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顾晓翠,肖云飞,李昱萱[1](2019)在《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简析》文中指出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耗弱的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同的醉酒形态,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本文通过简析醉酒的不同形态及其刑事责任,旨在让社会公众更多了解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抵制醉酒行为。同时,本文在相关立法方面提出对于醉酒人犯罪规定的改进意见,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些许参考。
郭奕[2](2016)在《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情形。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往对醉酒犯罪笼统的规定,已不能应对当今社会醉酒人犯罪的多样化的趋势,所以从当今现状为视角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可罚性和处断进行分类讨论势在必行。刑法总则第18条第四款没有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各种情形进行分类讨论,显然是有欠缺的。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的依据的问题,我国刑法没有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且某些醉酒人犯罪的主观责任的认定问题以及惯常性酒精中毒后实施犯罪的情形。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也难以得出合理解释。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列举大量的醉酒人犯罪案例,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述醉酒犯罪行为之定罪量刑问题。第一部分:醉酒人犯罪概念及其展开:醉酒人犯罪行为被纳入法律范畴该如何划分,采取何种标准?该部分介绍和引用了一些国外的立法情况。第二部分:醉酒犯罪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依据:该理论的概念肇始于德国,但最早用原因自由行为这个名词进行表述的是德国的克莱因施罗德,一般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包含两个基本组成部分:第一行为主体通过醉酒,服用麻药等方式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的行为。第二提出解决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问题考察,行为主体对进入醉酒状态的主观态度,行为主体在通过醉酒进入心神丧失心神耗弱状态前对其后其陷入责任能力欠缺状态时所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事前就有犯意。第三部分:醉酒人犯罪的分类及归责分析:本文在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分析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部分中,首先将醉酒分为自愿型醉酒与非自愿型醉酒。根据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的不同主观状态,可以像美国一样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为自愿型醉酒犯罪;第二大类非自愿型醉酒犯罪。所谓非自愿型醉酒犯罪是指:行为主体在实施该当构成要件行为时所处于的醉酒状态,并不是行为主体自愿招致的,而是在不可预见和不能控制的情形下,行为主体偶然陷入的。笔者从这两大类出发,分别情况对醉酒人犯罪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笔者主要谈了实体和程序方面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完善,在实体方面应明确醉酒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在程序方面笔者建议健全我国的刑事推定制度,以求在醉酒的人犯罪这一点上使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做到无缝衔接。在预审,讯问,法医检验,现场勘查等方面,建立相关标准,以实证的方式帮助司法者,判断醉酒犯罪人是否事前有犯意,是自愿醉酒抑或非自愿醉酒,既要防止客观归罪,又要避免仅凭口供来判定行为主体主观心态的局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戴忠杰[3](2014)在《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酒的消费数量每年也在不断的增长,与醉酒后犯罪相关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他们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后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与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因此,本文希冀通过对自由行为理论的研究,能够更好的建立生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进行处罚的理论基础。
黄继坤[4](2013)在《醉酒的人犯罪的罪责处断——基于类比犯罪参与的分析》文中认为一、问题的提出近代刑法责任主义要求,犯罪不仅是在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不具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不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须具有罪责所要求的各种要素,如责任能力、违法性意识、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等,只有不具备罪责阻却事由的,行为方才成立犯罪,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而"罪责要素的审查,并非任意以行为人的态度或反社会倾向,为其观察基点,而是单就‘(构成要件该当)犯行的实施时点’,认定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以及对法律的认识程度,这种从法定犯行实施时点,认定各项罪责的原理"[1],就是所谓的实行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简称同时性原则。而醉酒
周冲[5](2012)在《酿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醉酒问题在我国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醉酒与犯罪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现在每年因醉酒而犯罪的人数日趋上升。但是我国刑法关于醉酒犯罪的问题仅在第18条第4款简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概括,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具体说明。另外有关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存有很大争议。立法上的不完善及理论上的不成熟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了严重问题。因此,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进行剖析,并结合国内外有关立法实践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规定,无论是对立法还是司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情况,从对醉酒基本概况的讨论开始。从医学上看,醉酒分为生理醉酒、病理醉酒和复杂醉酒。希望通过掌握醉酒的基本分类及醉酒人在临床上的表现,来对醉酒人的生理原因及醉酒后的表现有一个详细的了解,从而为科学认定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奠定基础。