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1999年度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告(论文文献综述)
熊玉梅[1](2014)在《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4)》文中研究说明制度的构成与运行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制度是如何发生变迁的,变迁原因所在,变迁过程中受何影响与制约,是新制度经济学家关注之重点。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众多制度中的一种,本文试图用经济学上的制度变迁理论为工具来分析法学上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之原因。不动产登记是公示不动产权利及其变动的制度,对保护财产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公示和交易安全为价值目标的不动产登记从清末民初开始引入中国,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仍在为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而努力。由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进行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一般理论。该章对不动产登记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进行了论述,这是本文研究的理论依据。不动产一般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物权变动,一般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来完成,物权的公示方法包括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只有经过公示才能使物权发生移转。欠缺公示,物权不能发生移转的效果。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目的在于确认权利归属、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交易秩序,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体系主要包括物权的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与否,影响着各国登记效力的立法。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承认其独立性,但不承认其无因性。制度是人类社会赖以形成秩序的保障。本文主要采用诺思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观点。制度具有习惯性、确定性和平等性等特点,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影响和制约着制度变迁,尤其是非正式制度中的意识形态影响、甚至决定着某一时期的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制度供给与需求不平衡时导致的制度变更、替代过程。从制度变迁的主体和诱因来分析,制度变迁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变迁受经济、政治、意识形态和知识、以及主体能力等因素影响。第二章新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新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清末民国时期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二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的吸收;三是前苏联法模式的影响。在清末引入西方法制之前,中国一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契约,从清初一直到民国初年,结构、内容均变化不大,较为稳定。清末民初,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是传统的契约形式主义。《大清民律草案》中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制度,虽未颁布实施,但给国民予以民法理论启蒙的教育。1922年,民国北洋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建,该条例规定的登记具有任意性,其作用微乎其微。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民法》、《土地法》等一系列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至此,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中国完全确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制定了许多土地法律法规,其中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为新中国成立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全盘照搬前苏联的经验。在民法学方面继受了前苏联民法学。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全面移植前苏联模式。法学方面的全面移植,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甚深。第三章1949—1978: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的僵滞。新中国成立初期,从中央到地方都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律文件,虽然登记目的重在确权管理,但不动产登记立法仍然体现了法的传承和历史习惯的延续。建国之初,农村开展了土地改革,进行确权登记,许多城市开展了房地产总登记,确权登记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力发展。随着农村土地集体化,城市土地国有化,城市私房改造,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的不动产交易都受到限制,不动产登记业务渐趋停滞。到“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几乎都停止了登记业务,法制建设一片荒芜,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陷入停滞。这一时期导致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原因主要有宪政秩序的改变,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论以及旧法废除和民法学的转型。第四章1978—201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性回归与市场化趋势发展。这个阶段根据不动产登记立法的价值目标分为三个阶段,1978年至1992年这个阶段,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价值目标、以权属为中心的静态登记。不动产登记在这一时期形成了依据行政管理体制而设的登记,分权管理、分别登记的不统一模式,由此而起。该时期,国家对城镇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广泛开展,城乡不动产登记发展开始呈现不平衡。1992年至2007年这个阶段,不动产登记制度向着市场化趋势发展,不动产登记渐趋规范化、法制化,不动产物权登记种类市场化倾向明显,犹以抵押权为甚。但1980年代依照行政管理体制确立的登记机关不统一状况,弊端重重,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时期,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前行。2007年至2014年这个阶段,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犹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主要任务。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勾勒了统一不动产登记法的轮廓,为了解决城乡不动产登记发展不平衡,国家重心转向农村土地登记。统一不动产登记局的建立,表明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正式启动。改革是1978年以来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的根源,制度非均衡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动因,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明显,前苏联法学模式影响仍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模型是从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变迁过渡到市场需求的诱致性变迁,国家再对此予以回应,两种制度变迁方式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第五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选择。大陆法系民法上就物权变动有三种立法例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以及债权形式主义。我国立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也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才生效,但又规定例外情形。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主要表现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登记范围狭窄,登记发展不平衡,登记程序不明确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选择,要做到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范围、统一登记程序和统一登记簿。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新中国历经了六十多年的发展变迁。1949年到1978年期间,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影响、制约甚至决定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变迁,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转逐渐摆脱行政管理色彩,向市场需求化的方向迈入,回归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本原。
