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类比国制度及应对策略(论文文献综述)
朱瑞[1](2019)在《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论在国际反倾销领域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并且已然从经济学问题转变为了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由于WTO法律框架并没有对该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只是在GATT1994第6条第1款的注释2中对可能出现的情形做出了申明。而正是这个申明使得WTO各成员国,尤其是以欧美为代表,对该申明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授权性的理解,即该项申明赋予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在反倾销领域对出口自“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产品适用各种歧视性规则。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反倾销领域一直受到“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困扰。这一困扰来源于在其签订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出的的相关承诺,以及由于WTO进口成员国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相关问题的模糊性和伸缩性规定,导致各国在对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适用规则的歧视性。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WTO成员国可以在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出口企业不满足其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适用具有歧视性的替代方法,但是对该条款规定方法的适用规定了到期日。正是由于国内外学者对第15条规定的不同理解引发了中国能否在到期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替代方法能否继续在反倾销领域被适用的争论。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非市场经济”问题在国际反倾销领域的源起和发展,包括GATT时期以及WTO《反倾销协定》时期,并且指出了该规定所具有的不合理之处;以欧美为代表从国内—域内法的角度进一步阐述“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演进。第二部分通过对欧美对“非市场经济”问题适用的替代国(类比国)、一国一税等特殊规则予以介绍和评析,通过对涉及中国的相关反倾销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非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则在法律规定和实践过程中极不合理,充满了模糊性和歧视性。第三部分首先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入手,分析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其次针对国内外部分学者对15条到期的主要争论进行梳理和评价,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最后通过分析现今欧美等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给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胡嘉卿[2](2017)在《欧盟对华反倾销“类比国方法”的存废与应对——基于《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部分失效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a)项第(ii)目是欧盟对华反倾销中适用"类比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的基本法律基础。随着这一特定WTO规则于2016年12月11日后失效,该价格比较方法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再有必然的法律联系。由于欧盟当前面临的经济困境及其WTO承诺之间的矛盾,欧盟调查机关在确定倾销与否的价格比较中,大有抛弃"市场经济地位"的标签,改用"市场扭曲"为判断标准,并以"国际价格和基准"或"适宜代表国"的数据代替出口国的国内成本数据之势。对此,中国一方面可以针对2016年12月11日后正在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以"类比国方法"对华废止为由向欧盟委会提起期间复审要求,争取措施的终止或变更;另一方面,需大力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2016年12月12日火速诉至WTO(《欧盟—价格比较方法案》)的基础上,力争在未来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阶段寻求"类比国方法"的彻底废止,并促成WTO争端解决机构明确欧盟"新方法"的WTO违规性。
贾文华[3](2017)在《欧盟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中国的应对之策——基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之争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部分律师及学者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做出了多种解释,包括举证责任倒置说、企业自证说及修法说等。欧盟的反倾销法规及政策也随之体现出新的调整趋势,即有条件终止"低税率规则"的实施,以更加苛刻的市场扭曲标准取代原有的市场经济标准,强化对WTO出口成员的双反打压。中国的应对措施应该是一个多元复合体系,在加强司法救济与贸易反制的同时,适度加快市场开放的进程。反制和开放都应该是有选择的,前者的重点应集中于南欧急剧升温的贸易保护主义,后者的重心应落于部分对华贸易赤字规模庞大的西北欧成员国。从根本上来看,中欧围绕市场经济地位的争端,源自非传统安全领域战略层次的矛盾。尽管这一战略性分歧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中欧关系"亦友非友"的基本属性,但是,包括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等其他领域矛盾的长期沉淀与累加,不仅可能加剧战略层面的分歧,甚至有可能促使未来的中欧关系趋向于"似友非友"的转变。
周继云[4](2017)在《欧美对华反倾销中“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时至201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已届15年期,中国在享受入世带来的巨大红利的同时,也已经连续21年成为全世界被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出口产品之所以长期遭遇“潜规则”,跟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悬而未决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密切相关。我们所讨论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反倾销制度中一个关键的、技术性概念,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则是讨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关键核心条款。第15条(d)项明确规定的15年过渡期已然届满,然而,对(a)项(ii)目效力终止之后,中国能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做法能否继续适用于中国等问题的讨论不绝。