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企业自用进口设备免税指标是违法犯罪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曹丽娟[1](2021)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文中提出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自此增值税成为了我国征收范围最广的税种,税收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比很高,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发票既可以作为收付款凭证,又可以用来抵扣税款,这使得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牟取暴利,变造、伪造、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税款征收秩序,造成财政收入的巨额流失。尤其是在2016年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完全覆盖到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增值税纳税人大幅度增加,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数量也急剧增多,出现了更多的虚开手段和虚开问题,可以虚开的行业也进一步扩大,市场上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因此,公共部门该如何监管、如何最大力度的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对虚开发票行为的监管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了。本文首先介绍了什么是增值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深入的分析了增值税发票虚开的手段、表现以及类型;根据所获取的近几年来我国对虚开发票的监督和管理的各项数据及具体监管情况,对我国监管虚开发票行为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以云南省为例,深入分析了云南省监管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经验做法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云南省监管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案例,总结经验做法,为事前如何做好预防、事中如何加强管理、事后如何加大查处做出结论,最后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同时,结合我自己在稽查局工作的相关工作经验,应用自身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大数据监控、企业风险管理、各种案件查处等,研究目前我国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监管现状、主要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与矛盾,并以云南省为例,研究云南省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实际工作中查处的案例为例,通过案例分析,从税收征管水平、部门协作程度、信息化建设程度等多个层面综合分析存在该问题的原因。最后经过归纳总结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有关部门如何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监管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2](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指出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王赵玉[3](2021)在《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研究》文中指出海外代购行业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不断普及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海外代购满足了人们对商品的多元化的需求,但也对海关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在形形色色的海外代购中走私犯罪行为也滋生其中,但是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没有对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直接规定,在司法认定上犯罪对象货物、物品的区分标准模糊,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是否包含“间接故意”、何为“明知”、主观牟利性是否是定罪依据,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数额的确定以及刑罚配置上都存在问题,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也不利于对此类犯罪现象的遏制。基于此,对犯罪对象的区分标准、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考量等司法认定难点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给出了本文的观点,如货物物品的区分应以“是否具有销售或者出租来牟取利润的目的”认定“自用”,主观方面应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明知”。最后针对海外代购在立法司法上存在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如完善走私数额认定标准,应以实物数量为准,结合交易数量来认定涉案商品数量,提高入罪数额,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税额核定,同时合理配置法定刑,平衡自然人与单位的犯罪。
马蓓[4](2020)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的新疆口岸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几代领导人积极致力于对外开放的实践推进与理论探索,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党的对外开放理论”,且自成体系并具理论与现实的重大指导意义。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中国改革开放40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尤其对中国口岸建设产生了特殊而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口岸的形成过程是我国对外开放成长的缩影。中国口岸的建设进程与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同步而行,中国口岸发展史就是我国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史,蓬勃发展的中国口岸已成为践行中国共产党对外开放理论的“排头兵”。新疆口岸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战略地位日益凸显。