程雪阳[2](2012)在《中国土地制度的反思与变革 ——基于公法的视角》文中认为当下中国是一个矛盾多发期,但源自土地领域的矛盾似乎尤为激烈和广泛,由此也导致了各种社会关系的紧张。本论文试图回答“为什么中国土地领域中的矛盾和社会冲突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这一问题。从直观上来说,征收权被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似乎是最合适的答案,但如果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人们就会发现,各种矛盾的发生往往与土地产权的模糊不清、不平等,土地管理的失范(越位或缺位)有关。从公法视角探寻中国土地产权和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揭示隐藏在中国土地制度种种乱象背后的秘密正是本论文的核心任务。虽然今天的中国人对中国共产党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非常了解,但对以下所有权-使用权谱系变化却似乎十分陌生:即在不同的“集体化”或者“被集体化”阶段——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以及后人民公社时代,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如何从“私有私用”,到“私有共用”,到“按份共有共用”再发展到“抽象公有公用”的。城市土地如何一步步“被国有化”以及如何理解和解释这种土地国有化,似乎也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正文的第一部分梳理了1921年《中国共产党宣言》公布以来中国土地产权领域所发生的重要制度变迁。通过使用“权利-义务”和“意识形态-社会现实”两个分析框架,我们既可以看到过去90年间中国土地产权在法律层面上所发生的变化,也可以找到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发生如此多变的原因。频繁变换的历史并非是土地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惟一原因,现行宪法和法律所建立的特殊土地产权制度也难辞其咎。正文的第二部分将从中国现行宪法第10条的规定出发,分析现行法律体系所建立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两种土地产权制度。在这一部分中,我将着重从“权利-义务”这一框架探究那些被现有研究遗忘或者遮蔽的问题,并揭示土地产权制度内部所存在的紧张与冲突,以及某些违背法学常识的结论之所以长期被视为真理的秘密。人们将会看到,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非但没有清晰界定两种土地产权制度的关系,也没有明确回答“何为农民集体”,“何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何为城市”,“何为国家”,“何为土地国家所有”以及“谁能代表国家”等等问题。现行宪法还在“土地国有化”和“土地城市化”之间建立了一种错误的联系,这导致中国大陆走上了公民土地权利受损,城市无序扩张的畸形发展道路。土地管理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1998年以后中国大陆建立了号称“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并希望籍此制度实现耕地保护、国有土地资本化和城市化之间的平衡。然而,耕地流失带来的恐惧遮蔽了人们的双眼,国有土地资本化带来的欣喜迷离了人们的视线。制度决策者希望在相互冲突的目标之间找到平衡,却没有对已经变化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保持必要的敏感,也没有认真对待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所带来的巨大挑战,而是轻易地动用了国家作为土地管理者的权力来维护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所以不但无法实现制度设计之初的目标,也让整个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探讨这种缺陷及其带来的问题正是第三部分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系统评价过去90年间中国土地领域所发生的种种制度变迁也是本部分的重要任务之一。如何能在错综复杂的“地权迷宫”中找到出路?论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将在立宪主义精神的指引下,通过“权利.义务”这一分析框架,绘制一幅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路线图”。这幅“路线图”以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为坐标,从建立平等的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开始,通过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完善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制度,督促政府克制行使征收征用权以及加强公共参与等五个步骤最终绘制完成。仅仅满足于坐而论道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还必须寻找行而有效的办法。在具体的制度变迁路径方面,本文认为,应当允许地方在符合自由民主理念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违宪但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这不仅是因为地方差异巨大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阶段,更是因为地方民众(可以通过其代表)才是地方事务最终决定者。在论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我将借助加拿大的“但书条款”模式来反思“良性违宪论”,进而从“宪政对话”的视角对制度变迁与法律秩序(特别是宪法秩序)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和论证。通过这种理论的建构,我希望为中国土地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实践提供一套新的话语,并以这套话语为基础,缓解制度变迁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和焦虑。
郑翔[3](2010)在《中国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摘要:房地产开发用地从其所有者——国家流转到使用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过程,既是土地产权发生重大变化的过程,也是国家土地政策得以实现的过程。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在产权流转过程中获得产权收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同时作为公共管理者,通过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管制实现土地社会需求及社会目标、维护正常有序的土地秩序。我国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场在实践中处于城乡分割状态,政府管制行为失范,面对利益多元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场主体,政府作为管制者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完善管制措施,采取有效手段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一级市场,从政府管制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理论基础、政府管制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和使用等方面对现行管制制度进行分析评价,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政府管制的政策建议。此外,尽管政府对土地上下空间的管制还处于起步阶段,考虑到土地上下空间的资源价值和管制的前瞻性,因此本文将房地产开发用地上下空间政府管制作为特殊问题加以研究。论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管制的必要性和可能存在的弊端,提出管制目标应该是实质公平、社会效益和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协调。