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2021)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21]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唐兴李[2](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刘宁[3](2020)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创立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制度,考核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主要表现在申请条件、考核方式、证书效力等方面。考核制度的平稳运行为选拔优秀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才,传承中医药独特技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大多数省份进入考核报名阶段后,在考核申请条件和材料审查方面暴露出了不少法律问题,有通过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的案件。在当前学术界对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制度的研究还不充分的情况下,本文针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制度进行分析,以做到对考核申请方面问题进行较全面、较深入地研究。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全面、系统地了解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制度相关的研究内容,总结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制度相关的理论,掌握学者们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的主要观点。运用规范分析法对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和规范分析,了解立法现状、特点、方向与趋势。运用实证研究法关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紧密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运用专家访谈法收集每位专家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的观点,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关于完善考核申请制度的对策建议。本文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以不同时期执业申请条件为脉络,以分析论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条件设定和材料审查的问题为主体,以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为借鉴,全面深入地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制度进行分析论证。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申请条件演进的过程,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分析,了解不同时期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的申请条件,以发掘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条件设计中传承与创新的规律。第二部分提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条件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相关理论,分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受争议的申请条件。同时,提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材料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材料审查中法律体系和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三部分研究香港地区申请成为表列中医条件、台湾地区申请参加中医师特种考试条件、韩国申请参加韩医师考试条件和日本申请参加汉方专科医生考试条件,以从中获取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第四部分提出应该细化申请条件的客观标准,对《暂行办法》中某些设定不合理不合法的申请条件进行修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借鉴我国香港地区表列中医制度,探索建立更灵活更细致的申请条件分类要求的对策建议。同时,提出应当明确审查形式、标准和程序,有必要健全材料审查的法律规定、明确三级材料审查各自范围、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加强审查人员业务培训、引入专家评定机制和组建专家组对政策进行解读的对策建议。
Ministry of Commerce;[4](2020)在《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文中提出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的水平,深化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作出如下修订:
Ministry of Commerce;[5](2020)在《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文中指出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的水平,深化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作出如下修订:
王理万[6](2019)在《台湾地区人才西进大陆现象研析》文中提出自1980年代以来,大陆通过不断优化制度措施,促进台湾人才西进大陆。2018年"惠台31条"及其"地方版本"的出台,特别是废除就业许可证制度和开放申请居住证制度,为台湾人才赴大陆发展提供了全面和稳定的政策平台,形成了在政策环境、发展潜力、权益保障、配套措施和包容性环境等方面持续性吸引力。然而,相关制度仍有发展完善的空间,包括解决台湾人才的编制问题,放宽就业创业的政策限制,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和风险提示,提高惠台政策发布的整合度和多样性。持续性和大规模的台湾人才西进大陆,将发展成为内地城市对于台湾高层次人才的制度竞争,重塑两岸人才和发展格局,倒逼台湾当局调整其两岸政策。