醉酒犯罪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但立法却规定要醉酒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既不能减轻也不能免除处罚,这无疑与现代“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相违背。因此本部分通过对醉酒人的历史发展以及国内外有关醉酒的立法规定,试图寻找醉酒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及现实意义。无论是从刑罚的正义目的还是防卫社会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来说,醉酒人酒后实施犯罪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因此为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一个既不违背现代责任主义,又符合现实需要的理论依据,成为研究醉酒人犯罪问题的核心。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本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来探讨在理论上让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由于行为人酒后在酒精刺激作用下,大脑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某些障碍,出现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限制的状况,若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醉酒人应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这无疑将放纵酒后犯罪者。为解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与现有刑法理论的冲突问题,中外刑法理论学者另辟蹊径,提出了社会责任说、严格责任说、预先故意说、原因自由行为说等学说,来为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尤其是原因自由行为说,开创性的把醉酒犯罪行为分为原因行为和实行行为进行研究。但是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应受处罚性也曾受到严重的质疑,为此理论界形成了“可罚说”与“不可罚说”的激烈争论。虽然现在“可罚说”已占据支配地位,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就“可罚说”的理论依据在学界也众说纷纭,主要是围绕对责任主义是严格坚持还是进行修正来展开讨论。笔者通过详细分析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依据,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现代责任主义的一个例外,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更多是防卫社会的刑事政策的需要及刑罚功利主义的表现。从而也论证了醉酒犯罪应受处罚的合理性,在理论上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各类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认定。这部分既讨论了醉酒人酒后实施违法行为的“罪”的问题,即行为人酒后犯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也讨论了醉酒人犯罪的“刑”的问题,即行为人酒后应承担多大程度的刑事责任。根据“无犯意则无犯人”这句古老的刑法格言,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不具有犯意,则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就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认定醉酒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就需要首先弄清醉酒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备的主观过错。该部分首先对刑事责任能力性质做一个简要的阐述,然后从醉酒人的主观过错及醉酒前是否有犯罪故意,来分别讨论醉酒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能否从轻、减轻抑或加重处罚。笔者从自愿醉酒、非自愿醉酒及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几个方面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做一个详细的陈述。由于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病理醉酒属于精神障碍范畴,且病理醉酒与复杂性醉酒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故文章只是给予简单介绍。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醉酒的现行规定予以反思,并通过对国内外有关规定的借鉴来完善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作为一个舶来品,在世界各国虽有很多立法模式,但是要盲目引入到我国立法中,其在立法上的必要性有多大?如何与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相融合?如若不能合理确立原因自由行为在立法中的地位,那么在立法上引进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将会显得不伦不类。因此笔者认为对醉酒犯罪问题,可以借鉴外国的有关立法进行完善,但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目前尚且只能作为一个理论依据来论证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性。
马嶙侃[6](2011)在《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饮酒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已经变得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醉酒后引发的伤害、家庭暴力案件也逐渐增多,尤其近年来,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更是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尽管醉酒犯罪频繁地出现在司法实务中,却常常出现案情相似,而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如醉酒后的交通肇事案件,对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议十分突出,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要解决这些争议,必须追根溯源,从醉酒犯罪的基础理论入手,这就使得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完整、科学的体系。在其影响下,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也落后于现实的需要,使得刑法第18条成为了整部刑法中规定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一支独秀”,立法薄弱问题凸显。为了使追究醉酒者刑事责任具有更为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从而解决司法事务中的诸多困境,笔者特撰文探讨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将介绍醉酒犯罪的相关概念,从醉酒驾驶的角度解读醉酒的定义,立足医学和精神病学对醉酒的分类,将醉酒分为慢性酒精中毒和包含了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以及复杂性醉酒的急性酒精中毒。同时,特别引入英美法系对醉酒的独特分类,即自愿醉酒与非自愿醉酒,并对这些醉酒类型的特点做基本介绍。在此基础上,本文阐述了醉酒犯罪因酒精的作用所呈现的犯罪突发性强、暴力性强以及后果严重的特点,考察了醉酒犯罪从受到严厉处罚到阻却处罚,再到现代社会基本确立分情形而定的处理态度。