据商务部统计,已经有80多个经济体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国、欧盟均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虽然我国官方始终主张,按照《加入议定书》第15(a)项(ii)目的规定,WTO其他成员国在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容许在有限权限内、以该款的规定为前提,使用“不基于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严格比较”的方法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1但是上述方法只有15年的过渡期,即按照《加入议定书》第15条(d)项规定,中国加入WTO满15年后,第15条(a)项(ii)目将在任何情形下到期终止,即WTO成员国在对华的反倾销调查中应不迟于2016年12月11日停止使用“不基于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严格比较”的方法。显然,美国、欧盟拒绝承担国际义务。中国已经对美国、欧盟就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向WTO提起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一直以来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讨论都假设所有问题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都自动迎刃而解,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本文在中国入世15年过渡期已经届满之后,探究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替代国”做法具有理论研究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相关的《加入议定书》第15条和其他入世文件中相关的条款,以及GATT/WTO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主要梳理美国反倾销国内法中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规定,以及美国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章主要梳理欧盟反倾销规定中有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规定,以及欧盟“类比国”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市场扭曲”原则是其变相延续。第四章讨论中国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中国政府以及中国企业等为应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还有何可行对策的建议。
贺艳[5](2016)在《“后非市场经济时代”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之争》文中提出作为较成功的转型经济体,中国至今仍被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明确规定,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待遇应于入世后15年终止。2016年12月11日之后,中国即将步入"后非市场经济时代"。届时,第15条(d)款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影响,面对美欧等国坚持否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我们又应采取何种策略以应对,这些问题都需要全面深入研究,因为未雨绸缪方能有备而无患。
刘学文,朱京安[6](2015)在《国际贸易救济中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困境与突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外国对华贸易救济措施中的重大问题,已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尽管已有八十多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美欧等主要经济体则至今仍未承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总体界定,美国、欧盟等国家都有严格的标准。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的各类测试方法其标准愈发严格,方式更加隐蔽。在"后过渡期",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非不再重要,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双反"调查以及美欧的立法变化已经预示着非市场经济规则可能借反补贴措施死灰复燃,中国应更加谨慎地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王晓燕[7](2010)在《欧盟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摘要:在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中存在着复杂的经济和政治的原因,但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个集中反映这种复杂性的重要原因。这一问题同时也是一直困扰着中国出口商的一大难题,这一问题不仅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极高的败诉率,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恶化了中国企业的出口环境。由于WTO反倾销规则对相关定义做出详细规定,这就赋予了欧盟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起初欧盟使用列举的方式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虽然在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划掉,将中国列入“转型国家”名单,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其后虽然中国经过了不断的努力,同时也同欧盟有过多次磋商,但始终未见任何实质性进展。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欧盟将对中国的产品适用两项特殊的反倾销规则,即类比国规则和一国一税规则,在确定正常价值时采用类比国规则,在确定反倾销税时适用一国一税规则,这都使中国出口商在欧盟反倾销案件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中国的出口商和政府应该齐头并进共同采取策略来应对欧盟反倾销中法的非市场经济规则问题。首先出口商应争取选择有利于我国的国家作为类比国并争取对类比国价格做出有力的调整以争取尽可能公平的适用类比国规则;并争取分别税率的待遇;其次中国政府应该充分利用WTO的规则来解决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问题。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支持的作用:最后要彻底解决我国非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归根到底,还是要参照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样才能使欧盟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大大减少欧盟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减轻我国由此遭遇的损失。
