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与国外主要国家签订的学位互认协议的有关情况(论文文献综述)
唐静,林嘉纯[1](2021)在《双边教育协定对来华留学生规模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为了考察双边教育协定的签订对来华留学生是否具有政策引导作用,本文采用2003年—2018年104个国家的数据,运用LSDV方法进行双向固定效应回归。结果发现:双边教育协定的签订显着促进了来华留学生规模的扩大,其中对学历生的影响大于对非学历生的影响。对生源国进行区分发现,双边教育协定的签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生规模的促进作用较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为明显,对发达国家来华留学生规模的促进作用较发展中国家更为明显。进一步考虑双边外交关系的调节效应,发现双边外交关系和双边教育协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效应。未来中国在留学生教育合作中可以通过缔结高标准的双边教育协定、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发展双边关系来提升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李恒[2](2021)在《工程伦理教育的关键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技的迅速发展、工程问题复杂性的提升以及工程活动利益相关者的增加,使得工程师在工程实践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工程伦理问题。在高等工程教育中,作为工程师培养核心环节之一的“工程伦理教育”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工程伦理教育被以美英为代表的世界工程强国视为培养伦理卓越工程技术人才的重要手段。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末,现阶段,成为“华盛顿协议”正式缔约国以及“新工科”项目的扎实推进为我国的工程伦理教育提供了重要契机。尽管如此,我国工程伦理教育仍面临三个重大挑战:一是工程伦理教育在供需对接上未实现动态平衡;二是工程伦理教育治理手段乏善可陈;三是工程伦理教育与我国工程情境的适配性不高。针对上述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工程伦理教育的发展特征,提炼关键机制。本研究围绕“系统分析符合工程伦理教育内在发展规律的关键机制”这一核心议题开展研究,并由此展开三个环环相扣的子研究:第一,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建构;第二,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实施现状的评估;第三,完善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对策建议。首先,本文运用系统文献综述法和文献计量法对工程伦理教育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其次,运用扎根理论、多案例分析与比较分析法对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理论结构和实现路径进行建构性研究;再次,以本研究提出的关键机制为指标来源,以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为方法指导,针对113份评价样本,对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实施现状开展实证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工程伦理教育作出以事实为导向的客观判断;最后,整合所有研究结论,消除理论话语和实践话语的阻隔,归纳用于完善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对策建议。本研究得到了以下四个结论:(1)工程伦理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复杂性,工程伦理教育的发展呈现出优化教育策略、汇聚协同力量、把握国内国际动向等核心要点,主要涵括培养机制、协同机制和情境机制三个维度。(2)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是“合理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在“合理性”方面,情境机制契合了价值合理性的意蕴,培养机制和协同机制则契合了工具合理性的表征。在“合规律性”方面,情境机制是控制单元,情境机制通过构建了一个包括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和精神因素在内的场域而成为关键机制的“指挥控制中心”;协同机制是存储单元,通过“各种协议”(如,伦理准则)和“软硬件”(如,经费资源)的配合而成为了“制度池”和“资源池”;培养机制则是运算单元,高校根据“情境机制”的“指令”并在“协同机制”的干预下,整合各类教育要素、深入本土教育实践、打造教育新模式。(3)本研究对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实施现状进行评估。实证评估结果显示,按权重由大到小排序,依次是情境机制(36.0%)、协同机制(33.7%)和培养机制(30.3%);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是培养机制(71.711分)、情境机制(70.319分)和协同机制(68.339分);按优秀(80-100分)、良好(70-79分)、合格(60-69分)和不合格(≤59)进行等级分类,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现状的综合评价等级为“良好”(70.074分)。(4)深入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发展的特殊情境,立足“培养机制”、“协同机制”和“情境机制”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具体包括:细化培养机制,在供需对接上实现动态平衡;强化协同机制,丰富工程伦理教育的治理手段;深化情境机制,适应我国工程伦理教育的发展阶段和独特需求。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在于:其一,通过扎根理论研究、规范研究、案例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揭示了工程伦理教育的关键机制、实现路径及其规范性特征;其二,通过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了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实施现状的评价体系并开展了实证评估;其三,立足中国情境,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关键机制的对策建议,为我国工程伦理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实践启示。
聂琴,孙彩平[3](2021)在《民办高校国际班教学质量管理中学分互认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站在人才培养的国际化发展战略和多元化需求的层面进行研究,提出强化国际合作办学的学分互认制度和机制建设的观点。通过创办高校国际合作办学平台,学分互认机制的创建得以实现,而且也充分体现出终身学习的标准和要求,与教育的本质"以人为本"不谋而合。在实践工作中,将国际合作办学项目作为主要载体,深入分析专业课程中的学分互认机制,在现有理论基础上对学分互认机制的内涵进行介绍,并对学分互认机制进行分析。
卢逸迪[4](2021)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货物技术标准互认法律机制研究 ——以中日韩FTA谈判建设为落脚点》文中指出