为了更好的进行制度分析,对我国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制度变迁作了必要的回顾和梳理。其次,论文对政府管制机构进行研究,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制利益存在冲突,地方政府有偏离中央政府管制目标的利益激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着管制策略差异。对政府管制的成本与效益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设计促进房地产开发用地配置效率的管制规则。为提高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效果,应削弱管制机构之间的博弈动机,建立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分隔管制机构职能,形成规范化的管制效果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论文分析了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具体制度。为促进形成合格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避免土地资产流失实现公益目标,政府不仅形成一般性的市场准入管制和市场退出制度,而且通过对特殊主体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土地收回的强制退市管制来对市场主体的特殊问题进行管制。但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事务的事事审批并不能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能够得到实际合理的运用,反而会助长政府管制过程的寻租行为。因此,应该提高房地产开发主体入市“门槛”,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主体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建立具体化的房地产开发主体管制规则并且发挥房地产协会等自律组织在管制中的作用。通过调整经营性土地供应量和供应结构来控制土地使用是政府管制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场的主要措施。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要符合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具体程序上则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形式,其中在出让制度中又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几种方式。政府通过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过程的控制,发挥土地调控作用实现政府土地政策目标。因此应制定城乡一体化的土地规划,采用多样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控制手段,完善管制的法律规则。同时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将土地出让制度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出让,严格划拨土地和出让的界限,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实际使用之前,作为土地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原有土地使用权人出现的产权冲突,应通过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来进行协调。针对土地拆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政府角色定位,一方面要改革现有土地使用制度,让被拆迁人分享房地产开发带来的土地增益;另一方面要强化土地政府管制,以行政权力保护拆迁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为了避免政府“管制失灵”,要对政府管制行为形成制度约束。土地上下空间立体开发的现实需要促使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政府管制突破了平面管理的传统,形成土地多层次的立体管理。土地上下空间的使用使得土地权属关系更为复杂,土地空间权利的行使可能引发与土地使用权的冲突。政府可以设立专门土地空间管制机构,明确立体开发管制目标和经营理念,形成鼓励土地上下空间开发的机制,明确土地上下空间权利客体范围,实行土地上下空间整合开发建设,建立空间权利冲突解决机制。最后,论文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实例来分析政府管制具体内容,对管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其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依照论文前面分析所建立理论逻辑,提出完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的设想。认为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一级市场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要求政府管制职能应与市场机制形成相互协调的交互式与立体式的调节机制。政府管制应促进形成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场利益平衡机制,应从政府管制机构、房地产开发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和使用、房地产开发用地上下空间的使用等方面对管制措施和管制程序进行完善,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场的提供制度保障。
王吓忠[4](2007)在《中国住宅市场的价格博弈与政府规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中国住宅商品价格整体升温,部分地区呈现过热现象,市场出现了投资增长过快、供给结构不合理、房价涨幅过大、空置面积却不断增加等涉及产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与此同时,中国楼市也经历了种种政策“过山车”,先是土地的“8?31大限”,后有“国八条”和七部委下发的“意见”以及银行“按揭”贷款利率的不断调高,再有2006年的“国六条”,等等。在政策洗礼下的中国楼市是否真的实现了预期的宏观调控效果?当然,要实现中国楼市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需要有个过程,但就目前来看,政策高压下的房价增幅尽管有所回落,而上涨势头依然不减,投机性购房有增无减,保障性住房与土地供给缺位,供给结构矛盾仍然突出,多数居民还是面临买房难的问题。显然,中国各城市住宅价格的快速上涨已经不能很好地用经济基本面和供不应求来解释,历史数据分析也显示出住宅价格已经极大地偏离了长期均衡值,中国的住宅市场已处于相当程度的市场失灵和价格失效的状态。产业管制及其价格规制是基于市场失灵下的政府干预行为,是市场经济的辅助功能,旨在使市场回归正常、理性的运行轨道。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好坏对老百姓的安居乐业至关重要,但是住宅市场近几年发展得既不适宜“安居”,又不适宜“乐业”,这与地方政府在土地供给上的价值取向与住宅市场供给结构失衡等不无关系。当前,政府是否应该规制住宅市场,遇到了来自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不同声音,以为价格管制或规制属于计划经济,不是市场经济,我们不应该干预开发商的产品供给与定价行为,这种观点在住宅市场利益集团的强化下,形成了市场的控制力量,对政府产业规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造成了负面影响。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政府出台的住宅市场规制政策不到位,或者一些可行的产业规制措施也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导致政策的失效与规制的失灵。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系统梳理房地产市场失灵的现象与成因,探究住宅产业微观规制机理,充实住宅产业经济规制理论与方法,为政府的住宅价格经济规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可操作性的建议,以利于调整我国住宅产业规制政策,改善产业的监管手段和管理方式,改变以往“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状况。本文探索如下几个方面以求有所创新:(1)以规制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与方法为指导,全面系统地研究中国住宅市场政府经济规制机理,结合住宅市场价格形成与博弈的新特点,深入剖析中国住宅市场价格经济规制的现状、缘由、土地供给、垄断市场结构、信息不对称以及限价房和保障性住房价格规制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设计政府规制架构和各类型住房的价格经济规制模型,研究力求贴近中国住宅市场实际,实证分析更具有现实针对性。(2)综合运用博弈模型模拟中国住宅市场经济现实,分别构建中央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博弈模型,首次利用博弈模型详细分析土地的组合供给规制均衡、信息不完全房价博弈与规制的序贯均衡以及限价房“两竞两限”激励性价格规制均衡等,以新的视角探求住宅价格的形成机理与政府价格经济规制政策的有效性。(3)首次从规制立法、规制机构设置、规制监督体系和规制资金等方面设计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转型期中国住宅市场相对独立的政府经济规制架构。(4)首次构建商品住宅价格二元规制模型和限价房“两价”激励性竞价模式,并重构了保障性住房价格规制模型。