本文选择新疆与周边国家毗邻的边境陆地口岸、国际航空口岸中的一类口岸(包括15个陆路边境口岸和2个航空口岸)作为研究对象,将“新疆口岸”置于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予以深入研究,通过霍尔果斯口岸、红其拉普口岸、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口岸等重点案例的分析,探索新疆口岸的发展,旨在探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进一步提升新疆口岸战略地位这一重大现实命题,重点论述新疆口岸区域经贸、安全、人文合作的发展现状,以及在参与全球治理方面所发挥的重要而特殊的带动作用。循此基本逻辑框架,本文详述党的对外开放理论形成与发展,说明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思想继承而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指导对外开放实践,在新时代助力新疆口岸及其周边地区的建设。通过梳理新疆口岸发展历程,解读新疆口岸基本要素,分析新疆口岸地区发展现状,从口岸经贸、安全、人文三大功能出发,阐述口岸经贸往来之于地区经济繁荣、口岸安全防控之于区域和平稳定、口岸人文交流之于丝路沿线“民心相通”的重要角色,并从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解读口岸发展与新疆发展的互促关系:从国际立体互联互通网络形成、开放型地区合作新体制深化以及经济走廊建设中节点作用出发,集中讨论新疆口岸的经贸往来对区域经济的促进作用;将口岸安全放在国家安全观语境中解读其内涵,深入剖析新疆反恐新常态下口岸安全的影响因素,并简要评述新疆口岸安全防控体系成效,阐述新疆口岸的安全防控对保障区域稳定的意义;从跨境旅游、跨境教育、跨境医疗以及多元创新的角度,彰显口岸作为中华文化表达载体的作用,体现口岸地区通过加强人文交流拓宽我国对外开放深度与广度的战略意义,以及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传播中国文化与中国形象,促进丝路沿线“民心相通”所做出的贡献;探讨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口岸发展与新疆发展如何相互促进,并展望口岸地区未来的发展路径,通过分析新疆口岸地区现行政策方针,说明口岸在区域协调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党的对外开放实践反哺新疆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分析新时代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与主要挑战,为进一步提升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的新疆口岸战略地位提出对策建言。本文从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角切入,结合新疆特殊地缘政治环境,重点探讨新疆口岸在经贸往来、安全合作、人文交流等实践中对口岸及其周边地区社会发展的联动作用,新疆口岸在区域经济中节点作用渐显、新疆口岸安全防控体系成效初显,新疆口岸人文交流日趋完善。未来,新疆口岸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参与全球治理中的战略地位得以提升。新时代,新疆口岸以推动形成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为方向,为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重要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力争使新疆在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中发挥“桥头堡”作用,为新时代党的对外开放理论建设提供学理依据。
廖颖恺[5](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霍晓敏[6](2020)在《20世纪50-80年代海南岛的走私与缉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南岛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自古以来就有海外贸易活动,同时也产生了海上走私活动。清代至民国时期走私活动始终存在。解放后和改革开放初期,海南岛对外贸易的广度和深度大大提高,特殊的地理条件和地区间商品的差价使走私成为海南社会突出的问题。20世纪50至80年代,由于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国家贸易政策的推行及监管漏洞等原因,海南岛出现几次走私高潮。为了遏制日益猖獗的走私势头,维护国家利益、经济文化安全和正常的贸易秩序,当时的海南地方政府与海口海关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和完善缉私体制,取得一定成效。论文共五个部分,从清代海南岛的海外贸易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海南岛的走私,以时间划分,绪论部分整理了学术界关于近代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走私与缉私研究成果。第一章介绍了清代至民国时期海南岛的海外贸易情况和走私活动。第二章论述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海南岛的走私状况与海关的缉私活动。第三章论述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海南岛走私形势的变化、走私的社会危害与海关的缉私活动。第四章从国家贸易政策、生产力发展、社会形势等方面分析了二十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海南岛走私的原因。结语部分,总结海南岛解放后四十年来的走私与缉私情况,揭示走私的共同规律。说明无论是走私还是缉私活动都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紧密相连。海南岛走私以及海关缉私措施的实行,成为观察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海南岛社会政治经济的另一视角。
周东城[7](2020)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兴的贸易业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物流业的进步,以及互联网、智能终端的进一步普及,安全便捷的电子支付的广泛使用,其发展态势迅猛,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跨境电商这种对外贸易的新模式和消费新趋势,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各行各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创造就业和经济发展新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政府治理的新难题。如何在此挑战下,加快通关速度、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等,成为在海关监管领域研究的热门课题。本文从公共管理学的多元治理和新公共管理角度出发,以便利通关和加强监管为主要的研究目标,分析海关在跨境电商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以期推动我国跨境电商监管标准化,提高跨境电商业务的确定性、科学性、安全性和高效性,全面提高把关水平和服务水平,为我国跨境电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提供参考,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论文框架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跨境电商的发展背景和研究此课题的意义所在;国内外文献资料综述,具体研究目标、思路和方法。第二章为概念和理论基础,主要阐述了跨境电商和海关监管两个方面的相关概念;对本文所采用的理论基础,多元治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三章为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主要从数据的角度展示了跨境电商的发展状况,对这一新业态的特点及海关监管现状进行了介绍;简要介绍目前的通关流程情况。