徐鹏远[5](2021)在《中国学位在坦桑尼亚的认可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周言艳[6](2021)在《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教育全球化趋势已经无法逆转,各国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日渐频繁。但与此同时,各国在教育领域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科技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掌握先进思想和技术的高素质人才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使得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继而转变为全球性的人才竞争。在人力资本理论和软实力理论的影响下,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教育全球化趋势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世界各国把教育看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强自身软实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胜的关键阵地。因此,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中俄两国都十分重视教育水平的提升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中俄两国互为最大友好邻邦,且都拥有较为丰富的教育资源,加强两国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是双方提高各自教育水平,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直面教育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此外,人文交流作为我国对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双边和多边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教育是人文交流的重点领域。发展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对提升两国人文交流水平和推动两国双边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俄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形式和内容越来越丰富,合作程度也不断加深,逐渐实现机制化和多层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因此,对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问题的研究具有明显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论文主要围绕苏联解体以来的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问题展开研究,以中苏教育交流与合作作为论文的逻辑起点,以梳理和评价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成效为关键环节,落脚于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前景,以期对我国在全面了解掌握中俄教育与合作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制定新时代对俄教育政策有一定的咨政作用。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四章和结语三部分构成。绪论主要论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与论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以及论文的思路与结构。第一章:中俄(苏)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历史回顾。本章主要对从新中国建立到苏联解体的中苏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历史进行回顾,阐述并归纳这一阶段不同时期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背景、主要成就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这一时期,中俄(苏)两国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受两国关系的影响,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当两国关系处于“蜜月”期时,双方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十分密切;当两国关系不断恶化时,双方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则逐渐走向低谷;当两国断绝来往时,双方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则处于停滞状态;而当两国关系逐渐恢复正常之后,双方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也逐渐恢复正常并发展起来。第二章: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成就。本章主要对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法律基础进行梳理,对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成果进行整理与评价。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随着中俄两国关系的不断深化,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呈现出快速发展之势,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这一阶段,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程度逐渐加深,交流与合作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内容也越来越丰富,逐渐形成了交流与合作的机制化。第三章: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问题。本章分别对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中存在的部分交流活动及合作机制成效不佳、留学生培养质量有待提高、语言障碍以及俄罗斯对我国学生的留学吸引力不足这四个问题进行了探究,并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第四章: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前景。本章首先分析了两国国家关系和教育合作基础、两国的教育战略以及国际环境(全球化和中俄美三边关系的变化)对两国未来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的促进作用,然后阐述了两国的教育政策和新冠疫情对双方目前及未来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可能造成的影响,最后对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系统总结,在归纳中俄各时期教育交流与合作内容、分析未来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走向的基础上,指出中俄未来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仍存在较大发展空间,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张敬毅[7](2021)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禽肉贸易研究 ——基于贸易便利化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禽肉生产国,也是世界重要的禽肉贸易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禽肉消费需求的增长,禽肉进口增加。2018年,国内暴发非洲猪瘟疫情,肉类供应偏紧,导致禽肉对猪肉的替代消费增加,禽肉进口明显增加,达到近十年最高位。多年来,我国禽肉出口占产量的比重较低,远低于美国、巴西等世界禽肉生产和贸易大国。我国禽肉出口参与国际贸易的比例较低,生产优势尚未转化成为竞争优势。尤其是入世以来,禽肉出口贸易不断遭遇检验检疫措施、技术性壁垒、绿色壁垒等非关税措施的影响。我国作为世界禽肉生产大国,提升禽肉贸易竞争力有利于国内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世界各国贸易联系日益紧密,贸易便利化通过减少贸易措施、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双多边贸易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加快建立双边、多边农产品贸易绿色交易通道、强化农产品检验检疫标准互认、降低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升了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了国际贸易环境,加深了双边和多边贸易往来。