本文研究的主要观点与结论如下:(1)中央政府从全社会政治经济大局出发,应限制地方政府自身利益在土地市场上的无限膨胀,博弈均衡须采取组合式供给地价规制方式,以实现地价的平稳增长。(2)住宅市场的垄断结构与产品差异性,导致市场呈弱价格竞争特性,通过大量供给住宅商品达到降价的政策是无效的,它只会带来更多的空置面积和更低的入住率,并给市场埋下供给过剩的隐患。(3)住宅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参与各方极具价格上涨偏好,房价、住宅品质以及成本关系脱节,市场呈现非理性混合均衡状态。为使市场出现房价博弈的良性序贯均衡,政府应加大打击利用信息资源谋取暴利的力度。(4)针对住宅市场失灵现状,政府必须注重长效规制机制建设,建立住宅产业经济规制法律体系和组织架构,对住宅商品市场实行“二元”价格经济规制,以防止价格泡沫的生成。(5)必须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构建面向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分类供应制度,以解决住宅市场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6)应构建基于特许开发权竞标的限价房两段式竞价经济规制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的限价房和保障性用房价格与费率经济规制方式,确保住宅建筑质量等。由于论文涉及问题较多,囿于本人学识水平,纰漏难免,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改进。
孙弘宇[5](2006)在《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文中研究说明今年,是土地管理法颁布、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提出二十周年。在过去的二十周年间,尽管我国已经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仍然大量流失,违法用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即使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一再严厉、体制一再调整也不能扭转。通过对世界各国(地区)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管理制度的考察,通过比较各国(地区)的土地管理模式,文章指出:为什么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像我国这样庞大的土地管理机构、这样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却很少有违法批地用地情况的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土地产权制度;具体到土地管理工作,则与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关系。 对我国土地管理模式有多种解释,如计划管理模式,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资源与资产结合的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模式等等,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文章研究发现,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目标、体制、内容、业务流程都紧紧围绕耕地保护而设置,将之归结为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更为准确。文章利用系统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管理理论等从几个方面分析了这种模式的弊端和不足,对在该模式下耕地流失、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进行了系统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文章研究认为,政府与其直接保护耕地,不如切实保护土地产权,让权利人自己去保护土地,包括耕地,更为有效。文章首次提出了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产权范畴、交易费用理论和科斯定律是掌握产权理论的基础,文章在此基础上阐明了产权保护的概念、原则和意义,指出产权的国家保护是最节约的一种保护形式,有效的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时由于“诺斯悖论”的存在,产权人的自我保护也是必不可少。文章分析了我国产权(国家)保护的现状,阐明了实施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特殊意义。 文章将产权保护的概念引入土地管理工作,系统分析了产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关系。首先,通过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解决耕地保护问题。第二,通过产权保护有助于实现土地管理工作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的转换。第三,土地管理模式的转变同时也有利于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文章同时分析了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现代产权理论包括制度变迁理论为土地管理模式的变迁提供了理论依据,土地制度变迁的系统动力源于制度不均衡所诱发的获利机会。本文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系统。这个系统,以产权保护为基础,以公共参与为保证,以土地登记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支撑,以交易为动力,以规划和公共管制为前提,以市场化原则和信息手段改造了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实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统一。这样一种安排,是一种交易费用最低的
陈红梅[6](2006)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自然保护区建立以后,管理工作是最为重要的,管理是完成保护区目标的具体手段和措施。但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仍然存在管理目标单一、管理体制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目标的实现,使得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之所以出现这么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方面探析,主要在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立法位阶低,管理的立法思路和理念仍十分落后,管理体制的权力设置不合理,以及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方面,现有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这些法律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 从国外现有的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虽然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状况、环境保护意识等因素导致各国对自然保护区实施保护的程度不同,但大多都在其具体的国情下,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其中有不少管理制度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因此,要改变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现状,就必须在借鉴国外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提高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位阶,转变现有的管理思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对自然保护区按管理目标的不同而区分不同的管理政策,在各主管部门之间科学设置公共权力,使其符合环境资源的特性。同时完善现有管理制度,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
国务院[8](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
国务院[9](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国发[2002] 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 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10](2002)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指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共取消了789项行政审批项目,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1999年度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1999年度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告(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结构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理论基础 |