张雪婷[7](2019)在《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浪潮,建设自由贸易区和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已经成为中国加强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律师服务业的重要性越发凸显。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内地律师服务业的开放不断跟进,亚太区国家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建设。目前内地律师服务业的开放属于一个探索时期,采用渐进式的开放方式,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和监管是否符合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服务建设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的开放是为了在自由贸易发展中提供更高质量法律服务,这对将来中国对外开放更高层次律师服务业是很好的经验总结。本文部分主要分为四部份,围绕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市场准入限制较多、过度依赖范本、市场监管不足、开放程度不均衡等法律问题,采取“概念明晰——内容分析——问题发现——参考借鉴——完善策略”的思路行文。第一部分,首先明确律师服务的定义,律师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律师服务和法律服务的关系,明确CEPA、ECFA的法律定位并对中国律师服务业开放的发展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以CEPA、ECFA文本内容为基础,结合香港、澳门、台湾三地律师服务业发展情况,探究分析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第三部分,以香港、澳门、台湾三地的律师服务业政策为研究基础,探究大陆开放律师服务业过度依赖范本,而造成现有制度与现状不匹配。第四部分,以相关规章制度为基础分析内地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的监管现状,参考各国各地区关于对外律师服务业监管的经验,为内地律师服务市场监管规则的完善提供思路。第五部分,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背景,对如何平衡律师服务业的双向发展,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和思路。
区少铨(Au Siu chuan)[8](2019)在《民办教育在香港 ——东华三院教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创建于1870年的东华医院,是香港历史最久远及规模最大的慈善机构,设立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及社会服务。至2017年,东华三院在全香港设有超过300个服务单位,雇员人数逾一万名。自1880年开始在香港提供教育服务,在香港共设有52所学校,包括专上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学校的完整教育体系,为香港最具规模的办学团体之一。东华医院成立初期至二十世纪初一段长时间内,曾一度是华人社会的权力中心。东华医院的董事集中了香港社会上举足轻重,及具有名望的华人绅商,属于士绅阶层的东院董事,经常负起排解纷争、维持地方秩序的责任。英政府亦乐意透过东华医院来维持华人的社会秩序。东华医院故此一直有特殊的社会地位,直至二次大战之后,方才日渐减退。本文以东华三院(The Tung Wah Group of Hospitals)兴办教育的过程及其教育服务的变迁为例子,探讨民间非牟利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在香港社会经营教育服务的态度及实况。本文通过研究香港政府对东华教育服务的扶助及干涉的情况下,东华如何扩大其服务范围,改变课程和教学,由塾馆演变为现代化的多元教育机构。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简介东华三院的历史发展,概括说明从广福义祠至建立东华医院,以及三所医院联合组织成“东华三院”的历史背景。东华三院除赠医施药外,更同时兼及社会福利服务,东华总理在不同的阶段,开展的社会服务皆有不同特色,救济范围广及国内外同胞,也反映了东华三院和港英政府、中国政府、海外华人的互动情况;第二章是说明东华兴办教育的第一阶段,东华自1880年利用文武庙捐款收益从事教育服务,创办第一所义学,从私塾形式扩展至现代化的小学,为贫苦学生提供免费教育的发展过程,其间义学在课程及管理上皆改了重大的改革,进而与另一历史悠久机构香港乐善堂义学作横向比较,以分析东华教育在当时发展的水平;第三章是叙述东华教育发展的第二阶段,战后东华三院全面恢复教育服务,及至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东华三院配合政府的发展步伐,着手开办中、小学、幼儿教育及特殊学校,发展正规和系统化的教育服务。到了 1997年,东华三院的教育进入了第三阶段,在配合政府的教育政策的前提下,学校课程及活动上皆有不同的调适,而且发展了东华三院的德育课程,以建立“东华人”对国家及办学机构的归属感。东华三院亦与时并进,配合社会的转变和市民的需求不断改善及扩展包括大专等各项教育服务;影响东华三院教育发展的因素很多,政治的影响及“东华人”精神尤其是突出的方面,东华三院与港英政府、特区政府、香港社会的互动上,皆有超越其他办学团体的优势;东华学校重视价值教育,品德培养,因此栽培了众多出色的毕业生,这些“东华人”反映了“东华精神”,在香港各行各业均发光发亮。研究显示,东华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民办教育具有重要的启示,从办理学校的经过观之,东华在经费取得、学校的管理、发展策略与政府的交涉,均有其成功之处,总结东华成功从传统民间慈善机构转型为现代化的多元办学机构的成功经验,能为中港未来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模式。