禽肉作为我国鲜有的有一定出口优势的畜产品,研究其贸易问题对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基于贸易便利化的视角,审视禽肉贸易发展的问题与趋势,并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下贸易便利化水平对禽肉贸易的影响,可以为促进我国禽肉贸易的政策制定和产业国际合作提供相关依据。本研究首先利用联合国贸易库的禽肉贸易数据,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禽肉贸易的现状、问题和前景。其次,根据“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贸易便利化的路径和现状,构建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与禽肉进出口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测算,并结合禽肉贸易的开展流程,梳理贸易便利化对禽肉贸易的影响机制,进而实证研究贸易便利化与禽肉贸易的相关性。最后,建立扩展的引力模型,运用系统广义矩估计方法评估贸易便利化水平对我国禽肉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结论:(1)“一带一路”建设以来,主要禽肉贸易国的便利化水平均有所提升,而且与中国禽肉贸易水平提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2)贸易便利化对禽肉贸易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包括进口和出口两方面,但主要在出口;(3)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宽松的药物残留标准是影响我国禽肉贸易的重要因素。这些研究结论对推动我国禽肉贸易和产业发展的主要启示是:第一,建议继续推动“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提升海关效率等,加快“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为禽肉贸易开拓新的市场。第二,针对不同国家的农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标准互认,制定差异化的禽肉贸易政策。第三,积极参与并推进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订,在国际规则下为扩大禽肉贸易创造有利条件。第四,不断完善禽肉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强生产监督管理,生产高标准、高质量的产品。第五,针对国际市场的差异化需求,扩大附加值的禽肉产品生产,瞄准“高端”市场。第六,在畅通国内大循环、融入国际国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下,肉禽产业积极实施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骆焕泰[8](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文中提出粤港澳大湾区(GBA)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党中央立足全局和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谋划;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关系着国家发展大局,关系着粤港澳三地人民福祉,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了推进大湾区药品管理一体化,近年来从居民到企业家,再到两会代表都提出许多重要的构想,2020年国家药监局允许港澳已上市药品经广东省批准后在大湾区使用,进一步促进大湾区药品融合创新发展。然而目前国内外尚未有研究大湾区药品协同管理的文献。粤港澳三地虽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粤港澳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港澳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粤港澳三地政府的行政管辖权互不干涉,且三地法律制度差异巨大,目前粤港澳三地实行各自的药品管理制度;因此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一体化管理模式需要基于三地制度和法律差异的现状。为此本文在第二章先就粤港澳三地的政治制度背景以及现阶段粤港澳政府间区域协作的法律基础进行研究,理清现阶段粤港澳区域合作在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和依据现行法律框架下所采用的模式。然后在第三章先分别对粤港澳三地的药品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以及粤港澳三地药品注册所采用的不同机制和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差异进行研究;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跨境注册的关键因素,以及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必须满足的条件。基于以上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司法、法律现状和药品监管机制差异的研究;在尊重粤港澳“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原则下将三地的药品监管机制差异进行有机结合,本文构建了六个类别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第四章提出了构建政府区域协作的非法定组织“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委员负责协调三地的药监部门进行药品联合巡查,向药品申请人提供义务注册咨询培训,以及对三地互通的药品进行认证等。第五章提出了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注册的新模式,详细论述了新模式的流程和基于粤港澳三地法律框架进行的可行性论证,并与欧盟药品注册模式进行对比论述。第六章提出了如何通过修订港澳药品注册法规使得加快内地新药在港澳的上市时间,并且在港澳的立法现状下进行可行性分析。第七章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构建,三地药监部门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协调下指派代表进行药品联合抽检,并委托共同认可的检验所进行检验。第八章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药品制造商的模式构建,通过三地政府组成联合稽查小组对同一制造商进行同步稽查,三地药监部门独立行使稽查权,使得在不改变粤港澳现行稽查制度下整合大湾区资源、提高稽查效率。第九章提出了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模式的构建,先分析了粤港澳三地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然后构建了港澳中成药制造商委托内地加工的具体实施流程,最后提出了将委托加工的港澳中成药在内地进行销售的策略。至此,本文通过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司法、法律现状和药品监管机制差异的研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提出了六类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并且在每一类模式的构建中均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同时依据粤港澳三地的药品管理制度设计出具有实操性的SOP流程。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管理提供理论研究基础和现实执行的参考,同时也为大湾区一体化建设中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合作提供思路和借鉴。