一、不动产登记概念 |
二、物权变动与公示公信原则 |
三、物权行为理论评析 |
四、不动产登记的制度价值 |
第二节 制度变迁理论 |
一、制度的涵义 |
二、制度的功能 |
三、制度变迁及其理论模型 |
第二章 新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 |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启蒙 |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建 |
三、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的吸收 |
一、登记的价值目标是为了贯彻土地政策的实施 |
二、土地登记是基础登记 |
第三节 前苏联法学模式的影响 |
一、民法学影响 |
二、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的影响 |
第三章 1949-1978: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的僵滞 |
第一节 1949-1953:重新确权登记 |
一、不动产登记立法上的传承 |
二、农村土地改革,重新确权登记 |
三、城市房地产总登记 |
第二节 1953-1978:不动产登记停滞 |
一、农村土地集体化,登记阙如 |
二、城市住房非商品化,登记虚无 |
三、城市土地国有化,土地行政划拨 |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原因分析 |
一、宪政秩序的改变 |
二、“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论 |
三、“旧法”废除与民法学的转型 |
第四章 1978-201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性回归与市场化发展 |
第一节 1978-1992:行政管理为价值目标的不动产登记 |
一、不动产登记法的重构 |
二、房屋登记——保护私人产权,落实私房政策 |
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第二节 1992-2007: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市场化趋势 |
一、不动产登记渐趋规范化、法制化 |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种类的市场化趋向——抵押登记 |
三、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的困境与突破 |
四、不动产登记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前行 |
第三节 2007-2014:适应现代市场需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
一、适应市场需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物权法》 |
二、积极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实现城乡统一发展 |
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局的设立 |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原因分析 |
一、改革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的根源 |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三、制度非均衡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的动因 |
第五章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标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例模式 |
一、物权形式主义 |
二、意思主义 |
三、债权形式主义 |
四、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 |
一、多头管理,政出多门 |
二、登记发展不平衡 |
三、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呈多样性 |
四、不动产登记程序各异 |
五、登记效力不明确 |
第三节 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 |
一、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
二、统一不动产登记范围 |
三、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 |
四、统一不动产登记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中国土地制度的反思与变革 ——基于公法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问题、研究框架与方法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文献梳理 |
1.2.1 围绕土地产权的争论 |
1.2.2 针对土地管理的论辩 |
1.2.3 对现有文献的评述 |
1.3 分析框架与方法 |
1.3.1 分析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的局限性 |
2 革命、土地产权与制度变迁 |
2.1 理想与现实的徘徊:公有还是私有 |
2.1.1 作为一种理想的土地公有制 |
2.1.2 万般无奈的权宜:公有向私有撤退 |
2.1.3 理想的再次高昂:私有向公有回归 |
2.2 农村土地产权:私有,按份共有到抽象公有 |
2.2.1 初级社:土地所有权归农 |
2.2.2 高级社:按份共有的集体土地所有 |
2.2.3 人民公社:抽象的集体所有 |
2.2.4 后公社时代:我们保留了什么 |
2.3 城市土地是如何实现国有化的 |
2.3.1 私有土地产权的承认和维持 |
2.3.2 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城市土地 |
2.3.3 文化大革命与城市土地国有化 |
2.3.4 文革遗产入宪 |
3 现行宪法与土地产权制度 |
3.1 土地所有权的不平等 |
3.1.1 意识形态的视角 |
3.1.2 法律的视角 |
3.1.3 法律内在的冲突 |
3.2 谁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
3.2.1 所有权残缺所带来的困惑 |
3.2.2 以土地所有权性质决定土地使用权范围 |
3.2.3 低价征收农民土地与溢价归公 |
3.2.4 模糊的土地集体 |
3.3 模糊的城市、模糊的国家与扭曲的城市化 |
3.3.1 模糊的城市 |
3.3.2 模糊的国家 |
3.3.3 土地城市化与土地国有化的错误捆绑 |
3.4 制度模糊的缘由及其变革的机遇 |
3.4.1 进展缓慢的集体土地登记 |
3.4.2 土地登记为何变得重要 |
3.4.3 土地流转与土地登记的二律背反 |
4 失序的土地管理及制度变迁的秘密 |
4.1 围绕土地展开的博弈 |
4.1.1 经济复苏与土地市场觉醒 |
4.1.2 农民土地发展权的丧失 |
4.1.3 制度变迁的原因 |
4.2 土地管理为何会失序 |
4.2.1 中央政府的答案 |
4.2.2 地方政府的应对策略 |
4.2.3 地方党政官员的利益与冲动 |
4.2.4 未出场的土地权利人 |
4.3 土地制度变迁背后的秘密 |
4.3.1 意识形态、国富民强与马克思主义 |
4.3.2 意识形态支配下的土地制度变迁 |
4.3.3 社会现实的压力与意识形态的修正 |
4.3.4 意识形态修正后的利益驱动 |
5 土地制度改革路线图 |
5.1 制度改革的前提 |
5.2 土地产权的明晰 |
5.2.1 集体所有权归位 |
5.2.2 废除“城市土地=国有土地”制度 |
5.2.3 明确国有土地的产权关系 |
5.3 平等的土地产权和统一的土地市场 |
5.3.1 城乡统一的农用地流转市场 |
5.3.2 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
5.3.3 政府与土地市场 |
5.4 从指标管制走向规划管制 |
5.4.1 规划与土地用途管制 |
5.4.2 土地用途管制与公正补偿 |
5.4.3 耕地如何保护 |
5.4.4 征收、规划与公共参与 |
5.5 央地关系、制度变迁与法律秩序 |
5.5.1 现有理论的困境与不足 |
5.5.2 宪政对话理论的分析路径 |
5.5.3 中国的制度变迁与法律秩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后记 |
(3)中国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 |
1.1.1 城乡分割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场 |
1.1.2 政府管制行为失范 |
1.1.3 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场主体权益多元化 |
1.1.4 土地上下空间立体开发成为发展趋势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政府管制基本理论 |
1.2.2 土地政府管制 |
1.2.3 房地产开发市场政府管制 |
1.2.4 土地上下空间开发管制 |
1.2.5 对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3.1 房地产 |
1.3.2 房地产开发 |
1.3.3 房地产开发用地 |
1.3.4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
1.3.5 空间权 |
1.3.6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4 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
1.4.1 政府管制理论 |
1.4.2 产权理论 |
1.4.3 城市管治理论 |
1.5 逻辑结构、内容与方法 |
1.5.1 论文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技术路线简图 |