刘盾[9](2018)在《香港地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独特的历史变迁与社会沿革使得香港地区既受东方文明的影响,也受西方文明的作用,两种文明互不相同却又彼此渗透,铸就了香港地区十分特殊的社会文化与教育制度。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是衔接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与关键,影响着人才培养质量与办学发展水平。关于香港高校招考制度的研究意义重大但却十分匮乏,本研究以此为切入,设绪论及七章主要内容。第一章为香港地区教育概况,简述了香港教育的发展及教育机构的形成,探讨了新世纪香港的中等教育改革及高等教育特征。第二章是香港地区高校演进与招考制度变迁,梳理了各高校由仅为英文中学毕业生设立升学考试到中英文中学兼顾、由单独招生走向联合招生的历程。第三章是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考核模式:中学文凭考试。以部分科目为例,对中学文凭考试的甲类核心科目、甲类选修科目、乙类应用学习科目、丙类其他语言科目等进行详细分析。第四章为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特色机制:校本评核。对校本评核的设计理念、实践操作、分数调整、各方职责等进行深入探索,并作理论反思。第五章是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招生方式。对香港地区的大学、专上学院的招生方式进行分类总结。第六章是英台澳港高校招考制度之比较。分别研究英国、台湾、澳门的高校招考制度,并与港作比较。第七章是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特征总结与启思借鉴。整体而言,研究发现的核心要点如下所示:第一,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为考生提供甲乙丙三类可供选择的科目,类型十分多元、范围十分宽泛,有利于考生的自主选择、兴趣发展、特长发挥。考题注重考查学生的复杂、多向思维,以及综合、比较、批判、反思等能力。其中,通识教育科目引导学生结合不同学科的知识和概念、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和角度、综合性地探究当代的、跨学科的重要议题。乙类应用学习科目则联系六大学习范畴,引导学生认识与职场相关的情境,让学生在模拟真实的工作环境中掌握概念知识、运用基本技能。第二,为确保中学文凭考试成绩公正、准确、与国际接轨,各科成绩评定依据“等级描述”、采用“水平参照”。在操作过程中,依据临界分数划分由1至5的五个等级,第1级最低、第5级最高,第5级又分5、5*、5**,以区别高低水平。评级程序与等级设定办法十分周密,过程中程序步骤环环相扣,并综合运用专家小组判断与统计模型计算的处理办法。第三,中学文凭考试除统一考试之外,还设校本评核。校本评核由各校任课教师负责,有利于全面评核学生学习的过程与结果。为确保评核成绩在各校之间的可比性、维持校本评核的公平与公正,香港考评局还实行分数调整方案,对各校给出成绩进行调整。香港的教育局、考评局以及由其委任的监督员、统筹员等也会尽心尽力地参与到校本评核中来,以此保障校本评核的质量水准、促进校本评核的顺利实施。第四,香港考评局设有严密的拟题、审题、阅卷、复核机制,并实行海外审查试卷与答卷、试卷质量审核、试后检讨、内部审核及风险监察等,以确保考试的信效度及公平性。同时,积极推进本地中学文凭考试与美、英、德、澳、加、法等其他国家高校入学考试的互认衔接,并与英国A-Level考试、雅思英语考试等构建了成绩换算机制。此外,与内地及台湾地区形成了考试互认方案。第五,在高校招生方面,一般要求考生参加中学文凭考试的4门核心科目(语文、英文、数学、通识教育)以及2到3门选修科目的考试并提交相应成绩。各校不同专业会对考生的选修科目及成绩等级等提出不同的要求,有些专业还会在此基础上增设其他一些条件。香港地区的“大学联招办法”会综合考虑每位考生的“活动经验与比赛成绩”证明。此外,设立了“校长推荐计划”、“残障人士招生”等其他升学渠道。基于此,为内地未来深化高考改革提出系列建议,包括:丰富科目类型、优化命题设计;完善综合素质评价、试行分数调整方案;科学汲取域外经验、优化等级赋分模式;密切结合专业所需、合理设置招生科目;促进高考域外衔接、扩大一流大学国际招生;凸显公平正义理念、完善残疾考生招考办法等。
冯霞[10](2017)在《两岸学生往来相关法律法规与实务问题研究——基于“两岸交换生”群体的问卷调查》文中指出两岸青年学生往来关系到两岸关系发展的未来,处理好相关法律问题,维护好两岸学生的基本权益,有利于两岸关系的深化与巩固。通过对两岸交换生群体的现状调研发现两岸在奖学金、学分采认、社会保障、就业与兼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性,表现出台湾法规的歧视性和大陆立法的不完善性等问题。一方面,应以两岸协议的方式化解修法难题,在此基础上促进台湾修法,即从基本人权的角度注重保护大陆赴台学生教育权、健康权和生存权;同时,促进大陆涉台立法在位阶上和可操作性上的全面完善。另一方面,应加强对高校管理人员涉台立法的培训及在台生入学环节的宣传,设置涉台生法律法规网上查询入口,发挥涉台社团组织服务台生的作用。
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2.2.1 跨境提供 |
2.2.2 跨境消费 |
2.2.3 商业存在 |
2.2.4 自然人流动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一) 考试制度的研究 |
(二)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的研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一) 关于中医药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研究 |
(二) 关于各国传统医学研究 |
(三) 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传统医师准入制度研究 |
参考文献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规范分析法 |
(三) 实证研究法 |
(四) 专家访谈法 |
五、创新之处 |
(一) 选题角度创新 |
(二) 研究内容创新 |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申请条件演进 |
(一) 《中医药法》实施前申请认定医师资格或参加考核的条件 |
1. 医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
2.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的条件 |
3. 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的条件 |
(二) 《中医药法》实施后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的条件 |
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条件 |
2.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条件的制度创新 |
3. 与其他有关制度的衔接 |