第四章为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存在的问题,对目前海关监管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第五章为国际领域的跨境电商经验介绍和借鉴,对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几个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跨境电商监管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第六章为完善我国跨境电商监管的措施,针对在跨境电商领域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跨境电商监管的意见和建议。本文结合理论与实际,提出了逐渐统一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创新海关监管分类概念,完善跨境电商政策法规体系等顶层设计理念;推动动态额度和税收减免,建立分类清单和价格参考制度,平衡各渠道税负水平,提高监管智慧化水平等提高通关便利性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方法;提出了加强风险管理水平,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合作与协同治理,加大后续监管和违法打击力度等加强安全风险防控方面的具体措施,以期逐步完善目前跨境电商监管领域出现的问题,使监管与发展更匹配。
冯晓鹏[8](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刘亚丽[9](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沈阳市人民政府[10](2018)在《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沈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说到做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
二、买卖企业自用进口设备免税指标是违法犯罪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买卖企业自用进口设备免税指标是违法犯罪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图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增值税 |
二、增值税发票 |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 |
四、政府监管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税收遵从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我国虚开增值税发票及监管现状分析 |
第一节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表现及类型 |
一、增值税发票虚开手段的演变及表现 |
二、增值税发票虚开的类型 |
第二节 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的制度构建 |
一、事前事中监管的制度构建 |
二、事后查处的制度构建 |
第三节 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监管成效 |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云南省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的具体做法 |
第一节 事前事中管理层面 |
一、深化数据应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
二、建立部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 |
三、加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税收风险监控分析 |
四、加强辅导宣传 |
第二节 事后查处层面 |
一、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融合机制 |
二、加强部门协作 |
三、创新监管方法 |
第四章 云南省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面临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云南省虚开增值税发票涉税案例分析 |
一、云南省某市7.03 虚开发票案 |
二、K公司暴利虚开发票案 |
第二节 云南省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税收征管方面 |
二、部门合作方面 |
三、信用体系建设方面 |
第三节 云南省虚开增值税发票面临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增值税发票虚开形势越来越严峻,监管难度加大 |
二、地理环境因素 |
三、地方政府主导性不强 |
第五章 完善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增值税制度 |
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
二、清理和规范优惠政策 |
第二节 营造诚信的纳税环境 |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
二、完善税务举报工作 |
三、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
四、强化案件曝光力度 |
第三节 构建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 |
一、加速推进跨区域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
三、加强部门配合,发挥联打效应 |
第四节 建立高效的税收征管制度 |
一、事前预警,增强风险分析应对能力 |
二、事中监督,强化税源监督管理体系 |
三、事后查处,保持打虚打骗高压态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动机与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案情介绍 |
第二节 争议难点 |
第二章 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概述 |
第一节 海外代购的概念和种类 |
一、海外代购的概念 |
二、海外代购的种类 |
第二节 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界定 |
一、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概念 |
二、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特点 |
第三章 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认定难点 |
第一节 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对象的认定 |
一、走私犯罪对象的范围 |
二、货物、物品的区分标准 |
第二节 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争 |
二、“明知”认定标准之争 |
三、违法性认识 |
四、主观目的判断 |
第三节 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
第四章 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困境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困境 |