2 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的理论分析和制度变迁 |
2.1 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的必要性 |
2.2 政府管制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弊端 |
2.3 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的价值目标 |
2.3.1 实质公平 |
2.3.2 社会效益 |
2.3.3 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协调 |
2.4 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制度变迁 |
3 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机构和管制效果评价 |
3.1 现有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机构 |
3.2 房地产开发用地管制机构利益冲突分析 |
3.2.1 管制机构利益冲突的表现 |
3.2.2 地方政府偏离中央政府管制目标的动因分析 |
3.2.3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制策略差异 |
3.3 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效果评价 |
3.3.1 政府管制造成社会成本增加 |
3.3.2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管制成本 |
3.3.3 管制成本收益分析 |
3.4 提高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效率的建议 |
3.4.1 削弱管制机构之间的博弈动机 |
3.4.2 建立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分隔管制机构职能 |
3.4.3 形成规范化的土地政府管制效果评价体系 |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市管制 |
4.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 |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 |
4.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内容 |
4.2.2 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的管制 |
4.2.3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的管制 |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市管制 |
4.3.1 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市管制的基本内容 |
4.3.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收回的强制退市管制 |
4.4 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政策建议 |
4.4.1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实行项目准入管制 |
4.4.2 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资质管理 |
4.4.3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制规则具体化 |
4.4.4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律监督 |
5 房地产开发土地取得管制 |
5.1 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管制措施 |
5.1.1 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管制 |
5.1.2 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管制 |
5.1.3 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方式管制 |
5.2 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管制措施效果评价 |
5.2.1 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数量失控 |
5.2.2 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失衡 |
5.2.3 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管制约束力弱 |
5.2.4 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方式存在弊端 |
5.3 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制度的政策建议 |
5.3.1 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管制措施 |
5.3.2 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方式 |
6 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管制 |
6.1 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制度 |
6.1.1 房地产开发用地拆迁体系 |
6.1.2 城市房屋拆迁 |
6.1.3 农村土地征收 |
6.2 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中的产权冲突 |
6.2.1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产权冲突 |
6.2.2 农村土地征收中的产权冲突 |
6.3 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政府管制效果评价 |
6.3.1 政府管制行为失范 |
6.3.2 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利益分配失衡 |
6.4 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制度的政策建议 |
6.4.1 明确政府角色定位 |
6.4.2 建立利益平衡机制 |
6.4.3 建立土地使用管制公众参与制度 |
7 房地产开发用地上下空间开发管制 |
7.1 房地产开发用地上下空间开发管制的基本情况 |
7.1.1 土地上下空间开发的现状 |
7.1.2 我国土地上下空间开发政府管制的基本制度 |
7.2 土地上下空间开发对管制制度的影响 |
7.2.1 土地上下空间开发中的产权冲突 |
7.2.2 土地上下空间开发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管制的挑战 |
7.3 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下空间开发政府管制的政策建议 |
7.3.1 建立统一的土地上下空间管制机构 |
7.3.2 明确管制目标和经营理念 |
7.3.3 形成鼓励土地上下空间立体开发的机制 |
7.3.4 明确土地上下空间的权利客体范围 |
7.3.5 实行土地上下空间整合开发建设 |
7.3.6 建立空间权利冲突解决机制 |
8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分析 |
8.1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用地基本情况 |
8.1.1 北京市土地基本情况 |
8.1.2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 |
8.2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制的基本情况 |
8.2.1 管制机构 |
8.2.2 土地取得规模和结构的管制 |
8.2.3 土地上下空间立体开发的管制 |
8.2.4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的主要特点 |
8.3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制效果评价 |
8.3.1 北京市不同区域房地产开发用地管制效果 |
8.3.2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管制效果 |
8.3.3 北京市土地上下空间立体开发管制效果 |
8.4 完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制制度的政策建议 |
8.4.1 明确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目标 |
8.4.2 完善房地产开发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
8.4.3 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管制 |
8.4.4 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管制 |
8.4.5 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下空间开发管制 |
9 结论、主要创新点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9.1 基本结论 |
9.2 主要创新点 |
9.3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中国住宅市场的价格博弈与政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研究的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住宅产业与中国经济发展 |
