在大量适用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审理的劳动法案例,即法官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案件的审理。通过在司法案例网站查阅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审理的劳动法案例,发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不可避免的存在内涵的抽象性、适用方式多样性等特点。此时,“类型化”的适用方式便能扬长避短。本文便在此基础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类型化适用于我国劳动法进行商榷,并通过案例类型使其具体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首先,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劳动法的基本法理进行分析。结合相关理论学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特征等进行概述,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并对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适用的功能进行阐述,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及法理支撑具有初步了解;其次,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劳动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从诚实信用原则三大功能入手进行类型化分析,通过相关案例溯本求源,明确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劳动法存在的问题: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功能适用不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功能存在过度之嫌、诚实信用原则的修正功能存在争议;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如根据劳动者职位或工作强度来确定附随义务,对用人单位的惩戒制度、调岗行为及劳动者即时辞职行为予以合理限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修正功能适用更为谨慎等等,希望可以对诚实信用原则更好的适用于劳动法贡献微薄之力。在此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为关键词,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查阅的近几年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适用情况,从中筛选出关联性较高的典型案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实务中的适用状况深入了解。诚实信用原则,既可以弥补劳动法内容的局限性,同时对劳动法主体的行为亦存在指引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依据,解决一部分法律规范没有涉及或者规定模糊、不完善的案件。所以,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王俣璇[9](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庞雨晴[10](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法律责任》文中提出我国采用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虽然2019年4月通过的商标法最新修正案将对使用意图的审查纳入到行政确权授权过程中,但是该修正案尚未生效,即使生效,该条款起到的也只能是有限的事前预防作用,因为商标法目前已经规定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异议、撤销和无效宣告制度的行政救济手段。商标法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在民事程序中适用上述行政救济都存在政程序与民事程序交织的困境。并且由于商标法对恶意抢注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即使实践中法院突破行政程序前置的限制,也无法提高恶意抢注人违法成本。本文以遏制恶意抢注行为为目的,探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对该行为规制的可行性、具体的规制路经以及恶意抢注人需要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本文遵循“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的具体实施—民事责任承担”思路,具体章节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论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该章节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论述:首先,分析为什么要跳出商标法框架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虽然商标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注册后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和针对恶意抢注的无效宣告制度,能够否定恶意抢注的商标权效力。除此之外,针对恶意抢注人提起的侵权诉讼,商标法还规定了先用权抗辩和商标未使用的赔偿责任抗辩。表面上看,商标法对规制恶意抢注行为已经制定了完善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仅涉及行政救济,这意味着以恶意抢注为基础行为构成的商标纠纷属于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交叉的案件,如果遵循程序法的规定会导致维权和诉讼周期过长,即使突破行政前置程序的限制,恶意抢注人的商标被宣告无效、损失低廉的注册申请费用,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被抢注人无法得到充分的救济,恶意抢注人未受到充分的惩罚,无法达到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效果;第二,分析为什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都既保护经营者的个人合法利益,而且还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两者具有相同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抢注进行规制不会造成价值取向的冲突;商标法对恶意抢注规制的本质就是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反法的重要内容,因此两者可以相互补充适用;由于恶意抢注行为本身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不正当行为取得权利基础后从事后续行为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因此适用反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不存在与行政程序交织的问题;与商标法责任条款缺失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补充商标法的同时大大提高行为人违法成本,能够达到遏制恶意抢注的目的。第二章探讨了恶意抢注后未进行商标性使用的非使用型恶意抢注行为的反法规制路径。首先,在分析恶意抢注行为构成要件和特点后,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将恶意抢注行为分为非使用型恶意抢注和使用型恶意抢注,其中非使用型恶意抢注包括单纯注册囤积的囤积型恶意抢注和抢注后牟利的牟利型恶意抢注;其次,在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性质后,分析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模式,发现适用损害结果模式,即适用反法第2条第2款对非使用型恶意抢注进行规制的模式包含了商业道德模式,也就是适用反法第2条第1款对非使用型恶意抢注进行规制的模式。对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判断其实就是在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因此得出应该适用损害结果模式的结论;最后,具体分析非使用型恶意抢注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即抢注行为属于竞争行为,同时这种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而具有不正当性。第三章探讨了恶意抢注后进行商标性使用的使用型恶意抢注行为的反法规制路径。首先分析了2017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变化,发现其与商标法的规定更加契合:扩大了对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与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的范围一致;将“知名、特有”改为“有一定影响”,与商标法关于恶意抢注的规定表述一致;要求使用造成混淆可能性,也与商标法的内涵相同。