一、立法设置存在缺陷 |
二、数额核定标准不完善 |
三、刑罚配置不合理 |
四、犯罪主体认定困难 |
第二节 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完善建议 |
一、优化走私罪的立法模式 |
二、完善走私数额的认定标准 |
三、完善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的刑罚配置 |
四、严格犯罪主体的认定与追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的新疆口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对外开放理论”的研究 |
1.3.2 关于“新疆口岸”的研究 |
1.4 核心概念、相关理论及方法、创新点解读 |
1.4.1 核心概念 |
1.4.2 相关理论 |
1.4.3 研究方法 |
1.4.4 创新点 |
注释 |
第2章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与新疆口岸发展概述 |
2.1 新疆口岸发展概述 |
2.1.1 新疆口岸建设的历史与现状 |
2.1.2 新疆对外开放发展概述 |
2.1.3 新疆口岸基本要素解读 |
2.2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形成与发展 |
2.2.1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 |
2.2.2 毛泽东对外开放思想 |
2.2.3 邓小平对外开放思想 |
2.2.4 江泽民、胡锦涛对外开放思想 |
2.2.5 习近平新时代对外开放思想 |
2.3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的新疆口岸建设与发展 |
2.3.1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中国改革开放 |
2.3.2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新疆口岸建设 |
2.3.3 新疆口岸建设完善党的对外开放理论 |
小结 |
注释 |
第3章 新疆口岸经贸往来推动全面开放新布局 |
3.1 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布局 |
3.1.1 铁路互联互通建设现状 |
3.1.2 公路互联互通建设现状 |
3.1.3 航空互联互通建设现状 |
3.1.4 管道互联互通建设现状 |
3.2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区域互利共赢 |
3.2.1 “一带一路”与周边国家战略对接 |
3.2.2 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共建区域合作 |
3.2.3 凸显经济特区特殊地位 |
3.2.4 口岸金融改革先行先试 |
3.3 口岸助力新疆在经济走廊建设中节点作用凸显 |
3.3.1 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打造能源通道 |
3.3.2 新亚欧大陆桥建设互联互通网络 |
3.3.3 中巴经济走廊助力中巴安全合作 |
小结 |
注释 |
第4章 新疆口岸安全防控保障边境地区安全与稳定 |
4.1 国家安全观语境中的口岸安全内涵解读 |
4.2 新疆反恐新常态下口岸安全影响因素剖析 |
4.2.1 国际安全局势的影响因素 |
4.2.2 周边地区安全局势的影响因素 |
4.2.3 新疆长治久安的影响因素 |
4.3 新疆口岸安全防控体系的形成及其成效 |
4.3.1 口岸反恐、去极端化机制 |
4.3.2 口岸助力中巴安全合作 |
4.3.3 口岸通关便利化 |
4.3.4 国家风险布控 |
4.3.5 新疆社会治理方案策辅助口岸构建安全环境 |
小结 |
注释 |
第5章 新疆口岸人文交流促进丝路沿线文明互鉴 |
5.1 新疆口岸人文交流的战略意义 |
5.1.1 口岸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
5.1.2 文化自信助力边境地区文化融合 |
5.1.3 文化传播加强边境民族国家认同 |
5.2 人文交流项目促进口岸地区“民心相通” |
5.2.1 跨境旅游拓展对外开放方式 |
5.2.2 跨境教育深化对外开放内涵 |
5.2.3 跨境医疗卫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
5.3 新疆口岸人文交流的创新性拓展 |
5.3.1 跨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 |
5.3.2 依托丝路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体系 |
5.3.3 政府主导下的国际交流文艺演出 |
小结 |
注释 |
第6章 对外开放视角下的新疆口岸及其周边区域协调发展 |
6.1 口岸建设与周边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
6.1.1 北疆口岸对地方经济持续辐射作用明显 |
6.1.2 南疆中心城市带动口岸发展 |
6.2 新疆口岸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
6.2.1 对口援疆之于新疆口岸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
6.2.2 乡村振兴之于新疆口岸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
6.3 口岸发展与新疆发展互促效应展望 |
6.3.1 政策引领边境口岸及其腹地城镇化发展 |
6.3.2 口岸核心城市拉动周边地区城镇化发展 |
小结 |
注释 |
第7章 在党的对外开放理论指导下进一步提升新疆口岸战略地位的思考 |
7.1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 |
7.1.1 新时代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经贸机遇 |
7.1.2 新时代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安全机遇 |
7.1.3 新时代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人文机遇 |
7.2 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新疆口岸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
7.2.1 对外开放进程中新疆口岸面临的主要经贸挑战 |
7.2.2 对外开放进程中新疆口岸面临的主要安全挑战 |
7.2.3 对外开放进程中新疆口岸面临的主要人文挑战 |
7.3 进一步提升新疆口岸战略地位的对策建言 |
7.3.1 以口岸经贸合作为抓手,推动新疆开放型经济发展进程 |
7.3.2 以口岸安全防控为抓手,提高新疆与周边地区安全治理能力 |
7.3.3 以口岸人文交流为抓手,助推新疆与周边地区的“民心相通” |
小结 |
注释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背信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侵占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诈欺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一、无责任能力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一、预备 |
二、未遂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一、共同正犯 |
二、教唆犯 |
三、帮助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6)20世纪50-80年代海南岛的走私与缉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五 研究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清代至民国海南岛海外贸易和走私 |
一 清中期海南岛的海外贸易 |