1.1.2 住宅价格关乎国计民生 |
1.1.3 问题的提出及其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经济规制研究理论综述 |
1.2.2 价格博弈重要研究理论综述 |
1.2.3 住宅价格政府经济规制研究现状综述 |
1.3 本文研究思路、方法及论文框架 |
1.3.1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2 本文各章研究内容与论文框架结构 |
1.4 本文创新之处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第二章 住宅价格规制的理论基础:市场缺陷与住宅价格的理论阐释 |
2.1 住宅市场缺陷与经济规制的理论阐释 |
2.1.1 住宅市场价格经济规制的理论依据 |
2.1.2 关于住宅市场失灵与价格失效论 |
2.1.3 SCP 分析范式与中国住宅市场价格规制 |
2.2 城市住宅用地价格理论阐释 |
2.2.1 古典地价理论 |
2.2.2 现代城市土地价格理论 |
2.3 城市住宅用地价格本质要素探源及其确定 |
2.3.1 住宅用地收益与确定思路 |
2.3.2 住宅用地价格资本化率与还原利率的区别及联系 |
2.3.3 住宅用地价格还原利率与资本化率的补偿机理 |
2.3.4 住宅用地价格净收益不同分布下广义资本化率的确定 |
2.4 不完全市场下中国住宅价格的多级形成机理 |
2.4.1 住宅价格形成机理Ⅰ——供给价格 |
2.4.2 住宅价格形成机理Ⅱ——有效需求价格 |
2.4.3 住宅价格形成机理Ⅲ——交易双方的市场价格 |
2.4.4 住宅价格形成机理Ⅳ——房价影响力因素分析 |
2.4.5 地价与房价的关系论 |
2.5 住宅价格政府经济规制模式分析 |
2.5.1 住宅价格经济规制的含义与边界 |
2.5.2 住宅价格直接规制的理论模型阐释 |
2.5.3 住宅价格间接规制方式 |
第三章 中国住宅市场结构及其价格博弈 |
3.1 中国住宅市场垄断结构特征:理论与实证分析 |
3.1.1 国内关于住宅市场结构研究概述 |
3.1.2 城市住宅用地市场地方政府垄断供给 |
3.1.3 住宅商品城市区域板块寡占市场结构的实证分析 |
3.2 垄断市场结构下的开发企业定价行为 |
3.2.1 高成本利润率定价 |
3.2.2 住宅商品的垄断性歧视差别定价 |
3.2.3 住宅开发企业搭配销售获利的定价行为 |
3.3 住宅产品差异性的价格博弈行为 |
3.3.1 传统差异性产品的价格博弈路径 |
3.3.2 中国住宅市场边缘性进入价格博弈特征分析 |
3.3.3 中国住宅市场边缘性进入价格博弈模型分析与弱价格竞争 |
3.4 垄断市场结构下的房价失效分析 |
3.4.1 城市内板块市场项目“寡占模式”抬高房价 |
3.4.2 垄断企业利用信息偏在的“概念楼盘”炒高房价 |
3.4.3 垄断土地供给的地方政府因“政绩与财税”驱动高房价 |
3.4.4 垄断市场结构下的产业高销售利润率 |
3.4.5 中国35 个大中城市居民购房能力与房价的实证分析 |
3.4.6 高房价收入倍率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住宅市场地价规制与博弈:基于土地出让制度的规制安排 |
4.1 国内外土地制度与地价规制的比较与启示:基于地价研究 |
4.1.1 土地所有制与地价 |
4.1.2 土地使用制度与地价 |
4.1.3 地价经济规制比较 |
4.1.4 国际经验的启示与分析:基于地价规制 |
4.2 中国住宅用地市场化经营下的价格经济规制与放松 |
4.2.1 土地市场化下的所有权价格与使用权价格 |
4.2.2 中国住宅用地的出让方式及对地价的影响 |
4.2.3 中国住宅用地市场化经营下的地价经济规制与放松 |
4.3 转型期住宅用地价格经济规制博弈:土地市场化下的地价决定 |
4.3.1 地价博弈各方的目标分析 |
4.3.2 土地市场化下微观主体的住宅地价判断标准 |
4.3.3 土地市场化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地价规制博弈与纳什均衡 |
4.4 组合式供给规制下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地价博弈 |
4.4.1 招标出让方式博弈的地价决定 |
4.4.2 拍卖和挂牌出让博弈的地价决定 |
4.4.3 组合式供给规制下地价博弈的市场效率分析 |
第五章 信息不对称下住宅市场价格博弈与经济规制 |
5.1 中国住宅市场信息不对称与房价失效 |
5.1.1 中国住宅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体现与房价失效 |
5.1.2 信息不对称下的房产投机与住宅商品使用价值 |
5.2 信息不对称下的房价博弈及不稳定纳什均衡 |
5.2.1 住宅品质与房价博弈模型构建 |
5.2.2 信息不对称房价博弈的多重纳什均衡 |
5.2.3 精炼化的序贯均衡与住宅供给结构条件 |
5.3 信息不对称下的偏好与非理性动态均衡路径 |
5.3.1 市场利益主体的价格上涨偏好与市场均衡取向 |
5.3.2 房价上涨的预期提高:一条非理性动态均衡路径的形成 |
5.4 政府经济规制对策:信息不对称房价博弈与理性序贯均衡 |
5.4.1 对信息不对称房价博弈的经济规制分析 |
5.4.2 信息不对称房价博弈的经济规制与理性序贯均衡 |
5.4.3 信息不对称下住宅价格经济规制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商品房价格规制架构与模型设计 |
6.1 住宅市场价格经济规制原则与架构 |
6.1.1 住宅价格经济规制的目标与原则 |
6.1.2 住宅商品市场价格经济规制对策:基于制度安排 |
6.1.3 住宅价格的相对独立经济规制架构设计 |
6.2 客观合理利润率与房价涨幅上限激励性规制模型的二元设计 |
6.2.1 开发项目客观合理成本利润率房价激励性规制模型设计 |
6.2.2 开发项目客观合理房价利润率激励性规制模型 |
6.2.3 置业投资二手新房市场房价涨幅上限激励性规制模型 |
6.2.4 客观合理利润率与房价涨幅上限激励性规制模型的二元设计 |
6.3 客观合理投资基准收益率的确定原则与构成 |
6.3.1 客观合理投资基准收益率的影响因素与确定原则 |
6.3.2 客观合理投资收益率的构成 |
6.4 二元规制模型的实证性分析——以福州住宅市场为例 |
6.4.1 开发项目客观合理利润率房价规制模型实证性分析 |
6.4.2 置业投资房价涨幅上限规制模型实证性分析 |
第七章 中国限价商品房的价格规制分析 |
7.1 住房分类供应制度与中国限价商品房 |
7.1.1 世界各国住房分类供应制度概述 |
7.1.2 中国住房分类供应制度的设想与限价商品房 |
7.2 中国限价商品房的运作及价格规制博弈分析 |
7.2.1 中国限价商品房的购买群体与申购程序分析 |
7.2.2 中国限价商品房价格规制博弈分析 |
7.3 特许开发权竞标与限价房价格经济规制分析 |
7.3.1 限价房特许开发权竞价机理与价格经济规制 |
7.3.2 基于特许开发权竞价的限价房“两限两竞”组合经济规制分析 |
7.3.3 基于特许开发权的两段式竞价程式 |
7.4 特许开发权竞标制度的优劣势与限价房规制的对策分析 |
7.4.1 限价房特许开发权竞标的优点与潜在问题 |
7.4.2 中国限价商品房价格经济规制对策分析 |
第八章 中国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经济规制分析 |
8.1 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问题研究 |
8.1.1 中国住宅保障制度的缺失 |
8.1.2 中国经济适用房建设问题研究 |
8.1.3 城市廉租房保障制度建设相关问题研究 |
8.1.4 中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构建与管理 |
8.2 中国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经济规制分析 |
8.2.1 中国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与价格高低问题 |
8.2.2 经济适用房价格经济规制模型分析 |
8.3 中国廉租房租赁价格的经济规制分析 |
8.3.1 规制下的廉租房费率构成及与市场租金的区别 |
8.3.2 中国廉租房租赁价格经济规制定价原则 |
8.3.3 廉租房租金经济规制定价模型分析 |
结束语 |
附录 |
1、本论文研究所用的有关数据(附表1 至附表10) |
2、本论文研究所用的有关政策法规文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
同济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2.1 我国土地管理的“耕地怪圈”现象 |
1.2.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 |
1.3.1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2 研究意义 |
1.4 本文的创新 |
1.5 小结 |
第2章 土地管理相关理论与国内外实践综述 |
2.1 土地管理相关理论研究概述 |
2.1.1 土地科学研究问题框架 |
2.1.2 土地问题的经济研究回顾 |
2.1.3 土地利用相关理论 |
2.2 国外土地制度与管理综述 |
2.2.1 国外土地产权制度 |
2.2.2 国外土地规划制度 |
2.2.3 国外土地管理体制 |
2.3 中国土地(国家)管理综述 |
2.3.1 中国土地管理机构的演进 |
2.3.2 中国土地管理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
2.3.3 中国港台地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土地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
3.1 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沿革 |
3.1.1 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体制的第一次变革 |
3.1.2 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体制的第二次变革 |
3.1.3 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体制的第三次变革 |
3.2 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
3.2.1 严格保护耕地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
3.2.2 切实保护耕地的土地管理目标 |