胡枚玲[9](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林秋兰[10](2019)在《我国高等院校境外办学问题研究 ——以高职高专境外办学为例》文中指出高等院校境外办学是高等教育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向境外输出教育服务的一种形式,是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我国高等院校境外办学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分析高等院校境外办学的现状、发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对于我国教育对外开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各级政府对教育对外开放予强力的政策支持,以及“中国制造”、“大国工匠”等精神的推动下,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办学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逐渐增强,为“走出去”办学奠定了基础。因此,本研究以高职高专境外办学为案例,以点带面,对于如何推进我国境外办学的发展提出具体可行性建议。本研究通过获取有关境外办学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结合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得出我国高等院校境外办学发展目前主要存在三个层面上的问题。其一,国家政策层面上的问题。境外办学的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高等院校境外办学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其二,学历学位与资格证书互认层面上的问题。中外教育资格证书互认工作进展缓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缺乏国际流通性。其三,我国高等院校层面上的问题。国际化水平不足导致境外办学能力受限;境外办学的学科单一、专业设置过窄,未形成专业课程体系;师资力量不足的限制。针对我国高等院校境外办学存在的问题,本研究在高等院校境外办学现状和高职高专境外办学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三个方面促进我国高等院校境外办学发展。首先是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境外办学。完善高等院校境外办学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高等院校境外办学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其次是加强学历学位互认,推进国际资格证书互认工作。积极推进包含高职高专层次在内的中外教育资格证书互认工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国际通用标准接轨。最后是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提升高等院校境外办学水平。创新高等院校国际化及境外办学理念,提升其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完善学科专业布局和结构;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教师参与境外办学活动,并致力于建设高水平国际化的师资团队。
二、中国与国外主要国家签订的学位互认协议的有关情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与国外主要国家签订的学位互认协议的有关情况(论文提纲范文)
(1)双边教育协定对来华留学生规模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回顾 |
二、双边教育协定及来华留学教育发展概况 |
(一)双边教育协定概况 |
(二)来华留学教育发展概况 |
三、影响机制与研究假说 |
(一)影响机制分析 |
1. 促进来华留学教育的产业化发展。 |
2. 降低来华留学的成本和风险。 |
3. 保障来华留学生的合法利益。 |
(二)研究假说 |
四、实证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变量说明 |
1. 被解释变量。 |
2. 解释变量。 |
3. 控制变量。 |
(二)模型设定 |
五、实证结果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相关性检验 |
(三)基准检验 |
1. 整体样本检验。 |
2. 区分是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分组检验。 |
3. 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组检验。 |
(四)拓展检验 |
1. 整体样本的拓展检验。 |
2. 区分生源国异质性的拓展检验。 |
六、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1. 双边教育协定的签订能显着促进来华留学生规模的扩大,并且对学历生的影响大于对非学历生的影响。 |
2. 双边教育协定的影响存在国别异质性差异。 |
3. 在区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时,发现双边教育协定对发达国家来华留学生规模的促进作用比对发展中国家大。 |
4. 引入双边教育协定与双边外交关系这一交互项后,无论是在整体样本组中还是在区分生源国异质性的样本组中,双边教育协定和双边外交关系对来华留学生权益的保护皆存在替代作用。 |
(二)几点启示 |
1. 缔结高标准的双边教育协定。 |
2. 发挥“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作用。 |
3. 通过主动的双边外交活动营造良好的双边外交关系。 |
4. 打造“留学中国”品牌,吸引更多优质生源。 |
(2)工程伦理教育的关键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问题工程”的频发引起人们对工程伦理的广泛关注 |
1.1.2 工程伦理教育是工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
1.1.3 我国工程伦理教育机遇与挑战并存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框架 |
1.3.1 章节安排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关键概念解读 |
2.1.1 伦理与道德的辨析 |
2.1.2 工程伦理的内涵 |
2.2 工程伦理教育的现实演绎:基于系统文献综述法的分析 |
2.2.1 研究方法 |
2.2.2 工程伦理教育的目标(Q1) |
2.2.3 工程伦理的教学策略(Q2) |
2.2.4 工程伦理教育效果的评估手段(Q3) |
2.2.5 工程伦理教育效果的影响因素(Q4) |
2.2.6 本节述评 |
2.3 中国工程伦理教育研究的主题聚类:基于文献计量的分析 |
2.3.1 文献计量方法概述 |
2.3.2 资料收集 |
2.3.3 共词分析 |
2.3.4 共词网络分析 |
2.3.5 多维尺度分析 |
2.3.6 本节述评 |
2.4 文献述评 |
3 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构成 |
3.1 扎根理论研究设计 |
3.1.1 扎根理论研究方法与流程 |
3.1.2 资料采集 |
3.2 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理论结构 |
3.2.1 开放式编码 |
3.2.2 主轴式编码 |
3.2.3 选择性编码 |
3.2.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3.2.5 本节小结 |
3.3 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实现路径 |
3.3.1 微观维度的培养机制:以认知发展为指导再造教育要素 |
3.3.2 中观维度的协同机制:以协同优势为指导赋能中介对象 |
3.3.3 宏观维度的情境机制:以现象学为指导调适多元场域 |
3.4 本章小结 |
4 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案例分析 |
4.1 案例研究方法概述 |
4.2 培养机制的案例分析 |
4.2.1 知识生成:聚焦伦理教育知识建构者的职能重构 |
4.2.2 具身认知:创设面向真实世界的“开放式”学习情境 |
4.2.3 学习进阶:用“全周期”课程序列搭建学生认知发展的阶梯 |
4.2.4 伦理体验:强化解决工程伦理现实困境的实践基质 |
4.2.5 案例分析讨论 |
4.3 协同机制的案例分析 |
4.3.1 工程社团在工程伦理教育中的作用 |
4.3.2 政府在工程伦理教育中的作用 |
4.3.3 案例分析讨论 |
4.4 情境机制的案例分析 |
4.4.1 美英的工程伦理教育场域:职业主义催化的路径选择 |
4.4.2 德国的工程伦理教育场域:对技术负责的民族传统 |
4.4.3 法国的工程伦理教育场域:“消解”在精英工程师的培养中 |
4.4.4 中日的工程伦理教育场域:“二元构造”下的层序互补 |
4.4.5 案例分析讨论 |
5 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实施现状的评估 |
5.1 调研对象 |
5.2 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 |
5.2.1 评估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 |
5.2.2 初始评估指标的选取 |
5.2.3 问卷设计与预测试 |
5.3 现状的实证评估 |