王升[8](2009)在《法律视角下的欧盟对华反倾销及中国的对策》文中指出自1979年欧盟首先对我国启动反倾销调查以来,欧盟对我国企业启动的反倾销调查已达数百起,这成为影响我国企业在欧盟市场发展的重大障碍以至影响了中欧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积极、有效地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及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国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采取合理的对策和策略成为我们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方法。本文针对欧盟对华反倾销做了简要的概述,说明了它的立法概况和特征,进而从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主要手段、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深入分析中国应对反倾销面临的重大问题。同时指出欧盟对华反倾销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如何应对欧盟对华提起的反倾销成为我们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在具体案例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从企业、行业协会、国家三个角度对建立具体制度提出建议,从而使各个主体的责任更加明确,便于在解决问题时通力合作。
刘平平[9](200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的类比国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类比国制度是反倾销法中的一种特殊的制度,用来计算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在入世后15年内,其他国家有权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类比国制度。欧盟也不例外。尽管中国是欧盟在亚洲最大的贸易伙伴,但是贸易摩擦也经常发生,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欧盟通常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适用类比国制度,使得我国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深入研究欧盟反倾销法中的类比国制度,对于我国如何有效应对欧盟的反倾销,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本文将理论和案件相结合,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对欧盟反倾销领域中的类比国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类比国制度的概述,介绍这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其理论基础,指出类比国制度的本质是贸易保护。第二章介绍了类比国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非市场经济规则,文中对非市场经济规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其缺乏国际法依据,缺乏合理性。接下来,详细介绍欧盟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并与美国的相关标准进行比较。第三章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角度分析欧盟反倾销法中的类比国制度。首先,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肯定其符合现行的国际法和域内法的规定。其次,在合理性方面,认为类比国制度缺乏可预见性,具有不公平性,随意性和歧视性。第四章从积极和消极正反两面分析了这一制度对于欧盟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带来的影响。类比国制度尽管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欧盟的生产商,但其也引发了贸易争端和贸易报复。而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言,其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应诉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论是对欧盟还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类比国制度都是弊多利少。第五章介绍欧盟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适用类比国制度的具体规则和步骤,并通过案例来说明欧盟类比国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杨毓娅[10](200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类比国规则研究 ——WTO法的视角》文中指出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步完善,欧盟已经从完全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转为设立特别市场经济制度,但实践中很多中国企业因为无法满足其严格的标准而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此时欧盟仍然使用类比国的方法来确定这些企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关于欧盟的类比国规则目前已有不少研究论述,但集中于探讨其不合理性,以及企业如何积极证明自身符合市场经济标准等方面,鲜有系统讨论欧盟反倾销法中的类比国规则,以及类比国规则适用时我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的问题。因此,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系统分析欧盟反倾销法中的类比国规则以及相关的案例,探讨欧盟反倾销调查机构确定使用类比国规则确定正常价值时我国出口企业应如何应对。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适用类比国规则的历史起源及法律渊源;第二部分讨论欧盟反倾销法中选择类比国及确定类比国价格的具体规则并做简要评析;第三部分介绍欧盟当前对中国产品适用反倾销类比国规则的现状,应对的必要性,并分析这些规则里对我国出口企业不利的因素;第四部分以案例佐证提出我国出口企业的应对之策;第五部分对全文做出简要的总结。
二、欧盟类比国制度及应对策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类比国制度及应对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1)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非市场经济”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的提出 |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期 |
二、WTO《反倾销协定》时期 |
第二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的国内-域内法渊源 |
一、欧盟反倾销规则下“非市场经济”问题溯源 |
二、美国反倾销法下“非市场经济”问题溯源 |
第二章 欧美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美国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一、替代国制度 |
二、生产要素法 |
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特殊规则的例外 |
第二节 欧盟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下适用的特殊规则 |
一、类比国制度 |
二、一国一税制度及其例外 |
第三节 WTO国际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优先性 |
一、WTO/GATT并未授权其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二、成员国国内法规则无法替代国际法规则优先适用 |
第三章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及展望 |
第一节 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讨 |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产生 |
二、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效力的争论及评析 |