3.2.3 服务于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体制 |
3.2.4 以耕地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内容 |
3.3 有效性评价 |
3.3.1 系统性 |
3.3.2 计划与控制 |
3.3.3 委托—代理问题 |
3.3.4 战略环境的变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产权保护相关理论及现状分析 |
4.1 产权有关理论 |
4.1.1 产权的范畴 |
4.1.2 交易费用与科斯定律 |
4.1.3 产权的规范体系 |
4.2 产权保护 |
4.2.1 概念 |
4.2.2 一般意义 |
4.2.3 分类与原则 |
4.2.4 诺思悖论 |
4.3 我国产权(国家)保护现状分析 |
4.3.1 我国产权(国家)保护的概况 |
4.3.2 宪法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 |
4.3.3 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民财产权利保护 |
4.3.4 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特殊意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产权保护与土地管理 |
5.1 产权保护与耕地保护 |
5.1.1 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性分析 |
5.1.2 产权保护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必然要求 |
5.1.3 实施产权保护可以有效的促进耕地保护 |
5.2 产权保护与土地管理的市场化替代 |
5.2.1 现行土地供应制度 |
5.2.2 产权保护与集体土地流转 |
5.2.3 产权保护与征地拆迁管理 |
5.2.4 产权保护、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 |
5.3 产权保护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 |
5.3.1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分析 |
5.3.2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5.3.3 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议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
6.1 制度变迁的系统动力学 |
6.1.1 制度变迁理论 |
6.1.2 制度变迁的系统动力学 |
6.2 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
6.2.1 管理模式 |
6.2.2 系统模型 |
6.2.3 内涵变化 |
6.3 模式的特点 |
6.3.1 渐进式的制度变迁 |
6.3.2 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转换 |
6.3.3 事前权利界定替代事后层层审批 |
6.3.4 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对称 |
6.4 创新意义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实现路径 |
7.1 凸显规划在土地权利形成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
7.1.1 规划与土地公共管制 |
7.1.2 当前土地规划制度的不足及其成因分析 |
7.1.3 将规划作为财产权利 |
7.1.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参与 |
7.2 城乡土地房产的统一登记 |
7.2.1 登记的意义及其信息经济学解释 |
7.2.2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分析 |
7.2.3 登记系统及其在产权保护中的应用 |
7.3 重塑农地价值 |
7.3.1 农地价值的再认识 |
7.3.2 农地价值评估 |
7.3.3 农地制度改革的价值路径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厦门市土地管理的实践分析 |
8.1 厦门市土地利用概况 |
8.2 将产权保护的理念贯穿于土地管理的全过程 |
8.2.1 实事求是解决群众产权办证难问题 |
8.2.2 征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权益 |
8.2.3 “金包银”工程及其启示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现状 |
(三) 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 我国自然保护区概念的界定 |
(二)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现状 |
1.自然保护区的分级管理 |
2.自然保护区的分区管理 |
3.自然保护区的分部门管理 |
(三)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1.管理目标单一 |
2.管理体制混乱 |
3.管理制度不完善 |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缺陷 |
(一)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立法位阶低 |
(二)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立法思路和理念落后 |
(三) 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权力配置不合理 |
(四) 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 |
1.资源利用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 |
2.土地权属处理规定过于简单 |
3.资金投入缺乏稳定的渠道 |
4.管理缺乏公众参与的机制 |
四、国外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启示 |
(一) 国外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规定 |
1.在自然保护区立法形式方面 |
2.在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方面 |
3.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方面 |
4.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方面 |
(二) 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五、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思路 |
(一) 制订统一的《自然保护区法》 |
1.自然保护区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 |
2.建立完整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体系 |
(二) 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
1.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
2.完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机制 |
3.建立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制度 |
4.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
5.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
(三)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
1.行政责任 |
2.民事责任 |
3.刑事责任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 |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1999年度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告(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4)[D]. 熊玉梅.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2]中国土地制度的反思与变革 ——基于公法的视角[D]. 程雪阳. 郑州大学, 2012(12)
- [3]中国房地产开发用地政府管制研究[D]. 郑翔. 北京交通大学, 2010(10)
- [4]中国住宅市场的价格博弈与政府规制研究[D]. 王吓忠. 厦门大学, 2007(07)
- [5]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D]. 孙弘宇. 同济大学, 2006(02)
- [6]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陈红梅. 河海大学, 2006(06)
- [7]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浙江政报, 2003(11)
- [8]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4)
- [9]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2)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02(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