5.3.1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权重赋值 |
5.3.2 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综合评价 |
5.4 结果与讨论 |
5.4.1 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实施现状的评估结论 |
5.4.2 延伸讨论:我国工程伦理教育面临的潜在障碍 |
5.5 本章小结 |
6 完善我国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对策建议 |
6.1 工程伦理教育关键机制的规范性审视 |
6.1.1 合理性的审视 |
6.1.2 合规律性的审视 |
6.2 细化培养机制,在供需对接上实现动态平衡 |
6.3 强化协同机制,丰富工程伦理教育的治理手段 |
6.4 深化情境机制,适应我国工程伦理教育的发展阶段和独特需求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评估问卷 |
附录3 评估指标赋权表 |
附录4 弗吉尼亚理工大学课程大纲 |
附录5 弗吉尼亚大学课程大纲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3)民办高校国际班教学质量管理中学分互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学分互认机制内涵 |
二、民办高校国际班教学质量管理中学分互认机制实行的必要性 |
(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 |
(二)学生海外留学的现实需求 |
三、民办高校国际班教学质量管理中学分互认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学分制度差异 |
(二)教学质量及声望差异 |
(三)认证制度差异 |
四、民办高校国际班教学质量管理中学分互认机制完善建议 |
(一)国家之间明确学分互认标准 |
(二)学校之间明确学分互认标准 |
(三)加强政策导向与宣传 |
(6)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四、论文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中俄(苏)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中苏“蜜月”时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
一、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背景 |
二、富有成效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
三、教育交流与合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第二节 中苏关系恶化时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由萎缩走向停滞 |
一、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萎缩 |
二、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停滞 |
第三节 中俄(苏)关系趋缓时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回暖与恢复 |
一、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逐渐恢复 |
二、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正常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成就 |
第一节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法律基础 |
第二节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成果与评价 |
一、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 |
二、教育交流与合作的程度逐渐加深 |
三、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机制化日趋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问题 |
第一节 交流活动及合作机制成效不佳 |
第二节 留学生培养质量问题 |
一、留学生培养质量有待提高 |
二、影响留学生培养质量的原因 |
第三节 语言障碍问题 |
一、俄(汉)语水平欠佳 |
二、语言障碍产生的原因 |
第三节 俄罗斯对我国学生留学吸引力问题 |
一、俄罗斯对我国学生留学吸引力相对不足 |
二、俄罗斯对我国学生留学吸引力不足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前景 |
第一节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有利因素 |
一、两国国家关系及教育合作的顺利发展 |
二、两国教育战略的促进作用 |
三、国际环境的推动作用 |
第二节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不确定因素 |
一、两国教育政策的影响 |
二、新冠疫情对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影响 |
第三节 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前景预测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学习汉语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习俄语的协议》 |
附录三 本科及以上教育中俄合作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名单 |
附录四 高等专科教育中俄合作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名单 |
(7)“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禽肉贸易研究 ——基于贸易便利化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方法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创新点与进一步研究方向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进一步研究方向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禽肉 |
2.1.2 禽肉贸易国 |
2.1.3 贸易便利化 |
2.2 理论基础 |
2.2.1 国际贸易理论 |
2.2.2 贸易便利化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关于禽肉贸易的研究 |
2.3.2 关于贸易便利化的研究 |
2.3.3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我国禽肉贸易现状分析 |
3.1 我国禽肉贸易的现状 |
3.1.1 禽肉贸易的总体规模 |
3.1.2 禽肉贸易的产品结构 |
3.1.3 禽肉贸易的市场结构 |
3.2 我国禽肉贸易存在的问题 |
3.2.1 产品出口竞争力不足 |
3.2.2 非关税贸易壁垒复杂 |
3.2.3 贸易便利化环境欠佳 |
3.3 我国禽肉贸易的前景 |
3.3.1 全球格局下的禽肉贸易前景 |
3.3.2 产业内的禽肉贸易前景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对禽肉贸易的影响机制分析 |
4.1 “一带一路”倡议下贸易便利化的现状 |
4.1.1 政策制度框架初具规模 |
4.1.2 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
4.1.3 海关合作不断加深 |
4.1.4 金融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
4.2 各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测算 |
4.2.1 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的构建 |
4.2.2 贸易便利化综合水平的测算 |
4.2.3 各国贸易便利化发展水平 |
4.3 贸易便利化对禽肉贸易的影响机制 |
4.3.1 制度环境 |
4.3.2 基础设施 |
4.3.3 海关环境 |
4.3.4 电子商务 |
4.4 贸易便利化与禽肉贸易的相关性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贸易便利化对我国禽肉贸易的影响分析 |
5.1 我国禽肉出口的计量经济模型分析 |
5.1.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5.1.2 模型设定与方法选择 |