(一)海南岛的地理位置 |
(二)清代管理海南贸易的机构 |
(三)清中期海南岛的海外贸易 |
二 鸦片走私与琼海关设立 |
(一)鸦片走私贸易 |
(二)琼海关的设立 |
三 民国时期海南岛的走私与缉私 |
(一)民国时期的海南社会状况 |
(二)民国时期海南岛走私的方式与特点 |
(三)琼海关的缉私活动 |
第二章 20世纪50—60年代海南岛的走私与缉私 |
一 20世纪50—60年代海南岛的政治经济形势 |
二 海南岛走私第一次高潮 |
(一)走私类别 |
(二)走私方式 |
(三)走私组织 |
(四)走私特点 |
三 海关的查私工作 |
(一)海口新海关的建立 |
(二)海口海关的缉私工作 |
第三章 20世纪70—80年代海南岛的走私与缉私 |
一 20世纪70—80年代海南岛的政治经济形势 |
二 海上走私形势的变化 |
(一)走私类别 |
(二)走私方式 |
(三)走私组织 |
(四)走私特点 |
三 走私的社会危害 |
四 海口海关的缉私工作 |
(一)建立缉私制度 |
(二)完善缉私装备 |
(三)开展反走私宣传活动 |
第四章 20世纪50—80年代海南岛走私的原因分析 |
一 与国家贸易政策紧密相关 |
(一)贸易监管政策漏洞给走私者提供可乘之机 |
(二)对特殊群体的优待政策给走私造成一定的空间 |
二 生产力发展不平衡造成地区间商品差价 |
三 短缺经济为走私活动创造利益空间 |
四 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动荡给走私提供市场需求 |
五 日益增长的需求和相对有限的供应刺激了走私活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7)跨境电商海关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目标和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跨境电商方面 |
2.1.2 海关监管方面 |
2.2 理论基础 |
2.2.1 多元治理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3章 跨境电商发展与海关监管现状 |
3.1 跨境电商市场发展现状 |
3.1.1 全球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
3.1.2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
3.1.3 跨境电商高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
3.2 跨境电商发展的特点 |
3.2.1 跨境电商贸易形态的特点 |
3.2.2 跨境电商用户的特点 |
3.2.3 跨境电商快递包裹的特点 |
3.3 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流程 |
3.3.1 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主体关系 |
3.3.2 跨境电商海关现场监管作业 |
3.4 中国海关在跨境电商监管领域的创新 |
3.4.1 “保税电商”新模式 |
3.4.2 “四八新政”新规定 |
3.4.3 “三单比对”新理念 |
第4章 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 海关监管制度方面的问题 |
4.1.1 监管对象覆盖不全 |
4.1.2 商品属性界定困难 |
4.1.3 监管规定缺失和滞后 |
4.2 海关通关与征税方面的问题 |
4.2.1 限值限额与经济发展不符 |
4.2.2 征税价格难以确认 |
4.2.3 不同渠道税负存在不公 |
4.2.4 监管智慧化水平不高 |
4.3 海关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 |
4.3.1 夹藏违禁品危害国家安全 |
4.3.2 偷税漏税侵蚀财政根基 |
4.3.3 侵犯知识产权损坏中国制造声誉 |
4.3.4 质量安全问题危害公众健康 |
4.3.5 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5章 国外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与启示 |
5.1 欧美国家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概况 |
5.1.1 美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情况 |
5.1.2 欧盟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情况 |
5.1.3 俄罗斯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情况 |
5.2 各国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情况对比 |
5.3 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 |
5.4 国际海关跨境电商监管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6章 完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 |
6.1 完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制度设计 |
6.1.1 统一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 |
6.1.2 创新海关监管分类概念 |
6.1.3 完善跨境电商政策法规体系 |
6.2 提高通关便利性和税收征管水平 |
6.2.1 推动动态额度和税收减免 |
6.2.2 建立分类清单和价格参考制度 |
6.2.3 平衡各渠道税负水平 |
6.2.4 提高监管智慧化水平 |
6.3 加强海关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建设 |
6.3.1 加强风险管理水平 |
6.3.2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
6.3.3 加强监管合作与协同治理 |
6.3.4 加大后续监管和违法打击力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八、其他义务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六、其他义务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结论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买卖企业自用进口设备免税指标是违法犯罪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虚开增值税发票监管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D]. 曹丽娟.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3]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研究[D]. 王赵玉.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党的对外开放理论视阈下的新疆口岸研究[D]. 马蓓. 新疆大学, 2020(06)
- [5]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廖颖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6]20世纪50-80年代海南岛的走私与缉私研究[D]. 霍晓敏. 海南师范大学, 2020(01)
- [7]跨境电商海关监管问题研究[D]. 周东城.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8]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
- [9]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J].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