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
(一)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条件 |
1. 申请条件概述 |
2. 实施中受争议的申请条件 |
(二)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材料审查 |
1. 材料审查概述 |
2. 材料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借鉴 |
(一) 香港地区表列中医制度研究 |
1. 香港地区申请成为表列中医的条件 |
2. 经验借鉴 |
(二) 台湾地区中医师特种考试制度研究 |
1. 台湾地区申请参加中医师特种考试的条件 |
2. 经验借鉴 |
(三) 韩国韩医师制度研究 |
1. 韩国申请参加韩医师考试的条件 |
2. 经验借鉴 |
(四) 日本汉方专科医生制度研究 |
1. 日本申请参加汉方专科医生考试的条件 |
2. 经验借鉴 |
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 申请条件完善的对策建议 |
1. 细化客观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
2. 增加合理限制条件,进行规范性审查 |
3. 借鉴表列中医制度,探索建立分类要求 |
(二) 材料审查完善的对策建议 |
1. 完善材料审查的法律规定 |
2. 明确三级材料审查各自范围 |
3.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 |
4. 加强审查人员业务培训 |
5. 引入专家评定机制 |
6. 组建专家组对政策进行解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6)台湾地区人才西进大陆现象研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台湾人才西进现象的制度基础 |
二、“惠台31条”及其制度吸引力 |
三、完善吸纳台湾人才制度的制度建议 |
四、台湾人才西进大陆的长远影响 |
(7)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大陆律师服务业对外开放情况概览 |
(一)大陆律师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概览 |
(二)CEPA与 ECFA法律定位 |
(三)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在大陆的基本状况 |
二、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一)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定位 |
(二)联营模式受限 |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合格比例低 |
三、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过度依赖文本 |
(一)港澳法律执业者的定位 |
(二)“涉港澳”的界定模糊 |
(三)“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界定模糊 |
四、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的监管 |
(一)监管现状 |
(二)各国和各地区的监管实践 |
(三)监管建议 |
五、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不均衡状态 |
(一)律师服务业开放“单向性”流动失衡 |
(二)律师服务业开放不均衡的原因 |
(三)“双向性”开放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办教育在香港 ——东华三院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题目说明 |
二、选题意义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核心概念的界定、研究限制 |
三、研究现状 |
(一) 关於香港史相关的研究 |
(二) 关於东华三院历史的相关研究 |
(三) 关於东华三院档案的说明 |
第一章 东华三院概况 |
第一节 从广福义祠到东华医院、东华三院 |
一、东华医院成立的背景 |
二、从广福义祠到成立东华医院 |
三、东华医院中医理念与港英政府磨合 |
四、东华医院至东华三院 |
第二节 东华医院非医疗功能的拓展及与港英当局的磨合 |
一、东华医院救助与善业 |
二、海内外社团与东华医院的关系 |
三、华人社会仲裁与港英政府价值观磨合 |
第三节 东华领袖与香港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
一、买办绅商:面向祖国的年代(1880-1930) |
二、官商巨贾:立足香港寻求发展(1931-1980) |
三、商界精英:植根香港,回归祖国时期(1981-1997前後) |
小结 |
第二章 港英时期东华三院教育发展(上1880-1945) |
第一节 东华医院文武庙义学 |
一、设立文武庙义学社会背景 |
二、文武庙义学招生动机与扩展策略 |
三、文武庙义学办学形式及课程 |
四、文武庙义学师资及教学概况 |
五、文武庙义学收费及学校管理 |
第二节 东华医院义学的早期发展及改革 |
一、小学的办学策略、学生入学 |
二、小学的学制与课程 |
三、义学师资及学与教情况 |
第三节 东华医院义学与乐善堂义学的横向比较 |
一、校舍规模及办学动机 |
二、师资待遇及学历 |
三、行政管理 |
四、课程与教学法 |
五、学生表现 |
六、财政收入来源 |
第四节 东华护士学校的发展概况 |
一、护士学校的办学背景 |
二、东华护士学校课程设置 |
三、入学的选拔及就业出路 |
小结: 东华医院义学教育之评价 |
第三章 港英时期东华三院教育发展(下1946-1997) |
第一节 东华三院小学发展概况 |
一、战後小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二、招生动机及学校扩展的策略 |
三、小学的收生程序及课程 |
四、小学的课外活动 |
五、教师的遴选、待遇及专业发展 |
六、升学衔接及评量考核 |
第二节 东华中等学校教育发展概况 |
一、东华三院中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二、教育目的与扩展的策略 |
三、课程设置及师资 |
四、学生培育及学生支援 |
五、学校管理与组织 |
第三节 东华幼儿教育及特殊学校的发展概况 |
一、东华学前教育的发展背景 |
二、课程设置及教学法 |
三、东华特殊学校的办学概况 |
第四节 东华护士学校的发展概况 |
小结 回归前东华教育之发展 |
一、重视教育管理的透明度 |
二、重视弱势学生的职业教育问题 |
三、灵活有效募款及服务模式 |
四、办学团体主导学校的发展方向 |
五、东华三院与内地交流之恢复与加强 |
第四章 香港回归以来东华三院教育发展(1997-2017) |