5.1.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2 我国禽肉进口的计量经济模型分析 |
5.2.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2 模型设定 |
5.2.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8)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依据和研究内容及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1.3.1 理论研究意义 |
1.1.3.2 现实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内研究进展 |
1.2.1.1 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对比研究 |
1.2.1.2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性中成药上市许可机制 |
1.2.2 国外研究进展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法律解释学研究法 |
1.3.3 比较研究法 |
1.3.4 多学科研究方法的整合 |
1.4 论文创新点 |
1.4.1 选题新颖契合时政 |
1.4.2 研究视角新颖 |
1.5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政治制度背景与合作的法律基础研究 |
2.1 粤港澳大湾区概述 |
2.2 粤港澳大湾区政治制度背景与司法管辖权研究 |
2.3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与协作监管制度现状 |
2.4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合作协议模式及法律效力 |
2.4.1 粤港澳合作协议签订的主体 |
2.4.2 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方案的模式 |
2.4.3 粤港澳三地立法权限的比较 |
2.5 粤港澳大湾区合作需要遵守的国际法 |
2.6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的法律合作项目 |
2.6.1 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协助合作项目 |
2.6.2 粤港澳大湾区的律师执业合作项目 |
2.6.3 粤港澳大湾区的法院审判合作项目 |
2.6.4 粤港澳大湾区的仲裁合作项目 |
2.7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协同管辖”的探讨 |
2.8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监管现状研究 |
3.1 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机构简介 |
3.1.1 内地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1.1 药品注册管理司 |
3.1.1.2 药品监督管理司 |
3.1.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3.1.2 香港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2.1 西药监管机构——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
3.1.2.2 西药注册机构——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 |
3.1.2.3 中成药监管机构——中医药规管办公室 |
3.1.2.4 中成药注册机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
3.1.3 澳门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3.1 药物监测暨管理处 |
3.1.3.2 稽查暨牌照处 |
3.2 粤港澳三地药品注册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
3.2.1 内地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1.1 内地药品管理分类 |
3.2.1.2 内地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1.3 内地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1.4 内地“化学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1.5 内地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1.6 内地“中成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2 香港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2.1 香港药品管理分类 |
3.2.2.2 香港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2.3 香港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2.4 香港西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2.5 香港中成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3 澳门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3.1 澳门药品管理分类 |
3.2.3.2 澳门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3.3 澳门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3.4 澳门西药注册及市场准入制度 |
3.2.3.5 澳门中成药市场准入制度 |
3.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跨境注册的关键因素探究 |
3.3.1 内地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1.1 境外化学药在内地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1.2 境外中成药药在内地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 香港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1 境外化学药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2 境外生物制品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3 境外中成药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 澳门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1 境外西药在澳门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2 境外中成药在澳门注册的关键因素 |
3.4 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 内地药品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1 内地西药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1 内地中成药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 内地药品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1 内地西药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2 内地中成药药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成立 |
4.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性质 |
4.2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4.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
4.4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
4.4.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4.5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