第二部分将着重介绍醉酒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存在早期的三根据说、严格责任说、实行行为延续说等诸多学说,尽管有其各自的合理性,但依然无法较好的解释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问题,与我国刑法体系也不相适应。为此,本文专门介绍了国外刑法的成熟理论,分析比较后,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无论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还是维护法益的角度都有着明显的优势,为解决我国刑事理论与立法缺陷提供了有益思路。第三部分以醉酒的不同类型为切入点,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分析行为人对醉酒本身的心态、在醉酒前对醉酒后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心态,同时,结合醉酒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所处的具体状态,分析醉酒者的主观态度,从而得出并非所有的醉酒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如首次出现病理性醉酒的情形、非自愿生理性醉酒的情形。而对于因自愿导致的生理性醉酒和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仍醉酒犯罪的情形都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本文第四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立法,特别介绍了德国的分则立法模式,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提供了借鉴。我国的总则立法模式过于笼统,使法益保护不够全面,且立法内容违背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为克服现有缺陷,笔者提出在立足总则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德国的分则立法模式,完善分则个罪条文,使罪责刑更相适应。同时,贯彻罪过责任原则,使不同类型的醉酒犯罪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真正明确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原则。
杨玉坤[7](2011)在《论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文中提出醉酒犯罪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醉酒犯罪在近年一直呈上升趋势,同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日益严重。为此,如何正确处理醉酒犯罪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醉酒犯罪的处罚依据,可谓众说纷纭,对理论依据的争论造成了各国刑法处罚醉酒犯罪的规定的不同。我国刑法处罚醉酒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并且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条文进行说明,由此也导致了实践中应用刑法处罚醉酒犯罪时的困扰。因此,研究处罚醉酒犯罪的理论依据,并对刑法关于醉酒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醉酒犯罪概述。介绍醉酒犯罪的含义、类型以及历史渊源;第二章: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及评价。分析中外关于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各种理论学说的利弊,提出自己的观点:主观方面延续;第三章:醉酒犯罪的类型化分析。运用主观方面延续观点,分析各种类型的醉酒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刑事责任;第四章:醉酒犯罪的立法建议。分析我国以及世界各国关于醉酒犯罪的立法模式,提出对我国关于醉酒犯罪处罚问题总则以及分则的立法建议。
唐颖荣[8](2010)在《醉酒状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酒文化在我国历史悠久,饮酒作为一种社交活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此而带来的醉酒犯罪问题却日益严重。面对醉酒人犯罪问题,我国刑法仅在第18条第4款原则性地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则存在多种学说,各学说又都有利弊。综合来看,不论是从刑事立法还是从刑法理论上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都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讨论醉酒状态的刑事责任问题:第一部分醉酒状态与刑事责任,主要是明确刑事责任的内涵及其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并且分析醉酒状态下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情况及醉酒状态下刑事责任在罪过形式和量刑情节两方面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域外相关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的现状考察,主要是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的情况,以及从中得到的启示。第三部分我国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主要是对我国关于醉酒状态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及理论学说进行阐述和评价,并引入实案分析,进而在与国外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比较下弄清我国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的理性化,主要是吸纳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刑法关于醉酒状态刑事责任具体规定的构想,并基于构想的刑法规定对实案进行重新审视。
余承渊[9](2008)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醉酒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醉酒犯罪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更是触目惊心,并且醉酒犯罪还在呈上升趋势。但是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学说对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解释仍存在很大缺陷,并且,我国刑法中关于醉酒犯罪规定的条款过于简单概括,且又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说明,这些都导致了刑法理论界的对于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争论,同时,也直接导致了在刑事司法中各地的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的执法尺度极不相同。因此对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并结合现实的需要对相关立法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是具有一定实际意义的。本文从醉酒及醉酒人的含义、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历史沿革、中外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学说、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认定、现代各国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例、关于完善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这几个方面入手,考察了不同历史时期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的不同学说,并分析了各种学说的利弊得失。最终认为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更为有效合理的解释、解决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试图在符合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通过分析醉酒人醉酒及醉酒后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并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求证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对醉酒犯罪的不同具体类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在论述以上内容后分析了我国关于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促使相关案件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解决,实现个别正义。