第一节 回归以来的东华三院中小学教育 |
一、中小学的学校管理架构 |
二、中学的学制及课程改革 |
三、小学的学制及课程转变 |
四、东华中小学课外活动的新趋势 |
五、学生培育 |
六、东华三院中小学教师发展 |
第二节 回归後东华幼儿教育及特殊教育的转变 |
第三节 东华大专教育的发展概况 |
一、东华学院的发展背景 |
二、东华护士学校的结束及中东书院的创办 |
三、东华学院发展新里程 |
小结-东华三院在特区政府管治下的办学特色 |
一、发展东华三院院本德育课程-塑造东华故事 |
二、鼓励本地、国内、海外考察交流 |
三、办学团体资本强大,对教育发展的强势支持 |
四、重视平等机会教育及支援 |
第五章 东华教育发展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东华三院与港英政府的互动 |
第二节 过渡期至回归以後的东华三院教育 |
第三节 “东华人”“东华精神”与香港社会 |
小结 |
结语: 东华教育服务对民办教育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目录(附表及附图)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
后记 |
(9)香港地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香港地区教育概况 |
第一节 香港地区教育发展概述 |
第二节 新世纪香港地区中等教育改革 |
第三节 新世纪香港地区高等教育特征 |
第二章 香港地区高校演进与招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香港地区高校的形成与演变 |
第二节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变迁 |
第三章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考核模式:中学文凭考试 |
第一节 核心与选修并存: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之甲类科目 |
第二节 应用与语言兼具: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之乙、丙类科目 |
第四章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特色机制:校本评核 |
第一节 校本评核科目例证及分数调整 |
第二节 校本评核综合探讨及理论透视 |
第五章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招生方式 |
第一节 多元性与开放性:香港地区大学招生方式探究 |
第二节 广泛性与包容性:香港地区专上学院招生方式解析 |
第三节 香港地区高校招生方式之理论探究 |
第六章 英台澳港高校招考制度之比较 |
第一节 英国高校招考制度及与港比较 |
第二节 台湾高校招考制度及与港比较 |
第三节 澳门高校招考制度及与港比较 |
第四节 英台澳港高校招考制度比较之小结 |
第七章 香港地区高校招考制度之特征总结与启思借鉴 |
第一节 香港高校招考制度之理论省思 |
第二节 香港高校招考制度的特色 |
第三节 香港高校招考制度对内地高考改革的启思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成果 |
(10)两岸学生往来相关法律法规与实务问题研究——基于“两岸交换生”群体的问卷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一、两岸学生往来现状———以两岸交换生数据分析为基础 |
(一)大陆地区赴台交换生数据统计与分析 |
(二)台湾地区来大陆交换生数据统计与分析 |
二、两岸学生往来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分析 |
(一)两岸学生往来相关法律法规之差异 |
1. 奖学与助学机制。 |
2. 学历采认制度。 |
3. 社会保障。 |
4. 就业或兼职。 |
(二)两岸学生往来相关法律法规差异的成因 |
1. 台湾地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
2.“台独”势力的干涉。 |
3. 两岸长期隔离造成两岸间互相理解和认知不够。 |
(三)两岸学生往来相关法律法规差异的影响 |
三、两岸学生往来问题的解决途径与建议 |
(一)以两岸协议的方式化解修法难题 |
(二)根据两岸协议促两岸各自修法 |
1. 从基本人权角度保护两岸青年学生基本权益。 |
2. 完善大陆地区相关法律制度。 |
(三)加强台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信息反馈 |
1. 在台生入学环节设置法律学习课程。 |
2. 设置涉台生法律查询入口。 |
3. 发挥涉台社团组织服务台生的作用。 |
4. 加强各大陆高校台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
5. 加强台生工作信息反馈。 |
四、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J].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11)
- [2]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兴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制度研究[D]. 刘宁.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0(05)
- [4]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J]. Ministry of Commer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0(12)
- [5]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J]. Ministry of Commer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0(12)
- [6]台湾地区人才西进大陆现象研析[J]. 王理万. 台湾研究, 2019(05)
- [7]大陆对港澳台律师服务业开放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雪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民办教育在香港 ——东华三院教育研究[D]. 区少铨(Au Siu chuan).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9]香港地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研究[D]. 刘盾. 厦门大学, 2018(07)
- [10]两岸学生往来相关法律法规与实务问题研究——基于“两岸交换生”群体的问卷调查[J]. 冯霞. 法学杂志, 2017(05)