三、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 |
四、《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对策略与建议 |
一、欧盟、美国对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现状 |
二、中国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应对与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欧盟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中国的应对之策——基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之争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的争论 |
(一)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何时终结 |
(二) 非市场经济的测算方法是否应随过渡期的结束而废止 |
(三) 欧盟与中国将作出何种应对 |
二、欧盟三大立法机构的决策取向 |
(一) 欧盟委员会:以市场扭曲标准取代市场经济标准 |
(二) 欧洲议会:反对单独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
(三) 部长理事会:兼顾开放与保护的折中取向 |
三、中国的应对:法治、贸易反制、有针对性的市场开放 |
(一) 法治 |
(二) 贸易反制 |
(三) 有针对性的市场开放 |
结论 |
(4)欧美对华反倾销中“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WTO规则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第一节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概述 |
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由来 |
二、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现状 |
三、中国能够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
第二节 中国入世文件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一、《加入议定书》 |
二、《加入报告书》 |
第三节 GATT/WTO框架下“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一、GATT/WTO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二、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三、反倾销与“市场经济地位”的关系 |
第二章 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第一节 美国“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渊源 |
一、美国“市场经济地位”相关条款历史原因 |
二、美国“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条款 |
第二节 美国对华反倾销“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处理 |
一、美国对华“市场经济地位”态度 |
二、“替代国”制度 |
三、美国对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现状 |
第三章 欧盟对华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第一节 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规定 |
一、欧共体“市场经济地位”法规 |
二、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法规 |
第二节 欧盟对华反倾销中“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处理 |
一、欧盟对华“市场经济地位”态度 |
二、欧盟对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困境 |
三、“市场扭曲”原则 |
第四章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策 |
第一节 中国已经提起WTO争端解决之诉 |
一、中国政府已经采取措施 |
二、评析 |
第二节 应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其他建议 |
一、政府 |
二、企业 |
三、行业协会/商会 |
四、其他专业人士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后非市场经济时代”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之争(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主要争论 |
二、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有关的WTO案例 |
(一)未涉及《议定书》第15条的问题及案例 |
1. 替代国或类比国的选择程序和标准。 |
2. 双反调查中的“双重救济”做法。 |
(二)涉及《议定书》第15条的问题及案例 |
(三)小结 |
三、“后市场经济时代”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景预判及应对策略 |
(一)前景预判 |
1.2016年后中国主张ME地位仍将面临法律和现实困难。 |
2.《议定书》第15条将有效支持中国在ME待遇方面的法律主张。 |
(二)中国的应对策略 |
(7)欧盟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欧盟反倾销法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态度 |
2.1 欧盟反倾销法之实质 |
2.1.1 欧盟反倾销法基本内容 |
2.1.2 对欧盟反倾销法的实质特征分析 |
2.2 欧盟反倾销法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
2.2.1 欧盟反倾销法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
2.2.2 欧盟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 |
2.3 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态度的缓和 |
3 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欧盟对我国产品适用的反倾销规则 |
3.1 类比国规则 |
3.1.1 欧盟反倾销条例的基本规定 |
3.1.2 对于类比国的确定 |
3.1.3 正常价值的确定 |
3.2 一国一税规则 |
3.2.1 一国一税规则的具体规定 |
3.2.2 一国一税规则的例外规定 |
4 欧盟的非市场经济待遇对中国企业造成的影响 |
4.1 类比国规则的影响 |
4.1.1 制约了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 |
4.1.2 使中国产品极易被征收较高反倾销税 |
4.1.3 大大影响了中国公司在应付反倾销指控时的自卫能力 |
4.2 一国一税规则的影响 |
4.2.1 不利于中国企业打入欧盟市场 |
4.2.2 对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设置了不公平的障碍 |
5 欧盟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实质分析 |
5.1 秉承贸易保护主义 |
5.2 维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强势地位 |
5.3 限制中国的贸易正常发展 |
5.4 以市场经济地位为政治筹码 |
6 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应对策略 |
6.1 企业的应对策略 |
6.1.1 正确选择类比国 |
6.1.2 努力争取分别税率的待遇 |
6.1.3 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