徐睿[10](2008)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现代生活的迅速发展,醉酒后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何况我国自古以来“酒文化”就十分繁荣,酒后闹事等不文明行为甚至酒后犯罪更是层出不穷,于是对酒后犯罪的行为是否应纳入刑法的视野中进行规制、对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看待和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就亟待解决。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与英美法系刑法和大陆法系刑法相比,这一规定在立法上的不足和缺陷显而易见。我国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概括性大,适用起来固然方便,但对行为人的人权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并且,我国对生理醉酒应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研究不够深入,而且没有体现到立法上来。本文在认识到这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从醉酒的分类入手,深入研究不同形态下醉酒人应负的不同的刑事责任,并且详细论述了原因自由行为——这一生理醉酒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依据。本文次重点在于对醉酒的形态进行详细的分类,并且在不同的分类的基础上论述各自是否应负的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文旨在通过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完善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二、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2)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醉酒犯罪的概念及其展开 |
(一) 醉酒犯罪的概念 |
1. 醉酒的确认标准 |
2. 醉酒犯罪的概念的提出 |
(二) 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 |
1. 境外醉酒犯罪立法情况 |
2. 国内醉酒犯罪立法现状及问题 |
二、醉酒犯罪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依据 |
三、醉酒犯罪的分类及归责分析 |
(一) 非自愿型醉酒后犯罪情形 |
1. 带有犯罪目的的非自愿醉酒后犯罪情形 |
2. 无犯罪目的的非自愿醉酒后犯罪情形 |
(二) 自愿醉酒后进行犯罪的情形 |
1. 间接正犯相似说 |
2. 前置说 |
3. 例外说 |
4. 责任扩张模式 |
5. 实行行为扩张模式 |
(三) 自愿型醉酒犯罪的归责处断 |
1. 事前有无犯罪意图的判定标准 |
2. 行为人是否预谋醉酒犯罪的判断分析 |
四、我国醉酒人犯罪处理方式的完善 |
(一) 实体方面 |
(二) 程序方面 |
五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酿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概述 |
(一) 醉酒及醉酒人概况 |
(二) 醉酒人犯罪的历史发展和各国的立法例 |
1.醉酒人犯罪的历史发展 |
2.国外和地区有关醉酒人犯罪的立法例 |
二、 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
(一) 我国有关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
(二) 国外有关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
1.社会利益说 |
2.严格责任说 |
3.原因自由行为说 |
三、 醉酒人犯罪后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 自愿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
(二) 非自愿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
(三) 病理醉酒和复杂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
四、 关于完善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醉酒犯罪概述 |
(一) 醉酒的概念 |
(二) 醉酒的类型及特点 |
(三) 醉酒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
(四) 醉酒犯罪的历史考察 |
二、醉酒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
(一) 国外关于醉酒者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及评析 |
(二) 我国关于醉酒者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及评析 |
(三) 原因自由行为作为醉酒者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合理性 |
三、醉酒者犯罪之责任类型分析 |
(一) 生理性醉酒 |
(二) 病理性醉酒 |
(三) 复杂性醉酒 |
(四) 慢性酒精中毒 |
四、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立法评析 |
(一) 国外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立法比较 |
(二) 我国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立法缺陷及完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论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醉酒犯罪概述 |
一、醉酒犯罪的含义和类型 |
(一) 醉酒犯罪的含义 |
(二) 醉酒的标准 |
(三) 醉酒犯罪的类型 |
二、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 |
第二章 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及评价 |
一、关于醉酒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 |
二、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及评介 |
(一) 过错说 |
(二) 严格责任说 |
(三) 社会利益说 |
(四) 因果关系行为说 |
(五) 预先故意说 |
(六) 构成要件符和说 |
(七) 实行行为延续说 |
(八) 原因自由行为说 |
三、笔者的观点 |
第三章 醉酒犯罪的类型化分析 |
一、病理性醉酒 |
(一) 病理性醉酒人原则上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二) 病理性醉酒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例外 |
(三) 病理性醉酒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 |
二、复杂性醉酒 |
三、生理性醉酒 |
(一) 非自愿醉酒陷入生理性醉酒的行为人 |
(二) 自愿醉酒陷入生理性醉酒的行为人 |
四、醉酒犯罪类型化分析的特殊性 |
五、醉酒犯罪类型化中的着手问题分析 |