其次,通过比较恶意抢注与商业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发现两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合,恶意抢注并使用造成混淆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商业混淆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第四章从民事责任角度探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抢注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首先,恶意抢注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作为最广泛适用的民事责任形式其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人实际的经济损害。但是为了达到双方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使用型恶意抢注类型中要考虑对该种责任形式的限制适用,尤其当判决恶意抢注人承担该种责任形式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或者行为人承担该责任付出的成本远远超过其造成的损害时;其次,恶意抢注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提高恶意抢注人违法成本的关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顺序、对商业混淆行为的法定赔偿等条款与商标法一致,使得法院在实际适用中减少了阻碍。为了进一步达到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目的,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与经济法相适应,以及惩罚性赔偿具有的震慑和惩罚双重作用能够更好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等角度论证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浅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诚实信用原则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及完善策略——基于民商法角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含义 |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领域中的含义 |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界定不够明确 |
(二)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力度不够大 |
(三)我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体系不够完善 |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策略 |
(一)要明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 |
(二)要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 |
(三)要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 |
(2)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讲诚实守信用,反对欺诈 |
(二)民事主体应基于善意心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
(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履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
二、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不明确、不统一 |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体制不到位 |
三、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策略 |
(一)明确诚实信用的内涵和适用标准 |
(二)进一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体系 |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3)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现状 |
(一)历史现状 |
(二)适用范围 |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范围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基础 |
1. 法律规则模糊的情况。 |
2. 法律内容存在漏洞的情况。 |
3. 法律、规则存在漏洞的情况。 |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限定 |
1. 法律规则。 |
2. 法律权威。 |
三、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行为分析 |
(一)当事人行为 |
1. 通过特殊方法转变,使诉讼结果利己。 |
2. 行为之间的诚信缺失行为。 |
3. 不正当使用诉讼权力行为。 |
(二)法院行为 |
1. 滥用诉讼指挥权。 |
2. 滥用事实认定权。 |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策略 |
(一)当事人所陈述事实真实 |
(二)禁止欺骗 |
(三)禁反言原则 |
(四)禁止滥用职权 |
(五)诉权的丧失 |
五、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救济原则 |
(一)明确异议制度 |
(二)引进惩罚制度 |
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
七、结语 |
(5)民商法诚实信用的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
(一)合同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
(二)物权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
二、民商法中逐步构建完善诚实信用体系的措施 |
(一)构建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强制性保障机制 |
(二)增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 |
(三)提高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 |
(四)构建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 |
三、结语 |
(6)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在商标救济程序中的体系化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规范类型与适用逻辑 |
(一)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规范类型 |
(二)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适用逻辑 |
二、诚实信用原则条款与注意义务的确立 |
(一)针对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利益之注意义务 |
(二)基于特定信任关系的注意义务 |
(三)基于地理标志产生的注意义务 |
三、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在商标评审救济程序中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在商标评审程序中的适用 |
(二)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对恶意启动商标评审程序的规制 |
四、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在司法救济程序中的适用 |
(一)过错推定的逻辑基础 |
(二)自由裁量的法律依据 |
五、结语 |
(7)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2.1 文献研究法 |
1.2.2 比较研究法 |
1.2.3 案例研究法 |
1.2.4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 |
1.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概述 |
2.1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内涵 |
2.2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渊源 |
2.3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功能 |
2.4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依据 |
第3章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现状 |
3.1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情况的统计调查 |
3.2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情况的统计分析 |
3.2.1 解释型适用 |
3.2.1.1 保护当事人权利 |