4.5.1 委员会主席的选举制度 |
4.5.2 委员会主席的职权范围 |
4.5.3 委员会秘书处 |
4.5.4 委员会小组 |
4.6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
4.7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办公地址 |
4.8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
4.8.1 委员会日常会议程序 |
4.8.2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4.9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的意义 |
4.10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的可行性分析 |
4.11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注册模式的构建——“协同认可程序” |
5.1 协同认可程序简介 |
5.2 协同认可程序(CRP)的申请人 |
5.2.1 申请人必须是内地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2 申请人必须是香港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3 申请人必须是澳门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4 申请人必须为粤港澳各地企业法人的司法意义 |
5.3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 |
5.3.1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的释义 |
5.3.2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的法律效力及地位 |
5.4 协同认可程序(CRP)的一般流程 |
5.4.1 事前技术沟通指导 |
5.4.2 向粤港澳三地分别提交药品注册 |
5.4.2.1 内地的申请注册 |
5.4.2.2 香港的申请注册 |
5.4.2.3 澳门的申请注册 |
5.4.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认证登记证书”的申请 |
5.4.4 协同认可程序(CRP)流程图 |
5.5 四种不同情形的协同认可程序 |
5.5.1 已在粤港澳三地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2 境外已上市粤港澳未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2.1 事前指导程序 |
5.5.2.2 向粤港澳三地分别提交药品注册 |
5.5.2.3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认证登记证书 |
5.5.3 国内已上市港澳未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4 内地未上市仿制药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4.1 内地未上市仿制在港澳申请注册的程序合法性分析 |
5.6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与“粤港澳协同认可程序”的对比与借鉴意义 |
5.6.1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分类 |
5.6.1.1 集中授权程序(CP) |
5.6.1.2 互认程序(MRP) |
5.6.1.3 分散程序(DCP) |
5.6.1.4 单一成员国审批程序(MAP) |
5.6.2 互认程序(MRP)和分散程序(DCP)的异同 |
5.6.3 欧洲药品管理局对非集中程序存在分歧时的仲裁类型 |
5.6.3.1 仲裁实例一 |
5.6.3.2 仲裁实例二 |
5.6.4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在大湾区的不适用性分析 |
5.6.5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对“粤港澳协同认可模式”的可借鉴意义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内地原研药在港澳申请注册的模式构建探讨 |
6.1 内地新药在香港注册的新模式探讨 |
6.1.1 将内地纳入香港认可的药品注册参照机构 |
6.1.1.1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1.2 放宽香港对取得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的时限规定 |
6.1.2.1 香港对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时限要求的管理现状 |
6.1.2.2 香港放宽对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时限规定的新模式探讨 |
6.1.2.3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2 内地新药在澳门注册的新模式探讨 |
6.2.1 放宽澳门对取得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的时限规定 |
6.2.2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3 应对公卫紧急事态的内地药品进入港澳的特许模式 |
6.3.1 应急药品进入香港的特许模式 |
6.3.2 应急药品进入澳门的特许模式 |
6.3.3 国产新冠疫苗进入香港的案例解析 |
6.3.3.1 香港立法授权政府特许疫苗上市 |
6.3.3.2 未注册疫苗在香港使用引发安全责任的解决机制 |
6.3.3.3 香港首次立法授权政府疫苗准入特许权 |
6.3.4 国产新冠疫苗进入澳门的案例解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构建 |
7.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一般流程 |
7.2 对内地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3 对香港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4 对澳门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5 委员会(GBAC)成员兼任“药品抽样联合小组”的合法性分析 |
7.6 可行性分析 |
7.7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药品制造商的模式构建 |
8.1 粤港澳三地药品稽查分类 |
8.2 内地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3 香港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4 内地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5 对国外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5.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6 对内地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6.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7 对香港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7.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8 对澳门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8.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9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制造商联合稽查的可行性分析 |
8.10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模式的构建 |
9.1 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的背景及依据 |
9.1.1 港澳中成药制造商规模现状 |
9.1.2 港澳中成药委托内地生产的优势 |
9.2 粤港澳三地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1 内地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2 香港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3 澳门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4 港澳中成药委托内地加工的法律基础 |