第四章 醉酒犯罪的立法建议 |
一、醉酒犯罪的立法模式 |
(一) 俄罗斯的立法模式 |
(二) 德国的立法模式 |
(三) 意大利的立法模式 |
(四) 波兰的立法模式 |
(五) 罗马尼亚的立法模式 |
二、我国刑法对于醉酒犯罪的规定 |
三、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醉酒状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醉酒状态与刑事责任 |
(一) 刑事责任 |
1. 刑事责任的内涵及特征 |
2. 刑事责任的定位及意义 |
(二) 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
1. 刑事责任能力 |
2.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 |
(三) 醉酒状态的刑事责任能力 |
1. 醉酒的概念及分类 |
2. 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
(四) 醉酒状态下刑事责任的特殊性 |
1. 醉酒状态下刑事责任的罪过形式的特殊性 |
2. 醉酒状态下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的特殊性 |
二、域外相关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的现状考察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情况 |
1. 德国 |
2. 日本 |
3.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情况 |
1. 英国 |
2. 美国 |
3. 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 |
(三) 域外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情况的评价及启示 |
三、我国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
(一) 我国对醉酒状态刑事责任的认定情况 |
1. 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学说 |
2. 我国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观点的评价 |
(二) 醉酒状态犯罪实案判决的分歧与争议 |
1. 典型醉酒状态犯罪实案 |
2. 醉酒状态犯罪实案相关刑事责任判决的分歧与争议 |
3. 醉酒状态犯罪实案相关刑事责任判决的争点分析 |
(三) 我国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
1. 与国外比较我国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在理论及法律规定上的缺陷 |
2. 司法实践与我国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在理论及法律规定上的冲突 |
3. 总结 |
四、我国醉酒状态刑事责任认定的理性化 |
(一) 吸纳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
1.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现实价值 |
2.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现实解决途径 |
3. 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理论基础修改我国刑法关于醉酒状态刑事责任的规定 |
(二) 醉酒状态刑事责任理性认定下对实案的重新审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醉酒及醉酒人的含义 |
第二章 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历史沿革 |
第三章 中外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论学说 |
一、我国学者对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论学说 |
二、国外学者对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论学说 |
第四章 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进行分析 |
一、原因自由行为概念 |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 |
三、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
四、原因自由行为与不作为犯罪 |
第五章 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认定 |
二、病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认定 |
三、复杂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认定 |
第六章 现代各国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例 |
第七章 关于完善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
一、我国关于醉酒人犯罪立法的缺陷 |
二、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第一章 醉酒人负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醉酒的概念及分类 |
第二节 醉酒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
第三节 外国立法相关规定以及与我国的比较 |
第四节 不负刑事责任醉酒的情形及理论依据 |
第二章 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
第一节 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依据的争论 |
第二节 我国关于醉酒人负刑事责任根据的争论 |
第三章 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问题探讨 |
第一节 原因自由行为概述 |
第二节 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根据及评价 |
第三节 原因自由行为形成的类型 |
第四章 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的主要缺陷 |
第二节 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路径 |
第三节 具体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后记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四、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简析[J]. 顾晓翠,肖云飞,李昱萱. 法制与社会,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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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J]. 戴忠杰. 法制与社会, 2014(12)
- [4]醉酒的人犯罪的罪责处断——基于类比犯罪参与的分析[J]. 黄继坤. 刑事法评论, 2013(01)
- [5]酿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 周冲. 河南大学, 2012(10)
- [6]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 马嶙侃.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 [7]论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D]. 杨玉坤. 烟台大学, 2011(12)
- [8]醉酒状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D]. 唐颖荣. 内蒙古大学, 2010(01)
- [9]醉酒人的刑事责任[D]. 余承渊. 厦门大学, 2008(03)
- [10]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D]. 徐睿. 吉林大学,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