3.2.1.2 限制当事人权利 |
3.2.1.3 分配当事人义务 |
3.2.1.4 免除当事人义务 |
3.2.2 补充型适用 |
3.2.3 罗列型适用 |
3.2.4 逃逸型适用 |
第4章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4.1 适用没有统一标准 |
4.2 证成推理不深入 |
4.3 自由裁量权适用不规范 |
4.4 利益衡平作用不明显 |
4.5 适用范围不够广泛 |
第5章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域外经验 |
5.1 英美法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
5.1.1 英国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
5.1.2 美国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
5.1.3 英美法系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 |
5.2 大陆法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
5.2.1 日本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
5.2.2 法国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
5.2.3 德国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
5.3 域外经验带来的启示 |
第6章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法律制度的建议 |
6.1 建立诚信原则体系:加强立法与规范司法并行 |
6.2 突破成文法局限性:自由裁量与严格规则结合 |
6.3 破除诚信理论壁垒: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统一 |
6.4 发挥利益衡平功能:法律规定与意思自治博弈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8)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适用的学理分析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
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
2.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 |
3.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方式 |
(二)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之区分 |
1.适用的法律属性不同 |
2.适用前提不同 |
3.适用主体不同 |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适用的功能 |
1.补充功能 |
2.限制功能 |
3.修正功能 |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适用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适用的概况 |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劳动法的类型化分析 |
1.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功能在劳动法适用的类型化 |
2.诚实信用原则限制功能在劳动法适用的类型化 |
3.诚实信用原则修正功能在劳动法适用的类型化 |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功能适用不明确 |
2.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功能存在过度之嫌 |
3.诚实信用原则的修正功能存在争议 |
三、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适用的建议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功能应明确 |
1.鼓励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审理劳动法案件 |
2.根据劳动者职位或工作强度来确定附随义务 |
3.违反附随义务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
4.用人单位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功能应适度 |
1.对即时辞职制度的适用予以合理限制 |
2.对用人单位的惩戒制度予以合理限制 |
3.对用人单位调岗位行为予以合理限制 |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修正功能应谨慎 |
1.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2.穷尽所有的法律解释方法 |
3.建立判决书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的逻辑基础 |
第一节 单纯依靠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存在不足 |
一、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行为仅规定了行政救济 |
二、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不协调 |
三、对行政程序前置的司法突破 |
四、程序上的突破无法弥补商标法恶意抢注法律责任的缺失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规制的合理性 |
一、两法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 |
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涉及程序交叉问题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完善的法律责任条款 |
第二章 非使用型恶意抢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恶意抢注行为分类 |
一、商标恶意抢注构成要件 |
二、商标恶意抢注的类型 |
第二节 非使用型恶意抢注受一般条款的规制 |
一、一般条款的概念和功能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一般条款 |
三、一般条款的适用模式 |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
一、主体要件 |
二、主观要件 |
三、行为要件 |
第四节 非使用型恶意抢注受一般条款规制的分析 |
一、恶意抢注和利用商标牟利属于竞争行为 |
二、该竞争行为不正当 |
第三章 使用型恶意抢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第一节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混淆条款的分析 |
一、受第六条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 |
二、“有一定影响”的标准 |
三、商业标识“使用”的含义 |
四、“混淆”、“引人误认”与“足以引人误认” |
第二节 使用型恶意抢注行为构成商业混淆行为的分析 |
第四章 商标恶意抢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下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停止侵害 |
一、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
二、停止侵害的限制适用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责任 |
一、损害赔偿的范围 |
二、法定赔偿 |
三、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诚实信用原则浅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及完善策略——基于民商法角度分析[J]. 王玲玲. 法制博览, 2021(28)
- [2]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J]. 潘亚楠. 经济研究导刊, 2021(25)
- [3]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J]. 王超. 法制与社会, 2021(22)
- [4]我国财产保险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D]. 刘佳璐. 宁夏大学, 2021
- [5]民商法诚实信用的完善路径[J]. 喻锋. 法制与社会, 2021(11)
- [6]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在商标救济程序中的体系化适用[J]. 孙山. 南大法学, 2020(03)
- [7]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周璇.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7)
- [8]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D]. 李程. 辽宁大学, 2020(01)
- [9]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10]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法律责任[D]. 庞雨晴.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