9.3 香港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模式 |
9.3.1 香港已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3.1.1 香港中成药制造商委托大湾区内地药品生产企业代工 |
9.3.1.2 申请更改中成药的注册详情——更改制造商地址 |
9.3.1.3 该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
9.3.2 香港未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3.2.1 内地“境外药品委托生产规定”更新对未注册中成药代工的影响 |
9.3.2.2 修订香港《中成药注册申请手册》 |
9.3.2.3 香港未注册中成药委托生产的新模式 |
9.4 澳门已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5 澳门未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6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的出口转内销模式探索 |
9.6.1 内地对于境外委托加工药品的销售规定 |
9.6.2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转内销的合法模式探讨 |
9.6.2.1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转内销的法律依据 |
9.6.2.2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按照进口药在内地注册 |
9.6.2.3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按照国产药在内地注册 |
9.6.3 港澳委托内地代工药品依照进口药的出口转内销流程 |
9.6.3.1 先按境外已上市中成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注册 |
9.6.3.2 委托加工药品经海关手续后转内销 |
9.6.4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以国产药申请内地注册的模式 |
9.6.4.1 以国产药注册比依照进口药注册具有的优势 |
9.6.4.2 以国产药注册模式有利于港澳中成药在内地上市 |
9.7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结论 |
10.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10)我国高等院校境外办学问题研究 ——以高职高专境外办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境外办学 |
二、海外分校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关于境外办学相关研究 |
二、国外关于跨境教育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重难点及创新点 |
五、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我国境外办学总体发展现状及高职高专境外办学发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境外办学总体发展现状分析 |
一、我国境外办学整体规模分析 |
二、我国境外办学整体结构分析 |
三、我国境外办学的举办者分析 |
四、我国境外办学的合作国家(区域)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职高专境外办学发展现状分析 |
一、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境外办学整体规模分析 |
二、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境外办学整体结构分析 |
三、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境外办学的举办者分析 |
四、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境外办学的合作国家(区域)分析 |
第三章 我国高职高专境外办学个案分析 |
第一节 海外办学“三步走”战略,独立举办境外办学机构——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
一、西港培训中心的建立 |
二、积极推进留学生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合作 |
三、创办西哈努克港工商学院 |
第二节 举办多种形式境外办学项目,构建“跨境校企共同体”——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
一、构建“跨境校企共同体” |
二、拓展多种形式境外办学项目 |
三、专业课程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 |
第四章 我国高等院校境外办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国家政策层面分析 |
一、高等院校境外办学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
二、高等院校境外办学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不完善 |
第二节 学历学位与资格证书互认层面分析 |
一、教育资格证书互认工作进展缓慢,涵盖层次仅限于本科及以上 |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缺乏国际流通性,无法与国际通用标准接轨 |
第三节 高等院校层面分析 |
一、国际化水平不足,境外办学能力受限 |
二、学科单一、专业设置过窄,未形成专业课程体系 |
三、师资力量不足,无法满足境外办学需求 |
第五章 我国高等院校境外办学发展的相关对策及建议 |
第一节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与引导境外办学 |
一、完善高等院校境外办学相关政策法规 |
二、建立健全高等院校境外办学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
第二节 加强学历学位互认,推进国际资格证书互认工作 |
一、积极推进包含高职高专层次在内的中外教育资格证书互认工作 |
二、积极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国际通用标准接轨 |
第三节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提升高等院校境外办学水平 |
一、创新高等院校国际化及境外办学理念,提升其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 |
二、完善学科专业布局和结构,形成专业课程体系 |
三、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教师参与境外办学,建设高水平国际化的师资团队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中国与国外主要国家签订的学位互认协议的有关情况(论文参考文献)
- [1]双边教育协定对来华留学生规模的影响研究[J]. 唐静,林嘉纯. 新疆财经, 2021(05)
- [2]工程伦理教育的关键机制研究[D]. 李恒. 浙江大学, 2021(01)
- [3]民办高校国际班教学质量管理中学分互认机制研究[J]. 聂琴,孙彩平. 现代职业教育, 2021(33)
- [4]区域贸易协定中货物技术标准互认法律机制研究 ——以中日韩FTA谈判建设为落脚点[D]. 卢逸迪.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
- [5]中国学位在坦桑尼亚的认可度研究[D]. 徐鹏远. 浙江师范大学, 2021
- [6]中俄教育交流与合作问题研究[D]. 周言艳.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7]“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禽肉贸易研究 ——基于贸易便利化视角[D]. 张敬毅.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21(09)
- [8]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D]. 骆焕泰. 广东药科大学, 2021(02)
- [9]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10]我国高等院校境外办学问题研究 ——以高职高专境外办学为例[D]. 林秋兰. 厦门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