6.1.4 争取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
6.2 我国政府和中介组织的应对对策 |
6.2.1 政府应当加强其协调指导作用 |
6.2.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支持作用 |
6.2.3 利用WTO规则应对欧盟反倾销 |
6.2.4 参照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法律视角下的欧盟对华反倾销及中国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第一章 欧盟对华反倾销概述 |
一、欧盟对华钢铁反倾销调查 |
二、欧盟反倾销立法的概况及对华反倾销的法律特征 |
第二章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个法律方面的障碍 |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及主要法律手段 |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作用 |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对中国的影响 |
第三章 对我国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评价 |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中国应对机制的体系构建 |
一、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对策 |
二、我国对欧盟反倾销的应诉策略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9)欧盟反倾销法中的类比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类比国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类比国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第二节 类比国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一、倾销有害论 |
二、非市场经济理论 |
第三节 类比国制度的本质分析 |
一、类比国制度受到自由市场经济价值观的影响 |
二、类比国制度的本质是贸易保护 |
第二章 欧盟类比国制度的重要前提——非市场经济问题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问题概述 |
第二节 对非市场经济标准的质疑 |
一、非市场经济标准缺乏国际法依据 |
二、非市场经济标准缺乏合理性 |
第三节 欧盟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分析 |
一、欧盟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立法历程 |
二、欧盟非市场经济规则与美国非市场经济规则比较 |
第三章 欧盟类比国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欧盟类比国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
一、GATT/WTO协定在欧盟内部的适用状况分析 |
二、欧盟类比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
三、欧盟类比国制度的域内法依据 |
第二节 欧盟类比国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
一、欧盟类比国制度缺乏可预测性 |
二、欧盟类比国制度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 |
三、欧盟类比国制度具有随意性和歧视性 |
第四章 欧盟类比国制度的影响 |
第一节 欧盟类比国制度对欧盟本身的影响 |
一、积极的影响 |
二、消极的影响 |
第二节 欧盟类比国制度对非市经济场国家的影响 |
一、积极的影响 |
二、消极的影响 |
第五章 欧盟类比国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类比国的选择 |
一、选择的原则 |
二、选择时经常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类比国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 |
第三节 涉案产品出口价格的确定 |
第四节 价格差异的调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欧盟反倾销法中类比国规则研究 ——WTO法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欧盟反倾销法中类比国规则的历史起源及法律渊源 |
(一) 欧盟反倾销法中类比国规则的历史起源 |
1、国际层面的历史起源 |
2、欧盟法律中相关规则的历史起源 |
(二) 欧盟当前对中国适用反倾销法类比国规则的法律渊源 |
1、国际法渊源 |
2、欧盟反倾销法 |
二、欧盟反倾销法中的类比国规则及分析 |
(一) 实体规则 |
1、适用范围——非市场经济国家 |
2、类比国的选择 |
3、类比国价格的确定及价格调整 |
(二) 程序规则 |
1、反倾销执行机构 |
2、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程序 |
3、确定类比国及类比国价格的程序 |
(三) WTO 法视角下的欧盟类比国规则 |
1、形式上合理 |
2、实质上不合理 |
三、欧盟类比国规则对中国的适用 |
(一) 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适用反倾销措施现状 |
(二) 积极回应欧盟适用类比国规则的必要性 |
(三) 欧盟类比国规则中对中国出口企业的不利因素 |
1、实体因素 |
2、程序因素 |
四、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的应对 |
(一) 加强国际交流、广泛收集信息 |
(二) 与欧盟反倾销调查机构配合,积极应诉 |
(三) 争取个别待遇 |
(四) 充分发挥选择类比国的权利 |
1、充分利用程序权利 |
2、利用同类产品、自然比较优势等理由对不利类比国进行抗辩 |
3、主动提出有利类比国 |
(五) 争取类比国价格的合理调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欧盟类比国制度及应对策略(论文参考文献)
- [1]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D]. 朱瑞.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2]欧盟对华反倾销“类比国方法”的存废与应对——基于《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部分失效的分析[J]. 胡嘉卿. 贸大法律评论, 2017(00)
- [3]欧盟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中国的应对之策——基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之争的分析[J]. 贾文华.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17(05)
- [4]欧美对华反倾销中“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D]. 周继云.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5]“后非市场经济时代”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之争[J]. 贺艳. 国际经贸探索, 2016(11)
- [6]国际贸易救济中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困境与突围[J]. 刘学文,朱京安. 经济问题探索, 2015(04)
- [7]欧盟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D]. 王晓燕. 北京交通大学, 2010(12)
- [8]法律视角下的欧盟对华反倾销及中国的对策[D]. 王升. 吉林大学, 2009(07)
- [9]欧盟反倾销法中的类比国制度研究[D]. 刘平平. 西北大学, 2009(08)
- [10]欧盟反倾销法中类比国规则研究 ——WTO法的视角[D]. 杨毓娅. 外交学院, 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